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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认为,劳动者(或劳工、职工)权益是就业前、就业中和失业后的权利集合,它又可划分为个体劳动权(包括就业权、获得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技能培训权、社会保险权和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以及集体劳动权(包括组织工会权、集体谈判权和民主参与权,主要通过工会组织行使权利)。许多发展中国家主要是靠廉价的土地资源、相当低的劳动标准和环境标准来吸引资本,这就形成了“趋劣竞争”(race to the bottom)的局面。我国产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廉价劳动力不仅是中国产品获得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也是吸引海外资本的最大因素,这个局面短期内不可能改变。而资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天然偏好更不可能改变,所以一些企业相应地就倾向使用更长的劳动时间、更大的劳动强度、更低廉的小时工资、更马虎的生产环境来实现利润最大化。如果没有强制性的劳动标准及有力的权益保障,劳动者的状况必然每况愈下。
一段时期以来,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人们较多关注产权(资本)和经营权(管理)的改革,而对如何尊重和保障劳动者权益、如何防范资本内在具有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倾向等问题关注较少,进而导致一些地方的劳动(劳资)关系出现紧张,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当前,许多,多是因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付补偿金过低、企业重组改制人员分流下岗等问题处理不当所致,几乎所有比较激烈的诉求和抗争都是围绕着劳动者权益受损展开的。因此,劳动者维权不仅是一个社会公正问题,也是社会健康发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二
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权方面占有特殊位置,尤其对于非公有制企业,更是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夏,沃尔玛深圳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晋江店职工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以后各地多家沃尔玛门店组建了工会,这无论对一向拒建丁会的零售商巨头沃尔玛,还是更多采取观望态度的外企私企来说,都产生了不小震动。这一事件在国内引起了许多议论,被认为是工会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重大成果,是工会组织建设的重大突破。2007年春,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在广州的连锁店末执行我国地方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严重侵害非全日制劳工权益的情况曝光,舆论沸沸扬扬。全国总工会要求当地工会组织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地工会积檄协助地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有关企业用工行为开展检查。2008年冬,重庆、三业、深圳等城市出租车司机因不满出租车公司垄断市场、租金过高,以及有关部门打击黑车不力等问题,积怨爆发,先后发生集体罢运事件,造成相当大的社会影响,当地主要负责人出面代表政府与出租车司机座谈,比较稳妥地平息了事态。针对出租车企业“空心化”(劳动关系虚化)等问题,全国总工会通知要求推进出租车企业组建工会,从签订劳动合同人手,规范和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建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劳动(劳资)关系是构成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和偕稳定的劳动关系取决于劳资双方力量的大致平衡。劳动者必须也只有依靠自己的组织――工会才能获得与资方谈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力量。可是,我旧许多非公有制企业至今没有组建工会,人数高达近2亿的农民工人会情况更不容乐观。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劳动安全无保障等侵权情况屡禁不止。劳动者个体无法与资方进行谈判,就不得不采取上访、静坐示威等方式,乃至酿成。
目前我国工会面临如何适应劳动关系新变化,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艰巨挑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会逐步突出维权职能。新《工会法》(2001)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2004年全国总工会确立“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2005年全国总工会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基本内涵之一就是坚持切实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强调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着力点,以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进行维权。工会十五大(2008)通过《中同工会章程(修正案)》把以上内容写入总则,体现了中国工会发展改革的新要求和广大劳动者的殷殷期盼。
三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普遍加强了对劳动者维权的关注。1999年,“体面劳动”(deeent work)又被确定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当前目标。为实现这个目标,确定了促进工作中的权利、就业、社会保护、社会对话四大战略。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了工作场所的民主参与、三方机制和社会对话制度,而集体谈判正是实施这些制度的基础。近年,全国总工会联合世界工联等组织连续举办“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北京)国际论坛,围绕“提高工会组建率的对策与措施”、“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工会与消除贫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移(农)民工人权益”、“促进社会对话”、“可持续发展、体而劳动和工会的作用”、“科学发展、体面劳动和职工权益”等议题展开讨论与合作。
在我国,无论何种所有制的企业,工会都应是职工利益的表达者、职工权益的维护者。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离不开各级工会依法履职、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积极作用。
一是必须切实履行基本职责。根据新《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必须把自己的基本职责确立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既要积极参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还要以劳动关系协调者的身份开展工作,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帮助职工提高维权意识,开展职工法律援助活动,等等。工人有组织地通过工会来表达合理需求,有尊严地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并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维护。没有组织的劳动者,不可能响亮地提出利益诉求,更谈不上进行有效的维权。但现行有关法律条款的表述仍然比较笼统,特别是没有针对违反工会法的责任追究。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1],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事实劳动关系的外延还在扩大,而我国理论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和效力等问题观点不一。面对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如何界定劳动关系,是新时期的一个新的课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
