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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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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报告

第1篇:文物普查报告范文

全市“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工作开展后,市公积金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周密部署,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根据检查督导指导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积极建立落实保障机制

中心领导班子十分重视“六五”普法工作,始终把此项工作作为开展好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按照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要求,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效能建设、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基础保障。

(一)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机制。成立了中心主要领导任组长、中心副职领导为成员的“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日常工作,具体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各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明确分工,建立了工作落实责任制,并确定了法制宣传联络员,负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信息收集、整理和档案工作。

(二)认真制定好规划、计划。中心党组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中心整体工作布局,制定了公积金中心开展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为保证规划的全面落实,还制定了年度普法工作重点,并建立定期分析会议制度,保证中心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计划、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开展。

(三) 加强硬件基础设施建设。一是中心在经费紧张的状况下,挤出资金重新装修改造了会议室,购置了电脑、数码相机、投影仪等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硬件设备;二是新建立了客户资料档案室,购置了密集式档案柜,可满足服务对象贷款资料的永久保存;三是中心为职工征订了《宪法》、《合同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学习读本,按要求征订了“六五”普法全国统编教材、资料,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依法管理良好环境

中心领导班子把干部学法、懂法、练好内功作为首要工作来抓,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目标,加强自身和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

(一)加强学习,履行职责,多渠道开展学法活动。

中心党组能够按照新近出台的《工作规则》落实会议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学习法律知识,切实加强领导班子的法制建设,提高领导班子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能力。

大力开展干部培训和在线学习,扩大干部教育培训的覆盖面。2011年,中心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积极启动了“安徽干部教育在线”网上学习;参加了全省建设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工作,取得了建设行政执法资格;中层干部参加了蚌埠市县处级干部理论水平暨廉政知识任职资格考试,全部取得任职资格证书。2012年,法制宣传骨干参加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制科长座谈会暨依法行政法制讲座、全市“六五”普法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班、全市党委系统信息工作培训、市直机关工委“五型机关”负责人培训班,培养了法制宣传骨干的沟能、协调、心理调适能力及创新管理能力。2013年,中心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及中层干部参加了“宪法在线知识测试”,并全部通过。

组织干部职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每年中心领导与各部门都要签订目标责任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同时组织干部职工参观市检察院警示教育基地。去年中心还开展了警示教育现场活动,赴蚌埠监狱参观服刑人员的监狱生活情况,收到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举办公积金运营风险专题讲座和业务培训。中心邀请院校教授就住房公积金运营风险作了专题报告,分析了住房公积金的运营风险点,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以及房价波动对住房公积金运营的影响等课题;还邀请软件公司工程师就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7.0升级版演示了系统新功能,详解了系统操作方法,干部职工感到受益良多。

(二)积极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形式及载体。

一是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积极参加读者服务节活动,与市直机关服务单位走进社区、广场与读者面对面活动。在活动中,开展法规咨询、政策宣传、业务受理等形式多样的便民惠民服务,中心领导亲临现场与社区群众进行了对话交流,答疑解难。 二是举办《条例》“一条街”宣传活动。每年“12.4”法制宣传日或“条例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心携手各合作金融单位,走上繁华街区展示宣传展板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三、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不断深化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管理轨道。坚持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是我们一直努力的目标。近年来,中心先后出台了《工作规则》、《服务规范》、《服务大厅管理规定》、《工作人员考评办法》、《工作人员考勤办法》、《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目标考核办法》等制度。2012年是中心制度建设年,我们对现有的、有碍效能、法制建设的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编印了《制度汇编》,对于提高服务质量、办事效能和法制宣传教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的落实。中心先后制定了《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住房公积金目标考核办法》、《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前年出台的《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效能建设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损害服务对象权益的,根据具体情况将受到诫勉谈话直至提前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等9种责任追究处理。去年出台了《中心工作督办实施暂行办法》、《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等促进机关效能建设、法制建设方面的制度,将机关法制建设、效能建设与中心重点工作推进相结合,与中心主要对外业务服务质量相结合,与中心各岗位履职尽责相结合,推动了中心对“庸、懒、散”的不良工作作风的治理;加大了明查暗访的力度,利用科室走访、电话问访、配合内审等多种方式,连续开展了明查暗访,先后多次进行了效能问责。

(三)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中心从2005年起,从工作需要出发,长期聘请1名律师担任中心的法律顾问,至今一直延续未曾中断,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保驾护航。中心所有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业务,中心起草的重要制度、规定,均需请律师现场参加,

全程予以监督,坚持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咨询制度,努力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四)落实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中心把网上公开作为政府信息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不断深化公开内容。“六五”普法以来,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共信息300余条。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公积金政策法规及民生关注的热点信息,在各媒体发表新闻稿件500余篇。着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编制职权目录,按照“合法、简单、明了、便于操作”的原则逐一绘制职权运行流程图,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网站等媒介对外公开。注重投拆受理和评议监督工作。设立了政务公开和效能建设工作专用邮箱(bbzfgjj@126.com)和投诉受理电话(0552-2043658),时刻关注网上政民连线,听取市民心声。“六五”普法以来,中心接受市民通过蚌埠市人民政府网“政民直通车”栏目方式咨询投诉建议50多人次,承办市长热线转来的咨询、建议多条,咨询者对答复意见均表示满意。

第2篇:文物普查报告范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的通知》(辽政发〔20*〕26号)精神,为全面掌握我市境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本情况,构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体系,市政府决定,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对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对现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街区、村镇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复查、登记,形成完备的档案资料。

二、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年9月30日。20*年4月至9月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组织动员、确立技术标准和规范、配置普查专用设备、开展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20*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全面普查阶段,主要任务是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普查工作组开展全覆盖、不间断的文物调查发现和核查登录;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整理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组织普查成果验收、开展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管的沈阳市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文物普查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文物)局,负责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具体实施。各区、县(市)要建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机构,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普查工作组,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文物普查工作。

四、经费安排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全市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和区、县(市)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区、(县)市政府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普查车辆及数据处理等各类设备器材。

五、具体要求

(一)制定方案。市和区、县(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分别制定具体的普查工作方案,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加强培训。市文化(文物)局负责协调各区、县(市)文物普查队伍统一参加省举办的普查培训,在此基础上,采取以查代训、实地采样、记录示范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开展基层普查人员的技术培训,统一普查技术标准,丰富普查知识技能。同时,要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运用信息网络、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数据采集的准确性、文物普查的时效性及文物保护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三)广泛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开设专题栏目对文物普查进行专题报道。重视发挥业余文物保护员的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文物普查的热情,在全市开展一次名城历史底蕴和遗产文物价值的认知和教育,营造文物普查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多方配合。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建设、房产、交通部门要负责提供涉及文物的有关房产、道路等档案资料;国土规划部门要负责提供涉及文物的土地利用规划、地形地貌测绘和建设规划图纸;统计部门要负责做好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的分析、管理和工作;民政、民族宗教、农业等部门和驻沈部队要配合做好革命文物、民族宗教文物、古村落等各类文物的专题调查。

全市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及时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

第3篇:文物普查报告范文

一、普查的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我镇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利于摸清家底,全面掌握我镇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措施,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有效地保护、发掘、整合和合理利用文物,充分发挥文物自身优势,宣传展示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加深社会公众对地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增强城镇凝聚力与自信心,以文物独特的人文魅力带动旅游和相关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文化新城建设,为推动我镇经济社会双转型服务。

二、普查的工作目标

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镇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文物的本体特征、基本数据及其保存情况,文物周边自然的和人文的环境情况;总体评价我镇不可移动文物现有的生存状态及其发展趋势,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我镇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文物数据库,建立我镇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为文物的标准化和动态管理创造基础条件;提高文博系统工作人员的科学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建立具有现代化科学素养的专业队伍创造条件,推动我镇文化新城建设和经济社会双转型。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镇地上、地下和水下(重点是东江)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普查以调查、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街区、古村落进行复查。

要在全面调查、登记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上,应加强乡土建筑(如塘尾、埔心的古建筑群等)、具有价值的近代工业建筑、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水利设施、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军事设施等行业性质文化遗产,以及各种风格、流派、形式的近现代建筑,建国以来至今30年的能反映东莞改革开放的典型、具有代表性的现代建(构)筑物的调查登记。

四、普查登录的内容

客观、准确按照国家规范登录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

五、实施期限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国家文物局的总体要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共5年时间。根据市普查办的具体部署,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年10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制订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各级普查组织,开展普查的培训,进行普查试点等工作。

第二阶段:*年1月至*年6月,主要任务是以村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全面的文物调查。

第三阶段:*年7月至*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六、组织机构与普查队伍

(一)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设立*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镇文广中心、社会事务办、经贸办、农办、规划建设办、规划管理所、财政分局、国土资源分局、水利管理所、党政办统计室、镇志办,各成员单位1名负责同志担任*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成员。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委委员王永权担任,副组长由镇宣传办副主任、文化广电服务中心副主任谢树晃、镇文化广电服务中心副主任陈文担任,领导小组成员有曾玉艮(镇社会事务办)、莫锦柱(镇农业办)、叶创新(镇经贸办)、利沛昌(镇规划建设办)王锦浩(*财政分局)、王锐强(镇规划管理所)、王庆求(镇水管所)、叶佛有(镇志办)、王汝康(镇国土资源分局)、袁炜荣(镇党政办)。

(二)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镇文广中心,主任1名,专职普查办公人员2名,办公室主任由镇宣传办副主任、文广中心副主任谢树晃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陈文、李杰松(镇文广中心文物组)组成。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安排一名工作人员担任镇普查办联络员,参与镇普查办工作。

(三)村(社区)联络组

在全镇各行政村(社区)成立文物普查联络组。组长由村(社区)支部宣传委员担任,配备当地熟悉文物状况的2-3名村(居)民担任普查联络员。

七、工作职责

(一)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所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能,具体职责如下:

1、文广中心:负责全镇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制订、人员培训、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及检查、资料汇总整理、编制普查地图、撰写普查报告,定期编印普查简报,进行媒体宣传,重要普查成果;申报、管理普查资金,采办普查专用设备和物资等。

2、社会事务办:广泛动员本系统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主动支持、配合和参与革命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工作,为普查鉴定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提供革命纪念建筑物文物清单,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做好民族宗教文物的调查工作。

3、财政分局: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做好监督、审计工作,为普查提供财政保障。

4、经贸办:提供*镇的老字号、历史商贸建筑名单和相关资料;提供我镇工业遗产名单及相关资料。

5、国土资源分局:提供航拍照片1:10000(或更大比例尺)电子地形图、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为普查工作服务;发挥技术优势,组织做好文物普查中的测绘支撑保障,重点配合文物部门做好文物范围判识、定位及普查电子地图、*镇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制作等工作。

6、规划管理所:提供涉及文物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图纸;将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进行有效监控;将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纳入规划审批系统,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及其周边环境的保护。

7、规划建设办:及时向镇普查办提供在工程建设中发现的文物线索,并做好文物保护的相关工作。

8、水管所:向镇普查办提供水利管护范围内的文物(含水利行业文物)名单;在镇普查队的协助下做好管护范围内的文物普查工作,落实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协助做好我镇重要水域东江水道的水下文物普查工作。

9、农业办:选派专门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培训,学习和掌握文物普查的专业知识,参与具体的普查工作。将镇内具有历史研究和生态教育价值的建筑、设施、史迹等农、林业行业性质文物,列入普点;积极为文物普查小组提供文物分布的线索,确保文物普查无遗漏,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10、党政办: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11、镇志办:积极为文物普查小组提供文物分布的线索,以及相关历史记载的资料。

(二)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各村形成文物线索并汇总上报市普查办;开展本镇的初查工作,初步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纸质文本,并录入计算机形成电子档案,汇总上报原始普查数据等;协助市普查队开展文物普查工作;按要求提供全镇各村的大比例尺(1:10000)地图等相关资料;协助市普查队到各村开展文物普查工作;配合并参与市普查队进行文物普查工作。

(三)村(社区)联络组

对村(社区)文物资源线索进行初步摸底,进行统计上报;调查、整理文物所涉及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等文化内涵;搜集族谱、村志等文献资料;抄录碑刻内容;协助市普查队工作;普查现场的清理。

八、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年10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1、制定普查方案。参加全市文物普查工作动员大会和全市文物普查培训班,制定《*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参加文物普查工作相关会议。

2、组建机构队伍。镇委镇政府成立*镇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普查办,并报市普查办备案;组织各村成立普查联络组。

3、购置普查设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范要求,购置电脑、移动硬盘、打印机、档案柜、相机等普查所需设备。

4、摸查文物线索。镇普查办按照市普查办设计的《文物线索登记表》,印发各村(社区),由联络员根据本地原有的档案、资料以及单位、个人提供的文物线索填写,汇总逐级上报,为田野调查作准备。

5、开展人员培训。组织镇、村两级从事文物普查的专职人员进行技能培训。

(二)第二阶段:*年1月至*年6月,主要任务是以村(社区)为基本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

1、开展实地普查。普查办按照部署,根据国家文物局下达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各村(社区)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登录整理资料。按照国家颁发的规范和技术要求,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上报普查数据。镇普查办定期向市普查办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

(三)第三阶段:*年7月至*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汇总普查数据。镇普办对各村(社区)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并上报市普查办公室。

2、形成普查成果。按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

建立全镇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编制文物普查档案。

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3、普查总结表彰。对组织工作、前期调研、业务培训、田野调查、数据资料汇总、整合普查成果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全面有总结。对普查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九、普查经费保障

(一)经费构成

按照《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154号),参照国家做法,我镇第三次文物普查经费构成如下:

1、人员费:用于管理费用、外聘部门与专家、社会保障、专家论证评审,组织参加普查人员参加市举办的文物普查培训班,根据需要邀请专家来我镇举办专门的培训班等。

2、设备购置费:用于购置电脑服务器、移动硬盘、数码相机、打印机、文件柜、电脑耗材等普查所需设备。

3、数据处理和资料档案费:用于整理、制作文物资料档案。

4、出版印刷费:用于编印工作手册、制定方案规划和各类报告以及成果出版等。

5、镇普查办公务费:普查办公的日常支出。

6、宣传经费及其他经费:用于文物普查的宣传及表彰奖励等其他相关工作。

(二)经费估算

根据国家规范和相关要求,参照周边地市,结合镇的实际,文物普查总体经费为50万元。

(三)经费来源

根据《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154号),文物普查所需经费主要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我镇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镇、村两级共同承担,其中由镇财政设立文物普查专项经费,各村(社区)也要相应落实普查经费,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

第4篇:文物普查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在前一阶段学习调研、分析检查的基础上,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力量解决不适应不符合文化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对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立即着手解决,对暂不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积极创造条件,明确时限,分步实施,有效解决。积极把握十七大提出的“文化要大发展、大繁荣”的历史机遇,统一思想、积极协调,挖掘整理、加大投入,发挥传统优秀文化优势,力争使××的文化事业发展更上一个台阶。

二、总体目标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得到增强。局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使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在文化管理制度建设、文化事业发展等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坚定发展文化事业的决心和信心。

2、影响和制约文化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破解影响和制约全县文化事业科学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营造良好的文化人文环境,全面提升我县文化事业发展水平。

3、全县文化事业管理体制机制得到完善。建立健全全县文化事业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转变服务管理职能。强化政府、机关为文化事业服务,为实现全县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不断进步创造良好的环境。

4、党员干部素质能力和工作作风得到提高。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科学决策、统筹协调的能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能力,化解矛盾、破解难题的能力得到提高。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自觉性得到提高,党员干部联系群众更加密切,群众利益诉求渠道更加畅通,广大群众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

三、整改内容

整改项目1:积极建设和完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信息共享工程。

整改目标:不断创新文化管理与服务方式,稳步推进文化工作。

整改措施:(1)积极争取省级资金和设施设备云南省分中心配备县支中心55万多元的设备(服务器、投影仪、信息接收设备等),以及每个乡镇基层服务点5万元的设施设备。(2)为顺利推进我县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积极争取县委政府的支持。2009年4月,县委政府对县支中心投入了10万元的前期启动经费。(3)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在县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省综合布线专业工作人员的连续多天紧张工作,××支中心的电子阅览室初步建成,“六个乡镇基层服务点综合布线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也已于近日顺利完成。(4)验收之后,在运行过程中边发现问题边整改,不断完善有关工作体制和机制。

