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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的高效益主要是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成本,也就是减少建筑材料的浪费。机械设备的有效保养想要避免经常性地出现故障,就要减少劳动力的分配造成的不合理人力资源浪费。同时,也要保证技术和资金的到位,缩短施工工期。这些要素的特点就是要一种互相结合的多维立体的多位关系,这就明显可以看出,建筑项目是一个复杂地系统工程,在工程项目的管理中急需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
二、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
1.明确建筑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中的具体实施人。现在大多数企业都实施项目经理制,也就是说项目经理就是建筑项目的的第一负责人。作为项目经理,必须熟悉建筑相关的法律,精通建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技术问题,并且善于管理。项目经理也是一个建筑项目团队的带头人,他不仅代表着独立的个体,也代表着一个团队。整个建筑管理团队不仅要有较强地领导能力,还要有熟练得施工经验,能够轻松处理各种技术问题。项目经理是一个建设项目大团队的核心,掌握着整个建筑施工项目进程的舵。这就要求其必须持续学习先进的管理知识,不断总结管理经验,让自身能力与时俱进以适应不断变化得施工环境。
2.建设管理项目运行的机构
建筑项目管理主要包括设计与组织系统、组织运行和组织调整等部分。由项目项目管理法可以看出,设计与建立组织系统主要指通过前期的筹划和团队设计,组建一个具体管理建筑项目施工的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分工,划分责任分工系统和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利用施工人员的相互责任分工协调以及信息流通来达到组织目标。组织运行指的是建立组织系统之后,各个岗位与部门根据组织要求来进行组织行为的过程。组织调整指的是在组织运行时,通过与组织目标进行对照,来对组织系统的相关环节进行检验。同时,改善那些与组织运行、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项目管理法主要包括设计、联系、运行、行为以及调整等组织职能。管理结构是项目部的核心,它直接影响着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的效果,间接影响着项目公司的整体收益。现代建筑工程项目实践表明,一个好的项目施工组织大多实施一级核算两级管理,称为基础的运行模式。关于工程的质量与进度,是由项目部直接对业主及其上属单位来负责的。而项目经理部的决策层通常有以下人员部门构成,包括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主管生产副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副经理。从职能的角度来看,管理层共分为8个部室,即工程技术部、经营核算部、施工管理部、机电物资部、质量管理部、安全监察部、财务部及综合办公室。
3.规章制度的制定
建筑施工管理制度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一种规范,是对不良施工现象的一种警示。同时,它也能规范施工组织和个人行为,保证安全文明市施工。另外,建筑施工管理制度对建筑项目质量提供保障,相关的规章制度必定联系了计划、责任、监督、核算、奖罚等方面的内容。在相关规定的制定过程中,必须要有科学的依据,能够让员工接受。并且要把强的执行力度,准确地落实到每一个人。此外,为了更好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应实施奖惩制度。以实际情况为依据,使一部分员工受益。但并不排除某个人受罚的可能,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两方面:(1)建立安全管理体系;(2)建立文明建筑工程管理体系。这样就可以有效提高工程管理的工作效率,达到安全管理的目标,保证施工质量以及员工安全。
4.过程控制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过程控制主要包括投资控制、质量控制以及进度控制。具体内容为:(1)投资控制。在建筑工程的施工阶段,企业应将自身优势利用起来,最大限度地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获取最大利润。另外,在施工阶段还要有计划地采取有效措施去协调资金需求投入量、资金筹措、资金分配等方面的运作,实现合理的投资。项目部的有关部门应对工程单价以及总价构成有一个很好地了解,以控制工程中资金的流动。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施工中的资金运动并非资金的简单循环与周转。建筑施工过程中,资金既出现了价值形态的变化,也有价值量的变化,由成品资金的形态转变成为货币形态。在流动资金的形态转变中,对利润进行分离,强化工程的生产能力,在工程运行的全过程中获取收益;(2)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指的是通过对工作质量进行控制,来确保工程产品的质量符合设计的要求以及合同的标准。而工作质量又会在施工工序中的各个环节和每个因素中得到反映。由此可见,工程质量是由施工工序的质量决定的;(3)进度控制。合理周密的进度计划指导着进度控制的进行,而进度控制则跟踪检查建筑工程的进度,进行分析、调整及控制。进度控制是以实现项目动用时间为最终目的的。为了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计划性,应制定相应地进度计划,并依照计划来进行施工。计划就是组织、个人为了实现既定目标,而制定相关行动方案的过程。而控制是指在建筑工程进展的过程中,对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进行比较,从而找出偏离,并及时纠正。在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应全方面、多角度地对比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从而发现二者的效比最大值,并确保两者始终处于最优状态。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措施;改革创新
建筑工程的管理工作是一件对于专业知识要求很广的工作,它不仅要求管理者能够掌握住管理学科方面的内容,还要求理解工程学方面的内容。另外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管理者也需要具备有专科层次所必须的外语、数学知识。建筑工程的管理者需要将工程的施工工作分工细致,责任明确至个人。并且对于施工时所需要的各种物资、施工工期的把握都需要进行良好的管理。虽然我国的现今的建筑工程管理已经采用了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但是情况依然不容乐观。
1 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弊端
1.1 管理模式落后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建筑行业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是形成了工程承包的建筑企业组织形式。最初设置这样的管理模式,自然是希望能够保障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提高建筑工程的管理效率。可是这样的企业组织形式没有完善的管理模式,更没有严谨的管理措施手段。一些私人承包的建筑工程管理团队更是缺乏专业的管理知识。而且目前我国关于建筑工程的管理法制又不健全,对于建筑施工的勘测、监理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这样的管理环境下,建筑工程的质量优差便完全取决于建筑工程管理者的能力水平高低。如若建筑工程的管理工作,不分巨细,均须由管理者一人来承担的话,那么建筑工程出现误差也是难免的事情。
1.2 管理政策悬空
一是管理者对于国家所制定的管理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对于现今我国所存在的建筑工程管理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的专业学者们也不是没有采取措施。我国无论是在中央还是地方政府上相应的建筑管理部门也是有针对性的研制出了一套建筑工程管理制度。但是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为了最大化扩大自身的利益,并没有将专家学者们的管理制度落实到位。这样一来,我国的建筑工程管理仅仅只是口上空谈,并没有一些实质性的工作。二是建筑工程的施工者没有将管理者制定的管理政策落实到位。建筑工程的管理者为了能够保障工期质量,制定出一系列的管理方式。管理者需要管理的施工人员繁多,管理方案中一些政策难免的会与一些施工人员的工作习惯相冲突。这样就使得管理政策形若无物,仅是一个空架子。
1.3 管理效率低下
