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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监测技术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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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监测技术

第1篇:海洋环境监测技术范文

关键词: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素质;专业素质

1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分类

海洋环境监测是一项较为复杂且系统的工作,涉及的范围相对较广,涵盖的内容也比较繁杂。大体上可将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分为以下几类。

1.1常规监测

此类监测又被称之为例行监测,是海洋环境监测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具体是指按照一定的要求和预先编制好的计划,定时、定点对污染源的排放情况进行测定,并根据测定结果对污染物的超标程度进行分析,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同时预测其未来一段时期的变化趋势,为污染源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依据。

1.2应急监测

此类监测主要是指由于发生事故或突发性事件而引起海洋污染时,如赤潮、溢油、渔业污染等,对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进行监测,以此来确定污染物的性质、污染程度、波及范围、持续时间、污染后果等,并为防治措施提供参考依据,从而减少污染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此外,通过应急监测,还能为海洋污染纠纷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1.3调查性监测

此类监测具体是指由国家或是地方组织的全国海洋环境现状综合性调查及专项调查,其主要目的是对海洋环境进行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通过调查性监测能够及时了解并掌握海洋环境质量情况,进而作出科学的定量评价,为海洋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及相关措施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为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提供技术保障。

1.4研究性监测

此类监测也被称之为专题监测,具体是指在海洋环境科学研究工作的过程中,为进一步确定或是研究某些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污染范围、强度、危害程度、变化规律而进行的监测。研究性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为海洋环境的深入研究服务。

2海洋环境监测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2.1法律素质

海洋环境监测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能够了解、熟悉、掌握和执行有关海洋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建立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时间报告制度的通知》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2专业素质

海洋环境监测人员必须具备从事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以及能够正确把握和灵活运用监测技术方法的能力,具体包括:海洋化学实验室人员应具备洁净实验室使用和管理经验,能够熟练使用ICP-MS、ICP-AES和AAS,掌握海洋环境样品中金属的分析测试方法、有毒有害物质的急慢性毒性测试方法等;海洋化学研究人员和海洋生态研究人员应具有生物、化学基础,具备海滨湿地外业调查能力,掌握海滨湿地植物种类,保护和修复海滨湿地植物;海洋动力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海洋水质模拟与评价、海洋生态环境模拟研究与评价等专业能力;海域管理调查研究人员应具备海洋地质调查能力、海洋测绘能力、海域资源监测与评价能力等。

2.3心理素质

海洋环境监测人员不仅要具备一般专业技术人员的心理素质,还要具备适应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目的、任务、特点要求的特殊心理素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海洋环境监测人员要具备适应海洋气候、温度、环境的能力,具备人际关系适应能力以及独立完成海洋监测工作的能力;二是健全的人格。海洋环境监测人员要具备自我调节、自我控制的能力,做事有始有终,处事待人果断;三是稳定的情绪。海洋环境监测人员要保持愉快、积极的情绪,避免恐惧、紧张、忧郁、沮丧等负面情绪对监测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四是健全的思维。海洋环境监测人员要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推理判断能力、抽象概括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4职业道德素质

海洋环境监测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在工作中形成正确的责任观和大局观,以及较强的海洋环保危机意识、海洋评价服务意识、海洋监测质量意识。在实际工作中,海洋环境监测人员要始终保持爱岗敬业、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重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自觉遵守监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3提高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

3.1优化海洋环境监测人才队伍结构

为了进一步提升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的整体素质,应当对其人才队伍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其一,要逐步增加专业人才的引进数量,并拓展人才引进渠道和范围,采取科学合理的人才引进方式,同时,为留住人才,应给予其优厚的待遇。其二,要大力引进专业技术水平相对较高的人才,尤其是中青年高层次人才,为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员保障。其三,应当尽可能地使人才队伍结构覆盖到全部业务领域,并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3.2创新海洋环境监测人才管理机制

要从根本上提高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的综合素质,就必须对人才管理机制进行不断创新,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应当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专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借此来规范海洋环境监测人员队伍管理。其二,应当对人才使用机制进行创新,构建起跨部门、跨机构的专家团队,从容应对各类突发性海洋环境事故,从而将事故的影响范围及损失将至最低。其三,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监测专业技术竞技、业务评比、技能考核等,借助上述活动,形成一种开放合作的良性竞争氛围,以此来促进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素质的提升。其四,建立并逐步完善针对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的职称评定及保障制度,并适当增加专业岗位的比例。其五,建立起以实际工作绩效为标准的人才评价和奖惩制度,并对现有的人才流动机制加以进一步完善,这样不但增强专业监测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还能达到留住人才的目的。

3.3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人员培训

大量的实践表明,培训是提升人员素质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鉴于此,有必要不断加强对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具体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构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海洋环境监测人员专业培训机制,全面开展技术人员定期培训工作,并进一步加大对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力度,可由国家及海区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全权负责重点和难点技术方面的培训。其二,组建起由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科研院所、业务中心以及相关部门相联合的专业培训团队,借此来培养专业复合型人才,为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其三,可以通过强化重点专项监测技术和交流与研讨来提升监测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胜任岗位工作。其四,综合运用多种教育手段,如视频、远程教育等,提升专业培训效果。同时,还应不断扩大专业监测人员深造和接受再教育的机会,为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创造有利条件。

4结语

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成效。为此,必须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健全人才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力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海洋环境监测人才队伍,从而促进我国海洋环境监测事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姜军成,夏锡荣,纪灵.海洋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3(4).

[2] 苏晖.浅谈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及其质量管理关键环节[J].海洋信息,2013(2).

[3] 姜军成,曲琳,宁璇璇.浅谈基层海洋环境监测中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4(3).

[4] 马春生,潘红,周洪英.发展海洋环境监测的意义和作用[J].科技创新导报,2010(1).

[5] 董铮,王琳,田芳.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证积分管理制度初探[J].环境监控与预警,2014(6).

第2篇:海洋环境监测技术范文

一、大力推进了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步伐,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能力稳步提高

2004年青岛市在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方面主要突出了以下几点工作:一是进一步推进了机构建设。为了进一步明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的职能,今年,我市在原来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基础上成立了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该中心的建立使我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职能以及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二是大力提高了能力建设。为了保证我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今年,我局在进行了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咨询有关专家,制定了实验室建设方案,对已有实验室进行了改造装修,并将实验室建设面积扩大到400多平方米,目前青岛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在技术设备上已建立六个实验室,拥有43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为了提高现有科技人员的工作能力,选派了8名技术人员参加了技术培训,人员培训率达57%。

二、进一步加大了海洋环保经费的投入,确保海洋环保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2004年青岛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经费累计达到1043.2万元。其中,奥帆赛区的海洋浮标系统建设投入573.2万元,海洋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投入350万元,海洋环境监测经费投入120万元。海洋浮标系统主要包括三套浮标系统、一套波流测量系统和一套常规单要素监测系统。监测仪器设备上添置了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精密仪器。在监测上主要的投入为:海洋环境监测经费38.5万元,渔业环境监测经费11.5万元,奥帆赛区海洋水文、水质监测预报系统建设可行性研究前期经费35万元,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建区监测、调查经费10万元,海洋环境执法检查和巡视以及“白泥”污染治理前期调研的经费5万元,各区(市)海洋及渔业环境监测经费约20万元。

三、我市开展的环保工作

(一)制定了地方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制度、规划、标准并做到了严格执行

1、进一步完善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

为保护和改善我市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推动我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健康发展,今年我市完善了一系列青岛市地方性海洋环保法制法规。起草并送审了《青岛市无居民海岛利用与保护管理办法(草案)》;按照市政府的立法工作计划,完成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和草案的编写工作、完成了《青岛市渔业资源增殖管理办法》、《青岛市胶州湾海域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

