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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风俗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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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风俗

第1篇:订婚风俗范文

误区一:男方自愿给的可以不返还

2011年3月,男青年李某与女青年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两家人商量给两人订婚,于是李某为王某购买了手机一部,花费2000元,同时,按照当地风俗,给了王某见面礼2300元,并购买烟酒礼品若干送至王某家中。2011年6月,王某和李某分别外出打工,因沟通较少,李某提出分手,但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执,王某认为手机和钱物都是李某主动给的,不同意返还。

说法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受传统风俗的影响,婚约几乎成了一个必经的程序,尤其在广大农村,订婚必送彩礼,而且礼金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重。一旦发生纠纷以后,女方往往认为,彩礼是男方赠与女方的财产,女方没有返还的义务。其实,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而彩礼确有“赠送”之嫌,但它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彩礼的特殊性在于:赠送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所以,认为是男方自愿赠送,女方可以不返还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误区二:男方提出退婚女方可以不退彩礼

2012年11月,女青年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男青年吴某,虽然两人都刚到法定的婚姻年龄,但在农村却属“大龄”青年了,经不住双方父母撮合,两人很快便定了亲。在订婚宴上,经中间人之手,吴某将现金10001元转给张某的父母。两个月后,两人发生了争吵,吴某一气之下提出退婚。但张某不同意返还彩礼,她认为是吴某先提出的退婚,责任在吴某,自己可以不退彩礼。

说法

目前,我国各种民风、民俗、乡规、民约相互交织,民间朴素的思维方式往往与法治的价值取向不相统一。发生彩礼纠纷以后,按照民间的传统风俗,属于男方的原因提出退婚的,男方一般不要求退还,而属于女方的原因提出退婚的,女方则全额返还,但是这种规则是与现行法律的返还规则相冲突的,按照我国《婚姻法》解释(二)之规定,彩礼返还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理论上讲,只要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女方所收的彩礼都应在返还之列。法律上并没有谁先提出退婚,谁就负主要责任的规定。实践中,查清退婚的原因只是法院调解工作中的一个情节。

误区三:已按风俗“结婚”彩礼不应返还

2013年春节,男青年李某和女青年王某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兴趣相投,两人很快订了婚,李某按当地风俗给付女方彩礼款3.6万元。一个月后,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按当地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一周后,王某以与朋友外出旅行为名,从此下落不明。后王某的家人称王某不愿再与李某一起生活,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还彩礼。王某家人不同意返还彩礼。他们认为,虽然李某和王某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两人已经举行了结婚仪式,彩礼不应该返还。

说法

在实践中,许多当事人认为,彩礼的给付就是为了结婚,而只要举办了婚礼,就算结婚了,男方就不能再要求退还,女方也没有义务返还,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举办婚礼仪式并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应当依法共同到民政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具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才能依法享有法律上关于夫妻之间的各项人身和财产权利。现实生活中,即使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未真正同居生活,所收的彩礼也应当予以返还。

误区四:谁收的彩礼谁才是被告

2013年8月,小张与女青年小刘经好友介绍后相识。很快,两人就订下了婚约,按照当地风俗,小张通过媒人送给女方电动自行车一辆、摩托车一辆,并给女方彩礼现金2万元。2013年11月,小张与小刘发生争执,小张遂提出分手,但小刘及其父母不同意返还所收的彩礼,经中间人调解无效,小张遂将小刘及其父母一起告上法庭,小刘的父母认为自己不是适格主体,不应当作为被告。

说法

第2篇:订婚风俗范文

2、订婚,男女双方同意两人的婚事在家长不反对的情况下,就可以正式订婚了,也称作“许亲”、“定亲”。男方家里给女方家里送去聘礼,关于聘礼的大小,主要是看各地的风俗习惯以及家中的经济能力,这一程序相当于“六礼”中的“纳征”。

3、嫁娶,一般订婚完之后不久就会结婚,但是在古代订婚可以说的很早,可能在孩子只有十二三岁的时候。男女双方都认可结婚的时候,男方家长便设宴邀请女方家长和媒人,一块选定迎娶的日子。 无论何种形式的喜礼,都要讲究吉利,日子要吉利,聘礼的名称也要吉利。对于聘礼的数量,一般也不送单数,婚姻就是讲究成双成对的东西。 女儿出嫁离家时,怕带走了土会带走娘家庄家的好运气,所以要在坑上换上新鞋,然后由哥哥或舅舅背上或抱上轿。无论是用什么方法,不管怎样出门,力求脚不沾地。

4、婚礼,新娘进门之后,接下去的事情就是拜堂成亲了,这是汉族婚礼告成的主要标志。仪式结束之后,新郎要用一条红绸牵新娘走入洞房,等新娘进入洞房坐在床上,新郎用秤杆挑去新娘头上的“蒙头红”。

第3篇:订婚风俗范文

论文关键词 婚约财产 法律属性 司法应对

一、婚约财产的相关理论及其探讨

(一)婚约与婚约财产阐释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在我国,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当事人俗称未婚夫妻。婚约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但目前我国《婚姻法》没有婚约的相关规定。法院不受理以解除婚约关系为诉讼请求的案件,但对于因婚约关系引起的返还财产案件,法院则予以受理。

按照传统习俗和习惯,订婚时往往要求一方或双方给予对方一定的财物,这便是婚约财产。根据支付者与收受者的不同,可将广义的婚约财产分为两类:一类为男方彩礼指新郎或新郎家支付给新娘家的财物;另一类为女方彩礼指新娘或新娘家支付给新郎或新郎家的财物。由于我国的婚约财产从目前立法规定上来看是特指男方彩礼,即新郎或新郎家支付给新娘或新娘家的财物。在现代法律体系下,作为风俗习惯的婚约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很强的广泛性、地域性与文化性。婚约财产作为风俗习惯,仍存在于全国各地,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同时,各地区人文习俗不同,婚约财产的赠与形式、种类、方式、意义、金额以及返还等均有差异。

2.发生在缔结婚姻期间。婚约财产给付一般基于双方之间婚约的约定,发生在婚约缔结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用作稳定感情或婚后生活之用。婚约缔结期间包括订婚时与结婚时的整个时间段内。

3.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婚约财产的赠与具有很强的目的性,赠与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最终能够缔结婚姻关系,而且该赠与涉及到当地的风俗习惯,有些场合下往往并非完全出于自愿。

