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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企业在现有经营体制下的增值税管理现状及难点
(一)建筑行业企业经营模式陈旧
建筑行业环境较为复杂,一些大型的建筑集团设立了很多子公司、项目分部,在管理上呈现多级法人、管理分级、层层分包、层层转包、资质挂靠、资质借用等一系列的问题。这种传统建筑行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的复杂性,导致增值税管理链条不连续,税务风险大大增加。
(二)税务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升
建筑企业对接的上游单位较多,收到的发票来自各行各业,都有其自身的行业特点,这对税务人员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很多税务管理人员对增值税管理基本原理、纳税规范及基本要求等专业知识认知不够完善,在发票审核流程中容易出错。
(三)付款节点过于集中
建筑企业的上游分供单位一般是在付款时提供税务发票,而建筑工程项目本身有着施工周期长、资金流量大的特点,由于针对上游分供单位缺乏合理完善的资金支付约定,导致上游分供单位付款节点集中,短时间内通过加班加点消化大量的发票管理工作,大大加剧了财务人员发票梳理的负担。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涉及违规操作的类型
(一)是对企业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偏差
要密切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以对于合同上关于收付款的约定必须非常慎重对待。
(二)是认证抵扣对纳税人所需承担的增值税额的涉及风险体现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错误开具致使税额不能按时抵扣。2.遇到对方已经开票,中途私自作废或次月没有正常申报,对方并未完成正常的纳税行为,那么建筑企业在进行抵扣后,税务部门则会以发票失控为由,要求企业将进项税额全部转出且缴纳滞纳金甚至罚款,那么企业的纳税压力则大大加重。
(三)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1.不论是企业的高层管理者还是普通业务人员,都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知识储备不够充足。建筑企业从高层管理者到普通业务人员都对增值税涉及违规没有形成正确高效的认知,思想认识上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2.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认证问题。在开具发票时可能会有个别发票不规范,导致认证后,必须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也存在发票无法认证等问题。对于建筑企业来讲,进项发票包含很多,例如:材料、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租赁等。企业经常收到不规范的发票,主要是因为类别多,金额大,面对的供应商也很多,例如收到的材料发票数量栏通常填写为一批,发票后面没有附明细或者附的是用A4纸打印的明细,而非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销货清单;分包发票备注栏没有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地点;发票印章不清晰或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发票只开具数量没开具单位等等,类似问题较多。3.企业财务部门采用口头形式表达,缺乏约束力。财务部门口头形式的表达,实际执行的人员可以照办,也可以不照办,缺乏文件制度的约束指导。
三、建筑企业的内控措施及管理制度
1.企业可建立相应的调整对策,即建筑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管理对策。首先,让公司全体成员了解增值税涉嫌风险。其次,公司还应该建立监督机制,即使企业全体成员对增值税风险有了认知,但是还会有一些风险发生,这个时候监督机制就派上了用场,其主要是监督上到企业高层下到企业员工对涉税风险知识的学习,从而能够更好地避免增值税风险。2.在建筑施工企业中,严格的增值税管理措施有利于促进生产经营的专业化以及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由于增值税的管控水平多数由财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来控制,因此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至关重要。企业一定要定期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增强财务人员的增值税风险管控能力,提高综合素质。3.在所有涉及营改增的行业中,建筑行业由于其自身的业务特点,其涉税范围广而且复杂,针对不同的项目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做好纳税管理。4.建立科学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建筑企业需要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范围及要求,通过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常识,从而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接事宜,建筑企业在严格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标准的同时,并需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工作,这就要求相关人员要了解管理规定中的重要事项。例如:经办人要在发票背面签署:本人保证该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出现一切法律责任,皆有我本人承担,还需在发票的姓名处加按手印。企业还应明确提出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规定业务经办人员要对虚开发票的情况承担主要责任,用以加强业务经办人的责任心。同样,负责管理监督发票背面签字的工作的相关人员,也要承担其相应责任,通过签署承诺书的方式,对其监督工作做出承诺:若由于监督工作不到位,出现找不到负责人的情况,因此造成的严重后果,由专管人员承担。目的是确保发票背面的签字和手印是由经办人本人亲自所签和所按。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合同中应添加增值税涉税条款。采购合同中注明如下涉税条款:供货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该提供真实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增值专用发票,若本公司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构、独立审计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发现供货方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方需要按照本司规定,重开真实的增值发票;若税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处罚,由于供货方提供的虚假发票的情况下,供应方需赔偿本公司双倍的损失,如若因虚假发票违反国家法律,供货方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5.选择信用好、规模大、实力强的一般纳税人合作。同时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在进行采购招标时,从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选取中标单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涉税风险。6.开展增值税内控制度执行自评。随着企业税务业务的逐渐完善,企业本身的内控制度自评,更能反映管理中存在的缺陷,自评能帮助高层管理人员了解企业内控制度的现状,尽可能避免做出错误的管理决策,以便更好地分派人员管理,各司其职,以维护企业利益。
(一)认真学习,理解实质,在税收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七大精神。
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按照总局局长提出的“五个坚持、五个努力”,即: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税收;坚持发扬改革创新精神,努力开创税收事业发展新局面;坚持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努力建设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的要求,结合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学习好、理解好、贯彻好、落实好十七大精神,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真正把落实十七大精神体现在开展各项税收工作当中。做到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在坚持科学发展、构建社会和谐上下功夫;在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上下功夫;在坚持从严治队、提高队伍素质上下功夫。
(二)加强预测,完善监控,切实抓好组织收入工作。
正确把握组织收入形势,客观分析面临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既要正视问题和困难,又要看到经济发展的亮点和税收增收的动力点,坚定信心和决心,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努力完成组织税收收入任务。加强收入分析预测,提高收入分析预测的准确性和工作的指导性,掌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着力提高收入质量,加强现税征收,强化申报审核,严格缓税审批,做到月税月清;严格欠税管理,落实以欠抵退、以票控欠、欠税公告、强制清缴、加收滞纳金等征管措施,力保陈欠税清缴,杜绝新欠税发生。全面考核税收计划完成情况,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三)坚持依法治税,深入推进法制税务建设。
严格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把全面推行税收执法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和计算机自动考核作为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抓手”,依托信息化手段,实施对税收执法行为和执法人员全过程、全方位监控,为完善岗责体系、落实执法责任搭建新的平台。应用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对执法行为进行正式考核和通报,对过错行为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纳入市局对县(市)区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岗位考核范围。狠抓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四小票”骗抵税款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实施重点治理、重点防范,按照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对特定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抓好对重大涉税案件的查处,进一步落实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罚、执行和曝光力度,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震慑不法分子。
(四)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强化各税种管理。