2、以制度和规划来规范和指导海洋环保工作的开展

为了促进我市海洋环保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制定了《海洋与渔业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结合青岛市海洋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的前期调研,在青岛市编制的《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委托中国海洋大学拟定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方案》。准备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以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海洋生态保护为重点,以海域环境容量控制陆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入海总量为手段,进行《青岛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海洋环境管理的对策研究,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实现海洋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3、制定了标准并做到了严格执行

为了推广生态养殖,减少因养殖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2004年青岛市重点制定了《青岛市无公害食品日本对虾生态养殖技术规范》、《青岛市无公害食品刺参池塘养殖技术规范》、《青岛市无公害食品菲律宾蛤仔底播增养殖技术规范》等10个技术标准,并严格执行了已有的现行标准。

(二)认真组织落实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海洋信息、海洋工程、保护区等方面的工作

1、建设了海洋水文、水质监测暨预报系统,准确提供了海洋环境预报信息

为了保证2008年奥帆赛的顺利举办,满足国际帆联关于奥帆赛对海洋水文的专业需求和对水质的要求,青岛市积极组织开展奥帆赛区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系统建设工作,完成了海洋水文数据通信系统改造扩容和“波浪骑士”浮标的电池更新改造工作,初步完成了小麦岛海洋环境监测站的技术改造,进行了通讯试验。自2004年8月1日起每天小麦岛监测站的部分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并应奥帆委的要求,在雅典奥运会期间和残奥会期间同步向奥帆委提供小麦岛监测站逐时海洋环境监测信息。

2、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工作全面加强

为了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对政府、公众等各方面的服务作用,今年海洋环境保护的信息工作得到长足发展。主要工作有:为了让公众及时了解海水浴场的海洋环境状况,暑期在新闻媒体、浴场显示屏上每天了海水浴场的现场监测数据;向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省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报送了12篇海洋环保信息;筹建了青岛市海洋与渔业网海洋环保专栏,专栏内将定期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各类信息,目前该网站已投入试运行,市民可以上网查看;在各类报纸上了20多篇青岛市的海洋环保信息;在中央电视台、青岛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上了青岛市人民政府与国家海洋局共同开展奥运会帆船赛场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安排等内容的大量海洋环保工作信息。

3、强化了对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随着海洋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胶州湾及邻近海岸带功能区划》的实施,青岛对涉海工程项目的管理已逐步完善。今年对7项涉海工程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初审、审批,对在建涉海工程项目进行了跟踪检查,开展了施工期监测,实施了对涉海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4、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2004年,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获市政府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建立推动了我市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开展了大公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了对保护区海域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种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了保护区的环境和资源。开展对保护区的资源环境调查,在综合调研的基础上开始选划长吻虫珍稀动物保护区和胶州湾特别保护区。

5、海洋标准计量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关于海洋方面的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公布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总体状况。

(三)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1、进一步强化了海洋执法监督和巡查力度

加强了海上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海上执法的力度,认真贯彻《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涉海工程项目实行严格控制和监督检查,建立起了海洋与渔业环境监视举报信息网和联动共管机制,重点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的违法行为。我们今年开展了保护海洋国土“蓝箭专项执法行动”,有效地保护了我市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在“海盾2004”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出了多起围填海和海洋污染案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开展海域使用、海洋生态保护执法检查,查处沿海一线的乱圈、乱占等违法养殖行为,对与青岛市海洋功能区划相抵触和违规破坏海岸自然景观的海水养殖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打击,爆破清理了在青岛前海一线非法筑造的3000余平方米鲍(参)池。通过执法行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规范了海域使用秩序,树立了海洋执法部门依法管海的权威,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严厉打击了非法采挖海砂行为,保护了我市的海洋资源和海洋生物栖息地。在海砂执法检查中,我们坚持长期检查和阶段性突击检查相结合,专项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做到常抓不懈,从严打击。自开展示范工作以来,共查处了多起船舶非法采砂行为。

2、强化了海洋赤潮防灾减灾工作

我们开展了赤潮防灾减灾和应急监测工作,编制并实施了《青岛市赤潮监控方案》,建立了青岛市赤潮监视信息网,成立了全市海洋赤潮防灾减灾领导小组。为避免赤潮对2008年奥帆赛带来不利影响,我市编制并开始实施了《青岛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赤潮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反应预案等内容。

3、进一步强化了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工作力度

我市已经建立了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新建了常规、微生物、病毒及生化等实验室,先后开展了近岸海域养殖区的环境监测和水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养殖产品药残监测和贝类残毒监控等工作,初步发挥了监测机构为奥帆赛区服务的职能。制定并实施《2004年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开展了近岸海域海洋环境污染现状与趋势监测,海水浴场泳期环境监测预报、胶州湾底部重点底播养殖功能区等海域海洋环境监测和小麦岛污水处理厂、青岛碱厂、团岛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监视性监测及邻近海域环境状况监测,重点加强对奥运帆船赛区的监测,目前,各项监测已按计划要求完成任务。《2004年青岛市近岸重点海域海洋环境监测评价报告》也已编制完成。

4、如期了青岛海洋环境质量公报

今年上半年,按照国家海洋局的要求,以2003年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结果为依据,对海洋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价,完成了2003年青岛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编制工作,并进行了,同时将质量公报上报了市政府、国家海洋局等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为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进一步了解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提供了保证。

5、开展监测机构计量认证

青岛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在技术设备上已建立了六个实验室,拥有43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其中2名技术人员获得了省技术监督局实验室内审员资质,并组织多人参加了培训;我市的海洋环境监测与预报中心与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和北海监测中心采取合作共建的模式,实行边监测边建设边发展的原则,目前主要工作依托北海分局预报中心和监测中心来开展。与省计量认证委员会签订了计量认证咨询合同,由对方指导进行计量认证申请工作,正在积极申请进行我市海洋环境检测、渔业养殖水质的监(检)测和水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监控能力的计量认证资质,

(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为了提高全社会海洋与渔业法律意识,保护海洋环境。在“两会”召开之际和“海洋节”开幕前夕,我们通过青岛日报、招商周刊等新闻媒体,以“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能”、“大力发展高效渔业、加快渔业现代化进程”等为标题,分别以6个整版的篇幅进行报道,宣传效果明显。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重大节庆活动和深入基层召开环保知识宣讲现场会等广泛宣传环保知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对严重的违规行为予以曝光。我们还多次在开展海洋和渔业环境监测时,邀请记者进行现场采访,向群众直观、详细地介绍监测的方法、过程,以及环境监测对海水养殖的重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提高了全民海洋与渔业生态环保意识。

(五)积极开拓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新领域

1、开展了我市首例海洋生态污染损害整治恢复工程项目

根据历年对胶州湾东岸青岛碱业公司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监测结果,在征求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咨询委员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治理胶州湾东部海域“白泥”污染的方案》,提出在政府的扶持下,由污染单位进行“白泥”污染治理的建议,力求通过“白泥”污染治理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市实际的海洋生态恢复的路子。目前,市政府正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建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2、建立了我市范围内的第一个野生动物保护区——文昌鱼自然保护区

自去年开始筹建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以来,我局开展了一系列文昌鱼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委托海洋大学编制了《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论证报告》;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了评审,并通过了评审;协调了市环保局、市规划局、青岛海事局、部队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获得了相关单位的支持;将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提报了市长办公会,并获得了市领导的支持;今年又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需经省政府批准”的要求,将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提报了省政府及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局等相关单位,获得了省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支持。8月10日青岛市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建立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为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面积61.81平方公里。文昌鱼保护区的建立标志着该保护区申报工作的完成,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始,成为我市范围内(包括陆地)建立的第一个野生动物保护区。