(二)婚约财产的类型解析

现今,因经济条件的改善及习俗的变化,在婚约缔结期间所给付的财物在我国一些地区已经超出了彩礼的范畴,尤其是在温州地区。这些财物已经包括了为稳定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以及为婚后家庭生活而给付的财物。尤其是以前为婚后家庭生活而给付的财物往往发生在婚后,但现在很多家庭将这部分财物亦在婚前给付,而这部分明显已经超出了彩礼所规定的范围,由此导致婚约缔结时给付财物的类型及性质已呈现多样化特性。综合而论,婚姻财产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因稳定婚约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本文称之为“彩礼”。如男方或男方家赠与女方或女方家的红包、定情或结婚信物、金戒指等,这些物件承载了对未来婚姻的期望,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大价值和特殊涵义,被视为爱情和婚姻的见证。另一类是为了结婚后家庭生活所需而由男方或男方家给付女方或女方家的财物,本文称之为“礼金”。比如大额的金钱、物件(如汽车)等财物,这些财物给付是男方为了男女双方将来家庭生活需要而由男方在婚约期间所展示出的物质能力,主要目的是显示男方有一定的物质条件能保障女方将来的物质生活质量,以增强女方愿与其一同生活的信心。现实中男方或男方家往往在订婚时将这部分财物直接交由女方或过户到女方名下。

(三)彩礼与礼金的标准界定

婚约财产包括彩礼与礼金,而彩礼与礼金在给付目的、性质、返还制度上均存在差异,因此如何区分彩礼与礼金则显得非常重要。现实中,因订婚时男方往往没有明确讲明所给付财物是彩礼还是礼金,且不同家庭背景、不同地区习俗、不同经济条件等均会对所给付财物的类型产生影响。立法上由于没有区分彩礼与礼金,而是将婚约财产统称为彩礼并适用彩礼的规定,所以立法规范中无处可寻。

笔者认为,区分彩礼与礼金的标准区分大概有以下几方面:

1.两者的目的不同。彩礼是为了确立和稳定婚约关系男方赠与女方一定的财物以彰显自己对与女方将来缔结婚姻的诚意与决心;礼金是为了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之所需而在订婚期间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物质条件安全感保障。

2.两者的价值不同。一般情况下,彩礼的价值相对低些,礼金的价值则相对高些。区分价值的高低可依照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习俗等,并以同类条件下为了结婚所要赠与的财物价值为限,明确低于该价值的可视为彩礼,明显高于该价值的可视为礼金,价值相差不大的可依个案具体情况酌情认定。

3.综合考虑个案特殊性。在具体实践中,对特别贫困的或特别富裕的家庭下所建立的婚约关系,在婚约财产性质的认定上要特殊对待。此时,要考虑到双方家庭的经济能力及赠与时的表示及态度,结合实际情况来认定所赠财产是属于彩礼或是礼金。

(四)彩礼与礼金法律属性的认定

目前对于彩礼与礼金的法律属性,在理论界与实践界往往只就彩礼的法律属性展开研究论述,而对礼金的性质往往罕有研究涉及。

1.彩礼的法律属性。对于彩礼的法律属性,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国的现行法律也未对此做出明确的界定。关于彩礼的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所有权移转说、证约定金说、从契约说、附义务赠与说、附解除条件赠与说等。依据现行我国的法律体系,作者赞同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认为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以婚约解除作为条件。一旦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被解除,赠与彩礼的缘由归于消灭,受赠人则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依据,此时,应当将财产“恢复原状”,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

2.礼金的法律属性。对礼金的法律属性的研究应以给付礼金的目的为基础。从上所述,婚约缔结时,对礼金的给付往往是为了婚约男女双方婚后家庭生活的需要而在结婚前给付的,此项给付是男方为了男女双方将来家庭生活需要而由男方在婚约期间所展示出的物质能力,主要目的是显示男方有一定的物质条件能保障女方将来的物质生活质量,以增强女方一同生活的信心。男方或男方父母对礼金的给付是希望将这些礼金作为婚约男女婚后家庭生活的共同财产来支配。而男方赠与给女方的财物往往仅限于彩礼的范围,因为彩礼赠与的本意则是一旦婚姻缔结的条件成就,财物归女方单方所有。由此而言,礼金的法律属性应属于一种附解除条件的共有关系,所附的解除条件是婚约的解除。如果婚约未解除,那么男女双方对礼金继续共有,礼金的所有权归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婚后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发生纠纷按立法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婚约解除,给付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礼金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应当返还给付人。

二、现行婚约财产司法处理的困境及其变通做法

(一)现行法律规范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给婚约财产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但规定太笼统和模糊,缺少配套细则和司法解释,导致该规定对现行司法实践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1.对当事人真实意

思的曲解。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及习俗的变化,男方及其父母在婚约缔结过程中所给付女方的财物除了彩礼有时还包括礼金。给付彩礼的目的与给付礼金的目的是不同的,彩礼与礼金的性质亦为不同。目前法律规范将两者合二为一,造成严重曲解了当事人给付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2.对解约或闪离时财产处理有失公允。在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合,尤其是在婚后不久解除婚约时,依现行法律规范处理因婚约财产引发的纠纷,将导致无论是彩礼与礼金,只要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关于彩礼应当返还的规定,均不会出现返还裁判。而如此裁判,将扼杀礼金的给付本意,使得法律的天平向一方倾斜,有失公平公正。

3.助长借婚约侵占他人财产的不良风气。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以来,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显着增加。越来越多的司法案件表明,很多女当事人为了骗取高额的彩礼、礼金,往往伙同他人或单独行为,在结婚不久并无理由地提出离婚而占有彩礼、礼金。有些女当事人甚至转移财物后下落不明,致使彩礼或礼金无处找寻。同时,在经济越发达、给付财物金额越多的地区,此类情形越发严重。

(二)现行司法实践中的变通作法

基于上述存在的一些问题,温州地区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有关显失公平的婚约财产的返还进行了一些变通作法。一种做法是适用过错责任。对解除婚约时如男方存有过错的,则部分支持或者不支持其财礼返还的请求;对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应当返还的范围内的,则不予支持。如果是女方存在过错的,则大多支持男方财礼返还的请求;对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应当返还的范围内的,往往也会用过错责任予以适当考虑。一种做法是扩大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范围,对一些如不予以适当返还将导致明显不公的个案,扩大适用该款的规定。还有就是按双方相处时间长短,结合提出解约方是男方还是女方等情形变通确定返还比例。

上述变通作法在全国各地法院都不同程度的出现过,但由于立法层面上有关婚约财产纠纷的适用只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而上述作法又或多或少地与现行立法规定不相吻合。另外,就适用标准而言,上述变通作法都是由法官个人决定,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导致同类案件判决差异大,上诉审判决与一审判决不一致等。考虑到上述一些负面影响,法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类案件时大多采取调解优先的原则,甚至存在强迫调解、久调不判现象。

