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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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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

第1篇: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公约;国际贸易合同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渐接轨“, 国际贸易惯例”一词的使用频率日渐增多。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国际贸易惯例的涵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上认识都较模糊,分歧颇大。由于国际贸易惯例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科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对这一问题做了探讨。

一、国际贸易惯例要义阐释。

《辞海》“对外贸易”一词是这样定义的:“一国或一个地区与他国或另一地区之间的商品买卖活动,即国际间的商品交换。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亦称进出口贸易”,而国际贸易则是“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1 ] (P411) 如果认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则这一定义并无不妥。但在国际贸易学界,占主流意见的观点是,商品专指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产品即是服务。因此,国际贸易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长期以来,商品买卖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而所谓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指有关商品买卖或与商品买卖有关的各类服务的惯例,这也是本文的讨论对象。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是从买卖双方贸易洽商到最终履约(或未能履约) 整个过程的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所谓服务贸易范畴,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并为卖方交付商品和买方支付货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关服务也属本文的研究范围。惯例是一个经常使用却又语义含糊的词,也是一个在我国学术界备受争议的用语(国外也有类似争议) 。学术界对惯例应用的普遍性和实践性有着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惯例的本质问题方面,则歧见颇大。

(一) 惯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学者认为,惯例需经过民间国际组织或贸易协会的编纂后才会有明确的内容,才能称之为惯例。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固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也是国际贸易的惯例。[2 ] (P13) 笔者赞同后一种看法。从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贸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实际做法。由于这些公司具有广泛影响力,以及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减少贸易障碍等方面的作用,这些做法逐渐成为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手法或对同一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这就难免造成地区间或行业间的贸易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组织担当了统一解释和编纂工作,这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编写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过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广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没有载入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如纺织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开即不能退货的惯例。

甚至还有一些做法曾经被写入一些组织编写的国际贸易惯例,后因歧见消失、做法统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惯例。比如,国际商会在1980 年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 术语卖方责任的表述中认为,卖方应提交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品质等无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该提单是不清洁提单。但在1990 年实行的新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里则没有这句话,这并不表明国际商会改变了看法,相反它正是显示了贸易界及相关各界已认同了这一点,从而无需再用文字描述了。也就是说,这并没有改变上述规定仍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事实。[ 3 ] (P527 - 528)(二)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指的是不管合同当事人是否明示或默示甚至没有表示是否接受有关国际惯例的约束,惯例自动约束有关当事人,即惯例具有强制约束性。《法学辞典》持的是这一观点。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国家意志的结果, 因而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 不能对当事人进行约束。[4 ] (P7 - 8) 第三种观点认为,惯例分两类:一类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一类是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意性规范。[5 ] (P27 - 28) 其实,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某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式文件,也不是国家间的国际公约,因而它不是法律;另一方面,由于惯例的广泛适用性和长期实践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国际贸易合约当事人对自身及他人遵守惯例的心理期望,惯例对当事人各方又有一定的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一般是在当事人明示接受惯例的情况下产生的,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1990)在导言部分表达了这一观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1 条也阐述了这个意思,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这一规定符合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在一项国际贸易的契约中,不可能穷尽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因此就产生了所谓的“默示”做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 条第2 款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认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经常遵守。”签定该公约的国家同意,何为惯例由法庭来决定。该款规定反映了国际贸易惯例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约束性(自动生效) 的一面,但是这也没有改变惯例作为任意规范的特点,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法排除对某一惯例或某一惯例部分条款的适用。

以上分歧的主要表现是学者们对一些英文单词的解释不同,特别是对custom、usuage 的理解差异。有人认为custom 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而usuage 则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也有人认为custom 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usuage 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还有人有其它的看法。其实,翻查一下国际商会的出版文件我们会发现,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考究,在不同的文件中可能采用不同的词,甚至在同一份文件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语。比如,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使用的是custom 和practice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使用的是usuage ,而在《托收统一规则》使用的则是rule 一词。可见,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看重,他们重视的是某一术语或某一做法在商业实践中的状况,只要这种术语或这种做法广为人知(widely known) 和被业者经常遵守(regularly observed) ,它们即是惯例,而不管在国际商会或其它组织的出版物中用何词来描述它们,或有没有见诸文字。至于惯例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则要看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国际贸易惯例定义为:在国际商品贸易和与国际商品贸易有关的服务实践中形成的,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 ]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

如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惯例有两个渊源: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与不成文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指的是经过某一组织编撰和公示的规范化文件。编撰国际贸易惯例的主体可以是一些有影响的基于国家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也可以是民间的国际组织,如波罗的海黑海航运公会;还可以是能对市场起到主导作用的商事组织,如通用汽车公司,它们的产出物因而也相应地表现为具有一定法规性质的文件。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依据过去已有而且现在仍然流行的商业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为特征是必须有一个宣示的过程,因为比制订规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们必须广为人知。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之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数国际贸易惯例从本质上讲就是国际商业习惯做法的一个演进形式,而且是一个永不停止的过程。过去活跃在跨国或者说超国家或地区利益之上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通过编撰和公示之后变成了国际贸易惯例。今天的习惯性的商业做法还在重复着这样一个过程。如果我们不这样理解惯例的渊源,那么我们很可能会步入认识的误区,或者认为惯例仅表现为成文化的规范,或者认为只能从过去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中寻找惯例。这两种僵化的认识不能反映现实,因而也不能指导发展中的国际贸易活动。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国之内或地方性的商业习惯做法也有可能演变成国际贸易惯例,这主要取决于该习惯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 到国际贸易流程中去的。

例如,美国西海岸港口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收取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这种杂费被各国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有关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承认惯例的习惯做法渊源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因为从国际贸易惯例中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大都可以从习惯做法当中找到源头。从商业道德的视角看,所有国际贸易惯例都来自于千百年来一直在支撑着川流不息的国际贸易活动的一套伦理体系,借助它可以形成关于对对方行为的预期;通过它的应用———即对己对人的约束,各方在此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区分、履行和保障。这套伦理体系的强化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而未成文的惯例则归于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一类。

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业习惯做法虽同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以对现有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贡献而论,由习惯而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后者在当今技术创新的条件下开始显露出重要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与其它法律规范的区别。

(一) 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公约。

由两国政府或多国政府签定的有关国际贸易关系的规范称为国际贸易公约。从公约法律约束力的角度,可以将国际贸易公约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强制约束力的公约;一类是任意性的公约。前者包括调整国家间经贸关系的一般性公约及约束某一具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公约,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海上运输合同的《汉堡规则》。强制性的公约要求缔约方或接受公约的国家在本国的法律与公约冲突时,修改本国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而且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以国际公约为准据法。既然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法律约束力大于国内法的效力,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效力当然优于没有取得正式法律地位的国际贸易惯例。但是,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的关系则不同。

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主要指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几个公约,即1964 年的两个海牙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及二者合并而成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些公约遵循合同自愿的一般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或排斥这些公约的规定,即可减损公约条款的效力。在同为任意性规范的层面上,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十分类似,但是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对此《,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均有明确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虽未在这方面作具体规定,但它是由前两个公约发展而来的,据此也可认为该公约持同样的观点。由此可见,在国际贸易惯例与上述3 项公约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采用惯例的规定。

(二) 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

一般而言,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与本国利益无冲突的领域发展起来的,其所规范的领域大多与本国法律的适用范围没有重叠。从这个角度上讲,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对国内法的不足起到补充的作用。但是,各国对国际贸易惯例拾遗补缺作用的态度是不同的。有些国家干脆把国际贸易惯例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如伊拉克和西班牙就把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引入国内法。采取这种作法的国家不多,多数国家一般按照直接适用或间接适用的途径运用国际贸易惯例。直接适用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接受国际惯例的约束,法院或仲裁庭依据当事人选择的国际惯例进行裁决。法国、丹麦等国家采取这种方法。这些国家一般承认国际贸易惯例独立于国内法律体系之外,国际贸易惯例可直接应用于国际经贸往来,无需国内法的指引。与采用直接适用的国家相比,采用间接适用的国家更多,我国也是采用间接适用的途径。间接适用指的是国际贸易惯例不能脱离国内法而独立运用,必须经过国内法的指引,而且国际贸易惯例的应用有赖于国内法对国际贸易惯例明示或默示的接受。明示接受指的是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对特定的民事关系可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处理。默示接受则是指在某国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法律实践中普遍采用国际贸易惯例,从而可以推断该国认可国际贸易惯例的。

