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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支付 风险问题 对策建议
一、电子支付的概念、特征、形式及发展现状
(一)电子支付的概念
电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是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计算机的应用领域不断扩大,在经济贸易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后,才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
(二)电子支付的特征
1、电子支付是采用先进的电子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的,其各种支付方式都是通过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的;而传统的支付方式则是通过现金的流转、票据的转让及银行的汇兑等物理实体来完成款项支付的。
2、电子支付的工作环境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即互联网);而传统支付则是在较为封闭的系统中运作。
3、电子支付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如Internet、Extranet,而传统支付使用的则是传统的通信媒介;电子支付对软、硬件设施的要求很高,一般要求有联网的微机及其他一些配套设施,而传统支付则没有这么高的要求。
4、电子支付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经济的优势。用户只要拥有一台上网的PC机,便可足不出户,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整个支付过程。支付费用仅相当于传统支付的几十分之一,甚至几百分之一。
(三)电子支付的形式
电子支付的业务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按支付方式可分为智能卡、电子现金和电子支票三大类。
(四)电子支付的发展现状
根据易观国际的数据显示,2010年前三季度,中国互联网支付市场(即线上交易)总规模达到7255亿元,到2010年底,国内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为10858亿元,而预计今年交易额将突破1.2万亿元。在过去两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增长速度保持在50%至60%左右,相信在未来几年内仍将会以较快的速度发展。而现在中国的网民数已突破2亿,中国电子商务基础已相对成熟,这对我国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具有长远意义。
二、电子支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电子支付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与美欧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起步较晚、网上支付硬件设施相对落后、电子支付业务的支撑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虚拟”商务所蕴含的信用风险时时威胁着银行安全等等,使得我国电子支付业务发展中存在诸多风险亟待解决。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控制约束力不足。
随着电子支付业务发展迅速,现行的支付业务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实用性矛盾日渐凸显。一是管理法规不完善。二是行业规章制度不系统。三是规章制度不能协调统一。
(二)业务操作管理不规范,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
一是风险提示作用不强。二是协议管理不全面。银行与客户、中介等部门电子支付协议不全面,对各方的权力、义务不明晰,随意性较大。三是资料审查不严格。四是档案管理不严密。有的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资料档案管理有漏洞,造成客户信息外传或被利用,出现失、泄密问题。
(三)技术应用专业化,增加了运营管理风险。
在网络技术高度知识化、专业化的今天,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借助外部市场的服务支持解决内部的技术和管理难题,在此情况下,会出现一些新的运行管理风险。一是研发中的风险。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的支付网络技术是由上级部门指定的技术部门研制、开发的,在设计、开发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基层工作实践经验,在交易制度、技术路线和技术安全等方面可能存在缺陷,导致业务交易的风险。如经常会出现一些不知名的系统连接不畅、信息传输接收较慢的情况。二是软硬件系统的风险。由于信息系统缺陷或问题,在与客户的信息传导中,如果与客户终端软件互不相容或出现故障,就会有传输中断或信息丢失的可能,进而造成各种不同的损失,这种情况在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时常出现。如,基层金融机构经常对系统进行升级或多次打补丁,以弥补系统在实际运行中的缺憾。三是技术支持上的风险。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电子支付业务开展,特别需要外部电力、通讯和技术部门的全方位支持,保证系统连续工作和信息的持续传递。如果出现技术断接,或者问题不能及时化解,则往往会造成损失或形成风险。据调查,南阳市辖内65%的乡镇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出现这种问题的情况较为严重。
(四)信息处理网络化,加大风险防范难度。
一是各种电脑病毒的侵扰。在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电子支付信息的处理中,受到严重电脑黑客攻击的机会并不多,但存在着接触面较大、传染源多等因素。如,南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微机设备2500余台,每年都会出现感染病毒的机会,少则2-3次,多则5-6次,且有时感染的病毒会在行业、区域迅速传播,需要科技部门下达力气杀毒,才能消除。二是各种网上诈骗较多。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获取客户信息,进行诈骗活动。三是电子扒手频繁出现。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在ATM机上安装微型照相、摄像设备,或提供虚假的操作方法,俟机获取客户身份信息,盗用客户资金。
(五)监督管理不到位,制约手段落后。
一是监督职责不明晰。如《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各级人民银行具有“维护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的职责,但在其它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细的职能界定,即使基层人民银行及有关监管部门愿意承担监管责任,也由于政策依据不具体而不知道如何履职。二是监管内容不确定。面对新的业务,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监管部门该监管什么?如何监管?三是监督管理手段落后。电子支付业务是高科技的现代化支付业务,而一些基层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手段仍停留在手工或半手工状态,不能适应现代化业务监管需要。
三、防范电子支付业务风险的意见及建议
(一)结合业务实际,完善法规制度。
一是相关金融法规要根据支付结算和电子支付业务发展的具体状况迅速进行改进、完善,形成
系统化的管理法规制度,并上升为法律性的条文,为电子支付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在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统一建立起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细则,明确各岗位、各部门的职责任务,用制度来规范业务、来规避风险。三是要建立起以人民银行牵头、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介、技术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以规范的法律形式明确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以便在实际工作中约束各部门工作和业务行为,及时解决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加强操作管理,严格制度执行。
一是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受理时必须披露应公开的信息,提示客户应注意防范的风险和采取的措施。二是要规范与客户、中介、技术等部门业务往来的协议,明细内容,准确界定各方的权力和义务。三是要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机制作用,防止人为的电子支付信息失真。四是要加强业务档案和客户交易信息管理,安全开展信息使用和传递,消除各种失泄密隐患。
(三)增强技术合作,改进业务环境。
一是各部门在设计制作各项电子支付业务系统技术和程序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电子支付业务发展的业务需求和可能出现支付问题,在设计的技术路线、交易制度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实用性,能够解决和预防出现的风险问题或者通过改进设备和技术,进行补充完善。二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总结业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定期与中介、技术部门进行沟通、联系,针对具体问题及时进行改进。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介、技术部门要定期对网络、设备、程序进行维修维护,清理消除技术漏洞和风险隐患,维护系统的正常良性运行。四是要经常与电力、通讯部门沟通协调,制定各种风险预警制度,及时应对各种突发因素。
(四)关注信息管理,防范安全隐患。
一是要管理好内部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各项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断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来确保电子支付的信息流通和操作安全,如防火墙,滤波和加密技术等,使正确的信息及时准确传出和接收。二是要管理好外来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电子支付业务接收外部信息的部门、岗位较多,安全管理和技术处理部门对每一个接收外部信息渠道和环节要全面掌控,对于可能出现风险信息和安全隐患的岗位和管道应当有预见、有对策,能够及时处理、化解和上报。
(五)明晰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果。
一是要在相关金融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银行在电子支付业务发展中的管理、监督职责,对基层人民银行在支付结算和电子支付业务中的监管作用予以准确定位。二是要制定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和电子支付业务检查监督工作规程,规范业务监管的内容、方式和方法,把分散的检查监督转变为日常业务行为。三是在基层人民银行设立支付结算监督部门或监督岗位,明确部门、岗位人员的工作性质、职责,提高监督的专业性,增强监督处罚力度。四是积极改进监督方法,研究探索各种现代化的监督技术和程序,提高监督工作效果。
