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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的特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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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的特征

第1篇:电子支付的特征范文

有人说,2005年是电子支付元年,而2006年则是支付市场充满悬念的一年,同时也是充满生机和“厮杀”的一年。2004年以前,中国市场上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大约是10家,如今已经达到50多家,包括Yeepay、中国银联Chinapay、首信“易支付”、支付宝等。

可以说,这是相关政策尚不十分明朗的情况下,市场处于自发上升期时不可避免的“混乱”局面,这也验证了市场需求正在觉醒并逐渐变得多元化。

在政策法规和市场趋势的双重作用下,如果说以前电子支付处于1.0时代――以单纯支付网关为业务特色的话,2006年则是支付2.0时代的发端,以多元化平台和按需支付为业务的主要特征。2007年,电子支付逐渐走向成熟。

电子支付迎来两大拐点

从1998年招商银行开通网上银行算起,纯网关型支付业务经过近7年的发展,已经成为目前市场份额最大的支付方式。然而,这种定位为“中间件”或“插线板”的业务模式,技术门槛很低,显示出同质化竞争的倾向。

艾瑞市场咨询最新的调查数据预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的电子支付行业将快速增长。2005年,中国电子支付的市场规模为164亿元,年增长率高达122%; 2006年这一市场规模将达330亿元; 到2008年市场将会突破1000亿元。

电子支付市场的迅速扩大,随即带来了人们支付需求的日渐丰富,而纯网关型支付――一种缺乏增值服务的业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从2006年开始,电子支付进入了2.0时代。

所谓的支付2.0时代,首先在市场角色上有了明确的界定,即非银行的金融增值服务商。2.0时代的支付摆脱了纯技术平台的形象,上升为一个提供完整的支付解决方案乃至电子商务解决方案的市场主体。

一方面,支付平台日趋多元化,互联网、手机、固话、小灵通等都成为支付终端,电话支付、手机支付、会员钱包支付、短信支付等全新的电子支付概念和应用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出现了将支付本身嵌入行业发展的例子,提供具有行业特性的支付模式。在这一方面,除了能为企业解决支付问题之外,也为企业提供了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品质的契机。

与电子支付1.0时代相比,2.0时代在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双重作用下呈现出了6个显著趋势:政策规范化、市场良性化、手段多元化、服务增值化、应用行业化和需求定制化。与这6大特征相互呼应的就是两大拐点的到来。

一是政策拐点。2005年10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向社会公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活动提出了指导性要求。如今,全国几十家电子支付公司紧盯央行,期待着《电子支付二号指引》的。二号文件尤为引人关注,因为它将包括对电子支付公司资质、服务以及风险控制方式等一系列方面的规定,并很可能因此决定电子支付企业的命运。

中国人民银行酝酿许久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牌照发放问题也将于不久后揭晓。从这个角度看,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电子支付将被正式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并由此将支付市场的发展引入理性和规范的轨道。

二是市场机遇的拐点。这其中包括传统行业走向电子商务、行业应用大规模爆发以及终端市场觉醒三大内容。

进入按需支付的新时期

目前,能否帮助客户实现按需支付成为衡量支付企业是否具有核心价值的重要依据。

首先,支付需求不再局限于互联网,而是广泛地向传统行业渗透。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的提高,现金的使用频率呈现出降低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传统行业向电子商务迈进,比如教育、出版、旅游行业,它们都需要电子支付的支撑,以便构建一个完整的电子商务循环链条。

其次,2006年支付行业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应用日益以行业需求为导向。大规模的电子机票全面取代纸制机票,为电子支付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并带动了固定电话等离线式电子支付的蓬勃发展。这也是行业变革首次引发的电子支付的大规模需求,这就要求各家支付企业根据行业特征来规划相应的支付产品,而不是简单地提供一个接口。

第三,电子支付正逐步走向个人。在美国等电子支付发展得比较成熟的国家,2/3的电子支付交易额是由个人用户带来的,中国也正显示出相同的趋势。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水费、电费、煤气费、手机费的缴纳,都开始与电子支付挂钩。

这些变化都给电子支付带来了市场机遇,支付企业必须做到“按需支付”。一方面,支付企业要提供一个多元化的支付平台,整合线上、线下多种支付方式,让消费者通过不同的支付终端与商家联通。另一方面,向用户提供围绕支付的增值服务,比如如何帮助商家甚至是整个行业走向电子化,如何优化商家的业务流程,如何帮助商家进行市场推广等。

目前,中国的商家和消费者对电子支付还比较被动,主导需求的仍然是电子支付服务商。电子支付服务商因此承担着诸多重任,包括发掘行业、企业需求,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并带动相关行业和企业商业模式的改变。

在安全与需求间取舍

艾瑞咨询对1290位网民进行的网络调研显示,导致网民不使用网上支付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担心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占到66.1%。其次才是办理过程麻烦、商家不支持网上支付等因素。

安全问题,一直伴随在电子支付的左右。从另一个角度看,人们关于电子支付安全问题展开的异常火热的讨论,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或者正在使用电子支付,或者正在关注电子支付,希望能够享受到电子支付带来的快捷生活体验。

第2篇:电子支付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电子支付;现状与发展;展望

一、我国电子支付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总体来看,我国电子支付系统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大部分银行无法提供全国联网的电子支付服务;在实现传统支付系统到电子支付系统的改造过程中,银行间缺乏合作,各自为政,未形成大型的支付网关,电子支付结算体系覆盖面较小;电子支付业务的标准性差,数据传输和处理标准不统一;电子支付的法律框架亟待健全、完善等等。此外,我国电子支付系统的发展还受到来自社会信用制度等因素的限制。信用是电子支付发展的关键前提之一,但从我国目前的信用制度现状看,社会整体信用制度不够健全,严重影响到市场主体对电子支付安全性的认知程度的提升;同时,基础通信设施不发达、信息化程度较低等因素的制约,电子支付系统的发展可谓任重而道远。从电子支付系统的供给者来看,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尚未介入,主要是一些商业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下属机构,如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演变而成的中国银联。目前如果使用不受发卡银行限制的电子支付系统,最好的选择是中国银联的电子支付体系与机具,它已被全社会所普遍接受。

在我国电子支付中,银行卡支付和网上支付已经成为主流。银行卡消费初步实现了从“借记卡消费”向“信用卡消费”的延伸。银行卡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日益突出。同时,银行业将传统的现金管理业务通过因特网延伸到了客户的办公室所取得的成绩,反映了银行业与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合作成果。就我国支付体系发展全局来说,我国电子支付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从我国宏观经济发展战略部署看,扩大消费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也会拉动支付服务市场的快速发展。因此,电子支付的快速发展必将成为我国支付服务市场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外电子支付现状与发展趋势

目前,全球电子支付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具有电子支付工具层出不穷、分工日益专业化以及向综合化发展与渗透的特点。纵观国外电子支付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可以看出电子支付发展的格局与趋势。

(一)国外电子支付现状

目前国外电子支付正处于成熟的高速发展期,根据支付系统供应商ACI与金融分析公司Global Insight合作的研究报告指出,目前全球电子支付年交易量达到2100亿美元,2010年将翻1倍,复合增长率是各地区GDP增长率的4倍。根据报告中的论述,2004年至2009年,全球各种类型电子支付交易复合增长率达到12.9%,同期79个国家平均GDP增长率为3.2%。同时全球电子支付也并不是均衡发展的,其中发展速度最快的是西欧和亚太地区,增长率分别高达21.6%与19.2%,而北美这样的电子支付发达地区即使基础设施水平较高其增长率却只有12.3%。

世界各国电子支付在发展程度上存在较大的差距,但在发展的道路上,可以归纳出全球电子支付的共有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电子支付工具层出不穷

目前,电子支付技术正处于前所末有的变革洪流中,手机、生物识别、预付卡等这些层出不穷的手段似乎都在影响着末来支付方式。明天我们会应用什么技术,今天我们无法知道。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新兴的支付工具必须更为方便、易于使用,同时比现有的支付工具更能节约成本。这些都将推进电子支付产业的进化,向更高级、更专业化、更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2)电子支付产业分工日益专业化

电子支付产业是一个规模经济产业。因此,随着产业的不断发展和竞争的优胜劣汰,在每一个分工领域,基本都形成了垄断竞争的局面。具体说来,这种规模化、国际化发展的趋势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金融服务全球化的需要;二是规模经济的需要。电子支付产业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而且由于技术变化的不确定性,对新的电子支付工具的投资具有较大的技术风险。要从新的支付工具中获得投资收益,需要一定规模。这促使各个产业主体不断扩大规模,走国际化发展的道路,力争建立电子支付的国际品牌。

(3)电子支付趋于综合化发展

电子支付趋于综合化发展与渗透,发展目标是多重性的。电子支付具有方便、快捷和安全的特征,改变了传统支付方式依靠纸质支付工具传输时间长、环节多、效率低、差错率高等不足,大大提高了支付效率。电子支付还提高了经济质量和运转速度,电子支付产业已广泛渗透到商业、服务业、电信业和航空旅游业等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转速度,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同时电子支付产业的发展也优化了产业结构,电子支付可以把消费者的信息完全无误的反馈给生产企业,帮助生产企业改善产品结构和品种结构,合理安排生产,提高生产使用率。电子支付产业也促进电子信息制造业的发展。电子支付产业对电子信息产业、计算机及软件产业、网络通信产业、自能机械产业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促进了这些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和规模的扩大。

