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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形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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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形式

第1篇:电子合同的形式范文

【关键词】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变配电所 微机监控 微机保护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已经普遍应用于高中压变配电所,系统设计时首先应确定其结构形式,常见的结构形式主要包括集中式、分层分布式、分散与集中结合式、完全分散式等,各变配电所应根据其特点予以选择。

1 各种结构形式简介

1.1 集中式

集中采集变电站的模拟量,开关量和数字量等信息,集中进行计算与处理。但集中式也并非由一台计算机完成全部功能,多数集中式结构的保护、监控、调度等功能由不同微机完成。这种形式国内早期的产品较多。

微机保护装置和监控主机及数据集中系统安装在变电站主控室内。主变压器,各种进出线路及站内所有电器设备的运行状态通过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经电缆传送到保护装置或监控计算机上,并与调度控制端的主计算机进行数据通信。

1.2 分层分布式结构集中组屏的形式

分布式结构采用主从CPU协同工作方式,各功能模块之间采用网络技术或串行方式实现数据通信,提高了处理并行多发事件的能力,解决了集中式独立CPU计算处理的瓶颈问题,方便系统扩展和维护,局部故障不影响其他模块正常运行。分层式结构分为管理层,站控层和间隔层三层布置。

间隔层按一次设备组织,一般按断路器的间隔划分,具有测量,控制和继电保护部分,独立的单元装置直接通过总线接到站控层。

站控层的主要功能就是作为数据集中处理和保护管理,对下它可以管理各种间隔单元装置,包括微机监控,保护,自动装置等,收集各种数据,并发出控制命令,起到数据集中作用,还可以通过现场总线完成对保护单元的自适应调整;对上则通过设立开放式结构的站级网络接口,与管理层建立联系,将数据传送给管理后台机或调度台,起到数据处理作用。

管理层有一台或多台微机组成,具体功能有:

(1)数据处理功能;

(2)画面显示功能;

(3)打印功能;

(4)谐波分析计算功能等。

分层分布式集中组屏的结构是把整套综合自动化系统按其功能组装成多个屏或柜。一般来说,这些屏都集中安装在主控室中。

有的系统采用按功能划分的分布式多CPU系统,每个功能单元由一个或多个CPU完成。这种按功能设计的分散模块化结构具有软件相对简单,调试维护方便,组态灵活,系统整体可靠性高等特点。

变电站的监控主机,通过局部网络与保护管理机和数据采集控制机以及控制处理机通信。

1.3 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结构形式

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结构形式是采用面向电气一次回路或电气间隔的方法进行设计的,间隔层各个数据采集、监控单元和保护单元做在一起,就地分散安装在开关柜上或其他一次设备附近。各间隔单元的设备相互独立,仅通过光纤和电缆网络由站控机对它们进行管理和交换信息。将功能分布和物理分散二者有机结合,能在间隔层内完成的功能一般不依赖通信网络。

1.4 完全分散式

完全分散式是指以变压器,断路器,母线等一次主设备为安装单位,将保护,控制,输入/输出,闭锁等单元就地分散安装,主控单元通过现场总线与监控主机联系。

2 各种结构形式的特点

2.1 集中式

特点主要有:

(1)能实时采集变电站中各种电器设备的模拟量、开关量,完成对变电站的数据采集,实时监控,制表,打印,事件追忆及CRT显示负荷曲线,变电站主接线图功能。

(2)可通过画面操作站点内的电器设备,并能检查操作的正确与否。

(3)系统具有自诊断功能和自恢复功能,当设备受到外界瞬间干扰信号而影响正常工作时,系统能发出自恢复命令,使设备立即进入正常工作状态。

(4)造价低,适合小型变电站的新建或改造。

存在下述缺点:

(1)每台计算机的功能较集中,如果一台计算机出故障,影响面大,因此必须采用双机并联运行的结构才能提高可靠性。

(2)软件复杂,修改工作量大,调试麻烦。

(3)组态不灵活,对不同主接线或规模不同的变电站,软,硬件都必须另行设计,因此影响了批量生产,不利于推广。

(4)与长期以来采用一对一的常规保护相比,不直观,不符合运行和维护人员的习惯,调试和维护不方便。

2.2 分层分布式结构集中组屏的形式

特点主要有:

(1)凡是可以在间隔层就地完成的的功能,绝不依赖通信网,可靠性高,任一部分设备有故障时,只影响局部;可扩展性和灵活性高;站内二次电缆大大简化,节约投资,减少维护量。

(2)分布式系统多为CPU工作方式,各装置都有一定数据处理功能,从而大大减轻主控机的负担。

(3)继电保护相对独立。

(4)实时检测数据和保护信息分别放在数据库中,调度中心直接从站控机中获取,为无人化建立了可靠的自动化监控系统。

(5)具有与系统中心通信功能。因此不必另设独立的RTU装置,不必为调度中心单独采集信息,而将综合自动化系统采集的信息直接传送给调度中心,同时也接受调度中心下达的控制,操作命令和在线修改保护定值命令。

2.3 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结构形式

集中了分布式的全部优点,此外还最大限度的压缩了二次设备及其繁杂的二次电缆,节省土地投资。这种结构形式本身配置灵活,从安装配置上除了能分散安装在间隔开关柜上以外,还可以实现在控制室内集中组屏或分层组屏。一般将配电线路的保护和监测单元分散安装在开关柜内,而高压线路保护装置等采用集中组屏的系统结构,是比较先进的模式之一。

2.4 完全分散式

主要特点是:

(1)节约控制室面积;

(2)节约二次电缆;

(3)综合性能强。

3 结论

根据对各种结构形式的分析,现阶段大多数变电站的综合自动化系统一般采用分层分布式结构、分散与集中组屏相结合的形式。

参考文献

[1]丁书文.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技术[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

[2]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5.

