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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的资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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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的资料

第1篇:关于台湾的资料范文

但是也有很多台湾学者支持CSSTA,认为协议的签署对台湾的重要性远优于大陆。林建甫认为CSSTA能推动两岸金融合作,有利于促进产业的互补竞争和推动台湾经济转型。黄智辉认为CSSTA可促进两岸服务业相互投资及贸易,扩大ECFA效益,为两岸带来长期正面的经济福祉。此外,台湾农委会国际处认为陆资进入台湾投资农产运销及物流相关行业,将有助益台湾农产品销售,对提高农民的收益将有帮助。

本文将从CSSTA的条款内容进行剖析,从而说明CSSTA是推动两岸深化经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CSSTA的主要内容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海峡两岸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第四条所签署的服务贸易协定。2013年6月21日,两岸两会在中国大陆上海市举行第九次高层会谈并签署该协议,也向外界公布了开放清单。

CSSTA包含文本和两个附件。文本包括序言和4章24条;两个附件为: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根据CSSTA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双方开放承诺共144条,涉及100多个服务行业,范围涵盖了商业、通讯、建筑、分销、环境、健康和社会、旅游、娱乐文化和体育、运输、金融等。其中大陆方面开放承诺80条(非金融领域开放承诺65条,金融领域15条),是在大陆加入WTO承诺基础上的进一步开放;台湾方面开放承诺64条(非金融领域开放承诺55条,金融领域9条),是在台湾开放陆资入岛基础上的进一步开放。

CSSTA与其他类似贸易协定相比--如大陆与香港签订的 CEPA,开放水平更高、涵盖面更广。

二、CSSTA的核心竞争力

笔者通过对CSSTA与CEPA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发现CSSTA在承诺表内容、服务提供者规定和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较CEPA都有重大优惠。下文将进行详细比较分析。

1.开放承诺范围更广、程度更深

在非金融服务行业,大陆对香港开放承诺一般仅限于“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然而对于台湾,大陆在许多非金融服务行业都允许其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者是独资企业。这些行业包括:建筑物清洁服务,摄影服务,印刷及其辅助服务,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笔译和口译服务,录像、录音的分销服务,建筑和相关的工程服务,批发服务,零售服务,环境服务,医院服务,文娱服务,体育和其他娱乐服务,航空运输销售服务,公路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商标服务等。

在金融服务行业,大陆对台开放承诺也有重大突破。在银行服务部门,CSSTA规定,“大陆的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可以投资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产品。符合条件的台湾的银行可以按照现行规定申请在大陆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台湾的银行在福建省设立的分行可以参照大陆关于申请设立支行的规定提出在福建省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两岸银行业进行相关股权投资合作。”在证券、期货服务部门,CSSTA规定“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台资证券公司与大陆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大陆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期货中介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大陆申请设立合资期货公司。”

从比较中不难发现,在上述非金融服务行业,CSSTA允许台湾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甚至是独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这一举措会显著加深大陆市场的开放深度。台湾的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远远领先于大陆的,尤其在以版税及许可证服务贸易为代表的高端服务贸易部门、医疗卫生等社会服务部门。凭借其强大的竞争力,不难在大陆做大做强。因此允许台湾企业进入服务业,无疑是对台湾非常利好的条款。在金融服务行业,从只允许香港银行接收居民存款,到允许大陆的商业银行投资台湾金融产品,是一个质的转变。若是实行该条款,台湾可以较容易地获得、利用大陆的大量资金,从而进行金融活动。此外,大陆向台湾开放了证券、期货等金融服务部门,无疑是向实现金融自由化迈出了一大步。

2.关于服务提供者的规定更宽松、审查更快捷

CSSTA关于服务贸易提供者的规定一共有六项。该规定将服务提供者分为“一方自然人”和“一方法人”。

对于“一方自然人”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仅要求提供两岸任一方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必要资料。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委托机构认为符合规定,即可核发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而对于“一方法人”的审核,主要针对其从业资质是否有效。在规定的第二项中提到,一方法人服务提供者应满足“在该方从事与拟在另一方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相同的商业经营持续三年以上”。此外,对于从事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证券期货及其相关服务、保险及其相关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满足的持续经营时间为五年。在申请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时,一方法人服务提供者需要提供:注册登记证明副本,最近三年或五年的完税证明副本和财务报表,拥有或租用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或其副本,其他证明提供服务性质和范围的文件或其副本,以及其他必要文件、资料。经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委托机构认为符合规定后,即可核发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通过与CEPA的规定进行比较,CSSTA对服务提供者的规定更宽松,对服务提供者的审查要求更少。CSSTA较CEPA减少了以下规定:雇佣员工中两地服务提供者所占比重;两地服务提供者需要取得其负责人作出的法定声明;服务提供者需要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书;服务提供者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并且以上资料要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

综上所述,CSSTA减少了服务提供者需准备的文件和资料,简化了对服务提供者的审查流程,同时减少了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委托机构的审核工作。因此不仅减少了两岸相关机构的行政工作量,提高了行政审核效率,还降低了台湾服务提供者进入大陆市场的门槛,有效、直接地为其提供便利和优惠。此外,也有利于实现两岸人才的有效交流、沟通,实现互助互补。最后,由于服务贸易的主要载体是服务提供者,因此实现服务提供者的便捷、迅速流通,是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要途径。

3.可援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

CEPA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只有第十九条第三款第2、3项规定:由联合指导委员会解释《安排》的规定,解决《安排》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该条款对委员会职能及职责范围规定模糊不清,并且也没有规定“《安排》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的范围。

ECFA 中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第十条规定:“一、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应由双方透过协商解决,或由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虽然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略显笼统和抽象,但是相比于CEPA的规定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和进步。

另一方面,由于两个协议都缺乏详实具体的争端解决机制,而区域贸易协定与WTO规则是兼容、互补的,则可以考虑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协议的适用性。首先,对于大陆和香港签订的CEPA,由于签订双方属于同一个主权国家,因此CEPA的法律本质只能属于是地区性的自由贸易协定,所以CEPA不能适用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其次,对于大陆和台湾签订的ECFA,虽然两岸对于主权政治问题的争议一直没能解决,但ECFA是两岸为了加深经济合作、淡化政治矛盾而签署的协议。大陆和台湾属于不同的关税区,并且都是WTO的成员,因此理论上ECFA适用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ECFA和CEPA目前都缺乏具体的争端解决机制,但未来必定需要构建合理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当前状况下,ECFA适用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无疑能为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端提供解决依据。两岸在执行服贸协议时,若产生争端,则暂时可以依靠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协调矛盾,解决短期矛盾;并同时赢得充裕的时间来构建ECFA的争端解决机制,从而解决长期矛盾,维护两岸经贸的稳定、有序合作。