(二)国外电子支付发展趋势

首先,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电子支付已经形成了明确的分工合作格局,发卡、转接、收单等各个领域都有专门的参与主体各司其职,例如银行专注于经营发卡业务;银行卡组织机构专注于发展通用的支付渠道网络等等。他们在各自的分工领域进行专业化的运作,不断地构建和形成在该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取得了卓著的经营成效。其次,由于电子支付产业是一个规模经济产业,在每一个分工领域,基本都形成了垄断竞争的局面,除网络运营和收单之外,在发卡领域这种格局也非常明显。最后,在分工合作的同时,各参与主体又纷纷向其他业务领域进行渗透和融合,以便更加维持和巩固其原有的核心竞争地位。归纳起来,电子支付的发展将呈现出以下趋势:

(1)电子支付替代纸质支付(如钞票和票据)的趋势不可逆转,电子支付交易量和交易金额在总体支付交易量和交易金额中所占的比重将不断增大,电子支付在支付体系中的地位将日益重要。传统落后的支付方式必定会脱离支付系统,新兴的支付方式会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2)电子支付的形式将呈现出多样化。支付工具的电子化和支付系统的电子化已成为电子支付的表现形式。同时电子支付的具体形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生物识别、智能卡、移动商务等众多新兴的出现,为电子支付市场提供了个性化的支付服务产品。

(3)电子支付总体上朝着安全、高效、便捷的方向发展。高效、便捷、迅速是电子支付固有的优势。同时,随着安全认证技术的使用和相关法规制度的完善,电子支付面临的运行风险和法律风险也逐步得到控制,因而整体上不断变得安全。

三、对未来电子支付的展望

随着手机的普及,特别是手机通讯3G时代的到来,未来利用手机或间接利用手机实行网上缴费将成为可能,未来或许通过注册捆绑银行卡卡号、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客户将不是“持卡”消费,而是“持手机”消费。电子支付在克服其自身的弊端的同时,在日常生活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波,孟祥瑞.网上支付与电子银行[M].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8).

[2]徐明,张祥德.电子支付研究综述[J].计算机技术与发展,2007(9).

第3篇:电子支付的特征范文

关键字:移动互联网 电子支付 现状分析

1、移动电子支付优势

1.1相较于网上支付,移动电子支付体现出两优势。其一是手机便于携带。移动支付不会受到时间和地点等因素的限制从而影响交易。其二是客户群体在积极扩张。在人们平常的生活工作中手机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工具,这促使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桌面互联网,并且人们已经无法预期其巨大的应用规模。

1.2对网络营销平台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以支付宝手机钱包为例,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关于淘宝的统计数据可知,在2015年春节时期支付宝无线支付交易量同比增加了20多倍。40多万用户在一天利用手机进行支付,增加速度非常惊人,有效支撑了庞大的手机淘宝交易,逆向驱动了2800万人通过手机对淘宝实行访问。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超过八成都是实物。新型支付方式促使交易虚拟物品的发展,虚拟商品市场规模在淘宝中已经达到了数千亿元,同时还在逐步增加。

1.3形成了移动支付产业的结盟,借助于打破支付、通信、智能卡等行业壁垒,统一组建一个能够互通有无、密切协作的沟通平台。结合各方积极推出基于金融账户、利用ISO相关非接触通信的国际化智能手机卡支付业务,并且统一编制与我国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移动支付平台与技术措施。

2、我国电子支付的现状

电子支付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

随着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以其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快速崛起,这使得电子支付成为当今中国的主流支付方式。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结果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到3.59亿,较2014年底增加5455万人,年增长率达18%。,可以看出我国电子支付的发展处于不可逆的趋势。然而,发展的同时也存有问题,这值得高度关注。

3、移动电子支付存在的问题

3.1 移动电子支付安全度极低

由于移动电子支付是用户和商家利用无线网络传输,势必会对人们造成安全困扰。针对这一问题,我国也正在逐步解决,例如通信产业与金融机构已经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资金保证信息安全,保障交易业务的过程中,逐层保护金融系统和通讯系统,积极比较用户资料、发送和接收的信息,任何可能产生的错误或者可疑信息都会被认为无效而终止交易。

3.2 移动电子支付信誉风险

在我国调查手机用户的过程中,超多40%的用户怀疑移动电子支付,65%的用户不会应用移动电子支付发送自己的相关资料,超过90%的手机用户均收到过诈骗类短信。由于手机是随身携带的设备,经常会出现丢失和损坏问题,因此泄露个人信息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是移动电子支付业务最关心的问题。事实上,由于许多移动电子支付通过绑定信用卡的形式进行支付,使信用卡的使用频率不断增加,且处于多变的使用环境中,这样形成了巨大的泄密和丢失风险。

3.3 有关法律制度的缺乏

当前,由于我国移动电子支付业务还是发展初期,竞争日常激烈、利益关系复杂,缺少完善的法律法律保护措施,交易彼此的权利义务也是模糊不清,导致移动电子支付出现了法律风险。

4、电子支付健康发展的建议

4.1安全风险方面

4.1.1 防范钓鱼网站

首先用户应提高个人安全防范意识,在手机和电脑上安装防护软件;其次不浏览陌生网站,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再者尽量避免在公用的电脑上进行网上交易。而政府则需要提高网上监管能力,严厉打击钓鱼网站。

4.1.2 防止身份信息被盗用

用户不能为了方便,就把密码设置成本人生日、身份证号码或电话号码等,相反应尽量把密码设置得复杂些。防范用户身份被冒用的关键是银行,银行方面可通过提高用户身份验证技术,来确保用户的合法性。当发现用户身份被冒用,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

4.1.3 防止篡改支付数据信息

为了保证电子交易过程所传输的支付信息不被中途篡改,可以采用数字证书。数字证书是互联网中标志通信各方身份信息的一串数字,提供了一种在Internet上验证通信实体身份的方式。数字认证可根据数据的来源进行鉴别,保证信息是经过确认的发送者所传送。

4.2 信用机制方面

4.2.1 建立交易双方信用评估机制

据现实调查显示,71.1% 的企业和 64.2% 的个人用户进行网络交易时定会关注卖方的信用评价指数,这就完全证实提高电子商务诚信度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增强企业自身的信用度 ,因此,应建立和健全公正、严格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建设为政府管理部门 、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支付信用信息特别是票据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支付信用信息系统,为落实账户实名制,可与公安部合作,建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转接平台,面向全国所有的商业银行提供公民身份信息核查、查询功能 。

4.2.2 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信用保障机制

为促进各监管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信用保障机制是关键。因为明确统一的信用机制,可以将各监管部门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然后向社会大众公布各个企业、机构的信用程度,通过加强社会监管力度来保障电子支付的安全进行。

4.2.3 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评级机制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记录得知其服务质量,作出合理分析和适当评价,然后进行全面比较,划分信用等级。用户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等级做出合理选择,同时激励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断改善自我经营状况,以此提高信用等级。

4.3 法律法规方面

4.3.1 完善监管部门法律法规

通过法律法规来规定各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合作、协助的关系,避免问题出现时互相推卸责任。其次,还应提高电子支付市场的准入标准,对参与者进行严格把关,避免出现良莠不齐的情况,给电子支付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4.3.2 落实消费者权益保障

消费者权益在电子支付过程中未得到应有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侵犯消费者隐私。针对消费者隐私被侵犯,需进一步明确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其具体内容,明确侵犯消费者网络隐私权应负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加大对网络隐私侵犯者的法律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4.3.3 明确各方法律关系

目前,电子支付的参与方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我国的《消费者权益法》《合同法》等,并没有明确各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政府可以出台一项专门法律来明确各方法律关系,消除各方信任危机。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可以在《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在不同的关系体系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通过法律法规保证电子支付的安全性。

总之,随着手机用户的大量激增,一种创新的支付方式应运产生了,这就是移动电子支付。其有效继承发展了传统金融非接触、安全性能、多应用等优势,并且突出了存储空间巨大、计算能力较强、线上线下互相融合的特征,很好糅合了智能移动终端、移动通信技术和金融受理网络,进一步产生了全新的移动金融服务,这也是金融“互联网+”的一种展现。本文通过认真研究移动电子支付的发展情况,对其发展过程中的优势和问题详细进行了梳理,最终畅想了移动电子支付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张桂龙.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移动支付研究[D].同济大学,2007.

