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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形势;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X8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6-0100-02
1 引言
我国海岸线漫长,海洋资源丰富。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一直都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内容。为了将我国发展成为世界海洋强国,党和政府不断加大对沿海经济区的发展建设工作,积极鼓励合理开发沿海城市海洋资源,同时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检测工作也十分重视。但是,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较其他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晚,虽然在长期的发展中,我国的海洋监测工作在监测内容、技术手段以及科学预报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总体技术水平依然相对滞后。基于近些年海洋环境污染严重、灾害频发的现状,本文就目前我国海洋环境及检测工作形势,分析了国内海洋环境检测工作的现状及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就如何提高我国海洋环境检测工作的成效提出了相关建议。
2 海洋环境及监测工作现状
随着海洋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目前我国海洋环境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一方面是海洋污染严重,每年由江河入海和陆地排污口直接排入大海内的总污染物高达5000万t,其中包括大量的重金属有害物质、有机污染物及环境分泌干扰物等,导致我国海洋生态系统严重失衡,海洋资源日渐衰退减少。另一方面,由于海洋资源受到不科学,不合理的过度开发造成了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面积逐年减少,海洋溢油和危化品的泄漏问题频发也使我国海洋环境遭到了严重污染。
目前,我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速,海洋环境监测服务需求不断提升,经济结构的调整使得第二产业也逐渐向沿海地区靠拢,海洋的开发力度进一步增大,使得经济对海洋的依赖程度也有所提升,这无疑给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及环境监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不仅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用海安全、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影响评估等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还包括全球海洋经济布局调整、环境诊断、国际谈判等相关事宜。随着海洋环境检测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已经通过技术创新对海洋监测领域和范围进行了深度拓展,大大提高了人们对海洋问题的认知。我国海洋环境评价技术同样发展迅速,但在海洋环境监测高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方面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3 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现状与主要问题
3.1 涉海部门统筹协调机制有待完善
(1)海洋环境监测网络混乱。各个部门权责交叉问题严重,缺乏有效沟通和协调机制,造成环境监测工作机构设置、任务实施和网络布局出现重复,力量布局和资源配置不合理,海洋保护工作无法统一协调。
(2)各部门海洋环境保护信息不共享、不交流,使得获得的信息不系统、不全面,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环境信息,严重损害了涉海部门的公信力,制约了相关部门的发展。
(3)缺乏统一的应急响应机制。面对严重的海洋突发事件,各部门只顾单独行动,而不是合理分工共同解决问题,使得工作十分低效。
3.2 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分级责任制落实不足
存在极个别海洋环境检测政府部门责任制度不够完善,没有充分发挥好行政机构在保护海洋环境中的重要职责。相关涉海部门没有形成系统的分级管理机制和完善的考核体系,考核机制漏项、缺项情况严重,无法满足正常的监测管理需求。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机制响应滞后。
3.3 监测网络体系仍有待完善
基层监测机构人员缺乏,结构不合理,尤其是技术岗位上的专业人才极为匮乏,这严重的影响了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完成效率和质量。除了人员短缺,监测机构的硬件能力也十分薄弱,大型紧密的分析仪器数量少、分布不均,大多集中在省、市级单位,基层单位几乎没有先进设备的使用,很难开展正常的海洋监测工作。
3.4 海洋环境监测工作针对性不足
一些海洋监测单位海洋监测方案设计理念滞后,只是单纯地为了监测和评价开展工作,其方案设计针对性较弱,不能满足海洋监测工作基础、连续、长期及具备预见性的要求,无法进行科学监测和科学评价。且海洋监测的广度和深度普遍不足,凭借监测结果难以确定风险源的稳步特征,海洋保护政策配套的技术也尚不成熟,几乎无法满足海洋管理部门对长周期高频率实时信息的正常监测。
4 提高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成效的有效策略
4.1 加强各部门统筹协调
为了加强各部门的统筹协调,海洋局应发挥海洋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地方政府和海洋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负责入海水流和陆地排污口污染物的入海排放管理。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安排各部门进行信息通报交流会,由同一平台统一海洋环境信息。当发生海洋突发事件后,由海洋委员会统一协调安排,高效率进行应急响应工作。
4.2 深化海洋环境监测评价
对于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国家和地方政府应适当增加经费投入。为了丰富我国海洋环境的监测内容,负责海洋管理的各级行政部门应逐步完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和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逐步完善评价技术、标准和方法体系,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体系的构建工作。
4.3 积极应对海洋生态环境突发事件
国家海洋局颁布的方案中明确指出监测中心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承担海洋环境的保护、执行和监测管理方面的技术支持,以及发生海洋突发事件和海洋灾害后对事后的亏损进行科学合理的监测和评估。以“大连7.16”溢油、日本福岛核泄漏、“8.12”天津港爆炸等突发事件为例,相关部门要成立专项处理小组,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处理,积极参与事件全程的指导监测工作,实时跟踪事故动态,收集类似事件的的处理案例、技术文件,并在事故后开展长期的评价工作。在海洋环境评估方面,应拓展监测领域深入开展海洋变化的调查等,对于灾害和事故的监测也要拓展中心监测领域,为海洋监测技术和相关策略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4.4 加强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为了推动我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国家海洋局及其他涉海部门应客观总结自身的发展现状及未来海洋监测工作的发展需求,派相关专业人员到国外学习交流,对海洋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评价、相关管理制度及技术进行深入学习,系统掌握全球海洋评估工作的具体运行情况,并深入了解海洋管理履行技术的支持工作,加强全球海洋事务的参与度,在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的过程中学习先进的海洋环境O测技术和评价制度,同时提升我国在海洋管理领域的国际地位。
5 结语
在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海洋生态系统已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导致海洋自然灾害频发,这是海洋对人类敲响的警钟。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本身起步较晚,技术管理水平发展较为滞后,面对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形势,需要从多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海洋开发和利用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宝峰,时文博,王秀芹,等.浅谈我国海洋环境监测及改进措施[J].天津水产,2013(1): 19~22.