为了统一适用标准以变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司法处理,一些地方法院出台了内部裁判适用标准,如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出台了《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一(婚约返还彩礼)》,将婚约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送的彩礼在婚约解除时如何返还进行了规范。该《指导意见》首先强调了当地善良风俗的重要作用,要求善于运用善良民俗习惯处理纠纷。同时,该《指导意见》结合其当地社会经济状况及民间婚约习惯,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些彩礼返还的规定,如区分接受彩礼方或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时按不同比例返还,又比如对不同金额的返还也进行了区分规定。豍姜堰法院出台的这个《指导意见》对温州地区如何司法处理婚约财产返还时有很大的借鉴作用,尤其是在重视善良风俗在司法处理中的作用方面值得借鉴。

三、婚约财产纠纷司法处理困境的应对

(一)对婚约财产进行分类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婚约财产发展到现在,其主要类型已经不再仅限于彩礼,而且还包括礼金。目前法律层面上有直接规定的仅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而该规定所调整的对象仅为彩礼,如果继续将涉及礼金返还的纠纷纳入到彩礼的规定,将显得有失公允。有鉴于此,应当地彩礼与礼金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1.依现行规定规范彩礼问题。有关彩礼的规定,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基本上已经满足了现行司法实践中对该类财物纠纷解决的需求。虽然理论界与司法界对该规定是否全面、详细等有些不同看法,但总体上应当说在司法处理的方式及结果上都比较理想,可继续依该规定处理纠纷矛盾。

2.依具体情况区别规范礼金问题。一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因礼金的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共有,如果婚约解除,应当予以返还礼金;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虽已结婚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两种情形下,如果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可依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种情形规定予以返还礼金;三是对男女双方已婚且已同居,后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规范。男女双方一旦结婚且同居,礼金所附解除条件不再生效,礼金在婚后便转化为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四是对彩礼、礼金,已经在共同生活中消费的,不在返还之列。男女双方自婚约缔结后可能会因交往、同居或其它原因对原先给付的彩礼或礼金进行消费,该消费行为也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或者是双方均能预见到的情形。对这类财物应当明确不在返还之列。

上述规范意见仅基于有关彩礼、礼金的一般性原则规定,针对男女双方存在过错或一方利益依上述规定裁决显失公平时,司法实践中可针对具体案情予以调整。

(二)引入过错责任规范婚约财产返还制度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可以看出,彩礼返还时不考虑过错因素,仅以是否登记结婚为判断依据。然而,导致男女双方解约或离婚的原因是多样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很多都是因一方过错而引起。不考虑导致婚姻未成的过错和受赠方的损失,仅仅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受赠方返还全部财物,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有专家尖锐地指出:“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用判决方式强制返还彩礼,代表了一种立法倾向,即男女平等有余,保护妇女权益不足。”竖因此,在婚约财产返还上,应当引入过错责任制度。对订有婚约未能结婚的或婚后离异的,有过错方应当在对婚约财产的分配处理上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这既有利于惩罚过错方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又可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引入过错责任,关键是确定何为过错。此处的过错,可以借鉴《婚姻法》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过错,即男、女一方或双方存在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扶助义务的行为。如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等。依据这些方面来认定男女一方或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如何,从而在处理彩礼或礼金的返还上来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多少。

(三)无过错责任下侧重保护妇女权益

在我国广大农村,仅举行民俗性质的“结婚”仪式,而未办理法定婚姻手续,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大量存在。这件情形下女方往往已经履行了配偶的义务,同居生活、生育子女、孝敬公婆,原先收下的彩礼或礼金或用于日常生活消耗掉,或转为共同财产购置财产。“此时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共同生活,要求接受赠与的女方退还全部彩礼及礼金,违反《婚姻法》保护妇女权益原则。豏”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妇女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离异的妇女在面对再婚时由于年龄、观念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下往往处于较不利的地位。所以对婚约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而言,不仅要考虑男女双方作为普通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更要考虑到其作为婚约或婚姻关系当事人特殊身份所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司法处理上,首先应当坚持婚约财产归还的一般原则规定,依本章第一节的内容确定。其次,对一些特殊案例,如女方确实存在为家庭付出很多,或因当地特殊情况已共同生活若干年且生儿育女却未办理结婚证等,司法处理时可以结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女方为家庭支出的情况、男女双方在家庭中的表现及当地社会习俗等因素来确定返还的数额。

(四)重视善良风俗的指导作用

善良风俗作为一种乡土文化在我国农村大量存在。当国家法对乡土社会关系的调整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不足时,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善良风俗,可以弥补国家法的适用缺陷。实践也证明,将民间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工作,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提升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更好地 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息事宁人”的司法目标。”

婚约财物的给付本身来源于民间习俗,且又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与文化性,各地在财物的给付类型、方式、金额等各方面都有不同,司法实践中如予以全国一刀切的作法未必能实现案结事了的效果。而且在此类纠纷的观念认识上,群众公正观与法律公正观往往出现偏差,而法官不得不考虑两类公正观的差异问题。群众公正观来源于长期存在于社会基层的并影响到其认知的社会习俗,尤其是群众对此的普遍性评价标准。此时,如果重视善良风俗在此类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将更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

(五)重视调解作用

第4篇:订婚风俗范文

戒指戴在不同手指上其含义不同:

戴在食指上——— 表示想结婚即表示求婚;

戴在中指上——— 表示已有意中人,正在恋爱;

戴在无名指上——— 表示已结婚或订婚;

第5篇:订婚风俗范文

广西壮族男青年首次去女友家相亲时,姑娘要给小伙子沏一杯茶,如果茶中有糖,说明姑娘看上了小伙子,如果是淡茶,则说明姑娘不同意这门婚事。而同样生活在这一带的苗族小伙子去女方家求婚,姑娘也会为小伙子泡一杯茶,如果茶水中有四片茶叶,说明姑娘同意,如果只有三片茶叶,则表示拒绝。

藏民把茶叶看作珍贵礼品。藏民结婚,必须熬出大量色泽红润的酥油茶来招待客人,以此象征着婚姻美满幸福,夫妻相敬如宾。这种古朴风俗沿袭至今。

云南的布朗族人把茶树当作至性不移之物,当地人嫁女儿这天,不管穷困与富裕的家庭,茶树是绝不能少的陪嫁之物。

青海撒拉族婚礼中。有吃“敬新茶”之俗。举行婚礼那天,送亲队伍经过沿途各个村庄时,这些村庄中曾与新娘同村现已出嫁的妇女们,都端出熬好的茶,盛情招待新娘及送亲者,表示对新娘的热情欢送,并祝福新娘新郎喝了此茶永结同心,白头偕老。

甘肃裕固族婚礼中,有新娘“烧新茶”的习俗。新婚第二天清晨,新娘必须早早地到厨房去生火熬茶。她用新锅熬好一锅新茶后,新郎请来全家大小,向新娘一一介绍,新娘则依次为众人敬茶,每人一碗。喝了此茶后,就表示新娘成为夫家正式一员了。

