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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现实需求;改革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8—0114—02
2008年彻底爆发的美国严重次贷危机影响全球,中国在抵抗这场巨大的金融危机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中国金融业虽没触礁却也受到一定冲击,这反映了中国金融监管并不到位,金融监管法律体制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体制与存在问题
1.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1993年底,国务院出台的《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了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又陆续公布《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确定了分业经营体制。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分业监管的体制步伐加快。1998年保监会成立,同时证券机构监管业务由央行划转到证监会,2003年银监会成立,承接了央行对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职能。至此,三足鼎立的分业监管格局形成。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召开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2.中国监管法律体制的弊端。以机构划分的多头分业监管不可避免地存在监管竞争和监管真空,有明显的不足: (1)部门与地方行政干预严重。中国属于中央集权国家,为单级监管模式,银监会与央行实行大区行相比,其派出机构的设立仍然按行政区域划分,并且在省级派出机构行政级别上与央行大区行相同,久而久之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因此,在GDP政绩时代,部门或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自主经营的现象广泛存在,面对大量不良贷款,金融监管机构或怕“结仇”或怕“露丑”,在庞大的“人情网”和“关系网”束缚下,往往采取“捂盖子”的方式。(2)功能性监管缺失。中国金融监管虽严格按监管对象性质或监管市场进行划分,但并没有树立功能性监管的理念,监管机构内部设置上亦同。以银监会为例,下设银行监管一、二、三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分别负责国有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产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和城市存款类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3)联席会议制度不合理。三足鼎立的监管模式,从参加主体看,“三会”均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单位,各自独立,即使建立了三方联席监管会议制度同样存在很大的缺陷。“三会”是平级部门,一旦监管理念出现差异,就陷入“谁也不听谁”的僵局,会议不具备决策职能,也无法使各方统一意见,往往各自以部门利益为导向,使协作监管落空。
二、中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改变的现实需求
1.分业界限早被逾越。虽然中国法律对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做了明确规定,但从实务层面看,分业经营的界限已被悄然逾越。主要表现在:其一,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均可进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通过参与资金拆入与拆出,调节短期资金余缺;① 其二,银行与券商之间的合作不断展开。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各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从事债转股等业务,银证在证券资金法人结算、银行转账、资金拆借、债券业务、资产抵押贷款、资产治理、基金托管等方面全面合作;其三,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资金可以通过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近年来进入证券市场的保险资金不断扩大,投资对象也不断放宽,可直接投资债券和股票,并且通过保险QDII进军国外证券市场;其四,银保合作,银行人寿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通过银行的窗口推广保险合约。
2.大量金融创新产品的冲击。随着金融创新,各种新型金融产品不断出现,如基金公司推出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推出的投资理财计划都极大地冲击着分业经营体制。此外,股指期货的推出更是对分业经营的一次巨大的冲击。
3.金融集团纷纷建立。加入WTO时承诺,2006年起中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进入的外资金融机构多为金融控股公司,实行混业经营,典型如荷兰国际集团(ING)。中国本土的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也早已成为横跨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金融帝国。2009年后大型商业银行全面进军证券保险。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北京银行成为首批试点的4家银行,并且四大国有银行通过对口的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相应的券商牌照。其时,中国分业经营已名存实亡。
三、金融监管法律体制改革路径
金融危机时,强化监管,主张集权的声音充斥,成立金融大部的呼声此起彼伏。2008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为热点之一。然而从大部制最后的方案来看却是雷声大雨点小,机构数仅从28个变为27个,且能源大部改革缓行,可看出在利益集团影响下,政府机构改革举步维艰。金融领域有“一行三会”四个正部级机构,且四大机构的分支机构和人员编制数目巨大,组建金融大部比能源大部任务更为艰巨。即使金融大部成为日后金融监管主流的趋势,但此时,在中国谈组建金融大部是不切实际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只能寄望于现有的“一行三会”和三方联席体制的调整完善,再伺机过渡到金融大部。
(一)法规先行
三方联席会议制度是以《备忘录》的形式确定下来的,而《备忘录》并非法律法规,不具备约束能力。中国金融监管领域存在选择性执法的难题,对于毫无法律效力的《备忘录》,其同样有可能受到选择性执行甚至虚置。因此,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备忘录》进行确认是必要的。
关键词:耕地保护体制 改革 法律制度 完善 研究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4(b)-0123-01
耕地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农村稳定的基础。耕地问题处于民生问题的首要位置,因此必须要重视耕地问题。农业的发展与耕地的使用效率息息相关,要想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从耕地问题抓起,实施有效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耕地,提高耕地的质量和人均耕地的占有量,为我国的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
1 我国耕地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耕地数量下降,人均耕地减少。近几年来由于城市规模越来越大,使得我国耕地数量正在不断减少。同时在草原方面,农民的过度放牧和草原耕地化造成土地荒漠化严重,导致耕地质量下降,生态环境恶化;其次是耕地地力减退,耕地使用率降低。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传统依靠生态平衡制约病虫害的条件不复存在,各种化学杀虫剂不断使用,使土壤生命活性和地力下降。长期滥用化肥的后果是使土壤的有机物丧失、土壤硬化,最终引起土质破坏;最后是耕地生态环境恶化,耕地生产水平降低。在生产活动中农药、化肥等化学药剂的超标使用,污染了我国土壤和水资源,同时随着人类的对自然的开发,矿产资源开发,特别是露天开采,陡坡种植,耕地高强度利用等不合理的耕地利用也造成了耕地生态环境恶化,生产水平也随之下降。
2 解决我国耕地现状的方案
我国的耕地存在着耕地面积不足、耕地使用率不高以及人均耕地占有量不够等情况,为解决我国耕地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改革现行耕地保护体制和完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两方面突破,达到提高我国耕地质量的目的[1]。
2.1 改革现行耕地保护体制
随着我国城镇建设的发展,耕地数量不断减少,耕地质量不断下降,土地沙漠化在扩散,而造成耕地恶化的原因的滥用化肥农药、矿产资源开发、过度放牧、城市化进程过快等等。但我国现在的耕地保护体制存在缺陷,导致无法真正地解决耕地问题。所以必须解决耕地可使用能力下降的情况的问题,对农村耕地保护体制进行改革,提高耕地的质量。
耕地保护体制是指参与耕地保护的相关主体在耕地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进行耕地保护体制改革,第一要改善农民与耕地的关系。农民是改善耕地质量的关键力量。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许多农民为了过上更好生活,越来越多的农民外出务工,导致常常出现农村抛荒现象,因此要在耕地保护体制的改革中,提高对农民种地的鼓励,促进耕地的使用效率。第二要改进村民委员会与农民的关系,我国村民自治制度不够完善,监督机制不齐全,农民维权能力过低,导致一些官员为了谋取利益而不惜,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打击了农民致力于耕种的热情,因此要促进村民委员会与农民的关系的改进,提高农民对耕地的信心。第三是地方政府要对耕地进行多加保护。地方政府经济熟悉当地的耕地情况,有直接管理耕地的能力,拥有比较便利的条件进行耕地保护。但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常常让工商业占用耕地,甚至有私卖土地的情况出现,因此需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管理,促进地方政府对耕地的支持,才可以更有利地保护耕地[2]。第四是提高中央政府对耕地的治理力度。面对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不足的现状,中央政府应该要加强对耕地的治理,但中央政府距离过远,耕地情况不熟悉,对耕地难以进行有效的治理。由于管辖范围太大并且距离遥远,导致中央政府对全国各地耕地资源基本情况不够熟悉,对全国各地发生的土地违法现象往往也难以有效治理,因此要加强中央政府对耕地的调查,出台有利于耕地保护的规章制度。
2.2 完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粮食储备不足的问题日益明显,迫切需要解决耕地的问题,提高我国的粮食产量,满足我国人民群众的需求,因此必须完善农村耕地保护法律制度,促进耕地的可持续发展。
健全耕地保护法律制度就是对耕地相关的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修改,以促进耕地保护体制与耕地现状相适应,要在法律上确定中央政府在进行耕地保护的职责与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方面的责任,同时也要确定村民委员会与农民保护耕地的权利和义务。其耕地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方法是:第一在中央政府方面要对耕地进行详细的调查,对耕地进行科学划分,做好耕地生态保护工作,对危害耕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出台一系列耕地保护的规章制度,从实处促进耕地的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第二在地方政府方面,要配合中央政府的决定,根据本地情况进行土地使用规划,杜绝工商业随意占用耕地和农民随意在在耕地上进行建房,对农民的耕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管;第三在村民委员会方面,要仔细收集耕地的情况报告上级并配合上级的耕地保护工作,对农民耕地保护行为进行监管;第四在农民方面,要正确使用耕地,不要随意将耕地抛荒,要爱护和保护耕地,对政府的耕地保护制度进行支持,提高耕地的使用效率。同时也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提高对农民的耕种补贴,提高农民的耕种的积极性。
3 结语
面对我国耕地存在的耕地资源不足、人均耕地面积小、水土流失严重、耕地生态环境恶化、耕地质量下降与耕地保护体制不完善等问题,需要进行改革现行耕地保护体制和完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而改革的进行需要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的支持。要从思想上提高耕地保护意识,防止建筑物占用耕地,支持农业的发展,从行动上要进行保护耕地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和能动性,促进耕地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秦中春.城镇化过程中耕地资源保护面临的挑战与政策建议[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3(3):12-56.
