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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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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1篇: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电子合同  法律问题  法制化建设

电子商务发展给信息领域带来新机遇,也对传统法律关于合同签定的实质要件、合同有效性操作规范、合同可行性原则、电子合同支付、电子合同签名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峻挑战。现行合同法律如不及时修订已无法满足电子合同发展要求,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必要的电子合同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健康运作提供法律依据。

1.电子合同概述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内容,电子商务中的合同采取了新形式,具有新含义和特点。(1)电子合同含义 电子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发出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证。新《合同法》肯定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把电子合同界定为一种书面形式合同[2, 3]。

不同于传统合同,电子合同在整个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纸张单据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很难用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来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等问题。

(2)电子合同特征 电子合同具有鲜明的特征。电子合同只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看得见却摸不着是其本质特点。再者电子合同还存在风险性。电子合同的电子数据在传递过程中有可能被他人窃取或截获,已达成的电子合同有可能受病毒攻击或被他人恶意篡改。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电子信息的输入需要简单化和标准化,电子合同不可能像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条款齐备。

电子商务能否顺利进行,离不开电子合同,而如何使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和义务的保护及监督已成突出的问题。电子合同具有法律认定性。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 3]。

2.电子合同基本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订立电子合同以及电子贸易中进行电子支付等过程需注意以下基本法律问题:

(1)电子合同签定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由贸易双方的任意一方(要约人),根据双方的贸易意向起草要约,要约起草完成以后,通过网络传递给另一方(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发出承诺、要约人收到承诺后则电子合同生效。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收件系统时合同生效。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使电子合同效力认定及操作问题变得非常复杂,需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电子合同法律问题。

网上签定的电子合同,电子票据成为合同、提单、保险单等单据存在的唯一证据。由于电子数据有容易消失、容易被篡改和安全难以保证的弱点,在保持电子数据原貌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客观限制因素,电子数据以及间接信息的效力问题成为民事诉讼中十分棘手的难题。电子提单是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种形式,提单信息被转换为数字信息后,在网络间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为原信息。如何在电子合同签定过程中转让电子提单不仅成了技术问题,也带来法律解释上的问题。

(2)电子合同认定法律问题 传统书面合同订立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则该合同成立。因为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字或印章具有独特性,它既可成为认证该合同的依据,又能防止合同被他人伪造,表达了双方自愿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的意愿。

电子签名是和电子合同认定相关的一个法律问题。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在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表示签名并同意电子文件内容并可用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身份的签名方式,它具体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的关键问题是有效性,它必须具备独特性、可辨别性、可靠性等特征,才能与他人签名相区别,才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1, 2]。

传统合同中各国法律主要把签字作为认证手段,书面形式是签字的物质基础,签字的实现以书面文件存在为前提。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任何一方的电子签名都可随时改变,以保护其安全性,需从法律上予以认可。如何对他方的电子签名予以辨别和认可,是实际操作中易出现的法律问题。

通过数字签名方式以确定交易方的身份,要判断电子签名真伪及辨别签名者身份,可依靠认证机构签发的认证证书。电子签名具有以下特征:

①电子签名有效性。电子签名是一种电磁记录,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签署者本人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监视、窥探及披露的权利。电子签名具有可识别性,使用者以此表达身份,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该签名。电磁记录是否有效需符合电子签名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作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其效力如何,直接关系着交易成本和交易安全。电子签名与—般的手书签名一样,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方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得到立法、司法部门的认可。

②电子签名认定性。电子签名可通过认证中心按照发公钥与私钥的方式解决身份确认问题。电子签名存在于数据电文中,签名者事后不能否认自己签名的事实,电子签名是一种特殊的书面签名。电子签名具有不可否认性,通过论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和法律认定问题。

电子签名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法律通常规定只要采用了某种可靠的方法来证实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同意信息和包含的内容,且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是可靠的,则这种信息就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电子签名也符合法律对签名的要求。电子签名具有与书面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本身具有原始证据的法律效力[4, 5]。

(3)电子合同支付法律问题 电子货币的支付是电子合同中最核心的一环。电子货币通过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电子货币以计算机为依托,可广泛应用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领域,融储蓄、信贷和非现金结算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简便、安全、迅速的特点。

第2篇: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范文

【关键词】电子支付;风险;监管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1-0016-01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及普及化,互联网的阵地已经逐步从科研机构、大学、IT行业走进企业、家庭和个人,互联网的媒介已经广泛应用于电脑PC端和手机应用客户端,互联网的功能也从从信息共享的过程演变为一种面向大众信息传播的过程,在商业贸易活动领域,电子商务应运而生,由此带来的电子支付也随之而来,目前,电子支付行业在我国发展迅猛,电子支付系统逐渐完善,迎来了电子支付企业(移动支付企业、IT支付企冶、预付卡企业、POS收单企业)等多元化运营主体并存的局面。这些新生事物的出现大大降低了商业运营的成本,提高了商业流通的速度,同时也创造了更多的商业机会,因此电子支付成为了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互联网金融的领域,电子支付在提供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深深影响着我们的生活,随之而来的电子支付的风险也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电子支付简介

什么是电子支付呢?电子支付广泛的可以理解为个人或企业通过直接或着授权别人通过PC终端或手机客户服务端发出指令进行支付,实现支付与转移资金的操作,包括互联网支付、手机(或固话)支付、商户POS终端交易、ATM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等。简单来说电子支付可以理解为参与电子交易的各方,包括金融机构、个人和商户,通过安全快捷的电子支付方式,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进行支付或流转货币资金。

电子支付业务已经成为货币资金支付系统中最快捷、最活跃、最具有发展前景的组成部分,在整个电子货币参与交易信息传输的过程中,电子支付系统涉及到了很多方面的利益,包括个人、企业乃至国家的资金安全和经济利益,电子支付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国际金融风险传导、扩散的风险收到了影响。因此管理电子支付行业的风险,评估其潜在的金融风险并进行有效监管,是目前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电子支付的主要风险

电子支付的快速发展的同时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同时也给银行机构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电子支付主要面临着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监管不力风险以及安全交易风险等,对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系统这些风险显得尤为突出。

(一)电子支付的法律风险

(1)电子支付相关领域的立法相对滞后。电子支付业务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风险,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济法、银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和货币银行制度等。而我们现行的许多法律往往适用于传统金融业务,在电子支付行业产生的法律问题很难用传统金融行业的法律范畴来得以解决,诸如:电子支付的交易多方的责权利、电子支付货币的主体资格、电子支付的货币交易量控制及电子支付行业资格等等,这些问题不仅仅在我国乃至世界其他各国也缺乏相应的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机构与网络或移动运营商等不同行业的机构合作完成,各不同机构的风险管理控制存在差异性致使其管理方法存在差异,会较容易导致客户在某一个环节出现风险,这个风险也是电子支付法律风险最薄弱的环节。我国的《刑法》也缺乏较为明确的法律界定由电子支付的引起的网络犯罪,从而导致电子支付中出现的经济纠纷难以得到快速而有效的解决。为了明确电子支付交易主体的责权利,对电子支付各个方面亟需完善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从而规范电子支付业务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2)电子支付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交易双方出现违约的风险,交易的多方因为各自特殊原因,不愿意或无能力履行合同条款而构成的违约,由此可能致使交易各方遭受损失。在电子支付业务中交易方在合同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这种违约风险比较突出。电子支付业务开展金融交易,提供金融服务的方式不是一种面对面的方式,而是通过一种虚拟化的互联网技术来得以实现,突破了金融服务地理、国界的限制,因此对电子支付业务的交易方就要求更高、更加合理的信用结构,对目前我国的金融信用评估系统提出了更高的信用评估要求。