关键词:陆源污染 海洋环境 法律对策
一、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界定
分析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首先应当明确陆源污染的概念。尽管在全球范围内涉及控制陆源污染的公约已有不少,例如 1974 年《防止陆源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85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的《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的蒙特利尔准则》,但截至目前,国际上对于陆源污染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概念。
参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第三款"从陆上来源、从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或由于倾倒而放出的有毒、有害或有碍健康的物质,特别是持久不变的物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5条释义"陆地污染源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各种场所、设施。陆源污染物,是相对海上污染物而言的,是由陆地污染源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 "中关于陆源污染的阐述,笔者认为陆源污染应当是在陆地上产生通过直接或经由河流、大气等间接方式最终进入海洋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的污染。
由于海洋水体具有流动性,经由一国沿海产生的陆源海洋环境污染随着水体的循环很容易污染他国领海,一国内部的陆源污染很可能会演变成他国的海洋灾难,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由此产生。
二、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分析
1609年近代著名的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发表了《海洋自由论》,阐述了"海洋自由"的思想,表明各国都有合理利用海洋的自由,受到了广泛的认同。但"合理利用的自由"不应当等同于污染的自由,一旦陆源污染损害事实造成,对他国的侵权也就开始了。
每个国家对于本国的领海享有,范围内,各国都有权向自己的领海排放污染物,即享有排污权,但是由于水体的流动性,一国的陆源污染不但会影响到本国,同时也会对水循环过程中流经的国家产生污染损害。这便对他国造成了一种侵权,实际上无论是哪个国家,在国际法上都无权在使用本国领海时使他国水域蒙受污染损害。也就是说一旦一国在行使排污权的同时,给它国的生态环境、国民正常海上作业或者生命健康造成危害,即可视为排污权行使不当,可以向造成污染的国家提出补偿。这种补偿不仅包括损害赔偿,还应有民法上对侵权行为的其他救济方式,例如停止侵害、排除危险和消除妨害等。
依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针对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污染方理应承当治理的责任,但由于陆源污染的排放主体的复杂性,在实践中一国本身都很难确定责任主体,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受害国就更难以确定诉讼主体,这就给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带来了极大地难度。
三、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对策
目前在国际范围内,虽然相关的国际公约、区域性公约、国内立法已有不少,但是国际公约大都着重加强国际合作,仅针对陆源污染中部分有毒有害物质采用明确列举的方式设定禁排规范,例如在《防止陆源污染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中,第4条第一款规定,"各缔约国保证消除本公约附件一第一部分所列的陆源物质对海域的污染,并保证严格限制本公约附件一第二部分所列的陆源物质对海域的污染"。
国内立法上则强调各排污单位排污指标,以量化规制,同时辅以经济手段,例如征收排污费用等。以我国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从我国关于治理陆源污染的法律条文中不难看出,针对陆源污染我国主要是以宏观调控为主,且其立法的落脚点放在了严格控制各排污主体排放陆源污染物的数量指标上,针对造成陆源污染的单位以处罚金为主要惩罚措施。这对于一国内部或许是可行的,可是若将这一系列措施应用于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上,其执行力度恐怕就大打折扣了。
基于目前对于防治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法律对策的现状,笔者认为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内立法,其都将解决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对策重点放在了"防"上,即通过限制排放达到减少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目的。但是对于已经造成的污染如何处理,对于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怎样补偿,却缺乏相应的措施。对此,笔者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
从国家的宏观角度来说
第一、确立排污权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国际法上每个国家都是平等的主体,都享有排污权,想要保证经济的发展的同时做到零污染排放这是不可能的。所以首先应当依照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技术实力确立各国享有的向海洋排污的指标,超过指标的数额,可以通过交易买卖的方式向有结余的国家购买,通过这样的经济手段可以督促各国严把陆源排污关,减少不必要的陆源污染物进入海洋。
第二、建立全球陆源污染环境基金。针对各国每年造成的陆源污染,由各国依照本国每年实际排污指标按比例向基金存入一定款项,用于全球每年对于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考虑到各国经济实力的差异,想要仅凭一国之力治理所属海域的陆源污染,不仅会对本国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从法律层面来说作为陆源污染的受害国这也是显失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建立全球陆源污染环境基金,集合各国的力量,用于治理陆源污染,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治理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资金流。
