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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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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

第1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范文

【关键词】残疾人;团体;商业保险;机制

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多次提出“要促进保险与保障紧密衔接,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等。2015年1月《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意见》还明确提出了“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加大购买服务力度,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广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这些政策导向引发一系列思考,商业保险公司能否开发适合残疾人特殊需求的保险产品?什么样的保险产品可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对于残疾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政府和残联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何为残疾人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服务?能不能在政府购买服务中做到全程监督与放大服务效应,从而使商业保险能够成为残疾人“重要的风险保障”?为回答这一系列问题,我们课题组通过广泛调研和试点对建立残疾人团体商业保险机制进行了探索。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课题组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四川、山西、安徽、云南、河南、吉林10个省市残联的配合下,对所辖的21个区、县、市进行了有关残疾人商业保险的广泛调查研究和探讨,认为残疾人商业保险对防范残疾人风险非常重要,也具有可行性。2013年3月受河南省残联授权委托,经过对郑州、平顶山、洛阳等六市和两个特殊教育学院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专题调研,为统筹办理500万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制订了方案,组织了共保体。2014年10月受无锡市滨湖区残联委托,全程参与并指导了滨湖区残联为7000余名持证残疾人统筹办理商业保险的试点。本文从商业保险的本质、残疾人商业保险现状和实践论述如何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商业保险的杠杆作用从而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异同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作为国家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1],前者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后者是重要补充。和社会保险一样,商业保险具有保险鲜明的本质特征:①共济性:通过被保险人共同积累的保险基金发挥互助共济作用;②补偿性:由保险基金对事故或风险损失提供补偿;③放大性:事故发生后,保险补偿损失的功能较所交保费可以放大百倍、千倍;④社会性:保险自身对风险事故的补偿作用以及衍生出的各种附加值服务,成为政府、企业和居民风险管理与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对经济运行、社会关系发挥着潜移默化的调节与管理职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1]:①商业保险是经营行为,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社会保险属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②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原则;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③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商业保险通过市场机制和保险的金融杠杆作用,有力保障了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商业保险的发展与社会进步,增加了居民的风险意识,提高了保障水平,调整了居民收入结构,促进了社会稳定,潜移默化中发挥了社会调节管理功能。国务院于2006年和2014年先后颁布《关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两个“国十条”),都明确提出要把发展现代商业保险服务纳入整个社会发展、建立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规划之中,“要促进保险与保障紧密衔接,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除了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大多数也是通过运用商业保险机制,让残疾人像普通大众一样过着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2]。因此,商业保险机制纳入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尤其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总体规划,是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必然逻辑。

2残疾人商业保险是短板

自本世纪初,我国启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来,除统一建立了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以及农村普遍建立新农合医疗保险制度外,商业保险已经为居民大病、养老、子女教育、财产、意外等风险提供了有力的补充。然而,商业保险对于残疾人风险保障却是一块短板。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保险密度为1479元/人(237.2美元/人),保险深度为3.18%。但据对全国10个省市21个区县市的调查,残疾人中拥有商业保险的不足0.5%,人均保费不足100元,足见残疾人商业保险覆盖率偏低,还没有对残疾人建立补充保障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商业保险运作的职工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对残疾人几乎没有涉及,基层残联组织也还没有利用商业保险机制作为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促进残疾人小康的工具来创新服务与保障工作。首先,基层残疾人的管理服务工作基本上仍然停留在“靠政府,发票子”和“帮困、扶贫”上,仅仅满足于残疾人基本保障“应保尽保”等。对商业保险不理解,也缺乏“通过市场找出路”、通过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从而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的市场意识与创新意识。其次,商业保险公司对残疾人商业保险需求认识不足甚至误判,认为残疾人“风险高”、“买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没有深入调查研究残疾人商业保险市场,企业社会责任尚有缺失。近年来,虽然一些保险公司根据部分地区残联的要求,对部分残疾人尝试提供了某些产品,主要是意外伤害保险。但多数收费较高、保障较低,甚至还出现保险公司拒保、拒赔、惜赔、错赔以及在少数人暗箱操作下对残疾人骗保、骗赔或者“阴阳单”等道德问题甚至刑事犯罪。虽然这仅是个别现象,但已极大的损害了商业保险信誉,伤害了残疾人的利益与情感。第三,残疾人由于经济水平低,购买能力较差,因此在商业保险普遍追求利益最大化和严格核保程序的强势面前,供需之间的谈判能力低、信心不足。因此,除了个别省、市或单位为残疾人团体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外,残疾人即便有钱购买也是望而却步。因此,残疾人主动购买商业保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综上所述,尽管《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已经明确提出了“鼓励开发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商业保险险种”,“研究制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人身与财产保险等保护措施”。但时至今日,这项工作仍然停留在“鼓励”、“研讨”阶段,或者仅仅推出了单一的意外伤害保险而没有大面积试点与推进。因此,对残疾人来说,从商业保险中获得保障仍然是块短板。