良好的建筑工程管理,其的效率也是不低的。就上所提到的承包企业的管理模式,其的管理效率就不高。就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管理模式来说,除了那些对于管理学知识领域要求较高的管理环节外,其它管理工作均是由相应的劳务施工人员来完成的。在中国目前的各大高等学府之中,对于管理学的专业设置还不如国外那么完善,使得建筑工程管理者本身的专业素质本就不高,且我国的劳务施工队伍综合管理素质也是着实令人堪忧,在这样一个管理团队下,建筑工程的管理工作可见一斑。纵观现今我国的各个建筑工程管理工作,有几个让人称道的管理工作?面对于现今蓬勃发展的朝阳行业——计算机信息行业,建筑工程管理时,对于管理信息的采集处理分析没有充分地利用好电子信息技术,使得管理工程进程缓慢,效率低下,另外也使得管理资源浪费严重。
2 建筑工程管理模式的优化
2.1 完善管理制度
首先,国家应该建立相应的、健全的建筑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并确保其能够有效的实施,为工程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其次,在增加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强制推行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硬性规定管理的范围,严格控制和考核项目管理企业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以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个项目进行井然有序的各种困难,逐步缩小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另外企业要推行完善的建筑工程管理体系。企业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企业在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各方面,都应该要建立竞争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以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提高工作和办事效率。企业所承担的工程能否进行科学的管理和推行管理现代化,取决于工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程度。
2.2 落实管理政策
要想落实管理政策,那么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建筑工程管理专业人员在能从事设计方工程管理的同时也应具备设计、管理、经济、合同、法律等各方面的知识。只有能力超过一般的建筑师和专业工程师, 工程管理专业人员的服务才会得到设计方认可。 目前国内具备这种条件的专业人员并不多,需要着力培养着力培养懂设计、懂管理、懂经济、懂合同的复合型人才。 同时各企业要按照动态平衡、统筹优化的原则,根据工程对劳动力的需求情况,在各建筑之间,对现实的和潜在的劳动力进行周密计划,有效流动,合理调配,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效率,使劳动力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同时建筑工程的管理还要具有创新建筑工程管理的理念。要实现建筑工程管理的创新,首要要引起管理者的重视,加大经费的投入,做好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树立创新意识,改变思维方式,深刻认识到建筑工程管理创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3 采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
在建筑产业中用信息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建筑业生产和管理水平将是建筑业发展的又一次大变革。在现阶段乃至将来,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已经开始从硬件投入向软件投入过渡,从普及推广向管理再造过渡。实现了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具有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一缩短建设工期,可优化资源配置和施工网络,减少窝工和返工,缩短建设工期。二节约项目成本。利用网上招标系统降低采购成本,通过基建财务管理系统加强投资和成本监控,实现快速工程决算。三保证工程质量。现在的建筑产品已逐步步入精细生产阶段。建筑产品已成为精细产品,需要精细加工,对建筑业生产管理方式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四工作效率提高,决策及时准确。计算机、网络、监控监测系统确保了建筑工程管理信息的共享性、准确性、实时性、惟一性和便捷性,大大提高企业管理工作效率和领导决策的科学性。由于信息技术的应用,普通管理人员与决策人员可以同时掌握信息,所以微观决策可以宏观化,宏观决策微观化。
3 结语
市场竞争的压力一直一来在不断的增大。在这样一个高压的竞争环境下,建筑工程的管理工作只有更加的趋于专业化才能够保障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优秀的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不仅能够降低建筑工程的施工成本,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效率,还能够从侧面上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行业中树立起企业的良好信誉形象,为企业的长期的发展打好坚实的基础。建筑工程的管理模式同样的也需要不断的创新调整,在迎合时代的发展的条件,最大限度的给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利润。
参考文献
[1] 王文忠.建筑工程管理现状和改进[J].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
关键词:建筑施工管理;方法;效益;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如今,我国的建筑行业不断发展,建筑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是否能够更好、更迅速、更节约成本地打造出高质量的建筑工程成为企业竞争实力的决定因素之一,而加强对建筑施工管理方法的研究已成为提高企业管理效益的重要课题。
一、建筑工程管理概述
1、建筑工程管理的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管理是根据基本国情,按照客观经济学规律,结合各种资源,并将其应用于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对项目整个过程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实施与控制的管理活动,其最终目的是实现所期望的质量与效益目标。工程管理的实施过程是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和维护全过程的管理,贯穿于项目投资阶段、工程设计阶段、工程准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及工程竣工阶段,主要包括进度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与成本管理等。随着建筑市场的竞争日益加剧,建筑工程管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不仅为建筑企业管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还融合了管理的实践经验,使得很多建筑企业将工程管理应用到建筑工程建设的具体环节中,有效的协调了进度、质量、成本之间的关系,确保建筑业实现高效的利润。
2、构建完善的建筑工程管理思路体系
目前,在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中尚未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管理思路体系,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缺乏对工程管理理论的深入研究,没有将理论与经营相结合,致使建筑工程管理思路混乱、不明确。在此情况下,我国应当积极组建由资深建筑学专家和管理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组成的专研团队,对我国建筑工程管理思路进行深入研究,确保与国际先进理念相接轨。此外,建筑工程管理体系要吸收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研究其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借此提高我国工程管理水平。总之,建立健全工程管理体系是确保建筑工程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施工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对于规模较大、单项工程较多的建筑工程而言,应当推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和成本核算制。由于实施项目管理责任制的制约因素诸多,各参建方的工程管理重点不同,所以必须处理好甲乙方、业主、监理方、承包方、分包方、设计方之间的关系,确保项目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同时,在项目经理任用上,需要企业在建立完善的分配机制、用人机制、监督机制的前提下进行选聘,确保项目经理具备丰富的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做到优化配置资源,协调处理好各项管理工作。
