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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经济与法律意识、道德建设的关系
经过多年的讨论,人们普遍认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法律意识、道德建设有双重影响。其积极的影响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仅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道德建设打下了深厚的物质基础,同时,也增强了人们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意识和开拓意识,对转变人们的观念、提高全民族的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道德建设。
首先,市场经济本身具有法律意识、道德的合理性。普遍的观点认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律意识、道德经济。市场经济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果,是人类社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济规律。因此,市场经济并非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经济现象,而是纵跨了几种社会形态的经济现象。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原则决定了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并最终达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的的。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联系在一起,决定了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必然是在坚持等价交换。尊重物质利益原则的同时,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统一起来,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道德性质必然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与社会进步要求的集体主义精神的统一,从而真正实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法律意识、道德进步、经济尺度和法律意识、道德尺度的真正统一。
其次,市场经济的运作具有法律意识、道德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市场经济是利益驱动型经济,是主体多元型经济,因而很难完全避免商业投机行为。但是,规范的市场经济同时也是公平竞争型经济、质量效益型经济和法制纪律型经济,是文化含量越来越高的经济形态。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崭新的经济模式,其运行秩序要求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道德价值之中实现,所以法律意识、道德必须介人到市场经济的生成和运作过程,并在其中发挥充分的调控作用。与此同时,人们选择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意识、道德建设
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有法律意识的人认为,我们所要建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意识、道德体系,应当是适应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同时又引导和超越市场经济的。法律意识、道德建设要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相适应,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提供动力支持。因此,在新世纪建设一个有利于社会主义改革发展稳定的价值观念和法律意识、道德体系,井能广泛地被广大干部群众接受,就成为当前思想法律意识、道德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道德的核心原则。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这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道德所有要求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道德原则的基本点。为人民服务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相互关系的本质要求。它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不能等同。"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可以为任何社会所接受,而为人民服务则是社会主义社会所特有的法律意识、道德核心原则。
关于法律意识、道德基本原则问题上,大家有不同观点。多数人认为,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道德的基本原则,集体主义是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只要社会主义制度不变,就要坚持集体主义的原则,但要通过研究对集体主义作出更全面、更科学的解释。在计划经济时代,曾出现过对集体主义作出极端利他主义的解释。由于长期忽视个人的价值、尊严和权利,忽视个人正当的利益,甚至把个人利益等同于个人主义来加以反对,这种实践误差不仅导致了对人的个性的压抑,同时造成了对每个个人积极性、创造性的扼杀。
(二)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道德建设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首先要注重法律意识、道德资源的开发利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意识、道德建设不可能也不应该抛弃中国优秀法律意识、道德传统和西方文明的优秀成果,而应充分开发和利用己有的法律意识、道德资源,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道德建设服务。近年来,许多学者为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意识、道德建设要吸收我国优秀文化传统和西方文明中先进合理的东西,特别要吸收中国优秀法律意识、道德的传统。
法律意识、道德建设与制度建设。近年来不少研究者着眼于法律意识、道德建设与制度建设的研究。认为,一是要通过制度建设有效维护公平。正义和秩序。因为社会不公正恰恰是引发不法律意识、道德的原因。二是通过制度建设保证使具体的不法律意识、道德行为付出代价,不能使违反法律意识、道德的行为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更不能使遵守法律意识、道德的人总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三是法律意识、道德示范作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过程,因此应重视社会政治生活中党政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道德形象。
参考文献:
关键词:经济犯罪;市场经济;法制;刑罚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归根到底都与经济有关,但是人们通常并不把这些犯罪都称之为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只是把某些与经济活动有关联和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行为称之为经济犯罪。从严格意义上讲,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是在犯罪这一整体范畴中从经济角度或者层面对犯罪中部分范围的界定。
经济犯罪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最大的区别是经济犯罪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这一区别也是经济犯罪的独有特征。
近年来,我国走私、投机倒把、贪污、受贿、偷税、盗窃公共财产、诈骗等经济犯罪相当猖獗,出现了严重化、复杂化的趋势,表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1、经济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近年来,大案要案不断出现,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以上,甚至数百万、上千万元的大案时有发生。
2、职务经济犯罪以及非职务人员与经济领域工作人员相勾结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政府的公务或在经济领域工作的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当隐藏性,社会危害也较其他犯罪更为严重。
3、单位犯罪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显著特征。这类犯罪后果严重,查处十分困难,犯罪主体身份的复杂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藏性等特点,导致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查处阻碍重重,十分艰难。
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发展,它吸收现代市场经济的精华,并把它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它同其他现代市场经济一样,实质是法制经济,这是因为它有如下特征:
1、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既要求法律确认权利,保障权利,以要求法律规定权利主体的资格和范围;更要求法律规定人们行使权力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
2、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一切交换活动乃至分配活动,几乎都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契约本身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也需法律确认和保障。
3、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无论是公有制企业或是私有制企业,无论是合资企业还是独资企业,有享有独立的产权、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独立的经济意志,并享有按照自身利益做出生产和经营的决策权;同时,对经营结果承担风险和责任。那么来维护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主体的独立产权、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独立的经济意志的职责只能由法律来担当。
4、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市场经济作为发达商品经济的实现形式,必然要求开放方式,而且开放的范围和规模将会越来越大。因此,要加强涉外经济立法。
5、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有市场经济就有竞争,有竞争就要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规则,并由它来规范各种交换和竞争行为,这些规则就是法律。从以上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的法制特征。但是,即便确立了完备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宜的法律,仍会出现不遵守法律即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就是经济犯罪行为。
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
按照我们对经济犯罪所概括的定义,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了经济犯罪,主要是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中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和管理秩序罪等和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和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所有构成这些犯罪的行为对市场经济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经济犯罪对其危害,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不仅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且侵害了生产、销售合格商品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金融诈骗罪同时侵害着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金融机构和提供资金的公众的合法权益;侵犯财产罪,则是规定了侵犯公司财产的犯罪构成。所有的这几类犯罪都使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不同环节受到了这些经济犯罪行为不同方式的侵害。
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规定了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些犯罪是直接地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构成这些犯罪的行为严重扰乱着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另外,走私罪作为一类犯罪,其所走私货物进入市场后,势必会扰乱市场的正常运作,甚至还会给市场经济带来较长时期的负面影响。
3、妨碍国家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规定了一系列妨碍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这些犯罪都直接地妨碍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管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规定了一系列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税收征管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保障,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措施。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行为同样地妨碍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
4、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我国刑法专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其中规定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单位等十二种犯罪。这些犯罪不一定直接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它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以上概括的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是从一个角度或者一个层面来分析的,事实上一个或者一类经济犯罪行为对市场经济危害往往是多方面的。我们看到了对市场经济的危害,就必须运用刑罚对经济犯罪给予惩罚。
四、对经济犯罪的抑制措施
既然经济犯罪经济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如何抑制这种危害,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我国刑法对如何惩治经济犯罪,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但是这并不是说有了规定就能够自动适用或者是很准确地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怎样才能够减少、缩小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呢?
