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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低碳城市;成本收益;减排成本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3-0181-04
1 低碳经济发展的背景
近年来,自然灾害加剧,终于引起人类的注意,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间已经开始在这个方向上寻求解决途径。从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到每年举行的公约缔约方大会,国际气候谈判已经推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在政治、经济、环境等多个层面向纵深发展。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要求主要工业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2007年4月联合国大会首次对气候变化与安全问题进行了讨论;2007年6月,气候变化再次成为八国集团峰会的首要议题。低碳城市与低碳经济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并很快成为研究热点。
世界的人口在迅速的增加,我们处在一个城市化的阶段。城市化是世界的潮流,城市化也是人类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标志。城市是我们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它贡献了全球主要的GDP,近5/8的城市人口贡献了全球80%以上的GDP,但是,同样城市也消耗了全球的大部分资源,给世界带来了很多新问题。据统计,目前温室气体释放量60%~80%是城市排放出来的,其中CO2是75%,还有城市热岛效应,环境的污染,交通的拥挤等,所以解决低碳经济的重要核心就是建设低碳城市,城市化发展中产生的问题只有在发展低碳城市才能解决。
中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需要承担保护全球气候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中国又是发展中国家,正处在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之中,需要较大温室气体排放空间。协调好气候目标和发展目标的可能途径,就是走低碳经济发展道路,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减缓气候变化之间寻求平衡点。因而,研究如何建设低碳城市对我国来说意义十分重大,发展低碳城市是我国低碳经济的必然选择。
2 减排角度下成本收益法分析
2.1 城市温室气体减排成本与收益的定义
(1)城市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
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本文是指在对一个城市实施温室气体减排方案的过程中,以及这项方案完成之后的未来一段时期内,所需要耗费的社会总资源或社会所作的总的消耗。
(2)城市温室气体减排的收益
城市温室气体减排所创造的收益是指减排项目完成之后的未来一段时间内,减排能够为社会所带来的社会总效应的增加。本文从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两个方面进行衡量。一般而言,对于收益,应是可以计量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优点就在于其可计量性,但如收益的含义所述,一些收益的计量,还是有一定困难的。
(3) 温室气体减排成本和收益的时间效应
任何一个减排方案,其所产生影响决不仅局限于当下眼前,往往会对若干年后甚至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尤其是其环境时间效应更是不可小觑。
2.2 减排成本与收益的要素甄别与赋值
要对温室气体减排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对成本和收益进行赋值是必要的。但这也是本研究的最大难点之一。本文认为,由于气体减排的复杂性和其影响的深远性,因而气体减排实施的成本和收益是不可穷举的,本文只能就现有的认识水平和本研究的需要列举其中的一部分。
(1)减排成本要素的赋值
这一成本的构成要素主要从排放主要来源入手,来甄别要素组成。能源成本可以
参考城市的能源结构和能源需求总量,根据当期市场价格计算出城市的能源消费;根据能源系数换算能量需求,在相同的能量需求下,根据减排的标准,转变能源消费结构,重新计算能源消费,两者的差值就是城市的能源成本。
(2)减排收益的要素甄别与赋值
收益要素的赋值即减排方案收益的量化是温室气体减排成本效益分析的另一难点。减排收益的衡量是不易的,尤其是对于减排的社会收益和生态环境收益。这些收益的显现的时间很长。这种收益可能是在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内才会逐步的体现出来。
一是直接收益。在减排的实施中,最直接的收益就是CO2的减排量。我国在国际上已经对CO2气体的减排作出了一定的承诺,因而直接的减少CO2的排放量就是对我国建设低碳城市最有效的贡献。那么其量化标准就用城市的计划的减排量来作为直接收益。
二是间接收益。社会收益表现为生活环境的改善给公众带来的社会福利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显著提高,还包括由环境改善带来间接的经济报酬。城市减排会提供更加清洁的各种能源,并会提供与其配套的设施,会给城市带来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与清洁能源有关的相关产业的发展。减排之后,城市环境气候并不断地改善,使人们在更加健康的城市环境中工作、生活,会使城市中人们的生活满意度增加,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也是发展低碳城市的根本目的。
2.3 减排成本收益合并分析
在作决策时,我们必须比较方案的成本和收益。在一般的成本收益分析中,一般用到公式:净收益=总收益-总成本。但是,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很多间接收益很难用经济指标直接赋值,所以用一般的成本收益会有一定的困难,因而本文准备采用将收益固定化,来讨论成本的方法研究分析。固定的收益就是计划减排CO2量,然后计算减排单位的CO2需要的能源成本是多少。
利用各能源(煤炭、石油和天然气)温室气体排放量与能源消费量的比值,可计算能源结构调整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变化值。若以某年为例进行研究,先保证满足基年经济发展所消耗的能源总量不变,调整煤炭和石油的使用比例,计算得出煤炭消费减少1%,石油消费增加相应量引起的CO2排放量的变化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减排潜力=单位煤炭消费排放的CO2量×(调整前煤炭的消费量-调整后的煤炭消费量)-单位成品油(或天然气以及清洁能源)消费排放的CO2量×(调整前的消费量-调整后的消费量)(1)
减排成本=单位成品油消费市场价格×(调整前的消费量-调整后的消费量)-单位煤炭消费市场价格×(调整前煤炭的消费量-调整后的煤炭消费量)(2)
3 北京市能源减排成本分析
3.1 北京市能源消费概况
(1)北京市能源消费量与能源结构
要计算北京市能源成本,必须对其能源消费情况有一个具体的了解,表1是北京市2007年的能源消费总量以及各种能源消费情况的数据,根据表1的数据可以得到图1的能源结构图,从北京市的能源结构上看(如下图所示),煤炭仍然是比重最大能源消费,因而减少煤炭使用量,利用清洁能源来替代煤炭对于北京市的节能减排具有重大的意义。
(2)北京市能源市场价格概况
从表2的能源价格来看,石油是最贵的,其次是天然气,而煤炭最低,因此单从目前的价格来看,煤炭竞争力最强,其次是天然气,石油竞争力最弱。但未来的竞争力走势就未必这样,如最近北京市天然气在终端能源中的比例在不断提高,北京天然气价格小幅上涨。因此,还应结合能源储备量及未来能源政策等因素,对能源消费进行分析。
3.2 北京市各能源消费成本计算比较
(1)单位各种消费排放的二氧化碳量
由能源消费产生的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以详细的燃料分类为基础的计算方法,第二种是以详细的技术分类为基础的
通过查阅有关文献,收集有关能源消耗的碳排放系数并进行比较计算,本文最终取平均值确定为各能源消耗碳排放系数(见表3):
由上式知在计算CO2排放量时需要北京市历年一次能源的消费标准量mi的统计数据。而《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的能源消耗数据统计为以实物消耗量为标准,所以在利用公式进行计算时需要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相应的换算,统一折合成标准煤。表4为折标准煤的系数以及各种能源的发热量(平均低位发热量将会在后面计算用到):
在保证满足当年经济发展所消耗的能源消耗能量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计算当煤炭的使用量减少1%的情况下,其所消耗的能量被石油或天然气所替代,则石油或天然气的增加量。根据表的数据换算得到石油和天然气的增加量分别是14.925万吨和16.03102412万吨。
(3)各能源消费成本比较
利用表4的数据以及换算的能源结构调整后的能源消费变化量,根据公式(1)和公式(2)计算得出将原油或天然气替代煤炭之后的减排潜力与减排成本(如表6所示):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原油还是天然气都有巨大的减排潜力,根据其成本进行合理的规划与安排来逐步代替煤炭燃料是可行的,也为发展低碳城市提供了更好的依据。
4 相关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4.1 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从北京市的能源结构上看(如上图所示),煤炭是比重最大能源消费,因此,北京市在满足经济发展用能需要的同时,要减少化石燃料燃烧所产生的CO2,只有实施能源结构战略调整,降低一次能源的消耗总量,才能实现CO2的减排目标。应该逐步利用石油和天然气这些碳排量较少的清洁能源来替代煤炭燃料。从表5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北京市在未来的能源发展中,应该以天然气为主要能源,天然气的减排潜力要大于原油,而成本却要比原油小很多,是既经济又有效的减排发展措施。
4.2 认识化石能源资源的局限性,提倡新能源的开发
改变能源结构是减排中效果比较明显的措施,因为CO2的排放大多是来自于化石能源燃烧,但是改变资源结构也是有其一定局限性的:首先是资源的有限性,不论是石油原料还是天然气其含量都是一定的,又是不可再生资源,其有限性决定了对其不可太过依赖,而要积极发展可再生的清洁资源,只有这样减排才不会是高成本的无限投入,也不会受国际原油等资源波动的影响,可以长期而有效地坚持下去。
