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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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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第1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范文

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为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人民银行于1999年、2000年分别印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崩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支持农村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发展,推进农村信用环境建设。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部分省份联合辖内农村信用社开展了以建立农户电子档案及农户评价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促进了农村地区信用环境的优化。2007年,人民银行总行正式提出“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并于2009年印发了《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同各地掀起了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热潮,涌现出诸如“丽水模式”、“巴东范本”等具有当地特色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模式,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和发展。

经过近年来的探索和实践,山西省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和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修订了辖内推进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主导、人行推动、多方协作”的工作思路和“形式多样、各自推进、具有地方特色”的建设原则,并提出了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总体目标和分期日标。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结合地域特色,有的县(市)侧重采集农户、农企的信息,有的侧重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资料,有的以服务农村青年、妇女、残疾人创业为抓于,有效增加了“三农”信贷投入,切实支持了当地农户等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

可以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将基层政府、金融机构、广大农民紧密联系在一起,拓展了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获得资金的来源、增强了农村金融机构支农惠农力度、加快了区域农村经济发展。截至2014年底,山西省初步建立数据库的有7家,加紧建设的6家。试验区共录入农户约14万户,约7万户取得贷款,贷款余额50余亿元;录人家庭农场106户,有96户取得贷款,贷款余额1300余万元;录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802户,有121户取得贷款,贷款余额1亿元。全省确定l市19个县开展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创建及融资扶持工作试点。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投放贷款约30亿元,支持3.2万余名农村青年、2万余名妇女和80名残疾人创业。在信用户、村、镇评定方面,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评定信用户280余万户,信用村6800余个,信用乡(镇)200余个;全省重点支持了1200余个农业龙头企业、2000余个农民合作社、730余个现代农业基地(园区)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

1.农村地区信用基础薄弱,基础设施相对滞后

山西是典型的山地、丘陵地貌,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相对落后,信息化程度不高。部分涉农企业、私营业主及农户信用意识淡薄,财务管理不规范,信用资质较低,缺乏连续规范的营运记录。部分农户观念陈旧,在缺少生产、生活资金时,首先不是想到取得良好信用等级,获得银行贷款,而是找亲戚朋友借款,因此不愿意向金融机构、有关部门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不高。有的农户信用意识淡薄、信用知识缺乏、履约责任心不强,虽然从银行获得了贷款,贷款到手后,对贷款本息不闻不问,挫伤了担保人员和信贷员的积极性。

2.农户可抵押资产差别明显,信用资源利用程度不高

山西农村地区间差异大,可供抵押的农副产品地域差别明显,农户资产评估处置问题更加复杂,致使很多抵押贷款的政策难于落实。而对于能够显著增加农户收入的各类支农、惠农政策,没有作为信用资源加以利用。此外,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尽管当地人民银行多方协调组织相关部门为农户、农企、创业青年等提供服务,但一些掌握货款发放权的农村金融机构却只是被动应付。虽然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年息较低,但通过信贷环节,综合核算成本已经接近贷款发放利率。因此,许多本来符合条件的“三农”项日碰壁,弱化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果。

3.信贷产品不能有效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

部分县(市)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为增强道德约束,帮助农户提高信用等级,探索建立各种形式的风险保证金。有的村还组建了村级担保协会,南资金充裕的农户自愿组建,对本村村民的贷款予以担保,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本地小额农贷的良性发展。但调查发现,涉农金融机构受自身信贷考核机制约束,对村级担保协会的担保规模严格限制,其担保贷款规模最高仅能放大到10倍,很难满足当地农户的贷款需求。

4.配套政策难以落实到位

调查发现,虽然涉农金融机构对信用户制定了相应的贷款优惠政策,一旦评定为信用农户后,就意味着农户到金融机构贷款会享受“绿色通道”待遇,但实在工作中,相关政策未完全落实到位。究其原因,农户贷款具有小额、分散、贷款成本高、管理难、费用大等特点,涉农金融机构为降低风险,宁愿放一笔对公大额,不愿放十笔小额农贷。此为,受贷款规模限制,涉农金融机构也无法充分满足所有信用农户需求。

四、政策建议

1.积极探索创新涉农信贷产品

具有本土适应性、发展的可持续性和一定的推广价值是农村金融创新产品应具有的属性,除小额信用贷款、抵质押物创新等方式外,应进一步总结经验,扩大成果,认真研究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过程中一些新特点、新需求,指导涉农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发适合农民消费特点的信贷产品。如小城镇住房按揭、商品房装修、耐用品消费等信贷品种,以及扩大农户抵押品范畴,探索宅基地、农机具、门店等抵押贷款业务等,发挥信贷投向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最大效能。

2.广泛开展面向农村的征信宣传活动

第2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范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体系建设

随着全国各省农村信用社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无卡支付等新兴支付工具的不断发展,支付结算手段层出不穷,支付种类日渐丰富,畅通了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渠道,促进了农村地区资金往来的活跃程度,充分发挥了支农、支小主力军的作用。但是,各农村信用社辖内多层次的法人机构关系及差异化明显的资金支付需求,为资金清算体系运转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资金清算概述

(一)资金清算概念

资金清算是指各省农村信用社为满足客户跨行、跨地区等支付结算需求,辖内法人机构之间或与其他外部金融机构产生的资金清分、交割等行为。资金清算分为内部清算和外部清算。

内部清算实现了各省农村信用社体内资金的循环,是指辖内法人机构在各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开立清算备付金账户,进行辖内法人机构间的资金清算。如济南农商银行客户向青岛农商银行客户汇划资金,资金流通过程为:客户济南农商银行省联社青岛农商银行客户。资金从济南农商银行到青岛农商银行的过程为内部清算。

外部清算实现了各农村信用社体外的资金流动,是指各农村信用社与外部人民银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支付宝公司、财付通公司等进行的资金清算,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主要由协议约定,主要为满足客户跨行支付需求而产生。如济南农商银行客户向工商银行客户进行汇款,资金的流动为:客户济南农商银行省联社中国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客户。资金从山东省联社到工商银行的过程即为外部清算。

(二)资金清算的目标

资金清算的主要目标是实现资金清算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支付结算渠道的畅通。为完成上述目标,各农村信用社需要从系统运行和清算资金两方面进行保障。

1. 行内系统的稳定运行。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提高了各银行之间的资金流动效率和安全性,是目前资金清算的物质基础。通过各省农村信用社行内系统与其他金融机构系统的对接,实现了业务数据的加密传输、清分,金额核算和账户记载等。随着计算机硬件的不断发展,系统处理能力不断增强,为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各省农村信用社要充分预计自身计算机系统软硬件的处理能力,建立业务瞬间井喷时的应急预案,保证业务连续性,防止因系统宕机、网络中断等原因产生的数据传输积压,造成的资金清算失败,影响客户资金的使用。