1、必须切实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严格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门业务素质,是加强刑事司法工作的必要条件。经济犯罪的新特点,新情况对司法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执法清廉,不为不义钱财所动,对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有着强烈的责任感。其次,必须注意学习和掌握有关的经济管理法规和经济政策,并注意它们的变化发展。还要注意熟悉和精通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以便掌握经济犯罪的活动规律和特点。
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基本前提。由于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一些对市场经济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刑法却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因此,要从立法的层面来看待如何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关注立法现状,同时还要从立法机关监督司法过程的角度完善法制监督体制,从而达到有效地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
1.消费者投诉维权难。消费者投诉的成本往往大于收益,因为进行维权的消费者在投诉过程中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一方面要有时间去等待相关部门由于职能交叉、效率低下的处理,还要花费精力去了解诉讼的途径和步骤;另一方面要花费金钱,交通费、通讯费、鉴定费、诉讼费、请律师费用。整个过程中消费者处于劣势,即使胜诉得到的补偿也仅限于退换货,造假者并不会赔偿这个过程中消费者的全部费用。鉴于此,大多数消费者在遭遇价格低廉、危害不大的假货选择缄默其口,不再发声。
2.生产者抓住了现阶段消费者的心理弱点———收入不高、爱慕虚荣。假货的产生是需求创造供给的过程,一方面技术的进步导致假冒产品可以以假乱真,一方面虚荣心作祟和经济人想法,获得最大利益,促使消费者会知假买假,从侧面助长假货的泛滥。
3.网络的出现是假货泛滥的最佳温床。网络具有隐蔽性、神秘性、不可控的特点,利用网络平台制假贩假为工商部门的打假行动又多加了一层屏障,线上线下举足轻重,两手都需要抓。
二、治理造假产品的相关对策
由于造假原因的不同,有如下不同的治理办法:
1.保证产品质量。针对我国现行发展不完备导致的造假,政府应着力发展生产力,通过财政手段鼓励大、中、小型企业的技术创新,并加快产业集中的速度。以上三点可以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减少产品成本,一定程度上抑制假货的产生。
2.健全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为增加造假者的成本,政府需健全法律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对经济行为进行监督,并加大惩罚力度。而非正式规则的建立相对于正式规则,时间较长,执行力度较弱,但是也是必不可少。加强诚信的教育,让诚信潜移默化地融入文化、习俗中。以上两点保证生产者一旦造假,就有很大概率受到惩罚,生产者处于成本考虑,会减少造假。
3.健全市场。为了避免生产者利用市场信息的不对称进行造假活动,扩大市场和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是必行之路。对于消费者而言,产品信息的获得需要交易成本。当交易是在一个地点相同交易者之间频繁发生的时候,生产者一旦造假,消费者就会立即拒绝交易,生产者的机会成本大,生产者会拒绝造假。同样,当造假者不诚信的信息在市场里传播速度很快的时候,生产者一旦造假就会被消费者得知,此时生产者会拒绝造假。而通过这两点保证生产者不造假的前提是市场的扩大和市场机制的健全。
4.确保消费者权利。对消费者进行维权教育,使消费者有维权意识,并懂得通过网络、电视等多种途径达到维权目的。完善维权部门流程,减少维权成本。
5.消费者教育。为了避免消费者助涨假货的生产,应借助产品品牌商对消费者灌输正品购买和知识产权维护意识,鼓励消费者根据自身可承受的消费水平进行理智消费、正品消费,不给假货以市场空间。
6.健全网络交易的管理和监控。为确保假货预防和追溯,完善商户信息,确保实名制,并能准确追究地点。监控每一笔交易流程,完善售后,在交易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时,交易平台能够及时得知并给予双方处理办法。
7.制度治理。假货的猖獗,从生产者角度来讲是逐利驱使,从消费者角度来讲是虚荣心驱使。倘若无法从双方观念的扭转解决问题,那么可以通过制度的调整,将生产者的逐利心理和消费者的虚荣心理从假货猖獗的驱动力转变为抑制力。例如,增加个人打假,并给予打假者奖励,则消费者会积极打假,而当奖励足够有诱惑力时,生产者不会造假反而检举身边的造假者。倘若实施制度的交易成本小于制度实施带来的收益,那么制度是有效的。
〔关键词〕市场经济立宪主义立宪主义的实现
毋庸讳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已进入纵深发展的阶段,市场体制的运作毕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实践,具有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因此,对经济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价值内核无疑显得至为迫切。它关涉到市场经济的品质和社会效果,意义甚殊。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儒家思想与立宪主义两种价值立场进行比较、评析。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应然性选择作出判断。
一、立宪主义:价值与制度的聚合
立宪主义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核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1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涵的界定是宪法学者一直存在争议的命题,其中涉及到宪法术语的使用和变迁问题。“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历史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
2但是,就总体而言,有三点是能得到共识的,
首先,立宪主义决非是单纯的宪法和有关宪法制度的制定活动。从这个角度而言,立宪主义与立宪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还包括宪法的宣传、实施以及监督保障等动态过程。
其次,从内容上看,立宪主义要求宪法包涵人民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社会权的确立,包括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原则等等。体现着实质正义。
最后,就立宪主义概念的内部结构而言,立宪主义不仅是一个设计精致规范严密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它还应是一整套体现自由和制衡精神的价值体系和观念体系,是制度和价值的聚合。
考察立宪主义的演变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近代立宪主义向现代立宪主义的转变是以1919年《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而逐步实现的。它是发轫于古希腊立宪概念的形式化、3经中世纪宗教理念渗透和近代立宪实践的演习而不断实质化的产物。可以说,立宪主义的价值内核是随社会生活的演进而日益丰富的。社会生活的发展史无疑是一部经济关系的演变史。立宪主义与经济活动之间存在着历史的先天的联系。诚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说我们的法律的、哲学的和宗教的观念,都是在一定社会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或远或近的枝叶,那么,那些观念终究抵抗不住因这种经济关系的完全改变而产生的影响4。”恩格斯精辟地阐述了意识形态与经济形式的辨证关系,为我们研究立宪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框架。
现代立宪主义的日益完善无疑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
1,自由的保障需要国家合理干预,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对市场经济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回应的结果,是立宪主义的重要内容。
2,人权的相对化以及社会权的凸现;其中社会权的强调是以魏玛宪法为肇始以法国宪法和意大利宪法为主要体现的。它的出现是现代立宪主义对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等原则的限制和纠正。
3,议会的充分重视;议会在一个立宪主义国度里是各种利益主体平等博弈的法制化场所,现代立宪主义对议会的强调体现了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的原则。-当然,现代立宪主义的诸原则的归纳完全是比较意义上的。它是对近代西方立宪理念中绝对自由权的反拨和重新审视的结果。严格说来,现代立宪主义是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本框架并植入民主主义学说的精髓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它包括制度的设计、人权的保障、权力的制衡、文化的培育及传播等等。是价值与制度的完美聚合。它不仅能通过立宪并以之为核心建立一整套内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规制,更重要的是,立宪主义还是一系列以自由和民主为基本内核的价值理念的载体,具有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传播与导引功能。而这一切对于培植契合现代市场理念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意义甚巨。因此,就功能主义的立场而言,立宪主义既是一个规范系统又是一个反馈和评价系统。而这双重功能是无法从儒家思想的现代诠释中获致的。更重要的是,`儒家思想是专制统治的产物,而并非如立宪主义那样内生于市场经济之中。倘剥离其政治体制的支持,它仅仅是“中国人的价值系统”5而已
二、市场经济;机制和观念的汇合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经济现代化的过程,经济现代化的内涵是多相的。它包括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和由经济体制决定的经济观念的现代化。在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里具体表现为计划体制和官本位思想。而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相冲突的。在当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是举国上下的共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一个完善的自足的法律体系作为制度环境,而以宪法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正契合此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结合使经济发展有了合宪性和结构性。但是,这并非市场经济的全部,任何外在形式的运行都需要内在的动力。市场机制亦不例外。它的发展无疑有着一系列的价值目标为支持。这些价值目标是由市场机制本身的内在规律决定的。如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地位的平等性和契约自由等等。立宪主义则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这些规律制度化,并辅之以法制宣传将其内化到公民的行为模式中去。
