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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全国政协首场新闻会时间和直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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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监管目标“三公”原则投资者保护市场安全
长期以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严重背离,中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常常被误读,政策制定者的本意与市场的反应往往南辕北辙,所制定的一些政策本来要解决一些现存的问题,结果是旧的问题没解决,反而又引起了一些新的矛盾。市场上的主要参与者上市公司、券商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暴露出中国证券市场政策监管目标的不清晰。监管者的监管目标常常处于变化之中,时而强调为国企改革脱困服务,时而强调优化资源配置,时而强调保护中小投资者,时而强调“维护稳定”,强调股票指数的稳中有涨,涨幅有限,试图调控指数,因此,研究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与具体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目标,与其他目标有相似之处,其中之一,就是目标的层次性。从层次上区分,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可以分为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
监管就要达到特定目的,而目的来源于监管原因。从现实来看,克服市场的缺陷,弥补和矫正市场失灵,诸如信息不对称、垄断、外部性,既是证券监管产生的原因,自然也是证券监管的目的。监管的根本和长远目标就是解决市场失灵,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发挥市场的功能。而证券市场的本原功能,就是资源配置、价格发现、投资和融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资源配置。因此,监管的根本目的,还在于保证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正常发挥。
在任何国家,证券市场都是现代市场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增长有着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与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及其发展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与社会稳定和政治形势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市场参与主体的范围和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它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因此,市场的运行和发展,涉及到千家万户,与整个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市场的波动,在中国这种特定的条件下,与社会稳定的联系更加紧密。
证券监管的根本目标,尽管各个国家表述不一定相同,但通过证券监管维持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发挥,以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一条是相同的。国际监管部门组织(IOSCO)的公开网页里明确指出:证券监管应当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
因此,从长远和最终目的而言,应保证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高效,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社会安定、和谐和健康发展。从我国《证券法》也可以看到这个根本目标,《证券法》指出:“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综合上面的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是,矫正市场失灵,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持续、健康、高效的发展,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有助于社会安定、和谐和健康发展。在证券监管的过程中,时时刻刻都不能忘记这些根本目标,强调从社会整体而不仅仅只是证券市场本身来制定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监管活动。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
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人们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各国的要求也不相同。
国际监管部门组织在《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1998.9)》中提出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高效、透明,降低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是核心和精髓,后两个目标也是保护投资者的间接手段。
《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两个基本目标是:第一,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公开发行的实质性(material)信息。第二,禁止证券售卖过程中的误导、虚假和其他欺诈行为。显然,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是美国证券立法的宗旨。
《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立法》更加明确和突出了投资者利益保护这个目标,“国会决定政府证券交易受公众利益的影响,为此必须使:第一,为这种交易和相关的事宜和活动提供统一性、稳定性和效率。第二,对证券中间商和证券交易商普遍实行适当的管理。第三,规定相应的金融责任、账务纪录、报告及有关的管理办法;从而保护投资者并保证这些证券的公平、正当和流动性的市场”。
日本1948年的《证券交易法》规定:“为使有价证券的发行、买卖及其他交易能够公正进行,并使有价证券顺利流通,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法律”。
韩国1962年的《证券和交易法》写明:“本法旨在通过维护证券广泛的和有条不紊的流通,通过保护投资者进行公平的保险、购买、销售或其他证券交易,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中国香港1989年颁布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四条指出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是:使证券市场有足够的流通量,并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地运作;控制和减低交易系统风险,避免市场失灵和适当地管理风险,以确保一个市场的危机不致影响其他的金融范畴;保护投资者;促进一个有利于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经济环境的设立。
中国《证券法》则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比较国际监管部门组织、美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地区及我国对证券监管目标的理解,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社会、经济、体制、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特殊情况,本文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是:保护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透明与高效,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