整改时限:2009年1月――2009年12月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县图书馆、局办公室

整改项目2:继续实施农村电影2131放映工程。

整改目标: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是国家计委、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部于1998年底开始在全国推行、实施的一个文化建设项目,具体工作目标是在21世纪初,基本实现全国农村电影“三个一”目标,即一村一月放一场电影。通过文企联姻方式,与××芳缘婚纱合作,实行市场化运作,逐步扫除未放映的自然村盲点。

整改措施:为了用先进文化占领农村阵地,落实有关文企联姻的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县农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丰富和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和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和科技知识,文化局针对××已无专业放映队伍和电影公司、电影院被撤销的实际,努力探索将文化与企业联姻工作和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有机结合的新途径,积极协调、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电影放映,与“××芳缘婚纱摄影图片有限公司”进行合作,让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到我县的文化建设中来,到现在为止已放映了150余场电影,满足了广大农民群众贫乏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

整改时限:2009年1月――2010年12月

责任领导:**

责任股室:群文股

整改项目3:积极争取资金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

整改目标: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力争通过工程建设,改变部分乡镇文化站无站址的现状,同时改扩建和完善基础设施落后、老化的部分乡镇文化站面貌。

整改措施:(1)积极争取各级资金,第一步实施建设的乡镇文化站建设6个。全县共计乡镇文化站9个,根据中央抓机遇,扩内需的号召和部署,按照省市安排,××县今年涉及乡镇文化站改扩建或新建项目的乡镇是杨广镇(杨广村)、里山乡(里山村)、秀山镇、兴蒙乡、九街镇、四街镇(四街村)。六个乡镇文化站改扩建或新建设工程,建筑面积3050m2,总投资187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国债资金共计96万元,地方配套资金共计91万元。中央配备的国债资金每个乡镇为16万元,省级前期配备的资金为每个乡镇5万元。(2)积极协调和争取市级配套资金支持。现在涉及建设的各个乡镇已经基本做好了前期准备工作,只要各级配套资金一到位即可开工建设。(3)第二步,多渠道为未列入规划建设的3个文化站争取支持,使之早日纳入市级建设规划中。

整改时限:2009年1月――2012年12月

责任领导:**、**

责任股室:群文股

整改项目4:积极争创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整改目标:在2004年被云南省公布为“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的基础上,积极把××争创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整改措施:(1)积极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当前,县委、政府决定创建秀山国家5a级景区,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加快了秀山古城风貌协调区的建设步伐,使古城风貌得到重大改观,大部分恢复了古城明清古建筑风格。××历史文化悠久,民间文化艺术丰富多彩,有独具特色的高台、高跷、地会、洞经音乐和其他民间民俗文化艺术,并且这些文化艺术得到了进一步的保护和传承,为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奠定了坚定的基础,现在申报条件已基本具备。

(2)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领导小组。2009年5月,县委政府根据××的发展实际,审时度势,适时提出了把积极争创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工作作为本年度一项重点工作来完成,并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赵莉苹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庆华和县建设局局长张锦坤任副组长的“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领导小组”,申报工作由建设部门牵头,文化、广电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参与,目前各方面的工作正有条不紊的进行着,预计8月15日即可完成申报工作的初稿。

整改时限:2009年5月――2009年12月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县建设局、××县文化局、××县广电局、××县文物管理所。

整改项目5:认真组织和开展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

整改目标:按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限,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

整改措施:(1)积极协调,完成××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启动。(2)按要求认真完成普查分类工作任务。按照要求,在普查完每一个文物保护点,或单位后,都要将普查数据报玉溪市文物管理所审核,最后才能填写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编制的文物普查登记表,在全市的此次文物普查中,××以质量高超、人员业务熟悉、技术过硬而稳居前列,被当作了学习的榜样和标兵。(3)积极协调,争取资金支持。目前由于经费不到位、设施设备匮乏而导致××的文物普查工作进度缓慢、工作效率较低,部分工作已处于停滞状态。为顺利完成文物普查各阶段的工作,亟待政府解决工作经费和交通工具。

整改时限:2009年5月――2012年12月

责任领导:**、**

责任股室:群文股、县文物管理所

整改项目5:积极组织和参与第二届新农村文艺调演。

整改目标:认真落实和组织好第二届新农村文艺调演。

整改措施:积极协调,部门间通力协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会议精神和安排,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局及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和合作,抽调相关人员,精心筛选节目,共同组织好本次文艺调演。

整改时限:2009年――2009年9月

责任领导:**

责任股单位:群文股

整改项目6:积极组织和落实申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工作。

整改目标:在第六批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出一批保护价值极高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申报。

整改措施:一是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把文物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二是对丰富的历史遗存的保护、修缮、恢复等工作,迎难而上,多方筹措经费,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文物保护工作;三是文物保护组织机构健全,管理网络覆盖全县;四是对县内的文物分布及现状底子清、情况明、动态管理到位,档案资料齐全;五是文物管理制度健全,“四有”工作规范,未发生文物被破坏、损毁及被盗、丢、失等的责任事故;六是加强依法行政,坚决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七是在古城建设和改造中,坚持以文物保护为前提,处理好建设与保护的关系;八是在确保文物安全和社会效益为先的指导思想下,注重传承、弘扬和利用文物,使之能发挥古为今用的功能,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让广大群众在了解中参与,普及中保护,增强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整改时限:2009年7月――2012年10月底

责任领导:**、**

责任股室:群文股、县文物管理所

整改项目7:规范文化市场管理,着力提高文化市场监管能力。

整改目标:按照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严格审批程序,加强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的力度。

整改措施:要认真吸取深圳“9·20”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坚决做好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工作,大力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力度。一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要继续推进“阳光执法”工程,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强化市场监管力度;二是要认真贯彻执行文化市场审批“疏导”政策,在网吧管理、娱乐场所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上争取有所突破;三是要加强对文化市场政策法规的研究学习,在文化市场监管过程中争取变被动为主动。

整改时限:2009年

责任领导:**

责任科室:文化市场稽查队

整改项目8:加强支部及文化系统的学习。

整改措施:健全学习制度,切实搞好学习;通过深入调研,转变领导作风,做到科学决策,切实推进文化事业发展。建立职责明确、顺畅有序的工作机制。

整改时限:2009年

责任领导:**

责任科室:党支部

整改项目9:进一步加大工作落实力度。

整改措施:加强作风建设,不断夯实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思想基础。进一步细化岗位职责,编制好职位说明书,切实解决“不想干、不会干、不敢干、不实干”的问题。

整改时限:2009年

责任领导:**

责任科室:办公室

四、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分工负责制,由主要领导牵头抓总,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各股室通力合作,抓好各项整改措施落实。要深入基层搞调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积极推动重点问题的解决,在整改落实中创造典型经验,形成示范效应。

第5篇:文物普查报告范文

一、狠抓学习实践活动,强化学习,着力提高职工整体素质

根据县委、政府的安排,我局成立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组,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学习实践实施方案。在科学发展观活动中,领导带头学,全体党员参加,并广泛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到学习实践活动中。在学习活动的第一阶段,单位共集中组织了学习4次,下属各单位每周安排一次学习,局党组成员分别到各单位督学,共完成学习心得体会25篇。组织了2次中心学习交流、讨论,中层以上干部均分别作主题发言。同时,为巩固学习成果,组织党员干部进行了科学发展观知识考试,参考人数22人,并将学习考试成绩纳入年终考核。目前,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第二阶段正在进行。

通过结合文体工作抓学习实践活动,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工作,逐渐培养职工高尚情操和爱岗敬业精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全局上下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二、深入推进阳光政府建设,实行政务公开

为了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增强公信力。根据县委、政府安排,我局扎实推进阳光政府建设,专门成立了工作领导组和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了《文体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先后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同时按照要求进行了1次重点工作通报,开通了“96128”专线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政务信息查询相关事务。积极、及时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文体工作动态和相关政策、文件等相关信息。深化行政审批,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并在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公开。通过阳光政府建设,机关、各事业单位工作得到了规范,工作信息逐步透明,服务态度、工作效能有了明显的提升。

三、公共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有新突破

今年来,县文体局紧紧抓住国家扩内需,保增长,保稳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大好机遇,切实抓好我县公共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完成了20*年度下达的农民体育健身示范场地项目建设。此项工程我县共下达13个点,投资20.8万元。去年11月开始启动,至3月为止,所有项目基本完工,部分示范场地已安装了篮球架及乒乓球桌等设施、设备投入使用。累计完成建设投资20.8万元,配备篮球架累计13套,乒乓球桌26套。

二是*会议陈列馆修建。1月与工程中标施工方江苏苏州凤凰建筑有限公司签定了修建合同,完善了建设有关手续。经同济大学专家及县建设局结合施工图到工地现场调研,认为原建筑位置正面视线范围不够,绿化及公共场地太窄,要求建筑向后延伸32米。为此,我局请建设部门对变动部分进行测算,新增土石方1000方,新增投资50万元,经县委、政府研究同意进行调整,并责成国土、建设部门正在实施陈列馆周边住房搬迁。

三是乡镇文化站建设。20*年上级下达我县乡(镇)综合文化站项目3个,分别是*、*、*文化站。目前,中央、省、市、县累计到位资金126万元。文化站修建于2月启动。根据省文化厅对乡镇文化站建设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参数,我局聘请建设部门设计了施工图和建设概算,并报财政评估中心通过评审实施。完成了土地征用,所有文化站面积都达300平方米以上,各项功能得到保证。目前,已调整建设的旧城、长安文化站工程进度较快,主体工程已完工,装修基本结束,三个文化站累计已完成投资107万元。

四是农村书屋建设。今年实施农村书屋9个,目前已完成5个。

四、立足阵地,统筹兼顾,文化事业全面推进

1、群众文化

(1)今年,在县委政府的重视下,我局组织了元旦春节期间系列文体活动,主要包括新春音乐会、义务书赠春联活动、春节游园活动、象棋比赛、苗族花山节、元宵晚会等,为全县人民度过欢乐祥和的春节营造了良好的节日氛围。

(2)积极协助、辅导举办苗族花山节。农历正月初二至初六,组织*田坝、罗布泡桐湾、水田湾子、石龙、旧城鲁家湾、锅底等苗族聚居地广泛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传统文体活动。五天之内,前往花山点参观游玩的观众达4万余人次。

(3)正月十五元宵节,组织了2009年元宵晚会。晚会在*广场举行,文艺节目以我县传统戏剧龙灯、牛灯为主,各社区文艺队参与演出,让市民享受到了一场精美的元宵文化盛宴,一万多群众参加了晚会。

(4)完成了我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我县经过精心挑选,组织完成了水田湾子苗族文化保护区等3个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

(5)3月,协助团县委“我们一起成长.青春志愿和谐”为主题的赴双河乡开展志愿服务送文艺下乡活动。在县法制学校举办了专场文艺演出,寓意深刻的小品、配乐诗朗诵、散文朗诵、劲歌热舞等让文艺演出迭起,受到热烈欢迎。

(6)编辑出版了《*诗词》第六集,本书由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绍余作序,潘孝正先生主编。全书汇集了县内外近200名诗词爱好者的作品1500余篇。

(7)“五·一”期间,协助参与总工会组织了全县职工才艺展览。展览展出各行业职工书法、绘画、刺绣、蜡染等作品100余件,充分展示了广大职工的艺术创造能力。展览为期一周,吸引了3000多人次观看。

(8)“六·一”期间,组织文化馆等人员指导扎小、二小、三小、蓝天艺术幼儿园、小太阳幼儿园、麒麟幼儿园在*体育馆和校园内组织庆“六·一”系列文艺演出。

(9)协助和参与*一中举办了昭通市教育教学管理研讨会“自强不息·奔向明天”文艺晚会。昭通市教育局局长平锦,*县县委书记龙进、县长张顺民等领导出席晚会,全市各县教育局局长、各中学校长及学校师生5000余人观看了演出。

(10)电影“2131”放映工程全面展开。今年来,文化部门积极组织文化下乡活动,为农村提供各种文化服务,同时实施农村电影“2131”工程,安排人员深入农村播放电影,除播放教育片、宣传片、科普片外,还播放一些优秀的电影,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群众的文化生活,同时也为开阔农民视野,传播科技,提高农民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半年已放映电影300余场次,观众达7万余人次。

2、文物工作

(1)全县第三次文物普查仍是今年文物工作的重点。今年来,已启动了旧城、罗布等乡镇的野外调查工作。目前,已累计完成了文物普查野外普查工作总量的70%,累计调查文物110处,新发现文物96处,复查14处。

(2)举办文物普查成果展览。为及时宣传我县文物普查的进展情况,让全县各族人民共享工作成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使文物普查成为全民的共同行动,*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于春节期间举办了成果展览。这次展览图文并茂,展出文物图片100多幅,仅三天时间观众就达6000余人次。在展览现场,有不少观众纷纷找到工作人员提供相关文物线索,并对展览中存在的不足和遗漏提出批评和建议。

(3)继续抓好*会议纪念馆的管理和接待工作。由于*会议陈列馆已拆除重建,我局将接待重点转移到*会议会址、庄子上、水田花房子等处,努力为广大参观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据统计,半年累计免费接待观众达6000余人次。同时,对*会议纪念馆房顶漏水现象已全面进行了翻盖维修。

(4)组织召开了全县文物安全工作暨文物知识培训会议。县文物管理所和*会议纪念馆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各乡(镇)文化站站长、文物保护单位义务管理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回顾和总结了20*年度文物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当前文物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2009年的文物安全工作作了详细的安排和布置。会上对20*年度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观音寺等3个基层单位进行了表彰,并同各文物安全、消防重点单位签定了文物安全责任书。同时对基层队伍进行了文物保护、管理、维修等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培训,提升了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5)5月18日,开展“国际博物馆日”宣传活动,悬挂标语2幅,在*广场设点宣传,共散发宣传资料2000余份。同时了《*县文体局关于征集文物、文献的通告》,积极为陈列馆新馆的陈列做准备。

(6)积极组织*会议会址庄子上、花房子等处的复原陈列。目前,已经完成展品征集、图片及相关展板的制作,正在进行布展。展览将于7月初完成并对外开放。

3、图书馆工作

1、根据全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会议要求,我县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已于6月初完成。目前,我局已搬迁原图书馆内网吧,整治内外环境,进行房屋改造和装修,网线、电脑等各种设备、设施已安装调试完毕,并已通过省验收组验收合格,已正式对外开放。工程累计投入资金73万元,其中省配设备55万元,县级投入资金18万元。同时安排人员参加了全省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培训,培训技术骨干4名。

2、狠抓图书馆内部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据统计,半年来县图书馆共接待读者累计达10000多人次。

4、文化市场管理

(1)今年,我局已出动执法人员153人次,集中对网吧进行了清理整顿,查处了违规经营的网吧8家,罚款已达8000元。通过加大检查处罚力度,逐步有效规范了网吧的经营。

(2)集中整治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一是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并制定了工作措施和实施方案;二是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在有线电视台及各主要街道路口、张贴通告进行宣传,营造声势;三是抽调专人6名对网吧、电子游戏室等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共出动153人次检查文化市场经营场所145家次,处罚超时经营网吧1家,处罚款1000元;四是与网吧业主和娱乐场所业主签订文明服务经营承诺书25份,让业主向社会公开承诺,合法经营,守法经营;五是对网吧、电子游戏业主进行2次培训,主要宣传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的目的、意义,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进行专题培训;六是按照网吧搬迁后的经营场所,统一制作各种制度3个36块和警示牌3个37块,实行规范上墙;七是加强印刷行业管理,共对印刷行业进行年检核验11家;八是对电子游戏业进行重新审核,共审核14家,对其中不合格的2家实行限期整改;九是对电子游戏业赌博机较多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并函告相关部门予以查处,迄今为止,已收缴赌博机60余台;十是完成对城区反响较大的“黑网吧──九龙网络城”一案的专题调查报告,并函告公安、工商予以取缔;十一是清理整顿出版物市场,共出动32人次,检查16家次,查缴盗版音像制品1500余盘,非法书刊1200余本;十二是查处群众举报案件2件,其中游戏室案件1件,“黑网吧”案件1件;十三是堵源截流,认真查缴《和她的丈夫们》、《历史的沉思》、《“天安门”时报》等非法出版物。