[3]张惠刚.变电站综合自动化原理与系统[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

第2篇:电子合同的形式范文

【关键词】电力调度 自动化系统 图形组态软件

1 电力系统研究现状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突飞猛进,离不开电力的发展。电力每年的产值越来越大,电网覆盖范围也越来越广,随之而来的是对对整个电力系统的调控监控系统的要求也水涨船高了。利用计算运行的高速能力,实现对电力系统参数的模拟化运行以检测其存在的系统缺陷,从而实现对电网的实时调度。

2 组态软件介绍

2.1 组态概念

组态这个词最早源于英文的configu ration,是指在以用户的目的为运行指标,利用计算机系统中的软件工具对系统整个的资源包括硬件和软件资源的宏观配置,按照预先设置的程序自动运行特定的算法以满足用户的要求。在DCS(集散型控制系统)出现后,组态这个概念才慢慢被生产人员所熟悉。组态软件为操作人员提供了一种简便控制工具,一种只需要采用类似搭积木简便的方法一步步实现用户目的。DCS是一套通用的控制系统,但其往往需要用户输入编码程序,这就为系统的广泛运用带来了困难,因为绝大部分用户不会与计算机交流的编码语言如C语言,一种面向对象的软件就应运而生。通过组态软件将DCS系统进行封装从而实现简便的控制功能。

2.2 组态软件

组态软件在我国还没一个权威性的定义,但是它对于自动化用居功至伟。组态软件,提供一个简洁的控制界面为用户达到控制和监控整个系统的功能。组态软件自动收集系统的相关参数和动态数据,为简洁化控制提供了基础,组态软件的各种模块化小软件能实现不同的控制功能,即使是不会编程的人员也能简单操作,实现对系统的控制和监控功能。组态软件与计算机中的并行接口相匹配,能够兼容不同硬件产家的产品,实现更加强大的功能。

3 组态软件在电力系统中的应用

3.1 组态软件系统设计

3.1.1 组态系统结构

通过面向对象的软件设计步骤,组态软件进行模块化处理,包括组态模块(通讯组态、图形组态、信息组态等)、数据库模块以及运行模块。将组态软件运用到电力自动化调控系统中也就是二次开发过程,其结果就是电力系统的相关参数记录在数据库模块中存储。组态设计完成后,就可以运行程序来对系统进行自动化控制。

3.1.2 图形组态软件

在用户交互界面,图形作为形象化语言出现大大简化了用户对电力设施的记忆,一个图形就代表了一个实际的物理对象。在电力调控系统的组态软件中,使用的组态图形设计有潮流图和一次图等。其中简要介绍一下一次图,一次图将元器件进行工具图形化,在Windows中画图程序提供许多画笔工具一样,电力组态软件就是将开关、电阻、电容、二极管等进行工具图形化,方便用户操作使用,在一次图画完使用运行时,需要反映系统的电压、电流以及功率等相关物理参数的瞬时值以及变化快慢和大小。

图形组态有类似于CAD的浮动工具栏。用户单机工具栏的对象或者在命令栏中输入快捷方式就可以选择自己想要的图形工具,在绘图区绘制完成后,可以继续选择下一个绘图工具,或者在确认绘制的系统完整后运行系统,实现对系统的模拟运行。在绘图工具栏中可供选择的图形比较多,有简单的直线、圆、曲线、矩形等,还有一些特殊的集成工具按钮、开关、位图等。绘图工具栏还支持用户自定义图形,自定义图形不仅是设计它的外在的几何参数,还应该输入它的电学特性,这些统称为电气元件的属性。

一个元器件就包含了其各种属性的集合体。在绘图组态软件中的绘图工具栏中记录的是元气件的尺寸大小的物理属性。当这些电气符号被画在绘图区的某一特定区域时,其模拟的系统的该元件也唯一确定,包括排布位置、大小颜色等图形属性,还有该元器件电压电流变化,随电流改变的特性曲线也唯一确定。

在图形组态软件中用户自定义的图形可以保留入库,方便下次调用,避免了重复开发的繁琐过程。我们使用组态软件中的图元库文件编辑器编辑自定义的图形形状。

不同的元器件自带有不同的属性方便区分和利用,自定义元器件也要编辑其物理属性,打开图元库中需要自定义的元器件的图元属性编辑器对属性进行编辑。

3.2 运行

用户绘制完电气布置图后,试运行检查错误,然后接入实际的电网中进行监控运行,得到电网中各监测点的电压、电流、电容变化数据,用户只需要点击某个单元模块的就可得到该设备的实时数据。图形组态软件可以通过颜色的变化反映系统的整个运行状况,绿色代表整个系统正常运行,当某一点的电流到达警戒值时,在计算机中表现就是出现黄色的电流警戒符号。当超过最大电流时,或者出现短路电流,软件就会出现红色的危险信号提示操作人员电网中出现了故障。当出现故障时,根据故障的不同,和操作人员提前设定的程序判定是否需要及时停止设备运行或者启用备用设备。

操作人员可以通过对实时的监控画面对下面的设备进行远程操控:

(1)机组的开关。

(2)电磁开关的开合。

(3) 发电机发电量的控制。

监控画面实时更新有三种更新方式,第一种用定时器,到设定的一段时间后,系统自动将这一时间点的数据显示在监视画面上;第二种是如果有数据变化了直接更新到画面上;第三种比较科学,将一组数据编制成队列的形式,通过不同指令适时的更新数据,避免造成数据的重复堆积。

4 结束语

组态软件在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应用极大的加快电力的普及,其通用性、可靠性使得电力调度更加方便和清晰明了。图形组态软件功能强大,交互界面便于一般的操作人员操作,增加了监控的实时性,更加准确判断电力系统中可能的安全事故,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黄阳.变配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工程实例[J].智能建筑电气技术,2006,5(3).

[2]龙志文.工控组态软件[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

[3]夏道止.电力系统分析[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

[4]许志军.工业控制组态软件及应用[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第3篇:电子合同的形式范文

关键词:电子合同;基本范畴;法律分析

电子合同的基本范畴,是研究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以及纠纷的解决等其他问题的逻辑起点。研究电子合同的内涵、特征和本质等基本范畴是非常必要的。

电子合同绝不仅仅是简单的“纸质合同的电子化”。在现代信息技术引进之前,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后来产生的通过电子脉冲传输的电报、电传和传真,接收方也能得到一张输出稿作为书面证据。但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电子合同仅表现为一组高科技的电子信息而已。

电子商务是通过一系列的电子合同文件促成和实现交易的,因此合同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能否通过网络的电子数据交换成立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这是互联网上电子商务得以发展的最关键问题。”