这些目标是相互联系的,在有些地方会有交叉,而且他们之间还可能相互影响,互为因果。例如,确保市场的“三公”、透明与高效及其做法,同时也能保护投资者,降低市场风险;降低市场风险及其措施,也能保护投资者;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自然就保护了市场参与者。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是以上所列证券市场监管的共同目标,因为这是实现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前提,如果没有市场参与者,资源配置无从谈起。因为市场失灵会影响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矫正市场失灵,也就是要保证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强调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也是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这对整个社会的利益是有利的。当然也就是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既是目标,又是原则,也是手段。
总之,证券监管目标首先要强调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要体现出一般经济目标的核心—效率与公平,又要体现出证券市场的特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降低系统风险。明确监管目标对于证券监管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需要特别指出,中小投资者保护不仅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指导思想,中小投资者保护还是重要的监管目标,是监管的归宿。
确保公开、透明,降低市场风险,既是保护投资者的有效措施,又是实现公平和效率目标的途径。
需要强调的是,投资者保护,是要让潜在的投资者进入,但不是静态地重视现有投资者的账面亏损,既要考虑现在投资者的利益,也要重视未来投资者的利益;要重视现有投资者的声音,也要经得起现有投资者的质疑和指责,但不能以现有投资者的这些质疑和指责为监管决策的依据,而是以其中理性分析的成分作为决策参考。重视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是说要保证每个投资者在这个市场都稳赚不赔,而是强调要不受欺诈和歧视。
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不是指证券监管本身的效率,而是指通过证券市场监管,实现证券市场效率。
效率在经济学中多以帕雷托效率表述,是建立在实体经济基础上的定义,在经典的经济学教科书中有明确的论述。因为证券市场的虚拟性等,对证券市场效率的认识就与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很大的不同。要在帕雷托效率的一般原则下,考虑证券市场的特点。
根据证券市场的特点,证券市场效率分为资源配置效率、运行效率和信息效率。
(一)资源配置效率
证券市场的效率主要指资源配置效率,即能否保证把有效的资源配置到资源效率最高、优秀的企业和企业家那里。在证券市场中,客观存在着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制约因素:其一,市场的公开程度,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及执行程度,市场相关信息在市场内传播的范围、速度、密度和保真度影响了市场参与者能否容易地获得真实、准确、客观、完整的信息。其二,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及规范化程度和市场容量,决定了市场的参与热情和活跃程度。其三,市场的运行规则,包括规则是否完备、严密、稳定等,守规和执行成本,对规则及监管活动反应的灵敏程度。其四,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及竞争程度。
(二)证券市场运行效率
所谓证券市场运行效率,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生产信息的效率和交易效率,后者包括一级市场证券发行和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因为生产信息的效率难以估算,人们对运行效率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交易效率。即证券能否以最低的成本发行,能否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交易成本为交易者完成一笔交易,它反映了证券市场的运行功能、组织功能的效率。
(三)信息效率
所谓信息效率是指证券市场的资金分配效率,即市场上的股票价格能否根据有关信息做出及时的反应。证券市场效率理论也称市场有效性理论(EfficientMarketHypothesis),由20世纪60年代芝加哥大学教授法玛(Fama)提出,是目前西方学术界在证券市场效率方面影响最大的理论。该理论将证券市场的信息效率定义为市场的有效性,有效性是指证券价格对市场信息反应的有效化,如果证券价格会对所有能影响它的相关信息做出及时、快速的反应,市场即达到了有效状态。有效率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价格既充分表现了它的预期收益,也体现了它的基本因素和风险因素,所以任何参与者都不可能通过这些有关信息买卖股票以获得超额收益。有效市场理论重点研究证券市场价格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关系,投资者行为与信息的效率性的关系,认为不同的信息对价格影响的程度是不同的。
证券市场监管的安全性目标
这里的安全性主要是指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根据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来源、特点、危害,鉴于系统风险的失控和爆发不仅会对证券市场整体运行产生影响和冲击,而且会与其他市场风险发生共振,从而引发破坏性更大的危机,又因为证券市场在宏观经济体系和整个社会的地位非常重要,所以一旦发生危机,必然会对整个经济和社会造成非常大的危害。因此监管者对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必须高度重视,证券市场安全性应该成为监管的重要目标。
证券市场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单个产品所特有的个别风险和整个证券市场都面临的系统风险。个别风险应当由证券产品购买者或持有者自己承担,证券监管主要是降低和控制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又称市场风险,也称不可分散风险(undiversifiablerisk),是指由于某种因素的影响和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上整个价格的下跌,从而给股票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一)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特点
第一,交易价格的多变性。证券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又很难控制,其中某个因素的细微变化就会导致证券交易价格的变化。
第二,证券市场风险的传染性与联动性。证券市场处在整个市场的核心,风险一旦形成,就会迅速向其他市场扩散、放大,对整体经济产生严重的影响。这种传染性从资金的角度,主要表现在: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到其他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在交易者利用金融机构贷款在证券市场投资时,一旦系统风险发生,导致投资失败,不能归还贷款,损失就得由金融机构来承担,证券市场的风险就会迅速扩散到其他领域;如果证券市场上大量投资者严重亏损,损失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有可能引起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这种传染性市场主体的角度,主要表现在:监管者、交易所、券商、基金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这些市场主体中的单一主体产生风险时,将会迅速波及到其他主体,如某一基金公司出现问题,会影响到一种证券价格或几种证券价格的剧烈波动,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严重的会影响交易所甚至整个市场和市场主体。第三,风险影响的社会性。中国沪深两个市场开户数已经达到1亿多户,证券市场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阶层,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证券市场一旦出现较大的市场系统风险,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将是广泛而深远的。
(二)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来源
第一,证券市场本身的高风险特点。因为证券产品的虚拟性、市场的脆弱性、信息不对称等,证券市场具有很高的风险,具有内在不稳定性,极易产生动荡。