(一)现有规范性文件缺乏权威性
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主要金融机构。然而有关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规范性文件却是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而且这些规章大多数都是以指引、意见、办法等名称出现的,所展现的法律效力较低,缺乏相关法律的权威性。如银监会颁布的《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社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等。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构成应该包括农村金融法律、农村金融法规、农村金融规章、农村金融条例等,应该弄清楚我国目前都有那些农村金融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它们的法律效力的高低。
(二)我国农村现有金融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某些重要领域存在着立法空白
社会经济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障,然而在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当中,仅仅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提出了国家建设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的目标,并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服务于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村的信贷投入、国家要通过贴息等各种手段对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支持等,但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基础性的,过于笼统,没有具体实施的规则与办法,不能形成与之相应的农村金融法律框架。与此同时,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就正规金融市场的主体有所提及,对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另外,相关法律制度对于满足农村有效的资金需求、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如何在农村金融市场开展业务等方面,法律都没有具体的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体制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如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等营销模式的兴起,也并没有给予专门的法律规章制度和定位。
(三)我国农村金融辅助制度法律规范欠缺
(1)在我国,很难对构建全面的农村金融市场予以支持。这主要是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在贷款担保、借贷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缺少必要的法律制度。就其中的贷款担保法律制度而言,虽然有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对可抵押与不可抵押的财产等给予了限定,但仍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如现有的法律对农民转让承包的土地、宅基地等权利给予了过多的法律限制性规定,然而这些财产正是农民以抵押形式提供担保并获取贷款的最主要的途径。
(2)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当中的规定也存在着许多漏洞,如小额信用贷款当中并未明确“小额”的标准具体是多少,存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造成贷款倾斜、监管困难等问题。
(3)由于农业受自然因素影响大,农业保险对农村的金融市场的作用极其重要,然而我们国家农业保险法领域却是空白。
(4)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农村的金融业务主要存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等一些金融机构当中,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往往统一适用相同的法律,管理的模式、方式也基本相同,也统一由银监会来负责监管。然而,农村金融就其服务的对象与服务的宗旨有其自身的特性,单就这一点,在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
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地位
对于我国目前存在的农村金融体系给予法律规范和制约,将农村金融涉及到的最重要与最基本的内容予以规范化。构建全面的农村金融体系,健全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提高农村金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威性,以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全面构建我国农村金融法律体系
我们应当全面落实农村金融立法。目前我国有关农村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大多数都是以指示、通知等为主,而有些国家则是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不同的独立立法,每个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有其专门的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我国也应当根据我国农业金融发展的状况,借鉴国外一些好的经验,通过法律的手段确立有关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地位,规范经济业务运作方式,明确有效地监督,使得农村政策性金融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我国农村金融辅助制度法律规范
阻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辅助机制障碍主要是农村金融担保受限过大、信贷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完善等。有关我国农村金融担保法律制度地完善应当结合我国农村金融的具体情况,扩大农村金融担保财产的范围,增强农民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的求偿性和可变现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贷款方面,应当明确有关实施的具体标准,避免管理的漏洞,做到公平、公正。
一、司法体制改革中民众参与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要重视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保证社会群众有效行使参与权利,这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化,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司法制度对国家政治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加大社会公众的参与力度,不仅可以使社会公众主人翁的地位得以体现,还可以反映公众的利益需求。社会的发展引起产业结构的多元化,也随之产生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他们迫切希望通过法律法规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社会公众平等自由地参与司法活动,不仅可以全面平衡社会各方的利益,有效保证司法活动的正义性,还可以建设公平公正、权威公信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增强社会公众对国家事务管理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使其认同国家司法改革的措施和目标,更加积极遵守司法活动,这可以有效保障司法民主化的实现。
(二)有利于科学进行司法改革,推进司法进程。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司法改革,可以使众多的意见作为司法改革部门的参考,同时也可以使司法改革部门完善自身发展。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社会公众的参与可以与专家、改革者形成及时、直接的信息沟通,在双向互动中弥补司法改革进展缓慢、公众参与主体缺失、参与方式单一等缺陷。司法体制改革中,对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听取和采纳可以保障司法工作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同时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可保障司法改革的平等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对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具有监督权,公众参与司法体制改革可以监督司法活动,可有效防止司法机关权力的滥用和无所作为,保证司法体制科学的改革,推进司法进程。
(三)有利于全面促进依法治国,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司法机关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在工作中要严格法定权限来行使司法职能,同时权力的行使还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参与司法体制改革,体现了我国司法的民主性,有利于完善司法统一和司法公正。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是使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公正高效权威,这是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社会公众参与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促进依法治国、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众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
目前我国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主要依靠的是相关专家和政府工作人员开展的工作,忽视了社会公众的重要作用,导致社会公众对国家事务缺乏关心和关注,不利于司法改革中功能的健全,所以要保障公众参与权利的行使。基于对司法体制改革中民众参与重要意义的认识,提出了以下几项促进民众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以供参考。
(一)建设法治文化,提升公众参与意识。在我国,文化的繁荣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都需要大力加强法治文化的建设。目前,我国公众有关法律知识方面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依靠枯燥生硬的法律规定来约束公众的行为是不可能的,并且也无法实现法律本身的效果。司法体制改革中提高民众的参与程度,必须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这样既可以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影响力起到推动作用,还可以在建设过程中影响社会公众,使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能力能够在其愿意接受的形式中得到提升。因此,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升公众法治意识和民主参与意识必须要进行法治文化建设,这是一项长期有效的工作。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一是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向社会公众灌输我国的法律方向、法律原则、法治路线等,使“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理念深入人心,在社会当中强化法律威信,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二是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弘扬良好的道德风尚,帮助社会公众树立坚定的社会信仰。三是加强法制理论研究,本着“去粗取精”的原则,积极吸收国外的先进法治文化,实现与我国法治文化的有效融合,提升法治文化的感染力,进而提升社会公众的法治文化修养。四是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方式对我国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进行广泛的传播,使法治文化在社会公众心智中得到内化,使法律知识得到社会公众的尊重和践行。
