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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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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第1篇: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编者:据统计,五年来,我国农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超过600亿元,年均增速达到85%,共计向7000多万农户支付保险赔款超过400亿元,户均赔款近600元,占农村人均年收入的10%左右。然而今年夏天,一场几十年不遇的虫灾,令吉林许多种粮大户损失惨重,虽然他们大多购买了保险,但是保险公司称虫灾非天灾不能索赔,一时成为众人议论的焦点。

《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专家黄英君:

“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有相对积极意义

一直以来,农业保险经营的三高三低特性(高成本、高损失、高赔付和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决定了国家必须对其进行政策支持,大力扶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农业保险风险的特殊性使传统保险技术经营农业保险必然承担高的赔付率、高的交易成本和无法分散的巨灾损失。

因此,保险人往往会提高费率,而提高费率限制保险需求,减少投保单位和数量,一方面使农业保险更难满足大数法则,难以分散风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抵补成本和损失又不得不再次提高费率。因此,很容易造成恶性循环的被动局面。

《意见稿》对于农业保险的定位——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而非学界呼声甚高的政策性保险,虽有待商榷,但在目前情况下是有相对积极意义的,最起码对各级政府行为进行了规制,避免了农业保险的无序发展。但从长期来看,我依然坚持将“农业保险”定位于“政策性农业保险”。

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庹国柱:

农业保险不应是“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

农业保险这5年走得很快,从2006年到2011年5年时间增长了20倍,变成了产险行业全国第三大险种了。相对而言,1997年国内就启动农业保险立法调研工作,14年来这项工作仍然进展缓慢。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这直接导致国家重点支持发展农业保险的17个地区在发展农业保险上是各设计各的制度,缺乏统一的“游戏规则”。今年,终于盼来了监管部门的相关征求意见稿,但当中将农业保险明确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我觉得这种定位是不恰当的。

首先,为什么叫政策性保险?也就是说它是国家农业政策的一个集中体现,我国的农业保险,我认为兼有农业发展和农民富利的双重责任和重要意义,它不是商业保险。政策保险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而商业保险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这是最根本的区别。农业保险的大部分应该是政策性保险,如果没有政府的财政、税收的支持、协助、参与,农业保险它是不可能存在的。此次,将其定位为商业保险我认为是不对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其实是我国业界和学界研究和实践几十年获得的结果。这样的定位会带来怎样的恶果还难以预料。

真的按照2004年之前的商业保险模式做农业保险,那保险公司就死定了,不出几年他们也必然一个一个退出农业保险经营。比如,一般商业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不是一个人,但农业保险在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我的地转包给他人耕种,我如果投保,庄稼受灾,我获得赔款,就对种地的人不公平。有的地方村委会帮出门打工的人投保农作物后,也可以在灾后索赔,这也不合理。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保部负责人、经济师李兆坤:

农业保险不等于政府救济

第2篇: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讨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由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的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相似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提供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前提条件。

2社会保险服务现状与趋势

2.1发展现状和趋势我国已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体系。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基本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险。到2015年,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3.57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4.5亿,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3.2亿,社会保障卡发卡数量达8亿张。以广东省社会保险现状为例,到2015年,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和75%左右。因此,国家要建立一个庞大的社会保险服务系统,并推动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

2.2社会保险服务能力

(1)社保经办系统人均负荷比接近极限,社会保险服务质量受到制约。截至2012年,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8411个,员工172177人,参保人数166876,人均负荷比为9692:1。目前社保系统工作人员人均负荷比大大高于发达国家。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唐霁松预测,如果社保经办系统人均负荷比由目前的9692:1降到2009年的6359:1,未来10年全国范围的经办机构队伍要超过55万人。

(2)面对巨额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管理,急需解决资金保值增值问题。落后的体制和垄断经营,导致资金运用回报率不高,财富缩水巨大,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本上为“现收现付”,个人账户仅仅是记在账面上。

