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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污水;污水处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U66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从污染源排出的污(废)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适应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才能排出去,随着我国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用水量的不断增加,淡水作为一种资源显得越来越珍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研究、改进、加强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对于改进城市生态环境和促进城市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够
我国很多城市在发展过程中未能完全摆脱“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道路,因而在污水处理上存在资金短缺、基础设施建设缓慢等问题。虽然目前各大中型城市的污水处理系统已经成为控制城市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的关键设施,但是基础设施建设仍需要发展,然而资金投入力度不足,这个问题仍旧是限制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污水处理模式,即使加大我国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其高昂的维修费用还是让很多城市捉襟见肘,这就导致我国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或实际处理效率偏低。我国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状况是1/3 运行正常、1/3 不正常、1/3 处于闲置状态,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转率只能达到50%。我国污水的实际处理率远远低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
2. 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相对落后
从目前的发展状态来看,污水处理技术已经成为决定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效率和质量的关键因素。但是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的自主性不强,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旧存在一定的差距,技术上存在着很多需要改进和提高。污水处理技术的落后导致基础设施维修费用和维修频率较高,污水处理效率和自动化程度偏低,能耗较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城市污水处理整体能力的提升。
3. 未能建立现代化的城市污水处理与管理体制
首先,由于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和处理技术比较复杂,并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而我国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未能及时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因而也就很难保证现代污水处理企业的管理效率。其次,很多污水处理企业的设备和处理工艺比较落后,仍旧存在许多隐患,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构成威胁。再次,很多企业没有建立现代化的应急处理体制,没有针对比较容易导致安全问题发生的隐患制订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4.没有对污水的污泥进行有效处理,形成二次污染
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相应标准,才可以进行排放。但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污泥,往往是许多污水厂极为头疼的事情。目前很多污水厂由于技术和资金的原因,污泥不经无害化处理就堆放在场外,有的地方直接用作农肥,未考虑重金属含量及有毒物质是否超标。现在大多数污水处理厂由于没有污泥的最终处置途径,给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对这个问题,急需环保部门加强监管。
二、加快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发展的有效对策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如何做好城市污水处理上进一步总结经验和教训,针对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发展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事业的对策。在这个问题,需要注重以下几点:
1. 树立现代化的污水处理观念
随着城市用水资源的日益紧张,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彻底摒弃过去那种“污水即为废水”的传统观念,充分认识到城市污水处理的重要性,树立现代化的污水处理观念。对此,我们必须遵循水资源循环的客观规律,重视对城市水环境的保护,构建循环型的城市用水系统,加强对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力度,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2.加大投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基础设施的建设
针对我国目前城乡污水处理力度偏低的现状,相关部门必须加大投入,以进一步缓解城市污水处理压力较大的现状。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城市用水量的不断增加,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必须持续增加,以便更好地满足城市污水处理量不断加大的需求。首先,要保证城市污水处理方面的财政投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步伐,进一步改善城市的水环境;其次,必须保证投入资金的利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或铺张浪费等行为,增强投资项目建设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再次,要对污水处理基础设施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必须改变过去“大集中,大排放”的规划布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处理,有利使用”的原则,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与布局进行重新调整,完善城市污水处理的途径和渠道,促进城市污水的处理效率和再生利用程度。
3. 提高污水和污泥的资源化程度
城市污水经过处理,达到一定的标准之后,就成为了资源,尤其是干旱、半干旱的缺水地区,如果直接排入水体而不进行有效利用,则是一种浪费。因此,建设分类供水系统,为实现中水回用建立基础,通过制定积极的政策措施,采取经济手段,鼓励中水回用,防止浪费,是节约水资源、合理科学利用水资源的最佳方式。同样,对于污泥回用,也要采取积极的经济政策来鼓励和支持,加大对污泥处理的研究力度,保证污泥得到有效处理,不造成二次环境污染。同时,还要加大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实现污泥利用的资源化、无害化。
4. 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的监管和引导
在城市污水处理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存在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手段落后、监督手段单一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城市污水处理工作质量的提高。因此,政府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管和引导作用,保证城市污水处理的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开展。首先,要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对城市污水处理给予充分重视;其次,在工作方法的选择上,要对传统的临时抽查的方法进行创新,建立全面、系统的监管体系,通过先进设备的配备和先进技术的引进,实现对城市污水处理的全称监控;再次,要通过有效的培训活动,提高城市污水处理中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的工作质量和监控水平。
5.现阶段加强对我国城市污水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改进对改善城市用水现状和城市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中仍旧存在管理体制不健全、污水处理技术有待改进、资金投入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在一定城市上限制了我国城市污水的处理质量和水平。因此,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加强对实际问题的分析与研究,逐步建立科学的现代城市污水处理体制,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提高处理设施的利用效率,在推动我国污水处理工作更好开展的同时,为我国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认真检查各有关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及信息档案,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制定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进一步规范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全县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对象
(一)重点区域
1、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集中区域: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镇项目集中区;
2、环境敏感区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沿河、沿海区域;
3、涉重金属企业集中区域:经济开发区、车王镇五营项目集中区;
4、其他项目集中区域:经济园区、各乡镇(街道)项目集中区。
(二)重点范围
1、重点园区: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集中区域,涉重金属企业集中区域;
2、重点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铬盐行业企业,多晶硅行业企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企业,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涉重金属企业,船舶修造企业,医疗卫生单位。
三、整治内容
(一)化学品环境管理整治内容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针对化学品特性或特征化学污染物要求、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或补充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重点核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针对特征污染物开展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未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境隐患整治情况。历次排查中发现的环境隐患整治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责令限期改正,督促企业结合自身危险化学品特点,查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4、废弃危险化学品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情况。对贮存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环保部门报送联单的、未在规定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以及拒绝联单检查的,依法给予处罚。禁止将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作为一般废物处置。
5、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集中区环境保护情况。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集中区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园区内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运转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及污泥处置情况。对未做规划环评的,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补做规划环评,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6、环境敏感区域化工企业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立即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及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予以关闭。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信息公开情况。今年10月底前,各危险化学品产生、运输和经营企业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生产工艺、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设施、环境应急措施以及主要原辅材料、产品、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毒理性质和物质产生、贮存、去向、利用、处置等情况,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同时,按照环保部《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的标准要求,每年向社会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二)危险废物整治内容
