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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区域经济;高端技能型人才;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
引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中指出,“电子商务全面覆盖社会发展各领域”[1];河北省发改委公布的《河北省“十三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指出“‘十三五’时期 ,我省电子商务将进入规模扩大、提速增质的快速发展阶段”[2];从上可知,河北省乃至国家发展电子商务应用氛围浓厚,电子商务人才需求旺盛。作为河北省的高职院校,与企业有着紧密的联系,应为河北省的电子商务的发展输出更多地高端技能型人才。但是高职院校培养的电子商务人才与企业的实际需求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对口就业率比较低,基于此,高院校应不断改革和优化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的模式。本文从深化校企合作,建立校企师资结对,开发电子商务专业课程,建设真实企业工作环境的电子商务生产性实训基地方面,探索服务河北省区域经济的高职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模式,真正实现学生就业时与企业的“零对接”。
一、深化校企合作,校企师资结对
作为高职院校的电子商务专业,我们的培养目标不仅是培养学生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学生能进一步的深造,而且更侧重培养高端技能型和可塑性好的电子商务人才。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结合我省区域经济发展特色和《河北省“十三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选择省内典型性和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比如河北慧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北汉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讯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或者争取和国内电商龙头企业洽谈合作,与其建立深度长久的合作关系,并以企业岗位人才需求为导向,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核心技能的课程,探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方式等,共同参与到人才的培养中,并设置人才质量监控体系,长期监控人才培养的质量,依据监控发现的问题,调整校企双方的合作模式,优化人才培养方案等。
其次,高职院校和企业在共同参与高职院校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施行企业教师和校内教师一对一结对,企业教师定期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学方法、教学理念的培训,校内教师定期下企业参加定岗实践,接受企业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培训,提高实践指导能力,并能达到通过团队合作或者独立完成企业的真实项目,为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此外,企业教师和校内教师一对一定期对双方的短板进行互相指导,加强深度合作,使得最终企业的教师达到高职院校教师的标准,校内教师达到企业岗位需求的标准,形成校企合作的新型“双师型”教师,为培养高端技能型电子商务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校企合作开发电子商务专业课程
高职院校和企业深度合作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共同开发电子商务专业的核心课程,比如《网络营销》、《网店运营》、《电子商务网站建设》、《PS图片处理》、《客服管理》等,企业教师根据企业岗位需求,提炼相应的知识点和技能点,并将企业真实项目纳入到课程的内容中,校内教师对这些内容整理并深化,然后企业教师和校内教师共同编制课程的标准、协调安排教学计划、商讨教学方式和方法、制作教学PPT、录制教学视频、整理汇总素材以及其他课程需要的资源,最终开发出能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并让学生学习和实战后,实现就业时与企业的“零距离”对接,并且是企业需要的高端技能型人才。
三、电子商务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强调了“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得重要性[5]。高职院校应充分依托合作企业资源,以企业岗位需求为导向,建设既有模拟实训环境,又有真实企业工作环境的校内电子商务生产性实训基地。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建设,在学校层面,主要提供场地和硬件设备,并对基地进行设计装修;在企业层面,主要进行企业内部文化设置,打造真实职场的环境和氛围[6],并将企业真实项目和业务工作引入学校;此外利用校企师资的结对资源,校内教师和企业教师共同对基地的学生工作、教学工作和企业项目任务管理和指导。基地的真实职场环境和氛围,学生在进入基地开展实训和实习工作时,会转变学生身份为企业员工,了解企业的文化、认同企业的文化、遵守企业的各项规定制度,并在校内和企业教师的共同指导下,参与企业的真实项目,强化理论知识,锻炼实际能力,从开始的生手一直发展到高端技能型人才。
四、结束语
本文在充分调研河北省区域经济发展特色和分析《河北省“十三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及国家《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的基础上,依托合作企业,从校企深度合作、校企师资结对、校企共同开发课程以及电子商务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几个方面,重点仍然是校企深度和长效合作,分析研究了服务河北区域经济的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师资结对和电子商务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这几个方面探讨的还比较浅析,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课题项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服务河北区域经济的高职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模式研究》课题编号:JRS-2016-3031。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年12月29日.
[2]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十三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5年12月31日.
[3]杨玉洁.浅析高职电子商务专业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J].《现代交际》,2016(15).
[4]吴韬.高职电子商务专业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模式研究[J].《商》,2015(08).
摘 要 随着信息化水平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上电子支付服务已成为引领电子商务的主流趋势,虽然相关法律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电子支付各种交易行为,强化了人们对于电子支付的安全信任度,但是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仍然是抑制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所在。本文针对电子支付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加强电子支付安全性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 电子支付;网络安全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70-0186-02
0 引言
电子支付主要指进行网络化商务交易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快捷、安全的支付手段实施的货币支付行为。基于电子支付具有节省时间、操作方便以及成本低等基本优点,是目前电子商务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
随着我国电子支付产业的进一步发展,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
当前我国仍有许多网络用户对于电子支付方式存在心理层面上的担忧,据最新数据调查显示,我国网络用户对于电子支付安全性存在极大担忧的比例已超过30%,显然如何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管理,已成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亟待于解决的重大课题。
1 电子支付存在的网络安全问题
1.1 网络用户对于电子支付安全性缺失足够信任度
据社会调查显示,约为23.5%的企业和26. 34%的个人一致认为诚信问题是电子商务最让人担忧的问题,诚信已成为发展电子商务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基于互联网交易具有开放性、广泛性的特点,交易双方不需见面,交易真实性缺乏实际的验证,因而对于社会信用度具有更高的要求。
由于我国目前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仍不健全,使电子支付活动缺失可信赖的信誉基础,社会诚信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另外,企业和个人各种数据信息资料不完备,海关和税务等部门不能和银行信息资源共享,银行对于客户信息资料不能完全掌握,也影响了电子支付系统的顺利开展。
据网上支付研究报告显示,约有80.5%的网络用户表示将会继续使用电子支付业务,仅为5%的网络用户明确表示不继续使用,大概有14.5%的网络用户不太确定,在抵触使用电子支付的网络用户中,约为70%以上的用户是过分担忧资金交易的安全问题。
1.2 电子支付市场秩序不够规范化
随着电子支付的高速发展,市场秩序的不规范抑制了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导致电子支付产业出现目标不明确的现状。
目前我国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电子支付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同时尚未制定关于保护网络消费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则,对于网上银行的运营仍没有专门法律加以规范和约束。尤其对于客户信息资料的安全保护方面,目前仍没有先进的技术措施和成熟的经验。
比如,第三方支付企业关于法律方面的定性问题;第三方支付企业不具备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资质问题;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企业对于电子支付过程采取哪种风险防范措施;在电子支付行为过程中发生纠纷时责任的举证以及确定问题等。
此外,我国电子商务信息跟踪、检测等各种法律法规尚未建立,通过网络进行合同签订、资金交易服务等电子商务行为中存在诸多尚待完善之处。
1.3 电子支付市场网盗事件难以避免