(二)引导刺激,提升公众参与积极性。现阶段,我国民众参与司法改革的积极性不高,这主要是受传统思想观念和现行司法体制的影响。一方面,由于社会公众受政治意识、领域认知、司法保障的影响,对国家事务缺乏积极主动的关心。另一方面,一些积极主动想投入司法活动中的公众,由于受司法体制和传统思想的影响,找不到参与司法活动的正确路径,未能投身到司法体制改革当中。因此,提高司法体制改革的民众参与度,必须通过正确的方式引导刺激社会公众参与司法改革。一方面,从事司法改革的机关部门要转变传统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态度,摒弃思想,密切联系群众,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司法改革工作中来。同时,还要与社会民众展开积极的互动,提高大众对司法改革的兴趣,使其自愿、主动地参与司法事务、国家事务的管理。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是封闭式的司法改革方式,缺乏对社会公众意见规范化的引导,但从社会公众的心理角度讲,社会公众对司法改革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是其关心关注国家事务的体现,他们希望所提意见能得到有关部门的采纳或反馈,所以这就需要司法改革机关重视对社会公众意见的引导工作。另一方面,为激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司法体制的改革,国家要完善激励制度的建设,主要包括信息公开制度、意见反馈回应制度、经济补偿制度等,通过这一系列的激励机制可有效尊重和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利,同时也是国家支持认同公众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此外,国家还要保证司法体制改革的社会参与者不能因公共利益而损失了个人利益,通过物质和精神奖励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国家的司法改革,以提高公众的荣誉感和积极性。
(三)优化参与方式,增强公众参与的便利性。为保障社会公众参与权利的便利性,国家要建立多样的参与方式,这样可以广泛吸引社会公众参与司法体制改革,还可以降低公众参与难度和成本。建立科学多样的参与方式,必须做到从公众参与的角度出发,遵守便民利民的重要原则。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并且农村群众是我国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受到交通和信息传递的影响和制约,他们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来行使司法体制改革参与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公众的司法体制改革参与积极性,因此,为提高社会全体民众司法体制改革参与度,国家要对社会公众的司法体制改革参与形式进行优化和扩展,从而为他们行使这项权利提供更多的便利。在当前阶段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行使参与权利的公众还仅局限于一小部分,对普遍的社会公众缺乏吸引和重视,所以国家要切实将公众参与的便利性纳入到考虑范畴之内,丰富公众的参与方式,增强公众参与的选择性,从而吸引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依靠各类媒体扩展公众的参与方式,在时间和空间上保障社会公众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便利性。
(四)健全制度,规范公众参与程序。以目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民众参与方面的制度建设实际来看,缘于我国相关建设经验的缺失,司法体制改革民众参与制度建设还存在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某种程度上这种制度建设还局限于规范层面上,长效的机制尚未形成。为进一步保障司法体制改革中民众参与权利的行使,提高民众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可操作性,建立健全的司法体制改革民众参与制度显现得尤为重要。因此,规范的司法体制改革民众参与程序设计,可以参照环境保护中设计、施工、使用同时的制度,具体而言,规范、完善的司法体制改革民众参与程序需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在司法体制改革民众参与制度建设的初期阶段就让民众参与进来,以公正公开的方式集合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采纳有效的部分,从而完善制度建设;二是要切实将司法体制改革中民众参与程序与民众参与实际集合起来,使得司法体制改革向民众参与无限迈进,通过试点运行确保民众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继而扩大民众参与范围;三是要在民众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过程中,及时查找、总结民众参与程序存在的不足或缺陷,组织民众参与到该项程序完善建设当中,提升司法体制改革民众参与可操作性的同时不断提升民众参与的意识,强化民众的责任意识,继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
三、结语
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改革也逐步推进。1 982年至今,我国经历了六次重大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即1982年、1 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以及2008年的改革。整体来看,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走的是一条螺旋式上升的道路,从过去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今天大体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这30年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经历了由最初的单一的机构调整,人员精简转变为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进行的相关领域的全面综合性政府改革,改革的目标和理念也由相对单一的“精简、统一、效能”向“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转变,更加注重“决策、执行、监督”三者之间的关系。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政府在自身改革发展的过程中,认识不断得到深化,政府管理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确立了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基本理念;政府职能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政府、市场、企业三者的关系逐渐理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加强;政府组织机构得到调整优化,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机构框架初步建立;政府的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得到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设迈出重要步伐,政务公开不断推进,行政监督和问责力度不断加强。
政府绩效评估伴随行政改革不断发展
伴随民主化进程和政府改革的深入,我国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实践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逐渐形成,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各地政府结合实际,借鉴西方政府绩效评估的经验,引入现代绩效评估手段,开展了地方政府绩效评估实践。随着政府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绩效评估在理论界和实践界逐渐得到重视,并根据行政体制的变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对政府进行绩效评估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政府过去一直强调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大一统的管制,这就造成了政府机构臃肿,效率低下,腐败滋生。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虽然已经沿着市场的方向前进了很多,但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社会的公平、公正,政务公开、行政管理中的民主机制等等,在进一步深化改革过程中,必须对政府的投入产出、政府行为的效率、效果进行评价,确定问题所在,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许多社会经济事务,政府正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正在逐渐形成,政府绩效评估以其评估结果为这种变革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和技术上的帮助。
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赋予了政府绩效评估重要的职能和作用,新一轮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为政府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估活动提出新的要求。在配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国政府绩效评估活动更加关注履行职责的效果,由注重行政过程向注重结果转变,由注重行政效率向注重质量转变,由注重上级行政部门满意度向注重公民满意度转变,政府绩效评估逐渐成为提高绩效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十七大”提出的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引导新时期的政府绩效评估更加关注以资源环境为重要内容的科学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强化,以及民生改善等问题。
政府绩效评估助推行政体制改革
建立高效、廉洁、公正、透明并具有责任感的服务型政府,已成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政府绩效评估作为我国地方转变行政管理方式、提升政府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开始进入行政绩效管理领域,评估倡导的结果导向、市场导向。顾客导向原则,为有效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推动政府体制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有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建设高效政府。政府绩效评估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成本控制,即对政府投入和产出进行比较和计量,促使政府在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合理地配置和使用行政资源,有效制止政府行政中的亏损现象和浪费现象,从而达到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