参考文献:
[1]陈磊.我国网上支付现状及对策.中国B2C研究中心,2010-1-14
【关键词】农村地区;电子支付;发展;研究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照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和通讯网络技术的进步,我国电子支付业务迅猛发展,数据显示,从2005年到2013年,电子支付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交易额增长连年翻番,给百姓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电子支付的高效性和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恰好弥补农村地区支付服务不足的现状,当前在农村地区发展电子支付业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地区电子支付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下,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进一步扩大现代化支付系统覆盖范围,大力推广支付工具应用,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其中电子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对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电子支付配套设施不断完善
据统计,2010年到2013年,河北省农村地区人均持卡量由0.58张上升至1.3张,截至2013年底,全省开办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5.7万个,覆盖4.06万个行政村,占河北省行政村总数的90.9%,有效的提升了农村地区的支付服务水平,使农户真正体验到“足不出村能取现、能消费”的便捷支付服务。与此同时,各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农村地区电子支付配套设施布放力度,截至2013年底,全省共布放了8100台ATM, 68126台POS,发展141148个特约商户,方便了农民用卡,为电子支付业务快速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电子支付业务发展迅猛
随着国家“三农”政策的不断深入和各地支农惠农政策的相继出台,农民支付需求逐渐旺盛,电子支付业务发展迅猛。以河北省为例,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河北省农村地区开通个人网上银行13,436,102户,手机银行4,542,923户,电话银行4,962,849户。电子支付交易实现了爆发式增长,其中个人网上支付5,125,097.75万笔、金额217,794,892.64万元,手机支付518,292.24万笔、5,759,263.33万元,电话支付584,776.67万笔、4,958,405.22万元。电子支付用户增长情况见图1。
图1
(三)电子支付业务占比相对较低
电子支付业务虽然在农村地区取得了迅猛发展,但是,尚不能完全满足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需要和百姓的资金支付服务需求。当前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方式相对单一,支付结算服务手段尚显陈旧,非现金支付比重较低的情况依然存在。据统计,2013年全省农村地区电子支付交易金额仅占非现金支付交易金额的五分之一,占同期全省电子支付交易金额十分之一,电子支付优势在农村地区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一定程度上制约农村资金的有效配置,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
二、农村地区发展电子支付的优势
电子支付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其推广成本和难度与传统的金融服务设施相比较小,更易推广。在农村地区推广电子支付具有以下优势:一是电子支付不受地理空间限制的优点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地区银行网点少、覆盖能力有限的缺点。电子支付是利用有线或无线通信技术进行支付数据交互的,不受地理环境限制,可以为用户提供7×24小时的支付服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二是推广电子支付低廉的成本可以减轻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拓农村市场的资金投入。电子支付大大节省了金融机构开设农村营业网点,提供柜台支付服务的费用,也为支付机构进军农村市场提供了新的、低成本的途径,同时,还节省了农民到银行网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时间和人力。三是电子支付的高效性提高了农村资金的使用效率。传统的农村资金支付结算采用现金方式,通过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完成交易。使用电子支付只需携带银行卡,通过POS机等支付终端完成交易,甚至可以在家通过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的形式进行资金结算,避免了现金交易找零、假币等相关风险。
三、阻碍农村地区电子支付业务发展因素分析
(一)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相对较弱
完善和高效的网络通信设施是电子支付业务快速发展的基础,目前农村地区的这些基础设施相对较弱,通讯速度和资费水平难以适应当前电子支付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甚至有些偏远农村地区山大沟深,通信网络覆盖受到限制,个别地区都没有手机信号,严重阻碍了电子支付的发展。同时,商业银行出于逐利性目的,致使银行机构在农村地区资金投入不足,电子支付基础设施不到位,致使电子支付在农村地区难以普及。
(二)电子支付安全性有待加强
电子支付是在无纸环境下进行,交易双方的身份不透明,使得电子支付的风险增加。同时,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丢失、重复、错序、篡改等安全性问题一直在存在,影响了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特别是手机支付,目前主要采用银行卡与手机号绑定的模式进行手机支付,由于受手机卡技术的限制,所发送的信息全为明码,短信信息通过公网传输,没有加密功能,因此,手机号码、密码等重要信息很容易被破译和截取,给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如何保护用户的合法信息(账户、密码等)不受侵犯,确保数据传输和用户信息的安全性是电子支付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
(三)利用电子支付进行诈骗日益猖獗
随着电子支付的快速发展,各类支付欺诈日趋增多,手段日趋高明,不法分子通过冒充银行发邮件和短信、制作假银行网站等手段进行诈骗,导致客户电子支付账户资金被盗的诈骗案件时有发生。近期更呈现出了专业化和智能化趋势,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电子支付业务流程不完善的漏洞进行犯罪,给客户带来直接的资金损失。农村居民知识层次较低,支付安全意识较弱,防风险能力较低,更是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首选地区。
(四)农村居民支付习惯难于改变
随着社会发展农村地区青壮年外出打工,目前留守农村的大部分为妇女、老人和儿童,这些人知识层次较低,对新型的科技“不感冒”,接受新鲜事物能力差,存在不懂操作、操作失误、忘记密码等问题,影响了电子支付在农村地区的发展。同时,现金使用习惯根深蒂固,对于大部分农民而言手机支付会比现金交易更麻烦,感觉还不安全,很多人宁肯多跑几十公里路去县城银行汇款也不在家通过电子支付进行结算。
四、农村地区电子支付推广建议
(一)加强政策引导,完善电子支付环境
政府部门应整合各种资源加以有效利用,进一步增加农村地区网络通讯硬件设施的财政补贴力度,加快建设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实现农村地区网络全覆盖。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设施布放力度,通过利益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超市、集市布放ATM、POS等机具,便利农民资金支付,为电子支付发展创造有利环境。此外,政府还要加大农村地区电子支付推广在政策和制度上的扶持力度,用切切实实的经济效益鼓励银行机构及支付机构充分利用电子支付快捷、便利、自助服务管理等特点,研究开发贴近农村、农民的电子支付产品。进一步提升电子支付在农村地区的适应度,吸引农民更多的使用电子支付,促进农村经济更好发展。
(二)提升技术防范能力,确保电子支付安全
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要加强支付技术上的攻关力度,提高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要不断的更新和采用新的安全技术,加强电子支付在信息输入、认证、传输、结算等过程中的加密和防泄露等安全技术工作,有效防止黑客对交易信息的窃取、非法访问和干扰等问题的出现,从而确保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创建安全支付环境
一方面,要通过宣传、培训等多种途径,不断提高农民的电子支付的相关安全意识。引导其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及时的加强和更新自己的银行卡信息、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尤其是注意对支付网站真实性的辨识,坚决不在不熟悉的网站进行电子支付,从而不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地区电子支付风险防范和打击犯罪的长效机制,及时通报各类风险和犯罪信息信息,迅速发现、处置、管控风险和不法行为,适时对农村地区支付结算领域的犯罪活动开展集中打击,营造安全的支付服务环境。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鼓励农民使用电子支付
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充分借助多样化宣传渠道,加大农村地区电子支付的日常宣传工作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现场体验式宣传。宣传活动应采取农村居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如大喇叭广播、流动宣传车等方式,要注意提高宣传的针对性与有效性,让农民直观感受电子支付的便捷性,提高农民使用电子支付积极性。同时,还应注意电子支付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使安全支付理念和意识深入人心,进一步提高其操作水平,确保农村地区电子支付业务能够便利、快捷、安全的开展。
参考文献
[1]蔡秀润.电子商务环境下手机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2]朱方雷.手机支付现状及其发展分析[J].电子商务,2013(6).
[3]王丽.试析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与监管[J].长春大学学报,2013(5).
[4]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2012年)[R].中国金融出版社.