二、建筑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论述
1、施工管理相关机制不健全
健全、完善的施工管理机制是保证建筑工程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首要要求,然而,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存在管理部门和机构人员分配不足,分包现象严重的问题。依据实际需求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和机构,以及合理分配工作人员是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的保证,然而,由于部分施工单位为节省开支,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削减工作人员数量,造成项目管理部门和机构人员分配不足,对工程施工顺利进行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分包现象的普遍存在,造成分包单位在工作范围的界定上很难做到十分明确,进而造成协调管理的复杂性的增加,以及工序上的遗漏,造成施工难以顺利进行,甚至带来安全隐患。
2、施工质量控制不到位
施工管理中施工质量控制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质量管理体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起步较晚,存在内部监督体和系局部封闭管理等问题,造成质量监督难以公正、严格的予以执行;加之一些质量部门不能有效地对行业内保护主义进行遏止,工程质量控制难以实现。
2.2过分追求进度
部分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一味追求进度,进而造成施工技术要求的难以落实,出现相关违规操作,造成质量方面的欠缺。
2.3从业人员素质较低
目前,我国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人员虽然理论丰富,但经验不足,宏观控制和微观把握能力都不强,导致施工设备不能按施工组织、施工工艺和施工规范的需要进行投入,甚至导致现场施工质量控制混乱;加之从事施工工作的劳动力以农民工为主,靠经验施工,进而施工活动中不按图施工、不按顺序施工、违反操作规程、技术措施不当,甚至偷工减料等现象层出不穷,造成工程质量的降低。
2.4工程质量检验不到位
由于现场施工操作型工序产品面广量大,全面检查的方法难以实现,进而造成遗漏质量问题不能及时予以发现、处理,进而造成更大的损失。
3、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带动了我国建筑施工工艺和技术的发展,在现代工程施工中所涉及到的技术领域也在逐渐的扩大,对技术的要求也在提高,但是,在实际施工管理中其管理内容相对较多,相互之间总是会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这就影响了施工管理工作的实际效果。具体而言问题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缺少施工前的详细考察。相关管理部门在施工之前总是忽视工程实际的管理内容,并没有充分的了解到所需要管理的专业有哪些,也就导致了在问题出现时不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沟通,会严重影响施工质量。第二,施工工艺和材料的管理存在问题。由于现代人对建筑物的创新性要求较高,因此,在建筑过程中对相关系统和管道施工工艺要求较高,管理难度也就相对增加。施工工艺和技术的提高自然也就带来了建筑施工材料的增加,但是在实际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往往没有根据实际施工需要而使用,出现了材料使用混乱现象。
三、如何改进建筑施工管理方法
1、完善管理制度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建筑施工管理实施的保障,管理制度应落实到工程施工的每个环节。为此,应该不断完善包括领导组织管理制度、成本控制管理制度、施工进度控制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和费用支出管理制度等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并保证各项制度的切实可行,严格落实。
2、做好技术准备
在施工之前要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像施工人员与管理人员阐述设计图纸的内涵以及在施工中应该注意的要点。对施工人员要做好技术培训工作,尤其是对于新技术的掌握。在施工的过程中,要做好环节间的有效衔接,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执行,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3、强化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质量的提高是施工管理工作开展的最终目标,而施工质量管理就是施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部分,施工质量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施工工艺技术管理。虽然施工工艺和技术相对较多,但是具体选择何种施工技术是需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因此,施工人员在工艺选择时一定要对工程的技术要求进行细致的分析。第二,施工材料管理。施工材料质量直接关系到了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此,建筑施工管理工作要重点把握施工材料的管理,主要的管理方式是对施工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对于施工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的使用管理和养护工作,以延长其使用寿命。
4、搞好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它贯穿于建筑生产的整个过程,只有各个部门落实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才能确保整个工程的安全。由于在第一线施工的大多为农民工,而他们流动性大,自我安全意识差等特点,所以,要督促其在生产中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对其进行安全教育。要把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建筑工程的领导层要亲自抓安全生产,确保安全生产能够有效进行。对施工现场的地貌,地形,地物进行勘察,在施工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做好预防和宣传工作,及时发现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因素。安全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各个部门做好安全工作,必须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检查力度,把潜在的危险和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管理还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加强对施工管理方法的探索对提高管理效益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关键字:绿色建筑 市场竞争房地产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绿色建筑概述
绿色建筑发展于上个世纪的七十年代,是可持续发展观念在建筑行业的实践运用。目前,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科学技术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关于绿色建筑的定义上也有所不同。就我国而言,2004年,国家建设部将“绿色建筑”定义为:为人类提供舒适、安全的居住和生活空间,同时在建筑生命周期中实现高效率的资源利用,最低限度的降低对环境影响的建筑物。
绿色建筑是基于人与自然持续共生原则和资源高效利用原则而设计出来的一种达到建筑内外物质和能源良性循环管的建筑,它实现了一定程度自给的新型住宅模式。在绿色建筑中,从最初的规划设计到后期的施工建设,再到运营管理,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尽可能的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减少资源浪费。同时,绿色建筑充分利用建筑场地和周边的自然条件,尽可能的合理利用现有的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尽可能的减少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绿色建筑设计理念最初源于美国的LEED体系,我国最早是在2006年提出了GBCAS体系,可见,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事业逐渐跟上了世界潮流,但与此同时,我国与世界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我国在绿色建筑方面的设计应该综合考虑我国国情,正确认识国内外在技术水平、建设成本和工业化方面的差异,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坚持适当技术原则,合理的采用设备、材料和技术,因地制宜,不能一味的照搬国外经验。
