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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审计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跟踪审计的概念尚无统一而明确的定义。较为一致的看法是,跟踪审计是指审计事项发生后,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或公共资金运行全过程分阶段、有重点进行的持续性、过程性审计。跟踪审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表述是泛指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大型投资项目、特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事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执行进行的审计,狭义的表述仅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的过程性审计。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将建设全过程划分成若干阶段或确定若干重点建设事项,由审计人员随着建设进程,及时对各阶段的审计对象或确定的重点事项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意见和建设,供被审计单位纠正存在的问题,改进、完善建设工作,使其得以规范、有序、有效运行,取得尽可能好的效益。我们暂不对跟踪审计的概念作出明确定义,但有必要对跟踪审计的内涵和特点作一阐述。
跟踪审计的本质是一种提前介入的实时审计。跟踪审计并不是事前审计,也不是事后审计,而是审计关口前移至审计事项发生但其尚未完成时所进行的实时审计、同步审计。跟踪审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第一,预防性。跟踪审计的主要目的是预防。它通过审计的提前介入,及时发现审计事项中的苗头性问题,在问题的萌芽阶段即提出建议,防范问题发生;第二,过程性。跟踪审计是对审计事项全过程的审计。但对全过程的审计并不是全面审计或全部审计,而是对分阶段有重点地对审计事项的过程进行审计。与以往强调“结果”不同,跟踪审计更强调“过程”;第三,动态性。跟踪审计重在“跟”,区别于以往的事后静态审计,一定要强调出“跟”的动态性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跟踪审计的优势;第四,时效性。跟踪审计“跟”的目的就是及时发现问题的萌芽,在问题没有造成大的损失浪费与不良效果之前立即整改,及时将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第五,威慑性。此特性要充分掌握,要通过审计的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最大限度发挥审计监督的威慑性,形成审计跟踪的高压态势。
二、目前跟踪审计工作开展中的几点困惑
目前,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工作开展中存在几个方面的困惑,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跟踪审计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加大审计风险。
(一)审计监督与业务监管的界线模糊。跟踪审计要求提前介入、全程参与监督,审计成为审计事项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频繁地参与业务,很容易使审计人员偏离正确的定位而侵入项目管理者的职责范围,在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中甚至可能排斥监理的位置,踏足决策者的位置。审计无意中参与到审计事项的决策与管理之中。审计不能缺位、不能错位,也不能越位。这种度的把握在实践中给审计工作者带来了不少困惑,经常会由于不能够准确地把握审计监督与决策、管理、施工监理的合理的尺度而徒增审计工作量,同时也加大了审计风险。
(二)审计建议、审计整改与审计处理的博弈。跟踪审计的特点是提前介入,重在预防,要做到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这就要求在问题出现的萌芽阶段就要发现,并且有关单位应立即整改,这不同于以往的审计的事后处罚,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损失浪费,更加避免了事后审计无法挽回损失的难题,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因此,跟踪审计不同于以往审计事后下审计决定的做法,而是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频繁地提出审计建议和审计整改要求。与审计决定、审计处罚相比较,审计的处理处罚力度有所减弱,同时由于前者的法律效力不强,一些单位并不能够很好地执行跟踪审计提出的要求和建议,未能做到按时按要求整改。这样,不仅影响了跟踪审计工作的效率,而且影响了审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增加了审计服务功能的同时减弱了审计的监督职能。
(三)审计效果与审计成本的权衡。加大跟踪审计力度,必然要加大审计成本。从理论上讲,跟踪的时间越长,跟踪的范围越广,跟踪的效果越好,相应投入的审计成本也越高。但这仅是一种理想状态。在目前审计项目多与审计资源相对不足的现状下,如何权衡跟踪审计效果与审计成本,显得尤为重要。在考虑审计成本的前提下,跟踪审计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是最优选择呢?何时跟踪,跟踪到什么程度才能达到二者的最优状态呢?是困扰审计人员的一个问题。就目前跟踪审计的开展方式来看,有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跟踪审计和不定期跟踪审计;从跟踪审计的介入时间来看,有全程介入、适时介入、重点环节介入等方式;从跟踪审计的重点来看,则更是不一样。哪种方式好,哪种方式能达到审计效果与审计成本的最佳组合,需要权衡考虑。
(四)审计责任与审计风险的考量。跟踪审计要求对审计事项的全过程进行适时跟进审计。这对审计的技术方法是一个挑战,但更重要的问题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之后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因为是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审计人员参与了审计事项决策、管理、运行、维护等全部过程,如何合理厘清决策责任、管理责任与审计责任,需要认真考虑,加以研究。同时,在审计人员尽到审计责任的同时,又需要承担怎样的审计风险呢?暂不考虑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与知识储备之间的差距而带来的风险,由于跟踪审计的项目周期都比较长,不同时期的跟踪审计的重点和方式的选择也不一样,对跟踪审计的认识与理解也存在差异,都会加大审计风险。
三、强化跟踪审计的几点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对关键控制点的跟踪审计力度,做到内容突出。“重点突出”是对所有审计项目的要求,跟踪审计也不例外。但由于跟踪审计是对审计事项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往往容易误解而形成全面审计。突出跟踪审计重点,不仅有利于提高跟踪审计效率,而且有利于厘清审计监督与业务监管之间的界线,优化审计成本效益。对一个审计事项而言,在全程监督的同时,必须突出对该事项关键环节、关键部位的监督。对于资金的跟踪审计,应将确定资金筹集、拨付、使用过程和环节中的关键点进行跟踪;对于项目,以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为例,则应在摸清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打出关键控制点。一般认为,建设项目关键控制点表现为这样几个环节:(1)前期决策;(2)勘察设计;(3)招标投标;(4)施工准备;(5)隐蔽工程验收;(6)各主体工程部位验收;(7)材料与设备的采购;(8)工程款的支付;(9)生产准备;(10)重大变更;(11)竣工验收等。审计人员在进行跟踪审计时,应合理选择关键控制点进行跟踪审计,提高跟踪审计效率。
(二)加强对履职行为和程序的监督,做到程序突出。跟踪审计不同于以往事后的静态审计,强调过程性和动态性,因此必须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审计事项中的履职行为和程序的监督。这也是从动态的角度体现跟踪审计的效率。跟踪审计开展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履职行为正在进行中,其履职的程序是否规范,效果是否良好,直接影响着审计事项的进展过程,加强这方面的监督,会从程序和源头上加强对审计事项的跟踪审计监督效果。
一、内部审计认识的误区
误区一:内部审计具有“双向服务职能”。既承担着代表国家对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的职能,又要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
误区二:强调领导重视,认为应由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主管内部审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内部审计的职能。认为企业内部的事情,无论大小轻重,都要内部审计参与过问。
误区三:内部审计人员的配置是企业内部的事情,结果造成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普遍低,业务水平有限。
误区四:过分强调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主张内部审计实行派驻制,并赋予其处罚权力,完全把内部审计同本单位割裂开来,其实质是把内部审计变成外部审计,扭曲了内部审计的本来面目。
二、产生认识误区的根源
笔者认为,产生以上内部审计认识误区的根源,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模式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不完善。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实行高度集中的经营管理方式,一切都要按照国家需要设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被当作行政部门来设置。其目的就在于把内部审计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以监督企业的行为。正是这种制度的缺陷,使得内部审计职能、目标不明确,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内部审计处于两难境地,弱化了其监督职能。
传统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缺陷也是产生内部审计认识误区的重要根源。其主要表现在:政府履行经营者职能,因而企业不负盈亏;剩余所有权不可转让,企业没有被淘汰的压力。在这种残缺的产权制度下,尽管实行委托制度,但由于缺少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得权利与责任失衡,产生了“内部人控制”问题。把内部审计置于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之下,无异于形同虚设,又怎能发挥其监督企业的职能作用呢?