我们说,市场机制运行的理想状态便是市场和政府间的均衡式和谐。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逻辑和价值。作为政府在采取何种管理模式的选择时对此不应忽视。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与立宪主义的关系主要决定于以下因素,1,市场经济的自发性。2,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3,权力有可能滥用的原理。从经济与政治的衍生史来看,立宪主义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模式。对于立宪主义的认识需要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作为制度、程序等技术性设施的一面,而忽略其所蕴涵的价值及其道德基础6”。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立宪主义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首先,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多元的平等的利益主体。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的确立在我国这个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度里意味着思想领域内的重大变革。因为独立的人的概念在以儒教传统为基本意识形态的社会结构中从未真正确立过。传统中的人囿于由婚姻和生育所结成的网状的社会格局里。这种格局“好象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纹”7。使其丧失其独立人格。产权制度也是家长制的。无财产之独立便无人格之独立,立宪主义的任务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财产权及人格独立与自由的基准。世界各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无不伴随着制度的确立及完善过程。并且这一过程无疑得助于一种适合于人格独立的新教伦理8。这种宗教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争取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解”成为可能。而这一切是市场经济所必要的。
其次,市场经济需要无特权的市场主体和平等协商的交易品格。这意味着,一方面,当国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时,应遵守同样的市场规则而无法律外的特权。国家主义所产生的弊端则可以避免。另外,当国家作为市场的调控者和裁判者身份出现时,无论制定市场规则还是居中裁判,都应重视相对人的平等参与和平等保护,保持信息公开化。这要求立法和司法在一种能确保自由和民主的制度下运行。任何制度“都不是从属地为预先给予的集体或分配性共同利益提供利益的稳定化,它主要起到防止单方面的,即是说非正义倾向的作用9。”而立宪主义恰恰能提供这种制度。
首先,宪法对平等权的配置为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提供根本法依据并使之落实到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去,平等观念必然会随着制度运作而深入人心。这已成为现代宪法的特征性事实。“权利法案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权利法案的观念远远超出了这些10。”赫尔穆特施泰因贝格对美国的《权利法案》的评价便可见一斑;
其次,立宪主义还是一种价值体系,这些基本的价值观都是西方人文传统与市场运作的产物。这些基本价值对于冲破传统文化中对平等权利观的种种思维壁垒是必须的。
最后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经济。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需要一定程度的经济互动和市场接轨。而这对于有闭关锁国传统的中国来说,与其是制度建构的问题,毋宁说是观念转变的问题,立宪主义无疑在这两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国现行宪法对改革开放的规定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国人观念的冲击,便可见一斑。
三、立宪主义、市场以及传统立场
无论从何种角度对我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进行审视,都不能自然的导引出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这当然是我国传统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可以确切的说,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倘单单从意识形态层面进行定性,无疑,它是西方文化(主要是宗教文化)在其具体生产方式和利益冲突中逻辑的产生的。有其哲学的、文化的、宗教的基础。是西方价值的载体。因此严格的说,立宪主义面临着一个民族化、本土化的移植问题。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三种模式:
1,全盘西化式。即不考虑立宪主义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与自己的传统文化进行决断式的背离。这在殖民地国家的制宪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全盘拒绝式。即:过分强调文化的相对性,对本国传统文化不作任何否定式评价。这在传统文化积淀非常深厚,且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也建立于其上的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3,辨证吸收式。对本国文化进行反思性评价,以拿来主义的姿态吸收外来文化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两种文化的协调融合。这是大多数对立宪主义移植成功国家的普遍经验。对于立宪主义对文化碰撞采取何种途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传统是一个国家、社区或群体历史经验的总结,反映了该单位的生产方式和由此产生的人际关系状态。传统是如此重要,其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人们不可能完全将它忽略掉。11因此,该途径的选择倘脱离了具体的“语境”进行价值评价无疑犯了形而上的错误。其实,“各种制度并没有固定的优点,就它们本身而言,它们无所谓好坏。在特定时刻对一个民族有益的制度,对另一个民族也许是极为有害的。”12对待立宪主义的移植也应持此立场。
在我国这个传统文化极为深厚的国度里,先天的决定了只能选择第三种方案。即:对本国传统文化及其价值体系进行反思性审视,然后实现与西方立宪主义合理内核的顺利嫁接,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立宪主义。对于市场经济与传统定位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种交易规则的市场形式,在我国传统社会里是长期存在的。而且,在这些交易规则背后是以传统价值体系为支持的。如传统价值中的团体本位主义倾向重义轻利思想等。但是,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系列规则与机制的聚合,更重要的是,它包括一整套完整的符合立宪主义价值观的市场观念的聚合。这些是无法从传统文化中自然导出的。当然,某些传统价值观可能对市场主体的观念和行为模式产生影响。如传统的义利观等。13但是,从事物的实然性而言,“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其实只是一种人格理想,社会中只有少部分儒家知识分子奉行而已,在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主要是常识理性,这种常识理性承认人民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始终在中国人经济生活中起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14然而,这些稍具市场特征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只是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倘不在体制下进行现代诠释,是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
四、市场经济:立宪主义实现的价值尺度
如果我们静心对西方立宪主义的产生及演进进行考察,不难发现,无论立宪主义制度建构过程还是价值嬗变过程都无可避免地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之中。“政治、法律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目的的。”15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反映。立宪主义作为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集合体也不例外。
首先,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导向。立宪主义通过立宪的形式确立公民的独立人格和广泛的自由权利,并提供了政府制衡的范式。立宪的过程是一个观念传播与价值渗透的过程。对于孕育和确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精神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市场经济的推进也促进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意识和权利意识,对立宪主义的各项制度的运作与完善意义重大。如人大制度等等。立宪主义如果从立法层面考虑,它作为政府的一项权力活动,只能是“能与运行中的市场相容的活动”,否则,“这些活动必须统统排除掉。”16但总而言之,“没有国家的法律秩序,经济制度,尤其是现代经济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17有了,对政治干预经济的权力作了严格的制度限制,给经济自由和财产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其次,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前提条件。在以义务本位和计划经济为显著特征的政治经济体制里,纵有立宪之名也无之实,立宪主义是无法真正实现甚至无法立足的。其原因关键在于缺乏制宪和行宪的心理和意识基础,。历史表明,立宪主义是商业发达的政治产物。古希腊与古罗马诸共和国的政体的不断完善是完全建立在其商业繁荣的基础之上的。市场机制的运作使一些观念得以强化,如产权意识,平等交换意识和契约自由意识等等。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对现行宪法的挑战便可见一斑。(我国现行宪法的几次重大修改无不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回应)。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没有商人阶级的形成、成长、壮大,及政治上的觉醒,也就没有清末的立宪运动”了18。