(3)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了为期40天的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为中考、高考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得到社会的高度好评。

五、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群众体育活动蓬勃发展

1、春节期间,指导长安、罗布顺河村和*镇龙井社区等地举办春节篮球运动会、象棋、乒乓球等体育活动,极大丰富节日期间群众文化生活。同时在*体育馆举办了大学生篮球运动会,共计10个代表队参加了比赛。

第6篇:文物普查报告范文

一、基于考古发现、田野调查的研究为一大主流

80年代以来,戏曲文物学研究范围、基本理论以及田野作业方法基本确立且快速发展。学界更加重视田野调查与考古发掘,新发现的戏曲文物,无论从数量上还是种类上都是可观的,与此相关的学术研究也层出不穷。为了编纂《中国戏曲志》中“演出场所”、“文物古迹”两项内容,由此开始了全国范围内的戏曲文物普查,规模空前,至1999年三十卷本出齐,为戏曲文物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1984年山西师范大学戏曲文物研究所的成立,预示着专门性的基于戏曲文物田野调查与考古发掘的研究工作走上正轨。1986年刘念兹在《戏曲文物丛考》中正式宣告“戏曲文物学”问世②。之后,众多学者与山西师范大学戏曲文物研究所师生同仁积极主动地投入戏曲文物的调查研究,新的戏曲文物不断发现并报道,相关课题的调查报告、论文、著作迅速增多,研究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有力地夯实了戏曲文物学的学科基础。由该所与中国戏曲学会联合主办的《中华戏曲》成为戏曲文物研究成果的重要阵地,每辑都有对新发现的戏曲文物的公布与研究。这一时期主要成果有,以黄竹三先生为首的山西师院戏剧文物研究组撰写的《元初戏剧演出的重要史证———山西新绛元墓戏雕考述》(《山西师院学报》1981年2期)运用田野调查所获戏曲人物砖雕结合金代侯马戏佣和洪洞元中叶杂剧演出壁画进行考证,揭示其在戏曲发展史上的重要意义,引起学界关注,并被1983年《中国戏剧年鉴》全文转载。另外,自1985年以来在山西陆续发现了多种明清赛社礼仪抄本③,相关学术成果公布于《中华戏曲》、《戏曲研究》、台湾《民俗曲艺》等刊物,被视为20世纪戏曲研究界重大发现之一。

新世纪以来,学者们对戏曲文物田野调查考古发掘更加重视,专业性更强,研究更为深入。主要成果有:冯俊杰先生《中国现存最早的神庙戏台》(《戏曲研究》第58辑)、延保全《山西高平市发现一座有纪年之金代舞庭》(台湾《民俗曲艺》104期)向学界公布了山西省高平市王报村二郎庙戏台是我国目前发现的现存最早的戏台,这一座金大定二十三年(1183)修建的戏台,即使是《中国戏曲卷•山西卷》也未见载录,这为学界研究金代戏台实例提供了确切的实物资料,之后,《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山西日报》等作了相关报道,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2009年4月,陕西省韩城市宋墓戏曲壁画的发现引起众多学者关注,焦海民、姚小鸥、康保成、延保全分别撰文考述。车文明先生《北宋“舞楼”碑刻的新发现》(《文学遗产》2011年5期)向学界公布了位于山西长子县南鲍村汤王庙内的北宋舞楼碑———《大宋故汤王之庙碑》,并对其进行了缜密的考证,为研究北宋“舞楼”提供了又一重要依据。戏曲文物的新发现,大大补充了戏曲史料的不足,正如冯俊杰先生言:“它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愿和期待而改变,出乎意料的发现总能昭示出戏曲史研究的某些空白或缺憾,具有补证与开拓新领域的无可替代的价值。”④随着田野调查与考古发现工作的不断拓展与深入,运用新发现的戏曲文物重新论述戏曲文化史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成为当前戏曲文物学科研究的普遍趋势。

二、区域性、专题性研究较为盛行

戏曲文物学经过了长期微观的、个案式的研究积累,逐渐迈向了针对一定的戏曲文物类型,进行专题性、区域性的研究之路。就研究对象来看,戏台、戏曲碑刻、戏曲壁画、戏曲雕塑、舞台题记、服饰道具等类型的戏曲文物受到学者们的持续关注。针对戏曲文物的区域性研究持续升温,以山西省为最,北京、河南、浙江、江苏、福建等次之,东北三省、新疆、内蒙古、等地较为薄弱。区域性研究的优势在于能够充分掌握区域内戏曲文物资料,并充分结合地域民俗文化加以研究,从中看出各区域戏曲文化活动真实面貌,得出较为客观的结论。如以山西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有刘念兹《从建国后发现的一些文物看金元杂剧在平阳地区的发展》①、廖奔《从平阳戏曲文物遗存看元代杂剧发展的时空序列》②、黄竹三《谈山西的戏曲文物》③、薛林平、王季卿《山西传统剧场建筑》④、冯俊杰《山西戏曲碑刻辑考》、《山西神庙剧场考》⑤、杨太康、曹占梅《三晋戏曲文物考》⑥、张林雨先生的《山西戏剧图史》⑦、段建宏《戏台与社会:明清山西戏台研究》⑧、牛白琳《明清太原府剧场考论》、李文《金代河东南路戏剧研究》⑨、曹飞《山西清代神庙戏碑辑考》等⑩,这些论文与著作以山西省内子区域或山西整体区域的戏曲文物遗存为主要研究对象,对了解山西民间赛社演剧提供了重要依据。有类型性的专题研究,亦有综合性的系统研究,实践证明区域性的研究,辅以定性与定量式的研究方法是科学的,可行的。类似研究有廖奔、杨健民等对河南地区戏曲文物遗存的研究。其他省份地区的戏曲文物研究主要以古戏台为研究对象,这是区域性研究与专题性研究的有机融合。需要说明的是,山西师范大学戏曲文物研究所是我国唯一以戏曲文物为专门研究对象的研究机构,有较为稳定的研究团队,再加上山西又是戏曲文物大省,得天时地利人和之利,故学界对山西戏曲文物研究相对来说是比较充分的,但就目前戏曲文物调查以及研究现状来看,晋东南地区的戏曲文物遗存无论从数量上还是种类上都凸显出明显优势,对此区域进行系统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应该是未来戏曲文物区域性研究热点之一。关于专题性研究,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古戏台的研究为一大主流。自卫聚贤先生开古戏台研究先例以来,古戏台研究一直是戏曲文物界学者关注的焦点,也是新世纪以来戏曲文物研究成果最为丰硕的领域。就专著而言,主要有周华斌《京都古戏楼》、与朱联群合作《中国剧场史论》和《中国剧场史资料总目》、廖奔《中国古代剧场史》、车文明《中国神庙剧场》、《中国古戏台调查研究》、冯俊杰《山西神庙剧场考》、罗德胤《中国古戏台建筑》、吴开英主编《中国古戏台研究与保护》、王季卿、薛林平《山西传统戏场建筑》、罗丽容《中国神庙剧场史》、曹飞《敬畏与喧闹:神庙剧场及其演剧研究》等,以古戏台为研究对象,进行专题性研究,需要进行艰苦的实地考察和田野调查,这些著作从古戏台的建筑形制、结构演变、演剧习俗、保护修缮以及与历代戏曲艺术形态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极大丰富了我国戏曲史、剧场史的研究。随着田野调查的进一步深入,还将有大量的戏台及其相关研究予以公布。

第二,随着寺庙、墓葬中大量戏曲壁画、砖雕的发现,戏曲的舞台形象探讨成为戏曲文物学研究的一大热点。如宋元戏曲,此前只有剧本传世,舞台形象资料难以寻觅,戏曲壁画、砖雕的发现与研究填补了此项空白,早在50年代,刘念兹、徐苹芳、周贻白、赵景深等学者先后对新发现的戏曲壁画、砖雕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运用文物文献相结合的“二重证据法”对宋杂剧、金院本、元杂剧的角色数量、服饰装扮、舞台场面等内容作了深入研究。之后,延保全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持续关注宋金元时期砖雕、石刻、壁画中的戏曲形象以及演剧场景等方面的研究,不仅有针对某一墓葬戏曲砖雕的个案分析,而且有一系列关于宋元杂剧脚色行当的专门考证,陆续发32014表于《中华戏曲》等刊物①。元鹏飞对此方面用力较勤,在攻读硕士、博士期间先后完成《河南省宋金戏曲文物考论》、《戏曲与演剧图像及其他》两篇学位论文,以戏曲砖雕图像为切入点研究戏曲脚色以及演出场景②。另外,黄竹三、周华斌、冯俊杰、徐子方、廖奔、康保成、车文明等学者也陆续对戏曲砖雕壁画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在过去影像技术欠发达的条件下,戏曲砖雕、壁画等舞台形象的遗存显得异常珍贵,它是后人认识、研究旧时戏曲艺术穿戴扮像、身段功架、神情仪表、剧目演出场景等方面的重要的舞台形象资料,对于认识不同时期戏曲演出形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三,戏曲碑刻的整理研究也是戏曲文物学科的重点之一。20世纪30年代,张次溪《北京梨园金石文字录》(后收入《清代燕都梨园史料》松筠阁书店1937版)首开戏曲碑刻整理先例。之后,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三联书店1959版),1954年欧阳予倩发现了广州外江梨园会馆的戏曲碑刻,冼玉清对其进行了解析③。冯俊杰《戏剧与考古》、《山西戏曲碑刻辑考》,曹飞《山西清代神庙戏碑辑考》等都是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选取一部分戏曲碑刻进行专门考证,展现了山西民间神庙剧场赛社演戏习俗的种种迹象。另外,学者们在考证神庙剧场、戏曲砖雕壁画、赛社礼节抄本、舞台题记等过程中,碑刻资料的重要佐证功能显得尤为重要,这些碑刻对于一座庙宇的创修、演剧习俗以及各区域内神庙剧场兴衰更迭、赛社习俗的真实面貌都有相关的记录,是研究民间戏曲活动的重要资料。第四,舞台题记的整理研究是戏曲文物学科的新宠儿。其中以山西地区发现居多,栗守田、杨太康、曹占梅、暴海燕,以及山西师大戏曲文物研究所师生等关注较多④。其他省份,有杨榕对福建省舞台题记的调查⑤,应志良对浙江新市刘王庙舞台题记的考证⑥。舞台题记是关于上演剧目、戏班、演出时间以及伶人心情的真实记录,展现了在特定的地域、特定的时间民间戏曲活动的真实面貌,弥补了传世文献对其载录不详或失载的缺失,为研究民间演剧史提供了重要资料,已成为戏曲文物研究的热点之一。

三、多元化、系统性研究层出不穷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中国文学界兴起的文化研究热潮,拓宽了戏曲文物学的研究视野,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的变更以及学术观念的转变,促使了其治学思路的调整。刘念兹在为“戏曲文物学”命名时就指出其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之后,在《中州戏曲历史文物考•序》中认为戏曲文物学的研究范围是:“在戏曲史学与考古学结合的基础上,还广泛涉及历史学、民俗学、文化艺术史、金石学、古器物学、古建筑学、服饰学、文献学和美学等各门学科”⑦。戏曲文物学研究的广泛性,为戏曲研究界开拓了一个非常广阔的领域,随着多种学科之间边缘性、交叉性的不断增强,戏曲文物学科也势必需要拓宽视野,主动汲取相关学科领域的专门知识、基础理论及研究方法,为进一步多层面、多角度地鉴定戏曲文物,研究戏曲文物所反映的特定时代的戏曲文化内涵开辟了新的广阔领域。如山西师范大学戏曲文物研究所编《宋金元戏曲文物图论》、杨建民《中州戏曲历史文物考》、廖奔《宋元戏曲文物与民俗》等著作,选取舞台、砖雕、壁画、碑刻、道具等多种戏曲文物,将文物、文献、民俗资料三者有机结合,运用“三重证据法”对相关戏曲形态进行了多元化系统分析的尝试。新世纪以来,廖奔、刘彦君《中国戏曲发展史》在充分掌握戏曲文物史料的基础上对中国戏曲形态的发展进行重新审视。车文明《二十世纪戏曲文物的发现与曲学研究》对戏曲文物学的研究对象、范围、学科性质以及学术工具、研究方法等作了进一步阐发,廖奔先生为此书作序,认为其显示出“戏曲文物学导论的构设”框架。此著首次从正面的、以整体学科为对象来审视戏曲文物,以附录的35万字戏曲文物资料为基础,从剧场史、演出史、观念史等各方面考证、审视戏曲文物所包含的戏曲文化价值内涵,提出了许多精辟的见解,使戏曲文物学科的理论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第7篇:文物普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政府信息;形成权;当事人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公民知情权和开放政府的实证法保障制度已经初步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侧重调整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和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其背后隐藏着另外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当公民要求政府提供信息时,政府为什么会有“信息”?信息公开中的“信息”是如何形成的?政府保有的信息和政府赖以决策的信息从何而来?这些问题关系到一个新的法律现象—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力和相关当事人的义务。正是因为政府正确地运用了“信息形成权”才使公民获得了可用、可信和可以交换的信息及其衍生利益,随着公民知情权利的增长以及政府管制和决策对信息收集需要的扩张,对政府信息问题的研究不应该再局限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和资讯获得权等传统问题,应转而关注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权限、成本和收益以及当事人的负担等问题。

一、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之合法性基础

按照美国管理预算局的《联邦信息资源管理》规章(OMB,CircularA-130,ManagementofFederalInformationResourcesof1996)第6条的解释,信息(information)是指“对事实、数据或观点等的知识的传递或描述,这些知识可以存在任何媒体或形式之中,包括文本、数字、图表、图形、叙述或视听形式。”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定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外观物质形式上看,“政府信息”表现为行政机关所持有或保管的文书、图片、记录、照片、摄影、录音、微缩片、计算机处理数据等可供听、读或理解的文书或物品。从实质内容上看,以文书或物品形式表现的“政府信息”包括客观事实和意见两方面内容。

政府对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随着政府职能变迁和社会发展呈现出扩张趋势,尤其是进入福利社会和管制国家之后,政府对信息的控制力更是发展到极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之合法基础探讨也随之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法理问题。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合法性基础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正确决策的需要

认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头。”{1}(P109-110)信息形成权是政府作出正确决策的基础,因为取得信息是进行行政活动的第一步,“行政机关如果不掌握必要的信息就不能进行任何有效果的活动,特别是在高度工业化和信息化的现代社会中,行政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迅速和准确的调查。”{2}(P327)“情报是燃料,没有它行政机器就无法发动。知识就是力量的格言对行政法很适合。行政机关要机智地行使其制定规章权和裁决权(实体法上的权力),就必须知晓委托它管理的那些领域里的实际情况。”{3}(P82)行政机关依靠信息运转,“没有信息,行政机关便不能从事管理工业、保护环境、欺诈行为、征收税款或授予拨款等活动。适当的决定要求精确的资料数据……。”{4}(P77)勿需赘言,准确、及时和充足的信息可以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而信息匮乏或不准确则将扭曲或者抵消行政决策制定的智识能力。{5}(P434)行政机关通过统计普查、行政检查、行政调查等手段获得信息或要求当事人保留和披露信息,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做出正确行政决策。

(二)信用社会的建立

阿克洛夫教授认为,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alinformation)导致了交易市场中大量“不诚实成本”(thecostsofdishonesty)出现,“在不发达国家,商业中的不诚实是一个严重问题”。{6}(P495)显而易见,不诚实的、没有信用的社会注定是一个没有公正和效率的社会,社会越复杂越需要信用来维系,越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保证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立法来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史。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任迫在眉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规划目标中就要求“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目前,我国最大的信用问题是政府收集和公开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问题,因为“信息不完全比没有信息更糟糕”{7}(P7)