(3)老龄化社会带来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问题,日显突出。老龄化社会需要建立更多的社会福利机构,老年医疗费用负担越老越重,医疗费支付频率越来越大。超低出生率在“现收现付制”制度下,必然加大年轻人的养老负担。保障和改善民生,迫切要求社会保障部门,增强管理服务能力,加快转变社会管理服务方式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

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

3.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的可能性分析从理论层面看,社会保险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虽然社会保险人人都可享有,而且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但是,在现收现付制度设计下,例如某人提前退休或延长了预期寿命,那么他享受养老保险的增加,就减少了下一代人的享有额,或者增加下一代人的缴费额。从这个角度来讲,社会保险的消费存在排他性和竞争性,社会保险和商业人寿保险没有区别。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建立了多种社会保障制度。例如,英国实行政府包揽型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人人享有医疗保险;德国采取政府主导型的医疗保障制度,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协同作用,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保障全面、保障水平高;美国实行政府辅助型医疗保险制度,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政府介入查漏补缺。从业务处理流程的操作层面看,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经营有许多相似之处。服务技术、技能的合理利用,将节约人力成本,是双赢的选择。从客户服务的角度看,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客户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服务网络机构众多,截至2014年11月,全国共有商业财产保险公司65家、寿险公司70家,各家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形成巨大的保险服务网络。据保监会《中国保险中介市场报告(2011)》,2011年保险营销员为335万。保险营销人员遍布大街小巷,为客户提供随时的服务。

3.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的意义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可以提高运营效率,增进社会福利。将垄断性管理转变为竞争性管理,发挥市场效率,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实现共赢的局面。政府节约了服务成本、提高了服务效率;商业保险公司发挥自身优势,提高自有资源利用率、拓展了业务资源,增强了盈利能力;消费者在保险服务市场竞争的态势下,获得优质的服务。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有利于我国经济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现。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随着低人口出生率、低死亡率和人口老化的加速,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财政不堪负重,其根本原因是“公有地悲剧”。社会保障并不是纯公共物品,它只是一种私有性公共物品,在理性消费驱动之下,公共供应的私有性物品最容易产生过度消费。放眼未来,改革社会保险保障模式,加快转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方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是新形势发展需要。

(3)有利于构建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增强政府执行力。社会保险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一个窗口,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个子系统,其服务好坏,体现了政府的管理水平和信誉,是社会保险为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稳定器”和“安全网”的直接体现。

3.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的对策

(1)改革社会保险单一主体经营模式,多渠道筹集医疗、养老保险基金。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创新保险产品,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额度的视同购买社保的税费减免,鼓励企业、个人积极参与。例如,智利、玻利维亚和墨西哥等的养老保险计划,几乎完全由私营机构管理,政府起监督和最后担保的作用;阿根廷和乌拉圭建立混合制度的养老保险计划。商业保险公司要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必然要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资金运用的投资回报率,因而可以提高投保人的福利水平。

第3篇: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4篇: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分析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比较

社会保险是一种由政府举办,强制劳动者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商业保险是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商业保险包含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分别由寿险公司和产险公司分业经营。讨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讨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由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的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比较(见表1)。由表1的比较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相似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提供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前提条件。

2社会保险服务现状与趋势

2.1发展现状和趋势

我国已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体系。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基本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险。到2015年,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3.57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4.5亿,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3.2亿,社会保障卡发卡数量达8亿张。以广东省社会保险现状为例,到2015年,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和75%左右。因此,国家要建立一个庞大的社会保险服务系统,并推动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

2.2社会保险服务能力

(1)社保经办系统人均负荷比接近极限,社会保险服务质量受到制约。截至2012年,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8411个,员工172177人,参保人数166876,人均负荷比为9692:1。目前社保系统工作人员人均负荷比大大高于发达国家。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唐霁松预测,如果社保经办系统人均负荷比由目前的9692:1降到2009年的6359:1,未来10年全国范围的经办机构队伍要超过55万人。

