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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网网络结构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的供电企业内网网络结构不够健全,未能达成建立在供电企业内部网络信息化的理想状态。中部市、县级供电公司因为条件有限,信息安全工作相对投入较少,安全隐患较大,各种安全保障措施较为薄弱,未能建立一个健全的内网网络系统。但随着各类信息系统不断上线投运,财务、营销、生产各专业都有相关的信息系统投入应用,相对薄弱的网络系统必将成为整个信息管理模式的最短板。
(2)存在于网络信息化机构漏洞较多。
目前在我国供电企业中,网络信息化管理并未建立一个完整系统的体系,供电网络的各类系统对于关键流程流转、数据存储等都非常的重要,不能出现丝毫的问题,但是所承载网络平台的可靠性却不高,安全管理漏洞也较多,使得信息管理发展极不平衡。信息化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未能有专门的部门来负责执行和管理。网络信息安全作为我国供电企业安全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现今我国供电企业网络安全管理的现状来看,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造成的关键保密数据外泄是目前最具威胁性的网络安全隐患。各种计算机准入技术,可移动存储介质加密技术的应用,给企业信息网络安全带来了一定的保障。但是目前供电企业信息管理工作不可回避的事实是:操作系统正版化程度严重不足。随着在企业内被广泛使用的XP操作系统停止更新,针对操作系统的攻击将变得更加频繁。一旦有计算机网络病毒的出现,就会对企业内部计算机进行大规模的传播,给目前相对公开化的网络一个有机可乘的机会,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恶意破坏,导致计算机系统崩溃。不法分力趁机窃取国家供电企业的相关文件,篡改供电系统相关数据,对国家供电系统进行毁灭性的攻击,甚至致使整个供电系统出现大面积瘫痪。
(3)职工安全防范意识不够。
想要保证我国网络信息的安全,就必须要提高供电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目前国内供电企业职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水平参差不齐,多数为年轻职员,实际操作的能力较低,缺少应对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知识的积累。且多数老龄职工难以对网络信息完全掌握,跟不上信息化更新状态,与新型网络技术相脱轨。
2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在供电企业中的应用
造成供电企业的信息安全的威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家供电企业本身设备上的信息安全威胁,另一方面就是外界网络恶意的攻击其中以外界攻击的方式存在的较多。现阶段我国供电企业的相关部门都在使用计算机对网络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难以保证所有计算机完全处在安全状态。一般情况下某台计算机泄露重要文件或者遭到黑客的恶意攻击都是很难察觉的,这就需要加强我国供电企业进行安全的管理,建立病毒防护体系,及时更新网络防病毒软件,针对性地引进远程协助设备,提高警报设备的水平。供电企业的信息系统一个较为庞大且繁杂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存在信息安全风险也是必然的。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最大程度地降低存在的风险,对经历的风险进行剖析,制定针对性的风险评估政策,确立供电企业信息系统安全是以制定针对性风险评估政策为前提的,根据信息安全工作的紧迫需求做好全面的风险评估至关重要。“掌握核心技术”不只是一句简单的广告词语,还是国家和各个企业都应该一直贯彻落实的方针政策。为了避免外界对我国供电企业信息技术的操控,国家相关部门就必须实行自主研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有效地运用高科技网络技术促使安全策略、安全服务和安全机制的相结合,大力开发信息网络,促进科技管理水平的快速提高,以保证我国供电信息管理的安全。
3结语
关键词:电气高压试验 危险性防范措施浅析
中图分类号:F407.61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在电力系统中,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关系到电网安全可靠!高压试验是电力系统运行维护的必要环节,高压试验的目的就是通过一定的手段,依靠相关的检测设备,采用模拟的方法检验电气设备各绝缘性能的可靠程度。本文主要探讨电气高压试验危险性及防范措施,以供同行参考。
1、触电伤亡危险性
在电气设备试验过程中,触电伤亡是一个危险性较大的事故,其发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
1.1 误入带电间隔!通常情况下,老企业电气设备单元柜都没有五防锁和安全措施,而电气设备需要检修试验时要和电力系统隔离开,其他非试验单元柜继续运行!在工作前,如果试验人员不熟悉现场设备运行方式,并不进行认真细致地检查,对试验间隔没有仔细分析和研
究,未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误入正常带电间隔,轻者出现电气设备损坏保护跳闸,严重的出现运行设备短路"起火"爆炸和人员伤亡等严重事故。
1.2 试验安全距离不够!进行电气设备的绝缘耐压试验时,通常需要给被试设备外加一个高压交流或直流试验电压,有的试验电压高达几十万伏,即进行耐压试验时,这就要求试验人员长时间工作在高压环境中,必须按照相关规范和程序,保持与试验设备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但有时试验人员为了方便、凭借经验或想当然的进行试验,导致因为试验安全距离不够而引起试验人员发生触电身亡事故。另一方面,因图省事而未按照试验规程要求在被试设备周围设置合理醒目的安全措施或标示牌,警示标志,导致非试验人员误入试验区域发生触电事故。
1.3 静电危害!电气设备很大部分具有容性元件,比如:电力电缆、电容器、电动机等,容性元件是积累电荷的,试验前必须进行放电处理,如果不放电或放电不充分,试验人员进行试验时,静电荷就会像一个高压直流电流一样,瞬间以较高的电压对人体进行放电使其受到伤害。
2、电气设备的高压试验
电气设备的高压试验,主要是指对正在运行的电气设备依照规定运行的要求所进行的间歇性或连续性的试验,并根据试验所收集到的信息来分析电气设备的运行状况,从而可以判断设备运行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关措施来消除发现的隐患,避免事故或伤亡的发生,在以预防为主的前提下,保障电气设备能够安全有效地运行。总的来说,这种试验方法就是指为了掌握电气设备的运行状况而采取的手段,通过特定方法获得需要的数据信息,其目的是为了能够及时找出潜在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3、常见的电气设备高压试验方法
3.1 交流耐压试验
为了能尽早地发现电气设备中相对较大和较为集中的问题,这种试验一般对设备的绝缘性进行非常严格的试验,是鉴定所试验的电气设备绝缘性强弱最直接的一种手段。由于这种方法可以确保设备的绝缘水平,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绝缘事故的发生,因而对决定电气设备是否投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该试验前必须进行介质损耗因数、吸收比和电流泄漏方面的试验,只有在这些全部通过后才可进行交流耐压试验。
3.2 直流耐压试验
与交流耐压试验相比,直流耐压试验的电压一般情况下都很高,这是为了可以及时地察觉在绝缘有性能方面存在缺陷的电气设备,从而可以在电网系统中杜绝存在绝缘患的电气设备的进入,以确保电网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与此同时,这项试验还可以与电流泄漏一起进行试验,从而可以更好地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性与绝缘性,还能节约试验时间和试验成本。
3.3 泄漏电流的试验
泄漏电流的数值一般与电气设备的绝缘状态,结构,性质及其他方面的因素有关,因而从泄漏电流的绝对值大小以及试验中回路设备状况和屏蔽效果等方面来判断绝缘性的好坏,以减少或消除不良因素的影响。
3.4 高频震荡波耐压试验
这类试验比较适用于高压聚合物绝缘电力电缆敷设后现场的试验以及定期预防性试验。其内容主要是通过直流高压发生器对电容进行必要的充电,当电容达到预定幅值时对被试品进行充分放电,达到预设值时停止放电。该方法适用于查找机械损伤和绝缘缺陷,但是由于这种试验方法需要电压比较高的电抗器尧电容和球隙点火控制装置,因此在现场使用中不方便。