此外,由于我国信用保障体系及征信系统的不完善,频频出现类似恶性、荒诞的电子交易问题,跟可怕的是关于电子支付的诈骗案例。因此不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金融信用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也是制约电子支付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对电子支付行业监管不力的风险

随着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电子支付业务也出现了多样化的形式,而由于目前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手段相对匮乏,同时受人员限制、缺乏经验,而电子支付业务的跨地域性、创新性、无痕性的特点,使得监管当局深入开展现场检查显得比较困难。

目前,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工信部等多个部门对电子支付业务行驶主要监管权,外汇管理局参与跨境支付,分布较为分散,而对于这些监管机构的框架体系缺乏协同监管机制,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尚无明确的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重复监管现象及监管盲区容易出现,电子支付的多元交叉交易的行为难以应对。监管当局在一定程度上对已取得支付业务牌照的支付机构缺乏后续的动态监管,因此影响了电子支付行业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对于新兴的第三方移动支付行业,特别是监管当局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及传统金融业务覆盖不足的落后地区开展的移动支付业务缺乏一定的激励机制,缺乏资金支持、技术扶持和创新支持,不利于长远发展电子支付行业。

(三)电子支付的交易安全风险

线上(online)电子商务及线下(offline)其他商业客户的需要通过电子支付完成交易,但是电子商务在技术安全设计、交易制度设计、大数据设计、技术线路设计等方面可能存在缺陷,支付信息泄露或被篡改等安全问题往往是由于运营商交易系统被攻击或因网络信息、大数据信息传输被截取等问题造成的,这些系统缺陷必然会导致在电子支付交易安全风险,进行交易支付多方的风险不是单方面出现的,极有可能波及整个电子支付系统的风险。

在线下的商业活动中,电子支付服务机构(POS收单机构)为了利润往往不能严格执行实名制注册制度,对客户虚假身份视而不见,作为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模式,可能会产生客户与商户之间的不诚信交易,比如信用卡的持卡客户恶意套现的行为,这个行为能给第三方支付的商户带来一定的额外收益,但是这个交易是虚假的,这个风险是很大的一个交易安全风险,影响到电子支付的货币现金流量,使该领域的洗钱风险也大大增加,如果电子支付交易的商户或个人存在匿名或虚假交易,而虚假交易和真实交易难以用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和纳税申报制度确认商户的,也加大了税务机构的追查困难,给国家税收带来很大的损失,甚至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

随着电子支付清算系统的国际化,已经金融交易的国际化,自然加大了电子交易的国际结算风险。基于电子化支付清算系统的各类金融交易,国际利率市场价格波动、外汇汇率波动都可能给电子支付清算带来交易风险,从而可能会间接的引发市场波动,引起市场风险。

电子支付的风险除了上面阐述的以外,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操作风险也是电子支付行业较为常见的风险,更大的是由此导致的实体经济波动的风险。因此需要我们金融监管当局不断加强对电子支付的监管,加快电子支付行业的立法规范,加强金融网络安全管理,亟需将我国的电子支付系统更加完善,积极参与链接全球金融系统,进一步深化金融的全球化,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从而更加合理有效的控制电子交易系统。

参考文献:

[1]张劲松,《中国第三方电子支付盈利模式创新问题研究》,学苑出版社,2012年5月;

[1][英] 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大数据时代》,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年12月;

[1]李麟/钱峰,《移动金融》,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2月;

第3篇: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范文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即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商业交易。

中国同世界上许多科学技术发展较快的国家一样,从20世纪90年代,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中国银行业的电子化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如何使电子商务在银行业中得到更好的发展,仍是需要研究的课题。

我国银行业发展电子商务面临的困难

其一是认识问题。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中国推行电子商务的最大障碍不是技术而是观念。要想转变观念,一是通过实例加强认识;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使居民、企业及政府对电子商务有个新的认识,还必须切实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包括技术问题、管理问题和法律问题,以消除人们对电子商务的种种疑虑。美国政府近年来大力发展密码技术,广泛推广网络结算标准,使消费者对经由网络结算的信任程度有了显著提高。以前有70%的网友对网络上使用信用卡有疑虑,如今已经降到30%左右,从而使电子商务的购销金额有了明显的增加,这种情况说明,宣传推广与实际推广的密切结合,才能真正提高全民对电子商务的认识。

其二是网络建设问题。中国电信业的迅猛发展,推动了网络建设。银行网络通信以前主要依赖于卫星通信解决异地信息传递,现在可以利用以光纤通信为基础的宽带高速数字化通信技术来解决中心城市之间的金融信息传输。特别是中国国家金融网(CNFN)的建设,使金融专用网络更具规模。但是,各个商业银行的专用网络CNFN之间存在着网间互联的问题。为了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络,建议使用统一的互联网协议来实现不同的网络接口协议之间的互联。

其三是安全问题。虽然计算机专家在网上银行的安全问题上下了极大的功夫,采取了多种措施,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网络黑客的攻击仍然使专家们头疼不已。安全问题仍旧是电子支付中最关键、最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电子交易各方的利益:买方存在信用卡密码被窃或泄露从而导致资金流失的风险,以及商家是虚假的从而造成钱付了却收不到货的局面;卖方存在未能识别电子伪钞而向不真实的买主交货,进而导致“钱货两空”的结果;银行则存在向虚假商家兑现后因买方收不到货从而拒付的风险。由于种种风险的存在,各方当事人对在Internet网上从事电子交易就不免心存疑虑。同时,网上交易所能带来的巨大机遇和丰厚利润也无时无刻不在吸引着那些喜欢冒险的网络入侵者,买方、卖方和银行都必须承担来自外部的风险。

银行业发展电子商务信息安全与一般情况下所说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区别。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义外,还具有金融业和商业信息的特征。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还在于它的进一步发展,必须涉及国民经济建设中资金的调拨,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内容。所以,必须高度重视银行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安全。

其四是支付方式和信用卡处理统一化问题。在电子支付中存在着若干种支付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且有时两种支付方式之间不能做到互相兼容,这样,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从而也就不能实现英特网上的交易。因此,从推动电子商务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努力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统一起来,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融会贯通、取长补短,结合形成为一种较为完美的支付方式。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一种思考,要真正做到这一点是很不容易的。这中间不仅涉及各国的金融网络问题,也牵涉到各利益集团的利益问题。此外还包括与之相关的软硬件及其他配套设施的一致性问题。支付方式的统一对各国、各家银行都是大有裨益的,它不仅可以免去支付方式不统一所带来的种种不便,而且能够确保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顺利地开展,从而使各国都能从中受益。加快支付方式的统一,也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信用卡在一定时期将成为我国最主要的个人支付工具之一。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各自为政,各行信用卡只能在本行的ATM机和POS机上使用,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也限制了信用卡的推广。上海市于1999年4月成功地解决了各行信用卡使用地银行POS和ATM机的问题,大大推动了我国信用卡的发展。笔者认为,中国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银行卡管理机构,即独立于银行和商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银行卡业务处理。这样,就可以制订统一的标准,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集中力量开发信用卡的新业务,进行技术创新。