(2)面对巨额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管理,急需解决资金保值增值问题。落后的体制和垄断经营,导致资金运用回报率不高,财富缩水巨大,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本上为“现收现付”,个人账户仅仅是记在账面上。

(3)老龄化社会带来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问题,日显突出。老龄化社会需要建立更多的社会福利机构,老年医疗费用负担越老越重,医疗费支付频率越来越大。超低出生率在“现收现付制”制度下,必然加大年轻人的养老负担。保障和改善民生,迫切要求社会保障部门,增强管理服务能力,加快转变社会管理服务方式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

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

3.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的可能性分析

从理论层面看,社会保险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虽然社会保险人人都可享有,而且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但是,在现收现付制度设计下,例如某人提前退休或延长了预期寿命,那么他享受养老保险的增加,就减少了下一代人的享有额,或者增加下一代人的缴费额。从这个角度来讲,社会保险的消费存在排他性和竞争性,社会保险和商业人寿保险没有区别。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建立了多种社会保障制度。例如,英国实行政府包揽型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人人享有医疗保险;德国采取政府主导型的医疗保障制度,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协同作用,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保障全面、保障水平高;美国实行政府辅助型医疗保险制度,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政府介入查漏补缺。从业务处理流程的操作层面看,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经营有许多相似之处。服务技术、技能的合理利用,将节约人力成本,是双赢的选择。从客户服务的角度看,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客户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服务网络机构众多,截至2014年11月,全国共有商业财产保险公司65家、寿险公司70家,各家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形成巨大的保险服务网络。据保监会《中国保险中介市场报告(2011)》,2011年保险营销员为335万。保险营销人员遍布大街小巷,为客户提供随时的服务。

3.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的意义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可以提高运营效率,增进社会福利。将垄断性管理转变为竞争性管理,发挥市场效率,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实现共赢的局面。政府节约了服务成本、提高了服务效率;商业保险公司发挥自身优势,提高自有资源利用率、拓展了业务资源,增强了盈利能力;消费者在保险服务市场竞争的态势下,获得优质的服务。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有利于我国经济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现。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随着低人口出生率、低死亡率和人口老化的加速,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财政不堪负重,其根本原因是“公有地悲剧”。社会保障并不是纯公共物品,它只是一种私有性公共物品,在理性消费驱动之下,公共供应的私有性物品最容易产生过度消费。放眼未来,改革社会保险保障模式,加快转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方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是新形势发展需要。

(3)有利于构建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增强政府执行力。社会保险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一个窗口,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个子系统,其服务好坏,体现了政府的管理水平和信誉,是社会保险为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稳定器”和“安全网”的直接体现。

3.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的对策

(1)改革社会保险单一主体经营模式,多渠道筹集医疗、养老保险基金。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创新保险产品,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额度的视同购买社保的税费减免,鼓励企业、个人积极参与。例如,智利、玻利维亚和墨西哥等的养老保险计划,几乎完全由私营机构管理,政府起监督和最后担保的作用;阿根廷和乌拉圭建立混合制度的养老保险计划。商业保险公司要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必然要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资金运用的投资回报率,因而可以提高投保人的福利水平。

(2)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为办理社会保险服务政府通过委托办理社会保险的方式,包括委托办理投保手续,委托办理医疗、养老金给付,合作开办养老和福利机构等等。例如,美国社会保障委员会,在开展社会保障工作的早期,就委托美国邮政局发放申请表,号码由邮局确定,每一个纳税人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总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对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必要的、可行的;推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对接,需要各级政府和经办人员在思想上明确其必要性和意义;改革社会保险保障模式、转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方式,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曹信邦.社会保险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2王则柯.社会保障在美国[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

4陆祺.商业保险公司受托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机制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3

5丁少辉.许志涛,薄览.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的模式选择与机制设计[J].保险研究,2013(12)

