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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区、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____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积极组织煤矿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进一步提高预案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应急机制,宣传应急知识,明确应急职责,不断提高煤矿企业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能力和救援水平,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__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全州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指导、监督。各县(市)煤炭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指导、监督。各煤矿企业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组织开展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现场处置方案等三个层次的演练。
(一)__煤炭工业管理局在今年应急预案演练周期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
(二)各县(市)要结合本县(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年度内至少组织一次有救护队参与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三)各煤矿企业根据事故灾难预防重点,以矿井为单位按照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年度内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并对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重要生产工序,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演练。
(四)__州矿山救护队除参加__及各县(市)组织的煤矿应急演练外,还必须根据本队服务矿井的灾害特点,进行有重点、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演练。
__年5月至11月,其中6月15日至6月21日为应急预案演练周。州煤炭局计划在6月19日开展一次煤矿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煤炭煤炭局、各煤矿企业要制定年度演练计划、拟定演练方案、召开协调会、制作演练脚本、预演、正式演练与观摩、演练总结评估、进一步修订完善预案及处置方案,切实提高应对煤矿事故灾害的能力和救援水平,达到应急演练活动的目的。各县(市)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关键词】矿山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现状;原则;重要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立的抓好安全生产“五项要素”的落实、建设“六个支撑体系”的总体工作思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建立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快全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要求。
一、矿山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增长,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健全有效的矿山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能有效地抵御事故蔓延并减少危害后果。因此,建立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计划,妥善处理事故,实事求是进行事故评价,这有利于拯救生命、确保矿山正常运营、促进经济发展。
二、矿山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1)缺乏矿山安全事故应急体系的重要性的正确认识,对
安全事故发生存在侥幸心理,重事前、轻事后,重处理、轻应急的倾向。(2)矿山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缺乏具体的思路及工作计划,应急力量分散,没有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体系。(3)未建立相关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应急管理不完善,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缺乏统一规划、监督和指导,临时抱“佛脚”。(4)矿山企业缺乏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注重对应急设备和安全生产系统级器材的更新和维修,在发生重大事故时,很难有效的发挥应急能力,往往扩大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矿山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原则
在矿山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以预防为主,加强统一领导、分级落实责任、区域自我完善为主、矿山企业自主救援与其他社会力量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以安全事故的预防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企业注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建设,加大对应急设备的更新和维修,落实各项应急工作的各项准备,努力做到反应快速、判断准确、应变及时、措施有力。
四、矿山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基本内容
(1)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2)有关部门的职责及其分工;(3)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的建设;(4)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训练和演习;(5)事故预警和应急响应;(6)事故的现场控制、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医疗急救、工程抢险等应急措施;(7)安全事故应急设施、设备、器械、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的储备调用;(8)安全事故应急的通讯保障;(9)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经费保障;(10)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
五、矿山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重点内容
(1)建立健全矿山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责任制。矿山企业在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负责人的职责,将安全事故应急职责与个人政绩挂钩,确保做到各司其职、各就各位、协调指挥。(2)完善矿山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矿山企业根据现实需求及条件建立专门的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全力保证应急经费、装备和人员,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的应急队伍,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3)加强检查和演练。为确保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落实,矿产企业应进行经常性、突发性的检查,加强平常演练,确保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人员、装备常备不懈。(4)确保报警及通告程序的畅通。报警在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中处于重要地位,矿产企业要确保任何矿工都能拉响警报(大多数采用声音报警),要求任何工作人员在听到报警后能明确知道自己应该采取什么行动(必要的防护措施)。(5)充分发挥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的作用。根据具体的事故报告情况,安排相关安全技术人员实地进行安全事故危害估算,并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指导应急队伍和医疗人员的行动。(6)实事求是进行事故评价。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指挥中心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后果以及可能发展的趋势、应急的等级与规模进行评价,这样才有利于调配相关人力、物力,合理部署相关应急计划。