其五是企业应用系统开发问题。目前,我国为企业在线销售而设计的软件系统极为缺乏。用户只能进入银行的Web页通过网上银行来购买产品,而不是用户直接向厂家订购。一个真正的支付系统应该将企业纳入其中。企业在网上产品信息并提供联机订单,由银行承担支付的中介,这是未来支付系统的发展方向,我国金融业应早做准备。

其六是法律问题。怎样运用法律来保护银行和客户在网上交易的合法权益,也是电子商务是否能迅速发展的关键,我国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制订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电子支付的定义和特征。电子支付是通过网络而实施的一种支付行为,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类似,它也要涉及资金转移方面的法律关系,国外提出的电子支付的法律定义是否适合我国的情况,需要做哪些修改,其行为特征等都应该加以研究。(2)电子支付权利。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有时还存在中介机构。各当事人在支付活动中的地位问题必须明确,进而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的取得和消灭。涉及这方面的问题相当复杂。比如说,电子支付权利是否只有原始取得而无继受取得?电子支付权利的消灭,是否也存在因超过了法定失效而消灭的情况?如果电子支付过程中出现数据信息遗失的情况,怎样定义权利的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3)涉及电子支付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问题。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由于网络黑客的猖獗破坏,支付数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问题越来越突出,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1997年10月1日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条是专门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智能卡和信用卡类似,犯罪的界定尚可参照信用卡的有关条款,但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支票的问题却完全是一类新问题,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需要全新的法律条文。(4)刑事侦察技术的发展问题。由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新的电子支付方式层出不穷。每一种方式都有自己的技术特点,都会产生新的法律纠纷。这些纠纷出现后,调查、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刑事侦察技术问题。在信息化时代,传统的实物证据逐渐被虚拟证据所代替。目前法学教育中的物证技术课程仍然停留在刑事照相、文书检验、痕迹取证等传统的侦察技术上,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的技术发展要求。

加快我国银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建议

一是提高全民族电子商务意识,增强商业信誉,加强人才培养。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一个强大的软硬件环境和深厚的社会氛围作支持,但目前我国人们电子商务意识还很淡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不完全清楚。这些问题使运用电子商务客户的群体发展慢,从而影响了我国网上银行的建设。另外,商业信誉较低,造成人们对使用电子商务的担心;电子商务人才缺额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必须尽快宣传普及电子商务的有关知识,增强商业信誉,加强相关人才培养,使我国的电子商务得以迅猛发展。

二是构造银行业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综合保障体系。交易安全是关系到交易双方和整个市场稳定的关键问题,也是电子商务在银行业中推广的最大障碍,面对Internet这个开放的环境,面对网络安全一次又一次受破坏的现实,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1)积极向电子支付国际通用标准靠拢。虽然目前尚未公布正式的电子支付的国际标准,但西方国家较多采用的是Visa和MasterCard共同开发的SET标准。由于该标准得到了IBM、HP、Microsoft、Netscape、Veri-Fone、GTE、VeriSign等很多大公司的支持,它已成为事实上的工业标准,并获得IETF标准的认可。就目前情况看,SET是电子支付安全的一种较好的解决方案,需要组织力量认真地加以研究。各单位在设计电子支付系统时,也应考虑今后与国际接轨的问题。(2)发挥认证中心(CA)的作用。我国的金融认证中心虽然已经成立,但如何发挥作用,仍是电子商务在银行业中发展快慢的关键。现在的问题是,必须确定CA认证权的归属问题。各家银行希望拥有CA的认证权,以便今后能够自由地选择高服务质量的信息服务商。所以,如何克服部门的局限性,从整个国家的利益出发,尽快合理发挥认证中心的作用,是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3)大力发展电子支付的安全技术。

三是建立适合银行业务实际的金融互联网络。组建银行Internet体系,拥有永久的域名、电子信箱,建立优质的网站和主页是对外宣传企业文化的窗口。通过这个窗口使银行树立良好形象,大力开拓网络投资者市场;确立个性化投资指南,为投资者提供准确快捷的服务。完善防火墙等安全防范体系,严防黑客及病毒的侵扰,在此基础上与银行的Intranet体系相连,建立统一的大型数据库和各种信息数据查询系统,与国内外各大相关银行网络连接,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为各类投资者提供简单方便、快捷、准确的全方位信息服务。银行管理层和各地分支机构及投资者采用网上交谈、E—Mail等形式得到实时的市场反馈信息,开拓新市场、完善新型管理机制,吸引网上投资者为网上银行商务环境创造良好条件。

组建银行Intranet体系。Intranet与Internet同样采用Web技术,使用范围在银行局部网络中,确立分层管理权限,建立银行员工和客户使用的各种信息数据查询系统。银行员工和客户可以简单、便捷地定位到各自所需的信息及数据上。网上各类通知、邮件、报表等加快了办公速度,提高了办事效率,节省了办公开支,同时可对客户及员工进行各类培训、多媒体期货行情及分析演示、期货理论教学和各类研讨活动。用户经授权可直接联上Internet或把Internet的相关信息经过筛选和分类后放在Intrant上以便浏览。

四是创造发展环境,完善保障机制。加快电子商务立法、统一技术标准,建立专门的政策与法规研究机构,加强银行网络和电子支付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是尽快构建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框架。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总体框架是指导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方向指南,建立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框架有利于电子支付系统和网络银行的建设,使各家银行能够坚持在国家总体框架下,实现政策的统一和组织的协调。各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证明:必须发挥政府的作用。比如新加坡的所有电子商务均由政府控制,政府实施了“新加坡一号”计划。即使一向主张放松政府管制的美国也认为:在必要性非常清楚时政府要采取准确的行动。

第4篇: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范文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空白亟需填补

(一)电子商务合同问题

电子商务因其独特的技术环境和特点,对传统的合同法带来了冲击,传统的合同法已无法应付电子商务的需要。如对数据电文传递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合同条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地点,以及通过计算机订立的电子合同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问题,都必须重新研究和探讨。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使电子商务的一系列主要问题得以解决。它赋予“数据电文”等同于“纸张书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文件”、“亲笔签字”或“原件”所需的条件和标准,及其作为法律证据的价值和可接受性。

我国现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与《电子商务示范法》类似的规定,将电子数据交换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但《合同法》只是从法律上承认了某些电子形式的合同,具有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对电子签名、电子证据有效的条件等相关概念,尚未作出明确界定。

(二)电子证据问题

电子商务的电子文件,包括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电子商务合同,以及电子商务中流转的电子单据,这些电子文件在证据法中就是电子证据。电子文件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它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电子文件由于使用电脑硬盘或软件磁盘性介质,录存的数据内容很容易被改动,而且不留痕迹;另外,由于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人为过失,或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丢失、损坏等,使得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一旦发生争议,这种电子文件能否作为证据,就成为一个法律难题。