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1)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及信息公开落实情况。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登记年报表和季报表齐全。完善危险废物信息公开,各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和经营企业将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危险废物名称、数量、毒理性质及产生、贮存、去向、利用、处置等情况,于今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同时,危险废物重点企业每年向社会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去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
(2)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情况。按年度制定管理计划,内容包括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办法以及按月(季、年)转移(频次)计划。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管理计划和管理台帐及时报环保部门备案。管理计划内容发生重大改变,应及时变更申报。
(3)危险废物贮存及场所建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地面进行硬化处理,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完好无损且标识明确。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贮存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管理。
(4)危险废物现场环境管理情况。绘制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产生量及去向并在车间、贮存(库房)场所等显著位置悬挂。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管理规章制度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标语等在厂区显著位置悬挂。
(5)危险废物处置及转移联单执行情况。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或者自行采取无害化处理处置措施。利用自有设施采取资源化利用措施的,要说明利用的技术、设备、产品以及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情况;委托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每批次转移联单保存齐全。
(6)危险废物标识情况。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示标签设置相应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7)突发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及演练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突发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绘制地形示意图,标明单位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的道路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的位置并在场区显著位置张贴。定期组织实施应对危险废物环境突发事件演练,提高应对危险废物环境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与处置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8)企业职工业务培训情况。定期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业务培训,保证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二次,培训教材(结合本单位实际自编)、讲课记录、影像资料等保留齐全。
2、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废物排查
重点对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以及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进行排查,重点检查危险废物产生的工艺流程、产生环节、物料平衡、排污申报登记数量、处置合同、台帐、发票、档案等,全面掌握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
(1)铬盐行业:
①现有铬盐生产企业年后产生铬渣治理情况。年以来历年铬渣的产生量、处置量、现有堆存量,在年年底前是否完成全部处置任务;
②铬渣贮存、处置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铬渣堆存方式及堆存场所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铬渣处置方式是否符合《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包括对铬渣解毒效果的监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处置的,是否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③铬盐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新建铬盐生产项目情况,包括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是否包含铬渣处置方案;是否配套建设铬渣处置设施;技术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2)多晶硅行业:
①产生四氯化硅的多晶硅生产企业。四氯化硅产生量、贮存量、自行利用处置量和转移量;是否建有四氯化硅综合利用处置设施;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利用处置的,是否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利用处置单位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
②利用四氯化硅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接收四氯化硅的来源,接收量、贮存量及利用量,是否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③年新建企业是否符合《多晶硅行业准入标准》要求;
④多晶硅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3)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企业:
①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所接收危险废物是否非法转移;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达标情况。
②处置选矿、冶炼、电镀、电路板生产企业灰渣、污泥和废液的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4)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重点检查列入名录(包括临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以及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单位,在拆解利用过程中其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主要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拆解后的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处置量以及最终处置去向;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单位是否如实申报接收和拆解处理数量,是否存在骗取国家资金补贴行为。
(5)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情况,是否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是否定期向环保、住建部门报告污泥处置情况;工业污水比例较高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否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检查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和转移量,污泥接收处置单位处置量及最终去向,是否存在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等违法行为。
四、整治标准
按照方案确定的整治内容,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开展自查,针对问题集中整改,确保达到“八个一”的标准要求。
(一)一套管理台账。建立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以及产生、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
(二)一套管理制度。建立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管理规章制度、环境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制度等,并在厂区显著位置悬挂。严格落实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贮存和处置利用设施管理制度、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季报制度等。
(三)一处贮存场所。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和化学品集中贮存场所,做到防渗、防淋、防泄漏,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在贮存场所显要位置及盛装容器和包装物上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所设标志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要求。
(四)一处信息公开栏。在各单位厂区大门口设置一处统一规格的信息公开栏,公布本单位的生产工艺、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设施、环境应急措施以及企业、园区、有关部门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公开主要原辅材料、产品、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毒理性质和物质产生、贮存、去向、利用、处置等情况。
(五)一套标识标志。在污染防治设施各构筑物及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产生、处置)场所等设置样式统一、内容完整的标志牌,标明构筑物名称、规格、作用、处理效果等。
(六)一套档案资料。集中建立企业环评及环保验收、环境应急预案及演练、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台帐、职工业务培训,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处置及转移联单等档案资料,做到资料齐全、格式统一、规范完善。
(七)一套宣传标语。在厂区显著位置粉刷有关加强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永久性宣传标语和警示标语。
(八)一套现场展板。在厂区显要位置设立企业环保工作展板,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染治理设施以及危险废物或化学品管理工作等。在贮存场所设立危险废物、化学品生产处置情况展板,标明生产工艺流程、产生环节、产生量和去向等。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0月25日—10月31日):制定《县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规范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县范围内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行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全县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数量,建立单位名录。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年11月1日—11月20日):各有关单位对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抓紧整改。环保部门组织开展集中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协调配合,对有关企业进行逐家排查,认真填写《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保执法检查表》、《县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集中区环保执法检查表》和《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环保执法检查表》,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建立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档案,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产量、用量和危险废物的类别、产生量、利用量及处置量。
