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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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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管理

第1篇:合同签订管理范文

关键词:施工合同 签订技巧 管理提高措施

施工合同规定工程的造价、工期和质量,这是普遍存在于建筑业的观点。在这一认识的支配下,当事人往往把施工合同所表达的丰富内容抽象化,肢解为几个支离破碎、互不相关的概念和数字。于是,合同签订后,即束之高阁;纠纷临头时,又手忙脚乱,笔者通过对部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状况的调查,都印证了这一问题。工程实践中存在的施工合同无管理、施工合同挂历与施工项目管理分离、施工合同管理与施工企业管理相脱节的情况,既源于对施工合同作用的偏颇之见,又对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的利益造成损害。

针对这种情况,施工单位在推行项目法施工、实行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等转换内部经营机制改革的同时,重新认识施工合同在建筑市场管理、施工企业管理、施工项目管理中的作用,重视改善施工合同在签订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对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施工合同的作用

1.合同是项目施工的依据。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组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报表、竣工结算等要按合同的约定编制、报送,工程的质量、进度等都需按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工程的材料、设备等应按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价格进行购买。

2.合同是发生纠纷时企业进行索赔的依据。索赔合同索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于业主违约引起,主要指业主未按《示范文本》规定完成应该完成的工作以及未能按时拨付预付款、工程款、拖延图纸审批、拖延对承包方提出变更、索赔的答复等;二是由于工程项目本身变更引起,如工程量的变化、材料价格变化、现场签证等;三是由施工条件和环境变化引起,如一周内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连续大雨不能进行室外作业等。

3.合同能够有效转移企业风险。《示范文本》中有违约、索赔、争议、保险、担保等转移风险条款,如能将这些内容协商并写进合同,那么就可将业主违约、工程变更以及自身在施工中发生的一些意外伤害向业主或第三方转移。

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合同作用的叙述可以看出,合同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工程进度、风险转移和争议处置等涉及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对施工企业意义重大。因此,对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和技巧进行归纳和总结是十分必要的。

1.合同内容的严谨性和合法性

(1)确保合同措辞的严谨性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也有使用业主与承揽方协商起草的其它合同文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如果使用由业主起草的合同文本,则更应该仔细研究,对关键词和关键语句含义要达成共识,避免在理解合同条款时产生多义性和随意性。

(2)确保签订合同的合法性

签订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内容的合法性具体表现在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中。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反映了当事人对合同的要求,工程合同价款中,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关系到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各项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考虑全面、细致,避免出现责任不清。

2.审查发包人和分包人的资质等级及履约能力和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和分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房产开发的企业或从事工程监理、建筑施工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发包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情况。在现实工程中对分包方的审查相对审查发包方更为重要,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纠纷在工程中最为普遍也最为棘手,如何防止各分包单位的违约对施工单位来说至关重要。

3.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几项内容

第2篇:合同签订管理范文

关键词:合同主体;自然人;法人;合同效力

在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教育及组织优化取得一定成绩的基础上,建筑企业应进一步深入研究合同管理活动不同阶段的具体特征、要求、管理控制手段、工作侧重点等问题,结合企业合同管理的可利用资源状况和实际管理水平,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管理职能,统一管理施工队伍的合同,突出合同管理的关键点。不同建筑企业因其管理资源状况,历史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合同管理工作都具有其特色,即使是以同一标准为蓝本,在最终工程合同文本中呈现出一定的独特性。

第一条 合同制定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总部和各项目部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效率,根据公司的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规范和条款,以便顺利实现经济目的的一系列活动。

第二条合同管理的原则

(一)合同管理采用谈判权、评审权和批准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原则。谈判人对合同的真实性负责,评审人对合同的严密性、合法性、经济合理性负责,批准人对合同的风险性和经济收益负责。

(二)法定代表人批准和授权委托相结合的原则

签订经济合同实行授权委托原则。有些经济合同由法定代表人亲自批准。

(三)招标原则

下述各类经济合同,如果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必须经过竞争性招标选择合作对方、确定合同金额、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1、工程发包、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2、勘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服务合同;

3、市场调研合同;

4、前期可研评估、面积测绘合同;

5、其他采购、咨询顾问等各种经济合同。

合同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经济合同,可以采用议标谈判的方式。有关招标、议标的具体规定详见我司有关业务的《招标管理办法》。

第三条合同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的适用范围

XXX公司就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而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均执行本规范。

第五条对合同的定义

(一)经济合同

是公司为开展业务,与社会上法人或自然人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重大或重要的经济合同

重大或重要的经济合同包括以下几种合同类型:

1、土地(项目)转让合同;

2、合资(合作)经营合同;

3、资金借贷合同、融资合同、担保合同;

4、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发包和材料设备购合同;

5、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服务合同、市场调研合同、前期可研评估、面积测绘合同、其他采购合同、咨询顾问合同等。

(三)法定代表人

本管理办法中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合同的授权委托方式

签订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采用长效委托和短效委托结合的方式,由公司合同管理部负责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七条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

(一)成本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是公司合同管理的核心部门,由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两个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各相关项目部的合同管理工作;利用合同成本管理软件共享合同管理信息。

(二)合同管理部负责合同条款的严密性、合法性、经济合理性。

财务管理部负责合同付款方式的合理性、筹措资金、合同文件的盖章、保管、分发、牵头建立并运用合同管理软件。

(三)经办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真实性,组织合同履约。

对合同实施状况进行跟踪,必须强化履约意识。要约一经承诺,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适时运用撤销权、变更权和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违约行为要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即采取仲裁或诉讼手段,尽最大努力减少和避免经济损失。

第八条合同管理的流程

谈判流程

首先,由经办合同管理部提出合同的起因,起草合同文件、组织合同谈判,经过谈判的合同文件经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同意。并且每次谈判参加谈判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评审流程

其次,由合同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对合同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流程需要经过合同管理部的合约主管(或造价工程师)、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财务管理部经理)四个程序。

重大或重要的经济合同,还需要通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相关业务部门和总部财务管理部评审,由经办部门向评审人提交合同的简要说明,包括: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谈判过程等。

评审人对合同的严密性、合法性、经济合理性负责:即评审人必须检查合同文件是否严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具有经济合理性。评审人是成本管理部的合约主管、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财务管理部经理)。

批准流程

经过评审的合同,由经办合同管理部门把《合同评审表》和合同文件一并送交总经理。一般的经济合同由总经理批准。

批准人对合同的风险性和经济收益负责:即批准人在参考评审意见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和市场行情,综合判断是否可以签订合同文件。

第九条合同起因的提出

(一)与产品研究有关的合同

包括: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有关的咨询顾问合同等,由设计管理部提出。

(二)与工程建造有关的合同

包括:勘查合同、工程发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社会监理合同、有关的咨询顾问合同等,由工程管理部提出。

(三)造价咨询顾问合同

包括:造价咨询合同、招标合同、委托结算合同、有关的咨询估算合同等,由成本管理部提出。

(四)其他合同

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由合同管理部门提出。

第十条合同文件的起草和谈判

(一)合同文件的文本或起草

根据合同业务内容的不同,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起草常用合同的格式文本,无格式文本的由公司经办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合同文本,必要时也可以使用政府主管部门编制的示范文本或行业内公认具有较高水准的格式文本。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合同对方起草的合同文本。重大或重要的经济合同文件起草完毕后,要征求法律顾问和其他相关项目部的意见。

