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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社会矛盾的根源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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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社会矛盾的根源

第1篇:商品经济社会矛盾的根源范文

[关键词]经济和谐;社会和谐;经济伦理;实然;应然

若从理论与思辨的角度看,经济伦理的核心是对经济发展与人类存在方式的关系的深入思考和系统审视,关注的问题是经济制度、经济行为自身存在的道德性、公正性、正义性、合理性。在许多关于经济伦理的探讨中,有“利益中介说”、“道德立法说”、“经济内生说”等观点,但是考察人类文明发展史可知,伦理的形成发展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人的本性是经济伦理产生的前提,人类从事的经济活动蕴涵着丰富的经济伦理要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市场机制伦理、市场秩序伦理、市场规则伦理等经济制度伦理。过去我们对市场经济体制所固有的消极方面关注不够,防范和救治措施不够得力,市场经济体制在给我国经济发展注入强大动力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不断显现。目前,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经济伦理体系的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作为后天生成的一种伦理复合体,就其形成要素而论,有些是市场经济本身所具有的,有些则是市场经济所呼唤和所要求的。而从理论上讲,市场经济所呼唤和所要求的伦理,至少是市场经济在原初状态所未占有或拥有的伦理,这种伦理的来源只能是社会伦理中有助于市场经济发育、发展的那些伦理……由此看来,市场经济伦理只能是也应该是内引与外灌的有机统一”。本文认为,构建社会主义经济伦理体系,既要借鉴、吸收和挖掘市场经济所蕴涵的传统经济伦理要素精华,即“实然”的经济伦理要素,也要发挥国家制定适应市场机制、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伦理要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作用,即要加强“应然”的经济制度伦理建设。

一、人的本性是伦理产生的前提

人类是自然界长期演化的产物。人有自然属性,是饮食男女,有的冲动,人又是一种社会存在,没有孤立于社会之外的人。作为自然存在物,人首先具有维持生存和延续生命的自然本能和生理需要,需要的满足离不开经济活动,而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群体中以一定的社会方式进行的。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人们认识到,要使经济活动能够正常进行并持续下去,需要认识和处理好参与经济活动的人们之间的关系。原始人在面对变幻奠测的自然力量时惊恐不安,求生的本能使他们联合起来共同采集或渔猎,在获得了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的同时形成了原始朴素的互助合作观念。“通过考察‘经济’的词源学意义,我们可以发现经济行为的原初意义是一种道德行为,是满足人的正当的具有内在目的需要的道德行为,因而是与伦理相关联的。”

古今中外的许多思想家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和分析了人之本性。荀子说过:“目欲綦色,耳欲豢声,口欲綦味,鼻欲綦臭,心欲綦佚。”(《荀子・王霸》)。“人生而有欲,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荀子・荣辱篇》)。荀子认为,欲望是人的本性,是自然的欲求,为此人们必然孜孜以求欲望的满足。因此尊重并且设法满足人们的欲望需求,只有“从人之性,顺人之情”(《荀子・性恶》)。

在西方,18世纪时以唯物主义者为代表的感性主义人性论从感觉出发说明人的本性,认为人是自然的产物,人的本性是满足感官的需要,趋乐避苦这种人的本性是永恒的。人又是社会的人,为了满足感官的需要必然追求物质利益。以唯心主义者为代表的唯理主义人性论则强调入的理性和社会性,康德就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作为感性的存在,受自然的欲望的支配,受自然界规律的支配,人作为理性存在者,按照自身规定的道德原则去行动,有意志自由。人的本性就在于人能够按照理性的原则自由行动。大卫・休谟认为,趋利避害、追求快乐是人的本性,但是人也同时具有同情心和比较的能力,使人能够与其他追求快乐的人的行为相互调适,人们便依凭同情心和比较能力在彼此之间形成财物占有的稳定、根据同意的转让、允诺的践履这些正义的规则。亚当・斯密作出了进一步推论,认为经济本身蕴涵着伦理道德的价值取向,人有自利心和同情心,追求自利是道德的,无可厚非,正是那些本不为共同目的而奋斗的个人仿佛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所引导,不知不觉中促进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历史上,“任何社会思想体系都以一定的人性论为基石,而且每一种社会形态的制度的架构、机制的运行、文化的变迁、价值的选择和理想的建构等社会活动最深刻的根源和背后的根本依托都是一定的人性论”。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蕴涵着丰富的经济伦理要素