3商业保险创新残疾人服务的实践探索

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充分运用好这一工具,就可以为残疾人提供针对残疾人需求的多元化服务。比如通过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和依托自身组织与运营管理体系,逐步投资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救助基金、电子商务、健康管理、康复托养、职业教育培训等,从而建设将残疾人多种需求与就业同保险公司、慈善基金、电子商务、医疗健康、养老地产、职业技能培训等紧密联系的一体化系统工程。通过这种形式来整合市场与社会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多元化服务。可以说,这是通过保险机制为残疾人建立的补充保障体系和多元化服务体系的理论模型。通过这一体系,可以创新基层残疾人服务与管理工作,不仅可以根据残疾人需求提供更加丰富的服务,而且通过保险服务平台,让基层残疾人管理工作更细致、更精准;让残疾人参与其中,促进就业,参与管理,更自信的融入社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与社会化功能,让基层残联组织跳出烦琐的事务性工作圈子。也可以说这是通过市场机制改善政府组织行政职能和提高服务与管理效率的有效途径。无锡市滨湖区在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试点中,总结出了滨湖模式的经验和核心: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办理、统一服务、规范操作、全程监督。首先滨湖区残联在课题组指导下统筹规划保险方案,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公开招标选择承保公司,确定保险服务细则,为近万名持证残疾人统筹办理商业保险;其次是建立了区残联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的三方信息互动共享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报案、查勘和理赔服务;三是通过这一平台设立救助基金以帮助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四是联系公安片警到社区对残疾人基层专干和残疾人进行安全防事故宣传教育,大大减少意外事故;五是由保险经纪公司代表残疾人利益,全程参与事故查勘理赔,监督保险公司的服务。试点的宗旨就是必须保证残疾人利益最大化,同时做好风险防范,争取残疾人利益与保险公司利润的平衡,这就是说既要让残疾人买得起,也要让保险公司赔得起。继滨湖区之后,无锡市崇安区残联参照滨湖区模式为持证残疾人统筹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残疾人对残联为持证残疾人统筹办理商业保险反应热烈,认为“残联又为残疾人办了一件暖人心的事,为残疾人又增加了一道保障”。滨湖区为残疾人统筹办理商业保险试点虽然刚刚起步,但照此发展可以植入多种保险产品,如大病补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人身与财产信托保险、以房助残保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等;植入多种服务,如健康管理、康复托养服务,就业培训以及通过电子商务为残疾人搭建自主创业平台、提供日常用品购买服务等。