四、我市积极开展开创性工作

1、推进了国家级海洋环境监控区建设

为做好奥帆赛区海洋环境保障工作,青岛市政府和国家海洋局积极磋商,于今年7月8日,在青岛国际新闻中心签署了《共同开展奥运帆船赛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安排》。通过双方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大奥帆赛场及附近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监督和整治,为使青岛承办一届最出色的奥帆赛,实现“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总体目标将产生积极作用。这是全国沿海地方政府首次与国家海洋局合作共同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协议签署后,为保证该项合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又会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就合作具体方案进行了认真地论证,编制并上报了《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国家级海洋环境监控区实施方案》,准备在国家海洋局和青岛市政府同意后,尽早组织实施。

2、在国内首次开展了大面积赤潮的监测、科研及防治项目

为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前海海域环境质量,杜绝赤潮的发生,根据青岛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我局会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等科研单位编制和上报了《青岛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建设方案》,准备在前段赤潮研究和监控的基础上,整合和优化我市赤潮研究、监控资源和力量,联合开展“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该项目目前已经立项。

我们针对目前青岛近海赤潮发生特点和发展趋势,在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布设37个站位,进行了大面积的监测,监测项目包括水环境、沉积物环境、生物环境指标。据此,我们编制了《青岛奥运帆船赛区及邻近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浮山湾海洋环境质量状况》专题报告。

另外,我们还强化了海洋赤潮的日常监督监视工作,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地对奥帆赛区的重点区域实施了不间断的监视和监测,并对近岸海域发生的两起赤潮现象进行了应急跟踪监测监视,对赤潮可能发生的概率和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预测。

3、开展青岛奥帆赛区海洋监测预报系统建设项目,建成我国近海岸最先进的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系统

第3篇:海洋环境监测技术范文

关键词:海洋环境监测海冰冬季旅游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识码:A

辽宁省沿海的岛屿主要集中在辽东半岛的东部海域,而辽东半岛以西,即辽东湾内岛屿甚少,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的岛便是辽东湾内的第一大岛,从地理位置和生态环境上看该岛都极具价值,应该更好地开发,使其为辽西地区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岛因受海洋性气候影响,具有海洋性气候特征。其区域属亚湿带湿润半湿润季风气候区。夏天温暖潮湿,气温早晚凉,中午较热。冬末春初比较寒冷,空气干燥,冷空气势力较强。冬天常刮东北风,风力最大可达7―8级。因此海岛较大陆气温相差15天左右。平均气温9.9°,年平均降水量548毫米,年平均风速7.1米/秒。岛上林地7300亩,树木品种有刺槐、松树、桑树、榆树菩提树等,主要以刺槐为主,松树次之。岛上鸟类品种丰富,为鸟类的天堂。

一、岛海洋环境现状分析

渤海辽东湾是我国地处纬度最高的海域,冬季气候寒冷,该海湾冬季结冰。岛在辽东湾内,历年1至2月份周边海域都结冰封冻,客船停航,形成自然封岛状态。岛周边海域水深3.5米左右,为砂石底质浅滩,海冰冰型为固定冰,有一定的硬度和抗压力,岛上居民有跑冰的习惯。

虽然岛周边海域每年冬天都结冰封冻,岛上居民也都有跑冰的传统,但毕竟不是万无一失。据统计,由于冰层坚固程度不同,时常会有居民在冰面上行走时海冰断裂。要充分利用海冰资源,发展冬季海岛旅游,避免事故的发生,仅凭生活经验显然不够,应与其他部门合作,取得技术支持,保证万无一失。

岛的海岛冬季旅游和其他城市的冰雪旅游存在最大的不同就是:岛的冰是海水冻结的海冰,如果不慎出现万一,很可能落入冰冷的海水中,那可是得不偿失。因此保障安全是岛冬季旅游的重中之重,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安全保障。

1.组织冬泳爱好者集体活动要掌握好时间。

海水不同于淡水,海水结冰后冰下温度为零下2到3度,淡水结冰后只有零度,如果在海水结冰后进行冬泳,其低温是人体不能承受的,因此组织冬泳爱好者活动一定要在11月和12月初进行,保证水温不至于低到对人体造成伤害。

2.踏冰蹬岛的交通安全。

虽说岛上居民经验丰富,要踏冰蹬岛总是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因此一定要掌握好蹬岛时间和路线,在初结冰和海冰开始消融的一段时间里一定不能冒险走冰,岛上不能接待游客。岛上政府部门可以安排人员进行巡视,以保证安全。

3.掌握好可以利用海冰的时间

每年冰封海岛后在最寒冷的一个月左右时间里,海冰强度较大是可以在上面进行活动的,也只有这段时间可以进行冰车、拉爬犁等冰上游戏。为了游客安全,宁可缩短这一个时间段也不能冒险上冰,这也要求岛上政府部门做好监管。

二、发展冬季旅游的重要性、必要性与独道之处

在岛乡旅游旺季为每年的5月至11月,进入冬季由于气候、交通等因素影响,整个岛和岛上的居民一样进入北方农村常说的“猫冬”状态。以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每年却有近一半的时间使旅游资源闲置,显然是资源的浪费,即不能创造价值也不能促进岛的发展,因此盘活旅游资源,发展冬季旅游,对提高岛上居民收入,加快岛的发展,带动兴城、葫芦岛乃至辽西的发展都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冬季冰雪旅游在我国哈尔滨和沈阳发展较完善,哈尔滨冰雪旅游发展较早主要为冰雕、雪堡、和冰雪运动娱乐项目,沈阳也以冰雪运动娱乐项目为主,这两地的共同点是冰雪都在陆地上。海冰和海岛上的冬季旅游目前我国尚没有开发。

三、得天独厚的地方环境适合发展旅游

发展冬季旅游,冰上旅游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岛是辽东湾的最大岛屿,旅游产业是支柱产业,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完善的旅游设施。另外,冬季过大年、民俗、年俗旅游不可或缺.作为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居住的海岛,淳朴的民风、热闹的年俗也给冬季旅游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这些特点是我国其他任何地区,任何海岛都不具备的,是独一无二的。综上在岛发展冬季旅游可谓占尽天时、地利、人和。

岛本就以旅游业为支柱产业,设施比较完备,只要根据冬季气候特点和冬季海岛旅游项目做一些整合,添置一些应用道具,投资不大。而其冬季家庭旅馆的火炕和大锅炖菜是亮点是特色,这些就是岛上居民生活的一部分,只要加强集中管理,注意饮食安全,操作起来难度不大。海岛冬季旅游主要是身心放松的休闲游,不存在购物,像冰车、爬犁之类游戏项目收费都不高,游客的费用支出集中为交通、食宿。岸岛乘船,往来船票费用不高,乘跑冰三轮蹬岛依据人数收费有所不同。食宿则根据游客要求可以选择,高低不等。海岛的地方环境很适合发展旅游,也可有力的提升辽西地区海洋旅游在同行业的竞争力。。

四、海洋环境监测方面的技术支持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监测部门可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能力,为发展岛冬季海岛旅游提供帮助。葫芦岛海洋监测站多年从事海冰监测工作,具有优秀的观测员团队,2010至2011年度还有观测员跟随海冰721船参加黄、渤海海冰调查,在海冰观测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发展岛冬季海岛旅游,观测员可以对冬季海岛进行海冰监测,特别是掌握海冰硬度、抗压强度等信息并作出分析,在初冰期和海冰消融期这些资料对保证安全尤为重要,使监测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为开发岛冬季海岛旅游提供技术支持,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五、结束语

旅游产业是综合性的产业,要很好的发展只有优秀的资源和完备的设施还不够,需要多方面的支持。提供有效的海洋环境数据、海洋环境的实时监测是对海岛旅游业发展的有力支撑。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对旅游业的发展尤为重要,只有两者有机的结合,才能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海洋信息网 coi.省略

[2] 许丽娜,王孝强.我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现状及发展对策[J], 海洋环境科学,2003,,2(1).