从公民角度来说
首先,应当完善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制度。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权,应当承担严格的民事责任,即对污染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事故的,不管当事人有无过错,都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当一国的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已经不仅对另一国领海水体造成损失,并且对该国居民的健康以及生活造成实际损害时,法律应当赋予他们追偿的权利,这才不失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其次,国家代位追偿制。考虑到公民相对于国家的弱势地位,以及公民在针对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诉讼中诉讼主体,举证责任的困难,国家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在公民蒙受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举证不能或难以确定诉讼主体的情况下,如果损害事实确定,可以由国家先代为赔偿,再由国家取得追偿权,由国家向造成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当事方追偿。
四、结论
根据联合国、环保组织和我国的相关数据显示,在世界范围内造成全球海域污染的污染物当中,陆源污染物占到50%至90%,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迫在眉睫。各国除了应该在本国立法下确立完善的防治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机制,还应积极参与国际公约加强国际合作,防污与治理并行,同时建立完善的损害赔偿机制,才是处理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有之法。
参考文献:
[1]黄徐晶《.防治陆源污染保护海洋环境》
[2]梁芳《公众参与防治陆源污染的法律制度研究》
[3]辛秀明《陆源污染防治与海洋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香港海洋生物多样性─目前仍然丰富,但能持续多久?
香港位於世界海洋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拥有独特的地质和水文,K为丰富的海洋生物提供了广泛的栖息环境,如泥滩、红树林、沙滩及岩岸等。香港拥有超过34门、近6千种海洋生物,及许多有待确认的物种。然而,我们对许多已确定物种的生物及其生态学仍未了解,其中包括一些受保护及稀有的物种。
香港的海洋环境应用虽然广泛,s又充斥着各种相互矛盾,如航运、商业港口和码头、海水冷s、冲厕及排污、养鱼、海岸保护以及休f用途等。这些人类活动与本地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育经常引起冲突,如物种栖息环境,包括海洋保护区和中华白海豚的栖息地,一直受到人类活动的威胁。目前,这些冲突不断加剧。本地人口的增长亦需要大量土地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例如,香港社会正激烈辩论是否应该牺牲650公顷的天然海洋生物栖息地以便建造机场第三条跑道、是否应该於大埔龙尾天然海岸建造一个人工沙滩、甚至是否应该於西贡海下湾海岸公园兴建住宅。上述发展计划与海洋保护之间的矛盾不仅发生在香港,於世界大多沿海城市亦同样发生。
香港海洋科学家团结起来保护我们的海洋环境
为了探讨如何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及寻求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的方案,超过25名本地海洋科学家於2013年1月成立了海洋生物多样性、生态与生态系统保育(BECoME)专家团队。BECoME成员已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生物多样性策略及行动计划”(BSAP),以响应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要求。BECoME团队亦获得430万港元的项目基金用作研究吐露港及赤门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的保护。通过该项目,团队将建立区域物种的综合数据库,K制定沿海海洋生物栖息地的生态调查基剩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中海洋生态调查的质量。
国际共享:BECoME 2015会议
这次国际会议配合了香港政府推展“生物多样性策略及行动计划”及倡议成立多个海洋保护区,汇集了国际和本地专家分享他们的意见,帮助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以保护香港、南中国地区、以至全球的海洋生物多样性。
这次会议得到香港特区政府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和裘槎基金会的慷慨资助,邀请到22名海外及中国内地的海洋科学家向与会人士(包括学术界、政府及私人机构)分享他们的知识、经验和最新海洋生物多样性研究的发展。
Abstract:Aiming at the situation our crew manning market faced and the new trend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market development, this paper starts with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amendment of STCW78/10, finds out the new content of student management in maritime college, analyzes the details one by one, discusses the importance of amendments, and puts forward the new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by the student management department.