市场经济是人类经济活动的一种方式,包括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商品是劳动过程的产物,进行商品交换时,卖者只有出让使用价值才能得到价值,买者只有让渡价值才能得到使用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对立才成为现实。从买卖双方的关心所在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都有逐利性质,然而商品生产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必须能够提供市场需要的使用价值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商品生产和交换又有利他的性质。商品经济所具有的伦理二重性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决定的,“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在世代不断的市场交易中经济伦理道德形成并且逐渐被人们认同,才维持了经济的长期发展,推动了人类文明进程。

(一)市场经济蕴涵的传统个体经济伦理精华的主要表现

1 诚信。在我国,诚信深深植根于古代宗法社会的土壤中,是观念文化也是历史传统,至今仍深刻影响着民族的心理和思维习惯。在西方,诚信观念萌发于古代希腊罗马时期,在市场中进行交易的各方为了实现各自的预期目的,主要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由交易的,而契约得以缔结的基本前提就是诚实信用。长期的交易实践使人们认识到,只有恪守诚实守信的原则,才能使交易关系建立和顺利完成,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诚信观念起着对契约关系进行调整的作用,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19世纪时诚实信用被确认为法律规范。现代社会诚信作为法律基本原则得到人们广泛认同,成为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和主要特征。

2 互利互惠意识。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交易双方能够互惠互利是交易成功的重要前提。如果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及对方的利益甚至想采取损人利己的方法

牟利,交易关系就难以建立。只有双方持互利双赢的态度,能够彼此尊重,承认对方的权益、地位、尊严、人格,交易关系才能够如愿建立和完成,才能实现理性预期,得到双赢的结果。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任何自利目标的实现都必须以利他为条件,交换中保持互利互惠性是市场交换成功的基础,也是市场活动参与者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必要条件。

3 等价交换。等价交换是价值规律的重要内容。参与交易活动的双方都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享有一定的权利,都有利己的一面,参与交易时必然是认真算计后才作出选择,遵守等价交换原则,实行等量劳动相交换,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预期。尽管市场中也有通过贱买贵卖得利的现象,但从总体上看商品的交换价值总是以价值为基础,不会偏离价值太远,这也是交换方式能够成为人们满足需要的普遍化方式延续至今的原因之一。等价交换原则为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提供了客观的价值尺度和评判标准,本身具有伦理的性质。

4 独立自主。市场活动的参与者都是利益主体,都享有权利和尊严,有独立的人格,在市场活动中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只有独立地做出判断和选择,才能使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目标得到实现。市场经济就是能够充分彰显个体主动性的经济活动方式,在市场竞争中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它为个性的张扬、潜能的挖掘提供了广阔的平台。西方文化肯定个人作为宇宙间一个独立的实体,独立的个人是社会的基本的单元,在各种关系中人是第一位的。“独立与自由的意志是人的最根本的动力之一,我们必须维护它并且每天更新加固。如果有人自暴自弃地把自己的未来都托付给组织机构,我相信他也不会感到幸福。”

另外,受法律制度制约的自由、平等、竞争、功利等也具有伦理道德价值意义。

(二)市场经济蕴涵的经济制度伦理要素

市场经济制度伦理本质上是一种体制制度伦理,是指经济政策、经济制度的伦理评价和经济政策、经济制度本身所包含的对某些伦理观、价值观的追求和蕴涵的道德准则。作为实体形态的市场经济制度伦理与根本的经济制度伦理和具体的经济制度伦理共同作用,影响和维护市场经济的发展。

1 市场机制伦理。价值规律的作用是通过市场机制作用来体现的。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构成了市场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体现着价值规律对市场的自发调控作用。市场体系是市场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的场所,市场机制伦理是指市场体系的建立应该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并且能够按照一定的伦理道德规范来运行,它反映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2 市场秩序伦理。市场秩序是指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经济活动,使其经济行为合理化、有序化、契约化而形成的市场形势和市场状况。市场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交易时既有互利互惠的一面,又有发生矛盾或冲突的可能,因此都希望有一种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一种能够依靠的力量,以保证他们参与市场活动能够实现预期目的,内在要求市场保持正常秩序。价值规律客观上要求市场主体按照一定的规则参与市场活动,进行交换时要符合等价交换的原则。市场规则得到普遍的遵循才能维持市场秩序,良好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而任何经济规则都蕴涵着特定的伦理价值。市场秩序伦理主要包括市场主体进出市场的伦理、市场交易的伦理、市场竞争伦理和流通伦理。