4商业保险可以为残疾人提供特需服务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了“鼓励开设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保险险种”。怎样理解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相比于非残疾人,残疾人尤其是重度残疾人普遍需要特殊照顾,在生活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处于劣势。目前保险公司的产品与服务对残疾人来说最缺乏的就是“特需”,因此残疾人普遍感到隔岸相望,可望而不可及。通过访谈我们认为,残疾人需要的特需保险服务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不能套用一般保险条款与“两核程序”,必须根据特殊情况如经济条件、购买能力、残疾状况等为各类残疾人定制保险产品、“两核规则”与特殊保险服务;二是保费要低,保障要高。通过充分调查研究后认为,运用大数据对残疾人风险的测算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三是必须引入第三方(按照《保险法》《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是最好的角色)对保险服务全程监督,以保护残疾人利益;四是必须充分发挥残疾人基层专干的作用,通过培训让残疾人基层专干掌握一定保险知识,参与组织残疾人投保、报案、事故查勘、理赔以及安全防事故宣传教育等。残疾人基层专干的参与,可以让残疾人得到更便捷、及时、周到的服务。

5建立为残疾人提供商业保险服务的长效机制

残疾人需要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也能够为残疾人提供多元化服务与保障的市场机制,怎样才能促进和保证这一机制持续稳定发挥效应呢?第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市场意识,增加社会紧迫感,把运用保险机制创新残疾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规划中。近几年,各地区特别是北京、上海、福建、四川、江苏等省、市已经有了为残疾人办理商业保险的尝试与体会,特别是无锡市滨湖区为持证残疾人统筹办理商业保险所创造的模式已经趋于成熟。因此,如何运用商业保险机制,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已经不能停留在“研讨”“鼓励”“倡导”层面上,而需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组织推广,狠抓落实。让残疾人真真切切通过商业保险机制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让残疾人在小康进程中迈出新的一步。第二、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配套政策,保证保险服务供给持续稳定。商业保险公司不是慈善组织,也不是政府组织,商业行为必须保证经营利润和效益。当然,企业也有社会责任,但绝不能据此就苛求他们赔钱做经营。那么怎样才能让保险公司赔得起,残疾人又买得起呢?这是一种双方利益的平衡。做到这样一种平衡,除了保险公司要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进行专门的精细化管理外,还需要争取国家政策配套。正如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政府通过各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服务。对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以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在国家政策层面,是否可以批准用一定比例残疾人保障金通过政府统一购买或帮助残疾人购买商业保险;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针对残疾人的保险业务在公司营业税和所得税上给以一定的减免;对残疾人自主购买保险产品的给予税收减免或补贴;对保险公司培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给以财政补贴;对保险公司针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立的电子商务平台给予奖励;通过政策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利用其优势开发对残疾人的健康管理、康复托养工程、职业教育培训等。第三、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关爱、支持、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社会氛围。比如将部分慈善捐款转换为补贴残疾人购买保险的费用支出,或慈善组织直接用善款为特定残疾人购买保险,放大慈善捐款的救助功能。不仅可以保证善款使用透明、规范、有针对性,而且服务也有了法律保证。残联组织可以针对残疾人需求,为残疾人购买商业保险统一设计路径,分出哪些由政府统一购买;哪些以政府出资购买为主,个人出一定比例;哪些以个人购买为主,政府给予一定补贴;哪些由个人购买,基层残联统一组织等。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残联购买服务、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和保险经纪公司监督服务,形成以保证残疾人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总体设计、分类实施、信息共享、规范运营的机制。第四、鼓励现有保险公司专门设立针对残疾人特需服务的机构,专营残疾人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除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外,也可以用其他业务利润平衡公司财务收益。条件成熟时,由残联牵头发起或支持成立残疾人专属政策性保险公司,全面开展对残疾人的保险业务,为残疾人建设补充保障机制,让残疾人在小康进程中迈出新的一步,和全国人民一道分享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

小结

通过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可以为残疾人建立起补充保障机制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同时可以丰富基层残疾人服务内容、创新基层残疾人管理工作,更好发挥残疾人组织“代表、管理、服务”的职能作用。随着社会发展和商业保险机制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参与商业保险的覆盖面和深度将进一步发展,将有力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曾真.美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研究.武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第2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模式 政府责任 启示