关键词:第三方电子支付,商业生态系坑,主体价值,
1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系统中各主体现状
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从2000年起步到现在规模不断扩大,尤其在B2C和C2C等小额支付领域成为热点,艾瑞研究公司的监测报告显示,2008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从2007年的976亿元飙升到20r08年的2743亿元,同比迅增181%,成为互联网发展最快的行业,在细分应用行业中,网络购物、航空客票占据五成,多的比重,电信缴费、网络游戏、电子商务B2B、网络彩票、教育考试和生活缴费则瓜分了剩余的份额,这说明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系统中物种是在蓬勃发展的,不断丰富。
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可以看出,截至2008年底使用网络支付的网民规模已经达到5200万人,比2007年增长了1900万,年增长率达到57.6%,已经占到中国网民总量的1/6强。网上支付用户的上消费金额也远超整体网民,月均消费达180.8元。日益增多的网络支付用户正是庞大的第三方电子支付系统的潜在消费者。
中国的电子支付产业经过数年积累,在“电子支付元年”2005年进入井喷状态,市场上出现了规模不等的40多家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到2008年,随着支付企业定位和运营策略的清晰,运营领域和运营优势的明确,凸显出支付宝、财付通、快钱、上海银联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稳固占据市场份额的核心企业,这些涌现出来的各具运营风格的综合型、资源型、创新型、特色型、行业型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都想在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分一杯羹。
市场份额的扩大,第三方电子支付运营商的丰富,使用网民人数的激增无不说明:随着各类物种的不断发展壮大,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系统正在悄然形成。
2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系统中各主体价值
如下图1所示,消费者、商户、金融机构和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凭借各自的优势和特点参与到支付价值链中,提升了自身的价值,并促进这价值链中相关各方的利益形成,推动着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系统的形成。
2.1消费者
在这个生态系统,中,消费者是支付工:具的被动接受者和使用者,同时又是,第三方电子支付发展重要推动者。我国有着近3亿的互联网用户和6.6亿的手机用户,他们是第三方电子支付业的潜在消费群;同时他们又是商户和金融机构的直接客户,是商户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消费者是这个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系统则给他们带来所需的价值。
首先,消费者获得了随时随地方便快捷的支付服务,其次,由于电子商务流程中物流和资金流并非同时进行,消费者担心支付后拿不到所需的商品,他们需要有一个公正可信的第三方充当信用中介的角色,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正好能满足此项需求;再次,消费者在使用各种支付工具进行网上支付时,支付环节的设置各有不同,繁琐复杂,增加了网上购物的成本,降低了网上购物的热情。使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通过统一的界面,解决不同银行的网络支付问题,大大提高了网上支付的易用性,扩大了网上支付的使用人群。
2.2商户
商户是生态系统中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直接客户,是电子支付服务的购买者,除了少数的大商户外,绝大多数的商户是中小型商户,他们没有自建支付平台的能力,通常会选择成本较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
首先,直接与银行合作建立支付网络困难重重,银行通常会对网上支付商户的资格进行审核,对商户的注册资本,信用状况,技术水平有苛刻要求,这些对于广大的中小型商户而言门槛太高;银行出于对支付安全性的考虑会要求使用128位SSL专线联接银行与商户网络,而所需的高额费用需商户自身承担,这对商户而言是很大的资金风险;即便是安全专线联接成功,后续的网络维护和安全管理费用也是不小的一笔开支,综合以上因素,许多商户意识到购买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支付服务,更有利于自身的发展。
其次,不同行业对电子支付的需求程度不同,传统的实业行业,在支付方式上可以选择货到付款,实现收货和支付的同步进行,他们对电子支付的依赖程度较低;还有一些新型的内容服务行业,如游戏点卡和电子刊物,交易的内容是信息化商品,非实物交易,无须物流,他们对电子支付的依赖度就要高得多。没有电子支付的支持,这些行业的发展将受到极大的限制。
由于商户对电子支付的需求,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因此形成,他们之间是彼此依存,彼此共生的,缺少了任意一方都会影响另一方生存。
2.3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涵盖了银行和其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是这个生态系统的重要参与者,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首先,各大银行品牌优势巨大,无论从信誉度还是知名度上都远远胜过现存的各个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
其次,各大银行客户资源优势巨大,银行都拥有强大的储户资源。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也是在这些储户资源的基础上发展而成,是为储户帐户提供的增值服务。
第三,银行雄厚的资金支持、先进的系统和专业的管理团队能为电子支付带来完善的服务,搭建基础的支付平台,为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提供统一的支付网关,而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非金融机构地位尚未明确,还不具备金融功能,需要银行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由此可见,银行在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圈中的地位是不可取代的,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实质上是银行业务的延伸,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所从事的支付业务最后都要通过银行的支付网关完成,由银行来进行结算。各个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为了能够在市场上站稳脚跟,也在积极寻求和银行之间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从银行的合作中取得优惠的合作条件,获得行业竞争优势。
而银行也十分重视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合作,以求进一步稳固电子支付市场,特别是日益增长的中小企业的支付需求,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超过420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这一群体在全球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下,成为电子支付市场中“长尾”。但对于银行而言,这些零散的、小额的支付业务流程复杂,利润低下,往往不愿意投入太多资源,而且银行也无法对所有商户进行交易真实性的判别,无法保证其安全性。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在这两方面都能与银行互补,帮助银行将业务扩展到更宽广的领域,因此,随着电子支付的发展,寻求和优秀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合作已成为大多数银行的共识。
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网上支付进入成熟期,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市场资格、经营范围的确认,与银行之间的市场分工趋于明确,两者呈现良性的竞合关系。
2.4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
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通过与银行合作,以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为基础向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个性化的支付清算与增值业务,在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系统中,它充当着各方资源的整合者的角色,运用适当的商业模式,将消费者、商户和金融机构联接在一起,促进各方进行交易,最大程度的实现各方利益。
对消费者而言,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能为他们带来安全便捷的支付服务,相比各大银行提供的网银服务,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产品和服务更细致更个性化更创新。比如扣款时开设短信通知业务,手机银行卡充值语音和短信提醒、银行卡包月扣款等业务。在B2C,C2C中,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还能充当信用中介的角色,消费者可以从商家选择合作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来侧面判断商户的可信度。
对大多数开展电子商务的商户而言,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能够降低商户与银行直接连接的成本,避免与多家银行相连的麻烦,增强自身的成本优势,提高运营效率,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个性化服务还能帮助商户创新商业模式,定制个性化支付结算服务,提供如帐务管理、数据分析、数据挖掘等丰富的增值服务‘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在交换电子支付信息的同时,还能保存商户和消费者有效的交易电子信息,出现纠纷时可以作为仲裁证据,降低交易风险,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选择与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合作能最经济、最快速地占领市场,使其帐户优势最大限度地得以发挥,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和商户的个性化需求,降低风险,银行若要与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一一协商手续,开通接口,定期结算得话需要庞大的市场开发成本,而与集成了众多商户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合作,则大大降低这笔不菲的市场开发费用,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合作还能激发银行账户的活跃度,促进交易,增加增值业务的收入。
总之,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将各金融机构的网银系统进行整合,一方面促进银行业务的开展,另一方面为银行创收,实现了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和金融机构的共赢。
2.5管理者
在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系统中,管理者包括政府机构、管理机构以及代表消费者和供应商的协会和标准。他在生态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通过制度和标准的设立进行相应的监管,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