贵州侗族的男女婚姻由父母决定后,如姑娘本人不愿意,可以用退茶的方式退婚。具体做法是:姑娘悄悄包好一包茶叶,选择一个适当的机会亲自送到男家,对男方父母说:“舅舅、舅娘,我没有福份来服侍两位老人家,你们去另找一个好媳妇吧!”说完,把茶叶放在堂屋桌子上,离开男方家。就算退婚了。

在宁波,有吃“新女婿茶”的习俗。小伙子第一次到姑娘家,女方要招待新女婿吃茶。普通人家备二三道茶,富裕人家备茶达七道之多。女家亲戚一一向新女婿敬茶,仪式非常隆重。当地习俗认为:小伙子经过这次仪式后,时时会想起姑娘全家对自己的一片心意,也就不会亏待媳妇。

在湖南等地,婚俗中有“三茶”之说。媒人上门提亲,女家要以糖茶招待。谓“美言”之意。小伙子到女家相亲,姑娘若有意,则递上一杯热茶。小伙若有心,则喝光茶水,将钱币等贵重礼物放八杯中送还姑娘,含“求婚”之意。姑娘收下礼物,则表示应允了这门亲事。举行婚礼那天,新郎新娘进入洞房前,要以红枣、花生、冰糖等物入茶以敬众人,取“早生贵子”之意。

江浙民间男女定婚时,男家要赠送盛有香茶的锡茶罐,结婚时必须行三道茶仪式,即接茶杯后,新婚夫妇双手捧之,互行茶礼致敬而后饮。

第6篇:订婚风俗范文

订婚仪式的主持词一

各位来宾、亲朋好友:

大家好!【鼓掌】

阳光明媚,歌声飞扬,欢声笑语,天降吉祥,在这美好的日子里, 我非常荣幸在这里主持XX小姐 和XXX先生的订婚仪式,让我们共同见证和分享这对新人的喜悦,度过一个非常幸福而难忘的快乐日子。

现在我简要的介绍一下一对年轻人的基本情况;XXX系X镇寺底村人,毕业于广东省广深科技学校计算机与网络工程专业,在方正科技庆阳客户服务中心从事电脑维修工作现在虽父母经商。XXX  系XXX镇小户槽村人毕业于庆阳市四中。二人经XXX ,XX介绍相互认识、了解、相爱。自主、自愿决定于今日举行订婚仪式

第一项;由婆家向娘家行订婚聘礼。(由于XXX一家在外经商时间比较紧张,经双方同意所有订婚各种礼数和追节都以‘一包交形式’今天一次性完成)。第二项;古人说;‘不结亲是两家,结了亲就是一家’请两亲家喝交杯酒,表示儿女亲家正式成立。

第三项;现在我们用掌声有请今天最美丽的XXX小姐和最幸福的XXX先生闪亮出场到前面来大家说,好不好? 。。(鼓掌)

现在请问XXX先生:

您愿意和您身边的XXX小姐订婚无论是贫贱与富贵直到永远吗?

(我愿意)请大家掌声支持,

请问XXX小姐:您愿意和您身边XXX先生订婚无论是贫贱与富贵直到永远吗?

(我愿意)请大家掌声支持,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在今天这个大喜日子里,其实最高兴的应该还有两位年轻人的父母。

父母辛辛苦苦把你们养大、教育你们、培养你们,费了很多的心血,从今天开始,父母亲正式看见你们真正的长大成人,今天一对儿女正式真正的订婚了,希望他们在建设好美好幸福家庭的基础上,同心同德打造事业的成功!我建议,我们的来宾都用你们的掌声有请一对新人的伟大而慈祥的父母双亲!现在有请:双方父母上台!由双方父母一同给自己 未过门心爱的儿媳和女婿带上标志着订婚的同心锁。(请大家鼓掌),

儿女不忘养育恩,今朝订婚,双亲为大。现在请新人准备!答谢高堂,一鞠躬,感谢养育之恩,再鞠躬,感谢抚养成人,三鞠躬,永远孝敬老人。二拜来宾!感谢来宾的祝贺与祝福一鞠躬、再鞠躬;双方父母送上祝贺的礼物。 好,大礼行毕,我提议现在一对新人与双方父母合影!请摄影准备。

再次感谢大家的光临和见证这份婚约,祝所有来宾家庭幸福,生活美满,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现在筵席开始。

订婚仪式的主持词二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亲朋好友:

良辰行乐事,吉日结良缘。今天是公元20xx年x月x日,农历20xx年x月x日,是订婚的黄道吉日。两姓联姻,二星和彩。在这个喜庆而又美好的日子里,我们欢聚一堂,为 和 举行订婚仪式。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 和 及其家长对各位不避严寒前来参加 和 订婚仪式表示热烈的欢迎和忠心的感谢!同时对 和 喜结良缘,表示最真心的祝福! 订婚仪式开始:

第一项,赠送彩礼。男方家长精心准备了红包,请准新郎递到准新娘手中,礼金1万1,表示新人打着灯笼万里挑一选中了新人 ,很难得、不容易。

第二项,手牵手,互赠礼物。象征着他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将手相牵、情相连,互相关爱,纯洁的爱情地久天长,生活幸福美满,永结同心,百年好合,共渡美好的生活。

第三项,新人双方家长致词表示祝贺。

第四项,两位新人向所有来宾鞠躬致谢!祝各位来宾身体健康。 第五项,喝订婚酒。订婚是传统的婚庆仪式,也是新人们幸福美满的见证,希望他们记住这个特别的时刻,珍惜来之不易的缘分,在以后的生活中,不管是酸甜苦辣,还是风雨兼程,都希望他们走好人生的每一步,白头偕老,永不放弃。

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向这幸福的一对表示衷心的祝福,祝他们早日步入婚姻的殿堂,届时各位再来见证和分享那更加幸福的时刻。请各位来宾就座,喜宴开始,请大家举杯畅饮,度过一个美好而幸福的日子。

最后祝各位来宾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订婚仪式的主持词三

各位长辈,亲朋好友,兄弟姐妹: 大家上午好!

黄道吉日订良缘,满门喜气暖人心。今天是公元20xx年7月26日,农历6月19, --今天是个好日子,是个孕育希望的好日子,是王蕊女士和 李东先生举行订婚大礼, 李家和王永约秦晋之好的好日子。

今天大家欢聚于此,是为了见证 王李两家永约秦晋之好,结为儿女亲家的订婚仪式。

首先,我代表二位准新人以及双方家长对各位亲朋好友的到来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和最衷心的感谢!

此时此刻,正值良辰,我荣幸的宣布: 王蕊女士和李东 先生订婚仪式正式开始!有请两位准新人闪亮登场。 两位准新人从相识、相知到相爱,现在也互相激励、彼此帮助,将来也将为创造属于他们俩幸福明天而努力工作、不懈拼搏。

俗话说:"相由心生",两位准新人现在都喜笑颜开,喜上眉梢,喜悦之情溢于言表。下面我们就请二位准新人和我们分享他们此时此刻的喜悦之情。

......