(二)谈判的主要责任人

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经办合同管理部门是合同谈判的主要责任人。

(三)重大或重要的经济合同

重大或重要的经济合同,随着谈判进展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合同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项目部、法律顾问要参加合同谈判。

(四)谈判过程中的情况通报

如果谈判过程比较复杂或谈判时间较长经办合同管理部门要把谈判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给公司和其他相关项目部。

(五)合同文件起草、谈判的责任部门

1、与工程建造有关的合同

由合同管理部组织工程管理部共同起草合同文件并组织谈判。在合同文件的起草过程中,工程管理部仅负责起草工期、质量标准等技术要求的内容,由成本管理部统合合同文件。

与造价咨询顾问有关的合同

由成本管理部起草合同文件并组织谈判。

3、与资金财务有关的合同

签约对方是国有银行等企业的,可以采用其编制的合同文件格式文本,由财务管理部谈判并争取适当增加补充条款约定;签约对方是普通企业的,由财务管理部起草合同文件并组织谈判。

与公司管理有关的合同

由综合管理部起草合同文件并谈判。

(六)其他合同

第3篇:合同签订管理范文

案例:某甲在乙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存入400万元资金。乙证券公司嘱其及时更换操作密码,以保证其资金和股票的安全。甲开户之后即赴外地出差,未及时更换密码。一个月后,甲出差返回,发现其帐户的资金均被用于购买了A股票,并已贬值约5万元。甲即与乙证券公司交涉。后查明,该笔交易系因乙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误操作所致。但乙证券公司强调甲未及时更改密码,自身亦有过错。甲与乙证券公司商谈赔偿事宜期间,恰逢A股票价格陡涨,并逐渐超过了购买价格,甲即不再与乙证券公司联系赔偿问题。半年之后,股市转熊,A股票亦下跌,两周内即跌至购买价格,甲仍未予售出;再两个月后,仍跌幅不止。后该笔股票缩水约150万元。甲遂以乙证券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证券公司赔偿该笔150万元的损失。法院认为,该笔150万元的损失,系因操作密码未及时更换,证券公司误操作在甲的帐户上买入A股票、而A股票价格连续下跌造成的。操作失误虽有甲未及时更改密码的原因,而乙证券公司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亦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甲乙对该笔资金损失应各承担50%的责任。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以无权行为订立并履行合同。甲在乙证券公司开立账户,即与其确定了委托关系:双方约定,乙根据甲之指令操作买卖股票。乙为甲账户购买A股票,是在甲未及时更改密码的情况下,因错误操作实施的行为,因缺乏被人的指令意思,其购买A股票应认定为无权行为。甲虽因未及时更改密码而有一定过错,但证券公司为投资人开立账户、接受投资人委托买卖股票是其主要业务之一,负有维护客户资金和股票安全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其因操作失误而作出了无权行为,当然应对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尽管甲乙对于无权行为的发生均有过错,简单判令双方对150万元股价贬值损失各承担50%却无疑失之于粗糙和简单。

结合本案,笔者拟探讨适用《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8条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被人的义务。

在无权签订的合同关系中,被人的最基本、最实质性的权利是对合同的追认权。或曰,被人有权对合同不予追认,使自己置身事外,避免合同效力及于自身。被人被冒名订约,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法律对此充分考量,赋予其对无权人签定的合同或追认或不予追认的权利,以之为其提供了足够的保护。但应当注意的是,权利受到充分保护的被人亦须适当履行义务,这对于合理保护其他当事人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之一:在特定情形以明示方式表示其对合同的追认或否认。《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被人在已经知道无权行为时的沉默应被认定为对合同的默示追认。该条规定在合同实务中适用时殊显单薄,难以涵盖无权行为发生的复杂情势;《合同法》第48条关于相对人撤销权和催告权的规定,表露了立法者对于本人的沉默可能使他人对其意思的理解产生歧义的担心。因此,在具体适用《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时候,应该注意在特定情形被人有义务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传达其追认或否认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已经履约或开始履约,合同标的或部分标的已经为被人所占有时(合同中被人为买方),或被人之货物已经由无权行为人交付而为相对人占有时(合同中被人为卖方),对合同的否认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被人对于无权行为是否明知,是判断其默示是否构成追认意思表示的关键。在当事人已经履约、对合同标的物的占有已经转移时,应可推定被人对无权行为的明知,此时的沉默,当属《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视为同意”的追认,其欲否认合同当然须以明示方式通知相对人。

善意相对人了解到行为人的行为乃无权而尚未履约时,被人对于合同的追认应以明示方式送达对方,而不应消极等待。亦即被人如果追求合同履行的效果,即应明确通知相对人,或以其他明示方式(如作为卖方实际交货)对合同予以追认,否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权利将合同撤销。问题在于,如果相对人既未以明示方式行使撤销权,被人对于合同的效力也保持沉默,此时,若相对人不履约,被人可否援引《民法通则》第66条,主张其沉默应被理解为对合同的追认,而要求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不可。相对人既已知悉合同为无权行为的产物,即为明知被人并无订约的意思,只有在被人明示追认合同之后,在相对人与被人之间才形成实质上的意思表示一致。否则,相对人可以合理地推定被人的沉默为未作出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在无权合同关系中,善意相对人与被人一样是无辜的,依据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原则,后者既可在合同实际履行之后,以默示方式追认合同,前者亦当可以在未履约时默示撤销。因此,相对人应可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约、不通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不希望履约而担心被人追认时,则应在对方追认合同之前将其撤销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相对人以明示方式通知撤销合同的效果是阻却了被人对合同的追认。

综上,应视合同是否履行,确定被人的“默示”所表达的意思。《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被人的“默示”只是在相对人已经履约或开始履约、合同标的物或部分标的物已经交付时,方才产生追认的效果;相对人未履约、亦即对合同标的物的占有尚未在被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转移时,被人的沉默可被合理地理解为未对合同予以追认,如相对人迳行履约则可能承担对方否认合同的不利后果。简言之,在前一情形,被人对合同的否认须明示,在后一情形,其对合同的追认须明示。

在本案,乙证券公司在未得到甲指令时为甲买入了A股票,合同已经履行,A股票已经存在于甲的账户为其占有。此时甲以明示方式表示异议,是为妥当。

义务之二:在合理期间内对合同做出追认或否认的意思表示。相对人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之后,或在无权行为人将被人所有的合同标的物向相对人交付之后,若被人保持沉默,持续多长时间可以被认定为“默示追认”?亦即,在保持沉默多长时间之后,被人即无权再以明示方式对合同效力予以否认?在相反情形,合同尚未履行时,若被人欲追认合同,应在多长的期间内做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方为有效?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合同实务和司法审判中容易产生混淆。笔者认为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期限的起算点应为被人知悉无权行为的时间。在合同已经履行或开始履行的情形,被人知悉的时间应该不难确定。如本案,甲出差归来即查询自己的账户,发现其资金均已被用于购买了A股票,其查询帐户之日即为知悉无权行为的日期。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形,被人知悉时间的确定则较为复杂,其主要决定于无权行为人向其告知的时间。但是,无权行为人可能因某种原因不予告知或不及时告知;抑或被人可能从其他途径知悉无权行为的存在。相对人在得知合同的签定乃无权行为之产物时,若能够同时确定被人亦已知悉,自可酌情以默示方式或以明示方式撤销合同,或催告被人追认合同;若不能确定被人是否知悉或何时知悉,其若欲撤销合同当以明示方式通知对方为妥,否则,发生纠纷时其应承担证明被人知悉及其知悉时间的举证责任。