第2篇:关于台湾的资料范文

对此,正在发行的海富通大中华精选QDII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杨铭表示,投资者可借道国内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的QDII,投资中国台湾的优势产业即高科技产业,便捷分享其成长硕果。

掘金岛内优势行业,专享中国台湾高科硕果

在我国台湾市场上,走俏的多是电子类、面板类、科技类股票。关于未来这类股票的投资潜力,杨铭表示:“明年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的经济增长将维持一个比较高的位置,甚至还会加速。而中国台湾作为一个出口导向型的经济体,其对欧美市场经济的改善最为敏感,所以,短期之内我们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科技股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对象。而且在全球流动性相对充裕的背景下,我国台湾的科技类股票受益会更为明显。”

杨铭明确指出中国台湾一些科技行业企业具有指标性的投资地位,他进一步分析道:“未来晶圆代工整体产业需求将维持两位数扩张,中国台湾的龙头企业依然有能力维持其行业中的稳定地位。此外,在终端电子产品方面,中国台湾的主要品牌后续仍有持续制造惊喜及股价刺激的机会。”据Gartner资料显示,2011年,台积电和联电的市场占有率将达到40%及10%以上;而具有十年高速成长的HTC,目前已位居全球智能手机前三甲。

在触摸屏产业方面,杨铭同样表示:“2011年,作为触摸屏双雄的平板电脑和智能手机,将成为成长主力。由于这两大科技产品对触摸屏都有着共同的硬件需求,受近年来市场需求推动,尤其是受Apple产品以及Android手机加入战局的的推动,市场普及加速。预计2011年这两大产品继续保持最快的成长速度,也将是我们最需要持续关注的重要科技产品零组件。”

积极灵活配置,把握回调良机

杨铭认为在“十二五”计划的推动下,未来5年将是中国企业在全球竞争的良好机遇。不过,大中华地区的企业相对于境外成熟市场的其他类型股票,比较容易受到经济周期、产业政策调整、产品发展创新以及管理团队稳定等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因此,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专业人士建议投资者选择较为稳妥且便利的投资通道,投资专业投资管理公司的QDII,发挥其专业投研能力,化解股市波动风险。

第3篇:关于台湾的资料范文

关键词:竞争执法机构 台湾 公平交易委员会 借鉴

纵观世界各国家及地区,竞争执法机构主要有两种模式:司法模式与行政模式。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其竞争执法机构是司法部下的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后者以欧盟为代表,其竞争执法机构是欧盟委员会①。台湾地区的竞争执法机构是属于行政模式的公平交易委员会,且是单一执法机构的一元模式。以下将就该机构成立的背景、职权与地位、组成部门进行简要介绍。

一、 公平交易委员会成立背景

台湾地区于1991年2月4日颁布"公平交易法",1992年1月13日颁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组织条例",同年1月27日公平交易委员会依照前组织条例正是成立,2月1日公平交易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就任,2月4日"公平交易法"生效实施,自此公平交易委员成为台湾地区的竞争执法机构。从1992年至今,台湾地区已经历经八届公平交易委员会,现任主任委员是吴秀明博士。

二、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职权与地位

公平交易委员会成立于1992年1月27日,隶属于"行政院",为台湾地区竞争政策与公平交易法的主管机构,依法主管拟定公平交易政策及法规,以及调查处理事业(经营者)各种妨碍竞争的行为,包括独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结合(经营者集中)及联合(垄断协议)等限制竞争行为及不公平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公平交易法"规定,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关于公平交易政策及法规的拟定事项;(2)关于审议"公平交易法"有关公平交易事项;(3)关于事业活动及经济情况的调查事项;(4)对于违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的调查、处分事项;(5)关于公平交易之其他事项。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职权是比较全面的,既包括立法层面的政策、法规的拟定,也包括执法层面的案件调查、审理、处分等具体操作事项,集"检察官"与"法官"的职能与一身,是典型的行政模式。

"公平交易法"第28条规定:公平交易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处理有关公平交易案件所为之处分,得以委员会名义行之。由此可以看出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独立性,公平交易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干预,即使其隶属于"行政院","行政院"亦无权干预公平交易委员会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裁决等事项,而且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成员必须超出党派之外,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党政活动的影响。权威性,其权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委员会的运作采合议制,由于"公平交易法"是一部法理颇高的财经法规,为能充分考量、融合各方意见,使相关案件的处理均能符合立法的要求,公平交易委员会采合议制。(2)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会议的人员产生上,委员会议由七名委员组成,均为专任,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一人为副主任委员,七位委员均由"行政院"院长提名,经"立法院"任命,从其人员产生程序的严格性可见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权威之高(3)委员会议委员的知识背景,由于竞争性问题一般都是较为复杂的案件,其往往涉及法律、经济等专业性知识,所以其委员的任用要求应具备法律、经济、财税、会计或管理等相关学识及经验,如第八届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吴秀明是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学士,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其组成人员知识的专业性,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执法机构执法行为的权威性。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台湾地区的竞争执法机构--公平交易委员会,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与独立性,这对有效实施"公平交易法"、维护台湾地区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加之其一元的行政执法模式,也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三、公平交易委员会的部门组成

公平交易委员会由委员会议及其下设的10个处、室组成,10个处、室中包括5个业务处和5个行政支援单位,以下分别介绍。

(一)委员会议

委员会议是公平交易委员会最高的决策机关,由七名委员组成,均为专任,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一人为副主任委员,七位委员均由"行政院"院长提名,经"立法院"任命 。

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公平交易及多层次传销管理政策之审议。2、公平交易及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规之审议。3、执行公平交易法及多层次传销管理法施政计划之审核。4、执行公平交易法及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之公告案、许可案及处分案之审核。5、委员提案之审议。6、其他依法应由委员会议决议事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作为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关,委员会议主要负责的是与公平交易相关的政策、法规、提案的审议,以及具体职能部门查处案件的公告、许可、处分等具体事项的审核。

(二)业务处

1综合规划处

综合规划处主要负责以下事项:(1)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施政规划、管制考核、政策研究之研拟、协调及推动。(2)公平交易委员会执法人员培训之规划及执行。(3)公平交易政策之国际交流及合作。(3)公平交易委员会出版品之编辑、出版及管理。(4)公平交易法专业资料之搜集、建置、及查询服务。(5)公平交易政策与法令宣导之规划及推动。(6)其他有关公平交易综合规划事项。综合规程处作为公平交易委员会的一个处,但是并不负责具体案件的查处,其主要负责的是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综合规划事项,主要包括:宏观规划、部门协调、国际交流、人员培训、政策宣传、图书出版等事项。

2服务业竞争处

服务业竞争处主要负责下列事项关于独占、结合及联合行为、限制转售价格、限制竞争或妨碍公平竞争之虞行为、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1)工商服务业,社会服务业及个人服务业。(2)商业、运输、仓储及通信业。(3)金融、保险及不动产业。(3)农、林、渔、牧业。服务竞争处主要负责的是涉及服务业及农林渔牧业的公平交易案件的调查处理事项。