完善矿山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牵涉到生命安全和经济稳定,然而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的完善也是很漫长的过程,因此我们要不断深入研究,深入思考,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救援”的应急工作方针,完善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应急及时、准备完善、决策科学、措施有效,把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最大程度上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参 考 文 献
[1]刘铁民.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预案编制[X].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4)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键词:煤矿供电;安全问题;预防;应急处置
供电系统是煤矿开采的主要动力,在电力的供应过程中极易引起矿井瓦斯等危险气体的爆炸,从而导致人员财产的巨大损失。目前,我国的大型煤矿较多,煤矿内的供电负荷也越来越大,由供电引发的安全隐患增多。因而分析煤矿供电的问题,并提出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能够有效降低供电安全隐患,减轻损失。
一、煤矿供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供电系统本身存在的问题
1、供电设备陈旧,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对于一些容易生锈、腐蚀的装备没有做到定期的检查处理;对一些固定的设备没有做到定期的校验,如电压表、压力表。
2、供电距离过长,供电系统稳定性较差:随着煤矿开采的进行,供电线路距离逐渐增大,从而使得原有电线超负荷运行,容易引起火灾,导致煤矿瓦斯、煤尘爆炸,造成安全事故;供电系统不稳定源于变压器、环境温度等因素的作用,系统波动较大,功率变化较大。
(二)供电系统管理不完善
1、相关人员技术素质较低:较多的从业人员专业知识薄弱,技能水平偏低,学习能力也较差,对日益发展的高度自动化和智能电气设备不甚了解,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电源设备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低,对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规范不落实,从而导致在供电这个安全生产的结点上出现了巨大的管理真空。
2、供电管理制度不完善:煤矿一旦发生严重供电事故,将造成全矿井停电,通风、排水、提升系统都将因失电而无法工作。大部分供电应急预案却都未明确写出应该如何去做,这将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有的应急预案过于简单不能够指导现场在发生事故时如何操作。
3、煤矿供电安全管理投入少:每一设备都有自己的使用寿命,设备功能也有自己的使用率。煤矿开采工作是一项大型的,对经济和生命安全都带来一定隐患,这就要求煤矿企业在生产设备的投入必须是及时的、科学合理的。避免因设备年限过久。
二、煤矿供电问题预防措施
(一)预防措施
1、加强前期的规范化管理和检修
在选择设备的时候,一定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选择符合自身煤矿开采的设备;从设备的验收到最后的应用维修等各个过程要做好详细的资料,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加深对设备的认识;安装新型的设备时,要以一定的质量为标准;淘汰不合格设备,避免不稳定因素;设备安装后,全方位的进行检测,合格后进行验收;试用正常后再投入使用;对使用中的电气进行不定期检测,建立日常检测制度;请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供电系统的实际承受能力和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各个保护值进行认真的计算,从而使保护数值最大限度地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保证相关用电设备和供电系统的正常,进而维护煤矿的正常生产。
2、加大安全设备技术和资金的投入
供电安全管理涉及诸多方面,在加强管理过程中,必须要足够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支持,所以企业要树立长远的眼光,不能只局限于眼前利益。而应增加资金投入,培养一批高素质人才,不断学习新技术,进而确保供电管理安全。对老化、落后的设备进行换代;对保护设施不够齐全的设备,及时做到升级改善,加强保护力度,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根据施工开采的具体情况对设备进行改造,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和效率;优先采用先进的系统装备、先进的检测系统以及大功率采煤机。
3、强化煤矿供电安全观念
煤矿供电系统一旦中断将影响整个煤矿开采工程的进程,且易引发安全事故。因而,供电的安全思想必须贯穿到整个企业的整个生产过程中。从领导层面重视供电安全,加强供电安全制度建设,加强供电安全宣传教育,同时责任到人,重视落实。
4、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影响着整个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相关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聘请相关专家对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针对高精尖设备,请厂家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掌握设备使用的注意事项;积极重视员工的再学习能力,在整个行业中创造一种积极学习的气氛,并通过举办知识竞赛、技术比武等形式来提高员工的能力。
5 、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供电管理中存在着很多风险,究其原因,大多都是人为因素。如施工人员专业技能不足、缺乏责任心、不按照规定操作、制度难以落实等,最终都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所以,在提高供电安全管理水平时,提高人员素质是一个重点。特别是引进新设备和新技术时,企业应积极组织施工人员参加培训,尽快熟悉设备性能,并能够熟练操作。同时要普及相关知识,强化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端正工作态度,增强责任心,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每一项操作,确保各项工作安全稳定地开展。
(二)应急措施
矿井供电系统中断时,由相关单位值班人员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同时,由相关单位安排跟班领导及专职电工赶赴现场,同时组织人员分批巡查线路.巡查人员发现故障点后立即汇报.并及时排除故障点。另外,相关单位应做好应急保障,包括技术保障、物资保障和人员保障。制定煤矿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按预案进行演练。
三、结语
煤矿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与煤矿的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相关部门必须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保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本文对煤矿供电系统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进而提出应对煤矿供电问题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王永昌.煤矿供电隐患治理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3(11).