关键词:
劳动关系;执业;医疗行业;法律保护
1医疗行业中劳动关系现状与问题
(一)医疗行业专业技术劳动服务需求问题突出为了促进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满足患者的需求,医院根据实际情况招聘了大量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这部分聘用人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医院人员不足及梯队建设的需要,为医院正常运转以及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给医院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因不能及时解决聘用人员的编制,造成聘用人员无归属感,一部分聘用人员为了生活,只能选择待遇好的医院执业,对于医院的长期培养计划无法实现[2]。
(二)劳动者执业资格与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矛盾突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产生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3]。按法律规定,医院应与无执业资格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可这与非法行医相悖。在医疗行业中,每年119万的医学毕业生如何就业?按照订立劳动合同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让其从事医疗工作,因其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其不符合主体要求。医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在毕业一年后方可报考,有的毕业生甚至七年未通过考试,那么对于医学毕业生来说毕业后在医疗机构见习培训期间,难说是事实劳动关系。医疗行业执业资格的法律规定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最终承受这个矛盾的主要一方为医疗机构。法律规定,从事医疗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对于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能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但在实际当中,劳动仲裁及监察部门认为,医疗机构与医学毕业生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医疗机构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标准的工资及缴纳各类保险,享受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待遇,这对于医疗机构来说是不够合理的,这就需要我们法律部门能够结合劳动者执业资格与劳动法律关系的情况制定相适应的法律条款。
2医疗行业中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问题的原因
(一)医疗机构所面临的执业许可我国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了医师实行资格考试制度,这是医师法的重要核心内容。医疗质量优劣是医疗工作的关键,而医师专业技术水平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并严格规定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不得做医师工作,充分体现了医师依法执业的合法性。《刑法》曾做出规定,对于医生来说,由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指未取医师资格的人员,并不是指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医师,那么对于医疗事故罪,是指犯罪主体为已经取得医师资格的医生,其中包括经过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生和未经注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因此,临床上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不构成此罪的犯罪主体。例:一家三级医院的医学毕业生三年未能通过医师资格考试,认定与医院有事实劳动关系,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申诉,劳动仲裁部门裁定有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医院按卫生技术人员同级同类人员标准支付双倍工资及补缴各类社会保险。事实上对于一名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人员,不能独立从事医疗活动,如果让其从事医疗活动,属非法行医。那么请问劳动仲裁部门,这应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呢?医师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太低,造成医院人才结构分布的不合理,按照《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与评审细则》要求,三级医院的人才梯队结构应达到如下比例,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比例为1:3:5:7,结果实际的人员分布结构是:1:2:1:7。
(二)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养一个医生需要时间和资金的大量投入,这也是医疗行业的特殊性。美国的医学生在博士毕业后,需要接受近10年的住院医生培训和专科医生培训。同样,在我国1名医生能够独立执业并处理相关专业常见病、多发病至少也需要十年的时间,其中还要外出进修培训多次。医学是不断变化发展的,生命科学是无法预见的。可见,对于一个名医生的培养要花费的财力也是相当巨大的。教育部2008年的数据显示,中央本级财政给医学教育生的人均拨款提高到了1.15万元,2011年又增加了0.25万元,每年都有很大的提高。
3医疗行业劳动关系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政府和培训医院共同为培训医师提供较为优厚的待遇国家应对参加住院医师培训的医学生提供相应的生活补助及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可以参照“三支一扶”等政策,对于培训基地加大投入办度。根据住院医师培训的需要,给予医院相应的经费,既解决了医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之前的各类待遇问题,也缓解了医院作为培训基地的压力,为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利于为13亿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高水平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特别是有利于把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落到实处,从人才培养方面为实行分级诊疗奠定坚实基础。
(二)国家根据卫生行业的特殊性,不断完善医疗行业的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因为卫生行业的特殊性,在国家还没有要关配套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劳动仲裁部门能否结合卫生行业实际,结合执业医师法、执业护士法,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在规范化培训期间,劳动仲裁部门不要按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医疗机构与医学毕业生之间的关系,维护医学毕业生的权益同时,对医疗机构的权益也做出具体的可行政策。否则就会出现恶性循环,近百万医学毕业生毕业后无法进入临床见习,医院也不能培养临床医师,造成大量的医学生改行。
综上所述,对于医疗行业的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我们期待国家结合卫生行业特点,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既能解决医疗行业非法行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矛盾,也要保护医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卫生人才的长足发展,为进一步提高国民身体素质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陈艳.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经济,2012,31(3):126-128.
[2]郁晓霞,李廷玉,王萱玲.新医改背景下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研究[N].重庆医药卫生人才网,2013-6-24.