(三)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

政府享有“警察权”(policepower),是指与自然权利相对的、政府对城市或乡村的管制或者治理,是政府基于保护目的而对个人施加的“管制权”(regulatoryPower)。[8](P27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一种派生权,是政府享有的警察权力的衍生品,其基础是政府对社会生活和私人自由和权利的管制权。也就是说,信息形成权是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凡一个政府具有对社会的合法统治权,也就自然地拥有对社会的信息形成权和控制权,“行政机关要求私人按照一定方式和内容制作文件、记录和提供报告,属于行政机关正常的管理权。”{2}(P331)政府运用信息形成权,一是满足了国家安全对信息的需要,二是满足了社会良性发展对信息的需要。例如,《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监测和信息分析、处理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的一部分。

(四)直接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

在现代社会,“信息是支配性资源”。{9}(P790)但是,信息匮乏和不对称问题直接威胁着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采取措施限制信息优势一方的权利,采取强制信息披露方式来保护公众的个人权利和利益。例如,有关食品药品的法律要求披露食品药品所含的危险物质、营养成分并进行风险警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强制建立和保存患者病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被封存的病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信息载体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商务部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规定网上交易参与各方应保存各类交易记录,旨在保障网上交易安全。

(五)为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

在信息时代,政府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来完成自己最基本的功能,信息是政府为公众提供必要且有效服务的关键。在今天复杂的、迅猛发展的全球化世界里,政府依赖于准确而及时的信息,政府处理和应用信息的能力比以前更加具有危急性,对信息的成功管理是政府实现自己使命的基础。以我国台湾省为例,为了保障“行政执行法”上公法金钱债务的强制执行,“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建制了各项网络联机数据查询系统,包括金融账户开户查询系统、税务电子闸门应用系统、全民健康保险投保记录查询系统、劳保投保记录查询系统、户役政查询系统、车籍数据查询系统等。我国《反洗钱法》要求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

政府“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表现为何种方式,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伯纳德·施瓦茨教授认为,在信息形成中,行政机关拥有三种权力:(1)命令制作记录和档案之权;(2)检查帐簿和档案之权;(3)用传票传唤证人、索取文件之权。{3}(P82)王名扬先生进一步解释说,行政机关强制取得信息的方式有三种:(1)要求被调查者按照规定的格式或内容制作文件或档案,或者提交报告;(2)检查被调查者使用的建筑物、文件和档案;(3)发出传票,要求被调查者出席作证,或提供帐簿、文件和档案。{2}(P330)汤德宗教授认为,政府获得信息的途径有职权调查、行政检查、强制申报和听证。{10}(P1045)

“政府信息”通常包括两大部分:(1)政府自身对信息的生成、收集、处理和配置;(2)由政府以外当事人披露给政府的信息。也就是说,政府信息既包括政府自身在履行职能时所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也包括政府在履行职能时需要政府系统之外的其他个人、组织、社团、社区等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11}(P58)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政府对信息进行自主支配和自主形成的一种权力形态,它是一组权力,包括政府对信息的自主形成权、信息申报请求权、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信息调查权、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信息技术使用权、获得预算支持权和制裁权等九个类型。

(一)自主形成信息权

首先,行政过程中可能自动生成、记录和储存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在多数情况下,“政府管理即信息”。{12}(P605)例如,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申请人为了获得权利和利益可能主动或被动地向行政机关提供各种信息,政府因此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有关私人和政府自身的信息资料。其次,政府可以文件和会议形式来形成信息,开会既是从上到下传播和配置政府信息的行政手段,也是政府有目的性地生成信息的一种行政手段。再次,政府通过撰写分析报告来收集和处理信息。一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撰写年度的或者阶段性的或者专门性质的信息报告或者工作报告,如《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要求财政检查组在检查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另一方面,政府对收集到的信息要进行分类、鉴别、总结、分析和评估,撰写总结分析材料和评估报告并将电子数据送交有关部门,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撰写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撰写的《2006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都具有代表性。

(二)信息申报请求权

政府进行信息收集可以采取自愿和强制两种方式。政府的信息申报请求权,是指政府强制要求私人提供信息,即政府强制有关当事人主动申报特定信息或者被动提供特定信息。典型的信息申报请求包括纳税申报、社会保障补助申请、财政贷款申请、就业申请表填报等,这些信息请求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交给行政机关,目的是实现行政使命,也因此把收集信息的义务强加给当事人。{13}(P119)

政府的信息请求目的是多样性的,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了政府信息申报请求权。例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和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证件和材料;《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三)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

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是指政府强迫私人按照特定行政目的和特定形式的要求保存信息记录或者记载信息的文件,以便行政决策和执法使用。从我国信息强制保留的实际状况出发,私人的信息保留形式包括:制作和保存符合要求的文件、保留特定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一类是强制制作特定文书,主要体现在会计、审计、税收、娱乐业、医患关系和金融业等领域。具体形式包括:(1)帐(账)簿,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2)名簿,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3)日志,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不得删改,留存60日备查。我国对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实行国家强制标准,强制按照法定形式和格式制作、记载和保存日志。(4)病历和处方,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并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来保存与管理。《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处方、品和第一类处方,它们的保存法定期限各不相同。(5)票据,如《发票管理办法》和《票据法》中的发票、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二类是强制保留特定记录,无论在传统的秩序行政还是在给付行政和环境行政中,都可能存在要求当事人保存必要信息记录的请求。例如,《民用航空法》规定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携带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建立“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油类作业船舶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人《油类记录簿》、装运有毒害或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应将洗舱水排放情况记人《航海日志》。

(四)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

信息强制披露(mandatorydisclosure)已经成为信息管制的最重要工具。[14](P619)政府要求当事人披露私人拥有的信息,包括食品营养标签、药品标签、服装标签、环境信息、雇主向雇工披露危险物、允许附近居民知道危险、市场交易信用信息、安全事故信息等。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表现为强制安全信息公示、强制交易信用信息披露和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三种主要形式。

1.强制安全信息公示,主要是指对涉及消费者、劳动者和普通公众利益的必要信息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开披露,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出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强制药品说明书和药品的标签标明和公示有关信息;《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依法设置和公告职业病危害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强制交易信息披露。现代商事活动不同于传统民事活动,它更具有流动性、易变性、技术性和垄断性,强制交易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在商事交易中,消费者、小企业、小股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强制要求处于信息垄断地位的商事主体公开自己的活动。例如,《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业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营状况等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持续信息公开规则,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都必须定期或者按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予以公开。

3.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主要是指对涉及事故、公共健康和秩序、环境和财经安全等公共事件的信息,以一定的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报告、补报、续报和通报,例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品卫生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要求进行事故报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法定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审计法》和《会计法》分别规定了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应向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电子银行入侵侦测与入侵保护系统,建立对非法入侵的甄别、处理和报告机制;《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违法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五)信息调查权

“行政机关做出某种决定时,需要一定的情报,而该情报又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来收集。也就是说,调查是必要的。”{15}(P183)信息调查权是政府的一项固有权力,根据政府信息收集的目的可以将其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以预先形成信息为目的的调查和检查,主要是指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第二种是以事后形成信息文件为目的的调查,主要是指行政行为决定做成前的行政调查。

1.统计调查。以统计为目的的信息调查也是一种政府信息请求。按《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享有统计调查权,有权进行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在我国,由政府进行的统计调查活动非常频繁,如已经或正在进行的大规模的国家性普查活动有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资源普查、土地普查(调查)、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文物普查、污染源普查等等。

2.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成特定行政目的,对特定行政客体所进行的察查、搜集资料的活动,或者指行政主体以搜集、验证相关事实与资料为目的就个别具体事件、针对特定公民行使公权力之事实行为。{10}(P907)“行政检查”与行政调查存在着混同现象,在一般意义上,可以把“行政检查”等同于“行政执法检查”,是行政机关通过直接观察、调查、检验甚至采用搜查手段取得信息和证据的常规技术,以防止和矫正违法情形发生。我国很多法律将行政检查作为一种特殊的收集信息方式,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分别规定了专门领域的行政检查及信息收集权力。

3.行政调查。“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调查作为行政机关获取信息、取得作出行政决定证据的基本手段,构成了几乎所有行政决定的必经程序和处置前提。”{16}(P129)行政调查通常是指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对有关事实或者行为的核查以及事故的调查,是行政机关主动运用的职权调查,包括传讯、鉴定与勘验等方式。{10}(P1046)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

(六)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

“政府信息的最终命运是档案。”{17}(P53)档案的实质内容是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所收集的和保留的各种信息。{2}(P343)档案保存是一种信息记录的保存,从主体上看有单位档案和国家档案。从形式上看有纸质档案和电子文件档案,《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国家强制标准(GB/T18894-2002)规定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保管、利用、统计的一般方法。从内容和功能上,档案主要有以下几类:(1)个人身份档案,如《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档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公务员任免和处分档案、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和“农村留守儿童档案”等;(2)福利档案,是给付行政赖于进行的最重要的信息依据,包括劳动就业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社会救助档案、低保档案;(3)行政执法档案,国务院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案卷制度。

(七)信息技术的使用权

信息的一般特征是:扩张性、非耗竭性、替代性、传递性、散布性和共享性。{18}(P186)信息的这些特征决定了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必须依赖信息技术作为载体,“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辅助设备、软件、硬件、服务(包括支撑服务)以及相关资源等。在现代社会,政府任何一项信息活动都涉及到信息技术和形式的选择和运用,如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电子申报方式、行政调查中可以使用先进的电子监测技术。信息技术使用的目的是:(1)提高政府记录保持的效率;(2)提高对欺骗、浪费、滥用信息的发现和预防;(3)提高法律实施调查。对于政府之外的当事人而言,政府经常使用的计算机技术有计算机匹配、计算机辅助事先核准、计算机归档。{19}(P630)

各国法律都对信息技术使用作了规定,一方面为了保障信息工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国家强制标准《电测量指示和记录仪表及其附件的安全要求》(GB6738-86)对各种仪表的技术标准作了强制规定。另一方面,信息技术手段的使用会侵犯当事人权益,因此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需要得到行政许可,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在我国,使用最广泛的信息技术工具是税控收款机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电子系统。对于前者的使用几乎没有争议,而对于后者的争议却非常之大。例如,交通执法中未经法定强制检测的“电子眼”所记录的车速结论缺乏准确性,不应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20}我国对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采取法律授权原则,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国家强制标准和生产企业资质条件。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有计划地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依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都受到法律控制。税控收款机(fiscalcashregister)的国家强制标准包括机器规范、税控IC卡规范、税控器规范、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税控打印机规范、设备编码规范等六个部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也受到法律限制,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2007年)、《辽宁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等地方政府规章,授权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且不得侵犯和泄露公民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八)获得预算支持权

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主要是设备和软件的购买、服务和辅助服务、职员、跨政府信息收集的付费等,如我国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开始推进“金税工程”,三期立项投资达50亿元。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预算审批,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具有预算拨款权,每个欲进行信息收集的行政机关的首席财务官必须与管理预算局合作,规划出一个完整的、准确的信息技术花费、相关费用支出和结果的核算说明。美国信息技术预算不断增长,1986年是143亿美元,1993年是249.7亿美元,1998年是289.7亿美元,每年大约以2.47%的速度递增,大约有77%的信息预算消耗在国防部、交通部、国防部航空局、商业部、能源部、农业部、教育部等七大部门。{21}2007年管理预算局对13个重要统计机构[1]的统计调查预算作出了评估:2006年为21.89亿美元,2007年为21.9亿美元,2008年为27.52亿美元。美国统计机关有80多个,按照《2007年度美国政府统计规划报告》的评估,其全部统计工作的预算是54.02亿美元。{22}(P1)

目前,我国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的预算来源和支配还缺乏系统的、细致的法律界定,只有国务院组织进行的全国性统计调查的经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国务院在《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中,分别就土地调查经费和文物普查经费作出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的决定。

(九)制裁权

政府对于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有权进行制裁,制裁手段具有多样性。在美国文书工作中,制裁手段包括:(1)行政机关的强制或者法院罚金或其他处罚;(2)金钱赔偿或者公平救济判决;(3)对许可证、特权、权利、补贴或利益的撤销、中止、削减、否决等。

在我国,违反信息管制的制裁手段包括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手段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措施,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未依法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或者未依法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经济制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反信息收集和处理规定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利益的不利处分,该种违反信息义务的惩罚措施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或者受益机遇,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涉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或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当事人的信息义务和负担

信息是政府作出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决定的基础,通常情况下,“必不可少的信息只能从那些不愿意把信息透露给政府的、受调控的工业或其他方式那里获得”。{4}(P76)并且,当事人对提供的信息经常存在隐匿、捏造、歪曲的现象,因此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协助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就被设定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律义务,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协助义务

按照法治行政原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予以协助的义务;{23}(P166)当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时可以向与其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应当依法提供职务上的帮助。{24}(P45)政府在行使信息形成权的过程中产生两种协助义务,一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一种是作为国家机关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目前,我国立法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界定当事人的信息协助义务,前者是指当事人需要积极行动来配合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后者是指当事人除非法律规定外不享有拒绝权、抵抗权,如《统计法实施细则》将拒绝提供统计情况、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行为,界定为“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二)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向行政机关提供真实信息是行政相对人的一种义务。{23}(P167)当事人无论是在自己受益的行政行为还是在不利行政行为中,或者在纯粹的信息普查、检查、调查的事实行政行为中,都有义务真实地披露相关信息。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人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时,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三)忍耐经济负担的义务

“信息在政府善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它也强加成本于公众。给政府提供信息需要花费时间。”{25}(P1)政府要求当事人报告信息,增加了他们的信息收集预算。{21}大量的表格阅读、理解、填写、送达、修正补充,耗费了当事人相当多的时间、人力和物质消耗。美国管理预算局在评估文书工作成本时,通常将文书工作的“负担”以时间单位来换算,例如,管理预算局1997年《信息收集预算》评估报告认为,受到独立管制机构影响的文书工作的公众负担时间大约是3亿9千万小时,用每小时26.5美元来评估,大约是100亿美元成本。{26}(P368)作为计算单位的“时数”(hours),是指为了公众评论而进行的信息收集、管理预算局的信息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的评估所消耗的时间,包括阅读和理解信息收集本身和其他指令的时间花费,也包括编辑、记录、复审和发送这些信息的时间花费。除了以“时数”(hours)作为计算信息成本负担的计量单位之外,美国还使用“信息收集成本”(InformationCollectionCosts)这一术语,是指除了“时数”(hours)之外,行政机关要求公众提供信息所负担的其他成本,这些成本包括邮寄表格的成本、收集或者发送所要求信息的必要的计算机系统的成本,以及与表格相应的必需的其他费用(thefees)。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OIRA)1999-2007年间连续的年度《政府信息收集预算》(InformationCollectionBudgetoftheUnitedStatesGovernment,缩写为ICB)报告,整理出的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负担时数”情况是:1997约为6,998,690,000小时,1998年约为6,951,140,000小时,1999年约为7,183,820,000小时,2000年约为7,361,720,000小时,2001年约为7,631,740,000小时,2002年约为8,223,170,000小时,2003年约为8,098,790,000小时,2004年约为7,971,176,000,2005年约为8,240,510,000小时,2006年约为8,923,500,000小时,2007年约为9,165,180,000小时。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总成本评估”情况是:1998年约为51,924,100,000美元,1999年约为78,839,400,000美元,2000年约为88,545,000,000美元,2001年约为62,766,300,000美元,2002年约为59,063,300,000美元,2003年约为54,416,300,000美元,2004年约为70,158,239,190美元,2005年约为94,990,710,000美元,2006年约为62,375,800,000美元,2007年约为63,411,170,000美元。从上述数字中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运用已经给公众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但这些负担又需要公众来忍耐。

四、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的平衡

(一)平衡的考量因素

经济管制、社会管制和文书工作管制是政府管制的三大类型。{27}(P110)“在20世纪60-70年代,信息强制披露是权利革命的重要内容,在80-90年代,信息披露更具有突出地位,目前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命令一控制管制的替代品。”{14}(P169)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有很多法律和规章进行信息管制,政府在运用信息形成权保护私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也给当事人附加了义务和负担,因此有必要协调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之间的平衡关系。