我国采用的是明示的方法。《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海商法》等都明确指出,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有人据此认为,我国法律的效力高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国内法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定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国际贸易惯例不可违反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但可与任意性的规范不一致。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采用,只要当事人未明示拒绝惯例的适用性,国际贸易惯例就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尽管这部分并未以文字形式在合同中表示。然而,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则没有自动成为合同一部分的效能。由此可见,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是国内法的补充,但其效力仍优于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四、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这里所讲的合同,指书面达成的合同。对于口头达成的国际贸易合同,我国不予承认。对此,我国在1986 年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已表明了这一点。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国际惯例的方法有3 种:其一,引用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或其它民间组织的条款或术语,如买卖双方以CIF 价成交。普遍认为,采用了某一成文惯例的条款或术语,对该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应以该惯例为准。多数情形下,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但也存在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不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的情况,并且各惯例的解释不一致。如没有对具体采用哪一惯例作出规定,这时候的解决方法一般是以与合同最有密切关系的国家所采用的国际惯例作为依据,而判断这一点往往是不太容易的。比如,对贸易术语FOB 的解释就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美国进出口商会等机构制定的《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两个惯例,这两个惯例对卖方交货地点等方面的解释差异很大。为防止事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就采用哪一惯例产生争议,合同当事人最好在采用条款或术语的同时明确规定采用哪个国际惯例。其二,采用国际组织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成套设备和机器的出口合同、伦敦谷物交易协会制定的关于谷物买卖的合同。标准合同对合同全部或大部分条款都作了规定,一般只留出当事人名称、货价等项目供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对印定的条款作出修改或补充。这类合同试图囊括有关合同关系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包括从合同的签定到合同的履行、解除和违反合同的救济的整个过程。由于在大宗货物的买卖中广泛采用标准合同,标准合同事实上已成为当事人普遍遵守的权威文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三,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接受某一惯例的约束,这种情况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 合同中采用了惯例规定的条款或术语,并且合同对这些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与惯例的规定相同,或合同直接引用惯例条款或术语并未另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惯例与合同的规定并无二致。(2) 合同中某些条款与惯例的规定不一样,此时应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规定为准。(3) 合同中对某事项未作规定,但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会遇到这些问题。此时,当事人应按照惯例的规定履行合同或对合同救济。

在上述情形以外,即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遵守国际贸易惯例约束的情况下,则采用下列两个标准:表示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主观标准;以国际惯例为标志的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似乎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但如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以文字表示他们的意愿,以后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其真实意思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举证或判断的。可以想见,在实践中应用主观标准进行操作的难度很大。因此,在大多数国家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往往采用所谓的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即是国际贸易惯例。采用国际贸易惯例这一客观标准甚至也不以合同当事人知晓为条件。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当事人没有表示接受惯例的约束,同时也未明示拒绝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亦可自动地解释和补充合同并对合同当事人构成约束。[ hi138\Com]

参考文献

[1 ] 辞海(经济分册) [ Z] .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

[2 ] 李双元。 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实务新论[M] . 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1996.

[3 ] 法学辞典(增订版) [ Z] .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

第2篇: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范文

一、由谁来按国际惯例办事

按国际惯例办事主要是对涉外经济活动的要求,而涉外经济活动的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一类是私人(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因此,按国际惯例办事的主体分别是国家和私人。私人所从事的是国际商业活动;而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中除可从事国际商贸活动之外,主要是以者的身份进行国际经贸管理活动。这样就在实践中产生了适用于不同主体的两类国际惯例。

私人所遵行的国际惯例为国际经贸惯例,即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等国际商业活动的惯例。国际经贸惯例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提供约束手段。这些惯例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他们在确立其经济交往关系(合同关系)时就可以对各自的行为后果有所预见,在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时有所遵循,而在当事人之间出现争端时,国际惯例又可成为解决争端的依据。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不完全靠国际惯例予以确定。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当事人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以合同条款予以确定;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惯例(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是为了简化合同文本。

当国家以者的身份在国际经济领域中行为时,国家所遵循的国际惯例为国际公法上的惯例。①这方面的国际惯例在三种情况下约束国家:一是在国家相互交往时(例如在两国之间确定对对方的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的承认和保护程序和措施时),国家可依据国际惯例来约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彼此对对方国民在专利权申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并通过条约予以确认;二是在一国对其涉外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时,可参照国际惯例来制定其有关的法律,使其涉外经济管理行为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实践相一致;三是当国家之间出现经济领域中的争端时,争端当事国或处理该项争端的机构依据可适用的国际惯例来解决此项争端。

国家也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例如以政府的名义从外国商业银行借款。这时,国家与对方当事人自然可以选择国际经贸惯例(而不是国际公法上的惯例)来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下所适用的惯例的性质和作用与私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中所适用的惯例是一致的,除非参加该项经济交往的国家不放弃豁免的权利,从而拒绝第三方(外国法院)对该项惯例的强制适用。

国际惯例的适用主体除国家和私人之外还有另外一类特殊机构,即国际经济纠纷的处理机关,主要是法院和仲裁机构。法院和仲裁机构按国际惯例办事与前两类主休不同,因为它们不是以这些惯例来约束自身,而是依此来判明有争议的当事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利益受到不当侵害的当事者予以救济。

二、什么是国际惯例

前面已经说到,国际惯例因适用主体的身份的不同而分为两类:即国际公法上的惯例和国际经贸惯例。

国际公法上的惯例(internationalcustom)也称国际习惯,是指“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②可以看出,国际公法上的惯例的确立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即各国反复的类似的行为和被各国认为具有法的约束力。国际惯例在历史上曾经是国际公法的主要渊源,但由于其具有的内容不易确定及形成时间缓慢等缺陷,所以,其地位目前已由国际条约所取代。国际公法上的惯例能否无一例外地约束所有国家?这需要视惯例所包含的内容而定。一般地说,国际惯例不能约束一贯地反对这一惯例的国家,③因为国际法规范从总体上说属于国家之间约定的规范,也就是说,在国际社会中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不管个别国家的意志而制定必须由各国一体遵行的规则。但自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提出了国际法强行规范的概念之后,④我们就不能一概地说任何一项国际惯例都可因为某一国家的反对而对其不予适用。如果一项国际惯例反映的是一项国际法强行规范,那么,无论哪个国家是否反对这一惯例,这一惯例对其都是适用的。

在国际经济领域,由于各国利益的直接冲突,国际惯例的确立十分困难,更不用说属国际法强行规范的国际惯例。例如关于一国对外国投资进行国有化的补偿标准问题,尽管广大发展中国家都认为应适用适当补偿原则,并把该项原则视为国际惯例,但发达国家却并不将其看作是国际惯例。许多发达国家的国际法学者还进一步指出,即使适当补偿原则是一项国际惯例,那么它也不能约束反对它的国家,因为不能证明它是一项国际法强行规范。⑤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国际惯例的形成过程直接受到各国的经济实力的影响。仍以国有化的补偿标准为例,尽管多数发展中国家都主张适用适当补偿原则,但这些国家在同发达国家所签署的投资保护协议中却时常接受发达国家提出的补偿标准,即充分、及时、有效补偿。

国际经贸惯例是经过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反复实践所形成的一些通行的规则。这些惯例往往经过某些专业行会的编纂而表现为书面的规范,如经国际商会编纂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经贸惯例在效力上有别于国际公法上的惯例。如果一个国家不是经常地反对一项国际公法上的惯例,那么该惯例对其便是有效的;而国际经贸惯例对当事人的效力则通常只能基于当事人的明示的同意。例如,《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希望使用本《通则》的商人,应在他们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受《1990年通则》的管辖。”在通常情况下,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决定是否采用及采用何种国际惯例,而且可以在采用某一惯例时对其内容加以修改。所以说国际经贸惯例经常起着一种标准合同条款的作用。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有时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国际惯例,但法官或仲裁员却可能主动地依其认为应适用的国际惯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⑥这时所适用的国际惯例便更具法律规范(而不是合同条款)的性质了。