三、走出认识误区的条件
走出认识的误区,必须重新认识内部审计,即内部审计仅有单向服务职能——为企业服务职能;只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内部审计才能受到重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其权威性在于功能的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发挥要受技术、人员素质的限制,内部审计人员资格应实行统一选择制度。笔者认为,对内部审计的上述认识,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变传统企业制度为现代企业制度。传统企业制度的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政府产权制度。这种单一化的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不相容,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是分离的,在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之间是分权制衡的关系,企业“内部人”会格外关注内部审计,以使其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监督其他“内部人”的行为。
2、变行政设立内部审计为企业按自身实际需要设立。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可根据其经营规模、管理复杂程度等,确立建立何种形式的内部审计。如可考虑由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领导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不设立内部审计,常年聘用社会审计人员等,这样更能体现内部审计的本质。
1、做好审前的准备工作
一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详细的审前调查,收集与项目工程造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建设程序。包括招投标文件、标底、施工合同,设计、施工、竣工图纸,变更设计通知书,监理签证资料、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合同,隐蔽工程签证单及各种材料单价的签证单等工程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书,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之前,须对其进行整理、归集和分析。
二是熟悉设计、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图是工程建设项目决算审计分项数量的重要依据,须全面熟悉了解,核对所有图纸,清点无误后依次识读。
三是了解工程决算审计的范围。根据决算编制说明,了解工程决算包括的工程内容。
四是明确单位估价表。任何单位估价表或预算定额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工程性质,收集相应的单价及定额资料。
2、建设程序的审核审查工程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真实完备。尤其是在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须严格按照现行工程建设程序执行。现行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程序主要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批复、水土、环境保护及批复、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
3、招投标情况的审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投标。审计时,可依法审查招标文件编制的合理性,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专家组成员组成的合规性等。检查有无串标、漏标情况,施工单位有无中标通知书等。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4、合同情况的审核做好施工合同审查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必要前期工作。审计中应对协议书中的重点条款重点把关,重点检查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工程类别、承包方式、结算方式、工期状况、优惠让利、奖罚协议、相互责任等,在审查施工合同时,应注意施工条款的合法性,质保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审计合同价中区分是中标价还是中标后的让利价。
5、工程决算审查
一是工程量审核。工程内容是否与图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相符;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单位是否与定额单位一致;工程量计算精确度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量计算顺序是否按施工顺序或定额上的顺序。
二是定额套用和费用计取审核。定额的使用是否存在高套、错套情况;费用计取程序和标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高套取费系数。主要审查内容:分步分项工程的施工工序、材料耗用与所选定额子目一致的,复核其单价、人工、材料用量是否正确;不能完全套用定额子目,定额调整换算是否符合规定;工程类别确定是否与工程实际相符;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是否符合规定,没有发生的费用项目是否已剔除;取费基数是否正确;各项费率是否符合规定或协议;计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是单价套用审核。单位造价与同类工程平均单价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定额单价确定了定额子项工程的单位价值。对直接套用一般通过对比实际工作内容与定额工作内容是否相符加以审查,着重对比主要材料、主要机械、工艺及工作深度;对换算套用除完成对直接套用的审查工作外,还要审查换算是否定额允许及换算方法是否正确。
关键词:事业单位 内部审计 现状 问题
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是指事业单位设立内部专门的审计机构并配置相应的人员,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必要的程序和方法,对单位内的各种业务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的评价和审查,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性、经济活动的合规和效益性、内部控制的健全和有效性,从而提升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益。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是国家加强审计监督体系,用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该内审是行政单位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自己的特点和作用。但是目前现实实践表明我国事业单位的内审还有非常多的问题,需要加以改进以利于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良好执行。
一、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作用
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作用可以从国家利益和事业单位内部发展两个角度进行展开。对于国家而言,事业单位是国家政策的主要执行力量,它的工作影响着国家财政资金的分配等,特别是一些重要的事业单位,它们的行为更是会对国家财政资金的分配合理性产生重要的影响,它们的业务合理性和合法性对国家政策执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而内审可以降低这些不利影响。首先,内审可以发现事业单位内部的和行为,进而可以严肃法律法纪,震慑不法分子;其次,完善的内审可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避免个人侵占社会福利的行为;再次,内审的良好执行也能够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能够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提供信息参考。
而从事业单位的角度分析,内审可以起到“防护林”、“公证员”、“参谋长”等作用。首先,内审通过对事业单位内部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对本单位的财政、财务行为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监督可以对各种不法行为起到制约作用,遏制非法行为,加强防护和制约的作用;其次,内审还需要对单位下属的机构和单位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做出公平、客观的评价,对这些行为起到鉴证的效果;再次,内审通过对经济行为的审查和评价,可以及时发现相关的问题,找出单位内部的财务漏洞等,提出改进意见,从而为单位领导的决策提供参谋依据。
二、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目前,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制约了内审效果。这些问题主要有对内审认识不到位、机构设置不合理导致独立性客观性不足、人员专业水平和政治素养不高、内审定位不明确、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审计内容简单流于形式等问题。
1.对内审重要性和内容的认识不足:很多事业单位的领导对单位内审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他们认为国家已经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也编制年度预算和月度用款计划等,物资的采购也是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审计并没有存在的必要,这自然会影响内审工作的展开。而有些领导则是将内审等同于纪检监察等职能,这种错误的思维和观念严重阻碍了内审工作的开展和内审效果的体现。
2.机构设置不合理导致独立性不足: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大多数是单位的内部机构,都是隶属于领导的管理之下,其具体的工作一般都听命于单位领导;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并没有独立设立内审机构,而是直接挂靠在财务等部门,有时候连内审工作都由财务人员直接担任,这些设置方式都影响了内审的独立性,使之工作无法避开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等。
3.人员专业水平和政治素质不够:内审涉及面较广,它需要涉及到单位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而且随着经济变化越来越快,经济活动的广度和速度都上了一个新台阶。但是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内审人员一般经验较少,年龄较大,对新知识和新形势的认识不足,自然难以胜任内审工作。另外内审人员的政治素质也有待提升,但从很多案例分析,事业单位的内审人员政治素质仍然不能够满足内审独立性的要求。
4.内审定位和目标不明确:事业单位的内审应当围绕本部门和单位的工作目标展开,结合单位的具体情况,这样才能够让内审工作更加有可行性。在工作中,内审机构也会制定相应的审计目标,但是在制定过程中内审机构容易忽视权责利的统一,让内审成为领导意志的体现,无法体现出内审效果的有效性。
5. 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一方面是政府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没有出台具体的审计准则和原则等,也没有详细的实施细则,相应的法律和制度规范的匮乏让事业单位的内审人员在实施过程中显得无章可循;另外一方面是事业单位内部对内审也没有制度化的规范,并没有建立起单位内部的审计制度,导致内审工作缺乏制度性规范。
6.审计内容简单流于形式: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内容较为单一,而且并没有跟进时代。例如很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仍然仅仅是开展财务收支的审计,或者是用于纠正一些违规违纪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事业单位的违规违纪现象也不容易发现。过去内审主要是事后被动审计,难以发现新问题,也无法应对经济活动的新变化,容易让审计流于形式。
三、事业单位内审效果提升的措施探讨
(一)端正对行政事业单位内审的认识
内部审计和政府审计、社会审计等组成了我国三大监督主体,而且内部审计更具有主动性,审计人员也是本单位的职工,因而审计及时性更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目标也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公共管理职能,这一目标实施效果取决于单位内部的控制环境。而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良好执行可以改善单位的内部控制,从而提升事业单位的工作效果。内审可以通过对各项经济活动的审查、评估和分析,以找出事业单位的主要问题,反映其现实的工作水平,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事业单位的内部环境,保证公共职能的实现。单位内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和活动提升领导、员工对内审的重视程度,例如可以通过专题培训、行政发文、政府媒体宣传等方式提高事业单位对内审的认识正确性,只有认识提高了,才能更好地发挥内审人员的工作热情,发挥好内审的职能。
(二)建立健全独立的内审机构,保证内审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性
内审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性是内审效果的重要保障,只有独立的内审机构及内审人员才能够真正开展好内审工作并为事业单位提供良好的建议。首先,事业单位要建立起独立于财务、纪监等部门的专门内审机构,并配置必要的专业人员,内审机构和其他职能部门相比在设置上要有较高的地位,对其他职能部门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内审机构应当直接在事业单位的第一负责人领导下进行内审工作,内审部门对第一负责人汇报工作,并建立起上下结合的内部审计体系,由上级内审部门负责对下级领导的审计,以弥补内审无法对本单位管理层进行审计这一缺陷。其次,被审计人员和审计人员要减少经济利害关系,审计经费要独立于被审计部门,独立行使其审计职权,以免受到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例如国家可以在条件允许下通过专门的预算将审计资金划拨至相关单位的内审机构,增强其独立性。
(三)增强人员素质和政治道德,提升内审工作的效果
内审人员大多数是财务部门调过来,其素质和真正的内审人员素质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名合格的内审人员需要懂财务、审计、经济、管理、人力等多种知识,并且需要不断更新自身的知识储备,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等。这就需要从多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首先要从招聘环节做好相关的人员配置,让有素质有道德的人员加入内审队伍,这就需要事业单位能够确定相应的招聘门槛和要求等,并做好招聘工作的制度化,减少关系户的数量;其次,要抓好内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做好后续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岗位培训,提升内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切实提高这些人员的业务素质;再次,事业单位要从自身实际出发,结合单位的特色,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内审人员的管理办法,通过有效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激励等解决好这些员工的待遇和激励等问题,调动其积极性,并通过绩效压力等方式加强其自我学习的动力等。同时事业单位要从多个方式,例如案例教育、政策发文等方式加强对内审人员的道德教育,提升其责任心和政治道德,让其能够在利益诱惑面前仍然保证内审的有效性,有效地执行好相关工作。
(四)明确内审工作的职责和目标,改进工作方法和手段
事业单位的内审要围绕本单位的中心目标进行工作的展开,内审要以改善管理、提高效益、执行好公共职能为目标进行工作,它们的定位应当是能够做好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的决策帮手,并不断促进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规范相关人员的经济活动,内审不仅仅要做好监督工作,也要能够为单位提供服务内容。另外,内审的工作也需要通过改进自身的工作方法和手段,以不断提升内审的工作质量。例如,内审要加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的结合,做好主动性预防审计,加强对违纪现象的震慑作用;再如,审计要能够治标治本结合,通过微观审计的深入,促进审计的宏观效果体现,审计要能够从制度入手,堵塞漏洞。
(五)建立健全内审相关的制度和规章,保证内审工作有法可依
内审工作需要有相关的审计法律法规作为制度保障,目前内审依照的是审计署颁布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非法律条文,这和政府审计、社会审计依照的法律有一定的悬殊。因此,国家可以在条件允许下出台相关的内部审计法律,以明确事业单位内审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权限等,提升内部审计在事业单位内的地位。另外,事业单位内部也要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等,完善单位内的审计工作管理制度,这样才能够让事业单位的内审定期得以开展,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目前,事业单位内审存在种种问题影响了其效果的体现,也不利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针对性地提出一些解决措施。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探讨了相关的事业单位内审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希望能够对相关的行业和企业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 蒲德建.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问题策略探析[J] 财经界.2010.05.199-201.
[2] 邓彬. 对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正确认识和探讨[J] 企业家天地.2008.9.189-190.
[3] 潘亚琴. 论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现状及发展[J] 当代经济. 2010年11月(下). 124 -125.
[4] 张艳华.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思考[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年6月.44-45.