【关键词】 大学生 实习 劳动权益 保护
前言
实习是大学生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得到了政府、教育部门、高校等社会各界的重视。一方面,大学生通过实习可以将所学知识与工作技能相结合,为以后顺利走上工作岗位做准备;另一方面,由于大学生时间比较充裕且可以自由支配,社会也提供了很多适合大学生干兼职的机会,所以很多大学生会自发的在课余时间去用人单位兼职或实习。虽然大学生实习的队伍正在不断扩大,但他们的劳动权益却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现实中,侵犯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纠纷数量日益增多。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大学实习生的劳动权益保护尚处于空白阶段,还无法给予他们完善的法律保护。大学生肩负着建设祖国的重要职责,我们应该重视他们在实习过程中的权益受损的问题,在法律上对其所享有的劳动权、实习权和社会保障权进行确认和保障,全面保护其劳动权益。
1. 实习生权益侵犯现状
据调查,近三成的大学生在实习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有的即使签了协议,也是完全按单位的意思行事,单位说什么就是什么,实习生基本没有协商的余地;近九成的学生在实习前不了解实习的内容,不知道自己应该承担怎样的工作责任,而且用人单位也极少提及实习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及发生事故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由于不清楚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绝大部分实习生在明知自己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
大学生在实习时劳动权益被侵犯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实习求职时被欺骗。大学生久居校园,生活环境相对比较单纯,缺乏社会经验和对劳动力市场的了解,在求职时很容易误入黑中介的圈套。如在大学校园里经常可以看到职介中心的小广告,他们往往以高薪为诱饵骗取学生的中介费,然后根本不给学生介绍工作或是净介绍一些活重钱少的工作,以致学生赚的钱还没有交的中介费多。更有甚者引诱学生参与传销活动,对学生进行人身控制并洗脑,以达到哄骗学生钱财的目的。另一种就是大学生的实习权益没有保障。由于现有的劳动法没有将大学生兼职实习的身份纳入其保护范围,并且不少大学生签订实习协议的意识淡薄,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在发生纠纷时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大学生实习的劳动权益屡屡遭受侵犯,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无法可依
由于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实习时身份仍然是学生,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所以大学生实习的权益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没用及时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来保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致使大学生在实习时无法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1.2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力成本而不惜侵犯大学生实习的劳动权益
一些单位将实习的大学生当做廉价的劳动力,有的无故延长大学生实习时间,迟迟不给办理转正手续;有的故意不和实习生签订劳动协议,以便在出现事故时推脱责任;有的则是找理由乱扣实习生工作,压榨学生劳动力。
1.3大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深,缺乏应有的维权意识,而高校为了追求高就业率也忽视了对学生实习权益的维护。
2. 保护措施及建议
忽视大学生的实习权益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国家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亵渎。大学生实习的权益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将会严重挫伤学生实习的积极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大学生的就业难问题。为了使大学生实习的劳动权益得到保护,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大学生能依法维护自己在实习期间的权益。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是大学生实习权益遭到侵犯的根本原因,一些用人单位专打法律的球来侵犯实习生的权益。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法律部门以及学校,应该加强对大学生实习的权益保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相关文件,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障机制,将实习期间的大学生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降低他们的维权成本,使大学生在维护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时有法可依,同时也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和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其次,学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和指导,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学校应该在学生实习前广泛开展各种和劳动、实习、就业有关的专题讲座,选取代表性案例进行讲解,为学生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各种维权的有效措施,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防患于未然。如要求学生在实习前与用人单位实习保障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在日常的教学环节中尽量创造一种学法、用法的氛围,引导学生对身边的劳务纠纷进行细致观察并积极思考,用法律的思维进行思考以找出正确解决问题的方法,让学生在实践中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管。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基于此规定,用人单位应该积极主动的考虑大学生的发展,而不是侵犯其权益。但是自律不如他律,与其寄希望与用人单位监督自己的行为,不如构建一个独立的监督机制。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强制性的行政法规来约束和规范用人单位对实习生的聘用,切实保障大学生实习的合法权益。
总之,大学实习生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仅靠一两个部门是不能有效解决的,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切实保护实习生的劳动权益,体现的不仅仅是我国法规的进步,更是社会文明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 陈红梅,《对高校实习生法律身份的新认识---兼谈实习生劳动权益的保护》,《江淮论坛》, 2010 年第2 期.
[2]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年版.
[3] 张勇,基于促进就业理念的大学生实习立法问题研究,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
[4] 吴义太,姜丽,试论大学生专业实习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继续教育研究,2009,(05).
[5] 万金店,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研究,教育与职业,2009,(30).