(三)总结上报阶段(年11月21日—11月30日):按时完成《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系统》中有关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相关信息的填报,对全县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完成检查工作报告并报县政府。做好迎接上级环保部门的督查检查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靠上具体抓落实,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和整改工作。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做到统一部署、全面协调、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排查到位、整改到位。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二)深入开展排查,全面摸清底数。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环保专项行动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重点加大化学品生产企业、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涉重金属企业排查力度。要逐一核查,不留盲点,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档案,做到一厂一档。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彻查到底,限期整改到位,督促铬盐生产企业按要求加快铬渣处置进度,没有四氯化硅经营许可证的限期办证。发现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报告县政府和环保部门。排查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检查、审核等各个环节都要签字确认。认真梳理涉及危险化学品、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危险废物污染纠纷和投诉举报、案件。加大投诉和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及时公布调查、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稳妥化解污染纠纷。
(三)完善工作程序,保证检查质量。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范围,坚持企业自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扎实做好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规范化整治工作。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及时报告。强化质量控制,落实检查工作质量责任制,加大监督审核力度,确保填报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全面排查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以及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全面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企业信息档案,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公布检查企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遏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态势,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查内容
(一)铬盐行业
1.列入《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中的历史堆存铬渣治理情况。截止年年底历史遗留铬渣累计处置量,现有堆存量,在年年底前是否完成所有历史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任务。
2.现有铬盐生产企业年后产生铬渣治理情况。年以来历年铬渣的产生量、处置量、现有堆存量,在年年底前是否完成全部处置任务。
3.铬渣贮存、处置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铬渣堆存方式及堆存场所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铬渣处置方式及是否符合《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T301—),包括对铬渣解毒效果的监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处置的,是否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4.铬盐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参见《“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48号,下同)。新建铬盐生产项目情况,包括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是否包含铬渣处置方案;是否配套建设铬渣处置设施;技术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二)多晶硅行业
1.产生四氯化硅的多晶硅生产企业。四氯化硅产生量、贮存量、自行利用处置量和转移量;是否建有四氯化硅综合利用处置设施;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利用处置的,是否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利用处置单位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
2.利用四氯化硅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接收四氯化硅的来源,接收量、贮存量及利用量,是否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年新建企业是否符合《多晶硅行业准入标准》要求。
4.多晶硅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三)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企业
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所接收危险废物是否非法转移;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达标情况。
2.处置选矿、冶炼、电镀、电路板生产企业灰渣、污泥和废液的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四)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列入名录(包括临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以及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单位,在拆解利用过程中其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主要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拆解后的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处置量以及最终处置去向;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单位是否如实申报接收和拆解处理数量,是否存在骗取国家资金补贴行为。
(五)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
依据《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157号),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内容,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情况,是否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是否定期向地方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污泥处置情况;工业污水比例较高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否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检查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和转移量,污泥接收处置单位处置量及最终去向,是否存在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等违法行为。
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对其他重点行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开展排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环保局成立由杨学功局长任组长,王宗赢副局长任副组长,污控科、监管科、信息中心、监察支队、监测站等相关科室、单位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督促、指导、协调、调度此次检查工作,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建立网上填报系统,开展技术培训。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环境监察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污染防治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核查,并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进行鉴定。
(二)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环保专项行动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重点加大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排查力度。要逐一核查,不留盲点,全面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档案,做到一厂一档。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彻查到底,限期整改到位,督促铬盐生产企业按要求加快铬渣处置进度,没有四氯化硅经营许可证的限期办证。发现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排查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检查、审核等各个环节都要签字确认。认真梳理涉及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危险废物污染纠纷和投诉举报、案件。加大投诉和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及时公布调查、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稳妥化解污染纠纷。
(三)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高限处罚,吊销经营许可证;对年年底前未完成年后新产生铬渣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整顿;对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企业骗取国家资金补贴的,一律永久取消补贴资格;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造成严重污染的、未按要求完成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建成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未按《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要求完成所规定的历史遗留铬渣治理任务的地级市,一律实施“区域限批”,并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对检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一律挂牌督办,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通报批评。
(四)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一是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日常检查制度和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行政代执行制度”,凡是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二是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三是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加大对企业索赔、罚款和刑事处罚力度。对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按照危险废物实际转移、倾倒批次,依法从严从重分别予以处罚。四是落实企业污染清除责任,彻底清理被倾倒的危险废物以及被污染场地的土壤。