3制造业竞争处

制造业竞争处主要负责下列事项关于独占、结合及联合行为、限制转售价格、限制竞争或妨碍公平竞争之虞行为、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1)食品制造业、纺织业、化学制品制造业及塑料制品制造业。(2)金属制品制造业、电子产品制造业、运输工具制造业及其他制造业。(3)矿业、土石采取业、营造业及水电燃气业。(3)其他相关或不能归类之行业。

4公平竞争处

公平竞争处主要负责不公平行为案件的调查及处理,主要包括:1、事业仿冒行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表征及广告行为之调查处理。2、损害他人营业信誉行为及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示公平行为之调查处理。3、多次传销事业之报备、管理及不当多层次传销行为之调查处理。公平竞争处负责查处的行为,相当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行为,即不正当竞争行为。

5法律事务处

法律事务处主要负责以下事项:(1)公平交易法规之研拟及修订。(2)公平交易法之咨询。(3)公平交易法制问题之研究。(4)违反公平交易法罚金执行之处理。(5)公平交易法刑事违法案件之移送。(6)公平交易法行政救济之处理。(7)国内外公平交易法规资料之搜集及研究。

由以上材料我们分析出,作为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核心,委员会议下的5个业务处,有3个处室是负责具体案件的调查处理:服务业竞争处、制造业竞争处、公平竞争处。而这三个处室按照其查处案件的性质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查处限制竞争案件的处室:包括服务业竞争处、制造业竞争处,这两个处室主要是按照案件涉及的行业性质划分的;二是查处不公平竞争案件的处室:公平竞争处。除此之外,业务处还设置综合规划处和法律事务处两个处室,两者负责的事务上有一定的重合性,如在资料的搜集方面,当然二者的侧重点有明显不同,前者主要负责的是宏观的规划及推动,后者负责具体的操作。由此可以看出,该五个业务处是各有分工、相互协作,共同推动"公平交易法"的实施。

(三)行政支援单位

行政支援单位不负责具体案件的查处,其职责主要如下:

1资讯及经济分析室:

负责公平交易委员会资讯与经济分析整合服务策略规划及发展,资讯应用环境之规划与管理,与产业调查及经济分析。

2秘书室:

负责议事、文书、印信、出纳、庶务、公共关系及不属于各处、室事项。

3人事室:

依法负责人事管理事项。

4政风室:

依法负责政风事项。

5主计室:

依法掌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该5个行政支援单位虽然不负责具体案件的查处,但是他们对于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有效运行也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资讯及经济分析室,因为竞争性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产业经济问题,在案件的处理上经济分析就起着一个决定性作用,经济分析的结果对案件的最终处理有着关键性的影响。

(四)其他组成部门

1竞争政策及研究中心

该中心于1997年1月27日成立,其设立的构想源于1995年,时任"行政院长"连战先生提示:"公平会应尽快筹备建设竞争政策资料及研究中心,提供各界竞争政策专业资讯之咨询服务,并全面开放于产业与学术界使用,帮助产业界规划合乎公平法精神的营运策略,鼓励学术界就特定问题深入研究,各相关部门并应给予必要之援助。"该中心力争成为竞争政策及竞争法资料搜集与提供研究的专业中心,对外开放以充分发挥资源共享的实益。现已建立APEC竞争法与竞争政策资料库。

2南区中心

公平交易委员会是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及竞争政策的主管机构,主要负责执行公平交易法相关业务。成立迄今,受理涉及公平交易法案件逐年大幅增加,且其中有将近40%案件分布在中南部地区,需就近及时处理,囿于公平交易委员会目前仅有台北一处办公地点之限制,仅能就现有资源,为民众提供最大效益的服务。

鉴于公平交易委员会所办理各项公平交易法业务,如行政调查、法令宣导、便民服务等作为,不仅与北部地区民众有关,对地处南部地区的事业与民众同样息息相关。为促进台湾地区南北区域平衡发展,及时掌握地区性产业动态,就近、及时解决民众问题,以落实行政单一窗口化作业、提升服务品质及执行公平交易效能,于是于1999年12月起派员进驻"行政院"南部联合服务中心设置服务窗口。依据"行政院"南部联合服务中心设置要点规定,属该中心任务编组单位,分组名称为"公平交易组"。

四、公平交易委员的人员组成

截至2014年6月30日实际职员总数为216人②。

对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职员做一下分析:

1、依学历统计分析:

.研究所以上占48%

.学士学位占43%

.专科程度占7%

.高中(职)占2%

研究所以上占近一半。

2、依年龄统计分析

.29岁以下占 9%

.30至39岁占 22%

.40至49岁占 41%

.50岁以上占 28%

(平均年年龄43.1岁)

3.依专业背景统计分析

.法律 59人占 27.80%

.经济 43人占 20.3%

.其它 110人占51.9%

(资讯、统计、公共行政...等)

从以上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如下特点:1、高学历,学士以上学历占91%,其中研究所以上学历占一半以上;2、年轻化,平均年龄43.1岁,且老中青分布均匀:50岁以上占28%,40至49岁占41%,39岁以下占31%,形成了以中青年为主导的老中青相结合的执法队伍;3、专业化,法律、经济专业占48.1%,近50%。高学历、年轻化、专业化的队伍建设,符合竞争执法的需要:因为"公平法是一部法理颇高的财经法律",它的理论基础不仅仅在法学,且与经济学理论息息相关;公平交易案件往往也是较为复杂的,一是案件性质的复杂: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经济问题,二是被调查对象的复杂,公平交易案件涉及的往往都是大型或超大型企业,政商关系错综复杂,尤其是限制竞争的案件。这些复杂性问题需要一支学历高、专业化、年轻化的队伍去攻坚克难,充分考量、融合各方意见,使案件的处理能够符合立法的要求,符合法理基础、符合经济发展规律。

五、评价与借鉴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好的法律只有被有效实施,才能实现其价值,否则即使不是一纸空文,其作用也将大打折扣。竞争法的有效实施依赖于科学设置的执法机构、需要合理安排的执法人员,如此,竞争法才能有效运行,才能实现其维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的价值。从理论上来说,台湾地区在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③上符合竞争执法的需要。

1、机构设置

台湾地区的竞争执法机构公平交易委员会,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竞争执法机构需要独立性,是因为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行政机构,而且一个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机构,其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构的干涉。虽然其隶属于"行政院",但是"行政院"亦无权干预公平交易委员会对案件的调查处理。竞争执法机构需要权威性,是因为竞争法是对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需要非常谨慎的实施,否则将对整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运行产生不良影响;另外竞争法案件的复杂性,其调查对象的特殊性都需要一个权威性机构。