其次,须确定合理期限的长短,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可参照《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将这个期限确定为一个月。以无权行为签定的合同是一种不稳定的合同,对于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合同关系长期不稳定,无疑会影响其正常的经营和发展;而当今社会经济活动节奏迅捷、联系紧密,任何一个合同的不稳定、不确定都可能使一个或多个交易链条面临断裂的危险。因此,被人有义务及时对合同作出评价。《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相对人的催告权,应理解为在不能确定被人是否或者何时知悉无权行为的情况下,相对人通过催告告知对方无权行为的存在,既确定了期限的起算点,也给对方的追认限定了期限的长度。(应该指出,一个月的规定是一种任意性而非强制性的规范,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限定长于或短于一个月的期限,法律亦应认定其效力。)《合同法》作如此规定,是因为一个月的时间,对当事人而言,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追认或否认合同的决定已足够长,而对防止因合同关系的不稳定对交易秩序产生负面影响而言,亦足够短。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可依此确定当事人以默示方式表示意思的合理期限:在合同已经履行或开始履行的情况下,若被人在一个月内保持沉默,未作否认的表示,即可认定其对合同已经追认,此后再对合同表示否认者无效;若合同没有履行,被人在知道无权行为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作任何表示的,则可合理地认定其对合同未予追认,此后再对合同表示追认者相对人可不予接受。

第三,特殊情况下合理期限的确定。特殊情况主要有二,一个是标的特殊,一个是行情特殊。

有些货物属时令产品,或保鲜要求高,或季节性强。还有一些货物行情变化幅度较大,其价格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出现陡峭的涨跌。以这类特殊货物作为合同标的时,要求当事人履约及时,周转快捷。无权行为人签订合同买卖这类商品的,被人应根据货物的时令特征,或其他具体情况,在合理的短时期内做出追认或否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能以一般情况下的“一个月”的时间作为合理期限。例如,某副食商场的商未经授权即为该商场购进一批新鲜蜜桃,于5月15日运抵商场。商场于6月10日致电供货商和商,称此批蜜桃购销合同为无权的合同,不予追认,要求将货物运回。该商场作为被人对合同的明示否认虽于一个月之内做出,但新鲜水果应属时令性商品,商场在该种商品品质保鲜时期过去之后方才对合同表示否认,使相对人难以对货物做出有效及时的处理。此时的明示否认应该认定为已经超过了合理期限而无效,不能否认合同对商场的效力。

在本案,证券买卖当属行情特殊的交易,甲发现乙证券公司的无权交易之后,立即提出交涉,亦为及时。

义务之三:相对人履约后,被人占有合同标的物时的止损义务。在相对人为卖方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时,被人即实际占有了合同标的物。被人对合同予以否认的,则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此时可能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被人将合同标的物交还相对人或无权人;一是被人与无权人达成谅解,其接受标的物,造成的损失由无权人赔偿(应该注意,此时并非被人履行无权人签订的合同,而是其与无权人就处理合同标的和赔偿损失问题建立了新的合同关系)。在第一种方式,所交付的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其仍属于相对人或无权人(无权人代被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所有。此时,被人即应承担返还标的物的义务,在其与相对人或无权人之间形成了占有人与所有权人之间所有物返还的权利义务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有义务以处理自己事务同等程度的注意,照看其所占有的他人之物;必要时应采取可能的措施,使标的物免遭毁损灭失。否则,占有人须对其过失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第二种方式,被人与无权人达成谅解、建立了新的合同关系的,无论是否明示,其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由后者承担无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而前者则有义务对标的物善加维护,必要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即使双方尚未就损失赔偿问题达成合意,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占有标的物的被人亦承担着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若其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如上例,副食商场即使在合理期限内对合同及时做出了不予追认的意思表示,若其要求供货商或商运回蜜桃,其亦有义务在蜜桃运回之前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其变质降低价值。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其当然有权要求供货商或无权人支付。或者,其以第二种方式处理,即时出售蜜桃,尽量减少损失,对实际造成的损失由商赔偿。在一般情况下,判断占有人采取的措施适当与否,原则上以善意为限,即占有人主观上必须出于善意,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尽自己的努力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措施适当的客观标准是,其不会损害占有人自身的利益,且措施的成本小于可能造成的损失。在其采取了适当措施之后,即使未能阻止损失的扩大,也应当认为占有人尽了照看义务。

在本案,甲发现了乙证券公司为其账户购买A股票的无权行为之后,虽然及时表示了异议,向乙证券公司提出交涉,但在交涉期间,A股票行情上涨,并在较短的时间内超过了购买价格。从甲帐户的股票价值看,乙证券公司无权行为的后果已经由亏损转为盈利。此时,甲既已停止向乙证券公司交涉,亦未将A股票售出以回笼资金。若对甲的行为做出判断,似可认为既然无权行为不仅没有给甲造成损失,相反实际上已经给甲带来了盈利,因此从甲不再与乙证券公司交涉赔偿的事实,可以推定其已经默示对无权行为予以追认,其愿意接受该行为的有利后果。但是,笔者认为合同履行的后果对被人有利并非其默示追认合同的充要条件,甲既已明示表示对合同予以否认在前,因行情上涨而推定其默示追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况且,证券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标的,行情涨跌无常,颇难把握,股价上涨之后的盈利状况与此前的亏损状况一样只有在股票售出后方才固定,在股票未售出、甲账户的资金未回笼的时候,不能认定合同履行对甲有利或不利,除非确定一个时间点,根据此时的股票价值(价格)确定合同履行后果。因此,甲仍有权利主张已经明示否认合同、要求乙证券公司赔偿损失。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定无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甲在占有股票期间,A股票价格上涨,其未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甚至在可能挽回损失的时候仍消极等待,无所作为,不仅失去了赢利机会,反而使损失急剧扩大,是为重大过失。据此,损失的计算可能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认定甲发现无权行为时A股票贬值的5万元为无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此后行情上涨又急剧下跌,甲未履行及时出售股票的止损义务,造成损失扩大,对于扩大了的损失,其不得向乙证券公司要求赔偿。这种计算损失的方式是以甲发现无权行为的日期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后果的时间点。一种是以股票价格上涨至消除亏损的水平之日为时间点,认定无权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笔者倾向于后者。甲作为实际控制股票的占有人,有充分的便利以最低的成本弥补损失并获得赢利。但其既持股观望希冀行情继续上涨以获得暴利归于己,又存侥幸之心在股价下跌产生亏损时诿于人,完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止损义务不仅包括了积极地防止标的物价值的减损,还包括不得怠于取得能够取得的利益;能够获得的利益既可冲抵损失,那么在可得利益额大于或等于损失额的情况下,即可认为损失已经得到补偿而不复存在。因此,甲不履行止损义务是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重大过错,构成本案150万元的损失的直接原因,甲要求乙证券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二、无权行为人的催告权