第4篇:电子支付的特征范文

用户体验颠覆支付生活

如今,去银行办理柜台业务,往往要在银行门口领取一张排队等待的号码单:运气好的,在你之前等位的人数会在50-100之间;运气不好的,会很不幸地看到自己前面至少有200人在等位。不过,为了解决这个头疼的问题,银行也在想办法――很多银行的网点,利用电子银行做了大量的分流,以此来解决银行网点排队的问题。例如,在银行网点摆放的自动存取款机,和用于缴纳水、电、煤气等费用的机器。显而易见,能用机器完成的业务越多,到柜台等号办理业务的人就会越少。

电子银行功能的不断优化和日趋完善,让个人对网银的使用深度也不断增加。据《2011中国电子银行调查报告》显示,2011年个人网银用户比例为27.6%,个人网银用户发展态势呈连年持续增加状态。而在企业网银方面,企业用户对网银的使用率和活跃度也得到了进一步普及,网银越来越成为众多企业日程运营的首选。相关数据显示,2011年,平均每家活动用户使用企业网银替代了60.3%的柜台业务。在全国企业网银用户中,活动用户比例达到了87.6%;企业网银交易用户比例为75.9%,同比增长了8.6个百分点。

电子银行除了对银行网点分流有一定作用,也使得人们的网络购物过程更加便捷:一次点击,就能将商品加入购物车,一次点击,就能完成在线支付。

如此低碳节能的消费方式,让人爱不释手的同时,更推动了电子银行网上支付业务的崛起。

据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第三季度,我国电子银行网上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6197亿元,同比增长高达130.7%,环比增长34.8%。其中,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5643亿元,占据电子支付业务的九成以上。

另外,手机银行业务也初绽蓓蕾。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1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手机银行客户比上一年末增长30.8%,交易金额同比增长3.9倍;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客户比上年末增长32.93%;招商银行手机银行交易金额同比去年增长574.17%。这些数据表明,手机银行业务的增长之快速,远超过其他电子银行业务。

然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手机银行实现的支付行为,并非电子支付的全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电子支付的解释,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自动柜员机交易等。今后,移动支付或将成为电子支付行业的新宠儿。

支付安全成难题

作为建立在虚拟网络技术上的电子支付手段,虽然省去了与柜台业务员面对面的繁琐对接,但是,互联网和计算机的开放性,也给电子支付带来了安全隐患。

日前,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樊爽文在“2011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表示,近年来,在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和各个商业银行的共同努力下,电子银行信息安全工作不断加强,放心安全使用网银的意识渐入人心。

“电子银行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是安全。”樊爽文指出,电子银行的支付安全漏洞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来源于电子银行内部,二是来源于电子银行消费者本身,三是来源于网络第三方。“目前最突出的,主要是来源于网络第三方的安全威胁,包括网络钓鱼、黑客攻击、植入木马程序等,这些风险事件严重影响了客户使用电子银行的信心,威胁着客户资金安全和银行资金安全,成为制约电子银行发展的重要因素。”

近两年,由于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致使病毒集团和黑客们把网购用户当成了主要攻击对象。根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的统计,从2010年开始,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趋利化特征明显,大型电子商务、金融机构、第三方在线支付网站成为网络钓鱼的主要模仿对象。

据了解,2011年,电子银行安全案件主要集中在网银“钓鱼网站”和借记卡、信用卡盗刷两项中,这些案件的相同之处都在于信息的泄露,导致客户的网银、借记卡、信用卡信息被复制,从而被盗刷。另外,网络诈骗集团还会采用低价商品为诱饵进行一对一的诈骗,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给网购用户发送虚假链接或图片的方式,诱骗网购用户进行支付,从而非法获取资金或者用户的银行卡账号、密码等信息。

对于电子支付的安全担忧,银行也在加强电子银行安全性控制,如电子密令、USBKey的使用以及多环节的身份验证,但这些措施并没有解决电子银行安全的根本问题。一位在央行做过支付系统开发的工作人员曾表示,硬加密要优于软加密,就是用U盾要比普通认证安全,但是U盾同样存在被病毒攻破的可能。

多方合力 促支付产业安全

据易观国际日前的《中国第三方网络支付安全调研报告》显示:目前,“账户密码被盗”和“遭遇木马钓鱼”已成为电子支付的“头号大敌”,造成资金损失的占比分别达33.9%和24%。

虽然目前开发出了诸多技术上的电子支付安全措施,但仍有不少用户的电子信息还处在危险边缘。例如,犯罪份子通过十分低级的钓鱼网站就能把客户的口令骗到手的情况经常出现。由此可见,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樊爽文在“2011中国电子银行年会”所说的来源于网络第三方的电子银行安全问题,单纯靠技术保证是难以满足的,或许,国家加大对于电子支付行业监管力度,排除不安全因子,会是一个不错的举措。

其实,监管已经在发力。2011年,为了保障电子银行的安全,国家相关机构除了在技术上推出相关的电子支付安全工具之外,最重要的是对第三方支付加大了监管力度。如今,从事第三方支付的企业要通过申请、公示、审核等流程获得支付牌照,才能合法运营,这也加强对支付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约束和监督。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针对造成危害较轻的网络犯罪进行惩治的法律法规,这是在今后仍需继续完善的地方。

那么,当前该如何保护用户的网上“钱包”呢?最重要的,是要提高用户自身对电子支付安全的防范意识。

用户在使用电子银行支付时,应注意使用安全工具。根据易观国际的《中国第三方网络支付安全调研报告》显示,今年9月份,针对中国内地和香港品牌的钓鱼网站数量达到5734个,而1月时这一数字仅为18;第二季度,针对中国品牌的钓鱼攻击次数已占到全球总量的10%,仅次于美国的58%和英国的15%。目前,担心会遭遇“木马钓鱼”和“账户被盗”的电子支付用户,分别占55.7%和55.6%。然而,安装数字证书的用户仅占14.9%,申请使用手机动态口令的占21.4%,用支付账户绑定手机账户动态提醒的占24%,使用比例最高的U盾和动态密码的总安装比例仅为47.2%。

那么,对于那些尚未使用安全工具的电子支付用户来说,又该如何避免自己的网上“钱包”被盗呢?

第5篇:电子支付的特征范文

广义的金融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其核心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所有涉及到价值或者收入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之间进行配置的交易都是金融交易。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金融交易已经从传统的专网不断向互联网进行渗透,互联网将金融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发挥到了极致,并且这种趋势还在成几何级数增长。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已经开始通过社交网络推广自己品牌或者直接在网上销售金融产品,这就已经是互联网金融了。

不论是哪种互联网金融,电子支付体系都将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现有的网络商品交易相比,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特点是:金额规模巨大,营销所产生的爆发力更强,容错率也更低,这就要求在电子支付这个基础设施环节必须做到的高效、稳定、安全和灵活的资金流转。没有这个基础,互联网金融就只能是空中楼阁。

电子支付体系发展现状

国内电子支付体系主要是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应用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

1998年4月,招商银行在一网通网页上率先推出“网上企业银行”服务,成为国内首家推出网上业务的商业银行。1999年首信易推出网关支付平台,标志着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平台的产生。

然而,由于电子商务中的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不是面对面进行的,而且物流与资金流在时间和空间上也是分离的,这种没有信用保证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商家不愿先发货,怕货发出后不能收回货款;消费者不愿先支付,担心支付后拿不到商品或商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博弈的最终结果是双方都不愿意先冒险,网上购物无法进行。

2003年10月,支付宝率先创造性地推出了“担保交易”的形式,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公共的、可信任的中介,一举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难题。而且,通过第三方支付可以使商家看不到客户的银行卡信息,同时又避免了银行卡信息在网络上多次传输而导致信息泄露。因此第三方支付模式同时满足了电子商务中商家和消费者对信誉和安全的要求,它的出现和发展在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大大推动了相关信任环境和安全机制的建设。2005年以后,随着国内网上购物的普及,电子支付市场进入蓬勃发展时期,市场参与者愈来愈多,政府部门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快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相继出台,为国内电子支付的发展提供了政策和法律方面的保障,促进了电子支付产业快速发展,初步形成一条由商业银行、非金融支付机构、商户等组成的产业链。

在非金融支付机构出现之前,传统的市场交易一直由银行提供支付结算的金融服务,但是随着市场交易虚拟化,商业银行的支付系统无法满足网络交易需求。

例如,网上交易活动的完成涉及异地异行间多个银行系统配合才能完成,前台交易实时与后台结算滞后形成突出矛盾;再如,银行支付方式只具备资金的传递功能,不能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这使银行不可能承担网上交易资金损失和货物保障的赔付承诺,这种交易方式本身就存在着信任缺失的危机;又如,网上交易的高风险和高成本,给银行带来资金风险,使银行不愿意经营大量的零售结算业务等。

上述问题的存在为支付宝等非金融支付机构的介入提供了良好的契机,通过提高整个电子支付体系效率和适应性,使其能适应电子商务市场的快速发展。

在目前的电子支付产业链中,商业银行既是所有网上支付的资金源头又是结算后台,所有的电子支付资金流转还是运行在商业银行体系内;而非金融支付机构则是托管在银行系统之上的支付体系。

非金融支付机构对于整个电子支付体系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于4个方面:

其一,在网络信用普遍缺失的情况下,非金融支付机构开创了“担保交易”的支付流程,提高了网上交易中商家和消费者的相互信任,促进交易成功实现。

其二,通过云计算等网络技术,提高电子支付系统稳定性。以2011年淘宝光棍节大促为例,当天凌晨0:01分瞬间有超过5.5万笔交易同时涌入支付宝系统,8分钟之内成交额突破1亿元,当天共成功完成了3369笔交易,创造了新的电商世界纪录。除此以外,支付宝当天还接待了超过90000位客户的来电咨询,向用户发送短信近1700万条。如果没有云计算技术和产业链合作,任何一个世界级的支付平台都会瘫痪。