第二,外部的诱发因素。证券市场自身因素只是内因,并不必然会引发系统风险和剧幅下跌,系统风险的形成通常还因为外部因素的诱发。这些外部因素有政策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国际游资和对冲基金的冲击、突发事件等。张宗新(2005)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政策因子对系统风险有显著影响。前三个因素在经典教科书中均有详细的分析,此处仅对后两个因素进行探讨。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个国家被国际金融资本冲击的可能越来越大。只要有利可图,投机家短期内就可集中大量资金冲击某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使得这些市场剧烈下跌。
所谓国际游资,即国际短期投机资本,指的是为追求高额投机利润在世界范围内资本市场快速流动和炒作的短期资金。20世纪90年代,由于高科技手段、各种金融创新及各种衍生产品和工具的出现,国际游资也有了一些新特点。这些以前无组织的资金开始被对冲基金组织和整合,威力和冲击性明显增强。
对冲基金(HedgeFund)指的是通过私人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募集资金,利用财务杠杆(Leverage)和卖空(ShortSelling)投资策略,运用多种衍生工具进行组合投资的工具。对冲基金的操作范围很广,不容易被监管,因此对新兴市场的冲击非常大。
例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对冲基金猛烈冲击泰国,导致该国股票市场大幅下跌。随后又对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进行了多次冲击。1997年10月至1998年8月期间,对冲基金曾对中国香港发起了4轮冲击,导致香港股市暴跌并波及东南亚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所以,对冲基金对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冲击必须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会对证券市场形成强烈的冲击。
第三,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风险。一般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问题通常属于非系统风险,不大可能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的运行和安全,但是如果市场机制不健全,证券市场不成熟,在交易制度方面的建设严重滞后,监管失当,这类风险极有可能爆发并成为引起系统风险的重要诱因,从而对整个市场造成破坏性影响。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就曾经出现过不少次市场参与者的严重违规交易事件。其中影响最广、破坏力最大的,当属1995年2月23日的“327”国债期货事件。在国际市场上则有著名的“巴林事件”等等。
(三)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危害
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一旦发生,有可能引发证券市场的危机,这必然会对上市公司、投资者、监管者等所有市场参与者都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第一,资产价格暴跌,财富大幅缩水,市场参与者损失惨重。证券市场出现全面价格暴跌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爆发的最主要、最常见表现形式。如1929年发生的纽约股市大崩盘,从1929年9月到1933年1月,道•琼斯指数跌去84.3%;1987年10月19日发生的股市危机,一日之内道•琼斯指数即下跌508点,跌幅达22.6%。同日,欧洲大陆、东南亚、日本等地也出现股市暴跌,香港恒生指数暴跌了11%,并于一周之后再度狂跌,创下35.5%的历史最高纪录。又比如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期间,两个月内墨西哥股票指数下跌了59%,阿根廷和巴西市场则分别下跌了14%和17%。
证券是某类资产的符号,证券价格下跌意味着所代表的资产的贬值。因此,资本市场的价格暴跌必然带来整个社会财富的损失。1987年,美国股市崩盘导致5000亿美元的损失,相当于当年GDP的八分之一,8天之内世界各国因股价暴跌而损失的财富达到2万亿美元;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股市崩溃使整个国家财富缩水近50%;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仅从10月20日至10月28日,香港股市总市值就减少了2.1万亿港元。
第二,引起中介机构的破产。投资者因遭受重大损失、丧失信心而退出市场,这又会引起证券市场流动性急剧下降,交易量清淡;公司在证券市场融资困难,融资成本大幅上升;因市场资金短缺,银行贷款利率上升,加大企业负担,导致企业利润下降、经营困难。同时还会引发中介机构破产,冲击金融体系,影响金融市场和整个市场体系。
第三,引发经济、政治、社会动荡。一方面,由于风险影响的社会性,影响的范围涉及到社会各个层面;另一方面,造成的损失很大,影响的烈度很大,所以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动荡。
综上所述,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危”市场,风险和危机经常出现。因此,应该将降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作为监管工作的第四个目标。具体表现在,证券市场监管应该设法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避免因剧幅波动影响证券市场自身的稳定、安全,防止大起大落,防范市场崩盘,冲击金融体系及整个经济体系的安全。
需要强调的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非常重要,指数的稳定也非常重要,监管者应该关心指数,但这不应该成为监管部门调控指数涨跌的借口。不是要按照自己的主观愿望控制市场的正常波动,而是着眼于避免和防范可能诱发风险的因素。
参考文献:
1.郭冬梅.从公共利益论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浙江金融,2008.9
2.陆一.闲不住的手:中国股市体制基因演化史.中信出版社,2008
3.李稷文.中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摘要:随着经济和技术的不断发展,投资者不得不面对一个新的时代--信用交易时代。发达国家早已建立了信用交易制度,但是我们国家的证券市场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就相关问题作了探讨。
关键词: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现状;对策
随着经济和技术的不断发展,投资者不得不面对一个新的时代——信用交易时代。技术的改革使证券交易市场日新月异,各个国家为了尽力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减少交易费用,都极力推进本国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采用信用交易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我国作为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必须要加快步伐建设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制度。首先,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防止信用交易风险,是信用交易正常进行的体制保证。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诚信经济。没有诚信,市场经济就会偏离正常航道。其次,是设立信用交易资信评估制度的需要。发达的证券市场需要一个信用评估制度来减少交易费用。信用交易的核心和基础是信用,投资者在具有偿债能力却不讲信用, 则很可能很顺利的进入金融市场,在交易之后却不讲诚信。资信评估制度可以对投资者进行一个信用评估,这样可以把不诚信得人排除在外,降低交易风险,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再次,着重对信用交易风险的监管的需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一个高效的风险监管制度,这个制度对金融市场来说尤其重要。风险监管主要包括对证券市场中的各种保证金比率、信用限额、等等。根据风险监管的结果,主观行政部门可以对各种保证金比率的进行调整。风险超过正常限度时,可以抑制投资,反之,可以刺激投资,活跃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最后,强化信用交易的信息披露机制的需要。信用交易不仅要披露交易的情况,还要更要建立信用档案,对应该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开。只有这样才能尽量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增加资本市场的透明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迅速发展和成长起来,我们仅仅用了三十年就取得了发达国家几百年所取得的成就。无论是在在市场规模方面、上市公司数量方面、还是交易技术手段和法规制度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步。今天的证券业己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公司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是其支配资产的多少。因此,证券公司都想方设法扩大其资产规模。发达国家的券商融资渠道比较宽广,一般而言,证券公司主要是通过公开上市来募集资金,也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种信用贷款、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融资。但是国内的证券公司还不能享受到这些待遇。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还不能向发达国家的证券公司那样很容易的募集到资金,这根我们的信用交易落后有很多的关系,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的现状是:
第一,并未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体系。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社会各方面建设还很落后。一方面我国的人口素质偏低,人们普片缺乏诚信意识,另一方面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并未建立起来,造成证券业市场进行信用交易的基础未能够建立起来,因此,证券业市场的信用交易不能进行。
第二,信用交易资信评估制度未能建立起来。交易资信评估制度是金融市场重要的一个环节。发达的证券市场需要一个信用评估制度来减少交易费用。信用交易的核心和基础是信用,投资者在具有偿债能力却不讲信用, 则很可能很顺利的进入金融市场,在交易之后却不讲诚信。这种情况不利于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的展开。
第三,缺乏信用交易风险的监管制度。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一个高效的风险监管制度,这个制度对金融市场来说尤其重要。风险监管主要包括对证券市场中的各种保证金比率、信用限额、等等。根据风险监管的结果,主观行政部门可以对各种保证金比率的进行调整。风险监管与信用交易密不可分,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投资和就没有风险遇见,加大了投资风险,更不可能使投资者相信信用交易下的低风险。
第四,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信息的不对称很容易让普通投资者得到投资回报。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很容易造成幕后交易现象,在这种环境下,证券市场实行信用交易制度变得很困难。
我国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制度之所以未能够建立起来,给跟到底是我证券市场本身存在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才能建立起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制度。
第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只有上市公司的质量提高了,才能形成强大的市场推动力。质量包括多个方面,如规模。人才引进等。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之一,在市场经济建设方面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应从两个方面推进资本市场主体的发展:取消额度管理代之以核准制;强化上市公司淘汰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只有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扩容才会有保障。才能为证券市场的的信用交易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增加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也有越来越多的剩余资金,这是投资的好机会。我们应该根据居民、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不同投资需求,在考虑便捷性、安全性、盈利性的基础上,拓宽资本市场交易工具,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只有这样,信用交易制度才有成立的迫切性。
第三,发展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生力军,只有投资者多了,才有金融市场的繁荣。当前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我们应该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增加机构投资者是解决当前投资主体结构失衡、提高市场活动水平、使资本市场逐步趋于规范的重要举措。增加机构投资者能扩大证券市场规模、强化投资功能、减少投资的盲目性,并对我国股市长期稳定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只有投资者多了,股市稳定,才有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制度的发展。
我国证券行业的的发展亟待解决众多不足之处,证券行业的信用交易制度在短时间内也不能建立起来,但是我们应该加紧研究相关问题,为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打好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吴晓求.证券投资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61-62.
关键词: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业务;证券公司内控机制
文章编号:1003-4625(2012)02-0080-03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一、证券公司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与《证券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缺乏
国内证券公司参照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投资基金法》,行政法规包括《监管条例》、《处置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目前的法律法规较为严格地规范了证券市场交易事项、证券公司体制机构、经营原则等,在新《证券法》于2006年投入使用5年以后,市场已经有了较大变化,与国外成熟的交易市场相比,目前证券市场所亟须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得法律法规与日益发展的证券市场保持同步。尽管《证券法》经过修改,但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都处于空白阶段,这就会造成很多具体事由无法遵循“有法可依”的尴尬境地,无法正确处理一些证券市场的不合理事件。金融危机之后,证券市场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国内市场开放了创业板和股指期货之后,会产生更多的法律问题,需要依靠完善的相关法规解决。
(二)业务范围较窄,创新业务起步晚,抗风险能力差
证券公司的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认可范围内,在证券市场上开展的各项经营活动,证券发行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证券公司利润的来源和生存的基础,是实现其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保证。此外,证券公司也推出了企业重组业务、资产证券化以及一些创意性业务,包括基金管理、咨询服务、风险投资等。从目前证券公司情况来看,我国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仍然是投行、经纪、委托理财以及自营四大业务,这四项业务收入在整个利润中占了绝对比重。基金、财务顾问、兼并收购等业务才刚刚开始不久,规模还非常有限。国际上流行的期权、期货、资产证券化,以及其他金融工程等尖端金融业务在我国则基本上是一片空白,业务的多样化程度还很低。此外,创新性业务以及金融衍生品业务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业务范围总体上较狭窄。在成熟的资本市场,投资银行的功能已由单纯的中介结构向投资理财顾问的角色转化,形成以并购咨询、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资产管理、风险投资等为核心的新一代业务。如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的投资银行都有着多元化业务经营模式,其咨询服务、风险投资等业务比重越来越大。由于我国证券公司自身资金规模较小,加之市场环境以及中国资本市场体制等因素制约了证券公司创新的动力和投入。资本金不足使得证券公司无法承担开放新业务的成本以及风险,而业务范围的狭窄又引发证券公司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足。2011年共发行277只新股,募集资金总计2756.96亿元,与2010年新股发行规模相比,发行家数下降20%,融资额下降了四成以上,发行数量与融资金额双降。金融危机的深化导致市场持续低迷和交易逐渐萎缩,证券公司必须承受市场下跌导致的沉重系统沽空压力,承销业务也会减少,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预防不时暴发的各类业务风险,业务单一将使得国内证券公司面临较大的生存压力。