(一)注重相关组织与责任体系建设1.逐步建立了严密而明确的组织体系。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框架大体上包括政府和煤矿企业两部分,主要表现为政府监督监察机构体系、煤矿企业内部的组织分工职责体系。首先,在“执法”领域,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强调其独立性,并在机制上防止检查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共同利益同盟。1910年美国在内政部下设立矿业局,但调查人员缺乏执法权力。1977年,美国对《矿山安全和卫生法》进行重大修订,建立了独立的安全监察部门———矿山安全和卫生署,由劳工部助理部长任局长,对所有矿业生产进行全面和严格的监察。监督局下设11个地区监察处和65个矿区办事处,由国会与立法事务办公室和信息与公共事务办公室这两大事务办公室领导和协调部署工作,继而细分为煤矿安全与健康监察司和金属与非金属矿安全与健康监察司这两个职能部门继续统筹和分配相应工作。在煤矿安全与健康监察司的组织机构划分下,美国设置的11个地区的事故调查由副司长负责,主管地区的监察业务。其次,在煤矿生产企业内部也有十分明确的组织管理体系。煤矿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置一般为垂直管理结构,具有指挥与命令统一、控制及时、工作效率高等特点。组织管理体系在总体上划分为矿长、副矿长、矿井办事员、矿井总领班四个主要层级,在副矿长之下设置了各个职能部门的主管:维修主管、采煤总工程师、主任会计师等,专门领导和协调该部门下的作业活动。采煤一线的管理人员是采煤班组的领班,是该班组的关键人物,领班必须对他所在的班组的工作、人员培养、安全和行为负责。2.建立了以矿主为中心的追责体系。在美国,煤矿安全事故一般不追究政府的责任,因为地方政府不负责直接生产,主要是追究矿主的责任。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只是依据有关法律对企业进行监督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员与煤矿没有任何隶属关系。1913年成立的劳工部,安全生产管理是其主要职责之一。换言之,美国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政府只是监察监督的作用,而真正应该为安全事故“买单”的是煤炭企业。例如每个煤矿要与两个以上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煤矿发生事故由矿主组织抢救,必要时也可向当地警察求救。一旦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美国煤矿企业需承担责任。美国煤矿安全部门执法非常严格,矿主也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管理法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办事,从而确保了煤矿生产安全。美国煤矿安全部门对唯利是图、违反规定生产的矿主惩罚严厉。针对不会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般性违反规定行为,政府督察员每次每项罚款可达5.5万美元。曾经违反规定并承诺改正、但不守信用的矿主则将被加重处罚,可能引起伤亡事故和危害矿工健康的严重违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重视事故灾难的预防与应急教育据美国劳工部发表的各行业事故统计数字,美国的煤矿业已成为相当安全的行业,煤矿事故率低于金属、建筑、运输等20多个行业。美国煤矿行业由最初的高死亡率到0.03%的低死亡率,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新技术的推广、《矿业安全和卫生法》以及相关配套规章的实施,同时,重视煤矿安全培训是美国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美国20世纪70年代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安全检查手册显示,美国煤矿85%的事故是因“工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所致,仅15%的事故产生于不安全的设备和环境。所以,对煤矿人员的安全培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美国煤矿安全应急教育与预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注重对煤矿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提高管理实效。《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第115节明确规定,新矿工没有地下采矿经验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新矿工没有地表采矿经验应接受不少于24小时的训练,每年所有矿工应不止一次地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学习培训。这样,用可操作性的法律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行为的安全性,增强工作人员的忧患意识。在美国,所有矿工在上岗之前要接受培训,上岗后,每年还要接受再培训。如果发现矿工未按要求受到安全培训,劳工部部长或授权代表必须签发命令,要求该矿工立即撤出煤矿,直到接受法律规定的培训为止。美国所有煤矿都必须制订矿工培训计划,安排必要的培训内容并保存培训资格证明。煤矿工作人员不光是指矿工,还包括煤矿经营者和管理者。矿山安全监察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实际采矿经验,并要在国家矿山健康与安全学院接受培训。根据安全监察员的水平和需要,分别对其进行初级培训(基础知识和技能培训)、高级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精通相关技术)和定期培训。“安全与生产并非矛盾”已经成为美国的行业目标,这对美国提高煤矿安全水平至关重要。在这个目标的引导下,美国的煤矿企业和矿工工会都十分重视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对于接受脱产培训的矿工,给予其与在岗日标准工资相等的培训期工资。此外,煤矿企业还与工会联合成立了煤矿工人培训教育基金,由矿方按照全矿职工实际工作每工时0.08美元的标准提取资金;该基金每年筹资约2000万美元,用于资助矿工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进修。为了进一步普及安全培训,矿山安全与健康管理局(MSHA)还启动了一项新的教育方案———现场培训服务,旨在通过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帮助各地区的矿山实施安全与健康计划,达到预防安全事故的目的。现场培训服务的内容主要是为矿山提供培训资料,帮助制定和实施安全方案,编辑教育材料,帮助各矿山制定适宜的培训计划以满足其特殊需求,等等。现场培训服务承担更多的是信息、咨询、指导等服务功能。2.预防第一,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2008年12月31日,MSHA《地下煤矿避难所(救生舱)最终规定》要求矿山经营者将井下避难所纳入应急反应方案(ERP)。2009年12月前所有煤矿井下必须建设避难所,保证所有人员在井下均有避险位置,并对避险设施的设置、功能和维修管理作出具体规定,额定防护时间提高到96小时。美国在2007年12月煤矿井下已经开始使用避难所(救生舱)。美国煤矿井下的紧急避险设施主要有救生舱和避难硐室。救生舱一般为舱体式结构,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食物,既可固定设置,也可随采掘工程而移动。有钢结构硬体式和可充气软体式。硬体式救生舱可容纳6~24人,具备过渡舱,配备气动呼吸空气系统。软体式救生舱容量10~36人,在3~5分钟内起动充气,软体材料具备阻燃、隔热、抗静电、高强度等特性。避难硐室在矿井巷道两侧地层中直接挖掘或利用已有巷道建造而成,布置在主巷或逃生路线上,配备维持人员生存所必需的相关设备设施和食物等。救生舱至少为每人提供1.4平方米的地面空间和0.85~1.70立方米的立体空间;设置供氧、内外环境监测、废气清除等系统,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配备双向通信、照明、排泄物处理、急救等设备物品及维修工具和灭火器;存储组件或给养的容器应密封、防水、防火,醒目标注到期日期及使用说明。3.高素质的应急救援队伍与强制性工伤保险制度,为矿难提供安全保障。除了对煤矿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美国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还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有一套规范的运作程序,拉得出、救得快、保障有力。按规定,每个煤矿要与两个以上的救援队签订救护协议。煤矿发生事故由矿主组织抢救,必要时也可向当地警察求救。一支救护队下井救护,另一支待命。任何矿山救护队不得建在距矿井2小时路程以外的地方。同时,美国执行强制性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具有高度的强制性,法律强制雇主必须对雇工的工伤事故负责,美国有99%的工人受到联邦或州劳工赔偿法的保护。
(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评估标准美国劳工部矿山健康安全管理局(MSHA)对美国矿业(煤矿/非煤)安全事故保存有全面翔实的统计数据,该数据不仅涵盖了所有事故相关的信息,同时还包括了煤炭生产状况及人员的相关信息。评估标准具体,分类清晰、系统、全面、详尽。美国煤矿事故数据统计的内容包括事故时间、事故地区、事故地点、事故分类标准、事故分级、事故范围、事故报告。其中,事故时间除了年度事故和月事故,还统计日事故;事故地点包括地面、采煤面、掘进头、上下山大巷、井筒;事故分类标准非常具体,是按照事故所在地区、开采类型、月份、作业者及承包商、伤害类型、伤亡员工工种;事故分级为死亡、造成工作日损失的非死亡事故、无工作日损失的轻微事故四个等级;事故报告中要明确伤亡人数、事故成因、发生机制、伤害类型。美国煤矿事故计量指标体系中:生产指标有两个,煤矿作业次数和作业时间;事故伤亡分类指标中,死亡事故率和死亡人数属于死亡指标,造成工作日损失的伤害事故率与其受伤人数、无工作日损失的伤害事故率与其受伤人数这四个指标归为伤害指标;还有总量指标,包括人员伤亡总数和总体事故率。煤矿事故数据统计内容和计量指标涉及的信息不仅是事故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还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工作条件、开采类型及作业人员工种等相关的重要内容。这些信息越是全面具体,越能及时、全面、准确地研究可能引起事故的原因,并分析正在形成的各种趋势,进行综合研判,从而作出科学的评估,提出科学控制和预防煤矿事故发生的有效对策。
二、美国煤矿安全管理体系的特点