第5篇: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津贴型保险适作锦上花

父母为子女购买医疗保险越来越成潮流,但很多人却属于盲目消费,使保障成了空中楼阁。

杨女士,家庭主妇,30岁。为自己的双胞胎女儿各投保1份某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津贴型)1―1档(50元/天)。疾病住院,免赔3天。今年8月,双胞胎女儿双双因病住院,大女儿住院5天用去医疗费用694.02元,小女儿住院13天用去医疗费用1676.48元。最后保险公司共计赔付杨女士600元的住院医疗津贴。

解析

杨女士为两个女儿选择的是津贴型医疗保险。津贴型医疗保险,也称给付型医疗保险,是对因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之外其他损失的补偿,比如说因病假所产生的收入损失。津贴型医疗保险最大的特点是只与住院的天数相关,不跟医疗费用产生任何关系。而医疗费用型保险则相反。杨女士的女儿住院共用去医疗费用2000多元,但因只选择了津贴型医疗保险,忽略了最基本的费用报销,得到的赔偿与花销相差较大。

建议

购买医疗保险首先要考虑的是报销医疗费用的问题,其次才能考虑到因为住院所产生的损失补偿问题,只有将基础的保障夯实,在此基础上作补充才能锦上添花。而且少儿住院的时间一般来说都比较短,最好是选择医疗费用型的保险。

费用型保险过多则无益

很多消费者在保险销售人员的讲解几次后,或者朋友的多次劝说之下,更有甚者是怕再次面临保险销售人员的“骚扰”,就不知所以地买了几份费用型医疗保险,却没有考虑过是否真有必要买那么多。

刘先生,40岁,教师,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型保险)。学校为其购买补充医疗保险1份,自己购买A商业保险公司1份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费用型)。2005年9月,刘先生因为呼吸道疾病住院花去医疗费用共计6895.40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了3241.09元,学校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支付了128O.7O元,A商业保险公司支付了2300.70元,还剩近1OO元没有报销。日前,B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人向其推销了1份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费用型)。如果购买B商业保险公司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每年要支付300元的保险费。

解析

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的《健康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即数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额最终不会超过实际在医院办理出院手续结账时已经用去的金额。而且,目前住院医疗费用型保险大都是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自费药、一些特殊检查费按比例自付的部分,商业医疗保险也一样不能报销。再加上还要扣除的一些未在保险责任中的费用,那么买再多的医疗费用保险,在实际中也有可能得不到全额报销。

建议

参加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消费者,如果单

位购买了团体医疗保险(费用型),就不必再单独购买费用型的医疗

保险;如果没有其它任何、医疗费用报销补充途径,那么最多再购买一份商业医疗费用型保险。没有参加城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消费者,可以购买两份不同商业保险公司的医疗费用型保险,而且两份保险的费用型报销比例要有所区别。

刘先生有了3份费用型的医疗保险,就不用再买费用型的医疗保险了。如需要,可购买津贴型的医疗保险。

组合拳享受最大化医疗保障

如果消费者想要寻求充足的保障,补偿住院医疗费用和因住院产生的一些其他方面的损失,可以使用“医疗费用型+医疗津贴型”这个最佳组合。

向女士,58岁,个体,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型保险)。2002年购买份某商业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津贴型)2-2档(1OO元/天,疾病住院免赔3天),含手术津贴。今年8月,向女士因某慢性疾病住院51天。共计用去医疗费用3164.11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了1816.77元,个人承担1348.54元。某商业保险公司赔付2800元。

唐女士,42岁,家庭主妇。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购买A公司医疗费用型保险1档1份(1档5000元保额)。2002年,唐女士购买某商业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津贴型)1档(50元/天,意外无3天免赔),无手术津贴。2006年5月唐女士因意外伤害住院69天,并手术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5492.68元。最后,A保险公司向唐女士支付医疗费用11000元;B商业保险公司向唐女士支付了住院津贴3400元。

解析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向女士因疾病住院未承担费用,反而还从商业保险公司处“赚”了一笔;唐女士因意外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基本上已经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由此可见,组合式购买医疗保险可以最大化地享受医疗保障,最优化地补偿因住院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建议

医疗保险的组合形式可以有很多种,比如:

方案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津贴型保险

方案2: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费用型保险

方案3:商业医疗费用型保险+商业医疗津贴型保险

第6篇: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基本定位及政策性分析

(一)政策性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定位

对大多数农业保险的险种来说,不存在一个完全的农业保险市场。一方面,农户的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低收益甚至负收益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

1.从农户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的参与程度不高。首先,由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使得风险损失率较高,按照这种损失率厘定的保险费率,对于收入水平较低的大多数农户来说是难以承受的或者说是不愿意承受的。其次,如果农业的预期收益相对于从事乡镇企业或外出打工的收入来说很小的话,农户也很少有投保的意愿。试想一下,农户如果连农作物本身的收入都没有兴趣了,又怎么会对农业保险感兴趣呢?第三,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增加农产品的供给量,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必然引起农产品价格的下降。从长期来看,农户的生产者剩余会减少,这也影响了农户的参保率。

2.从商业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的供给程度很低。首先,由于信息不对称,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始终是阻碍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瓶颈”因素之一。其次,我国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以及地区差异性使得商业保险公司面临极大的技术和管理难题。第三,对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在经营其他保险业务的边际收益大于农业保险业务的边际收益的情况下,退出农业保险市场是一个理性的选择。

3.从农业保险自身属性来看,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一方面,农业保险对于分散风险、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农产品总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对于保障农业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具有重大的意义;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具有社会效益高而自身效益低的特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和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可使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的好处。因此,从总体上来说,农业保险的最终效益是外在的,是属于全社会的。农业保险的这种正外部性直接表现在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和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两个方面。

从以上三个角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农业保险要真正发挥好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的作用,政府必须提供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农业保险必须是政策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发展农业保险的最基本的制度安排。

(二)当前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仍然面临问题

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定位决定了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行为的介入。但政府行为的介入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推动作用在当前仍然面临着重重困难,我们仍然可以从以下的两个角度加以具体分析:

1.农户农业保险参与率的角度。农户的农业生产只有具备了一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他们才具有比较强的投保农业保险的意识和购买农业保险的能力,因此,帮助农户提高他们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是政府发展农业保险的途径之一。但是,农户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的提高除了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以外,还涉及农村产业政策、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那么,在当前绝大多数农户还处于小规模经营的情况下,政府对农户提高保费补贴也许是唯一的选择。一方面,这种补贴必须达到农户对农业保险有足够的购买力水平;另一方面,这种补贴在使得农户买得起的前提下,还必须使农户感到购买农业保险划得来,即在政府补贴的情况下,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相比较其他非农收益足够高。要在比较短的时期内达到这种补贴水平,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来说,政府的财政是无法做到的,即使能够做到,这种财政投人结构的安全性和经济性也是令人担忧的。

2.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供给率的角度。农业风险的复杂性和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使得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只有在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优惠扶持政策使农业保险的利润率与公司其他财险的利润率基本持平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才有动力开办农业保险业务。要达到这一目标,政府的财政补贴必然是难以为继的,政府当前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贴是有限的。而且,政府的这种有限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如果掌握不当,不仅不能解决农业保险中较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甚至会加重,即形成投保农户与保险机构之间以及保险机构与政府之间双重的道德风险,由此产生的损失最终将由政府承担,政府财政将面临极大的压力。

因此,在政策性制度的基本框架下,必须寻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措施。基于以上的分析,本文创造性地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的一个新的构想--基于农商合作的“联合体”模式,以有效地避免以上提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不足。

二、基于农商合作的“联合体”模式的构想

(一)“联合体”模式的基本涵义

本文所提出的“联合体”模式,既不是指多家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共保体”模式,也不是指类似于日本、法国等国家的合作保险模式,而是指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框架内,将农村基于农户合作的各种经济合作组织,包括生产合作社、行业协会等与商业保险公司组成“股份制联合体”的一种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首先,政府根据农村不同地区的生产特点和区域差别按照农户自愿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农户归人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次,在政府主导下,这种合作经济组织与商业保险公司建立由商业保险公司控股、合作经济组织参股的“股份制联合体”;第三,在具体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时,政府除了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支持以外,对农户的保费补贴等措施不再直接面向广大分散的农户,而是面向农户所在的合作经济组织,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对象也不再是单个的农户,而是以合作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承保。