4、电气设备高压试验前的检查操作方式
在对电气设备进行高压试验之前,应该对试验器材的完备性和性能进行严格检查,若发现存在问题,就应该马上改换能够正常运作的器材,接着要对仪器的表计量程和接线进行查验,当无关人员全部离开后即可着手进行试验。
当高压试验和油务试验的数据超过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中规定的注意值时,数据的背景颜色则变为红色,以提醒试验的人员注意,缩短试验周期并进行跟踪分析。获取数据后,系统便进行一系列计算及诊断。如对于开放式变压器,当CO含量突然增大并且超过3×10-4时,则给出注意负载、油温的提示:当CO/CO2的比值超过注意值时也会给出相应的提示等。当以上两种情况并存时,则会出现“可能存在固体绝缘故障”的提示。
在试验进行过程中,要确保电气设备与试验器材的外壳与地面的稳定接触,同时要按照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该程序主要包括院试验人员应该保持认真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水平,如在升压试验中要能够匀缓地调压且反应要迅速而准确,如出现异常现象时要能够马上跳闸将调压器回零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如更换试验品时要断电源并对其高压部用接地杆进行放电。
5、防范电气设备高压试验中的违规操作行为
在对电气设备进行高压试验时,应有专门的监督人员对试验者的穿着和安全用具的使用进行严格地监督,以避免在测试时出现相关人员对安全用具的错误使用等方面的问题。除此之外,在试验中还要执行一项比较重要的口号制度,具体执行方法是在试验前询问操作人员是否准备就绪。若不执行这项制度,就是一项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做好试验完成后的工作并对试验中存在缺陷以及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记录,交底工作如下:试验完成之后,试验相关的操作人员需要将试验数据认真填写完整,并及时备案以备后期核对;试验完成之后,对试验现场要仔细检查,引线必须连接牢固,作业人员撤离后,恢复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现场不能遗漏无关物品或工具。
电气设备高压试验中要做好试验人员维护、油务试验人员维护、示警注意值维护和用户权限管理。不同的操作人员有不同的口令和权限,以保证系统安全性。
结束语
电气设备的安全决定着电网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如果电气设备出现问题而影响了电网系统的供电质量,就会给社会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对电气设备的安全进行高压试验是一种必要的保障措施。要做好这项安全保障,就应该严格遵循相关的试验程序和规定来进行试验,这样才能达到提高试验效率的目的,以提前预防电气设备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尽可能地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正常的运行。
参考文献:
[1] 刘慷.浅析高压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J].科技与生活,2011(11):109.
[2] 徐钊 .浅谈 高压试验安全保证措施[J].广西 轻 工业 ,2008(12):56-57.
(一)指导对象与范围
1.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小煤矿是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的小煤矿和其他国有小煤矿,可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执行。
(二)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是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要求。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其产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但是,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安全生产状况十分严峻。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对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从2005年下半年算起,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明显好转的目标,任务十分紧迫和重要。
3.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小煤矿是我国煤炭开采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其健康发展,必须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通过资源整合、技术改造,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小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
(三)指导原则和目标
4.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特大事故;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管,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本地区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在完成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工作任务的同时,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到2010年,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实现《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小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6.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7.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小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8.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9.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井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10.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小煤矿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二)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1.建立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井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12.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13.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14.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对风门、局扇等设施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并确保传感器安装符合规定,系统完好,监控有效。采掘工作面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及时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情况,杜绝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必须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所有矿井都要建立防尘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15.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