其三,大幅度提高支付成功率和便捷性。例如,支付宝推出的“快捷支付”服务,消费者不用开通网银,直接通过输入银行卡面信息就可以完成网上购物付款。该服务不仅有效减少了网上支付步骤,而且还大幅度提高了支付成功率,网上商户在不做任何追加成本投入的情况下,就可以增加近四成的交易额。

其四,利用互联网安全技术分担支付风险。

除了资金流转本身的价值以外,非金融支付机构还为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的营销提供运营推广平台。例如,支付宝的“收银台立减”和“积分POS”,都帮助合作伙伴银行提供了客户营销平台,不仅可以吸引新客户办卡,更可以激发持卡客户消费的积极性。

电子支付体系的发展趋势

可以看得出,目前电子支付体系还是建立在以服务电子商务实物交易为核心的设计理念之上,而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标的则是虚拟的金融资产,交易规模更大、更频繁,容错率也更低。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平先生曾经撰文对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支付体系进行如是描述:随着WI-FI、3G等技术发展,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络的融合趋势已非常明显,有线电话网络和广播电视网络也会融合进来。在此基础上,移动支付将与银行卡、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方式进一步整合。未来的移动支付将更便捷、人性化,真正做到随时、随地和以任何方式进行支付。随着身份认证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等安全防范软件的发展,移动支付不仅能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小额支付,也能解决企业间的大额支付,完全替代现在的现金、支票、信用卡等银行结算支付手段。

谢平给出的蓝图实际上描绘了电子支付体系发展的三个重要趋势:

其一,终端的离散化。如果回溯一下电子支付的历史,我们就会发现支付终端一直随着金融业发展处于离散化进程中。最初的支付终端完全掌握在银行网点柜台上,人们得拿上身份证、户口本等所有证件,耐心排上一个小时的队等待叫号才能完成一次简单的存取款或者异地汇款。随后的“银行卡-ATM机-POS系统”则将收付款终端从银行手中拓展到了商业聚集区、机场、地铁站和所有安装了POS机的商户手里。这不仅为商户提供了便利,也大大刺激了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

支付终端的最近一次革命就来自于互联网。终端最终被解放到每个网络商户和用户的手中,可能是笔记本、掌上电脑或手机。这样做的最重要的结果之一就是,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可能会面临其所有用户突然因为某种原因,同时发起多笔交易付款或转账,当然也可能会大宗卖出的某类金融资产(就像股票市场上的恐慌性抛售一样)……问题在于,银行和支付机构做好准备了吗?

其二,身份的数字化。支付终端的离散化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身份认证的问题。在并非面对面的情况下(有时即使面对面也未必真的能够识别身份,不是吗?)如何区分真实的交易还是欺诈交易?

互联网技术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能性,通过手机或个人电脑将个人(或企业)的大量行为状态记录并存储到云端(而不仅仅是交易行为),并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连续性进行分析来识别身份。这种名为“数字化自我(quantified self)”的项目最近在硅谷受到创司的重视是由于它能够帮助监测身体特征,阻止疾病的发生,延长人类寿命并且降低医疗成本,但很可能成为网络身份认证的重要技术手段。

身份数字化的另一个重要用途并非出于安全考虑,而是对人的需求进行分析,以便于金融企业为其提供贴身服务。“数字化自我”的魅力在于,当机器提供给你提供一份金融服务方案的时候,或许你自己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真实需要。

其三,服务通用化。或许很多人都认识到互联网上很容易出现巨型企业,这源于同质化竞争在互联网上如此激烈,以至于只有“免费+服务最好”的企业能够生存下来(赢者通吃)。在互联网的世界里更换服务商只有很低的机会成本,很难想象现实世界中人们对品牌的忠诚度,由于客户直接面对的是软件(或者说是自己手机的屏幕),他们对品牌的感受也明显要弱于对服务的感受。换句话说,在互联网上,只有服务差异,没有品牌差异。这也就是为什么互联网如此渴望创新,因为大公司对小公司并没有绝对优势。

支付行业的困境

不过,目前国内支付体系的发展正面临停滞不前的危险。

首先问题来自于行政部门。出于监管便利考虑,以及受强大的垄断企业既得利益等因素影响,决策层有意为线上线下资金流动设置防火墙,防止效率更高的互联网支付体系冲击线下支付网络。还有消息称,决策层还考虑将支付机构定位限制为主要服务于小额消费支付,为支付机构的线上虚拟账户设定各种限额和使用限制。

对于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电子支付风险控制的研究仍亟待深入,除了对洗钱、套现、欺诈等风险的防范外,还包括货币电子化后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影响等等。不过,如果就此延缓电子支付体系的发展,所带来的后果很可能是整个经济互联网化的大幅放缓,长期来看金融行业的竞争力也会因此而受损。

第二个困境来自于银行与支付机构之间的产业链合作。由于支付机构作为互联网企业成长速度惊人,不少商业银行担心失去对支付体系的主导权。由于害怕支付机构掌握了互联网入口后银行被后台化,部分银行以担心客户信息泄露为名拒绝将客户身份验证过程交给效率更高的支付机构完成;也有的银行为了获得客户交易信息而投入巨资创办一家自己的网上商城(尽管这一行为的可行性值得商榷,但支付机构的确几乎没有机会通过创办一家银行去获取客户的金融资产状况)。

实际上,支付机构与银行的目标客户存在很大差异。对于商业银行而言,80%利润来自于20%的高净值客户,因此商业银行更愿意把资源用于服务大客户。而网络支付企业的主要客户都是那些希望在网上买便宜货的普通消费者。支付机构集中为这些低净值客户提供信用卡还款、缴水电煤气费等民生服务,还能有效缓解银行网点排队压力。

不过商业银行与支付机构之间并未建立“互信”的产业链关系。对于支付机构而言,应该从互联网企业逐步向金融服务平台转型。其一,支付机构应该改变过去单一的产品主导,而是更多从了解金融业改革的层面出发,加强对金融企业需求的了解和服务,加强商业银行对互联网技术、营销方面的培训。其二,提供更加标准化的产品、服务和价格体系。其三,努力向金融行业较为严格的内控、风险控制、信息安全以及合规标准看齐。

而传统金融企业若想要在网络市场中占得先机,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学习互联网演进规律,尤其是通过融入现有电子支付产业链和电子商务营销链,嫁接最新的互联网技术,为企业的互联网战略夯实基础。

第三个困境来自于外资互联网巨头的威胁。包括苹果、google、facebook等国际互联网巨头都不同程度的控制着中国用户的互联网入口。这些创新能力超强的公司不仅中国用户数量惊人、粘度甚至也超过任何一家国内企业;他们掌握着大量国内用户的数据,而且他们都进军电子支付行业。

第6篇:电子支付的特征范文

1 电子支付安全所面临的威胁

近些年来,在电子商务技术和互联网平台上进行购物能满足人们基本的消费需求,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传统的电子商务支付方式是线上交易,线下支付的方式,即在互联网平台上对商品信息进行查询,问价,然后订货,最后采用货到付款、邮局汇款、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但由于近年来有网络技术作为重要支撑,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网上支付成为重要支付方式。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要求具有精确度高、安全性良好的特点,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主要是对商家、消费者及电子支付系统的三方安全,涉及到三者的利益问题。但在交易过程中或是在支付过程中,由于支付方式及支付系统尚不十分健全,容易造成交易双方的支付信息泄露,不法分子可能通过信息技术来窃取交易信息,从而造成交易双方的私人信息泄露,甚至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存在一定的风险。

2 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的安全问题

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是一种高级的电子支付形式,具有灵活性的特征,因此也是目前主要支付方式。网上支付的主要形式有电子支票、电子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第三方平台支付、移动支付等,其中目前在电子商务的主要支付形式是第三方平臺支付。即将第三方机构看作是交易双方的担保人,在沟通平台上建立起卖方与卖方的协议关系,从中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验证的过程,从而使消费者和商家、银行这三者关系在支付平台中实现交易活动。

2.1 网络支付安全问题

网络支付的安全问题主要涉及到网络安全、资金安全与法律安全等方面,而本文主要是对网络支付中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研究。由于第三方支付的潜在威胁是在网络支付中,容易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盗取和被篡改的现象,对消费者的私人信息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容易造成消费者资金丢失的现象,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及支付流程中由于自身存在一定的漏洞,如果被不法分子进行利用,对支付系统及支付安全带来重大影响,例如网络黑客、病毒入侵、恶意代码等对支付平台及网络安全造成危害,最终导致消费者及用户的信息数据造成泄漏,使用户的数据信息机密性、真实性与完整性造成威胁。一旦网络安全的问题发生,第三方平台的资金交易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也会随之发生影响,出现交易问题。且由于在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中的交易行为是一种匿名性和隐秘性的行为,当网络安全受到侵害时,部分不法分子会利用网络支付系统的漏洞实现诈骗行为、洗钱或者是恶意交易,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安全问题不能得到保障。

2.2 网络支付安全策略

为了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安全,首先需要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网络建设进行加强,通过构建支付安全体系,确保第三方支付系统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为了防止系统受到计算机病毒或网络黑客的威胁,需要加强计算机的防护能力,构建完善的第三方支付系统,确保网络支付及交易行为的安全,保证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与信息安全等。其次,在现代的金融体系中需要加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其看成是重要的内容之一,通过技术标准来对网络支付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加强网络支付平台的安全建设。不仅如此,为了提高电子商务企业的竞争力,还要加强信用管理机制,对用户进行交易行为及交易安全的交易,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在保证支付平台安全的同时,还能切实提高电子商务企业的竞争能力,促进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