作者简介:黄彬,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关键词】被派遣劳动者;完善;建议
自我国《劳动合同法》确定劳务派遣制度及2014年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我国法律对劳务派遣这一制度经历了从确认到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立法机关在其确认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所做出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劳务派遣试用岗位的不断发展,劳务派遣制度所暴露的问题也不断突出。在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逐利的本性下,在它们祈求利益最大化的强大动力驱使下,它们利用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滥用法律赋予其自身的权利,使得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笔者以前人的研究和自己的思考为基础,给出我国劳务派遣中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建议,从而使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保护。
一、需要进一步细化劳务派遣制度的岗位范围
我们首先需要学习日本,日本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确立了“原则上自由,一部分禁止”的原则。即从根本上确定了一般性原则和适用范围,也列举了禁止的岗位范围。这样既体现的原则的根本统帅性、实用性也展现出强制性和不可违犯性,有助于克服法的局限性,适应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其次我们也可以学习法国,法国为保护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务派遣适用的范围更为苛刻严厉。法国法律列举了允许使用劳务派遣的九种情况,并且法国立法和集体合同明确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的4种情况。体现了法国对劳务派遣制度的慎用和对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最后也可以借鉴韩国,韩国对劳务派遣法规定了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的26 种岗位,主要是需要专业知识、技术或经验等的岗位。上述所列国家中,他们都对劳务派遣适用的业务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一定的限制。进而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对劳务派遣制度下了一个相对精准的定义,从而更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制度,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德国等国对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在外延上对其做一个明确的限定,从而使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更加准确的适用劳务派遣,更好的保护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二、细化同工同酬条款
针对同工同酬条款的虚化,我们需要做的首先是明确同工同酬条款是否包括派遣劳动者的各种福利待遇,我们可以学习德国,德国为加强对派遣员工的保护,在2004年,确立了“同工同酬原则”,并取消了转让时间不超过24个月以及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限制,为保护外借员工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框架”。也可以借鉴法国,因为法国也赋予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直接雇员平等的劳动条件和社会福利待遇,平等待遇原则是法国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的重要原则。又如美国也通过了司法判例来确立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劳动相同的权利。直接赋予派遣劳动者享有社会福利条件。此外对相同岗位相同对待及倘若没有相同岗位时参考相类似的岗位解释。“需要从立法上规范相同岗位或相似岗位的判断标准,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是否具有同等工作价值、工资差别应包括哪些因素等问题都要做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最后在实践中适用同工同酬时,我们应该要求用工单位或用人单位加强严格执行的同工同酬条款,并且对不严格适用该条者进行严格追究责任并对实行差额待遇的用工单位苛以严厉的惩罚。
三、简化被派遣劳动者的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在具体的适用中存在种种弊端:该程序则是意味着步骤和时间,劳动者东奔西跑未尝不是增加其物质和精神的负担,增加权利救济的成本。我国相关法律对仲裁的时间和审判的时间规定太冗长,使得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得不到及时的救济,也使得基本的公平正义理念得不到恢复。因此,简化救济的程序和缩短救济的时间实属必要。我们首先需要做的是缩短仲裁和诉讼的时间,对于案件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裁终局。其次我们还可以重塑仲裁前置的模式,即有些损害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无需经过仲裁程序,可以直接诉讼。此外强化工会在派遣劳动者维权中的作用也有利于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我们有必要向国外那样加大工会在派遣劳动者权利受损时的救济力度,充分发挥工会对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相关法律进行监督并且保证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让工会这个社会团体组织发挥强大的救济功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劳动者的救济能力,也能很好的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此外加大劳动争议部门的监督,通过监管部门的监督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使得争议纠纷的减少,防范未然。
四、严格落实职业安全卫生权利
职业安全卫士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派遣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派遣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人权。目前关于派遣劳动者的此项权利在仅仅停留于纸上,在实践生活中没有落到实处。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迫切需要将纸上权利转化为生活中真实所享有的权利,在实践中实现法所应有的价值。因此我们有必要向日本学习,在监督的程度上和打击的力度上严格落实职业卫生安全。相关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对用工单位的安全卫士条件的监督。“通过接受举报、明察暗访、随机抽取等监督、检查的方式对派遣劳动者的生产生活环境、用工单位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进而从源头上遏制损害派遣劳动者职业卫生安全的行为。此外,加大违反职业安全卫士条件的用工单位进行处罚,严厉打击以牺牲派遣劳动者安全卫生条件来换取用人单位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从而保障派遣劳动者职业安全卫士权利。
参考文献
[1] 许虹.我国劳务派遣及法律规制探析[J].重庆社会科学, 2013(10).
[2] 宋绍成.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不足及完善[J].经济论坛, 2011(12).