绿色建筑开发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事业不断发展。连续保持着19%以上的增长速度,在拉动我国国民经济增长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尽管我国房地产事业快速发展,但也遇到了较多的困难,这些困难主要体现在土地、资金、资源等要素方面。因此,加快绿色建筑的开发和管理,是新时期发展房地产事业,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选择。
1、国家政策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建设部制定并推广了绿色建筑的完善政策法规,对绿色建筑的开发和管理给出了更加宽泛的强制性规范,同时,国家在绿色建筑的开发也给出了一些扶持政策和奖励措施,旨在提高绿色建筑在房地产行业的重视,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2、房地产市场竞争的要求
我国房地产事业经经历了十多年的市场考验,逐渐进入到了原始积累时期,随之而来的市场竞争力也越来越大,房地产行业要想取得长远发展,就必须迎难而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博得一席之地,打破传统的、单一的经营管理方式,积极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这正恰恰与保护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相一致。
绿色建筑开发管理措施
加强绿色建筑的开发和管理,是时展的要求,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未来几年,房地产行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必须加快观念的转变,在房地产行业中推行绿色建筑理念。因此,绿色建筑的开发管理要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政府对绿色建筑的管理
一方面,政府要给出适当的强制性措施,维护并促进绿色建筑的开发。立法是发展绿色建筑的根本性措施。因此,政府应该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绿色建筑法律体系,尽快制定出完善的绿色建筑管理条例;同时,在绿色建筑的财税政策以及奖励和惩罚方面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各政府部门要及时修订并完善,做到科学合理、系统的操作,为绿色建筑的开发和管理提供完善的政策性保障。
2、完善相应的绿色建筑开发管理体制
完善的管理体制是绿色建筑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要在房地产中始终贯彻绿色建筑理念,在房地产行业大力推进创新观念,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提高工作效率,这就对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政府管理体制要余市场相适应,与企业经济发展目标相一致,包括完善的管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另一方面,还要在体制建设中始终坚持创新,坚持管理创新,坚持技术创新,使绿色建筑的开发实现了人、财、物最大的利用。
3、重视绿色建筑技术的应用
一方面,重视绿色建筑造型设计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它直接影响到绿色建筑的内外热量交换和采风采光等性能,是绿色建筑开发的重要技术;另一方面,还要重视垃圾处理技术的应用,垃圾处理技术是通过一定的科学管理和有效技术手段来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让垃圾可以得到有效的回收利用;同时,还要做好对绿色建筑材料的性能检测,提高建筑材料性能检测的准确率,使其符合绿色建筑的需求和标准。
4、建立健全绿色建筑评估体系
绿色建筑的实现,除了具备完善的制度规范之外,还要不断完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科学合理的确定绿色建筑的量化标准,尤其是对“绿色”的程度,要做一个精确的说明和标注,这样才能让绿色建筑的开发得到明确的评估和指导,并以定量的方式检测绿色建筑在其设计中所达到的目标和效果,对其所实现的预期环境性能的程度进行评估,这样不仅能够很好的指导绿色建筑实践,同时也为建筑市场提供了制约和规范,使得在建材生产、建筑设计及运行和管理方面更多的考虑了环境因素,引导建筑向节能、减排、环保、健康舒适的轨道上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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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阳.我国将制定绿色建筑评估标准,尽快与世界接轨[J].制冷空调与电力机械.2005,(04).
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
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
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
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
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
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
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
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
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
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
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
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
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
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
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
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
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
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
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
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
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
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
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
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
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
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
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二条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
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
为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
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
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
可证无效。
第十六条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