第4篇:海洋环境监测技术范文

关键词:海水 保护绩效 建议

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7-125-02

1 “十一五”广西近岸海域海水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分析

根据广西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常规监测结果统计可知,2006~2010年广西近岸海域全年平均达《海水水质标准》中一、二类标准的水质比例分别为70.8%、72.9%、79.1%、87.5%和83.3%;海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分别为75.0%、77.1%、85.4%、91.7%和89.6%。由此说明,“十一五”期间,广西近岸海域整体环境质量保持稳中有升势头,逐步达到良好水平,大部分海洋环境功能区达到水质保护目标要求。用spearman秩相关系数法进行检验可知,2006以来,广西近岸海域海水水质具有显著变好趋势。

2 广西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成效

2.1 污染减排成效明显,陆源污染物入海量逐年减少

“十一五”期间,沿海三市政府以“节能减排”为抓手,通过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大力推进沿海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强化直接排海工业点源控制和管理,陆源污染物入海量逐年减少。目前,沿海三市直排入海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部完成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并正常投入使用;沿海三市(镇)已建成5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达到30万吨/日,且还有8座污水处理厂(含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在建或筹建之中。另外,3个市本级垃圾处理项目均已建成投入使用,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也正在建设之中。

据监测,2006~2010年,由独流入海河流、直排入海工业、市政排污口、养殖废水和船舶废水等途径进入广西沿海的污染物量分别约为58、43、37、31、35万吨,年,2010年的入海污染物总量比2006年减少约23万吨,减幅达40.2%。用spew-man秩相关系数法进行检验可知,2006以来,广西入海污染物总量具有显著下降趋势。由此说明,广西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得力,节能减排效果明显。

2.2 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到位,相关污染得到控制

广西通过积极落实《1972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它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90年国际油污防德、反应和合作公约》等公约中有关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要求,指导和督促船舶所有人严格按照船舶法定检验规则,配备相应的滤油设备、油污水舱和垃圾贮集器及如实记录船舶污水、船舶垃圾处置处理情况,并通过严格施行《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规定,促使含油污水通过各自船主与油类回收处理公司签订回收合同予以回收利用,船舶垃圾通过各港口设置的船舶垃圾回收装置回收、定期清运至当地垃圾处理厂作无害化处理,全面加强了对海洋倾废的监测管理,有效地防治了港口和船舶污染的不良影响。

2.3 海洋环境监测体系不断完善,海洋灾害预警以及应急处置响应能力得到加强

广西环保、海洋等部门定期开展了广西近岸海域海水、表层沉积物、海洋生物质量及入海污染源监测工作,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对海洋环境实施了监控管理。并在广西近岸重点海域设置了16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及一个监控中心,建立起了目前国内规模最大、最完善的海水自动监测网络,加强了海洋灾害(特别是赤潮)的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各涉海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广西海事局船舶危险化学品和溢油事故应急反应预案》等环境事件应急要求,逐步增加应急物资配备并分别开展了应急演习,初步建立健全了广西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监测体系、预警预报体系以及应急监测体系,不断加强了海洋环境监控与监理能力。

2.4 国际合作领域逐步拓展,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水平日益提高

近年来,广西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全球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全球环境基金会(GEF)”合作开展“南中国海生物多样性管理”项目和“扭转南中国海及泰国湾环境退化趋势”之广西合浦海草示范区项目,在红树林、海草、湿地保护、防止陆源污染海洋、海岸带综合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有力的推动了广西区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农业污染防控难度大,面源污染影响较明显

近年来,广西近岸海域年度内海水水质分布均表现为丰水期水质较差,枯、平水期水质较好的趋势,说明海水水质受面源污染影响较重,农业种植施用化肥及农药、各种禽畜养殖(特别是散户禽畜养殖)所产生的禽畜废物等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未得到有效控制,污染呈现加重趋势。

3.2 海水养殖废水直排现象依然存在,污染影响未得到有效控制

沿海滩涂高密度、大量使用人工混合饲料以及高度集中、废水直接排放的养殖方式和养殖区普遍存在,尤其是大面积连片对虾养殖场大量生物代谢物和养殖有机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导致了局部养殖海域海水水质下降,如北海党江海养区、钦州茅尾海、防城港北风脑海养区3个养殖海域出现三类、四类海水水质。

3.3 海洋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依然薄弱,应急预案和应急设备配置尚不完善

虽然广西的涉海部门,如环保、海事等部门制定并实施了相关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了一些应急物资和设备,加强了应急演练,但是,这种以部门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的层级低,无法动员各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沿海三市政府至今尚未制定并实施政府层面的船舶污染应急预案,没有制定相应的船舶溢油应急救援物质储备规划,广西沿海基本没有船舶污染应急物资储备库,船舶污染应急物资储备不足,船舶溢油污染事故应急队伍建设滞后,专业性、社会化的溢油应急救援队伍尚未组建,严重影响应急反应工作。

4 “十二五”广西海洋环保工作建议与意见

(1)继续加快沿海城镇和临海工业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逐步开展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的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提高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处理率,提高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2)巩固和提高工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成果,不断优化工业布局和调整产业结构,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最大限度地实现工业生产的集约再循环。

(3)抓好农村面源污染控制与整治工作。积极开展农村面源污染影响调研工作,推广普及生态农业及测土施肥技术,减少氮、磷流失对河口及海洋污染影响;加快沿海地区畜禽养殖集约化、规模化进程,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物治理工程,解决沿海地区畜禽养殖的污染影响。

第5篇:海洋环境监测技术范文

第二节*-*年环境监测计划

一、目标

了解和掌握*省近岸海域水质、入海河口水质和重点污染源的变化趋势。通过*年的环境综合调查结果,掌握*碧海行动计划近期实施效果。

二、行动

(一)加强重点区域环境监测站的能力建设

1、环境监测站现状

*省近岸海域各级环境监测站均为综合性环境监测站,目前分析仪器设备已不能适应海洋环境监测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仪器设备陈旧老化程度严重。有近40%的仪器在超期服役或接近淘汰期限,有四分之一的仪器在3~5年内也将面临淘汰,这种现象在大型监测仪器方面尤为突出。

(2)仪器类别不能满足监测任务的需要。缺乏有机物监测、生物生态监测和特征污染物大型监测仪器,正常的监测任务无法完成。

(3)数据处理、信息传输手段不够。

(4)应急监测仪器设备空白。应急监测手段尚停留在以常规仪器代替应急监测仪器的阶段,应急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不强。

(5)交通工具和采样设备落后,难以胜任越来越繁重、要求越来越高的*近岸海域例行监测、综合调查、海上应急事故处理等工作。

2、*-*年能力建设目标

使*省海洋环境监测能力有较大的提高,达到国家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满足海洋环境管理现阶段和未来5~10年的需要,真正使*成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与技术强省。