一、女工劳动保护权益成效方面
95%的企业能较好地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大多数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女职工劳动权利、经济权利基本得到保障;女职工“四期保护”基本落实;女职工劳动环境、劳动条件不断改善。
二、存在的问题
1.部分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弱化。
(1)部分女职工法律观念比较淡漠, 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学法、知法、懂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护切身利益的能力有待提高。从调查数字反映出,部分企业女职工对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政策法规了解不全面,特别是对与职业女性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不了解,甚至连已执行了十余年的90天产假都不清楚。
(2)一些公有制企业因受经济效益下滑的影响,女职工劳动保护水平下降,削减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费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能及时改善;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关闭或改作他用;取消妇科病检查;女职工生育费用不能全额报销;产假工资等费用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等问题。部分停产企业、经济效益差的困难企业,原已签订的集体合同和有关规定无力履行。
(3)个别改制、转制企业以及由个人承包的公有制小企业经营者轻保护、重效益,不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存在隐患。
2.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突出。
(1)用工制度不规范,女职工劳动权利得不到保障。一些企业经营者不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协议”、“押金合同”或“生死合同”。据本次调查的1041个非公企业中,仍然有33.1%的企业未签订集体合同。
(2)女工工资报酬低,被克扣工资,加班加点现象普遍。在私营企业工作的女工月工资大多在500元以下, 56%的女工称工厂有拖欠、克扣工资现象。在一些服装、鞋业、餐饮等服务业,加班加点现象也很普遍,有的女工人均周劳动时间为76小时,甚至长达90小时,节假日也不能休息,企业强迫女工超负荷劳动却不按规定支付工资和加班费。据本次调查,仍有39.9%的企业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
3.使用女工“黄金年龄”段,女工特殊保护得不到落实。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招工避开女工生育年龄段而不承担女工特殊保护的责任。据河北省对96家企业的调查,无孕、产、哺乳期女工的企业占到79.2%,而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工只占很少比例,很难享受到特殊保护的待遇。在调查中发现,有少部分企业不发给女工产假工资,有的企业女工生育费用不予报销。
4.劳动保护条件差,部分女职工的健康与安全受到影响。些劳动密集型和规模较小的企业里存在设备陈旧、工艺落后、作业环境差、事故隐患多等问题,有的女工长期工作在噪音、异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严重超标的环境里,有的甚至危及生命。
5.侵犯女职工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厂规厂纪名目繁多,十分苛刻,女工稍有违犯,便会遭到惩罚、打骂、污辱等,有的女工被扣押身份证、暂住证等,甚至随时受到翻包、搜身的威胁。
三、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不到位,法律意识不强。一是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对女职工承担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社会责任缺乏正确认识;二是女职工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三是少数地方领导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认识存在偏差,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重视不够。
2.劳动关系不健全和运作不规范。 由于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导致了劳动关系主体力量对比严重失衡。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顺从听命和被支配的弱势地位,不签劳动合同或签订明显不公平的劳动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
3.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管理和监督体系尚未健全。现行的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1989年颁布的,劳动部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也于1995年颁布,其中的部分条款已与形势不相适应,操作性不强。 随着政府机构的改革,劳动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能分解到了几个部门,影响了整体效能的发挥。
四、建议和措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策法规的配套完善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
1.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关系女职工的健康与中华民族未来人口的素质,关系到整个人类繁衍与发展的大事,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
2.修改、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随着改革的深化,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自扩大,特别是非公企业的发展壮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都面临着内容和适用范围的局限。
3.与时俱进,坚持创新,建立社会化维权机制。不断探索社会化维权工作格局的有效途径,并与当地法律等有关部门协商,在经常涉及妇女权益问题、女性职员较多、依法维权方面开通法律援助电话,为妇女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书等。
4.加强工会自身建设,认真履行维护职能。 必须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强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使他们敢于维权,能维权,真正成为职工群众的代表者、维护者。
按照《关于开展工会劳动保护维权机制调研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县企业工会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建立和完善工会劳动保护长效维权机制,根据劳动保护《三个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同时要抓好劳动保护组织建设,配齐各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专兼职干部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二、结合实际,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
1、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小组检查员的作用。
2、开展多种形势的群众性安全监督检查活动,推动企业对一些突出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建立健全企业班组安全管理目标,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培训教育等制度,在班组开展增强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查隐患等活动,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和职工群众的安全素质,今年我县各企业无事故发生。
三、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各企业工会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劳动保护工作,按照劳动保护《三个条例》的要求开展工作,企业工会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其中都有“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履约情况较好,在合同中,企业向员工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企业工会在不同工种,岗位的员工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凡旧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到期的全部更换。
各企业工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有些个体肉类企业,每年都有新的员工进厂,企业工会在对新、旧职进行岗前培训时,除了进行操作技能培训外,负责劳动保护干部还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培训,强化员工们的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企业对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有些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企业工会参照劳动部门的劳动合同范本,结合企业实际起草了新的劳动合同书,并进一步明确员工与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中涉及员工权益的规定低于或高于集体合同的相关标准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条款,明确员工拥有“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条件下从事劳动,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保证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五、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完善对策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概念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生理机能、身体结构的特点以及承担繁衍后代、抚育子女任务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它是妇女劳动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体现了法律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护。是在劳动领域对女性实行一般生理保护和生育保护的一项制度。主要内容为:(1)普通女工保护。使她们避免在特定劳动场所(如矿井)、劳动环境(如接触某些化学品)和劳动强度(如第四级劳动强度)中劳动。(2)经期保护。同样是避免在特定劳动环境和劳动强度中劳动。(3)孕期哺乳期保护。(4)女工卫生设施和母婴保护设施。