经过理论和实践证明,电子支付技术维护能很大程度上确保电子支付的网络安全,网上支付安全性问题主要从两方面来追溯,主要是指信息被窃取和追溯根源方面的可能性。
从信息被窃取的角度考虑,无论哪一种电子支付安全保护措施,都是经过反复推敲和论证,并得到完全证实才得以采纳,电子支付的数据传输信息,利用当前的维护技术是无法破解的。
从信息可追溯性角度考虑,网上交易所留下的信息痕迹较现实交易要多,主要是每次网络交易都会在各层面被系统记录,因而埋下了重大的安全隐患。
无庸置疑,进行电子支付必然存在诸多不安全隐患,各种不安全问题的产生并不源自电子支付技术维护方面,而源自于非网络方面。基于网络交易的开放性和广泛性,为各种计算机病毒和木马程序等对于网络银行系统的攻击提供了可能,尤其是很多网络用户缺失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保护知识,进一步加大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 解决电子支付安全问题的基本对策
2.1 增强电子支付的社会诚信度
1)严格限定电子商务准入体制。一般来讲,进行各种经营活动的赢利性企业必须具备营业执照,但电子商务目前却缺乏这方面的严格控制,很多经营商家并不具备营业执照,难以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信誉保证,产品质量也缺乏足够保障,因此,应加快通过立法的步伐,严格电子商务的准入体制;
2)建立和健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据现实调查显示,71.1%的企业和64.2%的个人用户进行网络交易时定会关注卖方的信用评价指数,这就完全证实提高电子商务诚信度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增强企业自身的信用度,因此,应建立和健全公正、严格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
2.2 逐步整顿和规范电子支付市场环境
我国电子商务得以顺利发展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一个健康、有序的电子支付市场环境。有效确保电子支付的资金交易安全则是备受电子商务领域关注的重点问题,支付清算作为电子支付事务中的重要环节。
近些年来,人们逐渐将支付清算作为关键要素突出加强以促进网络金融交易的顺利发展。一方面除了银行要加强安全维护工作外,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应把加强安全维护工作作为重点来抓。
同时,政府应强化电子商务市场环境的规范化管理。并尽快贯彻和落实《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和《电子支付指引》的相关政策,逐步促进电子支付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不断规范支付清算行为,以增强清算效率和防范金融风险,确保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经济效果传播效果电子支付
1994年10月,美国《热线杂志》站点卖出了全球第一个网络广告,开创了互联网广告的新时代,也标志着数字媒体开始成型。今天,大大小小的网站上都挂上了各种网络广告。2005年全球因特网上的广告支出已达到147亿美元,2006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将达到46亿元;至2010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157亿元。
网络广告效果的测定,不仅能对企业前期的广告做出客观的评价,而且对企业今后的广告活动,能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它对于提高企业的广告效益,不论是宏观的经济效益或是微观的经济效益,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网络广告效果评估的含义和意义
1.网络广告效果评估
网络广告效果是指通过广告调查、广告策划、广告创意和制作、广告和实施等网络广告活动,对广告主、消费者,以及社会所产生的效益和作用。
按广告效果内容分类网络广告效果可分为经济效果和传播效果。本文正是以这两个为基准进行效果评估的。
(1)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是指广告活动在促进产品、劳务销售,增加企业利润等方面的作用。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是广告活动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效果,也成为网络广告的直接效果。
(2)网络广告的传播效果。网络广告的传播效果是指广告活动在消费者心理上的引起反应的作用。广告的传播效果是一种内在的具有长远影响的效果,也成为网络广告的间接效果。
2.网络广告效果评估的意义
(1)有利于完善广告计划。通过网络广告效果的评估,可以检验原来预定的广告目标是否正确,网络广告形式是否运用得当,广告时间和网站的选择是否合适,广告费用的投入是否经济合理等等。从而可以提高制定网络广告活动计划的水平,争取更好的广告效益。
(2)有利于提高广告水平。通过收集消费者对广告的接受程度,鉴定广告主题是否突出,广告诉求是否针对消费者的心理,广告创意是否吸引人,是否能起到良好的效果,从而可以改进广告设计,制作出更好的广告作品。
(3)有利于促进广告业务的发展。由于网络广告效果评估能客观地肯定广告所取得的效益,可以增强广告主的信心,使广告企业更精心地安排广告预算,而广告公司也容易争取广告客户,从而促进广告业务的发展。
二、常用的网络广告效果评估方法
1.网络广告经济效果评估的内容及指标
网络广告的最终目的是促成产品的销售,广告主最关注的是由于网络广告的影响而得到的收益。收益是广告收入与广告成本两者之差,网络广告经济效果评估的内容及指标主要包括网络广告收入和网络广告成本。
(1)网络广告收入(Income)。网络广告收入就是指消费者受网络广告刊登的影响产生购买而给广告主带来的销售收入。
(2)网络广告成本(Cost)。目前有以下几种网络广告的成本计算方式:①千人印象成本(CostPerMille)。千人印象成本是指网络广告所产生1000个广告印象的成本,通常以广告所在页面的曝光次数为依据。②每点击成本(CostPerClick)。所谓每点击成本就是点击某网络广告1次广告主所付出的成本。③每行动成本(CostPerAction)。所谓每行动成本就是广告主为每个行动所付出的成本。
CPM是目前应用最广,也是使用起来最简单的指标。其含义是:广告显示1000次所应付的费用。CPC也是目前常用的指标,在这种模式下广告主仅为用户点击广告的行为付费,而不再为广告的显示次数付费。由于CPM和CPC两个指标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有人提出了CPA指标。CPA指标对于广告主最有借鉴意义,因为网络广告的最终目的就是促进产品的销售,这是通过消费者的行动来实现的。
2.网络广告效果评估基本方法
(1)通过服务器端统计访问人数评估;
(2)通过查看客户反馈量评估;
(3)通过广告评估机构评估;
(4)通过网络广告效果评估软件评估。
三、电子支付评估网络广告经济效果
1.电子支付的概念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和资金转移的行为。
电子支付从基本形态上看是电子数据的流动,它以金融专用网络伪基础,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传输电子信息来实现支付。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按照支付指令的传输渠道电子支付可以分为卡基支付、因特网支付和移动支付。
2.电子支付工具
电子支付系统中使用的支付工具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1)银行卡电子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2)电子现金支付工具,如Mondex、NetCash等;
(3)电子票据支付工具,如电子支票等。
3.电子支付评估网络广告经济效果的原理
电子支付评估模型
网络广告引起的购物过程
(1)无效果阶段。顾客可能被网络广告的广告词、画面或者是其他因素吸引进入产品页面,但并未对所宣传的产品产生兴趣,于是离开。这个阶段可视为广告失效,并未对顾客产生任何效果。
(2)传播效果阶段。顾客对产品产生了兴趣,于是浏览该产品。但可能因为诸多因素,顾客仍然会离开,不选择购买产品,但其对产品已经有了一定了解,留下印象。如果顾客对产品感兴趣,便会有购买欲望,当顾客下订单,选择支付方式,便完成购买。但这个阶段并不代表顾客已经完全确定购买商品,存在许多因素使得顾客改变购买计划,取消支付,那么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并未实现,实现的是网络广告的传播效果。这样的潜在用户可能会有再次购买行为,产品的特性已经印在他们的脑海中。
(3)经济效果阶段。处于该阶段的顾客已经完成支付过程,即不会出现退货或者未支付货款行为。电子支付的完成,标志着网络广告经济效果的完全实现。因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许多顾客会选择线下支付,选择线下支付的顾客在完成确认订单后视为经济效果实现,因为商家在收到线下付款后便会确认订单,然后发货。
第三个阶段的完成,说明了网络广告为企业直接带来了经济效益,以电子支付完成为评估点,每完成一个,说明网络广告该次点击是有效的。在支付系统中设置一个计数器,来统计完成电子支付的次数N,确认订单数为M(等于电子支付次数N和非电子支付次数M-N之和),商品价格x,每次购买量y。在确认订单处设置开关n,当n=1时,表示支付完成;当n=0时,表示未完成支付。在电子支付处设置开关s,当s=1时,表示选择电子支付;当s=0时,表示选择线下支付,s取值的前提是n=1。Nsx∑y称为纯电子支付经济效果,记为NE=Nsx∑y;(1-s)(M-N)x∑y称为非电子支付经济效果,记为E=(1-s)(M-N)x∑y。那么网络广告实现的最终经济效果为:n[Nsx∑y+(1-s)(M-N)x∑y],记为B=n[Nsx∑y+(1-s)(M-N)x∑y]=NE+E。
例如,一位顾客某一次点击网络广告并完成购买,那么n=1,若选择电子支付,那么s=1,所购商品单价为10元,一共购买了5件,那么网络广告实现的最终经济效果就是纯电子支付经济效果,因为(1-s)=0,那么,s=1,x=10,y=5,N=1
NE=Nsx∑y=1×1×10×5=50
若该顾客选择线下支付,则,s=0,x=10,y=5,M-N=1-0=1
E=(1-s)(M-N)x∑y=(1-0)(1-0)×10×5=50
两次所得结果虽然相同,但是所包含的意义不同,第一次是电子支付经济效果为50,第二次为非电子支付经济效果为50,那么为什么网络广告实现的最终经济效果为两者之和E+NE,仍是50。因为我们计算的只是一次购买行为,选择了电子支付,NE就为0,选择线下支付,E就为0,因为一个人一次不可能又选择电子支付又选择线下支付,所以选择电子支付时B=n[Nsx∑y+(1-s)(M-N)x∑y]=NE+E=NE+0,选择线下支付时B=n[Nsx∑y+(1-s)(M-N)x∑y]=NE+E=0+E。再来看个例子,某商品在一个月内的购买情况如下:
被确认订单购买了10次,即M=10,其中有6次选择电子支付,即N=6,那么M-N=10-6=4,该商品单价x=10,在6次电子支付中,每次购买的数量为5,3,6,7,1,4,即y1=5,3,6,7,1,4,另外4次线下购买中,每次购买的数量为2,4,9,1,即y2=2,4,9,1。
则,
记住,单位可不是元,因为效果并不是效益。这里的几个结果所反映的是网络广告到底产生多少经济效果,而网络广告的传播效果是无法精确计算,例如每个人对产品的记忆程度是不同的,或者是偏好有所不同,导致广告对其影响程度会有很大差异。
四、电子支付评估网络广告经济效果模型的利弊
1.直接反映出网络广告带来的经济效果
本模型的根本目的就是估算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因为对经济效果的评估是网络广告效果评估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目的。对经济效果的科学估算,可以为企业对网络广告的实施效果提供分析基础,企业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分析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不仅可以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也可以为其他网络广告提供有用的参考数据。
2.与电子支付相结合,完全的电子化是未来发展必然趋势