1.信息必要性的判断

在美国,管理预算局具有信息管理职能:(1)参与政府信息和统计政策的实施和发展;(2)中央统计机关预算的安排;(3)批准信息收集过程;(4)控制信息收集预算。{5}(P434)在批准信息拟议收集方案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应该判断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对于正当履行行政职能是否是必要的,包括该信息是否有实际效用。在做出判断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可以给行政机关和其他利害人一个听证的机会,或者发表书面声明的机会。如果管理预算局局长断定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没有任何必要的理由,行政机关就不能进行信息收集。只有为完成行政使命所必需的信息,才可能被允许收集。行政调查权是获取信息的主要手段,抑制行政调查权的滥用也成为行政法治的一项基本任务,例如《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5条(c)项规定:“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发出传票,要求提供报告,进行检查,或强制执行其他调查行为和要求。”{2}(P328)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也规定行政机关进行信息收集应进行必要性判断,如《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严格审查和批准统计机构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2.人权重要性的考量

政府在信息公开中会涉及人权问题,政府在进行信息收集和处理时也会限制或者侵犯人权,尤其是政府信息记录系统计算机化之后,个人信息中的隐私和政府信息收集、信息使用之间越发存在紧张关系,需要不断地平衡政府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19}(P630)政府强制当事人信息披露可能与宪法上规定的言论自由和沉默权相抵触,一切触犯人权的信息收集都不能被允许。以隐私权为例,在电子时代对隐私保护越来越困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最可能侵犯公民个人隐私。{28}在行政调查中,相互之间存在特殊信任关系的夫妻、牧师与忏悔者、医生与患者、律师与委托人,应该具有不予作证和提供信息的法定豁免权。{29}(P99)

(二)平衡的技术手段

1.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衡量

在美国,“获取情报是有效执行任何管理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为公共利益而获取情报的重要性超过了为了私人利益而拒绝公开情报的重要性。”对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权必须从属于本地区的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需要;为了公共利益,对企业宅地的检查和家庭福利调查也是行政管理权的组成部分。{3}(P87-91)很显然,信息形成权作为政府管制权的一部分,为了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是其当然使命,在不剥夺私人法定权利的前提下,政府可以限制私人权利和利益。

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法律保留

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必须有法律根据,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信息形成权,有权力的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时间、场合和事项上都有信息形成权,必须通过法治手段来抑制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滥用。目前,我国只有国务院组织实施的全国性统计普查有明确的、严格的、高位阶的法律规定,而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统计调查基本上是由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同级统计机构来规范或批准的。并且,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和国家统计机构只负责部分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信息社会所出现和需要的大量信息收集和处理问题并不在我国统计法律制度的全部调整范围之内,这导致大量的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行使缺乏法律根据,或者所依据的授权法律规范的位阶很低。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都是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由行政规章来界定或者限制基本权利和利益,这本身就已经违反或弱化了法治原则。

3.政府信息形成权运用的法律程序

政府具有信息形成权,但其运用时仍然需要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运用一定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各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审批工作,未经批准的信息收集都是违法的,管理预算局每年都要在年度《信息收集预算》报告中通报这样的违法收集活动。{25}(P110-128)美国政府的信息收集包括内部和外部两道审批程序。第一道程序是拟议收集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自审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设立一名首席信息官(ChiefInformationOfficer),由其直接向行政机关首长汇报信息收集情况。行政机关需要编制信息收集计划、说明信息资源管理的目的和规划程序。信息收集计划在呈送管理预算局局长审查之前,首席信息官办公室必须审查和评估信息收集的必要性、描述所收集信息的功能、收集计划、公众负担评估等,还要详细列出信息收集目录、可控数量和最后日期,并且必须告知接受信息收集的当事人之所以被收集信息集的理由、信息被使用方式、信息负担评估和信息反馈方式等。第二道程序是管理预算局局长对行政机关信息收集计划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主要审查拟议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实际效用、对公众的负担,并且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告,请求公众评论。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独立提出的,一种是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对于独立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不少于30天;对于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与行政规章的评论期限一致。在《联邦登记》公告拟议信息收集60天后,管理预算局局长须做出是否准许收集信息的通知。

在我国,统计系统的信息收集已经形成了一套法律程序。按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调查需要编制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并经主管机关逐级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我国的行政检查程序多由国务院各部门自行制定行政规章,虽然法律位阶很低,但是也逐渐建立起了一套比较有益的行政程序。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了相似的行政检查信息收集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应事先拟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安排、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单、被检查单位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应事先将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

4.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的运用

在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领域中运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主要考虑三方面问题:一是信息收集和处理给政府自身带来的负担和收益,二是给公众带来的收益和直接经济负担,三是强制信息披露给厂商造成的利益损失。美国国会于1995年修订了《文书工作减负法》(PaperworkReducationAct),其目的是限制联邦政府以任意形式向公众收集信息,该法为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设置了特别职责:(1)保证在政府之间进行有效信息资源管理活动;(2)保证政府施加给公众的文书工作负担最小化;(3)保证从公众获取的信息的收集、使用和配置的公共利益最大化。{21}

(1)政府自身的信息成本和收益

在信息管制中,信息可能非常昂贵,有时所花费的超过了所得到的;信息管制有时是没有效率的,甚至达不到预期目标。{14}(P626)2000年,美国联邦政府支出的文书工作成本是2360亿美元。{30}(P354)以信息披露立法而言,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年度信息成本约为20亿美元,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的危险信息政策每年可能挽救200条生命,但是每年耗费的成本大约是3600万美元,平均每挽救一条生命花费约180万美元。{14}(P626)所以,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活动也有必要进行成本一收益核算。

(2)公众的负担、损害和收益

1995年美国《文书工作减负法》确立了减轻信息收集公众负担的年度政府目标,1996和1997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10%,1998、1999、2000和2001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5%.但是,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1999-2007年连续公布的《美国政府信息收集预算财政年度报告》,可知这个目标并没有实现。2007年财政年度,公众的负担预计达到92亿小时,比2006年度增长了2.7%,但在局部上确实降低了公众负担。{22}(P4)

信息管制的直接目的之一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但是,政府信息披露管制可能使人们知情更少,因为多余的信息会造成消费者理解混乱。{31}(P380)我国的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很混乱,有些措施根本不能给公众带来利益而只是负担,如《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确立的旅店暂住人口登记和报告制度,实际执行成本很高,也无必要;居民身份证的频繁升级换代给公民带来了很重的经济负担;使用电子技术阅读和反馈信息已经给公众和消费者带来一个新的问题—电子产品污染问题。

(3)厂商信息披露的损害

“信息披露的规定可能给企业造成两方面的结果,有些信息扩大了市场的需求,有些信息抑制了市场需求。信息披露可能给企业带来很高的收益,也可能带来很高的成本,甚至导致企业的停业和破产。”{27}(P100)法经济学家探讨了信息披露的“警告责任经济学”问题,认为产品生产者的警告义务是消费者获得产品危险性信息来源之一,这种警告义务将影响消费者购买力,产品危险事故警告与消费者购买力成反比例关系,产品事故安全警告强度越弱,产品事故成本越高,强烈的警告虽然会避免较大的事故成本,却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32}(P601-602)要求厂商披露完全精确的信息可能导致他们不愿意提供信息。

5.当事人抵抗权的保留

“从行政法层面看,抵抗权主要被表述为个体对基于公权力而作出的行政决定所设置之义务进行抵制和不服的行为。”{33}(P16)例如,《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行政许可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这些法律规定,意味着行政相对人有针对行政机关的抵抗权或者对抗权。在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过程中,以公民权利抵制行政权力也是公民自我救济的一部分,如《统计法》第12条规定对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编制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8篇:文物普查报告范文

(赤峰学院 历史文化学院,内蒙古 赤峰 024000)

摘 要:西辽河流域是中国史前玉文化十分发达的地区之一,其中兴隆洼文化玉器在种类、造型、雕琢工艺、使用功能等方面都具有鲜明的特点。它们不仅是迄今所知西辽河流域年代最早的玉器,而且也是中国年代最早的玉器,为研究中国玉文化及中华文明起源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关键词 :兴隆洼文化;玉器;造型

中图分类号:B9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4-0005-06

收稿日期:2015年2月25日

作者简介:崔岩勤,女,汉族,本科学历,赤峰学院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古代玉器、红山文化玉器、西辽河流域史前考古学文化。

西辽河流域是中国史前玉文化十分发达的地区之一,在该地区已确认的新石器时代至青铜时代早期的考古学文化主要有小河西文化、兴隆洼文化、富河文化、赵宝沟文化、红山文化、小河沿文化、夏家店下层文化[1]。从目前已发表的考古发掘报告、调查报告看,小河西文化和富河文化的遗址较少,还未发现玉器。赵宝沟文化仅有小善德沟[2]遗址半地穴房屋居住面上出土几件玉玦。小河沿文化出土玉器也较少,例如在大南沟墓地[3]发掘墓葬83座,只在M14出土绿松石珠一件,M56出土玉管一件。在西辽河流域出土玉器数量较多的考古学文化主要有兴隆洼文化、红山文化、夏家店下层文化,其中兴隆洼文化考古发掘出土的玉器不仅是迄今所知本地区年代最早的玉器,而且也是中国年代最早的玉器[4]。兴隆洼文化因内蒙古敖汉旗兴隆洼遗址的发掘而得名,距今8200—7600年[5]。目前已发掘的具有代表性的文化遗址有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兴隆洼遗址和兴隆沟遗址、林西县白音长汗遗址、克什克腾旗南台子遗址、巴林右旗锡本包楞墓葬、辽宁阜新查海遗址等。在这些遗址中,除南台子遗址外,其余均发掘出土了玉器。

本文主要依据已发表的兴隆洼文化遗址发掘简报、调查报告及兴隆洼文化玉器研究的相关论著,就兴隆洼文化玉器的特点进行简要分析。

兴隆洼文化出土玉器的遗址集中在内蒙古赤峰及辽宁一带,通过发掘报告可知各遗址玉器出土的状况。

兴隆洼遗址[6]位于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宝国吐乡兴隆洼村,在大凌河支流牤牛河上游右岸一低丘岗上。1983年—1993年先后进行6次发掘,清理发现一大型聚落遗址,有半地穴房址、灰坑、窖穴、居室墓葬及环绕房址的围沟等遗迹,出土的遗物有陶器、石器、玉器、骨器、蚌器、牙器等。出土的玉器以玉玦为主,其次为玉匕形器,其它有弯条形器、玉管、玉斧、玉锛、玉凿等。其中玉玦数量较多,有10余件,在M117、130、M135、M142等居室墓中成对出土,多位于墓主人的耳部。在M109、F11、F250出土有弯条形器,F125、F128出土匕形器,T220、F110、F138出土玉锛,F260出土有玉凿。

兴隆沟遗址[7]位于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东部,地处大凌河支流牤牛河上游左岸,东南距兴隆洼遗址13公里。1982年进行古代遗址普查时发现,1998年开始调查,2001-2003年进行三次发掘。遗址分3个地点,其中第一地点为兴隆洼文化中期大型聚落。清理的遗迹有房址、居室墓葬、灰坑等,发掘出土的遗物十分丰富,有陶器、石器、玉器、骨器、蚌器、动物骨骼和植物遗存等。出土玉器的种类与兴隆洼遗址相似,有玉玦、玉匕形器、弯条形器、玉锛、玉凿等。其中M4墓主为一女童,出土两件玉玦,一件出自填土内,另一件嵌入墓主右眼眶内。M7出土2件玉玦,一件位于左肩部,另一件位于右肱骨内侧。在F11出土有弯条形器,F21出土有玉凿,F22出土有玉匕形器。

查海遗址[8]位于辽宁省阜新县沙拉乡查海村南约2.5公里的丘陵地带。1986—1994年进行7次不同规模的发掘。清理的遗迹有房址、灰坑、墓葬、居室墓等,出土的遗物有石器、陶器、玉器等。7次发掘出土玉器共计二十七件,玉匕形器十二件、玉玦六件、玉管四件、玉斧两件、玉凿两件、小玉环一件。其中玉玦、玉匕多见于墓葬,在地层和房址内也有出土。其它器类皆为地层和房址内出土,墓葬中不见。F43居室墓中出土玉玦两件,位于墓主头部两耳处;F7居室墓中出土匕形器六件,分别位于墓主人的腰部、胸部和颈部。

白音长汗遗址[9]位于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双井乡白音长汗村南约0.5公里,西拉木伦河北岸的阶地上,于1988年、1989年和1991年进行三次发掘。文化遗存分五期,其中二期为兴隆洼文化。发现的遗迹有围沟、房址、灰坑、墓葬,出土遗物有陶器、石器、玉器、骨器、蚌器等。在山岗顶部清理7座墓葬,出土玉器七件,有玉管四件、玉玦两件、玉蝉一件。其中M4出土玉管两件,玉玦一件;M2出土玉玦一件,玉管一件;M11出土玉管一件;M7出土玉蝉一件。

锡本包楞墓葬[10]位于内蒙古巴林右旗锡本包楞,该墓是当地牧民在挖牛拦围壕时发现,为一土坑竖穴墓。墓内有一完整的人骨架,仰身直肢。出土三件玉器,玉玦一件位于墓主的头部,玉匕形器两件,位于腰部。此墓的文化特征与兴隆洼遗址、查海遗址有相似之处,推断应为兴隆洼文化时期的墓葬。

综合分析兴隆洼文化遗址、墓葬出土的玉器,可以看到兴隆洼文化玉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玉器是兴隆洼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出土状况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兴隆洼文化玉器以考古发掘为主,在已发掘的兴隆洼遗址、兴隆沟遗址、查海遗址、白音长汗遗址及锡本包楞墓葬等均有玉器出土。同时,兴隆洼文化遗址出土的遗物十分丰富,种类有石器、陶器、蚌器、骨器、玉器、动物骨骼、植物遗骸等,在器物群中,玉器占有一定的地位,是兴隆洼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研究这一时期的玉文化提供了考古资料。

考古发掘出土的兴隆洼文化玉器大致有以下几种状况[11]:第一类出自遗址的堆积层,如查海遗址T0604二层出土的玉斧;第二类出自房址堆积层内,如兴隆洼遗址F110第一层内出土玉锛一件,F173第二层出土玉锛一件,F125第一层内出土玉匕一件;第三类是出自房址的居住面上,如兴隆洼遗址F229居住面出土玉玦一件;第四类是出自居室墓内,如兴隆洼、兴隆沟、查海遗址居室墓,出土有玉玦、玉匕形器等;第五类是出自位于室外的墓葬内,如白音长汗墓葬和锡本包楞墓葬等。从出土玉器的种类看,出自墓葬中的玉器主要有玉玦、玉匕形器,它们应为墓主人生前佩带或使用的器物。最典型的是玉玦,多成对出土,以兴隆沟遗址、兴隆沟遗址为代表[12],主要有兴隆洼遗址的M117、118、M130、M135、M142、兴隆沟遗址M7、M4等,出土时多位于墓主人的耳部。出土玉匕形器最多的是查海遗址F7居室墓,共计六件,两件一组,分别位于墓主人的腰部、胸部和颈部。锡本包楞墓葬出土两件,也位于腰部。由于墓葬中出土的玉器位置明确,为我们认识其使用功能提供了重要资料。而在遗址或房址的堆积层内,只零散地见到玉斧、玉锛、玉凿等,它们未作为随葬品出现在墓葬中,这种现象值得注意。

(二)兴隆洼文化玉器玉质精良、色泽美丽,玉器种类独特,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经专家鉴定,兴隆洼文化玉器所用玉料主要是辽宁岫岩的闪石玉[13],有淡绿色、青绿、黄绿、深绿、乳白或浅白色、黄蜡色等多种颜色。在中国玉文化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岫岩玉是利用最早、范围最广、历史延续最长的玉材[14],从新石器时代至今一直被开发利用。玉器因其使用功能多样、文化内涵丰富,成为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因此,玉石也被称为中华文明的奠基石。兴隆洼文化玉器使用的岫岩玉是中国古代玉文化起源时期的重要玉材,对研究玉石的分化、玉石资源的开发利用、玉器的起源等提供了珍贵的资料。