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的规定或由于某种事实状态符合经济法的特别规定而应当承担的后果。[1] 关于它的名称,学界主要有:经济责任、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律责任等不同的称谓,但绝大多数赞成使用“经济法责任”,[2] 本文亦认为采用“经济法责任”的表述比较恰当。经济责任是一个泛化了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非常模糊,不适合作为法学术语用于经济法学和法律术语用于经济法实践;经济法律责任则容易造成“经济法律”和“经济法”的混同,使人误认为是所有经济法律规定的责任,而且,由于约定俗成的原因,法学中通常将“民事法律责任”简称为“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简称为“行政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简称为“刑事责任”,容易引起人们将“经济法律责任”简称为“经济责任”的误会。因此,本文采用“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上之法律责任的专用术语。
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从广义来说,应该是所有独立审计化契约的主体违反社会化契约的约定而对其他社会化契约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在第二章中,我们了独立审计法律关系的结构,认为它是一个多层主体构成的社会化契约关系。第一层主体是政府,政府接受利益相关者的委托,作为公众的人,有义务对企业经营管理当局作审计监督;第二层主体是注册师协会,有限政府的审计监督行为并不是由自己亲自实施,而是通过制定系统的独立审计制度,培育行业协会这样的社会中间力量,由社会团体行使政府职能;第三层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行业协会通过一定的控制手段吸纳合格的会员来具体从事审计业务,并向公众提供审计信息;第四层主体是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他们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采用审计成果,同时通过企业给注册会计师支付审计公费,通过国家税收的形式支付政府费。[3]
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中,不同的主体负有不同的义务,相应的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政府的契约责任根据本国采取的审计管理体制不同而不同,采行业自律型管理体制的,政府(国家)只承担立法等抽象行为的义务,而不负具体的契约责任。采政府干预管理体制的,政府应当负有监管的责任,这种责任本质上说是一种委托责任,如果政府监管不力,利益相关者可以有两个途径补救:一是通过司法程序要求政府履行监管义务;一是利益相关者自行监督,付出的监督成本由政府赔偿。当然上述途径仅是理论探讨,世界上还没有这方面的实例。不过,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政府自知能力有限,一般都不主动承担具体监管义务,而是将此义务给予民间组织,如美国在2002年前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管理。但是,行业协会从资金、人员、技术等诸方面都与会员有密切联系,不可能纯粹地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行业自律有天然的缺陷。于是,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SOX)规定了一个新模式,即成立一个新的民间非营利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代表公众利益对审计进行监督。PCAOB由五人组成,其中三人是代表公众利益的非会计专业人士。SOX的出台,使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趋于完善,在PCAOB成立以前,行业协会既代表会员利益,又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监督会员,往往会产生利益冲突;PCAOB成立之后,使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的组织独立,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关系得到理顺,能更好的保障各方利益。
在市场经济不健全的国家,由于缺乏完善的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制度安排,政府往往把自己享有的行政权力与应当履行的经济义务混而不分,过度崇尚国家强制力管理,而对缺位或失误不承担任何责任,当然谈不上什么政府责任的。
“第三部门”(含行业协会和独立监督组织)的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义务在于制定职业标准、选择合格执业人员及对审计人员进行监督,其责任在于它监督缺位后应承担的后果。如果第三部门没有适当履行监督职责,利益相关者应当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强制履行。因为“第三部门”是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其经费来自于会员的会费,不可能有财产赔偿的能力,因此不能也不可能追究它的财产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违反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应当承担多重责任。首先是财产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利益相关者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具体赔偿的范围我们将在以后章节详细论述;其次应当承担伦理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不但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而且损害了行业的声誉,应当受到行业协会的警告、公开谴责和降低信用等级等制裁;第三是行为责任,根据需要,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监督机构可以要求注册会计师公开声明更正错误、暂停执业、进行业务和职业道德等;最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丧失了起码的职业道德水平,行业组织可以撤销其注册,使之丧失从事审计业务的能力,承担能力责任。
虽然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主体结构十分复杂,但是该社会化契约是以提供独立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为中心建立的,人们最关心的而且最复杂的是注册会计师违反契约的责任,本文的主题也仅限于此。因此,我们将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作狭义理解,仅指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法责任。本文所称的“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除本节外,均指“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
我们要探讨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否有独特的具体形态,首先要确定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范围,因为责任范围决定了责任形态的表现形式,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总体来说,法律责任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护既有的法律关系的制度,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化的契约关系,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为全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会计信息,其成果的受众广泛。在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法定的公共信息,这种信息是对公众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鉴证的信息。通过独立审计的鉴证,既提高了公众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又可以帮助投资者对投资对象进行判断和离析,从而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和持续。形式上,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委托人委托来启动的,实质上注册会计师审计是被审计人的法定义务,审计的成果并不是仅仅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更重要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权威的公共信息。因此,我们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是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在于责任的基础关系是应社会整体利益需要缔结的,在于缔结社会化契约的利益相关者是对独立审计制度的信赖,在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信息属于公众信息,还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目的是保障社会整体利益。那么,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应当限定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使社会成本增加的范围内。怎样具体判断增加了多少社会成本呢?我们需要对社会审计成本与社会审计收益进行比较分析。
常识告诉我们,对于利益相关者来说,如果审计的收益与审计的成本之间的差额达不到他们预期的水平,他们就不会产生审计的需求,独立审计制度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如果他们收取的审计公费与可能承担的审计责任的差额达不到他们预期的水平,他们也没有提供审计服务的动力,独立审计制度也不可能存在。由于独立审计是社会化契约,契约当事人听命于利益相关者整体,具体的个人对既定的社会化契约往往只能接受,所以,以上的利益对比应当从宏观上来分析。先分析审计需求,假设在没有审计监督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的投入为I1,损失率为P,损失为L1=I1·P;在有审计监督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的投入为I2,预期收益为(B+I2),如果审计失败,利益相关者的损失为L2=I2·P,假设利益相关者信赖审计,I2>I1.如果按照传统民法的契约责任赔偿原则,审计失败后,利益相关者获取的赔偿应当为(B+I2)。再分析审计供给,假定注册会计师获取的审计公费是A,预期的审计失败率为Pa,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额是C=A/Pa.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其民事责任只考虑具体案件的损害,以及对案件当事人的,即是否给予了受害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补偿。而对于社会化契约而言,它不仅要考虑案件的具体当事人,而且要考虑具体案件的责任后果对整个社会和整个制度的影响。如果注册会计师对于审计失败的赔偿大于C的话,势必损害独立审计职业,造成行业萎缩;如果赔偿小于(L2-L1)的话,势必造成独立审计没有任何经济价值,利益相关者没有需求的积极性,社会将失去一项有力的监督制度。因此,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审计失败的财产责任L只能在这样的范围内:(L2-L1)<L<C.如果C<(B+I2)的话,那么利益相关者只能得到部分经济补偿,至于这部分经济补偿怎么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则属于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要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对权利主体的选择和注册会计师过错的认定来确定对具体受偿人的赔偿范围。
三、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式
利益相关者缔结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经济收益的最大化,独立审计的经济法责任首先应当保护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的直接方式就是对利益相关者的经济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因此,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一个主要形式就是财产责任形式。财产责任就是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失败应当给予利益相关者经济赔偿的责任。财产责任一方面可以使利益相关者的损失得到弥补,维持利益相关者要素投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不勤勉尽职的注册会计师受到应有的经济惩罚。虽然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财产责任形式与民事责任的财产责任形式表面上是一致的,但实际上有质的不同,上面我们对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作推理的时候已经强调过,经济法的财产责任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进行补偿,是关注利益相关者整体受损的情况,而民事责任关注的是具体的个人受损的情况;经济法责任确定经济补偿的范围是基于社会利益与社会成本平衡的考虑,而民事责任是基于对具体受害人是否能给予充分补偿的考虑。
对审计失败负有过错的注册会计师除了应当承担财产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财产以外的其他责任。这种责任的直接诱因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为了保证职业的生存,必须采取措施提高自己可以承受的赔偿能力。上面我们提到,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额是C=A/Pa,为了提高C,一方面可以增加A,另一方面减小Pa.增加审计公费并不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一方可以决定的,而是需要在社会化契约谈判中得到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归根到底由社会审计成本的承受力来决定。因此,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来说,只有一个途径提高赔偿能力,那就是采取措施减小审计失败率。为了减小审计失败率,行业协会必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前面我们说过,行业协会引导注册会计师提供独立审计服务,其本质是代政府履行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经济职能,那么政府也有动力将行业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措施法律化,使之成为独立审计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些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施加给注册会计师的措施就成为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失败必须承担的经济法责任。