一、电子合同科学内涵的法律分析

我国目前尚未对电子合同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义。1997年11月6日至7日在法国首都巴黎,国际商会举行的世界电子商务会议,被认为作了“关于电子商务最权威的概念阐述: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条形码)等。”

在联合国第51次会议上通过的、影响深远的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的也是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概念,其第2条将“数据电文”界定为“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一种协议,因而必须有可以证明的协议存在。(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3)合同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在合同中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确定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5)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协议,因而订立合同必须符合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各方当事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商务协议。从广义上说,“不论是完全的或不完全的在线合同,也不论是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使用电子方式进行要约或承诺,只要合同订立过程使用了数据电讯方式,均可包括在电子合同内。”

电子合同是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在广义上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签名、手机短信、电子聊天记录、电子视频、电子音频、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资金划拨、数据库等。

电子合同与其他形式的商务合同一样,都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是合同的载体发生了变化(以数据电文为载体),从而致使订立方式、签名方式、履行方式等事项也随之发生某些变化。

电子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所有以数据电文形式所订立的合同。狭义的电子合同专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订立的,以交易为目的的数据电文协议。

二、电子合同本质和特征的法律分析

虽然不同的学者对电子合同特征的表述不尽不同,但是,“电子合同”在本质上是“合同”,而以“电子”为特征,是得到学界公认的。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商业交易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因特网是一种工具,是一种高级形态的信息存储、处理、传递的工具。只要有接入设备(如计算机和电话线),就可以成为网络用户,就有可能发生商业交易。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所有的网络用户都是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通常,人们习惯将因特网构筑的人类开展信息交流和发生商务行为的环境称为“虚拟”社会。用“虚拟”一词来描述区别于传统的现实社会的特征,比如,看不到真实的人、企业及其存在状况,只有数字符号辨识其主体,也只有数字形式传递他们的信息。也就是说,“虚拟”只是说明这种环境、方式、手段的特殊性,其真正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还是现实中的民事主体。

有的学者将电子合同的特点概括为,“一是其意思表达方式不同。电子合同以人体感官不能直接感知的电子数据传输意思,须经机器解译后方能为人所理解。二是当事人身份确认方式不同。电子交易讯息所显示的发信人与实际上的制作人或发出者,不一定是同一人,当事人须借助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等技术手段与服务,来确定其归属及对方身份。三是合同行为事实要素的确定方式不同。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须以时间戳、指定信息系统等新的判别标准,来确定其是否到达以及到达的时点。尽管电子合同在诸多方面与传统合同法规则有所不同,但并不表明它完全不受合同法的调整。电子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而它仍然属于民商事合同。”

合同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合同行为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和合法性原则。

依法成立的电子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电子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电子合同与传统商务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同主体的虚拟性。电子合同的当事各方突破了时空的限制,通过远程交换信息订立合同,各方的真实身份、资信状况与电子合同信息的关联性,只能通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方式进行辨别。主体身份具有一定的不易确定性。传统的在书面材料上签字盖章的方式,被电子签名形式所取代。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大多是互不见面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和相关的辅助活动都是在虚拟市场上操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电子签名的辨认和电子认证机构的认证。

第二,意思表示方式与合同形成过程的电子化。在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当事各方通过电子方式来进行磋商和作出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均表现为电子信息,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关联性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也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合同与凭证存在形式的电子化。与传统书面合同以有形材料作为载体不同,电子合同、电子交易与支付等凭证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具有无形性。数据电文信息的完整性对信息系统的完整性有较大的依赖。

第四,方便快捷,节省成本,效率较高。例如,电子商务网站全球开放、24小时在线、登陆方便快捷、可以远程进行谈判和交易、订立合同的费用较低。

第五,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合同在存储和传播中易遭受攻击、破坏、截取、修改、遗失或非法扩散。作为证据使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电子文件产生证据效力的困难是客观存在的。这启示我们,要加强电子文件生成、传输和保存管理,在必要时可转化成传统证据形式保存或者及时以证据公证、证据诉讼保全的形式强化电子文件的证据效力。

电子合同的主要类型有电子实物合同、电子信息合同、电子信息技术合同等。根据不同的标准,也可以将电子合同分成其他不同的种类,例如可以分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等。

通过网络订立合同从事交易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将网络作为一种信息传递的手段,帮助完成合同的订立,随后的合同履行,如发运货物、收取货款等则仍与网络相分离,采取与传统贸易相同的履行方式。在这种合同交易中,网络所起的作用实质上与电话、电报、电传等传统电子通信方式类似,只是更为直观、便捷而已。另一种是完全依靠网络完成的合同交易,如利用网络进行软件买卖、提供有偿咨询等商业活动。但无论上述哪一种交易活动,由于其借助了网络这种奇特的现代通信方式,使其与传统的以纸张为基础(paper-based)的商务活动有很大的区别,同时也对适用于传统商务方式的现行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

同志曾经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虚拟化、信息化等特点,电子商务的完成涉及企业、政府、网络服务商、数字认证机构、银行以及消费者等各个环节,牵扯到诸多利益,因而必然需要新的社会规范予以调整,这样才能兼顾电子商务的效率与安全。

参考文献:

1.吴伟光:《电子商务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秦成德主编:《电子商务法》[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张楚著:《电子商务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梅绍祖、范小华、黎希宁编著:《电子商务法律规范》[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4篇:电子合同的形式范文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电子商务这一新型贸易方式在我国迅速发展。在促进贸易发展的同时,又为税收制度改革及征管手段的改进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诸多税种中,印花税首当其冲地受到影响,如不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完善《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难以有效避免印花税的税款流失。

一、调查的原因及内容

近几年,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数据电文交换信息来订立合同。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与传统书面合同不同,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书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及电子签名)所代替。三是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四是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电子合同虽然形式上具有不同于传统纸质书面合同的特点,但其性质和意义并没有发生改变,仍然是为了规范交易,确定交易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经济交往迅捷正常地进行,具有书面凭证性。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第六条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规定在不要求各国取消国内法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扩大了“书面形式”一词的解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之内。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综上所述,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明确了电子合同书面凭证性,它当然符合《印花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应纳税合同要求,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为掌握企业电子合同的签订情况,我局开发区税务到辖区内四家国际知名的外资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过调查统计,四家企业签订合同的情况如表一(点击放大):

