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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能源政策》白皮书称,近年来,中国能源对外依存度上升较快,其中石油对外依存度从本世纪初的32%上升至目前的 57%,预计明年的依赖程度将达到60%,这将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能源安全问题。美国页岩气的开发为其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提高了能源自给率、提高了能源安全保障程度,使石油、煤炭、电力价格都有所下降。
而目前中国页岩气探明地质储量6000亿立方米,可采储量2000亿立方米,面对如此丰富的资源,如何利用好是关键。尽管中国的页岩气区块与美国相比,条件比较差,技术上也不成熟,开采面临很多困难,如何迅速发展还取决于管理问题。如何建立一个健全的页岩气开发管理体制与监管体制是核心问题之一,中国需要借鉴美国页岩气成功商业化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管理体制
美国页岩气产业的快速发展,得益于美国天然气价格的放松管制、天然气开发和运输业务的垂直分离以及发达的天然气管网设施。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天然气价格与国际市场相比相对较低。2009年美国市场气价在120- 180美元/ 1000立方米。而对照同期中国华北地区天然气市场的终端气价,天然气价格却仅为70美元/ 1000立方米左右。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页岩气开采商的积极性,非常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在天然气的“自然垄断”环节- - -管道运输方面,应选择适当的时机引入强制性“第三方”准入条款,即国家以法律法规形式强制管道开放,所有管道必须面向供气商和用户开放,在公平费率基础上提供“无歧视”准入,以促进竞争,引导投资,保障收益。要完善页岩气开发的管理制度,在充分调研和准备的基础上,制定资源勘探、应用规划、技术研究、投融资政策、财税扶持和行业管理等相关政策,并从区块登记、勘探、开发和管理,多元化创新的商业运作体制和模式,为页岩气的勘探开发提供较好的外部环境和竞争机制。
市场监管
美国的能源监管权分属联邦和州两级,联邦监管标准较州的要求低,倘若两者冲突,则以联邦监管制度为准。1978 年,美国通过了《天然气政策法案》,放松了对天然气价格的控制。在美国,天然气的开发监管政策和传统石油监管政策相似,联邦政府通过环境和管道进行有限介入,把勘探开发等方面的监管权下放至各州。而由于政府对天然气价格放松管制,进一步促使天然气市场成为非常有竞争性的市场。
美国采取天然气开采和管道运输业务垂直分离模式。目前,美国已建成长达46万公里、四通八达的天然气管网和城市供气网络,为页岩气的商业化开发创造了条件。美国对天然气开发商和管道运输商进行不同的政策监管,在监管管道输送费用的同时放开天然气价格,保证天然气生产商和用户对管道拥有无歧视准入条件。监管形式上,州内管道由州与地方法律监督和约束,州际管道则由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州、地方法律监管和约束,同时运输价格受到监管。市场运输准入受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的控制。
优惠政策
20世纪70年代末期,美国政府在《新能源获利法》中规定了开发非常规能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政府还积极实施减免税收政策。其中第29条规定:1980-1992年间钻探的非常规天然气井的产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页岩气为3. 5美分/立方米)。得克萨斯州20世纪90年代初制定了页岩气开发不征收生产税的政策。另外,美国设立了非常规油气资源研究基金。这些政策有力地支持和扶持了美国页岩气的发展。
此外,推行页岩气开发优惠政策中最重要的一点是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美国通过税收减免的方法而不是政府直接补贴的方法支持非常规能源的发展。我国已经在增值税、进口关税以及采矿权收费和矿区使用费方面实行优惠,但需要将这些政策加以推行。
美国中小公司在页岩气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推动作用、大公司与中小公司的合作经验值得借鉴。应重视不同市场主体的作用,规范地引入不同的市场主体共同参与页岩气的勘探、开发与应用,以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建立法律制度
美国土地的地表权和矿业权分开,有利于开发商获取页岩气上游资源。在私有土地上,开发商必须和矿业权利人签署租约,在设钻井与铺管道的土地上与 地表权利人签署单独的协议,并取得州管理机构的许可。美国联邦政府在全美拥有11%左右的土地。联邦法律规定对公有土地使用实行竞标拍卖,规划每10年审核一次,公众广泛参与,私营公司可竞标获取在公有土地上的钻探权,并支付给政府相应的租金及矿区使用费等。
1985 年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颁布436号法令,管网公司开放管道传输业务;1992年FERC颁布636号法令,管网公司分离管输业务;2000年FERC颁布637号法令,改进管输市场效率。这一系列法令有效地促进了美国天然气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提高了天然气运输市场效率,较好地保护了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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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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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邮箱:
男 27 汉族 4年9个月工作经验 已婚 共青团员
户口所在地:江苏省 现居住地:江苏省
最高学历: 本科辽宁科技大学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最近工作: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设备主管工程师 7000元/月
求职意向
期望工作地区:四川省成都市
期望从事职位:1、矿产/冶金/勘测,2、环境/固废工程,3、机械设备维修/维护工程师
期望月薪范围:5000-6000元
当前求职状态:目前正在找工作,可立即上岗
期望工作性质:全职
工作/实习经历
2011-08至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部设备主管工程师7000元/月
单位行业:多元化业务集团公司单位性质:国企单位规模:1000人以上汇报对象:设备厂长下属人数:12人
工作描述:1、职责范围:炼钢厂区公用设施、动力管道(气体及水处理)、暖通空调(中央空调)、特种设备、能源管理;
2、主要职责:所辖区域内设备管理、检修管理、技改项目、备件采购申报、管理制度编制执行;特种设备(含锅炉)的取证、年检、日常管理等,能源管理主要是能源机经指标的控制和考核、节能技术、能源审计;
教育经历
2007-08至2011-07辽宁科技大学本科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项目经历
2012-04至2013-12南钢提高产品质量改造
项目描述:该项目名义上市提高产品质量,实际上市淘汰落后产能30t小转炉,建设300万t的线材项目,项目投资70个亿,我在该项目中主要负责炼钢厂集中水处理、二次除尘、厂区综合管线建设、直接向公辅项目组长汇报
技能证书
2012-09取得助理工程师
自我评价
关键词:计量工作 能源管理 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发展速度的加快,资源紧张以及环境保护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其中能源作为人们生产生活所依赖的重要物质支撑,其管理工作不可忽视。计量工作作为能源管理强有力的抓手,能为节能降耗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撑,同时对保护环境与降低能耗具有重要作用,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计量工作在能源管理中的重要性
在企业管理能源的过程中,计量工作以国家节能法律法规为依据和导向,通过对企业能源结构进行优化、提高能源的使用率及利用科学性来有效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经济效益,对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工作、提高管理效益也具有重要作用。能源管理中的计量工作作为一种企业管理的有效措施,通过对能源管理工作中产生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归类及综合分析等实现加强能源管理的效率。科学合理的计量工作能够将能源在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控制等各方面运行数据的作用全面发挥出来,从而达到为企业生产活动提供具有科学性、准确性指导的目的,同时有效降低能耗。
二、当前能源管理中计量工作存在的不足
计量工作在企业能源管理工作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部分企业对能源管理工作的认识不足,导致计量工作的开展体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企业管理决策者在提高生产效率与质量的过程中,未将能源计量管理工作的作用发挥出来,未能意识到计量管理带来的隐性经济效益,企业经营过程中节能降耗的效率较低;其次,由于计量工作未得到充分认可,其管理基础不够扎实,计量基础数据缺失可靠性、真实性与准确性,无法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最后,计量管理工作的水平较低,多数企业中未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体系,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监督不严、执行不力等问题。企业中部分部门的负责人也未进行相应的配合工作,导致经济效益与节能降耗工作的效率得不到提高。
三、计量工作的具体内容
企业能源管理中的计量工作内容十分广泛,包括生产经营的各项环节,生产资料的采购、入库以及实际产品生产全过程的成本、能源控制等都需要计量工作的支持:首先,计量工作的基础内容包括对进出企业的原煤原油、天然气、水能、核能以及生物能等一次能源进行计量,同时还包括对进出企业的电、成品油、煤气以及焦炭等二次能源进行计量。其次,对进出企业的含能工质进行计量,如热水、压缩空气等,以及自产二次能源。最后,包括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能源及含能工质的加工、储运以及分配等各环节进行计量,此外还包括对生活及辅助部门的用能情况进行计量。
四、能源计量管理的主要方法
(一)完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
企业需要持续加强自身的能源计量检测能力,做好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工作,增强对于能源计量检测过程的控制质量,并严格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相关国家规定,在生产过程中配置符合生产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器具需要符合预设使用场景的要求,同时具备可进行一个分析的性能指标,例如,分辨率、准确度、量程以及最大允许误差等等。通常来说,能源计量器具的最大允许误差等于按照计量相关要求而得出的最大允许误差的1/4-1/10。此外,能源计量器还需要符合具体的工作环境的要求,例如,防震、温度、安全、防电磁干扰、照明、防尘、噪声以及大气压强等方面的要求。配备时还要考虑其准确度、稳定性、分辨力、适合使用环境的先进性和设备购置、操作、维护、保护、检定(或校准)费用等经济性。选择具有计量法律规定资质,在质量水平、后期服务能力及态度、价格等方面满足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计量器具的采购。
(二)定期对能源计量器具进行管理和维护
对能源计量器具进行妥善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校准等工作是保证计量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因此,在管理过程中应对计量器具的存放、申领、使用等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通过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库对各计量器具的校准周期、量值溯源等进行确定,还应对不同的计量器具进行标记,对不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进行相应处理。在对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校准时,应由政府相关计量部门授权的合法技术机构进行操作,并制定相应的校准周期,定期对器具的精准性等方面进行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通过合法手段申请校准器具的权利并建立合格标准的实验室,自行对相应计量器具进行校准。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工作,对使用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准上岗,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必要时制订能源计量器具使用指导书。