我国在监管环境构建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支付指引》的颁布,为我国电子支付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央行将于2009年初正式出台《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同时发放首批的10张第三方电子支付牌照,将对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进行严格规范。
关键词:湖北省;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业;问题;举措
电子商务的支付服务业是指围绕电子商务而产生的部分金融业务,目前主要体现为电子商务支付手段的电子化,即电子支付。随着武汉、宜昌、襄樊等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和汉正街都市工业园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建设,武汉同城电子支付系统功能的不断完善与辐射,以及个人支票业务、本票业务和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为我省电子商务提供了稳定的支付环境。但目前湖北省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业的发展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1.湖北省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业发展问题分析
1.1电子支付认识不足,支付习惯有待改变
湖北省作为内陆经济大省,与北上广、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对电子商务支付的认可和接受程度还是有不小的差距。对网络支付环境的安全心存疑虑,再加上没有完善的赔付保障体系做支撑,使人们更倾向于使用传统支付方式来完成电子商务的资金结算,湖北省的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业目前最大的门槛便是人们对电子支付的接受程度还不高,还未形成电子消费与支付的习惯,影响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对在线支付方式进一步投入的积极性。
1.2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信用体系亟须完善
湖北省电子商务支付业务近年来发展迅猛,电子商务交易额不断创下新高,和电子商务有关的电子支付业务产品与服务不断涌现,然而我省到目前为止还未正式出台电子支付的地区性行政法规,业务规范已滞后于业务发展的需要,约束力较弱,监管相对滞后。信用问题是一直困扰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难题。电子商务支付,脱离了传统银行柜台的资金转账和传统的面对面的现金交割,资金在虚拟网络空间中完成了转移过程,在极大地考验着整个社会的诚信。尤其是和在线交易相关的法律保障问题一直没能彻底解决,如何提升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商以及用户的信用问题,仍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议题。
1.3支付行业整合不足,区域发展有待平衡
目前,湖北省的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的支付业务还缺乏有效的整合和协调,使得电子商务支付的转换成本很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湖北省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湖北省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业,特别是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来说,还存在着严重的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通过调查发现,在湖北省获得了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仅有5家,均分布在武汉地区,区域发展失衡问题严重影响了电子支付的服务范围,阻碍了电子商务支付的发展速度。
1.4支付机构发展缓慢,创新能力有待加强
湖北省已获得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发展缓慢,主要体现在其数量较少,且业务类型较为单一,均只能提供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第三方支付机构数量少,业务类型单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湖北省企业的网上交易活动。另一方面,各类型的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的创新能力也有待加强,目前湖北省各商业银行开通的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程度还不高,服务内容单一、与电子商务交易结合不够紧密。在以电信运营商为主体的移动支付业务方面近年来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仍然主要集中于账单缴付等业务上,移动支付与网上银行业务在内容上缺乏创新。
2.湖北省电子支付行业发展趋势与举措
2.1培养电子支付习惯,加强电子支付安全意识
加快打造有利于电子支付发展的各项基础设施,提高电子支付的技术水平,转变消费者的支付观念,积极推动移动支付市场的发展,为湖北省电子商务移动支付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和环境。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加强对于电子支付安全意识的宣传,近年来,电子支付从单一的网购应用转化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和产业链,悄然改变着人们传统支付方式,对资金流动和聚集产生着重大影响,在电子支付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随之升高,除了支付产业链的企业提供安全保护之外,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同样也必须了解在日常的支付过程中所需要注意的安全。
2.2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加快信用体系构建步伐
加快制定政策法规的步伐,就通信安全、存款保险、争端处理等加以立法,尽快制定和完善有法可依的电子交易的法律条例,一旦出现纠纷,做到有法可依,保证在法律和制度上为在线支付提供保护和支持。依法组织开展网络违法交易专项整治,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加强技术监管,更新观念,加强业务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法律体系,实施适时与定期监控,制定监管政策并适时审查,监督运作的合法化,防止恶性竞争,同时保证用户资料的保密和用户资产的安全。
2.3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推动支付行业有序发展
政府应加大对第三方支付的企业的政策扶植和资金帮助。关注培育创新型电子商务骨干企业,特别是第三方支付企业,从而提升湖北在华中、乃至全国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对于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地方企业,支持其申领《支付业务许可证》。鼓励已取得牌照的支付机构创新支付服务,丰富支付产品,根据自身的资源优势准确定位,提供个性化服务,形成有效地细分市场,提高创新意识,增强湖北省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移动支付等新兴业务的有序发展,形成立体化的支付体系。
2.4积极培养创新人才,提升支付行业竞争能力
目前电子支付行业竞争激烈,未来的服务需求会变得更多样化,湖北省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业企业也需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差异化竞争路线,满足用户多元化的需求。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创新,需要充足的科技创业人才,将知识逐步转化为核心竞争力,摆脱传统业务的限制,挖掘潜在企业用户,推出更多符合湖北省地区特色的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从而提升湖北省电子支付行业的竞争能力,推动湖北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作者:庞靓 单位:武汉东湖学院
参考文献:
一、电子支付的功能与法律关系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简称客户)直接或者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是伴随着银行支付系统的电子化和电子商务的崛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支付方式。电子支付基于开放的互联网系统平台,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数字化的方式来完成信息传输并进行款项支付。电子支付利用电子数据转移资金,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既节约交易成本,又能通过网络银行参与电子商务客户提供标准化的资金流动信息,便于资金流动方向的查找,支付效率较高。目前常用的电子支付手段有三种:以信用卡系统为基础的支付、电子支票支付和电子货币支付。
电子支付系统是在消费者、商家和金融机构之间使用安全电子手段交换商品或服务,通过网络传送至银行或相应处理机构,集购物流程、支付工具、安全技术、认证体系、信用体系及金融体系为一体的综合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由客户、商家、支付网关、客户开户行、商家开户行、认证机构和金融专网组成,电子支付功能主要有:第一,电子支付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和数字证书技术完成对交易各方的认证。为确保交易安全性,通过认证机构或注册机构对参与交易各方身份的有效性进行认证,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性。第二,电子支付通过信息手段对支付业务使用加密技术保证支付安全。使用单钥体制或双钥体制对消息加密,再加上数字信封、数字签名等计算机技术来增强数据传输的安全性,用以防未授权的第三方获取支付信息。第三,电子支付使用信息摘要算法以保证支付业务的完整性。为防止数据被未授权的第三人嵌入、删除、篡改、重放,完整地到达信息接收者,通过数据杂凑技术将原文的信息生成消息摘要,然后再传送给接收者,接收者这时就能通过摘要来确认所接受的消息是否完整。如果发现接收的信息与摘要不符,则有权让发送端再次发送,来保证信息的完整性。第四,当电子交易双方出现纠纷时,支付系统要保证对业务的不可否认性。这种方法用于保护通信用户对付来自其他合法用户的威胁,如发送用户否认他所发的信息,接收者否认他接收的信息等。支付系统必须在交易过程中生成或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迅速辨别纠纷中的是非,可用仲裁签名、不可否认签名等技术实现。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付款人、收款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银行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关系。其中,收款人、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电子支付中最主要的法律关系。客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通过客户在银行开立账户形成的合同关系而生成的委托关系。付款人(也称资金划拨人)与收款人(受益人)是一种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传统债权债务关系,其最终结果是资金的转移。银行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合同群”关系。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竞争合作的关系。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跟网络银行都要争取客户,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中介方,也可以促成客户和上家与银行的合作。
二、电子支付风险的类型