政府绩效评估注重结果导向,就是避免过去政府经常将投入当成产出的评价方式。如经常用政府部门每年开多少会议、发多少文件、花多少钱、成立了多少机构作为政府工作成绩的评判标准。绩效评估强调以较少的投入换取更多产出,关注产出的结果是不是公民需要的和满意的,并以此来判断政府工作的效能。
二是有助于界定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促进服务型政府制度建设。开展绩效评估的前提是合理界定政府职能,明确政府能够发挥作用和理应发挥作用的领域。这就需要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有限政府”,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政府角色定位要正确,要避免出现“越位”、“错位”现象,要通过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建立相应的制度。
三是有助于健全监督机制,树立开放、公正、透明的政府形象。开展政府绩效评估一方面要强化政务公开制度,引入公众评议机制,让公民参与监督;另一方面要促进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建立,这样有助于实现民主管理,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决策腐败,有助于建立开放透明、服务高效的政府。
关键词:公民社会;政府治理;行政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12-0039-02
当前,我国的发展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新形势新任务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尤其是近些年兴起的公民社会及其相关组织对我国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影响,是进一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因此,从公民社会视野来分析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难题难点及有效途径等内容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我国政府治理模式的转变
所谓公民社会,“就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NGO),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会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1]公民社会理论于近一、二十年间的复兴与拓宽,用邓正拓先生的话说“几乎形成一股可以被称之为全球性的‘公民社会思潮’”。[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社会”重新崛起,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界分开始凸显。究其原因即在于市场经济不仅是经济发展模式的变化,而且是人际关系、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实质性变化。在这种背景下,人民内部的自组织化趋势明显加快,公民的主体意识逐步增强,民间组织兴起,推动着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衍变,并对我国政府治理模式提出了许多新要求。
(一)公民社会的兴起,要求政府由单元的管理模式向多元的治理模式转变
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政府的管理模式应向多元管理主体转变。多元社会管理主体就是指社会管理的主体既包括在社会管理中一直承担主导角色的政府,也包括这些年逐渐凸现出来的作为政府重要补充力量的市场化组织和公民社会。政府不再是惟一的社会治理者,它必须努力实现与第三部门、私营部门和公民的共同治理。政府应该通过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将民间力量释放出来,整合社会各个领域的力量,形成国家与公民社会合作治理的网络,满足公众日趋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二)公民社会的兴起,要求建立政府与公民社会相互合作的治理模式
公共事务的管理需要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相互间的合作。这种合作会把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团体的利益、不同的社会力量集合在一起,纳入政府的决策过程,提高政府的社会决策水平。而且,通过政府与公民社会在公共事务上的合作管理,还能激发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对社会闲散资源的整合,加强公民对公共政策的理解,增强人们对政府的政治认同,增加政府的合法性。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公民社会可以填补我国政府管理功能上的不足,从而形成一个上下互动、政府行政功能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的合作模式。
(三)公民社会的兴起,要求建立政府与公民参与的互动治理模式
公民社会的兴起表明两点:第一,公民深层次的权利意识正在觉醒,公民正试图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行为维护自身的利益;第二,公民在权利意识觉醒的基础上为了共同的政治目的和相同的利益正在结成持久性的集团组织。这种组织可能致力于非常特殊的利益,也可能致力于广泛的公共问题,但其基本的和明确的目标是影响政府和社会。这就要求政府必须赋予公民更多的参与决策的权力,以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性;要求政府改变原来的“包办一切”的管理模式,还政于民,还权于民,与民共治,并在一切可能的范围实现公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监督。而政府只承担维护国家内外安全,建构和维护制度框架,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调节收入再分配、提供社会保障和解决社会冲突等必不可少的职能。
(四)公民社会的兴起,要求政府管理从人治向法治转变
由于受长期的人治传统和集权体制的影响,我国的政府管理中人治现象仍十分普遍。人治所带来的危害历史早已证明。同样,历史也证明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只有法治方能有效束缚权力滥用。法治政府不仅仅是意味着有多么完备的法律体系,更关键的是意味着宪法法律至上。一切政府行为都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框架,都必须服从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权力可以不受法律的制约,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否则,再好再完备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构建和运行法治政府,就是要实现分权与权力制约,就是要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就是要实现司法独立和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从根本上说,建构和运行法治政府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规范和制约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公民社会视野中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路径
我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对政府治理模式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也为我国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针对我国历次行政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依据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趋势,我国未来的行政体制改革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政府还权于公民社会,扩大行政主体是深化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着力点
权力是行政的保障和后盾,在我国,权力的重新配置主要是将权力从上级政府合理下放到下级政府,从政府外移到社会和市场,这是由集权政治向民主政治发展这一趋势所决定的。
经过三十年政治与行政体制的不断改革,目前我国已基本具备了还权的条件。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既有拥有相应的社会权力的渴望,同时也有这样的能力与基础。政府权力向社会的转移是不断通过改革权力过分集中的政府体制,实现国家与社会权力资源合理配置来实现的。当社会拥有相应的活动权力时,社会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就具有了相应的合法性基础,公民参与行政活动也有了合适的心理依靠,这在无形中会使行政主体扩大,而这一行政主体的扩大不仅能分担政府的部分职能,满足公众日趋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更能成为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新生力量,使改革更加迅速和顺利。
(二)大力培育公民社会组织,加强与公民社会组织的合作是推进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力量之源
公民社会组织与群众有着天然的联系,发挥公民社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有利于加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对话、沟通、协商,进而建立政府与社会的协作机制。促进实现社会自律和自治,可以支持政府的各项改革,对政府实行民主监督,抵制浮夸、浪费的官僚作风,抑制腐败现象;将传统体制下的许多社会公共事务转移给公民社会组织,发挥公民社会组织公益性、互动,建立体制机制为公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创造条件,提供舞台;补给资金财物为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物质保障;制定法律法规为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及其与政府的合作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拓宽公民参与渠道,健全公民参与机制是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政治参与是旨在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的普通公民的活动。有序的政治参与包括选举投票、助选、公民组织与社会运动,以及与人民代表和政府官员的个别接触等。当前,拓宽和完善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渠道,必须完善原有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完善公民享有制度资源的形成机制。要实现制度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通畅,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是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要适当增加农村人群和基层群众在各级人大、政协等组织的代表名额;二是改革和完善制度,严格执行回复制度,推行受理责任制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度;三是要完善立法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监督制度。同时,要发挥大众媒体利益诉求表达的作用,特别是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层次、多渠道的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平台,充分发挥媒体收集信息、引导舆论和社会监督的职能。