4.3 放眼长远利益,提高政府和企业的生态意识
我国是一个煤炭大国,煤炭的含量占了我国化石燃料的绝大多数,产量也是居首,在有低成本的资源供给时,为了生态环境而提高城市的成本,这的确给城市的政府、企业、居民提出了挑战,可能需要牺牲短期经济利益来满足长期生态及社会效益的利益。
另外,减排收益的获取要经过几年甚至几十年,那么对成本与收益的时间观就显得十分重要,尤其是突出在对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态度上。温室气体减排从长远来看,能促进城市的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但是若做长期成本和短期成本的考量,这种生态环境治理的价值主要体现为一种连续的长期收益,即收益的获得可能不是在一届政府中可以实现的,有可能要在数届政府长期连续成本投入中得以显现,所以政府一定不能局限于眼前增长的短期利益,而要放眼未来,注重城市生活的环境效应和幸福指数,同时加强对企业和居民的低碳宣传,让整个城市都加入到低碳生活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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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北京市教委面上项目资助(项目编号:JE011012201001)。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首先会达到全球温室气体的减排效果,其次,还可以促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在非附件中排列的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联合国对清洁发展机制的统一规范存在着实施方面的实践依靠,但是还是需要非附件一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进行规范。2005年10月12日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办法》作为清洁发展机制实施的直接依据,其性质为国务院部门规章,是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联合的,因为清洁发展机制与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投资等重大事项有着密切关系,因此,其内容应该由法律来进行规制。可是,我国目前在清洁发展领域还没有法律层级的规范文件来对清洁发展机制进行法律规制。由于滞后于《京都议定书》等国际法文件的要求,中国现行的《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等法律都还没有对清洁发展机制进行明确规定。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我国缺乏碳减排的法律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缺乏基础立法支撑;从总体上看,我国在碳减排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制相对落后,在对碳排放权利设立以及运行等方面法律是空白的。这导致碳减排放交易无法可依。2.碳减排交易市场制度建设缺位;首先,要克服来自于企业和行政部门的各方面障碍和压力之外,其次,要建设其他的配套基础设施。在这一基础之上,推行碳减排交易、建立碳减排交易市场。具体来讲,要确认排放权,明晰权利主体,保障富余排放权,同时制定具体交易规则和监管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碳排放的法律缺陷。虽然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发展迅速,但是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清洁发展机制效果全面发挥。因此,要使得碳减排交易市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就应当借鉴国际上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为我国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二、碳减排交易市场推动我国法律制度完善
碳排放权是一种新型权利,其是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核心的国际法律体系下产生的,仅从准物权与发展权角度来看,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随着公约体系的进一步发展,碳减排放的各种权利属性将得到进一步改进。虽然碳排放权是一个国际法上的概念,它仍然可以借鉴国内物权、准物权的概念进行自身的制的度设计。首先,碳减排放权与国内环境容量等其他自然资源相比,仅仅是因为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全球流动性使得其制度设计通常必须首先在国际层面上进行,处理的是大气环境容量资源这种自然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在本质上并无太大的区别。其次,碳排放权与传统物权在主体上往往也是一致的,碳排放权在国家之间的分配只是一个简单的权利分配过程,碳排放权一般由国家以许可证等方式进一步分配给工厂或者其他主体使用或交易,国家介入的环节并不影响其制度整体表现出来的私权性质,当然在权利内容上,碳排放权明显表现出私权的特征,与国际公法中的国家权利等有许多异同点,因此,碳排放权的国际法色彩并不影响其物权化和具备准物权属性。因此,我国的法律制度可以参照其这两方面的属性进行规范化设计。目前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还仍存在着很大的局限,国内现有的对作为交易客体的排放权的界定和认识还不明确,大多数的排放权交易都是在行政权力介入过的政策环境中发生的。因此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在法律制度上的完善,可以填补我国在这方面的空缺,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三、我国的碳减排交易市场需要法律进行规制
政府作为国家权利的主体,在制约市场失灵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分析碳减排放问题产生的根源,利用法律杠杆因素创建一种市场机制,从影响当事者遵纪守法的角度出发,引导当事者积极主动的保护环境,建立起有效的法律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这项机制的制定和出台,明确了碳减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地位,将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经济手段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中,真正地在实践领域发挥它的效用。因此,法律机构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将环境界定为一种可利用的资源同时确立碳减排交易制度,从而使合法交易得到保护因此,我国的碳减排交易的法律制度必须得到完善,这样才能保证这种交易公平、公正进行,从而更好的进行环境质量的控制。
结语
毋庸置疑,我国碳市场交易以及碳排放权相关的界定规范较少,尤其是在法律领域空白程度很大,这势必要求在立法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完善碳市场与碳排放权相关方面的立法,进一步使我国的碳市场与国际接轨,不仅仅是在经济方面,在法制以及环境等领域,都进行接轨与协调。这是我国当前碳市场与碳排放权利范围内急需解决的问题。(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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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曹明德、崔金星:“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发展特点和法律意义及比较研究”,《能源技术经济》2011年
一、政府依法参与建立强制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碳排放权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不同,碳排放具有外部性特征,而且碳排放交易也并非是一个纯粹的市场行为,很难自发形成市场,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因此,政府参与创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非常必要。没有政府施加强制性的约束,单靠企业的自觉和自愿,难以从根本上带动整个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只有政府参与建立强制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才能真正给二氧化碳的排放定价,引导全社会的预期,有效调动各种节能减排资源。同时,政府参与建立的强制性碳排放交易市场,也会理顺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各方的关系,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各方在明确各自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承担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目前地方政府参与创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问题在于,对于开展强制性减排是否会对地方经济造成过大影响比较担忧。这也是试点地区一直对是否建立强制性市场犹豫不决的重要原因,也是试点地区决心不够的根源。于是,一些地方政府陷入建立强制性碳排放市场的条件是否成熟的争论中,因而丧失了适时发展碳交易市场的良机。在目前的体制安排和现实条件下,要想让地方领导不顾及强制减排对地方经济的负面影响,是根本不现实的。然而只要强制减排,必然将会对地方企业产生影响,对地方招商引资带来困难。所以,要想让地方领导下定决心在本地开始尝试强制性碳交易,一方面要加强研究,进一步理清建立强制性碳减排市场对地方经济的短期和长期影响,使其充分认识到率先采取减排措施对地方经济带来的长远利益。另一方面要通过制定地方性立法,依法促进碳排放权强制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使试点地区的强制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有稳定性,以保障地方经济快速而健康地可持续发展。!"