3 市场规则伦理。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们从事经济活动就涉及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关系以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问题,因此,经济活动就具有价值的内涵。市场规则伦理是市场秩序伦理的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规定的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共同遵循的市场规范和市场行为准则。国家通过制度、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颁布,整顿、治理、维护和建设市场秩序。市场规则伦理一般有两大类,一类是承认和维护财产所有权的制度,一类是国家根据市场活动情况制定的一套市场法则和条例。它要求每个市场主体只能在不损害、不妨碍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市场是道德秩序的体现,它是要求互相尊重保证实现权利和执行契约的法律。”伦理的功能就在于对人的本能以及对人的行为进行引导和提升,使经济活动成为人类追求人性完善发展目的的有价值意义的活动。

三、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需要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伦理建设

(一)实现经济的和谐发展需要加强经济制度伦理建设

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制度的规定,即一个市场社会人与人交往时所遵循的一套行为规则,制度规则包括以法制、法规为核心的正式制度和以道德信用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的安排。国家制定的正式制度要满足人们的正当需求,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适应市场机制和市场秩序的需要,还要合乎人性,考虑公正,蕴涵着特定的伦理价值。即使是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也曾一度出现过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为了维护公民权利,稳定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繁荣,资本主义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经济实力逐步增强,但低水平不全面的小康仍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仍然需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因此,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既要反映市场主体自主参与市场竞争,恪守诚信、互利互惠原则,通过等价交换获得财富的增加和利益的增进的要求,还要完善市场体系,为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创造条件,规范市场主体经济行为,使人们有序地参与竞争,能够履行承诺,按合同办事,合理合法地实现自身的利益追求。当前我国市场失信行为泛滥的重要原因,就是一些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主体进入市场,他们为追求短期的利益势必要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扰乱市场秩序。经济和谐发展需要稳定的市场秩序,市场秩序的稳定离不开法制,离不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伦理的建设。

(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加强经济制度伦理建设

第2篇:商品经济社会矛盾的根源范文

论文摘要:近年来,城管与摊贩之间的矛盾屡见报端,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现象时有发生,城管和商贩等“违法”经营者已经达到水火不相容的境地。结合我国城管机构与摊贩的历史变迁,从制度层面上以产权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他们之间的矛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指出摊贩经济之所以存在,在于产权的不合理配置,而解决摊贩经济的困难在于较高的交易成本,进而提出了对摊贩和城管进行分区域划分的解决办法来化解摊贩与城管的矛盾。

论文关键词:摊贩;城管;外部性;交易成本

1 引言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国家发展进步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遍布于各大城市的摊贩治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如何更好地规范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是我国进一步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一环。

对于城市摊贩问题的探讨,学者们多是从摊贩经营的特点以及城管执法的不规范等方面作为分析的焦点。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时期,而转型过程中的体制改革等在使得国民经济获得较快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城市中大量的人员因年龄、知识、技能等原因而失业。由于摊贩经营的进入成本低,经营成本小,见效快,而且适应性强,灵活度大,因而成为了劳动力和时间等均较为充裕的的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经营方式之一。同时,我国几乎所有的城市都要求摊贩必须持有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并在经营时进行注册登记,但由于登记注册的成本相对过高,且注册程序繁琐,摊贩大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而是投机取巧进行经营,从而造成了摊贩经营的非法化,成为了城管执法的重点对象,并出现了暴力执法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摊贩多是由下岗失业人员及进城打工的弱势群体组成,国家的社会保障力度相对较弱,而且这一群体,作为城乡边缘人,经常遭受各种歧视,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话语权,加上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滥设收费项目等,摊贩同样出现了暴力抗法现象。

目前,针对城管与摊贩间的矛盾纠纷,一些城市提出了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进行治理,或直接设置“摊贩中心”,但事实证明,这些办法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两者间的矛盾,甚至还有扩大的势头。

本文结合了以往学者对两者之间特点的分析,首先对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进行了说明,然后以利益矛盾为出发点,从产权视角对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2 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及其现状

我国城市管理部门,或称综合执法局(简称“城管”)是在20世纪80年代大规模治理“脏乱差”而成立的“五讲四美三热爱办公室”(简称“五四三”办公室)基础上产生的。20世纪90年代,为解决由于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带来的城市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成立全国第一个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至此,在民众中有着重大影响的城管才名正言顺地出现。有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尚方宝剑,全国各地城管纷纷招兵买马,职权更在一天天扩大。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为他提供了施展拳脚的广阔舞台。