(三)完善能源流向结构图、对能源计量点进行判断
能源计量点即各个生产环节、管理环节以及施工设备上的测量数据,能源使用企业通过以动态化、全过程的管理方式对其存储、加工、分配及消费各环节进行控制,并利用物理量、化学量的测量方式对各工序的测量控制点进行识别,从而形成完善的能源流向网络结构图。在选择能源计量点时通常以能源流向的中转位置作为关键点,例如能源进出的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以及用能设备等地方。同时,在对能源计量点进行测量和控制时应以GB/T6422《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为依据和要求。通过对能源计量点进行识别和判断能够有效将具有典型性的准确被测参数反映出来,同时能够满足检测仪表使用要求以及设备能量平衡测试的需求。在保证能源流向网络结构图的过程中企业应以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规模、作业人员技术水平的特征为依据,并且结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要求,对各工艺流程以及施工设备的能源计量点进行设定。能源计量点绘制的级别在能源流向网络结构图中以能源的核算及统计需求为依据可以分为进出场、次级用能部门以及用能设备三级,同时对各个能源计量点及其相应的计量器具的唯一标识进行标注。每一种能源按能源进入用能单位后的流向分别绘制,并以点画线对其尽心划分,保证统一级别的能源绘制在相同水平框线内,并且能够明确地将能源计量的分级关系反映出来。
(四)对能源计量管理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
为了提高企业能源消耗数据信息的准确性与有效性,应对能源计量数据的收集、整理以及处理等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并以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数据作为管理能源消耗工作的基础信息。在能源消耗计量数据的收集与分析环节应做到有效管理,在对数据进行全面收集时应以能源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数据为依据,对数据进行修改时应符合修改说明要求并有根据地进行,还应及时进行记录。对能源计量数据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应对人员、时间以及收集路线进行统一规定,仔细复核校对,注意各相关能源计量器具之间的量值关系。通过对能源计量数据的分析,实施能源消耗定额管理,把握能源计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对计量器具的量程、精准度、级别等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同时还应对计量器具的使用情况以及校准周期进行控制和安排,从而促进节能降耗工作的质量提升并对能源管理工作进行加强和改进,此外还能够为结算收费以及功能管理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参考依据。在对能源计量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时可以利用信息化的方式对其实施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能源数据的输入、分配、转换、传输以及使用等数据。使得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成本核算工作以及能源平衡管理等能够充分利用能源计量检测数据信息化发挥的作用。依托MES系统等信息管理平台能够有效提高能源计量数据的科学性与有效性,从而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工艺的水平进行指导和加强,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疏漏进行补缺,最大程度挖掘企业节能降耗的潜力,并有侧重点、针对性地对相应地方进行提高和完善。
(五)建立并完善相应有效地管理制度
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体系并不断对其进行维护是保证能源计量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因此,企业应加强对制度体系的建立,形成由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等层次文件构成的管理制度。企业要组织全体员工学习能源计量管理的制度,提高认识,加深理解;能源计量职能部门要加强文件实施的检查监督,结合专项检查、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工作的开展,提高管理制度体系的科学性、有效性。
计量工作不仅是能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实现企业科学管理的重要部分,它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任重道远,只有开始,没有终结。企业要发展、要进步,就必须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能源计量管理工作在企业能源管理中的作用,使企业得到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能够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做到更好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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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市十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执行最严格的能耗标准,落实好节能降耗减排任务。
准确计量、全面客观的能源统计数据是加强能源管理的重要基础,是贯彻国家和本市节能法规、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前提,是开展节能降耗任务分解和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当前,本市能源统计监测工作仍待加强:能源统计力量相对薄弱;能源统计监测制度不完善,全市性的能源统计监测评价体系尚未建立;能源统计信息需要整合,信息机制有待完善;许多用能单位对能源消费情况缺乏必要的、准确的计量和原始记录,能源统计数据质量需提高等。对这些问题要高度重视,逐步加以解决。
二、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
市统计局作为本市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按照建设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数据中心和区域发展及产业发展的监测评价中心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全市能源统计监测工作的统筹管理。要研究制定能源流通供应部门数据报送制度,指导帮助有关部门建立完善能源流通供应统计制度。努力提高能源统计监测的工作质量。
要研究建立全市能源统计监测体系,按照满足全市能源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要求,整合现有的能源统计资源,规范能源统计监测工作,研究建立全市统一、功能齐全、分工明确、信息共享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
要以全市能源统计监测体系为基础,开展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监测,加强对全市能源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全市能源统计监测分析报告。
三、明确工作职责,实现齐抓共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县政府和相关单位,要把加强能源统计监测作为能源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基础,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质量。
(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要继续完善全社会能源消费统计,健全生产和居民生活能源消费统计制度,重点加强第一、三产业和居民生活的能源消费统计。建立并逐步完善产品能耗、设备能耗等能源利用效率的统计制度。研究并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逐步形成覆盖全部能源生产、供应和消费的统计指标体系。
(二)各能源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定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能源统计监测工作。要按照统计法规的要求,规范能源统计监测制度方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自2008年起,按照要求报送能源统计数据,将能源统计监测情况及时纳入全市能源统计监测体系。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重要物资市场监测平台”和“*市经济运行监测调度中心”的完善与运行;负责全市政府机关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测平台的建设与运行,并将监测情况纳入全市能源统计监测体系;负责全市主要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的监测工作。
市市政管委负责全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热力等能源品种供应情况的统计工作。按季度提供全市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供应数据,按年度提供热力供应及供热用燃料数据,并逐步实现按月提供上述资料。
市商务局负责对全市成品油市场的监测工作,配合统计部门建立完善全市成品油统计制度。
市交通委负责研究建立煤炭、石油制品等主要能源品种公路运输量统计制度,并逐步实现提供相关数据。
市建委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耗能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工作,逐步建立全市大型建筑物能耗的统计监测制度,并将监测情况纳入全市能源统计监测体系。
市工业促进局负责全市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电力运行情况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情况纳入全市能源统计监测体系。
*电力公司负责全市电力供应和使用情况的统计监测工作,按月提供相关数据。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依法加强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四)各区县政府对本区域内的节能降耗工作和能源统计监测工作承担领导责任。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充实能源统计的人员力量,完成各项能源统计任务。
(五)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的管理规定,为政府统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能源统计制度建设和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六)各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能源统计监测中的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帮助指导企业加强能源统计基础工作,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
四、加强基础工作,提高数据质量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用能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能源统计的基层基础工作,提高能源统计的数据质量。
(一)各职能部门要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定期开展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和能源统计人员的培训。
(二)全市能源生产销售和供应单位、第二、三产业规模以上单位和农业法人企业要根据能源统计工作的需要,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工作,并保持能源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各级能源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从业资格,要定期接受统计法规和能源统计业务知识的培训,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报表。