(三)内部控制机制不足
在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证券法律及法规比较滞后的环境下,我国证券公司的管理重心多在于开拓市场和扩大业务,而对内控机制建设动力不足。
1.缺乏良好的内控机制环境。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环境成为影响证券公司良性运行的一个基础性环境。首要表现是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三权分立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优越性未能体现。大多数证券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权责分工不明,管理上严重失衡。这种治理结构往往使公司缺乏独立、客观的决策系统,造成某些重大决策缺乏。许多公司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占绝大多数。而独立董事不但比例低,而且多半都是由政府或大股东推荐。往往受制于董事长和大股东,不能独立地发挥作用。这就使得董事会的投票决策机制形同虚设。董事会通过聘任符合自己利益的公司经理层,达到层层控制公司的目的。目前多数证券公司的董事、经理由控股股东委派,其代表股东行使的权力过大。
2.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不合理。不同的证券公司面临的经营环境和风险是不同的,因此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时,证券公司要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具体情况,不能采用模式化的方式。但是我国上市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大多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同行业制度的简单复制,缺乏与自身经营情况相适应的特殊规定,导致内控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从执行情况来看,因为上市证券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大部分是基于应急的需要,从而使得内部控制制度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3.财务管理、会计系统方面混乱。某些上市证券公司,尤其是分支机构岗位职责分工不明,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不严或执行不力,财务收支审批和费用报销控制不严,忽略了会计的事前、事中监督及重大表外项目的风险管理。这不但不利于有效地控制费用支出,而且极易引发各种道德风险。
二、对策选择
针对证券公司所普遍面临的主要问题,需要从适时出台与《证券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等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应对。
(一)适时出台与《证券法》配套的法律法规
完善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证券市场的监管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是以是否具备一个良好的监管运行模式和实施卓有成效的监管过程为首要标志的。要保证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特点的、完善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相关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法规。《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自律组织法,需要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
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完善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培育自身特色与业务扩张并重,提高核心竞争力
培育自身特色。虽然证券公司必须不断强化业务创新和开拓能力,但经营的多元化并不排斥专业化。关键在于如何结合自身实力进行战略化的选择。目前而言,找到自己的特色更加至关重要。在战略调整过程中,要正确判断自身优势和不足,相应调整向不同领域的投入,突出自身经营特色,树立自己的业务品牌。
业务创新。创新是培育核心竞争力的根本方法。证券市场本身就是金融创新的前线。今后证券公司应逐步向金融工程师、资本运营家、企业合伙人、战略投资者等多种角色转换。证券公司应积极发展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风险投资等新型业务。只有与国际同步并结合我国国情,依据市场需求敢于创新,不断开拓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差别化、个性化服务,才能在竞争中取胜。
逐步开拓国际业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范围扩大,国际化要求也越来越迫切。证券公司通过在国内与国外证券公司展开合作与竞争,将为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积累必须经验,做好铺垫。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抓住机遇,大力开拓国际业务,如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辅导和保荐、国际项目融资、外币资本管理、国际市场上的研究分析和咨询等,积极研究国际市场,熟悉国际市场规则,培养熟悉海外市场的人才,为以后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做好准备。
(三)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美国的次贷危机最终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至今还在扩大影响。结合西方金融危机的教训,以及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1.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制定内控制度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能只凭借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法令。要明确制度的制定程序,保证公司制度制定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要不断对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资金、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同时根据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来制定、修订各种业务的管理办法或业务操作规程,确保公司业务规章制度具有及时性和完备性。
2.加强风险预警系统。证券公司应按业务分别设立承销业务预警指标体系、委托理财业务预警指标体系、经纪业务预警指标体系、自营业务预警指标体系和创新业务预警指标体系,强化风险管理的预警作用。承销业务的预警指标体系应包括:承销股票、债券的收益率指标、包销有价证券的资金占用指标、收购兼并佣金指标等;委托理财预警指标体系包括:资金收益率、跌价损失率、现金留存比率等;自营业务预警指标体系包括:股票占用资金比率、债券占用资金比率、自营跌价损失比率等;经纪业务预警指标体系包括:佣金变动幅度、投资者下降比率等。