这些非财产性的经济法责任根据采取的措施不同可以分为伦理责任、行为责任和能力责任。伦理责任是道德与法律的融合,指注册会计师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不是我们平常认为的大公无私,他人至上,而是从事该职业起码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强调伦理责任并不是经济法的首创,其实民法的契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等都含有伦理因素。[4] 注册会计师伦理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予警告、公开谴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协会给予公开谴责、降低信用等级等。行为责任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自己的过失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具体形式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在指定的范围、以指定的方式公告更正审计报告;二是限制或者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能力,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专业性强,知识更新快的行业,如果注册会计师不重视继续,一段时间后,可能自己的知识结构不能满足独立审计的基本要求,业务能力达不到专业要求的水平本身就是注册会计师最不可接受的主观过失。对于不能胜任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采取措施暂停其执业,并给予其业务培训,提高他的业务能力。所谓限制行为能力,是指在一段时间内暂停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能力责任则是剥夺注册会计师从事独立审计的权利能力,对于严重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则的当事人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会应当给予最严厉的制裁,将之清除出注册会计师的队伍。具体措施是注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登记,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执照。
四、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前两节我们通过分析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形态,揭示独立审计民事责任理论的缺陷,行政责任代替经济法责任的弊端,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了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客观存在,下面我们一下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特征,使这一新兴的法律责任在理论上有更完整的形象。
(一)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社会承担的责任
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社会化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注册会计师是独立审计的受托人,社会公众(包括公司管理当局的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是实质上的委托人。这样,注册会计师受到社会化契约的约束,必须全面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们不能明确指出具体的责任相对个体,只能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相对社会公众。至于社会公众中,具体到哪些人有权接受损害赔偿,是根据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和构成要件,从社会成本上作判断。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只有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才是社会化契约的当事人,无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人仍然是社会化契约的主体,只是他们仅享有相对不完整的权利,如享有利用或者不利用社会化契约成果的权利。因此,在社会化契约中,原权利和救济权利是相对分离的。
而民事责任完全不同,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是原子化个体对原子化个体的责任,即特定私权主体对特定私权主体的责任。在民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侵犯对方的权利时,使对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同样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和被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民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具体明确的,民事责任的范围也是确定可知的,权利主体的原权利和救济权利是统一的,这种确定的、具体的权利只需要形式正义就可能得到实现。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于国家的责任。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会使国家受到损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修复被破坏的秩序。这是个体对国家的责任。追究一个行政违法者的行政责任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不同于法和民法,追究经济法责任和民事责任是权利人救济权利的实现。权力的实现和权利的救济是有本质区别的。在责任的形式方面,三种责任都有财产责任的形式,经济法和行政法还存在非财产责任的形式,如注册师因过错审计失败,可能要承受暂停执业的经济法责任和罚款的行政责任;如果三种责任都以财产的形式承担的话,行政责任的受益者是国家,如罚款的款项要归于国库,不属于任何个人,经济法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受益者都是具体的个人。
(二)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重的责任
在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中,注册会计师既要对公众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承担损害赔偿的财产责任,又要对社会承担一系列的非财产责任,我们把这些非财产责任概括称为伦理责任、行为责任和能力责任。所谓伦理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应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谴责、警告,对会计师事务所降低信用等级等为的责任;所谓行为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协会暂停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执业,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指定的范围、以指定的方式公告更正审计报告为内容的责任,或者要求注册会计师停业,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能力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终止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执业资格为内容的责任。[5] 与经济法责任不同,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人身责任,虽然行政责任也采用行政罚款等方式,但主要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给予拘禁、警告、记过、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方式;而经济法责任既有财产责任,又有非财产责任,且二者并重,难分主次。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自从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以来,一直是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这些行政责任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撤销注册,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执照;《证券法》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会计师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以及证监会的有关法规规定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撤销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证券从业资格等。在经济法中,有学者把类似注册会计师的这些现在称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制度统统拉入经济法责任之中,认为《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本身就属于经济法部门,其责任当然是经济法责任。这种“胡子眉毛一把抓”的“抢地盘”似的观点我不敢苟同。一方面,它混淆了经济法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它对经济法责任简单化,既不利于经济法学的完善,也不利于整个法学的。我们认为,学科的划分,是以的方便为导向的,立法是以法的适用方便为导向的,从立法技术上考虑,一项具体的法律,必然是不同的法律规范综合,为什么非要硬拉一个什么法属于经济法呢?为什么把分明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生硬的认为是经济法的规范呢?如果真要这样的话,就会产生真正的经济法研究受到忽视,经济法学的研究成果无法转化为立法、司法实践,经济法学得不到其他法学的认同的不良后果。
我们应该正视,在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中,还没有真正意义的经济法责任的规定,这些法律把一些本属经济法责任的内容视为行政责任,把追究的权力赋予给有关国家机关,这是我国立法的缺陷,而这种缺陷很大程度上在于我国经济法理论的落后。当然,明确提出经济法概念的国家并不多,但是这并不会妨碍这些国家对实质的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也并不在这些国家对我们所称的“经济法”的立法,如美国就有世界上竞相借鉴的证券立法和注册会计师立法。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中,长期以来把国家的经济职能与职能混同,强调国家强制力在经济法中的作用,走向了偏误,这种偏误表现在责任理论上就陷入行政责任之中不能自拔。再者,我国的经济法研究忽视了“第三部门”在经济法责任中的作用,[6] 现有的立法往往把会计师协会这样有权追究责任的行业组织视为行政法的授权主体,它们追究的责任归类于行政责任,这是对西方发达国家“第三部门”制度的一种不完整的引进,使得我国的社会组织立法呈现出“四不象”的混乱。
本文主张我国应当给予被称为“第三部门”的社会组织完整的法律地位,承担起代表社会公众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法非财产责任的重任,[7] 以区别于通过政府部门追究的行政责任。
(三)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补偿性与惩诫性相结合的责任
经济法责任中有关财产的任是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财产损失的不利后果,客观上具有惩罚的意义,同时,与民事责任一样,还具有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的补偿意义。至于民事责任是否具有惩罚性,观点并非一致。有人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依据平等原则,民事责任只能具有补偿性,不能具有惩罚性,因为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谈不上谁惩罚谁的。但也有人认为,法律责任是国家法律对行为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以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强制分配给行为人的负担,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两者的观点都有合理的方面,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给予受损人以补偿,使受损人恢复到损害前的状况,民法是通过这种对旧有权利的维护来维护现有的社会秩序,而不是通过对行为人的处罚来维持社会秩序。认识这一点对区别民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是有意义的,民事责任的补偿性体现了“可预见性”和“充分性”特征,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如在违约责任中,当事人只对相对人承担责任,责任的范围限于约定的范围,侵权责任虽然具有对世性,但只有受侵害者才具有请求赔偿的资格,受到侵害的人毕竟是可确定特定人,对于受害者,行为人必须给予充分的补偿,使受害人恢复到受侵害前的状态。在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的财产责任中,受害主体众多,往往是不确定的,但是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不确定的每一个受损人都给予经济补偿,只能通过归责基础作出适当的判断,确定有权请求赔偿的主体,对他们的损害,注册会计师也只能给予适当的赔偿,而不一定是充分的赔偿。因此,经济法的财产责任一方面表现为补偿性,另一方面也表现为惩罚性,其责任功能不是以维护受侵害时的原状,而是为了维护现实的社会秩序。
经济法责任除了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功能外,其非财产责任具有惩诫性。经济法的惩诫性是与行政法的国家惩罚性不同的一种特性,“惩罚”表现为一种国家的权力,包括财产责任的惩罚性也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而“惩诫”包括“惩罚”和“”,主要是体现一种权利(不是权力),社会组织的惩诫权利形式上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但本质上是通过社会化契约获得的社会公众的授权,它不是一种国家授予的政治性权力,而是社会公众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得到的委托授权。
(四)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认定高度复杂和技术化
证券市场是高度复杂和技术化的资本市场,与商品市场相比,证券市场的供需主体及决定供需变化的因素与机制更加复杂。从市场主体来看,从政府到、从机构到个人,形形,非常广泛,他们在市场中的地位、对市场的熟悉程度、对市场的要求千差万别。从市场构成来看,不同主体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内部运作机制各不相同。从交易工具来看,有债券、股票、基金及衍生商品等,各类工具在性质、交易方式、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既自成体系又彼此联系。从价格形成机制来看,证券实质上是市场对资本未来预期收益的货币折现,其预期收益受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率、所属行业前景、经营者能力、个人及社会心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从投资人的动机来看,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投机行为相互伴生,难以预测和控制的投机行为往往造成市场的剧烈波动。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投资者投资受损之后,往往很难认定究竟是由哪些因素造成的,即使是可以大致确定引发损失的因素,也很难把损失在复杂因素中定量分配。
独立审计是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的专家服务活动,审计人员需要有扎实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会计信息的鉴证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技术过程,没有专业背景的受害人和并非从事审计专业的法官很难判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有审计虚假、未尽职业谨慎,也很难认定受害人的损失与注册会计师的损害行为中存在的因果关系。
以上两种高度复杂和技术化的事物加和在一起,更增加了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复杂性和追究责任的难度,使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具有其他法律责任所不能比拟的特殊属性。
注:
[1] 翟继光:《经济法责任研究》,210.45.216.238/~fxy/lawreview/lr5/jjfzryj.htm.
