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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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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管理

第1篇:公司所得税管理范文

国家税务总局在《“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将“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作为当前和今后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任务和努力方向之一。同时在实现首都税收现代化中,明确将“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税收征管体系”作为分项目标之一。

1 加强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伴随着征管模式改革,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和不必要的调查、认定等事项,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使纳税人成为自主遵从税法的主体。加之全职能办税服务厅全面推行,涉税事项的受理、审核等环节前移至办税窗口,执法风险更多转移到事后管理的环节。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模式,是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重要方法。从企业所得税税种特点来看,政策性过强,核算形式多样,计算过程复杂,政策更新较快,优惠政策涉及面广,适用政策复杂,特别是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涉税风险点数量多,易造成纳税人主观或者客观的纳税不遵从,导致税款流失。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模式,是提高纳税遵从度减少税款流失的重要手段。

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现状

2.1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指导思想

当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主要坚持以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信息管税为依托,以部门联动协作为保障,突出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管理,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动态化管理。

2.2 企业所得税主要风险管理对象

2.2.1 优惠项目风险管理方面。由于年报表中税收优惠表单的内容不断复杂,优惠备案方式由事前向事后转变,加上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加强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等的督导,在优惠项目管理中,存在着“纳税人错误享受优惠项目、不满足优惠条件而享受优惠项目、享受优惠但未履行备案程序、应享受而未享受政策”等一系列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目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采取如下应对措施:一是根据优惠项目特点建立风险识别库;二是采集减免税备案系统以及纳税人年报表信息;三是运用风险指标对采集的内部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运用比对等方式,识别优惠中的风险;四是将识别出的风险移交给税务所开展风险应对。

2.2.2 税基项目风险管理方面。重点推进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业务招待费三个项目的风险管理工作。在汇算清缴期后,针对三个项目的特点,分年度查询年报相关数据,进行疑点分析,确定风险企业,与评估部门配合开展风险应对工作。

2.2.3 在重大事项方面。重点开展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联合会审工作,采用内部审计流程,由各区县局对资料进行交叉互审,探索重大事项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融合工作方法。

2.3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各环节情况

2.3.1 数据采集环节。数据采集的主要渠道是我局信息系统,包括税务登记数据、预缴申报数据、年度申报表数据、缴款记录、备案系统数据;其次是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报表、各大重点项目的手工台账数据以及其他政府部门交换来的外部信息。

2.3.2 风险识别环节。主要采取风险识别指标以及专家团队人工识别两种方法。对于数据质量较高、通过风险识别指标易识别风险的项目,如税收优惠、不征收收入、业务招待费等项目,采取风险指标识别方法。对于业务复杂事项以及无法整合数据等原因无法开展指标识别的事项,如房地产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等事项,采取专家团队进行识别。

2.3.3 风险排序及应对环节。主要根据涉税风险点的等级排序结果,采用纳税提醒、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差异化和递进式的策略进行风险点核查和处理。目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识别出的风险,大部分属于中等规则的风险,主要采取税务约谈、纳税评估两种方式进行处理,实施风险应对的主体为存在风险企业的主管税务所。

2.4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情况

近年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不断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2.4.1 加强年报申报系统建设。在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年报时,一是通过入口端加强对纳税人的分类,自动定制纳税人所适用的表单,封闭相关行次,防止纳税人适用表单错误;二是增加年报表必填项、默认项,强制采集纳税人信息,引导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三是加强年报表的表间数据和表内数据逻辑审核。主动帮助纳税人防范纳税申报风险,促进提高纳税人申报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风险识别准确度。

2.4.2 新增信息模块。一是开发完成税源鉴定系统,汇总纳税备案系统,企业所得税清算备案系统;二是进一步加强税源户的管理,提高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与监控,使清算作为系统注销的前置条件,并实现对清算数据的采集,查询、比对功能。

2.5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专业化团队建设情况

风险管理需要通过专家评审对重大事项和重点行业实施团队管理。为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充分挖掘系统内部力量,通过以干带训、定期组织集中培训的方式,培养熟悉相关业务流程、所得税政策管理和行业运营特点的专门人才,组建专业化团队。

3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 税源分级分类基础作用尚不明显

从目前的情况看,在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上,分级分类仍不够细化,为风险管理的各环节带来困难。例如在数据采集环节,大户小户的申报质量差距较大,一些小户的不真实数据被数据采集,出现低风险数据识别成高风险数据以及识别风险数量远远超过实际风险数量的情况,使低等级风险大量侵占数据采集、风险识别及风险应对等各环节的资源,扰乱了征管资源配置,导致风险管理的效率降低。

3.2 信息化支撑不够

风险识别的准确与否必须建立在充足及高质量的数据信息基础上,以目前的信息利用来看,对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信息化支撑明显不够。一是信息化程度不够,未将风险管理相关的重要信息采集到信息系统;二是对已采集到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开发利用不够,信息系统中信息模块分散;三是由于征管基础数据的录入、修改等环节较开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难以得到保证;四是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依旧存在,与第三方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如果纳税人不主动申报,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五是信息系统中数据逻辑缺乏管理,在系统开发时忽视信息数据的整合使用,无法将数据进行二次归集,导致无法跟踪管理。

3.3 风险特征指标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是部分项目风险特征指标的指导性不强。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基涉及的环节众多,信息量较大,很多风险点无法数据化、公式化,无法真正将风险进行量化;二是基础风险特征指标覆盖广度不够。目前,仅在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弥补亏损、业务招待费等方面建立了相关风险识别指标,一些重点行业、重大事项的风险特征指标尚未建立,风险特征指标数量离实际需求有较大差距;三是基础风险特征指标的深度不够。从现有的风险识别来看,指标设置简单、识别风险等级较单一。

3.4 风险管理的人员的能力素质亟待提高

企业所得税政策密集、变化频繁,与企业财务核算联系紧密,这些特点要求企业所得税人才应是具备一定会计、法律、税收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但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市、区、税务所三个管理层级的职责分工来看,税务所是直接从事风险应对工作的主体,人员的专业化素质无法满足风险管理要求,增加了基层执法风险。在市、区两级培训层面,培养人才仍然缺乏专能性和针对性,激励机制不够健全,对所得税人才的团队管理、专业化分工培养还需加强,干部的基础素质还待进一步提高。

3.5 风险管理工作部门协调不顺畅

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分为数据采集、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风险应对处理和绩效评价等环节,不同环节需不同的部门参与与实施,因此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的一项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在各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多采取一事一议的工作方法,尚没有制定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制度,工作整体推进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由于各部门的职责不同,目标考核存在差异,与整体的风险管理工作目标亦存在差异,导致风险管理工作无法顺畅开展,一定程度影响了风险管理效率与工作成效。

3.6 风险管理的范围还需进一步扩大

受限于获取信息化支撑不足、风险指标不足、风险应对质量等影响,风险管理的覆盖范围比较窄,目前主要集中在税收优惠、资产损失及跨年度事项等方面,在一些高风险、低遵从度的重点行业、重大事项还未推进风险管理。

4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国际借鉴

4.1 欧美国家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主要做法

欧美等经合组织(OECD)国家在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方面主要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强化税源的分类管理。美国联邦税务局将纳税人划分为大企业、小企业或个体户、免税单位和政府等类别,相应的内设七个税收业务部门进行管理。其中被划入大企业管理范围的纳税人有四类:第一类是年终资产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商业实体(公司和合伙企业)及其子公司;第二类是所有与大型企业有关联的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无论是否并入该大型企业);第三类是为另一家大型企业所控制或经营收入超过3500万美元的“过手”报税户;第四类是拥有巨额财富的个人及其全球企业(10亿美元以上资产的个人)。二是不断优化纳税服务。荷兰税务与海关管理局在国内围绕提高纳税遵从度,积极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履行纳税义务,充分了解纳税人状况和识别其遵从风险,根据遵从风险等级确定对纳税人的检查频率。三是加强涉税信息管理。美国联邦税务局通过普遍推行纳税人登记编码制度,税务代码与社会保障号码一致。四是制定科学的风险管理策略。美国联邦税务局采取行业问题遵从管理策略,通过技术与经验相结合,识别遵从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在整个行业的普遍程度和其蕴含的遵从风险对问题进行排序,然后将税收征管资源集中在风险最大的领域。