电子支付已经成为网上购物一种必不可少的支付手段,方便快捷的特点使得电子支付替代线下支付成为可能,但电子支付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也制约着电子支付的普及进度,也就会影响本模型的使用。但随着网络安全性地提高,电子支付趋势势不可挡。
3.将网络广告经济效果和传播效果基本分开,有利于评估直接经济效果
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和传播效果是很难完全分开的,因为广告对人们心理造成的影响会导致购买行为,但也会慢慢消失。如果顾客一次点进就完成购买,这样评估便容易许多了。本模型利用电子支付完成确认订单就增加一次经济效果评估系数N,可以很清晰的将传播效果和经济效果分开。
4.以技术手段进行评估,排除人为因素对评估效果的影响
因为评估的采集和计算都是由计算机完成,因此可以排除很多人为造假因素。技术手段进行评估更为科学、准确,并且评估结果能够用数据来表示。
5.模型简单,不能完全反映出例外情况
模型构造还不够完善,只是简单的总体评估。支付模式本身也存在很多不同的形式,所以例外情况不可排除。
6.参数数值存在缺点,不适合过大数据的计算
参数的设置对于小数额的评价极为有利,但是网络广告经济效果的数字评估结果往往是巨大的数额,这样对计算和显示都存在不利,也就会失去评估的意义。在公式参数的选取和效果的计算上,应更科学准确。
7.线下支付很难统计,为评估模型带来新挑战
关键词:湖北省;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业;问题;举措
电子商务的支付服务业是指围绕电子商务而产生的部分金融业务,目前主要体现为电子商务支付手段的电子化,即电子支付。随着武汉、宜昌、襄樊等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和汉正街都市工业园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建设,武汉同城电子支付系统功能的不断完善与辐射,以及个人支票业务、本票业务和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为我省电子商务提供了稳定的支付环境。但目前湖北省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业的发展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1.湖北省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业发展问题分析
1.1 电子支付认识不足,支付习惯有待改变
湖北省作为内陆经济大省,与北上广、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对电子商务支付的认可和接受程度还是有不小的差距。对网络支付环境的安全心存疑虑,再加上没有完善的赔付保障体系做支撑,使人们更倾向于使用传统支付方式来完成电子商务的资金结算,湖北省的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业目前最大的门槛便是人们对电子支付的接受程度还不高,还未形成电子消费与支付的习惯,影响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对在线支付方式进一步投入的积极性。
1.2 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信用体系亟须完善
湖北省电子商务支付业务近年来发展迅猛,电子商务交易额不断创下新高,和电子商务有关的电子支付业务产品与服务不断涌现,然而我省到目前为止还未正式出台电子支付的地区性行政法规,业务规范已滞后于业务发展的需要,约束力较弱,监管相对滞后。信用问题是一直困扰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难题。电子商务支付,脱离了传统银行柜台的资金转账和传统的面对面的现金交割,资金在虚拟网络空间中完成了转移过程,在极大地考验着整个社会的诚信。尤其是和在线交易相关的法律保障问题一直没能彻底解决,如何提升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商以及用户的信用问题,仍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议题。
1.3 支付行业整合不足,区域发展有待平衡
目前,湖北省的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的支付业务还缺乏有效的整合和协调,使得电子商务支付的转换成本很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湖北省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湖北省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业,特别是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来说,还存在着严重的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通过调查发现,在湖北省获得了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仅有5家,均分布在武汉地区,区域发展失衡问题严重影响了电子支付的服务范围,阻碍了电子商务支付的发展速度。
1.4 支付机构发展缓慢,创新能力有待加强
湖北省已获得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发展缓慢,主要体现在其数量较少,且业务类型较为单一,均只能提供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第三方支付机构数量少,业务类型单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湖北省企业的网上交易活动。另一方面,各类型的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的创新能力也有待加强,目前湖北省各商业银行开通的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程度还不高 ,服务内容单一、与电子商务交易结合不够紧密。在以电信运营商为主体的移动支付业务方面近年来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仍然主要集中于账单缴付等业务上, 移动支付与网上银行业务在内容上缺乏创新。
2.湖北省电子支付行业发展趋势与举措
2.1 培养电子支付习惯,加强电子支付安全意识
加快打造有利于电子支付发展的各项基础设施,提高电子支付的技术水平,转变消费者的支付观念,积极推动移动支付市场的发展,为湖北省电子商务移动支付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和环境。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加强对于电子支付安全意识的宣传,近年来,电子支付从单一的网购应用转化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和产业链,悄然改变着人们传统支付方式,对资金流动和聚集产生着重大影响,在电子支付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随之升高,除了支付产业链的企业提供安全保护之外,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同样也必须了解在日常的支付过程中所需要注意的安全。
2.2 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加快信用体系构建步伐
加快制定政策法规的步伐,就通信安全、存款保险、争端处理等加以立法,尽快制定和完善有法可依的电子交易的法律条例,一旦出现纠纷,做到有法可依,保证在法律和制度上为在线支付提供保护和支持。依法组织开展网络违法交易专项整治,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加强技术监管,更新观念,加强业务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法律体系,实施适时与定期监控,制定监管政策并适时审查,监督运作的合法化,防止恶性竞争,同时保证用户资料的保密和用户资产的安全。
2.3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推动支付行业有序发展
政府应加大对第三方支付的企业的政策扶植和资金帮助。关注培育创新型电子商务骨干企业,特别是第三方支付企业,从而提升湖北在华中、乃至全国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对于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地方企业,支持其申领《支付业务许可证》。鼓励已取得牌照的支付机构创新支付服务,丰富支付产品,根据自身的资源优势准确定位,提供个性化服务,形成有效地细分市场,提高创新意识,增强湖北省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移动支付等新兴业务的有序发展,形成立体化的支付体系。
2.4 积极培养创新人才,提升支付行业竞争能力
目前电子支付行业竞争激烈,未来的服务需求会变得更多样化,湖北省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业企业也需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差异化竞争路线,满足用户多元化的需求。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创新,需要充足的科技创业人才,将知识逐步转化为核心竞争力,摆脱传统业务的限制,挖掘潜在企业用户,推出更多符合湖北省地区特色的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从而提升湖北省电子支付行业的竞争能力,推动湖北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广义的金融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其核心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所有涉及到价值或者收入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之间进行配置的交易都是金融交易。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金融交易已经从传统的专网不断向互联网进行渗透,互联网将金融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发挥到了极致,并且这种趋势还在成几何级数增长。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已经开始通过社交网络推广自己品牌或者直接在网上销售金融产品,这就已经是互联网金融了。
不论是哪种互联网金融,电子支付体系都将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现有的网络商品交易相比,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特点是:金额规模巨大,营销所产生的爆发力更强,容错率也更低,这就要求在电子支付这个基础设施环节必须做到的高效、稳定、安全和灵活的资金流转。没有这个基础,互联网金融就只能是空中楼阁。
电子支付体系发展现状
国内电子支付体系主要是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应用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
1998年4月,招商银行在一网通网页上率先推出“网上企业银行”服务,成为国内首家推出网上业务的商业银行。1999年首信易推出网关支付平台,标志着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平台的产生。
然而,由于电子商务中的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不是面对面进行的,而且物流与资金流在时间和空间上也是分离的,这种没有信用保证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商家不愿先发货,怕货发出后不能收回货款;消费者不愿先支付,担心支付后拿不到商品或商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博弈的最终结果是双方都不愿意先冒险,网上购物无法进行。