公民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强化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反映到制宪和行宪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多元化,需要一个解决利益冲突和平等表达权利意志的法定场所,这无疑有利于议会制的建设。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必然要求宪法地位上的自主性,这对宪法在自由和人权上的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其自身发展规律的经济形态,需要在市场和国家之间划定界限。作为市场与政府间的桥梁,它通过立宪的形式将国家管理经济的权力法制化,并以一些普遍的宪法原则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最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进程加剧,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着与世界接轨的趋势。这对立宪主义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伴随着经济市场的国际化,宪法的某些内容或某些部分是否也存在与国际接轨的可能?我们知道,上层建筑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而经济基础从形式和内容可以分为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两部分,同样的道理,上层建筑也可分为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两部分,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虽然会引起政治体制的变革,但并不必然引起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变化,相反,它对于不断完善其相应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9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也必然要求在宪法的内容和体制上与世界各国宪法发生互动。比如,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对权力的制衡,对市场体制和市场规律的确认等等。这些无疑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也是立宪主义在价值和制度方面具有一定国际性和普遍性的重要体现。
五、结语及其评价
无疑,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关系是先天的孕育于市场发展的历史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市场经济无论其基本价值还是具体制度都与立宪主义内在契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特征决定着立宪主义的发展程度和方向。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重要体现。而且,立宪主义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结合体,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观,并对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某些先天缺陷进行纠正。正是由于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使得现代社会的具有一些任何历史时期所未有过的优越性,而这些恰恰正是我国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发展的方向。
参考书目:
1参见韩大元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2参见(日)杉原泰雄著,渠涛等译《宪法的历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3古希腊的宪法主要指国家结构的活动,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基本法概念,徒具形式意义。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2页。
5参见余英时著,《钱穆与中国文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6参见刘军宁著,《市场与》,引自《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7参见著,《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8有关宗教理念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影响详见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的《宗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江苏人民出版社。
9参见(德)奥特弗利德˙赫费著,庞学铨等译,《政治的正义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
10参见(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等译,《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60页。
11参见(美)希尔斯著,傅铿、吕乐译,《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页。
12参见(法)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13有关儒家的义利观问题详见陈鹏生、反町滕夫主编,《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14参见著,《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1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集,第506页。
16参见(英)哈耶克著,杨玉生等译,《自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页。
17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张乃根译,《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对当前市场经济立法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是最重要的部分,同时,行政法规在市场经济法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地方性法规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我国的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与此同时,在立法中也存在一些函待解决的问题。如:立法仍滞后于改革;有的地方立法质量还不很高;地方立法中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地方立法从大局出发不够等。这些问题必须根据宪法的原则,以改革的精神,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战略高度,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解决:L要加快立法,必须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系中,立法要以宪法为依据,进一步解决思想,更新观念,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使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一些应兴应改的事情,尽可能先立法后行动,开始粗一些,逐步完善起来,用法律引导和推进改革开放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使立法同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避免因无法可依造成的严重损失。
2.要加快立法,必须认真体现党的关于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在制订法律法规中,只有认真体现党的方针、政策,使党的关于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法律化、规范化,使党的主张经过立法变为国家意志,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党的关于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法律化、规范化,使党的主张经过立法变为国家意志,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连接,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3.要加快立法,必须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制订的法律量大面广,统筹规则,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不断完善。根据中央精神,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我国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制订规范市场主体法律。其次,为了保障市场主体进行公平交易和正当竞争,应按照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订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第三,为了使宏观调控、管理和服务依法进行,保障市场正常、有效运转,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应当制订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第四,为了在开展公平竞争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安定,应当制订、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第五,为了扶持基础产业,保障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应当制订发展基础产业、改善经济环境及其他方面的经济法律。