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行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立法大多制定与上个世纪,而且多数的法律法规为国有企业制定并仅适用于国有企业。
1、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我国现行的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除一些由国务院颁布的法律外,其他的相关规定几乎都是行政法律法规,而且多数为“暂行”、“试行”类的规定。这样的结果是,对企业的约束力降低,导致实践中出现大量的忽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现象。
2、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立法具体的实施措施较少。例如,在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环境问题的规定上,《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仅原则性地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法》第54条)”,至于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投入多少资金,为女职工提供怎样的劳动条件和环境,才能达到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要求却并没有具体规定。
3、救济措施不完善。例如,《劳动法》第95条对于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法律设定的惩罚仅限于行政制裁或经济赔偿层面,用行政救济替代司法救济,间接造成了一些企业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持无所谓或放任态度。
4、存在着立法空白或漏洞。如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电磁波、微波、电磁场、高分子化合物等造成的污染和目前还未认识的诸多隐性的有毒有害的物质,对女职工身心健康的影响巨大,但立法却是空白的。
三、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钩想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虽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我们应该有的态度是正视它的问题,不断地加以补充和完善,以适应市场化、法治化的需要。
1、提高立法层次,转换立法理念。妇女的劳动权利是妇女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实现妇女人权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妇女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最直接体现。因此,国家应该提高立法的层次,把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从立法上禁止和限制侵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的各种行为。
2、协调法律体系。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效力要高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因此,《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就无需重复规定。这样有利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一致,以达到法律适用的统一。
3、加大对女职工的权利救济。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我们可以考虑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侵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明确各级劳动主管部门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职责,以及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
4、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重新进行调整,将新出现的有毒有害工种予以及时补充,以弥补现行立法的空白或漏洞。国家也应该及时对由于高新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对女职工有害的工种予以重新界定,及时纳入《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之中。
5、重视女性健康问题,实现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妇科疾病是女性健康的杀手,定期体检、早期发现、及时治疗是保护性健康的主要手段之一。同时,增加这样的规定也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6、增加特殊工种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对一些具有节奏快、强度高、高风险和一些具有隐性伤害的工种,如从事电讯、电脑作业、一线流水作业、站立工作等的女职工,在休息时间、特殊保护措施等方面予以特别的规定。
7、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费用等方面问题完善。加大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中的作用等等,从而构筑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社会防线。
[总结]妇女的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都与男子有很大的差距,在社会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如果在劳动中队妇女的这些情况不加以保护,不仅会影响女职工本身的安全和健康,而且还会影响下一代的素质。对现行法规的修订和完善,除要研究那些明显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内容外,也要考虑法规内容的可行性。对于法规中一些具体劳动标准,需要进一步仔细的研究和论证。立足我国的实际出发,适当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应该是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应有选择。
参考文献:
[1]邵芬:《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研究》,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2]马岭:《对的修改建议》,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3]谷盛开:《法学视野下的性别公正与妇女人权保护》,载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复旦人权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版。
本文试就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创新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提出简浅的思考。
一、当前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
劳动保护,是指国家和生产经营单位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法律上、技术上、教育上、管理上和组织制度上所采取的一整套综合性的保护措施。现阶段企业劳动保护的管理体制为: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而工会代表劳动者实施群众监督,是这一管理体制中最基本、最广泛、最直接的有效环节。
多年来,电力企业各级工会组织,在制定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建立劳动保护监督体系,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活动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各基层单位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级网络,并结合企业实际,以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特别是在“安康杯”竞赛活动中,紧密结合电力企业的实际,将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健康列入竞赛的各项指标,加大了竞赛考核力度,取得了良好成效。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电力建设和生产任务日益繁重,电力技术和设备不断更新,电力作业环境不断变化,劳动保护标准和要求的不断提高,现有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观念、工作方式、工作手段等与新时期电力生产发展和保护职工劳动健康的要求已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工劳动保护的观念和意识,与新时期劳动保护工作的高标准高要求不相适应。当前,个别企业领导、一部分职工,特别是还有个别工会干部对新时期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保护职工劳动权益、维护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是电力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劳动保护的观念没有真正做到深入人心,还存在着必须要监督的被动局面,首先没有形成职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主动维护自身安全与健康,由“要我安全健康”转变为“我要安全健康”的自觉行为。其次没有形成全员劳动保护的观念。认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是现场作业人员的事情,安全生产由安监部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由人力资源部发放,没有树立起全体职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企业安全文化理念。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再次有相当一部分职工没有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及其环境对劳动者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健康的影响,对规避的方法和必要的防范措施等不知情。
2.职工劳动保护的档次与新时期电力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当前的职工劳动保护,还仅仅停留在安全规程操作的监督和简单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上,更深层次的劳动保护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如劳动保护工作标准、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工作规范、外界对电力岗位操作者的影响、生产劳动环境对生产劳动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损害以及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等。