2. 科学管理清算备付金额度。清算备付金是为实现资金的转移,而在清算机构开立清算账户缴存的具有备付性质的资金。清算备付金的额度决定各家金融机构跨行资金的转移额度。清算备付金的性质和功能,导致其盈利性较差。清算备付金缴存过多存在资金使用效率较低的问题,缴存过少则存在客户支付需求无法满足的问题,所以山东省村农村信用社要充分考虑影响辖内清算资金往来的影响因素,通过数据分析、建立迅速的清算备付金调拨机制等,确定合理的清算备付金额度。如,辖内资金往来波动越小,资金的融通速度越快,清算备付金的额度越少等。

(三)资金清算工作的任务

各省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部门的工作任务不尽相同,但总体上包括以下部分。

1. 做好辖内资金清算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资金清算渠道畅通;

2. 办理和辖内的支付结算业务,并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3. 办理辖内资金清算系统的对账和组织进行清算业务差错的账务调整;

4. 健全账务组织和账务核算体系,做好清算资金的管理,真实、准确、及时反映资金清算业务状况等。

(四)资金清算的实现步骤

一是签订清算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业务处理流程、账户管理等事宜。二是建立与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清算系统,满足清算备付金调拨、监控、统计分析、账务处理、报表展示等功能。三是理顺辖内的管理关系,及各部门间的职责,落实岗位责任等,保障业务运转顺畅等。四是加强清算资金管理,由于客户的支付结算业务,是以清算备付金账户实时余额为限,若其余额不足,则导致业务排队,影响了客户资金的到账效率,所以要实时监控清算资金往来情况,遇有清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及时调拨清算资金。

二、目前存在的困难

(一)安全性与盈利性的矛盾

清算备付金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在保证资金流动的前提下,实现利润最大化。无论金融企业是以企业价值最大化,还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都与安全稳定目标相矛盾。金融企业的盈利性目标要求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带来更多的价值,所以要减少清算备付金这低生息资产的额度,以此产生更多较高收益的营运资金。而保证支付结算渠道畅通的目标要求,金融机构备足清算资金,防止因清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造成支付结算渠道堵塞的情况,因此要存放尽可能多的清算备付金。此矛盾的产生,增加了清算业务的管理难度,需要根据本机构的支付结算情况、业务审批流程、风险偏好、政策变更影响等,制定合理的清算资金量平衡点,既要以满足辖内支付结算需求,又要避免清算资金存放过多导致资源浪费。此平衡点是动态的,在一定的频率内进行调整,适应业务发展。

(二)多级法人关系带来的挑战

目前各省农村信用社辖内除省联社1家省级法人机构外,存在3家市级法人机构,102家县级法人机构。随着省联社管理职能的转向服务,各家法人机构的经营自不断强化,对清算层级、清算资金的需求不同,甚至相互矛盾。这就要求资金清算系统,首先要满足不同法人机构清算层级的需求,其次要满足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改革农村商业银行的变更需求,同时要根据各法人机构存、贷款规模,及辖内往来资金的流动情况等,制定与支付结算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清算备付金管理体系,防止清算备付金不足及清算备付金存放过多导致资金收益下降的问题。

(三)业务创新带来的新考验

随着支付业务的不断发展,支付工具表现形态日益多样化,由传统的存折、三票一卡转向电子票据,支付账户、预付卡、二维码/条码,声波指纹等,农村信用社的往来资金渠道不断丰富,特别是7*24小时业务不间断的运行,使清算资金流量监控难度不断加大,因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导致业务排队延迟客户资金到账的风险进一步加大。客户的满意度下降,农村信用社的支付结算品牌形象严重受损。清算备付金头寸监控体系的不完善与目前的业务发展的不相适应,给资金清算体系的运行带来了新的考验。

三、资金清算体系建设措施

(一)完善资金清算管理措施

1. 科学的清算备付金存放额度制定。清算备付金额度是实现清算渠道的畅通的基础保障。目前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采取比例的模式,根据各法人机构的上年末存未余额的比例,要求其年初进行存放。这种按比例缴存的方式存在调整频率低且一刀切的缺陷,导致部分法人机构存放过多,部分法人机构则不足的情况。因此要根据各法人机构的资金流量因地制宜的制定清算备付金缴存最低额度,且一定时期内动态调整。例如根据法人机构日间的往来账资金测算最低额度,按周或按月进行调整,实现精细化管理。

2. 大额资金往账的报备。对超过规定额度的大额资金往账业务进行报备,有利于对全省支付业务资金需求进行科学的匡算,防止清算备付金账户透支。同时可以促进辖内法人机构,更合理的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收益率。

3. 严格的透支处罚机制。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的维护需要由相应的处罚措施保障。由于法人机构的盈利性本质,导致其总是想方设法,少存放清算备付金,如果所有的法人机构存放的清算备付金不能满足自身的支付需求,就会带来各省农村信用社资金无法汇出的局面,支付结算业务名存实亡。因此,要各法人机构的清算备付金存放情况,及往来账资金流量进行监控,发现清算备付金账户透支的情况应进行严格处理罚,使其违规成本远大于收益,确保资金清算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优化资金清算系统建设

1. 独立的机构关系构建平台。对农村信用社目前核心业务系统现有清算架构进行变革,开创一个全新的清算架构平台乃至机构关系构建平台。该平台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独立性,使得清算关系的设置从机构间其他重要关系中独立出来,实现各省农村信用社多种清算模式的并行,支持各机构在不同清算模式间进行灵活、方便地转换。

2. 清晰的清算资金调拨流程。建立一套操作简易、流程完善、控制严密、监督完备、权责明确、账务清晰的全新的清算备付金调拨体系,使上、下级清算机构之间的清算备付金调拨流程更加科学、合理和有效,从而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防止资金闲置。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防范资金调拨过程中人力、系统因素造成的风险,对调拨流程进行设计的过程中使用各种关联控制、配套地完善了核心业务系统相关处理功能并实现了上下两级清算账户逐日差错对账、逐月详细对账。

3. 完善的清算账户管理方案。实现清算账户的自动计提、补提,支持计提相关功能的参数化设置,如计提时间、计提收付息账户等,还进一步完善核心业务系统内部账户结息的相关功能。