(准新人讲话) ......

刚才两位准新人都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和感激之情。 现在有请两位准新人互赠爱情的信物。

这个小小的指环,象征着他们的手相牵,情相连,他们纯洁的爱情地久天长,他们今后的生活美满幸福。

按照我们中国的风俗,戴完戒指就标志着男女双方正式定亲,许订终身。两位准新人订下了他们的山海盟誓。他们高兴,他们的父母更高兴。

下面有请两亲家举起手中的酒杯,干杯。 (......)

不结亲是两家,结了亲是一家。订亲酒一喝,象征着今天订婚仪式圆满成功。成就一双儿女事,了却两家父母心。看到自己的儿女找到心仪之人,我想为人父母者此时此刻一定有很多话想说。

首先,我们邀请男方家长 先生讲几句话。 ......

下面再请女方家长 讲话。 ......

非常感谢两位家长热情洋溢的讲话,他们的讲话饱含着祝福,充满了期望,我们能够听出其中蕴含的为人父母者的艰辛和苦心。我们也希望两位准新人牢记各位长辈对你们的淳淳教导。

下面请两位准新人向双方父母长辈行礼。 ......

一朝喜订千年爱,百岁不移半寸心。

这个日子值得我们大家记忆。更值得二位新人铭记在心,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缘分,始终不渝这一刻的海誓山盟。在以后的生活中,不管贫穷还是富有,不管是酸甜苦辣,还是风雨兼程,都走好人生每一步,白头偕老,不离不弃。

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向这幸福的一对表示衷心的祝福,祝他们早日步入婚姻的殿堂。同时也希望 、 两家成为一个大家庭,加快步伐,让准公公、准婆婆,准岳父、准岳母尽快转正!

第7篇:订婚风俗范文

议婚禁忌

议婚是指在可以选择婚姻配偶的范围内和民间习俗允许的方式下,对可择婚对象所做的具体交涉活动,它为男女订婚服务。在议婚阶段及其操作过程中,有一些禁忌规约需要遵守。

忌找多嘴媒婆说媒以避免酿成灾祸和悲剧。民间认为媒婆说媒切忌事未成就四处张扬,开始时要尽量避人耳目,否则不但婚事不能说成,还要遭人唾骂。媒未说成时,远亲近邻就都知道了,会坏了女方的名声;若是到了最后还是未说成,女方会认为失了“名节”,从而酿成灾祸和悲剧。在现实生活中,青年男女谈恋爱,不管是自己认识的还是别人介绍的,开始时都很隐蔽保密,只有到了一定程度才逐渐公开,也是这个道理。这是千百年来这种民间禁忌习俗的发展和衍化。

纳彩时忌用死的动物。纳彩通俗地讲就是指男家请媒人到女方家提亲。古时纳彩常用活雁作为提亲时的礼物,现在,许多地方还有提鸡、鹅等禽类作为纳彩礼的。但不论是雁还是其他家禽,作为纳彩礼都要用活的,忌用死的。因为婚姻是人生的大喜事,与死联系起来太不吉利了。据说,雁一生只配偶一次,失去配偶,终身不再配对,民间纳彩送雁即取婚姻忠贞不二之意。

婚龄与生肖冲克的忌讳。在结婚年龄上,历朝历代都有自己的规定,各个民族也都有自己的忌讳。某些男女年龄不适合婚配的,如果仍为婚不禁,轻则婚后受难,重则犯刑、冲、克、害,为避免这些灾难,在婚龄上出现了诸多忌避。如达斡尔族女子忌在母亲生自己的那个年龄结婚,忌在十六、十八、二十等偶数年龄结婚,男子则无此忌。畲族忌在十八岁时结婚,以为婚后会受“十八难”。在婚龄禁忌习俗中,男女双方年龄不宜相差太大,婚嫁不宜过早过迟等都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的。生肖即为人的属相,一个人不管生于何年,都会有一个相对应的动物作为属相。在合婚时,民间有避女属虎、属羊之说,忌避女属虎的俗信大约是直接来源于民众“畏虎为患”的心理。古有谚语“女子属羊守空房”,这是民间流行的“眼露四白,五夫守宅”的说法在作祟。因为羊的眼睛被认为是“露四白”的,于是属羊的女子就倒霉了,成为男子婚娶时所禁忌的对象。这种女子属虎属羊的禁忌纯属无稽之谈,没有一点科学的合理的成分。

订婚禁忌

订婚俗称定亲,通过订婚来确定男女双方待婚配的关系,是嫁娶之前的重要事项。

订婚的第一项是纳吉。所谓纳吉是把问名后通过占卜得到的合婚消息告知女方的一种礼仪,这是订婚阶段的主要仪式,俗称“送定”、“过定”、“定聘”等。在“定聘”中有许多忌讳,为的是辟邪和消灾去祸。如定聘时的定金必须是偶数,忌单数,定礼也要成双成对,忌单数。

订婚的第二项是纳征。纳征又称“纳币”、“大聘”、“过大礼”等,男女双方已达成婚姻协议,男家就正式将聘礼(俗称“彩礼”)送往女家,这就是纳征的仪礼。纳征的仪礼也有许多忌讳,以避免不幸的事情发生。比如,聘礼数目忌单数,忌送女方鞋子,此含有避免女方穿上鞋子溜掉的心理。

在定亲的过程中,有些地区和民族有卜婚的习俗。卜婚中,有时是以人们对某种物象的好恶感来决定婚姻的。由于某种物象被认为是灾祸、妖邪的征兆,所以凡是婚姻跟这种物象联系在一起,那就是要忌避的。如布依族订婚那一天忌有响雷,对他们来说,响雷是恶兆,为防万一,只有自动解除婚约。哈尼族婚姻的缔结要经过“踩路”仪式的考验,所谓“踩路”就是让男女双方家族的老人一同在村寨外林间崎岖的小道上默默地走一段路,看是否有兔子或狼等野兽出现,若有则不吉,婚约只好取消。不过这一习俗现在已经改进,至于是否有野兽出现已不起决定作用,它只不过成为一种例行的订婚仪式罢了。

请期禁忌

请期是“六礼”之一,旧时指男家择定婚期,备礼告知女家,求其同意。婚期的择定因趋吉避凶而有了一些禁忌。据《中华全国风俗志》记载,旧时南京一带“男家欲迎娶,先将男女八字送星家诹吉,必使无冲犯,无刑克之良辰,以全红柬上记新人沐浴何时,水倾何方,新人上轿何时,合卺何时,避忌何人,谓之送日子”。在婚期方面,对于年、月、日都有忌讳的规定。