(五)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各县区要在年12月10日前,上报辖区内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名单、地址、生产工艺、产能、清洁生产以及危险废物产生、储存、去向、处置等信息;市局将按省厅要求将具体情况,于年12月20日前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布。市本级和各县区要督促企业每年定期向社会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危险废物产生、储存、去向、处置等情况。对于未按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各县区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包括信贷、生产许可证等各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关键词】河道疏浚工程质量控制简析
中图分类号:O2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河流疏通是水利工程中最基础的作业,即是用人工或者机械施工的方法,将拦阻河水流淌的停滞物如:淤泥、石块、垃圾以及漂泊物等整理出河流,以保证河流流通。其目的是使原有河道更加畅通。河道疏浚工程广泛应用于工厂、城市、小区、农村、园林景观等领域。随着我国的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的河道疏浚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河道淤积的现象。实际上,河道疏浚既经济又能增加河道泄洪能力,占用耕地又少。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河道疏浚工作尚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情况,最突出的是河道疏浚工作质量尚需进一步提高。
一.河道淤积的具体原因
1.水土流失。河流长时间地冲刷河道两岸,河岸又多为土堤,土壤容易被水冲刷而流失。在加上河流沿岸的植被遭破坏,固沙保土的功能大幅度的减弱,水土极易流失。
2.人为设障。由于缺乏科学规划和河道管理力度相对较弱,河道人为设障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公路交通、居民住宅建设、砖厂取土等所产生的废渣、废土、生活垃圾大量弃入河中,造成河道断面缩减,河床淤积加剧。
3.河道富营养化。城乡工业迅速发展和环保措施相对滞后,污染日趋严重。河底淤积了大量工业污泥,同时大量有机物质、化肥污染水环境,造成河道富营养化,鱼类大量死亡,水草、杂草生长旺盛,腐烂后淤积河底。
二.河道疏浚施工技术方案及质量控制
(一)围堰施工
1.围堰筑打位置布置在河道交界处,河道疏浚需筑打施工围堰。围堰顶宽一般宽3米,有临时便道需求的为4米。围堰筑打采用挖掘机、自卸车配合推土机组合施工,边填筑边碾压。根据围堰运行特点及当地现有材料情况,所有围堰全部采用土围堰型式,迎水侧铺设250g土工布防渗防冲,膜顶标高高出设计挡水位1.0米,压入土中。
2.围堰填筑分水下方填筑和水上方填筑两步进行,首先将取土区内的植被清理,采用推土机清理表层有机质土壤至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开挖深度,用挖掘机挖土上自卸车运到围堰填筑处,推土机推土筑堰。围堰填筑从两侧同时实施,上下游围堰同时开工。上下游设802KT推土机各一台,负责各自施工范围内的土方填筑。
3.围堰维护方案和应急措施
(1)在上、下游围堰的迎水坡采用彩条布覆盖,以增强围堰的抗渗能力,提高围堰的稳定性。
(2)在施工期间派设专人看守,日夜巡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围堰在施工期间的安全性。
(3)储备充足的抢险加固物质,保证围堰在正常维护和应急处理时,抢险加固物质能及时到位。
(4)组建一个专门的围堰加固应急处理队伍并由项目副经理任主要领导,正常情况下该队伍从事工程施工,当险情出现时能有条不紊地迅速地到达现场进行除险加固工作。避免临时组建队伍出现无从下手的混乱局面,以至于延误了抢险时机,造成巨大的损失。
(5)配备围堰加固应急处理专用机械,确保围堰的安全性。
(6)围堰拆除:采用1.2m3挖掘机挖除。
(二).施工降排水的质量控制
1.排水系统布设
要根据地质资料和现场考察分析,排水系统主要由集水坑与超深龙沟组成。如果工程土方开挖深度不大,故超深垄沟采取一次开挖到底的方式开挖。超深垄沟沿河底中心线布设。垄沟尺寸:底宽1.5m,边坡1:1.5,深度超过河底设计高程0.5m。沿超深垄沟方向每2000m设置一处集水井,集水井尺寸:边长4m×4m,边坡1:2,深度超过垄沟底部高程1.0m。在集水井底部四周架打木桩、四壁铺设木板防止集水井四壁坍塌。每个集水井中安设一台QS4.5-25-5.5型潜水电泵,用来排除明水与渗水。
2.降、排水工程措施
(1)降水在土方开挖前7天开始进行,保证基坑土方开挖在干地进行。
(2)超深龙沟在土方开挖前挖成,并按降、排水方案要求布设集水井,每个集水井安设QS4.5-25-5.5型潜水泵,随时排除明水、渗水,保证土方开挖在干地施工。
(3)降、排水工作组建专门的排水小组,轮流上岗,保证降、排水工作24小时不间断。
(4)降、排水工程施工时,配备2台发电机组备用,以保证停电时降、排水工作的连续进行。
(三)、施工中的三要素:挖宽、挖深、边坡的控制
1.挖宽控制
(一)施工前,绘制出分条开挖平面施工图,并从两岸控制桩、方向桩定出施工条的两边边线以及中心线位置用样标做出标记。
(二)施工中,施工技术人员与疏浚操作人员保持联系,经常对施工船位置进行校核,确保在挖槽的中心线上。
(三)挖槽两边超宽控制在1.0m以内。
2.挖深控制
(一)设立水尺,当水位变化在±0.1m时,及时通知施工船舶,疏浚操作人员应及时调节绞刀架的下放深度。
(二)根据土质情况控制绞刀横移速度,对于淤泥、软土和松散沙等土质,挖到设计深度一层时,横移过慢会造成超深过多。对于硬塑、坚硬粘土和密实沙等土质,横移速度过快会造成设计深度以上的土吸不干净而产生欠点
(三)施工中应根据不同的工况条件控制挖泥方向。逆流挖泥时,绞松的。泥土容易被水流带到后方挖槽形成欠点,因此横移速度应放慢;逆流开挖时,绞松的泥土不易回到已挖的挖槽部位,所以应尽量采用顺流开挖,控制工程质量
3.边坡控制
(一)根据设计要求和土层厚度,边坡开挖采用阶梯形开挖,按照“上欠下超、超欠平衡”的原则进行施工,把超欠比控制在1~1.5之间。
(二)开挖边坡时,若为沙土,因质重不易吸净,换边动作应慢些,让边坡坍土吸完后再回向摆动。挖淤土时,换边动作可以快些,防止吸土过多过深,造成超深过大。若边线泥层厚,换边和横移速度都应慢。
三.落实河道疏浚工程的质量控制
(一)、做好施工前的质量控制。
(1)挑选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队伍投入工程施工当中,同时选派施工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工程人员参加该工程施工,以提高工效,保证质量。
(2)配齐试验仪器及质量检测设备,对工程质量全面系统的检验。
(3)完善自检机制,配备专业的质检人员,负责质检工作。
(4)组织施工技术人员认真学习施工图纸,熟悉施工图纸的各项技术要求,做到按图施工,服从现监理的监督。
(5)进行技术交底,不仅包括设计单位对施工队的交底,而且施工队内部要层层落实,坚决杜绝野蛮施工、违章违规作业。
(6)配齐各项水利工程设计施工规范,组织施工人员学习规范、招投标文件。
(7)对图纸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测量标记和资料要进行详细认真的复核,并保护到工程全部竣工验收。
(二)、施工中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主动做好施工中的协调配合工作。在业主的领导下,项目部与设计、监理单位真诚合作,接受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共同把好质量关。
(1)做到专业人员配套,实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和控制,充分有效的行使质量否决权和质量奖惩权,使工程质量得以保证。
(2)严格测量复检制度,做到有放必复,及时填写测量放样复核表。
(3)坚持三级检查制度。施工中各个环节做到层层有专人负责,道道工序有人把关,专职质检员做到各道工序的及时检测,发现问题立即解决,并做好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4)建立坚持工程例会制度,坚持每星期召开现场质量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介绍施工经验教训,并请监理谈施工要求,做到扬长避短,抓进度保质量。
坚持上船跟班旁站监督,努力把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质检人员对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主要挖泥船,采取了上船跟班旁站监督的办法,对施工水位、施工样标(杆)、泥斗挖深、挖泥船横移和前移速率等施工操作方法,随时进行检查,并按“监、帮、促”的原则,及时帮助纠正。
(三).疏浚事后质量控制
1.采用直方图、因果图等技术手段进行质量动态控制,发现问题及时落实纠正措施。
2.监理工程师应经常开展质量动态分析,一旦发生质量问题,采用直方图法跟踪分析,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3.竣工资料整理。指定一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信息管理、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内容在工程完工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结束语
综上所述,笔者通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提出河道疏浚工程的质量控制措施。希望通过我们每个社会建设者的努力,将河道建设成为“水清、岸绿、安全、永续利用”的生态廊道,并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摘要: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并具体明确了"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如何深入贯彻落实好十精神,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确立明确的损害赔偿标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拟从当前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出发,分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范围难以确定的结症,构建具体明确的损害赔偿标准,旨在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现实方案。
关键词: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 财产损害 环境修复成本
人体健康损害 舒适的损害存在价值损害赔偿标准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环境民事责任制度,它建立的是通过对环境不友好甚至是污染破坏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来引导人们不从事这些行为的机制。任何人或者企业,如果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可能招致巨额的赔偿,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当前关于环境污染的研究讨论多数集中于相关责任的认定,很少涉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但是相关责任认定的前提是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的最终确定必须要有明确的科学依据,其基础是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经济评价,确定环境污染损害的货币化价值。目前,环境污染损害经济评价主要是定性评估和判断,无法运用数量化评估技术来评价环境污染损害的经济价值。如何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数额仍然是亟待解决但尚未解决的难题,笔者旨在通过探讨,能够细化具体的赔偿标准,使之在实际中具有可操作性。
一、当前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指导,民法和环境保护法为原则,环境单行法为主体,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相配套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
宪法规定:"宪法保障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法律的规定,污染环境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对包括环境污染侵权在内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还规定了承担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66条明确了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以及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分担。第68条有一定创新,主要体现在求偿权上。即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而造成环境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加害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过错第三人请求赔偿。加害人做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责任人,有义务和责任排除危害,并对因此受到直接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且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后,仍然不能避免损害后果而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第42条规定提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开始计算。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评价。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明确了污染单位有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的侵权损害责任等。