保障网络支付的安全,离不开政府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才能确保网络支付平台运行的安全与稳定,保护交易双方的个人利益。但我国目前在对于第三方网络支付安全的法律法规建设中仍不完善,还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不断完善,切实保障交易安全与支付安全。

第7篇:电子支付的特征范文

首信公司作为“首都电子商务工程”的主体建设企业,早在1998年开始,就根据我们对电子商务发展的理解和市场的客观需求,从支付、ca、信用等关键环节,进行了不懈努力和持续创新,形成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重要基础。今天,我们很高兴看到中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态势,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也给与了高度重视。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关键环节,仍然不同程度地影响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借此机会,我想在诚信、支付、认证方面三个方面与大家交流分享。

一、探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诚信问题

国务院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诚信建设战略思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的方针和目标。大家都称诚信是电子商务的基石。应当看到,电子商务不是空中楼阁,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传统经济方式和交易环境的。因此我认为,诚信,不仅是电子商务的基石,首先也是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我国的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不健全,还处在多头管理的阶段,一些信用评价机构本身服务的诚信可能就有问题,甚至出现3a评级也可以随意买卖的现象,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还没有建立,一些个人和企业没有为经常性的违约、失信而付出代价。这种“守信却得不到更大利益”、“失信也不会得到更大惩罚”的现象,给商业交易带来了很高的交易成本,也制约了传统商业走向电子商务的步伐。

与传统商业相比,电子商务通常是买卖双方不见面的,更加需要参与者诚实守信:

(一)买卖双方信用状况信息不对称甚至缺失,往往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进行综合判断,而网下调查的成本很高,有些业务很难调查到,这就很容易出现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出现诚信问题,影响用户对网上交易的信心;

(二)为了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我们希望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信用模式尽快完善,信用数据尽快共享;同时我们认为需要为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建立必要、实用的、符合电子商务特征的信用模式和信用数据管理机制;

(三)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涉及的因素较多,但与信用有关的立法、执法是重中之重。我们已经有了一部《电子签名法》,未来可能还需要有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的管理办法、网上拍卖交易管理办法、电子商务税收及发票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

(四)金融领域的信用管理体系也很重要,他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影响电子商务的效率和质量。底层的信用体系,会影响到客户端对电子商务的信任、信心与效率。

具体在b-c、c-c、b-b电子商务中,诚信状况还是有差别的。

(一)b-c电子商务:b2c交易趋于成熟,虽然存在个别商家欺诈消费者的情况,但比例不大。消费者通常会选择自己熟悉的,知名度较高的网站购物。从98、99年至今,我们欣喜地看到,越来越多如卓越、当当这样在细分领域的品牌不断涌现,一定程度上对交易诚信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些诚信的商务平台交易额连年放大,保持了健康稳定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给商户平台及其用户提供在线支付服务,也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

创建于1998年的“首都电子商城”(现在的首信易支付,典型的中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创性地打造了基于银行的“信任机制”──整合银行服务资源,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基本账户开设在银行,资金支付通过银行执行,保证及时准确结算,使银行的客户(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在信任银行的前提下,逐渐接受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求接入的企业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年审证明,防止诚信不足的商户欺诈消费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保持客观中立,成功地解决商家、消费者、银行之间的纠纷,保护了各方的利益。这种模式已被同行业广泛采纳。

(二)c-c电子商务:c-c电子商务的难点是,在买卖双方缺乏信任的前提下,要完成交易,很难找到一个信任的“支点”。在信用评级模式和担保模式之间,担保模式似乎更受个人用户欢迎。第三方中介的这种以担保为核心的付款的模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c2c业务的发展,但这种模式设计的起点就是互相不信任,由于导致了资金流与物流之间的不同步、甚至较长时间的割裂,因而减缓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效率,比如说卖家迟迟收不到货款导致经营成本过高,无法满足数字化虚拟商品和服务交易的需要。从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看,这种担保模式是诚信体系不完备、认证注册机制不健全情况下的一种临时过渡模式。c-c电子商务是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晴雨表,这种诚信与支付模式,必将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而不断创新。

(三)b-b电子商务:我们都知道,国内的b-b电子商务基本上还停留在供求信息交互的阶段,只有为数不多的大型企业成功建立了自身的b-b采购或销售平台,90%左右的企业甚至还没有体验过b-b电子商务给自身业务带来的优势。由于企业之间交易的额度较大,诚信问题更为突出,反过来企业不讲诚信的代价

往往也很高。以大企业为核心的b-b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垂直性行业平台,由于各方面的资质背景与行业领导优势,诚信度相对较高;而其他类的中小企业为中心的平台与综合性b2b平台上,仍然比较多的是在网上获取信息、谈判、下单、网下再商议、再谈判等传统的方式来实现。

针对上述情况,首信易支付在2006年7月份了基于多银行的第三方b-b支付服务,有几方面的特点:

1)是基于国内各银行的信用体系,而不是其他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买方交易支付情况实时反馈;

2)二是将资金流与信息流有机结合,款项瞬间到帐,满足了b-b电子商务平台中部分业务对实时交易的要求,对交易谈判起到很大促进作用;

3)三是能够为企业在商业谈判、下单、支付等方面的管理需求提供定制服务,例如:分期、保证金等付款形式。

4)第三方b-b支付服务要立足于国情,因地制宜。我们的经验是,在解决支付问题的同时与卖方企业、银行共同打造了“信任机制”,能很好地解决b2b交易中的支付、诚信、资金安全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在各方面与国际电子商务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主要不是技术上和商业模式上,而是诚信体系、安全认证与支付方面。作为从业者,我们既需要自身诚信,更需要积极配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行不断的创新与突破。

二、探讨支付市场与第三方支付发展的问题

国内电子支付市场,主要包括三种业务形态:银行或银联的电子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电子支付平台,企业内部自行建设的电子支付平台。在行业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如下一些问题,已经引起行业主管部门的关注:

1.虚拟货币作为新的货币形式,形成了虚拟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央行的监管体系之前,及早防范风险;

2.电子支付服务的风险管理、自律与监管体系需要建立和加强;

3.电子支付营运资格的认定、保护与发展的问题;

4.支付服务客观上提供着金融外延和金融增值服务,应明确其业务范围,促进其业务大胆清晰的创新;

5.要警惕支付行业内无序甚至恶性的竞争,损害支付服务,甚至对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起到负面冲击作用。

6.在保护电子交易的同时,国家要考虑从支付认证、支付标准、交易透明度等角度,为工商管理、税收征管、政府的行业管理业务统一筹划建立一些标准上的、技术上的和政策上的准备。

7.要高度警惕电子支付行业中的洗钱、国际支付转移、国际信用卡盗窃、国际交易税收流失等问题;

可见,放任电子支付行业不加以监管的风险很大,但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其他的支付平台监管时,我们认为应该给第三方支付更大的发展空间。

第三方支付优势在于:利益中立,商业模式比较开放,能够满足不同企业的商业模式变革,帮助商户创造更多的价值。第三方支付是以银行的服务为基础,与银行合作,向大大小小的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电子支付服务,为银行发展面向用户的增值服务。很显然,银行的个性化服务成本仍然较高,一些银行操作起来成本高的业务,对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可能是盈利的业务。

第三方支付在近两年飞速发展,创新应用不断涌现,我们来分析一下第三方支付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1、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1)银行加快了处理速度和效率,企业减少了人力和时间成本;

2)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企业与多家银行连接,减少了开发和维护成本;

3)降低了交易取消或延迟、付款失败、信用欺诈的风险,提高企业的交易成功率。

2、提升企业竞争力

1)企业交易效率和效益提高,促进了许多新型创新服务的出现;

2)企业的业务覆盖区域扩大,顾客在支付手段上有更多的选择;

3)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促进了消费者消除对中小商家交易的疑虑。

3、促进产业发展

1)帮助银行推广了电子银行业务,推动了b-c、c-c业务的发展;

2)银行、企业能够根据专注于产品服务设计与市场推广;

3)第三方支付商客观中立地处理交易,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可见,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专业与专注,确实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发展环境也逐渐复杂化。

首先,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收益模式经受考验。因为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直接支付收入逐渐透明,下降幅度较大,加之从交易手续费中付给银行的成本居高不下,支付服务的直接毛利率相当低。如果再以低于银行成本、甚至免费进行服务,那么这些服务商的短期盈利可能性就很小。其他业务对支付业务的补贴是普遍现象,但这种用户互联网的免费思路来进行对虚拟经济运行极为关键的支付服务,站在行业发展的高度,是十分危险的。所以,希望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从长计议,认定、保护、发展第三方支付服务。

第二,创新不足,同质化竞争严重。第三方支付服务商、银行与银联、企业内部的支付平台之间的支付业务重叠比例越高,恶性竞争就越大,很容易导致支付服务商在稳健经营、高质量服务、诚信方面不出现问题,最终的结果是企业用户、个人用户利益受到损害,实力弱、缺乏创新和利润增长点的支付平台商被淘汰。