认真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好新旧税法衔接有关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落实各种过渡性安排,及时反映并妥善解决新税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新法在我市顺利实施和有效落实。加强增值税管理,进一步强化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纳税申报审核等关键环节的税收管理,继续严格落实加强农产品、废旧物资行业的增值税管理意见,加强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企业管理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加强建材和金属制品行业的增值税管理措施。研究强化“两头在外”企业、总部经济、连锁企业和超市的税收管理措施。规范房地产税收管理,制定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探索开展反避税工作,进一步完善反避税信息资料库,加强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监控,防范关联企业税收转移。强化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试点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研究制定加强小规模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管理措施,组织开展出口退(免)税规范化管理情况检查。进一步加强征、退税部门的衔接,建立规范化的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制度,切实解决“就单审单,重审核轻管理”问题。加强与海关、外汇及外经贸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良性有效的信息互通机制,形成防范骗税合力。
(五)强化科学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强化税源管理,进一步深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制定科学、严密的税收管理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健全与税收管理员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税收管理员行为。注意减轻税收管理员不必要的负担,让税收管理员集中精力做好专职工作。完善纳税评估工作机制,提高纳税评估水平。加强户籍管理,完善纳税评估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密切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统筹开展各系列、各税种、各项目的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评估综合效能。建立综合评估和专业评估协调机制,完善纳税评估工作规程,整合纳税评估项目,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全市实际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抓好重点行业的评估分析,全面掌握行业税源的动态发展情况,强化监控管理。加强纳税评估信息采集工作,拓展第三方信息来源渠道,充分利用各应用系统的信息和纳税人申报的资料。
(六)明确职责,夯实基础,进一步加强“两基”建设。
强化管理基础建设,加强征管基础制度建设,细化征管岗责要求。加强对征管一线落实制度和岗责情况的跟踪监督。完善全能“一窗式”管理模式。规范发票领用、开具、缴销、保管行为,强化监督,推行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的方法,逐步取消手工版发票。规范基层建设,开展基层建设规范化达标检查考评,加大对基层税务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力度,规范基层后勤建设,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切实落实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积极推进以县(市)区局为单位建立党委工作。
(七)整合资源,深化应用,加快推进税务信息化建设。
推进信息基础建设。建设省、市、县、分局的综合性通信平台,进行网络扩容,增加一个电信以外的网络运营商,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拓展系统应用。完成开发增值税征收管理监控系统任务;全面开通网上申报、网上认证、发票查询、出口退税预审等网上办税业务;积极推进财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建设;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系统;加强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后的使用管理和运维工作。
(八)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大力开展文明纳税服务,充分利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资源,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落实办税公开制度,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广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全面开通网上申报业务。开展“两个减负”调研,按照利于强化征管、优化服务的原则,提出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行政环节,减少资料报送的措施。在征收管理一线开展“三零”,即“税收执法零失误、办税质量零差错、税收服务零投诉”评比活动,促进税务人员服务水平提高。创新形式,拓展内容,打造精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国税网站、手机短信、税收宣传教育基地和税收管理员等现有平台加强日常税收宣传;以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为重点,以《税收征管法》颁布16周年为契机,以“五五”普法为着力点,坚持不懈地宣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依法诚信纳税典型,剖析典型涉税案例,进一步扩大宣传辐射面和影响力。
(九)以人为本,从严治队,推进和谐平安国税建设。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深入开展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理论素养和道德修养,强化各级领导班子的政治责任、执法责任、领导责任、岗位责任意识;响应广东省委的号召,积极开展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在全市国税系统开展“优秀班子”建设活动;加强后备干部培养,继续选拔优秀干部充实配备到各级班子和部门;加大交流轮岗力度,优化各级领导班子结构。强化管理监督,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按计划开展对县(市)区局的巡视检查。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坚持从严治队,强化队伍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纪律和管理制度;树立、表彰和大力宣传本系统先进典型;办好*国税大课堂;开展税收管理员、税务稽查能手竞赛活动,组织办税服务厅操作能手竞赛;统筹利用全市国税系统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六员”培训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专业培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源头治腐力度;以领导干部、基层一线执法人员为重点,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规范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抓好日常廉政学习教育,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落实述职述廉和任前廉政教育制度;进一步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高度重视、积极防范规范津贴补贴后廉政建设面临的新问题;积极组织特邀监察员开展监督活动;积极参加地方政府行风评议和行风热线活动,促进全系统行风建设。
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努力建设*国税特色文化,增强全市国税系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进一步完善文明竞赛办法,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继续办好全市书画摄影比赛和巡展活动;加强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交流,组织全系统篮球、乒乓球比赛,丰富干部职工文化生活;加强外部联系,密切与各级党政、各部门的联系沟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关键词:营改增;证券业;应对策略
一、我国证券业面临的挑战
(一)系统改造和产品研发与定价
我国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营业税是价内税,为了对接金税防伪税控系统,需要按照规则,来对相关业务数据进行价税分离处理。另外,我国的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的定价具有严格的规定,复杂程度远远高于营业税制下的处理。因此,证券机构需要对各方面的信息系统进行改造,才能应对“营改增”的政策调整,并且证券机构需要重新评估产品定价,才能降低“营改增”对利润的影响。
(二)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方面
在财务处理上,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与现行营业税的记账方法不同,不反映在损益中,这对证券机构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同时,由于增值税具有以票控税的特征,在开具、取得、传递发票上,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相对复杂,大大增加了发票处理数量和申报难度等。因此,为了防止相关工作人员虚开、漏开增值税发票,证券机构需要制定完善的制度流程,规范发料开具与进项税额的认证流程。
(三)纳税申报和集中采购方面
“营改增”后,在纳税申报、合并等方面,客户数量、分支机构多的证券业需要增值税管理的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同时,证券机构外购资产实行了一般计税方法,证券机构的外购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通常证券机构按照分支机构收益情况,在总部统一采购、付款、获取全额发票后,分摊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由此证券机构总部能够积累大量的进项税额,但是一旦销项税发生在分支机构,需要统筹考虑销项和进项的匹配问题。
(四)管理会计方面
增值税要求实行“价税分离”,成本费用和资本性支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抵扣的情况下,按照不含税净额,来计量总价,并且收入将从营业额变为不含税销售额。由此,在财务指标的内涵上,“营改增”后,证券机构发生了变化。在运营管理、分析决策等方面,证券机构要统一将管理语言调整为不含税净额,并且做好相关数据的归集、统计比较等分析工作,以此为基础进行体系性的梳理和调整。
二、“营改增”背景下我国证券业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
证券机构要梳理现有的涉税会计科目,在相关监管报告中要注明“营改增”的影响根据实际需要新设增值税会计科目,在财务报告中附注新增的“营改增”,并且编写相应核算规则。根据证券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要进一步准确核算各项减免税业务收入、成本相关数据,分析“营改增”对预算、费用预算等的影响,确保正确计算、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制定符合实际管理需求的预算修改方案。另外,要针对供应商及客户来收集管理涉税信息。如:采购前,为了确保正确开具增值税发票,针对具体业务事项收集供应商的纳税人资质类型、税务登记证等基础信息,向客户收集发票开具的信息,确定最终采购成本。采购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供应商所报价格,修订相关比价规则,进行科学合理的比价。同时,为了避免日后与客户就定价产生争议,以不含税额与增值税款,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报价。并且证券机构要结合自身行业影响力和监管要求,根据“营改增”对收入成本的影响,分析价格调整的可行性,对定价进行敏感性分析。