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电子合同所占比例较大。

在实际调查中,调查人员对四家公司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统计。发现这些企业尤其是以电子行业为主的生产型企业,与供货商或销售商进行业务往来之前,签定一段时间的购销框架协议,这个框架协议只反映出货物名称、供销时间、规格要求,而没有反映出任何价格金额,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完全依靠网络传递购销数据。这四家企业仅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四家企业中北京乐金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与技术合同全部为网络形式签定的;北京爱立信普天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只在20__年签定了11份纸制购销合同,占三年合同总金额的0.25,其他均为网络购销合同;北京索鸿电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全部为网络形式签定的,而技术合同则全部为纸制合同;北京村田电子有限公司签定的技术合同全部为纸制合同,纸制购销合同金额为445923049元,占总购销合同的26.4。

(二)电子合同所载金额较大。

据调查统计,四家企业签定合同金额合计37033822563元,其中购销合同金额合计36956211747元(购销合同数量多,有些企业具体数据未做保留,合同份数统计不准确),占总金额的99.8;签定技术合同236份,金额为77610816.03元,占总合同金额的0.2。从合同的签订形式来看,以网络形式签定的购销合同为36432721229元,占总合同金额的98.3;纸制购销合同金额为523490517.7元,占1.5。以网络形式签定的技术合同7556515.95元,占0.02;纸制技术合同70054300.08元,占0.18。

3、纳税人自主选择权较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__〕150号)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同时市地税局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要求纳税人不能够满足国税函〔20__〕150号文件规定中条件的,即可按《核定征收》的办法执行。纳税人在自愿的 原则上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纳税人,换言之纳税人的自主选择权非常大。一些规模小的、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很愿意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同样一些企业规模大的、财务健全的企业也很愿意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缴纳印花税。但是两者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因为税款少、少麻烦也方便;后者是因为经过税收筹划,认为《核定征收》对自己有利,达到合理避税为目的。

三、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思考

1、确认数据电文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主要是依靠数据电文交换信息来订立合同。电子商务产生的非纸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差很大,表现形式是通过调用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脑显示在屏幕上的文字来表现,电子文件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介质等。如果要承认通过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首先就要承认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各方可通过数据电文的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缔结合同,并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也规定将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这是功能等同法,即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纸文”还是“数据电文”。据此,只要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阅读并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法律就应该对其效力加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第二条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的商务、,适用本法,也已确定了它的法律地位。

2、改革与完善《印花税暂行条例》,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

《印花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颁布实施的,当时计算机的应用没有普及,对电子合同应否纳税,如何纳税没有规定。新《合同法》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对电子合同有明确规定,但国家没有对印花税政策随之调整,其中关于合同的有关规定,依然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部旧法为依据。根据法律效力原则,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自新《合同法》生效之日,三部旧合同法已废止失效,印花税有关合同规定应相应以新《合同法》为依据。因此应尽快修订完善《印花税暂行条例》,在征税对象方面,可将原来对各类合同、凭证征税,改为对各类经济行为征税,即对购销、财产租赁、借款、产权转移、赠与、委托、行纪、提供信息等经济行为征税。只要纳税人发生了条例规定的应税行为,无论是否订立合同,均须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这样规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因纳税人不提供合同而使税收无着落,从而进一步减少偷逃印花税行为的发生。

3、废止有关单行规定,将电子合同列入印花税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年以国税函(1997)505号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在供货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明确的指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不得作为征税依据,这一规定延续到现在未做变化,从而限制了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将纳税人通过计算机联网订货(Internet或EDI等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业务往来订立的合同)列入印花税征税范围。从当前的发展趋势来看,应立即废止旧的单行规定,按照新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纳税人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应按其书立合同的性质按其适用税率征收印花税。

4、明确电子合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地点

第5篇:电子合同的形式范文

关键词:电子合同;成立要件;电子商务;电子意思表示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4-0119-03

由于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具有交易网络化、虚拟化、成本低、全球化、透明化等诸多优点,其以信息流、物质流、货币流为核心要件,涵盖了诸如销售、支付、运输物流、售后服务、转介绍及再次销售等活动,其参与主体包括消费者、销售商、供货商、金融机构(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政府机构、NGO,使得电子商务呈现出更具迷人的魅力,电子商务在人类的生产活动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电子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是一种电子法律行为,其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电子形式是实施电子合同的行为方式。电子合同往往涉及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包括电子认证机构。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电子合同调整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日益广泛和繁杂,其调整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传统的民法视野里被称为“商业性”。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商业”作出了扩大化的解释,认为商业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关系:供应或交换货物和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业代表或、客账、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和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和商业合作,以及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电子合同与传统的合同的内在精神是一直的,只是其外在的表现载体与签约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一、电子合同成立与有效的要件

电子合同成立是指电子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直通过电子行为达成了协议。电子合同有效指的是电子合同具备了有效要件依照其内容产生了法律之约束力。在通常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点与生效时间点是一致的。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定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①

合同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是合同的客观属性。合同成立的要件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电子合同成立的要件亦为相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合同的生效与否属于价值判断,如果已经生效的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则其将获得法律的认可,从而发生效力。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与传统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致。具体包括:一是当事人在定立电子合同时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真实;三是电子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生效,从本质上说,是对私人行为的法律评价。

二、关于电子合同中电子意思表示的辨析

意思表示(manifestation of intention)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是法律行为的核心与基础,它是人类意欲达成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向外部世界彰显和表明的行为。教授认为“意思表示者,对于外界表彰法律行为上之意思之行为也。即以具有足以形成法律行为之内容之意思,表示于外部之行为,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由内心意思和表意行为构成。

电子意思表示(electronic manifestation of intention)是指表意人通过电子行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它是意思表示的一种类型,其价值在于将表意人内心世界的意思表达于外。联合国贸法委于1996年颁布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这是一部广泛影响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标准样板法案。在该法案中使用了“数据电文(data message)”一词来表达“电子意思表示”的含义。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仅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①“数据电文”的概念并不仅限于通信,它还意在包括计算机生成的、准备用于通讯的记录,因此涵盖了“记录”这一概念。

电子意思表示与数据电文之间存在着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电子意思表示是利用数据电文的形式而达成的。数据电文本身是电子意思表示的形式,同时也是对合同的履行行为所采纳的一种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规定表明,数据电文是我国合同法认可的书面形式。