(三)电子支付问题

电子支付包括资金划拨,以及网上银行开展的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新型金融服务,它实质上是以数字化信息替代货币的流通和存储,从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电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过无纸的数字化信息进行支付和结算,资金交付也是采用电子货币,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为新的法律问题。

如电子支付中的签名效力问题,就是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这些规定不能直接适用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因此,修订我国现行的《票据法》,或制定相应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是电子商务中支付和结算顺利进行所必需的。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尚待解决

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了一系列挑战,现行税法多数是在传统贸易环境背景下建立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有许多税法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现行税法中的概念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如何应对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使立法意图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等问题。

二、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首先要从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以及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的实际出发,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框架,为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打下基础。

税法公平原则: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负担相同的税负。因为从交易的本质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是一致的。确定这一原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同时,这一原则的确立,也意味着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立法开征新税,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现行税法,将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来。

其他方面的原则,包括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中性原则,维护国家税收的原则,财政收入与优惠原则,效率和便利原则,以及整体性和前瞻性原则等,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虑。

(二)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

根据以上原则,以及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立法的现实情况,可以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应集中在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上。在暂不开征新税及附加税的前提下,通过对现行税法一些相关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以及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相应条款,妥善处理有关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因此,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是:

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三)修改税收实体法

在明确立法原则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适时调整我国税收实体法。我国税收实体法主要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及其他税法。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要根据实体法受到电子商务影响的不同情况,具体考虑对他们的修订、改动、补充和完善。例如,对受电子商务冲击最大的流转税法,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进行修订。在适当的时机,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进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赋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在对增值税法、营业税法进行修订时,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适时增加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除考虑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之外,还应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等问题。

首先,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违约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应在税法中对财务软件的备案制度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实行财务软件

备案制度,规定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

第一,应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规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

第二,应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立法,防止网上银行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金融黑客等网络犯罪的发生。

第三,完善《会计法》等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的隐匿化、数字化等特点,会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可在立法中考虑从控管网上数字化发票入手,完善《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

第5篇: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上支付;技术基础;电子数据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B2C、B2B以及C2C模式都可以实现在线支付,突破了电子商务资金流的瓶颈。然而,在线支付同时也引发了支付安全问题,“身份”认证、电子文件认证和网络银行在线支付的法律问题以及税收、货币、金融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技术基础

电子数据交换是将商业事务处理数据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报文数据格式,通过电子方式在计算机系统之间进行传输。因此,企业间开展电子数据交换除了自身必须应用计算机系统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通信网络和数据标准。

(一)电子数据交换的环境

通信网络是实施电子数据交换不可缺少的工具。在互联网出现之前,企业内的数据交换主要在商用增值网上进行。增值网供应商提供的主要业务有:私人业务、综合业务、不拒绝业务和验证业务。私人业务是指增值网保证信息只能由指定的接收者阅读,他人无法看到;综合业务是指如果没有人看信息,则信息从发送端到接收端的过程中不发生变化;不拒绝业务是指发送端不能拒发,接收端不能拒收,并通过旁听跟踪来实现;验证业务则保证信息从指定的发送端发送。通过增值网实施数据传输,安全可靠,传输效率高。企业间业务往来中的格式化数据都可通过增值网传输,包括采购进货单、退货单、发货单、报价单、托运单、对账单、单价单、缺货通知单、付款明细表等。另外,还可在海关申报、电子对账、电子转账、保险等事务处理中传输格式化单据。

开展电子数据交换的关键是标准化问题,包括数据格式标准化和报文标准。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都是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设计数据库结构,当需要发送电子数据交换文件时,需要通过软件提取数据库中的数据,并自动将其翻译成统一的标准格式才能传输和被对方接收。电子数据交换标准主要有以下四项:网络通信标准、处理标准、联系标准、报文标准。综观电子数据交换标准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行业标准阶段、国家标准阶段、国际标准阶段。

(二)SSL安全协议

安全套接层协议(SecureSocketLayer,简称SSL)是由网景(Netscape)公司推出的一种安全通信协议,它能够对信用卡和个人信息提供较强的保护,是对计算机之间整个会话进行加密的协议。在SSL协议中,采用了公开密钥和私有密钥两种加密方法,主要用于提高应用程序之间数据的安全系数。协议的整个要领可以被总结为:一个为安装了安全套接层的客户和服务器提供事务安全保证的协议,它涉及所有TCP/IP应用程序。

(三)SET安全协议

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简称SET)是由Visa和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公司联合推出的规范。SET主要是为了解决用户、商家和银行之间通过信用卡支付的交易而设计的,以保证支付信息的机密、支付过程的完整、商户及持卡人的合法身份,以及可操作性。SET的核心技术主要有公开密匙加密、电子数字签名、电子信封、电子安全证书等。SET协议比SSL协议复杂,因为前者不仅可以加密两个端点间的单个会话,它还可以加密和认定三方间的多个信息。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风险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风险从整体上可分为两大部分:计算机网络风险和商务交易风险。

(一)计算机网络风险

计算机网络风险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风险、计算机网络系统风险、数据库风险等。其特征是针对计算机网络本身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实施网络安全增强方案,以保证计算机网络自身的安全性为目标。

另外,不论采用什么操作系统,在缺省安装的条件下都会存在一些安全问题,只有专门针对操作系统安全性进行相关的和严格的安全配置,才能达到一定的安全程度。网络软件的漏洞是进行网络攻击的首选目标。此时计算机网络风险主要有:未进行CGI程序代码审计、拒绝服务攻击、安全产品使用不当、缺少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二)商务交易风险

商务交易风险是传统商务在互联网络上应用时产生的各种安全问题,在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基础上保障电子商务过程的顺利进行,即实现电子商务的保密性、完整性、可鉴别性、不可伪造性和不可抵赖性。电子商务的形式多样,涉及的安全问题各不相同,但其中最核心和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交易的安全性。一般来说商务安全中普遍存在着以下几种安全隐患:窃取信息、篡改信息、假冒、恶意破坏。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的强化策略

在传统支付系统中,伪造现金、伪造签名、拒付支票等是商品交易中的风险。在电子支付系统中,由于知道私钥的任何人都能以买方的身份产生数字签名,连续购买行为之间的关系可以被跟踪出来,电子数字文档复制不影响原文档,所以,电子支付系统存在着与传统支付系统类似的风险,而且风险可能更大。

电子支付系统的基本安全需求可以总结为:买方与卖方都必须证明自己的支付身份;要求支付交易数据不可受到非授权的参与方的更改;确保在未经用户明确授权之前不能从该用户的账户或智能卡中提取任何现金;一项或多项支付交易数据的机密性。强化安全管理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眼:

(一)强化安全支付服务

首先,支付交易安全服务。支付交易安全服务涉及所有的电子支付系统和所有的支付手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用户匿名性、地址不可跟踪性、买方匿名性、支付交易不可跟踪性、支付交易数据的机密性、支付交易消息的不可否认性、支付交易消息的新鲜性。其次,数字货币安全。数字货币安全服务主要与数字货币相关,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防止再度花费、防止数字货币伪造、防止货币被盗。再次,电子支票附加服务。电子支票附加服务基于以电子支票作为支付手段的支付系统的特定技术,其主要内容是支付授权转账(),即使某一授权的参与方可以将支付授权转移给他所选定的另一参与方。

上述三种数字货币安全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冲突的,但在实施的同时可以达到风险与保护的平衡。例如,可以将这三种服务设置成仅当非法事件发生的时候才起作用(如有条件的匿名性)。

(二)强化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

首先,网络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服务管理、安全机制管理、安全审计管理、安全恢复管理等。其次,保密设备与密钥的安全管理。保密设备的使用,应与网络中保护对象的密级相一致。密码算法、密钥和保密协议是核心内容,同步技术和操作方式的选择也相当重要。保密设备的管理主要包括保密性能指标的管理,工作状态的管理,保密设备的类型、数量、分配和使用者的状况,以及密钥的管理等。再次,安全行政管理。安全行政管理的重点是:安全组织机构的设立、安全人事管理、安全的责任与监督等。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电子数据的特征

电子商务不是以纸张作为记录的原始凭证,而是将数据记录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磁(光)性信息载体上。电子数据极大地改变了传统书面数据的生成方式和存在方式,由于其不同于书面数据的特征,也改变了法律对其证据效力的规定。电子数据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形性。电子数据实质上是计算机存储介质中的一组电子信息,具有无形的特点。第二,不稳定性。传统的书面数据一旦形成,其形态和内容不再发生变化,除非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第三,易改动性。传统书面数据一旦生成,具有不可改动性。如有改动也容易留下修改痕迹。第四,技术性。电子数据的生成、确认、传递、储存,以及为了保证它的可靠性、安全性、完整性和可验证性等,都是建立在一系列的高技术之上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上述问题的存在也阻碍了会计无纸化的发展。如果电子数据的可靠性、机密性、完整性、可验证性得不到确定的保障,那么开展电子商务进行无纸化交易是不可能的。即使采取了现代化的网络通信手段,人们仍离不开纸质凭证。

(二)电子数据的数字签名技术

数字签名实际上是电子数据文件中一组用二进制数0、1表示的字符串。它是通过加密技术,在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经过加密、解密转换实现。基本原理是:报文发送方用散列算法从报文中生成一个固定长度的报文摘要(散列值),然后用私有密钥对报文摘要进行加密形成发送方数字签名并发送;接收方用同样的散列算法计算原报文的报文摘要,再用公用密钥对附加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如果两个报文摘要相同,就确认该报文由数字签名方发送。

数字签名可以实现以下功能:一是接收方能够核实发送方对报文签名的真实性;二是发送方事后无法抵赖对报文的签名;三是接收方无法伪造对报文的签名。也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条,才能保证数字签名的有效性、可靠性。

(三)电子数据的法律承认

完善的技术是电子数据普及使用的基础。但电子数据要得到社会的认可,首先要取得法律上的承认,使其具有法律效力。由于电子商务没有国界,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需要考虑全球普遍性,建立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已受到各国的重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范本。我国于1999年3月通过了新的《合同法》,也第一次承认了电子商务合同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然而,完善法规应注意以下问题: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数据已不同于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是取消书面形式的提法还是扩大书面形式的定义,是电子商务立法中面临的问题。根据功能等同法原理,把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视同书面形式,是目前普遍采用的做法。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涉及证据时都要求提供原件。原件具有独一无二的特征,会计上的原始凭证一般都要求是原件。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数据是记录在计算机内的一串字符,传送给接收方的也是一串字符,不可能具备独一无二的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讲,电子数据不存在“原件”问题,因此,法律需要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

电子数据(尤其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地点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在传统的商务环境中,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此有不同的规定。例如,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发出生效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到达生效规则”。由于电子数据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送,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到达生效规则更适合于电子商务活动。

签名是交易合同和单据生效的必备条件。传统的书面签字是指某具体人在交易合同和单据上亲笔写上自己的姓名或所代表的单位名以示确认,并开始承担相应责任。然而传统的签字方法无法应用在电子数据文件上。

参考文献:

1.段满珍,曹会云.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问题[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2)

2.王崇哲,王雁.实行付款凭单制有效控制购货款结算[J].商业研究,2000(2)

第6篇: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范文

一、电子货币的概念和特点

电子货币的出现是信息革命的产物,电子货币的产生和流通使实体货币与观念货币发生分离,是新技术革命和网络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有效地解决了市场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如何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的问题。电子货币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和存款,从发行处对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储存起来,须偿清债务时,使用者可以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和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此种电子数据便称之为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作为现代科技和现代金融业务相结合的产物,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1、电子货币是一种虚拟货币。它是在银行电子化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出现的一种无形货币,它采用数字脉冲代替金属、纸张等载体进行传输和显示资金,通过芯片进行处理和存储,因而没有传统货币的物理形态、大小、重量和印记,持有者得不到持有的实际感觉。

2、电子货币是一种在线货币。电子货币通常在专用网络上传输,通过Pos、ATM进行处理,也就是说,电子货币是在现有的银行、支票和纸币之外,通过网络在线大量流通的钱。电子货币保管需要有存储设备、交换需要有通信手段、保持其安全需要加密和解密用的计算机。

3、电子货币是一种信息货币。电子货币说到底只不过是观念化的货币信息,它实际上是由一组含有用户的身份、密码、金额、使用范围等内容的数字构成的特殊信息。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货币所引起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作为电子货币的物是存储于计算机或IC卡中的电子数据,那么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就是传统法律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数据电文为书面形式的一种。据此,以电子数据为物质载体的电子货币与以纸面为物质载体的纸币具有同等的效力。但是,我们认为,此种“功能等同”模式的立法只是过渡性质的立法。承认电子数据的效力固然重要,但解决电子数据的认证问题则更具重大意义。制定电子签名法,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以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包括电子货币交易的安全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电子货币安全问题

安全是银行业内部和外部每一个人都密切关注的焦点问题。电子货币增加了安全风险,将自古以来孤立的系统潜在地转变成开放的充满风险的环境。安全崩溃可能在消费者、商家或发行者任何一个层次上发生,其潜在因素包括:盗用消费者和商家的设备:伪造设备或更改存储或设备间传输的数据,或者更改产品的软件功能。因此电子货币安全问题也是立法应充分考虑的问题之一。

(三)电子货币的监管问题

电子货币的产生与发展给各国的金融机构提出了新的问题,特别是电子货币对现行金融监管制度带来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发生,以及避免出现恶性竞争和无秩序的行为,政府适度监督有没有必要成为各国比较关注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通过详尽的法律规定加以完善电子货币的监管问题。

(四)电子货币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账户依存型电子货币的流通完全依赖于转账结算,账户管理者保存其交易记录,因此对账户管理者而言,交易当事人毫无隐私可言。现金型电子货币的流通则不依赖于转账,在现实生活中谁向谁支付了多少金额,第三人并不知晓,故其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交易隐私。由上可见,目前的电子货币类型都不能像法定货币那样解决使用者的隐私保护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上和电子技术上加以完善。