(二)加强人员培训和信息系统改造
为了衡量不同方案的优劣和可行性,“营改增”背景下,证券机构要从税务角度,根据“营改增”整体实施方案,分析现有业务和财务系统的改造,择优实施改造。并且要结合现有业务流程,根据增值税管理规定,来改造信息系统。另外,在“营改增”工作启动时,为了确保各部门深入了解“营改增”政策及相关业务操作事项,证券机构要全面培训辅导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提高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
(三)加强税务管理,做好纳税申报管理
在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流程中,证券机构应该对进项税和销项税进行梳理,做好增值税进销项管理,对比起设置的风险控制点,优化进项端和销项端特殊事项的管理方案,确保无遗漏事项,保证进销项数据的准确无误。同时,证券机构应该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业务特点,做好纳税申报管理,制定增值税计算方法、明确增值税计算的数据来源等,准确完善增值税纳税申报,确保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且,证券机构要建立集发票日常领用、分配、验旧等发票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制定进项端和销项端发票管理规范,做好增殖发票管理。另外,证券机构应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结合“营改增”对税务管理工作的影响,配备充足的税务人员,明确税务登记和纳税人资质认定流程等相关工作,从而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的发展,证券业面临着系统改造和产品研发与定价、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方面、纳税申报和集中采购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加强人员培训和信息系统改造,加强税务管理,做好纳税申报管理,才能更好地规范和发展我国证券业。
参考文献:
[1]王玲.探析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J].财经界,2015(11)
[2]唐明,谭红彬,许琦.“营改增”全覆盖,征税链条都打通了吗?[J].财政监督.2016(10)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评估;税收监督
自新税制建立以来,从福建省看,商业增值税收人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增长,但商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商业企业增加值的增长幅度。据统计,我省商业企业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业增值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7.5%、8.3%、5.5%和6.9%.商业增值税占国内增值税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业增值税收入占全省国内增值税收人的比重分别为24.9%、24.1%、23.6%.笔者认为,这除去商业经济结构变化、税源转移等因素外,也有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只注重销售额,而忽视健全帐证要求;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健全帐证工作不力;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零税负或负税负的商业企业占一定比例;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商户普遍采取核定征税,并且核定额不足;征收机关日常监管和税务稽查没有突出重点,税款普遍流失,等等。这里从分析商业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原因入手进行探讨,以寻求堵漏办法。
一、我国商业环节增值税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
1.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地方特色的第三产业,造成了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各地优先发展有特色的第三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加以培养,新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无意的引导,导致了税源结构变化,如,各级批发商业企业转制后改为有经济效益的文化娱乐场所;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企业热衷于投资经营宾馆、酒楼、餐馆、酒吧以及夜总会等非增值税的第三产业。这样,各地体现增值税税源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不断减少,同时也体现了营业税收人增加,增值税收入减少。
2.小规模商业企业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濒临倒闭。近几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国内外经济形势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许多小规模商业企业营销上不去。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而被冻结户头,无法经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工业企业代销机构,工厂不景气,商业货源不畅,消费者购买力不强,进销差小,无利可图,被迫关闭停业。
3.市场竞争激烈,必然引起税收结构调整和商业税收减少。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应对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业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过去货物通过商业环节流通转移到了工业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业环节购销差额减少。据1999、2000两年度福建省税源普查资料显示,商业毛利率从10.3%下降为9.06%;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0,开放零售市场,世界知名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国内商业企业的竞争,促使商业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业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在经营生长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生长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无税可收。当商业无利可图时,就关门不干了。
(二)商家偷税行为较为隐蔽,造成商业增值税非正常递减。
1.厂家各种名义的直接贴补返利等非正常手段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如一些工商企业跨越中间经销环节通过报销费用、现金、实物奖励、销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经销商返利,经营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帐,规避了商业环节税收。
2.现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给商业环节偷税的查处增加了重重困难。特别是以零售为主的各商业企业,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缺乏与税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手段,现金销售,多头开户,销售不开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大量采取“体外循环”手法进行偷税等,商业企业这些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三)税基不宽,税源转移影响增值税增长的问题不可忽视。
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使建材、饮食、娱乐业等仍实行营业税,存在偷税隐患的问题突出。以建材商品为例,建筑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货物,但由于该行业征收营业税,作为建材等物资最终消费者的施工单位,在购进上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包单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发票,造成增值税管理链条中断。此外,受地方财政的干预,使税源发生转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影响了商业企业在不同销售环节和地区的正常定价,诱导商业企业利润跨地区间不正常收入转移,其中以企业外设经销机构商业增值税最为明显。
(四)商业增值税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业企业进项差价的减少和工业企业的直销行为仅会引起商业增值税税额的减少和税负的下降,但商业企业负税负等异常申报的增加,则要归结为企业不正常的偷逃税行为。因此,面对曾一度扩散的商业增值税异常申报,有必要审视目前的商业增值税征管情况。
1.商业企业的应纳税额监控不力。一是帐证健全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业帐证不全,有帐不作,作假帐或作两套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监控指标还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各商业企业经营商品品种、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再加上融资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单一用某一户商业企业税负等指标推断其他商业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可信度,尤其是应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证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是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基础上实施税务稽查必然也难以奏效。同时通过企业以外的信息渠道获取必要的商业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几乎无法保证。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业企业管理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特别是仓储超市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帐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对商业企业征收的方式有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帐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变,导致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个体私营经济建帐没有积极性,使征管质量提高艰难。
3.税务稽查效果带有局限性。商业企业属中间流通环节,经营货物品类繁多,再加上直接发货制及跨地区间的仓库的设置以及各种灵活代销办法,用传统的征收方式盘存纳税人货物十分困难,也影响企业经营;同时,税务稽查部门查税不求质量,只求数量,直接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4.发票使用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消费者缺乏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商业企业,尤其是从事零售的商业企业,销售货物习惯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以自制调拨单或提货单等内部核算凭据代替发票,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之间存在偏差,纳税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隐瞒某些商品的销售收入,主管国税机关又无法监控纳税人的税基,造成增值税流失。