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委员会不仅仅对具体案件进行处理,而且在竞争法学的研究上亦做出不懈努力,提供了一个共享、开放、丰富的竞争法研究平台--竞争政策及研究中心。竞争中心通过有系统且持续性的运作,完整地搜集与竞争政策及竞争法相关的图书、期刊及文件资料,成为公平交易法的专业资料中心,借以吸引学术界及产业界利用馆藏资料进行研究,促进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的发展。该中心同时加强国际交流,现已经建立APEC竞争法与竞争政策资料库。

2、人员配置

公平交易委员会在人员配置上最大特点即是专业性,这是符合公平交易执法的要求的。公平交易案件的查处需要法律专业和经济专业人士的通力合作,如此,案件的处理才能符合立法目的、法理基础、经济规律。

3、思考与借鉴

反观我国大陆地区竞争执法机构的设置,三龙治水的局面④必须调整,我们亟需建立一个独立、权威、专业的竞争执法机构。

注释:

①王晓晔:《关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几个问题》,载《东岳论丛》,2007年1月。

②该部分数据来源于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官网,http://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List.aspx?uid=7 ,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7月16日。

③人员安排实际上是机构设置的一个方面,但是鉴于竞争执法的专业性,我将人员安排作为一个独立问题。

第4篇:关于台湾的资料范文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自决权;人格权

中图分类号:D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5)11―0127―03

一、台湾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务部于1985年底成立资讯法律问题研究小组,开始研究制定个人信息的保护法,最终在1995年8月制定公布《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是当时台湾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规范。2010年4月27日,我国台湾地区出台了《个人资料保护法》取代之前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来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行全方位的保护。此外,在理论方面,台湾地区长期以来也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障进行了理论实践,个人信息保护权利经历了从仅为私法上权利发展到不仅是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的过程。

二、台湾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特点

(一)采取统一立法模式

台湾地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是采用统一立法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之一在于,使法律适用上有了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致使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案例时不至于摸不着头脑,再加上其他部门法中的相关具体规定,使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加全面。

(二)扩大个人信息范围

1.扩大“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

我国台湾地区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经过2010年的修改后,颁行了《个人资料保护法》,其中将“个人信息”定义为――“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之数据”。相较于之前的法规,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所涵盖的范围扩大了。

2.增设“敏感信息”的保护范围

我国台湾地区的现行《个人资料保护法》借鉴欧盟各国的经验,增列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这5种个人信息为敏感信息,并规定除非行为符合法定情形,否则不得对其5种敏感信息进行搜集、处理或利用。依据法律具体规定,上述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一是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二是该搜集、处理或利用的行为须为公务机关执行法定职务或非公务机关履行法定义务所必要为之的,且有适当的安全维护措施;三是搜集、处理或利用的敏感信息为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四是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医疗、卫生或犯罪预防的目的,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经一定程序所搜集、处理或利用的敏感信息。

但是,对于我国台湾地区的此立法规定可以提出两个问题:

(1)现行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将敏感性信息仅列出5种,是否说明其他未列入其中的个人信息即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敏感信息。专门将一些个人信息列入敏感信息之中,主要的原因不外乎是使法律有了明确规定,对于某些个人信息的使用增强保护,但是,这也恰恰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增加了困难。一些未被明确列出的个人信息在现实中也是极可能遭受侵害的,而因无法律明确规定,则会大大增加法律模糊,为这些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阻力。

(2)上述的4种法定情形均未包括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而依据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概念以及《个人资料保护法》的制定目的,任何有关个人信息的处理、使用及利用等行为必须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这实际上可以说是对个人信息自决权地位的轻视,而这恰恰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最致命的弱点。

(三)确定个人信息自决权

台湾地区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立法制度方面,虽然专门制定了《个人资料保护法》,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而理论方面,台湾地区的学者对此做了许多研究。

个人信息权即为公民保障个人信息所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民事权利体系而言,它既具有财产权的性质,也属于人格权的范畴。而在学界,大多数的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权更多地体现着人格权的属性。主要原因在于,个人信息权严格来说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而物权与债权属于财产权体系的两大支柱,因而个人信息权很难被归于财产权的范畴之中。也有人提出,个人信息权可以说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但是“无形”本身就代表着不确定性,个人信息权应是确定的。此外,每个人的财产状况是不同的,若将个人信息权归于财产权体系中,则必定会采取区别对待,忽略平等权,而法律对于每个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平等对待,公民的人格权即应平等对待。因此,大部分学者称之为“信息自决权”。

“信息自决权”这一概念起源于德国,在德国法中,信息自决权是指“个人依照法律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并决定是否被收集和利用的权利”。

我国台湾地区在法律上将个人信息称为“个人资料”,台湾学者李震山认为,“资讯自决权,系指每个人基本上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将其个人资料交付与供利用”。并进一步解释其涵义价值为,“惟有每个人能充分掌握自己的资料,从资料收集、储存、利用、传递、阅览、更正、销毁的各个进程中,都允许个人以自我决定权为理由全程参与,除非此举危及重大公益,该项权利方得以法律或本与法律限制之,若非如此,人无自我、无人格、无尊严,所见之处皆是群我、他律为中心,将是一个不可想象的不安且无内心世界的社会”。

(四)注重事后救济机制

法律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有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种机制。事前解决机制是在社会事件发生之前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事中解决机制是在社会事件进行过程中起监督作用的法律规定,事后解决机制则是指在问题发生之后而采取的例如诉讼、调解等处置问题的解决办法。

我国台湾地区没有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管理机构,而是制定了其他更为灵活有效的事后解决制度替代专门的独立管理机构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这主要是由我国台湾地区的社会发展现状决定的,具体原因在于:地区的非公共部门较多,相对于公共部门的相关立法,对于非公共部门的法律规定并不是面面俱到,更多的是保障其法定的自由活动,而若设置了专门的个人信息管理机构,就会给许多领域设置管理权限,从而大幅度地限制了非公共部门的自由活动,这实与我国台湾地区的现代行政改革和放松管制的潮流相悖。因此,我国台湾地区设立了多层次的事后救济机制来代替。所谓“多层次”,是指当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非法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正如ADR机制,当事人可以就此进行和解或调解、申请调解或仲裁、提讼等多层次的事后纠纷解决机制,以进行权利救济。

(五)增设团体诉讼救济,强化行业协会监管

1.增设团体诉讼救济

在台湾地区,其更加强调的是民间社会团体的参与力量,鼓励民间团体诉讼,给予了团体公益诉讼更多保障。在个人信息非法侵害的事件中,一般而言利益受损的民众有很多,因而,为鼓励更多民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地利用公益团体机制,现行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制定法条以鼓励民间团体诉讼。

2.强化行业协会监管

台湾地区没有设立单独的个人信息管理机构,注重各企业行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发展。但任何自由都需要适当的监督,因此在台湾地区设立了“个人资料保护协会”以监管公民个人信息,属于社团法人,没有法定权利。该协会主要是用以促进信息服务行业的自律以及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接受个人或团体相关信息受到不当侵犯的案件申诉,监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实际实施与执行等。