4.2 欧美国家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对我们工作的借鉴和启示

一是建立税源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将税源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以“管细大税源、管深中税源、管住小税源”为目标,对不同类型税源实施有效的专业化管理;二是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契机,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和第三方数据比对,提高信息应用水平。在逐步实现国地税之间,税务部门与银行、海关、边防、工商、公安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从立法层面推动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四是完善风险监测管理机制。通过对各项涉税数据的采集、加工、比对、测算,不断建立和完善风险指标体系和监测模型,自动识别和评估纳税遵从风险发生的概率及风险程度,对税收流失能够及时进行科学的量化和预警。

5 推进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5.1 细化分级分类办法,提高风险管理效率

需要进一步确定分类分级标准,明确如何开展分类分级管理。分类即以什么标准确定企业类型(大企业、中小企业、社团),分级即如何确定企业税务风险的高低(高、较高、中、较低)及对应的管理层级。建议分类的标准可以考虑“规模+行业”,分级标准可以考虑“申报数据质量+风险指标”。设定大企业标准可以按营业额、资产规模、注册资本、应纳税额、特定行业、上市公司诸因素确定。分级标准可以按照财务信息质量、申报数据完整真实程度、有无中介出具汇算清缴报告等,将企业划分为高、中、低若干信息质量层级,再通过风险管理指标进行评估,进行实行分级管理。建立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分类分级办法,把有限的征管资源优先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提高税收的征管效率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5.2 加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

在丰富数据方面: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体系建设,按照风险管理项目的特点、梳理数据需求,重点梳理依靠目前系统无法获取的数据,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缺什么补什么,开发相应的信息系统,丰富信息系统采集渠道。充分拓展第三方信息的获取渠道,建立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在数据整合方面:重点建立以风险管理项目为对象的信息化支撑体系,明确台账为风险管理的重要载体,不断完善各风险管理项目台账,并在各台账中对企业申报、税务登记、企业备案等数据进行二次归集,生成直观的包括微观项目以及风险指标分析等模块的风险管理平台,供风险管理部门使用。

5.3 完善风险指标特征体系,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一是完善风险管理各项目的指标体系,优化风险特征库。从行业分析、政策分析、管理分析、案例分析、经验分析等多个层面把握风险发生规律,寻找风险源头,总结风险特征,提炼风险指标,完善反映税源客观状况的风险特征指标体系。对于难以公式化、数据化的事项,特别是对于高风险政策和事项,可以考虑针对关键因素涉及风险指标,再辅以相应的文字工作底稿;二是坚持人机结合。对属于重大事项和重点行业的特殊风险,坚持人机结合,发挥团队管理优势,依托专家团队实施专业化风险识别,提高风险识别的准确度;三是多层次发挥风险识别。积极对各级税务干部灌输风险管理理念,鼓励基层干部自发寻找和发现日常管理的风险点,积累提炼风险管理案例,通过工作实践不断丰富风险识别方法,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5.4 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建设,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一是充分研究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流程,明确数据、税种、征科、稽查、评估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确定不同部门间工作移交方法及信息交换渠道;二是进一步建立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协调机制,以多种形式,畅通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三是提高进一步提高风险识别及风险排序水平,在与各风险应对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考虑各部门实际情况,合理分配风险应对工作抵押;四是提高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层次,吸引领导重视,纳入全局性工作安排。

5.5 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深入推进风险管理专业队伍建设

一是建立政策及时培训制度。对于新下发的税收政策,在市区两级层面及时开展政策培训,通过“读原文、划重点、看变化、讲操作”四个方面强化学习;二是完善教育培训机制,组织深层次的专门培训,有针对性地培训税务人员,使培训方式由大而全转变为小而精。依托专业院校的教育资源优势,集中培训塑造所得税管理的专家式人才;三是积极探索建立所得税专业人才管理团队,扩大专家团队选材范围,不限于税种管理部门,扩充专业化人才数量。加强专业化人才退出管理,防止出现人员因岗位调动脱离专家团队队伍,保持专家团队队伍的长期稳定。

第2篇:公司所得税管理范文

关键词:电网企业;税收筹划;子改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3.069

2015年以来,省级电网公司积极推动所属全资县级供电公司的子公司改制分公司(以下简称“子改分”)工作进程,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税务管理模式均发生了重大改变,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节税降本提供了决策空间。

1 税收筹划概念

电网企业的税收筹划是指公司在现行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等事项提前筹划和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从而递延纳税、降低税负的财务管理活动。

AD公司为省级电力公司,本次子公司改制分公司共涉及76家县级公司,对16个地区的税负水平产生重要影响。通过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集团测定实际税负水平,为企业子公司改制分公司相关战略提供可靠依据。

2 税收筹划原则

2.1 风险规避原则

电网企业财税管理不仅受财务人员素质、日常生产经营等内部因素的影响,还受到税收政策变化、输配电价改革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财税管理强调合法性和合规性,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和省公司的工作要求,适时调整或指定财税管理方案,降低财税管理风险。

2.2 成本效益原则

电网企业财税管理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需要成本的投入,一是筹划成本,在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过程中要投入人力,部分电网企业的特殊业务需要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二是实施成本,筹划方案的落实需要财税人支付相关费用,如更改或新增税收筹划业务流程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三是风险成本,财税稽核和外部税务检查发现问题会使企业蒙受损失,甚者还有可能遭受税务主管部门的处罚。为实现电网企业降本增效的目标,税收筹划应坚持成本效益原则,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2.3 综合性原则

电网企业税收筹划应确立整体观念,力求税收筹划的效果长效地覆盖企业整体。电网基建、技改大修等业务的时间跨度长,占用资源多,涉及税种广,企业在对不同税种分别筹划时应充分考虑互相之间的影响,避免出现此消彼长、整体税负增加的情况。

2.4 时效性原则

部分税收政策存在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相关部门会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和宏观调控作用,合理引导产业发展。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财务人员需及时关注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修订税收筹划方案,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3 电网企业子公司改制分公司增值税筹划

3.1 增值税筹划目标

AD公司“子改分”之前,市级电网公司为分公司,所属县级电网公司均为全资子公司,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2%。“子改分”后,县级电网公司的增值税转变为按一定比例在当地预缴后再由省公司计算结补,是公司的增值税预征率仍然维持2.2%。本次增值税筹划的目标为保持“子改分”后各地区(包括市公司和所属县公司)整体税负维持现有水平,地方税收征管机关增值税收入不发生较大的波动,从而实现地方税务征管的平稳过渡,降低稽查风险。

3.2 增值税筹划测算公式与变量分析

AD公司通过以下公式测算某一地区的实际税负变化率:

Ri=ESR2×(r-17%)+WSR×(17%-2.2%)+IVATESR1+ESR2+OI+TFI

其中:

Ri:某一地区(该地区市县公司合并口径)实际税负变化率;

r:县公司增值税预征率;

ESR1(Electricity Sales Revenue):市公司电费收入,包括电费收入、大中型水库基金附加收入、地方水库基金附加收入、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农网还贷收入,不包括农维费和农维费差额;