二、建议与对策
商业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有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解决商业增值税的征管问题也决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除健全现行税制外,应用系统的现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决适应新形势下商业增值税的税收流失问题。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和健全帐证的商业企业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各地执行此规定有偏颇,如,批零企业为商品最终消费环节,消费者不需要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推销产品既不开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对以上一定规模商业企业不愿意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然而,为了省事,税务机关也不按规定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这个问题各地很普遍。笔者认为,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凡是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和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都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具备条件的商业企业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以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增值税,绝不姑息迁就。这是增值税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税链条不会中断,从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2,完善商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应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具有约束纳税人的作用,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则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货物不申报纳税,但其购进货物时却以消费身份负担了购进货物应抵扣的税款,因此,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尤其是中小商业企业,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的意义大于税款征收的意义。为此:一是保持现有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的稳定。一经认定,除非纳税人偷税、关闭、破产,则不应轻易取消,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取消其进项抵扣权。二是对新认定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的初期(一年)实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其进项发票在货票款一致情况下,才能给予抵扣。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1.继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对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严格其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减少税收流失,是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多年来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因抓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工作难以奏效,而几乎放弃了这项工作,这对依法治税十分不利。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是收税的,收税的依据是什么?大量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使用“双定”征税肯定不行了,继续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十分必要,而且,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应该做到建帐一户,成功一户,并及时改变征收方式。至于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后税负低不可怕,税务机关还有最后一道防线,即加强税务稽查,要以税务稽查来确保建真帐。对查出小规模纳税人建假帐的,要依法补税和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真帐,纳税态度又好的,只要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就可鼓励申请升格,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办法。在保持原定额基数的前提下,实行税务机关采用各种测定法估算出销售额,与同行业会互评定额相结合的做法,来确定“双定户”本期销售额,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相互监督;在定额的评定期限上,不宜过长,最好每半年调整一次。同时,在调整“双定户”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应讲究核定的销售额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应加强对“双定户”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引导其记帐规范,建帐符合标准。
3.加强商场柜台承包租赁户的征管。通过增强与出租方的信息联系沟通,掌握承包租赁户的开业、经营情况,同时,实行商场统一收银,代收代缴增值税管理办法,把承包租赁户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有利于征收机关与商场共同监管。
(三)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
目前,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工业企业的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地,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有137号文件,但是,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还不够规范,造成经营地税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认为,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和发票管理。对于各类分支机构,不管是经营范围和形式如何,均应按《征管法》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发票的领购管理上,实行发票保证金(人)和限期缴销发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机构增值税政策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开票或收取货款,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提出,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并建立纳税信息联系制度。同时,对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采用按销售额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税款可在总机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四)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
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性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质量,突出对一般纳税人涉税行为的防范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情况,在纳税评估的操作过程中,应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严格按照申报审核、案头评估、下户核查、税务处理等步骤进行。因此,为了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准确采集纳税资料,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收集、积累所需的纳税人的各种与纳税相关的,诸如销售情况、货物购人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变动情况等各种当年和历史资料,并对获得的纳税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相互对照,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运算、分析、处理,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销之间相互稽核作用,加强货物进出企业监督,为税务机关提供案头评估参考数据。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通过税企联网实现。这对于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下增值税的征管有着现实意义。
2.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分析指标体系。包括细化筛选参照指标,如按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统计出本地商业系统的诸如平均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存货变动率、毛利率等纳税评估所需的各项指标。同时,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国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参考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标的准确性;同时设置具体企业考核资料指标,正确选择使用各种案头评估测定办法,能根据已收集掌握的有关企业货物、资金变动资料,通过恰当的运算,推算出纳税人本期大体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3.设置纳税评估机构,充实评估专业人员。随着稽查机构设置转变,各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机构,将原来的征管分局配备一级稽查人员改为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人员,合理调整岗位和明确职责,侧重于通过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下户核查,堵塞漏洞。这样,可以转变增加税收依靠查补的传统做法,以增强税收管理专业化力度。
4.根据纳税人信誉评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频率。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记录,作为评定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定等次的标准,不同等次设置不同的纳税评估频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实行稽核基础上的动态分类征管。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稽核后评选A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一年免审优待;对评定B、C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定期的纳税评估,以鼓励商业企业遵章纳税,鞭策信誉不佳的企业改变形象,争取升级。