要按照统计制度要求,以准确可靠的能源计量数据记录为依据,建立能源月度统计台帐,并严格记录本单位各能源品种生产、购进、消费的全部情况。
要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做好计量测试工作。
(三)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大对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的检查和执法力度,对能源统计中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要研究建立能源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能源基层统计数据和综合汇总数据的审核评估。重点加强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评估。要建立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全市能源统计数据的质量。
五、整合能源统计信息,完善能耗公报制度
(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要联合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全市能源统计信息及其需求进行统一梳理,依法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能源统计信息管理与制度,明确各部门对全市能源数据使用和的权限。
(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信息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对能耗数据的有关规定。各单位不得擅自未经国家统计部门评估确认的全市能耗及其相关数据。
(三)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和市发展改革委要结合节能降耗目标考核的要求,提高能源平衡表的编制质量,完善全市及分区县能耗公报制度。坚持对各区县能源消费量实行下算一级的制度,完善季度能源消费量的测算方法。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高能耗公报的时效性。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重点和节能降耗的工作要求,逐步增加公报内容,规范公报形式。
(四)各能源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分区县能耗公报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细化管理,加强统计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分区县监测,并提供分区县能耗公报所需的资料。
六、加大协调和监管的工作力度
(一)建立全市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全市能源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研究解决能源统计监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能源统计监测工作的落实。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作为主体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过程中所取得的积极成果。近年来,陕西省十分重视生态文明的建设。2005年,陕西实施了五大环保工程。一是城市“创模”工程。宝鸡作为陕西第二大城市,率先建成全省第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二是生态保护工程。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省级12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2个。三是工业污染源治理工程。查办了132家污染企业,对18家企业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关闭85家造纸企业。四是水污染防治工程。启动了渭河污染治理工程,西安、咸阳两市两家污水处理厂建设顺利,渭河13个断面水质明显好转,六条主要河流的污染综合指数下降2.67,主要污染排放量减少11%。五是能力提升工程。汉中、安康和商洛的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启动,渭河市界断面水质自动平台建设。
2006年,启动了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关闭了规模以下造纸企业56家,削减化学需氧量2万吨,建成了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项目11个,日处理能力73.3万吨。为治理铜川市川口地区水泥粉尘污染,先后关闭拆除了12条机立窑生产线,并进行了环境综合整治。针对陕北能源开发过程中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开展了专项整治,依法关闭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污染企业55家,限期治理410家,油井开采的环境保护得到明显规范。
然而,陕西生态文明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环保投资水平不合理。全省各市由于经济实力不同、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差异较大,因而环保投资水平应因地制宜。但省内各地普遍存在着环保投资水平大大低于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使环境治理得不到应有的资金支撑。
其次,重点流域污染问题依然严重。省内的六条主要河流除了陕南的嘉陵江、汉江、丹江水质总体较好外,无定河轻度污染,而渭河与延河污染依然严重,排污问题长期难以得到有效根治。
笔者认为,一个地区的发展不能不考虑自身的资源禀赋、科技教育实力、人民的健康水平、环境的自净能力等因素的约束,一味的追求经济目标,盲目的制定发展战略,无异于竭泽而渔。追求政绩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确实能激发官员的创新思维和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但另一方面,在发展的冲动下,往往导致以牺牲环境、高能耗、高污染为代价。
为此,笔者建议:
一要转变发展模式、创新发展理念,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二要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陕西三大区域、两大水系、大小流域的资源环境的不同状况,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进行重点建设和治理。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借助退耕还林、防沙治沙、天保、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工程,加快陕西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进程。
三要加大对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资金保障。充分利用财政专项资金、生态补偿税费、社会捐款、亚行与世行贷款、发达国家援助等,保证陕西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在充足的资金支持下,加大环保投资的力度。在榆林、延安、西安、宝鸡等经济实力比较强的区域的环保投资指数应在4%以上,其它区域的环保投资指数不应低于2.5%。
四要加强对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制度保障。生态补偿是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中的热点问题,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其他省份的成功经验,开展生态补偿的试点、理论和应用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修改与完善陕西生态补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和措施。严格推行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进一步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清理整顿高耗能、高污染、低效能产业,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给予政策扶持和优惠;对国家限制类产业,在土地、税收、金融、价格等政策上进行限制。改革资源价格体制,实行市场定价和价格听证相结合的制度,使资源价格充分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促使人们节约使用土地、水、能源等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五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工作。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充分调动参与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积极性,深入推进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资源节约型政府和绿色学校、绿色家园创建活动。
六要强化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严格推行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进一步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和完善政府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确保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七要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遵守物权法和土地法的有关土地产权的规定,加强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土地征用审批管理。严格执行行业、产业用地定额标准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要求,测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严格控制项目用地指标。大力开展企业内部用地挖潜活动,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
深入推进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充分利用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等市场化手段,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非义务教育、卫生等非公益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供给,避免土地滥用和浪费现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非生产性配套设施进行集中建设,市场化运作。工业等生产性用地原则上都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加快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促进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规范化。
八要全方位推进能源节约工作。狠抓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商用和民用设施节能工作。规制和引导企业实施节能降耗改造,将燃煤工业锅炉改造、余压余热利用、电机系统节能、建筑节能、绿色节能、政府节能等作为节能重点领域,投入大批资金实施重点节能改造项目。
不断优化和调整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光伏产业、燃料电池、生物柴油、风力发电、垃圾发电、生物质能沼气化等。鼓励使用高效清洁能源,着力提高先导区内的天然气普及率和供热率。积极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推广建设秸秆气化站、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城乡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
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完善能源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搞好能源计量、统计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和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大力普及应用节能产品,加强电力需求预测管理,推广电力节能技术。