(二)基于农商合作的“联合体”模式成立的基本依据和主要做法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不同的产业规模需要不同的组织机构与之相配。我国农村具有深厚的互助合作传统,这种“联合体”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在我国广大农村有着天然的基础和适应性。接下来,本文将从当前农业保险“市场”三个层次的行为主体的角度出发,深入、详细地分析这种“联合体”模式之所以能比较好地适应我国当前农村实际情况的主要原因以及这种模式在实际操作中的主要做法。

1.农户方面。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这种不足一方面体现在由于收入相对低下农户买不起昂贵的农业保险产品,另一方面体现在由于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预期收益不高和农业保险本身的准公共产品性质使得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大都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产品。(1)从解决农户参保意愿的角度来说,加入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当前家庭联产承包体制下提高自身市场经济地位的一种有效途径。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形势要求下,农村中的社会化服务对一般农户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联合体”模式要求,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农户要取得各种农村社会化服务,必须加入当地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以资金参股的方式参与并分享商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果,股金由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以当地农户的一般平均收入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为基础以一定的比例收取,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当然个别农户要提高自身的保障水平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农业保险的购买;另一方面,合作经济组织派遣代表到商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部门共同参与并监督农业保险的决策运行。在这种体制下,分散的农户基于自身总体收益(无论是农业还是非农业收入都与合作经济组织发生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的动机考虑,是愿意拿出一部分的钱来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的。而且,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都彼此熟悉,农户将钱放在合作经济组织内是比较放心的。(2)从解决农户购买力的角度来说,本来相对于价格昂贵的农业保险产品,小规模经营的一般农户是难以承受的,但由于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的建立,单个农户只需要出少部分的钱就可以以团体保险的方式购买农业保险产品,而且政府部门的保费补贴也进一步减轻了农户的投保负担。

第7篇: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彩票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著的效率优势,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8篇: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正如在现代保险制度体系中.一般可概括为商业性金融保险与政策性金融保险两大相互对称、平行、并列和补充的金融保险中介那样.在农业保险领域也应该包括农业商业性保险与农业政策性保险两类性质不同的基本险别鉴于农业保险所特有的、尤其是在制度初创时期的高赔付、低收益的运作情况.商业性保险一般不愿或无力承保,所以,农业保险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专门机构承担、主责和先期介入,一般是指农业政策性保险或政策性农业保险,而且主要是指狭义的、具有高风险与高赔付率并存特性的经济政策性农业保险(与社会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对应).即针对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两业保险。这种狭义的农业保险应该成为农业保险的主体和政府支持的重点险种,也是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的主要内容。

根据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实证研究.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缺位及其专门经营机构缺失的情况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该义不容辞地率先承担农业保险这项政策性业务.尽快建立起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分工与合作经营机制。

一、政府介入与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功能作用的实证分析

在我国广大农村.只有同时存在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农业保险制度才是完善和协调的。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国内外的实践中.都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去承保和经营农业保险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性、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赔付、低收益甚至负收益、以及农业保险中长期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性,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在这种条件下,这部分保险资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赢利的险别或险种,或向其他产业部门转移,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我们可以运用供求曲线分析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民自愿投保而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严格按市场规则经营农业保险出现不断萎缩是必然的如图所示,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不仅受到支付能力的约束.而且受农业本身和农业保险预期收益的约束,加之农民一般不是风险回避者这一特点,因此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需求曲线是D。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其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平均利润,所确定的供给曲线是S.在这种条件下两条曲线不可能相交。当政府愿意为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使得农民实际支付的保费降低,需求曲线将向右上方移动到D’.此时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可能会相交于E点.成交数量为QE。政府如果给保险公司补贴经营管理费、减免相关税负.供给曲线将向右下方平行移动到S’.此时需求供给曲线可能会相交于A点,成交数量为QA