首先是禁忌某些年份。民间对结婚安排在哪一年是有选择的,有些年份必须忌避,以祛凶辟邪。汉族许多地区忌无立春日的那一年结婚,认为这一年是“寡年”,而“寡年结婚不养崽”。对于有两个立春日的那一年是否应忌避,各地就很不一样,一些地方认为这一年结婚好,取“双春双喜”之意,一些地方认为这一年结婚不好,因为“双春喜冲喜”。德宏傣族则有忌避“凶冲喜”的习俗,在直系亲属长辈去世一年中因服孝要忌举办喜事。

其次是禁忌某些月份。汉族、佤族及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忌避五月、七月、九月嫁娶,说这几个月是“恶月”,鬼很多。由于恶鬼出没作祟,这期间嫁娶是不易成功的。

再次是禁忌某些日子。汉族和许多少数民族都有忌避单日嫁娶的习俗,反映了民间“好事成双”的信仰。汉族某些地方尤忌七月七日嫁娶,反映了人们夫妻要长相伴随的心理,而不要像牛郎织女那样长期分离,只有在七月七日那一天才能相会。

迎娶禁忌

迎亲过程中的禁忌要求。迎亲当天是大喜的日子,是婚礼的开始。在迎亲过程中为了辟邪是有些忌避的事项的。汉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都要选择吉日作为迎亲日,在这个基础上再行禁忌事项。如朝鲜族迎亲时,新郎忌用脚踩地。另在湖北神农架一带有半夜打鼓迎亲的风习。当夜深人静的时候,男家即遣迎亲者敲锣打鼓燃放鞭炮去女家迎娶新娘,这里的敲锣打鼓燃放鞭炮固然是为了喜庆热闹,但也有惊吓山中野兽而辟邪的作用。燃放鞭炮不独在半夜迎亲的习俗中才有,一般它在整个婚仪中都可能出现。

送亲过程中的禁忌规定。送亲是指女方亲友送新娘出嫁。在中原一带送亲时有一些带有辟邪意义的习俗规定,如:送亲的人要“全活人”,忌避寡妇、孕妇送亲。在渤海湾一带,有“送爹不送妈”、“姑不娶、姨不送、舅妈送、一场病”之俗谚。为了避病等邪气,只有禁止女人送亲了。这种习俗一方面根源于对女人的蔑视,另一方面源于女人所具有的特性:心肠软且感情脆弱,看见亲人出嫁会生出悲伤的情感而落泪,对嫁娶不吉。不过民间这些禁忌俗信往往来源于人们对某人某物的好恶感受或错误联想。

新娘上轿、坐轿、下轿、入门过程中的禁忌行为。在迎亲过程中,新娘始终是中心和焦点,举手投足都有忌避,从而从上轿到入门有诸多禁忌事项。按汉族的习俗,上轿前新娘要蒙上红盖头,红盖头即是一块两尺见方的红布,可蒙住新娘的头面脖肩,使其不能被人看清楚面目。据说这种习俗是很古老的,有类于女娲“以草为扇”,是遮羞的,其红色象征火,可以辟邪。在陕西一带流传着“盖头一掀、必生祸端”的俗谚,就说明红盖头在民间信仰中确有防邪避祸的功用。新娘上轿前还要带一串制钱、一面铜镜,据说这两种东西都是驱邪避煞的法物。还有新娘上轿时禁忌足踏土地,这一习俗在过去是很多民族都具有的。为了不让新娘脚踏地,上轿的办法有许多种,有的是由新娘的父兄或背或抱送进花轿,有的是由新郎将新娘背进或抱进花轿。

中国民间有“一好百好、一顺百顺”的俗谚,人们总认为开始的时候怎么样往往便认为最终也会有相应的结果,任何事情的“始”总是被赋予带有某种征兆(兆头)意义的。在嫁娶中,一般把新娘子接上轿往新郎家抬去的途中看作是一对夫妇始合阴阳之“始”,所以,这一段路被认为是带有兆示意义的。如果一路平安无事,没有触犯什么应忌避的事或物体便大吉大利,反之则不是好兆头。故此,途中坐轿应该采取一些禁忌的形式以祛祓凶患,确保平安无事。按照汉族旧时的传统,新娘下轿时是要燃放爆竹的,爆竹的噼里啪啦的声音不但是为了增加婚礼的喜庆气氛,同时也是为了崩掉新娘子带来的煞气。

婚仪禁忌

这里的婚礼仪式是较为狭义的,我们把它界定为新娘接回家后在男家举行的一些活动仪式。这段时间的活动及其仪式是婚姻的,主要包括拜天地、婚宴和闹洞房。

拜天地又名“拜堂”,是汉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中典型的婚礼仪式之一。一般是在男家中庭设一香案(俗称“天地桌”),新郎和新娘在唱礼官的唱导下行交拜礼。婚宴就是民间所说的“吃喜酒”,即新郎家大办宴席招待来宾,一来为了答谢众亲朋好友,二来也以此凑凑热闹,增加婚礼的喜庆气氛。洞房即所谓的“新房”,是特意为新婚夫妇准备的寝室。民间普遍有“闹洞房”的习俗,闹洞房又称“逗媳妇”、“闹房”、“听房”、“吵房”,是对新婚夫妇的一种祝贺方式。闹洞房的习俗产生的原因在于新房本身为禁忌之地,有一种说法认为洞房中有狐狸、鬼魅作祟,为了驱逐鬼魅、避开邪灵的阴气,增强人势之阳气,才有了闹洞房的活动,“人不闹鬼闹”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婚后禁忌

一般人都以为婚姻的过程或结婚的程序至闹洞房后即告结束,其实不然,婚姻的程序应该包括回门等礼仪,甚至还包括对新娘在夫家最早几天的规束要求。我国民间男尊女卑的思想影响深久,家人希望家庭和睦、发子旺孙,既寄希望于刚过门的新娘,又担心她带来不吉利,故形成一些俗规禁忌来束缚新媳妇的行动,以讨吉利。

第8篇:订婚风俗范文

摘要:婚姻习俗,作为婚姻的表现形式,一直都被人们认为是人生礼仪中的一种大礼。笔者主要从家乡婚俗“六礼”: 相亲、订婚、选日子、嫁娶、回门等来讲述婚俗的。

关键词:婚俗;相亲;订婚;选日子;嫁娶;回门

中图分类号:K8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0-0000-01

引言

婚姻习俗,作为婚姻的表现形式,一直都被人们认为是人生礼仪中的一种大礼,也是人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笔者主要是以自己的家乡――山东省临沂市临港区坪上镇七里沟村为例,试论农村的婚俗。我的家乡婚礼仪俗大致沿袭了中国传统婚姻礼仪“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基本程序,但名称、做法又有一些差别,显示出其地域文化的个性特征。