尽管电子支付方便快捷,但是计算机信息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让人们在拥有其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也饱受了黑客威胁。由于电子支付既涉及到国家金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又涉及交易秘密的安全。因此,支付是否安全是其最大风险。对电子支付风险的分析可以有利于保证电子支付健康的发展。
第一,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交易中一方当事人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履行其应负债务,其他当事人因而无法得到应有金额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电子支付过程中交易双方素未谋面、远隔重洋,也并非传统一对一交易模式,而是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来实现资金转移。因此,电子银行的信用风险远高于传统银行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产生原因:一是,付款人支付指定的发出与资金的实际转移存在时间间隔,在这个过程中付款人或者付款银行都会因某种原因产生支付困难,而导致收款人利益受损;二是,电子支付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第三方假冒支付的网站或者支付插件,窃取当事人的账号和密码。
第二,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交易一方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偿还的风险。由于电子支付中以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虚拟资金流动使得支付的不可控性增强,当电子支付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兑现电子货币或结算需求时,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都有可能因为大量支付业务而面临流动性风险。电子货币的流动性风险同电子货币的发行规模和余额有关,发行规模越大用于结算的余额就越大,发行者不能等值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或缺乏足够的清算资金,电子支付机构面临比传统金融机构更大的流动性风险。
第三,网络技术风险。由于电子支付是建立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上的支付手段,所以无法摆脱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带来的缺陷和风险。电子支付系统的风险包括两种常见的风险,一是软硬件系统风险。全球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和管理缺陷成为电子支付运行的最重要的系统风险,在与客户信息传输中,如果该系统与客户终端的软件互不兼容或出现故障,就存在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的可能,甚至造成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严重情况。二是外部支持风险。由于网络技术的高度知识化和专业性,金融机构通常要依赖外部市场的服务支持来解决内部的技术或管理难题,这样虽适应电子支付发展的要求,但外部技术支持者可能并不能满足金融机构的全部要求,凸显技术的操作风险,也可能因为技术提供方自身的财务困难而终止提供服务,对金融机构造成技术中断风险。
第四,信誉风险。电子支付机构面临的信誉风险显得尤为严重。以网上银行为例,网上银行发生信誉风险的原因与传统业务有时一样,有时不同。网上银行可能由于技术设备故障、系统缺陷等原因,导致客户对该银行失去信心,某些重大安全事故也会引发电子支付机构的信誉风险。尽管可能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但客户会立刻对该银行的网络安全性产生怀疑,特别是在网上银行的业务发展初期,客户对网上银行安全的不信任导致信誉风险的出现,将会直接影响网上银行业务的展开。
第五,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违反或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行业做法和伦理标准等带来的风险。电子支付业务涉及银行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和货币银行法、财务披露制度等,但相关立法相对滞后,致使电子支付面临的法律风险尤为突出。电子支付业务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发行电子货币的主体资格、电子货币发行量的控制、电子支付业务资格的确定、电子支付活动的监管、客户应负的义务与银行应承担的责任等等,对这些问题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立法的空白导致电子支付法律风险较大。
三、电子支付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
由于电子支付交易当事人众多,支付手段和支付工具多样复杂,想通过一部法律去全面规范电子支付的法律关系难度较大。宏观上,考虑电子支付的发展要求,应该以电子商务法为母法,制定单行的电子支付法来对电子支付中法律关系进行规制,并且修改合同法、票据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来辅助规范电子支付法律关系。微观上,完善电子支付交易中的具体规则,防范电子支付风险。
首先,在电子支付交易中实施实名制,应对电子支付信用风险。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环境,行为主体可以通过虚拟的方式来表达行为,在互联网中无论组织还是个人,无法通过统一标准来辨别行为主体的真实身份和权限。由于行为主体真实身份的不确定,从而滋生大量“虚假网站”“山寨网站”“虚假信息”等假冒行为人的身份或者行为的欺诈事件。行为主体的虚拟身份引发的个人信誉与诚信缺失,不仅损害消费者自身利益,也危害网络交易的安全性,阻碍了网络交易监管主体实施有效的监管措施。网络交易身份虚拟化已经是发展电子支付中最为棘手的问题。2005年实施的《电子签名法》对电子支付的实名制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2007年实施的《反洗钱法》也对网络实名制提出更高的要求。电子支付的立法应该顺应当前社会需求和立法需要,确立和推广网络实名制,提升交易主体的信用度,保障电子支付安全性。
关键词:电子支付 安全 网络
所谓电子支付,是指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电子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即因特网)之中,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用户只要拥有一台上网的PC机,便可足不出户,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整个支付过程。
一、电子支付安全问题
从我国当前的电子支付实践来看,由于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支付业务时间不长,结合具体国情在中国实施电子商务支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社会信用度欠缺,用户对电子支付的安全性信心不足
互联网具有充分开放的特点,网上交易双方互不见面,交易的真实性不易考察和验证,对社会信用有较高要求。我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发展程度低,经济活动缺乏可靠的信誉基础,社会诚信观念有待加强。另外,企业和个人客户资信资料零散不全,海关、税务等部门与银行信息不能共享,银行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不能完全了解,也制约了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发展。
(二)电子支付产业发展迅速,但市场秩序仍不规范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上金融服务在世界范围内部如火如荼地开展了起来。银行纷纷发展自己的网上银行业务,大大小小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都在为用户提供着各种不同的电子支付服务。电子支付市场呈现一片“繁荣”景象。与以往相比,用户可选择的支付手段和方式丰富了许多。然而,电子支付的巨大市场前景与目前整体产业环境形成较大落差,造成了这一产业方向不明的现状。
(三)网络侵权行为和网络信息恶意被盗行为
时有发生网络侵权行为主要有: (1)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 Internet ServiceProvider)的侵权行为。(2)互联网内容提供商( ICP InternetContent Provider)的侵权行为。ICP是通过建立网站向广大用户提供信息,如果ICP发现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 ICP构成侵害用户隐私权。(3)由于电子现金可以实现跨国交易,税收和洗钱将成为潜在的问题。网络信息恶意被盗,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交易各方的利益。
二、提高电子支付安全性的策略
为推动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提高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需要从以下范围构筑防范体系:构建严密的电子支付监管体系,防范系统性风险;构建覆盖全社会范围的信用评估体系,防范道德性风险;完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构建统一的电子支付安全认证平台,防范技术性风险;加强电子支付的立法工作,从根本上规范电子支付产业的市场。
(一)构建严密的电子支付监管体系
由于我国对电子支付提供商监管的缺失,少数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在处理电子商务过程中庞大的资金流时,突破经营限制,从事吸收存款等违法活动。构建安全高效的电子支付流程监管体系,可以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以防范与电子支付相关的金融风险。
(二)构建覆盖全社会范围的信用评估体系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权威公正的信用体系。为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构建安全高效的电子支付信用评估体系,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制定与研究、建立支付信用信息系统、落实账户实名制。制定相关统一的第三方支付标准,实现与传统支付清算的对接,采用类似银联的模式,解决用户、商家、银行之间的相互选择问题,提供透明、便利的电子支付服务。
在此之上,继续研究电子支付信用数据交换模型和网络服务方案,结合目前人民银行的征信体系数据,客观、公正、全面地提供电子信用评价服务,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与其他相关系统和部委之间的网络服务平台,设计数据交换模型,制定与其他相关诚信系统互联互通的服务方案。
(三)完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技术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电子支付安全性问题: (1)架设防火墙。它是近来发展的最重要的安全技术,它的主要功能是加强网络之间的访问控制,防止外部网络用户以非法手段通过外部网络进入内部网络。(2)数据加密技术。数据加密被认为是最可靠的安全保障形式,它可以从根本上满足信息完整性的要求,是一种主动安全防范策略。数据加密原理是利用一定的加密算法,将明文转换成为无意义的密文,阻止非法用户理解原始数据,从而确保数据的保密性。(3)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是将摘要用发送者的私钥加密,与原文一起传送给接收者。接收者只有用发送者的公钥才能解密被加密的摘要。在电子商务安全保密系统中,数字签名技术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在电子商务安全服务中的源鉴别、完整、不可否认服务中都要用到数字签名技术。(4)数字时间戳技术。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文件中,时间是十分重要的信息,是证明文件有效性的主要内容。在签名时加上一个时间标记,即有数字时间戳数字签名方案:验证签名的人或以确认签名是来自该小组,却不知道是小组中的哪一个人签署的。指定批准人签名的真实性,其他任何人除了得到该指定人或签名者本人的帮助,否则不能验证签名。(5)还可以通过设置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协议来进行。现有的电子商务交易协议有多种,但是目前常用的只有SSL和SET两种。安全套接层协议(Secure Sockets Layer, SSL),SSL协议向基于TCP/IP的客户、服务器应用程序提供了客户端与服务的鉴别、数据完整性及信息机密性等安全措施。