(四)加强依法行政是深化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根本保障
建设法治政府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制度的必然选择。
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必须依法行政,这要求行政机关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和承担责任,以实现国家的职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把政府各项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五)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加快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切入点
把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新形势下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切入点,可以有效地解决政府为谁服务、谁来服务、服务什么和怎样服务的问题。
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正确树立为民服务理念,在中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的需要,做到保障民权、尊重民意、关注民生、开发民智。通过服务型政府建设,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从而最终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社会主义公共行政体制。
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应从经济建设的领导者和指挥者位置上退下来,成为经济发展方向的指引者、经济关系的协调者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者。政府要不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为公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政府要逐步形成有效制度安排,依法规范和约束行政行为,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增加政策透明度和的公开性,建立健全群众监督和参与机制。
参考文献:
(一)我国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一些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缺乏后续的法律法规,旅游管理法律法规具有暂时性。后续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及时的跟上,造成了约束力减小。旅游行业发展的步伐较快,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跟上其发展的步伐,法律法规中涉及的侧重点不一样,对游客以及一些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二)我国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缺乏有效的宏观管理我国的旅游管理缺乏宏观调控的权利与手段。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今天,一些部门创办了一系列的服务企业,然而这些企业的产权等都归属于不同的投资部门,这样各自为政,彼此跌价竞争,导致了旅游行业内部的混乱,失去平衡与控制。(三)我国旅游产业结构失衡旅游商品能够促进工商业的发展,旅游商品具有很大的利润,但是在生产销售上并不协调,产品品种不新颖,老化单调。旅游交通更是一个难题,会出现一票难求的局面。
二、我国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的完善措施
(一)健全旅游管理体制的法规体系完善我国旅游管理体制的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要紧跟旅游业的发展步伐,不能出现法律漏洞,增强约束力,对于比较薄弱的环节,增加合理的、科学的法规法律,做到平衡处理,不偏不倚,只有有效合理的法律法规,才能保护人们以及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考虑相关者利益在旅游管理活动中,要考虑到管理者以及游客还有当地人们的一些利益。根据笔者的了解发现,旅游业的开发与发展会给居民的利益带来损害,打扰人们的生活,给当地的居民带来的巨大的贫富差距。所以,在对旅游管理制度进行改革的同时,必须要将相关者的利益考虑进去。(三)加强旅游管理的监督力度要完善我国旅游管理体制,一定要建立起一个健全的监督体系,对管理者以及高层管理者进行监督。这个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旅游业所经营的项目进行监督,一些地方的政府不能干扰旅游业的发展与经营,管理者要定期上报旅游业的经营规划。另一方面是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国家旅游业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管理者进行监督管理,不能滥用职权,对旅游业的发展造成影响,危害社会的秩序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等。(四)加强旅游管理行业的体制我国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就是行业管理。我们所要制定的旅游管理行业的体制要适应改革开放的深化与发展,要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老套的守旧的旅游管理体制应该被淘汰,不仅不适应改革开放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甚至制约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只有将守旧的管理体制改变为行业管理体制,才能适应旅游业迅速发展的需要。所谓的行业管理是要对企业进行分类的,依据的是企业产品的不同特点以及劳务的不同特征,然后通过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归纳管理。这样,无论是归属于哪个部门的旅游企业,如果从行业的角度出发,都应该统归于旅游局管理。这样一来,旅游管理行业的改革需要改革主管部门的职能。要从三个方面实现转变,第一个方面就是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第二个方面就是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最后就是从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
关键词: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国际比较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3―0082―04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6-12-18
注: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问题研究》(04CJY01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静(1982-),女,四川乐山人,硕士研究生;王煜宇(1977-),女,重庆人,副教授,法学博士。
一、国外农村投融资体制的现状
(一)美国农村投融资体制
美国农业人口不足3%,但却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这一成就直接得益于美国完备的农村投融资体制。在法律保护和政策引导下,美国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基础,政府、企业和民间相互配合,多种协调手段综合运用,不同协调主体分工明确、功能完善、行为规范的农村投融资体制。美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主要有以下特点:1.重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支农力度大。据统计,20世纪30―6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向农业地区累计投资88亿美元,使680万农户受益(李冬洁,2006)。此后美国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一直占财政支出的较大比例。2.注重立法保障,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如:《史密斯一利弗合作推广法》、《联邦农业信贷法》、《中间信贷法》、《农业信贷法》等法律的颁布使美国逐步建立并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以法律形式保障对农场主进行信贷支持。3.农村金融机构形式多样化,以合作金融为主体,以政策金融为保障,以商业金融为补充。农村合作金融由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银行三大系统构成,其政策性日益淡薄,股份化日趋明显,是美国实施农业政策的重要金融渠道;政策金融由美国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中小企业管理局构成,提供灾民救济、农产品销售、农村社区发展等长期低利贷款;商业金融由从事农业金融业务的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农村商业信贷银行构成,在空间上远离农村,金融交易及监督成本较高,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需求,因而只能作为农村合作金融与农村政策金融的补充。
(二)法国农村投融资体制
法国是欧共体中最大的农业国,由于历史原因和自然条件的差异,法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东部内陆地区发展为“富裕的工业法国”,而西部地区则表现为“落后的农业法国”。为改变西部地区农业落后的现状,法国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建立并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法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工业反哺农业,农业财政投入持续加大。法国政府列出巨额财政预算补贴农业和农村发展,据统计,2003年法国农业的公共财政支持总额达288_3亿欧元,比2002年增长了2.3个百分点。2.积极实施经济激励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农村。法国以丰厚的“国家发展奖金”、“地方发展基金”等鼓励大企业到农村地区兴办工厂。数据显示,1966-1976年间,享受国家发展奖金的企业达4405家,金额达33.29亿法郎,而在落后地区发放的“土地整治补助金”达30亿法郎(李冬洁,2006)。3.允许各种性质的银行参与农业信贷业务。除了国家农业信贷以外,其他满足发放国家支农信贷条件的银行也允许从事农业信贷业务,农村信贷体系由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地区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总行三个层次组成。4.政府对农业贷款具有高度的干预权。对符合政府政策要求及国家发展规划的农业贷款项目,实行低息优惠政策;向农业经营者直接发放贴息贷款,鼓励其积极向农业投资,而优惠贷款利息与金融市场利率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
(三)日本农村投融资体制