二、合理制定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法律
碳排放市场建立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要明确设置国家的碳排放总量,然后对减排地区及减排行业的排放额进行合理分配,从而赋予碳排放量的稀缺性和碳排放交易的合法性。从国际经验来看,任何国家和地区在准备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之前,都对现状进行了仔细的调查和研究。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一方面要考虑企业有没有进行节能减排的项目,如果有已经进行的减排项目,则应制定一个合理的配额。而对那些没有采取任何节能减排措施的企业,如果给它很高的配额显然是起不到约束作用的。相反,对于那些已经做了很多努力、实现了节能减排的企业,如果对它实行很严格的配额,就等于没有肯定它之前的努力,打击了它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从欧盟的经验来看,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应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配额分配方式有所不同。第一个阶段,欧盟让各个成员国制定自己的排放总量并进行配额分配,在这个阶段排放配额的分配是免费给各个企业的。第二个阶段是“对标”,也就是按照企业和行业的生产排放情况来制定基准的标杆,以此来衡量企业是否达标。第三个阶段是对配额进行拍卖,如果企业需要更多的配额就要到市场上去竞拍。当然,欧盟的经验也不是都适合我国试点低碳省市的实际情况的,怎样做才能适合本地区的需求,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调整。而且,欧盟自己也不是在碳排放交易市场建立起来后就一成不变了,而是每一个阶段都会随现实进行不断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国试点低碳省市在地方性立法过程中既要借鉴欧盟的经验,又要对本地区碳排放配额分配进行全面考虑。其中有四个要素很重要:首先要考虑当前企业达到的排放水平;其次要做一个未来几年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的预测,预计企业的排放会有什么变化;再次要估计未来几年国家或地区会新上哪些设施和项目,企业会增加多少排放;最后要考虑国家想减少多少排放,把增长的碳排放减去想减少的部分就是这一地区比较合理的排放需求。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国内政策与履约处副处长王庶表示,在“十二五”期间,国家已经将碳排放强度目标分解到各个地区,“十三五”期间还会将这个目标进一步强化,甚至会分解到各个企业。并且将建立电力、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化工、有色金属、航空等六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下一步,在资金比较到位的时候,还会将陶瓷等更多行业纳入进来。鉴于国家在碳排放强度目标分解问题上的进一步强化,以及国家鼓励试点低碳省市在总量控制和配额分配方面做出的大胆尝试,试点低碳省市的地方人大应尽快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合理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法律制度,并在分配指标时进一步建立直接对应的法律责任和措施,使碳排放权配额在行业和企业之间的分配有法可依。
三、制定促进碳金融交易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 航运;碳减排;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
0 引 言
随着海运减排日益成为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部分,船舶的温室气体排放越发引起人们的重视。欧盟委员会声明称2013年将引入一项针对航运业的措施,用以监控、核查和报告航运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上述措施是建立未来可能的市场机制的第一步,这些市场机制包括将航运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对我国航运业来说,欧盟有一个类似的“豁免条款”,即我国若能在欧盟征收航海碳税之前先行设立自己国内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则欧盟将不再把我国的航运业纳入欧洲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正因为存在着这样的“豁免条款”,交通运输部正在组织相关科研院所开展研究,对不同市场措施的利弊进行研判,并考虑先在国内航运业内部试运行碳交易或碳税二者之中的一种模式。
上海正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国务院近日提出:上海要找准国际产业发展新方向,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切实当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排头兵。因此,上海应不负期望,抓住机遇,积极开展航运碳减排的试点工作。
1 国际海运温室气体排放及其 减排趋势
据统计,世界贸易运输量的90%由航运业承担。截至目前,航运是能源效率最高的远距离货物运输方式,航运的碳排放量占全球每年碳排放总量的3%~4%。国际能源机构(IEA)统计显示,2006年全球海运消耗万t油当量,占交通全部燃油消耗量的9%。国际海事组织(IMO)2009年的研究表明,2007年船运业排放的CO2达10.46,占全球CO2排放总量的3.3%(见图1),其中国际海运排放的CO2达8.70亿t,占全球CO2排放总量的2.7%。报告预测,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至2020年,水运船舶排放的CO2量将在目前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基础上增加75%,达每年亿t;2050年将会比2007年增加150%~250%,占届时全球范围内允许CO2排放量的12%~18%。如果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提高船舶能源效率,将能够实现CO2排放量减少25%~75%。
海运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长与海运贸易额密切相关。国际油船独立船舶所有人协会研究报告显示,全球远洋航运和海运贸易的快速成长,增加了燃油消耗,进而增加了CO2对全球环境的影响。根据日本2008“冷冻地球”计划所设定的目标,要实现2050年CO2排放降低50%,单位货运周转量CO2排放应比目前标准降低85%。然而,按照现行增长趋势预测,2050年世界海运贸易额将比当前增加226%。
2 我国航运碳减排市场潜力和机遇
我国作为全球第一的贸易大国、航运大国和造船大国,其航运碳减排市场潜力巨大。我国大陆地区各远洋船舶总载重吨在全球排名第四,为万t,占全球远洋船舶市场的8.9%;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分别为万t和万t,占全球远洋船舶市场的3.3%和2.8%。
从我国国内运输船舶数量来看,截至2011年,机动船和驳船共计艘,从1980年的万t净载重量增加到2011年的万t净载重量,增长了11.5倍。从目前我国内河船舶的发展趋势来看,淘汰旧船、老船、高能耗船,增加和建设大吨位船舶是必然趋势。这些都是未来航运碳减排市场的潜力所在。
交通运输部了《“十二五”水运节能减排总体推进实施方案》,指出到2015年,与2005年相比较,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8%以上,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5%以上,其中远洋和内河船舶分别下降16%和14%以上;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CO2排放下降10%以上,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CO2排放下降16%以上,其中远洋船舶和内河船舶分别下降17%和15%以上。
由于水运是能源效率最高的远距离货物运输方式,其低成本的优势一直为各国政府所推崇。随着2013年我国大部制改革和大交通运输部的组建,综合运输体系建设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综合运输体系中的结构性变化将提高水运的比重。
我国已把开展碳交易试点作为“十二五”期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重点工作。此次启动涉及包括上海在内的7个省份的碳排放交易试点,鼓励试点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建立区域碳排放交易体系,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有益的探索。
从时间上看,我国将在2015年建立全国性的碳减排市场,如图2所示;从推广地区来看,从核心减排区到预备减排区,再到经济欠发达区,如图3所示。
3 建立上海航运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议
作为经国家发改委确认的全国第一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之一,上海市应主动顺应国际主流趋势,运用市场机制,在全国第一个推进航运节能减排,利用建立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积极推进交易平台及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和机制的创新,为建立全国航运碳排放交易市场创造条件。
航运碳排放交易的实施需要苛刻的基础条件,如制定上海市航运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建立对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的制度或者明确的信用减排制度等。航运碳排放交易的实施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必须有硬件技术和软件管理作为支撑条件。
3.1 确定航运碳减排的范围
航运碳减排交易的基础条件包括边界确定、核算方法、量化办法、数据获取方法、相关参数确定、监测方法、监测计划和监测实施要求等。
3.2 对污染物实施排放总量控制
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中,总量控制与航运碳排放交易是互为表里的依存关系,总量体现了环境目标,而交易体现了效率目标。一体化的航运碳排放交易政策体系必须以总量控制为核心,以航运碳排放交易为实施手段,以管制手段为保障,形成行政管制与经济刺激并存的政策体系。因此,航运碳排放交易必须以总量控制为前提。首先,通过总量控制来明确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使环境资源具备成为经济物品的基本条件;其次,通过总量控制来明确企业允许使用的环境资源额度,从而为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作提供条件。许可的排放总量规模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根据美国二氧化硫排放交易的经验,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有活力的、可持续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许可的年污染物排放总量通常需要在400万t或者400万个排放配额以上。
3.3 建立公平、公正的总量分配体系
排污指标分配为航运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一级市场,其政策目标是落实排放总量目标,公平地分配初始排污权,建立政府主导的一级排放市场,即所谓的基于公平目标的排污指标一级市场分配。在这一过程中,参与主体是政府和排污者,且由政府主导。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指标分配的公平问题,政府需要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统一的总量指标分配方法,以保障减排任务具体落实到源,为企业遵纪守法、落实减排责任提供公平的环境。同时,这也是形成具有活力的二级市场的基本条件。
3.4 具有明晰的污染源排放清单
从航运碳排放交易管理平台数据交换系统来看,污染源排放清单,即污染排放基础数据库,是实施指标分配、航运碳排放交易和排放监管的中心枢纽。由此可见,基础数据系统是总量控制和航运碳排放交易政策实施的基础。排放源所涉及的数据项的多少,数据的准确性、精确度、完整性及代表性,直接影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航运碳排放交易政策实施方案的质量。因此,详细而准确的污染源数据是必不可少的。在设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之前,必须进行系统的污染源调查工作。实际上,根据美国及其他一些国家的经验,碳排放交易下的总量控制就是有限污染排放源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量之和。