3、能力建设方案

仪器设备能力建设共需投资1547万元,需在今后几年逐步实施,所需资金由国家、省及地方共同承担。另外,每年海洋环境监测运行经费全省需80万元。详情见附表6.1。

(二)重点入海点源、海上船舶和石油平台常规监测

完成工业污染源、海上船舶、石油平台达标排放的监测和调查工作,为确定入海污染物的总量控制目标提供依据。

1、重点污染源

监测项目:常规项目(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及行业特征污染物;

断面设置:在排污口设一个断面,点位及监测项目见附表6.3。

2.海上船舶和石油平台监测项目:石油类。

3.入海河口

(1)监测项目:流量、水温、pH值、悬浮物、氯化物、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总磷、挥发性酚、油类、总汞、铜、镉、铅、六价铬。

(2)入海河流控制断面

2000年*省近岸海域入海河流监测计划见附表6.4。

(3)主要河流总量监测。

到*年实现重点河流主要污染物(氮、磷)总量监测。

4.监测频次和时间

每年监测3次,分别在5月、8月、10月进行。

(三)近岸海域海水、底质监测及陆、海水质准同步监测

根据海洋环境管理的需要,针对重点污染源控制指标,到*年逐步实现海洋水质、沉积物和生物的多介质立体监测,实现沿海7市地基本同一时间的陆、海准同步立体监测的例行化,以了解和掌握陆、海水质污染状况和污染分布状况。

1.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1)监测点位:结合*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确定的污染治理重点区、生态保护区和敏感区,本着内密外疏的原则,合理布设和优化监测站点。全省设置海水水质监测点位101个,其中滨州地区6个、东营8个、潍坊7个、烟台28个、威海21个、青岛25个、日照6个。详细点位情况见附表6.2。

(2)水质监测项目:水温、水深、透明度、pH值、盐度、悬浮物、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活性磷酸盐、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油类、总汞、铜、镉、铅、六价铬、有机物、苯并(a)芘、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放射性核素等;同时每年监测生物及底质。

(3)监测频率和时间:海水水质每年监测2次,分别在5月和8月各监测1次,重点城市10月加测一次;生物及底质每年监测1次,其中生物在10月进行,底质在5月进行。

(四)建设*省海上重大污损应急监测系统

围绕*省海上重大污损应急反应系统,建设应急监测系统,对海上溢油、赤潮等突发污损事故开展应急监测,为*省海上重大污损事故应急对策、善后治理及恢复提供科学依据。

(五)开展海洋生态监测

到*年,根据海洋环境管理的需要,按照统一计划、技术规范、标准方法、标准物质、综合分析与评价方法,逐步开展海洋生态监测,摸清*省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及动态变化,为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提供标准与依据。

(六)*年*省黄、渤海环境综合调查(第一次)

1.调查范围

(1)陆域调查范围:*省沿海市地。

(2)海域调查范围:*省近岸海域,北起渤海滨州地区无棣县,南至黄海日照市东港区。

调查的重点是港湾、河口及大中城市毗邻的沿岸地区。其中渤海近岸海域有滨州港、东营港、莱州港、龙口港;黄海有胶州湾、芝罘湾、套子湾、威海湾、石岛湾、桑沟湾、五垒岛湾、青岛港、烟台港、威海港、石岛港、龙眼港、石臼港、日照港等海域。主要入海河流和重点污染源在常规监测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2.调查内容

(1)自然、社会、经济概况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自然概况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象、水文、近岸海域状况等;社会概况的行政区划、土地面积、人口数量、人口密度、城镇人口等;经济概况的国民生产总值,工、农、林、牧、渔的产值,港口吞吐量,农田面积和农药、化肥使用量,城市给排水等。

(2)入海污染源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入海河流、市政污水排海、工矿企业直排或混合排污及污水处置工程排海、沿海油田、港口排污等陆源污染源排海状况和海上流动船舶、海上石油平台、海水养殖等海上污染源排污状况调查。

(3)入海河口断面水质调查

监测的河流(同重点入海河流、海上船舶和石油平台常规监测)

(4)海洋水质调查监测

监测点位:同近岸海域海水、底质监测及陆、海水质准同步监测,详细点位情况见附表6.2。

监测项目:同水质监测项目。

(5)海洋沉积物污染调查

监测点位:同海洋水质调查监测点位。

监测项目:粒度、总汞、铜、镉、铅、六六六、DDT、有机碳、有机质、石油类。

(6)海洋生物调查监测

监测点位:同海洋水质调查监测点位。

调查项目:

生物种群及群落结构分析: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生物。

生物污染指标测定:异养菌总数、粪大肠杆菌、弧菌、石油降解菌、叶绿素a、麻痹性贝毒、赤潮生物。

生物体残毒调查:采样品种为贝类、鱼类、甲壳类和藻类四个类别,主要测定项目为总汞、铜、镉、铅、砷、DDT、六六六及石油类。

(7)放射性污染调查

测点布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监测点位。

样品采集及调查项目:

样品采集:海水样采表层(水面下0.5米);沉积物采底层;生物样采集鱼类、甲壳类、藻类、软体动物。

调查项目:水质为锶-90、氚、铯-137、总β、γ核素;沉积物为γ核素、锶-90、总β;生物为γ核素、锶-90、氚、铯-137、总β。

第三节2006-2010年环境监测计划

一、目标:

(一)实现各类污染源动态监测

(二)全面掌握*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系统恢复状况

二、行动:

(一)主要入海点源、石油平台、海上船舶常规监测。监测因子、点位、频次同*年。

(二)*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综合调查(第二次)

环境综合调查点位、内容与第一次一致。

(二)重点控制污染物入海总量监测

1、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构成中包括点源(直排口、混排口、入海河流等)、海水养殖及面源、海上流动源、大气干湿沉降等携带入海的污染物量。

2、入海点源监测。监测城市直排口、混排口、排海工程、入海河流等,监测项目为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总磷和流量。

3、海水养殖面积调查及氮、磷污染物排放量估算。包括如下方面:

(1)滩涂养殖(亩数、按亩估算养殖废水、污泥排放量及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

(2)浅海养殖,贝类(如扇贝)、藻类(如海带)、鱼类(如网箱养鱼),并按亩为单位,估算不同养殖类型的不同污染物的排放量;

(3)各种不同养殖类型的地域分布与亩数。

4、海水流动源监测:主要监测商港、渔港、混合港及军港等进出港口的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量及浓度等。

5、面源入海污染物排放量估算。地表径流入海量及携带污染物入海通量的调查内容为:

(1)分散径流入海量;

(2)分散径流携带污染物成分构成特征;

(3)分散径流携带污染物入海通量。

通过上述4种监测与调查,实现河口、入海点源、面源的氮、磷入海口总量监测。

(三)*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系统恢复状况监测

通过例行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海洋沉积物监测、海洋生物调查监测、近岸海域水质功能区划达标情况来确定*省海洋生态系统恢复状况。

(四)*碧海行动计划实施效果监测

通过例行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海洋沉积物监测、海洋生物调查监测、放射性污染监测、近岸海域水质功能区划达标情况来确定*省碧海行动计划实施效果。

(五)建成环境与赤潮灾害监测系统

通过多年来的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数据,建立典型海域三维潮流场的数值模式;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海域各种污染源入海污染物及排放位置、水质监测数据(无机氮、油类、活性磷酸盐、COD),分别建立无机氮、油类、活性磷酸盐、COD浓度模型(无机氮、活性磷酸盐模型为非保守物质的水质预测模型)。从而实现对环境污染、赤潮灾害等进行动态监测和预报监测。