如今美国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煤矿安全管理体系颇具特点:第一,美国的煤矿产量和死亡人数呈反比例关系,充分体现了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理念比较先进。保护所有矿工及所有人员的安全,并非以牺牲人员的生命安全为代价来获取企业利益。美国紧扣“矿工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保护”这个安全管理核心来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循序渐进,在此基础上建立并完善配套法规体系,提高执法力度,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严密并且比较实用。第二,在责任体系建设中,政府和煤炭企业责任明晰化是其最显著的特点。政府只履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如果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煤炭企业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建立以矿主为中心的追责体系,抓住了责任处罚的主要主体,抓住了重点对象。煤矿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有了指向性,而且强调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并在机制上防止检查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共同利益同盟。这是非常有先见之明的。第三,美国高度重视法制化建设,陆续颁布和完善《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等多部重要法律法规。政府和煤炭企业根据出台的法律法规,各自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虽然世界各国在此方面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但均没有美国的法律具体和完善。第四,美国十分注重培训需求管理。在培训方面有比较完备的要求和规定,如必须使矿工有明确的技术操作素质和安全急救意识等才能进入煤矿工作,这些举措可以利于后继的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开展,强调预防第一,有效规避了人为矿难的发生。
三、美国煤矿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启示
根据上述分析,美国煤矿安全管理体系比较成熟,对我国有如下启示:
(一)重视法律的可操作性,逐步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法规中国是世界上煤炭产量最高的国家,中国也是世界上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立法是煤矿安全管理的最基本、最管用的方法与手段。中国适用于煤矿的法律法规,除《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外,还包括国务院颁发的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区、直辖市)人大颁布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炭企业的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规章,以及适用于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等。《矿山安全法》作为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法相对美国的《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可操作性比较差。如美国第303节的第2款规定:“所有生产作业区的通风风流必须符合以下规定,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体积),二氧化碳含量不大于0.5%(体积)……任何煤矿空气的最低数量在每个工作面应达到三千立方英尺每一分钟。”而我国的《矿山安全法》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标准。”这样的笼统规定对有毒有害物质没有明确是什么,更没有提到其浓度或密度控制在什么标准范围内,以及井下空气含量应符合什么标准。立法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重视矿山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利保护,有毒有害物质、含氧量应该增加具体的数值标准,以职工的生命健康安全为核心。虽然在《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条第十一项第二款:“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都应有通风装置。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0.004%。”这样明确的标准利于执行和监督,这是该规程在操作性规定方面的优点。但从总体来说,《矿山安全法》及其各相关法律法规其可操作性仍有待增强,因此我们应重视法规的可操作性,积极学美国的经验将宏观的规定、措施、程序细致化、具体化,要将权威、具体、可操作的安全标准、技术标准写入基本法中,如《矿山安全法》仅仅是规定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后才能上岗作业,更应继续添加岗前培训时间的长度,在职员工定期培训的时间,次数等的规定,操作过程中才能强制执行这些标准,有效增加员工安全操作的系数。
(二)注重相关组织与责任体系建设,加强监察力度我国作为世界上的几大采煤大国之一,在煤矿安全生产各方面的体系建设依然存在不足。美国煤矿事故发生率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得益于注重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的建设。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可以从以下方面逐步去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的组织和责任体系建设:第一,明确责任,加强对中央到地方相关的管理组织机构建设。现今我国对煤炭的管理机构主要有国家能源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安全生产监督局等,尽管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不少,但是缺乏一个比较系统的组织对煤矿生产的各方面进行管理,从而导致煤矿生产乱象迭生。因此我国在管理机构设置上应注重整合部门机构,建立和完善监管煤矿产业的统一的机构,合理地进行分工与监管,防止出现部门多却难以监管的现象。美国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的主要是监察局,下设11个地区监察处和65个矿区办事处,在监察局里还有明确的各部门层级划分。从中央到地方实现了高效的纵向管理。部门机构臃肿和职责不明晰是我国存在的普遍问题,因此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建设尤为重要,应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权力范围、职责、行使权力的条件、程序和目的,抓住源头、明确主要职能部门的权力边界与责任是应对安全生产问题的关键。第二,建立和完善煤矿生产单位的组织管理。美国的煤矿企业内部具有明确的职位分工和职责,因此可以极大地提高生产效率并且便于管理。在我国,煤矿生产乱象迭生,有的采矿工地不仅没有专门的组织管理部门,甚至存在着矿工工人临时招聘、不经培训随便上岗等乱象。此类问题不解决将会对工人们的人身安全极为不利,也无法保证煤矿有序生产。第三,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力度。煤矿安全监察员要深入煤矿现场,紧紧盯住那些高瓦斯容易出现事故的矿井,以及安全生产基础差的矿井,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当场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单》,限时整改。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坚决予以关闭。第四,建立煤矿违规行政处罚制度。在我国发生煤矿生产事故后,相关的监察负责人才会来到现场进行勘查,对事前的监察工作并不重视,使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监察环节流于形式。我国煤矿生产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不明晰,处罚力度不够严厉,因此不少开采煤矿的单位会冒极大的风险以污染环境或者牺牲工人的利益来获取利润,造成了小煤矿、黑煤矿一直存在。我国应该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惩治处罚力度,实行行业禁入制度,让矿主不敢轻易越轨煤矿安全管理红线。
(三)通过应急教育与预防演练,不断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灾难的能力对比我国煤矿现状与美国煤矿,可以发现,很大的区别在于美国政府一直强调煤矿安全监察管理机构的独立性,美国煤矿的成功之处在于垂直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框架,轮岗式的监管人事制度,并在机制上防止监察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共同利益同盟。美国煤矿是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而在我国,由于利益驱使,大多数煤矿企业更注重的是利益而不是矿工的安全。我国煤矿现仍存在很多的不足,我们应该对美国煤矿安全管理经验加以学习,首先,要提升素质、规范管理。切实加强队伍自身建设,要督促救援队伍加强制度建设,明确人员职责、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强化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演练,煤矿企业要把应急演练与应急预案相结合,提高从业人员突发事件现象处置自救能力和企业应急救援能力。其次,要积极应用新技术。引进新型、高效实用的装备,不断优化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结构,加大煤矿救援技术研究和培训。最后,要平战结合、强化检查。煤矿救援队伍应遵循“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原则,对于一切有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应防范于未然。