《民法通则》第66条与《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站在被人和善意相对人的立场上,充分考虑了他们的要求和利益。在无权行为法律关系中,被人和善意相对人是可能的受害者,法律规定做如此倾向性的规定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不能不注意到,无权行为人作为引起了整个无权关系的产生重要当事人,担负着法定的承担行为后果的责任,从权利义务平衡的原则出发,亦不能不考虑无权行为人的相关权利问题。

一般说来,无权行为人的过错导致了不稳定合同的产生,可能给被人或相对人造成损失,将其置于被动地位承受责任固属当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无权行为的发生有多种原因,有时候被人自身亦有过错(如本案),此时,将无权行为人完全置于被动地位不甚公平。特别是,无权行为签订的合同,并不当然对被人、或对相对人不利,其履行的后果亦可能给合同的当事人带来利益。但在交易场上,合同履行的利益或不利益随时可能发生转化,而履行结果的盈亏决定于时机的掌握。在无权行为发生之后,被人既可行使权利追认或否认合同,善意相对人亦可行使催告权或撤销权保护自己的利益,无权行为人却注定要承受不利后果-如果合同履行或不履行造成损失的话。基于这样的利益格局,对合同履行盈亏时机最为关心的是无权行为人,至少,其关心程度决不低于被人或相对人。然而,后者尽可以凭借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追认或否认或撤销合同,或催告对方及时表态使合同关系确定化;而终将承担不利后果从而对合同履行时机最为关心的无权行为人却只能被动而无助地消极等待,这是不甚公正的。无权行为人作为与合同的履行及其后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享有相应的权利。

无权行为人的权利应与相对人相似。合同在被人尚未追认、相对人亦未撤销的时候,处于不稳定状态;无权行为人作为责任人最关心的是,合同或在最佳时机、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得到履行,或在损失相对最小时及时得到撤销。因此,无权行为人的主要权利应为催告被人对合同表示态度,使合同关系及时得到稳定。但其既非合同当事人,即不应享有撤销权:合同尚未履行的,相对人可以要求被人或无权人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无权行为人须承担相应后果。法律没有就无权行为人的催告权作出规定,使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失衡,缺乏诚实信用态度的被人,可能利用法律规定的阙漏,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时候,置他人特别是无权行为人的利益于不顾,本案即是最好的例证。

本案股票买卖合同已经履行,若甲不追认合同,乙证券公司须承担合同履行的后果。在甲交涉赔偿期间,A股票行情上涨,甲即停止了交涉,但既未表示不再要求乙证券公司承担责任,也未明示保持今后继续要求赔偿的权利。乙证券公司认为既然行情上涨,损失当然不复存在,甲又停止赔偿交涉,应可认为甲已追认合同,同意承担合同后果。乙证券公司遂认为事情已经解决,无须也无法做进一步的行为,以至酿成后来的讼争。甲作为被人既已明示否认合同在先,认定其停止交涉赔偿即是对合同的默示追认,缺乏根据;此后的损失计算更极易产生歧义。因此,若无权行为人被赋予了催告权,乙证券公司即可在股价上涨时行使权利,敦促甲就是否追认合同做明示意思表示。若此,合同关系会及时稳定,甲之诿损失与他人的侥幸之心既去,抑或不会产生损失,此后诉讼的更无从发生。

第4篇:合同签订管理范文

关键词:企业经营;合同管理;资金风险

一、前言

从当前企业经营管理过程来看,合同管理作为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效性关系到企业经营管理能否取得积极效果。结合企业合同管理实际,如何正确识别合同风险,降低合同风险,成了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此,我们应认识到企业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并从风险识别、加强对合同签订方基本信息的了解、重点审核合同中资金条款和规范资金支付方式入手,有效降低合同管理中的资金风险,保证合同管理取得积极效果,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二、企业合同管理应对风险进行正确识别

合同风险管理流程中对风险的识别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合同风险辨识。合同风险辨识即识别合同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面临的潜在的)所有风险源和风险因素,对它们的特性进行判断、归类,并鉴定风险性质。

(2)合同风险分析评价。合同风险分析评价是在对合同管理风险进行辨识的基础上,对识别出来的风险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估计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范围、风险严重程度(大小)、变化幅度、分布情况、持续时间、发生时间、发生频度,从而找到影响合同管理的主要风险源和关键风险因素,确定合同管理风险区域、风险排序和可接受的风险基准。

(3)合同风险规划。合同风险规划是制定合同风险规避策略及具体实施措施的手段和过程,即制定处理合同风险具体方法的过程。合同风险处理手段通常有以下几种:回避、预防、减轻、隔离、集合、接受、转移以及制定后备措施等。

(4)合同风险监督与控制。合同风险监督和控制的宗旨是:跟踪已识别的合同风险,监控残余合同风险,识别新的合同风险,保证合同风险计划的执行,并时刻评估合同风险规划对降低和规避合同风险的有效性。该步骤又可分为合同风险监督和合同风险控制。

三、企业合同管理要想降低资金风险,应加强对合同签订方基本信息的了解

从企业合同管理过程来看,资金风险的防控应从合同签订时开始,具体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仔细核对合同签订方的资质条件。为了有效降低资金风险,企业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之前,需要仔细核对合同签订方的资质条件,保证对方具备基本的合同签订能力。同时,还应要求对方提供完整的资质文件,以备合同签订过程中审查用。所以仔细核对合同签订方的资质文件,是降低资金风险的可靠措施,对降低合同资金风险非常重要。

(2)对合同签订方的履约能力和资金信誉进行调查。除了对对方企业的资质进行调查之外,对合同签订方的履约能力和资金信誉调查也是十分必要的。根据企业合同签订的实际需要,对合同签订方的履约能力和资金信誉调查,应在合同正式签订前进行,如果合同签订方的资金信誉不良,企业应及时调整合同签订方式和更改合同内容,避免企业利益收到损失。

(3)确保合同签订方具备资金支付能力。企业签订合同的目的除了购买产品和服务,就是卖出产品和服务,只有合同签订方具备有效的资金支付能力,才能保证合同得到有效履行。因此,确保合同签订方具备资金支付能力,是降低合同管理风险的具体措施,对提高合同管理质量,满足合同管理需要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企业合同管理要想降低资金风险,应重点审核合同中资金条款

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合同文本的形成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只有保证合同文本中的条款准确有效,才能满足合同管理需要,达到降低资金风险的目的。为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做好合同管理的资金风险控制:

(1)对合同文本中的资金条款进行重点审核。资金条款是合同文本中的重要内容,不但关系到合同的整体有效性,同时也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基于这一认识,对合同文本中的资金条款进行重点审核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认真开着资金条款的审核工作,才能有效消除资金风险。

(2)重点核对资金金额及含税金额,保证资金条款的全面性。在合同文本中,在合同金额的表达上,不但要注意大小写的区分,同时还要对合同金额进行明确。例如,合同金额是否含税,如果含税那么总金额是多少,不含税金额又是多少,只有保证了合同金额的准确性,才能降低合同的资金风险。