4. 科学的清算头寸监管机制。对于清算头寸资金使用情况的科学监督,一方面对于清算头寸资金占用情况的追踪及监督能够明确到每一笔账务易,据此对清算账户日间透支情况进行科学计算并做出相应处理;同时,实现清算头寸账户实时短信预警的功能,一旦监控到清算账户头寸低于事先设定的预警值,则对相关机构及人员发送短信提醒,促使相关头寸及时得到补足,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清算资金的使用效率。

5. 全面的清算大数据分析。头寸管理的目标是在保障业务运行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资金存放,是安全与效益的平衡统一。要实现上述目标离不开清算大数据支持,用数据支持分析结果,更加科学的匡算清算备付金头寸。其最基本的要求是可以按时点、时期统计资金流量高峰,便于掌握时间特点带来的最大资金压力;可以分析资金的流向,包括流出、流入的地区、对手行、业务种类,便于掌握各法人机构的资金流量特点,量体裁衣的制定头寸管理措施;可以分析资金的组成,便于掌握各产品对清算头寸的影响等。

(三)建立清算资金调拨应急机制

第3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范文

关键词:农村信用体系;基层央行;实践探索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03-0073-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3.16

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大局。近年来,人民银行以“信用建设服务农村金融”为目的及宗旨,强力推进以“信用宣传、档案建立、信用评价、产品创新、信贷支持”为一体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为缓解“三农”贷款难问题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文通过深入探索福建省泉州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以期对基层央行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益的思路及借鉴。

一、福建省泉州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及实践

(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有新突破

一是注重制度建设。印发《泉州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从推进电子建档、改善授信管理、创新金融服务等方面,明确了泉州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二是注重协调联动。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抓执行、定标准、比实效,在各涉农金融机构之间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建设氛围。三是注重配套设计。推动出台《泉州市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实施意见》,将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作为重要配套措施,重点推动辖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抵押融资工作,畅通农村资产进入金融市场的通道。四是注重信用增进。推动出台《泉州市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在11个县(市、区)共设立3150万元的风险补偿资金,按照“先建档、后评级、再授信”的原则,用于支持缺乏抵(质)押物的一般农户、专业大户等农村经济主体。

(二)农村信用体系“增量扩面”工作有新成果

一是注重增量扩面。积极引导各涉农金融机构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作为金融服务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常抓不懈,实现信用户、信用村及信用乡(镇)创建工作的增量扩面,营造全辖“涉农地带”全覆盖、金融支持全方位、信用激励显著、示范效应明显的建设氛围。截至2014年9月末,泉州市已建立了20个信用乡(镇)、437个信用村,对49.2万户农户进行了信用等级评定,18.6万户农户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贷款余额达231亿元,比上年增加47亿元。二是注重示范引领。重点指导泉州农商行借助农村信用体系平台对泉港区惠屿村(原泉州市人均收入最低的行政村和唯一的海上孤岛行政村)加大“支农、支小”力度,该村获评福建省农村信用系统首个“金牌信用村”。

(三)农户信用评价成果应用有新成效

积极推动各涉农金融机构将评价结果纳入农户贷款审核、管理全过程,逐步形成“公司+组织+农户+征信+信贷”等融资模式,促进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信贷业务及信用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农户信用评价模型,对农户信用情况进行等级评定划分,各涉农金融机构根据农户信用的评定结果,对农户分别核定不同档次的信用贷款额度,并实行差别化利率政策,体现信用价值导向,促动广大农户识信、守信、增信,谋求金融扶持,获得更好发展,并在此基础上,由点及面推动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创建活动,显著改善农村地区信用环境,促进“三农”又好又快发展。如南安农商银行在前期二次精准建档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简流程,针对贷款需求10万元以内、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有实际生产(活)需求的农户,创新推出仅需“三个一”手续,即“一张授信函、一张身份证、一位担保人”的“容易贷”信贷产品,15分钟内可实现放贷。

(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有新进展

随着农户信用评价和信用户、青年信用示范户创建工作的不断深入,泉州全市农村信用环境得到逐步改善和优化,农户的金融服务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并有效激发涉农领域金融服务创新。一是泉州农商行、晋江农商行、南安农商行、德化联社创新“无还本续贷”信贷服务方式,累计发放419笔,累计金额8.32亿元,切实解决农村小微企业融资难、成本高等问题。二是泉州农商行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财政补贴资金受益权作担保,发放全省首笔设施农业补贴资金质押贷款授信600万元。三是南安农商行积极开展信息建档二期工程,推出“四个步骤、三张照片、三方评价、一张授信函”的“4331”建档信息精细化管理模式。四是永春农联社采用“信用+保证+政府补贴受益权质押”担保方式,对购买农机具农户授予购买价款70%以内的贷款额度,有效利用补贴受益权弥补风险敞口,获得陈荣凯副省长肯定。五是德化农联社主动对接福建省首个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德化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二、福建省泉州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困难及障碍

(一)扶持政策尚未形成合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明确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但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仍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因此作为农民最主要资产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在抵押设置上的法律障碍尚待突破。此外,在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中,由于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供求服务、评估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多数农村资产在评估、抵押、流转等环节面临诸多障碍,影响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投放力度和社会资本进入“三农”的积极性。

(二)评价指标体系亟需完善

当前,农村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未充分体现农户的差异性。一方面,辖区农户已演化为三类群体:第一类是分布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户,其利用宅基地自建房或拥有多套拆迁房,以收取房租为主要收入来源;第二类是兼业农户,此类农户一般为小微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不以务农为主要经济来源;第三类是纯务农农户。另一方面,目前涉农金融机构所采集的农户信息主要包括了家庭收入和财产、道德品质、健康状况、农户借贷的信用记录以及在其他方面的遵纪守法情况等,但这些指标的设置不尽科学完善,并未根据不同类型农户特征进一步的细致分类和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信用评价的准确性及科学性。

(三)农村担保体系有待健全

一方面农户和劳动密集型为特点的农村经济组织的增收和发展离不开信贷资源,另一方面由于经营规模一般较小,负债能力普遍较弱,农户和涉农经济组织往往无法提供足额的抵押资产。目前,辖区尚未成立专门针对农村市场的担保公司,另有33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处于展业状态,注册资金总额32.56亿元,担保贷款余额25.14亿元,累计为5768户经营主体提供担保,其中涉及“三农”的融资担保客户仅2户。因此,农村金融市场亟需引入第三方保证人,借助专业化的信用担保机构介入金融机构与涉农经济组织和农户之间的交易,从而畅通“三农”的融资渠道。