第三,商业

银行的发展促使支付服务商加快创新。银行是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重要战略合作伙伴,也拿走了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很大比例支付收入中;同时个别银行使用低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费率,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直接展开低端的竞争。银行在自身信息化制约以及市场不成熟制约下,前几年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是良好的,现在银行认识到网银业务的重要性,逐渐基于网银发展针对用户的在线服务。这就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跳出过去的业务局限,这样才能在新的起点上与银行达成更深入的合作,实现新的业务创新,做到双赢。

第四,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支付服务的同时,也需要有相应的扶持政策。我们都知道,央行针对电子支付行业的管理规则即将陆续出台,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该如何帮助和扶持第三方支付呢。比较理想的环境是,主管部门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帮助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争取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统一银行支付网关的技术规范,统一各银行的数字证书,给市场一个相对宽松、有利发展的环境。

建立和实现安全、简单、大众化的电子支付功能,是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这应该是政府、银行和支付服务商共同的责任。

作为行业的管理者,政府和央行并不是行业创新的主体,应该更多发挥政策支撑的作用;商业银行承担着创新的职责,同时也受到自身条件的制约,对企业和个人服务能力有限,发展业务的灵活程度也有不足,应该利用自身的优势,与支付服务商合作创新;

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各自有着网上、网下、全国、地方、行业等不同的性质,采用不同的支付形式,服务于不同的对象,对使用者的需求有更透彻的理解,是电子支付行业创新的主力,是商业银行的合作者,同时也是商业银行的客户,在相当程度上依托商业银行的业务体系。国内电子支付市场正处在蓬勃发展的时期,卡基支付、网上支付、移动支付同时并存,有着巨大的市场容量,全国性的网上支付服务商和移动支付服务商、地方性的线下支付服务商、综合多种支付形式的支付服务商都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支付服务商中还有不可忽视的一类,即自建支付平台的企业,可能是电信运营商、公共服务运营商、互联网业务运营商、电子商务企业等,他们具备深厚的行业基础或者巨大的客户数量,也是电子支付行业创新队伍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三、安全认证问题

我们知道,电子商务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活动。各种商务平台、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应当认真负责地执行买卖双方委托的任务,并积极协助双方当事人成交。其中认证中心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认证机构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虽然还没有一个对于电子认证的统一规范和标准,但我国各行业、各地区、各部门建立的电子认证机构已多达百余家,部分银行也开始做自己的认证系统。尽管,ca认证对电子商务买卖双方的交易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从电子商务产业的未来发展角度看,一方面,需要国家从交易、支付、虚拟货币的监管角度,都迫切需要统一各种分散的ca认证体系;第二,需要考虑买卖双方认证、订单认证、虚拟货币认证的统一注册问题;第三,ca认证的发展,需要和应用相结合,例如在推行g2b的业务过程中(企业网上纳税等等),推广ca的应用。第四,电子商务也要重视中小企业市场。

谈到电子商务,很多人概念中只有大型企业才有可能从电子商务发展中获益。事实上,根据我们的服务经验,广大的中小企业在产业链的不同环节,提供着各种各样的产品销售、服务提供,以及数据内容的销售等。据数据统计,在我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5%;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的比重超过50%;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60%以上的出口额和46.2%的税收收入;中小企业吸纳了全社会75%的就业人员;中小企业创造了65%的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新产品来自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巨大,勇于创新,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基础,也应该是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服务行业的重要力量。

第8篇:电子支付的特征范文

电子钱包的当前概况

电子钱包项目参与者

一个成功的电子钱包项目需要发卡机构、清算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的很好配合,同时要得到商户和持卡人的认同,各方利益的平衡是电子钱包项目成功推广的前提。

发行者。电子钱包是预付费卡,发行过程也是持卡人向电子钱包运营商预付资金的过程,持卡人使用电子钱包在零售商处消费后,运行商才把相应的金额划给零售商户;且持卡人使用电子钱包消费一定数目的金额后,为继续使用,会向电子钱包中续存资金。因此,运行商始终掌握一笔数目庞大、无需付息的沉淀资金。此外,交易手续费用也是发行者的利益之一,并从出售智能卡中获得手续费收入、退卡押金等。

商户。电子钱包使零售商户从繁琐的现金处理中解脱出来,减少现金被偷盗抢劫的危险,提高支付效率和营业额。但商户需在用卡环境上进行一定的投资,并且支付一定的费用给提供了服务的银行及网络运营商。大多数商户能够从电子钱包的使用中获益,因此提高的销售收益和运营效率一般大于成本支出。

持卡人。电子钱包给持卡人带来的主要利益是支付便利,购物更为方便,不用找零,如果发卡机构设置了奖励计划,持卡人还可以通过奖励积分得到额外的价格和服务优惠。

清算机构。如果有多个机构发卡,那么需要一个清算机构负责跨机构的组织清算。清算机构的利益主要是获取清算费用。清算机构有时候还是电子钱包方案的协调人,由于存在多家机构发卡,在发卡的标准、收单的制度上都需要一个公共组长进行协调安排,清算机构经常担任这个协调角色。如比利时的各家银行便由银行业协会负责电子钱包的清算。

其他机构。其他机构包括发行商和充值的机构,前者获取市场推广的收益,而后者主要是充值的手续费。这些机构本身不对电子钱包方案产生任何影响,充当的角色不是很重要。

电子钱包的支付特性

非实名制。实名制的作用是允许挂失和交易验证,由于电子钱包大部分是脱机交易,如果允许挂失,那么挂失信息必须及时在各个终端生效,才能保证挂失效果,这样对系统和终端的技术性能要求将大大提高,使得交易系统复杂,成本提高。因此为了减少钱包的维护成本,简化交易机制,加快交易速度,大部分电子钱包都是不记名、不挂失的。这是其相似于现金的地方。

脱机交易。由于是不记名、不挂失的,无需联机验证持卡人的身份。出于对成本和交易速度的考虑,大部分电子钱包选择了脱机交易的方式。由于IC卡可以存储密码,电子钱包也可以采用本地密码验证。脱机交易验证较连线交易简单,本地验证的内容主要是电子钱包的真实性(是否伪卡)。因为使用脱机交易的方式,无须密码、签名,使得交易处理时间较短。且电子钱包无需找零,因此其交易快于现金。

小额支付。电子钱包主要是用于不适合银行卡交易的小额支付领域。由于银行卡的交易要求在线授权、认证,对通讯条件有一定要求,不能满足小额支付领域对离线支付和交易处理速度的需求,因此小额支付市场成为银行卡应用的一个盲点,而电子钱包正好具备脱机、无须密码、机具成本小、交易结算费用低等小额支付所需要的优点,填补了银行卡遗漏的市场盲点。由于不记名、不挂失,遗失电子钱包等同于现金丢失,损失基本上无法挽回;而且预存在电子钱包里面的资金一般没有利息。因此,无论从风险意识还是理财意识来考虑,持卡人能够接受的电子钱包卡内资金额度都是有限的。

使用环境相对封闭。由于电子钱包不是法定货币,其使用范围与发卡机构的营销手段及受理环境的建设密切相关,大面积推广牵涉到更多的利益平衡,因此开放度有限,一般在小范围、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应用比较成功。这一点在一些小的国家和地区显得特别明显,如香港、比利时等。电子钱包的定位于小额支付,由于区域性小额支付虽然交易笔数多,但是交易总额有限。尤其对于中小城市,一般单一的行业卡是没有利润的,只有通用的电子钱包才能有发展空间。由于区域小额支付的总量有限,电子钱包的利润空间也是有限的,因此一个地区电子钱包的数目一般说来不会超过三个。这是它和其他银行卡区别的地方。

与传统支付渠道的比较

与现金的比较。电子钱包的定位是小额支付领域。电子钱包与现金交易相比,最主要的优点是节省交易时间。一般情况下,交易存在点钞和找零的时间,而电子钱包恰好解决这个问题。电子钱包的清算成本低于现金管理,可以帮助商户减少雇员偷窃、外部抢劫的风险,并降低钞票的清点、运输等现金管理成本。但与现金相比,电子钱包同时存在对受理环境要求较大的劣势。因此,从纯成本的角度来看,其受理环境的投入成本远远大于其节省的交易费用。

与银行卡的比较。考虑到支付风险和交易成本两个方面的因素,银行卡主要运用于金额相对较大的支付,且使用安全,标准统一,受理终端广泛,不受行业领域、地域及金额限制,由于是开放式的网络和标准统一的终端,银行卡的可接受性大大高于电子钱包。而电子钱主要用于小额支付领域,且应用比较成功的大多是相对封闭的环境。电子钱包交易的主要优势在于,无须签名、密码校验,且交易速度和清算成本较快。

与行业卡的比较。影响国内行业卡发展的两大因素:第一是行业垄断,在一些公用行业领域,一般都是单一经营主体,在寡头垄断的情况下,其发行的卡必然是用户的唯一选择;第二是国内的税收政策问题,目前支撑行业卡进行支付扩展的动力是企事业单位的员工福利政策,通过购买行业卡给员工发放福利,从而达到避税目的。银行电子钱包与行业卡相比,最大的劣势在于营销渠道:首先银行电子钱包由于无法开具发票,冲抵企业费用,因此在营销过程中无法得到企业团体消费的支持。其次,行业卡的受理终端建设可以通过行业的行政管理力量来推动,而银行不具备这种行政协调力量。