[2] 管斌等:《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
[3] 参见肖义方:《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性质研究(中)》。
[4] 参见邱本:《市场法治论》,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5] 责任的分类受到漆多俊教授的启发,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195页。
【关键词】 供电企业; 经济责任审计; 内部审计
《中央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所指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按照该项规定,电网公司对领导干部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并按干部任免权限“谁任命,谁审计”的分级负责、分工审计原则,根据“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要求,加强对重大经营决策、重大经营风险、重要管理事项、重点控制环节和大额资金的检查,对领导干部职责范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在实际开展市级供电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深刻感受到,遵循科学的审计程序,获取领导的支持,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做好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实行审计成果转化,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等,对于成功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有重大影响。
一、市级供电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程序
(一)审前准备
市级供电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对象是所属二级单位(县电力局、专业管理所或相关多经企业)的正职。根据市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令书》和《关于对部分中层干部进行离任审计的通知》精神,进行审前调查,制订审计方案,成立审计组,选派审计人员,确定审计任务,听取被审单位离任领导任职期内的工作自述,查阅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计报表及其附属经济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内控制度、财务收支及人员情况、离任时的财务状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找准审计切入点,确定审计分工和完成审计目标的具体日程。
(二)审计实施
审计实施中,审计人员通过实施审计程序,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同时作好审计记录,写好审计工作底稿,并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通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财务收支、资产质量和有关经营活动、重大经营决策以及经营绩效审计,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三)审计终结
审计终结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撰写审计报告,在界定企业负责人工作业绩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时,针对不同职责范围的审计对象选择适当的审计内容和考核指标。根据电力企业的生产和核算特点,对县级电力局和城区局级主要领导考核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有:售电量、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内部利润总额、售电均价、电费回收率、资金上解率、综合线损率和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计划完成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独立核算的多经企业考核企业领导任期内各年年末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增减变化情况、各年产值、成本、利润指标完成情况、职工人年均收入情况、税费上缴及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普通股股利分配情况、资产保值增值和管理情况等;对报账制核算的专业管理所考核其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主要工作业绩从财务资产管理、供用电管理基础工作、营销管理、工程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及执行情况等诸方面进行考察和认定。离任审计完成后,要做好审计档案归档保管工作。
二、几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是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前提
1.经济责任审计是根据我国干部管理的需要而开展的,已成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监督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从立项到审计评价都必须有一定的行为准则。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企业强化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的一种有效方式,日益受到电网企业各级领导的重视,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市电力公司分别制订了《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和审计业务指南,促进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2.经济责任审计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上级领导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的重要手段。在目前经济责任实施中,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均由单位主要领导亲自签发和提出意见,并将审计报告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领导的支持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了宽松良好的外部环境。
3.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广泛,审计方法灵活多样。利用核对、比较、详查或抽查及内部控制制度查验等审计方法进行对比分析,对业绩指标采取纵横对比法,对重大经营决策和特定问题作出分析。通过分析比较,摸清家底,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管理建议。离任者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明确了其在任的经济责任。继任者明确工作思路,尽快适应新的环境,保持了工作的连续性。上级领导和继任者借助审计力量,全面了解单位的真实情况,进一步规避和控制风险,确定其经营决策。
(二)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是保证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关键
中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指出“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它是解除或追究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依据。审计证据具有相关性、充分性、可靠性的特点。相关性即审计证据与被审计事项密切相关;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支持审计意见;可靠性是指证据的可信程度。审计证据质量的高低不仅影响审计证据的证明力,而且关系到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是保证电网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关键。
证据的类型取决于审计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广泛,包括内控制度、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收支、绩效、工程管理、营销审计等,需要获取多方面的证据。其中:财务审计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取证目标是证实会计报表所作的各项认定;绩效审计是在传统的财务支出审计的基础上,从企业支出的成本和取得的效益、效果来衡量其物质资源、人力资源配置与消耗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取证目标则是各项经营指标、效率指标和效益指标等的实现情况;电力营销审计是对电网企业的市场营销组合因素(即电力产品、价格、地点、促销)效果的审计。其取证要关注电量、电费、线损数据来源真实性、电价政策执行的正确性、电费回收的及时性,回收率指标完成的真实性、电费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和账务管理的合规性、电力营销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线损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及其执行效果;工程管理审计主要关注工程立项、建设过程、工程(预)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各环节的审计取证等等。
在实际工作中,市级电网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短至1~2年,长至7~8年,跨越时间长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有些证据可能难以取得。同时,由于“先离任后审计”现象的存在,导致审计发现情况不能及时向当事人了解,而继任者受到对情况不了解或不愿触及矛盾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增加审计发现和落实问题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证据的质量。
(三)审计的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和重要环节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在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对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的综合评价。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省、市电力公司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要求,供电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财务状况评价;企业经营成果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评价。审计评价的方法是:以市级电网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目标为标准进行对比评价,确定资产经营责任和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采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平均水平为标准进行对比评价,分析任期内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先进水平为标准进行对比评价,寻找本单位的差距。对取得的成绩和查证的问题进行审计界定,分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传统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审计等,传统审计对事不对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政策性强,且既对事又对人的复杂的审计方式。该审计不仅工作量大,而且经济责任划分、审计评价都有一定的难度。一是可能因为以前家底不清,造成对接任认定困难;二是离任者非常关注审计评价,成绩多本人感到满意,问题多离任者不肯接受,因此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和重要环节。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遵循客观性、相关性、公正性、发展性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熟练掌握相关政策,谨慎评价,建立在全部事实的基础上,全面看待被审计人的功过。同时认定经济责任不脱离当时当地的客观环境和历史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审计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注重数据,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价。对非审计事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坚持数据评价原则和准确性原则,使用规范语言。
(四)审计成果的转化和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价值所在
审计成果是指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和其他相关的审计成果资料。审计成果运用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环节,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关键和价值所在。
电网企业应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大局意识,不断创新,把审计结果转化为纪检、财务和人力资源部门需要的审计成果。同时与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门统一安排,分工协作,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对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跟踪督促落实,明确专人负责,有针对性地安排后续审计或审计回访,加强对审计建议、意见的整改落实,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对被审问题的认识,以促使其加强管理。审计成果的有效利用,一方面,能够促进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扩大内部审计影响力,提高内部审计监督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能够加强干部管理监督,促进电网企业在干部选拔、加强干部廉政勤政建设、完善防范机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五)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是做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保证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专业性强,且实行的时间不长,在审计内容、方法、程序、评价上还需逐步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在参与市级供电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普遍感觉到,要在较短的审计时间内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一个较准确的定量、定性评价,难度较大,且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内部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调查研究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工作的责任心。目前,市级供电企业现有内部审计人员以财务和工程审计人员为主,而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人员知识面要求高,客观需要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层次呈现多学科、多领域的状态,需要复合型人才。一名合格的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必须熟悉会计业务及其风险控制,了解供电生产的特点、主要流程及营销管理知识,了解和掌握新技术的运用,学会与企业不同专业人员交流、沟通,具备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从而保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增强审计风险防范能力,把市级供电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干得更出色。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央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7号令,2004.