第四节投资估算

*~2010年期间,*碧海行动计划环境监测将投资2347万元,以加强*省近岸海域海洋水质监测网的能力建设,保证海洋环境日常监测工作。详情见附表6.1。

第五节效益分析

第6篇:海洋环境监测技术范文

关键词: 深海; 剖面; 实时测量; 浮力调节

中图分类号: TN97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373X(2014)01?0107?03

0 引 言

在海洋环境监测和资源调查中,经常需要对深海海洋动力环境进行实时测量,迫切需要研制一种既具有剖面观测功能又具有数据实时传输功能的深海垂直剖面实时监测系统,深海垂直剖面实时监测系统就是满足上述要求进行研制的一种测量系统。深海垂直剖面实时监测系统主要由流线型主浮体、测量平台、通信浮标和锚泊回收系统等构成。深海垂直升降平台通过感应耦合传输将获取的测量数据传输到主浮体上的通信浮标上,之后通信浮标定期将获取的数据通过卫星传输方式传送到岸站进行海洋环境监测和研究。系统结构简单、动作可靠、功耗低,实现了无人值守条件下的全天候长期连续定点实时观测。

第7篇:海洋环境监测技术范文

[关键词]生物标志物;海洋环境;生物监测

中图分类号:TF04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8-0315-01

近年来,全球海洋污染状况日益严重。工农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海洋,导致近海、港湾富营养化程度日趋严重,赤潮频繁发生。重金属、有机氯等污染物随着食物链积累,受污染的海洋食品给人们的健康带来潜在危害。生物监测是指利用生物对环境中污染物质的反应,来判断环境污染状况的一种手段,它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水环境质量充分反映,占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生物标志物是指由于生物体与环境因子相互作用而引起的任何可以测定的变化,包括生化、生理、免疫和遗传等多方面。将生物标志物应用于环境监测中,通过生物标志物的使用和测定,将能获得有关化学暴露、生物响应和污染效应之间的定性和定量相互关系的信息,从而对海洋环境进行预警与评价,并最终获得对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发展等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依据。

1 海洋环境中生物标志物种类

1.1基因类标志物

严重、长期的污染可以导致生物体核酸的损伤,部分核酸的损伤可以遗传给后代,导致物种畸形,甚至物种灭绝,常见的核酸损伤包括DNA链的断裂、加合、核仁的损伤等。Ching等通过室内暴露实验,证实苯并芘(3 ppb)对贻贝的DNA产生损害,使得部分核酸呈现不可逆断裂[1]。Wise等发现纳米银造成青鱼的染色体非整倍性增加,并对后代造成遗传损害[2]。他们推测,DNA的变异表征在某种尺度上可反应海域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的严重程度。德国学者也发现,三文鱼DNA加合现象可用于莱茵河污染源的预警[3],且认为分子水平(DNA或RNA)的指示物具有清晰、明确、特异性更强的特点,避免了后续翻译与修饰过程中的干扰。

1.2蛋白类标志物

生物标志物中,蛋白类分子报道最多,其中尤以各种酶类为甚,包括脱毒酶、抗氧化酶、激素代谢酶等。抗氧化防御体系是动物体内重要的活性氧(ROS)清除系统,主要包括抗氧化酶以及小分子抗氧化剂。抗氧化防御系统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活性或含量可随污染的胁迫而发生改变,因而其活性和含量的变化可间接反映环境胁迫的存在,是环境污染胁迫的重要指标之一。近年来关于海洋动物抗氧化防御系统的研究也是生态毒理学研究的热点,包括乙氧基异吩恶唑-脱乙基酶(EROD)、谷胱甘肽硫-转移酶(GST)、超氧化物歧化酶(SOD)等。法国海洋监测系统已将鲽鱼体内EROD作为检测EDCs的生物标志物,GST、谷胱甘肽过氧化物酶(GPx)是抗氧化系统中的重要酶类,起到生物转化和解毒的作用。细胞色素氧化酶(CYP450)是机体中催化外来物进行代谢的主要酶系,主要作用是通过氧化反应,清除异质类物质并将其排出体外。

1.3细胞类生物标志物

1997年,Thomulka和Lange利用海洋弧菌作为模型评价,借助其在不同水体环境下自身的发光特性,来评价硝基苯和三硝基苯的复合污染。当生物体内的污染物累积到一定程度,细胞会产生相应的代谢和毒性反应,细胞内的变化可以作为环境监测中暴露和效应的生物标志物。溶酶体膜的不稳定可被用作环境胁迫的标志物,溶酶体体积的变化是一般环境胁迫综合作用的一个良好指标。以贻贝为例,血淋巴介导的吞噬作用是清除体内异物的主要方式,在金属微粒和纳米微粒的环境中,最为活跃的生理运动由血淋巴来行使。进一步推测在非溶性污染颗粒中,血细胞的吞噬能力是一个良好的表征,它可以帮助人们鉴别环境中的污染物是处于溶解状态还是非溶解状态。

1.4海洋植物类标志物

随着生态毒理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近年来在一些非动物物种中发现了新的一些生物标志物,它们能够较好地反映某一海区重金属污染的情况。重金属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水体后,一旦被藻类吸收,将引起藻类生长代谢与生理功能紊乱,抑制光合作用,减少细胞色素,导致细胞畸变、组织坏死,改变天然环境中藻类的种类组成。Hutchins等的研究发现通过测定莱茵衣藻中铜的含量,能够反向推导水体中铜的含量;由于植物相对固定的栖息环境,适合于用作长期的原位监测。海洋微藻研究中,Torres等[5]总结了前人利用藻类作为生物标志物的工作和藻细胞身上特殊的酶学标志物。通过分析水生藻类的种类和数量组成,研究其生理、生化反应及积累毒物的特点,可以准确地判断水体的污染性质和污染程度。他们认为相比于鱼类、贝类、蟹类,海藻具有更强的污染物累积和放大效应,更能反映源头的污染状况。

2 环境监测中生物标志物的应用

生物标志物的变化可以反映生物系统在环境污染物的作用下,发生在分子、细胞及个体水平上,各种生化和生理功能的变化,对分子、生化和生理水平上不同生物标志物进行测定,不仅有助于确定生物体所暴露的环境的污染状态及其潜在危害,还可为环境退化提供早期预警,对评价水体污染和水体生态系统早期预警显得非常重要[6]。

不同的生物标志物对化学污染物具有不同的特异性。例如氨基乙酰丙酸脱水酶(ALAD)的活性能被重金属铅特异性的抑制,即铅暴露与ALAD的活性抑制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相关关系,因此,ALAD的活性抑制就被认为是指示环境中铅污染的特异性生物标志物。

3 洋污染监测生物标志物现存的挑战

尽管生物标志物在海洋环境污染监测中的应用获得了广泛的研究,然而,生物标志物作为海洋环境监测工具的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有关的理想生物标志物仍在筛选之中。由于生态系统的复杂性,获得理想的生物标志物是不容易的。在实际的监测实施过程中仍有一些需要值得重视的问题[9]。众所周知,生命是一个复杂系统,一种生理活动的响应可能不是单一原因引起的。因此,生物标志物的专一性问题就存在质疑。生物监测未能很好地克服对设备的高要求和对成本的高依赖,现行生物标志物的数据集中在有限的模式生物,要丰富和扩充标志物的数据,会给后续的建库增加了成本。因此,现行的成本压力依旧是限制生物标志物应用的一个关键因素。

4 展望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基于生物标志物的生态监测已在不同尺度的水体得到了应用并取得了不少进展。用适当的指标来表征这些反应,可以对污染的状况和程度进行监测和评价。生物标志物对海洋环境系统的监测能够在一定程度反映出污染的综合生物学效应,与化学和仪器监测结合起来,能较好地说明环境污染对生物产生的综合效应,将是未来环境监测中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

参考文献

[1]Ching EW, Siu WH, Lam PK, et al. DNA adduct formation and DNA strand breaks in green-lipped mussels(Pernaviridis) exposed to benzo[a]pyrene: dose- and time-dependent relationships. Mar Pollut Bull, 2001, 42(7): 603-10

[2]Wise JP Sr, Goodale BC, Wise SS, et al. Silver nanospheresare cytotoxic and genotoxic to fish cells. AquatToxicol, 2010, 97(1): 34-41

[3]Wirzinger G, Weltje L, Gercken J, et al. Genotoxicdamage in field-collected three-spined sticklebacks(Gasterosteusaculeatus L.): a suitable biomonitoringtool? Mutat Res, 2007, 628(1): 19-30

[4]Torres MA, Barros MP, Campos SC, et al. Biochemicalbiomarkers in algae and marine pollution: a review.