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
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
执行。
1.1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原则
对施工项目而言,质量管理,就是为了确保合同、规范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所采取的一系列的检测、监控措施、手段和方法。在质量控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1.1.1质量第一。社会主义商品经营的原则是“质量第一,用户至上”,建筑产品作为一种特的商品,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1.1.2以人为核心。人的因素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同时也是工程的操作者,所以要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人的素质,才能保证工程质量。1.1.3预防为主。工程项目的单一性决定了工程质量管理应该事先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控制,做好事前控制。
1.1.4坚持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应通过质量检验并和质量标准对照,才能对一项产品的合格与否作出判断。
1.2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特点
由于工程项目施工涉及面广,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管理过程,因此,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比一般工业产品更难操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2.1影响质量的因素多,管理困难;
1.2.2容易产生质量变异,造成质量事故;
1.2.3容易产生第一、二判断错误,把合格产品认为是不合格的产品;
1.2.4质量检查不能解体、拆卸;
1.2.5质量管理要受成本、进度的制约。因此,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还要处理好质量、成本、进度的关系,达到三者的统一。
2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措施
2.1人的控制管理措施
人,作为控制的对象,是避免产生失误;作为控制的动力,是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因素第一”的主导作用。一是规范项目法人行为;二是加强施工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护强化质量意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于教育、终于教育。”通过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激发质量责任感,使全体职工树立起正确的“质量观”和“顾客观”,树立起“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观念。领导者的素质和技术层的整体素质,是提高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的关键。施工管理人员,班组长和操作人员的技能和知识应满足工程质量对人员素质的要求。从事特殊工种和关键工序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同时引入竞争机制,从人的理论水平、技术水平,人的生理缺陷,人的心理行为,人的错误行为,人的违纪违章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把住用人关,让人的流动始终处于全面受控状态,从而靠人去实现质量目标。
2.2材料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认真执行验收材料“三验制”,确保进场材料质量满足工程需要。
2.2.1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合理、规范地设置施工现场平面图,严格执行企业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内部标准。
2.2.2加强材料计量管理工作,对进场材料严格验收,减少材料短缺亏量。
2.2.3施工现场细料存放于库房内,库房地面必须进行防渗漏处理。
2.2.4凡是进入现场的各种材料都必须认真按照现场平面布置图所指定的材料存放区域存放整齐、牢固,做到仓库、现场材料存放不紊乱,品种、规格不混串。各种防护、保养措施齐全有效,严格执行上级材料管理部门规定的材料管理规章制度。
2.3机械管理措施
2.3.1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和台账,各种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2.3.2塔吊的基础施工和安装、拆除符合原厂规定,施工前要有书面交底,资料齐全,经验收合格后方准立塔。立塔后对塔吊进行全面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准投人使用。塔吊的安全装置(力矩限制器、超高限位、超重限位、变幅限位、行走限位和吊钩防脱钩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2.3.3中小型机械,如:搅拌机、木工机械、钢筋机械、室外电梯、翻斗车等,在现场内安装、使用时,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专用操作棚。
2.3.4搅拌机的设置及安装符合规定,料斗行程限位,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保险链(销)等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维修保养、清理时,先切断电源,并设专人监护。
2.3.5机动翻斗车时速不超过5KM/H,方向结构、制动器、灯光等必须齐全、灵敏、有效。行车中严禁带人。
2.3.6蛙式打夯机使用前定向开关做绝缘电阻测试,使用中操作人员使用防护用品,操作手柄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2.3.7氧气、乙炔瓶的存放处悬挂明显标志和警告牌,有防晒措施,使用时两瓶的工作间距处不小于5m,两瓶与施焊点等间距不小于10cm。
2.3.8木工圆锯的盘及转动部位防护罩和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0cm,厚度大于距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木工平刨(手压刨、多用刨等)的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被刨木料的厚度不小于3cm,长度不小于40cm,若小于此尺寸时要用压板或压棍推进,厚度在1cm,长度25cm以下的木料,不得在车刨上加工。
2.3.9钢筋加工机械(切断机、弯曲机)正确使用,不准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加工或切断材料,各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检修和移动时先切断电源。
2.3.10砂轮机、砂轮切割机(无齿锯)使用定向开关,设置不小于180的防护罩和牢固的工作托架。
2.3.11各种机械设备的操作处悬挂操作规程牌、警告和负责人牌,落实定人、定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规定,专人负责。
2.4施工工序的质量管理
工序质量是施工质量的基础,工序质量也是施工顺利进行的关键,为达到对工序质量控制的效果,在工序管理方面应作到:
2.4.1贯彻预防为主的基本要求,设置工序质量检查点,对材料质量状况,工具设备状况,施工程序,关键操作,安全条件,新材料新工艺应用,常见质量通病,甚至包括操作者的行为等影响因素列为控制点作为重点检查项目进行预控。
2.4.2落实工序操作质量巡查,抽查及重要部位跟踪检查等方法,及时掌握施工质量总体状况。
2.4.3对工序产品,分项工程的检查应按标准要求进行目测,实测及抽样试验的程序,做好原始记录。经数据分析后,及时作出合格的判断。
2.4.4对合格工序产品应及时提交监理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2.4.5完善管理过程的各项检查记录,检测资料及验收资料,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并为工程质量分析提供可追溯的依据。
一、法官助理及法官助理制度概述
1、法官助理和法官助理制度的概念
何谓法官助理,笔者根据法学基础并通过此次调研活动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可得出如下概念:所谓法官助理就是法院内部通过选任产生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协助法官处理包括调查、取证、送达等程序性事务的相对独立的个人。法官助理制度则是各级法院内部建立的具体规范法官助理的选任、职责分工、奖惩等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2、法官助理制度的特点