关键词:修正案 素质 意识 培养
Key words: Amendment Quality Awareness Cultivate
作者简介:刘佳军,男,主要从事航海类学生管理与现代轮机管理研究工作。
一、前言
我国是船员教育和培训大国。据统计,我国拥有 155 万名船员,数量居世界第一,但持有甲、乙类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仅102000余人,持有甲类证书的远洋船长不足 13000人,远洋轮机长也同样不足 12000 人[1]。在国际船员劳务市场中菲律宾占 40%,而我国只占 4%[2]。上述情况一方面说明我国的船员外派市场需要继续开拓,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培养的绝大部分船员的基本素质不能满足国际市场的要求。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在船员基本素质的养成环节中,航海类院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是其中的关键一环。
2010年6月25日,国际海事组织(IMO)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召开会议,会议通过了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10年修正案,并将其命名为“马尼拉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具体说明了一些船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我国航海类院校的学生管理部门应抓住新公约履约的契机,迅速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修改质量管理体系中相关内容,采取措施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从而为保障船舶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和开拓我国船员劳务外派市场打好基础。
二、修正案中相关学生管理的内容
马尼拉修正案在STCW78/95公约的基础上,根据目前航运形势发展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这些新增的要求和标准将对航海教育界产生明显的影响,并在履约后有力的提高我国船员的基本素质。
1.强调船员的有效沟通能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培养
船舶航行作为一项涉及多种条件和因素的综合性工作,其安全绝不是个人能力保证的,而是依靠全体船员的协调配合。只有充分发挥全体船员的协作能力和有效沟通能力,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船舶安全。
此次修订特别重视船员有效沟通能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培养。第II章船长和甲板部内容新增的适任要求中包括注重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应用(领导力和管理技巧的使用);第Ⅲ章轮机部内容的修改中要求增强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应用,领导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等适任能力标准(适用对象分别为操作级和管理级)。
2.要求增强船员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根据资料显示,船舶所排出的污染物质约占所有海洋污染物质的一半左右,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巨大的破坏。在近海和江河水道等自净化能力差的水域,污染物的滞留不但损害船舶和港口停泊设施,甚至可能直接影响沿岸人类的身体健康。因此,可以通过提高船员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来限制和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将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本次修正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更加重视海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培养。此次修订在操作级船员的“确保遵守防污染适任能力要求”项下增加了“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培训要求,在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的最低适任标准中增加了“航运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操作性或事故性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海洋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基本知识的培训要求。”[3]
3.防止吸毒和酗酒成为强制性规定
早在1856年,法国航海医学专家Fanssagrives就提出“酒精中毒是海员的麻风病”。[4]酗酒不但对海员的身心健康极为不利,而且极易导致船舶事故的发生。很多海难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船员酗酒而引起的。至于吸毒对船员健康和航行安全所造成的危害更是广为人知。
此次修订将防止酗酒及吸毒的指南修改为强制性规定。要求在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保护职责的船长或其他船员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不超过0.05%或者呼吸中的酒精含量不超过0.25mg/L。同时,在防止吸毒和酗酒的指南的细节上,对主管机关、船公司都提出了具体的实施建议,要求公司通过SMS(安全管理体系)对酗酒和吸毒进行有效的控制。
三、学生管理工作的对应措施
根据以上修正案中的相应内容,航海类院校的学生管理部门应对在校生进行针对性教育,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学生的素质,满足国际航运界的最新要求。
1.培养学生的有效沟通能力和团队工作技巧
沟通能力和团队工作技巧都是在人与人的交流中培养起来的,因此,应该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组织或鼓励学生与人交流。
(1)加强班级文化建设
大学期间,班级是对学生影响最大的群体,加强班级文化建设,促使班级成员之间彼此关心,互相交流。在遇到困难挫折时,能从班级中获得帮助和慰藉,在取得成绩时,能得到承认和肯定。这种与其他班级成员既竞争又合作的过程,既提高了学生的有效沟通能力又能培养学生的团队工作技巧。
(2)积极引导学生社团活动
大学常见的学生社团有各种体育协会、辩论协会、演讲协会、合唱团等等。这些社团组织一般是学生们基于共同兴趣爱好而组建,其成员对群体的情感倾向性较高。引导学生开展积极健康的社团活动,不但可以充分发挥学生主动性、创造性,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而且有助于强化学生的群体意识和提升团队工作技巧。
2.加强学生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养成。
环保意识一旦养成,将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学生起到强大的约束作用。如果在校期间能让学生养成牢固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那么将会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1)开动宣传机器,加强绿色理念宣传
成立海洋环境保护社团或协会,利用环保展览、定期举办环保讲座、专题报告等多种宣传形式让学生多方了解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深刻认识海洋环境恶化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通过宣传教育,使学生充分认清目前严峻的海洋环境保护形势,从而增强他们保护海洋环境的自觉性和责任心。
(2)引导学生开展海洋环境保护行动