第8篇:海洋环境监测技术范文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本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本省管辖海域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统筹规划,实行开发与保护、损害与担责、维护与受益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建设和治理,广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同)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所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所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关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所管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所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海洋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所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管辖海域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建立接受公众举报、反映情况的信息渠道,并向社会公告。

鼓励与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性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改善海洋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拟定本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整治与修复规划,经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整治与修复规划,拟定本市、县海洋环境保护实施计划和重点海域整治与修复实施计划,经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邻沿海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机构的合作,共同做好长江三角洲近海海域及浙闽相邻海域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本省与相邻省、直辖市的合作要求,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做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态建设与修复工作。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做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海洋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省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实行海上联合执法。

第十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污染事故或者有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损害事态的扩大;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按照法定要求对管辖范围内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检查。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建设的资金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建设。

第十二条按照陆海统筹、专司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络,纳入生态省建设体系。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海洋环境监测、监视标准和规范,对本省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和海洋环境综合信息系统实施管理,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相关的公报和通报,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所管辖海域的监测、监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络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监视。

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形成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应当纳入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向社会提供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资料的监测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并通过海洋方面的专项计量认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需要在本省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的,应当报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的应用,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赤潮监测、监视、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发生赤潮时,应当将获得的赤潮信息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启动赤潮减灾应急预案,做好防治工作。海洋、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渔业、工商、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赤潮防灾减灾工作。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海洋、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和本省实际,制定本省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浙江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和本省实际,制定本省船舶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省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重大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报设区的市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损害的受害者通报,并立即就近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接到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启动污染事故处理应急计划。

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关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及时将事故的类型、时间、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计划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

海洋污染事故可能威胁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安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公众通报或者公告。

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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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划定为海洋特别保护区。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列区域的保护:

(一)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

(二)韭山列岛省级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

(三)舟山五峙山列岛省级鸟类自然保护区;

(四)依法批准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条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岸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从事填海工程的,应当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填海、围海。

第二十一条省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生态环境特点,编制本省人工鱼礁建设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组织制定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做好人工鱼礁的选址、论证和投放工作,加强对人工鱼礁投放区域生物多样性的监测和生态效益的评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人工鱼礁。

第二十二条因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需要引进境外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先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完全可控制的试验和论证。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所管辖海域、海岛和海岸带境外引进物种的调查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第四章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三条逐步实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管辖海域环境容量、海洋功能区划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管辖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重点海域名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制定所管辖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在不突破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排污单位的排污指标可以在同一海域内进行调剂,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关污染物排放资料,并同时抄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管理,入海排污口的选择和设置,入海河流的管理,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管辖海域环境容量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规划海岸带产业布局。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防止海岸带产业对海域造成污染损害。

第二十六条港口、码头、船舶修造(拆)厂、海滨旅游点等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并负责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

滨海度假村、酒店、宾馆等单位排放的污水未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镍、铅、汞等重金属的废水。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含病原体的医疗废水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第二十七条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以及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接收处理能力。

船舶经营者应当向污染物接收单位提供污染物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相关资料,接收单位应当将污染物运至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陆域场所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来自有疫情发生的港口的船舶,需要处理垃圾、生活污水、压舱水等污染物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有关部门进行卫生处理。未经卫生处理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

第二十九条从事散装油类和有毒液体装卸、运输等作业,应当遵守操作规程,落实有效防污措施;可能造成油类严重污染的,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围油栏。

沉船打捞前,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向打捞单位提供船舶的有关资料和污染物的装载情况。打捞单位在作业前应当制定防治污染物方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

属于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因处理海难事故产生的费用,依法应当由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缴清;未缴清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开航。

第三十一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划定近海海域养殖区域,确定限养区和准养区。

海水养殖应当采用科学的养殖方式和合理的养殖密度,控制和治理近海海域养殖污染。

海水养殖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安全使用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或者省明令禁止的海水养殖投入品。

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应当运至陆地作无害化处理,不得弃置海域。

第三十二条严格控制向海域倾倒废弃物。确需倾倒的,应当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倾废许可证,并将倾废许可证和倾倒的详细记录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十四条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重点审核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的影响。海洋工程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办法和评价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海水养殖、人工鱼礁建设等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专项规划上报审批前,有关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草案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接受委托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引用的海洋环境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准、核准决定;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批准、核准前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意见。批准、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核准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核准后,因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变化,或者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未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九条海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废弃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拆除废弃的海洋工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应当编制工作方案,并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严格控制在半封闭海湾、入海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行洪安全以及明显降低水体交换能力和纳潮量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挖海砂、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收缴调查监测资料,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清除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收回,所需费用由养殖者承担,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接收单位接收未经卫生处理的污染物的,责令立即进行卫生处理,消除可能产生的危害,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作业现场设置围油栏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单位未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填海、围海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造成危害的,责令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接收单位未将污染物运至指定场所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危害;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责令限期整治和恢复,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行使。

第四十七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消除危害,并向受损害方赔偿损失。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以及污染事故对渔业资源、海洋生态造成破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得赔偿应当全部用于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四十八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没有依法予以制止或者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

(二)接到海洋污染事故报告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泄漏被检查者商业秘密的;

(四)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核而予以批准,海洋工程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转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及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批准前未依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

(五)违反规定审核、核准、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六)海岸、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核准,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其建设的;

第9篇:海洋环境监测技术范文

1、规范管理,服务海洋经济发展

我区规范管理,服务海洋经济发展。认真编制完成《普陀区海洋功能区划》中期评估与修编、无居民海岛甄别、海底管线普查等工作,成立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规范本级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和评审工作程序。及时办理围填海项目验收,做好海域使用证换发土地证,加强用海项目的监督检查,遏制非法占用海域的现象。

2、实施工程,优化渔业产业结构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百千万”工程推进渔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文件精神,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大力推进渔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设立十百千万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实现在三年内实现打造5个渔业强镇、50名渔业发展领头人、500艘捕捞示范船和5000亩生态高效养殖示范基地的目标。严格执行捕捞渔船“双控”制度,有计划地推进渔船更新改造、渔具渔法创新、渔船节能产品安装、捕捞作业结构调整,继续稳定北太平洋和东南太平洋鱿钓作业,通过改造标准养殖围塘,积极推进水产品精养、高产、生态、健康养殖模式,优化提升海水养殖业充分发挥海岛地理位置的优势,深刻挖掘渔村文化底蕴,大力扶持休闲渔业,通过这些措施,在受伏季休渔政策调整和鱿钓生产不佳的影响下,全区渔业生产基本保持平稳发展。