日本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主要有以下特征:1.立法完备。二战后日本政府为促进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积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如《法》、《农业合作法》、《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农业协同组合法》等,以法律规范农村投融资活动。2.农村金融体系健全。当农林中央金库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民办农业金融机构后,日本农村形成了以民间合作性质的“农协金融系统”为主体、以政府主导的“农业制度金融”为保障、以兼营农业金融业务的商业性金融为补充、商业性金融业务和政策性金融相分离的农业金融体系。同时,政府还允许并鼓励商业银行和其他民间金融从事农业和农村金融业务。3.政府大力扶持。“农业协作组合”是日本最大的农业合作性经济组织,农协金融系统是依附于“农协”的一个具有独立融资能力的金融子系统,它实际上是经济弱者的联合,以资金实力薄弱的农民和小生产者为服务对象,承担较大的融资风险(杜朝运,张洁,2006)。因此,日本政府对农协金融系统的扶持政策不断出台,如:规定基层农协的存款利率高于一般金融组织、对其发放的贷款进行贴息、税收优惠政策等,保障农村合作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印度农村投融资体制
印度属于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其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践始于20世纪60年代“绿色革命”过程中的金融配合与支持。经过40多年的探索与改革,印度农村投融资体制呈现出特有的性质:1.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合作由宪法明文规定,如农村道路建设、农村教育、农村医疗卫生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共同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则由邦政府完成等。2.农村金融体系具有结构和功能上的多层次性。印度现行农村金融体系由印度储备银行、印度商业银行、农业信贷协会、地区农村银行、土地发展银行、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存款保险和信贷保险公司构成,各农村金融机构之间有不同的分工与合作,有适当的竞争与协作,层次鲜明,功能互补。3.农村金融覆盖度高。据统计,印度商业银行在农村和准城市地区设立了32662家分支机构,基层农业信贷协会达到92682家,有超过2000家的土地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值得一提的是,多达14136家的地区农村银行分支机构主要建立在农村信贷机构稀少的地区,平均每17000-21000个农户就有一家农村银行的分支机构为之提供金融服务,其金融覆盖度之高是世界罕见的(白广玉,2005)。4.农村合作金融支农贷款的比例逐渐下降,而商业金融支农贷款的比例逐渐提高。资料显示,20世纪70年代,农村合作金融支农贷款的比重高达79.5%,80年代为55.9%,90年代为51.5%,而近年来该比例约为44%;反观商业金融,支农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由20世纪70年代的21%逐渐提高到近年45%的水平(李超民,2005)。
(五)孟加拉国农村投融资体制
孟加拉国是亚洲最为贫困的地区之一,在长期的改革和探索中,其创立的以小额信贷体系(micro finance system)为特色的农村投融资制度和方法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和效仿。目前,孟加拉国小额信贷已经发展为包括一个批发性机构,农村就业支持基金会;一个托拉斯组织――孟加拉乡村托拉斯;两个专业性机构,乡村银行和孟加拉农村发展委员会;两个基金项目,政府小额信贷项目、国有商业银行小额信贷项目;三个兼营性的非政府组织,孟加拉农村进步委员会、社会进步协会和普罗西卡等五大板块、九大部分构成的完整体系,其中乡村银行是孟加拉国小额信贷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也是最具代表性的形式(熊德平,2004)。1983年由著名经济学家・尤纳斯博士创立的乡村银行正式成立,其特点是专为贫困群体(主要是农村贫困妇女)提供存款、贷款、保险等综合服务。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乡村银行的服务对象为农村贫困农民,但是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完全采取商业化运作的模式,市场规则贯穿于贷款业务的各个方面。由于乡村银行的功能符合贫困农民的需求,它很快便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贷款总额达40多亿美元,贷款户由1985年的85万户增加到2000年的370多万户,而其中98%以上的贷款户都按时还贷,90%1.2上的贷款户生活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张序江,2006)。
二、国外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比较分析
(一)国外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共性分析
1.政府重视程度高,财政投入力度大。当一国工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问题开始显现,此时为改善农村经济发展滞后的现状并缓解城乡经济水平悬殊的矛盾,各国政府普遍采取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加大财政对农村支持的力度,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强化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如前文所述美国、法国、日本。与此同时,配套实施税收等经济激励政策,吸引企业入驻农村,引导社会资金流入农村,多渠道、全方位地向农村进行投资,从而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提高农村融资主体的融资能力。
2.相关制度建设完备,法律保障性强。法律、制度和规章是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正常开展并取得成效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事实上,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各国都无一例外的强调法律制度的建设,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以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规章来规范农村投融资行为,维护农村投融资主体的利益,确保有足够的支农资金进入农村,保障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3.政府与市场相结合,采用综合协调手段。各国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初期普遍采取单一的协调手段,不是寄希望于市场协调,就是完全依赖政府协调。然而,在经历了单一协调手段失败后,各国开始探索并采用政府、市场等多种协调手段相互配合的模式,最终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基础,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与本国农村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综合协调手段。
4.强调政策性模式的引导作用和合作性模式的主体地位。在农村投融资体制运行中,各国基本上均形成了以政策性投融资模式为导向,以合作性投融资模式为主体,以商业性投融资和民间资金为补充,农户广泛参与的农村投融资体系。综观各国农村投融资体系的构成,不难发现,政策性投融资在整个农村资金融通中起重要的引导作用,而合作性投融资则在整个农村投融资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国外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为政府所控制,服从国家意志,配合政府农业政策的实施,因而具有一定的政府导向性;而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一般基于农户的需求而产生,大部分营业机构地处农村或距离农村较近,适应农业生产和农户分布分散的特点,因而合作性金融是农村生产资金和经营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
(二)国外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差异比较
1.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目的不同。各国虽然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但改革之初的根本目的是不相同的。美国的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源于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中,农产品过剩危机对美国经济发展的制约。法国则始于工业革命后,其他国家农业发展对法国农业的冲击,以及由此引发的对法国资本主义发展的阻碍。日本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始于明治维新后,日本佃农与地主的尖锐矛盾,以及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措施的失败,形成于二战后日本经济重建和实现现代化过程中解决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的探索。印度的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虽然还处于探索之中,但其成功的经验来源于20世纪60年代“绿色革命”中的金融支持与配合,而“绿色革命”的内在原因则是印度作为发展中人口大国的经济起步(熊德平,2004)。而由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发展演变而来的小额信贷模式则是农村投融资体制的创新,其创立之初是为广大的贫困农民,尤其是贫困妇女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其生产及生活的基本需求。
2.农村投融资运行的实践模式有所差异。美国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合理、规范、有效的农村投融资模式:以私营机构及个人的信贷等农村商业金融为基础,以农村合作金融的农业信贷系统为主导,以政府农贷机构等政策性金融为辅助,三大体系协调发展的复合信用型模式(肖东平,陈华,2006)。该模式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提供农业信贷资金的机构中,既有专业的农村金融机构,也有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二是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及商业性金融并存,分工协作、互相配合。而产生于孟加拉国的小额信贷模式自产生以来就受到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的关注和效仿,进而发展壮大为流行于孟加拉国乃至全世界的新型农村投融资模式。该模式有以下特点:一是以穷人为贷款对象,提供以免担保贷款为主体的综合服务。二是以自愿为原则,建立穷人自己的组织和相应的运行机制。三是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建立依赖于市场化经营的组织体系。四是以政府支持为前提,主动与政府保持密切合作和良好关系。
3.农村投融资体系的组织形式各具特色。各国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形成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各具特色,其中日本“农协”最具特色。“农协”是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的简称,其前身为日本于1900年建立的“产业组合”,重组于1947年。“农协”具有独立融资功能,在机构设置上以行政区划为准,分为三个层次:基层农协中的信用合作组织、都道府县的信用联合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其组织采取农户入股参加信用合作组织、信用合作组织人股参加信用联合会、信用联合会入股农林中央金库的形式,三级机构自下而上参股,只有经济上的往来,在业务上相互依存,在职能上互相关联、互相补充、互相配合,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农协”组织农民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向农民提供生产资料购买、金融、共济、技术经营指导等服务,在促进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4.农村投融资体制运行中政府支持方式不一。各国在进行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都采取了相应的支持措