航海类院校可利用半军事化管理的特点组织学生以多种形式开展与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各项活动,如让学生在节假日和社会实践活动期间,通过开展社会调查,了解海洋环境恶化的具体表现,特别是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近洋海水水域的污染情况。活动后组织学生举办专题讨论会、“环保知识”竞赛、承包卫生责任(清理海滩垃圾等)等有意义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受教育得启迪,促其环保意识的形成。
3.加强关于酗酒、吸毒危害的宣传
由于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航海类学生极易形成酗酒的习惯,受到的诱惑。教育他们抵制这些不良风气是项艰巨的任务,但是,成功的教育不仅可以为他们的健康人生打下坚实的基础,还可以把他们发展成引导良好社会风气的生力军。
(1)加强酗酒、吸毒危害相关知识的普及与宣传
在学生中开展卫生宣教活动,张贴宣传画,并以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对酗酒、吸毒的危害、流行现状,如何抵御酗酒、,船上工作时有关禁止酗酒、吸毒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等内容。另外可以与医院和公安部门合作,向学生介绍酗酒和吸毒对人体和社会的危害,同时了解缉毒和打击犯罪的情况。
(2)加强系列化教育,培养学生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酗酒、吸毒的预防教育应纳入到学校的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等日常的教育轨道中去,通过专家讲座、班级大讨论等形式开展,并将此作为航海类院校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亮点,在学生尚未正式接触社会时构筑抵御酗酒和吸毒的牢固防线。
四、结束语
我国航海类院校的学生管理部门在根据修正案的要求推进学生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后,必将会更加全面的提高学生素质,满足国际航运界的巨大需求,为开拓航海类院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新局面和我国国际航运市场打下坚实基础。这对我国航运业的发展及整个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参考文献:
[1]陈爱萍. 全国船员培训工作会议报告 [R]. 大连,2009,09.
[2]顾剑文. 国际船员劳务市场及中国船员劳务外派[J]. 世界海运,2006(1):16-18.
溢油事故何以发生
蓬莱19―3溢油事故发生在B平台和C平台。国家海洋局公布的调查结论,对这两个平台发生溢油事故的原因是这样描述的:
“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在蓬莱19―3油田B平台的生产违反总体开发方案,没有执行分层注水的开发要求,长期笼统注水,导致注采比失调,破坏了地层和断层的稳定性,造成断层开裂,形成窜流通道,发生海上溢油。当B23井出现注水量明显上升和注水压力明显下降的事故征兆时,没有及时停止注水、查明原因,而是继续维持压力注水作业,进一步加剧了海上溢油的污染程度。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在蓬莱19―3油田的C平台C25井回注岩屑作业违反总体开发方案规定,数次擅自上调注岩屑层位至接近油层,造成回注岩屑层异常高压,形成向上部油层窜流高压源,造成C20井钻井至该层时产生井涌,同时,该井作业表层套管下深过浅,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降低了应急处置事故能力,发生侧漏溢油。”这就是蓬莱19―3溢油事故发生的原因。
法规缺陷与监管缺失
康菲公司何以敢于擅自变更开发设计方案?监管部门为何对康菲公司擅自变更开发设计方案一无所知?按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据以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所作的规定存在缺陷,加之监管缺失,致使康菲公司敢于擅自变更开发、设计方案。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执行和监督缺乏明确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既为决策者提供环境决策的依据,也为建设者提供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建设者应当严格执行环评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但如果法律对环评文件的执行和监督没有做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企业的逐利本性决定其不会主动采取措施保护环境,环评文件就得不到有效执行。此次事故中,正是由于法律对执行环评文件的执行和监督缺乏强制性的规定,康菲公司才敢于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规定的环保措施和对策于不顾,擅自变更开发设计方案。而在长达数年之久的时间里,监管部门对此却一无所知,足见监管缺失到了何等程度。
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形同虚设。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是指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是在项目的可研阶段进行的,在这个阶段所提出的环保对策和措施未必准确、科学、合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调整,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是一个持续的动态过程。然而,尽管《监管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对此制度做出了规定,却没有法律责任与之相对应,使之形同虚设,并且,指望企业主动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是不现实的。蓬莱19―3溢油事故就说明了这一点。康菲公司变更开发、设计方案,使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属于“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然而,康菲公司并没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义务,如果不是此次发生了溢油事故,这种状况不知还要持续多久。
海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存在审批和监督的特殊问题。《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七条分别对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做出了规定,比较这两条规定,就会发现存在这样的问题。
第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同。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行政许可的方式不同。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实行的是“审批制”,而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实行的是“核准制”。核准制无论是在法律地位还是法律效力方面均低于审批制,为什么会有如此差别?
第三,监管不明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7条规定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这里就产生如下的问题: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仅是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备案机关,它有没有对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监督的积极性?其二,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还是由环境主管部门单独监督?环保部门没有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对相关情况、细节以及专业不是十分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怎样监督、监督什么、能否有效监督?