3.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应强制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并明确董事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将内部控制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从而有效提高上市证券公司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真正发挥内部控制的作用。同时,上市证券公司要重视披露信息以避免判断失误,并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实际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同时将评价结果报告给投资者、证监会等相关信息需求者。
4.加强财务、会计制度的建设。制定统一的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投资者资金的存取程序及授权审批制度,对投资者的开户资料制定统一保管制度;实行证券交易法人集中清算制度,严格资金的及时清算和股份的交割手续,防止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发生。要依据相关法律和会计准则,制定和完善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等与财务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划分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关操作流程,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同时,注重完善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流程,制定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明确发展战略,实施管理创新
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国内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正备受困扰,尤其是证券市场的监管频频陷人困境。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由《证券法》、《公司法》以及300多个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所构成,其中以现行《证券法》的12章214条内容为核心,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主要就是由这部《证券法》的相关条款所规定。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施行,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证券市场长期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不足。
首先,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不利于提高投资者参与监管的主动性。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者给予的行政处罚,只是惩罚违法者,对于具体受侵害的投资者权益,却未能给予救济和保护。《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没有可诉性,不能被投资者主动运用,不利于提高投资者参与监管的主动性,这种欠缺投资者主动参与的监管机制,不可能是持续有效的监管机制。
其次,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存在局限性。《证券法》未能规范国外证券法和实务中常见的我国外资股发行中已经涉及的概念和行为,如公募和私募、二次发行等。对已有的投资基金、国债回购等未加规定,对今后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必然会产生的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权及资产的证券化等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方面更未任何涉及,使得这部法律呈现出阶段性的局限。
第三,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对部分法律责任界定不明。《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还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没有可诉性,不能被投资者主动运用。因为《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将导致若干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恶性证券欺诈行为,虽然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追究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但受损害的投资者却并未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
三、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建议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应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吴晓求说:现代金融的核心是资本市场,没有资本市场的金融体系时代已经慢慢结束了。发达的、流动性强的、有效性比较好的资本市场能为整个金融体系分散风险。但是,中国证券市场历经两年多的低迷,已经让这个市场有慢慢被边缘化的迹象。无论是从业人员、理论研究者、媒体还是监管部门都不希望这样,毕竟这背离了金融改革的大方向。
从1990年至今,中国证券市场已经发展了13年。但是,对于证券市场,我们越来越看不清楚,一片迷茫。因为缺乏稳定的预期机制,今天的证券市场是一个混沌的市场,这样一个混沌的市场是没前途的市场。吴晓求认为,这只是黎明前的黑暗,很多事都有从清楚到混沌再到更清楚的过程。
要吹散迷雾,首先要搞清楚市场的混沌在哪里。吴晓求认为,市场的混沌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第一是基础理论上的混沌。我们对资本市场的理解很肤浅,很多重要的理论没搞清楚,比如,证券市场的功能是什么?许多人认为,融资是证券市场的首要功能,媒体也总拿证券市场的融资额说事,这就是认识上的混沌。
融资只是一种需求,但是证券市场的功能远远不只是融资一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全离不开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和金融改革离不开证券市场的发展,创造居民需求也同样离不开证券市场。人民的收入水平越来越高,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愈加多样,只有资本市场能满足他们多样化的需求。理论上的混沌从根本上制约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必须从理论上找到资本市场生存的深厚理论和逻辑基础,这棵大树才能茂盛。
第二是政策上的混沌。正是理论上的混沌导致了政策的左右摇摆。监管部门可能也有苦衷,但政策上的左右摇摆直接影响了市场。本来证券市场只有证监会一个监管部门,现在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都在直接或间接影响这个市场。但是,只有在正确的理论指导下,这些部门才可以有所作为,否则只起到不良影响。新的部门、新的管理层在制定政策时,应该多借鉴以前的一些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不要从零开始,少走弯路,制定出的政策要有延续性。
第三是公司上市目的混沌。一些公司上市仅仅是为了融资圈钱,根本没有真正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上市目的混沌使得相当一批上市公司没有投资价值。80%的上市公司上市3年以后业绩都大幅下降,说明相当多企业上市的目的就是为了套取现金,通过关联交易牟利。
第四是体制上的混沌。证监会十几年来规范上市公司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总的看来,国有企业的惰性、计划经济的惯性太强。尽管加强了包括巡检、独立董事等一系列制度建设,但是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监管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体系。
第五是信心混沌。因为上述多种原因,投资人信心混沌。证券市场的根本是投资者,没有投资者就没有市场,况且,证券市场上还是有一些上市公司有投资价值的。目前银行的存款利率只有1.98%,而市场上20倍左右市盈率的上市公司几百家,怎能说没有投资价值?关键是人们没信心,对市场的未来,政策的走向没信心。