**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肃履行对全县安全生产实施统一领导的政府职责,通过及时正确决策,开展宣传教育,采取措施落实,使全县安全生产总体形势趋于基本稳定。全年全县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53起,死亡60人。其中:煤矿12起,死亡15人;道路交通22起,死亡26人(按交警部门口径,统计时间自上年度12月1日至今年11月30日,故今年12月初发生的3起共死亡10人事故未统入);非煤矿山3起,死亡3人;危险化学品行业2起,死亡2人;农电4起,死亡4人;消防2起,死亡2人;工业企业及其他8起,死亡8人。除煤矿、道路交通各发生一起死亡4人的重大事故外,其余杜绝了特大事故,未发生因安全事故危及稳定事件,安全生产形势较去年明显好转。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县委政府对安全生产予以了高度重视
近几年以来,我县一直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今年以来,我们认真汲取去年秋湖9.3事故的惨痛教训,更是将安全生产摆到了至关重要的位置。我们自觉主动寻找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的差距,全心全意,扎扎实实,认真抓好安全生产。
1、定期研究决策,已形成制度
县委、政府基本上做到了每月召开一次常委会、常务会,安排一定的时间听取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决策协调处理重大问题,部署下阶段工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都要召开一次安委全会,通报情况,听取安委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研究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并限期到位。历次会议都及时形成纪要下发,问题由两办或安委办负责督查落实。据统计,今年来,常委会、常务会、书记会研究安全生产达14次、全县性安全生产大会5次,县委、政府两办下发安全生产紧急通知17次。
2、深入基层,现场督查解难
县委书记易春阳、县长李大剑,几位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兼安委主任经常深入到洪山、蛇形山等重点产煤乡镇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乡镇党政负责人高度重视煤矿及其他各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大监督力度;多次到海螺水泥、万里石膏矿、福长钢铁公司、城中路、绕城线、联络线等重点工程,督查安全生产工作。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县长龙燕青,牵头组织召开各种安全工作会议,督促县安监局、煤炭局的安全监管工作,解决存在问题,经常深入煤矿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如在元月1日,组织公安局、安监局、煤炭局、地矿局等部门到甘棠镇的书家山、香花村检查非法煤矿反弹情况;农历正月初4晚,组织相关部门,对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突出检查消防安全情况;10月1-2日,检查县煤炭局、消防大队、治安大队、交警大队、新华联超市、洪山、蛇形山、双乔煤矿等单位节假日值班和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主管交通安全的副县长阳雄绪对交通方面的安全十分重视,重大问题及时亲自处理。如今年元月25日和12月4日发生在晚上的两起重大交通事故,他都在事发后30分钟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伤员。
3、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去年底,县政府以政发59号文颁布了《***各乡镇和县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今年初即下发到各有关单位。并督促乡镇和县直单位根据明确的责任,制订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分解下达到下属单位,落实到岗位人员。今年我县16个乡镇和县直单位都按要求与县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乡镇、县直也与下属单位层层签订,有的还收取了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通过安全生产责任的约束机制,大大增强了单位负责人和广大干部职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县政府对去年安全生产取得成绩的单位,都纳入了年度目标综合考评予以奖励;对出现较大问题的单位,对照责任状条例,坚决实施处罚;如今年元月15日在全县各乡镇、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大会上,就对两个乡镇、1个县直单位分别予以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今年,我们仍将严格执行这一既定作法,以进一步确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严肃性。
4、严格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查处
为从根本上扭转过去平时安全无人管、出了事故争罚款、责任照旧不落实、教训仍然冒汲取的状况,最大限度地保证事故查处的及时、准确、合法,充分发挥其警示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元月份,县政府制发了《***安全事故查处暂行规定》(双政办发〔2008〕2号)。文件贯彻后,使事故查处既坚持了“四不放过”原则,又杜绝了乱罚款现象。这一《规定》受到了市局的充分肯定,并被转发到其它县、市、区推广。
5、重新修订了全县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4月初,政府重新修订了全县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并行文下发,同时指导督查各乡镇和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参照制订。所有乡镇和绝大多数县直单位已按要求制订了《预案》,并能做到常备不懈,为及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突发性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具体操作办法。
6、高度重视煤矿安全。
我县始终把煤矿安全作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为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的监督管理,6月份,县政府成立了煤矿安全专项执法大队,从煤炭局、安监局、公安局等单位抽调得力人员,对全县煤矿进行轮番检查,重点监管高瓦斯矿,几个月来,共查出安全隐患540条,整改到位490条,累计罚款19万余元。强制解决了一些老大难问题,如小富煤矿,现场管理混乱,长期高瓦斯作业,新泽煤矿长期独头巷达200多米作业。通过成立执法大队,对煤矿安全形成了乡镇安监站、县执法大队、县煤炭局、县安监局四个方面的交叉监管,提高了监管频率,降低了违章机率,有效杜绝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7、优先确保县安监局工作正常运转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政府行使安全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无偿划拨原县轻工局的房地产作为县安监局的办公场所,在财政偏紧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共拨款25万元,用于安监局购买小车、完善办公设施、配置必要装备等;人员编制建局定8名,今年又增编2名,确保了县安监局能较好地行使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8、建立和健全乡镇安全监管网络。
为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强化乡镇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和健全乡镇监管网络势在必行,县委、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制发了《***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镇安监站建设的意见》(双政办发〔2008〕120号),县编委下发了〔2008〕30号文件。明确了各乡镇设立站所级安全监督管理站,配备3-4名专职安监员,各责任区确定一名副书记或副主任担任兼职安监员,负责各乡镇辖区内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现全县16个乡镇均成立了安监站,并已投入运作。安全生产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监管网络。
二、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安全监管成效明显