0 引言

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安全网”、“减震器”,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各种灾难愈易频繁的今天,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与民众的重视。如何更好地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达到治国安邦、稳定社会的目的,更是正处于转型期的我国政府与国人关注的问题,而如何正确定位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处于主体地位的政府责任尤其是关注的焦点。尽管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并不适合中国国情,并且,中国目前不具备实施西方高福利保障的经济条件,但是,社会保障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生活需求,从世界范围来说,都有其共同性。何况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的制度实践中,寻求一些制度性重构的规律和经验,显然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

1 世界几种典型的保障模式及其政府责任定位比较

根据国家责任大小、国家是否直接参与以及参与程度的高低,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模式主要可分为国家福利模式、社会保险型模式、个人储蓄型模式以及国家保险型模式几种。

1.1 不同社会保障模式及其政府责任定位的差异

1.1.1 国家福利型模式 也称贝弗里奇型社会保障,以瑞典、英国等为代表。这种模式社会保障水平在世界上最高,被称为“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福利保障,其最大特色是福利普遍性和全民性原则。它以政府为直接的唯一责任主体,直接承担全部责任,政府在社会保障中介入的范围最广、程度最高,行使了从立法、资金提供到管理等诸多职能。保障基金主要由政府解决;保障业务由国家设立机构统一管理,几乎不存在社会组织管理和企业参与问题。

1.1.2 社会保险型模式 也叫社会共济型保障模式,以美国、日本、德国等为代表。这种模式通过国家和个人分担责任。此模式中,政府只是责任主体之一,主要职能是进行有关社会保障立法,注重提供法律保障和宏观政策支持;保障基金的筹集以现收现付为主,除由雇主与劳动者个人分担外,政府依法拨款给予不同标准的拨款补助。保障基金在受保成员之间调剂使用,充分体现出互助互济、共担风险的原则。政府并不直接干预社会保障的具体事务管理。

1.1.3 个人储蓄型模式 又称强制储蓄型模式,以新加坡的公积金制为代表。这种模式对国家的依赖程度最低。政府强制所有雇主、雇员依法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专户存储,实行完全积累制,而非现收现付制。此外,强调自我保障,而不再进行社会再分配和互济性。政府不是社会保险的资金责任主体,而主要扮演监督和管理角色,监督和管理个人账户积累基金的投资运营,通过建立中央公积金局,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1.1.4 国家保险型模式 也叫国家统包型保障模式。始于苏联,后被东欧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所仿效。该模式基本特点是社会保障事务完全由国家(或通过国营企业等)包办。政府间接是唯一的责任主体,在整个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都承担最后责任,并间接地承担全部责任。由政府对福利进行直接分配,社会保障事务完全由国家和企业包办,个人不必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这一模式曾经造福于全体国民,但是,由于过度强化政府的责任,超过了国家的承受能力,因此,这一模式作为一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伟大实践,正在成为历史,或者正经历着深刻的改革。

1.2 不同社会保障模式的共性 比较世界几种典型社会保障模式,不难看出,虽然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各国政府责任定位也存在不同之处,但基于存在共同的工业化经济背景及共同的社会理性基础,它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又显示出一些共同特征。这些共同特征从政府责任定位角度表现为:

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自1883年德国政府颁布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开始,各国相继通过立法,将提供社会保障纳入政府职能范围,将社会保障纳入其经济体制之中,使之具有了制度上的合法性。此后,各国政府不止于把提供社会保障看作是一种责任,而是把提供、组织、管理社会归为一种职能。

覆盖面具有广泛性。在经历了多年社会保障实践与改革后,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政府建立了一个从保障对象到保障项目皆宽泛的安全保障网络,覆盖面几乎囊括了全体公民基本生活的各个方面,达到无所不“保”,无所不“包”的程度。

社会保障经费来源大体相同。各国的社会保障经费筹措方式虽然各不相同,但究其来源渠道,主要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者按比例共同承担。政府在其中所占比例应根据各国自身实力、经济状况,承担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基金比例。不然,过多或过小都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带来不利后果。