尽管各国国情不同,证券市场可由不同部门或机构来管理,在管理方式上既可以以集中型管理为主(如美国),也可以以自律型管理为主(如英国),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管理必须统一、一致。这是因为:证券市场具有统一性和整体性,不能人为地子以分割,分割的证券市场不能实现资金优化配置和提高资金效率;政府机构多头管理容易导致政出多门,管理制度与政策互不协调,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究意该如何确定证券管理体制,设置证券主管机关,一直是《证券法》制定过程中争论最为激烈的间题之一。有的主张人民银行应成为证券市场管理机关,有的主张财政部应成证券管理待解决的问题证券管理待解决的问题为证券管理机关,还有的主张计委或体改委应成为证券主管机关,并且提出了各自的理由和依据。
笔者认为,关于证券主管机关,应根据我国的经济体制和具体国情,同时借鉴外国特别是英美等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从有利于建立统一、高效和“三公”的证券市场出发,着眼于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来设立我国的证券主管机关。因此,笔者主张,由国务院设立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作为一个部委机构,行使统一管理证券市场的职权;同时,规定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职能部门和派出机构,据此将现在地方政府设立的证券管理机构改组为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以协调中央与地方在证券市场管理中的关系,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可以由证券方面的专家、各有关部门(如中央银行、财政部、计委、体改委等)的重要官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其基本职能就是统一监管全国的证券市场。这种设计的理由和依据是:①有利于对证券市场进行专业化管理,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既避免多头管理可能出现的扯皮现象,也可避免部门之间的职能冲突;②作为一个独立的纯粹的管理机构,不受某一部门的操纵,公平地维护证券业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③由于吸收了政府部门的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因此这种设计有利于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协调各方面的利害关系,加强各方面的配合,从而实现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综合管理;④有利于打破地区和部门分割,建立一个真正统一全面的证券市场。至于具体的管理模式,我们仍应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证券管理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子以确定。美国的注重立法型管理严格而有效,有利于协调全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英国传统的自律型管理则更贴近于证券市场的实际,因此各有所长。从现在的趋势来看,美国也越来越注重发挥自律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证券商协会、清算机构、市政证券规章制度委员会)的自律作用,尽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英国则开始注意加强政府(国务大臣通过授权SIB)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与干预,从立法上保障自律管理的有效性。可见,世界上这二种具有代表性的管理模式正日益靠拢,相互借鉴。我们应看到这一最新发展趋势,在确定我国证券管理的具体模式时,既要注重政府立法管理的宏观调控作用,又要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证券登记清算中心等自律性组织的自我管理作用,使二者相互补充,互为完善,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协调、健康、稳步地发展。
二、建立健全较为完备的证券法律体系
管理证券市场,在确定了管理体制之后,就必须明确管理机构管理证券市场的工具与手段。纵观世界各国的证券管理,我们可以发现,证券法规(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证券清算机构、证券同业自我管理组织、专业中介机构等制定的自律性规则)是一个国家证券管理(广义上的证券管理)的基础。而世界各国有关证券市场的正式立法,主要有二种类型:一是通过几部主要的证券法规来管理证券市场,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其作为管理证券市场的基础法规有: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年投资公司法和194。年投资顾问法;一是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证券交易法规作为管理证券市场的基石。如日本的《证券交易法》,韩国的《证券交易法》,1986年后的英国《金融服务法》。但是,无论是哪一种类型,其采用的国家除了基础法规外,都还有一整套配合性的法律规范及自律规则同时发挥作用。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功能较为完备的体系。在该体系中,起基础和核心作用的应是一部综合性的证券管理法,这是证券法律体系的第一个层次。第二个层次应是直接规范证券市场的不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公司法体系中有关股票、债券的部分,有关证券发行的法律规范,有关证券交易的法律规范,有关证券中介机构的法律规范,有关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商、证券业自律组织、证券管理机关的规范,有关证券投资者保护的规范,有关证券投资管理的规范以及有关证券纠纷的司法解释等。第三个层次应是适用干证券管理或对证券管理产生直接影响的其他部门法的有关规范,包括公司体系中有关股票、债券之外的部分,金融法体系中与证券管理相关的部分,市场竞争法、刑法体系中有关证券犯罪的部分,税法体系中有关证券纳税的部分等等。第四个层次即证券市场中各有关自律性组织制定的各项自律规则,它对国家正式证券法律规范起着不可缺少的补充作用。上述四个层次的规范组成一个规定严密、内容全面的法律系统,必将为证券市场的高效、有序和“三公”运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规范上市公司的运行
在我国,依法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其实质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上市公司运作不规范而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间题显得尤为突出。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要从规范上市公司的选择标准入手,对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运作机制、有关股票的运作机制、风险与收益机制、外部监督机制等进行全方位规范。首先要规范上市公司的选择标准。目前我国股份制仍处于试点阶段,根据1992年5月15日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制企业试点的范围为: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的开采项目,以及必须由国家专卖的企业和行业,不进行股份制试点;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通信等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可以进行股份制试点,但公有资产股在这些企业中必须达到控股程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尤其是资金技术密集型和规模经济要求高的行业,鼓励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这一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试点范围过于宽泛,没有突出重点产业和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使得上市公司范围过于宽广,不能代表国家产业政策的倾斜方向;不利干加速国有企业彻底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果导致各行各业不分主次优劣一哄而上,资金得不到合理配置,同时又埋下了因上市公司本身存在的问题而产生不规范行为的伏笔。因此,为了从根本上杜绝上市公司的不规范运行,在选择上市公司时应有一个规范性标准,从国家产业政策和转换国营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为出发点,选择经营有方,业绩优秀的企业,将其改造成标准的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其次,应规范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机制。严格依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健全公司内部的各级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互之间划清职责范围,互不越权,分工协作,造就一个良性循环的内部运行机制,从而在企业内在制度方面,确保上市公司行为的规范化。再次,在股票运作方面,包括股票发行、上市交易、回购、缩股、送股、配股、分红、转赠、继承等诸多环节,应该有章可循,有章必循。最后,规范公司内部的风险与收益机制,强化公司的外部监督机制。这是规范公司运作的核心环节。不解决风险与收益的间题,不实行外部监督,公司的规范化运作便无从谈起。所有者、管理者、雇员各自的身份应十分明确,风险与收益成正比。同时,来自公司外部监管机关、证券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机构以及整个社会的监督,也迫使公司运作规范化。