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管理、消防安全、工民建筑是我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行业。我们始终把这些行业的安全监管摆在突出位置,各职能部门、尽职尽责,做了大量扎实的工作。
1、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已初见成效。
我县现有煤矿64家,通过近三年来的专项整治,加大了安全投入,更新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提高了经营业主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防范事故的能力已大有提高。今年以来,我们多次重温秋湖9.3事故血的教训,先后召开3次矿长会,强化矿长的安全意识;煤炭局先后举办了4期培训班,系统培训300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工进行了一次全面培训;还以乡镇为单位,对煤矿近3000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未经考试合格,不得从事煤矿作业,共淘汰150人;对高瓦斯矿井严格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三专两闭锁”,“全井撤人、地面放炮”,严禁手镐落煤等综合防治措施。各乡镇对所有煤矿都明确了不少于1名干部作为安全监管责任人,乡镇安监站、煤炭局、执法大队加强了对煤矿的安全检查,每月每矿不少于3次。县安监局加强综合监管,对重点矿井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使煤矿的重大安全隐患都能及时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公安等部门紧密合作,时刻关注全县非法煤矿的反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先后在甘棠、印塘、杏子、蛇形、梓门等乡镇对可能出现的非法煤矿反弹的区域进行地毯式检查,确保了全县非法煤矿彻底关闭到位。
2、其他行业的安全整治力度加大
公安交警、农机监理部门加大了对道路交通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超速、非法车、农用车载客;交通航监部门及时取缔三无船舶。春运期间,县安监、交通、交警、运政等部门对杏子铺境内的“黑车”从事客运进行了打击,查获黑车8辆;6月份、10月份,县安监、交通、航监、治安相互配合,对水上交通进行了两次专项整治。
公安消防部门加大公众聚集场所重点防火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全县未发生大的火灾事故。县安监局与消防大队还对重点场所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联合检查,5月份,一起会同青树坪镇政府对10多家小打火机厂进行规范、整顿,制订了《小打火机厂安全生产规定》,取缔关闭了5家,保留了11家,基本上消除了小打火机厂的重大安全隐患。
公安局治安大队加强了对民爆物品的审批管理,严厉查处非法使用火工产品、无证爆破等行为。今年重点查处了原县大理石矿区及周边采石场火工产品的违规审批、管理、使用,加大了监管力度。烟花鞭炮的3个生产厂家,通过县安监、乡企局、治安大队联合检查,强制整改,安全状况有了明显改观。
县建设部门加强了对工民建筑的安全监管。今年以来,对双峰七中等学校校舍建筑、海螺水泥工地、福长公司工地等进行了安全监管;还会同县安监局对县城改制企业门面出售后擅自改建、扩建等行为进行了整顿,责令各业主报专业部门审查鉴定,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县质监部门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强制对特种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率达95%。由于县政府直接过问,全县各中小学采用热水炉作蒸饭供气的高压锅炉全部停用到位;石油液化气充装站收购各用户气瓶,负责定期检测,有效防止了气瓶事故。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了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认真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开展对石膏矿、金矿、铅锌矿等9家规模非煤矿山矿井的安全检查,共查出安全隐患182条,整改到位167条。还组织各乡镇安监站对全县128家采石场、42家砖厂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了青树坪、印塘一带的采石场,下发安全监察指令书16份,排查隐患43处,责令停产整顿2处,关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采石场1处。对全县46家加油站、4家液化气充装站、1家液氧充装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也进行了全面检查和整顿。11月份,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培训基本完成,现正在着手组织安全评估,计划年底前,完成评审发证工作。
3、乡镇切块包干工作机制已经形成
县委、政府要求各乡镇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实行切块包干负责。各乡镇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全部配备了1—2名党政领导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凡召开党委、政府会都要研究,召开其他会议都要布置、强调,党政主要领导经常过问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县政府办120号文下发后,各乡镇及时与县安监局联系,组建、充实了安监站,全面加强了对各行各业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各乡镇都修订、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还与下属单位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做到了年初有工作规划,年终有总结汇报。尤其是洪山、蛇形山等重点产煤乡镇,对安全生产工作更是不敢稍微掉以轻心。
三、更新理念,夯实基础,全面提高安全素质。
我县各部门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夯实基础的安全理念。十分重视对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要求党政干部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常识,争当安全生产的行家里手。今年9月,我们将《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列入了干部法制教育的内容,并对全县副科以干部进行了专题理论辅导,提高了广大干部们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意识。各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各行业的特点,举办了各类安全生产培训班,有力地提高了各经营业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全县累计培训5000余人,如煤炭行业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质监部门在《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颁布后,组织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局的文件精神,今年已对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经营业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350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培训,并聘请市安监局总工程师吴共呜同志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讲课,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部门、乡镇还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业主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这些工作,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纠正“三违”,夯实安全基础,预防事故发生,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为提高全民的安全素质,我县还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月”和“百日安全竟赛”活动,县政府成立了“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委员会和“百日安全竟赛”活动领导小组,下发了专门文件,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组织,积极参与,并开展了电视讲话,召集各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大型车队下乡宣传,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咨询,在县城和乡镇主要集镇悬挂大型横幅、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在全县营造一个“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采取过硬措施,确保政令畅通。