3.5 具备准确连续计量的监督条件
航运碳排放交易政策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环境经济政策,必须以准确计量排放量作为实施的基础条件,原因是每单位指标都有其经济价值,排放量核定的准确性代表着资金流动和资源配置的准确性。如果不能准确计量排放量,势必导致交易市场的失灵甚至丧失,导致交易政策行同虚设,甚至导致交易腐败产生。反观排污收费或排污税等政策,虽然污染排放计量不够精确时对税收总量会有影响,但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这项政策的有效性和对企业加强污染减排的激励性。因此,在衡量排污交易方法对于解决环境问题是否适用时,决策者应该考虑在航运碳排放交易计划所覆盖的区域内,污染源排放量的计量数据是否足够准确和连续。
3.6 建立航运碳减排的两个市场
(1)基于公平目标的排污指标分配一级市场。排污指标分配为航运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一级市场,其政策目标是落实总量控制目标,合理设定“增量",公平地分配初始排污指标,建立政府主导的一级市场。由于环境资源产权属于国家,从国家的角度讲,初始排污指标的出让应该体现权益,应该获得资源权益金或者出让金;对企业来说,初始排污指标的获得则应该缴纳资源租金。这就是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的一级市场。从一级市场的运行模式来看,一级市场的分配主体是行使政府职责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分配方式上,考虑到环境容量的地区性差异,应采取国家与地方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即环境保护部门与地方环保(厅)局一起代表政府进行分配;对于分配客体,新老企业应区别对待;在分配方法上,建议实行基于排放绩效的分配方法;在分配的时效设置上,考虑到操作性以及与五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有效衔接,可以五年进行一次排污指标的分配;在资金管理上,有偿分配取得的资金可作为环保专项资金,统一管理,用于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减排技术等。
(2)基于效率目标的资源配置二级市场及交易机制。排污指标的自由贸易和流通是航运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二级市场,是提高排污指标一级市场分配效率、提高减排效率和降低污染减排全社会成本的重要措施。从二级市场的运行模式来看,二级市场的政策主体主要是污染物减排企事业单位和政府;在交易方式上,允许企事业单位在符合交易规范的前提下调查市场排放总量;在制订控制方案之前,必须进行系统的污染源调查工作。此外,应建立健全航运碳排放交易机制,包括账户类型、账户管理、交易主体、结算和登记系统等。
参考文献:
[1] 蔡博峰,冯相昭,陈徐梅.交通二氧化碳排放和低碳发展[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
一、导言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与实现可持续发展,节能减排成为中国发展的重要任务。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东、湖北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欧盟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承诺的减排目标,在2005年构建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以下简称EU ETS),并已有效帮助欧盟实现减排目标。欧盟所积累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或许能为中国探索构建碳排放交易制度提供借鉴与参考。
二、EU ETS 的立法设计
2003年7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2003/87/EC指令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1]并在2004年到2009年期间历经三次修订,其中2009/29/EC指令[2]对总量设定、配额分配等问题作出了根本性修改。下文将对EU ETS的总量确定、配额分配、市场交易与政府监管等四方面的立法设计进行简要分析。
(一)总量设定
EU ETS采取总量与交易(cap and trade)的绝对控制模式,排放总量的设定成为影响整个机制及减排目标的重要方面。由于2009/29/EC指令对EUETS总量设定方式进行了根本性修订,EU ETS的总量设定方式可以区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涵盖前两个交易阶段(2005-2012)的分散决策模式,总量目标主要通过各成员国制定国家分配计划并由欧盟委员会批准来设定。第二种模式是将从2013年开始实施的集中决策模式,国家分配方案将被取消,欧盟委员会直接设置覆盖欧盟范围的总量目标。换句话说,从2005年至2012年是一个是高度分散的方式,成员国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政策选择,而2013年后是一个更加统一的方式,成员国的自由裁量权将被极大缩减,必须执行欧盟的相关决定。[3]
(二)配额分配
EU ETS在排放配额的分配方法上,在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主要采用无偿分配,在第三阶段开始后,拍卖将逐步成为配额分配的主要方法。
2003/87/EC 指令第10条规定在第一交易阶段,成员国要确保至少95%的配额无偿发放,在第二阶段,该比例降低至90%。在第一、第二交易阶段,欧盟采取了以历史排放量为标准无偿分配排放配额。在第一阶段开始时,由于欧盟没有2005年前经核实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历史记录,操作者大多倾向采取高估历史排放量的方式来获得更多配额,导致了“过度分配”问题。而且,电力企业既获得免费配额,同时将减排成本转嫁消费者,变相获得“暴利”。
在第一、第二阶段,EU ETS允许成员国在有限的范围拍卖配额,并且比例从5%逐步向10%过渡。但是,第一阶段公布的国家分配方案中,只有极少数成员国采取了拍卖方式,而且拍卖的配额数量很小。从第三交易阶段开始,拍卖将作为排放配额分配的基本方法,而且电力行业从2013年开始将通过拍卖获得全部配额。
(三)配额交易
排放配额在欧盟内部的自然人、法人之间可以进行自由转让。[4]那些持有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获得政府无偿发放或通过拍卖获得排放配额的企业,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没有使用完碳排放配额,可以在市场中出售配额。排放量超过配额的企业及其他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购买并持有配额,参与配额的转让交易。一般来说,欧盟排放配额交易的主要交易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私人合约,在登记处持有账户的交易方对其配额直接缔结合同,完成碳排入配额的交易。第二,场外市场,经纪人直接向买卖双方提供现货、远期合同,从而撮合交易。第三,交易所市场,向买卖双方提供开放、透明的交易途径,覆盖现货、期货、期权合同。[5]
(四)政府监管
为准确记录和跟踪排放配额的发放、持有、转让、上交和清除,2003/87/EC 指令第19条要求成员国建立相应的登记系统,排放配额与信用的所有权都记录在国家温室气体登记处的账户中。配额交易的所有权转让将通过更改登记处中的所有权记录来完成。根据指令2009/29/EC,欧盟统一的登记系统将在第三个交易阶段逐步取代各成员国登记系统。[6]此外,欧盟独立交易日志(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将自动查询成员国国家登记系统的配额交易情况,确保没有违规的配额交易行为。[7]
对排放量的监测、报告与核实(MRV)是EU ETS的重要内容。按照2003/87/EC 指令的要求,装置操作者必须具备监测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能力,政府主管部门才能向其发放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8]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所记载的内容应当包括监测和报告排放量的要求,说明监测的方法和频率等。这意味着,监测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是企业参与排放交易机制的必要条件,而且装置操作者提交的年度排放量报告必须经过核实。只有经过独立第三方机构核实的排放量数据,才能保证装置排放数据的可信性与准确性。在第一、二阶段,欧盟委员会分别于2004年、2007年制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监测报告指引,并正在制定能在各成员国直接适用的监测报告条例、认证与核实条例,从而进一步统一监测报告与核实的规范与监管。
三、EU ETS的经验借鉴
(一)基于市场的环境政策手段
一般来说,在资源管理和环境控制问题上,通常可以采取的环境政策手段可划分为两大类;命令——控制(Command and Control)和基于市场的政策(Market Based Instruments)。命令控制政策,一般是政府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制定特定的规则或标准,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限制与调控,具有强制性。基于市场的政策,指政府不直接干预私人行为,而是鼓励通过市场信号来引导私人做出行为决策,即“借助市场的力量”达到环境政策目标。[9]
利用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是气候变化政策的明显特征。排放交易是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之一,欧盟委员会制定了监测、成员国依据《责任分析与强制措施。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最先提出并设计排放权交易(Emissions-Trading Program),提出政府的角色应当是经纪人,其干预措施应该限于通过买入或卖出排放权来调节意外的市场发展。[10]排放权交易机制允许污染者自行选择最适当的污染控制方法,进而降低整体的污染减量成本。然而,基于市场的排放交易机制同样也需要健全的政府监管机制,对排放量、配额分配、交易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欧盟通过建立排放交易制度,基于市场激励与政府监管来 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值得中国进行借鉴。
(二)总量与交易的管理模式
一般来说,二氧化碳排放交易的管理模式主要有绝对控制与相对控制两种。如前所述,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采取了绝对控制的总量与交易管理模式,每个交易阶段的总量控制目标明确,排放配额数量固定,这也有利于确保既定环境目标的实现。但是,从欧盟第一、第二阶段的实施经验来看,由成员国自行设定排放总量,不利于欧盟控制整体的排放总量减排水平。
在中国如果采取总量交易模式,总量目标应由该行政区域内最高一级政府部门设定,防止分散式模式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确定排放总量与分配配额时,政府的行为必须尊重市场规律、依法适度干预。
(三)公平与效率的分配方法
排放配额的分配是整个机制运行的核心。从欧盟实施排放交易机制的实践来看,欧盟正从无偿分配为主到逐步过渡到以公开拍卖为主,无偿分配从历史排放量为基础转变到以基准法为主。可见,欧盟在第一、第二阶段以效率优先,尽量选择各个利益方容易接受的方式来确保机制建立;在第三阶段开始,遵循以公平为主的分配原则,确保分配方法最大限度地实现配额分配在不同企业、不同成员国的同类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对于中国将来构建的排放交易机制,我们也应当借鉴欧盟的经验与结合相关立法实践,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类型的排放者,适用不同的分配方式来分配排放许可,努力在配额分配的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具体而言,我国在排放交易机制建立之初对排放配额的分配可采纳无偿分配的方式。这种做法可以减少某些利益集团的阻碍,吸引更多企业参加,尽快促成交易机制的建成。在机制运行成熟后,可考虑采取有效、公平的拍卖方法对配额进行分配。在拍卖时,也要考虑市场竞争与公平问题,避免出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参考文献]
[1]Directive 2003/8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a scheme fo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within the Community and amending Council Directive 96/61/EC ,OJ L 275, 25.10.2003, p. 32–46.