电子意思表示是由如下四个要素构成的:(1)目的意思,即表意人的内心意思;(2)表意行为,即表意人以某种特定形式将自己的内心意愿表达于外的行为,通过该表意行为相对人及外部世界方得以知晓表意人的意思;(3)效力意思,即表意人愿意接受法律的约束力,表意人欲图使自己的表意行为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意思;(4)电子意思表示必须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作出。这是电子意思表示与普通意思表示的区别,区别在于意思表示所采用的方式为数据电文。

电子意思表示按照人类参与程度的不同,即意思表示作出过程中自动化程度的不同,可以把电子意思表示分为:(1)电脑传递的意思表示,这是自动化程度很低的一种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通过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终端作出意思表示,并经由网络传输。(2)电脑生成的意思表示,这是借助电子计算机生成并传输的意思表示,该种类型的意思表示的自动化程度要高于电脑传递的意思表示。通常是表意人将收集到的数据输入计算机,借助计算机程序和网络应用服务得到的意思表示。(3)自动电文的意思表示,该种意思表示的生成与作出,完全依赖于自动电文系统,②由该系统自动作出并传输,该过程不需人工参与,不需人工加以操作或者审核,因此该意思表示的作出是在表意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的。

三、电子合同中电子意思表示的效力问题

第6篇:电子合同的形式范文

合同,亦称契约。它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在电子技术引进前,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即使是后来产生的包含电子脉冲应用的电报、电传和传真,接收方也能凭借从接收机中得到的一张通讯记录纸,来形成书面的证据。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其虽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却不再以纸张为原始凭证,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

鉴于我国目前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 但结合国际通行观念,可暂将其概念理解为: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 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 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

二、电子合同的特点

电子合同虽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同样是对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迄今,我们对“文件”并没有法定的定义,但约定俗成的观点是:

书面做成的并能提供某种信息。

但随着电子合同的发展,不少国家已意识到运用法律确定其效力的必要性。联合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采用了《电子商业示范法》,该法指出: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我国即将于1999年10月1 日施行的新《合同法》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实际上已赋于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这种规定也完全符合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同等功能法“。

(二)、电子签名的效力与电子合同的成立

但是,按照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

如同传统合同签字盖章方才生效一样,电子签名无效,则无法导致电子合同有效。

在传统合同中,手签名或加盖公章的行为有二种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受合法约束的意愿。但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电子交易方式。因此,人们开始采用电子签名机制来相互证明身份。这种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具备了上述签名的特点和作用。但现在,多数国家的法律及实践中,仍将签名局限在手签这一范围。因此,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其认可,确认其效力。目前国际上已普遍采取通过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建立起类似印鉴管理和登记制度担当起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证明和鉴定的责任。而《电子商业示范法》第7条已经对签名这一定义进行了拓宽,从而使电子签名也包括在内。

我国现有法律虽未明确电子签名具有的法律效力, 但新《合同法》

采取了一种较灵活的方式。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就是说,在实行合同签署时运用电子签名,可以不签定确认书,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定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后一种做法可以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防止电子签名的伪造。实际上,《刑法》第280条已规定了有关伪造、编造、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犯罪。

但如果在司法解释中将公文和章的概念加以扩大,扩展到电子签名,利用电子合同开展贸易就可以真正进入实施阶段了。

三、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电子证据与电子合同

传统的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合同单证, 被储存于计算机设备中的电子文件所代替后,这些电子文件就成为电子证据。因此,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

由于电子商务中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合同和单证都是采用电子形式的,因此,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载体,在诉讼中,已不仅仅是合同形式,同时也是具有证据意义的权利义务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 条规定:何方面不得以数据电文形式不是原件为由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当然,电子证据虽然应当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但我国诉讼法目前对其法律效力并未明确规定,没有将其单列出来作为证据的一种,但因其属于计算机储存的能证明事实数据和资料,对照《民诉法》第63条的规定,可将其归入“视听资料”类,且《民诉法》也规定在提交原件确有困难时,可提交复制品或副本。而新《合同法》也已规定了电子合同可以作为书面合同的形式,因此,我国法律在证据采纳方面的规定不构成将电子证据采纳为证据的障碍,只需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即可。

(二)、电子合同证据效力的认定

我国《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 同时,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 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

按照法理学的理论,只有直接证据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间接证据必须和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因此,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和如何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认定案件事实将是最主要的工作。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包括形成时间、地点、制作过程等。

2、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

3、审查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联系。只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逻辑上是相关的事实才能被认为是证据。

4、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伪造、篡改等。

5、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如与其他证据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就可认定其效力,作为定案根据,反之则不能。

由于我国上目前尚无规定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 将无第三方可出具有中立性的证据。对此,部分地方法规已有了相应规定,如《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就规定,电子数据服务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电子报文的存贮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 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以该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

四、认定效力需注意的问题:

1、在实践中,双方均予认可的电子证据, 其打印件应当作为证据认定。因为当事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被电子证据的内容所印证,所以,应当认定。

2、如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 除对方认可,否则无论对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证,该打印稿均不可作为定案根据,因为根本无法判断是否就是原件。这时不能以对方举不出反证而确认该证据有效。

第7篇:电子合同的形式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合同 电子邮件 功能等同法

世界已进入一个信息,以互联(Intenet)为基础信息技术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和商务方式。将互联网技术于商务活动就称为“电子商务”。电子商务 的出现极大的提高了的效率,降低了企业的成本,为顾客提供了更快、更好、更方便的服务,特别是在sars病毒肆虐的今天,“电子商务”在企业间的往来中的 应用更为显著。

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与之相近的是“电子商业”“网络贸易”“网络经济”“数字经济”。它是在“网络空间”的“虚拟”里进行忽略国界的贸易活动。,随着电子合同的广泛应用和,经常遇到的就是问题。传统的法律规则已不能完全适用网络经济时代的新情况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什么是电子合同;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应有不同的确定标准;要约、承诺何时何地成立及生效,如何撤回,撤消;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证据,签名的合法等。诸如此类问题皆为网络交易合同的基本问题,下文将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电子合同及种类