电子钱包交易存在的问题

采用安全的智能卡技术来代替已经广泛使用的现金,可以减少社会上的现金流通,提高支付效率。但国内电子钱包的应用和发展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障碍。

电子钱包交易产生的风险

电子钱包发行方备付金管理缺乏有效约束。由于相关约束机制尚不健全,目前电子钱包发行方对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主要依赖自律,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为了消除客户对备付金被挪用的疑虑,很多电子钱包发行方主动采用了银行第三方托管模式。

这种自律式的托管制度,存在着两方面的缺陷:一是电子钱包发行方,特别是支付网关和虚拟账户企业的业务特性决定了其必须在多家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用于接收和划转客户备付金,但无论在哪一个时点,客户备付金都分散在不同的开户银行,而多数电子钱包发行方只委托其中一家银行担任资金托管银行,托管资金有限。据了解,某些托管银行结算资金量仅占被托管企业日常交易量的5%左右。二是资金托管银行依据电子钱包发行方发出的支付指令办理转账业务,无法对收款人与新型支付组织之间的真实贸易背景进行核实,如果电子钱包发行方有意挪用客户备付金,只需虚构交易信息,托管制度便形同虚设;即便发现客户备付金被挪用,银行也缺乏动力和手段,对新型支付采取有效的约束措施。

电子钱包发行方引起金融脱媒现象。新型支付组织在网上交易、银行卡POS机刷卡交易和小额跨行资金划转等零售支付业务方面,对商业银行和传统清算组织存在较强的替代效应,带来了零售支付结算业务的金融脱媒。在虚拟账户和多用途储值卡模式下,电子钱包发行方处理了原本由银行处理的支付业务,掌握了相关支付信息,成为社会支付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由于反洗钱和相关记录报告制度尚未涵盖电子钱包发行方,导致其为地下资金转移的行为提供了渠道。

监管政策和法律规范方面

电子钱包是准现金,在支付中的特性与现金极为相似,电子钱包的大量发行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也影响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从保证社会货币体系的稳健来看,商业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发行电子现金所对应债务需要一定的储备规定或者满足一定的存款保证,由于其涉及公众利益和支付体系、金融秩序的稳定,中央银行必须对对电子现金发行者的信用进行一定的监管。

目前人民银行对电子钱包及行业卡跨行业使用的监管政策尚未出台,电子钱包的发展缺乏法律规范。此外,即使《银行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讨论稿对电子钱包的定义和规范也存在着明显的矛盾之处。

对银行卡是否包括电子钱包不很明确。按照《条例》定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消费信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属于银行卡,那么电子钱包就应该属于银行卡的一种,应当纳入央行监管并采用实名制。这与目前发行电子钱包的不记名特征相互矛盾。

目前《条例》规定银行卡的挂失原则上立即生效。对于银行卡来说,发卡机构是必须提供挂失服务的,而电子钱包以离线交易为主,无法实现即时挂失的功能。

银行卡交易必须保留交易凭证。一些电子钱包非但不记名,而且也不能追踪卡之间所有的资金划拨交易,这一特征与《条例》对银行卡的规定也相互矛盾。

系统建设缺乏总体规划

目前,小额电子支付清算系统的建设普遍存在着缺乏前期总体规划,各方工作协调不够的问题,导致一些地方的应用系统重复建设、投资周期长,影响应用系统合理、健康和全面的发展。同时,技术规范的制订工作相对滞后,各家一卡通公司推进速度不一,交易成功率、受理效率、差错处理能力以及业务创新能力存在很大差异,也为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一卡通系统扩展性、兼容性造成了很大障碍。

小额电子支付项目获得成功的首要前提是获得广大的使用群体,而获得持卡人的认同,成熟的受理环境是关键。但受理环境建设不仅在布置机具方面需要很大投资,而且涉及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之间的利益协调。除了大城市公共交通等特殊行业外,跨行业联合、系统开放、终端共享是小额电子支付被广泛接受,并给发行者带来盈利的必要前提。可见,跨行业、跨地域应用不仅是市场推广的基础,也是项目盈利的前提。要大规模建设小额电子支付的受理环境,统一的技术标准和业务标准是基本前提。

国内现行的行业卡有加油卡的标准、社保卡的标准、建设部的标准,这些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不能互相兼容。它们不仅带有不同的行业管理职能,而且其支付功能也都带有行业特点,不同的支付标准造成各个行业卡不能相互通用,影响了它们发展成电子钱包、跨行业使用的可能。因此,如何将行业卡的行业管理职能与支付职能分开,统一支付标准,从而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业务标准下,大力发展电子钱包,也是尚待解决的问题。

政府、部门间利益难以协调

小额电子支付清算项目的建设与发展蕴涵着高额收益,也涉及项目运营主体、多个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运营商、银行、持卡人等方方面面的利益。与之相关的各利益集团出于不同目的,对项目的拓展施加着不同的影响,单靠项目运营主体很难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如果小额电子支付清算系统要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互联互通,各地政府间的协调工作会更加困难。

国内的金融政策和管理非常严格,从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来看,行业用卡原则上是不允许跨行业使用的,如果要跨行业使用,就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但是,由于国家目前正在鼓励发展“一卡多用”,各部委如建设部、社保部都下达了相关文件,加上行业用卡与一般的金融卡、会员卡有着很大区别。因此,关于行业卡跨行业使用的范围和限度,各方意见并不统一。鉴于小额电子支付进入小额支付领域具有很强的金融属性,如果应用范围和深度扩大也会面临更大的金融风险。

监管及政策建议

建立健全电子货币法律框架

建议制订专门的电子货币管理规定,明确电子货币的概念、电子货币业务的监督管理主体;明确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资格;明确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电子货币的概念而言,可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明确电子货币为一种预付储值产品,并限定电子货币具有多种用途,以突出监督管理重点。就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而言,本着促进竞争和创新的原则,同时考虑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潜在影响,综合权衡是否允许银行发行电子货币。无论是银行还是非银行发行主体,都应制定严格的业务准入条件。

细化电子货币业务的准入条件,并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详实资料,以评估申请项目的可靠性:一是在系统运行方面,要求申请人提供详细的系统运行流程资料、系统安全信息、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界定、系统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经营连续性计划、系统的独立外部审计意见等。二是多用途储值卡的相关资料,包括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存储金额的限制和每笔交易金额的限制,刷卡交易的审计痕迹,卡的制造、保存、储值、销卡的安排和内部控制,处理争端安排等。三是资金管理安排,包括对储值沉淀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安排,对储值沉淀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管理安排。四是商业计划,包括预计项目启动时间表,系统被公众接受的调查报告等。

消除电子货币业务的负面影响

电子货币的管理规定应明确电子货币的储存限额,电子货币的申领条件,是否可以挂失、转让、赎回、透支,是否应对电子货币价值予以计息,是否应有期限限制等。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明确电子货币发行主体需根据吸存资金总额缴纳一定的准备金,并由商业银行负责对该准备金账户进行监督;对于因第三方支付平台内部形成的电子货币,应要求支付平台必须及时将真实交易资金返还给卖方;为防范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滥用预存资金,应限定发行主体的业务经营范围和高风险业务投资比重;对于通过电子货币赌博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应界定刑事责任,以杜绝和惩戒电子货币违法行为;央行对电子钱包的技术标准有必要实行严格的规范,因为电子钱包的恶意充值和伪造只有在批量上送清算时才能被鉴别出来。

建设统一的受理环境统

统一的受理环境统建设是电子钱包发展的基本前提,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终端共享的发展策略会给小额电子支付的发展,尤其是受理环境建设造成很大的投资浪费,中国的银行卡发展的过程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虽然央行颁布了PBOC 标准,但是非接触式金融IC卡尚没有统一标准,因此现行银行电子钱包的标准还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同时,银行还应该重视电子钱包标准的实际应用,向其他行业逐步推广。而实现电子钱包标准的推行,以及跨行业的资源共享、行业整合在所必然。借助政府的力量整合行业卡,统一支付标准并实现跨行业的资源共享,不仅有利于整个行业卡和电子钱包应用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有利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银行小额电子支付清算交易平台

小额消费支付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假设以中心城市和发达地区为应用推广的范围,按照2亿人口的10%计算,将100元以下的小额消费转换为电子支付,将蕴藏着20亿元/天的巨大的交易量以及沉淀资金等市场机会。小额电子支付清算系统,是城市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要求,可以收集和统计准确的交易信息,为运营单位制订运营计划、修改运营方案提供了数据支持。全国交易网络的建设,将在更大范围内收集消费信息,提高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和整合性,对于政府主管部门了解各运营单位的交易情况和居民的消费习惯,更好地从宏观上对行业发展进行调控、引导消费方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决策参考。

加强对电子货币洗钱的防范

第9篇:电子支付的特征范文

一、先合同阶段:信息义务和透明度

先合同阶段的欧盟电子商务立法要求网络消费交易过程尽可能透明化,即交易前商人应该提供充分信息,使消费者做出深思熟虑的决定。它主要涉及信息义务和透明度问题,如广告、商业通讯、商人身份、商品和服务的要约以及有关合同和合同义务的信息等问题。