2003年10月,支付宝率先创造性地推出了“担保交易”的形式,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公共的、可信任的中介,一举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难题。而且,通过第三方支付可以使商家看不到客户的银行卡信息,同时又避免了银行卡信息在网络上多次传输而导致信息泄露。因此第三方支付模式同时满足了电子商务中商家和消费者对信誉和安全的要求,它的出现和发展在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大大推动了相关信任环境和安全机制的建设。2005年以后,随着国内网上购物的普及,电子支付市场进入蓬勃发展时期,市场参与者愈来愈多,政府部门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快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相继出台,为国内电子支付的发展提供了政策和法律方面的保障,促进了电子支付产业快速发展,初步形成一条由商业银行、非金融支付机构、商户等组成的产业链。
在非金融支付机构出现之前,传统的市场交易一直由银行提供支付结算的金融服务,但是随着市场交易虚拟化,商业银行的支付系统无法满足网络交易需求。
例如,网上交易活动的完成涉及异地异行间多个银行系统配合才能完成,前台交易实时与后台结算滞后形成突出矛盾;再如,银行支付方式只具备资金的传递功能,不能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这使银行不可能承担网上交易资金损失和货物保障的赔付承诺,这种交易方式本身就存在着信任缺失的危机;又如,网上交易的高风险和高成本,给银行带来资金风险,使银行不愿意经营大量的零售结算业务等。
上述问题的存在为支付宝等非金融支付机构的介入提供了良好的契机,通过提高整个电子支付体系效率和适应性,使其能适应电子商务市场的快速发展。
在目前的电子支付产业链中,商业银行既是所有网上支付的资金源头又是结算后台,所有的电子支付资金流转还是运行在商业银行体系内;而非金融支付机构则是托管在银行系统之上的支付体系。
非金融支付机构对于整个电子支付体系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于4个方面:
其一,在网络信用普遍缺失的情况下,非金融支付机构开创了“担保交易”的支付流程,提高了网上交易中商家和消费者的相互信任,促进交易成功实现。
其二,通过云计算等网络技术,提高电子支付系统稳定性。以2011年淘宝光棍节大促为例,当天凌晨0:01分瞬间有超过5.5万笔交易同时涌入支付宝系统,8分钟之内成交额突破1亿元,当天共成功完成了3369笔交易,创造了新的电商世界纪录。除此以外,支付宝当天还接待了超过90000位客户的来电咨询,向用户发送短信近1700万条。如果没有云计算技术和产业链合作,任何一个世界级的支付平台都会瘫痪。
其三,大幅度提高支付成功率和便捷性。例如,支付宝推出的“快捷支付”服务,消费者不用开通网银,直接通过输入银行卡面信息就可以完成网上购物付款。该服务不仅有效减少了网上支付步骤,而且还大幅度提高了支付成功率,网上商户在不做任何追加成本投入的情况下,就可以增加近四成的交易额。
其四,利用互联网安全技术分担支付风险。
除了资金流转本身的价值以外,非金融支付机构还为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的营销提供运营推广平台。例如,支付宝的“收银台立减”和“积分POS”,都帮助合作伙伴银行提供了客户营销平台,不仅可以吸引新客户办卡,更可以激发持卡客户消费的积极性。
电子支付体系的发展趋势
可以看得出,目前电子支付体系还是建立在以服务电子商务实物交易为核心的设计理念之上,而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标的则是虚拟的金融资产,交易规模更大、更频繁,容错率也更低。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平先生曾经撰文对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支付体系进行如是描述:随着WI-FI、3G等技术发展,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络的融合趋势已非常明显,有线电话网络和广播电视网络也会融合进来。在此基础上,移动支付将与银行卡、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方式进一步整合。未来的移动支付将更便捷、人性化,真正做到随时、随地和以任何方式进行支付。随着身份认证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等安全防范软件的发展,移动支付不仅能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小额支付,也能解决企业间的大额支付,完全替代现在的现金、支票、信用卡等银行结算支付手段。
谢平给出的蓝图实际上描绘了电子支付体系发展的三个重要趋势:
其一,终端的离散化。如果回溯一下电子支付的历史,我们就会发现支付终端一直随着金融业发展处于离散化进程中。最初的支付终端完全掌握在银行网点柜台上,人们得拿上身份证、户口本等所有证件,耐心排上一个小时的队等待叫号才能完成一次简单的存取款或者异地汇款。随后的“银行卡-ATM机-POS系统”则将收付款终端从银行手中拓展到了商业聚集区、机场、地铁站和所有安装了POS机的商户手里。这不仅为商户提供了便利,也大大刺激了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
支付终端的最近一次革命就来自于互联网。终端最终被解放到每个网络商户和用户的手中,可能是笔记本、掌上电脑或手机。这样做的最重要的结果之一就是,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可能会面临其所有用户突然因为某种原因,同时发起多笔交易付款或转账,当然也可能会大宗卖出的某类金融资产(就像股票市场上的恐慌性抛售一样)……问题在于,银行和支付机构做好准备了吗?
其二,身份的数字化。支付终端的离散化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身份认证的问题。在并非面对面的情况下(有时即使面对面也未必真的能够识别身份,不是吗?)如何区分真实的交易还是欺诈交易?
互联网技术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能性,通过手机或个人电脑将个人(或企业)的大量行为状态记录并存储到云端(而不仅仅是交易行为),并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连续性进行分析来识别身份。这种名为“数字化自我(quantified self)”的项目最近在硅谷受到创司的重视是由于它能够帮助监测身体特征,阻止疾病的发生,延长人类寿命并且降低医疗成本,但很可能成为网络身份认证的重要技术手段。
身份数字化的另一个重要用途并非出于安全考虑,而是对人的需求进行分析,以便于金融企业为其提供贴身服务。“数字化自我”的魅力在于,当机器提供给你提供一份金融服务方案的时候,或许你自己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真实需要。
其三,服务通用化。或许很多人都认识到互联网上很容易出现巨型企业,这源于同质化竞争在互联网上如此激烈,以至于只有“免费+服务最好”的企业能够生存下来(赢者通吃)。在互联网的世界里更换服务商只有很低的机会成本,很难想象现实世界中人们对品牌的忠诚度,由于客户直接面对的是软件(或者说是自己手机的屏幕),他们对品牌的感受也明显要弱于对服务的感受。换句话说,在互联网上,只有服务差异,没有品牌差异。这也就是为什么互联网如此渴望创新,因为大公司对小公司并没有绝对优势。
支付行业的困境
不过,目前国内支付体系的发展正面临停滞不前的危险。
首先问题来自于行政部门。出于监管便利考虑,以及受强大的垄断企业既得利益等因素影响,决策层有意为线上线下资金流动设置防火墙,防止效率更高的互联网支付体系冲击线下支付网络。还有消息称,决策层还考虑将支付机构定位限制为主要服务于小额消费支付,为支付机构的线上虚拟账户设定各种限额和使用限制。
对于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电子支付风险控制的研究仍亟待深入,除了对洗钱、套现、欺诈等风险的防范外,还包括货币电子化后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影响等等。不过,如果就此延缓电子支付体系的发展,所带来的后果很可能是整个经济互联网化的大幅放缓,长期来看金融行业的竞争力也会因此而受损。
第二个困境来自于银行与支付机构之间的产业链合作。由于支付机构作为互联网企业成长速度惊人,不少商业银行担心失去对支付体系的主导权。由于害怕支付机构掌握了互联网入口后银行被后台化,部分银行以担心客户信息泄露为名拒绝将客户身份验证过程交给效率更高的支付机构完成;也有的银行为了获得客户交易信息而投入巨资创办一家自己的网上商城(尽管这一行为的可行性值得商榷,但支付机构的确几乎没有机会通过创办一家银行去获取客户的金融资产状况)。
实际上,支付机构与银行的目标客户存在很大差异。对于商业银行而言,80%利润来自于20%的高净值客户,因此商业银行更愿意把资源用于服务大客户。而网络支付企业的主要客户都是那些希望在网上买便宜货的普通消费者。支付机构集中为这些低净值客户提供信用卡还款、缴水电煤气费等民生服务,还能有效缓解银行网点排队压力。
不过商业银行与支付机构之间并未建立“互信”的产业链关系。对于支付机构而言,应该从互联网企业逐步向金融服务平台转型。其一,支付机构应该改变过去单一的产品主导,而是更多从了解金融业改革的层面出发,加强对金融企业需求的了解和服务,加强商业银行对互联网技术、营销方面的培训。其二,提供更加标准化的产品、服务和价格体系。其三,努力向金融行业较为严格的内控、风险控制、信息安全以及合规标准看齐。
而传统金融企业若想要在网络市场中占得先机,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学习互联网演进规律,尤其是通过融入现有电子支付产业链和电子商务营销链,嫁接最新的互联网技术,为企业的互联网战略夯实基础。
第三个困境来自于外资互联网巨头的威胁。包括苹果、google、facebook等国际互联网巨头都不同程度的控制着中国用户的互联网入口。这些创新能力超强的公司不仅中国用户数量惊人、粘度甚至也超过任何一家国内企业;他们掌握着大量国内用户的数据,而且他们都进军电子支付行业。
2005年,网上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无疑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者、业者和用户关注的最大焦点之一。我国网上支付用户占使用互联网用户数的比例从2004年前的17%增长到26%,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市场2001年是1.6亿元,2004年该规模增长为23亿元,预测2007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支付平台市场规模将达215亿元左右。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体现了支付方式的变革。作为首都电子商务工程的核心成果--首信“易支付”具有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短信支付、wap支付和自助终端,采用二次结算模式,可做到日清日结。2005年2月,由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联合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国内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打造出了“支付宝”交易服务工具。4月7日,从事多元化电子支付应用及服务的通融通公司推出yeepay电子支付平台,进军国内电子商务支付市场。5月12日,云网正式推出企业级在线支付系统“支付@网”。5月20日,网银在线携手visa国际组织共同宣布在中国电子商务在线支付市场推广“visa验证服务”信用卡安全支付标准,期望提高在线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7月11日,全球最大的在线支付商paypal宣布落地中国,虽然舍弃了paypal赖以成名的信用卡划账和多币种跨国交易,但这个起名“贝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仍然引起了同行的注视和商家的关注。10月,腾讯公司推出“财付通”,进军网上支付领域。而据有关人士粗略估计,目前我国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不下50家!