施,但是具体而言,这些支持措施又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以法国和美国为例,两国政府支持本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都配合采用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两种支持方式。法国作为欧盟的主要成员国,其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支持政策来源相当广泛,既有来自国内的支持(如前文所述,法国政府以“国家发展奖金”、“地方发展奖金”、“领土整治补助金”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进入农村等),又有来自欧盟的支持(主要表现为对法国农业的公共支持)。而美国经济实力雄厚,对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支持更多地表现为资金支持。美国政府对广大农村地区投入大量的资金建设交通运输、供电、通讯事业等农村基础设施。在农业保险方面,美国政府提供了更多的经济支持:一是保费补贴,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二是业务费用补贴,占承办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业务费用的20-25%;三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
三、国外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国在进行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都将法律制度的建设摆在首位,这说明了法律制度建设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而考察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都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配套,如美国、法国、日本等。反观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中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情况,农村公共财政立法滞后、法制体系不健全的现象普遍存在,且适用于农村的法制体系中大量规定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存在,缺少基础性的法律法规,如《财政基本法》等,而既有的部分法律法规则需要修订并融入新的规定,如《预算法》等。同时,由于立法工作的滞后性,各农村投融资主体之间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行为主体的利益难以保障,风险无法合理分摊,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造成支农资金投入不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制约。落后的立法和不健全的法律体系已经给农村投融资体制的运行带来了明显的影响,因此,在今后的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做到法律先行,以法律制度来指导改革的方向,保障投资主体的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必须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一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有不断优化的农村投融资体制与之相适应,而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能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二者互相促进,互为条件。基于此,各国在进行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都非常重视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相互协调关系。正如前文所述,各国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大都曾经通过发展商业化的、正规化的农村金融,或通过发展全由政府包办的、国有的、政策性的农村金融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但又都普遍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失败,进而逐步认识到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是互为条件的因果关系,彼此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因而必须保持二者的协调发展。因此,我国在进行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改革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要做到农村投融资体制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农村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不能落后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能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农村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又不能超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而存在。
(三)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必须促进政策性、合作性、商业性金融的有机结合
农村金融在农村投融资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农村金融功能的正常发挥,不仅可以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而且能够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并提高农村资金需求者的融资能力。综观世界上比较成熟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大都为政策性、合作性、商业性金融的有机结合,正规和非正规金融规范运行。虽然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同样由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构成,但是三者之间的相互协调欠佳,不尽如人意。作为政策性金融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贯彻国家农业政策的过程中,业务范围拘泥于粮、棉、油收购及流通领域,随着传统业务的逐渐萎缩,农业发展银行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作为合作性金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商业化经营的前提下,服务对象由农户逐渐向城市客户转变,资金由农村逐渐向城市转移,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越来越小;作为商业性金融的中国农业银行,随着“行社脱钩”和股份制改造的开展,其营业机构大量撤出农村,传统的支农信贷业务急剧萎缩,具有明显的“嫌贫爱富”倾向。这就造成功能各异的支农资金无法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各种性质的金融机构在原则上具有操作上和资金投向上的分工,而实际上正是由于这种“分工”和“投向”的存在,即功能不完全互补导致重复投资与零投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中,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重视政策性、合作性、商业性金融的有机结合,以政策性金融为主导,以合作性金融为主体,以商业性金融为补充。
(四)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必须合理引导民间金融发展,规范民间投融资行为
在国外许多国家,民间资金是弥补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不足,以及缓解农村投融资矛盾的重要途径。由民间资金借贷为主体的民间金融,其信息发现机制以及风险约束机制内生于农村资金需求者,能够有效的防范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能够更好地迎合农村资金需求者的需要,交易成本低,且有能力将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因而是较优的农村资金配置方式。以美国、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对民间金融的合理引导,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保障民问资金的流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缺乏合理的引导和监管,加之民间金融固有的分散性、隐蔽性等特征,容易产生较多的纠纷,因而往往成为政府遏制和打压的对象,长期处于“黑市”状态,而不能更好地服务于农村投融资活动。因此,我国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在资金融通特别困难的情况下,要对民间金融加以合理引导,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其资金融通行为,鼓励民间金融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农村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
(五)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必须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加强风险预警制度的建设
为保证农村投融资体制的稳健运行,保护农村投融资主体的经济利益,降低并分散风险,建立完备的风险防范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风险防范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在长期的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过程中,日本形成了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相互援助制度、农业信用保证制度三位一体的风险防范制度体系。其中,存款保险制度规定农民只要在农协合作金融组织存款就自动成为被保险对象,而不需要支付任何保险金,当农协合作金融组织的经营业务出现问题、停止兑付存款或者宣告破产并解散时,保险机构直接向储户支付保险金;相互援助制度规定农协合作金融组织每年必须将其吸收存款的10%作为专项资金储备,由农林中央金库负责统一运用和管理,当农协的经营出现问题时,提供一定数量的紧急性或再建性低息贷款帮助其渡过难关;农业信用保证制度规定政府财政出资三分之一,其余由农协合作金融组织、信用联合会、农林中央金库出资,其业务包括损失补偿和债务保证,分别对农协经营损失和债务进行补偿(杜朝运,张洁,2006)。而我国农村投融资风险防范的制度建设几乎还是一片空白,鉴于此,在今后的改革中,必须强化农村投融资风险的预警、控制、分散和转移制度,营造良好的农村投融资环境,促进农村投融资体制的正常运行及功能的正常发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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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葛宏案 传媒产业化 传媒体制改革 激励机制
2010年7月,“葛宏案”的开庭引起了新闻学界和业界的广泛关注。据报道,开庭当天有“100多名来自《南阳日报》、南阳电视台及其他媒体的从业者旁听,将镇平县法院最大的审判庭包括过道都挤得满满当当”。引发这场关注的一个原因来自于葛宏受到的一项涉及47.8万元的指控,报社方面称这是6年来累计分得的广告奖励,不仅是经过社委讨论决定的,而且相较于广告提成简直微乎其微;但检方认为这项收入涉嫌贪污。鉴于这种状况广泛地存在于媒体之中,“葛宏案如何审理及判决,对于这些媒体从业者无疑具有指向性意义”。