(五)强化商业企业税收监督。
1.完善发票使用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应从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转变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并重管理上来,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有权利与义务索取发票,并禁止商业企业利用各种内部凭据替票,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对定期定额户亦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发票摇奖和不开发票处罚活动。在各商家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消费者购物自觉索取发票的社会氛围。坚持尽快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及税控加油机,把纳税人销售收入纳入税务监督之列,同时,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2.对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管理软件,税务机关如何介入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比如,商业企业有义务向征税机关提供使用电算化记帐的软件的共享信息,有义务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规范化纳税申报资料等,避免企业自行变更原始记录或利用现代化手段偷逃税款。
3.推行片管员制度。税务机关取消专管员以后,应推行商业企业片管员制度,确定片管员工作岗位和职责,督促其经常下户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催缴税款,指派下户进行货物盘点,主要应通过不定期分柜重点核查,掌握纳税人购销的来龙去脉;并加强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的管理。
(六)强化稽查功能,突出重点到位。
为了保证各项商业征管措施到位,促进纳税人健全帐证,依法纳税,强化税务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须开展一次商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强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连续异常申报户、纳税评估移送的嫌疑户,帐证不健全户、申报停歇业户和违章使用发票户。再次,按照税务稽查计划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点纳税户查深查透,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查处,严惩不贷,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让偷逃税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七)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
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e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略)。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国税函[2009]15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9]36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
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务部门工作细则一财务部经理职责
一、主持并全面负责财务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制定财务部管理规定及会计制度、方法,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财务部管理,编制并执行财务预算,正确、合理、迅速的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参与经营生产决策。
六、组织协调内外关系。
七、考核、控制财务部员工的工作质量。
财务部副经理职责
一、组织本部门员工搞好会计工作,审核各种财务报表。
二、负责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情况的综合分析,撰写分析报告。
三、负责收集、加工、整理经济信息,提供经营决策资料。
四、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协调内外经济关系,负责流动资金的管理以及借贷资金的安排、分配和运用。
六、掌握外汇管理各项法规、制度,实施外汇管理。
财务部门工作细则二1、贯彻执行《会计法》及国家有关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上级的《会计核算办法》、《投融资资管理办法》。
2、制定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配合协助企业年度目标任务的制订与分解,编制并下达企业的财务计划,编制并上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指导企业司的财务活动。
4、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资金筹集、调拨和融通,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合理控制使用资金。
5、负责成本核算管理工作,建立成本核算管理体制系,制定成本管理和考核办法,探索降低目标成本的途径和方法。
6、负责企业网上银行的安全与正常运营,负责下属各企业应上缴费用、下达与收缴工作。
7、负责企业的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参与企业的各项投资管理。
8、负责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审核、编制上级有关财务报表,并进行综合分析。
9、负责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10、负责企业的纳税管理,运用税收政策,依法纳税,合理避税。
11、负责财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档案的分类、整理和移交档案。
12、根据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对派往各股份公司的财务总监的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务部门工作细则三一、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负责本公司的财务工作。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数据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三、负责做好本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核算以及财务的预、决算工作。定期向总经理呈报财务报表。
四、遵守财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把好财经关。协助总经理合理安排和使用好各项资金,增收节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做好各项经费开支的计划性、合理性、可行性、实效性分析。避免资金的重复使用和突击使用,尽量降低消耗、节约费用。
六、认真审核报销凭证,应对报销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向总经理负责。
七、认真做好现金账,按时填报现金日报表,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坐支现金,挪用公款。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一节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格式详见附件1),但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第七条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第八条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
第九条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第十条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
第二节税款的征收
第十一条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的税率和汇率计征税款。
第十二条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有关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税率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适用的税率。
第十三条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第十四条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二)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三)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四)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五)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第十五条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的规定,以从价、从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
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算公式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除另有规定外,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述计算公式计征:
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单位关税税额
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X增值税税率
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X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单位消费税税额
第十八条除另有规定外,海关应当在货物实际进境,并完成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工作之后及时填发税款缴款书。需要通过对货物进行查验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的,应当在查验核实之后填发或者更改税款缴款书。
纳税义务人收到税款缴款书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九条海关税款缴款书一式六联(格式详见附件2),第一联(收据)由银行收款签章后交缴款单位或者纳税义务人;第二联(付款凭证)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为付出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为收入凭证;第四联(回执)由国库盖章后退回海关财务部门;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后,关税专用缴款书退回海关,海关代征税专用缴款书送当地税务机关;第六联(存根)由填发单位存查。
第二十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缴款书的格式与税款缴款书相同。