4.加快立法,必须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党的以来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实施,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的作用。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现有的法律还远远不能满足不同区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在地方立法工作中,仍存在责任不清、部门扯皮,法律条文冲突和立法程序不顺等现象,造成立法效率低、周期长、进展慢。要改进这一工作现状,首先要改进地方立法方式,按照有关要求,有些法规草案,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有些涉及改革和建设全局的法规草案,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牵头,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起草,注意吸收专家、学者参加地方立法工作,实行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显著的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呈现出飞速发展之势,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是各大企业普遍面临并高度关注的问题。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要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就必须要确保稳定,而社会稳定的核心因素就是高效解决就业问题,人才中介正是提高就业的重要工具,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的人才中介,是指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人才咨询和市场信息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而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可见,人才中介最显著的作用是向求职者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即提供人才咨询和市场信息的服务,尽可能帮助求职者找到一份令其满意的工作,但是这种服务是劳动力供需双方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的,以满足双方的需求来获取一定的经济报酬。其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的流动与发展。人才中介作为满足劳动力供需双方要求的第三方经济组织,为双方提供多项服务,如基础、公益以及经营性业务等。所谓的基础,也就是传统的、围绕劳动力市场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委托管理、大学生就业推荐接收、人才流动调配、职称评定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服务等;公益不同于其他服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专门为平衡社会公共利益而提供的服务,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倾斜,例如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的优惠或者免费服务都属于公益;经营性业务是目前人才中介的核心业务,主要通过招聘、培训、测评、猎头以及网站等方式来提供服务,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人才中介机构都是以自身的专业知识来提供以上相关服务,不断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的合理流动与发展。其次,有利于实现人才中介、求职者以及用人单位三者的统一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者希望能够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实现自身的劳动力价值,企业渴望获取满意的人力资源,而人才中介正好可以实现双方的相互需求,加强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通过人才中介,一方面减少了劳动力供需双方由于缺乏信息的沟通而造成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企业和人才各自的搜寻成本,也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社会资源,提高了劳动力配置的效率;另一方面,人才中介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实现了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最后,有利于企业更好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如今,随着人才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以及人才流动和职业转换的频繁,人才中介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向人力资源中介发展。在人才中介的发展过程中,开始更加注重与大企业合作,以便于深入企业内部,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强大的人力资源队伍,甚至承担起企业委托的部分人力资源管理任务,如人力资源的专业技能培训、问题诊断以及管理系统设计等。
2人才中介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企业的日渐增多,我国的人才中介机构在政府相关政策的扶持下呈现出迅猛发展之势,数量日益增多,有力地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流动,推动了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是其规模较小、资源分散,且显现出无序竞争的现象,不利于实现人才中介在市场经济中的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在其发展过程中,各种问题接二连三的出现,影响着企业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以及其本身的发展,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缺乏较大的服务领域,就目前我国的人才中介机构来看,其服务领域存在着普遍较小的现象,多数人才中介机构的业务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业务范围,如存档、举办人才交流洽谈会以及接待来访等,并没有涉及到更多新型服务业务,整个运作流程简单,与发达国家的大中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其二是缺乏有序的市场秩序,近年来,多数人才中介机构为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直接无视了市场经济下的秩序,乱收费用、缺乏诚信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许多人才中介机构的收费名目十分混乱,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另一方面,存在部分人才中介机构不能及时有效的提供就业信息,甚至会提供过时信息,不仅使求职者和单位遭受了一定的财产损失,还使得求职者和单位错过了各自需求的最佳时期。长期下去,会严重影响人才中介机构在人们心目中的印象,不利于树立人才中介机构的形象。其三是缺乏健全的市场监督机制,健全的市场监督机制是提高人才中介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是保障人才中介不断发展的外部机制。人才中介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和信誉是增加其业务量的关键,只有保证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才能真正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目前我国的人才中介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形成健全的市场监督机制,从而导致部分人才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垄断,使得人才中介市场的弊端不断显现出来。
3解决人才中介问题的有效措施和对策
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力资源逐渐成为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人才在各国的综合国力竞争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所以,必须加强对人才中介机构的改革,不断解决人才中介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不断完善人才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机构自身的发展与完善是解决人才中介问题的关键措施,一方面严格遵守市场经济秩序,提高自身的信誉度,自觉遵守人才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诚信为本、服务至上,树立自身的品牌形象;另一方面不断拓宽机构的服务领域,打破传统服务范围的局限,积极开发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服务业务,提供优质服务,使自己的业务领域不断扩大。此外,需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以先进的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来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从而打造具有特色的服务品牌。其次,需要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加强自我规范。在市场经济中,人才中介是加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信息交流的重要载体,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加强二者的自我规范是解决人才中介问题的有效措施。一方面,需要求职者在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修养,当自身受到人才中介机构的欺骗时,且自身利益受到了严重侵犯,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秩序,秉持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所有求职者,为求职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氛围。最后,需要政府做好相关扶持工作。政府作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相关扶持工作是解决人才中介问题的重要措施。一方面,需要政府加大对人才中介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人才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对于违法违规、侵犯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权益的非法人才中介机构,给予严厉惩处;另一方面,需要政府给予人才中介机构一定的政策支持,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友好的人才中介市场竞争环境,真正实现人才中介机构的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
4结语
关键词:市场经济;集体主义;整体主义;道德引领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1)04-0064-03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加深,市场经济在我国逐渐完善,一些社会、思想和道德方面的问题也显露出来。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现行的市场经济中人对利己追求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利他要求的矛盾。