目前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而本文主要是考察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关系,因此集中于城管的处罚权与摊贩利益的关系。

事实上,我国城管部门的产生与流动摊贩的变迁有密切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大概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时期是1949年到1977年。这段时期的流动摊贩主要是农村中的私营商业者。国家把他们定性为劳动人民,但由于其生产方式落后,不符合国家“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要求,同时也为了让他们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共同致富,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改造的方式不像现在动用行政力量进行。而是以“团结——批评——团结”为思路,运用公私合营、合作小组、代销、经销等方式,把流动摊贩纳入到国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流动摊贩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杜绝。

第二时期是1978年到1996年,随着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的部分剩余劳动力得到了解放,许多农民开始到城市谋生,由于流动摊贩市场准入低,成本少,成为很多农民的谋生手段。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在加上全国开始大搞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流动摊贩无疑成为城市治理的对象。城管部门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不过当时的城管部门只是一个临时的机构,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其人员也不固定。他们主要的职责就是路边去赶摊贩,捡走路人丢下的垃圾等。

第三时期是1997年到2005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出现了大量下岗失业职工,由于他们既无资金也没有有没有一技之长,再加上很多人都是岁数比较大的,因此他们中间的很多人加入到了流动摊贩的队伍中去,影响城市生活的社会问题愈加严重,为此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法律法规,把处罚权集中于城管部门身上,城管部门也正式的成为了地方政府的执法机构。

第四时期是2005年至今,随着城管部门执法不规范和管理不严格,爆发了许多城管与摊贩的矛盾,有的甚至上升为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城管与摊贩的关系从来没有像今天一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城管部门需要一次新的变革。

从上面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摊贩经济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它是转型经济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他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由于我国当前存在着庞大的收入微薄的弱势群体。广大农民和城市下岗工人等收入低,无法与先富起来的企业家、商人等一样付高额的租金在大商场、超市经营,摆摊经营成为市场准入低、成本少的谋生手段。同时由于价格便宜,很多低收入阶层也很喜欢在摊贩购买东西,这样可以降低他们的生活成本。小摊贩作为弱势群体以极低的成本维持生存,本身就是值得鼓励的。在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中,摊贩经济能够吸纳一部分未就业人群,同时为许多人提供价格低廉的服务。这不仅缓解了社会的矛盾,同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因此说摊贩经济在我国目前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是,目前摊贩经济也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就是占道经营,道路作为公共产品主要在于实现人车分流,而摊贩经营占用很多道路对行人造成了很多不便同时对市容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次,一些经营食品等的商贩对道路和空气造成的污染,这些污染对周围的居民产生了很大的不好的影响。再者,由于我国摊贩缺乏管理,其流动性很强,设施简陋,因此其贩卖产品的质量很难保证,即使给购买者造成了损害也很难追究其责任。因此综上,依法规范流动摊贩势在必行。

而目前我国城管执法也面临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目前城管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是相关政府部门的多部门让权。因此作为城管既没有上级部门,也没有下属单位,处境极为尴尬。而且行政处罚法只赋予行政机关相关的执法权,而城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是没有相关法律支持的。

二是城管执法过程中对执法程序的漠视,很多地区的城管在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度大,即使是依据《行政处罚法》予以处罚也没有依据合理地法律程序,城管罚款是并没有相应的罚款标准,收缴工具也没有相应的程序支持。这样难免会滋生腐败现象。而且许多城管还是临时工或者短期合同工,即使发生腐败行为,也不能像公务员那样给予行政处分。执法过程基本是无约束的。

三是缺乏服务意识,城管作为城市管理者,宗旨应该是服务市民。相反,很多城管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服务者,而把自己当成管理者。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带有许多个人主义,难免会发生暴力执法现象。

四是录用执法人员程序不合理,且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目前城管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他们中有短期临时工,有部队转业人员,甚至还有一些高学历人员。队伍的参差不齐会造成对城管管理的混乱,而且对于缺少一个法律约束和上级组织的机构,很容易造成执法不规范。