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
第二十一条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第二十二条银行收讫税款日为纳税义务人缴清税款之日。纳税义务人向银行缴纳税款后,应当及时将盖有证明银行已收讫税款的业务印章的税款缴款书送交填发海关验核,海关据此办理核注手续。
海关发现银行未按照规定及时将税款足额划转国库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国库。
第二十三条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前不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向填发海关提出补发税款缴款书的书面申请。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重新予以补发。海关补发的税款缴款书内容应当与原税款缴款书完全一致。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填发海关提出确认其已缴清税款的书面申请,海关经审查核实后,应当予以确认,但不再补发税款缴款书。
第二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所在的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
货物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
第二十五条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情况是否属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并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直属海关。因特殊情况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
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纳税义务人在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经海关总署审核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海关总署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溢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以内的,或者短装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合同、发票标明数量计征税款。
(二)溢装数量超过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
第二十八条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或者滞纳金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采取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一节无代价抵偿货物
第二十九条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
前款所称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第三十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第三十一条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
(三)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因原进口货物短少而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纳税义务人申报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三)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
海关经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其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原进出口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算应征税款。应征税款高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的差额部分。应征税款低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且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海关应当退还补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未补偿货款的,税款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其税则号列与原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适用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海关应当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第三十四条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按照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和有关规定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征税。
第三十五条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第二节租赁进口货物
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
第三十七条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
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海关应当对租赁进口货物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义务人按期向海关申报纳税,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三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海关对留购的租赁进口货物,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留购的相关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
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第四十条纳税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留购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租期届满后第30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租赁进口货物租赁期未满终止租赁的,其租期届满之日为租赁终止日。
第三节暂时进出境货物
第四十二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可以暂不缴纳税款。
前款所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第四十四条《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海关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出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按月征收税款,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征收税款。
计征税款的期限为60个月。不足一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征;不超过15天的,免予计征。计征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
按月征收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每月关税税额=关税总额X(1/60)
每月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进口环节代征税总额X(1/60)
本条第一款所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缴纳剩余税款。
第四十五条暂时进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且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的,海关除按照规定征收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中所称“规定期限”均包括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第四节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
第四十七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
进境修理货物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境修理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与进境修理货物同时申报进口的除外),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
第四十八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及进境原材料、零部件的原进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等单证。海关凭此办理解除修理货物及原材料、零部件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按照有关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出境。
第四十九条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下同)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第五十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第五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
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第五十二条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第五十三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委托加工合同;出境加工货物属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税款担保。出境加工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第五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委托加工合同、加工发票等单证。
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同时办理解除该货物出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第五十五条出境加工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出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时,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五条中所称“海关规定期限”和“海关允许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五节退运货物
第五十七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第五十八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不予征收出口关税。