电子合同是机信息处理技术和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电子合同存在的物质条件是电子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在电子合同中一台计算机先将当事人一方的订约意思表示由可识别的文字转化为数字,通过调解器发送到另一方当事人的计算机中,另一方当事人的计算机接受后再转化为可识别的文字信息。由于意思表示是由计算机通过数字转化来完成的,所以电子合同又称为数字合同。它将“物质的流动”改变为“电子的流动”。由电子数据、电子单据、数字货币、电子银行取代了有形的合同书、票据、纸币,银行。

电子合同是人类利用电子方式进行的商业活动的基本形式,它同传统的合同相比,有其突出的特点:(1)主体的虚拟化。合同一方或双方在网上大都以网址的形式存在,其真实姓名地址在网上并不明示显现。目前,上网建立网页进行销售活动和交易没有完全置于法律控制之下,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2)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无纸化。电子合同一切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合同双方互不见面,电子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是在无数计算机构筑的“网络空间”中进行的。合同订立只是双方在网上通过披露信息来完成的;(3)履行的无纸化。即所谓的“在线经营”,它是通过网上信息传递来代替合同的实物履行,用“电子流”代替“物质流”。合同履行内容中(付款、交货、提供服务和劳务等)除必须实物交货和提供劳务的电子合同之外,其它电子合同都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和完成。电子货币、电子钱包、网上银行、电子票据完全可以实现支付功能。以计算机软件、图纸、等为内容的无形产品,可以通过网上下载、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交货;提供服务类的合同包括技术咨询、培训也可以通过网络数字信息的传递来完成;(4)履行的超时空化。在网络中心里没有中心、距离、国界。因而电子合同的签订。履行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基本形式。合同电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一切用现代电子通讯技术手段所达成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1条)。《电子商业示范法》(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全体委员第85次全体通过,1998年对个别条文作了修改)系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造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电报、电传、传真。狭义的电子合同是指利用不同的电子计算机之间生成、传递、储存信息而达成的合同,包括EDI和E—mail两种形式又称“无纸合同”。以下所指的电子合同都是狭义上的电子合同。电子数据交换是两个或多个企业(包括海关、报关行、银行、运输行、贸易行等与商业贸易有关的企业)之间,利用标准的数据形式,通讯协议、商业协议,通过通讯线路在计算机之间自动处理、识别、传输、申报数据往来的文书、报表等,从而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的各种商务手续的电子手段。因为在交易完成时不需要传统的有纸单证,因而EDI又被称为无纸贸易,它在西方国家已得到普遍的应用。

EDI特点是,其数据交换中采用的各种技术和均不是由企业独自决定的,而是使用了一系列的“标准化规则”;EDI在进行商务活动时,使用一台终端,以标准格式,标准协议,即可授受与多个对象的相关数据,传送的资料是业务资料,如发票、定单等,而不是一般的共享信息,无须人工的介入,由收发双方的计算机系统直接传送。传统的EDI是特定的大型企业之间通过租用电脑线在专用的网络上实现,是封闭的,安全性能好,但费用高。电子邮件是传统邮件的电子化,凡是传统的邮件有的功能它都具备。并且除文字、图形它还能传送图象、声音。它有速度、效率高、操作简单方便适用等诸多优点。发信人将编辑好的文件按照收信人的电子邮箱地址通过网络传递过去。对方即可随时打开信箱、读取邮件。由于E-mail费用低廉节省时间,而且没有旅途劳顿。所以,在现在的商务活动别是在发达国家,正逐步取代传统的合同的形式。随着internet的普及和提高,internet作为一个费用更低,服务更好,开放式的网络系统,将会成为EDI和E-mail的主要载体。

二、电子合同的订约及主体资格

订立合同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方要约,他方承诺,合同成立。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计算机网络中进行的,当事人通过数据输入进行要约、承诺,以网络传输进行送达。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数据电文的交换过程,用计算机之间的“对话”了来完成订约。这传统的面对面磋商或通过邮局传递信息电报进行要约,承诺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法律在对电子合同订立程序规制时,必将面临许多困惑和问题。

订约人,是指通过相互意思表示,进行要约、承诺,从而缔结合同的人,订约人可以是当事人自己也可以是当事人委托的人。订约人在电子合同中是通过某种信息系统发送订约电子信息的人。大体相当于《电子商业示范法》中称的发端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订立要求订约人(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在普通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相对依直觉通常可以对行为人有无行为能力,是否作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但在电子合同中却极为困难,因为双方都是以“数字人”的形式出现的,也就很难判断相对方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同时,因为在EDI形式的电子合同中交易双方的计算机按照预先编制的程序自动进行,而不需要当事人的参与,也没有得到任何人的确定,这就使其合同有效性受到怀疑,甚至有人认为计算机取得了“人”的身份,具有行为能力。实际上,计算机总是直接或间接的受人控制的,它永远不能取得享有权利义务的订约人的地位。因而电子合同订约人只能是对该计算机系统永远支配权的人。计算机在没有人直接干涉情况下自动产生的电文应视为由人的实体利用为其运行的计算机发出的电文。

目前,随着internet的普及,网络使用者的年龄及层次也在迅速变化,许多儿童和未成年人皆可在网络中任意冲浪,在今天他们眼里,光盘和网络就象人眼中的空气一样稀松平常。因为与传统的合同订立相比,订约人是通过电脑网络为意思表示,相互以“数字人”的形式出现,男女不分,老幼不辨。虽然有些时侯要求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卡号以证实其为有行为能力的人,但仍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的可能性。因此未成年人如系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于网上订立网络交易合同时,有无必要就其行为能力特别另行规定?针对这个问题,依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18岁以上的系成年人固无问题,系10岁以下之未成年人其行为除未成年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以外均无效。如系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人或征的其法定人之同意外,否则无效。此外,精神病人也可能在网上交易,此时又有两种情况(1)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再者精神病患者之病情亦有轻重,从而其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民法通则》第19条)。因此,如何判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这都要加以考虑的因素。

第8篇:电子合同的形式范文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合同监管

一、电子合同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其虽然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是却不在以一张纸为原始的凭据,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1].电子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电子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有关规定,电子合同是以财产性为目的协议,该示范法列举了大量商业性质的关系。[2]

2、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电子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所采用的是电子形式,通过电子邮件、EDI等方式进行电子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等。这种合同方式大大的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关组织,这种交易方式当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让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前知道对方的资信状况[3],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权益必将成为一种无形的财产。

3、电子合同具有技术化、标准化的特点。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他有别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电子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电子合同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