可以说,2005年已经成为网上支付年。而相应的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也得到了人们更多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风险责任的承担、网上支付服务的规范、电子货币的合法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而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10月26日公告[2005]第23号,以下简称“《指引》”的出台无疑使人们的关注点又一次聚焦。那么,该《指引》将怎样影响我国电子支付的发展,网上支付所面临的一系列法律与安全问题能否通过该《指引》得到解决,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该如何得到规范和发展,电子支付法律环境的建设从该《指引》开始又将怎样陆续得到完善?我们希望通过一些简要的分析来探索这一进程。
一、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总体印象
我国的电子支付近年来发展非常迅速,新兴电子支付工具不断出现,电子支付交易量也不断提高,已逐步成为我国零售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都迫切要求我们就电子支付活动的业务规则、操作规范、交易认证方式、风险控制、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规范。从而防范支付风险,维护电子支付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电子支付的法律环境基本处于空白阶段,电子支付的发展又呈现发展快、涉及范围广、环节多、形式多样等趋势,伴随着这些新特点的是更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通过电子支付的法制化建设逐步予以解决。
《指引》的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业务提出指导性要求,对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指引》以银行与客户关系为主线,以规范电子支付、强化电子支付安全性为主要内容,将“以规范促发展、在规范中发展”作为基本原则,以指引相对灵活的形式全面规范电子支付行为;涉及电子支付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安全保障、信息披露、差错处理等多个关键环节。《指引》的出台和实施,无疑有利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电子银行业务和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明确电子支付活动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支付风险;推动支付工具创新,提升支付服务质量;防范和打击洗钱及其它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此外,《指引》是人民银行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来引导和规范电子支付的,在未来有可能再上升至相应的规章或法律法规。2可以说,《指引》开启了我国电子支付法制化建设的大门!
二、《指引》的适用范围
《指引》所称的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指引》的规范主体主要是银行及接受其电子支付服务的客户。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电子支付至少可以区分为几类:银行之间、银行与其客户之间以及其他支付服务组织与其客户之间的电子支付。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作为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大量的电子支付服务面对的是个人消费者和商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一般性支付需求——服务对象数量众多、支付需求千差万别,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社会影响广泛。故此,保证这类电子支付系统的独立性和效率非常重要。这类电子支付参与主体众多,涉及银行、客户、商家、系统开发商、网络运营服务商、认证服务提供机构等,其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这类电子支付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指引》以调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关系为主线,引导和规范境内发生的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电子支
付业务。在商业银行、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安全认证机构、商户以及用户等组成的电子支付产业生态圈中,《指引》解决的是银行与支付公司这一核心纽带。而对于更多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而言,“是技术公司还是金融公司”的争议将告一段落。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与支付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在经历悄然调整的过程,过去的合作伙伴也许就是明日强劲的竞争对手,谁能在市场角逐中成为最大赢家,尚待在第二号和第三号指引出台后方能一窥端倪。
三、《指引》所体现的七个基本原则
第一,循序渐进原则:由于电子支付活动中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的复杂性、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以及其不断而快速的创新,通过一个《指引》进行全面规范的难度较大。因此,针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特点、模式和参与主体的不同,综合不同发展阶段的管理要求,陆续出台相应的“指引”,以对电子支付进行更为全面的规范,这就是循序渐进的原则。目前,人民银行已经着手研究电子支付过程中涉及到的虚拟电子货币、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的电子支付业务规范等问题。这些可能就是我们即将看到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第三号。从远期的立法计划而言,我们还需要与电子支票、电子发票的合法性直至电子资金划拨法有关的规定。
第二,安全第一原则:有鉴于电子支付的高技术性、虚拟性、无国界性和网络世界种种黑客纵横、病毒频出、欺诈肆虐的现实,高度的安全风险无疑是我们开展电子支付最大的敌人。《指引》通篇突显了一个焦点问题,那就是电子支付的安全性。从《指引》要求银行采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业务标准;建立针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管理制度,采取适当的内部制约机制;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性,以及数据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不可否认性;提倡使用第三方认证,并应妥善保管密码、密钥等认证数据等一系列规定和制度设计来看,都是围绕着安全性出发的。
第三,以规范促发展原则:目前,我国电子支付业务处于创新发展时期,涉及电子支付业务的许多法律问题仍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尤其令人关注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问题,究竟应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来规范它们,抑或按照一种第三方中介服务的模式对其进行管理?这不但直接关系着第三方支付业的生存和发展,也是我国进一步发展电子支付所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
为了给电子支付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创造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以促进电子支付效率的提高,保障电子支付安全,我国监管部门通过先以“指引”这种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引导和规范电子支付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至相应的部门规章或法律法规,体现了监管部门审慎负责的态度和“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
第四,重点突破原则:如前所述,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一般性支付需求数量众多且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社会影响广泛。电子支付参与主体众多,涉及银行、客户、商家、第三方支付平台、系统开发商、网络运营服务商、认证服务提供机构等,而各个参与者之间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复杂关系。欲全面理顺这些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绝非易事,若不能针对其中的主要矛盾解决问题,就很可能陷入顾此失彼的尴尬局面。在这些复杂的关系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这类电子支付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相关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系统开发商、网络运营服务商、认证服务提供机构等都是为他们服务的。所以,《指引》以调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关系为主线,进而逐步达到明确规范各方关系的目的。
第五,用户至上原则:由于电子支付本身的高技术性、多样性和多环节性,在调整以银行--用户关系为主线的各类关系中,最大的难点无疑就在于如何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平衡一方面必须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合理、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另一方面应具有可操作性。绝对的平衡一般是不可能的,相对的平衡就在于发生利益冲突时以何者之利益为先,纵观《指引》,得出的答案应该是用户。所以《指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银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按约定予以赔偿。因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予赔偿,再根据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协议进行追偿。”第四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银行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第二十七条规定:“银行使用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银行应依法对客户的资料信息、交易记录等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应当拒绝除客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
第六,规范技术应用关键环节的原则:在《指引》中,电子支付包括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等各种形式;涉及计算机、电话、销售点终端、自动柜员机、移动通讯工具等多种终端设备,可以说,技术性极强;而不同技