(3)对资金条款的潜在风险进行明确,避免事后纠纷。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对资金条款中的潜在风险进行明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合同在签订之后不至于发生资金纠纷。其中既要全面考虑资金条款所包含的内容,同时也要对资金支付细节进行规定,避免资金支付方利用法律漏洞违约。

五、企业合同管理要想降低资金风险,应规范资金支付方式

结合企业合同管理实际,要想降低资金风险,除了要采取上述措施之外,规范资金支付方式也是降低资金风险的重要措施,根据企业合同管理现状,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对资金支付方式进行明确。从当前合同中资金支付方式来看,主要分为支票支付、现金支付,对于内部结算单位,还可以用内部结算票据支付。之所以要明确支付方式,主要是最大程度的保护企业资金安全,使企业的资金能够在可控的范围之内,降低支付风险。

(2)对资金支付次数进行明确。在企业合同中,有些资金是随着合同的不断的履行而分期支付的,为了明确支付责任,使合同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在合同中应对资金支付次数进行明确规定,并写明何时支付及支付的资金数量,保证企业资金能够合理支付。

(3)对因不能及时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合同签订方有时存在延期支付现象,为了确保合同资金能够及时到位,避免合同违约现场的发生,在合同文本中应对不能及时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保证合同能够得到有效履行,降低合同资金风险。

六、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企业合同管理中,资金风险是影响合同管理有效性的重要因素,要想降低资金风险,就要从风险识别、加强对合同签订方基本信息的了解、重点审核合同中资金条款和规范资金支付方式入手,有效降低合同管理中的资金风险,保证合同管理取得积极效果。

参考文献:

[1] 李刚.合同管理的风险分析与防范[J].施工企业管理,2013(06).

[2] 李汉东.企业战略风险的模糊评价模型[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2014(05).

[3] 李娜.论海外投资中企业法律文化风险及其防范[J].当代经济,2013(13).

[4] 刘玉斌.合同主观风险分析及对策[J].企业活力,2013(08).

[5] 马梅凤.企业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法律防控[J].中国商贸,

2013(20).

第5篇:合同签订管理范文

关键词:供用电 合同 现状 改进措施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和用电客户建立供用电关系的唯一的法律文书,及时、正确、合法和用电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和实现依法治企的重要手段和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供。特别是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特别强,和供用电方面的法律诉讼案件近年来明显增加。及时、合法、合程和用电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维护企业利益,化解经营风险,已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供用电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率严重偏低,从事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人员配备不足

目前,高供高量和高供低量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率为98%;低供低量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率为83%,扣除因客户用电变更合同需重签而未签、合同超期需重签而未签,以及合同内容和签订不规范需更换而未更换的合同外,基本符合省公司要求的合同签订率只有约35%。造成供用电合同签订率严重偏低的主要原因是从事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人员配备存在严重不足。目前用电检查人员严重短缺,现有用电检查人员数量不足按最新的《供电劳动定员标准(试行)》定员的50%。

(二)、客户用电变更信息传递不畅,供用电合同变更不及时

供用电合同中电气设备产权分界涉及客户的接电杆号,而目前凡涉及供电馈线的新建、改造等变更工作均由配电口负责,工作完成后有关的客户接电杆号变更信息无法及时传递到营销口,负责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的营销人员无法知晓供用电合同的有关配电信息变更,即使知道后也无法及时变更合同,导致供用电合同和现场实际情况的不一致。

(三)、35千伏及以上供电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原始资料不全,已签订的合同存在不少问题

根据职能划分,35千伏及以上供电客户的供电方案由发展策划部负责,分局负责供电方案答复客户,生技部负责组织审图、工程中间检查、竣工报验。营销部负责计量装表,参与确定供电方案、产权分界、计量设置。分局负责签订供用电合同及SG186流程;调度所负责签订电网调度协议。目前,厦门大部分110千伏供电客户的计量装置均安装在客户变电站侧。因110千伏供电馈线的投资、产权归属等均无法找到有关书面资料。除2户向客户收取110千伏线路损耗外,其它均未向客户收取线损,且110千伏供电馈线的投资及产权问题有关部门均说法不一,给确定是否向客户收取线损造成较大困难。另一方面,已签订的合同仍存在变更不及时、合同签订内容和现场实际不符、产权分界和维护责任不清等问题。

(四)、供用电合同签订质量不高

1、供电方案不合理,产权分界难以界定

由于历史原因,供电分局的供电方案一般由供电方案专责、规划或配电专责负责初勘,供电方案重视电源部分的考虑,由配电口分管领导组织开会确定,营销人员未参与,即使参与话语权有限。用电检查在签订合同时,按照省公司常规产权分界规定签订合同,经常出现相互矛盾。在确定供电方案时一般未考虑和客户的产权分界问题,致使在供用电合同中难以界定清晰的产权分界点,另一方面也是一种侵犯原用电客户权益的一种行为的做法。

2、供电方案考虑不周,影响供用合同的正确签订

目前各供电分局对一些如供电线(设备)非客户投资或部分投资、正式供电但采用临时供电线路等非常规供电的客户 (一般客户业扩工程引起的供电线路及设备均由客户投资建设,原各供电分局对此均有相应的产权分界原则)和有重要负荷的客户,在供电方案确定时,未和客户就配电设施投资、产权归属、设备损耗归属、运行维护、是否配置多电源等有关供用电合同内容上和客户达成书面协议,也未及时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人员,进而影响供用电合同的质量。

3、供用电合同内容不能满足要求,如低压客户中没有界定供电范围,居民背书合同中产权描述不清等问题,容易和客户发生法律纠纷。

(五)、供用电合同的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个别地方没有出台统一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各供电分局在供用电合同的管理上也存在差异,供用电合同丢失、配电设备产权分界标准不一致、以及需变更合同的范围不统一等问题仍然存在,影响到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供用电合同管理改进措施

1、有计划、分步骤完成原有应签而未签的供用电合同。对到期的合同,由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专工,分月列出时间表,提前一个月通知到相关供电营业所和用电客户,对到期不续签供用电合同的客户,分别采取电话告知、手机短信、下发续签供用电合同通知书等相关措施,促使其按时签订供用

2、加强签订人员培训,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的质量。针对目前各分局从事供用电合同签订的人员业务能力偏低的实际情况,我部将积极安排人员参加省公司的上岗取证,同时在企划部的配合下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的培训工作,以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的业务能力。

3、对因供电方案不合理引起和客户产权界定不清的问题,纳入配网改造计划予以解决。

对采用从一个客户的进线柜(箱)后环网供电给另一客户,直接从产权属某一客户)的线路(变压器)上接线供电给另一客户等和客户配电设施产权难以界定的情况,建议由各分局负责进行统计,并纳入配网改造计划进行整改,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以实现和客户产权清晰,减少和客户有关产权的纠纷。

4、建立客户配电信息变更的有效和长效机制

为保证由于我局原因引起的客户接电杆号等供电电源变更的信息及时传递到各供电分局的营销部分,各供电分局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客户配电配电信息变更能及时传递到营销部门。各分局营销人员应及时对相关合同进行变更,以确保供用电合同内容和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5、严把客户业扩工程的送电关,确保在送电前完成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