三、我国大陆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的借鉴

(一)构建合理的法律制度,采取统一立法模式

由上述看来,台湾地区的统一立法模式对于大陆地区的法制建设是具有借鉴意义的。自古以来,我国大陆地区就崇尚以简制胜,因此,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实践而言,适用于制定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中包括总体适用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内容、分别对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进行具体的规定等。此外,允许地方及相关部门制定符合具体实际情况的行政规章,但是不能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冲突,以此实现普遍与特殊相结合。近期,我国大陆地区也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提上了议案。

(二)合理规范保护客体范围,扩大个人信息范围

1.“个人信息”

我国台湾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个人信息”的规定范围都是十分广泛的,基本是适用“概括+列举”的方式。且我国台湾地区将“个人信息”的主体界定为“自然人”,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的一个概念,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笔者认为,用“自然人”这一概念是更为贴切的。虽然我国台湾地区的《个人资料保护法》所保护的“个人信息自决权”限于有生命的自然人,因为权利的存在是以人格权为基础的,但是“自然人”的信息是指所有人的信息,包括活着的和未活着的。自然人死亡后,权利人格主体不复存在,会发生权利主体的自然移转,这样已故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会转由继承人享有自决权。虽然已故自然人不会享有个人信息自决权,但是其个人信息仍是予以保护的,所以,我国大陆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自然人”这一概念的客体范围更为恰当。

2.敏感信息

我国台湾地区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增设了“敏感信息”,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仅将“敏感信息”限定为5种实则是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阻力,其余未列入的信息的保护缺少必要的保障。此外,在法条中也未明确规定任何有关个人信息的处理、使用及利用等行为必须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基于此,我国大陆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需要对“敏感信息”做出法律规定,笔者建议将“敏感信息”界定为与信息所有人存有心理或生理等方面的重大利害关系的个人信息,包括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等。此外,对于此类敏感信息的使用所应符合的法定条件需以“当事人的同意”为首要前提,从而立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三)确立个人信息自决权

我国台湾地区虽然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理论实践方法是较为先进的,但是不足之处在于没有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权作为人格权体系中的一项独立的权利。

笔者认为,所谓个人信息自决权,是指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公民个人对于个人信息的控制、储存、获取、选择与利用。即由公民个人决定自己的信息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法被获取、储存与利用,以及各方面的范围界限是多少的权利,是对公民个人信息在网络信息浪潮中权利的保障,它属于隐私权的一个方面,是公民个人法律人格的体现。权利作为一种法律层面的视角,是发现保障体系漏洞进而完善个人信息法学保护理论的最成熟和最有力的佐证,因而将个人信息自决权设立为一项单独人格权利是十分有必要的。

(四)制定有效的事后救济机制

我国台湾地区没有设立独立的管理机构,而是实行有效、灵活的事后解决机制来替代,这是符合台湾地区的具体社会发展情况的。

依据我国大陆地区具体国情,幅员辽阔、地区及部门行业众多、历史积累等原因,大陆地区的行业自律原则并不是特别发达,适宜设立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否则会出现管理混乱、管理重复或相互推诿的现象。而值得大陆地区借鉴的是台湾地区制定的有效的事后救济机制。当发生侵权事件时,当事人可以先进行调解或仲裁,甚至可以对此提出诉讼,且尤其强调民间团体诉讼,其实在社会中最容易忽视的就是群众的力量。而此法完善了司法救济,对于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行更加实在、有效的保障。

(五)强化监管机构职能

台湾地区也重视行业监管,任何一个机构都不可能完全公正、公平,而是只能达到相对的,是需要监管机构来监督的。笔者建议,在中央和省地区可以直接将个人信息管理机构的监管并入现有的监察部门,无需另设,防止机构庞杂,以此来实现有效的行业监管。

[参考文献]

[1]李飞.台湾“个人资料保护法”的变迁、问题及其启示意义[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2(09).

第5篇:关于台湾的资料范文

随着大陆经济发展与开发重心的转移,台商对大陆投资区域格局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对珠三角地区投资趋缓;长三角的投资的主体地位已经确立;投资逐步向环渤海经济区、成渝地区倾斜。研究台商在大陆投资的区域演变历程,对各地采用正确适当的政策措施吸引台资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关键词】

台商投资;演变历程;结论

一、台商投资大陆的总体情况

据台湾“投审会”的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台商赴大陆投资件数为39572件,累计金额已高达1116.97亿美元。台商在大陆投资的区域分布,受到中央政策及地缘因素的影响,呈现明显的区域特征。1991—2009年,90%以上的投资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2000年达到最高值97.65%;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吸引台资较少,比重不足一成,与东部地区存在较大差距。2010年是台商投资大陆各区域的一个分水岭,台商对东部地区投资比例呈下降趋势,2011年仅为78.89%,较2010年同比下降7.75%。西部地区在吸引台资方面出现新的亮点,2009年台商投资西部地区比重为2.39%,2011年一举达到12.26%,两年增长近10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吸引台商投资呈快速增长态势。

二、台商投资大陆的区域演变历程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台商投资大陆的区域变化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8~1991年),初步发展阶段:福建、广东地区。

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在福建、广东率先展开,以及在地缘上与台湾相近的区位优势,广东、福建地区优先承接了台商的第一波投资热潮。1987年11月,台湾当局有限度的开放台湾居民到大陆探亲,且开放了外汇管制。1988年国务院通过《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该规定鼓励台湾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在大陆进行投资,为台湾对大陆进行直接投资提供了制度保障。据统计,1991年,台商对大陆投资累计总额达到13.9亿美元,其中,福建累计吸引台资5.35亿美元,占38.5%,广东累计吸引台资4.35亿美元,占31.29%,这两省的台资数额就占这个时期台商投资大陆总额的近70%。

第二阶段(1992~2001年),全面发展阶段:由珠三角向长三角地区推进。

台商投资区域由集中在闽粤迅速北上长三角地区。以上海浦东新区为中心,苏州、昆山、宁波为代表的长三角地区,迅速成为台商投资的热点地区。据台湾“投审会”统计,1992~2001年,在核准对大陆的投资案件中,广东为8420件,投资总额68.55亿美元,居第一位;江苏为2891件,投资总额为45.12亿美元,居第二位;上海为3007件,投资总额27.75亿美元,居第三位;福建为3077件,投资总额为17.34亿美元,退居第四位。

这一阶段,以广州、深圳为代表的珠三角地区由于毗陵港澳的区位优势,加之台商在该地区产业配套的需求,在整个九十年代,广东省都是台商投资的重点区域。以上海为代表的长三角地区,在投资总件数和投资总额上紧跟广东地区,呈快速发展态势。而福建作为最早对台湾开放地区,投资比重呈大幅下降趋势,尤其是在2000年,台商对福建的投资却下降到最低水平,比重仅为3.82%。