目前所知兴隆洼文化玉器约有百余件[15],主要有玉玦、玉匕形器、弯条形器、玉管、玉斧形器、锛形器、凿形器等,分为装饰类和仿工具类。各类玉器中,玉玦出土数量最多,是兴隆洼文化的典型器类,其次为玉匕形器。兴隆洼文化时期出现的以玉玦、玉匕形器等为代表的玉器组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首先,这一时期的玉玦、玉匕形器还处于雕琢与使用的初创阶段,与兴隆洼文化年代相当或略晚的东北地区乃至东北亚地区的许多遗址发现都与此类似,因此具有一定的普遍性[16]。兴隆洼文化玉器则是目前所知年代最早的,历史地位十分重要。

其次,从西辽河流域史前玉文化发展的承继关系看,兴隆洼文化时期的玉器在后来的红山文化和夏家店下层文化玉器中已不多见。红山文化时期玉器种类增多,题材丰富,数量增加,器体较大,使用功能多样,与兴隆洼文化玉器相比具有明显的创新和发展。就玉器的种类而言,红山文化玉器大体可分为动物类、人物类、仿工具类、装饰类、特殊类等五大类[17],其中动物类玉器有玉猪龙、双猪首玉璜、双猪首三孔器、兽面形器、玉鸟、玉鸮、玉龟、玉鱼、玉蚕等;仿工具类有玉斧、玉钺、玉纺瓜、棒形器、勾形器等;装饰类有玉环、玉镯、玉珠、玉玦、菱形饰、曲面牌饰等;特殊类有玉箍形器、玉璧、双联璧、三联璧、勾云形玉器等;人物类有玉人、人面饰等。这些玉器与兴隆洼文化玉器种类相同的仅有玉玦、玉斧,并且数量极少。比如出土玉玦的有内蒙古克什克腾旗南台子遗址红山文化墓葬[18],出土两件玉玦位于墓主人的左右耳部,属装饰品,器形和使用功能继承了兴隆洼文化时期的传统。玉斧在红山文化时期的墓葬中没有出土。内蒙古巴林右旗那斯台遗址采集的玉斧[19],一件近长方形,体扁平,弧顶,双面斜刃,通体磨光,通长13.5厘米,宽5.8厘米;另一件为平顶,圆弧刃,顶部有一圆孔。因其为采集品,使用功能不明。夏家店下层文化属于西辽河流域早期青铜文化,出土玉器较多的遗址主要是内蒙古敖汉旗大甸子墓地[20],共计出土九十四件,有玉珠、玉玦、玉斧、玉钺、玉璧、玉环、玉弧形器、直条形器、弯条形器、圆柱形器、矩形器、楔形器、玉勾云形器、玉箍形器、玉勾形器、玉鸟形器、玉龟形器、玉曲面牌饰、玉璇玑形器等。玉器在种类和造型上继承了红山文化玉器的传统。与兴隆洼文化玉器种类相同的只有玉玦、玉斧、弯条形器。大甸子墓地中出土玉玦十件,完整的五件,出在男性墓中,皆在耳部,或左或右,成对出土的仅一座墓,在M1214位于墓主人左右耳部分各一件。另外五件是玦形器的一段,折断的一端磨制平整,多数在一端有穿孔,以穿系佩戴。这种使用方法在兴隆洼文化时期出现了变化,佩戴者的性别有差异。出土于耳部的墓主人均为男性,出土于胸前或腰部的墓主人均为女性。弯条形器在红山文化中不见,在夏家店下层文化大甸子墓出土四件,出自两座墓内,每座两件。一座墓葬墓主人是11岁的左右的女童,弯条形器位于胸前;另一座墓葬的墓主人是40—45岁的男性,弯条形器出自墓中的龛内,周围堆放漆器、猪蹄骨等。大甸子墓出土玉斧七件,出自七座大中型墓葬中。玉斧器形大,上有穿孔,斧身有钻孔,应安装有木柄。墓主人均20岁以上的男性,最大者55岁。玉斧出土时位置比较固定,位于胸腰之际,斧身与葬具及躯体的方向垂直。就器物使用功能而言,这时的玉斧已成为身份地位和权利的象征。夏家店下层文化时期的玉斧形器与兴隆洼文化时期相比,在形制及使用功能方面已有明显的差异。

由此可见,以玉玦为代表的兴隆洼文化玉器群,是新石器时代中期独特的玉器组合,具有时代特点。

(三)从玉器的形制看,兴隆洼文化玉器器形小,形制规范

兴隆洼文化出土的玉玦、玉匕形器、玉管、弯条形器、玉斧形器、锛形器、凿形器等形制小,均为几何形,器表光素无纹。

玉玦有环状、柱状两种类型。环状玉玦为圆环形,体上有一缺口。在兴隆洼遗址、兴隆沟遗址出土较多[21]。比如兴隆洼遗址M117出土的一对玉玦,一件直径2.99厘米,厚0.60厘米,另一件直径2.82厘米,厚0.45厘米。M130出土一对玉玦,位于墓主头骨左侧的直径4.77厘米,厚0.73厘米;头骨右侧的直径4.77厘米,厚0.74厘米。兴隆洼M135出土的2件玉玦,器体较大,有“玦王”之称(图1)。位于墓主头骨右侧的直径5.94厘米,厚0.75厘米,出土于头骨左侧的直径6.05厘米,厚0.79厘米。查海遗址出土的环状玉玦(标本T0407②:6)外径3.8-4厘米[22]。林西白音长汗遗址出土两件玉玦[23],M4出土一件,直径4.2-4.4厘米,厚1厘米,孔径0.9-1.5厘米;M2出土一件,直径2.9-3.1厘米,厚1.2-1.4,孔径0.7厘米。巴林右旗锡本包楞出土一件玉玦[24],外径4.6厘米,内径2.8厘米,厚0.75厘米。管状玉玦呈管柱状,体侧有一细长的开口。兴隆洼遗址[25]M142出一对(图2),位于墓主头骨左侧的直径1.17厘米,厚0.80厘米;头骨右侧的直径1.28厘米,厚0.95厘米。M118出一对,出土于填土中的直径1.05厘米,厚1.05厘米,墓主右肱骨处的直径1.18厘米,厚1.01厘米。查海遗址出土的一件(标本T0505②:1)厚2厘米,外径2-2.2厘米[26]。

玉匕形器为扁长条形,一面内凹,一面外弧。顶部略窄,有一钻孔,通体光素无纹。其造型应是仿骨匕形器制作而成[27]。兴隆沟遗址[28]F22出土的匕形器长4.26厘米,宽1.11厘米,厚0.18厘米。兴隆洼遗址F125出土的匕形器(图3),长3.60厘米,宽1.18厘米,厚0.28厘米;F128出土匕形器长2.65厘米、宽1.31厘米、厚0.43厘米;查海遗址[29]出土的匕形器(标本T0307②:1)长11.6厘米。

弯条形器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器体呈弯弧状,似动物的獠牙,顶端有钻孔。兴隆洼遗址[30]M109出土一件,长7厘米,宽1.00厘米,厚0.70厘米;另一种类型可能是残玦改制而成,兴隆沟遗址[31]F11出土一件(图4),长1.80厘米。兴隆洼遗址[32]F250出土一件,长4厘米、宽0.32厘米,厚0.52厘米。它们应是考古发现最早的玉器改制的实例。

玉管的造型与兴隆洼文化遗址中出土的石管形制相似[33],多为圆柱状,中有对钻孔。查海遗址出土四件[34],两端为斜口,最长的一件(标本T0607②)体长4.5厘米,直径1.2厘米,孔径0.5厘米;最短的一件(标本F41:2)体长2厘米,直径1.5厘米,孔径0.7厘米。白音长汗遗址出土玉管四件[35],两端平齐的一件,M2:7长9.5厘米,直径1.9-2.3厘米,孔径0.6-1.2厘米。一端平齐,一端斜口的三件。其中M4:5长3.8厘米,直径1.3-1.5厘米,孔径0.4-0.9厘米;M4:17,长3.8厘米,直径1.55厘米,孔径0.35-0.75厘米;M11:2长4.1厘米,直径1.6-1.8厘米,孔径0.6-0.7厘米。

玉斧、玉凿、玉锛等形制与兴隆洼文化出土的石斧、石凿、石锛等相似,应是仿石器加工而成[36]。查海遗址出土的玉斧[37](标本T0607②:2)为扁方体,正锋,直刃,两侧有切割平棱,顶部残。器体残长5.2厘米,厚0.8厘米,刃长2.1厘米。兴隆洼遗址[38]T220出土的玉锛(图5),体长3.46厘米,宽2.05厘米,厚0.83厘米;F110出土玉锛,体长3.93厘米,宽2.14厘米,厚0.83厘米;F260出土玉凿长3.87厘米,宽1.35厘米,厚0.68厘米。

此外,在查海遗址出土一件外径1.2厘米的小玉环[39],白音长汗遗址出土一件圆雕玉蝉[40](图6),体长3.55厘米,头宽1厘米,尾宽1.2厘米,厚1.1厘米,孔径0.3-0.5厘米。这两种玉器在兴隆洼文化玉器中是极罕见的。在兴隆沟遗址F22还出土一件管状饰半成品[41],直径1.52厘米,厚0.88厘米,一侧有明显的沟槽,这件器物是研究玉器加工工艺十分难得的资料。

(四)兴隆洼文化玉器雕琢技术成熟,主要包括选择玉料、开片、琢磨毛坯、整形、钻孔、切割、抛光等工序

邓聪先生对兴隆洼文化玉器的工艺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42]。从总体看,兴隆洼文化玉器的雕琢工艺因器形不同有简有繁。较简单的是玉斧、玉凿、玉锛的制作,一般经过选择玉料、开片、琢磨毛坯、整形、抛光即可。稍有一定难度的是匕形器、弯条器、玉管,它们增加了钻孔的工序。技术难度最大的是玉玦的制作,包括选料、琢磨毛坯、中央穿孔、内孔研磨、开玦口、打磨抛光等多个工序。在各项工艺中,钻孔和开玦口技术最独特。玉器上的钻孔有单面钻和两面对钻两种类型,因器形不同,使用的钻孔方法也不同。比如,玉匕形器、弯条器的小孔靠近器体一端,多为单面钻。玉管器体稍长,孔为两面对钻。玉玦的内孔使用两面琢击敲穿,或以实芯钻钻出小孔,然后扩孔的办法。前者用于环状玉玦,后者用于管状玉玦。开玦口的切割技术主要有线切割和片切割两种方法。可见,兴隆洼文化玉器虽然属于玉文化发展的初级阶段,但雕琢工艺成熟完备,玉器器形规整,通体磨光,温润光洁,为后来西辽河流域玉文化发展的高峰——红山文化玉器的产生、发展奠定了基础。

(五)兴隆洼文化玉器使用功能具有多样性

兴隆洼文化玉器的使用功能,可依据玉器出土时在遗址或墓葬中的位置及器表残留的痕迹进行推断。当时玉器已具有装饰功能、使用功能、宗教祭祀或礼仪功能等多种属性。

装饰类玉器主要有玉玦、玉匕形器、玉管、弯条形器等。其中最典型的是玉玦,多成对出土,位于墓主人的耳边,应为耳饰,代表了兴隆洼文化时期独特的审美情趣。比如查海F43居室墓、兴隆洼M117、M130、M135、M142等出土的玉玦即属此类。其次是玉匕形器,出土数量最多的是查海遗址F7居室墓,共计出土六件匕形器,出土时两件一组,分别位于墓主人的颈部、胸部和腰部,应为项饰、身上的挂饰或衣服上的缀饰[43]。锡本包楞墓葬出土两件玉匕形器,也位于墓主的腰部。

具有使用功能的玉器主要有玉斧、玉锛、玉凿等。刃部有痕迹的可为实用器,属工具类[44]。兴隆洼遗址F138出土的玉锛,体长3.31厘米,宽1.83厘米,厚0.58厘米,刃部上有由于使用产生的细微破痕。F110出土的玉锛,体长3.93厘米,宽2.14厘米,厚0.83厘米,刃部一侧有细微破裂面,估计是使用的痕迹。

具有宗教祭祀功能的玉器有玉斧、玉锛、玉凿等。尤其是玉斧,除作为工具使用外,无使用痕迹的可能是祭祀活动中使用的驱邪“神器”[45]。

此外,部分玉器具有一器多用的特点。一类是玉斧、玉锛、玉凿等,它们或具使用功能,或有宗教祭祀功能。另一类是玉玦,它不仅是装饰类玉器中的重器,同时还有特殊的使用功能和寓意。如在兴隆沟M4出土的两件玉玦,一件出自填土内,另一件嵌入墓主人右眼眶内,应具有以玉示目的象征意义[46]。

从目前考古发掘出土的玉器看,兴隆洼文化玉器虽多出自墓葬中,以随葬品的形式出现。兴隆洼文化墓葬中出土的随葬品种类较多,有陶器、骨器、石器、蚌器、玉器等,每座墓葬随葬品数量和种类多寡不一,还没有形成规律性的器物组合关系。在众多的墓葬中,最典型的是兴隆洼遗址M118,该墓出土的随葬品种类多,数量大[47]。在墓主右侧葬有两头整猪的骨架,为一雌一雄。出土器物有陶器、骨器、石器、蚌器、玉器等五大类,包括陶杯、石斧、磨石各一件,石管九件,小石块四件,骨梗石刃镖三件,骨两端器两件,骨针、骨叉状器、骨料各一件,牙饰品八件,圆形蚌饰一件,短管状玉玦两件,压制小石叶715。从整体上看,兴隆洼文化出土玉器的墓葬只是少数,同时伴有其它类型的器物,随葬的玉器多为主人随身佩戴的装饰品,以玉玦、玉匕形器为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墓主人生前所具有的身份和地位,与红山文化晚期“唯玉为葬”的葬俗是不同的。

从西辽河流域史前玉文化发展的进程看,兴隆洼文化玉器是该地区目前考古发现最早的玉器,这些玉器不仅为认识西辽河流域玉文化的起源、发展及兴隆洼文化的社会形态提供了宝贵的资料,而且为红山文化玉器找到了源头。红山文化玉器是中国新石器时代玉文化发展的第一个高峰,它的产生和发展与兴隆洼文化有承继关系。从中国玉文化发展的视角看,兴隆洼文化玉器是迄今中国所知年代最早的玉器,说明西辽河流域是中国新石器时代玉文化出现最早、最发达的地区,为研究中国玉文化的起源及中华文明的起源提供了重要的考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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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刘国祥.兴隆洼文化玉玦及相关问题研究[J].东北文物考古论集[C].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第9篇:文物普查报告范文

自1934年秋开始,中国营造学社刘敦桢先生偕研究生莫宗江、陈明达、赵正之等先生,曾以平汉铁路为中心,先后三次踏查河北省西部的古建筑。其中第一次踏查自1934年九月下旬出发,先至定兴县,调查城内元大德十年所建的慈云阁;次赴县西二十五里同里镇,测绘调查石柱村北齐标异乡义慈石柱,再由同里往易县,经过燕故都北部,于易县逗留近半月,先调查测绘城内开元寺,及西关外千佛塔、圣塔院塔,次赴县西兴隆庄测绘清西陵及附近的净觉寺、双塔庵诸塔。归途自易县至涞水,调查测绘城内大明寺,及城外西冈塔,水北村唐石塔等。其间曾赴涞水西北石龟山遵化寺及釜山灵泉寺二处考察,并于灵泉寺发见金大定=十二年祖公禅师寿塔,最后由涞水往涿县,调查城外普寿寺,和城内智度、云居二寺砖塔,返回到北平,往返共计二十余日。第二次考察则始自次年1935年的五月三日,刘敦桢先生偕研究生陈明达、赵正之等先后考察保定、安平、定县、曲阳、正定等地古建筑遗构数十处,行程约计月余。第三次考察是在1936年的十月,刘敦桢先生偕研究生陈明达、赵正之先后调查、测绘了涿州、新城、行唐、邢台、大名、磁县等地二十余处建筑遗构。在上述三次古建筑考察之后,刘敦桢先生于《中国营造学社汇刊》曾发表有《河北省西部古建筑调查纪略》、《河北省北部古建筑调查记》、《定兴北齐石柱》、《易县清西陵》等著名论文。