关键词: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治理
引言
海洋总面积约为33600万km2,约占地球总面积的70.9%。海洋对于地球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被称为“生命的摇篮”。但是在海洋环境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过程中,人类活动不可避免的对海洋环境带来了污染与破坏[1]。随着人们生态文明意识的提高,海洋污染问题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2]。目前,海洋污染问题逐渐成为世界性问题。我国海洋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海洋污染问题的不断恶化也已成为影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阻力,对我国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当面临环境问题时,如何通过合理有效的环境监测手段和治理方法解决这一危机,逐渐成为当前环境学者们研究的重大课题。有学者认为,预防主要分为两方面:环境损害预防和环境风险预防[3,4]。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一直采取的就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政策。这也是我国海洋污染治理的指导思想。
1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
对海洋污染环境监测首先应该着手于对污染现状、污染分布和污染程度进行监测。人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必会带来污染。如果不及时对污染进行处理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只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掌握污染范围、污染程度等资料情况,才能快速的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治理。其次海洋污染环境监测要对海洋中污染物的变化趋势进行监测,通过对比变化数据,分析污染的变化趋势,交于有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最后海洋污染环境监测要对突发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在人类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造成突发污染,应该及早的监测出污染状况,并把突发状况汇报应急处理部门进行处理,减少突发污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2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抵御突然海洋污染灾害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5]。但在实际工作中,在体制制度上、技术措施上还存在许多问题,限制了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的提高。具体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解决。
2.1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学科。由于海洋污染监测涉猎因素较多,运用资源巨大,因此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完善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6]。目前为止,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尚未完善,在污染监测工作过程中还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对有效开展海洋监测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作用。所以建立完善健全的管理体制,是我国海洋污染监测工作目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对于海洋污染监测工作的健康有效地的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意义。海洋污染监测管理体系的建立,需要有相关的制度作为其强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在工作职能、监测体系建设、海洋突发灾害及海洋污染事故损害评估等方面相关制度有待于完善和规范。
2.2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技术手段有待加强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属于应用型学科,各种污染监视、探测工作都依赖于科学有效的技术方法和先进的监测设备才能得以顺利进行。而且目前我国海洋污染监测机构工作经费与研发经费缺乏,对我国海洋监测技术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7]。许多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技术尚不成熟,短时间内不能正视投入使用,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随着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海洋污染监测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污染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工作却停滞不前,甚至出现海洋污染监测网络的整体发展水平呈下降趋势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
3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对策
充分发挥海洋环境监测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建立完善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法律制度等手段为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区的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机构和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运作,以提高各地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高效运行,避免造成资源浪费或监测缺位现象的出现,建设完善的海洋环境监测秩序。不断对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中的细节进行完善,形成科学高效的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制度体系。
根据监测工作的具体需求,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同时,引进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形成梯队建设,推动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水平。
4 海洋治理中需要明确的一些问题
发挥政府在海洋环境治理和消除污染工作中的重要责任,克服“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局限性。实践中,关于政府的这一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及时进行采取治理措施,以减少海洋污染的持续发生,对人们生活健康造成的影响。由政府承担海洋污染治理责任是同政府作为社会资源管理者的职能相对应的。政府在海洋污染治理事件中的作用和地位要因时间的不同而发生适当的转变。在污染范围较小时,由相关政府部门监督污染责任方自行清污。如果污染范围对海洋环境重大损害时,污染责任方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政府的作用和地位就大不相同了,这时就需要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才能完成。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治理程序体系,对海洋污染事故的发生,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以防止污染的持续扩散,从最大程度上减少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5 海洋治理中采取的一些具体措施
5.1 建立完善海洋污染治理立法体系
建立完善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制度是海洋环境管理的基础,随着人类对海洋开发利用的加剧,立法工作变得更为重要。建设完善的海洋治污法律体系,首先,应该填补海洋污染治理立法的空白。目前,我国关于海洋污染治理领域的立法较少。建议在创制《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法》、《海岸带管理法》等法规时,明确设立对海洋污染治理的相关法规。使海洋污染治理更加专业化,形成科学合理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体系,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5.2 明确法律责任,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明确法律责任需要从源头解决海洋污染治理部门内部及其与治理主体之间关系,明确政府是海洋污染治理责任的主体,使污染治理执法坚强有力。首先,要建立环境行政的统一高效管理。每个部门责任者应亲自抓治理工作,确立第一责任人,对不履行海洋环境保护、治理工作的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其次,把海洋污染治理的具体责任交于污染治理的具体责任者,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污染治理法规者,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周世锋,秦诗立.海洋开发战略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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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留强,王彦昕.试论我国环境责任的重构[J].广州环境科学,2008,1:45-48.
[4]王千,李哲,范洁.我国近岸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研究进展[J].国土资源情报,2013,3:44-48.