《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71 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规定基本是原则性的,多涉及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害之类,对于赔偿的具体确定没有作明确规定,致使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无法运用数量化评估技术来评价环境污染损害的经济价值。
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环境污染行为一旦给他人或社会的财产造成损害,行为人就要以自己的财产来对自身的侵权行为负责,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弥补。从西方国家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来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我国现有的法律中也有一些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笔者已在第一部分作了具体阐述,在此不作赘述。
本文拟将环境污染损害修复相关费用的赔偿从财产损害赔偿中单列出来,作为环境修复成本,同时将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列作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因素,将这两种影响合并为人体健康损害进行计量。另外,环境污染行为对于环境的舒适度及存在价值的影响也应该列入赔偿范围。本文中,笔者将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确定为财产损害、环境修复成本、人体健康损害、舒适的损害和存在价值损害五个部分。
三、当前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分析
从当前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来看,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涉及到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两个方面。财产损失,以侵权人所造成的损失的大小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人身损害,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必要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等。具体数额可以按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多数观点认为,应当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具体的数额,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几个因素综合考虑具体到环境侵权案件中,可以从危害强度、危害时间、受害人的情况和侵权人的情况等几个方面来考虑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无论计算财产损失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在不能确定具体的数额时,往往都涉及到鉴定的问题。
目前我国有资质进行环境污染鉴定评估的机构比较少,且管理比较混乱,标准和方法缺乏统一,不同的评估机构作出的结论又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有专家提出对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可以借鉴医疗事故的鉴定办法,成立专门的专家库,向法院提供客观公正的污染证据和损失证据。也有专家提出,对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数额可以由国务院指定环保部门组织专门的鉴定机构,授予一定的资质,专门从事环境污染的鉴定评估,其他没有取得资质的机构一律不得从事环境污染的鉴定评估。
针对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确定难的困境,日本提出了损害赔偿额的定额化和一律请求,即根据"患者日常生活的障碍程度"和"可能从事劳动的程度"两个标准,将其分为五个阶段的等级,并以此作为计算每人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相应地,在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不考虑各个患者的细微差异,而是将生存的患者和亡者所受的损害区别为若干类别,并基于不同类别各自的共同性质和特点,分别计算各个类别的损害金额,并以此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这一做法使得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有了具体的标准,对司法实践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的具体化
(一)财产损害赔偿标准
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致其经济利益损失。各国对这种财产损害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既对现有的财产直接减损进行赔偿,也要对正常情况下实际可以得到的利益进行赔偿。赔偿方法有折价赔偿和实物赔偿。但对间接损失,只能采取折价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20__年7月21日公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减少的实际价值。
由于笔者将环境修复成本单列出来,因此,此处所讲的财产损害赔偿仅指对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和减少的实际价值的赔偿。"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是指环境污染侵害对受害人的财产所造成的减少或丧失,如农作物减产、鱼虾苗死亡等,直接损失可运用生产率变动法、机会成本法等核算办法直接计算。"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减少的实际价值的赔偿"是指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但因受环境污染或破坏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收入,如周边的土地因污染导致未来一段时间内无法耕作或农作物产量下降。
这类损失可概括为可得利益的减少,具有三个特征: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二)环境修复成本赔偿标准
"为防止污染扩大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发生的费用"是指在出现突发性环境事故或者环境污染较为显著时,为避免污染扩大,采取应急环境治理措施时所发生的一些费用,包括应急监测费用、检验费用、处理费用等,也可称为应急处理费用。
"为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发生的费用"主要指被污染的场所进行环境恢复和生态修复所产生的费用,这部分费用为了便于计算也可以细分为环境污染清理费用和生态环境恢复费用。
因此,环境修复成本赔偿额是环境应急处理费用、环境污染清理费用和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的总和。其中应急处理费用包括应急监测费用、检测费用、应急处理设备和物品使用费、应急人员费等。投入使用的各种机器设备产生的费用按照租赁使用费计算。由于污染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危险,所以对于相关人员的工资水平需要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环境污染清理费用指环境污染发生后,相关人员对污染现场进行清理时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环境污染的清理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其产生的费用大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污染物种类、物理特性、污染物排放量的多少快慢、应急措施的效果、地理地形因素的影响以及天气条件等。环境污染清理的费用除了相应的清理设备和专业清理人员外,还有一部分费用将用于对清理出的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上。
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的产生是因为经过环境污染的清理后,污染行为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会得到一定的遏制,但由于部分生态资源受到的损害无法自我恢复或者自我恢复的周期较长,因此需要人为地采取一系列方法来恢复其正常的生态功能。这一过程所需花费的人力、物力就是所需计算的费用,它主要包括土壤(水底污泥)更换、水体修复、污染处理设施(物品)购置和使用、人员开支等费用。
生态环境恢复的费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恢复的目标状态的选取。生态环境恢复的基本目标是保证各生态系统功能的实现,如对于水生态的恢复,恢复后的水质应该至少达到国家iv类水质的标准。如果要将水质恢复到更高的水平,生态环境恢复的费用也将不断提升。
(三)人体健康损害赔偿标准
人体健康损害主要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所谓人身损害是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健康权等的损害,并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确定人身伤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由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以因伤害人身而引起的财产损失作为标准,损失多少财产就赔多少。人身伤害程度越重,赔偿就越多。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致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在环境侵权中,有不少权利的损害很难归类于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而只能归类于精神损害,诸如公民环境权中的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等。这些权利是环境权不可分割的部分,因而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予以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可以参考已有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20__年3月10日正式做出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显然也适用于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浙江杭州等地方法院在审判环境污染损害案件的判决书中,也已经出现了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实际判例。
(四)舒适度 损害赔偿标准
舒适度损害一般涉及到旅游景观的价值损害、周围环境的气候变化、公共绿地面积的减少等方面。对于这类损害价值的评估,目前多采用旅行费用法和权变评价法进行赔偿标准的衡量。
根据旅行费用法评估舒适性损害的赔偿额度,可以按照如下的步骤进行:首先,需要将评估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小区;然后,对游客按照小区进行取样,调查每个小区的游览率;接着,估算每个调查对象的旅行费用,进行统计回归,得出需求曲线。
根据权变评价法对舒适性损害的赔偿额进行评估,主要的调查内容是要求被调查者为舒适度的损害标出价值。典型的问题包括:您愿意为改善空气(水质、保护风景等)支付多少钱?环境污染后,您愿意接受多少赔偿来弥补受到的损失?通过一定量的调查访问,从而得到个人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
(五)存在价值损害赔偿标准
存在价值损害的赔偿主要是指生物多样性的损害赔偿,对于这类损害的赔偿额的衡量可以采取权变评价的方法。具体的评价过程与舒适度损害赔偿额的评价过程相似。通过一定量的调查访问,得到个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一般而言,存在价值的损害很少被列入赔偿的范围,因为存在价值的损害在计量上具有不确定性,而且损害赔偿的客体众多,这也使得此类赔偿的可操作性下降。
五、结语
关键词:转变;石化园区;环保管理;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总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了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与“十二五”相比,“十三五”在主要目标任务中取消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目标,而是对环境质量改善。从强调“总量”到强调“质量”,不只是提法上的一字之变,更需要思想观念的转变,工作思路的转变,环境管理方式方法的转变。推动绿色发展,核心是形成内生动力机制,关键是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履行环保职责,把绿色发展转化为地方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执政观、政绩观和实践观,平衡和处理好发展与保护关系,并落实到各项工作部署中。因此,深入剖析石化园区在环境保护、规范园区建设等方面现状的不足,紧密结合园区发展的方向,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全面提升园区环保管理水平,推进绿色化工园区建设,保证石化园区的可持续发展。[1]
1惠州大亚湾石化区概况
惠州大亚湾石化区是广东省五个重点发展石化基地之一,以大炼油、大乙烯项目为龙头,重点发展芳烃下游产业链、碳二下游产业链、碳三下游产业链、碳四下游及炼化副产品综合利用产业链以及精细化工专业化学品五大产业集群。产业集群之间互相耦合,形成资源利用合理、产业结构优化的石化产业群落。2002年11月,惠州大亚湾石化区的第一个项目——中海壳牌南海石化项目在园区内奠基,于2006年3月正式投产运行;2007年2月,中海油1200万吨/年炼油及其配套项目开工建设,并于2009年3月投产运行。在中海壳牌和中海油炼油及乙烯项目带动下,截止2014年12月,大亚湾石化区内企业已达39家。