(四)农业保险机制亟待完善

一方面,作为省内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地级市之一,泉州市的农业生产受到自然条件等因素(如种植业易受台风、干旱、病虫害影响,养殖业易受台风、动物疫情影响)的影响较大。另一方面,农业的生产周期相对较长,导致农户面临着较大的市场风险,并继而造成失信情况的发生,农户亟需通过保险分散、化解风险。此外,保险机制是控制信贷风险的重要手段,在不健全的农业保险体系下,一旦出现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极端情况,可能导致农业风险通过融资链条蔓延至金融机构。尽管目前泉州市辖内保险业主体已发展到43 家,但仅人保财险泉州分公司1家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且承包领域局限,主要集中于水稻、养猪业和渔业捕捞等少数3个领域,不利于农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推进福建省泉州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思考及建议

(一)营造有利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和政策环境,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得以有效开展的关键前提

一是加快立法,进一步明确农村经济资源的物权属性,明确可作为信贷担保物价值,增强农民的融资能力。二是完善土地流转二级市场的制度框架,逐步建立规范统一、交易灵活、开放有序的农业生产要素的二级流转市场,既要实现农业生产要素、农业资源、信贷资源的优化配置,也要便于金融机构及时有效处置贷款风险抵押物,保障金融信贷资产安全。三是把农村信用体系与农村金融市场机制、涉农信贷机制、农村支付体系、支农惠农综合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强化信贷窗口指导作用,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合意贷款额度倾斜、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政策工具和手段,积极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地区,并有效激发地方政府投入专项经费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1]。

(二)建立科学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是高效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

根据农户情况的不同,信用考核指标也要有所区分和侧重:第一类是城郊农户,其硬件条件比较好,收入比较丰厚,但不排除已申请贷款或者相关资产己抵押,信用评价应着重农户的道德品质、年龄、健康状况、奖惩情况、农户医疗养老保险情况、家庭资产、抵押担保负债情况等[2];第二类是兼业农户,其一般常年在外打工或做生意,生活方式和城市居民基本相同,适用城镇居民的信用评价模式,信用评价应侧重于农户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教育程度、以往投资项目情况及收益、奖惩情况、农户医疗养老保险情况等;第三类是纯务农农户,由于家庭资产相对较少,务农收入波动性相对较大,在信用评价应重点分析农户的道德品质、健康状况、年龄、教育程度、收入情况、奖惩情况、农户医疗养老保险情况、农户个人及家庭抵押担保负债等。

(三)构建针对农村市场的融资担保体系,是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之举

完善的融资担保体系能够有效减少农户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提高农户融资效率和成功率的关键。一是尽快推动设立专门的涉农政策性担保公司,切实降低担保门槛和担保费用,为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融资提供有效担保。二是成立由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合作社出资成立的担保公司,为产业链上的农户和农业合作组织提供担保,借助农业合作社的地理和圈内信息优势以及农业龙头企业的渠道和价格等市场信息优势,监督防控农户的违约行为。三是针对涉农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特点,大力发展农户联保、村级大联保体以及农村市场箱式信用共同体等信用担保类型,强化担保组织内部个体间的信用共生和信用嵌制关系,进一步提高农村经济主体的守信意识。四是采取切实可行的财税措施,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农户和农业合作社等涉农经济组织的支持,并适时评价和考核农村信用担保的实际效果。

(四)建立健全的农业保险体系,是构建农村信用体系的内生需求

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是农村融资问题的重要保障。基于此:一是要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切实解决金融机构后顾之忧,从根本上保障农业金融服务的高效有序投放及农村经济的正常运转。二是推动农户小额信贷与农业保险的有机结合,使保险责任及承保领域逐步扩大覆盖至农户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各类损失,为农业生产所需贷款提供保险保障,商业银行借此对农户提供优惠利率的信用贷款。三是建立政策性的再保险机制,有效分散涉农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服务及创新的积极性[3]。四是重点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农民参保意识,对保费较高的农业承保项目,进行合理、适当的保险补贴,进一步减轻农民经济负担。

参考文献:

[1]李丹儿.在全面深化改革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J].南方金融,2013(12).

第4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范文

背景 农村信用体系市县乡村“四级共建”

早在2007年,四川省就启动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并将成都、宜宾、广安、资阳、凉山五市州作为试点。2008年7月全省全面铺开。2009年在“构建信用档案、开展信用创建、倡导信用激励、丰富信用文化、创新信贷管理”五个方面继续深化,扎实推进农户信用档案建设,有序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工作,稳步推动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构筑落实激励惩戒配套机制。四川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已基本形成市县乡村“四级共建”,农户、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三方受益”的良好格局。到2010年7月,该省640多万户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占全省农户的三成以上。

案例探索建立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

2011年7月12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用3年时间,探索以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村经济主体为主要实施对象,以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为基础、以信用对接和信用增级为核心、以信用文化为保障的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新模式。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建立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档案;二是开展农村经济主体信用评价;三是统筹各方资源实施信用对接;四是推动农村经济主体信用增级;五是加强农村信用文化建设。

按照规划,今、明两年,四川省将在成都、绵阳选点开展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试点。试点地区将研发并运行四川省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采集涉农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有关信息,为农村经济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和配套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价体系,研究建立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价机制,鼓励、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第三方外部信用评级;形成统筹各方资源向信用等级较高农村经济主体倾斜的有效信用对接模式和激励约束机制等。2013年后,在总结完善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经验基础上,形成具有四川特色、可借鉴、可复制的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创建模式,并在全省有条件的地区推广。

为保证试验区建设顺利进行,四川省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已成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试验区建设的日常工作。此外,各级政府还将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纳入当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

7月2日,2011年成都市农村信用和支付结算集中宣传暨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宣传活动在崇州举行,标志着成都市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试点建设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2012年,成都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试点工作,初步建成基本覆盖成都农村地区的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符合成都城乡统筹发展特色的,以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信用创建和信用激励为核心的“四位一体”的农村信用体系。

评点合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第5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范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改革 监管

从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实践来看,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初步理顺,资本充足率提高,抗风险能力增强,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取得进展,资产质量明显改善,外部环境得到改善,各项扶持政策逐步落实,历史包袱得到有效化解。总的来说,新一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改革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关键问题需要理顺。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中资金方面存在的不足

长期以来,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村信用社背负了沉重的历史包袱。为推动这次农村信用社改革,国家从资金、财政、税收和利率等方面给予了有力的政策扶持,这对于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改善财务状况确有较大帮助。但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数量和支持方式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