法官助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官、书记员,它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1)法官助理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官助理对法官有协助工作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其将隶属于法官领导,相反,两者之间应当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同样,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也存在这种分权制衡的关系。(2)法官助理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过去的“审书制度”容易产生权责不明的弊端,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使三者之间的职责分工更加明确。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管理体制
1、法官助理的来源。
国外的法官助理一般来源于高等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其能直接参与审判过程中实务性的操作实质上是得益于法学院的高度专业性、职业性的训练;纵观我国高等法学教学情况,则多数缺乏针对性,毕业生多是在纸上能侃侃而谈而实际操作能力差(绝非针对毕业生能力)。
笔者认为,要求方式适应法院的改革在短期内显然是不现实的,在现阶段,如希望法官助理在聘用后立即切入工作,来源可考虑以下方面:(1)原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员额确定后,不在法官员额范围之内,且自身愿意担任法官助理的人员;(2)法院中现有已经通过初任审判员或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尚未任命为法官的人员;(3)不具备担任法官助理所要求的学历,但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经考核合格的优秀在编书记员;(4)向社会公开招募最低限高等院校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或确实操作能力优秀者。
目前正属于司法改革的过渡时期,法官助理的来源多样化能弥补专业性法律人才的短期缺乏。
2、法官助理的职权。
有的观点认为,法官助理在庭前可以对案件进行简单调解,出具调解书,对所调解案件承担责任甚或在普通程序案件中任合议庭成员,参加开庭、合议,对此观点我们不予认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院审判人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故法官助理应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应该明确的是法官助理本身没有审判权,只是在现行的法官工作任务中一部分将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进行调解并出具调解书以及参加合议势必将法官助理权限扩大,最终导致案件审判的权责不清、错案无法追究。
那么,哪些工作应由法官助理来进行呢?笔者认为,法官助理应进行如下工作:
(1)案件庭前准备工作。包括:①案件起诉文书;②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的送达;③案件的开庭日期排定;④为法官收集准备材料;⑤主持交换证据;
(2)案件审理过程中辅助工作。包括:①在法官的指导下,带领书记员(或由两名法官助理)进行调查取证、勘验、委托鉴定等工作;②案件移送;③补收诉讼费或收取案款;④接待当事人,进行谈话或询问并记入笔录;⑤安排合议庭合议;
(3)案件审理结案后的后续工作。包括:①送达裁判文书;②案件的报结工作;③办理案件上诉的有关手续;④通知并为当事人收取或发还案款;⑤协同法官进行案件的整理、汇报等工作。
法官助理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经验以加以确定,故在上述过程中,法官应随时指导并安排法官助理的工作,协调好其与书记员之间工作的分配;同时法官助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法官,防止因工作协调不一致造成程序错误或重复劳动,最终不能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3、法官助理的管理机构
在明确了法官助理权责后,法官助理管理制度及管理机构的建立是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在研究基层法院法官助理试点改革后发现,基层法院对于法官助理均无专门的管理机构,也未出台相应管理制度,一般沿袭原对于书记员的管理制度,出现权责不明、分工不清或有令不行的情况,一般的解决方法是向庭长反映,无明确的管理标准,这样不利于审判工作的进展及对法官助理的制约。但如果增加新的管理机构,势必造成基层法院增加支出、管理机构庞杂,不利于正常工作的进行及审判效率的提高。
在这一点上,是否可以增加《法官法》关于法官考评委员会职能的规定,将法官考评委员会设为常设机构,由院长直接领导,选举考评委员会委员,管理法官及法官助理,改变用行政手段管理的机制。
法官(助理)考评委员会可以增加如下职能:
(1)法官助理的来源,把好法官助理的来源关。现阶段法官助理来源上文已有阐述,不做赘述。法官助理来源的多样性决定了必须有一个机构对于来源进行审核、把关,此点是保证审判工作质量的前提。
(2)法官助理的考核。法官有考核制度,书记员考核制度也正在建立,作为二者的有效衔接、法官助理也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其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降级、淘汰的依据。
由法官(助理)考评委员会管理法官助理可以建立健全法官助理的竞争机制,使“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最终达到级别上能高低、岗位上能上下、人员上能进出的目的,保障法院的审判人员始终保持新鲜血液。
三、法官助理制度的先进经验
法官助理制度最早出现在国外,因案件的增多,为了提高审判效率、辅助审判,法官助理制度逐渐产生,并最终快速。在各国均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及职能。
在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起,联邦法院的法官雇佣新从法学院毕业的优秀毕业生担任一年或两年的助手已经成了普遍的做法。70年代后,由于案件的增加,上诉法院开始聘用法院助理。在日本,法院书记官参加法院事务的部分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部分的司法权,此外还可以进行调查。在奥地利,法院助理有权就支付命令、案件受理登记、令状的执行以及裁定的修改等事情做出决定。
如房山区法院试行了“3-2-1”制度,即由选任产生三名法官,负责主持庭审、居中评断、依法裁判,并对案件的审判质量承担全部责任;两名法官助理进行程序性事务处理,负责完成调查取证、送达、接待当事人和律师、采取保全措施、组织预备庭、安排开庭日期等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法官助理就其工作向整个“3-2-1”审判组承担责任;由一名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其专职负责三名法官的庭审记录。
崇文区法院试行了“1-1-1”制度,即审判管理模式下采取一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一组,人员固定,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书记员辅助法官进行审判工作。在审判工作中以法官为主导,法官助理、书记员服从法官的指令、安排,书记员在不法官指令、安排的前提下,对于法官助理的指令、安排应予服从。出现问题应互相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庭领导反映解决。
关键词:项目管理法;建筑;工程管理;应用
引言:
建筑行业是我国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内容,项目管理属于管理学科的重要分支,该种管理方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对于促进建筑工程管理水平提升,增强建筑工程管理效率有着积极的影响作用。相关人员还需要不断的加强研究力度,对项目管理法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将其具有的优势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全面展现出来,为建筑企业赢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名誉,下面就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项目管理法的工作内容分析