2园区环保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2.1产业链及产业布局
2.1.1问题
园区内的企业主要分布在石油加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涂料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行业中,除此之外,还包括配套的工业气体企业,化工仓储企业等。由于产业发展时间较短,特别是两大龙头项目之一的中海油1200万吨/年炼油项目2009年才投产,目前园区石化产业链完善程度还较低,终端产品中高端化、专用化、精细化产品所占比例偏低,产品附加值相对较低,废物代谢产业链及副产品利用产业链仍有待进一步挖掘,现有石化产业链完善程度仍有待提高。中海壳牌和中海油公司的化工中间产品(烃类、醇类等)被石化园区中下游企业利用的均低于其销售总量的50%,预计中海油炼化二期投产后,中间产品总量将增加150万吨/年左右,届时园区对中间产品资源消化能力不足问题将更加突出。由于园区已入驻部分企业与石化园区中上游企业物料梯级关系不大,且园区内中下游企业对中间化工品利用能力有限,两大龙头企业生产的大部分中间产品通过码头和陆路外输,一方面增大了石化园区内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风险,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石化园区循环经济的发展。
2.1.2建议
从宏观规划层次设计和耦合大亚湾石化区产业链,进一步延伸园区下游产业链,积极引入补链产业和静脉产业,拓展和优化石化园区行业内部以及行业间的产品代谢链和废物代谢链,对于不属于产业链的项目(公共服务项目除外)应严格项目准入。积极引进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预处理等项目,优先引入单位产品能耗低、附加值较高的精细化工项目,建立大亚湾石化园区产品、副产品、固体废物等信息交流平台,整合大亚湾石化园区产业链上、中、下游资源需求,鼓励企业间加强各种代谢废物(如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污泥等)、蒸汽、中水、产品、副产品等回收利用和梯级利用,充分发挥石化园区一体化优势,实现园区上游物料与园区下游需求充分对接,构建石化园区绿色循环经济产业链,降低污染物排放和区域环境风险。
2.2环境敏感点
2.2.1问题
随着城镇化和石化区的不断发展,石化园区边界与城镇界线间距日趋缩小,大量工业企业建成投运与周边居民不断提高的居住环境要求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2.2.2建议
合理规划入园项目,靠近城镇一侧应优先布设无异味产生、环境风险小的中下游产品、非危化品仓储类、市政配套服务类项目,避免新增边界污染源和风险源。合理控制园区周边发展用地定位,保持现有规模,不再新建居住小区等环境敏感点。
2.3风险防范与应急
2.3.1问题
经过了2010年7月24日中海油焦化原料罐着火事故、2011年7月11日中海油重整生成油塔底泵泄露着火事故、2012年5月28日兴达石化公司储罐失火等事故,综合分析了应急处理情况及结果,发现园区环境风险管理平台建设水平有待提高,政府和园区企业应急能力物质储备有待进一步整合,区域风险联动有待进一步拓展。
2.3.2建议
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按社会储备为主。政府补充为辅、统一调度原则,统筹和整合园区企业和社会化专职应急救援处置队伍储备的应急物质和应急救援力量,提高区域环境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解决政府环境应急救援力量不足的问题。鼓励园区企业加强环境风险应急联动和互救互助,企业实行差异化和互补化的应急救援物质配备。加强各类事故应急联动演练,不断提升企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检验应急响应和应急措施的有效性,相应改进区域和企业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的实效性。
2.4公众参与
2.4.1问题
园区内部分企业生产的异味扰民时有发生,尤其在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下。部分公众对石化园区的投诉不利于其生态形象的提升和长远的发展。
2.4.2建议
政府通过便于公众知悉的渠道,定期环境质量公报。建立对石化园区各企业开展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在公众媒体上公布评估结果,同时可考虑将评估结果与信贷和土地优惠、返税等政策相结合,调动企业加大环保治理力度,改善环保管理积极性,降低公众投诉量。
3其他建议
3.1提高园区准入要求
未来园区引进的项目可考虑以下准入要求:(1)清洁生产达须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2)符合园区产业链规划,优先引入附加值高的精细化工项目,完善园区补链产业和静脉产业。(3)严格控制排放恶臭物质、持久性污染物、重金属的企业进入;限制耗水量大、能耗高的企业进入;使用清洁能源,限制其它燃煤、燃油锅炉的建设;无组织排放需进行控制和有效处理,处理率>90%且无组织管理水平符合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法规等最严要求;有组织污染物排放符合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法规等最严要求。(4)存在剧毒、难降解的项目限制入园。
3.2建立环保信息综合数据库
建立地方环保信息综合平台,将各环境要素长期监测数据、污染源监测数据、敏感点分布信息、企业环保管理情况、区域环境应急风险物质配备情况、地方政府环保管理要求等相关信息集成到大数据系统中,实现环保信息的电子化与网络化,及时有效掌握各类环保信息的动态变化,为未来提升环保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平台基础。
3.3建立考核评估体系
根据各类环境保护和风险防控规划、方案、实施计划等列出的实施内容和任务安排,将责任落实到各区域部门各负责人身上,同时建立和形成完善的责任落实的评估与考核体系,落实区域环保管理和环境风险防控管理的目标责任制。
3.4加强环保宣传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工作,关键是要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根据不同层次和对象的心理需求,有的放矢地开展活动,使宣传内容入脑入耳。可以把宣传教育对象分成几个层次:一是领导决策层,对他们要重点宣传可持续发展思想,引导他们用历史的眼光去看待环境问题,增强环境忧患意识;二是企业管理层,要着重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教育,使他们明确哪种做法是允许的,哪种是不允许的;三是社会公众层,要运用简洁明快语言,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石化环保的科学常识和基本知识;四是环保队伍层,要大力弘扬敬业精神,增强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自觉献身于伟大的事业之中。[2]
4结语
严峻的环境形势和人民群众对良好环境质量的期盼,迫切要求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随着石化园区的发展,未来将会有更多问题呈现,只有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转变和调整管理方式,才能确保园区更有序健康地发展。
作者:李蔚静 单位: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咨询中心
参考文献: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地下车库地下二层,总建筑面积93484.12,结构类型为框架剪力墙结构,结构抗震等级为三级。基础结构局部采用人工挖孔桩基,桩径为1200mm,1400mm,1500mm三种。桩承载力设计要求达到3000Kpa以上,土质要穿过素土、强风化岩,达中风化岩为持力层,工程桩开挖深度以实际挖至设计所要求的桩端持力层为准。
二、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选择
从地勘报告和基坑开挖情况看,大部分桩孔位置为较硬和坚硬的泥岩和砂岩,采用风镐掘进速度慢、效率非常低,由于城市内限制爆破施工,于是对于较硬和坚硬的岩石采用:“水钻法”施工。即采用钻孔取芯机沿桩孔周边开挖线钻孔取芯,让桩孔圆周形成空心槽,使中间岩石与周围岩壁形成临空面,然后再用钻子凿除中间岩石或配合松动爆破,最后用卷扬机将石块提出孔外。钻孔布置及成孔见下图:
因钻孔取芯机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保证钻头处于冷却水中,同时冷却水流保有一定压力对钻头直接进行冲洗,使之不淤钻、卡钻,因此该工艺俗称“水钻法”。水钻机械采用台式钻孔机,端头为金钢石薄壁钻头,钻头直径15cm,具体水钻成孔机械如下图:
三、“水钻法”挖孔桩施工工艺
3.1、工艺流程
机架搭设水钻机定位――开钻――小成孔――清除孔内碴石――移机――重复上述过程――完成周边一圈成孔――清除大圈内碴石――完成单盘成孔――重复每盘成孔――扩孔(如需要)――挖至孔底――终孔 。
施工顺序如下图:
3.2施工操作要点
a.素土部分成孔与普通人工挖孔相同:测量放线、制作挖孔桩井圈、土方开挖、护壁。
b.桩孔深度到达强风化、中风化岩层采用普通人工加风镐无法实行,需特殊施工工艺,即水钻成孔工艺,利用机械沿人工挖孔桩周边逐个开孔,从周边包围中心的方法实行成孔,具体如下:
(1)机架搭设
采用本方法由于水钻机械需要临时固定、而且成孔过程中碴土需要吊运,所以需要搭设钢管脚手架,以保证水钻机械固定需要和安置吊运碴土的定滑轮装置。
(2)水钻机械定位
沿桩周边靠孔边,先定位,定位以保证孔桩的有效直径为原则;
(3)调整机械杆件垂直度
定位后,调整杆件垂直度,利用顶撑,上端与钢管架上的方木顶紧,下端与人工挖孔桩面层顶紧。
如右图:
(4)钻孔
开动电动机,在压力柄加压下,钻筒沿着钻杆下钻,在钻筒飞转的同时,为保护钻筒端口的刀片发热温度过高,采用细导管注水至钻筒端部冷却,保证钻筒正常工作;
每孔钻进尺寸可根据转筒长度,机械功率,地质等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500,钻孔完成后,提起钻筒,把钻孔后形成的岩芯破碎后清除。
(5)移机
一个小钻孔完成后,根据孔径尺寸,机械需要移位一个孔径,进行新的钻孔, 开钻新孔;
(6) 重复以上过程
在人工挖桩周边形成一圈由数个圆形孔形成的空孔包围圈,把人工挖孔桩的岩体形成一个孤立的岩芯,有利于清除;
(每盘成孔)
(7)清除岩芯
采用撬棍等设备先把砼岩芯破裂成数块,岩碎块用吊运容器把其清除出孔外,单盘成孔即完成;
(8)重复每盘成孔
完成的孔深一般在500以上,重复每盘过程,达到设计挖孔深度,可开始扩孔;
(9)扩孔
受机械开孔的条件限制,采用以上机械扩孔,每盘每次只能扩孔70-100,所以在保证扩孔的设计高度前提下,还应考虑达到扩底直径要求采用公式H=(D-d)/70,其中:
H-指扩孔所需高度(H必须大于设计扩孔高度);D-扩孔后直径;d-扩孔前直径;
(10)终孔
扩孔达到设计的高度与直径,即完成钻孔,即可报请地勘等有关验收部门验收桩孔。终孔时,必须清理好护壁污泥和桩底的残渣、杂物等,清除积水,经检验同意验收,并办理好签证手续,应马上组织浇灌桩芯砼,以免泡水时间过长,使土层软化。
四、钢筋笼的制作安装及混凝土浇筑
成孔后钢筋笼的制作与安装及砼浇同普通人工挖孔桩施工
(1)钢筋笼制作应先制作箍模,保证钢筋笼制作直径尺寸,在加固箍上标明主筋间距,保证主筋间距均匀,主筋上应标明箍筋间距,保证箍筋间距。
(2)钢筋笼就位采用小型吊运机具或塔吊进行,整个钢筋笼用槽钢悬挂在井壁上,借自重保持垂直度正确。
(3)混凝土浇筑
砼浇筑采用商品砼,采用固定泵(或汽车泵)进行浇筑,利用砼泵管前端的软管下井内下伸取代串桶,桩孔内积水应严格控制,桩孔必须采用混凝土溜管;混凝土要垂直灌入桩孔内,并应连续分层灌筑,每层厚不超过1.5m。
五、施工注意事项
(1)施工前要认真分析挖孔桩处地质钻探资料,查明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基岩风化层厚度、破碎程度、软弱夹层情况和地下水的状态,对施工中常遇到的问题应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执行可行的应急处理措施。
(3)为了保证孔位位置准确,每下挖500mm进行桩孔周壁的清理,校核桩孔的直径和垂直度,及时纠正。
(4)每个桩孔由一个固定的小组负责施工,孔下作业不得超过3人,作业时应戴安全帽、穿雨衣、雨裤及长筒雨靴。每工作2h,井下人员和地面人员进行交换。施工时井下、井上均应有人操作,并明确对井下操作人员应负的安全责任,上、下之间有良好的联络信号。地面人员应注意孔下发出的联络信号,反应灵敏快捷。
(5)经常检查支架、滑轮、绳索是否牢固。吊斗要挂牢,在井内垂直运输时, 应采取措施, 确保井下操作人员的安全,并在井底设置安全区,以防物体堕落伤人。提上来的土石要倒干净,卸在孔口2m以外,并及时清除场外。地面孔周围不得摆放铁锤、锄头、石头和铁棒等易坠落伤人的物品。
(6)施工中抽水、照明、通风等所配电气设备应“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保”,供电线路要用三芯电缆,电线要架空,不得拖拽在地上。并经常检查电线和漏电保护器是否完好。
(7)从孔中抽水时排水口应距孔口5m以外,并保证施工现场排水畅通。
(8)保持井内有足够的新鲜空气,不断向井内送风,并应经常检查孔洞内的二氧化碳含量。二氧化碳浓度如超过3%,应增设通风设备,以保人身安全。
(9)严禁通过卷扬机运送施工人员,人离开施工现场,要把孔口盖好,并设立明显警戒标志。
六、效果评价及总结
(1)工程桩由于处于强风化及中风化层,采用水钻成孔后的孔壁稳定性良好,且采用钻孔成孔无虚土,无需再进行砼护壁,减少成本投入,减少施工工序,成孔后可直观检查孔内土质状况,基桩质量有可靠保证。
(3)水钻机械价廉,保证岩石内成孔,而采用其它机械无法成孔;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本省管辖的海域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等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水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并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水环境保护意识,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标准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水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情况,编制《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功能区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功能区划分方案是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其他跨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和出境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依法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安排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规范开发建设,协调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三条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安排资金,扶持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促进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