(四)构建统一的电子支付安全认证平台
为确保电子支付信息的真实性,还需要有相应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为买卖双方提供值得信任的认证服务。为电子支付业务应用提供保障的安全认证技术在我国已经了较好的研究与应用。我国自主研制出入侵容忍PKI系统、PMI权限管理系统、电子证书认证系统、PKI中间件等一批认证产品和支撑系统。这些技术和产品在在人民银行多个主要业务系统中得到应用。CFCA证书及各商业银行的CA证书已经在银行业务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实施近两年来,认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得到了规范。但我国认证体制缺少一个全国认可的、最权威的国家级机构。
(五)加强电子支付的立法工作
在电子支付立法方面应该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对目前电子支付存在的问题的研究,清楚每个问题的症结所在,哪些是引用现行法律可以解决的,哪些是有赖于修改现行法律才能达到对电子支付合理规范的,而哪些又是需要制定新法律才能解决的问题,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2)认真学习国外成功的立法,参照国际惯例,努力做到和国际接轨。(3)电子支付法律及监管政策的建设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不能脱离我国实际的金融市场现状,我国电子支付立法不能一味照搬别人的一套,而是应该在立法上充分考虑我国目前金融体系建设的情况和速度,不能过于严格,同时又应该体现出一定的前瞻性。
参考文献:
【关键词】第三方电子支付;支付风险;立法
一、第三方电子支付及其支付风险
(一)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的概念和特点
第三方电子支付是一种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所谓“第三方”,是区别于银行和客户的支付清算组织,该类组织通过提供银行网关接口或虚拟账户等中介服务,来满足客户收付款的需要。
第三方电子支付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技术性。第三方电子支付属于电子支付的范畴,支付指令以数据电文形式通过互联网进行实时传递,具有无可比拟的高效性,适应了电子商务的现实需要。二是消费性。第三方电子支付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消费性电子商务的客户与小型商户,为他们之间的交易代收款和代付款。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凭借其资金、技术和管理上的优势地位,往往通过格式合同确立对己方有利的支付服务规则。因此,通过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合同的相对性,保障第三方电子支付客户利益势在必行。
(二)第三方电子支付中的支付风险
第三方电子支付中的支付风险,即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存在瑕疵,包括支付错误、支付迟延或支付失败等情形。根据具体来源的不同,支付风险分为四种:一是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及其内部工作人员过错而造成的风险;二是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客观必要的原因而造成的风险,例如由于系统停机维护而暂停支付服务;三是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原因而造成的风险,例如供电部门突发停电、黑客入侵计算机系统等;四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例如火灾、地震等造成计算机系统瘫痪。
对于上述支付风险,是否应该赔偿、如何归责、如何赔偿等问题,深刻影响着第三方电子支付及其客户的利益。
二、第三方电子支付中支付风险的合同调整现状
(一)第三方电子支付中支付风险的分配——以支付宝为例
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的支付风险,目前尚无专门法进行规范,该领域主要由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和客户之间的合同来调整,而且往往是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凭借其优势地位,一般会在合同中规避或减轻己方在支付风险方面所承担的责任。
《支付宝服务协议》对于支付风险的规定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支付宝公司不保证其支付服务不受干扰、及时提供以及免于出错。①支付服务受干扰,往往与第三方有关;而及时提供支付与免于支付出错应是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主要义务。此类支付服务保证的免除,意味着迟延支付和支付错误不构成违约。第二,由于系统中断或故障,造成客户无法使用各种服务时,支付宝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系统中断或故障来源于系统停机维护、电信设备故障、不可抗力,以及黑客攻击、电信部门、网站、银行等各方原因。②第三,从赔偿范围来看,支付宝公司不对任何间接的、惩罚性的、特殊的、派生的损失负责。不论损失如何产生,不论损失源于违约还是侵权,也不论是否事先被告知此种损失的可能性。第四,支付宝公司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向客户收取的当次服务费用总额。由于目前支付宝公司对普通消费者提供的是免费服务,也就不存在违约赔偿的可能。
(二)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中支付风险合同调整的主要问题
支付宝公司的上述支付风险分配条款在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中颇具代表性,其实质是将绝大部分支付风险转嫁于客户,具体表现为:其一,违约责任范围窄。第三方电子支付的支付受干扰、支付不及时和支付出错不构成违约,这意味着,只有当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由于自身原因完全不履行支付义务时才承担违约责任,在支付存在瑕疵的情形下只能追究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二,免责范围宽。对由于系统中断或故障造成的支付风险,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不仅不需承担违约责任,还不需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只对由于该机构及其内部工作人员过错而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其三,客户救济存在严重障碍。由于第三方电子支付数额较小,而且客户在资金、技术和信息上处于劣势,举证相对困难,较高的诉讼成本阻碍着客户寻求救济,不利于客户追究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法律责任。其四,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赔偿范围。支付服务协议完全排除了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间接损害赔偿责任,即使事先已知晓间接损失的可能。另外,违约赔偿责任仅仅限于服务费用总额之内。这往往无法弥补客户的损失。
三、第三方电子支付中支付风险责任的立法构建
第三方电子支付中,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实力对比存在天然的差异,若任由支付机构通过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来分配支付风险,客户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应进行专门的法律规定。
(一)第三方电子支付中支付风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中的支付风险,应当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对其支付失败、支付迟延、支付错误等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更多地是基于效益与公正、个体利益与社会发展之间的考量。[1]王泽鉴先生认为,在对产品设立无过错原则时,应考虑侵权行为法之体系、消费者保护之必要性、商品制造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之负担能力及社会经济利益四个因素。[2]以下依此来分析。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因产品缺陷而致人损害的责任属无过错责任。而《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电子支付虽不属于目前法律意义上的产品,但从性质来看,可视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制作”并“销售”给用户的一类特殊的“电子产品”,若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也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二,第三方电子支付的服务对象是不确定且不可预知,支付风险所带来的损失,涉及面可能非常巨大。对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趋势。第三,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会使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面临巨大的与其服务收益不相称的风险。但此类经营风险可以通过其它方式进行分散或转移,例如建立风险基金、购买责任保险等等。第四,从第三方支付产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无过错原则的确立会形成一种立法导向,促使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提高支付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适用性,增强企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进而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繁荣。
(二)第三方电子支付中支付风险责任的免责条件
诚然,无过错责任给第三方支付机构施以压力,促其改善支付服务,降低支付风险;但若压力过度,有可能窒息其生机和创新力。为了遏制无过错责任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为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提供适度法律保护,有必要排除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在以下情况下的风险责任:第一,第三方支付服务辅助机构或相关业务机构所导致的支付风险,例如电信部门的技术调整或设备故障、网站系统升级或维护、银行服务暂停等;第二,黑客袭击第三方电子支付系统所导致的支付风险;第三,第三方支付系统维护所导致的支付服务暂停,但系统维护应当具有必要性,且提前履行信息披露;第四,不可抗力造成的支付服务迟延、中断或失败。
(三)第三方电子支付中支付风险责任的赔偿范围
当发生支付风险,给第三方电子支付客户造成损失时,损失往往来自两个层面,一是直接损失,即客户的支付款项及其利息损失;二是支付迟延、支付错误或者支付失败所带来的间接损失,例如违约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失等等。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相比,往往数额更大,而且具有不可预知性。若要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为小额的支付服务费(甚至免费支付服务)而承担不确定的间接损害赔偿,风险和收益的失衡会严重制约第三方电子支付产业的发展。笔者认为,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只须对支付风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除非支付协议另有规定。
注释:
①参见《支付宝服务协议》第八条。
②参见《支付宝服务协议》第八条。
参考文献:
[1]刘颖,孙志煜.论电子认证机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81-182.