其实,这是传媒因体制问题引发的诸多困境中的一个不大不小的案例。这些年,一方面传媒为了自身和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急于扩张,另一方面却受制于体制而步履艰难。因此,传媒人都寄望于正在进行的非时政类报刊转制能给传媒业的创新发展带来新的希望。
一、“葛宏案”暴露了体制的困扰
相对于法院的指控,南阳日报社员工则认为该社真正意义上的跨越式发展是在葛宏任总编后的十余年,在他的带领下报社不仅通过改革取得了发行量上的突破,同时“广告收入也由10年前的不足800万元,达到2009年的4000多万元,固定资产由1000万元增至5000万元,同时跻身全国地市报50强,在河南地市报中也仅在《郑州晚报》和《洛阳日报》之后名列第三”。
一方面是检方控诉的违法操作,另一方面是给所在媒体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改变和贡献,葛宏案透露出来的尴尬和矛盾“折射出地方党报的生存困境主要体现在:事业企业矛盾重重,产业运作举步维艰,分配创收缺乏规范,新闻宣传无所适从”。事实上,这种改革的困境不仅出现在地方党报,在早些年一些市场化探索较早的城市大报或有影响力的都市类报纸中也有出现。这既给所有从业者敲响了警钟,也引发了对媒体体制改革尤其是激励机制改革的探讨。
“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传媒性质意味着传媒业在社会效益角色外的经济方面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种既要按照企业化发展又没有足够的经营空间的情况正是目前不少媒体所面临的困境。
尚未转制的媒体,大部分实行的是承包制,也就是定经营成本、定利润指标,完成后提取奖金。这种办法还是国有企业改革开放初期的做法。几十年过去了,国有企业经营者包括年薪制度、持股等激励机制早就实行了多年,而传媒业却依然实行早就过时的老办法。当然,这些年,也有一些传媒业借鉴国有企业改革的办法,进行了体制的创新,而这种创新证明非常有效。比如,《21世纪经济报道》在其主管单位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的支持下,早在2001年创刊时就引进了上海复星集团的资本,共同成立经营公司,成立董事会,由南方报业控股。《21世纪经济报道》经营管理层持股。体制、机制的创新,使之充满活力。从出周一刊发展到周五刊,利润直线上升。现在已由一家报纸变成拥有几家报刊的报系,在新媒体、会展经济,乃至与其他媒体合作等方面都取得令人瞩目的业绩。
但像《21世纪经济报道》那样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的并不多。长期以来,上级对媒体经营者的考核主要是“内容导向”的考核,涉及的奖惩也是如此。“葛宏案”引发了人们对传媒集团考核、激励机制的反思。传媒人期待能通过体制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调动传媒人的积极性,激活乃至做强做大传媒业。事实上,中国传媒业也已成为国家主要产业之一,但也不能回避目前的困境,许多媒体正在遭遇由于“薪资危机”引发的大规模人才流失。这些曾为媒体做出贡献的人有些因得不到体制内应有的认可折损在体制外的诱惑中,而有些人却因改革中自认为合理合法的行为最终触犯法律而身陷囹圄。这其中自然有个人行为的失范,也有体制漏洞带来的遗憾。有人认为,目前类似“葛宏案”这样的经济案件在20世纪90年代转型期的国有企业中也曾出现过,那些带领企业取得了良好经济效应,却没能得到相应的认可和激励的人员,同样有许多走上了体制外的不归路。“当媒介机构已经成为产值利润接近甚至超过很多大型企业时,如果再不按企业的模式进行管理,就会造成体制性的错位。今天规范的企业已经不再频繁地发生如此恶性的经济案件,因为制约机制已经基本建立健全。”
二、体制创新是做强做大传媒业的必由之路
在媒体的市场化经营中,媒体企业有没有权力决定对包括管理层在内的员工进行奖励;这个决定应由谁做出,又由谁监督;哪些奖励合法,哪些奖励违法:这些问题亟须通过深化传媒体制改革来解决。深化传媒体制改革,提高传媒业经营的自主性既是传媒产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政府转变管理方式的需要。通过深化体制改革、理顺媒体内部关系、解决媒体从业人员对薪酬和激励机制的需求也是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推动媒体集团发展的需求。传媒产业已成为国家的主要产业之一,做大做强传媒业有利于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为此首先需要深化传媒体制创新。
1.做强做大传媒业需从体制上给予产业主体更高的自主性
体制创新是制度基于产业发展的地位和意义决定的。“技术进步、受众需求与制度创新是促进传媒业增长的几个主要因素。在这几个因素中,技术进步是基础,受众需求是核心,而制度创新是衔接这两个因素的黏合剂。”目前传媒市场激烈变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新媒体技术的不断涌现给传媒产业带来的挑战。不同于过去新的媒介形态需经过十几甚至几十年的发展才能形成强大的影响,网络、新媒体的发展在极短时间内就赢得了受众广泛的青睐,极大地挑战着传统媒体的发展。与此同时,受众群体的分众化、阅读习惯的碎片化也不断要求传媒产品做出相应改变。为更好地利用新的媒介技术、满足受众需求,体制创新被提到了产业发展的基础性地位。
既然要作为产业来发展,政府就应支持传媒通过体制创新建立新的传媒监管模式,为传媒业提供更多自主发展空间。改变政府对传媒的监管模式势在必行,一方面由于现有模式的不完善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产生。目前由于我国传媒业受到政府和市场的双重监管,“规制目标的双重性和实施的两难性”成为传媒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双重管理、双重失灵的状况也经常出现,“在市场规则应该发生作用的地方,政府规则掣肘,导致市场失灵;在政府规则应当执行有力的时候却仍然让市场力量博弈,从而产生寻租行为,权钱交易,最终导致政府规制失灵”。这种现象在最初的国企改制中也曾出现,根本原因是政府与市场角色的混乱,借鉴往昔经验,政府转换管理角色、建立新的传媒监管模式需要不断进行体制创新。改变政府对传媒监管模式势在必行,另一方面则要适应传媒业新的发展趋势的要求。“传媒融合成为世界传媒产业发展的趋势,大型传媒集团要求本国政府开放所有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各国都在经历着一场传媒规则上的变革”,我国也不例外。鉴于传媒业产业化特质日趋明显,对传媒业的发展从行政监管转为法律规范,在法律范围内给传媒业更多的经营发展自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传媒产业与国际接轨、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的有效动力。因此,体制创新是政府建立对传媒业更加科学、高效的引导与监督的必然选择。
2.做强做大传媒业需从体制上构建高效率的媒体内部机构
体制创新是媒体深入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的传媒早已不是一报、一刊或一种媒介形态的传媒,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媒体化经营转型是许多大型媒介集团的发展方向。传媒业的竞争也早不是单纯的内容和采编人才的竞争,当大型的传媒集团越来越有现代公司特征时,建立现代公司式的经营管理体制是媒体顺利发展的保障。在改革中谁先找到了符合自身特质的管理体制,谁就占领了竞争的制高点。因此体制创新正成为许多媒体的重要着力点。以《南方都市报》为例,其刚刚成立的全媒体经营管理委员会就是一项崭新的尝试:不同于原来简单的采编两分开,这个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南方都市报》在整体上转向市场化,整个报社的管理按照市场规律来运行,在此基础上整合下属采编、发行、新媒体及其相关研究部门。这是都市类报纸对于市场化更深层次的探索。
3.做强做大传媒业需从体制上确保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体制创新还是完善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和保障。对于传媒这种知识密集型产业来说,人才的竞争是所有竞争的基础,这其中既包括采编人员、技术人员,也包括各级管理层人员。采编队伍的专业化能够适应细分受众的要求,吸引“职业经理人”进入管理层并用更专业的眼光制定符合市场发展的决策。只有将这两部分的人才集中起来,才能保证从各个部门到组织整体效率最高、利润最大。前文中“葛宏案”暴露出的问题正说明,一方面受媒体经营自的限制,另一方面受到传媒人力资源管理不完善的影响,目前媒体的人才流失严重,限制了媒体和整个产业的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需政府和传媒集团同时发力推动体制创新。前者须通过建立、完善新的体制给媒体经营更多的自,而后者则亟须根据市场规律,借鉴现代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经验缓解这一问题。其中,良好的薪酬机制和绩效考评、激励措施亟待完善。
在传媒发展中,针对采编的“评分制”已十分普遍,但这种激励方式不但存在着许多争论,同时与新媒体以及一些企业相比,现阶段的薪酬、激励都远远不能满足媒体从业者的需求,这也是造成现在人才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可见加快体制创新对完善媒体人力资源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而所谓的体制创新是指媒体不仅能够决定自身奖励机制的幅度,也能够决定以何种形式进行激励。许多媒体集团在经济效益上足以与大型企业相媲美时,在保证国家对媒体控股的基础上将股权作为一种激励方式,不仅能够通过激励调动各阶层的工作积极性,更能够提升员工的主人翁意识。
三、媒体体制改革顺利进行需要多方协调
媒体体制改革是社会改革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需社会各界的努力,同时因现行的体制改革同样属于“摸着石头过河”,针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为避免单纯在失误后“追责”,各种监管力量不仅要提前明确游戏规则,也要注重过程中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及早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将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具体来说:
从媒体的角度讲,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谨慎小心。目前,体制创新已为大多数媒体集团所重视,但科学体制的建立既需要专业人才、机构的加入,又需要受到政策法规的认可和保护。这就要求传媒改革的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要广泛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既要积极主动,又要小心谨慎。例如,公司化传媒集团在一些管理模式上需要引进现代公司的经营策略、内部管理、人力资源考核等因素,借助已有经验进行制度设计能够保证体制创新事半功倍。此外,公司在新制度的设定中要随时注意符合政策法规的规范,积极征求和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在一些拿不准的问题上要主动征求政府的建议。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决策的失误给自身及改革者带来的问题,才能找准改革的方向,提高改革的效率。
从政府的角度讲,传媒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需要政府以及法律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和保护。“媒介产业公共政策体系缺失、有效制度安排不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制约中国媒介产业变迁的最重要问题,是关系到国家传播业和文化发展的战略问题。”与任何一个社会领域的改革一样,制定相关的法律,明确改革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规范改革中的行为才能让探索有章可循。在传媒体制改革逐步迈向深水区的今天,改革每推进一步,必然伴随和要求政府角色的改变,从行政管理走向法律规范是市场化发展的客观要求,这样的规律在早年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已得到证明。因此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媒体行为能将改革引至正确的方向;为所有合乎法律的改革实践提供保护能消除改革者的后顾之忧,更大地调动改革的积极性、提高改革效率。能否尽快制定科学的法律法规,在涉及公共问题的领域加强对传媒的引导和扶植,避免社会边缘人群被市场忽视;同时充分放开传媒集团的手脚,使其能够调动积极性应对市场竞争,这是传媒改革中对政府执政能力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