三、怎样按国际惯例办事

怎样按国际惯例办事其实是如何适用国际惯例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应特别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注意国际惯例的辨别,不要把那些不是惯例的规则或做法当作是国际惯例。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两种国际惯例的性质和特征,但时下的许多著述所介绍的“国际惯例”并不符合国际法学界的公认标准。经常出现的误解是:第一,把一些国际经济的基本概念作为国际惯例来加以介绍,例如介绍什么是外汇、什么是提单。第二,把多数国家的国内法所确认的某些原则和规则笼统地称为国际惯例。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看到,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可能形成国际公法上的惯例,但前提是这种立法会涉及到国家之间的关系的处理。例如多数国家有关专属经济区的立法实践可能导致这方面的国际惯例的生成,而各国有关合同、公司、保险等方面的立法实践则极少有机会形成国际公法上的惯例;对于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来说,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不能、至少是不宜看作是国际惯例,因为各国的国内立法通常只是大体上相近,不可能不存在细节方面的冲突,而国际经贸惯例的价值则是其内容的确定性。而且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国内立法与国际经贸惯例在效力程度上是有区别的。当事人可对国际经贸惯例任意取舍,但合同的准据法(通常为某一国内法)却是相对确定的,无论它是当事人所选定的法还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因为从法理上讲,每一合同关系一定是处于某一法律的统辖之下。如果当事人愿意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他们可以选择其为合同的准据法;如果这种选择存在不被承认的风险(许多国家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设有限制),那么当事人可以将类似的内容规定到合同中去,这比将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当作国际惯例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稳定性。第三,把一些标准合同笼统地称之为国际惯例。在国际经济交往的各个领域中,如融资、海运、工程承包等,都存在着一些标准合同,对这些标准合同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标准合同经行业协会制订或推荐在很长的时期被广泛地采用,的确可称为国际惯例;而有些标准合同只是个别公司单方面制订,并在有限的范围内使用,这时就不能认定其为国际惯例。如果把那些不属国际惯例的标准合同当作国际惯例对待,我们显然会失去合同磋商过程中的谈判力量。

其次,应注意国际惯例的选择适用。适用国际惯例本身不是目的,适用国际惯例是为了更有效地获取利益。而且,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国际惯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约束反对其适用的国家或当事人,这样,我们就应该而且可以有选择地适用国际惯例。作为国家而言,对那些被一些国家称之为国际惯例而不能被我国所接受的规则或实践,我(下转第71页)者有时甚至也不是追求短期能看出的整体效益,而是“公平”或者“秩序”。尤其是经济法的重要规范体系-竞争法更少有这种“效益”的倾向。另一方面,以效益为根本取向也极易导致与民法的混同。民法所取的根本价值-“自由”,其最终的目的在于民商事主体与民商事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实现“效益”的最大化。民法虽然是所谓的“非经济手段”,但它自产生以来,尤其是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更是以典型的实现效益的价值之角色出现,特别是在经济性内容的民事关系中体现得更为明显。相反,经济法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出现,倒是从适当地协调效益与公平、局部效益与整体效益、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的矛盾而生成、发展的。这正是导致有的学者把“公平”视为经济法根本取向的原因。

概言之,如果把公平列为经济的根本取向,极易导致经济法的“行政化”或“非独立化”;而把“效益”列为经济法的根本取向,又会走向民法与经济法不分的道路。有鉴于此,我们把具有系统化特征的“秩序”范畴作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既便于使经济法与其所调整的独特的社会关系相对应起来,又便于把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界限划出来。

鉴于经济法已具有了独具特色的社会关系,且以全新的根本价值取向为基础,我们认为它理所当然地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注释:

①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但应看到国际经济法在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时与国际公法所适用的原则和规则并无二致;又因为国际经济法对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惯例在原理上又无新的发展,所以本文将这方面的国际惯例称之为国际公法上的惯例。

②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③参见联合国国际法院就英挪渔业案(AngloNorwegianFisheriesCase)和哥伦比亚诉秘鲁的庇护案(ColombiaPeruAsylumCase)所作的判决。载《国际法院公报》,1951年,第131页;1950年,第211页。

④《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对国际法强行规范的表述是:“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不是说需要每个国家都予以接受,按照公约起草委员会主席的解释,个别国家的反对并不影响国际法强行规范的性质。参见Henkin:InternationalLaw,CasesandMaterials,WestPublishingCo.,1980,P.167.

第3篇: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范文

    [摘 要]全球化正在引导商法的深刻变革,商法正在逐步形成与全球化市场相契合的崭新的制度形态,这种制度形态的特征是:商法正在日益冲破一国市场的界限,摆脱公、私法二元区分的框架,克服规范的硬直性,朝着制度趋同化、部门边界模糊化及规则弹性化方向发展。

    商法作为市场经济规则的承载者,其基本的制度功能是引导市场、规范市场,其发展轨迹总是与市场的发展轨迹相契合,并试图达到一种最佳谐和状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全球一体市场的形成,商法适时变异正成为各国法律变革中最普遍的实践,商法正在经历着一场从形式到内容的深刻变革,并逐步形成与全球化市场相契合的崭新制度形态,这种制度形态的特征是:商法正在日益冲破一国市场的界限,摆脱公、私法二元区分的框架,克服规范的硬直性,朝着制度趋同化、部门边界模糊化及规则弹性化方向发展。

    一、商法制度的趋同化

    所谓法律制度的趋同化,是指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趋于一致,既包括不同国家的国内法趋于一致,也包括国内法与国际法趋向一致。严格地讲,商法的趋同化并非经济全球化的产物。早在1957年,施米托夫就针对历史上曾出现过的“商法国际化”现象指出:“我们正在重新发现商法的国际法,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完成。各地商法发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国际贸易法这个普遍性和国际性概念发展”[1].可见,在“全球化”概念产生之前,人们已经发现了商法发展的新动向—非国内化,跨国统一的新商人法的产生。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全球市场经济的同质进程加速推进,那些促成新商人法产生的原因,在全球化背景下更趋明显,国际商事活动“非国内化”现象正融入全球化趋势,商法的趋同化趋势亦日益加强,并构成“法律全球化”实践中最突出的一部分。

    第一,商法统一实体规则的迅速扩张。在全球化的推动下,国际层面的立法不断扩大其调整范围,将原本属于国内法调整的事项纳入其视野,导致国内法被国际层面的法律制度替代或整合,并产生全球相对统一的法律制度[2].主要成果包括:1 国际商事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1974年《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和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1980年联合国贸发会议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3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1988年《国际金融租赁公约》和《国际保付公约》等。从实际情况看,上述统一立法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3].2 示范法与国际标准合同。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1985年《商业仲裁示范法》、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再如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会的《国际示范合同》、《标准经销合同》、《标准合同(评论)》、1997年《国际销售示范合同》;此外还包括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谷物买卖、成套设备和耐用消费品等方面的示范合同等等。示范法有效地补充了国际商事合同规则在某些领域的空白[4],国际商业界制定标准合同的活动则最终导致国际商业惯例的形成。3 国际惯例。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与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贸易惯例具有适用普遍、影响广泛的特点。其中,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被认为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广、影响最大的国际贸易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也已为至少175个国家的银行采用[5]。

    第二,商法统一程序规则的扩张。这主要体现在商事仲裁领域,成功范例是1958年的联合国《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和1985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纽约公约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的仲裁程序法较好地统一起来,与其前身《日内瓦公约》相比,纽约公约扩大了适用范围,取消了“互惠”条件,放宽了执行限制条件,简化了请求执行的程序,因而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目前,已有近15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公约。有学者指出,就这一部分法律而言,全球化的统一基本实现了[6].《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在统一全球仲裁法方面也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示范法虽然不是立法文件,但在示范、引导各国仲裁立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的国家直接采纳了示范法,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还有我国的香港和澳门地区,有的国家则参考示范法的规定制定或修改了本国的仲裁法,如英国、德国、瑞典和中国。

    另外,近年来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出现了“非国内化”(denationalization)、非当地化(delocalization)的理论与实践。“非国内化”是指在仲裁的程序规则方面,仲裁庭可不受任何特定国家(包括仲裁地国)仲裁程序法的支配。这一动向为适用统一仲裁程序法创造了条件。有学者将上述现象称为国际商事仲裁从“板块模式”向“全球模式”的转化[7]。