多年后,正是凭借着这些田野考察工作所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所取得的基本认识,莫宗江先生于1979年写下了《涞源阁院寺文殊殿》一文,在通过个案分析提高对中国古代建筑设计理念的认识方面,为我们留下了一个杰出的研究范例;而陈明达先生在专力研究《营造法式》之余,又触类旁通,对巩县石窟寺、天龙山石窟、响堂山石窟等北朝晚期的石窟艺术做了进一步的探讨,所著《北朝晚期的重要石窟艺术》,在阐释北魏至隋唐的艺术风格演变及其原因方面,取得了很重大的学术成果。

2006年11月初,为纪念中国著名建筑史学家、建筑教育家刘敦桢先生的110周年华诞,建筑文化考察组进行了以刘敦桢先生主持中国营造学社河北古建筑调查路线(1934~1935)为主要线索的历史建筑遗存考察,其简略调查报告已于《建筑创作》2006年第12期刊载。因前次行程计划调查范围以河北正定、保定、定州、定兴等地为主,故考察期间有诸多重要史迹只能略过,未及踏访。

近期为配合建筑文化考察组编辑整理《莫宗江存稿(一)》之工作,本组主要成员于2007年1月27日――29日又以涞源阁院寺为重点,连续考察河北涞水、易县、涞源、邢台、涉县等地的历史建筑遗存,此行或可补充去岁行程之不足。参加此次考察的本组成员有金磊、刘志雄、李沉、陈鹤、殷力欣、温玉清等六人,往返行程近千余公里,先后踏勘历史文化遗存十余处,重点考察的历史建筑遗存计有: 涞水城隍庙大殿、西冈塔、三义庙大殿、镇江塔;

易县:龙兴观遗址及道德经幢、圣塔院荆轲塔;

涞源:阁院寺文殊殿、天王殿、藏经阁,

涉县:娲皇宫、艾叶石窟等。

本组以中国营造学社1930年代的调查为线索,前次所踏访的诸多历史建筑遗存保护状况相对较好,虽亦有建筑本体毁失的情况,但终有遗踪可觅,而遗迹也无存者尚不多见:而此番考察所经涞水、易县、涞源、邢台诸县,当年营造学社所调查测绘的大量史迹,本体毁圮无存者甚多,而连遗址亦无从寻访者,十之八九也。个中缘由,颇为耐人寻味。

须说明的是,本组先后两次进行河北省内历史建筑遗存考察,多以当年中国营造学社之调查路线为参照,追随营造学社田野调查之行迹。行程中并意在初步探索历史文化遗存与当代社会生活的关系等诸多问题。此行诸县与前次踏查相比,更为闭塞偏僻,原本极其丰富的文化遗存却多由于历史原因及当下经济状况不佳,基层文物保护非常薄弱,其保护状况堪忧,鉴于此,呼吁相关部门予以关注和重视。

以下即为本次调查之行程简述及考察报告纪略:

北京――涞水――易县――涞源

2007年1月27日(第一日),时已近正午,沿京石高速公路南进,过高碑店,转道至涞水方向。先于道旁小馆匆匆用过午餐,继续赶路。约下午一时,抵达涞水县城。因昨日事先与涞水文物保管所接洽联络,蒙其所长及同仁热情指引,故省去诸多道途中的不便。县城规模不大,转过城中几条破落曲折的窄巷,始见位于城东北一隅地势高拔之处的涞水城隍庙。

1.城隍庙大殿

大殿面阔、进深均为三间,悬山灰瓦顶。殿之前檐出卷棚抱厦三楹,故觉此殿进深颇大;因大殿山墙及四围槛墙多已倾圮,愈显其梁架之高峻。大殿山面搏风版下缘于诸桁端部施长版状悬鱼(惹草)一列,以封护桁之端部亦兼作装饰,形制尚有古意。粗略观其内部梁架结构,殆为明清时期之遗构,加之其梁枋多为草架,未经细致加工,应为民间匠师做法之体现。涞水城隍庙大殿后设有屋舍三楹,与大殿相隔甚近而体量却远逊于大殿,其硬山砖墙及满布灰瓦多与当地普通民居无异,但细观其正脊、墀头等部遗存之装饰,颇为精细地道,似为城隍庙之寝殿。另外,城隍庙大殿西侧尚存所谓吕祖殿三间,已破败不堪,几近废圮。涞水城隍庙大殿虽列为河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保存现状却甚为不佳一则建筑本体岌岌可危,残损严重,二则因当地文物部门无力从事保护及修复工作,而地方民众却在积极多方募集资金,自愿组织整修,甚至成为其保护之主导。诸如此类文物保护的失察而民众“好心办坏事”之事例,于国内当下的文物保护领域较为多见。

调查城隍庙事毕,由涞水文保所同仁引路,驱车绕过县城闹市,遂转至涞水旧城之外西北约三里许的西冈塔。停车四望,郊野静寂空旷,孤塔寒林,愈显古拙苍凉。

2、西冈塔

平面为八角形,为十三层密檐楼阁式砖塔,通高约近四十米余。八角形砖砌塔基端庄峻拔,台基上为仿木构建筑的首层以及上施密檐十一层。此塔建造之确切年代已从考证,其形制特征亦多见于辽金时期同类砖石密檐塔中,殆为辽金遗构无疑。

西冈塔之密檐顶部收进甚多,与其它辽金密檐塔相较,形制较为特别密檐顶部之十二至十三层间距较大,亦为正向四面辟有券门,八隅各施圆柱,下置覆盆式柱础。柱上承托普拍枋及斗拱,除补间铺作外,余皆与第一层同,惟其材分略小而已。十三层檐之顶部为八角形攒尖,其上设有塔刹,惜大部己毁,仅遗存八角形基座残部。此外,西冈塔现存期间遭受日军炮击所遗留巨大弹洞多处,是否已经危及塔之结构安全,殊未可知?本组建议将来进行此塔修缮工程之时,应对此详细计算评估,尽量保

留这些遗迹以警示后人。

调查西冈塔毕,未及停歇,即刻驱车十余公里,至涞水县城西北之娄村乡水东村西,在已干涸的清水河东岸之黄土冈阜上,始得见镇江塔。

3、镇江塔

亦称水东塔,平面呈正方形,约计三米见方,通高十四米余,为七层密檐式砖塔。塔之首层南向辟券门,券脸门楣以汉白玉雕刻而成,其上减地浮雕蔓草花纹,内镌刻楷书“南无十方诸佛,南无万万尊菩萨,南元西方极乐世界”等佛教偈语。券内置青页岩石槛框,右框上阴刻“万历二十三年重修”等题记。据说塔内曾设佛龛,惜今之佛像已无存。塔身七层密檐以砖砌叠涩托出,砖角向外交错砌筑形似莲瓣,多与明清砖石建筑中常见之“菱角牙子”形制相类。塔刹施以八角形刹座,上托双层莲瓣及葫芦形刹尖。镇江塔始建年代不详,据民国初年傅增湘、周兆庠二先生所著《涞易游记》,考证其为唐塔,不知当时其说依据何在?初览此塔与西冈塔等辽金诸塔形制迥异,觉其形制古朴,多与现存唐代诸塔风格相近,但细观其拱券、叠涩样式及铭文等部,似多为明清以来之常见手法,大致推见唐塔之论不足为证。较为合理的解释或可此塔始建于唐,因塔之规模不大,加之地处偏僻,虽经后代重修改建甚多,但其间却有较多遗存早期佛塔风格之可能。

镇江塔在刘敦桢先生所著《河北西部古建筑调查记略》一文中并未提及,而应与此塔相毗邻,刘公在同一文中进行详细调查记录的水北村唐石塔,今却杳然无存,仅刘公叙述文字及照片数帧犹在“塔东向,方形单檐,从台基至覆钵,约高2m余。台基系以整块巨石雕制,虽年久剥蚀,仍可辨出原来形状,系叠涩三层……其上忍冬草雕饰及覆钵形状,悉与云冈石窟所示式样符合。覆钵中央有圆穴一处,当然足装置刹杆或宝珠而设的。就式样言,我们所知道的:只有房山县石经山上的单层石塔和此塔完全一致。可惜后者建造年代无确实纪录,在建筑史上,似不及此塔出处翔实足供参考,甚望当地人士予以周到的保护。”

镇江塔西水西村内有三义庙,现仅存正殿三楹,单檐庑殿,前檐出卷棚抱厦多与涞水城隍庙大殿类似,檐下未施斗拱,观其梁架结构及残存部分彩画,应为明、清所构。

涞水境内尚有庆化寺花塔、皇甫寺塔、金山寺舍利塔等辽金遗构,因行程紧凑,山区道路不便之故,未及踏查寻访。

离三义庙大殿,遂与涞水文保所同仁道别。继续驱车西行约半时许,驶进冀西山区,入易县境不久,即转至易县县城内。与去岁年末本组踏访调查的古城正定一样,中国营造学社造访易县以降,在诸多中国建筑史研究著述中,易县亦是声名显赫的著名之地,不可小觑。但与正定积淀深厚的历史建筑遗存相较,当年营造学社调查测绘的诸如易县开元寺三殿(观音殿、毗卢殿、药师殿)、泰宁寺舍利塔、白塔院千佛塔等辽金遗构,却在短短的几十年间灰飞烟灭,踪迹皆无,至为惋惜!今之易县境内燕下都遗址、清西陵、唐龙兴观道德经幢、圣塔院荆轲塔、双塔庵东西双塔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或可窥其渊薮。

纵然先前已知易县之开元寺、千佛塔、泰宁寺塔等诸多遗构皆已不存世,但本组仍以刘敦桢先生《河北西部古建筑调查记略》中所载照片与叙述文字为线索,按图索骥,甚至还多少抱有一丝幻想,哪怕是侥幸能够寻着遗址或是残存的支砖片瓦,也算不枉来易县一遭。费尽周折,多方打探寻访,终也不得要领,可谓遗踪难觅,只好作罢。无奈之余,穿过易县城内数条崎岖不平的狭巷,于城南一片荒芜菜园之内,先行踏查龙兴观道德经幢。此幢俗呼“八棱碑”,又名“唐玄宗注道德经幢”,位于易县城内龙兴观遗址内。

龙兴观自唐以降,屡有兴废,后于清末民初废弃,现仅存遗址内碑刻数通及道德经幢。此幢唐开元二十六年建,通高约6m,分幢座、幢身、幢顶三部分。除幢顶为青石外,其余皆为汉白玉雕制而成。幢座为石雕仰莲,径约一米余,莲座下方形平台似为近世以毛石砌筑。幢身由两整块汉白玉雕刻墩接而成,高约4m余,平面为八角形。幢身自东面由左向右镌刻正楷大字竖书“太上玄元皇帝道德经大唐开元神武皇帝记”(总计十八字,分占三面,每面两行,共六行,行三字)。幢身其余五面镌刻有开元二十年十二月十四日玄宗皇帝颁发崇尚《道德经》之敕文,计二百零五字。经幢各面依次镌刻老子《道德经》八十一章。幢尾题“易州刺史兼高阳军使赏紫金鱼袋上柱国田仁琬奉敕立”、“开元二十六年岁次戊寅十月乙丑朔八日奉敕建”。据史籍载,此幢原本不是龙兴观旧物,先于唐开元二十六年(738年)立于易县城西开元观(现已不存),后于南宋乾道五年(1169年)迁于现址。有唐一代,李姓为国姓与老子同,遂尊其为始祖,至高宗追尊老子为太上玄元皇帝,崇奉道教达及鼎盛。玄宗于开元二十一年(733年)亲注老子道德经,颁行全国,并命各州县营造经幢镌刻道德供人诵读,以示彰显。推测易县今存之道德经幢应为当时之遗构。今存此幢亦是校译《道德经》的重要史料,为历代为金石、书法、宗教诸界所推崇,其幢身底部多有历代名士题记。经幢镌刻五千言,字体刚劲飘逸,圆转流美,自是体现唐代书风的上乘之作,传为唐代书家苏灵芝所书。虽然此幢并无记载苏氏名款。但比较之以易县现存苏氏所书《易州铁象颂》、《梦真容碑》以及存于保定古莲池的《田琬德政碑》之书法来研究,此幢书法与苏灵芝手笔相类之处甚多。

易县今存道德经幢系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保存状况较为完好,惟近岁文物部门对经幢实施加固工程,建方亭覆盖经幢加以保护,亭之设计建造粗糙简陋,尺度逼仄失宜,甚为影响幢之观瞻。

粗略记录道德经幢形制及主要题记毕,蒙田间劳作的当地老者指引,前往踏查龙兴观之遗迹。步行至经幢北侧一丘冈之上,此地即为龙兴观遗存之旧迹。四望皆为早已收获过的菜地,荒草凄凄,寂静无声,一株古柏,数通古碑,矗于斜阳之中,意境更见苍凉。简要记录遗址内碑文概略,多为元明以来重修龙兴观之记载,其间有一通元代至元年间的图碑,清晰镌刻当时龙兴观之格局及规模,甚为珍贵。

调查龙兴观遗迹及道德经幢毕,未及稍事休整,遂即驱车出县城西关外,行过约五里许,前往荆轲山踏查圣塔院之“荆轲塔”。苍茫四合的暮景之中,过风萧萧兮之易水。停车远眺,南望燕下都武阳台、望景台、九女台故基,与连绵的群山相映,若断若离,时隐时现。故垒西边,残阳如血,联想起悲壮的荆轲故事,时而清澈,时而恍惚。有诗仙李太白吟咏燕都遗迹之诗云:“谁知数尺台,中有万古情,区区后世人,尤爱黄金台。”

暮色渐浓,车已转至山间,沿蜿蜒山径缓慢前行。不远之处的冈阜上面,以深色远山为底景,忽见形制古拙苍劲的塔影不期而然地闪过,掩映在远山空谷之间,真是美丽至极。这些都成为疲倦行旅中惊鸿一瞥样的欣

喜与愉快,至今令人追忆不已。

荆轲山又名血山,据传为荆轲故里。上岗上有圣塔院砖塔一基,又名荆轲塔,八角十三层,其主要形制及细部特征与先前调查所见涞水之西冈塔甚为相近,又因易县涞水两地相距不远,此二塔应当属于同一地域及年代系统,故在此不再赘述其详。由塔身整饬划一的密檐叠涩及城堞状踏道护栏,或可知此塔应于近岁进行过整修。尚须指明的是,上世纪三十年代刘敦桢先生于此调查时,认为此塔之平坐下施青石间柱一列,其位置亦与平坐拱斗棋并不一致,以致失去木构建筑原本的意义,而因间柱之间的雕饰也多为涞易其余诸塔所未有,以其雕刻手法推测此塔至少在明万历六年重修一役改建甚多。然今日所见,塔基平坐以下部分有近岁维修时遗留的明显痕迹,大刘公当年曾经提及的相关问题却已杳无踪迹,是否明万历重修时添补的雕饰皆踪影全无?是否近岁维修以砖制素面壹门式样替换,殊未可知?