通过改革,落实计划,再加上各项政策扶持,农村信用社可得到资金支持。但对于背负着沉重历史包袱的农村信用社而言,资金支持并不能完全是信用社得到保障。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导致资金扶持政策被"打折"。其次,按照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损失由中央分摊一半,地方和农村信用社分摊一半的成本分担原则,对剩下的一半损失,地方政府不可能也不愿意为以前的历史包袱买单,只能落在农村信用社身上,而短期内靠信用社自身是无法弥补几千万、上亿元亏损的。第三,虽然形成农村信用社损失中既有政策性因素,也有地方政府干预影响以及自身经营的原因,但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损失,归根到底主要是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在特定 的历史和区域环境下,承担了计划经济下的"剪刀差"成本、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期间的试验成本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歧"成本。

(二)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

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即中央银行专项借款的发放进度和专项票据的发行与兑付,必须与试点省(市)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进程相结合,与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和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效果挂钩,以取得"花钱买机制"的政策效果。虽然这种资金支持方式在设想上想通过设置专项借款和专项票据的发行和兑付条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建立一个激励机制,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的工作过程可能走向形式主义,难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既然国家已经意识到农村信用社改革,不仅关系到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而且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就应该根据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给予其必要和足够的资金和政策扶持;既然国家已经决定承担一半损失,并且对实际损失有了明确的界定,就不要再对资金扶持政策"打折",或者设置和增加各种不切实际的门槛和条件,以免加大政策交易成本;既然国家已经决定把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给省级政府,就要相信省级政府有能力管理好农村信用社。

二、对农村信用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的思考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着风险状况居高不下、低效运转的问题。未来几年监管的主攻方向在于,以法人治理结构为重点,通过产权约束和竞争约束规范地方性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增强金融监管的针对性、敏感性和约束力。现阶段应构建一套新形势下适合中国国情的高效、规范的监管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比较与借鉴市场经济国家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遵循国际惯例和监管准则、拟可采取的基本思路是:立足于中国国情,选择好监管模式,建立一元化、分层次、独立运作的监管组织体系,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确立科学的监管指标体系、权威的法规体系、规范的操作体系、可靠的信息体系和配套的外部运作环境,量化监管内容,规范监管程序,寓监管于服务,以监管促发展,构筑规范化的监管模式。

(一)农村信用社存在的缺陷和监管存在的问题

首先应该坚持法人监管和风险监管的原则,以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监控体系为重点,一方面要改造机构,逐步健全治理结构、引入竞争、规范行为,建立农村信用社的有效内部控制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要修正监管模式、监管指标和调整监管方法。完善对农信社机构风险评价和处置体系的设计,以确保监管有的放矢,对症下药。逐步向规范化过渡。达到主动监管、超前监管、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的目标,提高监管的效能。

(二)强化对基层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治理结构的监管

一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要加强对股权人的合法性、真实性监管,防止虚假出资行为,对存款化股金的行为要进行有效监管和清理。强化对“三会”运行机制,理事长、主任和监事长的职责分工相互制约机制的监管,要通过这一监管,形成高效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和促其有效履行职责。

(三)培育农村信用社的有效竞争机制和约束激励机制

全方位介入经营管理和人本管理全过程的监管。一是培育农村信用社的竞争主体。针对目前农村信用社竞争主体缺失的现实,应充分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引入新的竞争主体。可考虑把民间借贷,适当放开有组织的互助储金会和成立不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等纳入法制和监管范畴,消除其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基金会撤销后,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主体真空,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善经营管理。二是强化对各级农村信用社法人行为监管,实现权利责任制衡,把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从业务监督到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的产生,加大对农村信用社违规问题的处罚力度,从过去的处罚机构到实现处罚机构与责任人相结合的转变,强化对高管人员的动态管理力度。三是要完善对农村信用社内部激励机制建设,试行对高级管理人员绩效激励和约束措施,减轻经营的短期化行为。四是对法人机构内部运营机制进行有效监督,对经营管理决策、执行、监督行为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农村信用社机构各项经营目标和降险措施的贯彻落实。

(四)建立符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的风险指标体系和风险评价标准

一是在充分调研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应有针对性地设计农村信用社监管指标体系。可初步细分为四类:资本、负债、资产与价格。二是针对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较低、资产运用单一等实际情况,金融机构风险指标的设计和监控应突出如下几个方面:在对农村信用社的资产风险监管上,不良贷款指标的设计应根据新老划断、逐步消化的原则,设计不同的指标要求,包括:资产运用结构、资产流动性评价、资产风险权数设计、贷款期限与集中度监管,重点防范向出资人贷款行为的监管。三是应探讨建立延伸检查制度。建议修改《银监法》,增加银监当局对农信社所属客户或企业的监督检查权,以解决监管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失灵,使监管工作受制的局限性。 四是尝试制定或试行农村信用社风险评级和信用评级制度,以使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的金融形势相适应。五是利用“中信银”公司成立,农村信用社信息化程度提高的契机,适时推出相应的监管品种和创新监管手段。

参考文献:

1.臧景范 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的改革、监管与发展问题 《中国金融》 2006年第20期

第6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范文

【论文摘要】文章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制约因素出发,全面分析在土地流转制度创新设计过程中涉及流转的条件和范围、流转的方式、流转后的用途和使用年期、政府的角色定位和管理内容,以及流转中的土地收益分配等几个难点问题。

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条例的规定,所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一般是地处农村的、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兴办乡镇企业用地、村民建住宅用地、乡(镇)村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也称之为“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或简称为“农村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在我们国家,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的“流转”只能通过国家征收这一种渠道实现,而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又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因此,在我国所研究的“土地流转”,说到底是一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流通。

近些年来,随着对我国农用土地的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笔者认为,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创新必须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在农民享有长期承包土地权利的前提下,通过赋予农民交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允许农民在承包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有偿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实现土地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经营效率。在这些制度性创新研究中,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制度创新中的几个制约因素和难点问题。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中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约束机制

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使用权无法得到保护;

2.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在立法上的迟缓不利于稳定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3.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不能适应稳定农村土地使用关系的需要。

(二)不同利益集团的行为决策方式的约束

1.中国农民传统观念与经济行为约束。当代中国农民的思想体系及价值观念仍处于低层次、低水平的发展态势之中。与此相适应的农户经济行为是:行为目标的多元化、生产行为的短期化以及决策过程的非规范化。因此,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必须充分估计到农民经济行为的特点及其对创新制度可行性程度的约束。

2.社会环境的缺陷影响土地制度创新。某些政府部门的行为不规范与宏观决策的多变性,导致社会信用水平下降,农民难以建立有效的长期利益预期。中国不合理的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关系的对峙和冲突、弱化和侵蚀了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动力与冲突。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中的难点分析