    第三,趋同方式的互动性及有效性的加强

第4篇: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 国际结算;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国际结算是国际贸易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程,它所涉及到的知识领域极为广泛,它涉及到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保险、国际运输、电讯传递、会计、海关、商检、票据、法律等诸多相关知识,它是以金融、贸易为基础的多边交叉学科。目前大多数学校国际贸易专业国际结算课程的开设都安排在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货币银行学、国际商法之后。国际结算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同时,国际结算又具有实务性强、操作性强、时效性强的特点。这门课程的教学目标是要求学生在牢固掌握相关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操作技能。只有这样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才能不断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社会需求。笔者结合自身4年的教学实践,对本课程的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初步探索,希望有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一、课程内容

国际结算分为国际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是国际结算的基础。国际贸易结算涵盖了所有的结算方式,反映了典型的融资方式,掌握了国际贸易结算,非贸易结算也就不难掌握。本课程各部分的内容是围绕国际贸易结算来展开。

(一)教学内容

国际结算的课程分为四个部分,四个部分有机结合,构成了本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如图1)。

第一部分:国际结算概述。主要是介绍国际结算的相关概念、演变发展,国际结算中的往来银行。通过对这部分内容的学习,学生可以了解国际结算的相关方向,为后面的学习打下基础。

第二部分:国际结算工具。主要内容包括票据的性质、票据种类以及票据行为,其中,汇票的相关内容是重点。在国际结算方式中都涉及到汇票,要求学生必须掌握汇票的性质、填制和相关行为。

第三部分:国际结算方式。其中包括三种主要结算方式和几种其他的贸易结算融资方式。当然,汇款、托收、信用证是这门课程的主干内容,约占整门课程的二分之一学时。这部分的学习可以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侧重各种结算方式的业务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基本结算方式的分类,目的旨在培养学生对业务的熟练性,明确结算方式的首要目的是清偿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层次是明确各种结算方式的风险特征,作为进出口商怎样来规避风险,以及怎样利用相关的融资方式来扩展自己的业务。随着当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一些新的贸易融资结算方式也不断兴起,在牢固把握基本结算方式的基础上,学生还需要了解一些新的融资方式,比如国际保理、银行保函、包买票据业务等。

第四部分:国际结算单据。首先是单据概述,让学生对单据在国际结算中的重要性有所认识;其次介绍三种基本的商业单据(即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以及保险单据)的作用、性质和制作;再次介绍一些其他单据的作用以及制作,比如商检证书、产地证书、装运通知、装箱单等;最后说明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审单的原则、依据和重点。国际结算课程内容可以分为这四大部分,需要强调的是,这四个部分并不是相互孤立,而是相互联系、相互融合、相互渗透。比如在托收方式中涉及到交单条件,在制作汇票时会涉及到票据当事人的归属问题,在单据审核时会涉及到信用证的性质等。它要求教师能够熟练的将本门课程的所有知识融会贯通,让学生整体的、系统的把握相关知识。

(二)教学重点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结算的教学内容是很繁复的,尤其是还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惯例、规章,这更增加了这门课程的枯燥性。要想学生对课程内容有熟练把握,它需要教师在讲解过程要重点突出。对于国际贸易专业的同学来说,国际结算课程的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汇票在国际结算方式中的运用。国际结算之所以能够从传统的现金结算演变到现在的非现金结算,从而方便、快捷、安全的了结进出口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为有汇票等票据代替货款。票据的特征、票据的行为需要学生掌握。对于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来说,需要熟练掌握在不同结算方式(托收和信用证)下如何制作汇票,其中,汇票当事人的归属是学生在制作汇票时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2.国际贸易结算的三种基本方式。国际结算方式是了结进出口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渠道和途径,三种基本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基础。其中,信用证由于其使用的广泛性、内容的繁杂性,是学生学习的重中之重。要求学生把握信用证的性质特点、各个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信用证的流程和信用证的内容。在这里,对学生的操作要求就是作为进口商能够填写开证申请书,作为出口商能够根据合同和相关惯例审核信用证,撰写信用证修改函。

3.各种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风险规避。没有一种尽善尽美的结算方式能够使进出口商的利益都得到保障,进出口商之间的矛盾在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上也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要么进口商受益多、风险小,要么出口商受益多、风险小。对资金负担及风险的考虑是进出口商选择结算方式时需要面对的问题。各种结算方式的风险点不同,防范的重点和措施也各异,怎样在具体贸易环境中选择结算方式是学生把握的重点也是难点。

4.单据和单据制作。“象征货”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使用突出了单据的作用,尤其是海运提单,既是收据,又是物权凭证,可以转让他人,单据也可以像货物一样成为买卖和抵押的对象。单据是出口方履约的证明,是货物的代表,是结算的凭证,是融资的手段。随着国际贸易的广泛开展,单据的制作也越来越规范和统一。作为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需要熟练掌握制作各种基本单据的技能。

二、教学方法

(一)加强实践教学

国际结算是一门实务性强、操作性强的学科,纯粹采用传统的理论教学,学生会感觉内容枯燥无味,这无疑会影响到课程的教学质量,从而降低人才培养的水平,不利于学生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于教师来说,可以通过提供仿真环境,加强实战模拟。具体来说,通过案例选择、环境创设、角色分配、自主总结、评价等环节为学生提供一个实践的缩影,使他们的学习丛被动变为主动,实现在较短的时间内理论知识向实践能力的转化,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比如在信用证业务处理中,作为出口商需要审证、制单和审单。在审证的过程中,要求学生找出信用证中的不利、矛盾和质疑条款,这就需要学生读懂、读通信用证。在制单过程中,贸易方式的不同要求的单据也各异,在CIF贸易术语下,作为出口商要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商业发票、保险单、海运提单等,通过具体的环境、目标创设可以让学生将枯燥的条文融入实际的操作中。在审单环节中,要求担当审单角色的学生找出单据中的不符点,这不仅要求学生对信用证内容透彻掌握,还要了解各种单据的制作要求,审单的方法、依据和标准。从学生的反馈来看,他们觉得这种方式很好,是他们走向工作岗位之前的一次预演。

(二)强调案例教学

国际结算会涉及到法律、规章及惯例,枯燥的条文通过形象的案例反映出来会收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在国际结算课程上使用的案例应具有代表性。在采用这种教学方法的时候,笔者并不赞同教师全盘介绍、分析和评价整个案例,因为这样会让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减弱,影响教学效果。教师应引导学生自己来做案例分析,做到活学活用、学以致用,加强学生对问题的理解,找到正确的解决方法。学生的分析难免不完整、不透彻,这就要求教师进行最终的总结和评价。教师在给出正确答案的同时,应侧重于鼓励和肯定,以激发学生多动脑筋和积极思考,真正用心去学。

比如在讲到UCP600的时候有这样的一个案例:“某日,A银行开立一张以X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的通知行为B银行。该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描述如下:装运矿砂400吨,分四批出运,4月份~7月份每月运100吨。在得到信用证通知后,受益人X于4月5日出运100吨矿砂,5月13日出运矿砂97吨。前两批货物出运后,X按时将全套单据送交通知行B行议付,并很快得到了货款。6月21日,受益人再次出运货物100吨,并将全套单据交由 B行议付。B行审核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相符,于是一方面对X付款,同时单寄开证行A索偿。A行审单后认为不能偿付B行,因为货物在第二批装运时短装,所以第三批即告失效。B行认为不能接受A行的拒付理由,坚持要求A行偿付,并外加延期支付的利息。问:开证行A行是否有理由拒付?”对这个案例的理解,同学们之间形成了激烈的讨论,有些同学认为有,有些认为没有。在学生对这个案例的案情有所了解,并且有自己的思考和判断之后,教师再把UCP600的第30条“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以及第32条“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这两个条款引入这个具体的案例情境中,可以加深同学们对相关惯例的认识。这比单纯给学生讲惯例条款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逐步推广双语教学