ESR2:县公司电费收入,包括电费收入、大中型水库基金附加收入、地方水库基金附加收入、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农网还贷收入,不包括农维费和农维费差额;

WSR(Wholesale Revenue):市公司趸售电费收入,亦是县公司趸售购电成本;

IVAT(Input Value- added Tax):县公司进项税额,不包括趸售购电成本对应的进项税额;

OI(Other Income):市县公司其他各类增值税应税收入,包括高可靠性供电收入、临时接电收入、违约金收入、滞纳金收入等,按照17%缴纳增值税;

TFI(Tax Free Income):市县公司免税收入,如农维费、农维费差额等。

AD公司子改分共涉及72家县级子公司,影响16个地区的增值税实际税负,AD公司实际税负变化率可表示为:

Rc=∑16i=1Ri

其中:

为某一地区实际税负变化率绝对值;

Rc为AD公司16个地区实际税负变化率。

3.3 增值税筹划分析

以AD公司2015年全年的实际收入和税负情况,可以求出所有县公司在不同增值税预征率下的实际税负变化率,如表1。

由此可见,市公司维持2.2%预征率不变,县公司按1.5%预征率执行,可同时保证省公司本部结补税款和市公司预缴税款基本维持现有水平,且不会产生大额进项税留抵的情况。公司据此向省国税局进行沟通汇报,最终省国税采用了该测算结果,确定按市县两档预征率,差别预征的方式征收增值税。

4 电网企业子公司改制分公司所得税筹划

4.1 资产产权转移所得税筹划

根据财税〔2014〕109号,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AD公司及分公司选择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方式,避免了因企业改制增加所得税负。

4.2 未弥补亏损所得税筹划

AD公司系统共有6家全资县公司存在5年内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况,累计金额为4922.29万元。根据财税〔2009〕59号,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AD公司及分公司符合该项税收政策,在完成备案后,未弥补亏损由AD公司承继,实现了税负的合理利用。

4.3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筹划

根据财税〔2009〕59号,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电网新建项目“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等可由合并后的企业继续执行,避免了因企业改制损失所得税优惠税额。

参考文献

[1]杨军.企业纳税筹划及其风险管理研究[D].长春:黑龙江大学,2011.

第3篇:公司所得税管理范文

关键词:风险 指标 初探

一、税务风险管理相关理论及方法

(一)国外研究情况

国外对于税务风险管理的研究,始于美国颁布的萨班斯法案,该法案第一次对税务风险管理提出了全面具体的要求。在萨班斯法案的基础上,美国COSO委员会于2004年提出了《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定义了企业风险管理内涵。澳大利亚的学者Michael Carmody(2003)认为,税务风险就是一种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来源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T0M Neubig(2004)认为,税务风险管理是指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进行审核,寻找最易引起税务执法机关关注的事项并事先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既不引起税务执法机关关注,又能尽量地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税务风险管理。Erle(2007)认为,税务风险管理是公司治理体系的一部分,由董事会负责,税务风险最终由股东承担。

(二)国内研究情况

范忠山、邱引珠(2002)认为,税务风险管理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事中控制、事后审阅及安排,以免于或者降低税务处罚,从而尽可能地规避纳税风险,尽可能地获取“节税”的收益,降低税收负担。金道强(2005)认为,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之一就是构建税务风险管理系统,即把税务风险纳入到日常管理中,同时在机制方面构建一整套完善系统。张晓(2010)认为,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纳税但未纳税、少纳税,因此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法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相关优惠政策,多缴纳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本文遵循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监控”基本方法,在识别、评估电力企业主要财税风险的基础上,以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为核心,前移财税风险管理端口,将风险应对、监控有效衔接,改善财税风险管理滞后的问题,实现财税风险事前预警、事中管控、事后监督的闭环管理。

二、电力企业税务风险框架及主要风险

(一)电力企业税务风险框架

财税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在财务风险下管理财税风险。从实务来看,财税管理又包括纳税申报、财税核算、发票管理、纳税筹划等主要业务,应从业务入手识别风险。因此,财税管理风险应包括4个三级风险,如下图所示:

(二)电力企业税务主要风险及成因

1、纳税筹划风险

由于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到位,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受限,筹划方案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公司纳税成本增加或面临监管部门处罚。

风险成因:未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财务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及经验受限,税收筹划方案不合理。未建立完善的纳税筹划方案实施策略,方案实施中相关措施执行不到位。

2纳税核算风险

由于对税收法律法规掌握不到位,计税依据、税率适用不准确,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财税核算不准确,纳税成本增加或公司面临监管部门处罚。

风险成因: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与执行不到位,多计税款。增值税应税收入未足额计提销项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进项税额未足额转出。少计、漏记营业税应税收入,税目、税率适用不当,差额征税政策执行不到位。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不准确,收入未完整入账,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政府补助未及时转收入,超范围、超比例列支人工成本,业务招待费调整不完整,列支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成本中列支资本性支出,资产减值准备未进行纳税调整等。合同提供不完整,税目、税率适用不当,少计、漏记印花税。少计、漏记其他税费。

3、纳税申报风险

由于纳税申报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等原因,导致纳税申报违法违规,造成公司面临监管部门处罚,影响公司形象。

风险成因:未按时申报,且未及时到财税机关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纳税申报资料相关数据不准确、不完整,审核不严。未及时组织资金足额缴税。未依法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手续。各项税收优惠未依法办理备案(审批)手续。

4、发票管理风险

由于发票领、用、存、销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等原因,导致发票管理不规范,公司面临监管部门处罚。

风险成因:未经审核开具发票,为调节收入或利润虚开发票。转借、转让、代开发票、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未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未设置发票登记簿并按规定存档。未按照财税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擅自损毁。取得的发票违法违规或未及时取得发票,发票审核不严。应取得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及时认证抵扣。

三、电力企业主要税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构建

(一)电力企业主要税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构建方法

1、基本思路

为实现事中、事后控制向事前控制的转变,实现对财税风险的动态、量化、在线监控,拟建立的财税风险预警指标模型应包括财税风险预警指标、指标阀值和应用机制三个组成部分,三者互为依托、相互作用。

2、预警指标选取

为确保预警效果,税务风险预警指标的选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指标的可操作性。选取的指标数据应易于获取,能直接或间接地从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提供的年报、季报等得到。

指标的显著性和敏感性。税能够灵敏地反映企业税务风险产生变化的情况,使得预警结果具有前置性、及时性特点,为管理层决策提供支撑。

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即指标选取过程及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指标应该能够消除公司规模、地域差异等所带来的影响,使得不同公司具有可比性。

3、预警指标阀值设置

阈值又叫临界值或阈强度,是指一个效应能够产生的最低值或最高值。常用的阈值界定方法有三种,分别为比较法、波动法和专家征询法。

(二)预警指标体系

遵循前述方法,选取并测试了预警指标,建立了应用机制,完成了预警指标体系构建。

1、财税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内涵

以财税风险为导向,以“主要税种、高风险领域、频发业务”为主体,以“依法合规、定量评估、动态管控、在线监控”为原则,“点对点”选取财税风险预警指标,综合运用比较法等方法设置财税风险预警指标阀值,能够实现实时、在线、量化的财税风险预警工具。

2、财税风险预警指标及应用说明

(1)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匹配率

指标公式:

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匹配率=年度增值税进项税总额/年度增值税销项税总额*100%;

月度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匹配率=月度增值税进项税额/月度增值税销项税额*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比对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总额与年度增值税销项税额匹配度,检查公司增值税抵扣比率是否合理、充分。

(2)可抵扣进项税额费用类支出比率

指标公式:

可抵扣进项税额费用类支出比率=可抵扣进项税额费用类支出/费用类支出总额*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检查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费用类支出占公司总费用类支出比例,分析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获取是否充分、合理。