第四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第五十九条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六十条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3);
(二)原税款缴款书和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
第六十一条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
(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第六十二条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和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第六十三条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
第六十四条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
(四)已经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六条海关收到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并以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理之日;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义务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海关受理退税申请之日。
纳税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或者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者残损、短少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或者不予退税的决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准予退税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六十七条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填发收入退还书(格式详见附件4),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应当同时退还多征税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的,应退利息按照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率计算。计算应退利息的期限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规章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第六十九条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前款所称“应缴纳税款之日”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作为应缴纳税款之日。
第七十条海关补征或者追征税款,应当制发《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格式详见附件5)。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关办理补缴税款的手续。
纳税义务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税手续的,海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填发税款缴款书。
第七十一条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七、四十、四十五、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在征收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的,如果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15天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海关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另行加收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第五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减征与免征
第七十二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下列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一)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五)其他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的货物。
第七十三条对于本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所列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时或者自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受损程度的检验证明书。海关根据实际受损程度予以减征或者免征税款。
第七十四条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并签发《征免税证明》。
第七十五条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纳税义务人在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发解除监管证明。
第六章进出口货物的税款担保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一)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
(二)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四)暂时进出境的;
(五)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
(六)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税款担保的。
第七十八条除另有规定外,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酌情延长。
税款担保一般应为保证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税款保函,其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税款保函明确规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应当不短于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
一、做好申报征收前的准备工作
这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范围较大,新增5个税目,调整成品油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4个税目的适用税率。因而税务机关要做好四项准备工作:
(一)全面清理税种登记。按照这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具体范围,在4月份内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新增税目的纳税人进行消费税的税种登记,对取消税目的纳税人取消其消费税的税种登记,对调整税目税率的纳税人重新确定适用税目和税率。
(二)及时处理综合征管软件V2.0的业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和神州数码公司已对综合征管软件V2.0进行升级处理,相应调整了系统中设置的税目税率。为此,税务机关要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处理的事项主要是:
1、变更消费税税种登记。根据采集的变更税种登记信息进行税种变更或税种删除,同时将税种变更有效期起的时间确定为2006年4月1日。
2、作减免税文书。对减免消费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审批后作减免税文书处理,文书的有效期起的时间统一确定为2006年4月1日。
3、作不予加收滞纳金文书。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由于未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缓缴税款审批,因此需要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作不予加收滞纳金文书。
(三)测算消费税税源变化。要在清理税种登记的基础上调查测算消费税的税源变化情况,以及时准确调整消费税的税收收入计划。
(四)加强宣传培训。消费税的调整和完善涉及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利益格局的调整。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宣传,使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税收征管;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使消费税纳税人能准确适用税收政策规定,能依法申报纳税;要加强对税务干部职工的培训,确保税收政策执行落实到位。
二、规范申报纳税管理
(一)规范纳税申报资料。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消费税税款抵扣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二)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消费税征收方式。对帐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对帐务核算不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规范减免和缓征税款的管理。对于减免税款要依照规定进行审批。对于航空煤油纳税人要依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暂缓征收入库,而不能采取免税的处理办法。
三、完善有关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
(一)明确生产企业销售期初库存产品的征税政策
虽然财税[2006]33号和国税发[2006]49号作了详细规定,但对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2006年3月31日前的库存产品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如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3月底以前库存的护肤护发品或实木地板,是否应当征收消费税?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3月底以前库存的粮食白酒,应当如何征收消费税?笔者认为,根据消费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虽然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征收,但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销售或视同销售时,因此,对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2006年3月31日以前库存产品的,要依照2006年4月1日以后有效的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统一期初库存所含消费税抵扣规定
国税发[2006]49号规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货物,如果属于调整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且在2006年4月1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开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许抵扣消费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0号)却规定,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对企业用1993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2006年4月1日前与后的纳税人分别适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期初库存所含消费税抵扣规定,亟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三)统一抵扣消费税款凭证