3.工会劳动保护人员的专业业务能力与新时期电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电力工会是实施职工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最主要的主体。工会劳动保护专贵人员的专业水平决定了全局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水平,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决定了职工工作和劳动的安全健康水平。但是,当前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人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专业业务水平低,且人员极不稳定;(2)岗位不能保证,特别是本次“三改”后,各企业大力压缩工会定员,劳动保护专责岗位只能兼职而且是三、四个岗位职责一人兼,穷于应付,严重影响职工劳动保护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3)一些工会在电力企业中还存在安置型倾向,年轻的、高学历高素质的人员严重缺乏。
4.工会劳动保护与企业安全生产息息相关,安全生产的重点是设备和人身的安全,忽视了劳动者心理健康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新时期劳动保护就是要在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与探索职工心理健康对安全生产的作用与反作用,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
5.基层工会的劳动保护检查员,在责、权、利不匹配、激励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不能积极主动进行劳动保护检查,工作的责任心不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就不能很好的发挥。
6.工会对于与职工劳动保护相关的决策不能及时参与,意见和建议得不到及时采纳,只能事后监督,工作效果大打折扣。特别是部分单位工会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维权工作处于缺位状态。
7.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应随着电力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和生产作业人员操作方式的变化、工作环境的变化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技术手段也应更新。工作重点也应随着转移,以确保劳动保护工作起到实效。
二、劳动保护工作与电力发展不相适应的原因
电力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与新时期电力事业的高速发展存在许多的不适应,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电力企业普遍存在的重生产、重基建、重营销的倾向,对设备和人身的安全非常重视。但是,对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在生产作业中的身体健康、工作环境对职工健康的影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工会、职工代表和安监部门三者的配合协调不到位,优势不能互补。特别是在大多数人的认识中,劳动保护只是工会的事,所以形成了工会在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单打独斗”的局面。
3.激励机制不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不落实,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特别是班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作用受到限制。
4.工会及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权设定限制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力度与效果。
5.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手段落后,必要的经费和设备不能保证,工作条件限制了劳动保护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三、做好新时期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思考
电力工业具有高度自动化和发、供、用同时完成的特点,其独特的生产运行系统和大电网、大容量、高电压形成的危险性较高的作业环境,使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区别于一般工业企业的特殊要求。切实做好以群众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对于立足电力工业特性,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管理体制,落实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措施,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做好新时期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坚定不移地理直气壮地坚持依法履行工会劳动保护职责。要充分行使《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授予工会在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代表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三个条例明确的各项职责,关心职工劳动卫生条件的改善情况,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监督行政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
2.协调与处理好工会与安监部门、专业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关系。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目标是同安监部门和生产部门的目标相一致的,只是职责和运作方式方法不同。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处理好与安监部门的关系。只有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才能得到党、政的支持,职能部门的配合,才有人力物力的保障,各项活动的开展才能较为顺畅,才能真正从根本上实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标。要处理好专业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关系。安全生产管理是系统工程,在管理的机构、职责、制度、规章等方面,工会同安监部门各有侧重,要共同探索新时期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参与的工作思路、内容、方式和途径。
3.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与“安康杯”竞赛紧密地结合起来,将劳动保护工作细化分解落实到“安康杯”竞赛的各个环节,实现与“安康杯”竞赛同布置、同实施、同考核。在不断深化“安康杯”竞赛活动中提高全体职工的自我保护的意识与水平,做到让全体职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充分行使劳动保护的权利,自觉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别人不受伤害。
4.善待生命,才能善待人生。工会劳动保护要从新时期电力企业的发展出发,研究与探索更深层次的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立足实际,从制度上解决电力设备、工作环境、企业外部因素等对职工身体的伤害以及职工心理健康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切实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知情权”5、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建设,夯实基础,壮大力量,故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基础,全面落实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建设,解决工会劳动保护专责兼职过多的问题,配备好专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努力构筑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安全网”,以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要求。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的培训,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分层次,灵活多样,讲究实效。对持证的劳动保护专职监督检查员要定期集训,在“专”字上下功夫、在创新上求发展;对基层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要做到有适应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培训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高他们的理论、政策和专业技术水平,逐步建立一支懂理论、懂政策、懂法律、懂技术,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高素质的工会劳动保护骨干队伍。
6.努力提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将安全生产人员与工会劳动保护专责人员相互交流,提高全局劳动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解决工会劳动保护干部与所要监督检查的专业不对口造成的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
同时,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岗位的考级制度,调高劳动保护专责的岗级与奖金系数,实现层层往上考,考到哪一级水平,就承担哪一级劳动保护职责,就兑现哪一级待遇。吸引更多的有识之士加入到工会劳动保护行列,促进工会劳动保护护工作走向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对单位劳动保护工作要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达标升级竞赛活动,并且将此列入工会年度目标考核,促进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7.坚持开展企业劳动保护的民主管理活动。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确定职工享有的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待遇。托职代会行使对企业劳动保护措施予以审查同意或否决的权力,依托职代会生产安全专委会检查、监督职代会关于劳动保护方案的决议和有关提案的执行与处理以及集体合同中有关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托职代会征集提案的渠道,集中反映生保护、改善作业环境的方案等。建立健全工会参与企业劳动保护决策的相关制度,积极参与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规章制度的活动,努力实现对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的源头维护。