为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的工作效率,各供电分局应加强和工程施工单位的协调,加强业扩工程的中间检查,要求所有新装(含增容和杂项)客户必须在送电前完成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6、建立健全各项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第6篇:合同签订管理范文

1基本情况楚雄州共有职业病危害企业483家,占企业总数的39.69%。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398家,占840%。398家企业中,劳动合同涉及职业病危害内容的企业254家,占63.82%;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进行备案的企业238家,占59.80%;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157家,占39.45%。483家企业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391家,占80.95%;实际参保人数34358人,参保率为96.18%。

2不同地区比较从地区分布情况来看,楚雄市、武定县、姚安县、牟定县、南华县和双柏县的职业病危害企业均签订了劳动合同,而禄丰县只有66.02%(136/206)的职业病危害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实际签订人数33227人,签订率为88.68%。不同地区劳动合同签订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637.07,P<0.01);其中牟定县签订率最高,为99.12%,元谋县签订率最低,为590%。楚雄市、武定县、南华县和双柏县所有的职业病危害企业均参加了工伤保险,而永仁县只有61.54%(16/26)的职业病危害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不同地区工伤保险参保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154.05,P<0.01),其中楚雄市参保率最高,为99.97%,元谋县参保率最低,为80.60%。

3不同规模企业比较从企业规模分布情况来看,不同规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407.15,P<0.01);不同规模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率比较,差异亦有统计学意义(χ2=334.04,P<0.01)。其中小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保险参保率均为最低。

4不同经济类型企业比较从经济类型分布情况来看,不同经济类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531.07,P<0.01);不同经济类型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率比较,差异亦有统计学意义(χ2=615.87,P<0.01)。其中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保险参保率均最低,中外及内地和港、台合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保险参保率均为最高。

5不同行业比较从行业分布情况来看,劳动合同签订率最低的行业是建材行业,为80.76%,签订率最高的行业是烟草行业,为99.16%。工伤保险参保率最低的行业是其他行业,为89.59%,参保率最高的行业是烟草行业,为98.84%。不同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845.76,P<0.01);不同行业工伤保险参保率比较,差异亦有统计学意义(χ2=416.77,P<0.01)。

二.讨论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楚雄州签订劳动合同的职业病危害企业占840%,工人劳动合同签订率为88.68%,在劳动合同中有职业病危害内容的企业只占63.82%,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危害企业占80.95%,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为96.18%,低于国家有关要求。与国内部分城市相比,楚雄州劳动合同签订率、工伤保险参保率高于廊坊市2011年劳动合同签订率(73.9%)和工伤保险参保率(73%),但低于2009年南京市劳动合同签订率(99.4%),以及甘肃省天水市职业病危害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90.6%)和工伤保险参保率(96.3%),仍存在不少差距。其主要原因有:

(1)部分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特别是小型私营企业,在用工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是签订了也没有职业病危害的相关内容,也不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有的国有企业,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承包给劳务公司后,采用农民工、季节工、临时工等用工方式,将职业病危害的责任进行转移;有的企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发生工伤事故由劳动者负责,借此推卸企业的责任;有的企业为了节省开支,不给工人购买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后,企业就会千方百计阻挡职工申报工伤,以逃避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有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意识不强,认为工伤保险不重要,欠缴少缴工伤保险费的现象较为普遍;也有的企业认为不如将这些保险费省下来,作为福利发给职工。以上这些做法都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

(2)劳动者的文化水平较低,对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大多数劳动者都来自农村,为了尽快找到工作,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工伤保险的前提下,直接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的工作。有的企业虽然为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和购买了工伤保险,但没有涉及职业病危害、劳动保护等相关内容。

(3)劳动保障及相关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对企业的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到企业监督检查,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实施,极大地影响了正常监督执法。

(4)工会组织未能充分发挥维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有的企业虽然签订了集体合同,但没有通过工会组织发挥应有的效力,甚至有些企业连工会组织都没有。这些问题给劳动者的维权带来了很大困难,应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楚雄州不同县(市)职业病危害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保险参保率存在差异,可能与各地的经济社会和工业发展不平衡有关。从企业规模和经济类型来看,小型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保险参保率最低,主要与小型私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生产水平低下、管理不规范、工人文化水平较低且流动性大等因素有关。而大型企业和合资企业各方面的管理均比较规范,签订率和参保率均较好,尤其是合资企业,两者都达到了100%。不同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保险参保率存在差异,可能与行业内部的管理水平、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流动性、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等因素有关。如,烟草行业是楚雄州的经济支柱产业,其内部实施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保险参保率均最高;而建材行业及其他行业几乎都是私营企业,其规模较小,劳动者的流动性也较大,导致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保险参保率低。

三.建议:

(1)劳动保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职业病危害企业尤其是小型私营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为工人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和购买工伤保险,特别是在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保险参保率较低的地区,更应该加大监管的力度,早日实现“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目标。对于那些不遵守的企业,应给予最严厉的处罚。对于小型私营企业,由于工人流动性较大,劳动监察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负责工伤保险的政府部门应该按照规定,彻底清查用人单位的雇用工人数,并进行工伤保险统计,强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第7篇:合同签订管理范文

【关键词】合同管理;经营管理;履约

0引言

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内容,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成本优化控制、利润收益的提高以及经营风险的控制具有重要的作用。全面的合同管理不仅仅是简单的合同双方的要约、承诺以及签约过程,而是与企业的法律部门、生产经营部门以及质量管理等职能部门密切相关的综合管理。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必须充分重视对合同的管理,通过建立完善的企业合同管理体系,防范合同风险的发生,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确保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的实现。

1新时期强化合同管理对企业生产发展的意义研究

(1)强化合同管理是规范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本保障。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以经济利益作为活动目标而建立的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基本关系的确立以及维系,主要是通过经济活动的双方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能够约束具体经济活动的合同来执行。因此,合同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联系经济活动参与各方的枢纽,也是规范约束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市场经济规范有序运行的基本要求。

(2)合同管理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基础。合同的实质就是经济活动参与方作为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实现商品交换的形式,合同是经济活动参与方达成一致协议的法律约束文件。所以,合同管理也是维护企业自身在经济交易活动中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完善的合同管理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避免经济交易纠纷的发生。

(3)合同管理是确保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市场经济发展全球化趋势明显,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也是遵循市场规则与顺应国际市场交易需求的基础。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企业若寻求长远发展,必须实现自身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因此,必须通过强化合同管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序正常开展。

2新时期企业合同管理问题分析

(1)合同签订前期缺乏相应的调查分析与决策论证。部分企业在签订生产经营合同之前,未能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论证,对自身的生产经营能力评估不足,导致合同签订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履约困难,出现合同纠纷。

(2)合同签订流程不规范。合同签订过程中法制观念淡薄、合同主体形式不当、合同文本不够规范、合同的规定不够清晰明确等现象在现阶段企业合同管理中时有发生,这不仅直接影响合同的法律约束效力,甚至有可能造成合同纠纷的发生。