(五)电子货币洗钱犯罪问题

电子货币的出现和利用,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电话线、互联网瞬间将巨额资金从地球的一端传到另一端。所以电子货币尤其是现金型电子货币,对洗钱犯罪分子具有无限吸引力,他们可以把来源于非法活动的钱利用电子货币很快转移到法律上对洗钱犯罪监管较为薄弱的国家,在那儿会更容易将这些钱合法化。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是电子货币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加强对电子货币的立法构想

(一)明确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要登堂入室,关键是解决“真实性”的证明问题,所以为了要明确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我们在立法中应当规定如下几方面电子数据的审查。

1、审查电子数据的来源,包括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过程等。

2、审查电子数据是否有伪造、篡改情形。经查电子文件上是否有电子签名,该电子签名是否完整。

3、当事人可申请有关专家进行证明。

(二)加强电子货币安全的控制

为确保电子货币的健康发展,维护电子货币支付的稳定与安全,必须在国家、行业、企业三个层面对电子货币支付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在国家层面上,应根据电子货币的发展研究、制定和明确电子货币规范化运作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电子货币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制定争端解决机制,建立损失补偿和分担机制,限制电子货币被不法分子用以洗钱和逃税等风险。在行业层面上,主要是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的多种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在企业层面上,是指电子货币的开发者、发行人对币种风险加以防范和控制。电子货币的开发者、发行人应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秩序,能够识别、衡量、监管和控制各种潜在的风险,防范违反安全规定的各种形式的侵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安全、可靠、可用的电子货币产品。

(三)加强对电子货币监管的力度

在当今的数字化,网络化时代,我们应该适时地将监管的重点转移到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层面上,将重点转移到对电子货币的发行资格的认定、电子货币流通过程中安全支付标准的审查和监督、电子货币流通规则的制定发行资格的认定、电子货币风险系统的控制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来。中央银行应建立并完善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制定外部审查评估原则和标准,修改相应的法律规范与规则;及时地研究、制定和执行有效的电子货币政策,建立安全的电子货币发行的交易体系和标准,为网上电子资金的流动制定安全标准和程序;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和网上电子支付结算中心进行资格认定,对电子货币产品开发人的科研技术实力和信誉进行资格认定;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则,防范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可能出现的系统和非系统风险。此外,货币当局对发行的电子货币也应加大监管力度。

(四)加强对电子货币隐私权的保障

要确保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受侵害,在大力发展安全技术的同时,应当加强相应的电子货币交易隐私权保护立法从而解决匿名经济交易的问题。电子货币交易的隐私权立法,应以现行有效的有关公民人身权的立法(如民法)为基础(不排除对不合时宜的条款进行修改),针对电子货币交易的特性,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条款:首先,应当明确各交易管理者负有保护消费者隐私权不受侵害的义务;其次,应规定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害时的补救措施;再次,要规定隐私权受到侵害,管理者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最后,还要明确非管理者的直接责任在致使消费者权利受侵害的解决办法。

(五)加强电子货币反洗钱方面的立法

1、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进行一定的限制。

2、建立一定的密钥托管机制,使政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获得电子货币密码技术中的私人密钥。

3、建立电子货币系统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制度及信息安全审核制度,在电子货币的运行环境上遏制洗钱犯罪。

4、在经营电子货币的机构里建立电子货币反洗钱监测子系统及反洗钱内控制度,负责向该机构所在地的银监会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记录。

5、刑事管辖权。对于利用智能卡型电子货币的洗钱犯罪,可由电子货币发行人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管辖;对于数字现金型或混合型电子货币的洗钱犯罪,可由网址所在地管辖。

第7篇: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范文

关键词:网络银行;网络安全;网络银行犯罪;网络银行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2月5日

网上银行是银行利用Internet技术,通过Internet向客户提供包括账户查询、转账汇款、自助缴费、网上支付、信用卡、个人贷款、投资理财、网上购物等服务的金融服务系统。对客户而言,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省了去银行或柜员机等待的时间,且费用较低。对银行而言,由于开办网络银行主要是利用公用网络资源,能够降低其经营成本,没有时空的限制、交易费用低且能提供多种语言的服务,可以扩大客户群,增加其市场份额。但是,网络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不能忽视的。

一、我国网络银行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技术安全问题。主要是易受计算机病毒和网银木马的攻击。尽管目前各家银行网站均采取了防火墙和网络检测等安全措施,但对于超级“黑客”来说,仍存在防不胜防的问题。由于网络银行是利用公用网络资源开办的,因此很容易受到木马侵害。这些网银木马很少单独传播:它们通常是通过已经安装在系统上的各种恶意软件组件下载到用户的电脑中的,这些恶意软件组件甚至允许别人控制你的电脑。大量的电脑受感染后被控制或劫持就形成了“僵尸网络”。一个僵尸程序(Bot)就相当于一个特洛伊木马,但它不像一些恶意软件需要下载安装,僵尸程序连同其他被感染的电脑形成一个系统。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是宙斯木马,也称为Zbot、WSNPOEM、NTOS和PRG,这是世界上最具破坏性的金融恶意软件。宙斯木马侵入用户的电脑,并等待用户登录到他们的网上银行系统,然后实时窃取详细的登录信息。它也可以修改浏览器中的合法银行网站,以获得如密码、问题答案和PIN码等额外的信息。更严重的是自动转账系统,自动转账系统是结合了已知的SpyEye和ZeuS的银行木马软件。有了自动转账系统后,不仅可以被动地窃取信息,自动转账系统还可以让网络犯罪分子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立刻进行金融交易,直接搜刮用户的银行账户。不再需要用户输入账号和密码,自动转账系统就可以让网络犯罪分子从受害者的银行账户不留痕迹地将资金转账到自己的账户中。

(二)网络银行犯罪问题

1、利用“网络钓鱼”进行诈骗。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伪装成网络银行,来骗取客户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的网站先后在互联网上被克隆,尽管域名不尽相同,但这些似是而非的假银行网站极具欺骗性,行标、栏目、新闻、地址样样齐全。如假工商银行网站.cn与真工商银行网站.cn,只有“1”和“I”之差,是很容易混淆人们的视线的。此外,犯罪分子在网上制作虚假中奖信息网站,虚假中奖信息,而中奖网站上就种植了相关网银木马病毒,当用户登陆虚假中奖网站时,用户的计算机已经被植入木马,犯罪嫌疑人利用木马病毒,偷偷修改用户的金融软件,当用户使用这些软件进入银行的网址时,修改后的软件就会自动将用户账号上的钱转移到不法分子的账号上。

2、利用网络银行进行网络洗钱。网络洗钱是指借助网上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网络金融服务,以及利用电子付款系统、开环型电子货币等电子支付工具进行洗钱的行为。与传统支付工具相比,使用网络交易系统和电子支付工具,洗钱犯罪分子不需要直接面对银行职员,反洗钱机构根本无法对交易者和资金的交易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即使监控到也很难根据截获到的数据流,查找到真正的洗钱者。