第三阶段(2002~2009年),快速扩张阶段:长三角地位确立,台商投资呈现北移趋势。

据台湾“投审会”统计,自2002~2009年,长三角投资总额为375.31亿美元;珠三角投资总额为124.94亿美元;环渤海经济区投资总额为31.41亿美元。由此可以看出,在这一轮的投资热潮中,由于大上海辐射能力进一步增强,长三角地区经济整合加快,台商对长三角投资的主体地位已经确立。台商投资大陆的热潮还呈北移的趋势,1992年,台商当年增加投资环渤海经济区总额仅为0.3亿美元,2009年,这一数值达到5.4亿美元,同比增长1700%。

第四阶段(2010年至今),新一轮增长阶段:台资西进,成渝成为新的投资热点。

进入2010年以来,台资企业所在的东部省份相继面临缺电、缺水、缺工、涨薪等方面的压力,而西部地区拥有成本低、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大等优势,因此,西部成为台商产业转移的理想承接地。2010年9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为引导产业转移,国家在财税、金融、投资、土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成都、重庆作为西部重要的中心城市,在资源、技术、人才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因此成渝也成为台资产业转移的理想之地。

三、结论

台商赴大陆投资,主要划分为四个阶段,最初在东部沿海进行布局,随着中国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入,台商投资逐步由东部沿海向中西部地区扩展。扩展原因前期主要受国家政策影响,后期主要是台商根据生产成本及市场考虑,投资区域分布向中西部地区延伸。

参考文献:

[1]段小梅.台商投资大陆的区域特征及未来走向[J].亚太经济,2006(3)

[2]段小梅.台商投资大陆的新趋势及前景展望[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4(1)

[3]段小梅.台商投资大陆规模结构演变分析[J].改革与战略,2006(3)

第6篇:关于台湾的资料范文

自从1995年海外收藏家杨永德先生把他收藏的164件齐白石作品拿到大陆举办拍卖专场以来,从海外回流的中国艺术品的数量就在逐年增加。当然,也有艺术精品如一些官窑瓷器又流向海外。如2001年秋季,台湾收藏家把雍正青花釉里红玉壶春瓶、雍正粉彩过枝桃蝠纹大盘、乾隆缂丝姜晟书八征耄念之宝拿到北京翰海公司拍卖会拍卖,却又被来自台湾的收藏家分别以880万元、605万元、363万元买回去了。但2002年阎立本《孔子弟子像》手卷、宋徽宗的《写生珍禽图》、米芾的《研山铭》等一批高价位文物精品出现在国内拍坛,最终留在了国内。中贸圣佳公司推出的《研山铭》被国家收购,则被视为一个标志,说明海外文物回流的时代的已经到来。2002年因此被业内称为"海外回流年"。

每年在北京古玩城举办的"北京中国古玩艺术博览会",是我国民间古玩举办各类交易活动的一个缩影。在今年9月26日北京古玩城举办的古玩艺博会上,首次出现海外文物商人有规模设摊经营,进行海内外文物交流的现象。此次博览会上,以我国台湾的商户最多。由于受到条件限制,台湾商户主要以经营玉器、瓷器类古玩为主,字画相对少些。所以有人说:由于有大量经营玉器和瓷器的台湾参加,所以今年的古玩博览会几乎成了海内外文物交流的"玉器瓷器专场"。

在人气旺盛的博览会期间,在北京古玩城一层大厅走一圈,你就会感到海外商户带来的无论是瓷器还是玉器大都是明清时期的,较少有高古时期的。博览会结束后的统计也证明了这一点。从英国伦敦赶来的Laurence Paul女士告诉记者,她对此次展卖的结果十分满意,所以明年一定再来。

国内藏家为何青睐明清时期的玉器?集友公司陈明枝先生为此做了分析。他说,由于国内的文物收藏市场刚刚开始,很多收藏家、经营者受经济、文化等各种条件限制,对器物的年代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如瓷器,由于青花的断代已比较清晰,所以国内的青花价格持续走高;不过,由于国内目前对五彩、斗彩等彩色瓷器的断代还比较模糊,所以造成很多藏家对这些瓷器不敢问津。因此,国内这类瓷器的价格与国际相比仍有很大差距。至于玉器,同存在因断代不清使得明清玉器的价格普遍偏高。

陈先生还解释,在台湾,古玩经营者收藏家每个礼拜都会有聚会。大家一起研究祖国内地的出土文物报告,交流收藏心得。但在内地就缺少这样的活动,缺少理论研究,这就使内地藏家在购买艺术品时缺少理性指导。收藏者如果对藏品缺少研究,就只能用外在东西来判断器物的年代和价值。例如,内地两件官窑瓷器,流传有序有背景资料佐证的一件,其价格就比另一件"师出无名"的瓷器高出数十倍。再比如,目前国内玉器经营者通常认为有皮子的白玉更珍贵,这也是由于对玉本身缺乏研究导致的。其实,对玉器的选择最终还是要落在看其是否温润这一本质区别上,其它外在条件终究是次要的。

台湾十方古文物公司蔡淙霖先生,因为每年都要来内地四五次,对大陆藏家的需求掌握得比较清楚。因此这次博览会他带来的明清时期玉器,成交率高达50%。在谈到台湾文物收藏市场与大陆相比有什么不同时,蔡先生表示:一些高档的高古玉器在台湾依然还是很有市场的。相比之下,在国内收藏市场中,中低价位的玉器却比较受欢迎。他发现,祖国内地买家不仅把玉器看成是收藏品,更喜欢佩带、把玩,因此内地3千-1万元的玉器比较受欢迎。在瓷器方面,由于官窑瓷器的价位偏高,国内市场出现的数量也少,所以买家很难见到实物,不熟悉甚至不不认识自然也就不敢买了。他认为,目前内地买家对民窑瓷器比较感兴趣。

第7篇:关于台湾的资料范文

台湾地区眼科名医蔡瑞芳近期宣布,停做激光近视矫正手术。作为台湾激光射近视矫正手术的引进者,蔡瑞芳的“封刀说”,在台湾眼科医界投下重磅炸弹。随即台湾医学会强调,激光手术是种相当安全的手术,风险不到1%。同时,网友高度关注此事,微博“台湾知名眼科医生宣布停做激光近视手术”以超过2万次的转发,居新浪微博热门转发第二位。据悉,中国每年约有150万近视人群接受激光手术。

心理解读:

风险不到1%的说法是否具有说服力?你听后会把自己归于1%的冤大头,还是99%的幸运儿?假如你正想通过手术摘掉难缠的眼镜,关于这则消息铺天盖地的报道是否会影响你的决策?心理学告诉你,形成框架对人们所做的决策有相当大的影响。其中,框架是指对一个选择的一个特定描述。

现在,让我们先做一个实验。要求你想象:自己需要在手术和放射治疗肺癌两者之间做选择。

首先,来看一下这个问题的幸存率框架。

·幸存率框架

手术:在100个做过手术的人中,90个过了术后期还活着,68个在第一年的年底还活着,34个在第五年的年底还活着。

放射治疗:在100个做过放射治疗的人中,所有的人过了治疗期还活着,77个在第一年的年底还活着,22个在第五年的年底还活着。

你选择什么:手术还是放射治疗?