九要积极推动生态化建设。新建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准入标准,建立绿色认证体系,对入住的各类企业及配套单位实行严格的绿色准入制度。对既有的各类开发区实施生态化改造,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推行废弃物综合治理,实现工业废弃物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
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建立粪便无害化处理系统,制定家电产品回收和循环利用制度,引导和扶持技术先进、具有一定规模的废弃物集中处理企业,规范其管理。
规范和完善对企业清洁生产的审核程序、审核办法和审核依据,全面推行企业清洁生产,落实鼓励扶持政策。对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严重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整改。鼓励污染物排放量已达标企业进一步节约资源、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十要治理环境污染。实施碧水、蓝天、净化三大工程,防治水体污染。严格监督废水排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统筹中水利用系统建设,提高中水利用率。控制建筑工地、交通道路的二次扬尘污染,大力推广应用清洁能源,实现无煤化,重视对汽车超标尾气的治理,加快天然气汽车改造和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加强工业粉尘治理,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使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改进城市和周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最后,应加快建立节约型社会技术服务体系。促进节约资源服务产业的发展,大力培育节约资源服务市场,重点支持专业化节约资源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约资源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关键词】能源发展战略对策
我国是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也是世界上能源相对贫乏的国家。我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0%,已探明石油储量占世界的2.1%,天然气占1%,人均石油资源为世界平均值的17.1%,人均天然气资源为世界平均值的13.2%。我国已探明煤炭储量仅占世界的11.6%,储采比为69年,人均煤炭资源不到世界平均值的一半。在能源逐年减少,消费量逐年增长的情况下,世界各国制定了各有特色的能源发展战略,并在具体战略思想的指导下规划自己的能源前景,提出能源战略的预期目标。我国也必须从我国能源实际出发,坚持科学、明确的指导思想,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对策。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能源可持续发展体系
展望我国21世纪上半叶能源可持续发展体系,可由五方面组成:继续发挥煤的重要作用;开源节流,保障石油与天然气供应;充分发展水电与核电;大规模发展非水能的可再生能源;大力支持未来新型能源的研究发展。上述五方面统筹发展,将使我国2050年能源供应有可靠的保证,并为建立未来能源可持续发展体系打好基础。
构建这样一个体系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沿着减小煤炭份额、大幅度增大可再生能源与核能份额的方向,进行能源结构调整。二是设立大规模非水能的可再生能源国家重大专项。三是设立以快中子堆和钍资源利用为核心的先进核能系统,建立核燃料循环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国家重大专项。此外,还可以采取其他重大措施。要继续将节能放在优先地位,推动清洁、节能和高增值制造业和服务业技术的产业化与规模化。要保障石油供应,构建适应新形势的我国能源技术研发体系,持续进行能源战略研究,并尽早建立全国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与机构。要进一步争取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的主动地位,用全面、确凿、详实、有力的数据来阐明问题的实质,维护国家发展的权益,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限制CO2的排放。
二、推进能源企业的市场化改革,优化能源配置效率
尽管我国能源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改革仍处在初级阶段,改革任务还很繁重,影响能源企业深化改革和长远发展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如煤炭价格尚未完全市场化;电力部门的“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改革才刚刚开始;石油部门分拆后的区域垄断性还比较强;竞争框架正在搭建中,竞争主体、市场秩序、市场功能、定价机制等还未改革到位。
贯彻实施我国能源发展战略,必须推进能源企业的市场化改革,确保国家能源总体战略得以顺利实施的前提下,让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我国能源部门的竞争力。不断满足全社会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应对各种能源领域的挑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经济、清洁、可靠、安全的能源保障。推进能源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必须在建立完善和有效的现代监管制度的前提下,减少政府行政干预,打破行业垄断,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民营企业投资能源产业。还要改革现行行政审批制度,放松经济性管制,加强社会性管制,将现行投资管理制度改革为经济性备案、社会性管制,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能源管理新体制。
三、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
我国能源发展战略的战略目标之一就是要提高能源效率,而能源效率的提高需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进行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调整,大力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第二产业的比重仍将保持较高水平,并处于高能耗状态,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有效缩短这一阶段并实现跨越式发展。
我国工业行业中,冶金、化工、建材等高能耗工业,产值不足工业总产值的20%,但能源消耗却超过工业用能总量的60%。据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初步分析,从2000—2005年,我国主要耗能工业部门的节能潜力在1.3亿吨标准煤左右,2005—2010年为1.05亿吨标准煤,2010—2020年为2.5亿吨标准煤,其中很大一部分节能潜力必须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来实现。
四、提高能源技术创新力,建立符合国情的能源发展模式
世界能源工业的发展,已经经过了由薪柴到煤炭、再由煤炭向油气的两大转变。在目前能源紧缺状况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世界各国都在加紧抢占新能源开发的制高点。我国能源发展战略必须依靠技术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新能源,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能源发展模式。
由于能源开采和使用的一些技术较为落后,导致我国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目前,全国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仅为45%,远低于国际上80%~100%的先进水平;科技进步对我国煤炭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到30%,而国外已达到70%~80%。目前我国主要煤炭技术装备产品与发达国家相比,性能指标落后15年左右。在技术创新上,应当全面提高能源研发投入力度,适当提高能源研发投入在全国研发投入中的比例以及政府研发预算中能源研发的比重,并形成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促进国内外各类资源的紧密合作。
各个国家的能源发展模式不尽相同,我国必须根据我国能源实际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能源发展模式。就生物能源而言,我国沼气的生产及应用已基本形成规模,而燃料乙醇、生物制氢和生物柴油项目的开发进度相对落后。根据我国国情,能源开发和利用必须坚持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采收率和能源使用效率。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提高优质能源比重,这也是开发新能源的关键。
五、采取综合措施保证战略能源安全
从1993年开始,我国已成为石油净进口国,预计2010年石油供需缺口将达到1亿吨,2020年为2亿吨左右。对国外石油资源的依赖程度将由目前的20%上升到2010年的40%,至2020年达到50%左右。战略能源安全,尤其是石油能源的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国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的安全,而石油储备更是稳定供求关系、平抑油价、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手段,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核心措施。因此,采取综合措施保证战略能源安全尤其是石油能源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战略能源安全,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借鉴国外解决能源问题的有利经验,通过有效的宏观政策指导,建立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降低能源消耗的机制,加快能源技术进步,加强能源管理,妥善解决能源供给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具体而言,一是要将战略能源安全的认识提高到国家安全的高度,把能源发展战略纳入国家安全领域,给能源发展战略安全以高度重视。二是要尽快建立国家能源战略储备机制,完善能源战略储备体系,尤其是石油战略储备体系。三是要积极开展能源外交,为我国利用国外的能源创造良好的环境。四是要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新能源,为能源发展战略安全提供后续保障。
六、优化能源结构,改革政府管理模式
我国能源结构优化应该“坚持以煤炭为主体、电力为中心、油气和新能源全面发展的战略”。当然,我国能源结构优化并不是煤炭所占比重越大越好,因为当煤炭年产量达到20亿吨的时候,就是一个极限。超过了这一极限,煤炭的开采难度会加大,成本将进一步提高。能源结构优化也并非是搞“油气化”,减少石油比重是结构优化,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增加核能、风能、太阳能更是优化能源结构。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长韩文科在出席中国电力工业中长期发展与改革研讨会时曾指出,长期来看,政策在能源供应上的左右摇摆致使结构调整没有清晰的方向。即当环境问题突出时,政策就偏向限制煤炭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提倡清洁能源;当国际石油价格不断上涨时,煤炭比重的增加又得到政策支持。我国能源规划应该重点解决目前大量存在的体制性矛盾。因此,只有解决体制问题以后,才能让能源结构的调整免受环境的影响,这就涉及到如何改革政府管理模式的问题。
由于能源领域的特殊性,政府垄断、越位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能源行业的有序发展。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曾经指出,坚决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在传统体制下,企业成为政府“生产车间”,市场各主体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冲突、利益纷争缺失了一条沟通、妥协、寻求利益平衡的通道,结果不仅政府效率低下,且易滋生腐败现象,这种现象在能源行业尤其明显。要改革政府管理模式,就必须把过去的“政府—企业”的二层结构转变为“政府—市场—企业”的三层结构,变“无限政府”为“有限政府”,政府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做到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自发调节与政府管理这只“看得见的手”有机结合。政府管理模式的改革将有利于能源领域体制的良性运行,从而促进能源行业的有序发展,为我国能源发展战略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保障。