[2]Directive 2009/2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3 April 2009 amending Directive 2003/87/EC so as to improve and extend th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scheme of the Community, OJ L 140, 5.6.2009, p. 63–87.
[3]Larragán, J. D. C. D. (2008). Too Much Harmonization? An Analysis of the Commission’s Proposal to Amend the EU E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Principles. In Faure Michael & P. Marjan (Eds.), Climate Change And European Emissions Trading: Lessons for Theory and Practice: Edward Elgar.pp.53-54
[4]指令2003/87/EC,第12条(1)款。
[5]Peter Cox, Hugh Simpson and Stuart Turner. The Post-Trade Infrastructure for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Available at: cityoflondon.gov.uk/economicresearch, 2010 July, PP.12.
[6]Article 19(1), Directive 2009/29/EC
[7]指令2003/87/EC,第20条(1)款。
[8]指令2003/87/EC,第6条(1)款。
[9]OECD (1989), Environmental Policy Benefits: Monetary Valuation, OECD, Paris.
自2013年11月28日正式启动碳交易市场以来,作为全国7个碳排放权交易(以下简称碳交易)试点地区之一的北京,便因其特殊的地位,而成为外界观察中国碳交易市场的一面镜子。 2017年6月13日,第五个“全国低碳日”,北京,用户在使用资源回收再利用App“再生活”
作为北京环境交易所副总裁,周丞不仅全程参与了北京碳交易市场的前期筹建,也在之后的试点期间,经手了许多实际交易。
“从无到有,经过3年多的努力,北京已基本建成制度完善、交易严格、市场平稳的区域型碳交易市场。”周丞对《t望东方周刊》总结道。
从数据上看,这并非空穴来风。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7年6月上旬,北京碳交易试点累计实现配额交易超过1800万吨,成交额6.6亿元,交易量和交易额都在7个试点地区中均处于前列。
“北京可以说是7个试点地区中,碳市场建设较成功的。”周丞说。
白纸上画画
国家发改委在2011年10月批准北京、天津、上海等七地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后,北京随即启动了筹备工作,到2013年11月正式启动碳交易市场,时间长达两年。
整个筹备阶段,北京主要做了两件事:一是搭建试点所需的相关交易系统、二是设计试点所需的法律政策制度。
北京要搭建的后台系统包括,企业向发改部门报告排放情况的报送系统、企业参与交易前所需的注册登记系统以及涵盖所有市场主体的交易系统,具体工作均由北京环境交易所完成。
“系统的搭建是碳交易市场建立的基础,没有这一整套的后台系统,交易就无法开展。”周丞说。但他也指出,与之相配套的制度设计更是必不可少,尤其对试点地区来说,制度设计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试点的成败。
相比其他试点地区,北京其实在筹备阶段对碳交易市场制度设计的思路就比较清晰,最终形成了如今颇为外界称道的“1+1+N”制度体系。
第一个“1”指的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12月通过的《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这个《决定》是立法机关通过的,7个试点中只有北京和深圳有,为碳市场的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希良对《t望东方周刊》说。
第二个“1”指的是北京市政府依据《决定》在2014年5月颁布实施的《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N”指的则是北京发改部门制定的20多项具体落地政策,包括核查机构管理办法、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等。
“这些政策法规虽都在北京的碳交易市场启动后才通过,但所有政策条款的设计修订都是在筹备期完成的。”周丞说。
在他看来,“1+1+N”模式从多个纬度对北京的碳交易市场作了全方位规范,为整个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奠定了政策基础,值得其他试点地区学习。
周丞也直言,两年的筹备期让他感受最深的是,因为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所有东西都要反复推敲,一切都像摸着石头过河,“犹如在白纸上画画,每画一笔都是胆战心惊的。”
故宫、清华也要限排
在一系列制度设计和系统搭建完备之后,北京要做的就是,确定控排企业(机构)名单,也就是哪些企业(机构)要进入碳排放交易市场。 2017年6月13日,观
众在北京中周围际展览中心开
幕的第十五届中国国际环保展
览会上参观吲体废物处置中心
沙盘
根过往的排放数据,北京最终划定的红线是,年排放二氧化碳量1万吨。企业(机构)只要在2009?2012四年间,任意一年的直接或者间接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含)1万吨就要被纳入交易体系。
“按照这一标准,2013年北京碳交易市场启动首年确定的控排企业是415家。”周丞说,一年后,这一数字就增加到了543家。
本刊记者梳理发现,这543家企业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包括热力生产和供应、火力发电、水泥制造、石化生产等行业。
但到了2015年底,面对日益增加的环境治理压力,北京开始思考将纳入交易市场企业(机构)的排放标准进一步收严,以便把更多污染企业(机构)纳入政府的排放管控之中。
最终,试点启动初期二氧化碳年排放量1万吨的标准降低至5000吨。所有在2011?2014的四个年度周期内,任意一个周期的直接或者间接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含)5000吨的便被纳入控排名单。
同时,控排企业的覆盖范围也较此前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有大幅调整,凡是在北京区域内,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都成为控排目标。
依照该标准,又有430家企业(机构)被纳入交易名单。加上之前两批的543家入选名单,北京纳入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控排企业名单在2016年扩充到了900多家。
跟一些试点地区形成反差的是,服务行业的企业在北京全部控排企业中的占比已超过一半,工业企业的占比反而在降低。
这其中既包括商场、酒店、写字楼,也不乏一些“明星”机构,比如故宫这样的公益事业单位,清华大学这样的知名高校以及住建部等多个国家部委。
“从这个名单中不难看出北京建设碳交易市场的难度,也足以证明北京在推进试点成功运行上下足了功夫。”张希良说。
如今,在经历两次调整后,北京已成为全国7个试点中唯一一个控排单位覆盖所有行业的试点地区,由此带来的减排效果也已初步显现,北京在过去三年累计减少了1000万吨二氧化碳的排放。
不仅有第三方,还有第四方
试点过程中,周丞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一些被纳入控排名单的机构对碳排放交易这件事认识不够,在碳排放配额的履约上存有侥幸心理。”
他至今记得,在北京开展碳交易试点后的第一个履约年(2014年),包括微软、统一在内的12家机构未能如期完成履约。
“最后这12家机构合计被罚了700多万元,第二年控排企业的履约率就达到了100%。”周丞说,这也是北京在碳交易试点期间始终坚持,“不管是什么性质、再高级别的排控单位,只要不履约都一视同仁,严格执法。”
但由此又出F了另外一个问题,控排企业有时会迫于碳交易市场带来的巨大减排压力,在向发改部门申报数据时故意少报、漏报,导致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失衡。
为杜绝这类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北京在试点初期建立了第三方核查机制,即由政府埋单,委托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去核查控排企业上报的各项历史数据,以保证其真实性。
“当时一个企业的核查费用在10万元左右,北京有543家控排企业,政府每年仅此一项的支出就高达5000多万元,并且北京的控排企业名单还在增加,预示着核查费用也要增加。”周丞说。
因此,到了2016年,北京便不再向第三方核查机构支付费用,改由控排企业自付核查费用。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第三方机构可能因费用由企业支付,而对企业“负责”,在核查时故意“放水”。
“所以北京就想了一个其他试点地区都没尝试过的点子,在第三方核查机制架构下,引入同样具备核查资质的第四方机构来监督现有的第三方核查机构。”清华大学中国碳市场研究中心主任段茂盛告诉《t望东方周刊》。
当然,第四方机构的核查范围并未完全覆盖所有控排企业,只是不定期地选取所有核查企业中10%?20%的比例进行复查。一旦第四方机构核查出问题,负责该企业核查的第三方机构就要受到处罚,严重者可能直接吊销核查资质。
关键词: 综合医院消防设计 给水设计 排水设计
Abstract: the modern comprehensive hospital contain a variety of medical function, usually including outpatient service, emergency treatment, medicine, surgery, hospital, and other functions, because the function is numerous, epidemic prevention the demand is higher, the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design requirements and common public buildings have very different,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ts own.