· 死亡率框架

手术:在100个做过手术的人中,10个在手术期间或术后期死亡,32个到了第一年的年底死亡,66个到了第五年的年底死亡。

放射治疗:在100个做过放射治疗的人中,没有一个在治疗期间死亡,23个到了第一年的年底死亡,78个到了第五年的年底死亡。

你选择什么:手术还是放射治疗?

看完了死亡率框架,你是否想要改变你的偏好?实际上,两种框架中的数据是相同的,差别在于每种治疗结果的统计信息,是从幸存率还是死亡率的角度呈现。在前人实验中,分别向两组被试呈现幸存框架和死亡率框架(每组被试阅读一种框架),结果是,接受幸存框架后,只有18%的被试选择放射治疗,但是在接受死亡率框架被试中,这个数字是44%。

第8篇:关于台湾的资料范文

对一个国家来说,外商直接投资(FDI)常是衡量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在美国商业环境风险评估公司BERI做出的投资环境最优50地区评比中,台湾地区名列全球第三,仅次于新加坡与瑞士。台湾在国际投资环境评比得到第三名,却吸引不到外人投资,为什么?台湾《天下》杂志撰文称,投资环境竞争力不等于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评比只能算是一个参考指标,但还必须考虑其他条件,例如政府治理与企业获利率。

根据联合国资料,台湾的FDI净流入金额从2007年之后一路大幅下滑,去年只有2007年的三分之一。而在同一时间,香港增长20%,韩国也增长10%,韩国在BERI的评比中,却落后台湾十名以上。评比与实际表现之间的落差,该如何解释?美国商会执行长吴王小珍直言:“其实我从来没听过任何一个会员讨论这些评比成绩。”台湾要吸引外资青睐的关键,其实不在评比排名。比起低风险,一个地区是否具有未来发展潜力,才是外来投资者最在意的关键。

台湾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龚明鑫指出,台湾是高度成熟的经济体,外汇储存排名全球第四,两岸关系近年也缓和,自然营运风险低。但是以最近崛起的东南亚为例,虽然营运风险比台湾高,但营运成本低、有人口红利、国内市场大,这都是台湾缺乏的优势。台湾的优势,在于过去二三十年蓬勃的中小企业累积出许多技术。台湾要吸引外资,最大的机会不在于低成本劳动力、土地或更为宽松的法规,而在于创造出更高附加价值的潜力。

许多在台湾经营服务业成绩不错的外商,也在台湾企业的协助下,走向更大的市场,例如全家便利商店与摩斯汉堡进军大陆。对在台湾的外商来说,看到机会的同时,也有艰巨挑战。挑战之一,就是亚太地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因为区域经贸网络布局脚步比台湾快,对外资具有强大吸引力。挑战之二,是吸引国际私募基金的能力不足。根据美国商会最新年度白皮书指出,台湾吸引私募基金的规模,在亚洲17国倒数第二。

提高消费税帮不了日本经济

上一次有日本政治人物提高消费税是1997年,当时的首相桥本龙太朗希望能藉此拯救日本政府财政。然而增税大幅削弱了日本经济,不久之后桥本也下台了。

《经济学人》撰文称,安倍晋三将于明年4月将消费税由5%增至8%,预计18个月之后会再升至10%。这项决定也让人想起了过往的记忆。日本国债已超过GDP的200%,自1990年初不动产泡沫破裂之后,日本政府的支出便快速上升,税收则呈现停滞。在此背景之下,适度调升消费税看来十分合理。事实上,如果日本想稳定财政,消费税可能得增至20%才行,即达到欧洲的水准。

安倍表示6月时承诺过的全面性改革会再次启动,这一次必须包含农地整合、增加基本医疗服务竞争力、放宽雇佣及解雇规范等提案。推动这些重要改革的难度,可能比调涨消费税高许多,日本是否真的重振,最终亦取决于这些改革,而非消费税。

电子烟拉响烟草公司警报

多数富有国家的吸烟人数正逐渐减少,但电子烟使用者却在上升,据统计欧洲约有700万人使用电子烟。电子烟会将含有尼古丁的溶剂雾化,但没有燃烧烟草所产生的毒物。《经济学人》撰文称,各地卫生当局都难以处理电子烟摄取尼古丁的新方式。越来越多研究显示,电子烟比一般香烟安全许多,帮助戒烟的效果至少与尼古丁贴片和口香糖相当。但是,电子烟亦含有上瘾成分,品质和标示的差别也相当大。作为应对方式,烟草公司开始买进电子烟企业的股份,或是开发自己的产品。除此之外,它们也在开发其他类型的产品,例如,世界上最大的烟草公司菲利普莫里斯国际就打算在2017年推出加热而非燃烧烟草的产品。烟草巨头们的打算是,不管消费者和监管机构的动向如何,它们都必须有新产品可以销售。

美国五分之一劳动者高学历低就业

第9篇:关于台湾的资料范文

3月18日,魏德圣携新书《和自己的名字赛跑――赛德克・巴莱导演手记》来到厦门市图书馆,出席由人民文学出版社、九久读书人以及《书香两岸》杂志联合主办的读者及影迷见面会,与到场的上百位粉丝亲切对谈,交流电影内外的方方面面。虽然由于大雾天气,从台北到厦门的航班误点了整整三个小时,但是当魏导在晚上7:10风尘仆仆地出现在现场的时候,在场影迷和读者依然爆发出了热烈的掌声。而魏导的一连三句“对不起”并谑称“下次我自己买飞机”的玩笑话,也拉近了台上台下的距离。

有一种厦门情结

问:您是第一次到厦门来吗?

魏:没有,其实我第一次来大陆就是来厦门。我2003年拍的5分钟的赛德克・巴莱试拍片,就是因为在厦门拍了一出台湾的连续剧,赚到了钱,才去拍5分钟的试拍片。那部电视剧总共20集,我拍了前面十集,其中90%就是在厦门拍的。我对厦门的印象很亲切,语言都通,连骂脏话都一模一样(笑)。

问:这次是特别将厦门列入行程吗?