总之,能源发展战略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不仅能确保国家能源安全,而且能够保障国家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反之,如果没有能源发展战略或者能源发展战略不符合我国国情,则会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希望本文对我国能源发展战略探讨、研究能够为我国能源安全、经济的发展、小康目标的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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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立法工具对能源供应与使用活动进行规制,进而彰显国家安全理念,实现国家能源安全战略,是当今世界多个能源大国的通行做法。当前,我国的能源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能源立法的理念、原则、法律模式、价值选择以及制度构建、法律责任等问题都还处于探讨阶段,尚无定论。但有一点却已达成共识,那就是确保能源安全必须构建完备的能源制度体系,走法治化的道路。“可以说,能源法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保障能源安全的核心,而《能源法》的制定则是能源安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石。”[8]事实上,这在我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的立法目的之中已经有所体现。例如,该《意见稿》第1条就明确规定,“为了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及服务体系,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故此,笔者认为,能源安全保障法制体系构建的必要性体现为以下几点:首先,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对能源安全和效率来说,国家是空间,政府是基础,市场是源泉,科技是工具。”[9]可以说,如果没有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根本性目的诉求,那么能源法制保障则将毫无用武之地。此外,随着冷战的结束,传统的国家安全观正在被综合性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所取代。所谓“综合性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正如所指,“就是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而要实现这种安全,必然需要借助法治的力量,为国家安全保障提供优良的制度载体,以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其次,是维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能源是维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它的持续供给与安全使用不仅关系到国家安全,亦与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一个能源需求大国,但由于缺少完备的能源法律体系保障,致使无序的能源开发活动仍然普遍存在,造成了能源利用的效能低下以及能源浪费的大量产生。因此,为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需要借助法律制度来进一步限定企业与个人的不法行为,引导正确的能源开发与利用行为。最后,是建立健全我国能源法律体系的需要。党的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我国正不断加快能源立法的步伐,已经初步建立起能源法律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能源立法方面还滞后,迄今未能出台《能源法》、《石油天然气法》等核心能源法律,这显然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急需通过人大立法加以解决。
2我国能源安全保障法制存在的问题
能源安全法制体系存在的问题,核心是指我国能源安全保障在立法理念确立、法律体系建设以及法律制度构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的能源安全法律制度建设明显加快,可以说,对保障我国能源安全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能源立法方面相当滞后,并存在法制理念缺失、立法进程滞后、立法效率低下以及法律责任缺失等诸多问题。此外,我国现行的能源法律体系完整性方面亦存在一定问题,亟待加以解决。叶荣泗将其总结为四个缺陷,即结构性缺陷、内容性缺陷、配套性缺陷和协调性缺陷。这些缺陷突出表现为既有的能源法律规定之中立法观念较为落后、立法层级之间断裂明显、法律规范过于原则以及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等问题[8]。而在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方面,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基础性的能源法律制度,但诸如能源规划、能源管理、能源储备、能源供应与服务、能源应急、能源国际合作等核心法律制度都还没有建立。这些显然不利于我国能源安全保障法制体系的建立、运行与发展,需要认真加以总结。
2.1能源安全保障法制理念缺失法的理念,亦称之为法的观念。任何制定法都会或明或暗地体现出利益相关者、立法者的某些思想或者观念,这既可以体现在立法目的、立法原则之中,也可以体现在具体制度设计之中,并最终会在相关法律条文之中得到映衬。在我们看来,“法的理念作为对法的精神、原则以及价值诉求的应然反衬,可以说是具体法律制度和法制规则的灵魂”[10]。在一部法律之中,理念是它的灵魂,而制度则是理念的表征与映像。当然,如果没有具体法律制度的支撑,理念也无从发挥其统领或引导之作用,因此,必须辩证地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正如有的学者提出的,“理念是法律的灵魂,规则是法律的细胞,制度是法律的躯干”[11]。从世界各国能源安全法制建设实践来看,能源安全保障法的基本理念大都体现在立法目的或指导思想之中。例如:日本《石油储备法》(1975)第1条提出,“制定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使我国在石油供给出现不足的情况下,能保证石油的稳定供给”。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2002)第2条规定,“提高能源储备与能源利用的效率,实现多样化的能源供给、提高能源自给率和谋求能源领域中的安全保障。”这些法律条文之中都或隐或现、或明或暗地体现出了“安全”、“经济”、“人本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等理念。在我国,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国家的核心发展战略之一,成为各个部门法,尤其是环境法、经济法的重要理念。毫无疑问,它也应该是我国能源安全保障法制的核心理念。尽管我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立法目的之中也提到“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等诉求,但遗憾的是,我国当前运行的《煤炭法》(1996)、《电力法》(1996)以及《节约能源法》(1997)等法律之中都还未曾确立“可持续发展”理念,明显地存在着能源安全保障法制理念上的缺位。故此,能源安全保障法律体系之中有必要确立“安全”、“经济”、“人本化”、“可持续发展”等核心理念。
2.2能源安全保障法律体系缺乏从法律渊源来看,我国现行与能源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矿产资源法》(1986年颁布,1996年修订)、《电力法》(1996)、《煤炭法》(1996年颁布,2013年修订)、《节约能源法》(1997年颁布,2007年修订)、《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颁布,2009年修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等能源单行法律。此外,我国还制定了《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7)、《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11)、《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1)、《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14)等与能源相关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此外,我国还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以及《京都议定书》(1998)。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前期的能源立法建设,我国的能源安全保障法治体系已经基本成型,并在日常监督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亦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征为:“原有的一些能源法律规范较为明显地存在着层级低、有效性与正当性不足以及可操作性差等问题。”[3]此外,由于《能源法》或《能源条例》等一些核心法律一直未能出台,《石油储备法》、《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等必备的能源法律也还没有制定,我国的能源安全保障法律体系总体而言是不完备的,需要继续通过立法加以完善。正如有学者提出的,“应对能源安全问题,必须运用政治、政策以及法律等多元制度要素和机制,而制定与完善相关立法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12]。尽管我国于2007由国家能源办公布了《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但《能源法》却一直迟迟未能出台,与之相配套的能源安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更是不见踪影。《能源法》被誉为能源领域的“宪法”,其所特有的基础性规范作用是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所不能代替的,而这样一部重要的能源基本法的缺失必然导致我国能源安全保障系统不能正常、有效地运转,更不利于国家安全保障目标的实现。
2.3能源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缺位我国早在《国民经济“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1996)时就明确提出了“建立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制度”的目标。《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2007)提出了“建立和完善能源规划调整与公开制度、严格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制度、健全煤炭行业准入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等诉求。《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2013)则提出,“实行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能效公示、能源计量和能源审计制度,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强化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完善炼油加工产业市场准入制度,探索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交易制度以及定期通报制度”。《电力法》(1995)、《煤炭法》(1996)、《节约能源法》(2007)以及《可再生能源法》(2009)等单行法律之中也确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遗憾的是,由于我国能源安全保障的一些重要法律,如《能源法》、《石油天然气法》、《石油储备法》等的缺失,致使能源安全保障核心法律制度的缺位,诸如能源综合管理、能源准入、能源效率监管、能源储备、能源供应、能源激励、能源应急、能源国际合作等核心制度都还未曾建立,这显然不利于能源安全法律制度自身价值导向的确立,也不利于能源安全法律制度整体框架的构建。故此,“将核心法律制度纳入统一的法律价值目标体系并形成制度衔接、协调一致、内在有机契合、体现平衡博弈的制度规范体系也就成为了必要和可能”[13]。