(3)所得税贡献率

指标公式:

所得税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核算应纳所得税额占收入的比例,检查公司所得税贡献率是否符合税务机关相关要求,同时检查公司所得税贡献率是否达到公司纳税筹划目标。

(4)职工福利费税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

指标公式:

职工福利费税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年度应付职工薪酬*14%*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金额与税前列支限额的一致率,检查各公司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5)工会经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

指标公式:

工会经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工会经费实际发生额/年度应付职工薪酬*2%*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工会经费实际发生金额与税前列支限额的一致率,检查各公司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6)职工教育经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

指标公式:

职工教育经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年度应付职工薪酬*2.5%*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金额与税前列支限额的一致率,检查各公司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7)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

指标公式: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60%/年度营业收入*0.5%*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金额的60%与税前列支限额的一致率,检查各公司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

指标公式: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年度营业收入*15%*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金额与税前列支限额的一致率,检查各公司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9)公益性捐赠支出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

指标公式:

公益性捐赠支出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公益性捐赠支出实际发生额/年度利润总额*12%*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公益性捐赠支出实际发生金额与税前列支限额的一致率,检查各公司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10)加计税前列支研发类支出占研发性支出比率

指标公式:

加计税前列支研发类支出占研发性支出比率=加计税前列支研发类支出金额/研发性支出总额*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加计税前列支研发类支出金额占研发性支出总额比率,检查各公司研发性支出资本化比例情况及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三)应用机制

建立财税风险预警模型定期评估更新机制。电力企业财务部门应至少每年一次定期组织财税人员、涉税业务人员、外部财税专家等业务骨干,采用集中研讨等方式,评估现行财税风险指标、指标阀值、结果应用的实用性、适用性与合理性,并根据评估结果,优化完善财税风险预警模型。

建立财税风险预警情况定期分析报告机制。电力企业财务部门组织下属单位每月或每季度开展财税风险预警结果分析工作,针对财税风险报警情况,深入查找原因,挖掘管理薄弱环节,如确认为财税管理漏洞,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

四、电力企业税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应用

第4篇:公司所得税管理范文

一、税收筹划基本思路

税收筹划目标决定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路径。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博士在《会计学》中指出: “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尽可能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款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其基本思路有:

一是适用较低税率。各种税法除少数采用单一税率外,均有各种不同税率,一般采用累进税率、税目,节税效果最大。

二是缩小课税基础。这不但可以直接减少应纳税额,间接也可适用较低税率,以达到双重减税效果。如在税法允许范围和限额内,使各项成本费用最大化,使各项收入最小化等。

三是延缓纳税期限。资金有时间价值,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无息贷款的利益。一般而言,应纳税款期限越长,所获得利益越大。如将折旧由平均法改为定率递减法即可获得延缓税款的利益。

四是合理归属所得年度。这可以通过收入、成本、损益等项目之增减或分摊,但需正确预测销售的形成、各项费用的支付,以了解企业获利趋势,作出合理安排,以享受最大利益。如分期付款销售毛利认列方法或时点的决定和存货计价、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等成本认列方法的确定等。

二、税收筹划主要方法

税收筹划具体方法有分税种的、经营环节的、国别的,具体筹划时企业要结合实际综合交叉使用以使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本文仅对常用的方法进行探讨。

(一)企业设立环节纳税筹划。第一,股份公司和合伙企业的选择。目前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税。而合伙企业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税。第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企业进行外地或国外投资时,它可以在建立常设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进行选择。由于一些低税地区或国家可能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投资者的利润不征税或征税较低,并与其他地区或国家广泛签订了税收协定,对分配的税后利润不征或少征预提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税收待遇不同于子公司,但其只负有限纳税义务,且经营初期,境外企业往往出现亏损,做为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利润以减轻税负。这样,纳税人可在分支机构设立前期采用分公司形式,后期采用子公司形式。第三,注册地的选择。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沿海向内地推进的战略布局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生产力布局以及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不同地区税负差别的优惠政策,这就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纳税筹划空间和机会。因此,投资者选择企业注册地点,就应该也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扶贫地区、保税区、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可以节省大量的税金支出。

(二)企业筹资与投资环节的税收筹划。从税收筹划角度看,为获取较低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一般来说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较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较差。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间拆借资金因涉及人员和机构较多,易寻求到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还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筹资,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另外,企业应缩短筹建期和资产购建期,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以便直接冲抵当期损益,从而达到节税目的。企业在投资决策时,通过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实现税收筹划。因借款利息可列入被投资企业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开支,同时可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再次,通过出资方式及资产评估进行税收筹划,如尽可能选择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而少选择货币资金投资、争取分期投资等,原因在于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都在税前扣除,缩小所得税税基;同时,设备投资计价及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增值既可节省投资成本,又可缩小税基而节税。

(三)企业内部核算环节的税收筹划。根据国家规定所允许的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合法要求而进行的内部核算活动,使成本、费用、利润达到最佳值,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如通胀时选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存货,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来递延税款;反之,通货紧缩时采用先进后出法计价存货、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也可递延税款。在购销活动中利用地区性税负差别在低税区设立分支机构,将货物调其销售,通过转移定价减轻税负等。在财务成果及分配中推迟开始获利年度,保留在低税区的投资利润不分配,利用再投资退税等进行税款递延。

(四)设立公司财务中心进行国际税收筹划。跨国公司财务活动常常实行集中化管理,对公司整体而言,财务中心扮演银行角色,向跨国公司内部经营单位放款借款,其职能在于集中管理公司财务风险。这些财务中心除了可以因财务功能集中而节约费用外,还可为跨国公司带来可观的税收利益。如其设在税收协定网络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可获得享受借贷款免征或少征预提税的好处;如所在国对利息不征税或只征轻税,利息收入就可通过财务中心得到累积取得延缓纳税的效果。

第5篇:公司所得税管理范文

关键字:企业所得税原则课税

税收原则一般有公平原则、效率原则、法定原则、财政原则等普遍适用于各个税种的总的原则,但由于税制结构中各个税种的特性不同,因而各税种均应具备体现自身特征的课税原则。我国税收理论界对税收原则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对一般性税收原则的论述,缺乏对单个税种课税原则的概括和总结。就企业所得税而言,笔者认为在税收学上至今尚未概括和总结出切合该税种原理和特点的课税原则。本文将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特性,借鉴会计学、法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探索性地提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原则体系,并结合我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立法提出应用建议。一、纯益性课税原则企业所得税的纯益性课税原则,是指对企业的纯收益征税,这种纯收益在税收上即是指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最大的特点,就是它不是对企业的收入征税,而是对其纯收益征税,近似于对企业的利润征税,这区别于流转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所以,企业所得税最具有量能负担的特征,它不影响企业的简单再生产、不伤及税本,具有“良税”的美称。我国现行税制的某些规定没有根据此原则进行规范。例如,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的做法,对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也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违背了所得税纯益性课税的原则。不少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大于800元或96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对超过标准的工资作为企业收益征税,实际上是对社会总产品(c+v+m)中的v部分也征收了企业所得税,课税的结果会造成有一部分税款属于是没有物资保证的虚假税款。因为这部分对工资的征税,实际上已被分配给职工用于个人消费了,不是企业的纯利润。所以,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应尽快取消计税工资的规定,对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合理工资,应允许按照实际发放数额在税前扣除。二、税法优先原则税法优先原则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基础,在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企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不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结果纳税。从世界各国的所得税法来看,都与会计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税法都是独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较为详细;而会计制度则往往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准则性的规定。我国的现行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较为简单,仅有20条内容,是一部不完备、不成熟、可操作性不强的税法,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所得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依赖。笔者建议,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不能按“简税制”的原则进行改革,而是要进一步细化规定,完善税法,强化税制的可操作性,根据所得税的特征设计税法。当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以提高所得税的征管效率。三、以权责发生制为主、收付实现制为辅的原则国外的公司所得税。往往允许纳税人在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中作出选择。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都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的,只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的。所以,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是实际上,从对企业所得的课税角度考虑,仅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是不够的。因为一旦确定应纳税额,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税款缴纳入库,所以要考虑纳税人的现实支付能力:当纳税人有较强的支付能力时,即使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没有确认为所得,在税收上也要按收付实现制征收税款入库;当纳税人无支付能力时,即使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应当确认为所得,在税收上也要按收付实现制不征收税款入库。笔者认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经营所得的一般情况,应按照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应税所得: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按照收付实现制为原则确认应税所得。对企业转让财产。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等非营业收入,可以按照收付实现制为原则确认应税所得。对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入,为方便计税,应按照收付实现制为原则确认应税所得。四、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企业所得税的配比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其对应支出的成本、费用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为取得该收入而支出的相对应的成本、费用与损失相配比。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只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没有