关键词: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安装使用;常见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航运事业也随之蓬勃发展,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船舶运输成为沟通世界贸易发展的重要媒介,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在船舶运输事业大力发展的同时,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也愈发严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不容忽视。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该加强对船舶运输的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国际海洋组织所提出的政策和制度,以尽可能的避免船舶运输对海洋环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船舶压载水如果处理不当,会引起生物入侵现象,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为此,则必须提高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安装水平,及时发现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安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一、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的相关内容
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是近年来世界各国纷纷关注和研究的重点内容,所有可使用的压载水处理设备均通过IMO的认证和评估。现阶段所安装的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有三种系统,一种由德国开发出的Cleanballast 系统,一种是瑞典研究出的Pureballast 系统,另一种则是Venturi oxygen 系统,是美国所设计出的系统。这三种系统都是符合压载水公约标准的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运用了先进的压载水处理技术和设备,能够达到预期的排水效果,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应用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难以满足世界各国的需求,因而必须不断地创新和开发出新的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完善处理系统,以降低船舶运输对海洋所造成的危害。
二、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的安装
在安装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确定好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的安装位置。若是在机械区域安装船舶压载水设备,则一定要留有一定的空间,以方便日后的维护工作。如果所选用的设备含有一些化学成分,那么就应当根据压载水公约中的要求来合理使用化学剂,运用正确的方法来储存化学剂。需要强调的是,所使用的储藏容器一定要符合标准,注意换气工作和热源管理问题;若是将船舶压载水设备安装于泵室中,则一定要确保所选择的压载水处理设备具有防爆作用,以保障安全;若是在露天甲班上安装船舶压载水设备,则应当关注到船舶的吨位,考虑到一些安全因素,所使用的电气设备一定要能够防爆。
第二,要满足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的管系要求。首先,在设计压载管、取样管和化学剂注入管等内容的时候,要以IMO认证标准为依据,制定科学而有效的设计方案。另外,所设计的管系一定要便于清洗,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做好保养工作,以确保压载水处理设备的顺利运行。需要注意的是要避免海水进入到管系中,影响淡水系统的运行效果。当所制定的压力过大,超过了1.5兆帕的话,则必须规范管系材料的选用,提高钢船测量的准确性。
除此之外,对于一些油轮或是装有危险化学物品的船舶来说,在安装压载水设备的时候,要避免其受到污染,确保其安全性。通常来说,在此种船舶上安装压载水处理设备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安全压载水,另一种则是危险压载水。
第三,要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在安装电气设备的时候,一定要以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的安装位置为基准,来选择恰当的安装位置,以为电气设备的运行提供安全的环境。而且要根据所需要电力的要求来选择相对应的容量。
三、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安装中常见的问题
在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安装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其问题主要有:首先,在一些油轮上安装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的时候,要如何保持其安全性,避免出现危险。解决这类问题的时候,可以将压载管设置于舵机室的气密入孔处。而且在此处要悬挂警告标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打开气孔;其次,在安装和使用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的过程中,要对压载水中所含有的氯气浓度进行测量,如何避免危险,将危险状况引入于船舶的机械室中则需要进行研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转危为安,则应当在距离舱壁比较近的地方设置测量装备,然后对其气密门实施密封工作。舱壁中的开孔内部直径应当小于或者等于十二毫米,所采用的材料则应当具有耐腐性。而且在设置管道的时候,一定要在其两侧实施焊接技术,要避免测量管过长;最后,在安装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的时候,应当思考如何解决封闭区域内压载水处理设备的防火结构分类问题。而且可以实施压载泵的优先跳闸,以确保处理设备的高效运作,提高压载水的功效。
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船舶运输事业的发展迅速,全球的远洋船舶数量也逐渐增加,相关部门也根据各方的要求制定了压载水公约,对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在安装和使用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的时候,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来执行,所选择的设备质量要达标,在安装的过程中一定要以安装守则为标准,以确保所安装的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具有较好的功能性,能够有效的解决海洋环境保护问题。就目前而言,我国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安装技术水平有所提高,在使用经验上也愈发丰富,实践技能比较强,能够有效的解决压载水设备中存在的问题。总而言之,加强对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安装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汪亭玉,周国华,魏勇等.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安装使用及常见问题[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3,30(8):41-43.
[2]黄宏,余华峰,刘光明等.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及应用技术研究进展[J].水处理技术,2012,38(3):12-15.