此外,塔前今存清康熙碑及残幢,而当年刘敦桢先生考证荆轲塔之建造年代的《大辽重修易州圣塔记》碑亦不见踪迹,至为可惜。刘敦桢先生在其《河北西部古建筑调查记略》中考证荆轲塔建造年代的一段文字,或可窥见大刘公严谨缜密学风之一斑。先生于细微之处入手,逐丝剥茧,条分屡析,层层递进,缜密谨严,至今读来,如沐春风,令人感佩:“此塔年代据式样推测,似建于辽末?但塔前《大辽重修易州圣塔记》末行,题‘宋干道二年岁在癸未五月己卯朔二十四日建施主刘楷’二十余字,极不可解。案宋孝宗干道二年(公元1166年)五月朔为丙戌癸卯,与碑中干支不合,且其时河北久为金有,辽人西遁,宋止朔亦不及此,显与事实乖谬。缪艺风《金石记》谓辽天祚帝干统三年(公元1103年,宋徽宗崇宁二年)五月朔,恰为癸未己卯,疑碑中干道为干统之误‘宋’字乃后人所加,其说比较可信,然二年亦应改为三年,始能完全符合。此外同县开元寺观音殿内,藏有辽道宗大安二年(公元1075年)刘楷等所造兴国寺经幢一通,先于干统三年约二十余载,也许与施建此塔的刘楷同为一人,殊未可知?果尔,可为此塔建于辽末之又一证见。”

因转道至荆轲塔之山道颇费周折,待折返易县城内之时,不觉间已是暮色苍茫,满城灯火矣。行程甚紧,不容停留,又加之山区行车不便,诸如燕下都遗迹、双塔庵东、西双塔等史迹,均不及取道造访,甚为遗憾。

是夜十时许抵达冀西小城涞源。半日行程颇感紧张和倦意。

涞源――唐县――满城――邢台――邯郸

2007年1月28日(第二日),晨五时即起,窗外北风萧萧,关外山城自是寒气袭人。悉数准备今日调查阁院寺文殊殿之所需资料。就早餐毕,收拾行李启程。因昨夜宿处仅距阁院寺一箭之遥,展七时未到,即已驱车至阁院寺山门前。见寺门未开,高声唤醒看门人,大致说明来意,承蒙涞源县文保所诸位同仁热情接待,遂顺利进入寺内进行调查与摄影。

须说明的是,涞源阁院寺文殊殿是由冯秉其、申天两位先生撰写《新发现的辽代建筑――涞源阁院寺文殊殿》一文最初予以介绍的,此文发表于1960年《文物》第8、9期。大约三十年前的1979年,著名建筑史家、清华大学教授莫宗江先生曾偕研究生对阁院寺文殊殿进行过详细的测绘和调查,其后发表有《涞源阁院寺文殊殿》一文,影响甚大,应是迄今为止对此座辽代遗构最为细致深入的研究。而此行踏查涞源阁院寺之主要缘由即与此相关。因近期本组正在编辑《莫宗江存稿(一)》,此行涞源的主要工作也即为书中《涞源阁院寺文殊殿》一文补拍相关照片作为插图。其间计划还与当地文物部门沟通,便于展开后续研究工作。今日行程安排甚紧,计划只有半天时间。所幸本组携有莫公论文可于文殊殿内随时参阅,指教迷津。而本文关于阁院寺文殊殿之内容,则从莫公论文中获益颇多,亦可视之为本组重温和学习莫公《涞源阁院寺文殊殿》一文的读书报告。以下即为涞源阁院寺文殊殿现场踏查记略:

涞源阁院寺又称为西大寺,历来为涞源八景之一。寺内除辽代遗构文殊殿外,所存其它建筑如山门天王殿、藏经阁等已经明、清重修及后来改建,其旧有格局已不完整。

文殊殿之平面近于正方形,面阔三间,进深六椽三间,殿内只用两根内柱。正面三间为是棂花格子门窗,背面心间安装双扇版门,其余各间均封护砖墙。据言殿内原设大型塑壁。塑壁前的佛座之上为骑狮文殊大像,两侧为胁侍像。佛座左右设有护法神将。此外,东西山墙内侧各筑佛座,上列罗汉像。惜殿内塑像和塑壁连同佛座,均已毁失无存,空余一座空荡荡的大殿。

文殊殿心间所施两付梁架为六架椽,采用“四椽对乳,用三柱”的构架形式。仅凭两根内柱伸至平梁下大斗底端,交接关系简单明了。关于阁院寺文殊殿梁架之特点,莫宗江先生曾在其《涞源阁院寺文殊殿》一文中分析道“这个梁架很特殊的是几道主要的梁,都是梁的断面宽到3:2以上,看起来就像是金、元建筑那种类似原木的断面,这是在所有现存的辽代实例中没有前例的。并且在平梁、三椽和乳、搭牵的下面又都更加了一道足材的衬梁,这几道梁用料的断面就更远远大于所有辽代的实例。更不可理解的是,在横断面上可以看到上述的这些梁的高度仍是按照辽代常见的比例制作的,可见工匠是熟悉当时梁常用的比例和做法的,但梁本身断面的宽度已远大于当时的比例,为什么还要再加衬梁?遗憾的是我们测绘时没有检查过这些梁的木料,不知是否由于这些梁所用的是强度不够的木材,才会尽量加大梁的厚度,又下面再加一道衬梁:在这个报告中就只能存疑了。”

在现存辽代遗构实例中,阁院寺文殊殿与本组去年所踏查的新城开善寺大殿两例为进深六架椽,也均为“四椽对乳”的构架。惟文殊殿之内柱直抵平梁下坐斗底,三椽和与之所对搭牵的梁尾可直接与柱相交接;以此两个非常相似的辽代木构梁架实例比较,文殊殿诸梁高度及做法基本上与开善寺大殿一致,而新城开善寺大殿诸梁之断面比例均在辽代常用2:1至3:2之间,未施缴背或衬梁。类似阁院寺文殊殿平面近于方形的三开间殿宇,多为歇山九脊殿式。其两梢间之中,各施一副平梁及屋架以承托加出歇山部分的结构,应为此类殿宇之最常见结构。惟此殿之特殊之处是于两山丁之上,搭牵之下施一道足材衬梁,颇似由三道梁叠成的井干式之木墙。此种做法于其他辽宋实例中并不多见,因为承托歇山部分平梁屋架和出际部分的重量,只用乳搭牵也可胜任。而文殊殿两山面之丁后尾架于四椽正中,上述梁架做法实则增加了四椽的荷载负担,略显出此殿之梁架结构较其他辽代实例粗拙笨重。

阁院寺文殊殿虽为三开间殿宇,但其间架尺寸比常见之五开间大殿还大,实则为大型殿阁的尺度,其用材

大小为26cm×17cm,与辽代木构实例大同善化寺大殿及应县木塔用材相当,或可相当于宋《营造法式》中二等材之标准。且其棋高14cm,约为材高的8/15,在辽代木构实例中堪称比例最大。此殿内补间铺作采用出四跳华棋直托至下平棋,斗棋总高竟达到下檐柱高之6/10,更显出斗棋在此座结构中的突出位置。

关于此殿斗棋之形制特征,莫宗江先生《涞源阁院寺文殊殿》一文中有详细论述,在此从略。惟可值得注意之处有三:

其一,此殿柱头铺作于前檐、后檐、山面三种外跳均可归纳为“五铺作,两卷头、偷心造”:里跳则各随结构需要,随宜加减;鉴于各间补间铺作里跳出四跳至下平棋下,因而所有斗棋里跳第二跳上加出横棋和素枋,四面联成周匝之“铺作层”,可视为早期木构纵架结构之遗存。

其二,此殿各间均施补间铺作一朵,以柱头枋开始出跳,其下棋眼壁部位施以驼峰、蜀柱及以较小大斗承托柱头枋挑出之华棋。补间铺作于外檐出两跳,上托替木承撩檐棋:于第一跳上施有装饰性的翼形拱,里跳连出四跳华拱直至下平棋襻间之下;其在第一跳上施翼形棋,第二跳上又加出瓜子棋和素方,整组做法几乎与应县木塔第五层内槽的补间铺作完全相同。上述补间的组合形式尚未发展至由阑额、普拍枋等组成完整的补间铺作,应为较早的形式。

其三,此殿转角铺作上又加出与角华棋正相交的“抹角棋”的做法,在今之所存辽代木构的诸多实例中,仅余蓟县独乐寺山门外檐做法与之相类,其余皆为从坐斗即施抹角两跳斜拱,已是发展至辽代后期更完整的对称形式。在唐代大量壁画直到晚唐的建筑遗构中,尚未有抹角棋之例证,弥可宝贵。

阁院寺文殊殿与独乐寺山门之转角铺作,均为第一跳华棋上施以横拱以承托上面的抹角棋,即将原是偷心造的做法发展成为计心造,变成每一跳上均出横拱。而文殊殿补间和柱头铺作第一跳上所出现的装饰性翼形棋,推测应为协调转角铺作所出计心横棋所增加的装饰?然独乐寺山门之柱头和补问铺作却均作偷心造,由此或可窥见斗棋从偷心造逐渐发展成计心造的之发生演变过程;再者,无论其他辽代木构实例,抑或从初唐到五代皆无斗棋用计心造的例证,而终至十世纪初宋《营造法式》中出现以“计心重棋造”补间铺作为全部斗棋制度的基础,并由此一直贯穿至明清官式建筑。综上所述,阁院寺文殊殿之斗棋愈显其在划时代演变发展过程中的珍贵价值。

此外,阁院寺文殊殿之门窗装修、彩画、瓦饰、壁画诸方面尚有许多可以深入探讨的问题,因篇幅所限,本文暂时从略。幸有莫宗江先生所著《涞源阁院寺文殊殿》一文,其研究缜密,论述甚详,可供各方参阅。而其中关于阁院寺文殊殿之建造年代,尤显功力,甚为精彩。我辈虽寒窗苦读,至今不敢有一日之荒废,仍感望尘莫及。

按计划调查文殊殿约计半日,不觉已时近正午。原计划今日下午还将奔赴冀南邢台、邯郸、涉县等地踏查,虽有涞源文保所诸位同仁热情挽留,但也不便久留,只好告辞。太行山东缘之崇山峻岭间的道路,颇不顺畅,因此决定转道保定重返京石高速。

自涞源道经唐县、顺平、满城诸县至保定途中,仍约有近150余公里的崎岖山路。出插箭岭、金山口长城,过走马驿,渡拒马河、唐河,越倒马关,极目之间雄关漫道或因今岁冬暖,悬崖百丈寒冰犹在,脚下却是山涧溪水清泠,寒林萧瑟而不失平远气象,如置身李成画境。时近正午,峰回路转,河面宽阔、波光粼粼,层峦叠嶂,又似王孟希“千里江山图”之绚烂瑰丽。

时近黄昏,始至邢台。与昨日于易县城内之心态相似,虽知营造学社调查测绘邢台城内的诸多史迹,均已无存,但本组仍以刘敦桢先生《河北、河南、山东古建筑调查日记》中的调查线路为参照,总是设想哪怕能够寻得一丝一毫的遗迹也好罢。偌大邢台城内,刘公文中详细记载的开元寺何在?净土寺何在?天宁寺何在?天宁寺塔院墓塔群何在?诸多形制各异的唐宋塔幢何在?总是事与愿违,眼见天色愈渐晦暗,心情也愈渐焦灼沉重;风沙骤起,更费周折,却无人回应。今日市井的熙攘抹去了历史,一切似都不关乎归家人群漠然的行色匆匆7

或许史迹无存并不可怕,惟有文化湮灭时遗下苍凉孤独的背影却真正让人万念俱灰,刘敦桢先生七十余年前对于邢台史迹调查后所留文字记述实为非常珍贵的资料,当为后世之人所鉴。

踏寻邢台城内史迹无果而终,已在灯火阑珊之时。虽因事先调整计划明晨再赴涉县,但也不容休憩,连夜兼程,直奔邯郸而去。

是夜九时许,抵邯郸城内。

整日行程约计600余公里,其间且多有坎坷山路崎岖。一日之内,感受却也纷繁变幻,多有欲说还休之感。有阁院寺文殊殿前获益良多的如沐春风,有领略太行山间冬日风光之愉悦,亦有邢台城下风沙弥漫之沉重与晦涩……

邯郸――涉县――北京

2007年1月29日(第三日),按昨日所订行程计划,今晨六时起,未及早餐,即离邯启程。

出城之时,晨光微曦,街灯摇曳,一路西行直奔涉县。

约一个小时多的车程,抵涉县城内。遂与涉县文保所接洽,蒙郭禄堂先生引路,逐一踏查娲皇宫古建筑及其附近的北齐石窟、刻经等史迹。 娲皇宫,俗呼“奶奶顶”,位于涉县西北约十公里中皇山绝壁之上,座东向西,概分其为上,下两部。山上为娲皇宫之主体建筑依山就势而建的娲皇阁,两侧置梳妆、迎爽二楼,另有钟、鼓二楼南北相峙,其余山门、牌坊等亦依山势布置,皆为明清遗构。娲皇阁三层俱系面阔五间,进深三间,俗称“三阁楼”,旧志所载“倚岩凿险、结构凌虚、金碧灿然,望若霞蔚”。阁之通高约二十余米,歇山顶,布绿色琉璃瓦并剪边。其基为石券,前设檐廊,外砌石制勾阑。一层日清虚,二层日造化,三层日补天,檐下斗棋为七踩三昂、三踩单昂、五踩双昂等,并无殊异之处。此座歇山三层大阁,背依断崖,面临深涧,颇为壮观,与女娲传说关联,更平添几多仙山楼阁之意境。

“三阁楼”之西一箭之地,有北齐刻经和两个造像窟室,皆依崖壁雕凿。窟室外侧有仿木门廊痕迹,与响堂山诸窟相类。此门廊虽残损难辨,但后世所加砖墙门窗,颇似宋代做法,其斗棋、直棂窗等,似可与《营造法式》参照,亦弥足珍贵。

离开娲皇宫,仍有郭先生引路,经一小时山路的颠簸,始见为杂草、荆棘、树木所掩盖着的艾叶石窟。此窟恰为郭先生作文物普查时的发现,对此潜心研究多年,兹抄录其调查记如下:

“艾叶蛟石窟位于涉县城西北23,5km的偏城镇艾叶蛟村东南约1000m的海拨567m的象山山腰……始凿于北齐,座东面西,占地面积为5,64m。窟平面基本呈方形,宽2,30m,深2,45m三面凿坛。正面坛上原有造像五尊,均为圆雕,仅存像座。窟内北壁雕一佛

二弟子,本尊坐佛高1,34m,头残,桃形头光,头光下有举身背光,身著袈裟左手放置于左膝上,已残,原似施与愿印;右手上举,已残,原似施无畏印结跏趺坐于圆形束腰座上。二弟子分立左右,头均残,桃形头光,身披袈裟,双手托莲置于胸前,双足赤立于覆盆形台座上。”

依笔者管见,窟内虽各像均已残破,但其艺术风格却属典型的北齐样式:本尊像肩略宽,衣纹简洁、刀法洗练:弟子像则是瓶形身躯,虽身体比例略嫌短粗,但自有一种沉稳的韵味。很值得注意的是:此窟门外侧残存有带栌斗的门柱痕迹。

按史料记载,自北魏末年起,高欢在晋阳专权(公元532年),两年后即拥立元善见为东魏帝,迁都邺城,十六年后,高洋废东魏帝建立北齐王朝(公元550年),再二十七年,北齐为北周所灭(公元577年)。故从时间看,虽跨越三朝,从山西太原到河南安阳一带,包括河北磁县响堂山和今之涉县,均为高欢、高洋的势力范围,其政治影响也波及宗教及其相关的艺术样式、风格。天龙山石窟、响堂山石窟,实为皇家经营(响堂山石窟干脆就是北齐帝陵),十分重视外观形制的华贵气派,故以崖壁岩石雕凿模拟木结构建筑,形成有硕大斗棋的门廊,是此两处石窟群的特色。涉县诸北齐窟龛,地处两地之间,虽属民间经营,风气所及,也十分重视大门外观的建筑配置。不过,艾叶岐石窟门柱从位置、比例上看,均无法形成南响堂山第7窟那样的三间门廊,仅仅流于装饰而已。自然,与天龙山、南北响堂山诸窟相比,这自是缺乏那种皇家经营的华贵气度,但其显著的民间风格,似乎更能说明北齐一代一反北魏程式,重新回归两汉厚重风格的做法已然深入人心。

除娲皇宫崖壁之北齐刻经造像及石窟、艾叶岐石窟外,据涉县文保所郭禄堂先生介绍,尚有林旺石窟可确认为北齐,另有堂沟石窟属隋唐时期。惜行程仓促,只好割爱。

治中国古代雕塑史者大都知道,在北朝石窟造像遗存中,以北齐时代(公元550-577年)最为少见,而这短短的二十七年间,却恰恰是带有理想主义色彩北魏佛教艺术风格向隋唐写实风格转变的关键时刻。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