[2] 张连华.内部审计实务精要[M].湖南教育出版社,2006.
关键词:人民银行;绩效审计;内部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4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5-0038-03
一、绩效审计概述
(一)绩效审计的概念及发展历程
政府绩效审计发生于20世纪40年代,发展于70年代。1986年,在悉尼召开的第十二届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会议上发表的《关于绩效审计、公营企业审计和审计质量的总声明》中,对绩效审计做出如下定义:“除了合规性审计,还有另一种类型的审计,它涉及对公营部门管理的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即“3E”)所作的评价,这就是绩效审计”。
我国的绩效审计起步较晚,1991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在开展财务审计同时,逐步向检查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和效益审计方面延伸”。进入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体现绩效审计思想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得到发展。2003年,《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实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与绩效审计并重,逐步加大绩效审计份量,争取到2007年,投入绩效审计力量占整个审计力量的一半左右。”
(二)人民银行绩效审计概况
从人民银行履行职责发展变化的历程来看,人民银行内部审计走过了合规性审计阶段,现在正逐步实现审计转型与发展。内审部门成立之初,正值各项业务操作和制度亟待完善时期,这一阶段,内审部门主要开展的是合规性审计,重点是督促检查被审计部门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业务操作是否严格规范、业务风险是否防范到位。随着人民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内审部门这种单一查错纠弊式的合规性监督已不能适应人行履职需要,逐步开始向风险控制和评价职能转变,近几年,在审计转型与发展中又提出了绩效审计的新理念,绩效审计的提出是人民银行各项工作有序、廉洁、高效运转的迫切需要,是履行干部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是对传统合规审计的有效补充,对完善内部控制、促进风险管理、提高业务运行效能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实践选择
(一)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职能定位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谈到绩效审计的作用时说:“绩效审计的重点是发现体制、制度性缺陷和重大管理漏洞,促进资金得到安全有效有序的使用”。结合人民银行的工作特点,开展绩效审计的目的是发现目前体制性的制度缺陷和重大管理环节的疏漏,督促各项业务工作更加顺畅高效,促进资金得到安全有序的使用。因此,依据当前行使央行职责的内容,绩效审计的审计职能定位应围绕人民银行贯彻执行贷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等工作进行评价。通过对货币信贷、征信、支付清算、经理国库、外汇管理、人民币管理、反洗钱等业务活动开展绩效审计,揭示和反映这些职责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有关部门健全规章、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更好地履行服务与监管职能,推动地方经济和谐发展、科学发展。
(二)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内容确定
人民银行的绩效审计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其评价标准、审计内容和审计方式方法还没有可借鉴的模式,但参照国际通用的绩效审计3E标准,参考平衡记分卡指标评价方法,人民银行绩效审计内容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综合管理角度、内部控制角度、资源使用角度、业务履行角度。由此可以这样给人民银行绩效审计下定义:内审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一个周期内的综合管理、内部控制、资源利用、业务履行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工作效率、工作业绩进行监督和评价的过程。绩效审计的具体内容,应该围绕综合管理的科学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资源利用的经济性、业务履行的效果性来进行。
1. 综合管理的科学性。主要包括是否按照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行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制定的工作计划是否与上级要求相符;是否及时召开了本单位(本部门)年度工作会议;是否对上级行的来文及时承办;是否按照上级行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是否建立了明确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重大事项是否集体研究决策;对重大事项做出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等。
2.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项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操作规程;是否成立了相应的内控组织领导机构;岗位设置、岗位分工、管理权限、授权管理是否符合内控原则要求;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是否按规定进行,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是否对重要业务系统运行有保障作用。
3. 资源利用的经济性。主要包括资金财产使用是否合规节约,有无存在损失浪费情况;公用经费、项目等专项支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违规及浪费现象;各项预算编制计划是否科学,预算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人员配置是否合理,能否做到人尽其用等。
4. 业务履行的效果性。主要包括各项业务工作措施的合理性、工作效率、效果。根据被审计单位业务性质、工作特点,设置不同的评价内容。
(1)贯彻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绩效评价。是否根据货币政策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窗口指导;是否积极协调政银企之间的关系,优化信用环境,并传达贯彻落实信贷政策;是否有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辖内金融部门信贷投向,体现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货币信贷政策的要求;是否通过调研监测,掌握辖区货币信贷运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各项调研监测分析是否被上级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是否建立,各部门之间监管信息资源是否共享;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是否科学有效;风险处置是否及时合理,是否存在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的事件等。
(2)支付结算管理绩效评价。支付清算系统推广和运行情况;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情况;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管理情况;支付清算系统应急管理情况;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情况;辖区结算工作管理情况;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情况;银行结算账户检查情况等。
(3)国库资金管理绩效评价。是否严格执行国库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及时准确的办理财政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以及财政资金的支拨和退库;是否有效防范了国库资金风险;国库办理直接支付情况等。
(4)外汇管理绩效评价。是否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国际收支申报是否达标,经常项下贸易是否落实便利化,资本项目是否做到严格监管,资本流出流入是否做到均衡管理等。
(5)货币发行绩效评价。能否满足市场需求,做好发行基金调拨;是否根据市场流通需求,合理调剂券别机构;金融机构收付业务是否规范,人民币反假宣传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有损人民币信誉和公众切身利益的情况等。
(6)调查统计绩效评价。信贷收支、制度性调查等各项数据统计是否全面及时准确;是否围绕经济金融热点难点以及上级行、本行领导关心的问题开展调研,调研分析报告是否被上级行采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是否全面准确等。
(三)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评价指标
绩效审计离不开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人民银行评价指标的设置应该涵盖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各项工作的方方面面,采取问题分析法,从单位或部门职责目标开始分析,自上向下逐层分解,一直分解到可以直接实施评价的指标为止。具体可以划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N级指标。
一级指标是反映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整体状况的综合指标,包括综合管理指标、内部控制指标、工作质量与效果指标、外部评价指标等。
二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细化分类指标,如:综合管理指标可以划分为工作目标计划、工作组织决策、人员思想、团队精神等;内部控制指标可以划分为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评估与应对等;工作质量与效果指标可以划分为考核名次、获奖情况、调研成果等;外部评价指标可以划分为政府部门满意度、金融机构满意度和社会公众满意度等。
三级指标是对二级指标的再细化,如:二级指标中的工作目标计划还可以细化为全行工作计划、部门工作计划等;工作组织决策可以细化为重大事项决策内容、决策程序、决策形式等。
(四)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标准
1. 法定标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审计准则、制度、标准手册规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法定标准反映了绩效审计的规范性要求。
2. 参考标准。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制定的目标、计划、工作职责、岗位职责、内控制度及上级行的工作要求、民意评价、历史数据、历史业绩、专业机构和专家的意见等。参考标准反映了绩效审计相对于其他审计的灵活性。
3. 协商标准。是指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标准发生意见分歧,又缺乏其他相关标准的情况下,双方共同探讨、达成一致意见所形成的审计标准。协商标准更加柔性,更加易于被接受和实施,它充分反映了绩效审计在管理咨询方面发挥的作用。
(五)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方法
内审部门可以采取查阅、函证、访谈、咨询、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法,对与绩效审计事项相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取得审计证据。根据管理和内容不同,绩效分析评价可采用下列方法:
1. 目标评价法。通过工作绩效和工作目标、标准对比,确定被审部门是否实现预期的要求或目标,以及实现预期要求或目标的程度。
2. 比较分析法。通过与参照单位进行分析比较,评价被审单位的目标完成情况,评价被审部门的工作效果和效率。
3. 因素分析法。对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分析影响目标实现的各种因素,找出差距和不足。
(六)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结果
绩效审计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评分制。对各类评价指标分别设置一定的标准分值和指标权重,并根据评价得分确定绩效评价的结果。
1. 综合管理类指标、内控机制指标、财务管理指标、业务履行指标为一级指标,分值均为100分,权重分别为X%、X%、X%和X%,一级指标评价得分乘以该项指标权重即为实际得分。
2. 一级评价指标下的二级、三级评价指标也应根据重要性不同,科学设置标准分值和权重,各级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乘以权重后的合计,即为该类指标的实际得分。
3. 审计部门依据事实确认书确认的问题和有关资料,对照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扣分,每个评价指标按问题的笔数累计扣分,直至扣完为止。
(一)在传统审计项目基础上,增加绩效审计的内容,融入绩效审计理念,充分发挥其监督、评价和鉴证职能。把绩效审计理念渗入到传统的财务审计、业务审计、专项审计之中,使绩效审计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一是运用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及准则、标准等,监督判断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同时作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以此防范和纠正被审计单位的非法性和无效,督促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管理活动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二是对被审计单位受托经济责任的作出评价。主要是针对专项项目,评定其经营决策是否恰当、可行,经济效益是否显著,有效等。在此基础上对其在项目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评价意见,以促使被审计单位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挖掘潜力,提高经济效益。三是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会计报表以及其他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资料等,鉴定其公允性,使其经济活动和效益得到社会的认可。