国际结算是两个不同国家的银行相互委托和办理的外汇业务,它涉及到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部门,还涉及外贸企业、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众多单位和业务环节。在国际结算业务中所出具、办理的各种单证、票据都大量涉及到英语,这就要求其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英文水平。教师在教授课程的过程中,应插入大量英文。需要明确的是,教学的的目的是让学生掌握本门课程的理论内容和实际操作能力。课程上英语的使用也应和教材、教师的英语表达能力、学生的听力水平以及课时长短等具体因素相结合。教师可以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策略,在课堂上逐步增加对英语的使用。对于专业术语、部分缩写、固定表达方式可以用英文。在课后,可以给学生布置相关的课后翻译作业,比如对贸易合同、信用证、海运提单、保险单据等等。可以建议学生通读一些贸易惯例,比如UCP600、URC522等。

教学是高校工作的中心环节,教学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高校培养的人才水平和质量。笔者希望在对过去4年国际结算课程教学经历总结的基础上,能够在以后的教学工作中不断钻研和学习,努力提高本门课程的教学水平和质量。

参考文献

[1]曹勇.《国际结算》课堂教学方法改进探讨[J].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

第5篇: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复合型人才;国际贸易;教学改革

实施双语教学是适应中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的发展需要,是培养具有国际合作意识、国际交流与竞争能力的外向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一、外贸专业双语教学的发展要求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以及互联网的风行,双语教学逐渐成为全球的教育趋势,各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双语教育的重要性,并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来推行双语教学。双语教育不仅在加拿大、美国、新西兰、卢森堡等双语国家或多语国家,而且在日本、俄罗斯、韩国等单语国家实施也获得了成功。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重要的贸易大国,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面向世界的复合型人才。国际贸易以其独特的专业特色,对英语的要求是不可忽视的,依靠传统的教学模式,仅仅依靠一门课程的双语教学是很难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综合知识的全面掌握,这需要从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系统性方面重视教学改革。除了课堂教与学传统手段,鼓励实行多媒体网络教学等手段都可以作为双语教学途径,学生在课后可以利用老师所提供的相关的国内外网站,通过因特网查询最新的信息资料,下载相关的案例和英文文献材料。国际化人才的发展要求我们培养人才不仅应该加强理论基础的培养,面向全球化的教学改革更应成为重要的人才教育视角。

二、中国进出口业务双语教学面临的困境

双语教学在中国高校毕竟还是新生事物,进出口业务双语教学同样存在着不少困难。从国际层面来看,国际公约因各国国情不同,在国际立法与司法实践上的差异颇多,兼之加入公约时的保留,很难普遍适用;国际惯例等非强制适用,各国对其态度不一,普遍适用更是难上加难。从我国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中国加入WTO面临的问题较多是被动接受现存的国际公约及惯例,所需要的人才从业务流程到实际操作普遍还存在非融合性,涉及国际公约和惯例的言语权则更少,所以面对现实的困境,对双语教学的研究和改革就显得更为重要。

(一)案例教学和实践操作的脱节

进出口业务教学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学生除了掌握国际贸易政策理论外,还应当掌握经典案例的启示作用,能准确地切入案例的分析点,避免实践工作中类似问题的出现。但是目前在普通院校,进出口业务的课时相对集中,教学仅仅围绕国际贸易实务出现的少数案例进行教学,学生实践环节缺失,即使短时间实践机会也可能不会碰到学习过的案例特征,这样就存在案例教学与实践操作的脱节,导致学生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只能接触最基本的信息,对最新的发展动态并不能详细了解。此外传统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模式也会阻碍两者结合的密切程度,虽然国外的双语教育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教育是一项极为特殊的工作,迥异的国情,浓厚的文化特征,使得它不可能像社会的其他领域那样易于学习他国经验。学习、消化、摸索都注定是一段极为艰难的过程。

(二)世界经济的发展变化与知识更新的不同步

中国近年来融入全球经济的步伐在加快,理论研究对世界经济的关注有了长足发展,但是有关国际贸易实务的专题研究资料数量十分有限,相对其他专业学科,专业资料文献严重不足。中国介入国际贸易实务的领域主要分布在劳动密集型产业方面,涉及资本密集产业等方面较少,世界经济的发展变化与国内教育资源的知识更新存在着不同步。在实践业务中可能存在着英语表达能力很好,业务操作能力不足;业务操作仅仅知道怎么做,不知道为什么这么做;只会按照业务主管的命令行事,不能在复杂情况下见机行事。这些问题都说明双语教学过程不仅应该关心专业英语学习,还应综合提高前沿发展动态,结合世界经济发展及时更新我们的教育资源和人才培养环境。

(三)师资素质缺陷与人才综合能力的缺失

国际贸易实务所涉及的业务普遍具有国际性,这也注定其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比较强的国际性,各国在制定海商法时必须参照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以求得国际海上运输法律规则的相对统一。目前我国高校师资存在明显缺陷,师资状况主要是毕业博士生、硕士生,学历结构能够达到双语教学水平,但存在的问题普遍缺少外贸工作经验,更加缺少前沿工作的应变能力。而在外贸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外贸则可能因为其学历结构或年龄原因不可能站上讲台,这势必造成外贸人才的培养综合能力的缺失。现在的问题是突出双语教学的院校可能会培养成一批英语翻译人才而不能综合进行业务操作,或者不重视双语教学的高校培养出“只会低头干活不会抬头看路”单一操作员,这些都不能满足培养复合型人才的目标。

(四)高校扩招与教学资源合理配制的矛盾

中国高等学校经过几年扩招,造成几乎所有高校都有国际经济与贸易的专业招生,但结果是人才队伍明显质量参差不齐,整体质量下降,而由于高校扩招后现有教学资源紧张、课时压缩、师资培养不利、实践实习省略、从而造成人才素质普遍下降。进出口业务的教学环节必不可少的是需要学生能够在外贸公司实习、进行单证操作、接发外贸函电、接触国外客商、协调海关金融商检关系等,现在的教学环境由于学生人数过于庞大,外贸公司不愿接受实习,这造成了高校的教学实践环节缺失。双语环境和实践条件都不具备,外贸专业毕业生到岗位明显上手业务周期延长,造成了外贸公司最头疼的“后续”教育,这反映出了我们当前人才培养存在的现实问题。

(五)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教育行业内部竞争升级

当前存在的问题与传统思维认识密不可分,高校招生时学生选择专业从家长和社会的导向都存在不尽合理倾向:重视学历教育忽视职业教育;重视国有名校轻视民办院校;重视热门专业忽视自身基础。国际经济贸易专业是近些年学生热捧专业,综合院校、专业院校、民办院校、职业院校都在宣传自身优势,在一定程度造成竞争升级,对专业和社会不负责任,人才质量严重不能满足社会需要。从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有明确区别,学历教育高校应该承担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重任,职业教育则应该培养实用型专业人才,但二者出现了倒置或混杂,学生认为只要是国际经济贸易都应该一直结果,这种不良竞争就存在着误导社会认知的不良倾向。

三、复合型人才培养对中国外贸专业教学改革的启示

复合型人才培养需要国际经济与贸易的人才掌握熟练的业务操作能力的基础上,能够把握瞬息变幻的世界经济走势,在复合国际规则和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做出决策开展业务。复合型人才不仅是对英语的要求,专业业务知识是基础,综合应用能力是目标,这需要教学主管部门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专业定位、师资培养等方面综合考虑,通过改革国际贸易专业及相关课程来加快人才综合素质的提高。

实施进出口业务双语教学改革,需要重视教育环节案例教学和实践操作的统一,需要满足一定量的实践经验来考量经典案例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失,理论与实践结合不是口头要求,而是实实在在的教学要求;密切关注世界经济的发展变化,教育工作者应该及时更新自己知识结构,以国际化的视野教书育人,以最前沿的动态知识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高校对主要核心课程的培养应该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措施,避免重视学历轻阅历的现象,核心专业课程任课老师提供外贸外事单位挂职锻炼的培养机制,站在讲台的需要真正让学生和自己心悦诚服的师资;理顺教育行业培养定位和区分,高校扩招不应成为外贸人才下降的借口,外贸专业招生院校对专业设置的资源能力和实践环节能力应该作为评估办学条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应该是互相促进、协调补充向社会输送人才的机制,不应成为恶性竞争损害教育公平的源头。

参考文献:

1、柳哲.进出口业务模拟操作系统的构想与实施[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1999(6).

2、汪治.国际贸易专科应用型人才培养[J].理工高教研究,1999(2).