术应用模式的具体应用环境、安全性要求等也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别。如果我们把规范的落脚点放在一些技术细节上,就可能导致我们疲于应付的局面,所以唯有抓住各类应用模式普遍具备的一些关键环节进行约束,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因此在该《指引》中,明确了诸多要求,譬如要求银行应与客户签订协议,客户终止电子支付协议应提出电子或书面申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中的职责分离,应确保对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系统服务商有合理的授权控制;应与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相关的专业化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并确立一套综合性、持续性的程序,以管理其外包关系等,这些都是非常关键的环节,确保了对这些环节的有效控制,才能基本上解决支付中的各种主要问题。
第七,贯彻落实电子签名法原则:作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实施半年后出台的规定,《指引》在数据电文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应用、电子认证的推广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到目前为止我们看到的贯彻《电子签名法》最为全面、彻底的一部规定,这尤其体现在《指引》第五条3、第九条4、第十条5、第二十五条6和第三十四条7。
四、《指引》的主要内容——五大基本制度的设计
1、电子支付活动中客户和银行权利义务的基本规定
《指引》明确要求,客户申请电子支付业务,必须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并对协议的必要事项进行了列举。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其身份证明资料,有义务向客户披露有关电子支付业务的初始信息并妥善保管客户资料。
《指引》要求客户应按照其与发起行的协议规定,发起电子支付指令;要求发起行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要求银行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并回复确认。同时还明确了电子支付差错处理中,银行和客户应尽的责任。
2、信息披露的制度设计
为维护客户权益,《指引》要求办理电子支付的银行必须公开、充分披露其电子支付业务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尤其强调对电子支付业务风险的披露,并对银行作出如下要求:
明示特定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包括该品种的操作风险、未采取的安全措施、无法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
明示客户使用特定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产生的风险;
提醒客户妥善保管、妥善使用、妥善授权他人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
建立电子支付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有关法律法规披露电子支付交易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电子支付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项。
3、电子支付安全性的制度设计
安全性是电子支付的重中之重。《指引》要求银行采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业务标准;建立针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管理制度,采取适当的内部制约机制;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性,以及数据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不可否认性;提倡使用第三方认证,并应妥善保管密码、密钥等认证数据;明确银行对客户的责任不因相关业务的外包关系而转移,并应与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相关的专业化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确立综合性、持续性的程序,以管理其外包关系;同时还要求银行具有一定的业务容量、业务连续性和应急计划等。
《指引》还要求银行根据审慎性原则,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作出合理限制。同时,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的具体金额限制:“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等。这些措施对防范电子支付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将发挥积极作用。
5、电子证据合法性的制度设计
《指引》以《电子签名法》为法律依据,进一步确认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和实际可采性。如《指引》第五条规定:“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从原则上确定了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第九条规定:“银行应认真审核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客户签订协议。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至该客户撤销电子支付业务后5年。”这又从制度上保证了诉讼期间相关证据的可采纳性。此外,《指引》第十条规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性质、电子支付类型、支付金额等,与客户约定适当的认证方式,如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认证方式的约定和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又进一
步从操作的层面保证了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
另一方面,《指引》还从交易和管理的角度鼓励合理保存、采用电子证据。例如第十八条规定“发起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第十九条规定“发起行应确保正确执行客户的电子支付指令,对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后,应能够向客户提供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第二十条规定“发起行、接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指令传递的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起行、接收行之间应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并回复确认”;第三十条规定:“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为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保密:(一)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须经合理授权和确认;(二)电子支付交易数据须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三)第三方获取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关于数据使用和保护的标准与控制制度;(四)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均须登记,并确保该登记不被篡改。”所有这些规定都是围绕电子支付指令与签名的合法、有效性的,如果能够按照这样的程序去操作,再结合电子签名法的相关法律要求,理论上应该可以做到电子支付过程中相关电子证据的合法有效性。
6、防止欺诈的制度设计
目前,在电子支付领域,种种欺诈、“钓鱼”、冒充身份、非法侵入、篡改信息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欺诈侵权行为一旦得手,往往会给用户带来很大的损失8。
电子支付是通过开放的网络来实现的,支付信息很容易受到来自各种途径的攻击和破坏,信息的泄露和受损直接威胁到企业和用户的切身利益,所以信息安全是树立和维护客户对电子交易信心的关键。《指引》要求银行在物理上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设计和运行能够避免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在传送、处理、存储、使用和修改过程中被泄露和篡改;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为交易数据保密;在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内妥善保管和使用各种信息和交易资料;明确规定按会计档案的要求保管电子支付交易数据;提倡由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以保证认证的公正性;此外,亦要求在境内完成境内发生的人民币电子支付交易信息处理及资金清算。还有,《指引》对于应用电子签名、签署书面协议、交易限额、日志记录、指令确认、回单确认、信息披露和及时通知都作出了一系列的要求,这些制度的设计都是围绕防止欺诈的。如果我们能够严格贯彻这些要求,应该可以对那些看似无孔不入的欺诈起到一定的防止作用。
7、差错处理的制度设计
在《指引》的四十九条规定中,关于差错处理的规定就占了十条,应该说是规定得比较全面的;不仅明确了电子支付差错处理应遵守的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还充分考虑了用户资料被泄露或篡改,非资金所有人盗取他人存取工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客户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接收行由于自身系统或内控制度等原因对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或迟延执行致使客户款项未准确入账,因银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等多种实际情况。明确了处理差错的原则和相应的补救措施。
以上信息披露制度、安全保障制度、证据保存制度、防止欺诈制度、差错处理制度可以并称为《指引》的五大基本制度。
五、《指引》的三点不足
作为一部从体例到内容都很具探索意义的规定,《指引》在某些细节处理上存在一定的不足或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肯定是在所难免的,毕竟其中涉及了太多的法律问题、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一,电子支付指令的效力等同问题不够细化。
《指引》第五条规定:“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说,这样的规定十分必要,和《电子签名法》9的规定相呼应,赋予电子凭证以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该条款能产生多大的效力,却可能需要我们划一个问号,并且值得我们深思如何能切实地让这个条款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将电子签名与数字证书不宜并列。
《指引》第十条规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性质、电子支付类型、支付金额等,与客户约定适当的认证方式,如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该规定将电子签名与数字证书、密码、密钥等相并列,这一表述同样出现在《指引》第二十五条中。
但是,电子签名与数字证书并非同一层次上的概念。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这里的电子签名的范围是很广的,包括符合条件的密码、口令、密钥乃至眼虹膜透视识别等,当然也包括数字签名,而数字证书实际上就是用认证机构的私钥对证书申请签名,并形成特定格式的证书;证书以认证机构的私钥签名以后,发送到目录服务器供用户
下载和查询。认证机构通过向其用户提供可靠的目录,保证证书上用户名称与公钥是正确的,从而解决可能被欺骗的问题10。证书之内容包括用户姓名、公钥密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其他信息的数位化文件。
在该有效期内的证书可以藉以推定以下事项:
1、公钥系依据其被指定之目的而有效使用;
2、公钥与其他载于证书内之信息之约束力是有效的11。
而就认证机构所签发之证书,申请人必须对任何信赖该证书内所记载之资料之人士承担应负之责任。