因此.农业保险如果没有政府的介入和支持而走商业化的道路难以成功.这是全世界农业保险界经过多年实践普遍认可的理论.也是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业保险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于1982年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但随着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特别是保险公司开始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变后,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而且由于风险大、经营成本高、投保率低和赔付率高,导致经营者持续性收不抵支.农业保险长期亏损.各家保险公司相继取消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据统计.2004年农险保费收入仅3.96亿元.与历史最高峰相比.萎缩了一半 1982~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1985年至2004年间,只有两年微利.18年亏损。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处于低水平的发展初级阶段.表现为“三高三低”,即高风险、高亏损、高需求和低覆盖率、低供给、低投保率。为此,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实际.我国应该主要采取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在政府成立专门保险机构或职能部门负责农业保险经营.实施政府政策支持的同时.努力发挥商业性保险运作的市场配置作用,降低财政负担,逐步建立起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并存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

二、重构有中国特色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机制

关于农业保险经营与发展的模式.国外一般有六种模式: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主办、政府成立公司经营;政府补贴、社会组织经营:政府和金融机构主办、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自愿互助合作经营:以及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商业性经营等发展模式。国内在推进农业保险制度试点中.也可概括为五种模式:政府扶持、商业保险公司农险政策性业务;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成立互助保险经营机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成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等经营模式。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建立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分工与合作经营机制;同时,以独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基础,以强制性保险为主要手段.构建以政府政策支持为主要保障方式的农业保险制度。

一方面.从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相互协调发展的角度.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和农业政策性保险应充分发挥其首倡诱导基础上的虹吸与扩张性功能的理论要求.以及世界各国农业保险通过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业务的发展趋势.我国应该建立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这不仅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农业政策性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的资源.实现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机结合,确保政府意图目标的真实实现.还能够减少政府财政支出,避免新机构设立的膨胀和过高的交易成本和经营成本,有利于农发行通过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农业政策性贷款的有机融合,扩大其业务职能范围,更好地发挥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政策的整体效能,尽快填补我国农业再保险领域的空白,并且现实可行,易于操作。当然,也可以委托中国再保险公司或其他有实力有兴趣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一部分农业保险的冉保险业务,但必须明确由农发行经营农业再保险业务的主渠道作用.并承担对商业性再保险的“最后保证人”角色。同样.对于农业保险中风险巨大、商业保险无力承保的险种,农发行也可以主动经营.并由政府以农业巨灾保障基金等形式负担,但也必须明确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业务的主渠道作用

虽然农业保险是难度很大的财产保险业务.但它又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庞大的保险市场和极有分量的业务来源.当狭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市场被各公司基本分割完毕时,农业保险将成为业务竞争的又一个领域。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保险业发展的薄弱环节,保监会已明确将农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并列为未来重点发展的四大领域之一:我国未来保险竞争的主战场也将主要是在农村。所以,从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战略来看.应该积极参与到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领域,而且早进入、早主动、早受益。当然.这也与政府有相应的激励和支持政策,以及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的互补性配合密不可分。从而建立起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既有分工又相互合作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的整体效能.实现政策性业务的市场化运作、政策性扶持和多元化经营。

第9篇: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商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

一、背景

根据我国2010年11月1日进行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全国总人口为1370536875人。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13.26%,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占8.87%。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

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表示,中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说明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巨大改善,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

我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提高劳动者的福利水平,解决城镇职工养老的后顾之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它本身无法克服的缺陷。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问题的严重性日益显露,社会养老保险的负担也越来越重,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急需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来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缺陷,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多层次体系的建立。