一、相亲

所谓“相亲”,就是通过“媒人”介绍,男女双方见面相识,如果感到满意或一见钟情,则会发展为“恋人”。

在农村(本文的农村特指我的家乡),一般青年男女到了21、22岁左右,父母即命媒说亲。宋代吴子牧《梦梁录》记载:“然后男家择日备酒礼诣女家,或借园圃,或湖舫内,两亲相见,谓之相亲。”这里记载的相亲形式就是男女双方家长之间的会面。若中意则请人查男女“生辰八字”,按十二属相和“金、木、水、火、土”五行推算,五行相生,八字相合等若不相克便选择吉日“下聘传柬”,订下终身。由此看来,这一阶段应包括“六礼”中的纳采和问名。

二、订婚

纳吉相亲之后,订婚进入订阅程序。订婚,民间又称“传启”。 在六礼中称为“纳征”,通俗点讲,就是男方在女方应允婚事后,通过向女家送财物的方式,使婚姻关系得到正式确定。

(一)下聘礼

下聘礼等同于婚姻缔结的承诺,聘礼的程序分为“放小定”和“放大定”,放小定,又称“文定”,出自,《诗经・大雅・大明》:“文定阙祥,亲迎于渭。”放小定的主要是男家向女家赠送相对简单的订婚礼物,如酒、肉、米、面等主、副食品;四季衣服等。放大定,也叫“过大礼”或者“换帖”。放大定主要是男方向女家送聘礼和男女双方交换婚书两项。放大定的内容:“三金”: 项链 ,耳环,戒指。

(二)“登记”

“定婚”后紧接着就是“登记”,“登记”后,双方就成为合法“夫妻”了!但也有逃避“登记”而直接举行结婚“典礼”的!一般被称为“事实婚姻”,也是违法、无效婚姻。“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领了“结婚证”,按理说双方就应成为合法的夫妻了!但是,在我的家乡似乎只有举办了“结婚典礼”才算是真正夫妻,才算真正有了“家”。

三、选日子

两家缔结婚约后,双方开始就忙于筹备婚事了,等到准备就绪,就选择一个好日子成婚。何时是好日子大多是算命先生根据两人八字来诹合的。这道程序在周公所订的“六礼”中叫“请期”,即男家送聘礼后又托媒人“请”女家择定迎娶的时间,故民间称“选日子”。请期的依据是“择吉”。古人既然认为婚姻关系的确立乃“天作之合”,所以结婚的日期与时辰也应顺应天时才会有好结果。

四、洞房的布置和嫁妆的置办

男女双方定妥了吉日良辰,喜庆大典的一应准备工作随之开始。

男家要做的头一件事,便是为儿子娶媳妇准备新房。新房的重头戏就是铺床,是一种兼备祝吉与求嗣礼俗。铺床是在结婚前一晚上有夫妻俱在儿女双全的妇人操作。首先按既定方位安放婚床,程序是:铺毡褥、展床单、折被衾、放枕头、红红绿绿,满坑满谷,像是办嫁妆展览。除了装扮新房外,还要贴大红喜字。这些喜字不仅要贴在大它使得整个家庭处处洋溢着喜庆的气氛。

喜日子确定之后,女方也要准备嫁妆的,嫁妆包含着日常生活用品和新娘出嫁当天所穿的嫁衣,主要包括嫁妆的多寡取决于女方的经济条件,女方家一般都会把嫁妆、嫁衣置办的体面些。

五、嫁娶

在哭哭闹闹、吹吹打打中,“喜日子”终于来到了。今天首先开场的重头戏是婚前礼俗中最重要亦是仪式程序最为繁琐的“迎亲”。

迎亲也叫“亲迎”、“接新娘子”,是古代婚姻“六礼”中的最后一项,其基本定义就是新郎亲自来到新娘家迎娶新娘。迎亲是婚礼的重头戏,新娘被新郎接到家里,这也是婚礼正式开始的序曲。

婚礼一大早晨,男女双方家里就开始忙碌起来,因为有“抢头”一说。那意思就是娶亲要越早越好,过日子和别人家相比也能争个先。女方要起来让婚庆公司的化妆师给盘头(盘头包括化妆、盘头发、穿婚纱),大约需要两个小时左右,女方家人也忙着准备。

待到事先都约好的娶亲时间,男方家的婚车与迎亲的人就来到新娘的家了。新郎进了屋,手里是拿着鲜花来的,或是玫瑰,或是百合。他把鲜花献给新娘。鲜花送完了,接下来,新娘要在新郎家来人拿来的金盆里洗脸,洗脸盆里放着厚厚一层银色的硬币,装满清水,新娘只要比划几下做出洗脸、洗手的动作即可。接着新郎新娘两人要吃长寿面了。新娘家煮好两碗面条,加上两个荷包蛋。此时吃面条取之又长又顺溜,是讲究过日子舒心、两人长寿的意思。荷包蛋象征着新郎新娘以后的日子和和美美。再接下来就是新郎、新娘给女方父母敬茶,同时新郎改口喊爸妈。岳父岳母会包一个红包给新郎。然后,新郎新娘登上婚车,此时,新郎要给新娘换新鞋。一表示新娘离家嫁作人妇,便不会带任何属于女家的东西到夫家,寓意将以后的生活交托于丈夫手上。接下来发车时,此时由新娘的嫂子对着婚车的方向泼新娘的洗脸水,意思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从此,新娘是别人家的了!

新娘跟着新郎坐着婚车,一溜烟儿就来到了婆家。有乐队奏乐,放鞭炮,显得热闹红火。过门时,新娘脚不能着地,要踩红地毯,这样做的原因是出于在民间观念中,天有天神,地有地煞,结婚是人生中的大事,如果新娘的脚与地接触,会冒犯地下诸神,最好的办法即是铺上红毯子。

进入洞房后,就开始闹洞房了,民间有“新婚三日无大小”之说。所谓闹洞房,也就是来宾贺客可以不讲礼法,对新娘新郎恣意戏谑取乐,进行一场新房中的狂欢。闹洞房时,要新娘新郎做出一些动作来,如当众拥抱、接吻、或接近于此的事。洞房嬉闹完,然后就做酒席,男人一桌、女人一桌、大人一桌、小孩一桌分开坐。菜肴是请专门的厨师做的,一般有12道菜,有鱼有肉、有素有荤、有热有凉、有馒头有米饭等。期间新娘新郎首先给男方父母敬酒敬茶,新娘对新郎的母亲要改口叫妈妈,对新郎父亲要改口叫爸爸,这是第一道风俗。当然这是有红包拿的,红包里的钱也是有讲的,大多会选个一千零一块钱或者一万零一块钱,暗示着是婆家千里挑一、万里挑一才选了新娘的。然后要一桌一桌地向来宾敬酒敬茶、是请各位来宾吃好喝好、喝好吃好,来宾对新婚父母说几句祝福的话并赠上礼金。

六、回门

回门:又称“三朝回门”。旧时汉族婚姻风俗。即成婚后三日,女婿携礼品,随新娘返回娘家,拜妻子的父母及亲属。在民间俗称“回娘家”。此为婚事的最后一项仪式,有女儿不忘父母养育之恩赐,女婿感谢岳父母及新婚夫妇恩爱和美等意义,一般,女家皆设宴款待,新女婿入席上座,由女族尊长陪饮。新婚夫妇当日返回。回门结束后,婚礼仪式才宣告圆满完成。

结语

自古至今,婚姻习俗在人们的社会生活里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随着时代的变迁,有繁有简,但始终都保留着婚姻“六礼”的基本模式,虽然其中有名称、时间、内容的改变。

参考文献:

[1]钟敬文.民俗学概论.上海文艺出版社,2009.9.