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必须扎实抓好各项工作、严禁阳奉阴违、政令不畅。为确保《***各乡镇和县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督促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今年7月初,县委办、政府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的通知》,县委政府授权县委督查室、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对全县16个乡镇、42个县直单位进行了为期10天的安全生产督查,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领导机构、党政会议记录、执行县委政府决定、应急预案、日常监管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全方面督查,形成了《***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汇报》,为进一步搞好下半年工作和实行全年目标考核打下了基础,现正对全县16个乡镇和县直单位全年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拟对两个乡镇分别予以黄牌警告和通报批评。
为督促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监职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我们特别注重发挥事故查处的警示作用。对今年洪山殿镇中心煤矿2.23事故的4名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处分已经落实;对去年“9.3”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也正在配合实施。这样,使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关干部时刻警惕,唯恐工作疏忽,酿成事故。
综上所述,今年我县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道路交通事故增多,有待采取有效措施遏止;二是整个安全工作基础尚感薄弱,有待加强。
**年,除了继续加大安全执法力度,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营造严肃的安全生产氛围外,准备还着实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全面强化安全责任,使基层感受压力,激活动力。
自去年以来,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已经明确;乡镇责任也基本明确。但村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责任尚未明确,尤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的观念仍然淡薄,自主性不强,自觉性差。今后必须通过层层强化责任,开成社会合力,将沉重的安全生产工作压力贯注到基层,直至生产经营单位,激活其工作动力,变被动为主动,变被迫为自觉,时刻感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肩有千斤重担,不敢稍懈片刻,必须全力以赴,想方设法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是大力完善网络建设,实现全程综合监管,消灭盲区。
各乡镇安监局建立以后,县与乡镇两级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已基本形成;乡镇安监站从单一的煤矿安全扩充到其他各行各业,基本实现了全幅面、全方位监管。下一步的工作,是要在选好各责任区兼职安监员的同时,狠抓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管机构的建立和监管人员的配备,并赋予相应办事权限,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做,达到上下协调,综合实施,全程监管,真正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完全消灭安全生产盲区,防止因监管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
三是认真夯实工作基础,全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关键词]煤矿;安全预警;预警系统
中图分类号:TD3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0-0275-01
我国煤矿的生产要建立安全预警的管理体系,才能有效防止安全操作和管理等方面失误的发生,有效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以煤矿安全生产的警报与免疫功能进行系统的管理模式,使煤矿生产可以有效预防灾害与事故发生。而预警管理可以通过生产活动将不安全的人为活动与不安全设备施工可以及时得到监测和识别、评价,使不安全的行为和状态可以及时纠正,以新的系统管理模式开展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煤矿预警管理的对象
我国煤矿生产需要人、物和周围环境间产生不协调和不适当的因素导致灾害或者事故的发生。可见,煤矿灾害或事故要涉及到人、物和环境等三方面的因素,所以,只有将人、物及环境等方面进行预警控制,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
1、人的管理
人作为生产主体,生理、心理与行为等方面都会产生失误,而人的不稳定和不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灾害或者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只有加强人的管理和控制,才能使生产活动时人的行为符合规定。
2、物的管理
物作为生产的物质基础,由于工具、设备及材料等出现缺陷都会为生产造成隐患,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因素,只有加强物的管理,做好全程管理,才能使煤矿安全生产得到保证。
3、环境的管理
环境是人和物生产中面临的共同条件,一旦出现突变就会使人和物都发生变化,尤其是煤矿的生产,环境的管理要做好对矿井下毒、尘和围岩等因素的管理[1]。
二、煤矿预警管理及系统
煤矿预警管理系统要实现预警的作用,发挥出预警的工作职能,可以通过分工进行职能的互补,预警管理系统可以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监测和识别、诊断及预控工作,可以更好的将系统内各子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协调和预警,做好预警与预控的协调,做好预警档案的管理,建立起危机的管理方案,可以为决策层提供建议,而预警管理系统的流程一般为初始化信息朝着预警信息系统的走向,通过分离和处理技术,可以决定是不是采取报警的方式或者确定报警的内容,可以及时确定对策与方案,使重大安全事故或危害时,可以及时反应,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2]。
预警管理系统是通过电子计算机和系统技术集成的智能化管理系统,一定要适合灾害预警的智能化系统,也要符合煤矿灾害预警技术和管理的需要。按照灾害预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进行人、物和环境的信息监测,确定信息的变动,使煤矿提高灾害的预防能力。建立起预警管理系统,对安全生产结构、流程及环境等信息做好收集与整理,只有正确处理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而这些都需要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的支持。
煤矿安全预警管理系统要做好基础的安全管理工作,就要保证几个方面的工作。规范化:安全管理不同工作岗位都要进行任务与定量的明确,而管理工作也要符合生产的规律;标准化:煤矿安全生产对人、物和环境等因素都要进行明确的标准与要求;统一化:安全报表、台账与安全事故的报告都需要进行统一的整理、格式、内容、分类;程序化:煤矿安全预警要做好数据采集、数据传递与数据整理,通过预警程序、期限与责任主体做出明确的规定。
煤矿安全预警管理核心是事故突发的有效预防,事故虽然有着突发性的特点,不过,经研究发现,很多事故都可以在过程中发现的,事故是有预兆的,只有掌握预兆,才能主动的做好预警管理系统的工作[3]。
做好危机信息收集和整理,通过计算机和网络、生产和安全部门间内部的体制关系、派遣专人做出调查;对危机的信息进行集中和传递,将安全管理与安全责任人进行有效的连接,通过不同渠道得到危机的信息,反应到安全部门,再传递给生产的责任人。所以,一定要保证信息速度的传递,否则,一旦出现时间上的延误,信息也就不具有价值;煤矿事故中,要善于处理突发的事件,虽然是以预防为主,但还是要采取紧急的救援和救护,抢救遇难的人员,处理好事故后,再清点人数与设备等。
结束语:
综上所述,煤矿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所以,只有采取动态的、系统的、全面的预防与预警,才能建立起真正有效的安全预警管理系统,对于煤矿安全生产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使煤矿员工充分认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可以更好的支持和配合安全预警的管理工作,实现煤矿企业的安全预警管理,通过制度进行人的管理与约束,才能保证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煤矿安全预警管理系统是长期的基础工作,也是日常的工作,一定要坚持开展,建立起坚实的安全生产环境,才能逐步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新局面,完成安全的煤矿管理。
参考文献
[1] 亮.对重大危险源安全预警系统的探讨[J].安防科技,2011(6): 53-54.