4、电子合同订立的电子化。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5、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电子化。意思表示的电子化,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通过相关的电子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方式是通过电子化形式实现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将电子化的意思表示称之为“数据电文”。

二、电子合同订立与成立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与传统的合同一样,同样需要具备相关的要素和条件。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这种做法是适应和鼓励交易行为,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所以说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可成立。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现行的立法是很宽泛的,我国的《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该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笔者认为,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4]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示的手段来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行性。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5]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6]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笔者认为,虽然电子商务是新型的商业活动形式,但是其与传统商业活动的区别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应当是相同的。因此,就该问体的区分仞然要回到《合同法》中去解决。根据法律的规定,判断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邀请的标准是: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要约一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则要约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由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电子方式进行,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子交易中何谓要约的到达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7]

(二)承诺

承诺,又称之为接盘或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间内做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即时做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承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是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因此,承诺的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达到要约人,或者是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在撤回承诺。对承诺的撤回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反对者认为电子商务具有传递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要约或者承诺生效后,可能自动引发计算机做出相关的指令,这样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赞同承诺撤回的学者则认为不管电子传输速度有多快,总是有时间间隔的,而且也存在网络故障、信箱拥挤、计算机病毒等突发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约、承诺不可能及时到达。笔者认为,撤回承诺同要约的撤销同样重要,这种民事权利不能剥夺,否则会破坏我国《合同法》的体系与精神。

三、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一般认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和我国的《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基本相同。[8]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该数据系统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收到时间。如收件人没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统的,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对于什么是“进入”,笔者认为,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合同的时间对于判断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合同法》对此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和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理和电子合同的实际情况,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通讯时间的默认规则为,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某个电子信息进入某个输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就视为该信息已经被发送,如果信息先后进入了多个信息系统,则信息发送的时间以最先进入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在发送到接收人的计算机系统,那么该信息被发送的时间就是先进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的时间。[9]在判断信息接收时间方面,如果电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个信息接收系统,则电子信息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为信息接收的时间。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那地、那级法院管辖及其适用法律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上述规定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可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四、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电子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用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来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意味着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是加盖公章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在这种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很困难的。所以,在实践中用何种技术来解决签名和盖章问题是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键。

美国是世界上最先授权使用数字签名的国家,他规定了用密码组成的数字与传统的签字具有同等的效力[10].从技术的角度而言,电子签名主要是指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来赋予当事人一个特定的电子密码,确保该密码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时确保发件人发出的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电子签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术的手段对数据电文的发件人身份做出确认及保证传送的文件内容没有被篡改,以及解决事后发件人否认已经发送或者是收到资料等问题。[11]因此,验证解密得到的结果与经过计算后的结果必然不同,从而保证了电子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12].

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一样都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是由特定的机构提供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服务。电子认证,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对签名及其所做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一种活动。电子认证主要应用于电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开放性网络环境中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电子认证是确定某个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换。[13]电子认证即可以在当事人相互之间进行,也可以由第三方来做出鉴别。电子商务活动常常是跨国境的,各个参与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国家的认证机构对各自的身份进行认证,并向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对方发放认证证书,这在实践中就需各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认证机构发放的电子认证证书的效力。

在认证机构的设立上,必须强调认证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数字服务,并且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他必须是保持中立,并具有可靠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电子认证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户进行商业交易,也不能在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过公正的交易信息促成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它必须能被当事人接受,也就是说,它应当在社会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可信度,并足以使人们在网络交易中愿意接受其认证服务。当事人对电子认证机构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网络交易中默示承认或者是基于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电子认证机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认证机构应当是一种类似于承担社会服务功能的公用事业,其营业的宗旨应该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环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合同交易,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

五、电子合同生效

电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内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还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电子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电子合同的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虽然我国的《合同法》没有对合同的生效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电子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条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电子合同还需具备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电子合同还需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14]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二)电子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而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电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但不限与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邮、EDI、因特网数据等,具体通过封闭型的EDI网络,局域网与因特网连接开放型的因特网或传统的电信进行电子交易信息的传输。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电子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有效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合同的内容上不得违公共利益。在我在我国,凡属于严重违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应当认定其无效。

(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无法确认电子合同的形式属于那一种类型,尽管电子合同与传统上面合同有着许多差别,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挡新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立法已经在形式方面为合同的无纸化打开了绿灯。法律对数据电文合同应给予书面合同的地位,无论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电子的,光学的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满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应等同与法律上的“书面合同”文件,承认其效力。[15]

六、电子合同监管

网上广告、网上购物、网上合同、网上支付等新型网络交易活动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大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合同进行监督管理责无旁贷,该项职能是由法律所赋予的。[16]工商部门对电子合同监管能促进网络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安全性、经济性,能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能减少合同争议和违法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

我国现阶段的电子合同监管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电子合同的实体法和监管的程序法等立法不能适应现阶段的要求。对电子合同的监管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是无法开展的。二是相关的技术与配套工程没有确立,从而无法保证电子合同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电子合同交易的开展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如市场主体制度的认证,电子合同效力、电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与真实性问题,电子证据、电子合同争议的管辖权等等。目前的立法严重滞后,严重影响电子合同的交易和监管力度。三是现有的工商登记制度无法对网络交易主体进行监管,没有统一的认证机构。四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水平和能力有限,执法的手段单一。目前,我国基层工商机关自动化办公水平有待提高,计算机知识、网络技术有待加强。执法人员对网络交易行为不了解,不能快速的对网络市场信息进行有效的收集、分析和整理,从而影响了电子合同监管的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合同的监管是对电子合同交易的整个过程的监管,从电子合同要约,电子合同的订立、电子合同的交付、电子合同的签证、电子合同争议的处理等。[17]笔者认为根据等同法则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合同的形式与性质,现阶段我们不能用原有的方法来对电子合同进行监管。电子合同的监管是对签约前、签约过程以及签约后电子合同的履行等监管。电子合同签约前的阶段主要是对买卖信息的检索,对整个交易行为做充分的准备工作,这就需要政府和只能部门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应该对网络市场予以规范和管理,为电子合同的广泛使用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公正性,促进网络交易行为,提高履约率。[18]