项目管理法工作内容众多,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应用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建筑企业更为良好的对建筑工程建设施工质量进行控制,保证建筑工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工作,为建筑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促进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提升。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目标,与建筑工程管理落实目标具有一致性。项目管理法的工作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方面对建筑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控制,第二方面对建筑工程建设成本投入进行控制;第三方面就是对建筑工程建设施工质量进行控制;第四方面对建筑工程建设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和管理;第五方面是对建筑工程建设施工要点进行管理,加强合同条款的控制[1]。
二、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实际应用分析
(一)确定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员
确定相关管理的负责人员是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应用的基础,对于如今的建筑工程建设而言,项目经理就承担着项目负责人的角色。一个优秀的项目负责人需要对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充分认知,具备扎实的管理专业知识,同时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素质。在创建项目经理制度的建筑企业中,项目经理不是只有一个人,是一个群体。项目经理部门指导下属部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开展,所以项目经理还需要具有良好的领导能力,这样才能为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奠定良好基础。
(二)建设专业管理机构
建筑企业确定项目负责人后,需要进行专业管理机构的建设。专业管理机构可以对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进行全面化的监督,特点在于可以将工程建设引导和监督工作紧密的联系起来,其中包括对施工工作开展进行组织规划、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对建筑工程建设施工质量进行审查等。一个专业化的管理机构,不仅可以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同时还具备设计变更后重新对施工进行组织规划的能力,可以及时找寻建筑工程实际建设施工中存在的不良问题,应有有效措施进行改善,使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工作可以顺利开展,降低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返工率,避免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受到损害。
(三)对规章制度进行健全和完善
健全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对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管,可以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稳定、安全开展。为了将自身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项目管理法需要依据建筑工程建设特点和实际情况,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健全和完善,为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工作开展提供重要依据,对不良施工问题产生进行预防,将建筑事故发生概率控制在最小范围内[2]。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最大限度的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降低建筑事故发生的概率,对建筑企业社会名誉和经济效益进行保护。经常可以从媒体报道中看到有关建筑事故的报道,建筑企业不仅需要承担起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社会名誉也会受到严重创伤,导致建筑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降低。项目经理和施工技术人员、建筑工程设计人员等,需要深入到建筑工程建设区域进行实地考察,找寻建筑工程建设中的重点、难点,对建筑工程建设安全规范进行分析,并且结合已经建筑工程建设经验,创建出一套完善、全面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除此之外,建筑企业还需要对施工技术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加强施工人员对安全防范技能的掌握,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对安全管理责任进行划分,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头上,并且与工作人员的薪资报酬进行挂钩,从而促进安全管理工作力度提升。2、创建文明施工制度创建文明施工制度可以缩减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降低施工材料、人力资源的投入力度,促进建筑企业经济效益提升。还可以为施工人员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充分调动起施工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建筑工程项目过程控制
建筑企业在建筑工程建设开展前需要做好建筑工程预算工作,对建筑工程建设资金进行合理化的调配,提升建设资金的应用效率,强化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注重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进度控制,通过施工进度控制可以有效缩减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周期,减少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人力资源投入。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进度需要坚持动态化管理原则,一旦发现实际施工进度与预期计划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对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进行分析,对施工技术进行调整,保证建筑工程项目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也是工程管理中的重要内容,需要将质量管理落实到每一个施工环节中去,通过自我检查和外部监督等众多方面加强施工质量控制。
结语:
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目标与建筑工程管理目标具有一直性,可以促进建筑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水平提升,缩减建筑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提升建筑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所以,对于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需要积极推广,从而促进我国建筑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轶,苑庆泽.项目管理中的统计分析探索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4(02):15-17
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走新型城市化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以及《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要求,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一)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工程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包括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资源的节约与循环利用活动。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新建筑体系、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使用等建筑节能措施的应用方面适用本实施意见。