一、坚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经过几十年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艰难探索,尤其是以来对改革开放初期工作的总结。1992年在党的十四大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在所有制结构上,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存;在分配方式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明确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市场和计划的关系进一步改变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使我国的经济实力有了质的飞跃。近20年来,基本保持了健康快速的经济增长。现在,中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年人均GDP已超过3 000美元,实现了基本的小康;企业竞争力显著提升,2010年已有48家中国企业进入世界500强,这些成绩充分说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强大生命力,证明了它是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革命性体制创新。事实告诉我们,我国通过改革开放,走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是正确的。
二、集体主义原则的正确性
集体利益,无疑高于和大于个人利益。所以,当两者产生矛盾而发生冲突时,如果遵守集体主义原则做出一定的自我牺牲,从总体上说利益增加了,符合终极标准“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因而是道德的、是善的,自然也是应该做的;反之,损人利己,从总体和长远来看,无论对集体还是个人都是不利的,因而是不道德的、恶的。
当然也不排除集体利益小于个人利益的可能。但是,从长远来看,当个人与集体之间发生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时,适当牺牲自我利益、维护集体主义原则、保障社会集体存在发展是必要的。因为只有社会集体的存在发展,每个个体才能生存发展。反之,损人利己,使社会集体的利益受到伤害,必定阻碍个人今后利益的获取。这样,遵守集体主义原则适当自我牺牲而不损人利己,就某一特殊情况来说,可能害大于利,但从总体上说,这样既保全了集体,又从长远上保全了自我,因而利大于害、总体大于局部。可见,集体主义原则是解决集体与个人关系的符合道德终极标准的道德原则,亦即解决集体与个人关系的正确的道德原则,因而可以说:集体主义乃是真理。[1]
三、集体主义在市场经济中生存的条件
市场经济无疑是社会分工更加细化明确和商品经济长足发展的综合结果,但这不意味着它只有经济学上的意义,它还被赋予了很多文化的、价值的和伦理的观念在其中。从伦理学的视角来看,市场经济是受“利己”和“利他”这两条伦理原则共同支配的。首先要承认,市场经济中的各个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争取自身的利益。这是不争的事实。可是,市场主体在实现为自己争得利益的过程中,必定要为市场当中的其他主体或是整个社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换言之,“利己”这个终极目标只有在交换中满足了他人的需求后才有可能达成。这就刺激了市场主体努力生产他人需要的商品、提供他人满意的服务。所以,市场经济在客观上是利他的,体现出了“利他”伦理原则。由此可见,在逻辑内涵上,市场经济中的“利己”和“利他”这两条伦理原则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互为条件又互为结果。两原则之间没有不能调和的矛盾。而“他”的内涵并不受具体对象的限定,自然可以理解为“集体”。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逻辑内涵的层面上,市场经济与集体主义原则并不矛盾,集体主义原则存在于市场经济之中是合理的。
从市场经济中这两种伦理原则分别出发,必然发展成“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因此,在逻辑外延上,集体主义在市场经济中作为主流价值观是有巨大可能性的。纵观世界,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以哪种价值取向为主导根本决定于该国是何种社会基本制度。当然,还受历史积淀和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和西方世界有着不同类型的社会基本制度。个人主义可以在西方资本主义价值观中居于主导地位,可不一定就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更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奉行个人主义价值观,否则就不能成功运行市场经济。在主导价值观地位确立的过程中,历史积淀和传统文化对其影响更加明显,这直接导致了不同国家即使有着相同的基本社会制度,主导价值观也会有程度上的差异甚至是根本的不同。举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欧美国家和日本都是资本主义国家,但他们所奉行的价值观有着明显的差异,即欧美明显是个人主义,而日本是整体主义。这种差异体现在了经济、政治、外交、文化包括他们国民的行为之中。国与国的历史不同,造成他们对资本主义有着不同的理解。因此,集体主义在市场经济制度中的存在是可能的,尤其是在受儒家文化影响、有着整体主义传统的国家中。
既然集体主义在市场经济内涵的许可和外延的相容下,有产生和发展的条件,那么对于市场经济来说,集体主义的存在有必要性么?即市场经济需要不需要集体主义?
市场经济虽然受“利己”和“利他”这两条伦理原则的共同支配,但“利他”终究不是目的。所以在很多时候,市场主体更多地表现出利己的一面而非“利他”。托克维尔才会担心“个人主义首先会使公德的源泉干涸……个人主义也会打击和破坏其他一切美德,最后沦为利己主义”[2]。但是个人主义的无限膨胀终究会妨碍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从而根本无法达成利己的目标。因此,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指出:要克服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的缺点,还要靠人类自身所具有的“道德情感”。另外,米歇尔・鲍曼在其著作《道德的市场》中明确提出“集体精神”对市场经济和社会有着非常的重要性,“如果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不存在和谐,关注主观利益的个人主义占据上风势必导致违背他人利益和公益的行为方式”,而且“经济如果没有最低限度的‘善意’和‘集体精神’,的确运作得非常糟糕”[3]。这些观点都是市场经济需要集体主义价值观的有力证据。
四、集体主义价值观是我国的必然选择
市场经济不但在逻辑内涵上与集体主义价值观不矛盾,而且,在逻辑外延上也是相容的,市场经济理性发展从本质上对集体主义又是有需求的,全球化进程中关于西方个人主义的悖论更加说明了它不可能成为普世价值观。那么,对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市场经济的中国来说,集体主义价值取向作为国家的主流价值观也就具备了必要性和必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从社会基本制度的要求看,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集体主义价值观在其意识形态中不可或缺。丹尼尔・贝尔曾指出,“归根到底,任何社会都是一种道德秩序”[4],并“扎根于一种共同的价值体系”。把集体主义作为主导价值观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客观要求。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真实集体被定义为“把个人的自由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5]的“联合”。在其他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甚至有用“集体主义”这个词直接替代“社会主义”的范例。中国当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运用市场调节机制对自身进行的巩固和完善,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而不是颠覆。由此可见,集体主义价值观为主导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经济伦理上的必然结果和根本原因。进一步说,现实中市场主体的利益多元化造成了比想象中更加复杂的矛盾,我们只有坚持以集体主义价值观为主导,才能处理好众多市场主体之间,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和不同区域之间的分配关系;才能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最优化的配置资源;只有坚持以集体主义价值观为主导,才能制约市场调节的弊端,使我国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集体主义价值取向符合中华民族的历史积淀和传统文化。和众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宗教文化不同,传统的中国文化在本质上是一种以伦理关系为基础的文化。在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上,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也可以说是儒家文化,主要思想就是整体主义价值观。包括日本在内,中国周边的众多国家都是如此。个体对群体在伦理上的认同促进了对群体的义务承担,营造出和谐统一的社会氛围。需要指出的是,整体主义中确有对个体的自由和发展不够重视的某些的因素,但在培养国民高尚的道德情操、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上依然有很高的借鉴意义。传统的整体主义中,个人、集体和谐统一的价值取向和社会主义制度要求的集体主义价值观相契合。当前,我国处在经济飞速发展时期,各项改革都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国传统价值观对于促进我国社会和谐、健康、快速发展的现实意义更加凸显。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体制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无穷的力量。但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弊端,我们必须对其进行社会主义的、中国化的改造。显然,集体主义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是我们必须坚持的无产阶级价值观。首先,从理论上讲,集体主义对于市场经济来说,其存在发展是合理、可能和必要的。其次,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集体主义为主导的价值观进行引导和保障。最后,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集体主义价值观是必然的选择。集体主义是一种适应现实同时又高于现实的价值观,它向人类展示出一种美好的、高尚的、可实现的道德生活,满足人类对自我道德人格完善的向往。如果没有这种对现实的超越,人的生活就变得空虚、迷茫、无意义,社会进步也就缺乏根本动力且没有目标。集体主义对人们的道德引领作用由此也凸显出来。
参考文献:
[1]王海明.集体主义之我见[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版),2004,(5).