(一)流转的条件和范围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和条件,当前国内经济界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区进行区分,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流转,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则不允许流转,应通过征地制度改革解决。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是否为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区分,现有非农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流转,新增非农集体建设用地则不允许流转。第三种观点认为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土地均可以流转。第四种观点认为,流转范围应当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农业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范畴,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因此,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进行严格管理,只要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均可依法使用和流转,不应分“圈内”“圈外”区别对待,也不应按是否属于公益性质来区分。为此,应明确规定,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要纳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供地计划。同时,土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在符合规划和依法批准的前提下,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建设用地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决定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照合同约定使用和流转。因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土地所有者、使用者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目前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首先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之间的首次流转关系,这是土地使用权的来源和前提,其次才是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再流转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和转让、出租等形式,并应分别明确各种形式的定义、操作程序等。第三种意见认为出让方式有特定含义,应主要规范土地使用者转让、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确实包括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之间以及土地使用者之间两个层次的关系,前者属于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和流转的具体方式有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多种方式,今后实践中可能还会出现新的方式,有无必要规定具体的使用和流转方式,各地意见不完全一致。

(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的用途

对于土地用途,主要有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符合规划,没必要对用途作特别限制。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限制不得用于经营性用途。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明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使用和流转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第四种意见认为应当对商品住宅开发加以必要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首先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对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房开发加以限制。如果允许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在现实情况下难以实现控制房地产开发总量的要求,同时,由于产权形式复杂,也难以保证商品住宅交易的安全。为此,应给以相应限制,加强规划管理,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村镇规划区内的,还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得流转。应明确规定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征为国有。

(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的使用年期

对于使用年期,各地有不同规定。既然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作为一种规范的用地方式,就应当考虑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和长期利用,具体年期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期限不宜过短;同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年期也应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期相衔接,应当加以必要限制。因此,应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年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执行,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五)政府的角色定位和管理内容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活动中具有双重角色,既是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又是管理者。但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中,所有者是农民集体组织,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具有产权代表身份,只是流转活动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因此,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准确界定自身的角色和职能,不宜介入确定使用者、签订合同等应属于产权人的事务, 应简化管理程序,提供优质服务,加强监管。根据政府的职能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于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应明确以使用许可代替项目审批,明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当申请许可,取得使用许可文件后即自行确定土地使用者,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土地登记。对于依照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明确可以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无须再办理许可和审批。

(六)流转中的土地收益分配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运作的利益机制,是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关键问题。政府包括土地部门应从土地收益中拿一部分,并以政府有基础配套设施投入、土地部门有管理成本等作为分享土地收益的理由。在收益分配上必须考虑公平与效率兼顾以及依法原则,收益的首次分配应当是基于产权。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处置属于自己的财产时,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作为管理者,无权直接分享产权人的处置价款。各级政府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确实有基础设施配套等投入,但提供道路等基础设施应当是公民、法人依法纳税后政府应尽的职责,同时现阶段在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者还要另行支付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相关税费,政府的这部分投入已有了回报,不宜再直接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中分享。为体现公平原则,政府可以通过适当的财税机制进行土地收益的二次分配和调节。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切实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流转收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改变用途的,地方政府不应收取土地收益;改变用途增值的,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收益最高不超过土地总收益的10%,提倡免收土地收益,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2]刘洪彬,曲福田.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农业经济,2006,(2).

[3]程久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创建及相关问题的思考.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2.

第7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范文

近年来,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以及在农村经济中活动的日趋活跃,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与其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建设相对缓慢,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一)相关立法建设步伐滞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无法可依。

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征信立法工作也进展缓慢。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特别是近年来快速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主体,其信用活动和信用体系建设更是无法可依。2007年国家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主体地位,这为进一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然而,由于该法未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经营活动等过程中的信用行为做出创新性规定,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级评价、信用信息共享和管理等问题无法明确,使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各方职责不清,甚至是相互推诿,严重影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政府主导推动作用不足,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展缓慢。

近年来,人民银行各基层机构紧紧依靠地方政府,组织各涉农金融机构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开展,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对当地农村经济活动提供了较强的信用支持。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涉及的领域和部门较多,无法仅依靠几个部门来完成,此项工作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地方政府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主导地位,而目前地方党政部门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投入规模都不够,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缺乏系统性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没有系统性、长远性规划,特别是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实质推动作用的关键性工作,地方政府主导推动作用明显不足。这就导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无法统一思想认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展缓慢,特别是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快速发展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来说,相应信用体系建设更无法及时配套跟进。

(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缺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活动无所适从。

随着农业生产方式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成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而现有的农村信用体系基本上是以农户为主线,开展了农户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而没有把当前快速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新兴农村经济主体纳入到农村信用体系的征信主体范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征信真空,在信用活动中无所适从,从而严重制约了其筹融资活动和经济交易行为。同时,现有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没有全局性建设规划,基本上由农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机构独立开展,这就难免导致建设工作的片面性,信用体系建设和征信对象选择都以农村信用社自身利益和业务发展需要为基本原则,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促进自身农村金融业务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征信对象仍然是以农户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它经济组织很少,而且征集和积累的征信主体相关信息仅限农村信用社内部掌握,其他机构和经济主体既难以共享又难以认可。这种片面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排除在农村信用体系之外。

(四)信用短缺的刚性约束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信用建设的瓶颈。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处于起步阶段,信用活动较少,信用信息的不对称程度较高,加之初创时期经营模式不规范、管理粗放等因素影响,形成了自身信用短缺,直接制约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短缺的主要表现为:第一,信用程度受自身建设拖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运行机制不完善、财务管理能力差等原因,为了自身利益,财务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财务信息失真的风险较高,导致信用程度会受到自身建设的拖累。第二,逃废债务的高风险使信用短缺程度被放大。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必要的金融知识和信用意识,当其财务状况不佳、信用观念不强时,它们逃废债务的风险会较高,而其信用短缺程度因这种高风险被相对放大。第三,运行管理模式不完善使信用程度大打折扣。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体制不完善,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模式不规范,资金来源、流向无法有效监控,财务报表数据真实性低,使其信用程度被大打折扣。信用短缺加大了资金供需双方交易的信息成本,并且这种信用短缺是刚性的,道德风险加大,也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信用建设的瓶颈因素。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可以有效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能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的培育,使其自身信用建设和外部信用环境建设形成良性循环,进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可以促进整个农村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推动现代农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加快农村信用法律体系建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法律体系建设滞后是当前征信工作的最大掣肘因素,因此,加快征信立法建设是当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当务之急。应进一步加快征信立法建设,明确信息征集主体,规范信息征集及使用行为和范围,为信息征集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通过农村征信的法律、法规和行为标准的建立,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责任,使其信息的征集、管理、信用等级的评价和失信行为的惩戒有法可依,以解决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征信主体确定、信用行为监督和信用等级评价等相关问题,进而推动农村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