3完善我国能源安全保障法制的建议
基于对我国能源安全保障法制存在问题的认知与总结,下面将按照“法制理念确立法治体系建立法律制度构建”的逻辑思路提出具体的建议与法律对策。
3.1能源安全保障法制理念的确立我国能源安全法制保障体系需要确立“安全”、“经济”、“人本化”以及“可持续发展”核心理念。(1)安全理念。能源法制体系构建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保障能源安全,因此安全理念的确立对于确保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都面临着能源日渐短缺的危机,为此,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德国、美国、法国、英国等)和地区,都在能源安全保障法制体系之中确立了安全理念,涉及能源供应安全、能源使用安全、能源技术开发、能源效能监管等方面,其法治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例如,德国明确将能源安全保障理念作为重要的立法目标,先后制定了《石油产品储备最低限量法》(1965)、《能源安全保障法》(1974)以及《石油及石油制品储备法》(1978)等法律。此外,德国还制定了《能源法案》(1998),将能源安全与反垄断法、环境法等法律进行协调,堪称世界大国中能源安全立法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再如,欧盟于1997年了《欧共体可再生能源战略和行动计划》白皮书,1999年制定了第一个《能源与环境发展战略》,并了《可持续、竞争和安全的欧洲能源战略绿皮书》(2006),将能源保障安全作为重要的内容加以规定。而美国作为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则致力于构建完备的能源安全法律体系,确保美国能源战略和政策的有效实施,并坚持将安全理念贯穿于能源法制体系之中。(2)经济理念。所谓经济理念就是要在能源立法中进行必要的成本—效益分析,注重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以减少规制成本。美国的《能源政策和节约法》(1975)特别注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汽车行业制定了平均燃油经济性标准。《能源政策法案》(2005)规定:“提高能源效率,减少能源成本、使经济更具效率和竞争力。”日本的《能源利用合理化法》(1979)制定了严格的能源标准,以减少企业的能源消耗。《能源政策基本法》(2002)成为日本整个能源法制体系的核心法律,强调能源利用的效率化以及市场在能源保障体系中的资源配置作用,明晰了能源市场与政府规制之间的关系与定位。(3)人本化理念。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我国能源安全保障法制体系之中也必须体现出人本化的理念,换句话说,就是与能源安全有关的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守法过程,都应充分地体现出人的自由、尊严与享有的能源权利以及承担的能源义务。马俊驹等提出,能源立法之中应体现出人本化的特质,“纵览各国能源立法,往往通过扩大公众参与、提升公共服务、提供弱势群体保护、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等权利导向的机制来推进能源法的人本化”[14]。而《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国家需要建立和完善能源服务机制,保障公民获得基本的能源供应与服务”等主张,亦彰显了《能源法》之中的人本化理念。(4)可持续发展理念。国际上对可持续发展的经典表述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主要表征为代内公平、代际公平以及可持续利用等三个方面。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确立,又意味着对传统法律的冲击,“它使得与传统非持续发展模式相适应的现行法律制度不得不作全方位的变革,以推动和保障持续性的社会变革运动”[15]。我国《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2007)明确提出,“要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支持与承载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以说,这一方面是践行我国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之间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亦是我国能源安全立法的基本原则”[3]。此外,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出“可持续能源”的目标为:“保证当代与后代人以环境友好、社会接受与经济可行的方式获得买得起的能源”,并在2002年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上进一步确立了“可持续能源法”的基本理念。因此,我国有必要确立能源安全保障法制体系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实现能源安全保障与永续利用。
3.2能源安全保障法律体系的建立我国的能源安全保障法律体系尚存在诸多问题,因此,一方面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能源立法制度与体系,另一方面必须立足我国实际,创新立法手段与方式,不断完善能源安全保障法治建设,朝着生态化、系统化、综合化、整体化的方向建设。例如,德国的《能源法案》(1998),就将“能源供应安全”、“廉价能源”和“环境兼容性”并列为能源法的三大宗旨,且具有同等重要性,就此形成了能源安全保障法律体系与其他相关法律体系之间的互动与交融。日本则确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能源安全保障法律体系,“构建了以《能源政策基本法》为指导,以《能源利用合理化法》等专门性能源单行法为主体,以《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施行令》等关联法为配套的能源立法体系”[16]。而美国则以节能为着眼点,通过立法引导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实现了对能源安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构。自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先后出台了《能源政策和节能法案》(1975)、《国家节能政策法案》(1978)、《国家能源政策法》(2005)等法律。此外,“随着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要性理解的日益加深,美国颁布了众多的政策法规:《能源税法》(1979)、《大气洁净法修正案》(1990)、《综合性电力竞争法》(1999)、《能源税收激励法》(2003)”[17]。其实,对于能源安全保障法律体系的建立,我国早有规划,亦有所行动,但总体而言效果不彰。例如,2005年由国家能源局公布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就是我国制定能源基本法的一次尝试。国家《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2007)也提出,“修订《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制定《能源法》、《石油制品法》和《石油储备管理法》等法规。”我国能源安全保障法律体系的建立,必须以系统化、整体化与生态化为指导思想,形成一个以能源法为龙头,以石油天然气法、战略石油储备法、气候变化法等能源单行法律为主干,以国务院、地方人大以及国务院部委、地方政府制定的能源法规、能源规章为补充,类型多样、逻辑严密、结构严谨、形式统一的能源安全保障法制框架体系。同时,还要注意协调好能源安全保障法律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等外部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强调能源安全保障与经济发展、环境一体化的共生共荣,为更好地解决我国存在的能源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3.3能源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为了实现《能源法》能够奠定整体性的能源法律制度结构,即所谓“元制度”的整体设想,“《能源法》的制度体系之中应当包含这样一些重要制度:能源战略与规划制度、能源主体制度、能源管理制度、能源监管制度、能源技术开发制度以及能源法律责任制度”[9]。而在李艳芳看来,尽管我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之中确立了诸如能源综合利用、能源供应、能源节约、能源储备、能源价格等制度,但是,“基于我国《能源法》的目标是解决各专项能源立法的共通问题和一些差异化的定位问题,故此,《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对能源监管管理体制和制度、能源环境保护问题、能源的进出口管理、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重要问题的规定还不到位”[18]。能源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显然要与法制理念与法制体系相匹配,才能彰显我国能源法制建设的体系化与系统性,实现能源法制体系价值导向与具体制度之间的匹配与协调。具体而言,在《能源法》中应确立能源规划、能源开发、能源效率、能源储备、能效标识、能源环境影响评价、能源价格与财税激励、能源法律责任以及能源国际合作等核心制度;在《石油天然气法》中确立石油天然气勘探与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出口、石油与天然气储备等制度;在《战略石油储备法》确立石油储备规划与统筹、石油储备信息统计和报告、石油储备安全预警、石油储备安全应急等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确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费用分摊、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制度。概而言之,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要以能源基本法确立的整体性制度框架为依据,结合其他能源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自身特点,形塑各具特色的制度内容与体系,寻求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平衡点。值得关注的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能源全球化亦使世界各国之间的能源沟通与互动不断加强。诚如学者所言,“能源安全保障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内部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我国应具备国际视野,恰当利用国际条约、双边以及多边协定,积极参与国际能源领域的合作”[19]。我国的能源安全保障,不仅要完善相关的国内能源政策与法律,更要充分了解国际能源组织的游戏规则,加快国际能源合作的步伐,参与能源安全保障国际合作法律制度制定之中。我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109条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能源体系。”《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2013)也提出:“我们需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动并努力建立国际政治、经济以及能源新秩序。”因此,为达致上述目的,有必要尝试构建下列法律制度:(1)能源安全区域合作法律制度。当前,我国已经参加了亚太经合组织能源工作组、东盟与中日韩能源合作等区域性能源合作组织,并初步建立了合作法律制度框架,但这显然还无法实现我国谋求能源大国的诉求。故此,中国、日本、蒙古、俄罗斯等国应该建立“东北亚能源共同体”,制定《东北亚能源合作协定》。“《东北亚能源合作协定》作为‘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组织法,可以规定该组织的宗旨和原则、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组织机构的建立以及活动开展的履行方式等问题。”[20]此外,我国还应在上海合作组织能源俱乐部的成立与法律制度的制定之中发挥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与波斯湾国家的能源合作,利用东盟与中日韩之间的能源合作,签订能源开发协议,最大化地谋求能源的有效供给。”[6](2)能源安全多边合作法律制度。我国作为国际能源消费大国,毫无疑问,“为确保能源安全,应在国际能源合作中积极推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多元合作,竭力构建一种公平、有效以及保障能源安全的法律合作机制”[12]。为此,我们应努力改善与周边国家的区域能源关系,构建能源供应安全、能源使用安全、能源环境安全等多方面的合作法律制度。此外,为进一步加强能源安全多边合作,还应寻求以下几个方面的突破。首先,我国应促进多边国际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形成。既有的国际能源合作条约与规定,更多地考虑了发达国家的核心价值诉求,却没有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利益诉求,更没有可以遵循的制度框架。因此,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代表之一,应在国际能源法律体系建立之中凸显更多的话语权,发挥中国的领导作用,并促成更多的国际性能源组织建立,制定出更加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能源规程与条约。其次,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能源多边合作法律机制。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应对能源挑战,化解国际能源合作中的不利因素,打破西方发达国家主导权的垄断,形成符合自身利益的有力局面[21]。