因此,数字证书是验证数字签名的工具。也就是说,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它们之间并不是并列的概念。既便于将他们并列,那么也应理解,出现在此的也应是数字签名而不是数字证书。再者,根据国际上普遍确立的技术中立原则,任何一种达到签名功能的签名技术都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或任何偏袒,12也就是说,数字签名只是目前电子签名技术中相对成熟的手段,并不是唯一或永远最科学的电子签名方式13。
第三,银行责任承担问题规定不清。
《指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银行保管、使用不当,导致客户资料信息被泄露或篡改的,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此造成客户损失,并及时通知和协助客户补救。”在这里,我们不得不说,其中回避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那就是银行是否应作出相应赔偿的问题。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个人电子支付;发展影响研究
一、我国移动互联网的发展
2009年1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三家通讯运营商发放3张第三代移动通信(3G)牌照,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迈入3G时代。虽然移动通讯技术仍会不断进步,但是3G技术是我国移动数据通讯技术实现由量变到质变的里程碑,移动通讯不再只局限于通话、短信并附加简单低速的数据通信的功能,进入了高速数据通讯时代,3G技术是移动互联网的技术基础。随着三大运营商3G牌照的发放,我国相关通讯基础设施建设和3G、4G用户推广同步展开,2010年-2015年我国3G、4G用户数量快速攀升,根据工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1月,我国3G与4G用户占全部移动电话用户的58.61%,考虑到部分用户一人具有2张甚至多张sim卡的使用习惯,我国3G/4G用户的普及率实际要高于58.61%这一数字,另外,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截至2015年年末我国手机上网用户使用3G、4G进行手机上网的比例已经达到88.8%。结合我国目前WiFi的普及,我国已经建设出了固定场所通过WiFi接入、动态时通过3G、4G网络接入的移动互联网环境,我国网民已经更加习惯于使用移动终端接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与互联网已经高度融合,截至2015年年末,我国已经有我国手机网民数量达到6.2亿左右,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到90.1%,近年数据见图1①。通过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是我国移动互联网加速建设普及的阶段,这为我国移动支付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基础的技术环境。
图1 我国手机网民规模及占所有网民比例(2015.12,网民规模单位万人)
通过十二五期间的发展,移动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互联网接入的主要方式,同时随着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我国电子支付行业的服务商不得不面对个人电子支付由PC端向智能移动终端前移的趋势,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截至2015年末,我国网民当中手机支付的使用率已经达到了57.7%,用户规模3.58亿左右。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2014年我国手机银行交易规模已达到32.8万亿,第三方支付的移动支付规模达到6万亿。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使移动支付成为电子支付发展的主要方向。
二、移动支付对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影响
移动支付是指人们通过移动终端(主要是移动电话)发出数字化指令为其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账单支付的行为。移动支付按照实现方式不同又可分为短信支付、网络远程支付与近场支付。
在PC接入互联网的时代,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电子支付架构分为线上与线下,线上商业银行主要通过构建网上银行系统,让客户通过PC接入互联网完成电子支付业务,而在线下则通过银行卡收单业务为客户提供非现金支付解决方案,这一时期商业银行支付业务的主要竞争来自于线上的第三方支付。然而移动支付并不是将支付行为简单的迁移至移动终端,或是接入网络简单的由有线互联网变为移动互联网,移动支付较传统的网上支付有三个剧变:
第一,支付环节方式的转变。移动支付时代的支付不再仅仅是一个页面跳转的环节,而是将电子支付工具转化为一个APP(Application,应用程序的缩写)植入手机软件平台之中,这使得电子支付工具功能有了更大的扩展性,同时又对提供同质服务的类似APP产生了排他性,因为用户可能不会在乎一个他常用的APP提供的功能是否太多,而是会考虑我的智能手机是否已经有了太多功能类似的支付APP。这种支付工具账户性向平台性的转化使得移动客户端在满足用户支付的需求的同时可以为用户其它增值服务,这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有利条件,典型的案例有支付宝的“余额宝”业务,很多第三方支付和商业银行纷纷效仿“余额宝”推出自己的货币基金产品。
第二,移动支付对商业银行线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冲击。PC接入互联网的时代,你无法想象一个人搬着一台PC去商场进行支付,但是你不会觉得一个带着手机去购物的人有什么不妥。移动互联网与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用户带到商场的不仅是一部手机了,一同携带的还有他的第三方支付账户或是绑定了信用卡账户的Apple pay。根据谢平(2013)等人的研究:“移动支付是电子货币形态的主要表现形式,电子货币是移动支付存在的基础,二者具有网络规模效应。”这种网络规模效应的体现在于使用某种移动支付的用户数达到某一值时,移动支付的边际成本变得非常低。
较传统支付模式,移动支付的场景参与方更多。移动支付场景内除了商业银行与第三分支付机构在加速布局,其它的通讯运营商与手机软件、硬件提供商都具有规模庞大的用户基础,这些非传统支付机构都希望利用自身的用户群基础创造这种网络规模效应,通过不同的模式加入到移动支付市场的竞争中,这无疑加剧了移动支付市场的竞争,例如腾讯作为传统即时通讯软件服务商利用微信庞大客户群的影响力推出微信支付(财付通)在短时间内获得一定市场份额。在我国移动支付市场模式尚未彻底固定的时期,竞争的焦点聚集于对于市场份额的竞争,这种加剧的竞争迫使代表商业银行利益的中国银联不得不与苹果公司的Apple pay合作,以抗衡第三方支付巨头的挑战,这种利用NFC近场支付技术的模式可以看做是将银行卡的虚拟化,强调银行卡的账户功能,使得银行卡脱离卡片本身而进一步与手机融合,是银行卡通过另一种形态与第三方支付的竞争。 第三,移动互联网拉近了互联网产业与银行业的距离。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不仅仅影响的是电子支付产业的形态,其对多个互联网商业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互联网企业也不甘于仅为金融业或其他产业提供简单的技术支持与服务,移动互联网时代催生的多种商业模式,如团购、网络约车、在线外卖等背后都是互联网行业的资本在运作,在这些互联网新行业的支付方式接入上,具有互联网背景的第三方支付有着传统金融机构不能比拟的优势,例如团购大众点评与微信支付都是腾讯旗下的企业。同时移动支付的过程中伴随着用户消费的核心数据所产生的价值也日益突显,在这些大数据的挖掘、处理、利用上能力上,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也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移动互联网对我国电子支付的影响
移动互联网与互联网的加速融合,弱化了传统电子支付线上与线下的区别,也缩小了互联网与IT产业与金融产业之间的行业跨度,使得在支付领域金融机构不得不面对众多资本大鳄的竞争,在我国放开卡组织的境外资本准入后,境外的国际卡组织巨头等企业也必将加入我国支付市场的产业分羹中。总体来讲,移动互联网是我国电子支付向移动支付发展的基础,同时这种互联网接入方式的转变也在多个层次影响着互联网产业与支付圈商业生态环境,移动互联网时代我国电子支付领域竞争将更加激烈,与移动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兼容性、对支付数据的挖掘利用、线下模式的整合重组都成为竞争的焦点,仅专注于支付的金融属性已经难以面对这种新形势下的竞争,难免失去既有的市场份额。网络规模效应使得移动电子支付的竞争的集中表现是对市场占有率的竞争,我国由中国银联和商业银行垄断的电子支付行业的垄断已经打破,电子支付行业将逐步向寡头垄断甚至是不完全竞争市场发展,支付体系服务定价体系重构的可能性极大。(作者单位: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 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本论文是黑龙江省博士后科研启动基金《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与黑龙江省产业结构升级相互作用机理研究》、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城镇化进程中的新生代农民工金融服务体系研究》(项目编号为:12542017)和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项目批号为:15SHB05)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谢平,刘海二,2013,《ICT、移动支付与电子货币》,《金融研究》第400期5-6页;
[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6,《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情况统计状况报告》;
关键词: 互联网支付 新兴电子支付 现状 发展趋势
一、互联网支付的概念
互联网支付是以计算机及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支付方式。是一套完整的网络商务经营及管理信息系统。支付产业的发展,需要产业链上各方的合作与发展。电子支付主要涉及产业链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商户之间的关系,他们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他们的竞争与合作正不断演绎着这个市场中的新规则。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商户是电子支付市场的培育者,三者缺一不可。在网上支付中,消费者与商家和银行间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即买卖合同和金融服务合同。
二、互联网支付的特点
分析这种支付模式的特征时,可以发现由事物本质属性影射出其潜藏的不安全因素。大体有以下几点:
1.网络技术安全存在隐患
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是在无纸化环境下进行的,这就必须从技术上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保证交易数据不被窃取篡改。于是人们就开始质疑信息数字化后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丢失、重复、错序、篡改等安全性问题;
2.虚拟交易风险
网上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之中,交易双方的身份置于虚拟世界中,这无疑增加了电子支付的风险;
3.基础设施的尚待发展
网上支付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对软硬件设施的要求很高,技术软件不成熟就为黑客等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研制出一套无懈可击的互联网支付系统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
4.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保障
网上支付是交易双方实现各自交易目的的重要一步,也是电子商务得以发展的基础条件。可是,网上支付的风险并不仅限于消费者购物支付过程中的问题,还包括纠纷出现后银行或其他发行机构的责任问题以及网上支付工具资金划拨系统等问题。因此明确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进而预防纠纷。