(三)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相继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但随着网络银行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我国目前的有关网络银行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还存在很多漏洞:一是网络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如网上支付与结算等,多采用电子合同形式,这种形式需要用数字签名的方式来完成,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因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在责任认定、责任承担、责任免除、仲裁结果等方面难以界定法律关系。二是网络银行模糊了国与国之间的自然疆界,其业务和客户随互联网的延伸可达世界的任何角落。如跨境网上金融服务的交易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性、服务和交易合约的合法性、品牌与知识产权问题、境外信息的有效性与法律认定、网络银行的客户为非本国居民时所存在的语言选择的合法性等问题,比较模糊。三是对利用网络银行诈骗、洗钱等网络犯罪分子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事后如何判定损失程度等法律问题还没有界定。

二、我国网络银行稳健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网络银行的网络安全。加强信息产业、工商企业、银行及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安全技术和硬件设施。可以把网络通信技术和现代密码技术结合起来,使网上购物支付更加便捷、安全。加快网络加密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应用,包括防火墙、乱码加密处理、系统自动签退技术、网络使用记录检查评定技术、人体特征识别技术等,及时准确地在客户和银行之间传递正确的信息,同时防止非授权用户(如黑客)对网络银行所存储的信息进行非法访问和干扰,营造一个可以信赖的网络金融环境。此外,建立动态监控体系,对网络银行实施实时入侵检测,限定密码出错次数,网上交易限额控制,为客户提供短信报警服务,及时监控和掌握网上账户的资金动态,让客户放心使用。此外,客户应该安装正版杀毒和防火墙软件并及时更新,定期查杀木马和病毒,不要查看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不要登陆一些不健康的网站,防止计算机病毒或黑客入侵计算机。

(二)网络银行犯罪问题的防范

1、针对“网络钓鱼”诈骗问题。一方面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教育。要求每个现有的和新的网上银行客户,都应该在登录账户之前在银行的网站上至少看一次关于介绍网上银行安全的视频。视频应当展示出在应对网络犯罪者和危险情况的各种策略,当然这些情况都是用户在网上可能会遇到的。此视频应定期更新并持续收录最新的危险信息。当有可用的已更新视频时,所有客户应被提前告知。通过此类视频,以增强客户的安全防范意识,要防止自己网络银行账号及密码流失,上网时应设置好电脑安全措施,要认真检查银行网址是否正确,不随便点击恶意网站;另一方面银行应及时监测或通过开通“网络钓鱼”举报,发现和关闭仿冒的钓鱼网站。中央银行也应尽快建立起权威性的网络银行信息披露中心或网站,供客户查询合法的网络银行名单及相关资料,防止金融欺诈与诈骗。

2、针对网络银行洗钱问题。一是建立电子银行业务支付交易自动报告系统。利用计算机系统,设定相应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指标,运用高度自动化的电子交易自动报告系统,甄别电子支付工具交易中的各类人民币和外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并能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网,以利于及时监测分析和甄别洗钱犯罪及洗钱行为;二是完善交易纪录信息的保存。由于网上银行采用的是无纸化交易,对于交易纪录信息的保存方式存在一定的缺陷,银行很难对其资金进行监控和分析。因此必须对交易记录信息保存做出明确规定,完善网上银行业务交易纪录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核查时能够及时还原交易信息,防止洗钱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立法与监管

1、成立专门机构,对网络银行的设立、管理、具体业务功能的实现及硬件和软件系统的应用等进行研究,为网络银行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和指导,并利用网络等先进技术进行非现场监管。此部门还应负责对网络银行进行定义与诠释、制定信息统计报告规范、进行协议比较与推广、进行信息披露、法规审查、制订风险防范预案等。

2、应加快制定相应的指导性规范,在不影响网络银行发展的前提下,对现有网络银行进行初步梳理,登记备案。建立并完善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制定外部审查评估原则和标准,对现有的相关金融法律规章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如修改《反洗钱法》、《合同法》、《电子签名法》以及制定《网络银行法》等。明确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时处理的法律依据。巴西国会参议院2012年11月在审议新的《刑法大典》时,首次把互联网犯罪列入刑事犯罪范畴。新法对入侵电脑、窃取密码和违法封锁网站等行为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和定罪。我国也可借鉴巴西,调整《刑法》,把互联网犯罪列入刑事犯罪范畴,并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使得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事后如何判定损失程度等法律问题得到界定。同时,补充有关境外网上金融服务交易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性等方面的规定,并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

主要参考文献:

[1]王佳莹,有关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思考[J],时代金融,2012,12

[2]李凌,网络支付洗钱风险探析[J],金融发展研究,2012,7

第8篇: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范文

1提高效率,简化贸易过程国际贸易的信息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人员、资金、材料、商品的调节,能够充分发挥出网络资源的优势,可以采用标准化、电子化的格式合同、提单、保险凭证、发票、汇票、信用证等,使得各种相关单证能够在网络上实现瞬间传递,节省了信息传递时间,减少了纸张录入数据的错误率。据统计,使用EDI处理单证的费用是使用书面形式费用的十分之一,使文件传递速度提高了81%,降低了文件处理成本为38%,减少40%因差错造成的损失。2降低贸易成本国际贸易往来中,花费的成本往往主要是指买卖过程中所需要的信息搜寻、合同订立和执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国际贸易信息化使得贸易过程中的贸易信息搜寻极大地提高准确率,降低信息搜寻成本,节省人力资本,降低人工劳作费用成本。根据美国《福布斯》统计数据表明,贸易信息化可以节省企业交易成本的5%~10%。在国际贸易信息化里的贸易流程步骤明显比传统的贸易流程减少约为15个步骤,使得贸易成本明显减少平均约12%。3拓展贸易模式信息化形势下的国际贸易采用网上洽谈、网上订货、网上谈判等的新特点,出现了一个“虚拟市场”,贸易信息化通过“虚拟”的信息交换,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开放的、立体的市场空间,将全球信息资源进行整合,突破了原有的地域限制,进一步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同时,由于信息化的条件和方式,传统商品贸易模式可以拓展到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劳务贸易和信息贸易等多种贸易模式。

二、国际贸易信息化方式目前存在的问题

1交易安全性不高国际贸易中信息化中,由于依赖并使用的是现代化的以计算机为主的智能化工具,所以在交易中就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一是信息的泄露,商业贸易往来数据被篡改,失去其应有的真实性;二是身份的识别,有时候可能无法判断所进行签名或者谈判的就是正需要的合作人,会存在被黑客袭击的可能;三就是信息的破坏,有时候网络或恶性攻击会将完整的信息省略掉部分内容,或者存在漏洞,部分消息不能全部接收,被过滤掉等情况都有可能存在。2支付安全性不高随着电子支付工具的广泛使用,影响电子支付工具的作用因素繁多且错综复杂,安全性问题是不容小觑,技术问题、经济问题、法律问题、信用问题和观念问题等都对电子支付工具系统产生作用,由此引发的安全性问题不容忽视,这种数字形式的电子签名很容易被他人模仿或破译,并且在网络传输的过程中极有可能被他人截获或篡改。3税制问题国际贸易信息化完全不同于传统国际贸易,目前世界各国对贸易信息化的征税标准不同,如美国对贸易信息化实行全面免税制度,欧盟则采取“清晰与中性的税收”制度,即意味着对在互联网上从事交易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征收增值税,不征收额外税。但是在发展中国家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于这种网络贸易交易没有明确清晰的政策。