Keywords: general hospital fire fighting design water drainage design design
中图分类号: TU99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综合医院给排水设计包括:消防设计、给水设计、排水设计三部分,以下分别进行探讨。
一、消防设计
医院消防设计应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高层医院建筑火灾延续时间的取值。
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医院火灾延续时间按2.00h计算。
一些设计将设有住院和门诊、体检,供氧中心等功能的高层综合医院当作是综合楼设计,火灾延续时间按3.00h计算,增加了消防贮水量,增大消防水池的占地面积,造成了浪费。另有一些设计在高层大型医院中设有商业服务网点,商铺和餐厅等非医疗用途功能时,仍当做综合医院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仍按2.00h计算,造成消防贮水量不足,不能满足规范要求。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混淆了“综合楼”和“综合医院”这两个词。按照定义,“综合楼”是指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综合医院”是指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及正规病床的医院。所以,当高层医院设有住院,门诊、体检等多种综合医疗功能时,是符合“综合医院”的定义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取值。当高层医院设有商业服务网点,商铺和餐厅等非医疗用途的楼层时,就应被视为第二种用途,符合“综合楼”的定义,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取值。
2.关于手术室是否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手术室是否设喷淋一直有争议,关键就在于手术部和手术室的概念是有所区别的。手术部包含手术室,洗手室,配套护士室、换鞋处、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厕,消毒敷料和消毒器械贮藏室、清洗室、消毒室、污物室、库房等。手术室是手术的主要操作间,且有大量重要仪器,如在手术室中设置喷头,一旦在手术进行时发生误喷,手术就会中断,甚至会伤及手术中的病人,损坏仪器,造成重大医疗事故。因此,洁净手术室是不应设置喷头的,但应在手术室周边走廊等部位设置隐蔽型喷头阻止火灾时火势的蔓延。同样不应设置喷头的部位还有贵重仪器室如CT室,直线加速器等,以及ICU(重症加强护理病房),病例档案资料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不能设置在遇水会发生严重后果的部位,即使是在要求较为严格的一类高层建筑也是一样的,因为一旦误喷发生严重后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也就失去意义了。抓住这一原则就能较好地把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在医院消防设计中的应用。
二、给水设计
医院给水设计应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洁净手术部内的给水系统应两路进口的设置。
根据《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要求:洁净手术部内的给水系统应有两路进口。这是因为洁净手术室内的给水,一是医护人员生活用水,刷手、睛洗手术器具用水,二是用以冲刷墙壁、冲洗地面。供水质量直接影响室内的洁净度,影响到手术的质量。因此洁净手术部供水要不间断,水量和水压要保证,并且水质要可靠。综合医院内给水点众多,给水系管道错综复杂,要求两路进水口的仅是洁净手术部。有些设计仅在综合医院内设置一条供水干管,在手术部之前设两条支管分别从两端接入手术部,这种做法显然是不能保证洁净手术部的不间断供水的。因为一旦供水干管检修或停水,就会使洁净手术部停水,两路进水口形同虚设。笔者也曾遇到一种情况,一幢高层综合医院,给水系统分为高低区,手术部设在低区,为了满足设计规范洁净手术部两路进水口的要求,设计人员除利用低区给水管供水外,还利用高区加压供水管通过减压阀后接入手术部形成两路进水口。从设计上看,这确实可算作两路供,但要注意在洁净手术部两路进水管前设置止回阀,防止一区供水进入另一区。曾有设计进水口漏设止回阀,用户反映高峰用水时高区水压不足甚至停水。这是由于高低区采用不同的给水设备供水,高区供水通过手术洁净部的给水管流到了低区。用水高峰时,低区由于高区的供水补充,时常处于停泵状态,高区供水设备相当于同时供水给高低两区,高区供水当然就不足了。要解决净手术部内的给水系统两路进口的最稳妥的方法就是设置两路供水干管,且应在室外供水环管各自独立接入,两路供水干管最好能每路都能满足另一路检修停水时通过所有用水量,当只设置一路供水干管通过所有用水量时,另一路可以设一条仅满足洁净手术部用水量的进水管,但两路进水管接入手术部用水管前均应设置止回阀,防止仅满足洁净手术部用水量的进水管的水量在另一路供水干管检修时被其它用水点用掉。
关于医疗用水设备和卫生设备对医院给水系统设计的影响。
保证最不利楼层最不利用水点的水压是设计供水系统最重要的原则。在综合医院给水系统设计中,最不利用水点的水压要求常和一些医疗用水设备和卫生设备的选用有关。在综合医院中,常设有各种不同用途的医疗用水设备,包括血液透析制水设备,医疗器械消毒清洗设备,手术快速无菌热水制备器,纯水设备等。它们对水源的最低压力都有一定的要求,某些型号和设备甚至要求最低工作压力在0.15MPa以上。一些设计往往忽视了这些设备的用水要求,仅按一般卫生器具的最低用水要求设计给水系统,造成一些医疗设备水压不足,不能正常使用。因此,在设计综合医院时,应详细了解该医院选用了那些医疗用水设备,设在哪个楼层哪个位置,再与其他卫生设备对比,确定最不利用水点水压要求。另外,卫生设备的选型对给水系统设计也有一定的影响,比如蹲便器,当选用低位冲洗水箱浮球阀时,其最低工作压力为0.05MPa,给水当量为0.50,连接管公称直径15mm。当选用延时自闭式冲洗阀时,其最低工作压力为0.10 -0.15MPa,与选用冲洗水箱浮球阀相比,所需水压就相差了0.05-0.10MPa,相当于一至两层楼层的高度。换言之,假设有一医院,其最不利用水点刚好在一卫生间的蹲便器上,当选用冲洗水箱进水阀时,其水压刚好能满足该点最低工作压力要求,但当选用延时自闭式冲洗阀时,就可能只能满足下一楼层的用水水压要求了。而且,采用延时自闭式冲洗阀时,其给水当量高达6.00,要求的连接管管径为25mm,按设计秒流量计算的给水管段也相应要比采用冲洗水箱浮球阀的大,这些都是应该在给水系统设计时就要考虑的。
三、排水设计
医院排水设计应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 医院化粪池的设置
化粪池是将生活污水分格沉淀,并对污泥进行厌氧消化的小型污水处理构筑物,它能将粪便等固化物沉淀在池底分解,让上层的水化物体进入管道流走,防止了管道堵塞,给固化物体有充足的时间水解。现有大型综合医院和新建的综合医院一般都设有污水处理站,对医疗污废水进行消毒等处理后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医院卫生间粪水在排入污水处理站之前先经过化粪池处理,化粪池相当于医院污水消毒工艺前的预处理,减轻了医院污水处理站中处理构筑物的运行负荷。按照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要求化粪池作为医院污水消毒前的预处理时,化粪池的容积宜按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24-36小时计算,污泥清掏周期宜为6-12个月。而普通建筑化粪池污水一般在池内的停留时间为12-24小时,清掏期为3-12个月。化粪池的容积大小与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和清掏周期的取值有直接的关系,按照规范推荐池内停留时间和清掏周期的取值计算所得的化粪池容积要比一般建筑的大得多。综合医院门诊每天接待的病人非常多,再加上住院部的用水,污水量比较大,进一步加大了化粪池的容积。现有很多医院用地非常紧张,较大的化粪池占地面积大,不利于布置。为减少化粪池的容积,医院内宜设污废水分流系统,粪便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排至污水处理站,而生活废水,医疗洗涤水不排入化粪池,而直接排至污水处理站。这样通常能减少化粪池容积30%以上,而且由于化粪池粪便污水进水水质变得较为单一,大大改善了化粪池出水水质。