3、杨平.关于复合型外语人才培养模式的探讨[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0(2).

4、李茜.国际经贸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改革探析[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7(36).

第6篇: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范文

“一带一路”背景下,各国间会计制度的协调面临巨大挑战。一般而言,会计制度与国家或地区特有的文化环境、政治经济体制、法制水平有着紧密的联系。“一带一路”战略横跨三大洲65个国家、涉及丰富多样的官方语言和各有特色的会计制度。这就给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带来了障碍。同时,我国会计制度虽经历了数次变革,逐步向国际会计惯例靠拢,但仍与国际惯例存在一定差异。面对多方会计制度差异甚至是有可能涉及的利益冲突,降低因各国会计制度的不同对财务信息可比性和公开性的不利影响,实现会计语言的共通是一项十分艰难但必须完成的任务。会计制度协调是沿线国家会计信息相通和企业间经贸交流的基础。因而,我国有必要推进会计制度的国际化。

随着“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逐步推进,我国的对外投资与国际贸易活动愈加频繁和复杂,这对我国跨国公司及涉外企业的会计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些企业需要在一套完善的国际化的会计制度下进行国际经营活动,这有利于中国跨国公司及涉外企业对海外业务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也有利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通过会计与财务制度对中国企业进行监管。

二、我国会计制度在国际趋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制度存在一定差异

目前,一些以美国为代表会计理论与实务相对先进的国家,在由有关民间组织制定并颁布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允许企业在实际运营管理时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公司内部核算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与之相比,我国目前离企业独立制定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还相距甚远。另一方面,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也存在着一定差异。首先,相较于国际会计准则而言,我国的会计准则条文比较简略,并且国际会计准则的层次性强,准则下还有准则的解释、技术公告、运用指南等。其次,我国会计准则尚且缺乏概念框架作为基础。另外,会计制度制定过程中有关内容的调研范围局限,缺乏透明度,没有做到广泛征求学术界与实务界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二)我国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长期并存,存在一定不匹配现象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这两种会计规范形式,究其本质并没有太大的差别,只是所规范的对象及侧重点有所差异。会计准则偏向于按经济事项规范会计决策的过程,侧重于确认和计量;而会计制度则偏向于按照一个企业规范会计核算的流程与结果,侧重于记录和报告。??计准则目前已经成为国际通用的会计规范形式,而会计制度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在我国会计实务界拥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短时间内很难取消。这便和我国会计实现与国际趋同的要求有所冲突,我国会计规范很难做到与国际会计惯例顺利衔接。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各国间会计制度的协调面临巨大挑战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有俄语、希腊语、尼泊尔语、波兰语、菲律宾语等50多种官方语言。同时,65个沿线国家中只有43个经济体已经完全采用或者采用趋同的国际会计准则,这就给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与沟通造成困难。要想使中国的跨国公司及涉外企业无障碍的融入当地的市场,更好地与当地政府与企业进行经贸交流,必须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及地区的会计制度的相互包容与协调。

三、推进我国会计制度国际化的相关建议

第一,以国际会计惯例为依据,结合我国政治、经济、法制等实际情况,完善我国会计制度,实现我国会计制度同国际会计惯例的有效衔接。在国际经贸合作中,既要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又要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进行会计核算。需要强调的是,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贸易活动中同时参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并不矛盾。实际会计核算中,如果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内容不完全一致或内容不完善时,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以及有关国家会计准则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有关会计事项。当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贸合作的日益频繁,我国的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之间还会因国家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出现新的冲突,在处理冲突矛盾的过程中也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会计制度,为复杂的国际投资贸易活动提供理论指导。

第二,在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长期并存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它们各自的规范对象和侧重点在《会计法》中进行明确规范。考虑到会计制度易于学习和操作的特征,可以继续保持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效力平行的会计规范格局,彼此相互协调互补。目前的现实情况是,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内容虽各有侧重,但也不可避免的出现相互交叉的部分。因此,《会计法》在我国会计学术界和实务界起到了统驭作用。《会计法》在对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进行具体规范时,应当明确二者出现矛盾时的处理办法。同时,我国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具体规范也要进行反复推敲,相互协调,避免出现明显的冲突。

第7篇: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范文

古典的自由贸易理论描述了一种理想的贸易体制,那就是放任的、没有任何干预的自由贸易体制。它不受任何政府政策的干预,没有贸易障碍或贸易壁垒,一切交易由市场力量调节。

然而,纯粹的自由贸易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贸易利益在各国间的分配并不是均等的,这就使得一国政府必定要通过一定贸易政策来影响贸易的结果,确保其贸易符合本国的利益。而贸易政策的争议往往是贸易摩擦的直接反映,其背后的实质则是贸易利益(国家利益)的冲突。

GATT/WTO虽然实施了贸易保护措施,但它并不具有超国家的权力,所有协议都只能是谈判的结果,对各成员的所谓约束也是通过共同的协议来达成的,各种具体行为要由各成员自觉和自主执行,当一个成员国特别是贸易大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以及经济利益与GATT/WTO的规则产生矛盾时,多边机制就难于全面约束单一成员国的行为。换言之,GATT/WTO只能协调各成员的利益,而不能消除各成员之间贸易摩擦的根源―国家利益的冲突。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贸易摩擦其实是贸易发展过程的一种常态。

二战后各国十分注意化解贸易摩擦,防止国际贸易关系交恶。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步伐,贸易摩擦数量不断增多。从世贸组织的统计看,贸易摩擦大多发生在贸易大国之间。而从国际上看,过去大部分的贸易摩擦发生在欧、美、日等少数几个贸易大国之间。美国与日本的贸易摩擦从上世纪50年代就已开始,80年代末更导致双方进行“贸易结构协商”。欧盟与日本的贸易摩擦上世纪70年代开始大量增加。美国与欧盟的贸易摩擦在战后可谓连续不断,60年代还一度展开关税战和贸易战,较为晚近的是90年代以来的“香蕉大战”、“牛肉大战”、钢铁关税争端、“飞机补贴”贸易争端等等。近年来中国在成为贸易大国的过程中所涉贸易摩擦增多,也是相当正常的事情。

贸易大国间的贸易摩擦多以“口水仗”和笔墨官司为主,纵使是双方摩拳擦掌、剑拔弩张,但到最后的关键时刻常常会是峰回路转、妥协休战,很少真刀真枪地伤和气。因为一旦真正爆发贸易战,后果一定是两败俱伤。

利用多边贸易体制应对贸易摩擦

面对贸易摩擦,当事方的反应是多种多样的,这由当事方的实力和对待国际贸易体系的态度决定。具体措施有很多且各国不尽相同,但从大类来分,可以有以下几种:

以单边措施我行我素

以往最后导致贸易战的贸易摩擦大多是当事方采取单边措施所致,以此应对贸易摩擦必须是具备相当实力贸易大国,敢于针尖对麦芒,甚至是以己方的超级贸易地位傲视对手。“香蕉战”、“牛肉战”在相当长时期便是这样的情形。“香蕉案”是指欧盟从1993年起实行了一套有利于从其前殖民地国家进口香蕉的配额制度,美国认为这一做法损害了在拉美地区拥有香蕉种植园的美跨国公司的利益,遂将欧盟告到世贸。1997年,美国胜诉。两年后,美国开始对欧盟征收1.91亿美元的惩罚性关税,直到2001年欧盟被迫修改了其香蕉进口政策。欧美在牛肉贸易方面的争端则源于欧盟自1985年开始实施的对用生长激素喂养的美国牛肉的进口禁令。美国认为,欧盟的禁令缺乏科学依据。1998年,世贸组织裁定欧盟败诉,但欧盟对此置之不理,美国在一年后宣布对来自欧盟的1.17亿美元产品征收100%的关税。

单边措施也可能以低调方式出现,目的在于拖延时间。美日贸易摩擦中,日本常常采取低姿态,实际上,日本谋求的是在市场上处于优势,在摩擦谈判上日本采取拖磨兼用手段,不到最后阶段不让步,进而一次又一次回避了摩擦升温,取得了重大的成功。