16.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经专家论证,矿井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7.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18.落实现场管理制度。煤矿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要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19.加强现场作业管理。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生产和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煤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20.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属液压支护,2008年底淘汰木支护,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要建立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标准和办法,严格当班的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
21.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22.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23.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努力实现小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
24.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加强隐患排查的管理
25.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26.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煤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
27.认真做好停产整顿、节日放假停产检修和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小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煤矿整顿、整改完毕后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五)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28.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新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的生产规模,应符合煤矿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十一五”时期,各地区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29.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专篇》,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0.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禁基建过程中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
31.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32.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33.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煤矿违规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4.保证安全培训条件。煤矿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确保按规定落实对职工的培训。自身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小煤矿,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
35.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36.加强应急管理建设。煤矿要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防范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
37.保障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应当落实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38.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提供伪证和虚假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及时存储或补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三、加强小煤矿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一)健全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机制
39.落实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政府作为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小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充实和加强本地区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力量,制订本地区煤矿安全发展的整体规划,研究制订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推进小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施煤矿的整顿关闭。小煤矿要自觉服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
40.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度。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统一行动,落实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对不服从政府依法监管,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
41.严肃事故查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小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予以资质处罚: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责令参加复训,合格的退还其两个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
(二)扎实推进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42.加强组织领导。煤炭行业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43.发挥员工监督作用。小煤矿要组织员工参与、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