一些设计常常设置大量的粪水井,再串联至一个大型的化粪池,这种设计有一些弊端,首先,整幢建筑只设一个化粪池,必然会令这个化粪池容积相当大,在用地紧张的综合医院周边布置不易。其次,化粪池设置在较长的粪水管段末端会令埋深增大,增加施工难度。最后,由于粪水管段较长,粪水井较多,粪便等固体物容易沉积在井底和管道中,造成管道於塞,增加了管理难度,甚至造成污水溢流至地面,影响环境卫生的情况,这在污废分流的前端管段更是常见。因为前端管道连接的卫生间较少,加上只有粪水排出,单位时间排水量较小,固体物更容易沉积。综上所述,大型综合医院化粪池不宜只集中设置一个,有条件的情况下宜分散设置,力求室内粪便污水以最短距离进入化粪池。
2.排水管和地漏的设置
①根据规范规定,洁净手术室内是不应设置地漏的。地漏应设置在刷手间及卫生器具旁且必须采用带有密闭盖板,排水时其盖板可人工打开,不排水时可密闭的地漏。
②门诊、病房、化验室、实验室等处不在同一房间内的卫生器具不可共用存水弯,若共用存水弯,不同房间之间的受污染空气就可能通过连通的排水管道进入另一房间,造成交叉污染,这对卫生条件要求较高的医疗建筑是不能容忍的。
③住院病房如设有阳台,其地漏排水应排至阳台雨水立管,为防止阳台地漏泛臭,立管底部应采用间接排水。病房一般不会在阳台设置洗衣机,工作人员和病人换洗衣物通常会拿去医院洗衣房同意清洗,无需采用洗衣机地漏。若阳台设有洗手盆,则地漏排水和洗手盆排水应接至污水管,排至污水井。
四 结语
综合医院的消防和给排水设计和普通公共建筑设计有许多不同点,只有在设计时结合综合医院的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并注意理解规范的要求,才能经济合理地进行设计。
参考文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
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关键词:给排水设计;问题;策略
Abstract: architectural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 directly affects the use of comfort, if exists in the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quality hidden trouble, can cause so much inconvenience to People's Daily use, therefore, the design of the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 are attention by more and more people. Summed up the design and be easy to neglect some of the problems in study, so as to further perfect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design.
Keywords: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design; The problem;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TL35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建筑给水设计方面问题
(1)生活饮用水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水边缘的最小空间不够。(注意与生活饮用水池(箱)进水管与溢流水位高差不足的区别)会造成因生活饮用水水管产生负压时被吸回生活饮用水水管.使生活饮用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因而要增大空间高度,在出水口增设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
(2)活饮用水池(箱)进.出管在同一侧且未设导流装置。违反进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造成生活饮用水池(箱)进出管在同一侧布置容易产生短路,形成死水区,水质不能保证。因而要采取对置布置、采取异侧布置,加导流板。
(3)给水管网缺少自动排气阀。造成不能及时排除管道的积气,不利水的流动,容易气塞﹑水击造成的噪声。因而要增设自动自动放气阀。
(4)给水阀前缺少过滤器。致使水中杂质损坏阀件和设备。
二、建筑排水设计方面的问题
(1)塑料排水管未按要求设置阻火装置,塑料管很容易在高温下熔化,火灾会沿着塑料管熔化后留下的孔洞向周边蔓延。 因而,高层建筑管径大于等于110的明设塑料排水立管和横管在排水管穿越楼层﹑防火墙﹑管道井井壁时应按要求设置阻火装置。
(2)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之间未设水封。 致使室外排水管道内往往含有有毒气体,会通过管道窜入室内,污染室内环境卫生。因而应设置存水弯,室外设水封井。
(3)普通不带水封的地漏的排出管上缺存水弯。这里很少有理解上的问题,出现这种毛病往往是由于疏忽。然而这种小小的疏漏,却可能导致相当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是致命的。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方面问题
(1 )在确定室内外消防水量时,套用的建筑类别错误,而使其消防水量不能满
足规范的要求。例如:把公寓式办公楼当成商住楼。这两类建筑在某些时候,其
室内外消防水量将有10 L/s 之差。实际上,公寓式办公楼本质上还是办公楼,
应按办公楼设计;商住楼是指建筑物下部为商业用房,上部为住宅的楼房,其定
义是十分清楚的。另外,在“普通旅馆”和“高级旅馆”、“普通住宅和高级住
宅”、“普通办公楼”和“重要的办公楼”的界定方面,标准不一,界限不清,
原因是规范条文也只有定性而非定量的描述。笔者认为以目前的认知水平,最简
单易行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设有集中的空气调节系统。
(2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建筑没
有按规范设置消防卷盘。问题产生的原因,一种是疏忽,另一种是对“高级”、
“重要”的界定不正确。实际上,这类问题的解决是很容易的,只要引起足够重
视,便不难做到。
(3 )贮有室外消防水量的消防水池的设置深度过大,有的设计把贮有室外消防
水量的消防水池设在地下2 层甚至地下3 层。消防取水口难以设置,其深度也超
过了水泵的最大吸上高度。解决的最好办法是将它的设置高度提升,以满足消防
车消防泵的吸上高度不超过6 m;还有一种妥协的办法是,在
消防泵房单设一组水泵,从水池中取水供给室外消火栓,消防车再从室外消火栓
间接取水。储有室外消防水量的消防水池设在地下1 层,虽满足水泵的吸上高度,
却没有供消防车用的取水口。最规范的作法是,在建筑物外墙5 m 以外40 m 以
内设一取水井,供消防车取水。
(4 )以双阀双栓消火栓代替两个立管。这种错误在高层条形建筑,如教学楼、
办公楼、宾馆设计中,屡有发生,其错误的原因已在第3 部分中论及,不再赘述。
(5 )在一些特定场合没有按规范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建筑高度
超过100 m 的建筑中大于等于5 m2 的卫生间;建筑高度不超过100 m 的一类建
筑物的自动扶梯底部等。
阀门和其它设计方面问题