[2]鲍宗豪.婚俗与中国传统文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1.

[3]李楠、陈伟璧等.中国式结婚.青岛出版社,2006.9.

[4]丛书编委会编撰.中国婚俗文化.外文出版社,2010.

[5]刘达临.婚姻社会学.天津人民出版,1987.

第9篇:订婚风俗范文

关键词:珠宝首饰;佩戴

首饰佩戴是一门艺术,它可以丰富人们生活的内容,增添生活的乐趣与色彩,创造一种和谐的美。当人们赞美某人佩戴的首饰很美时,往往包含了三种含义:首先这件首饰本身很美,它的款式、色彩、设计风格,甚至做工都很精美;其次这件首饰与佩戴者的特点很吻合,它能掩盖缺点、突出优点,尽显佩戴者的美丽;再者这件首饰能增添佩戴者的美,它在佩戴者的整体形象的塑造中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烘托出一种风格、一种情调,这是首饰佩戴的最高境界。

一. 首饰佩戴的考虑因素

人类社会中,各自所处的生活环境、工作岗位不同,各自身份、年龄、外貌、体型、气质、经济状况及活动范围各异,所以对于首饰的佩戴也应有所不同。在准备佩戴首饰时,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要考虑整体的效果,注意恰到好处,切不可画蛇添足。一般情况下,全身的珠宝首饰最好别超过三件,不然就显得眼花缭乱,参加宴会时可酌情再考虑;

(2)要注意照顾佩戴者自身的因素,要与其体型、发型、脸型、肤色及服装协调一致;

(3)佩戴首饰应与其所处的时节、环境、场合等相适应,不同的场合对于首饰的质地、款式、形式要求不同;

(4)佩戴首饰要注意各地的风俗习惯、传统观念和我们的一些佩戴习俗。

二. 首饰的搭配原则

首饰搭配总的来讲有几个原则:

(1)要与形协调。首饰的选择与佩戴需要首先正视佩戴者的自身条件:首饰要与佩戴者的容貌、发型、肤色、胖瘦服装等各种外在形象和气质相协调,给人以美感。由于人们个体审美观的差异,没有固定的标准,但应遵循的理念为:适应自己的才是最美的。

(2)要与龄相应。不同的年龄段,人们的生活阅历以及所形成的内涵有所不同,故佩戴的首饰也应不同。一般情况下,年龄越大,其思想越成熟,经济也会相对集中和独立,佩戴的首饰也会相对简单大方;而年轻的佩戴者多追求个性时尚。

(3)要同质同色。所谓同质,就是要求同时佩戴的多件珠宝的质地应当全部或部分的相同,如同时佩戴的首饰若是镶嵌的,则其镶嵌物或托架亦应质地一致;所谓同色,就是要求同时佩戴的多件首饰在色彩上应当完全一致或者主色调保持一致。如几件珠宝首饰同为金色或同为银色等。

(4)要比照成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不同的时节、不同的场合、不同的地区风俗等,对佩戴首饰的要求也不同,如黄金饰品适于天冷时佩戴,白金、白银饰品适于暖和时佩戴;胸针与外戴的中长项链不应同时佩戴以免造成局部混乱等等。其二是人们在社会中总会扮演不同的角色,从事不同的职业,首饰也应与其担任的社会职能相适宜。

(5)遵循视觉原理。根据视觉原理,推荐较宽的手在中指或无名指上佩戴一枚精细的戒指,是因为位于中心的戒指能吸引人的视线,使手掌在人的视觉感知内敛收缩,从而减轻了手的宽度;而过于纤细修长的手在小指上戴一个戒指,由于视线的外延能够起到修正手的视觉宽度的作用。

三. 首饰的佩戴习俗

佩戴首饰有一定的意义。如:在西方传统的婚礼仪式上,将结婚戒指落入新人左手的无名指上,这枚结婚戒指是终身佩戴的。现如今,戒指的佩带主要是为了装饰,但佩带方法也具有某种约定俗称的象征意义:戴在食指上的戒指表示正在寻觅对象;戴在中指上的戒指表示佩戴者正在热恋中;戴在无名指上的戒指表示结婚或订婚;戴在小指上的戒指表示佩带者准备独身。当然,以上只是一种约定俗称的规则,不必严格遵循,特别在中国似乎不太注意戒指戴在哪个手指,但与外宾交往中还是要适当注意的。

在传统的佩戴首饰的过程中,还衍生出了许多很有趣的习俗,我们总结如下:

诞辰石:又称为生辰石,是代表人们生日、生月的宝石。古人认为生辰石具有辟邪护身的魔力,能给佩戴者带来好运。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已经不再相信这些特殊功效,然而却把它作为一种美好的愿望和习俗继承下来,以表示对生日的祝福。今天所使用的诞辰石,是由1952年在美国举行的宝石大会所确定的,现已得到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承认。

(2)星座石:星座与宝石的关系源于星相学及占星术,星相学提出了“黄道十二宫”之说。占星术把人的生辰和星座联系起来,认为某个时间诞生的婴儿,必定来自该时间内在地平线上出现的星座,并与他一生命运有关。根据人们的这种心理寄托,珠宝商将星相学与占星术一起引入宝石学,赋予宝石美好的象征意义,指出了属于哪个星座的人应佩带什么样的宝石可以显示身份和保平安。

(3)结婚石:结婚石源于欧美,表明爱情的忠贞和相互感情的牢固。随着婚姻的持久,每一年的结婚纪念日都具有不同的珍贵意义,这种习俗后来演变为结婚石。国际宝石行业协会商定的,以不同的宝石代表不同时间的结婚纪念,它以年为单位,从结婚12年开始一直到75年,均有不同的结婚石。

(4)十二生肖首饰:即子鼠、丑牛、寅虎、卯兔、辰龙、巳蛇、午马、未羊、申猴、酉鸡、戌狗、亥猪。中国传统喜欢用自己属相的玉牌、项链或戒指等,把其视为护身符,以图吉祥平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