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城市民用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围护结构的,应积极按照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农民建房应积极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三)建筑节能的工作目标。到*年,全市50%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的标准;*年,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到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的标准,基本完成高耗能的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作机制
(四)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作责任制,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把建筑节能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和重点单位,并将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建筑节能职责部门的考核内容。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建设(规划)、发改、经贸、财税、审计、科技等部门为成员的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在市建设局设立建筑节能办公室。各级建设(规划)、发改、经贸、财税、审计、科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处理。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工作。建设(规划)部门应严把规划、设计、图审、招标、施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的监管,要严格审查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节能标准和有利于建筑节能布局的要求。规划部门应当将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编入挂牌、招标、拍卖等土地出让条件。工程项目施工图文件必须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建设、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发改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评价中督促编制建筑节能专编内容。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能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
(七)墙改部门逐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经墙改办核实后,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墙改专项基金退还比例适当提高,并安排一定数量墙改基金用于建筑节能资金补助和奖励。
(八)审计、财税、科技部门,要引导建设单位积极实施建筑节能措施。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用于建筑节能方面的投资,按规定给予审计确认;税务、金融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技术和产品,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和信贷支持;财政部门要建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支持开展建筑节能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质量的监督和现场检验,对不能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对没有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已经完工的不予验收备案,并责令整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三、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规划、设计、招标、施工和监理,并按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建筑节能验收的资料与该工程的有关资料一起备案。通过返工或技术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及保温隔热功能的工程严禁验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新建商品住房时,应将所售商品住房建筑节能的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一)规划设计单位(咨询服务机构)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在确定建筑布局、建筑朝向、平面布置、体型系数,以及建筑通风和绿化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十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法规、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筑节能应纳入设计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设计单位编制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应含建筑节能篇章,施工图设计应有建筑节能篇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进行热工计算。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须经原图审机构审查。
(十三)图审机构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有关规范要求和要点,进行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在审查意见书中将不符合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和规定的内容单独列出。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十四)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节能施工方案施工,要严格控制新型墙体材料和外保温材料质量,保证节能效果,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十五)监理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对建筑节能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隐蔽工程、工序以及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改正,否则不予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十六)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技术认定、评估结论证明,且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十七)积极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以及沼气、秸秆制气等生物能技术,推行覆土植草屋面、地源热泵等经济实用的节能生态技术,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十八)在实施建筑节能工作中成绩和贡献突出的单位给予表扬。积极争取对列入国家或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补助。达不到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十九)积极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二十)建设、设计、施工企业,材料和设备厂家,学校和科研等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建筑节能知识、技能教育和培训,要积极申报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以提高建筑节能的科技水平,增强经济实力。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