[2]Pierre Birnbaum. Individualism[M].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90.
[3]Steven Luks. Individualism[M]. Oxford: Basil Blackwell,1973.
[4]【美】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M].北京:三联书店,1989.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Value of Collectivism in Market Economy
Yang Zijing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建设;相互作用
提到“近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国民财富论》这本著作。其实不然,亚当•斯密的另一部著作《道德情操论》同样影响深远。而这两本书也正是被德国学者称为“亚当问题”的主角,这一问题也正是现代意义上市场经济和道德关系问题的来源。当前我国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道德失范现象,很大原因归结于对市场经济的错误认识,从而引发行为的不道德性。因此,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道德建设是一个必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道德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使国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但一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我国,在既没有先例学习的条件下,又没有教材的指导下,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开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模式。在转型发展期,我们的国家面貌日新月异,中国人民收入水平日渐提高,财富积累增加,科技水平也日趋发达,某些方面还居于世界领先地位,中国的金融业也逐渐成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物质丰富,但与此同时,我国的传统道德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西方思想随着经济模式的转换也愈来愈影响我们国人的传统思维,在市场经济趋利性的影响下,社会道德建设方面出现了许多不尽如人意的现象。
(一)诚信缺失问题
“诚信”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是北晋南徽,不管哪一个商派都把“信用”看作是至高无上的财产和荣誉。而市场经济更是如此,市场经济越发达,越要求市场经济主体诚实守信。经济利益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市场经济主体为了追求经济利润,在经济活动中大量出现不守诚信的不道德行为,不仅干扰了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更导致了人际交往间不信任度下降,对和谐社会建设有百害而无一利。在经济活动中,制假售假、伪造假账、假币假钞、变相传销、偷税漏税等等,这些行为像“癌细胞”一样,一点点腐蚀着我们引以为荣的优秀传统美德,侵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
(二)公平效率问题
“公平”被认为是造就良好秩序和道德风尚的关键。作为价值尺度的公平,不仅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准,更是调解社会关系的道德天平。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等价交换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而公平就是这一原则的基本内涵和本质要求。正如“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提到“公平”,我们不得不提一下“效率”问题,在计划经济的年代,“大锅饭”导致的“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这不仅没有实现公平,而且还导致效率低下。在向市场经济转型期,虽然我们的效率大规模地提高了,但公平与效率问题依然存在。十报告中提出“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一要求说明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平与效率关系处理上仍有不足,需要在以后的经济活动中加以改善和提高。
(三)不良竞争问题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竞争经济,竞争本身并无不良的表现和属性,但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却出现了种种不良竞争问题,比如说假冒他人的商标、企业名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商标、包装或使用相近的名称、商标、包装等迷惑消费者,政府等某些所属部门利用权利,进行权钱交易、内部招标或不公开透明招标等,更有甚者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抵制外部货源进入,以垄断扰乱市场公平竞争,这些现象不胜枚举。正是由于以上种种不尽如人意的现象,我们才更要提高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的关注,以道德规范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一)从市场经济特点看出现道德滑坡的原因
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并开创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模式,这对于中国乃至世界来说,无疑都是一项伟大的变革。创新带来的除了成就还有问题,这些问题既没有教科书的指导,也无从获得先例的经验。只有自己结合实际的探索,才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得更远。面对当前已出现的问题,我们尝试从市场经济特点出发谈谈出现道德滑坡的原因。一方面,市场经济模式从出现之日起,本身就具有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再加上市场经济本身的开放性更是要求了市场主体竞争的平等性。但由于受我国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原有的陈旧观念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开放化和多元化,而且由于受西方市场经济趋利性的影响,导致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现象屡见不鲜,此外除阻碍开放化、多元化外,过渡开放也导致不法商家进入市场,扰乱了市场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起源于法律制度相对独立和完善的西方国家,而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漏洞很多,给许多不遵守市场经济活动道德原则的人开了“绿色通道”,所以从市场经济的法制性来说,这也是导致道德失范的重要原因。
(二)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道德的关系谈道德建设的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可以说是既辩证又统一,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道德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作为新的经济模式,同时也促进了人的思想解放和创造力的发挥,尤其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性更是有效地破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落后观念,也促进了平等开放意识的推广,有利于促进新模式道德价值尺度的形成。反之,道德建设也以它的方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存在着某些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功利主义、拜金主义等价值趋向,这些腐朽的思想不仅腐蚀着人们的道德建设,而且对社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所以,必须注意规范合理健康的道德建设,这样才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道德建设的可行性途径
(一)道德的国家化
道德国家化从某种程度来说,可以认为是对法律道德维度的建设。法律建设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道德建设的强有力保证。道德一直被认为是自觉意识下的产物,而法律则是他人规范的结果,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某些不正确的思潮影响,很多人的行为出现了偏差,我们不得已必须通过采取强制手段使其步入正轨。在道德国家化中,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掌舵者,我们的政府必须完善好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法律意识强化于心,最后通过道德自律实现。此外,国家除了要将道德中某些部分强制为法律,更要注重价值观引领问题。赵晓在《有教堂的市场经济与无教堂的市场经济》一文中指出:中国市场经济的是因为缺乏合理的市场伦理,没有信仰的支持致使中国经济陷入人类最贵的市场经济。这一观点与笔者不谋而合,强制作用的影响不容小觑,但终究敌不过内化于心的道德自觉的规范,所以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秉持合理的相同价值观是十分必要的,想要做到这一点,国家还应加强对价值观念的深化统一,让国民从点滴感受价值观的引领,并践行于生活生产活动中。
(二)道德的企业化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它的道德化可以称得上是职业道德建设。随着分工越来越细密,每个企业由于从事不同的生产活动,受不同文化影响,形成了不尽相同的企业文化,这些企业文化慢慢升华为企业员工的自觉意识时,便形成了该企业的职业伦理道德规范。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道德建设在传统商帮文化基础上如何更好地与市场经济理论中的伦理道德妥善结合,扬弃重组后形成新时期下的道德伦理既必要又必须。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应将该企业的伦理道德践行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做到诚信、公平、开放地竞争。