魏:本来计划里是没有厦门的,但是我好想来厦门。特别是我觉得《海角七号》在厦门这边看起来应该蛮有感觉,所以我特别想来这边,我觉得跟台湾相关的题材,在厦门这里的接受度会更好一点。

一部非拍不可的电影

问:据了解,早在您在拍5分钟短片的时候,就有很多非议。但是您扛着这些非议,一直走到今天,所以您的性格中肯定有一种很硬的东西。

魏:其实人有时候在被否定之后,会产生愤怒,愤怒会产生力量,会让你更加不服气地想要证明一些东西。当你的愤怒变成想要让别人后悔的信念的时候,那样的力量会很大。所以有时候会觉得,如果大家突然都对我很好的时候,我会想,糟糕,我是不是快要失去那种力量了。

问:为什么在遇到各种困难的时候,还是坚持拍《赛德克・巴莱》?

魏:因为我觉得它会赚钱啊(笑)。我不觉得它会枯萎。第一个原因是,我真的喜欢这个故事,我觉得它拍出来绝对有它的价值性,不一定是金钱的回收。但我敢保证你们只要看过这部电影,在十年后、二十年后甚至老了以后,你都会记得,曾经在这个年代有这样一部电影,里面有几个画面是你一辈子都不会忘记的,我觉得这样非常值得。

另外,现在原住民的族群语言、生活美学逐渐在凋零当中,当有一天,假设50年后,这个族群的语言消失了,那通过这部电影,会让这个语言重新恢复也不一定。我是比较浪漫地这么想。因为想要做这件事,非做不可,就会去计划怎么得到更多回报。所以我们的宣传、行销等从一开始就都在计划内。很多投资方都觉得我们太浪漫,但就是浪漫才会去想更多事情;不浪漫的话,你永远在追着钱,钱却永远跑得比你快。

问:您觉得您是不是一个很固执的人?

魏:我一辈子想做的事情也没有几件,我并不是很厉害到什么都可以做。如果我能做、想做的事情,我不去做它而去做别的事情,那不是很对不起自己吗?确切的说,人生一百年,趁着自己有体力的时候,多对得起自己一点,不要等到老了以后才懊悔。

尽可能真实完整地呈现历史

问:您觉得,这部电影跟历史的相似度有多少?

魏:其实这部电影基本上达到了百分百的完成度,就是当初想的和后来做出来的几乎一模一样。跟历史相比的话,事件都是真实发生的,但是具体的内容方面,我们一直在跟原住民沟通。因为历史都是由一个个片段组合起来的,而电影没有办法这样子呈现。一定要回到历史的角度去了解更多的东西,才能把细节呈现出来,所以没有办法保证一模一样。

另外,有时候为了让戏剧结构更顺畅,我会人为地把有些事件的顺序调换,这也有跟族人沟通过。还有,“雾社事件”中有300多位赛德克族的壮士,但电影中不可能有300多个主角,因此,有些事件,在历史中不是发生在同一个人身上,但为了便于电影呈现,我可能会把它们都安排在一个角色上来表现,所以一个人可能演十个角色,我需要把十个相同性格的人浓缩到一个角色上。这都需要得到族人的谅解。

问:您在编剧的时候,主要的史料来源是什么?您想通过这个历史事件的呈现,留给观众对于这个事件一个怎样的记忆?

魏:我一开始寻找资料的时候,台湾原住民的研究还不是一种显学,所以史料很少。我是从一些研究者那里问到一些资料,但多数都是关于事件的发展,只会看到矛盾,给我带来很多疑惑。历史总是带给我们很多“为什么”。于是我就有挫折感,觉得我为什么还要写这个剧本。幸运的是,后来在图书馆发现的资料越来越多,原住民的文学慢慢流行起来。我就觉得不应该只是看这段历史而已,应该看更多东西,于是我花更多时间看1930年代台湾的警察制度、社会制度,平地和山地的交往,以及整个国际政治的局势,还有日本往南进发的动机。再往前推个十年二十年,那时候的日本在台湾的制度是什么,以及之后“雾社事件”的影响。这样了解之后,你才会对整个历史事件更加宽容,从信仰的角度看,才能看到更多反省。当我们现在的文明价值观等同于美国的时候,我们会慢慢忘记一个民族最单纯的骄傲和元素是什么。所以希望通过这段历史,让我们反思很多东西。

问:《赛德克・巴莱》的国际版从原先的四个半小时删减到了两个半小时,您如何在内容上保持情节的完整性?

魏:真正开始有想法去剪国际版的时候,也是逼不得已。威尼斯影展不尽如人意的剪辑之后,我曾经不想剪辑国际版,就打算以完整版来发行。但是四个半小时没有人要买,在台湾以外要发行两集真的有困难,但是我一直不知道怎么去剪。一直到十月底,跟一些看过电影的观众交流之后,慢慢得到一些想法,觉得哪些地方可以删减和转换。武打戏浓缩了快一个小时,有些需要观众了解的文化方面的内容,我们就避免太深入,而只是交代一下他们的信仰、观念、美学,其他太深入的内容就删除掉。

电影带来的不只是故事,更是思考

问:“雾社事件”是台湾日据史上非常重要的一页,但对于我们这些台湾以外的观众来说,是非常陌生的。原住民作为台湾必不可少的一分子,也是近一二十年才渐渐被了解。另外电影中的对白也都是原住民的语言和日语,那您觉得台岛以外的观众要从这部电影中寻找文化共鸣,会不会有点困难?

魏:会有点难,但我觉得每一部电影的功能都不一样。《海角七号》是希望大家能找到文化上的共鸣以及感情上的普世价值,而这一部电影是要让观众思考的,思考很多关于不同文化价值观之间的冲突。看完这部电影以后,很多观众会很矛盾,你找不到好人,也找不到坏人。当里面的人,不是绝对的好人或坏人,在彼此仇杀的时候,你慢慢会发现,有必要这样吗?这会让我们去思考,我们经历那么多不同时代所带来的伤害,到现在我们到底有没有学乖?这可以让我们反思战争。

至于这部电影要表达的观点,只要你去看了就知道。你们最后走出电影院的心情就是我的观点,就是矛盾。当两个价值观遇到一起,就会起冲突,但是你无法去判定任何一方是对或者错。我的电影就希望让大家去了解更多的立场、更多的想法。其实“雾社事件”就是一次求死的战争,赛德克人就是追求死亡的价值。但我在结尾不经意地放入了自己的想法,虽然我拍摄的是一个求死的战争,可是到最后的说法还是,人终究还是要活着,活着才有说话的权利。所以电影最后是在传递一种族群要延续、生命要存在的价值观。

期待电影的多样性

问:经过《海角七号》和《那些年,我们一起追的女孩》的大热之后,您觉得台湾电影是否复兴了?

魏:台湾电影是有复兴,但是其中也有担忧。当整个复兴都寄托在几部票房好的题材上之后,投资就很有可能比较单一化。因为这种题材能够卖得好,所以以后所有人就只投资这种题材,其他的就放弃,这样就变成只拍某一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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