4结语
关键词:能源管理体系 能源服务 均衡用能
2014年7月份广西中烟南宁卷烟厂“十二五”一期技改主体工作基本完成了,在此期间,公司正在推动能源管理体系(GB/23331:2012版)的建设。参照行业中部分实施技改的卷烟厂的能耗情况,南宁卷烟厂提高了能耗目标的预算值,以缓解技改期间非生产能耗增加、有效产能减少、生产试车空耗、能源供给和需求不平衡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2014年8月份,南宁卷烟厂依据《能源评审管理程序》要求,进行了厂区全范围的第一次能源评审,评审中对能耗数据统计、分析显示万支卷烟综合能耗(kgce/万支):由技改前2012年2.66,下降至技改期间的2013年2.61和2014年上半年2.03,若以2012年为基准,下降幅度为1.88%和23.68%。
数据表明:南宁卷烟厂在技改中能耗有显著下降,且有持续下降的趋势。为找到其中优秀的节能经验,结合公司推行的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构建广西中烟卓越的能源管理模式,笔者对南宁卷烟厂“十二五”技改能耗管理经验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均衡用能设计的目的和潜在利益
将均衡用能引入动力供能规划和产品的工艺设计中,能减少企业技改项目建设和投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利能耗影响。在实现均衡用能设计的过程中,企业及其竞争力、顾客和其它利益相关方都可以获得多方面的利益。潜在利益可包括:
通过优化布局和能源绩效参数的使用而降低能耗,使过程更稳定和高效;促进革新和创新;增强员工的动力;提高对节能降耗的认知;降低能源管理的风险;改善内部和外部信息交流。
二、建立整体性和前瞻性的能源战略
在三大类型(结构节能、技术节能、管理节能)的节能方式中,企业往往重视技术节能或(和)管理节能,而忽视结构节能。而在国家倡导低碳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更多的使用清洁能源,减少石化能源的比重,会是长期贯彻的方针。
南宁卷烟厂技改过程中,锅炉使用天然气替代柴油(重油)做燃料,同时引入光伏发电项目,均是出于整体性和前瞻性的能源战略的考量。
制定能源战略需要从几个方面着手:
(一) 产品工艺相关的问题
企业将均衡用能引入产品工艺的设计和开发,需考虑下列相关的问题:
一是早期引入,即在设计和开发过程初期确定能源因素;二是工艺的复杂程度,可将多种工艺利用DOE方法,优选固化;三是多准则概念,即考虑主要相关的能源消耗和能源因素;四是在寻找最佳解决方案的过程中考虑取舍。
(二)信息对称原则
信息对称交流包括内部和外部信息交流。
内部信息对称交流需要建立从员工获得有关均衡用能有关问题信息反馈的机制,如制丝车间的真空回潮工序在作业时,蒸汽能耗峰值超过10t/h,每个生产批持续时间约在30分钟,属于间歇式、爆发式的能耗环节,动力车间锅炉的供汽负荷为保障其峰值用汽量,会长时间维持较高负荷的输出状态(以20t/h锅炉供能为例,火力调节至80%以上),但蒸汽耗量长时间处于3-4t/h的能耗水平,造成典型的供给与需求不平衡的“大马拉小车”的状况。
通过加强制丝车间用能信息的通报,使动力车间锅炉班组准确掌控用能量的变化,就可以避免锅炉长时间的高负荷空耗,形成用能联动管理机制。
外部信息交流可以迅速提升能源绩效,稳步引入均衡用能设计价值和利益的机会。外部信息交流关键在于节能政策、行业节能技术、经验交流等。通过外部信息交流,仅空调系统节能一项可发掘的节能量占空调系统能耗的25-30%,约占全厂总能耗的10%。
依靠外部交流学习的空调相关节能机会如下:
一是空调智控系统,利用主机智能节电器、计量系统、远程监控三大功能模块,减少了绝大部分不适当、适时调控的能耗;二是根据现有冷冻/却水循环系统的运行参数,计算现有系统的实际功率和效率,找出系统的“最佳工况点、最佳匹配点、水力平衡点”,由厂家专业设计,量身定制高效节能泵,替代原有的常规水泵或用智能节能(Smart Power Saving,SPS)技术应用到电动机节能控制上;三是空调动态冰蓄冷(冰沙蓄冷)的应用,以实现“夜间蓄冷、白天供冷”,“夜间蓄冷”保证主机在最高能效比运行,“白天供冷”正做到“用多少冷就给多少冷”。
提倡环保意识,既省钱又节能;四是利用天然冷源,过渡性季节,不必开制冷主机,完全可以冷却水塔达到降温效果等。
三、推行系统化节能管理模式
(一)系统化管理的作用
根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调查发现:组织推动一次性的节能改进活动后,可能因为缺乏适当的管理机制,无法形成有效的节能效果。一次性的节能改进活动如图1所示。
但是,当组织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后,可以透过系统化的PDCA的管理循环,引导组织持续改进节能绩效,降低能源使用成本。持续改进的能源管理体系如图2所示。
南宁卷烟厂在技改过程中,也在探索能源管理体系(GB/T23331-2012)的充分应用,不仅利用过程方法加强能源效率的管理,还更深入研究了管理系统方法对能源效率的整体影响。
在建设能源管理体系时,明确了有效的能源管理体系要素和过程,利用系统能源效率管理理论和过程方法对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的能源因素进行优化和控制,运用P-D-C-A的管理模式,实现对能源管理全过程的用能控制和持续改进,形成了“过程-系统-持续改进”型的能源管理体系应用思路,如图3所示。
(二)预先行动的方法
将能源因素引入产品工艺的设计和项目建设(或改、扩建)规划期,寻求预防不利能源消耗、能源效率影响的发生,它提供了一个在产品全工艺周期和项目投产运行中预见问题和提出解决方案的系统的机会。采取预先行动,可大大增加获益的机会。反之,在产品工艺的设计和项目建设(或改、扩建)规划期末考虑能源因素的影响,等到产品上线、项目投产后,再采取降低能源消耗或提升能源效率的措施将增加数倍的难度和风险,甚至出现无药可医的严重后果。
南宁卷烟厂的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中,通过对GB/ T2331-2012标准“4.5.6设计”条款的反复学习和解读,在技改阶段就适当进行了合理用能评估,如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标准、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是否采用先进节能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外能耗先进水平;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能耗指标分析;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是否合理、先进;经济效益分析等。
这种预先行动的方法为技改后节能降耗打下了笃实的基础。
(三)认真执行现行管理体系
南宁卷烟厂能源管理体系的程序(主要管理过程应用)文件以质量管理体系现有流程为基础,能源计量设备管理纳入计量管理体系控制,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绩效参数控制结合TnPM活动制作看板进行有效管理。能源管理的意外事故、紧急情况或潜在灾难的预案规定,通过修订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急预案来体现,这些融合式的体系推进形式,将能源管理的模块工作有机融入了已成熟的管理标准,减少了新体系推行的难度和效果不可预知性。
(四)方法学的应用(多学科方法)
在GB/T23331-2012标准中,提出“方法学”的要求,如“4.4.3 能源评审要求”,南宁卷烟厂以提升能源绩效为目的,利用多学科优势结合的方法,将最佳节能实践或优秀经验加以固化,形成一套方便使用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通过相关学科的引入,将精益能量分析、基本负荷分析、最佳技术评价、夹点分析、物料平衡、物流分析、统计模型分析等方法应用于能源管理体系策划和运行中,可提高将能源因素引入产品的设计和项目规划的成功性,具体的开发应用由能源管理的多职能小组来完成。确保所有相关的经营职能都对能源消耗、能源效率的改善有所贡献。
四、精细化用能的部分理论分析
(一)产品生命周期
生命周期方法用于确定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相关的能源因素和能耗影响,以此帮助制定设计方法。减少产品能耗影响的设计的局限性和主观性。充分考虑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可确保:
产品生命周期中最相关的能耗影响被确定;对那些主观上认为能耗影响很小,而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流程或工序加以考量;不仅仅关注产品本身的能耗影响,还要关注产品在生产系统中的能耗影响;能耗影响不从一个生命周期阶段转移到另一个生命周期阶段,或从生命周期的某一中间阶段转移到另一个阶段。
如热气流烘丝工序,温度控制一般设定600±50度,较大的温度波动会造成能源浪费,依据产品生命周期的观点来审视,此类产品工艺有高能耗的特点,如果不能将工艺余热充分利用,则其相关牌号的产品均会被附上高能耗的标签。
整合要求不同生命周期阶段和能源因素有助于确保在权衡大多数设计决策后找到适当的节能方案:
在不同能源因素之间进行权衡。为减少产品烟丝量所进行的优化,可能会对其卷包效率或终端消费产生消极影响,可以比较每项方案的潜在能耗影响,促使决策者找出最佳解决方案。
在能耗、经济和社会利益之间进行权衡。这种权衡可能是有形的(如低能耗成本、减少有害废物)、无形的(如方便性)、情感的(如形象):通过减少石化能源的使用有益于环境,可能增加初次成本,但同时也会产生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低碳经济)。
在能源因素、技术因素和(或)质量因素之间进行权衡。如:设计决定的某种材料,可能会对产品的能耗产生消极影响,尽管该材料本身是对质量提升是有益的。具体见图4。
(二)物质流成本核算――资源节约、再生利用和能量回收利用
在不对产品性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优化其所需资源(材料和能量)的使用,减少所用材料的数量和有害性也可使制造和工艺过程中废弃物(废能量)的产生最小化。
ISO 14051物质流成本核算(MFCA)标准是“环境管理计算”的主要工具之一,该标准主旨是提高生产过程中预期物质的产出以减少能源和资源的消耗从而帮助组织减少成本,物质流成本核算是一种能够帮助组织更好地理解其物质和能源的使用活动的潜在的环境和财务后果,并通过改变这些活动,寻求环境和财务改善机会的管理工具。
物质流成本核算通过开发物质流模型促进物质使用活动不断增加透明度,这种物质流模型以物理单位跟踪和量化组织内的物质流和库存。在物质流成本核算中能源可以包括在物质中或单独量化。由物质流产生和/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成本随后量化并分配到物质流。物质流成本核算尤其强调与产品相关的成本和与物质损失,例如废物、空气排放、废水等相关的成本的比较。
MFCA 的理论根据是质量守恒定律。在MFCA方法中,先根据物质的物理单位如重量、体积或容量等计算某个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质和能源等,然后相应换算为资金单位,来计算生产成本。MFCA 仅供组织有效计算生产成本而用,与组织需要对外公布财务数据而依据的财务成本的法律和法规无关。MFCA方法适用于任何组织类型,无论是制造业还是服务业等,无论是大型组织还是小型组织。
(三)将能源基准变成活动的标尺
能源基准是测量与能源绩效有关的特性的方法。该测量可将具有相似工艺的、早先的产品或竞争者的产品作为基准进行比较,衡量当下的能耗水平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为了基准的先进性,应依据更详细的分析结果对特性选择进行定期验证。然而能源基准经过分析和统计确立下来的通常是一组固定数据,可方便比较一段时期的能源绩效;但对于时刻受不同因素影响而不断波动的能耗来讲,其对比的意义重要性则不大。为了让能源基准也变成活动的标尺,可以用E-P工具将能源基准赋予一定的条件,并分析出相关变量的影响度,让能源绩效和用能环境关联起来,随时可以利用能源基准动态了解当下的能源绩效状况。
如图5表明了产品生产与能源消耗的关系,同时,对于如何提高能源绩效,给出了分析的基础依据。
从图5可以看到企业的电能消耗与基础电量E0、企业产品量P以及与生产有关的各种能源变量a有关:E= E0+aP。在基础电量E0、企业产品量P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变量a非常重要,能帮助找出用于非产品生产的能耗以及产品生产中管理节能和技术节能需要改进的方面,从而降低变量a,提高能源绩效,达到节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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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美)丹尼尔・耶金著,朱玉摹⒀种久粢.能源重塑世界[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12.