进行双边磋商

这是解决国际贸易摩擦长久以来的主要方法,摩擦双方就相关方面进行谈判协商,就算是双方互相威胁,开出惩罚或报复清单,贸易战看似一触即发,但最终还是各让一步,和气收场。前述的“香蕉案”最后就是美国与欧盟围绕这一问题举行了多次磋商,终于在2001年4月11日达成协议。美欧“飞机补贴”贸易争端案于2004年12月初会晤后,美欧贸易官员又举行了一系列的谈判。2005年1月11日美国和欧盟同意就减少对波音公司和空中客车公司的补贴恢复谈判, WTO历史上最大的贸易争端宣布停战,此时离世贸组织正式立案的最后期限仅差两天。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摩擦的例子很多,甚至可以说大部分国际贸易摩擦都是通过双边交涉来平息的,这种双边交涉可以在WTO的框架以内(如“香蕉案”)也可以在WTO以外(如“飞机补贴”贸易争端案)进行。

利用多边贸易体制来解决争端

即通过WTO的贸易争端解决程序来处理国际贸易摩擦。2002年的美国钢铁关税案是一个典型例子,起因是美国单方面对板坯、板材等12种进口美国的主要钢铁产品,实施为期三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8%到30%不等的关税。全球4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将因此遭受损失,欧盟、巴西、中国、日本、新西兰、挪威、韩国和瑞士等八个WTO成员先后针对美国的做法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2003年11月,世贸组织确认美国实施的钢材进口关税违反了世贸组织相关规则。此后,欧盟威胁说,如果美国不立即下调钢材进口关税,欧盟将在WTO正式通过有关裁决报告后的五天,也就是2003年12月15日,将自动对从美国进口的商品征收高达22亿美元的关税。日本也宣布准备对来自美国的钢材等价值4亿多美元的产品提高进口关税。2003年12月4日,美国宣布终止短期钢铁限制措施。

需要提及的是,关于国际贸易摩擦的化解,现在各国包括发达的贸易大国越来越多地通过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进行,双边磋商也包含在WTO解决贸易争端的基本方法之中。单边主义的措施是带有不合作特征的,并且不是任何国家都可以随意使用的。

利用多边贸易体制来解决贸易摩擦,实际上是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发展和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从更广阔的角度来说,无论在贸易摩擦中处于哪一方,深入地理解世贸规则和条款,学会通过利用相关规则保护自己的合法贸易地位,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是避免和应对贸易摩擦的根本策略。

“四位一体”应对贸易磨擦

首先,借鉴国外的贸易救济经验,强化本国贸易救济措施。特别是要注意到,WTO所认可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已成为各国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所以,要完善实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规体系,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救济体系。

其次,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必须把维护出口秩序纳入到整个市场经济秩序治理工作中,改变出口商品档次低、加工技术标准低、技术附加值低和出口贸易的不规范行为状况,降低贸易摩擦产生的可能性。

第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政府相关职能的作用。积极利用多边和双边协商和谈判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谈判职能,就国外不公正、不合理、歧视性贸易政策及做法展开交涉。

第8篇: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范文

(一)会计国际化的含义

所谓会计国际化即为会计领域中的国际化行为,它是指由于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客观上要求各国在制定会计政策和处理会计事务中逐步采用国际通行的会计惯例,以达到国家间会计行为的相互沟通、协调、规范和统一,亦即采用国际上公认的会计原则和方法来处理和报告本国的经济业务。

(二)会计国际化的必要性

1.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和经济国际化发展客观要求会计国际化。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深入,国际经济交往将进一步增加,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融资活动将进一步加强。这就要求我国的会计标准在主要方面必须与国际惯例相协调,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外国投资者更正地了解我国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发展潜力,另一方面也便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证券市场筹措资金。

2.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需要会计国际化。目前我国会计信息质量存在着较大问题,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严重,通过会计国际化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和做法来规范和指导我国的会计实务,对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将产生重要作用。

3.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发展需要会计国际化。我国目前已放开资本市场企业到国外上市和发行证券的规模也将逐步扩大,为了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提高我国融资投资和吸引外资的能力,必须加快会计的国际化进程,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国际性和透明度,降低国际投资融资的成本,从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4.增强我国会计监管水平需要会计国际化。会计与财务报告规范,即为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的标准,也是相应的监管依据。会计国际化,可以帮助我国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和方法,制定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具体国情的会计规范,进而指导我国的会计实务工作,使我国飞会计规范和实务都能达到一个较高水平。

二、我国会计国际化的发展进程

(一)我国会计国际化的历程

会计国际化的核心就是会计准则国际化。因而会计准则趋同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理论起步较迟。1992年11月我国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中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但是我国政府在会计国际化方面保持极高的支持力度,且积极推动国内的会计准则和国际的接轨,所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5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国家财政部对会计准则的实施制定的时间表:

2007年1月1日,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开始实施;

2008年,准则的实施范围将扩大到中央国有企业和在华外资企业;

2009年,进一步扩大准则实施范围,目标是用三年左右时间使中国的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新准则体系。

2014年,对准则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和增补,基本上与相关部门的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了一致,保持了持续趋同。

(二)我国会计国际化的现状

1.国际及国内背景

随着企业经济业务日趋复杂、区域或全球资本市场的加速形成、大型跨国集团公司的不断涌现,新的组织形式和经济业务类型对会计理论和实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各国政府、有关国际机构意识到,减少各国会计准则的差异、推动各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对于提供可比、透明的财务信息是至关重要的。会计准则国际化能降低各国企业开展国际经济事项的成本,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各国企业和经济的全球性发展。因此,制定全球通用会计准则并促进各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资本市场全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的必然要求。到2016年全球累计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的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一情况极大的推动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

2.会计准则国际化的积极作用

会计准则国际化与中国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会计准则国際化利于促进宏观经济的增长。财务会计信息通过一定途径影响经济表现,因此,制定会计准则往往是以政府利益为第一导向。会计准则国际化加快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产力以科学技术为基础、以升级换代为形式的不断智能化规律,反映了发展的历史趋势和一般结果,反映了生产力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会计准则国际化能够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目前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体系,从而使通过会计信息系统产生的财务报表具有可靠性和相关性。财务报表是提供给投资者,帮助投资者参与决策的,投资者增加投资额,就会增加企业的扩大再生产资金,从而加快企业的发展。每个企业的生产力扩大了,整个社会生产力也必然扩大。对于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会计准则国际化的突出作用表现在:一方面,会计准则国际化促使中国的会计准则制定者放眼全球,制定出更真实、更公允的会计准则。这些准则为国家监管、控制上市公司提供了真实、可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信息;另一方面,通过真实、公允的会计准则,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有用的财务信息。会计准则能够通过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披露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防范上市公司舞弊,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结论

通过研究分析不难看出,虽然会计国际化虽然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国际化并不代表同质化,只有在保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才能保持同国际主流会计理论的协调趋同。因为会计作为经济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反映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经济特征,对经济活动起着核算与监督的作用。所以会计国际化的过程在实质上即为一个国家整体的社会经济活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过程。而其中的所谓的国际惯例的形成实际上就是在各国个经济体之间相互角逐,逐步协商的过程中而形成的,因而从当前局势来看,其既为利益之争,也是国力的体现。

我们应当在促进会计标准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或国际惯例协调一致的过程中,坚定不移的立足于本国实际,着眼于未来发展。在参与国际新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利用本国已具备的优势与实力,来争取更多的话语权,以增强我国在国际经济事务中的主导地位,为我国争取更多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更全面的维护本国在进行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文洁,巩方舟.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会计国际化进程[J].新会计,2009,1.

[2]财政部.新会计准则实施的时间与阶段.