(二)寻找切入点,开展绩效审计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目前,受内部审计环境和条件的限制,人民银行绩效审计处于探索阶段,要坚持“先易后难,积累经验,分步实施”的方针,可考虑从对“项目”的绩效审计入手,妥善选择绩效审计试点,循序渐进地推进绩效审计的探索工作。内部审计人员比较熟悉的领域,如在财务预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领域开展绩效审计试点。在选择审计项目时,建议选择项目目标比较明确的项目作为审计对象进行探索性审计,如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审计。在选择审计形式上,可以先采取审计调查的方式,以便取得绩效审计的实践经验。对货币资金收支、运用真实性、合规性审计的基础上,延伸开展效益审计。一是对被审计单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查看预算编制是否可靠,有无编制虚假预算、扩大开支范围以及是否存在搞人情预算的问题;二是对被审计单位收入的合法性及其结构进行审查和评价,看有无收入不纳入预算、截留挪用预算外收入、收入不合法等问题;三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及其结构进行审查和评价,看是否按预算用途合规使用,以最低的费用取得一定质量的资源,达到预期目标。
(三)履职审计与绩效审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近年来,人民银行探索开展了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这是人民银行在内部审计工作上的创新,从审计内容来看已经有了一定绩效审计的特点。但要全面反映和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还要对各项经济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分析和评价,用以核实经济成果,评价经济责任,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一是决策评价,领导决策的正确与否,关系到一个单位能否有效地配置经济资源、人力资源,还有决策程序的科学与否,重大决策是否有科学的论证程序,是否有适当的控制程序,都会从根本上影响到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效益。因此,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中,对决策的审计是必不可少的内容。通过查看党组会、行长办公会、采购委员会等议事研究记录,主要看领导干部任期内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是否经过充分的调查和论证,是否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关键要看决策执行的结果如何,是否存在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二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评价。通过对照计划目标和进行历史比较,看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目标管理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职责及管理目标是否已经实现和落实、各项工作成果是否真实准确、各项业务活动是否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三是工作业绩的评价,从任期内辖区主要的金融、经济发展指标的历史比较、金融生态环境状况和各项业务绩效考评名次、获得上级行、地方政府的表彰通报情况等方面,评价其在促进发展地方经济金融方面履行职责情况。四是管理效率评价,具体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是否合理、机构设置是否科学、管理思想和工作作风是否端正、管理方法和手段是否先进以及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职工的精神风貌是否积极向上等。在具体实施上,主要对以下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即组织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组织内部人员搭配是否合理协调;任期内是否执行了干部交流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是否存在任人唯亲、用人失察、失控并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情况。通过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益审计,发现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经济效益产生的影响,并对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提出审计意见或管理建议书,从而帮助被审计单位合理有效地调配人员岗位,提高经济效益。
(四)总结试点经验,围绕人民银行三大职能开展专项绩效审计。一是开展贯彻实施货币政策方面的绩效审计。对组织协调金融机构贯彻实施货币政策,优化信用环境,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进行审计评价,促进被审机构在支持或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二是提供金融服务方面的绩效审计。对人民银行在支付结算管理、建设资金汇划“绿色通道”,国库资金管理、人民币发行管理及征信管理进行审计评价,促进被审计机构更好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三是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绩效审计。对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及对风险处置进行审计评价,更好地维护辖区的金融稳定。
二、积极营造绩效审计环境,为开展绩效审计创造条件
(一)制定人民银行内部绩效审计规则,建立绩效审计指标评价体系,实现绩效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绩效审计的目标是评价管理活动的效益、效率和效果,它要求审计具有确凿的审计法律、法规依据和准则。自内审部门成立以来,人民银行总行陆续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等,但衡量审计对象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缺少一个规范的标准。没有绩效审计方面的指标评价标准,也没有绩效审计方面准则性质的可操作性的指导文件,由于缺乏具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各地区多数用专项审计替代业绩考评或自行制订实施方案,影响了中央银行绩效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要形成以人民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和内审评价操作指南为基础,符合人民银行内部管理体制的绩效审计准则,明确审计部门开展绩效审计的审计标准、原则及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建立绩效审计的指标评价体系,这是绩效审计得以稳步推进的关键所在。
审计萌芽于我国夏商和古埃及时期,至今已有四五千年的历史。在这个历史长河中,审计模式经历了账项导向、制度导向、风险导向三个阶段(本文统称为传统审计模式,下同)。这些审计模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基于物本中心的审计理念,其审计的对象是物性的,审计的标准是物性的,审计形成的信息也是物化的信息。这在遵循物质资本决定论的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时代是适用的。但是,在智慧经济时代,人的智慧开始超越物质资产成为企业最核心的生产要素。单个人所具有的创造力和破坏力都处于历史极大值。鉴于此,本文提出一种新的审计模式行为导向人本审计模式。它立足于人本主义和行为科学,以人的品德素养人的动机人的行为行为的结果为逻辑路线。本文在修订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审计风险模型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和构建新的审计程序与方法。本文后续部分拟按以下逻辑展开:首先,在总结传统审计模式演进规律的基础上,针对智慧经济时代传统审计模式的局限性,提出人本审计的总体思想;然后,论证行为导向人本审计的理论依据和风险模型;接着,论述行为导向人本审计模式的审计目标、审计假设与审计原则;最后,设计行为导向人本审计模式的程序与方法。
二、审计模式的演进规律与人本审计思想的提出
(一)审计模式的演进规律与启示
模式,是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就审计模式来说,它是指审计导向性的目标、范围和方法等要素的组合,它规定了审计应从何入手、如何入手等问题。梳理审计的发展史,审计模式大致经历了账项导向审计、制度导向审计、风险导向审计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是逐渐演进的,虽然每种审计模式的外在表现不同,但是其演进的内在逻辑依然有规律可循。账项导向审计模式最先出现,它以对每一笔会计分录的审查为主要特点。在这种模式下,审计师将目光锁定在账项这一反映财产受托人经营管理行为结果的载体上,既不关注组织经营管理的内部环境(包括内部管理制度),也不关注组织经营管理的外部环境,更难以深入到财产受托人经营管理行为本身。因此,账项导向审计模式基于一个特定的前提,那就是审计对象的经济规模比较小、业务内容不太复杂。但是随着企业组织规模的扩大、经济业务的日趋复杂,审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所有账项进行详细审核的做法已经行不通。在此背景下,制度导向审计模式应运而生(20世纪40年代),其建立的逻辑基础是内部控制制度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巨大相关性。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且运行良好的企业发生错弊的概率比较低。因此,制度导向审计模式通过控制测试等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然后据此选择性地分配审计资源完成审计。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同时减少了工作量。20世纪60年代后,经济全球化浪潮开始出现,企业规模迅速扩张,业务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制度的范畴开始突破单个企业的边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联、企业所处的国家制度、企业外部业务伙伴的制度等都开始对审计质量产生影响。因此,仅依靠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核已不足以保证审计质量,而将所有与该企业相关的内、外制度纳入审计工作范畴又是审计师无法完成的任务,随之而来的针对审计行业的诉讼爆炸让审计模式不得不从制度导向转入风险导向。风险导向是将审计的着力点放在寻找可能影响审计质量的风险点上,然后基于风险评估的结果分配审计资源以完成审计。这样一来,既避免了对所有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巨大工作量,又合理地保证了审计质量。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经历了从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演进到重大错报风险的过程,这同样与前两次审计模式转变的原因一致。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每一种审计模式的外在特征不同,但是推动每一次审计模式革新的动力来源是相同的。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当遵循旧有审计模式的审计工作量大到无法合理保证审计质量时,审计模式变革的动力就出现了。总结来看,当企业规模、业务规模扩大到无法检查每一笔账项记录时,制度导向审计出现了;当企业出现跨区域、跨企业联合运营的时候,单个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核已经无法保证审计质量,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出现了;当全球化浪潮出现时,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工作量巨大且无法保证质量,随即出现了以重大错报风险为主要着力点的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可以说,审计模式的变革都是以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如何减少工作量为逻辑机理的。这种演绎的规律,其内在的客观原因是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内容持续扩张,而审计师规模却相对固定,这种持续的反差,倒逼审计模式必须抓住最核心的关键部分。这是未来审计模式变革的重要理论基点,也是审计模式的演进历史给予我们的最大启示。
(二)智慧经济时代下传统审计模式的局限性与人本审计思想的提出
目前审计实务中采用的主要是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但不管是风险导向审计模式,还是以前的账项导向审计模式与制度导向审计模式,它们的共同特征是物本化。原因在于:传统审计模式下,审计师对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发表审计意见,但不管是财务报表还是财务报表附注,都是关于资产、负债、损益等物的披露,因此审计对象是物性的;审计过程中审计师依据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因此审计标准也是物性的;审计后审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及其附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表达了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因此审计形成的信息也是物化的信息。基于此,传统审计模式亦可以被称为物本审计。这种审计模式在物质资本决定论主导下的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时代具有一定适应性,但是,在人的智慧成为企业最核心生产要素的智慧经济时代,物本审计显现出诸多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传统审计模式见物不见人,导致审计工作量与审计资源的矛盾愈演愈烈。智慧经济时代全球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在改变着我们生活的同时,也给予了企业巨大的发展机遇。全球所有企业的经济活动和内部业务活动的数量每年都以几何级数增加,审计工作量随之倍增。虽然审计模式从账项导向发展到风险导向已经大大减少了工作量,但是审计资源与全球企业内外部业务活动的数量相比依然无法匹配。经济越发展,这种矛盾越严重。目前全球主要经济体参与年报审计的审计师通宵工作的状况愈演愈烈。这种状况的根源在于目前的审计模式见物不见人,导致审计过程中重复、不必要的工作大量存在。相对于纷繁复杂的物来说,企业的人员(行为人)是有限的。一年中一个行为人所处理的业务活动可能上千件,但是其处理业务过程中秉持的道德、尽职状况、业务能力的水准却比较稳定。忽略了具体的人,而只盯着一件件外在的物,审计工作量只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年增加,而审计质量的保证程度却有可能越来越低。
第二,物本化的审计模式忽视了智慧经济时代审计风险的最大来源。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中,审计准则要求审计师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认识,主要基于行业状况、法律环境、监管环境和其他外部因素,被审计单位的性质,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等,但这些方面都不包含智慧经济时代的最核心生产要素人。对一个企业来说,股东投入企业的物质资源在企业内部是静止的,人是企业内部唯一的施动者。人运用自己的智慧将自己的行为作用于静态的物才完成价值的创造。因此,拥有智慧的人,是企业最核心的生产要素,也是企业最大的风险来源。这种风险体现在:企业内部人员可能存在不作为、乱作为、舞弊行为等。从股东和潜在投资者的角度来说,智慧经济时代企业内部人员是否尽心尽力的工作是判定一个企业是否值得投资的最关键因素。当企业所有人能够积极作为时,企业内部的物质资源保值增值的能力就强,反之就弱。很多研究都表明企业存在盈余管理的行为,这也就是说企业中物质资产的存量和利润的具体数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人为控制。因此,将审计的重心放在物质资产的审核上是一种事倍功半的行为。对企业股东和潜在投资者来说,企业内部人员工作的尽职状态才是最大的风险点,也是决策最有用的信息。