8.认真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各项制度,改善工会劳动保护专贵人员的工作条件,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检查设备及工具,解决通讯、交通等困难,为适时进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创造通畅的工作环境。
9.认真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按照规定保证质量、足额发放是企业是否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重视安全投入的重要标志。各单位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应每季度派专人对照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人员岗位变更情况以及劳动保护用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当前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面临的机遇
职业安全健康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企业和职工所共同渴望的。实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维护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能,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并没有显示出其应有的作用。近年来,高速发展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以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要求的呼声给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营造了施展宏图的机会,特别是我国各级党政机关、政府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正面临着难得的机遇。
第一,企业职工劳动保护意识日益觉醒给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关注生命、关爱健康”的劳动保护意识和呼声在职工心目中日益彰显;随着各种安全事故和职业病不断受到媒体的关注和曝光,进一步唤醒了职工本人的劳动保护意识;各类盲目指挥和施工受到职工的自觉抵制和强烈不满。这些现象进一步促使工会必须行使劳动保护监督权利。
面对生命的价值和劳动尊严的认知,职工必然会对工会组织实施劳动保护监督寄予厚望。而这种期望和要求必将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注入强大动力,促使工会工作把职工职业安全健康放在维权的重要议事日程上。
第二,国家十二五建设规划的实施推进,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提供了广阔的平台。随着十二五建设计划的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转型、企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工会必然组织和调动广大职工群众投入到经济发展的中心工作中,不断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与此同时,职工群众对自己的劳动权益、职业安全健康必然加以重视和维护,使得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大有可为。
第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完善的法律法规、“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理念,必然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方面的参与权、协商权、建议权、监督权、制止违章违法权等为职工提供更多的劳动保护和法律保障。
二、转变观念是做好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
当前,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劳动保护工作很难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劳动保护需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面临严峻的形势。保护广大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关系职工家庭的幸福和稳定,是当前基层工会干部的首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随着职工劳动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国家各项法规规章的明确,在新形势下对基层工会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工会干部必须转变观念,加强劳动保护方面的理论学习和实践,不断提升劳动保护监督的理论和能力。同时,工会干部不但要做好以往的劳动保护监督工作,更要注重的是职工的安全生产保护和安全卫生健康保护工作,要让职工体会到劳动保护无所不在。从劳动合同的签订、到工作岗位防护措施的配备,再从职工劳动保护意识的提高、到劳动保护手段的科学合理性,甚至职工的生活、身心方面的健康问题,都要逐个逐项认真去思考和落实,让职工无后顾之忧地投身到企业的经济发展工作中去。只有工会干部转变了思想观念,把劳动保护监督落实到工作中,才能实现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地做好劳动保护监督工作,从根本上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
三、正确认识劳动保护的重要性,推动职工全员参与劳动保护向纵深发展
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具有维护职工利益的职能,其基本核心任务是代表职工利益。开展群众性活动和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工作是代表广大职工人身安全健康的眼前和长远利益。发挥基层工会组织优势,突出群众工作特色,侧重预防为主,力求监督参与实效。因此,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必须依靠职工群众,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聪明才智,自下而上、广泛深入地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作为工会干部,就要充分利用工会具有宣传教育职工群众的职能,在开展安全检查过程中,以宣传教育为主,将相关的安全知识、安全理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向职工进行宣传教育。只有让职工充分认识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并积极投身到劳动保护中来,才能使工会真正起到劳动保护监督作用。同时,工会要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提升劳动保护的技能与素质,发挥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主力军作用,保护职工自己的劳动安全健康不受侵害。此外,工会在劳动保护监督工作中要贴近职工,进一步体现组织对职工的真切关怀。
四、认真落实好劳动保护措施,提升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作用
认真落实好劳动保护措施是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的重要一环。在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和管理理念方面,工会要坚持结合生产车间讲评例会以及安全培训工作,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政策法规、生产流程、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形势等全面教育,努力营造一个重视安全生产、健康卫生的氛围。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要通过认真执行“干部督查制度”、“违章追究制度”、“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员监督制度”,并结合每年一次的“安康杯”之“十个一” 活动,真正实现每位职工“当一天安全员”。开展反对“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和发动职工寻找身边不安全事件,事故隐患,查堵安全漏洞,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从根本上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职工。
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进行平等协商的过程中,要明确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款,明确各自职责,并监督落实。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工会要每年组织职工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对职工在体检中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职工做进一步检查治疗,让职工身体健康地投入到安全生产中。同时,劳动保护要针对女职工“四期”特点,按照国家女职工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在劳动保护用品配发方面,要及时发放到职工手里。冬季送温暖,夏季送凉爽活动要持之以恒。对特殊工种,坚持持证上岗、岗前教育等手段,从源头上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和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从而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五、建功十二五,强化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机制
面对机遇,工会应该乘势而上,积极履行职能,开展劳动保护监督,维护职工的职业健康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建功十二五贡献力量。
建功十二五,维护职工健康权,就必须强化劳动保护监督机制。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健全和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制度,简化流程,提升效率,保障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过程高效通畅。同时,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员的培养和建设,发挥“三级网络”队伍作用,使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起到真正作用。此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程参与、全程监督”的现代化管理模式,使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实现真正意义的“切实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