[3]王松年.国际会计前沿[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

第9篇: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高职 商务英语口语 国际贸易 套语 实践

一、引言

21世纪,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英语越来越成为国际政治、军事、经济、文化、贸易、交通运输等领域的一种国际交际工具和一种超民族超国家的信息媒介。而商务英语作为有着特殊用途的英语而在我国扩大对外贸易和交流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商务书信等书面性质的交流固然有助于确立正式的贸易关系和履行贸易的依据,而使用商务英语进行口语化的交流对于促进贸易的达成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是从目前中国的教育现状来看,还是更多的局限于应试教学,而没有对于学生的实际知识的应用能力给予足够的重视。1996年李岚清同志在一次关于外语教学工作的会议上指出,“我国目前外语教学水平、教学方法普遍存在‘费时较多,收效较低’的问题。我国外语教学效果不理想,还不能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和扩大对外交往的需要。”

而高职教育正是在很多行业缺乏应用型人才时作为培养适应经济形势变化和实际需求的具有实践性的人才的教育模式,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提倡。二战后,德国和日本作为战败国,能在较短时间内,再次成为世界经济强国的原因,就是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在德国,它曾当作复兴经济的“秘密武器”;在日本,它被认为是“经济增长的柱石”。现在,在世界上许多国家,职业技术教育已成为国家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随着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而不断调整,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对外贸易日益扩大的今天,培养实用型的外语人才也成为了高职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外语人才的实用性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能够流利地实现与客户的交流,促进交易的顺利达成。如何提高学生的商务英语口语交际能力也就成为了具有实践意义的教学研究的题目,值得认真思考。

二、学生在练习商务英语口语中的错误认识

(一)学生往往将商务英语口语和日常英语口语相混淆。很多学生在高职院校的学习中为了将来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因此在课程的学习中喜欢以是否实用来判断一门课的价值,而在很多高职院校中都开设有英语口语课而没有开设商务英语口语课,学生往往在学习时就会误认为只要能在日常的英语口语课中通过练习能够用英语实现日常的口语交际就万事大吉了。这种错误思想使学生在学习商务英语课程时忽略了商务英语口语这一特殊的口语交际的练习。在日后的工作中,他们会逐渐发现由于缺乏正确的认识,在交易谈判时就难以使用正确的专业词汇和表达方式来顺利实现交流的目的。

(二)学生容易忽视练习商务英语口语时文化要素对语言选择的影响。他们总误认为练习商务英语口语就是准备一本商务英语口语书,随便地找出几句与客户交流时估计能用的上的句子就足够了。但是在实际的商务谈判或交际中,不同国家的客户的语言习惯是截然不同的,即使都能够用英语交流,由于其各自国家母语的影响,其英语发音和词语的使用习惯也会有很大差异。例如在与印度客户和韩国客户交流时,就必须要适应其受到母语影响而并不是很标准的英国式的英语。如果学生在日常的会话练习中没有注意到这些因素只能对着客户不停地说“Pardon?”了。

三、提高商务英语口语的方法

(一)想要流利地使用商务英语进行交流必须具备一定的国际贸易知识。在与外国客户交流时,日常英语的使用只是在与客户进行谈判和交易磋商的间隙才会使用的。而决定一笔交易能否成功达成意向和签订合同并顺利履行的关键是交易磋商的过程中双方能否正确理解对方的意图和给出的条件。如果由于双方在表达意图时语言的沟通有障碍,或是由于错误领会对方的语言,都会影响交易的顺利达成。商务英语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语言与专业知识的密切结合,而商务英语口语的提高不能仅仅依靠多背诵一些常用的语句,而需要准确地掌握国际贸易规则及程序,这样才能避免在交流中错误地选择词汇和表达而引起误解。例如在与客户进行价格的商定时,至少要事先对于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品的价格组成,贸易术语,佣金和折扣的计算方法以及运费和银行费用的计算和支付,包装和费用的计算等问题都有清楚的了解,这样在与客户讨价还价时才能准确地核算出成本和价格,既能给客户一个满意的报价又能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二)掌握商务英语的特点有助于消除交流中的障碍。商务英语有其特殊的风格和特点,在运用商务英语进行口语表达时也要遵循这些特点和原则。有的学生以为商务英语和法律英语,会计英语等都属于具有特殊功能和用途的英语,因而也肯定语句是冗长的,词汇都是晦涩难懂的行话和专业术语。实际上恰恰相反,商务英语是用来实现商务交际功能的,其实用也必然要有利于正常的有效的沟通,因而商务英语在用于口语交际时要遵循如下的规则:

1.用简单的语言进行通畅的交流,避免使用大字或复杂的词汇。例如想要给对方寄送商品目录和小册子时可以直接表达意思为:“As we have already discussed,I’m sending you the catalogue and pamphlet.”而如果这句话变为:“Pursuant to discussion,I am forwarding the catalogue and pamphlet.”客户听到这样的古老的词汇会感觉很不自在。另外应避免将商务书信的书面语应用于口语中。例如要表达“给你方的资料中有价目单”可以用简单的英语表达:“You will find the price list in the materials we are giving to you.”假如使用商务信函中的语言对客户说:“Enclosed please find our price list”,你的客户会感到啼笑皆非,而对你产生错误的印象,以为你是个很刻板的人。

2.注意用语的准确性,避免使用含糊的表达。商务英语的使用涉及到合同的顺利签订,交易的准确执行,任何语意不明确的笼统的表达都有可能对于交易中所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产生歧义,从而影响按时交付货物和收取货款。而国际贸易中也有明确的规则和惯例对于含糊用语加以界定,因此在表达时一定要有根有据,具体明了。例如在与客户谈到装运货物时,如果随便地说:“We will ship you about 1000 Metric Ton of the goods”,客户就会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的UCP500将这句话理解为你方会装运900公吨到1100公吨的货物,而不会是1200公吨。因为UCP500将“about”界定为可以多装运或少装运10%的货物。

3.在口语交际中要注意礼貌用语。语言的口语化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使用俚语、命令的语气或是伤害客户感情的歧视性的用语。中华民族是讲究“和气生财”的民族,尊重客户,讲究礼貌用语是与客户交往中交易成功的重要因素。很多国外客户正是由于业务员的真诚和耐心而愿意继续保持合作关系的。例如在口语中可以尽量避免使用第一人称代词I而多使用第二人称代词You,会让客户在交流时产生被尊敬的感觉。比如可以说他Thank you for your cooperation.Would you like to have a look at our sample room?...

(三)学会使用商务英语套语。很多学生在刚开始口语练习时往往只是掌握了国际贸易的基础知识和一些专业的词汇,却还不能够将这些知识灵活地运用到与客户在具体环节上的交流中去。由于商务英语与专业知识紧密结合的特殊性,在特定的贸易环节中的用语有很多都是采用固定的词汇和表达,甚至连介词的选用也是不能马虎大意的。这就要求在掌握了一定的商务英语知识后还要通过一些商务英语套语将这些知识连贯起来,形成正确的表达。例如在谈到交易所采用的付款方式时就可以采用结算方式的常用套语:“Our usual terms of payment is by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and the L/C should be opened through a bank that we can accept.”再比如在谈到包装方式的选用时可以用套语的表达:“Goods should be packed in cartons of 12 pairs each.”

(四)抓住各种实践的机会练习口语。在对外贸易中,多了解不同客户的语言习惯甚至生活习惯,对于促进双方的顺利合作和以后的合作都是有益的。从在语言表达的语气,在交流中对对方提出的不同的要求,对于交易的细节的认真程度等方面都可以看出不同国家,不同年龄段或有着不同经历的客户的特点。掌握这些特点就可以对症下药,使双方都能在愉快的气氛中达成交易。例如德国,日本等国的客户在交易中就会非常重视商品交易的细节问题,那么在交流中应多强调公司产品在细节上优于其他公司的地方,并且在执行协议时多表明自己在细节和监督产品质量上花的功夫。而美国等一些国家的客户在诚信方面要求很高,那么在达成交易的关键阶段就要多提供必要的资信证明。高职院校在学生的实习和就业指导上往往都会花很大的心思,经常给学生提供实践的学习机会,这对于学生增加实践认识和文化知识,积累丰富的商务英语交流经验都是非常有利的。并且学生要利用这些实践机会,学会与各国的客户打交道的能力,而不能局限于课本中出现的语言知识。

四、结论

目前商务英语口语作为一门实际的英语应用的课程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不够成熟,在实践中也由于学生对英语和国际贸易知识掌握的水平不一致而在组织具体的教学活动时会产生这样那样的困难,而且大多数的高职教师本身也不是“双师型”教师,在自身的专业发展上也有很多的局限性,这些问题都会随着高职教育的不断发展中逐渐获得解决的途径的。

参考文献:

[1]戚云方.外贸英语.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

[2]贾爱武.外语教师专业发展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3]印辉.在大学英语课堂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学习自主.外语与外语教学,2004.9.

[4]王蕾.外贸谈判英语语域及其语言特点.外语与外语教学,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