三、互联网支付现状和发展趋势
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网络购物使用率为25%,用户人数达到6329万人,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则极大地推动了网络购物的发展, 2008年,中国网上支付市场发展十分迅速,交易规模从07年的976亿元飙升到08年的2734亿元,同比迅增181%,远高于网络经济的49.2%的增速,成为互联网发展最快的行业。在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原因中,“足不出户就可完成支付过程”、“节省时间并可以全天候使用”成为了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最主要理由。可见,便捷、不受时空限制已经成了网民的基本需求之一。
1.持续上升的用户数量和交易额
未来5年之内中国网上购物市场的用户数量将会进一步增长。各项环境的改善,使网络购物的优势进一步凸现,交易额也将有较大的提高。预计到2010年中国网上购物市场市场的用户数将达到7400万人,交易额将可能达到1800亿元。
2.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快速走向成熟
随着进入者的增多,竞争将更加剧烈,主要表现为资金的大量投入以及竞争方式的多样化,竞争将产生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一些购物网站逐步完善自身的管理和服务,为用户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积累了庞大的顾客基础,形成明显的网络经济效应;而一些规模较小的网站则不堪重负,逐渐退出市场。另一方面,市场的竞争吸引了各界的极大关注,培育了人们网上交易的习惯,加深参与度,给网络购物市场带来繁荣。
3.多模式融合与创新,尽显资源优势
目前的电子商务越来越呈现出一种融合的趋势,交易的双方更看中的是交易平台的便捷和安全,而不是交易对方的身份——是个人还是商家。越来越多的B2C电子商务网站开始向C2C交易提供平台,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B2C交易开始用P2P的支付工具进行支付,从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提供商来说,打通B2B、B2C、C2C之间的支付界限也是提高自身吸引力的重要手段。
4.网站收费成为必然
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仍以免费为主流,并且这种主流至少将延续几年的时间,但收费是必然的趋势。收费将产生以下两方面效应:一方面能提高卖家网上经营的诚信度,只要交费,像随意开店、靠虚假交易骗取诚信积分等现象将大有好转;另一方面,网站一旦拥有费用来源,便可以很好地加强和稳定网站的各方面建设,包括交易系统完善、员工在职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顾客关系管理等,将壮大企业成长的力量。
5.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将应用到支付领域
在安全认证领域内,单一模式的认证会慢慢被双因子认证所取代,越来越多的新技术例如:指纹识别、声音识别、虹膜识别等生物学技术将更广泛地应用于金融服务领域。2003年11月,联合银行家银行采纳了Digital Persona公司的U are U online指纹识别解决方案,用户登陆Web页面不再需要输入密码。而Comdot公司正在推出一种语音激活的信用卡Beepcard,用户必须通过语音输入密码进行验证,即使窃贼盗得信用卡甚至密码也难以进行盗刷。随着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将被应用到互联网支付领域并逐渐得以推广。
6.中国互联网支付在国际支付网络中地位将越来越重要
国际化主要表现为:一是资本的国际化;二是交易的国际化。中国网络购物市场无疑具有极好的发展前景和潜力,这将吸引各种国外投资资金的大规模进入;互联网开放、无时空限制的特点有利于企业迅速扩大业务规模和品牌效应。
参考文献
[1]CNNIC《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艾瑞,《2008-2009年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发展报告》.
[3]易宝支付CEO唐彬,互联网支付行业正值春天.
[4]国内网络支付市场现状分析 .
[5]朱锦茂,网上银行的发展及其主要法律问题[J].金融法苑,1998,(3).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机构 跨境外汇 电子支付 管理
近几年,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下,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得到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受众选择使用互联网购物,商户之间网上跨境交易发展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得到快速发展,并逐渐演变为虚拟化以及无纸化[1]。从整体现状分析,现阶段跨境外汇电子支付配套管理制度存在欠缺,导致异常外汇资金流入渠道更加便利,加强对其研究,实施监督与管理,对防范外汇管理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一、我国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的发展分析
(一)支付规模
在2009年,浙江支付宝以及深圳财付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开展境外收单业务。截止到2015年,支付宝已经成为了我国跨境第三方支付市场份额最大行业之一,其跨境支付总额超过7亿[2],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的有序发展与进步。
(二)支付的类型
当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所采取的支付业务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是与银行进行合作开展跨境网上支付,其类型包括两种,分别是购汇支付以及收汇支付。前者主要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境外进行网络支付各种服务;后者则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境内提供各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三)机构模式
按照经营模式进行分类,当前我国跨境支付市场中的支付机构包括三种:第一种是涉足跨境网络购物的模式,包括支付宝、财务通等;第二种是利用银行网络所开展的各种服务,这种模式能够支持跨境购物,外贸B2B,并且还涉及到刷卡消费等业务[3]。第三种是在当前跨境外汇业务逐渐成熟的基础上所开展的,主要是为全球在线收付业务所实施的境外支付企业,包括PayPal。
(四)流程分析
其一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中购汇支付的流程。一般是消费者登录境外网购平台选择商品,并且下订单,境外电商人员将订单信息发送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且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获取消费者基本信息后提醒消费者付款,境内消费者将订单所对应的人民币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则通知境外电商安排发货,且第三方支付平台则会向相关的托管银行发送支付信息,境外电商在收款之后将信息传递给第三方支付平台[4];其二是商务收汇支付的流程。主要是境外消费者登录境内的网站选择商品,并选择下单,境内电商会将消费者下单的基本信息发送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到信息之后,并给予认证信息后,境外消费者会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则会将款项以及订单的信息传递给境内电商,境内电商则向消费者发送货物。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还需要向相关的托管银行发送支付信息,并将人民币支付给境内电商,当境内电商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之后,表明交易结束。
二、当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效果有消弱效应
1.个人结售汇业务代办资格管理。从整体角度分析,现阶段我国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的类型主要分为三种,其一是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客户名义进行结汇;其二是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基础上实施统一结汇办理;其三是客户对本币进行直接收付。对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可以看到,第三方支付不仅不是个人,并且代办个人结售汇的过程中也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这样一来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5]。
2.难以执行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线下以个人名义各项业务的时候,银行无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包括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当然,也无法对个人的年度结售汇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分析,从而无法按照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分析,难以执行个人年度总额的相关规定[6]。除此之外,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将个人业务进行打包处理的时,不仅会增加工作量,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银行执行的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制度无法发挥其价值与作用。
3.难以控制个人分拆结售汇违规。之所以产生这一现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方面是因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金额比较小,并且交易的笔数比较多,与当前所规定的分拆标准存在差异,所以这种情况下银行无法按照当前的分拆标准对个人分拆结售汇交易行为进行筛查;另外一点是当前大多数银行对实际交易个人的身份信息不了解,并且在事前无法核实个人是否在已关注名单之中,这样一来则会导致电子银行的个人结售汇限额会被规避,从而无法进行有效控制。
(二)传统监管审核模式受到影响
1.无纸质单证带来影响。跨境电子商务所依赖的载体是互联网,这种模式不仅没有传统的合同,并且电子单证可以进行修改,不会出现任何痕迹,如此一来,则会导致货物以及服务贸易管理中审核纸质单证的传统受到影响[7]。除此之外,现阶段大多数跨境电子商务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进出口货物进行报关,主要采取海关快件进出境,这种情况下会导致跨境电子商务实物交易缺乏真实性,甚至难以核对其出境货物的基本情况。
2.网络虚拟物品造成影响。在实施跨境电子商务之后,最具代表性的便是网络虚拟物品的出现,包括各类游戏币、装备等,这种情况会对真实性审核造成影响。现阶段,除电子软件对无形资产管理问题加以明确之外,各类网络虚拟物品的买卖并没有加以确定,则会导致交易的真实性难以审核。
四、结语
综上所述,自《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推出之后,电子交易成为了一项十分重要的发展趋势,且占据了国民经济发展中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几年,在相关国家政策的指引下,为进一步促进支付服务市场,积极探究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管理备受关注,将其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从实际发展角度出发进行解决,推进电子交易市场的完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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