提出或明确配比原则的适用与否,造成了税法对会计原则的依赖。实际上,税法上的配比原则的内涵,与会计上配比原则的内涵是有区别的,因为会计上的收入没有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之别,也没有超过纳税年度逾期不允许扣除的规定。另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这一规定实际上不符合配比原则。因为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并不是全部准予扣除,根据配比原则,与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准予扣除的只是与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这一点很重要。建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配比原则,完善此项规定。五、区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合理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的界限,在纳税申报时,单独申报资本收益的原则。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经常性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益,即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通常表现为现金流入、其他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资本收益是指企业的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其中,投资所得是投资者凭借资本所有权从有关投资项目中分得的股息、红利、利润、利息等收益;资本利得是企业销售或交换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有价证券、商誉、专利权、特许权等资本性资产所实现的收益。区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的税收处理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营业收益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照一般的税率征税。第二,资本收益是企业特殊的非生产经营所得,为鼓励投资和资本的流动,国际上一般是按较低的税率征税,或作特殊的税收处理。对投资所得,一般适用免税法或抵免法;对资本利得,如果企业持有某项资本性资产超过一定期限,—般适用低税率征税。第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亏损,在税收上可以用以后年度的营业收益来弥补。第四,企业的投资损失和资本性资产处置损失,其税收处理从理论上讲应用资本收益来弥补,以防止企业避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对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在适用税率等税收处理上没有加以区别,建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考虑区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借鉴国际经验对投资所得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对资本利得按低税率征税、对营业亏损和资本性损失分开进行税务处理。六、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纳税能力。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所有与申报纳税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必须已经实际发生,要保证收入与支出的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对没有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企业不能以估计或预计数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各项预提费用、准备金等,因不符合确定性原则,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七、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各项收入、成本、费用、亏损与损失的内容都必须是真实的,如果是虚假申报,将以偷税论处。真实性是所得课税的前提条件,这尤其表现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要求纳税人能够提供形式和内容都是真实的凭证。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个很大漏洞,就是虚假发票和虚假成本费用的列支问题,包括假发票真开、真发票假开、虚报人员工资、虚报物料消耗等等。另外,设立假账、少计收入、多计亏损、虚报财产损失等现象也广泛存在。所以。履行真实性原则,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需要加强的重要方面。八、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即与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相关性原则,第一,与取得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买卖国债的支出等;第二,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的非公益性的赞助支出、企业为雇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的折旧费用等:第三,属于个人消费,陛质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健身费用、家庭消费等。应税收入的非相关性支出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目前还较为普遍,在减少非相关性扣除上还大有潜力可挖。九、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一项成本或费用只有在内容和数额上都是合理的,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否则要进行纳税调整。合理性原则经常出现在涉及关联方交易的纳税调整中。当非关联方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以公平价格进行交易时,最终谈判结果一般是市场公允价格。然而,当关联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比公平交易高或低的价格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进行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时,则被视为违反合理性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必要增加合理纳税调整的反避税条款。十、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论费用是否真实发生、确定、相关、必要、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便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已作为费用列支,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而支付的罚金、罚款、滞纳金和被政府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支付给个人的回扣,贿赂支出等等,均不准在税前扣除。需要说明的是合法性原则主要是针对成本、费用扣除而言,对于收入来说,笔者认为不应受合法性的限制,即主张对所有收入均应纳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征税,不论是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这可以部分校正司法的不健全。十一、历史成本原则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历史成本扣除。所谓历史成本,就是企业取得某项财产所实际支付的现金及其等价物,即实际发生的成本。物价变动虽然对财产的市场价值有影响。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调整财产的账面价值或计税成本。历史成本有原始凭证作为依据,较为客观。具有可验证性和易于取得的特点,所以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所用。在按历史成本确定各项财产的计税价值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除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坏账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外,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各项财产的减值准备;只有各项财产真正发生损失、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才允许按历史成本未在税前扣除或摊销的部分在税前扣除或摊销。在按历史成本确定各项财产的计税价值后,各项财产如果评佶增值或者按照公允价值处置获取收益,只有在企业将评估增值的部分和处置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所得税以后,才允许将该项财产按照评估增值和公允价值重新确定计税成本;否则,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各项财产的账面价值,一律按照历史成本计税。十二、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的当年在税前扣除;凡支出的效益及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允许当年直接在税前扣除,应通过折旧等项目逐年在税前进行摊销。如果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将原本应计入资本性支出的计入收益性支出。就会低估资产和当期收益,造成多计当期支出的时间性差异,导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原本应计入收益性支出的计入资本性支出。就会高估资产和当期收益,造成少计当期支出的时间性差异,导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等方面的支出,都不允许当年直接在税前扣除。十三、会计核算方法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变更。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等会计核算方法,将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如果企业可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任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那么企业就可以通过改变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达到避税或节税的目的,甚至可以进行偷税。企业如果确实有必要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那么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上只能允许在下一个纳税年度进行。企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改变会计核算方法的情况、变更的累积影响数等,在纳税申报时予以说明,并附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我国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应该补充规定此原则。十四、对应调整原则企业所得税的对应调整原则,是指对于企业间发生的同一笔交易或事项。如果在支出款项的企业作了税前扣除,则应在获得收入的企业作为所得征税;如果在获得收入的企业已作为所得征税,则允许支出款项的企业作相应的税前扣除。此原则的宗旨是对同一笔所得既要避免双重征税,同时又要避免双重不征税。例如,借款人在支付利息时,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相应地,贷款人应将利息收入计入应税收入纳税。再如,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并计提折旧。我国现行税制的某些规定没有根据此原则进行规范,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企业可以作为坏账处理;但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按照对应调整原则,规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企业应作为应税收入作相应的纳税调整。笔者建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立法中,应根据对应调整原则,强化税法的系统性,使企业所得课税在整体上更为协调合理。

第6篇:公司所得税管理范文

企业办理增资,增资款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其间有一个临时账户,停留在该账户时,要计入“银行存款――增资临时款”吗?还是等资金到公司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时再入账?(黑龙江省高晓强)

在线专家:

企业办理增资,应该以企业的名义开立临时账户进行验资,所以要确认银行存款增加。

借:银行存款――临时户

贷:其他应付款

等办理完验资手续后,转为基本户,撤销临时户:

借:其他应付款

贷:实收资本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银行存款――临时户

房产公司的账务

房地产公司是收取卖房佣金的,请问如何核算其收入和成本费用?科目是哪些?(广东省姚圆圆)

在线专家:

房地产公司收取的卖房佣金收入属于费收入,应当在销售房产确认费的时候确认收入(一般是开具费的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成本费用核算,可以设置“劳务成本”科目,核算与销售房子直接相关的人工等费用'在确认收入时’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公司发生的日常经营管理费用在发生的时候计入管理费用

简化核算也可以不设置“劳务成本”科目,发生的所有的经营、管理等费用在发生的时候计入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

银行承兑汇票处理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在销售产品时与另一公司协议。一部分货款以港币支付给我公司,付款方式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而我公司又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其他公司,而付港币这部分货款我公司不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请问我这笔收入该怎么做分录和交税,是不是就不交增值税了?(福建省温海霞)

在线专家:

您的理解不对。即使不开具发票,销售商品也要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祝收到港元时要按即期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进行账务处理正常计算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假设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

借:应收票据(原始凭证附汇票的复印件)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

贷:应收票据

包装物核算

在对包装物进行处理时,单独计价的是计人其他业务收入。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与商品在一起销售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我的疑问是:不是还说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是要计人销售费用的吗?请老师细说一下包装物的处理。(河北省张惠涟)

在线专家:

企业在发出包装物时,应根据发出包装物的不同用途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生产部门领用的包装物,构成了产品的成本,因此应将包装物的成本计入产品生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贷记“包装物”;

随同产品一起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相当于单独销售包装物,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应是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包装物”。

出租的包装物,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包装物”,收到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率存现金”等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出借的包装物,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包装物”。

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

借:库存现金等

贷:其他应付款

退回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库存现金等

对于逾期未退的包装物,首先将押金没收相当于是将包装物卖掉:

借:其他应付款(按没收的押金入账)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押金/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其他业务收入

[押金/(1+增值税税率)]

涉及到消费税的,接应缴纳的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押金/(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押金/(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对于逾期未退的包装物,考虑到有时原来收取的押金相对于出售来讲金额较小,要加收一部分押金,对于该部分加收的押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收到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在该包装物确实不退时,该押金也就不再退还,此时的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加收的押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加收的押金/(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加收的押金/(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率]

营业外收入(按借贷方的差额倒挤)

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回后不能使用而报废的:

借:原材料(按其残料价值)

贷:其他业务成本(出租包装物)

或:销售费用(出借包装物)。

成本加成合同的账务处理

请问成本加成合同双方账务如何处理?(福建省温海霞)

在线专家:

成本加成合同是建造合同的一种形式会计和税法对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确认是一样的,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1,建设方的处理:

按工程的进度与施,工方结算付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

贷:预付账款

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2,施工方按建造合同准则处理:

发生合同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登记已经结算的合同价款时: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期末按完工的百分比确认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完工后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对冲: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毛利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我公司2008年底盘盈一台机器设备,已做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3 70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 700 000

经查是2008年10月28日购入,机器设备款已付,共370万元,会计漏记了整笔经济业务。报批之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否要转入“利润分配”,我该如何处理?(河南省安之华)

在线专家:

固定资产盘瓦在盘盈时先将其价值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只有在找不出盘盈原因时,才在批堆后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而您说的情况已经能找出原因,已经确定是10月

28日漏记账,因此无需转入“利润分配”。具体如下:

批准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 700000

贷:银行存款

3 700 000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增值税进项税的账务处理有特别的地方吗?(四川省程史)

在线专家:

辅导期中,本月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在次月抵扣,可以按下述方法处理,本月认证通过的进税额可以设置“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以便与正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区分:

外购货物时:

借:碌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次月允许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融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和管理费用所得税处理

我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母公司负责下面各个项目的融资,没有经营收入。每年向下面各个项目部收取以下费用:①融资费用:按融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②权证使用费(即房地产开发资质使用权费):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③管理费用:按税前利润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请问子公司上交总公司的这三项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江苏省于国杰)

在线专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1)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原外资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本条改变了原外资税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扣除。现行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同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门化、专业化,从节约企业成本角度等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来完成,较之企业自己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所以就出现了企业之间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这种现象。但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2)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过去,内资企业基本纳税实体界定上遵循独立核算标准将企业内部能够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处理为准确反映企业不同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内部提供管理服务、融通资金、调剂资产等内部往来活动一般需要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分别确认应税收入和费用企业内部营业机构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实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汇总纳税的规定。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而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企业来进行汇总纳税。实践中,企业出于管理和生产经营等因素的需要,可能采取相对独立的内部营业机构管理,内部营业机构在企业内部具有相对独立的资产、经营范围等,这就可能使这些内部营业机构之间可能发生类似于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所谓融通资金、调剂资产和提供经营管理等服务,但是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进行的这类业务活动,属于内部业务活动,虽然在不同内部营业机构之间,可能也有某种账面记录,也区分不同内部营业机构之间的收入、支出等,但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由于它们不是独立的纳税人,需由企业汇总纳税,所以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费用,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

(3)非银行企业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与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的理由类同。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本身是同一法人内部的交易行为,其发生的资金流劝,不宜作为收入和费用体现;另外。由于企业内各营业机构不是独立的纳税人,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要求同一法人的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即取得利息收入的营业机构作为收入,支付的营业机构作为费用,汇总纳税时相互抵汽在税前计入收入或者扣除没有实际意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不得扣除的费用不包括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这主要考虑到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主要从事的就是资金拆借行为,其成本和费用的支出,主要就体现为利息、如果不允许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扣除,对各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的会计账务、业绩等都无法如实准确反映,且由于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后,准许银行企业内苦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扣除,相应获取这部分利息的银行企业内其他营业机构就将这部分利息作为收入,两者相抵并不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总额,国家的税收利益不会受到影响。

所以,你所述分公司支付的这三项费用均不得在分公司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B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5)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工会经费开支内容有哪些?(陕西省梁亮)

在线专家: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这一规定为工会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提供了原则依据。

工会法对工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未作具体规定,而是授权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工会自身建设: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建家活动;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慰问困难职工;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设备、设施维修;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

其中工会自身建设又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

(2)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

(3)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

(4)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

(5)建家活动费用;

(6)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

(7)对特困职工的救助;

(8)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费用;

(9)工会专兼职会计、出纳员的岗位津贴。

无租使用房产问题

同一个法人的关联企业,甲有一处房产,是房产的所有权人,乙单位没有产权,无租使用甲的房产,甲已全额交纳房产税,(按房产原值的70%×1.2%),并且,甲乙两个单位在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注册,现在税务部门检查认为:乙单位的一部分实际经营地在甲所在的房产坐落处,两个单位签定的协议为无租使用,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应由乙单位补交所使用的房产的房产税。请问这样的说法对吗?