第三,物本化的审计模式让审计效益低下。审计模式虽然已经发展到风险导向,但是审计着力点一直聚焦在具体事物上,而忽略了隐藏在事物背后的人及其行为。这种以物为本的审计模式,不仅带来巨大工作量,而且效果不好。原因在于,忽略了人,也就忽略了责任归属。缺乏责任追索机制和功能的审计,其效益只能是事倍功半。目前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将审计界定在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以积极方法提出意见,增强除管理层以外的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因此,对审计师来说,其对被审计单位实施的大量审计程序,最后只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其直接的反馈只是对管理层就其经营的企业财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做出提醒,而对于经济事物发生过程中的施动者(拥有智慧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具体行为人)却无任何责任警示。这种割裂经济活动结果与人的行为过程、片面追求物化结果的模式,导致审计始终停留在事物的表面,难以触及其本源和实质,只知是什么,但不知为什么和怎么办,审计活动失去了审计本身应有的目标,造成鉴证、监督、评价、建议不到位,审计作用难以提升,辜负了信息使用者的期待和愿望。
传统审计模式物本化的倾向,带来的诸多问题在任何经济时代下都存在,只是在智慧经济时代显得尤为突出。从传统审计模式表现出的局限性可以看出,其最大的问题在于审计的过程浮于事物的表面而忽略了事物背后的人,人才是被审计对象最核心的关键部分,这在以人的智慧为核心生产要素的智慧经济时代更为明显。审计模式演进的规律给予我们最大的启示是审计模式应抓住被审计对象最核心的部分。因此,传统物本化的审计模式应该向人本化转变,即审计过程应紧紧围绕行为人展开,本文将其称为人本审计思想。人本审计的概念最早由胡春晖、王东娣于2010年在《人本审计的几个基础问题探讨》中提出,该文将人本审计界定为以人及其行为为中心、为根本的审计。该定义较好地诠释了人本审计的主体特征,但是对于人本审计的具体内涵及其内在逻辑却没有详细说明。人本审计的思想是基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客观事实。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企业拥有和控制的物质资源是静止的,而只有人才是唯一的施动者。企业价值创造的可持续性、结果和未来风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人的脑力和主观能动性。投入企业物质资源的股东,关注的是企业人员是否有足够的主观能动性去积极完成企业的经营目标,因此对人的评价才是审计受托责任的真正目的。依据行为科学理论,行为结果的产生是由人的行为作用出来的,而人的行为是由人的动机触发的,人的动机的纯粹性又是基于一个人的品德素养。因此,在行为结果(外在的物)、人的行为、人的动机和人的品德素养这四个要素中,人的品德素养是最本源也是最稳定的。一个人一年或几年中完成的经济事项可能成千上万,但是其完成每一件事情所基于的内在品德素养在短期内却是相对稳定的。因此,如果将审计重心建立在人的品德素养人的动机人的行为行为的结果这条逻辑主线上,那么审计所具有的功能和审计失败的风险将与传统审计模式产生根本性的差异。因此,本文将人本审计的概念更具体的界定为:审计师在对被审计单位固有风险判定的基础上,基于人的品德素养人的动机人的行为行为的结果这一行为逻辑机理对关键行为人的人品、道德、素质和修养进行审查与评价,在达到选人、塑人、纠错、防弊、控制风险目的的同时,对反映行为结果的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表达发表意见。依据人本审计概念的界定,人本审计的重点审计对象是人的内心、人的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其目标除了完成传统审计模式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外,着重达到选人、塑人、纠错、防弊、控制风险的目的。鉴于此,人本审计的功能定位不仅仅是一项增信服务,而且是一项增值服务。增信服务体现在增加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公允表达的信赖程度;增值服务则是在提升企业内部所有人员责任意识的同时,促进其能力得到提升,并让管理层获得人员管理的决策依据。
三、人本审计以行为为导向的逻辑机理与行为导向人本审计模式的风险模型
(一)人本审计以行为为导向的逻辑机理
对于审计来说,审计导向即为审计工作的切入点。基于内、外部环境和审计内在的要求,传统物本审计模式的切入点,经历了账项、制度和风险的演变。那么人本审计模式的切入点是什么呢?本文认为,应该是行为。基本逻辑是:第一,行为是人的品德素养和动机的外化表现形式,是连接外化的物与人的内在品质的桥梁。对于一个人来说,他的品德和素养是其最内在的东西,是经过儿童、青壮年等成长阶段长期沉淀而成。人外化的行为表现,从根本上起源于长期修炼的内在品德和素养。虽然我们很难直接感知人的品德素养,却可以通过对一个人一系列的行为及行为动机的总结和判断来实现。行为的结果就是行为作用的对象物的变化。因此,审计以行为为导向,既可以对行为结果的真实性进行鉴证,也可以对引起物质流动的行为人的内在品德和素养进行判断,从而对未来该行为人的行为趋势有一个合理的推断与保证,在大大减少传统审计工作量的情况下实现审计的功能。
第二,行为是价值创造的根本动因。企业内静态的物质资源并不会自发地创造价值,而只有当人的行为作用于具体的物上时,才能实现物质的价值流转,实现价值创造。因此,行为是价值创造的根本动因,没有行为,企业内的物始终是静止的。第三,行为是责任归属的依据。企业是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结合体,价值产生的过程就是人力资源运用智慧通过自己的行为作用于具体物的过程。由此人行为行为结果(物)三者之间,通过行为可以将行为的结果物与具体的人关联起来。审计模式以行为为切入点,也就自然地确定了责任归属。当个体要为某一事件的后果承担较大的责任时,便会有更强烈的动机投入更多的努力。此外,审计不仅是一项增信服务,也是一项增值服务。以行为为导向,通过对行为成本和行为价值的比较可以实现对行为效益的分析与评价,从而给予行为人合理建议,以达到纠偏、纠错,促进行为人能力提升。因此,以行为为导向的审计模式就是一种确定行为责任的过程,是对以人为本的审计理念的最好诠释。
(二)行为导向人本审计模式的风险模型
审计风险模型是审计师合理设计审计程序的内容、性质、时间和范围,并有效进行审计程序的依据。198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提出了传统风险导向审计的风险模型,该模型的表达公式是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在该模型下,审计风险被认为受到企业固有风险因素、内部控制因素和审计师实施审计程序因素三个部分的影响。由此,传统风险导向审计通过对财务报表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定量评估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该审计风险模型的优点在于从风险控制的程序上分解审计风险,并用连乘形式表明了审计风险在不同阶段的数量关系,但缺点是过分关注内部控制风险,而忽略了战略风险和经营风险。2003年国际审计和鉴证准则委员会(IAASB)新审计风险准则,将传统审计风险模型修改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其与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模型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对风险的认识不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对固有风险的认识除了包括会计报表项目本身的风险外,更多考虑企业的战略风险和经营风险。第二,导向不同。传统风险导向审计以内部控制为导向,根据内部控制结果来确定审计程序;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则以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报风险为导向,根据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确定实质性审计程序。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与传统风险导向审计相比,在审计风险模型上有了较大改进,但是如前文所述,其忽略了在智慧经济时代拥有智慧、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才是企业最大的风险来源。因此,本文从企业价值创造过程中要素结构的视角来构建行为导向人本审计模式的审计风险模型。
就企业价值创造的过程来说,它是由客观存在的物与拥有智慧、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相互作用而成的。据此,企业经营所引起的审计风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个是客观存在的物所带来的固有风险一个是拥有智慧、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所具有的行为人风险。这里的固有风险与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中对固有风险的理解一致;行为人风险是指由于行为人的人格特质对企业价值创造活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所引起的审计风险。行为人的人格特质,一般包含人品、道德、素质和修养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在一个劳动者成年后的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稳定的。因此,人本审计模式的审计风险模型可以构建为:
审计风险=固有风险行为人的品德素养风险检查风险
依据行为科学理论,行为结果的产生是由人的行为作用出来的,而人的行为是由人的动机触发的,动机的纯粹性又基于一个人的品德素养,且行为作用过程的质量也依赖于该行为人的品德素养。因此,人的品德素养通过人的动机和人的行为与行为的结果连接起来。从数学逻辑的角度,行为人的品德素养风险可以通过人的动机风险和人的行为风险进行表达。当行为人的人品、道德不高时,其行为动机就易出现不纯粹,在价值创造过程中未能尽全力的可能性就高;当行为人的人品、道德很高时,行为动机就比较纯粹,但如果素质和修养偏低,则价值创造过程品质不高的可能性就大。因此,行为人的品德素养风险可以进一步表达为人的动机风险+人的行为风险。据此,行为导向人本审计的审计风险模型可以进一步构建为:
审计风险=固有风险(行为动机风险+行为风险)检查风险
在该模型下,当固有风险、行为人的品德素养风险(行为动机风险+行为风险)比较高时,则需要降低检查风险,以便于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反之,亦然。模型中相关风险要素,可以从定量的角度描述,也可以用高、中、低等非量化名词与文字描述。从审计资源分配的角度看,审计无法对所有人员都进行审计;从审计追求合理保证的特征看,审计也没有必要对所有人员都进行审计。因此,在人本审计模式下必须抓住企业业务活动当中的关键人员。何为关键人员?本文认为,无外乎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具有一定决策权的管理者;第二种是对企业年度经营成果具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业务活动的参与者;第三种是其消极行为会对企业造成巨大危害的岗位人员。对于具体企业来说,关键行为人的确定有赖于审计师的职业判断,其根本标准是该行为人对一项经济事项的结果具有显著影响。这三种类型的划分是帮助审计师进行思考和判断的依据。在对关键行为人进行审计之后,企业的整体人员和经营状况就可以合理保证。
四、基于新风险审计模型的行为导向人本审计模式的构建
行为导向人本审计模式的审计目标、审计假设与审计原则
目前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将审计目标定位为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以积极方法提出意见,增强除管理层以外的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这种定位与传统审计模式的审计对象、审计方法体系相一致。它的诉求是审计应该具有增信的功能,但是审计目标不能仅限于此。行为导向人本审计模式,不仅追求增信,而且将增值同样作为审计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为导向人本审计模式下,审计对象的重点从具体的物转向物背后的施动者(经办人)。通过对施动者行为的审查将具体的人与行为结果有效地结合起来,在对行为结果的真实性进行鉴证的同时,自然、清晰地确定了责任归属。因此,行为导向人本审计模式的审计目标,本文将其确定为对反映被审计单位人员过去经营状况的财务报告的公允表达发表意见的同时,达到选人、塑人、纠错、防弊、控制风险的目的,从而将增信服务功能和增值服务功能融为一体。
审计假设为发展符合逻辑的、完整的审计理论提供了必要的基础。目前关于审计假设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莫茨和夏拉夫的8项审计假设观、托马斯李的3类13项审计假设观和戴维费林特的7项审计假设观。这些审计观从不同角度诠释了传统审计模式的前提或审计实践中不证自明的公理。行为导向人本审计模式是在传统审计模式基础上的进一步演进,因此它除了继承传统审计模式的假设外,还具有一些独特的体现其逻辑机理的公理性假设。本文认为至少包含如下5项假设:第一,人及其行为是物质流转与价值创造的本源。原因在于:企业是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缔约的组织形式。在该组织形式当中,物质资源是静止的,人运用智慧通过行为作用于它时,则触发该物质发生流转形成价值。如果没有人及其行为,物质资源的价值不会发生变化。第二,人的品德素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人品、道德、素质和修养,是一个人经过长期的学习、历练而沉淀、固化下来的,这个过程非常缓慢,但是一旦形成,就很难改变。一般来说,一个成年人读完大学或者年龄到25岁之后,其基本的人品、道德、素质和修养就相对稳定了。因此,审计过程中通过对行为人的品德素养进行判断,就可以对该行为人的所有过去产生的行为和未来将要产生的行为有一个合理的推断。第三,一系列行为动机的纯粹性根植于人的品德素养。行为动机存在纯粹、灰色、不纯粹三个层次。纯粹,是指一个人的行为发出完全是以组织目标的实现为目的的;灰色,是指外在形式上符合组织目标实现的方向,但是存在自利或者其他意图的嫌疑;不纯粹,则是指不符合组织目标实现的方向,明显具有自利或者其他意图。一个人可以有意识地让自己的一些行为表现为灰色,但是一系列的行为都要保持纯粹性则依赖于人的品德素养,因为品德素养是一个人长期沉淀、固化下来的。因此,审计过程中通过对一系列行为动机的纯粹性的测试和分析可以对该人的品德素养做一个合理的判断。第四,行为过程的质量根植于人的品德素养。对行为过程质量的评价,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确定:一是行为动机是否纯粹。不纯粹的行为动机产生的行为一定不是高质量的。二是行为人是否竭尽自己的所能。行为人如果不是尽自己的所能去完成行为目标,那么行为过程的质量也不是最高的。三是行为的结果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
如果一个行为人的行为动机是纯粹的,也竭尽自己的所能去实现目标,但是由于自己素质和修养的不足,无法达到预定的行为目标,那么这个行为过程的质量也不是最高的。以上三个方面综合反映了行为过程的质量,但是不管哪个方面,从根本上来说,都源于人的品德素养,人的品德素养最终决定了行为过程的质量。第五,行为动机是人行为发出的直接原因。根据行为科学理论,行为的产生是由行为的动机触发的。因此,审计过程中对行为的审查,关键是对行为动机的分析。
审计原则与审计假设一样,是支撑审计理论大厦的基础,是对审计过程的根本性要求,是制定审计准则的基本依据。在行为导向人本审计模式下,审计原则主要有:独立性原则、以人为本原则、行为导向原则、客观公正原则、职业谨慎原则、责任溯源原则等。其中,独立性原则、客观公正原则、职业谨慎原则是传统审计模式中就存在的,也是得到大家普遍认可的原则,因此不再赘述。显著体现行为导向人本审计模式的原则主要有以人为本原则、行为导向原则、责任溯源原则三项。以人为本原则,是指审计过程应该抛开纷繁复杂的事物,抓住事物背后的施动者人,将人放置在最核心的地位;行为导向原则,是指审计模式在以人为中心、为根本这一基本立场下,要将审计过程的切入点放在行为上;责任溯源原则,是指审计的过程和审计的结果都要以责任的确认为依据。这三项原则,凸显了行为导向人本审计模式区别于传统审计模式的特性.
五、总结
本文从历史的纵向和现实环境的横向两个维度对审计模式展开研究,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当遵循旧有审计模式的审计工作量大到无法合理保证审计质量时,审计模式就必须进行变革,而变革的方向就是抓住影响审计质量的最核心因素。
第二,传统审计模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基于物本中心的审计理念,这在物质资本决定论主导下的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时代具有一定的适应性,但是在人的智慧成为企业最核心生产要素的智慧经济时代就显现出诸多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根源于传统审计模式以物为中心,将审计过程浮于事物的表面而忽略了事物背后的人,但事实上人才是被审计对象最核心的关键部分。因此,智慧经济时代审计模式应变革为人本审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