农村自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停产整治等措施;可能威胁下游地区饮用水供水安全的,还应当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状况、应急措施和恢复供水的信息。
第四章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对下列区域、水体依法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区域、水体符合功能区要求:
(一)主要河流源头区;
(二)重要渔业水体、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水体;
(三)风景名胜区水体;
(四)重要的湖泊、湿地;
(五)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森林;
(六)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区域、水体。
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水环境功能确定为一、二类水质水体的流域上游(含支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建设的项目。已建成的造成水环境污染的项目,应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生态保护区区域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推广节水减污技术,依法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和农药,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控制化肥、农药对水体的污染。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存贮、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排泄物。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采取财政补贴、减免费用等扶持措施。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具体标准,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广使用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品种和密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产养殖造成的水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江河、湖泊、运河、水库、渠道、河道、沟池等开展清淤保洁工作,提高城乡水环境质量。
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九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条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目标、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水质不符合功能区要求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指标。
第三十一条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一)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
(二)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三)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
(四)向环境排放餐饮污水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通过竣工验收;
(二)有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和物资;
(四)重点排污单位已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证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允许排放的水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排放去向等内容。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还应当载明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和时限等内容。
排污许可证的有期限应当根据排污单位所属行业和污染控制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其中,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逐步推进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偿使用和转让。在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同一流域内,依法有偿取得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节余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污染治理
第三十五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完善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加强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
乡、村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改善农村水环境。
第三十六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工业废水的,其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第三十七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八条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向环境超标排放以及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除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理外,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加倍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九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过纳管标准时,可以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的纳管设备阀门等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划定重点监管区,确定重点监管的行业和企业,限期整治。重点监管区未达到整治目标的,应当暂停审批或者核准流域、区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一条水环境质量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原因达不到功能区水质要求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强制措施,确保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
第六章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监控体系,完善环境安全预警预测系统,提高相关部门之间的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动态跟踪评价水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变化趋势,统一水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四十四条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记录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监测数据。
第四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设置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重点排污单位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还应当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联网,并提供在线监测数据。
第四十六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化工、医药等生产企业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备事故应急池等水污染应急设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或者避免污染事故,并向所地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水行政、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水污染事故受理电话。
第四十八条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海事、农业、渔业、水行政、国土资源和安全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故和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排污单位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
第五十一条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及时公布重大水污染违法情况。
第五十三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定期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排污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行政执法的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未依法作出处理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其作出处理或者依法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同级其他部门,对造成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未依法作出处理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污染物,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应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七条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第五十八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五十九条排污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行试生产,或者未按规定要求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六十一条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任务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审批、核准项目的;
(四)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违法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七)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履行执法职责的;
(八)因监管不力造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长期或者严重超标排放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排污单位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拒绝、阻扰、妨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公司臭气处理工艺技术及特点
骏泰浆纸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臭气按其浓度分为低浓臭气和高浓臭气。臭气是在硫酸盐法蒸煮时,木片与氢氧化钠、硫化钠作用产生的含硫化物,主要物质是H2S、甲硫醚和二甲基二硫等。这些物质嗅觉极值很低,例如,当空气中含有0.45μg/kg的H2S时,人们就可以闻到。来自制浆、苛化和蒸发工序的低浓臭气被冷却、洗涤处理后用作碱回收炉的三次风。高浓臭气全部来自黑液蒸发过程所产生的废气。正常生产时,高浓臭气全部进碱回收炉燃烧,当系统出现温度、压力等燃烧条件不满足时,自动切换到炉顶火炬头进行燃烧;流洗-等离子体装置为臭气处理的第三道屏障,即设备出现故障,碱回收炉及火炬头都不能投入使用时,臭气通过流洗-等离子体装置进行处理。
1.1低浓臭气处理工艺流程