(广东省胡军)

在线专家:

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合理,应该是乙单位即无租使用单位纳税而不是由免税单位纳税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计算错误已经缴纳了房产税,可按《征管法》规定申请退税。乙单位应该向税务机关补交房产税。

新办企业所得税的管辖权问题

我公司新投资注册一子公司,我公司持股比例为83.33%,另一出资人为一自然人(均为货币出资),注册后我公司又以实物对该子公司进行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未占有股权。那么该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应属地税还是国税管辖?我公司这笔投资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北京市杜一广)

在线专家:

《国家税务局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C00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醵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第7篇:公司所得税管理范文

关键词:加入wto;税收政策;调整;不同影响

一、加入wto后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势在必行

我国加入wto是逐渐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也是和现代市场经济逐渐融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必将牵涉到我国税收的重新设计和调整。高效、公平、透明、法制,将是我国税收调整的基本政策,其实施的成效对确保我国入世后获得经济发展起着很关键的作用。

(一)加入wto要求我国建立新的符合国际规范的税收制度

在50年的发展历程中,wto(gatt)一直致力于为国际贸易、国际投资提供相对公平、稳定和充分竞争的环境,其所确立的一整套规则体系也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为处理国家间税收关系和处理涉及外国公民或法人征纳关系的行为规范。具体而言,wto在税收上的约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即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这是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税收惯例。它要求一国税收可以区分征税对象(即征税客体)的不同而设有不同的税种,不能因纳税人(即负税主体)的不同而税负各异。应当是不分纳税人的国籍(中、外籍)和资金来源(内资和外资)都依法负有同等的纳税义务。

在全面理解wto有关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上,有几点值得注意:一是该原则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是间接税,对于所有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种的国民待遇问题,则属于wto规则未加规范的领域。因此,要结合国际税收规范和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政府承诺全面理解税收国民待遇原则。二是该原则所谋求的是给予同等纳税的义务,不受税收歧视的权利,但只要不扭曲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它并不限制基于本国政策给予外资和进口产品的税收优惠,也不限制对内资或国内产品征税和税率调整。任何国家的税收都不可能不体现政策,而没有差别也就没有政策。三是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根据各成员国经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实行,而且在协议中一般都根据不同国家的开放程度规定了不同的过渡期。

2.最惠国待遇原则。它主要要求在货物贸易上不仅税制、税收政策公平,而且要求税收征管、征收方法公平,以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关税环境。

3.市场开放的原则。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该原则要求在wto体制下多边谈判的基础上,任何缔约国都要大幅度削减关税,消除数量限制等非关税壁垒,以不限制其他缔约国的商品和服务进口,开放本国市场。

4.公平竞争的原则。该原则要求用市场价格参与国际竞争,禁止成员国采用补贴或者倾销的办法。这一方面要求进口方在利益受到损害或威胁时采用反补贴或者反倾销措施,同时对税收政策的制定特别是税收优惠的实施提出了不破坏公平竞争的要求。

5.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国通过在报刊上刊登或设立查询点或通知wto等各种方式,及时公开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与其他成员国缔结的足以影响其贸易政策的协定。wto规则还特别规定,如果一个成员需要提高关税或者其他税、费的税率、费率,必须提前公布,否则不得实施。

6.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在wto体制中根据发展中国家的不同情况设置了种种例外条款,如幼稚工业保护条款,关税可较发达国家高,可继续享受普惠制、可利用“宽松条款”等等,无疑是wto在追求实质公平方面的重要举措。在这一原则下,我国可以“合法”地利用其身份,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总体遵循一般规则的前提下,灵活利用这些“例外”优惠,赢得一个短暂的缓冲期。

(二)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和新的形势的需要

目前我国经济的主要矛盾,从宏观上看主要是存在通货紧缩的趋势;从微观上看重点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自1998年以来我国一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但始终没有调动起民间投资的积极性,这与现行的税收政策不无关系。

1.1994年税收改革在当时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选择了对投资课以重税的政策取向,已明显不适应目前的经济形势。尤其是生产型增值税制,它只抵扣了原材料、燃料等所含的税额,而不抵扣购进的固定资产中所含的税额,实际上是重复征税,特别是对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企业的重复征收问题更为突出,抑制了投资,不利于企业的设备更新换代和技术进步。而且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如果换算成国外“消费型”的增值税,则税率高达23%,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

2.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差异的矛盾已经积累到必须加以解决的程度。加入wto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进口设备实行特殊的低于国内企业待遇的税收政策。这是基于我国国情,服务于对外开放政策,适应对外开放战略格局的演进而形成的,对我国引进外资和经济增长起过重要的历史作用。但其弊端也日益显露:一是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外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面比内资企业宽。据一些资料反映,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比内资企业低1/3到1/2左右,使得外资的投资回报率一般要高于内资的投资回报率,致使国内资金投资受到约束,放大了外资对内资企业的“挤出效应”,也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二是税收流失严重。据一些研究报告估计,1996年,中国对外资的税收减让使税收流失达1300亿元,1997年这个数字约为1700亿元。税收收入的流失构成了吸收国外投资的重要成本。三是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背景是我国的高关税壁垒和大量的非关税限制的存在。加入wto后,随着市场准入程度的大幅度提高,国内企业将面临严峻的直接竞争压力,如果不调整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我国企业的竞争劣势将更加显著。

3.税种配置的不合理抑制了国家财政宏观调控的空间。我国目前仍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项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60%.而其中增值税收入比重畸高,整体税收的走势过度依赖增值税,抑制了国家财政支持积极的产业政策的能力。而且,同国外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15%左右,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功能乏力。现实是我国贫富差距的程度在惊人的发展。这一方面降低了社会资金的边际利用效率,另一方面相对贫困人口比例的增加也限制了社会消费,使积累和消费的矛盾更加突出。

4.税费不清加重了政府财力不足与企业负担过重的矛盾。据调查研究表明,目前各类收费数额预计占我国gdp的10%以上,而我国各项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接近12%,二者相加的总体负担大约在22%-25%之间,我国与国际可比的宏观税负不算重(发展中国家20世纪90年代平均税负为17%,含社会保障税),但总体负担并不轻,重就重在非税负担上。过多过乱的收费不仅使企业不堪重负,而且侵蚀了税基,减少了政府的可支配财力。

二、加入wto后我国税收调整的主要走向

(一)在降低关税总水平的同时,完善国家主权利益的关税保护体系

1.在逐步降低并约束关税总体水平的同时,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根据入世的有关协议,我国承诺到2004年降低并约束关税至9.5%~9%.大多数产业的最高关税要降到15%以下,极少数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实施保护的幼稚产业的最高关税也要约束在30%以下。

另一方面,随着关税总体水平的降低,我国要依据有效保护理论和关税结构理论,利用wto规则关于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并与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相结合,不断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形成“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到最终制成品”、“比较优势明显产品到比较优势不明显产品到缺乏比较优势产品”的由低到高的梯级关税税率结构,以体现对产业的不同保护。

2.大力清理整顿和削减关税减免优惠政策措施,逐步统一名义关税和实际关税。我国关税名义税率高,但实际征收率却低。近两年尽管打击走私和加强征管力度明显加大,但实际征税的数额仍不到按名义税率应征数额的1/4.主要就是因为关税减免太多,税基过窄。今后,关税优惠的重点将逐步倾斜到国家重点扶持的支柱产业上来,同时要注意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关税政策上的平等待遇。

3.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严格实施把加工贸易纳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指定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进行保税管理的制度,把现行的“不征不退”改为“有征有退”。“入世”之后,中国将实行彻底的零税率。

4.调整税制结构,增补重要关税。工业化国家现行的关税税目总量一般为1万多个,而我国关税税目总计只有7000多个。因此,要细化税制结构,增设新的税目,同时增补一些特别关税,如进口附加税、反补贴税、反倾销税、紧急关税等。

5.利用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规定的较大的灵活性,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卫生、环保产品可以按产品技术标准和卫生检疫标准实行差别性进口税收政策,将某些不合要求的国外产品阻在关外。这也是日本、韩国及其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常用的国际惯例。

(二)建立能保持收入水平可持续增长和满足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税收结构

1.对不符合中国入世规则要求的税收政策进行清理、调整和修改,并废除不符合反倾销和反补贴原则的税收政策。

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

(1)进口产品税负高于国产品。如对国内生产和销售的而进口不免税的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饲料等免征增值税;进口粮食等农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销售自产粮食等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产品购销经营的商业企业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按收购价款的10%作进项税额抵扣。

(2)对一些含有无形资产的产品,进口时征收了增值税,进入国内后,还有可能对其中的无形资产再征收营业税。而同样的产品,在国内则一般按照混合销售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3)限于国产设备的技改项目投资抵税。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内资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购置的国产设备,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时,可以延续在不超过5年期限,用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并且对准许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算折旧。