二、商业养老保险及社会养老保险概述

1、商业养老保险的含义及特点

所谓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社会养老保险含义及特点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根据人民的体质和劳动力资源情况,规定一个年龄界限,当劳动者达到这个年龄界限时作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一般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常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三、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商业养老保险具有营利性,而社会养老保险不具有该性质,但是它们都是在被保险人受到损害的时候为其提供经济补偿,以保障其生活正常进行,进一步维护社会经济稳定持续的发展; 此外,二者都需要建立保险基金,都要在相似的原则和技术下被运作,实现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最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处理的都是纯粹风险,是不可预知和不期望发生的偶然风险。

近年来,我国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也要求商业保险的参与,以给我们较高收入阶层更加灵活充足的保险保障。因此,社会保险运用商业化的管理手段必然提高效率,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而商业保险在充分发展积累之后,也必然走向低收入阶层开拓市场,进一步显示出保险的社会性特征。

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1、缓解养老保险的隐形债务

隐形债务是在现收现付筹资模式加之人口老龄化国情下产生的难题。现收现付的实质是劳动者收入的代际转移。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是人口老龄化加剧,生产性人口与退休人口比例严重失调,使得在职劳动者需要供养的退休劳动者越来越多,的经济负担日益沉重,现收现付制难以为继。即使提出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但"统账结合"模式仍不能有效填补隐形债务的资金缺口,隐形债务已经严重威胁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就要乐观得多。就 2008 年统计数据来看,我国保险行业原保险保费收入达 9784 亿多元,原保险赔付支出却只有2971 亿元,再除去业务成本,保险公司盈余也应当有上千亿如果由保险公司来经营"统一保单",社会养老保险的隐形债务资金缺口就可以用保险公司的利润予以弥补。在保险经营实务中,用某些险种的盈利来补贴某些险种的亏损的情况也十分常见,因为必要的亏损型险种能够带动那些盈利能力较强的业务,反过来增加利润。

2、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

现阶段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过低,治理分散,限制了劳动力的流动和共济功能。一方面,地区与地区之间保险基金统筹能力和负担都不均衡,经济实力较弱、财政困难的地方足额发放养老金较为困难; 而经济发达的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较多。另一方面,省级以下的统筹层次会造成流动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在跨省转移、接续方面存在着政策,使得大部分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侵害。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的功能,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难题。

首先,由保险公司经营"统一保单"的模式已经极大地提高了省级统筹的速度和力度。再加上保险公司内部建立的先进的信息通信机制,全省各地的经营状况都能够被各省分公司全面掌握。最后,由于商业化的保险经营不涉及被保险人户籍问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十分简便,被保险人的权利也能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3、促进商业保险的全面发展

如果保险公司着手经营社会养老保险,必然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极大地提升行业竞争力,甚至能够从激烈的价格战中解脱出来。与此同时,社会养老保险的办理如果转移到保险公司,那将意味着保险公司的潜在客户急剧增加,不仅给保险公司的展业带来极大方便,节约一笔不小的营业成本,而且又能够迅速增加其业务量和营业收入。最重要的是,社会公众在办理社会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可以借助这个机会宣传自身,纠正人们对商业保险的片面、错误的认知,通过潜移默化逐渐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为中国保险业的全面起飞铺下道路。

五、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事业,加快建立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1、规范市场经营,促进商业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大特色。公开、公平的竞争,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2、强化社会化服务与管理,为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提供必要的基础与条件。商业养老保险是一项涉及社会千家万户的事业,辐射面广,业务管理要求高,这决定了必须提高社会化服务与管理程度。

3、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政府要予以重视和支持。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加快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仍离不开政府的强有力的支持,尤其在市场经济尚未成熟的今天,显得更为重要。当然,这种重视与支持更多和更重要的还是反映在宏观上的指导与支持。

六、结束语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缺陷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人们已经从强调二者之间的区别过渡到寻找二者的共性。特别是近年来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集中凸显了商业养老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是,商业养老保险不应该仅作为提供较高层次养老保险的一种手段,而应该在各个层次中都找到一些契合点,发挥好商业保险特有的优势,在为发展社会保险服务的同时,也从中抓住自身的发展机会,快速成长。

参考文献:

[1]王文军.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事业 建立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浙江金融, 1997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