[3] 史兆宪,赵旭东.能源与节能管理基础[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信息传播中心,节能减排技术指南丛书――最佳节能实践案例[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绿色施工;问题;对策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绿色施工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在工程施工中的具体体现,是绿色施工技术的综合应用。绿色施工技术并不是独立于传统施工技术的全新技术,而是用“可持续”的眼光对传统施工技术的重新审视,是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施工技术。
1 推行绿色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相关制度实施细则不够具体,可操作性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提高。个别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只考虑局部利益、只重视短期经济效益,而忽略了或轻视了长期的环境效益,以牺牲当地环境为代价,而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
1.2 环境保护意识的缺乏与淡薄。一方面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以城市垃圾处理为例,多数人已能做到垃圾收集、处理,简单地进行“可回收”与“不可回收”分类,但对再细化的分类处置知之不多,甚至很多环卫工人也不清楚。另一方面包括建筑管理人员及施工一线劳务人员在内的建筑从业人员环保意识、绿色施工理念的缺乏,会导致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出现急功近利破坏环境的行为。而更严重的是人们破坏了环境后,还往往意识不到自己对环境造成的伤害。
1.3 部分建筑企业对绿色施工不够重视。一方面个别建筑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将环保成本“外化”,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自己项目的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部分建筑企业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有限,制约了其绿色施工的开展。
2 推行绿色施工的对策
2.1 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是推进绿色施工的基础。目前,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尚未形成与现代工业科技社会相适应的新环境观,对绿色施工的认识仍然不足。只有通过各种宣传途径,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环保氛围,才能提高全社会的绿色施工意识。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进行强化教育,使其正确全面理解绿色施工,充分认识绿色施工的重要性,让企业能在绿色施工中受益并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促使其在施工过程中注重采用绿色施工工艺。同时加强对建筑一线员工的教育与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让建筑施工的一线人员,认识到追求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不能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使他们自觉地、积极地参与到绿色施工的实施过程中来。
2.2 建立健全科学的、系统的绿色施工相关法规是推进绿色施工的关键。在人们的思想意识尚未达到理性的自觉时,需要靠政 府部门制定切合实际的法规的引导。制定有前瞻性的市场规则和法规体系,形成一个自上而下强大推动力,才能激发自下而上的积极呼应。继续加强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绿色施工等方面的法律、技术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并不断随着新技术、新工艺的发展进行更新。
2.3 加强行政管理部门对绿色施工的管理,是推进绿色施工的保障。完善建筑项目审批制度,以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作综合、科学的评判,保证建筑项目的科学性、长期性。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承包商应在投标书中说明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覆盖; 可提出承包商应通过ISO 14001 环保认证的要求。加强行政监管体系、健全绿色施工技术的标准支撑体系、制定绿色施工评估体系,引导建筑业转向绿色可持续发展。在工程质量验收或文明工地评优时增加或突出绿色施工技术的验收或考评。还可建立绿色施工责任制、施工单位的社会承诺保证机制、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的制约机制。
2.4 加强财政税收等经济杠杆作用是推进绿色施工的重要手段。有效的经济体制,是促进绿色施工的有效手段。一方面通过收费遏制或减少建筑业对环境的污染。另一方面通过税收调节,政策扶持,鼓励绿色施工技术及方法的研究及运用。对那些有力贯彻可持续发展思想新建或改建建筑物的公司,给予减税、奖励或使其得到更多的建设项目等优惠措施。另外,也可以选择补贴、预付金返、排污权交易等方式。
3 施工阶段的绿色施工
在建筑业中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施工阶段的绿色施工是应备受重视的一个阶段。在施工策划时就找出本项目环境因素,依据环境因素的影响力评价出重要环境因素,重点对重要环境因素制定控制目标、控制措施及应急准备与响应方案。一般来讲,施工阶段的重要环境因素包括能源管理、水资源管理、材料管理、噪声管理及废弃物管理。
3.1 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能源管理。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能源结构包括:煤、天然气、液化气、电、汽油、柴油等等,煤、天然气、液化气主要用于施工现场的食堂做饭、生活取暖和冬季施工时砂石料及混凝土拌和时的水加温;电主要是满足施工机械的用电和生活照明用电两大类;施工现场各种重型机械则是以汽油或柴油为主要能源。从“绿色环保”的角度来看,在进行施工用器具选型时,要优先采用技术成熟、能源消耗相对较低的工艺和设备,要逐步淘汰能耗大的机械及设备。确实做好供电线路的设计及优化,减少设备的无负荷运行时间。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正常,降低能源的消耗。根据不同的施工区域,采用不同的能源,最好是采用清洁能源。
3.2 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水资源管理。施工工地的水源,几乎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跑、冒、滴、漏现象。安装节水型小流量的设备和器具,减少施工期间的用水量。对供水管网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减少乃至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3.3 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材料管理。一般性的建筑工程,原材料的消耗约占土建成本的50%~60%,因此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进行有序管理,有助于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减少浪费,提高工程效益。根据工程特点,选用带有较少包装材料的产品,并应注重回收和重复利用包装材料。在施工现场建立废弃物的回收系统,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利用。
3.4 施工噪声的管理和控制。根据不同的污染源采取不同的管控方式。大型土石方施工,施工机具多为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运输车辆,应精密组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段,避开敏感时段。打桩施工,多为打桩机、振动棒、混凝土搅拌车,晚间超过一定的时间,应禁止施工,其他阶段,应注意噪声的限值要求,通常要小于55 dB。结构施工期间,采用的机具多数是汽车泵、振动棒、电锯、外用电梯,应错开敏感时间段,同时要注意设备的维护、保养,并尽可能选择低噪声设备。对施工噪声的管控,解决的主要技术手段是: 消声、吸声、隔声等。在施工现场应提倡文明施工,减少人为噪声,尽量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设备的施工机械,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制度。
3.5 施工期间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和控制。施工现场应对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排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进行全过程统筹规划,不仅应着眼于对已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理,更要注重对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以实现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