3企业经营管理与合同管理优化模式研究

3.1合同签订前期的生产经营管理准备工作

(1)市场调查与市场预测。在合同签订之前,首先应该对市场行情进行充分的调查并作为签订合同的参考,只有充分明确市场情况,才能合理的决策,避免盲目生产,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同时,在对市场充分调查后,应该综合预测近期、中期以及远期内的市场需求状况,将调查结论与预测结果作为签订经济合同的参考依据。

(2)做好宣传。无论是针对产品还是服务,企业均需要提前做好宣传工作,详细的对产品或者是服务的用途以及质量进行宣传,提高在同类产品市场中的占有率。强化宣传不仅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同样也是扩大合同关系的必要手段。

3.2合同签订阶段的管理工作

(1)合同双方的洽谈。合同双方的洽谈,其实质就是参与签订合同双方的要约以及承诺过程。因此应该根据合同签订的主要涵盖内容,成立专门的合同谈判团队,明确合同中所有的技术条款要求以及商务条款要求,制定完善的谈判方案,并确认谈判结果作出完善的记录,作为合同文书制定的参考依据。

(2)对合同内容进行法律咨询,规范签订的合同文本的样式。在协商洽谈结束后,企业应该针对合同是否合法,是否有效,进行全面的法律咨询。借助法律咨询机构或者是交由熟悉法律政策要求的专业管理人员,对合同情况进行准确的判定。同时,在合同草稿经过双方的磋商修改后,建立合法、有效、规范、确定的合同文本,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保证合同文本的明确清晰,避免因为合同条款的误读造成合同纠纷的发生。

3.3履约过程中的经营管理

(1)对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并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在合同签订结束后,应该交由相关部门登记保管,并建立台账。同时,督促生产经营等职能部门,按照合同要求,做好材料采购、生产技术准备、资金筹措等等相应的准备工作。

(2)合同的检查以及交付管理。在合同签订后,企业相关部门应该定期组织合同管理人员按照合同要求对生产或者经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进度以及质量标准能够满足合同的规定。出现问题时及时解决,确保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同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标的的交付,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3.4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管理

企业如果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管理,首先必须确认双方合同的有效性,并在经过一致的协商洽谈后进行变更。必须保证变更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变更处理。当合同中规定的法律实施出现后,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合同的终止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法中的规定,依法按照相应的手续办理。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在确定合同终止前,必须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全面完善的履约评估,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利。

结语

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环节,不仅仅是要约以及承诺的过程,而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息息相关的管理科学。企业合同管理涉及到生产经营、销售服务以及技术质量等各个部门,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企业若在激烈市场竞争环境下生存发展,必须强化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重视合同管理工作,通过合同管理来规避经营风险,提高整体经营管理水平与市场竞争能力,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郑茂.对当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的策略分析[J].中华民居,2010(9)

第8篇:合同签订管理范文

【关键词】煤炭企业;购销;合同管理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全过程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企业,企业的经济往来都需要通过合同的形式加以约束和保障。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已经成为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煤炭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因此,一个企业的经营优劣与合同管理有着密切关系。合同能给企业带来利润的同时,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所以,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我们不仅要重视合同签订前的管理,更应重视合同签订后的管理,特别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应时刻引起我们的重视,对自己不利的,要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中止或终止。

一、煤炭企业购销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合同管理关系到企业的资产安全。企业在投资及物资采购等活动中,如果签约不慎,出现了重大失误,就会给企业造成资产大量流失。

2、合同管理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需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想发展壮大,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而良好的信誉则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它将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商机和财富。

3、合同管理是维护企业自身利益的需要。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把握好合同签订关,注重合同条款细节,不给不法商人留下可乘之机,如果发生合同纠纷,要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这些都是提高企业自身保护能力的必要措施。

由此可见,合同管理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具有多么重要的作用。加强合同管理,不但可提升企业的品牌和形象,使企业更加稳固地立足市场,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更能够使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资产上免受损失。

二、部分煤炭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较易存在的问题

1、合同签订前调查工作不认真。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缺乏必要的了解,不能全面掌握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不能准确认定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从而造成签订的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合同,甚至合同出现纠纷后,对方当事人人去楼空,最终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2、合同法律意识淡薄。经常出现不签订合同或事后补签合同等现象,致使合同签订程序倒置,使其形同虚设流于形式,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则处于被动局面,给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3、对合同条款审验不严格、合同主体不当以及合同文字用词不严谨,合同履行中一旦出现争议,则无准确恰当的处理标准,造成模棱两可、进退两难的窘迫地步。

4、合同履约过程中监督管理不到位。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是合同履行中管理的重要环节,它是实现合同管理目标的有力保障。

三、煤矿加强合同管理的方法

1、坚持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文本中不但要对数量、质量验收以及结算方式进行约定,还要对合同纠纷及其他约定事项进行明确界定。使用统一合同文本有利于堵塞由于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水平和语文水平而产生的漏洞,有利于明确合同主体的责任,有利于合同争议的解决,因此,使用统一合同文本是加强合同管理的保证。

2、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合同管理质量的优劣。企业要选好人员,并组织好在职学习,通过学习培训,使其掌握相应的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增强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提高他们的合同法律意识,同时,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他们的责、权、利,对合同管理工作特别优秀的,为企业争取了经济利益、挽回了经济损失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3、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一要健全合同管理机构,充分发挥机构的职能作用,对合同签订的每个环节(合同谈判及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当发现有损于企业利益的情况时,要及时果断的制止,避免合同纠纷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对已发生纠纷的合同,应在有效诉讼期内督促相关人员依靠法律法规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二要健全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是使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开展的必要防线,是使合同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的有效手段。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必须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首先要从合同洽谈、草拟、签订、生效,直至合同终止的全过程来制定,还要在其中加入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条款,这样可使合同管理工作从事前、事中到事后全程受控。合同签订前要全面了解对方的情况、资信程度、履行能力;合同签订后,要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已到履行期限而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合同管理人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或人员汇报,以保证企业权利的实现;合同履行完毕后,要对合同进行认真统计分析,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使合同管理工作达到良性循环。

4、企业要积极联系工商管理部门,争取工商合同管理机构的指导与支持,以便提高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还要积极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争取成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5、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合同能够按时有效的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是相当重要的。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把握好合同的结算关十分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

第9篇:合同签订管理范文

一、学习考察基本情况

按照局党组部署此次赴三城市学习考察内容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监察两个方面为确保学习考察取得实效考察之前我们与考察城市兄弟单位有关处室取得了联系收集了与考察内容相关近期工作总结和经验材料并与我市工作实际进行了对比分析最后将考察内容明确细化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情况和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效率两大项九个小项确保了学习考察重点突出、有放矢出发前将具体考察内容传递给被考察兄弟城市由于内容明确时间充裕被考察地准备较为充分考察过程中采取了综合座谈、分流、现场观摩学习等方式比较全面深入地掌握了考察地(市)局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

考察活动得到了南宁、长沙、南昌三城市兄弟部门热情接待南宁市**副局长、南昌市**副局长全程陪同考察保证了考察活动顺利进行南宁市**局长、长沙市**副局长、南昌市**副局长分别托付**副局长转达对**局长问候和邀请总之由于前期计划周密时间安排紧凑学习内容集中考察达到了加强交流、汲取经验、增进友谊预期目