关键词:煤矿安全管理;煤矿开采;安全;效率
中图分类号:TD82 文献标识码:A
安全与效率被称为煤矿业恒久不变的主题,任何企业要想得到长远的发展,就必须不断提高其工作效率,在煤矿开采中提高开采效率的方法有很多,如机电一体化与胶带运输机的应用,以及科学合理的进行巷道布置等,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煤矿开采的效率。因此,煤矿业在狠抓安全的同时,还必须时时关注开采工艺的改良,以及产业技术层面上的创新,力求通过优良的工艺和不断创新的技术,作为煤矿开采企业实现安全与高效的前提,最终使国内的煤矿开采企业走上安全、高效的发展之路。
1 煤矿开采安全的现状
我国煤矿开采安全隐患较多,每年在煤矿开采的过程中,除了存在常见的瓦斯灾害、矿井火灾以及顶板灾害等,还存在如水害、尘害、热害及冲击地压等一系列煤矿安全隐患。由于我国煤炭工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基础较薄弱,再加上一些未解决的深层次问题,以及革新的技术、设备及工艺等,在应用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所以我国煤矿开采企业的安全状况非常令人担忧,尤其是重大事故仍未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 煤矿开采中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近几年,煤矿安全事故中因“三违”造成的事故比例居高不下,这种形势下迫使煤矿企业不得不对安全工作的有效方法及途径进行探讨,这对于搞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煤矿开采企业职工无论是在安全技术上,还是安全心理素质上都有待加强,特别是那些安全培训工作落实较差的矿井,这方面的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因此,煤矿开采企业如何探寻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是当前摆在煤矿开采行业安全工作上的首要任务。具体可行的安全管理方式归纳如下:
(1)坚决执行目标责任制,将培训计划的组织工作落实到位。
(2)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使之能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安全培训中,从而有效确保培训工作能正常有序的进行。
(3)在员工中多开展以安全为主题的活动,如安全知识竞赛、安全大家谈及安全活动月等。
(4)充分重视员工自身能力的提升,让员工无论是在思想素质还是职业道德水平上,都能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5)采用灵活机动的培训方法,不断加强安全培训的感染力,趣味性。
(6)在员工的培训过程中严格执行学分制,对于培训不合格员工一律采取强制性学分补修制。
3 煤矿开采中安全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企业运营最根本的目标就是效益的最优化。类似煤矿开采业这种集特殊性与高危性于一体的工作来说,安全无疑是众多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因为每起煤矿开采安全事故的发生,其危害与后果都非常严重,不但会使生产效率大大降低,同时还将对经济与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安全问题不容忽视。由此可见,煤矿开采企业必须对安全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充分且正确的认识,它们之间不但是息息相关,同时也只有确保了生产安全,才能让开采企业实现长期高效的发展。因此,煤矿开采企业在追求生产效益的同时,开采安全也同样不可忽视。
4 以新技术与新方法提高生产效率
随着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发展与创新,煤矿开采过程中用到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地方也越来越多,例如矿井提升机、胶带输送机及矿井的监控系统与生产检测系统等,都广泛运用到了机电一体化技术。将机电一体化技术运用到煤矿开采中,不但能将施工数字化变成现实,同时还能有效提高煤矿的开采效率,虽然实现机电一体化后的机械结构变简单了,但机电一体化技术却能轻松实现自动报警、在线监控及故障自诊等功能,这些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施工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所以,要想有效提高煤矿开采的效率,就必须将机电一体化有效运用到煤矿开采的去,切实将以科学技术促生产效率的理念落到实处。
此外,要想有效提高煤矿开采的效率,科学合理的生产方法也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中效果比较显著的就是优化巷道布置的方法,特别是残煤 “单放”这种开采方法,通常情况下可使开采效率提高2~3倍 ,因此,在实际的开采过程中应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开采方法,以便探索出更多安全、合理、且高效的新方法。
5 煤矿开采的安全与效率管理
当前,煤矿开采的安全与效率管理,是一项以人为中心且充分结合产业利益的综合性管理,它不但是煤矿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能有效反映煤矿企业综合素质的高低。因此,对于安全与效率管理必须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首先,应按照国家对于煤矿开采的相关政策,以及煤矿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且科学合理的煤矿安全与效率管理标准。其次,在煤矿开采的安全与效率管理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就是现场管理,现场管理的有效性将直接反映出各项管理机制其存在的意义,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现场管理的重要性,将现场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第三,必须高度重视对员工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培训与学习,因为只有加强对职员业务的培训,提高安全高效生产意识的教育,才能杜绝煤矿开采过程中人为因素、偶然因素以及安全隐患的发生。第四,为了有效预防煤矿开采中的各类安全事故,或是当出现安全事故时能及时处理,将事故伤害降到最低,我们必须制定出科学有效的事故应急预案,以便能切实做到防止有效与绝不延误。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以及煤矿开采工作所具有的特殊性和高危性,国家对于煤矿开采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有效确保煤矿开采企业的安全,以及最大程度满足高产高效的生产要求,煤矿开采企业必须充分利用好新技术与新方法,同时,还应当积极向采矿先进国家学习相关经验,然后结合我国煤矿开采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现状,制定出符合自身发展的相关管理措施,以便最终能有效确保煤矿开采的安全与效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