三、关于提高国际贸易信息化效率的建议

第9篇: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范文

【关键词】金融电子化 非现金支付 工具 研究

一、现行非现金支付环境特点

(一)支付工具种类多,未形成统一规范

依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目前我国非现金支付工具以“三票一卡”为主体,包括支票、本票、汇票和银行卡,其他支付方式包括汇兑、委托收款,此外,其他新兴支付服务,如ATM、POS、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新型支付方式作为支付工具或方式得到大力推广,然而这种以列举方式归类的方法未能很好体现支付工具本质,在立法和制度上较为分散,存在“各管一摊”局面。

(二)票据业务结构不平衡,功能重叠与应用难现象并存

一是银行本票功能重叠。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本票除使用范围、提示付款期与银行汇票有所区别且无实际结算金额外,与银行汇票无实质区别。二是银行汇票业务发展不平衡。目前各类银行汇票使用范围、资金到账日期、清算方式各不相同,不利于业务推广和统一管理。

(三)支付工具清算平台多,市场参与主体不丰富

目前,支付清算网络体系与其他系统功能重叠,多级跨行清算,同城清算系统等模式并存,银行卡支付系统自成体系,同时,存在不同地区及机构单独建立运行相关清算系统,同一支付工具由于清算平台不同其资金到账速度差异明显等现象。此外,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参与主体还不丰富,如缺乏专业组织,多数清算系统功能运行专业化不足,隐含较大风险。

二、改革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有利条件

(一)不断完善的支付系统等基础设施保障了支付工具体系发展

近年来,全国性支付清算网络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作为资金运动的大动脉,适应同城、跨区域及全国经济往来需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设的行内支付系统,在提升业务处理能力的同时成功接入现代化支付系统形成全国性支付服务网点;银行卡支付网络实现了银行卡联网通用。此外,2010年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推广运行进一步满足了当前现实需求。

(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启了票据电子化的尝试

电子化非现金支付是非现金支付工具发展的必然趋势,2007年6月,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推广运行,支票处理实现部分电子化。2009年10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成功上线运行,实现了商业汇票业务电子化,为银行汇票、支票电子化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三)发达国家和地区支付工具发展模式提供了有益借鉴

从国际通行情况看,当前发达经济体支付结算工具主要包括支票、贷记转账、借记转账、借记卡、信用卡和其他零售支付工具,支付工具发展趋势包括:一是逐步减少使用支票;二是电子支付发展迅速,特别是卡基支付、网上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发展较快;三是支付清算系统基础设施得到强化。

三、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改革的预期目标

(一)改革目标

调整现行支付工具规范,丰富支付工具种类结构,完善配套清算系统及管理制度。

(二)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1.贷记转账。随着电子技术不断发展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推广运行,以网上银行、卡基支付为主体的新型电子支付方式得到更快更好发展,也必将完善我国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业务结构,推动贷记转账业务成为使用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2.借记转账。目前,委托收款方式主要处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和银行票据委托收款,前者已经取消跨行纸质凭证的传递,除行内系统处理外,均已经纳入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而跨行银行结算票据的清算方式较多。随着支付密码推广及电子票据系统运用,银行结算票据均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实现资金清算,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可以取消。

3.票据业务。(1)支票。转账支票由付款人提交开户银行的支付方式等同于贷记转账,为规范非现金支付工具分类,应由付款人使用贷记凭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大小额支付系统等进行清算。此外,跨行转账支票可通过三种方式进行清算:一是维持现有模式,由各地同城票据交换所分流清算绝大部分支票业务,异地转账支票通过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小额支付系统进行清算,并禁止签发50万元以上支票。二是推行支付密码,通过出票人购置支付密码器、委托银行柜面和自主在网上银行编码等方式加编支票支付密码,并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票清算,实现支票票据截留,但业务处理量较大,支付风险较高。三是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成功运行基础上,推行电子支票,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资金清算。(2)汇票。一是银行汇票。推行全国统一的银行汇票,加编密押,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进行银行汇票资金清算,实现全国汇票“见票即付”。在条件成熟时,推行电子银行汇票系统,实现无纸化银行汇票处理。二是商业汇票。纸质商业汇票通过委托收款方式,由付款人开户银行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以贷记转账方式进行清算,随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运行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可逐步取消纸质商业汇票,更多应用电子商业汇票,并直接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进行商业汇票资金清算。

(三)支付清算系统与法规建设

1.建设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一是全国性跨行支付清算系统。包括大额支付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外汇交易领域的外汇支付交易系统以及支持开放性网络支付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等。二是专业支付清算系统。由专门的支付清算组织负责运行,包括银联公司运行的银行卡清算系统,区域性专业组织支付清算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等。三是支付清算支持系统。建设全国统一的支付信用查询系统,提供统一查询平台。

2.完善支付清算法规。一是制定完善贷记转账、借记转账、票据、支付卡的基本法规,明确各类支付工具或支付方式的法律定义和实施规范,规范支付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资格、条件和职责,明确各类支付工具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二是完善重点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法规,明确业务处理手续和处理办法等制度,建立风险管理预案。三是完善支付信用管理制度。

四、改进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的措施建议

(一)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制度保障

对现行《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支付结算法规修订完善,解决融资性票据、电子票据、票据影像截留实务问题,制定专门的重要支付系统运营、管理的法律制度,对“结算最终性”、“轧差合法性”等关键法律问题明确定义。

(二)加快支付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应用

加快开发建设第二代支付系统,进一步丰富系统功能,提高清算效率,支持引导大小额支付系统在相对落后地区银行机构的延伸覆盖,大力推广贷记转账、借记转账支付结算工具;出台激励政策,加大相对落后地区ATM机、POS机、自助银行等布放力度,切实改善用卡环境,支持中小法人金融机构拓展应用以网上银行为主的电子支付平台,大力推进卡基支付和网上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加快电子商业汇票的推广应用,逐步推进电子支票、电子银行汇票系统的建设。

(三)完善支付结算监管机制,强化支付风险管理

规范我国支付结算管理体制建设,充分发挥中央银行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作用,引导各类非现金支付工具规范发展;加大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加大对信用卡欺诈、伪卡欺诈等银行卡案件和支票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净化社会信用环境;强化对新兴支付清算组织和新型电子支付手段、电子货币监管,全面防范支付清算组织资金等各类风险。

(四)完善支付工具定价机制,促进支付体系科学发展

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调整完善非现金支付工具及与之相关的各类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推动建立适应各类经济主体、多种经济活动和居民居家服务需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的形成,促进我国支付体系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于爱东.“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推广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当代经济》,2008(1)(下)

[2]刘学杰.“现金投放与非现金结算相关性研究―兼谈现金结算向非现金结算转换”.《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1).

[3]董国滨.“银行卡的普及对现金支付方式的替代作用及其影响的研究”.《黑龙江金融》,2008年特刊.

[4]周金黄.“支付体系发展趋势与中国支付体系的未来发展”.《上海金融》,2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