安装阀门的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例如阀门的公称压力小于系统试验压力;给水支管当管径小于或等于50mm时采用闸阀;热水采暖的干、立 管采用截止阀;消防水泵吸水管采用蝶阀。 影响阀门正常开闭及调节阻力、压力等功能。甚至造成系统运行中,阀门损坏被迫修理。应熟悉各类阀门的应用范围,按要求选择阀门的规格和型号。阀门的公称压力要满足系统试验压力的要求。按施工规范要求:给水支管管径小 于或等于50mm应采用截止阀;当管径大于50mm应采用闸阀。热水采暖干、立控制阀应采用闸阀,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采用蝶阀。
(2)生活热水管道安装位置不符合施工规范的要求。 影响使用,甚至造成烫人事故。因而,冷、热水管和水龙头并行安装,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上下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上面;垂直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面向的左侧;在 卫生器具上安装的冷热水龙头,热水龙头应安装在面向的右侧。
卫生器具特别是大便器排水系统立管上不设置透气管或辅助透气管。 不但影响管道中异味散出,同时在第一次排污后,管内形成真空,造成卫生器具水封破坏,异味溢到室内,而且还使第二次排污困难。 所以, 一般层数不高,卫生器具不多的建筑物,应设置排水立管上部延伸出屋顶的通气管,对于建筑物层数较高或卫生器具设置多的排水系统,应设辅助 通气管或专门通气管。
(4)UPVC排水管立管穿越屋面混凝土层时不设套管或用塑料套管。造成立管穿越屋面连接处渗漏水。因而, UPVC管立管穿越屋面混凝土层必须预埋金属防水套管,同时套管高出屋面不得小于100mm,再在其上做防水面层。管道和套管之间缝隙用防水胶泥等密封。
关键词:战略逻辑;城市品牌;理念
一、 引言
随着全球化的步伐,突飞猛进的
与产品品牌不同,城市品牌具有城市功能的复杂性和城市消费者(如居民、投资者、旅游者等)的多样性,因此城市品牌的建设也更加困难和复杂。城市品牌建设需要城市管理者发起并策划,需要城市管理部门的协调和统一,也需要城市居民的配合与努力,是一个城市具有战略意义的行动。城市品牌建设应当以战略思维来考虑其中的重要问题。
二、 城市品牌建设需要战略思维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迅猛推进,竞争从企业层面延伸到城市层面,每个城市都必须和世界上其他城市进行竞争,去吸引消费者、旅游者、生意、投资、尊重和注意。随着城市建设日益成熟,城市管理者开始意识到要获得持续竞争优势,除了要有强大的经济竞争力外,更为重要的是提高城市的环境力、文化力、传播力等软性实力,重视人的感受,为人的生活和生产提供方便。学者们也将研究的焦点从地区营销行为聚焦到城市品牌上,城市品牌成为城市营销和城市管理研究领域最受关注的主题之一。
但由于城市品牌研究刚刚起步,迄今为止对城市品牌的专门研究相对较少,学者们研究的对象主要集中于国家层面。只有少数学者的研究涉及了比国家范围更小的地方品牌化问题,如地区、城市或场所的品牌化。总体来看,有关城市品牌的研究还处于一个探索阶段,学者们大多结合具体案例研究如何塑造和传播城市品牌,研究更多的是关注城市营销者如何创造积极的、独特的品牌联想。现有研究多数是从城市内部资源、城市营销等角度研究城市品牌的建设,以战略理论和战略视角对城市品牌建设的研究还很少见。
城市是一个系统的经济和社会综合体,因此城市品牌的建设比企业品牌更复杂。企业可以根据产品本身的特色选择特定的目标顾客群,针对目标顾客群的特点进行品牌定位。城市需要面对居民、游客、投资者、商务人士、媒体等多种群体,这些人都是对城市品牌有需求的城市顾客,因此城市品牌的建设要面对复杂多样的城市顾客。此外城市所提供的功能比产品更多样,城市需要满足多种类型消费者生活和工作的所有需求,而且各种需求之间各不相同,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基于城市顾客的多样化和城市功能的复杂性,城市品牌建设更需要战略思维来面对复杂问题。
艾森哈特(eisenhardt,2008)通过归纳以往的战略学说,提出了三种重要的战略逻辑:位置逻辑、杠杆逻辑与机遇逻辑。位置逻辑说明了战略在互相强化的活动系统中如何占据理想的市场位置。对城市品牌建设而言,最重要的是在顾客心目中形成某种城市形象。因此城市品牌的建设需要明确占据的不是市场而是顾客的心智,只有在城市顾客的心理感知上形成一定的印象,才是城市品牌建设的有效结果。
杠杆逻辑是指由于拥有特定核心资源(如难以模仿的资源、不可替代资源等)而获得的竞争优势。城市品牌存在的价值在于它不可替代的个性,而如何识别出城市最有价值和稀缺的核心特征,将其塑造成城市独特的个性,是城市品牌定位的核心问题。
机遇逻辑强调如何比竞争对手更快和更有效率地获得有价值的、短暂的市场机会,而我国城市正面临着激烈的竞争环境、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机遇,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国际经济地位的增强正将我国城市推向快速发展的轨道,城市品牌建设的多种机遇不断出现。由于城市本身特征的多元化,城市完全可以配合不同的时机,强化城市个性最强的一面,给城市顾客以强有力的冲击和影响,形成顾客对城市品牌的深刻印象。
以战略逻辑的理论和思路,可以在城市品牌的复杂和综合性特征基础上,识别出城市品牌建设的独特路径和方法,这些方法有利于城市管理者更有效地建设城市品牌。这样的城市品牌建设可避免将企业品牌建设的方法直接拿来所用而产生的不适应,也可防止僵化和简单的品牌建设思路造成的千城一面后果。在城市品牌的战略运用上,香港是个成功的例子。香港建立城市品牌的第一步就是给这个城市在国际和亚洲社会环境中定位。因此对市民、社会公众和城市外来人口进行了广泛的调查,最后选定的主题是“亚洲国际都会”,这一诉求不但为香港市民所熟悉,也能反映香港在亚洲及全世界的独特形象。城市品牌定位后,需要用一个视觉形象来表现香港。香港形象标志在上百个设计方案中选出了一条设计新颖、活灵活现的飞龙。香港利用2001年5月10日在全球《财富》论坛于香港揭幕的契机,以“飞龙”为标志的香港品牌开始从香港向全球推广。香港城市品牌的成功推出在于以战略的思维规划品牌建设,将基于顾客心智的品牌调查识别、体现香港精神特质的品牌定位、恰当的品牌营销时机整合到一起,以相互联系的策略与措施推进,让香港“飞龙”快速被人接受、深入人心。
三、 基于战略思维的城市品牌建设策略
1. 城市品牌建设战略需要顾客视角。我国的城市在建设城市品牌时,往往从城市自身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希望找到能够涵盖城市所有优势的品牌载体。挖掘城市的优势是对的,但把城市自有的资源作为品牌建设出发点容易走入品牌建设的误区。与企业品牌一样,品牌是归属于顾客的,只有顾客能够感知并认同的品牌,才具有更高的品牌价值。而目前关于城市品牌的研究更多是关注城市管理者如何创造积极的、独特的城市形象,忽视了对顾客城市品牌的感知以及对城市品牌形成过程的理解。从顾客视角来看,城市品牌存在于城市顾客内心,是城市顾客对城市的体验和评价,以及城市所能带给城市顾客的整体印象和联想的总和。
城市品牌是对城市软实力的一种评价和反映,它存在于城市利益相关者的内心。城市本身是为城市的各类顾客提供服务和体验的载体,因此,城市品牌也是存在于顾客心目中的形象和感知。塑造城市品牌形象应该从顾客的视角出发,从顾客的角度考虑城市品牌的定位和品牌价值内涵,只有与顾客产生共鸣的品牌定位,才能赢得城市顾客的认同,并被更广泛地传播。
丽江是一个落后而贫穷的小城市,却能够在旅游资源丰富城市云集的云南省一枝独秀、成为国内知名的旅游城市,不仅仅是因为它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更重要的是它贴近自然、让游客在那里感受到了独特的文化、独特的景观和独特的人文。古镇上小溪两边的对歌让游人陶醉其中、行走于青石板路仿佛感受到茶马古道留下的斑斑印痕、雪山和清新的空气让你禁不住贪婪地呼吸、背着背篓的纳西族老太太迈着蹒跚脚步……这些深刻的城市印象是生活在大城市的人们所渴望和留恋的。城市品牌的塑造只有与顾客需求恰当地结合起来,才有可能获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