近几年,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下,各商业银行积极推动改善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工作,大力拓展农村客户群体,扩大支付系统覆盖范围,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农村支付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这其中电子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对改善农村支付环境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发展电子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
首先,电子支付就是客户与银行之间通过信息网络,使用安全的信息传输手段,采用数字化方式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电子支付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经济的优势,且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发展电子支付业务,能够大幅降低商业银行人力、营销以及网点建设等成本,能够有效稳定客户群、提升储户价值、增强银行竞争力。
其次,完善的信息通信网络为电子支付业务发展奠定了基础。工信部的《2012年全国通信业运行状况统计分析》显示,2012年,电信业大力推进农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信息化进程,持续深入实施通信村村通工程。行政村通宽带方面,全年新增通宽带行政村1.9万个,行政村通宽带比例从年初的84%提高到87.9%。自然村通电话方面,全年新增1.1万个自然村通电话,全国20户以上自然村通电话比例从年初的94.7%提高到95.2%。移动电话方面,2012年,全国移动电话用户达到111215.5万户。移动电话普及率达到82.6部/百人,比上年末提高9.0部/百人。2012年,全国网民数达到5.64亿人,手机网民数达到4.20亿人,占网民总数的74.5%;农村网民数净增0.2亿人,达到1.56亿人,占网民总数的27.7%。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2.1%,比上年末提高3.8个百分点。农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改善和农村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为商业银行大力发展电子支付业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第三,发展电子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改善农村支付环境的有效途径。经过商业银行近些年的努力,农村金融服务整体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然而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仍然不能适应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金融服务仍然不足,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环境仍存在许多现实性困难,而其根本原因就是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服务设施少。由于农村地区人口相对分散、支付业务少,商业银行物理网点严重不足,ATM、POS机等受理终端少,乡镇以下还存在很多金融服务盲区。由于布放ATM、POS等机具特别是新增营业网点的投入成本较高,而农村地区支付服务需求量及农民承受价格能力低,导致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机构支付服务产出相对较低。这种高投入、低产出的局面使得商业银行机构增加农村县域尤其是乡镇的支付服务基础设施难,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农民生产生活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
针对这一实际,各商业银行纷纷大力推进电子支付渠道建设,推出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金融、电话银行等电子支付业务。电子支付业务的推广,改变了客户与银行间的信息传递方式,打破了地域、时间对业务拓展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商业银行服务设施不足的问题,填补了村镇农民的金融需求缺口。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2011年,中国网上银行的整体交易规模达到701.1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5.9%,其中企业网银交易规模为563万亿元,占比约80.3%,同比增长34%;个人网银交易规模为138.1万亿元,占比约19.7%,同比增长45%。此外, 2011年电子银行替代率达到66.9%,即电子渠道交易笔数总量是柜面交易笔数的两倍。
二、加快电子支付渠道建设的几点建议
首先,大力发展银行卡,扩大银行卡在农村地区覆盖面。目前,农村地区的银行卡渗透率不足10%,与城市尤其是发达地区相比,差距非常大。各商业银行应积极开拓银行卡市场,扩大银行卡在农村地区覆盖面。一是要简化银行卡申领流程、方便客户办理。例如建设银行借助网点预审批系统为客户办卡,客户可足不出户,在建行门户网站轻松实现信用卡网上申请。二是商业银行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财政、社保等部门的合作,积极拓展基于银行卡业务的新农保、新农合、粮食直补等项目,扩大银行卡客户群体和特色服务业务的覆盖面。三是要制定灵活的发卡优惠政策,发卡时要考虑到农村客户对费用的承受力和敏感度,在银行卡工本费和使用年费上给予减免优惠。
其次,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拓展电子支付渠道在农村地区的辐射范围。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投入,扩大支付系统在农村的覆盖面,加快农村地区ATM、POS机具的应用,促进农村地区用卡环境的改善。在农村地区集市、农资批发市场、大型商铺等支付交易量较大区域,增设ATM、POS机具。对商业银行在农村投放的ATM、POS等设备,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制订出台补偿政策,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也可考虑在商业银行间通过支付跨行交易补偿费用的方式,增加ATM、POS等设备所属商业银行的收入,鼓励商业银行在农村增设ATM、POS机具,扩大覆盖范围,并降低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减轻农民负担。
一、我国旅游电子商务与电子支付概述
1、“旅游电子商务就是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改进旅游机构内部和外部的连通性(connectivity),即改进旅游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与供应商之间、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交流与交易,改进企业内部流程,增进知识共享。”这一定义概括了旅游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偏重的是对其功效的描述,但并未凸显旅游电子商务自身的特征。国内的研究文献中,杨路明、巫宁的定义较科学:旅游电子商务是指通过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旅游商务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包括通过网络、交流旅游基本信息和商务信息,以电子手段进行旅游宣传营销、开展旅游售前售后服务;通过网络查询、预订旅游产品并进行支付;也包括旅游企业内部流程的电子化及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等。由此可见,旅游电子商务实际上是旅游企业在网上询价、报价、预订、支付、配送(服务)等等一系列商务活动的过程。国外电子商务与旅游业结合比较密切,据调查,全球有17万家旅游企业在网上开展综合、专业、特色的旅游服务;2009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9800亿美元,其中旅游电子商务销售额突破2350亿美元,占24%;全球旅游电子商务连续5年以上以350%的速度发展。这都离不开良好的网上支付体系的运行。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计数字,目前,我国网上年旅游交易额已达到40亿至50亿元人民币,约占所有互联网电子商务总量的20%。电子商务与旅游业的结合改变了我国旅游业的管理和行为模式。当前,我国旅游业正处于发展期,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UNWTO)预测出,2015年,中国将成为全球第一大入境旅游接待国,第四大出境旅游客源国。而旅游电子商务作为旅游业和信息化相结合的模式之一,也将等到飞速的发展。