(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到农村信用体系之中。

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农村信用体系在推动区域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制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全局性长远规划和工作机制,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推动作用,协调和推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共同维护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明确各方职责,形成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的整体工作思路,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农村经济组织及时纳入到农村信用体系之中,并逐步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工作推向深入。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可以借鉴农村信用社对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做法,先由农业银行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和信用等级评价等工作,然后在条件成熟时,在地方政府的主导推动下实现与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共享整个农村信用体系征信主体的信用信息,逐步建成比较完善的与区域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村信用体系。

(三)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建设,提高信用能力。

第8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范文

“有了信用档案,我找信用社贷款方便多了。”在资阳市雁江农村合作银行迎接支行,记者见到了雁江区牛藤村的陈学文,他高兴地说:“信用社把我家的房屋、家具、经济作物都进行了详细调查登记,还给我评了信用等级,确定了贷款额度,发了贷款证。如今,我到信用社贷款,几分钟就能办好!”

据悉,像陈学文这样因为有了信用档案被确定授信额度而能获得贷款的农户,将会在资阳市越来越多。

农户有了信用档案

去年8月,资阳市被确定为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的5个市(州)之一。随即,在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推动下,资阳市成立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并启动了在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宝台支行、迎接支行所辖的雷音村、牛藤村和新华村的农户信用档案建设试点工作。

“农户信用档案主要包括农户家庭基本信息、家庭年度收支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与金融机构关系、获得的荣誉及司法诉讼等信用信息。选择在雁江农村合作银行所辖的3个村试点,是因为该行前期已为农户建了经济档案。要完成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只需补充部分资料。”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科长张克斌说。

2007年6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的资阳市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前身为资阳市雁江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全省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去年7月开始,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就抽调业务骨干,分头开展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通过半年时间的努力,他们完成了雁江区所辖的26万余户农户家庭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信用评分和授信工作,并给农户发放了贷款证。

自今年8月起,在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的指导下,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以农户经济档案为基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农户信用档案参考指标》,在3个试点村开始建档工作,到今年9月底,已为1800户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我行辖区内的农户,凭本人贷款证和身份证,可随时到银行的任何分理处和柜台办理贷款,就像存取款一样方便、快捷。”雁江农村合作银行行长杨松介绍,由于农户档案建设工作做得细致到位,贷款才能如此方便快捷,农民对此非常满意。

信用农户脱颖而出

“现在,我们也十分看重信用。如今,我们贷款不仅方便,信用好的话,还能享受到一定的优惠政策。”被初评为“信用农户”的雁江区焦柏村村民刘明梯说。

从今年7月1日开始,资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信用农户”评选活动。活动严格按照乡镇、县(市、区)、市三级审查,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的程序进行。对评选出的“信用农户”,各农村金融机构将在农户生产、生活等信贷需求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的基础上下浮20%,并简化信贷手续,提高贷款授信额度。同时,各涉农部门也将在农业项目和农业补贴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目前,全市已完成了3642户“信用农户”的初评工作,最终评选出的“信用农户”将由市政府进行表彰、授牌。与此同时,为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资阳市还积极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工作,并引入专业评级公司,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信用评价(分)机制。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任重道远

有了信用档案,农民尝到了甜头,贷款不难了。可是,面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情况,张克斌坦言基层工作的困难不少,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建议。

在试点基础上,资阳市下一步将全面推开农户信用档案的建设。全市有126万农户,信息采集、录入的工作量非常大,成本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及乡镇给予大力支持。为此,他建议市政府将信用档案的建立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内容,促进信用档案建立、档案信息更新工作。

第9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范文

国家正在建设中小企业以及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并且已经建成旨在为每一个有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的国家征信系统。这些为诚信而建的档案,与你我的生活,也与中国社会的未来,息息相关

信用环境、信用评级和信用记录已成为衡量一个地区、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主要依据。

与洪水般泛滥的信用危机对应的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正在经历漫长而艰辛的破茧时刻。肩此重任的中国人民银行在过去5年中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小康》杂志近期独家专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杜金富,就当前及下一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问题进行深入访谈。杜金富向《小康》透露,国家正在建设中小企业以及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并且已经建成旨在为每一个有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的国家征信系统,这些为诚信而建的档案,与你我的生活,也与中国社会的未来,息息相关。

《小康》: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情况怎样?

杜金富:一是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初步明确了部门分工。2007年4月,国务院牵头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初步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2008年11月,国务院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大多数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建立了本地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全国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协调机制。

二是颁布了相关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促进了行业信用和地方信用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的多部法律中都明确了经济社会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近年来,国务院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些专门的信用法规,涉及信贷、食品、建筑、商务、交通、资本市场等领域。同时颁布了部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些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颁布实施,为行业信用及地方信用建设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技术规范。

三是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成并成功运行,为商业银行防范信贷风险提供了重要支持。2006年建成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商业银行等机构防范信贷风险提供了重要支持。目前,征信系统已基本覆盖所有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征信系统的信息网络遍布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信贷营业网点。

四是行业信用建设稳步推进,部分行业之间实现了信用信息互联互通。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了本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重点行业信用记录得到了完善。相关部门充分利用本部门、本行业已有业务信息系统,加大本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力度,推动食品、参保缴费、环保、商务、合同履约、纳税、通关、产品质量、资本市场、法院执行等领域诚信体系建设。部分部门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并实现了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五是地方信用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全国多数省、市、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加强了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交换,一些地方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认定、公务员录用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加大了对信用服务产品的使用。部分地方政府推动政府信息联网工程,建立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制定了信用建设相关制度与办法。多数地区结合地方实际,为当地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主体建立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取得显著成效,有效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

六是信用服务市场初步形成,信用服务产品需求日益增加。当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资本市场评级、信贷评级、个人征信、企业征信业务为主,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业务多元发展的信用服务市场格局。信用服务产品涵盖企业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债券评级、借款企业评级和担保机构评级等。社会对信用服务产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同时尝试开展了信用管理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

年内各省至少有一个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

《小康》: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是什么?

杜金富:当前,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是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根据当地中小企业特点和工作条件,建设地方性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地方中小企业信息,更好地发挥信用信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调动地方参与的积极性,共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二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多渠道整合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提高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三是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引导金融机构依托中小企业档案信息,探索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方法,有效地分析、判断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四是搭建中小企业信用平台。多渠道整合反映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及信用状况的信息,为商业银行分析、判断中小企业信用状况提供参考。五是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减少银企信息不对称,支持有信用、有效益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截至2011年6月底,全国累计补充完善中小企业信息219万余户,累计已有31万户补充完善信息的中小企业取得银行授信意向,其中18.8万户获得贷款总额约6.9万亿元。

《小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人民银行未来的计划是什么?