不符合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税收政策有:

(1)按出口业绩减免税。如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减免税期满之后,如果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负担率不得低于10%.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100%退还所得税。这种对出口企业特殊的所得税优惠,构成了对本国出口产品的直接税补贴。

(2)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技术,由我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价款的本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可能被作为出口补贴。

(3)“以产顶进”和“以出顶进”等有替代进口性质的补贴。为了鼓励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使用国产钢材,国家对宝钢、鞍钢、首钢等27家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的钢材,实行“以产顶进”办法给予免、抵、退税。再如,为了解决国产棉花积压,鼓励企业使用国产棉加工出口产品,对国产棉实行“以出顶进”,给予免、抵、退税。

(4)对国内特定厂家生产的数控机床、铸锻件、模具产品等实行的增值税先征后返。

(5)对国内远洋渔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我国还要废止那些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税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屠宰税等。

2.逐步统一税制,促进公平竞争及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的税制体系。

(1)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在税收上享受的超国民税收优惠待遇将逐步取消,以间接性的和产业导向性的税收优惠来取代现行的普遍性外资税收优惠。预计在中国加入wto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政府将允许特区自行决定是否继续给予外资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但时间不会太长。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预计可能需要3年时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国内企业为33%;外资企业为15%,甚至更低)趋向于折衷水平──25%.

(2)逐步调整进口机器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原内外有别的其他税种。

(3)增值税要由目前的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将与国际上通行的消费型制度下所有的外购帐目都可以抵扣税金相一致,从而使国内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抵扣,降低生产成本。

(4)适当扩大消费税征收品目,实行有差别的消费税税率。最主要的措施是对一些特定行业如餐饮、夜总会、按摩等娱乐业和一些服务性行业以及包括烟、酒、化妆品、珠宝等奢侈高档消费品(现时烟、酒、化妆品已在批发层面征收消费税)开征高消费税,税率按行业不同,如电子游戏机等的消费税,可能高达20%.其次对国内供应能力不足并且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非生活必需品和国内有开发潜力但没有形成实际生产能力的产品,如大排气量轿车、部分汽车配件、数字化产品(部分应用软件、影碟)等等,也实行较高的消费税税率,反之则实行较低的税率。与此同时,香皂、护肤品等老百姓日常消费品将不再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此外,对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也要考虑征收消费税。

(5)为减轻农产品市场放开后对农民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应以建立新的农业税收为核心,通过农业税收改革、规范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减轻农民负担,以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并减轻开放农产品市场后给农民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此基础上,新的农村税制应发挥产业政策的导向功能,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6)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开征遗产税和社会保障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维持失业和无业人员的最低生活标准,保持社会稳定。

(7)积极推进“费改税”改革,调整地方税种,建立起以规范的税收收入为主、收费为辅、税费并存的政府收入体系。

3.为促进国内经济结构和资本结构的调整,提高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在灵活运用wto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新的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或调整相应的税收政策,主要有:

(1)加大对农业、企业技术进步、科研成果转化、环保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力度。比如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即对国内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对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产品和企业如纺织、家电、矿产品、建材产品等,实行加速折旧等间接方式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

(3)充分利用wto规则允许的对贫困地区的补贴方式。当前主要是配合西部开发战略,鼓励内资和外资企业到西部投资,并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

(4)对在能够提高工业化水平的大型、高科技的投资项目,以及农业、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环保等产业部门的国外投资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并逐步以间接优惠为主。

(5)应降低我国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以增强国内金融业的竞争能力。

4.随着税收在参与国际之间的权益分配日益重要,为防止税收流失,进一步完善对国际经济活动的税收政策。主要对转让定价、国际资本流动和新兴产业应税行为的认定、适用税种、税收管辖权、税收抵免等有关问题进一步研究,加快制定和完善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国际服务贸易、电子商务的相关税收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内容主要是指明税收调整的方向,并不意味着我国加入wto后都会立即发生改变。尤其是调整的两个重点,增值税的转型和改革对外商的税收优惠政策会实行渐进式调整策略,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三、对经济影响的静态分析

(一)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1.刺激社会投资和消费。我国即将到来的重大税收调整从经济上讲,通过转变税制,扩大税基,公平税负,实际上起到了减税的作用,将对生产和消费有明显的刺激作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减税让利,明显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就是个有力的证明。减税之所以会具有扩张效应,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价格一定的条件下,税额的大小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企业可支配利润的多少。根据市场原则,企业之所以要投资和经营是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这里的利润最大化,是指企业在交纳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税之后,留归企业可支配的利润最大化。因此,减税会直接提高企业的利润率,增强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同时,调整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的级距,事实上降低了边际税率,提高了普通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

2.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消费型增值税由于向资本有机构成高、抵扣比重大的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倾斜,消除了税负在产业结构、地区结构上的过高累退性,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产业、以及基础产业较为密集的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同时,现行税收优惠的改革,体现了税收政策与政府产业政策、加快中西部发展的区域政策的协调。关税和国内税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和促进国内幼稚产业的发展。此外,通过加强资源税、财产税、房地产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发挥税收对生产经营的“硬约束”机制,避免对资源、劳动力、房地产的浪费,变粗放经营为集约经营,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3.促进出口。我国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退税率经近年的调整,已达平均15%的水平,但仍低于一般产品17%的法定税率,留有一定的降低税负的空间。而且现行增值税的税率要比现在的名义税率高,即使出口全额退税也仍然不能退尽,这样使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大打折扣。出口产品得以彻底退税,有利于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

此次的税收调整有望为我国投资推动型的经济增长提供新的动力。据估计仅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每年可新增投资1%,第3年gdp可增长0.59%,税收减少1%,当年经济可增长0.25%,从中长期看又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进一步增强其宏观调控、实施产业政策的能力。

(二)对相关产业的影响

1.关税调整的影响,会明显有利于那些具有零部件出口优势、原材料进口和出口导向型的产业。随着我国反倾销、反补贴税的制订和实施,国内钢铁行业、造纸行业对国外公司的反倾销诉讼将有更完善的法律环境。关税降低的负面影响主要集中在我国不具备比较优势的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上,如汽车、电信设备、医药、化工等行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缺乏自主研发能力的化学制药类和生物制药类中短期内受的冲击也会比较大。农业尤其是种植业则由于资源禀赋的限制,将面临长期的挑战。

2.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受益最大的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反过来说,对资本构成低的企业,可能会有负面影响。目前的转型可能分两步走,首先在税负较重和重复征税严重的行业如传统的煤炭、冶金、钢铁行业以及鼓励发展与投入的高新技术产业实行转型,以推动其发展,然后再推广到其他行业。这样既可以减少大量进口产品由于实际税负低形成的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优势,减轻对幼稚产业的冲击,还可以鼓励国内这些原本税收负担较重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汽车、化工和高新技术产业等)获得较快的发展,甚至还可以促进外国资本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的直接投资,起到“一箭三雕”的作用。

3.所得税率统一是大势所趋,对外资企业以及特区内企业都会有影响。根据有关部门2000年颁布的政策,各地实行的对上市公司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将在2001年年底到期。但我国优惠政策的调整会使一些行业和企业受益。高新技术产业和西部地区的企业,由于它们普遍继续享受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特殊优惠,对于这些企业的相对盈利能力有一定的支持作用。

4.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对一些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和烟、酒等行业影响较大。特别是啤酒和平价白酒生产企业,由于竞争激烈,增税负担难以转嫁,企业赢利能力必然受到制约。对一些农业企业而言,由于国家已停止实行对从事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批发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政策,也会使其收益减少。随着国家有关补贴政策的逐步取消,预计受影响的行业和企业会增加。而房地产业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的减免措施将有力地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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