各生产工序低浓臭气处理流程见图2。臭气的冷却是通过一个冷却系统实现的,低浓臭气通过一台喷淋式洗涤器进行冷却,循环液通过换热器采用冷却水冷却。臭气收集系统是完全密封式的,这样可以防止大量的空气进入。不同的收集总管均装有压力(真空)安全阀,槽罐的溢流管道上装有翻板阀,以防止空气进入。出蒸煮工序的臭气进入制浆线的文丘里管,在这里除去可能携带的纤维后,进入喷淋塔进行冷却,在喷淋塔内,臭气与在换热器内进行间接冷却后的循环液一起,通过逆流的喷淋液进行冷却。冷却后的液体再经文丘里管进入下一步处理。蒸发工序的臭气进本工序的洗涤系统;出苛化工序的臭气进入相应的喷淋塔冷却系统;各洗涤系统出来的臭气经冷却后被风机送入碱回收炉。
1.2高浓臭气处理工艺流程
高浓臭气处理流程见图3。黑液蒸发过程产生的高浓臭气被分两路收集到一起。真空系统产生的臭气通过水密封、洗涤后再由一台蒸汽喷射器送至碱回收炉工序,在碱回收炉经过气液分离后进炉内燃烧器燃烧。来自重污冷凝水汽提的臭气在冷凝后,不冷凝的高浓臭气将以冷凝后本身的压力由另一管路送至碱回收炉工序,在碱回收炉经过气液分离后进炉内燃烧器燃烧。臭气燃烧器是一台特殊设计的燃烧器,这种特殊燃烧器附在碱回收炉上,备用燃烧器位于锅炉房顶部。
1.3高、低浓臭气燃烧器主要工艺参数
高、低浓臭气燃烧器主要工艺参数见表1。
1.4高、浓臭气进备用燃烧器情况
火炬燃烧器、流洗-等离子体装置是碱回收炉内燃烧器的两级备用装置,大大提高了控制臭气排放的可靠性。碱回收炉及火炬头都不能投入使用时,臭气通过流洗-等离子体装置处理。备用臭气燃烧器处于备用状态时,至少每周需对燃烧器投油燃烧调试两次,是否投臭气视主臭气燃烧器运行情况而定,每次试运行时间20~30min,以检测火焰扫描器和臭气燃烧情况,确保火炬头燃烧器处于备用状态。使用火炬头燃烧器的情况有:(1)当碱回收炉处于开机或停机过程中,碱回收炉的燃烧负荷低于50%时(或进炉黑液没有流量时),臭气不能进炉内燃烧,只能在火炬头燃烧。(2)当臭气的压力、温度达不到炉内燃烧条件时,臭气自动切换到火炬头燃烧。(3)当炉内燃烧器火焰扫描器等仪器故障或其他设备故障时,臭气自动切换到火炬头燃烧。(4)当臭气水封槽液位过高或过低,或者助燃物压力过高或过低时,臭气自动切换到火炬头燃烧。
2运行中常见问题及处理措施
2.1臭气燃烧器火焰扫描器故障
故障原因:火焰扫描器检测不到火焰的原因主要是轻油燃烧不稳定、燃油流量过小等。燃烧不稳定、燃油流量过小主要是由于轻油中杂质过多引起油枪堵塞,或者轻油流量调节阀开度过小。该故障的处理措施如下:(1)对于主臭气燃烧器,对火焰扫描信号进行调整,只要满足燃烧器的联锁条件,就不会影响到臭气入炉燃烧。(2)对于备用臭气燃烧器,一方面需对扫描器进行最佳扫描信号的调整,另一方面需对信号电缆进行仔细检查。(3)备用燃烧器燃烧时,轻油流量控制在15kg/h左右。(4)如发现控制阀门组后燃烧器油压升高,说明油枪雾化片或喷枪头被堵,要在切换臭气燃烧方式后,及时进行清理。(5)对于轻油中所含杂质问题,已在进入碱回收炉的轻油管道上安装了过滤器,需经常检查过滤器压差和臭气燃烧器的油压,如发现堵塞现象,碱回收炉人员需及时进行处理。(6)控制油泵房轻油泵出口压力在0.9~1.5MPa。
2.2臭气压力高
对臭气燃烧产生的影响:当进入臭气燃烧器的臭气压力>18kPa时,联锁条件设置将使臭气不能在任何一个臭气燃烧器燃烧,只能排放至流洗-等离子体装置,同时压力过高或波动过大,会使碱回收炉污冷凝水槽液位降至零,导致臭气不能在主臭气燃烧器燃烧。该故障的处理措施如下:(1)出现臭气压力高时,碱回收炉无法进行调节,只能在蒸发工序采取措施进行调节。(2)蒸发工序停机过程如果仍有少量臭气排出,碱回收炉未停机时,如果不需对真空系统进行检修,热网有低压蒸汽,蒸发工序需适度开启喷射器蒸汽阀,以保持水封槽负压在6~8kPa。(3)蒸发工序、碱回收炉同时停机后开机,如果蒸发工序先开机,首先要对至碱回收炉臭气管道进行预热和吹扫,待碱回收炉备用臭气燃烧器投入正常后,手动开启水封槽臭气阀,待水封槽真空度正常后,启动真空泵,蒸发工序开机。真空泵启动后,根据送碱回收炉臭气压力、温度及真空泵负荷,及时调节喷射器蒸汽阀、水封槽臭气阀开度,将送至碱回收炉低体积高浓臭气压力控制在15kPa以下,臭气流量控制在1000m3/h以下。(4)碱回收炉投黑液燃烧后,当碱回收炉负荷达到臭气入炉燃烧联锁条件后,启动主臭气燃烧器,至炉膛臭气燃烧的管道进行预热和吹扫,然后将两路臭气先后投入到炉膛中燃烧,顶部臭气燃烧器处于备用。
2.3臭气压力低
故障原因及对臭气燃烧产生的影响:当进入臭气燃烧器的臭气压力<1kPa时,联锁条件设置将使臭气不能在任何一个臭气燃烧器燃烧,只能排放至流洗-等离子体装置,这与蒸发工序运行时臭气流量过小有关。该故障的处理措施如下:(1)通知蒸发工序采取措施提高水封槽或汽提塔后臭气压力。(2)臭气在主臭气燃烧器燃烧时,如遇蒸发工序水封槽或汽提塔压力在0.5~1.5kPa范围波动时,可以通过低压蒸汽调节阀来稳定进入臭气燃烧器的臭气压力。(3)臭气在备用臭气燃烧器燃烧时,如遇蒸发工序水封槽或汽提塔压力在0.5~1.5kPa范围波动时,可以通过低压蒸汽调节阀来稳定进入臭气燃烧器的臭气压力。(4)如果确因臭气流量小、压力低,碱回收炉采取了压力调节措施后仍不能燃烧,臭气短时间内可以排放至流洗-等离子体装置,否则蒸发工序需停送臭气。
2.4臭气流量过大
故障原因及对臭气燃烧产生的影响:在系统开机时,主要是水封槽和汽提塔内的臭气未能及时、持续排出,当臭气在备用臭气燃烧器燃烧时,容易出现火焰熄灭及燃烧器温度超高现象,致使臭气不能在备用臭气燃烧器燃烧。该故障的处理措施是:蒸发工序控制水封槽来臭气流量在1000m3/h以下,控制汽提塔臭气流量在2000m3/h以下,蒸发工序可以通过调节水封槽臭气出口手动阀和控制进汽提塔污冷凝水量及蒸汽量来控制。
2.5蒸发工序来臭气温度偏低
对臭气燃烧产生的影响:当蒸发工序水封槽和汽提塔进入燃烧的臭气温度低于70℃时,臭气不能在碱回收炉任何一个臭气燃烧器燃烧;当臭气温度高于70℃、低于80℃时,臭气不能在碱回收炉的主臭气燃烧器燃烧,只能在备用臭气燃烧器燃烧。前阶段所表现的主要是水封槽来臭气温度出现偏低现象。该故障的处理措施如下:(1)臭气在主臭气燃烧器燃烧时,当温度接近85℃并继续下降时,蒸发工序需开大臭气喷射器蒸汽阀,并注意调节出喷射器后臭气压力,如遇臭气压力升高到10kPa左右时,蒸发工序需关小出水封槽臭气手动阀。(2)臭气在备用臭气燃烧器燃烧时,当温度接近75℃并继续下降时,蒸发工序需开大臭气喷射器蒸汽阀,并注意调节出喷射器后的臭气压力,如遇臭气压力升高到10kPa左右时,蒸发工序需关小出水封槽臭气手动阀。(3)对于汽提塔来臭气温度出现偏低现象,蒸发工序需开大进汽提塔蒸汽阀。(4)如遇蒸发工序无法提升水封槽和汽提塔后臭气温度,紧急状态下修改不能满足温度要求。
2.6备用臭气燃烧器臭气燃烧时超温
故障原因及对臭气燃烧产生的影响:当碱回收炉顶部备用臭气燃烧器温度中任一温度大于1050℃联锁条件时,臭气不能在备用臭气燃烧器燃烧。产生该现象的原因是臭气流量过大,或臭气中混有松节油等其他可燃性气体。该故障的处理措施如下:(1)将臭气切换至主臭气燃烧器燃烧。(2)蒸发工序控制水封槽来臭气流量在1000m3/h以下,控制汽提塔臭气流量在2000m3/h以下。(3)控制蒸发工序污冷凝水槽液位不能低于60%,松节油及时进行收集。(4)适当开启预热蒸汽阀,以调节燃烧温度。
2.7防爆膜冲破
故障原因及对臭气燃烧产生的影响:臭气压力超高或波动范围过大,易造成防爆膜损坏,也就不能满足系统联锁条件而使臭气无法燃烧。该故障的处理措施是:首先切换至另一个臭气燃烧器进行燃烧,及时更换损坏的防爆膜,如遇两路燃烧器因防爆膜损坏不能燃烧,自动切换至备用流洗-等离子体装置运行。
2.8臭气不能入炉燃烧
故障原因:碱回收炉未投黑液燃烧,燃烧器未启动或出现故障,臭气参数未满足臭气入炉燃烧联锁条件,污冷凝水槽液位过高或过低等。该故障的处理措施如下:(1)将臭气切换至备用臭气燃烧器燃烧。(2)碱回收炉投黑液燃烧,增加黑液燃烧量在15L/s以上,通过黑液和油枪来使主蒸汽流量在65kg/s以上。(3)启动主臭气燃烧器至正常稳定状态,对臭气管道开启低压蒸汽进行预热。(4)切换臭气至备用火炬头燃烧器燃烧,同时检查蒸发工序水封槽或汽提塔压力是否在工艺要求范围内波动,并通过设定低压蒸汽控制阀来稳定进入臭气燃烧器的臭气压力。
2.9臭气不能在备用臭气燃烧器燃烧
故障原因:燃烧器未启动或出现故障,臭气参数未满足臭气燃烧联锁条件,燃烧时温度超高等。该故障的处理措施如下:(1)尽快将臭气切换至主臭气燃烧器燃烧。(2)启动备用臭气燃烧器至正常稳定状态,对臭气管道开启低压蒸汽进行预热。(3)切换臭气至备用流洗-等离子体装置,同时检查蒸发工序水封槽或汽提塔压力是否在工艺要求范围内波动,并通过设定低压蒸汽控制阀来稳定进入臭气燃烧器的臭气压力。
3流洗-等离子体装置的应用
骏泰浆纸厂自投入正常生产以来,碱回收炉高浓臭气正常、完全燃烧已成为影响浆厂环保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高浓臭气燃烧的联锁条件很多,其中有些联锁条件已成为多次影响臭气稳定燃烧的关键因素。为此,技术人员就工艺优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仍难于完全排除一些突发问题的发生,为了消除事故或异常情况下臭气外泄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通过与上海优蓝公司合作率先使用流洗-等离子体法除臭装置,其工艺流程见图4。
3.1工艺过程描述
对于低浓及故障检修过程中排空的恶臭气体,首先在负压的作用下将离子氧群设备产生的大量等离子体混合注入到反应腔内,发生氧化和分解反应,此时大量可分解和氧化的臭气组分被降解,对一些高分子的恶臭气体,再经过离子流洗工艺完全去除。该技术的关键是通过高压脉冲介质阻挡放电的形式产生大量活性离子氧群,将气体激活,产生各种活性自由基,如•OH、•HO2、•O等,对苯、甲苯、二甲苯、氨气、H2S等有毒有害气体发生降解、氧化等复杂的物理和化学反应,且副产物无毒,可避免二次污染,并可对各种污染气体进行同时治理。在产生离子氧群的过程中,高频放电产生瞬间高能量,打开某些有机气体分子的化学键,使其分解成单质原子、基团或小分子片断;离子氧群中包含大量的高能电子、离子、激发态粒子和具有强氧化性的自由基,这些活性粒子的平均能量高于气体分子的键能,它们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分子发生频繁的碰撞,打开气体分子的化学键,同时还会产生大量氧化性极强的O2、O-2、O2+、•OH、•HO2、•O、O等氧簇聚集体,它们与有机气体分子发生化学反应生成H2O、CO2等无害产物。高浓离子氧群产生后在风机负压的情况下注入到反应室与经过的恶臭废气接触,离子氧群将致可氧化分解的臭污染物降解成CO2和H2O以及其他小分子,然后再输入到离子流洗塔中,进一步去除废气中的高分子气体分子,经过净化后的气体通过通风管道排入到大气中。离子氧群中的O等具有极强的氧化能力,其氧化能力是O2的上千倍,可以将低级脂肪酸类、氮化合物、氨、H2S、硫醇类、VOC等污染物在常温常压下迅速氧化,氧化所需时间仅为千分之几秒。离子氧群有很强的氧化能力,而且寿命在数秒内,可以在管道里充分发挥氧化作用。
3.2主要装备特点
3.2.1空气过滤系统
过滤段提供Eu4级过滤效率的过滤材料,除了能保证必须的过滤效率外,还有阻力损失小、外形尺寸小的特点,过滤端阻力小于50Pa,在过滤材料与进风口之间加装均风装置,保证过滤材料均匀受风。3.2.2离子氧群发生装置离子氧群可由O2吸收放电时的能量生成。利用高科技高压静电装置,在常温常压下产生高能脉冲放电,将空气中的O2电离成O、单线态氧(1O2)和带正、负电荷的离子氧群等离子氧群,产生的这些高密度的离子氧群,迅速与有机分子碰撞,激活有机分子,并直接将其破坏;或者高能离子氧群激活空气中的O2产生二次离子氧群,与有机分子发生一系列反应,并利用自身反应产生的能量维系氧化反应。
3.2.3离子流洗段
臭气经导入口平流进入洗涤区,经离子水洗液洗涤,在洗涤区完成了对臭气的吸收、除尘处理。洗涤区设计为连续循环散水,对进入的恶臭气体进行预处理,洗涤区有多层组合填料,内附有多层生物膜,散水量为塔体容量的1/8~1/2。含硫系列臭气在洗涤区被氧化分解成S、SO2-3、SO2-4。硫氧化菌的作用是能将还原性硫化物(H2S、甲硫醇、甲基化硫等)氧化为硫酸盐化合物。含氮系列臭气则被氧化分解成NH4+、NO2-、NO3-,消化菌等氮氧化菌的作用是清除恶臭成分中的氨。当恶臭气体为H2S时,专性的自养型硫氧化菌会在一定的条件下将H2S氧化成SO2-4;当恶臭气体为有机硫如甲硫醇时,则首先需要异养型微生物将有机硫转化成H2S,然后H2S再由自养型微生物氧化成SO2-4。当恶臭气体为NH3时,NH3先与水反应生成氨水,然后,在有氧条件下,经亚硝酸细菌和硝酸细菌的硝化作用转为HNO3,在兼性厌氧条件下,硝酸盐还原细菌将硝酸盐还原为N2。故整个系统pH值维持在6~8范围内,如pH值下降说明正常菌群破坏,需加碱调整pH值至中性。恶臭成分被氧化分解后,生成了H2SO4(弱硫酸)和HNO3(弱硝酸)。喷洒水将这些酸冲洗干净,同时将脱落的生物膜和微生物死体及时排出,以保持适于微生物生长的良好环境。3.2.4性能特点(1)处理效率高:流洗-等离子体法除臭工艺能有效去除VOC、低级脂肪酸类、H2S、氨、甲硫醇等含硫的气态污染物,以及各种异(臭)味,效果可达90%以上。(2)安全可靠、能耗低:采用高效离子氧群发生及控制器,风阻小,寿命长,电耗极小。(3)纯物化法原理氧化分解反应在常温常压下进行,无二次污染。(4)设备全自动运行无需专人管理,管理方便,运行费用极低。且也适合于间断运行。
3.3处理效果
3.3.1污冷凝水汽提回收利用
高浓结晶蒸发(7.5效)采用七效九体高效蒸发,出站黑液固形物含量≥80%(不加碱灰)。与传统六效蒸发相比节约蒸汽15%以上。蒸发工序A类轻污冷凝水送氧脱木素后DD洗浆机用于洗浆喷淋,B类轻污冷凝水送苛化车间作为白泥、绿泥过滤机洗涤用水,重污冷凝水经汽提后进入B类轻污冷凝水槽。蒸发工序产生的重污冷凝水虽然颜色比较淡,但CODCr含量很高,通常达到3万~4万mg/L,而且气味很难闻,直接排放会影响周围环境并增加浆厂废水处理的压力。采用从蒸发器IB效、IC效产生的二次蒸汽通过汽提塔对污冷凝水进行汽提,不仅可以将CODCr从3万~4万mg/L降到300~400mg/L,汽提后的冷凝水泵入B类轻污冷凝水槽回收利用,而且将汽提后的高浓臭气送碱回收炉炉膛燃烧,回收热能。大大缓解了水处理的化学药品消耗和环保压力。
3.3.2高浓臭气燃烧
一般来说,每生产1t浆可产生约4kg含硫高浓臭气,如不对此部分高浓臭气进行处理,任其排放,不仅影响周围环境,同时也造成硫的损失,每天约损失硫4.8t,则需要使用约21t芒硝还原才能补偿硫的损失。另一方面,由于高浓臭气含有S、C、H等可燃元素,在碱回收炉燃烧可以放出热量。据碱回收炉设计人员提供的数据,从汽提塔来的高浓臭气发热值为10.23MJ/m3,从臭气水封槽来的高浓臭气发热值为8.54MJ/m3。高浓臭气送入碱回收炉燃烧后,根据集成控制系统(DCS)统计数据,高浓臭气和伴烧轻油燃烧增加的高压蒸汽产蒸汽量约为12~14t/h,按照浆厂目前汽轮机工况,增加的发电量在3000kW/h。而每天的燃油成本不到2000元,每天增加的发电量增加电费收入2.3万元,减少芒硝加入节约成本0.75万元,每年通过臭气治理而给浆厂带来近千万元的效益。
3.3.3低浓臭气燃烧
浆厂的低浓臭气主要来源于制浆喷放锅放气、蒸发各槽罐排气、碱回收炉溶解槽和黑液混合槽排气、苛化各槽罐排气等。这些排气均含有少量的化学物质(如碱尘、硫等),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温度,一般在60~80℃。如不对这些低浓臭气进行处理,排放到周围大气中,也会影响周围环境。骏泰浆纸厂将这些低浓臭气收集、洗涤、汽水分离后全部送入碱回收炉燃烧。由于是作为三次风送入炉膛,相对外界补充供风,温度提高约40℃,此部分低浓臭气风量在5m3/s左右,每小时节约的热量相当于30kg标煤,每年约节约标煤252t。由于高、低浓臭气的全部燃烧,在以针叶木为原料进行生产时,加入了浆厂制备的液态芒硝,碱回收不再需要补充商品芒硝就能满足蒸煮白液中硫化碱的要求。
3.3.4高、低浓臭气燃烧器效果分析比较
高、低浓臭气燃烧器效果分析比较见表2。当生产出现少有的波动时,火炬头燃烧器、流洗-等离子体两级备用装置保证了高浓臭气能得到及时处理。整套装置功能完善,性能相当稳定,能确保系统24h连续安全有效地运行,效果明确,且无二次污染。臭气经处理后,排放的气体符合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中的一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