杜金富: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将加强与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一是深入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搭建有地方特点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在“十二五”的前两年,争取每个省选择一个地级市或地区开展试验区建设工作,并根据建设情况,分批授予“全国试验区”的称号。二是加强与相关部委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和工作机制。三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的长效机制,提高中小企业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四是推进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扩大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与各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有效结合。五是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产品与服务,增加对有信用、有市场的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

《小康》: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会带来什么改变?

杜金富: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一是引导中小企业提高信用意识,规范其信用行为,促进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二是提高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三是防范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优化信用环境。四是整合各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支持有信用、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效率。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有助于改善农村地区信用环境

《小康》: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杜金富:当前,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是建设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根据当地“三农”特点,探索建设地方性农户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等提供更好的信用信息服务,调动地方、各相关部门参与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三农”发展。二是建立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多渠道整合农户信息,增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对农户的了解。三是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引导金融机构依托农户档案信息,积极开展农户信用评价,有效地分析、判断农户的信用状况。全国共为1.38亿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并对其中8704万农户进行了信用评定。四是建设“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推进“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创建工作,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五是支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农户融资中的作用,为农户融资提供便利,降低融资成本,扩大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投入。截至2011年6月底,已有7600多万户建立信用档案的农户获得信贷支持,贷款余额为1.4万亿元。

《小康》:关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人民银行下一步的计划是什么?

杜金富: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农户融资中的作用,支持新农村建设。一是深入开展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提高地方政府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十二五”的前两年,争取每个省至少选择一个县开展试验区建设工作,并根据建设情况,分批授予“全国试验区”的称号。二是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推动地方政府制定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并纳入地方经济金融发展总体规划和考核目标。三是进一步完善地方农户信用档案系统,根据需求不断改善系统功能,扩大入库信息主体的范围和种类,逐步扩大信息共享范围,进一步完善农户档案。四是综合运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全面推广“农户+征信+信贷”业务模式,推动农户信用评价结果与农户贷款审核、管理相结合,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

《小康》: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有什么意义?

杜金富: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一是有利于提高农民信用意识,改善农村地区信用环境。二是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改善农村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三是帮助商业银行防范信贷风险,增强商业银行支持“三农”的信心,提高商业银行增加“三农”信贷投入的积极性。四是改善对农村地区的社会管理,支持新农村建设。

近八亿人拥有了信用档案

《小康》:目前我国征信系统的建设情况如何?

杜金富: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网络”的指示,人民银行集中力量组织商业银行建成了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其目的是为每一个有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征信系统2006年正式运行,填补了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空白。

征信系统采集的主要是银行信贷信息。目前,征信系统已经连接所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金融机构,包括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一些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授信机构也开始逐步接入征信系统。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成为世界上人口和机构覆盖面最大的征信系统。截至2011年8月底,该系统已分别为1795.7万户企业和7.94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

《小康》:征信系统发挥了什么作用?

杜金富:我国征信系统建设实践充分表明,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并在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方便企业和个人贷款,信用好的在信贷条件等方面都会有一些优惠。二是帮助商业银行防范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银行通过查询征信系统就能了解客户信用情况,在决策的时候更加谨慎,这有助于商业银行改变经营理念,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信贷市场及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三是促进社会信用环境改善,对信用文化的培育以及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每年超百万人查询“信用报告”

《小康》:人民银行在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杜金富:人民银行高度重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与合法使用。先后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促进了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目前,征信管理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有关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的规定。《征信管理条例》正式出台后,人民银行将会以《征信管理条例》为依据,积极研究制定涉及个人征信机构及其业务的管理制度,更好地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积极处理征信异议和投诉,切实维护信息主体权益。在系统运行初期,由于多方面原因,商业银行对征信异议和投诉推诿多、耗时长、效果差。为切实维护信息主体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人民银行采取了多项工作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包括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和业务交流;细化了异议处理职责;升级了异议处理子系统;异议处理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等。目前,异议处理效率得到了明显改善。2010年,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异议核查整体回复率和解决率均超过99%。平均回复时间和解决天数也都呈递减趋势,异议平均回复天数从2007年的27天缩短到2010年的6.5天。此外,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正结合《征信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研究制定征信业务投诉办理规程,进一步保障信息主体权益。

《小康》:《征信管理条例》的进展情况如何?对征信业发展有什么指导意义?

杜金富:2009年10月,《征信管理条例》对外征求意见后,人民银行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召开了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并进行大量实地考察调研工作。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规范、监管信息服务行业中征信业的活动为主,从市场准入、经营管理行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位及业务范围、监督管理部门履职及违法行为惩处等方面对征信行业予以规范。2011年7月22日至8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印发地方、有关部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相关学术研究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公众对本次征求意见的《征信管理条例》基本上持肯定态度。目前人民银行正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再次对《征信管理条例》进行具体修改。

总体来看,《征信管理条例》的制定与我国征信市场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是规范征信机构和征信业务,保护信息主体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征信管理条例》的出台,将规范征信机构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整理的活动,使征信机构的业务行为有法可依。同时,加强征信行业监管,切实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征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目前,社会信用意识不断提高,社会信用建设的重大意义也得到各界的认同。各地政府纷纷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升到事关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很多企业还将信用内化为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价值观;越来越多的个人主动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关心自己的信用记录。个人主动查询自己信用报告的数量从2006年的97人次迅速上升到2010年的127.5万人次,仅2011年上半年就超过90万人次。社会信用意识逐步提高的同时,企业和个人的行为方式有所改变,有的企业和个人主动归还欠税、欠薪、欠款等,自觉遵纪守法。

数字・信用

127.5万人次 个人主动查询自己信用报告的数量从2006年的97人次迅速上升到2010年的127.5万人次

7.94亿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成为世界上人口和机构覆盖面最大的征信系统。截至2011年8月底,该系统已分别为1795.7万户企业和7.94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

219万余户 截至2011年6月底,全国累计补充完善中小企业信息219万余户,累计已有31万户补充完善信息的中小企业取得银行授信意向,其中18.8万户获得贷款总额约6.9万亿元。

1.38亿 全国共为1.38亿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并对其中8704万农户进行了信用评定。截至2011年6月底,已有7600多万户建立信用档案的农户获得信贷支持,贷款余额为1.4万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