3、落实精神,推进标准渔港建设

我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标准渔港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主动与上级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大力推进标准渔港建设,沈家门中心渔港一期与二期、蚂蚁渔港前期、台门渔港前期、虾峙一级渔港前期、月岙渔港前期、桃花渔港和东极渔港等7个标准渔港建设项目已全面启动,有的已进入施工,有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这些标准渔港的建设,极大地加强了我区的渔业基础,为渔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4、三大创新,建设社会主义新渔村

一是推进渔业经营体制创新。积极引导渔民走规模化发展道路,扎实推进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创新,对专业合作社依法加强业务指导,通过加快推进渔民专业合作社“五化”建设,提升渔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加强对渔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指导、管理、审计工作,建立了70个经济合作社财务档案,与其他部门联合对渔村村务公开、财务进行了二次检查,促使渔业产业形成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从而提升渔业产业化水平,增加渔业效益和渔民收入。二是推进渔业技术创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开展“渔业科技入户”工作,组织科技下乡,大力培训养殖户,开展提高梭子蟹养殖成活率和配合饲料应用技术攻关,对全区2404艘渔船安装了防碰撞系统终端,2226艘渔船安装了卫星信息服务系统终端,全面启动渔港重点水域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对全区31个渔港重点水域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点进行了现场探测,以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开拓生产新领域,开发高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新服务,占据新市场,取得新效益。三是推进渔业服务机制创新。成立普陀区渔业行业协会渔船渔机分会和朱家尖分会,提高为渔服务能力。通过推进双转渔民及家属培训工作,渔业柴油补贴发放工作,调减渔业互保费率,组织干部职工参与百名干部进企业活动,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大力开展招商引资,从而全面提升渔业互保的覆盖面和入保率,确保柴油补贴资金准确、及时发放到应享受渔民手中。

二、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工作存在的问题

1、渔业养殖空间受到压缩,养殖面积大量减少,推进浅海开发难度加大。今年我市遭遇连续高温和特大干旱,给我市水产养殖生产带来严重影响,部分地区养殖产量明显下降。

2、海洋开发活动带来了一系列资源与环境问题,临海工业和港口建设发展迅速,倾废入海污染物逐年增加,控制陆源污染物的排放量,减少海上船舶污染物的排放,防止对海域的污染损害是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面临的严峻问题。

3、海洋综合管理意识不够强,执法合力不足

工作运行机制不够规范,缺少沟通协调,指导县级开展工作还缺乏主动性。执法人员结构素质偏弱,人员少,年龄大,任务重。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救援力量仍然比较薄弱。

三、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审批管理,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

一是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力促政务规范高效。积极推进审批、审核制度改革,简化办理程序,把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中涉及审批、审核的项目进行梳理,在项目用海审核、审批过程中,采取备忘录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审核、审批程序和需要准备的材料,避免因手续不全造成延误,增强工作人员责任感。实行专人项目负责制,工作积极主动,定期与单位联系沟通,通报办理进度,提醒注意事项。防止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提高办事效率。将办事的法律法规依据、所需资料文本、负责人、监督电话等政务内容公开上墙,上网上报,并印制填写样式便于服务对象索取,方便群众办事,不断改进局机关的工作。二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使海域使用管理有序进行。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监督检查用海项,实施执法检查,配合国家海监总队对普陀区海岸带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依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扎实推进海洋综合管理工作。三是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检测,净化渔业用海环境。在原来海洋环境监测站建设的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下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完善一系列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措施,及时赤潮信息和海洋生态环境通报,及早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核(核准)关,继续强化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的“环评”、“三同时”、“竣工验收”管理,防止工程建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对全区入海排污口实施高频率、多要素、多站点的监测。积极开展海洋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预警能力,对主要海域浅海养殖区进行科学规划,净化渔业用海环境;严格执行伏季休渔管理制度,联合环保、边防等部门开展近岸海域污染治理,切实保护海洋资源生态环境。

2、加强渔业建设,确保渔业增效渔民增收

一是全面推进渔业“十百千万”工程,优化渔业产业结构。我区要在2009年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渔业“十百千万”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部署,继续推进5个渔业特色强镇和50名渔业发展领头人的培育创建工作,在打造5000亩生态高效养殖示范基地中,将建设1000亩浅海养殖示范基地和4000亩海水围塘养殖示范基地作为重点。在浅海养殖示范基地建设中,贝类养殖示范基地要求集中连片面积200亩以上;藻类等品种养殖示范基地要求集中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网箱养殖示范基地要求有各种规格网箱养殖水体1万立方米以上。海水围塘养殖示范基地将朝着大棚集约化精养示范基地和露天高标准水产养殖示范基地方向发展。在09年打造的1650亩示范基地涉及东极镇浅海贝类养殖200亩和朱家尖街道围塘1250亩、浅海贝类200亩上,努力提高资源利用率、单位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每年小型老旧渔船的更新改造率实现15%以上,拥有远洋渔船50艘以上,远洋渔业年产量3万吨以上,养殖型渔业强镇(乡)要求养殖面积发展到2000亩以上,标准化设施程度达到70%以上,拥有2家以上市级养殖示范基地,养殖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综合型(渔港经济区)渔业强镇(乡)要求形成以渔港为依托,以渔业产业为基础,集渔船避风补给、水产品物流集散、水产品加工、渔区渔村城镇化为一体,辐射效应和示范带动作用更为明显的渔港综合经济区。二是全面提升渔业的产业素质,着力构建现代化渔业体系。在减船减人的同时,大力引导渔民发展资源节约型渔业,限制资源破坏性生产工具,改革传统渔具、渔法,推进资源环保型作业,大力开展渔船节能降耗行动,千方百计提高经济效益。远洋渔业方面,要着力巩固探捕项目,五年末远洋渔船总规模保持在300艘以上。海水养殖方面,继续推进水产养殖优势产业带建设,加快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标准化示范养殖模式,不断扩大无公害养殖面积,海水养殖总面积保持在15万亩左右。休闲渔业方面,把发展休闲渔业作为社会主义新渔村建设的重要手段,积极扶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五年末休闲渔业示范基地达到60个,认真搞好具有鲜明渔文化内涵的特色渔村建设,切实抓好休闲渔船和海钓资源管理。水产加工方面,进一步发展精深加工,搞活流通,扩大出口贸易,使我区水产品出口继续保持在全省和全国的领先地位。三是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不断创新渔业体制和机制。积极鼓励引导渔民群众对现行渔业经营体制中的消极因素进行改革和创新,对渔民群众在经营体制方面的创新性实践,要总结经验教训,帮助完善提高。积极探索捕捞渔船实施企业法人制度建设,根据渔业生产的实际和渔民意愿,适应市场化、法制化取向,本着因地制宜,尊重群众,分类指导的原则,对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捕捞渔船进行法人化改制,突破渔业发展体制性、机制。支持和促进新型社区建设,研究制定新型社区建立后渔业管理和服务措施。继续加大渔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努力实施捕捞渔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加强舆论引导和宣法教育,不断增强渔民自觉参与和社会保障的舆论氛围。四是抓好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积极推进生态市建设。继续加强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能力,逐步完善我区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体系,全面开展全市海岸带、海岛资源、海洋环境质量、渔业生态、自然灾害以及污损事件的动态监测、监视和科学研究。结合生态市的建设,积极推进我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积极推进普陀中街山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继续深化海洋环保法规的实施,抓好涉海工程的海洋环境评估,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继续抓好渔业资源的保护,搞好伏季休渔管理,努力实现零违规的目标。大力开展人工鱼礁建设,继续扩大投礁规模,加强对人工鱼礁的管理和跟踪调查,提高人工鱼礁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实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程,加大放流力度,增加放流品种,使渔业资源得到有效增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