(三)道德的个人化
【关键词】 市场经济 职业道德 影响
1. 市场经济
简单地说,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一种运行方式,是通过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实现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市场经济最一般性的特征在于,它要在资源的配置上实行市场化,各种资源诸如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在价值规律的指导下,资源在各部门、企业之间自由流动,企业的经营拥有自主化,将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要求它自我发展,自我改造,自我约束,自负盈亏;其次是实行宏观调控间接化。
我国市场经济又有着自己的明显特征,由于我们的经济体制现阶段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刻,这一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我们特别加大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同时又由于我们的经济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这一前提下,市场主体是以公有制企业为主,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在本质上是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最终以达到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使劳动成为收入分配最主要的依据,个人消费基金的分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我们应从根本上认识到:市场经济生产的目的在于获利,以物统治人,人性中许多自然本能的需求必须通过社会机制来满足,同时使人的自我意识空前增强。市场经济创造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人类自身的发展提供了大量机会,使人成了自由人。人们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人性的条件下从事生产,使人类历史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广阔的天地。
2. 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指人们在职业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它调节人们在职业活动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职业道德在社会道德中具有极强的基础性:由于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因此,物质生产行业的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中最为基础的部分,非物质生产行业的职业道德同样重要。道德做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经济基础的反映,人们总是在种种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形成自己的道德观念。职业道德正是随着生产和交换的发展而产生的,并与其发展互为影响。
在当前,职业道德作为三德之一,正在全国大力宣传,我们首先应明确古今中外有关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诸如公正、律己、合理、守纪律等,更应当明确当前三德教育的重点在于职业道德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而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应尽快落实到各行各业中去,第一、二产业的职业活动大多关系到国计民生,其职业道德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国家的发展,人民生活的安定;一些服务性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的好坏本身带有宣传性、示范性,这些行业道德建设搞得好,本身就是一块活广告;执法部门职业活动带有极明显的监督性与强制性。
3. 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加强职业道德
3.1市场经济体制对职业道德的作用
市场经济机制的引进,并没有改变我国政治经济的根本制度,但这种体制改革也是一场革命,我们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及整个社会生活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加强道德建设,尤其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己迫在眉睫。
二者之间,首先应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形成一个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基础道德层面。市场经济为职业道德建设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职业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精神文明的一个部分,它必须以一定的物质文明为基础,离开了高度的物质文明,就无法建立起高度的精神文明。
这几年我国的实践表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使我们的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物质财富迅速增加,为道德建设提供了物质保证,职业道德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市场经济运作的基本原则为道德层面规定了思想内涵。市场经济讲求平等互利原则,大家都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地位和人格是平等的。市场经济还讲竞争原则,优胜劣汰,要靠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取胜,要讲诚实、讲信誉、讲文明礼貌,通过发展完善自己来战胜对方,市场经济这些运作原则本身规定了职业道德的内涵。
市场经济完善的法制建设,将为道德层面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托。法律与道德共同起着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准则的功能,法律依靠外在的强制力量,道德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在的自觉自律,二者各自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又是相辅相成的,健全而又完备的法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尤其在当前职业道德的建设极为关键时刻,法律的威慑力量,更是不容忽视的。但法律的作用最终也不会取代道德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依靠高素质的人才,重人观念得到普遍认同,任何政策、法律法规都要靠人去贯彻执行,执行者的自身素质直接影响政策与法律的执行状况。只有以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全的法律为依托,新的道德风貌才能建立起来。
3.2职业道德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
职业道德的形成,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但它一旦形成,就会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首先,职业道德对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法制调节和道德调节是保证一个社会经济有效和协调发展的两大因素。社会经济发展缺乏道德规范的有效调节,法制的规范也不是十分有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将为各经济活动主体提供市场竞争的必要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但要参与市场竞争,必然有一套竞争的规范,其中必然包括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是内在的、间接的,也是法制调节手段难以达到的。只有将职业道德规范与法制规范相结合才能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其次,职业道德对市场经济下的某些经济行为具有直接、明显的校正行为。我们在平时议论某些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工作不积极不认真,更多地是用道德标准来衡量的。从社会角度来看,职业道德规范对社会经济行为的校正主要体现在生产、交换、分配与消费环节上。从个人角度来看,则体现在贡献与索取的道德关系上。在我们的社会经济活动中,生产上的效率高低、交换中公平平等相互负责与否,分配过程中遵守按劳分配原则与否等等,许多行为不仅仅是经济行为,也是一种社会行为,这种行为对社会负责与否,对生产者是否平等尊重与否,这些必须依靠职业道德规范来裁决,而这种裁决的力度大小又取决于职业道德风尚的现实状态,也取决于社会各经济活动主体的道德意识和道德习惯,以及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同样,一个人的经济行为的社会价值大小,体现在奉献与索取上,也是要受到道德标准评价的,一味索取的经济行为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不讲究职业道德的。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首先为社会提供有效的劳动成果,从而得到自己应得的那份报酬,才符合职业道德。可见,职业道德规范对个体经济行为的校正作用是内在的,只有当它内化为个体的职业道德意识,成为一种个体的良好的道德修养和习惯时,才可能变成自觉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