国税发[2006]49号规定,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084号)却规定,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统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2006年4月1日前与后的纳税人分别适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消费税抵扣凭证,亟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四、加强税基管理,防止偷逃消费税
(一)防止利用价外收款偷逃消费税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在销售价格以外另行收款(不含增值税)的办法,逃避适用税目(如高档手表)或者故意减少销售额从而偷逃应纳消费税款。为此,一方面,在税务检查时要通过查询原始凭证、查询单笔货款收取金额、查询市场标价等基础性的环节入手,加强对价外费用或价外收款的检查;另一方面,对以单价高低确定适用税目的商品(如高档手表),要建立完善的商品价格信息系统,对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市场价格合理核定商品的单价,以确保消费税税基的完整。
(二)防止利用关联企业偷逃消费税款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办法,将产品低价销售给关联企业或自己的分支机构从而偷逃应纳消费税款。为此,一是要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关联企业的标准,使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二是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核定办法。三是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务机关除依法调整其应纳消费税额以外,对调增的应纳消费税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调减应纳消费税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防止利用会计结帐期偷逃消费税款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因而,有些新增税目和提高税率的纳税人可能故意延长2006年3月份的会计结账期偷逃消费税,有些取消税目或降低税率的纳税人可能故意提前会计结账期偷逃消费税。为此,一是税务机关要严格依照财税[2006]33号文件的规定确定纳税人的会计结账时间,否则,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依法补缴消费税;二是在税务检查时要把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确定会计结账时间作为一个重要内容,以确保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到位。
(四)防止利用销货退回偷逃消费税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虚假销货退回的方式申请退税从而偷逃消费税。对此国税发[2006]49号文件对发生销货退回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纳税人销货退回未依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或未开具发票的,应当如何处理?对此总局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按照既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定又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凡是销货退回有货物退回入库并向购货方直接退还销货款的,都可依法申请退税;对没有货物退回或者没有直接向购货方而是向第三方退还销货款的,均不应按销货退回进行处理。同时,在税收检查时还要把销货退回业务是否真实从而是否应当退还消费税作为重要检查内容。
(五)防止利用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
财税[2006]33号规定5种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有些纳税人可能利用消费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款。为此,一是要严格执行消费税抵扣管理的规定。国税发[2006]49号详细规定了消费税税款的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和抵扣税款的管理台帐等方面的内容,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到位。二是加强税款抵扣台帐的管理。如果税款抵扣台帐仅限于纳税人建立备查,税务机关只登记抵扣的税额,长此以往,必将形同虚设。为此,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消费税款抵扣的同时报送抵扣管理台帐,以便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表与台帐的审核,同时也便于建立完整的消费税税款抵扣台帐。三是提高税款抵扣台帐的管理效率。为适应电子申报的和提高管理效率需要,税务机关要开发消费税税款抵扣台帐管理的专门软件,并与综合征管软件和防伪税控系统数据实现共享,既能自动实现税款抵扣的认证和审核,又能有效防止纳税人利用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
蓝雪公司接受普顺公司委托,于2011年5月持报关单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向A海关申报出口电度表主板4320个,申报总价为368841.6美元,指运地为澳大利亚。A海关发现,实际货物为控制台服务器90台,总价为34051.74美元,指运地为爱尔兰。经调查,发生上述情事的原因是,蓝雪公司未对普顺公司所提供报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将普顺公司另一批待出口货物的发票、装箱单等误作为了申报出口货物的商业单据并据其办理申报手续。蓝雪公司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涉及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76960.54元。A海关认定申请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A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另案对普顺公司作了处罚。
争议焦点
蓝雪公司不服A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向其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蓝雪公司认为:第一,其与普顺公司无实质上的委托关系,未签过协议亦无合同约定,该司仅与联发报关公司发生业务联系,按照联发报关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报关;第二,联发报关公司通知其有相关批次货物出口时,其对送来的报关文件已进行了审查,只是因业务员个人疏忽,弄错了出口消费国,但仅影响统计,并不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第三,普顺公司提交给联发报关公司的报关资料有误,导致申报影响税款征收,因此影响税款征收的是普顺公司,并非申请人疏忽所致;第四,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直合法经营,一度被评为A类管理企业,A海关前述行政处罚明显过重,将影响其声誉,并将导致管理类别被降级。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海关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蓝雪公司接受普顺公司委托,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未对发票、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与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进行合理审查,致使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指运地等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影响了国家税收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应予处罚。涉案货物报关单、普顺公司与蓝雪公司签订的《报关委托书》、普顺公司及蓝雪公司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蓝雪公司接受发货人的委托办理了报关手续,因此申请人所主张的其仅与联发报关公司发生业务关系、与普顺公司无实质上的委托关系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此外,本案处罚幅度适当,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评级不会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A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维持。
以案说法
报关企业应当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作合理审查。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委托、法律关系应当依授权委托书确定。
《海关法》规定报关企业在报关时需向海关出示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作为确定为报关人被授权及其授权范围的书面证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其他企业在委托人与人之间居中开展了口头联系、协调,在《报关委托书》等未更改的情况下,海关仍以书面协议等确定的法律关系为准。普顺公司与蓝雪公司实际签订有《报关委托书》,明确蓝雪公司代普顺公司办理涉案货物的报关手续,因此尽管蓝雪公司在复议中多次强调,该公司收到的报关单证皆系联发报关公司交来,其实际与普顺公司并无直接联系,复议机关仍认定其主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外,在签订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注意有无载明事项、权限、期限、委托人与报关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二,报关企业对委托情况须作合理审查的立法考量。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是为社会提供专门化的报关纳税服务的企业、人员,应当比收发货人更熟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所需要的单证、需要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更了解海关法和海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也更熟悉海关管理中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等知识。因此,报关企业在接受收发货人委托时,应当本着合理审慎的原则,运用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对收发货人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查、核对,发现其中不真实的情况,防止违反海关法的情事发生.而不能简单地把收发货人提供的单证转交给海关。这也正是各国大力发展报关服务专业化、社会化的根本所在。
第三,须作合理审查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审查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具体内容主要有:
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第四,报关企业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