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对电子合同的监管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电子合同监管平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按照所辖区域设立电子合同监管平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对所辖区域的经济主体经济情况对公众公开,以备市场相对人进行查询和了解。这种信息包括对企业的信用、资金、企业产品质量,有无违规经营等一切公众资料,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没经权利人同意的不能公开。二、对电子合同的监管应该是对电子合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查。纠正电子合同中违法行为,查处利用电子合同进行违法交易的行为,以及违约的处罚。三是完善我国物流配送体系,加强电子合同依法履行的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合同交易的成功率。四是建立电子合同签证网。电子合同签证是对合同签证的延伸,电子合同签证网的建立能有效的弥补书面签证的缺陷,减少人力、物力和才力方面的支出,提高工作效率。五是建立网上电子合同监管投诉中心,及时反映合同监管中的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是加强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有效的网络监管体制,维护市场经济的安全。七是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电子合同监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他涉及的知识面广泛,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更新知识结构。八是加强对工商部门职能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电子合同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宣传力度。面对新的挑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的研习新《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熟悉电子信息技术,切实有效的对电子合同实施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OnTheBasicTheoryofElectronicContractTrade

Abstract:E-commerceistheinevitabledirectionofthecommercialdevelopmentinthefuture.Withitsdistinctwayofbeingmade,e-contractchallengesthetransitiononpapertermsoflaw,technology,supervisionandsoon.E-contractisthefoundationandhardcoreofe-commerce.Thelegalproblemsine-contractconstrainthedevelopmentandtheprocessofe-transition.So,itisnecessaryforourcountrytoacceleratethestepoflawmakingone-commerce,makeupthemechanisticofe-contractsupervision,andcompletethelegalsystemofe-contracttransition.Inthearticle,theauthorhasmaderesearchingandstatementonthelegalandtechnologicalproblemsofthee-contract,andalsohasmadeaproposalonthelawmakingandsupervisionofe-contract.

Keywords:electroniccontract;electronicsignature;electronicattesting;electroniccontractsupervision

注释:

1、齐爱民、万暄、张素华著:《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2、齐爱民、万暄、张素华著:《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3、吴汉东:《论信用权》,《法学》2001年第1期。

4、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页。

5、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135页

6、张楚著:《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页。

7、蒋坡:《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和基本架构》,《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2期。

8、于静:《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初探》,《政法论坛》1999年第6期。

9、郑成思、薛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法律问题》,《知识产权》2000年第5期。

10、邱永红、魏丽:《国际贸易中应用EDI的法律问题新探》,《国际经济贸易研究》1998年第2期

11、蒋坡:《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和基本架构》,《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2期。

12、唐春林、王颖、郭敏之著:《电子商务基础》,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

13、刘满达:《数字签名的法律思考》,《法学》2000年第12期。

14、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页。

15、蒋坡:《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和基本架构》,《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2期。

16、吴怀福、张士茂:《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监管问题初探》,《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2期。

第9篇:电子合同的形式范文

【关键词】合同审计;跨境电商;作用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是跨地域,跨国家之间的贸易,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会考虑各国政治,法律环境的不同。结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我国的《合同法》相关对国际电子商务的界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可被定义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以上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定义可以清楚的看到电子商务合同不同于传统企业商务合同的特点。电子商务合同,主要签订合同是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以发送电子邮件或者数据电文等方式签订的电子协议。而在整个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企业双方的沟通和交流,对条款的商讨,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过程,大多也是在网络环境下商议的。而以此方式所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应该是在满足双方利益,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完成的电子协议。

二、跨境电商签订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的风险

依托飞速发展的计算机互联网,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呈现出凶猛的态势。而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使得跨境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谈判,签订电子合作合同。与传统贸易相比,节约大量时间与成本,为企业赢得更广阔的市场与客户群。随着跨境电商的增多,各种因此而产生的电商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因合同签订而产生的问题,也随之增多。

1.法律环境

由于跨境电商的兴起和迅猛发展,我国法律尚未对这一类型的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做出适用的法律规范。我国所颁布《合同法》多涉及“书面形式”“书面合同”等传统商贸形式的合同。而跨境电商所采取的多数为电子化,数字化合同。对跨不同国家,不同法律环境下所签订的非纸质化合同。如何确定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时间,何时正式生效等问题,各国法律都有不同的规定,如果不了解清楚,势必会带来风险,对企业造成损失。

2.技术安全

由于跨境电商多采取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签订合同,所以在企业签订确认等方面,需要相关技术设备的支持,来完成传统合同签订中的签名,盖章等环节。而电子签名的认可度,辨析度,安全性等问题,也会给跨境电商在合同签订中带来风险。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导致软件的发展应用,更新速度极快,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何保证技术设备不会给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带来影响,也是企业要注意的问题。

3.具体条款

在签订电子商务合同过程中,签订合同的双方会因各自企业利益而进行相互协商。而整个过程也是通过互联网为媒介,以电子形式进行表达和传递。在具体项目,价款,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物流等细节方面都会进行具体的协商。而在签订过程中,不在是传统贸易式的面对面签订。所以,在签订前,如何确认具体条款是否符合双方利益,是否表达准确,沟通及时,也是跨境电商在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时要考虑的。

三、实施合同审计

合同审计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在日益复杂的市场中,多数企业会遭遇越权签约,盲目签约,不履行签约等情况的出现。而在互联网经济下的跨境电商企业,所要面临的电子合同所带来的相关风险也会随之增加。为减少因签订不合理合同所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跨境电商企业可对电子商务合同采取内部审计,以达到防范和控制风险的目的。

1.“该签不该签”

跨境电商多与别国进行贸易往来,在进行电子合同签订前,应由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以确保合同的可行性和效益性。对合同所涉及到的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政治体制做有关调查,以确保合同在签订后能够顺利实施。避免因法律条款,政治体制冲突,使得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对企业造成损失。

2.“能签不能签”

跨境电商与其他国家企业进行电子合同签订时,因为是跨地域电子贸易,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因对合作方签约企业的技术水平,资质能力等多方面进行仔细考察,审核。以确保合同项目能够顺利实施。与此同时,在电子合同签订中,内部审计人员还要监督,合同签订的方式,合作国企业能否具备有电子商务合同签订的相关设备能力。如果对方企业所处地偏僻,设备、网络等技术水平无法保证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顺利进行。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法,或改为传统面签方式以降低风险。

3.“怎么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