二、学习考察取得业务经验

(一)劳动合同方面

三城市劳动保障部门均把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作为改革劳动用工制度重点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关系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共同特点均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部门联动以及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年度审查、日常巡查、案件专查等形式深入到用人单位促签或及时纠正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南宁市国有集体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32%;长沙市国有集体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70%;南昌市国有集体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55%

值得我们借鉴经验主要有:

一开展劳动合同专项检查南宁市于2005年7月20日至10月20日由劳动保障联合建设、工会等部门开展了为期三个月劳动用工联合检点对建筑、餐饮、加工行业、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和边远零散分布企业以及今年来有职工多次上访、劳动争议案件较多、劳动关系不明确用工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深入单位实地检查同时对群众有举报线索违法行为予以重点监察检查过程中注重强化对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以设点咨询、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宣传遵守劳动法意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大力推广合同文本南宁市正在开展编码式文本推广工作长沙市对合同示范文本根据行业特点进行了细化制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娱乐、酒店、商业行业劳动合同金融、贸易行业劳动合同矿山、井下行业劳动合同化工行业劳动合同供用人单位参考南昌市对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实行了动态管理为每个鉴证单位用微机建立了企业基本台帐和新鉴证人员台帐

三多部门联动促进劳动合同签订、鉴证工作南宁市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不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长沙市公安部门对不签订、鉴证劳动合同外来劳动力不予办理落户手续长沙市还由组织部门出面借调劳动部门一位处长参与企业改制工作确保在合同解除、变更、重新签订方面服务衔接紧密南昌市将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私营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先决条件

四通过开展和谐企业评定工作推动、宣传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工作长沙市开展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定工作将工资协商、集体合同签定劳动合同签订率作为主要考核条件对被评达标企业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并公开集中宣传提高企业对外形象并在享受劳动保障优惠政策和评优评先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和考虑

(二)劳动监察方面

在机构建设方面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为正科级单位设支队长一名、书记一名副支队长三名下辖四个科队员30人监查执法人员与企业用工人数(56万人)之比为1:18666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为副处级单位设支队长一名副支队长两名下辖三个大队和一个综合科队员72人监查执法人员与企业用工人数(116万人)之比为1:16111南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处级单位设支队长一名副支队长两名队员16人监查执法人员与企业用工人数(89.84万人)之比为1:56150三城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均在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强化执法监察中发挥了“拳头”作用

值得我们借鉴经验有:

一普遍开展了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长沙市建立企业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评定“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并在媒体上进行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公示和企业劳动保障失信公示确定了违规用工、无故拖欠工资两个定性指标和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参保率、社会保险缴费率3个定量指标南昌市建立了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价制度根据企业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评出劳动保障AAA、AA、A、B、C、CC、CCC七级诚信企业并对诚信企业实行了动态分类管理对诚信守法企业给予表彰对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讲诚信企业除依法处罚外还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引导企业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劳动保障管理模式

二创新工作方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长沙市建立了建筑领域农民工保障金制度提取工程造价款15%作为农民工工资由劳动部门管理由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既保证了农民工工资不被拖欠也确保了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由于成效显著长沙市下步还将向农民工相对集中装饰装修行业推广南昌市启动了“六个一”工程即建立一个维权岗开通一部热线出台一份通知建立一个联动机制建立一个新闻媒体宣传网络加强一线执法力度并定期组织建筑领域项目经理、劳资人员劳动法律法规培训班与各项目部签订了《专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目标责任书》目前南昌市正在酝酿依托外来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统一标准劳务派遣公司全部纳入到劳动力市场内管理同时与建筑部门携手联合规范发包、分包行为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经试运行一年后日前已正式投入运行管理系统共分案件基本信息、监察人员管理、举报投诉管理、单位检查、案件管理、劳动工资监控、综合查询、综合系统维护、统计表等9个子模块该系统将办公自动化和业务处理结合在一起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具体表现首先规范了劳动监察流程监察工作流程都在劳动关系监察信息系统中得以实现从受理举报直至结案全过程都在信息网络中流转劳动监察文书各项数据和调查取证内容全部存储在系统中每个过程都有一定时间限制实现了对劳动监察流程控制其次变事后检查为实时监控领导每天在网络系统中实时监控案件处理避免了监察人员拖沓或者由于其因素存在造成一些错误大大提高了办案质量

三、体会和工作建议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全体同志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考察收获进行了认真梳理

考察组认为:在推动劳动合同和劳动执法监察工作中三城市与我市相比各有千秋许多具体工作方法值得我们借鉴遇到问题也基本相同

一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存在着制度性短缺劳动法对签订和鉴定劳动合同规定过于原则而《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又尚未出台难以适应劳动关系从多数公有到公私并举甚至某些行业公少私多日趋复杂局面由于劳动执法监察缺乏完备法规依据“有规定、没处罚有职责、无手段”造成了劳动合同在非公有制经济尤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推动困难

二促签、鉴证合同工作体系和推动机制也有待完善虽然三城市在促签、鉴证合同方面采取了很多办法但同我市一样由于促签、鉴定合同缺乏强制性保证难以对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进行有效跟踪由于未实行属地化管理数据采集和统计有一定困难劳动合同管理与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也难以实现实时数据共享

三劳动执法监察力量短缺南昌市劳动监察支队至今仍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三城市监察员与职工配备比均没有达到通行标准都有通过借助现代化手段提高执法监察效率弥补人员不足客观要求

考察组认为:劳动合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基础既一项长期也一项紧迫重要工作合同问题解决了摸清了底数为社保扩面问题、职工维权问题奠定了解决基础要适应当前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劳动力流动加快劳动关系变更频繁劳动关系逐步复杂化和多样化特点必须围绕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等环节从注重立法、完善政策多方联动、落实责任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加强宣传、多方引导入手进一步加大我市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全面推动我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

为此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做好我市各项贯彻准备工作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增加劳动合同在办理社会保险、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方面制约弥补政策依据上空白同时建立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空岗报告制度及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制度使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大力推广编码式《劳动合同书》文本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在巩固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成果基础上逐步将工作重点向私营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方面转移进城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矿山、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调查摸底工作跟踪指导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老企业中新增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同时认真做好国有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工作指导和帮助职工与改制后企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以此建立全市劳动合同数据库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全程跟踪

(三)多方联动充分发挥部门优势要充分利用解决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给我们带来启示抓好内外联动在局内部要通过劳动合同量化职业培训成果;要在不违背国家政策基础上围绕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对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和额度进行分级量化从政策上吸引企业提高稳定就业比例;要借助社会保险和行业准入制约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促签和鉴证力度在局外部要加强与工商、税务部门配合借助它们管理手段督促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还要加强三方机制建设调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三方机制作用共同做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

(四)建立并不断完善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标准开展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吸收各地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研究建立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标准并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近期可以选择条件比较成熟工业园区或开发园区进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试点积累创建工作经验通过劳动保障年检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定期评定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级别并按级别在享受劳动保障优惠政策和评优评先方面给予不同程度支持

(五)加强监督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结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联合建设、公安、国资、工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多部门和单位并邀请新闻媒体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劳动合同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通过“地毯式”排查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争取将检查制度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并注意发动方方面面力量形成针对签订劳动合同全面有效监督检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