具有完善而独立的执行与监督机构。为规范有效进行管理,各国政府在实践过程中相续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完善而独立的执行与监督机构,形成管理网络,实行社会化管理。这些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在于对社会保障工作、商业保险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与监督。此外,也与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有机结合在一起,对经济发展起宏观调控作用。

开征社会保障税。规范而有效的税收制度为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稳定的资金,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共同采用的方式,甚至在巴西和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该税已成为第一大税种。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筹资,保障项目简单明了,且缴税、管理和支付都有严密的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不受主观条件的限制。

2 转型期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责任定位

古今中外的社会保障实践表明,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合理界定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借鉴各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责任定位及取得的效果,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现状,在社会保障中的角色定位为体制选择者、规则制定者、组织实施者、必要基金提供者。

2.1 体制选择者:创新模式,健全社会保障体制的多元化 一个国家确立什么样的社会保障模式,将直接影响到该国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无一例外都是以国家为主体,强制实施的政府行为,只是政府与市场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同而已。由于在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等方面,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不能简单地全盘照搬或全盘否定他国的社会保障模式,需要政府慎重选择和创新社会保障模式。基于中国二元经济结构的现状及我国长期实行的中央集权政府管理体制的历史传统,中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应该是建立一种城乡保障有别、政府主导为主、市场补充为辅的多元模式。

2.2 规则制定者:加快立法,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 法律对于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重要作用是无法替代的。立法先行,而后依法确立制度加以实施,是通行的国际惯例。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不少社会不和谐问题,原因之一在于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立法的滞后。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已是当务之急,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则更是重中之重。政府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制度模式、资金来源、运行机制等,实现社会保障以法治为依托,以法律为保障。

2.3 基金提供者:加大投入,承担财政出资责任 资金来源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保障良性发展的基础。长期以来,社会保障资金不足一直是制约各国社会保障发展的一个难题,政府、单位、个人的出资比例也是各种不同模式的划分重要依据之一。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加快,国家对它的投入逐年增加。然而投入比例仍然明显偏低。因此,政府应提高社会保障在中央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加大投入比例,尤其加大对农村及农民的社会保障投入。如果一味提倡减轻政府责任,加强自我保障,就会使社会保障无异于盈利性商业保险,社会保障的社会性、互与公平性将不复存在。

2.4 执行监督者:创新管理,提高组织实施运营的有效化 社会保障是一项涉及全社会、多方面的复杂社会事业,要求政府对包括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社会保障业务管理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等不断创新管理模式,对各种社会保障事务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及监督,寻求有效管理方式,更好提供一系列必要的服务。尤其监管,是政府的核心职责。只有严格监督,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体系运行的效率。为此,政府应采取合适的监管模式,建立一整套体系严密的、健全的社会保障监督体系及其运行机制。通过成立行政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监督检查各项社会保障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以保证制度的正常运转。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政府应正视自己的责任,扮演好自身角色,使有限的政府尽可能的发挥其作用,为社会保障改革的健康发展提供指导依据,提高社会保障的实践效果,这不仅关系到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而且关系到二十一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前景。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2]林毓铭.社会保障与政府职能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年版.

[3]陈兵.论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J].劳动保障世界,2012(11).

[4]刘诚.不同模式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异同及其原因分析[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

[5]杨方方.中国转型期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J].中国软科学,2004(8).

第3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范文

进入高三复习阶段后,课程内容已经全部学完。古代教育家孔子曰:“温故而知新”,可见“复习”有巩固知识和为学习新知做铺垫的作用。在风起云涌的教学改革浪潮中,教师如何探索高中政治复习的有效性,提供一份色香味俱全的新式”冷饭”,换起学生的“味觉”?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谈几点心得:

一、根据课程标准整合教材,抛弃“满堂灌”,创新教学方法,让学生在情境中探究生成

在传统的教学中,绝大多数教师往往围绕教材转,教材是“准绳”, “紧扣教材”,“落实教材”,牢牢掌握教材,学生记了,背了,算是最高境界。新课程标准强调情境认知,但是许多老师认为情境式教学主要适用于新课内容的教学,高三复习课堂知识点多,容量大,情境式教学占用大量时间,因而在政治复习课中往往开门见山,直呼主题。我认为在高三复习课中可以巧妙采用情境式教学,根据学生的思维模式,结合高考要求,采集一些国际国内热点和重要时政为情境。这不仅引导学生高度关注重要时政,而且能有效激发学生内心的情感体验,引起共鸣,做到理论与实践,实践与理论的高度结合。当然仅预设情境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在情境下巧妙设计一些问题。哲学家波普尔认为:“正是问题激发我们去学习,去发展知识,去观察,去实践”,教学过程是一个设疑、质疑、解疑的过程。新课程提出课程要求不是全部,“生活世界”也是课程的范围。这就需要教师在充分理解和把握课程标准的基础上,对教材进行适当的“剪裁”或“加工”,使之更适合学生发展的需要,抛弃“满堂灌”,创新教学方法,让学生在情境中探索知识,理论联系实际(也即情境)是政治课的生命,力求向课堂教学要质量、要效益。

二、活动不仅仅是课堂游戏,抛弃“一言堂”,更新教学理念,实现主体与主导的统一

学生到高三基本知识已经学习完毕,学生已经在脑海中形成了一定的知识体系,所以老师要积极引导学生进行活动、探究,这也是新课程大力倡导的一种学习方式,比如政治课中“综合探究课”的复习。由于高三复习课知识容量大,许多教师往往先入为主,情不自禁滔滔不绝,过度发挥主导作用,满堂灌、一言堂,从头讲到尾的现象比较多,让学生自主发挥的空间就小了,然不知学生才是真正的课堂主体。《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素质教育是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和主动精神、注重开发人的智慧潜能、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所以高三复习课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从老师要我学,转变成学生自己要学,主动会,会学,让学生自主参与复习,发动学生讨论,让学生去求异、联想、发散,主动搜索,寻查知识点,让学生自我构建知识的框架。另一方面学生由于学生的理论功底、认知水平和社会阅历的限制,对问题难免产生一些模糊的认识。教师在这时必须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适时加以点拨,引导学生一层一层的抽丝剥茧,积极思维,透过现象把握本质,从而能实现夯实基础知识和提升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多媒体是辅助不是装饰,充分发挥多媒体在高中政治复习课中的作用

以往传统的教学模式容易产生视觉听觉学习疲劳,新课改下的课堂教学应该是由教师、学生、教材、媒体等诸多因素构成的。借助多媒体以声、形、色创建和谐宽松的教学环境,能诱发学生感情上的参与,刺激他们的好奇心,提高他们学习政治课的热情与参与度。同时,还可以利用电教媒体把相关知识设计成表格、网络图、结构图等形式的投影片,把大量的信息在简短有效的时间内呈现出来,便于学生整理知识,使之条理化、系统化、结构化,达到课堂效率最大化。例如在讲我国的投资理财的方式时,可以借助多媒体,制作课件,把“储蓄、股票、债券,三种债券,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异同点(收益性、流通性、安全性等)显示出来,学生看了一目了然,也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

四、训练要针对有效,精讲精练,掌握解题技巧,提高学习的自觉与自信

必要适度的解题训练,能提高学生的解题思维和技能。纵观历年高考要求,掌握节本知识是最基本最基础的要求,重要的是对新问题、新情境、新问题的准确分析和解决过程的要求。从最近几年全国各地的高考试卷分析来看,试题看起来简单,答案更是简练的,但隐藏在这些看似简单答案的背后,思维过程却是错综复杂的,思维能力的要求也是很高的。这种能力的形成,需要平常规范训练,通过选择一些恰当的题目来放大考生思维的空间和时间。古人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对于考前备战的高三学生来说,应该培养他们解题方法与技巧。然而积累必要的解题方法和解题能力,首先必须要学会审题,尤其是主观题。

解答高考政治论述题的关键在于审题。审题到底审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