(一)广告和商业通讯

欧共体误导广告指令第1条规定,禁止商人刊登误导广告,使消费者避免误导广告及其不公平结果;比较广告不应该是误导性的,不能在刊登广告者和竞争者之间产生混乱,不能怀疑或诋毁竞争者的商标、商业声誉等,也不能不公平地使用竞争者的商标、商业名称等。欧盟电子商务中社会信息服务指令界定了“商业通讯”这一术语,即旨在直接或间接促进商品、服务或公司、组织或个人的形象,追求某种商业、工业或艺术行为或从事某项自由职业的任何商业形式。该指令第6条规定,自然人或法人所做的商业通讯行为必须能够明确辨认。例如,成员国允许服务供应商采取的打折、抽奖和礼品等推销商品的报价形式,但这种推销商品报价条件的表达必须肯定、清楚和易于接受。

(二)商人身份、商品和服务要约

欧盟远程合同指令第5条规定,服务供应商必须向服务接受者和主管当局提交一些简明且长期有效的信息,具体包括服务供应商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箱)。该指令第4条规定,商人在缔结任何远程合同之前的相当期间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如果合同要求事先支付,供应商必须提供明确地址;在缔结网络消费合同前的一段合理期间内,商人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所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包括商品和服务的主要特征,合适的运输费用等;商人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使用远程通讯方式计算费用的信息,而不是基本费用;必须通知消费者有关推销或价格的有效期限,或有关合同的最短履行期间。欧盟价格指示指令第3条也规定,价格信息必须明确标明销售价格和产品的每测量单位价格,特别是必须指明它是否包括税费和运费。

(三)合同和合同义务

网络消费过程本身应该透明化,使消费者明确在哪个阶段需要做出何种决定,这种决定有何后果以及事后能否改变。欧盟远程合同指令第5条规定,商人必须给消费者提供与合同和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包括有关支付、运输、履行、撤销权、售后服务和保证的信息,并给消费者提供明确地址以提起任何形式的要求和申诉。此外,消费者也许并不熟悉缔结电子合同的方式。因此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10条规定,服务供应商必须在约定做出前,明确提供缔结合同所必须遵守不同技术步骤的信息,是否发送合同文本及其能否收到的信息;消费者在发送指示前必须被通知合同语言,以及辨认和纠正错误的技术方法。

二、合同阶段:电子商务合同与电子支付

(一)电子商务合同

进行网络消费交易之前,首先关注的是怎样缔结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以及怎样执行该合同,这就涉及这些事项的几个细节问题:(1)合同条款。欧盟《不公平消费合同条款指令》第3条规定,格式合同条款是不公平条款,对消费者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商人声称这种条款经过私下谈判,那么他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2)要约和承诺。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10条规定,如果消费者通过技术方式做出自己的指示,服务供应商就必须通过电子方式毫不延迟地承认收到消费者的指示;消费者做出指示之前,允许他通过合适有效方式辨认和纠正输入错误,以有效地接受服务。(3)撤消权。欧盟远程合同指令第6条规定,消费者必须享有至少7个工作日的撤销期间;在该期间撤销合同,消费者既不受惩罚也不需说明原因,但要支付返还商品所需的直接费用;而商人必须在30天内尽快偿还消费者预先支付的任何费用。(4)履行。欧盟远程合同指令第7条规定,在消费者提出订购之日起,供应商必须在30天内履行合同,否则应该在30日内尽快偿还消费者支付的任何费用。(5)担保和责任。欧盟消费商品销售担保指令第2条规定,送达的商品必须与合同的约定保持一致。供应商应该就所送达商品的任何不一致性对消费者承担责任(第3条)。从送达之日起2年内,供应商应该对其商品逐渐显露的不一致承担责任;但缔结合同时消费者知道或并非合理忽视这种不一致时例外;商品在送达后6个月内开始显露的任何不一致,将被假定送达时已经存在,除非提供相反证明,或这种假设不符合商品的自然性质或不一致的自然性质(第5条)。根据该指令第6条,供应商或制造商提供的任何担保将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在其担保文件或广告中规定的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必须用书面文件表达,并可在购买前自由查询,特别要表明担保的期间和范围,以及担保人的名称和地址。供应商缔结的任何合同条款或协议,只要它直接或间接剥夺或者限制指令所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者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二)电子支付

在网络消费交易中,支付及其调整规则甚至比其他商业方式更重要。虽然缔结网络交易合同并不必然需要电子支付,但目前的信用卡支付是网络消费交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为确保电子支付的安全,需要讨论以下几个问题:(1)撤销权。欧盟远程合同指令第8条规定,如果消费者的支付卡发生与电子合同相关的错误使用,那么消费者可以不受惩罚地要求取消该支付。(2)用户责任限制。欧盟委员会电子支付工具使用建议第6条规定,当电子支付工具丢失或失盗时,消费者被通知的丢失或失盗的赔偿责任不能超过150欧元,但消费者行为具有特别疏忽或错误时不能适用该责任限制。通知后消费者不再对任何损失负责,除非他继续进行错误操作。如果支付的发生没有确定有形的表达,或者没有电子支付工具本身的认证,那么消费者不须对任何损失负责。(3)用户的义务。欧盟委员会上述建议第5条规定,为了保持平衡和实行诚信支付,消费者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履行确保电子支付工具的安全义务(如使用PIN代码)。消费者一旦知道电子支付工具丢失或失盗后必须尽快通知发行者,如果发行者帐户发生错误或其他不正常时,消费者必须尽快通知有关支付的服务供应商。

三、后合同阶段:争端解决

在缔结电子商务合同后,关于合同的履行可能发生纠纷。欧盟立法规定了以下两种解决网络消费交易纠纷的方法。

(一)法庭内诉讼制度

网络消费纠纷发生后,任何个体消费者都可以向法院。欧盟保护消费者利益指令第3条规定,任何在确保消费者集体利益中具有合法利益的实体机构都有资格,但这种实体机构必须按照成员国的法律组建,并必须独立于公共机关,成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专门组织,具体负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且,这些实体机构必须有权对网络消费交易中的任何侵权行为提讼。根据该指令第2条,法院或合适的行政当局应该设计一套程序性规则,确保这种实体机构有权提起禁止或义务性诉讼。

(二)法庭外争端解决机制

通过第三方的积极干预,争端可能在法庭外解决。欧盟委员会消费争端法庭外解决责任机构之适用原则建议规定,网络消费争端的法庭外解决则可使用不同模式:(1)磋商。消费者应该首先联系服务供应者,并通过协商友好解决争端。(2)调解。即一个公正的第三人(调解者),作为一个中介在需要解决争端的当事人之间进行沟通的过程。(3)调停。即一个公正的第三人(调停者),帮助存在分歧的当事人达成相互接受的解决方案。调解和调停都是第三人促成网络消费争端解决的法庭外解决程序,即将争端双方召集在一起,帮助他们达成一致同意的解决方案。(4)仲裁。它是一种两个或更多的当事人同意让公正的第三人(仲裁者)解决其争端的程序。仲裁是第三方给当事人建议或强加某种解决方案的庭外争端解决程序。

四、欧盟关于消费者信赖利益的电子商务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受害人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有缺陷,产品的制造商、供应商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行为的合法性及其缺乏故意和过失都不是有效的抗辩理由。严格责任原则立足于市场经济和社会本位,以举证责任倒置和产品安全需要为基础,平衡强势商人和弱势消费者的利益,最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例如,欧盟《关于消费商品销售及其相应担保几个问题的指令》就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为了惩罚加害人的过错行为,欧盟电子商务立法建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不以实际损害为标准,而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恶意程度等成正比,它远远超过受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在网络消费交易案件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大的社会功能,一方面毁灭性地打击和惩戒了不法商人的违法行为,使其丧失了危害社会和消费者利益的基础,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秩序;另一方面救助和补偿受害人以其他形式无法得到补偿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先进的立法方法:细化与借鉴

信息和通讯领域的技术发展异常迅速,数字化、多媒体化和国际化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这体现在欧盟立法上,一方面尽量使立法细化,另一方面借鉴其他国际组织的先进做法。仅在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信赖利益问题上,欧盟就颁布了80多个指令或决议,例如《关于建立欧盟特别审判系统以解决消费争端的指令》、《信息社会中消费者保护准则决议》等;同时大胆借鉴OECD《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准则》(1999)、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和WTO《关于电子商务的日内瓦部长宣言》(1998)。

(四)公平快捷的网络消费争端解决机制

瞬息万变的电子商务市场要求公平高效的网络争端解决机制,促使欧盟法庭内诉讼制度实行公诉、集团诉讼和小额诉讼等原则。公诉原则是指公诉人在缺陷产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时对制造商提起“公共”诉讼。集团诉讼原则是指消费者协会在刑事犯罪案和直接触犯“消费者集体利益”案中提起民事诉讼,直接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小额诉讼原则就是设立一些小型、手续简便、受理小额消费纠纷的消费法庭,方便消费者诉讼。而与消费争端相关的经济价值和司法解决的代价之间比例失衡,使传统的民事审判程序不能及时解决网络消费纠纷,从而促使欧盟法庭外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和使用(包括合适的电子方式),因为该程序可以缩短争端解决期间,减少消费争端的解决成本,对消费者和商人都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