3 基于产权视角的制度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解决城管与商贩经济之间矛盾最主要的方面在于解决摊贩经济带来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一方面体现在占道经营和环境污染上,道路和空气作为公共财产,人人都有使用的权利。但作为公共财产,通常任何一个成员有使用权,但没有交换权,个人份额不能资本化。权利不会因不使用而丧失,同时权利持有人一旦离开团体就不能再受益。公共财产并不必然意味着每个持有人对有关资源的使用量是均等的。个人可以使用一定份额的资源,但并不以某一特定的物质单位来表示。在这里我们把道路和空气看成是居民的共同财产,任何人都有使用道路和空气的权利。行人和居住在周围的居民有对干净道路和良好环境的权利,摊贩有在道路上摆摊的权利。行人在道路上行走一般不会对道路造成很大的破坏,同时周围居民一般也不会对环境造成多大的破坏,但是摊贩在道路上经营会对公共道路和环境产生负效应。这里的负效应主要是指对道路的污染和占用以及对周围空气环境的破坏。而这种负效应并没有进入摊贩经营的成本中。而外部性的另一方面主要体现在产品的质量上,他们在经营的过程中经常缺斤少两,并且物品的质量和卫生很难保证。由于摊贩一般都是流动性作业,购买他们东西的消费者一般都是过客,所以即使购买的东西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也很难再找到当时购买的摊贩。因此对消费者损害的外部性也没有进入摊贩的成本中。

之所以产生上面的外部性很大一方面是产权界定的不清楚,产权的一个主要作用在于使外部性内部化,在外部性内部化后,每个人都要对自己行为的全部结果负责,而这是一个有效激励机制的先决条件。因此,产权的配置方式就要和所解决的外部性问题的特征相匹配。就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可能涉及私人,社区和全社会等几个层次,外部性能够在哪个层次上被内部化,就应该把产权配置给那个层次。如果某种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只是少数几个人,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私人,如果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主要是周围的居民,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社区,如果外部性的波及范围是全体公民,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全体社会。

然而,我们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主要是使用驱赶、罚款和没收摊贩物品等手段试图消灭摊贩经济。这样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还会产生另外的问题。作为法律意义上没有界定清楚的城管,作为政府的人,其职责应该是消除摊贩经济的外部性。但是许多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没收属于摊贩的物品。他们没收的物品大多属于小商贩的劳动所得,属于商贩们的私有财产,从产权的角度说,其产权界定应该属于商贩,因此,除法院强制执行外,其他机构无权没收属于商贩们的私有财产。因此产权界定不清楚是导致城管暴力执法和摊贩暴力抗法的根源所在。

因此,就摊贩经济而言,如果摊贩造成外部性的波及范围是全社会,就应当把产权——主要指道路使用权和环境权——界定给全社会。如果摊贩造成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主要是社区,那么就应该把产权界定给社区。因为如果产权界定的不清楚,会使消除外部性的成本非常高。进而使得外部性无法消除。我们假设摊贩具有占道和污染环境的权利,那么路人为了要求宽敞干净的街道和良好的环境,可以支付给摊贩一笔费用以便能消除这种外部性。但是由于道路和空气不能排他的使用,难免会有搭便车行为,要想在所有行人之间达成一个协议将要花费很大的费用,可以想象,虽然宽敞干净的道路对每个行人的价值总和超过摊贩占道污染对摊贩的价值,但由于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很高所以外部性很难消除。反过来,假设行人拥有宽敞干净道路和清洁空气的权利,因此摊贩要想使用道路要经过所有行人的同意,假设摊贩想要获得部分在道路经营和排污的权利,他就要一一与所有者签订合同,其成本也是很大的,因此协议很难达成,这种外部性很难消除。但如果根据外部性波及的大小,把产权界定给那些外部性影响最大的那些人,那么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将会降低很多,协议也就容易达成了。

4 政策建议

要想解决摊贩经济和城管之间的矛盾,关键应该从制度层面上解决摊贩经济的外部性。根据上面的论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采用分区域管理的办法,对于那些摆摊会造成通行不便,严重影响市容的地方,比如广场、车站和主干道两侧等,其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很大,因此应该绝对禁止在该区域摆摊。这种地方的管理应该有市政府来进行。而对于那些妨碍行人和影响市容较少的地方,其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中等,应该在区政府的管理下,在对摊位的规模、经营时间和经营范围有一定的限制的情况下有条件的进行摆摊。而对于那些像住宅区,社区等其外部性主要影响本辖区的居民的地方,应该把权力界定给社区,由社区和摊贩进行协商,把外部性内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