2、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从技术角度上看,电子支付包括“网上支付”和“离线支付”两种方式。网上支付方式包括:信用卡支付方式、电子支票支付方式、电子现金支付方式。而手机支付、一卡通、公交卡等因为采用预存款方式,并不需要与银行帐号相连,因此称之为“离线支付。”旅游电子商务中应用的大多是网上支付方式。完整的旅游电子商务一般包括信息沟通、资金支付及商品配送三个环节,缺少资金支付,商品配送难于完成。因些,网上银行所提供的电子支付手段对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关键的作用,直接关系到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1999年以来,我国银行网上支付业务也有了重大发展,各大国有和商业银行均陆续推出了网上银行服务,实现了网上支付。2009年,个人网银的交易额增幅高达284%,成为电子支付最为抢眼的一支力量。2009年,我国电子支付市场全年交易额实现了100%的增长,突破了3000亿元大关,并预计2010年仍将保持100%以上的增长。
二、电子支付在旅游电子商务中的应用现状
1、旅游消费者消费方式的转变促进电子支付的发展在传统旅游业中,支付方式往往是通过前台支付来完成的,刚刚开始起步的旅游电子商务自然也往往采用这种方式。然而,2006年10月26日年电子客票全面推行后,旅游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和消费观念开始微妙转变,促使旅游电子商务企业也开始积极考虑应对方案。在旅游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的需求是不断扩大的。随着电子客票的推行,越来越多的旅客会从“电话订票,送票付款”的传统方式,过渡到“网上支付,实时出票”的全数字化方式。在酒店预订方面,尽管旅游者大多在前台付款,而在旅游高峰期,多数酒店都要求旅游者有信用卡担保或付预订金,由此产生了电子支付的需求。与此同时,全国广泛推行的“交通一卡通”以及某些旅游景点推出的基于信息化技术的卡式门票或者数字门票,以及电子支付方式的多样化以及迅速普及,也对旅游电子商务活动中对电子支付的需求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2、旅游电子商务企业大多不提供电子支付方式目前,我国较大的旅游电子商务网站携程和e龙,只接受信用卡支付或担保。但是信用卡在我国并不普及。究其原因,可能是这些网站定位于较高端的商务旅游者,同时,传统支付方式的替代性较强,对电子支付的依赖程度不大。时下,网站用户使用电子支付的比例不高。不久前e龙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没有在线支付经历的会员达到74%,其中35%拒绝尝试这种新的支付手段。而占绝大多数的中小型旅游电子商务企业,往往不提供电子支付方式。
3、旅游消费者传统消费习惯影响了电子支付的发展消费者传统的购物习惯对旅行社的网络营销具有一定的影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已经完全习惯于面对实物进行挑选商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购物方式。人类思维和行为方式的惯性使人们在短时间内不可能适应面对虚拟旅游产品使用虚拟的电子货币、电子机票进行的电子商务模式。因此,同传统的营销手段相比,网络营销还需要经历一个被消费者接受的过程。
4、信用缺失是网上支付的主要障碍(1)以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春秋旅游网)为例进行分析。春秋旅游网的盈利模型是由网站、春秋国旅总社及各网点、上游的旅游企业(各地分社及合作旅行社、航空票务商、目的地酒店)和网民市场共同构成。其目标市场主要为观光和度假游客。由于春秋国旅具有强大的资源,线路预订成为了网站的主营业务。春秋旅游网提供的产品,顾客可以选择网上支付,也可以选择网上浏览、电话确定、离线交易的办法,同时还可以到春秋国旅的各分社进行购买。但就目前的经营状况而言,电话确定与离线交易仍然是消费者的主要选择。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旅游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对于网上支付并没有真正接受;主流的B2C网站中,最主要的支付形式仍是货到付款。网上支付的滞后,将阻碍我国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消费者对网上支付的排斥呢?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主要障碍:信用缺失。这是我国旅游企业网络营销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与旅游电子商务相配套的网上支付等手段还没有找到安全便捷的解决方案。根据艾瑞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的中国网上支付调查报告显示,有近六成的网民认为不使用网上支付的原因是“担心交易的安全性”。而据CNNIC的调查报告表明,大约有四成的网民认为电子商务的最大障碍是信用问题。(2)以纸质媒介作为支付交易的商务活动。以纸质媒介作为支付交易的商务活动中,由于是面对面,并有纸质交易凭证,加上法律体系的保证,人们在这种长期形成的商务活动中建立起了对这整套体系的信用,如果出现经济纠纷会由法律体系仲裁而给予经济利益的保证。但电子商务的经济活动过程与传统的方式完全不同,交易过程中没有确认过程合法存在的纸质凭证,这就带来了可信度的问题。因此,消费者和商家在网上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信用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相互连带的问题。(3)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完善,各种失信现象时有发生,没有一个权威的机构可以完全确定交易行为人的信用。并且,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远未达到任何行为都有记录可查的情况,在这种信用环境下发展网上支付会有较大的障碍。由于上述原因,国内旅游企业通常的做法是:旅游预订用网络,付款交易用传统方式。电子商务的快捷性、低成本性等特征未能得到体现,使旅游网站的功能还停留于提供信息的初级层次。
三、我国旅游电子商务活动中发展电子支付方式的对策
对于旅游电子商务企业来说,旅游者进行支付的时机是旅游前决策过程之后、出行旅游过程之前,即是旅游者在旅游电子商务网站的帮助下做出了旅游决策之后及实际出发进行旅游活动之前。在这一时刻,“趁热打铁”式地提供电子支付接口,对商家与用户都是有好处的。
1、建立中小型旅游企业信用体系旅游产品往往不能够直观地通过互联网展示,因此旅游电子商务企业的信用问题就开始凸显出来。因此,完善旅游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建立中小企业基本信用制度,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通过构建旅游电子商务市场信用,促进电子支付发展。
2、加强旅游电子商务企业网络支付的安全建设由上可知,推动网上支付在旅游业的有效发展与普及,必须从增强“信用保障”入手。一方面,政府应制订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相关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企业需要面向市场积极探索各种信用保障机制与措施。下面主要从企业方面进行阐述。首先,旅游企业应积极与知名度、信誉度较高的银行合作,普及信用卡、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等电子支付方式。保证游客所使用的电子支付工具必须由其账户所在的银行发行,游客可以到与旅行社有业务关系的银行去使用现金购买货币卡,当游客进行网上支付时可以向旅行社和银行同时发通知,将资金从银行的账户上转移到旅行社的账户上。其次,旅游企业的网站应安装防火墙,防止“黑客”攻击,保障网民的隐私权和财产安全,促进网上支付的实施。
3、加强宣传以增强消费者的信用程度旅行企业应通过广告宣传、新闻会、现场活动、网上促销等多种形式,尽可能让更多的消费者知道本旅行企业的网址,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提高知名度和网络信誉,为网络营销的发展减轻阻力。
4、采用多样化的电子支付手段目前的网上支付方式中,以信用卡使用为主,为解决社会信用风险较高的问题,我国出现了具有“信用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网上支付平台演变成了资金流的中间环节。走在前列的商家已经涵盖了B2B、B2C和C2C三个领域。如阿里巴巴的诚信通及诚信指数,易趣的买家、卖家互评制度,淘宝网的“支付宝”,都是建立诚信体系、保障用户利益的有效举措。与此同时,以第三方信用评估为基础的交易行为逐渐成为网上支付的主要手段。旅游企业应结合我国目前的信用状况,推进网上支付工具的多样化。除了推广电子支票、移动支付、手机钱包等工具外,应推动“诚信支付工具”的使用,其代表是“支付宝”和“贝宝”。
5、适当采用离线支付方式对于酒店、旅游景点景区来说,可以考虑适当采用这种技术。旅游者在开始旅游活动前先对门卡或者门票充值,在接下来的旅游活动中都可以使用这张卡票进行支付。这种便捷的支付方式对提高顾客忠诚度有一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