触发式证券交易税设计创新的具体内容
(一)总体设计思路与税收要素的确定
泡沫的膨胀会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的投资价值,防止证券市场资产泡沫化是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主要目标之一。市盈率(Price to Earnings Ratio简称P/E)是衡量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而市场平均市盈率是衡量一个股市整体是否存在泡沫或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核心指标之一。触发式证券交易税的设计选取以市盈率作为基础变量,由基础变量的变动情况,决定证券交易税纳税人范围调整的时机、税率调整的时机和幅度,通过设计的创新,使证券交易税更科学合理,具有挤出证券市场资产泡沫的功能。
具体设计:选择股票市场的平均市盈率(或者大盘综合指数成分股的平均市盈率)作为基础变量。先确定符合我国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水平的平均市盈率的安全区间和需要警戒的市盈率阈值。在安全区间内,股票市场整体估值合理;市盈率上升,触及或超过设定的阈值,就有泡沫膨胀的趋势。
当市场的整体市盈率处在安全区间时(如P/E
采用这种“触发式”交易税调控的变动对市场的参与者是公平的。因此,当市场的平均市盈率上升到一定值之后,对证券交易税进行的调整、刺激证券市场价格水平的下降和成交量的缩减就可以起到降低市场的市盈率挤出市场泡沫的作用。
(二)计算处理
在我国,有效证券市场的研究主要以沪、深两市数据为蓝本,使用各种不同的方法,对我国股票市场的有效性进行了验证。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就是指证券市场的效率,它包括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与配置效率。前者是指市场本身的运行效率,包括市场中证券信息的完整性和证券交易的畅通性,股票价格是否反映股票的价值。后者主要是指市场运行对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能力和对国民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推动作用。
2.我国证券市场效率低的成因分析
总体来说,我国的证券市场效率还很低,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有效证券市场。究其原因,主要分为外因和内因两方面。外因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不健全问题,证券市场结构不合理问题和市场规模不够大三个方面。这几种原因都会影响到我国证券市场效率,且都是我国市场自身或者投资者的问题,笔者把这些总结为外因。影响我国市场效率的因素很多,不过笔者认为,外部因素一般都是一些客观性因素,因此不至于对我国证券市场效率问题产生太大的影响,相比而言内部因素显得更加重要。在诸多内部因素中,信息的生成机制又是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因素。因此,研究证券市场的信息生成机制是解决我国证券市场效率低的关键所在。
2.1主要原因:信息不对称
新古典主义经学中提出完全竞争模型,要求市场参与者具有所交易商品的完全价格和市场信息,缺乏部分信息就会导致信息不完全,就会导致竞争模型不完全。有效市场理论作为完全竞争模式的典型实例,也遵循这个假设。从信息处理器可以看出,如果信息披露上存在障碍或者差错,信息解读者所得的信息的时间,数量以及质量上都会存在分布不均,从而产生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这就是我国证券市场效率低下的最重要原因。
2.2直接原因:信息不畅
以上所讲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证券市场信息处理器的问题,而下面一个环节就是信息传播环节。信息传播除了上面讲到的口口相传,最重要的形式还是媒体宣传,媒体作为证券信息的主要传播媒介,有电视,报刊,广播,信息高速公路等形式。虽然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传媒媒介多,但是这也导致了媒介传播的信息繁杂且权威性差,大部分证券投资者都缺乏相关的证券知识,对信息的把握度也是参差不齐。这些杂的信息传播媒介所传播的信息严重缺乏针对性,形成信息轰炸,这很容易使投资者产生信息混淆,同时又提高了投资者的信息收集成本并提高了信息收集的难度,妨碍投资者的信息解读,以致无法正确进行投资决策。有时甚至会产生信息污染,干扰了信息的有效传播。
2.3根本原因:解读能力差
信息披露和信息传递是对公开发表的信息产生影响,但是投资者信息的领悟能力对信息的产生、效用等都会产生影响,因为如果投资者的信息解读能力很弱,那么他就无法正常解读公开的信息,解读出的信息的有效性也会大打折扣。这就导致我国证券市场永远处于弱势有效,而且处于弱势有效的最初阶段,那么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有效性会受到很大影响,最终导致我国证券市场效率低下。
3.加强有效市场理论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应用策略
既然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还处于较低阶段,那么必须找到相应的策略进行改进和完善,而市场有效理论无疑为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的提高指明了一条道路,为此我们应该认真研究有效市场理论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应用和实践。
3.1采用强制性信息披露策略
证券产品为虚拟产品,因此证券市场风险较大,投机性机会较多,这就要求国家要强制对证券市场进行严格监管,另外证券价格对信息的依赖性与敏感性,又要求信息披露监管一定要准确高效,且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强制性信息披露就是政府将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实现形式,虽然各国在信息监管问题上采用不同的政策,且信息披露的监管方式也不太一致,但是所有国家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都很大,且很严格。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基本形成,但是在很多地方还是存在一些计划经济的成分,证券市场相对不够完善,且相关法规也不健全,所以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方法,而且能对规范我国证券市场起到极强的推动作用。对于采用的方法,我们应该考虑: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营造规范的信息披露环境;对中介机构进行扶植和教育;健全证券市场的准入和推出机制等等。
3.2疏通信息传播渠道
证券市场信息传播主要借助媒体完成,媒体的传播速度与范围直接决定了证券市场的传播效率问题,我国的主要传播媒体在前文中已经有所提及,但是因各方面原因,三种除按摩途径均为完全达到很好的效果,导致我国长期证券信息传播渠道不畅。为此,笔者建议:设定专业证券频道,很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一个专业的财经频道,专门为从事证券市场投资的观众服务,并及时报道一些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另外对一些地方电台关于证券投资的报道进行一些筛选,对一些不合规或者不正规的财经频道进行删减。适当减少财经报刊的数目,有必要建立像美国的《金融时报》和《华尔街日报》这样的权威性极强的报刊,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投资者的购买成本,报纸上的消息权威性也会增强,而且关于信息披露的可信度也高。
3.3提高主体的信息解读能力
3.3.1组织相关培训
我们可以定期对证券投资者组织一些培训,向他们传授一些关于金融、证券等的信息知识,从而提高证券投资者的知识水平和信息处理能力,这是一种最为直接的方式,虽然这种方式可能会受到投资人文化水平,地域等的限制,但是举行一次必然会有一次的成效,人的素质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在不断的培训中,通过量的变化,最终引发质变,从而提高我国证券投资人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