1.海洋生态红线区。
2012年,国家海洋局启动了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印发了《关于建立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将渤海海洋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河口、特殊保护海岛和沙源保护海域、重要砂质岸线、自然景观与文化历史遗迹、重要旅游区和重要渔业海域等区域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并进一步细分为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依据生态特点和管理需求,分区分类制定红线管控措施。渤海海洋生态红线的控制指标,包括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水质控制以及陆源江河入海污染物减排等。2014年,渤海3省1市已完成各自的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工作,2015年,全国沿海省市将陆续开展各自海洋生态红线区的划定工作。
2.海洋功能区概况。
《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2012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以下简称《区划》),强调海洋功能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区划》是我国海洋空间开发,以及控制和综合管理的整体性、基础性、约束性文件,是编制地方各级海洋功能区划及各级各类涉海政策、规划,开展海域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海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海域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我国海洋功能区划分为农渔业、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用海、矿产与能源、旅游休闲娱乐、海洋保护、特殊利用、保留区等8类。至今,我国沿海11个省区市的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已全部获批,共划分出了329个一级类海洋功能区。
二、海洋生态红线区与功能区的关系
1.法律地位。
《区划》是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具有强制,是编制涉海规划的重要依据。海洋生态红线区,是作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出并规定的。目前,海洋生态红线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与管理依据。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办法》,海洋功能区划批准实施两年后,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海洋功能区划可开展区划实施情况评估,对海洋功能区划提出一般修改或重大修改的建议。海洋生态红线的时效性以及是否能够调整,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海洋生态红线制度需有稳定且长效的制度保障,避免频繁调整可能带来的政策失灵。生态文明制度是一个系统性的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和预防性制度。海洋生态红线应是对现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补充和强化,是在局部区域执行最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而不是代替海洋功能区划的管理要求。
2.空间布局。
从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的划定情况看,要求分析当地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的分布情况,有重点地对重要生态系统进行海洋生态红线区识别,并要求与功能区划和其他相关规划衔接。从海洋红线区域与功能区重叠的情况看,红线区基本集中在海洋保护区、农渔业区、旅游休闲娱乐区的3个功能区类型中。海洋生态红线区的选划余地是有限的,往往局限于受开发力度较小的区域。
3.管控制度。目前,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的管控措施是基于生态系统分类而设置的,如海洋保护区、重要河口湿地、自然景观与历史遗迹、滨海旅游区、渔业海域等生态系统,并按类别编制了管控措施。相比之下,海洋功能区划旨在实现各区逐一管理的要求。同时,海洋生态红线区与海洋功能区对某些相同生态系统类型的管理要求也基本相似,对海洋功能区划并未形成补充和加强。考虑到目前海洋生态红线区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生态红线划定效果难以彰显。此外,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制度的落实缺乏评估制度支撑。目前,尚无针对海洋生态红线实施情况建立配套的监测体系,没有针对红线管理定制监测要素和评价标准,评估指标体系与方法亟待建立。
三、制度衔接的实施建议
1.构建完善的海洋生态红线制度体系。
首先,在管控措施方面,应将具体管理要求落实到红线单元区中,综合考虑海洋功能区管理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体现各单元区具体问题和改善方向,采取最严格的环保政策,对功能区划形成补充和强化。同时,将生态红线管理制度作为功能区划修编和调整的约束性依据。其次,构建适用于海洋生态红线的监测、评估制度,使监测站点能够对各红线区实现全覆盖,并能完整体现相关功能区的海洋环境质量达标情况,从而建立全面、科学的生态红线区评价基础。再次,建立管理考核体系,构建红线区管理考核指标体系,量化体现红线区划定后的管理工作、开发管控情况、建设成果以及生态环境的变化。
2.完善海洋生态红线区的选划技术方法。
海洋功能区的划定主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参照海洋功能区划技术体系,海洋生态红线区的选划应制定成熟的技术方法标准。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的过程,应遵循系统性,协调已有区(规)划边界,按照省级划定、强制执行等原则。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的技术流程应包括:海洋生态红线区评价单元确定;评价单元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分析;海洋生态区空间识别与确定;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措施制定;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成果集成。同时,在红线区选划时,应完善相邻省市生态红线区协调机制问题,确定如何划定沿海省市管辖之外的海域红线区。
3.提升海洋生态红线区的管控能力。
海洋功能区侧重区域功能定位和用海审批,而海洋生态红线区侧重生态保护和开发活动的限制管理。应充分利用法律、行政和技术等手段提升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能力。首先,借助海洋功能区划在法律上的权威性、约束性以及对海洋开发利用的整体控制作用,从顶层科学规划全国海洋生态红线区及其管控资源的空间布局与部门、地域分配,构建分类分级的红线区项目准入制度,形成红线管控全国“一盘棋”的总格局。其次,建立健全生态红线区基层行政管理体系,形成公众参与的红线区管控模式。社区在当地具有资源利用和保护双重主体的作用,如果能够把社区转变为红线区管控的主体,让社区居民参与保护区管理,对实现红线区的有效管控及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后,注重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红线区管控科学化水平。通过科学研究,提升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红线区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
4.加强涉海多部门沟通,推进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
关键词:海洋经济;现存问题;浅析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6月7日
广东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突飞猛进,其发展得益于得天独厚的临海优势,成为了我国联系世界经济的桥梁和纽带,从广东未来发展全局看,临海优势也将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加快发展海洋事业,突破海洋经济发展瓶颈,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是新时期广东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
一、广东省已有海洋政策
海洋政策是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维护国家海洋利益和实现海洋事业发展的行动准则和规范,是一系列有关海洋事业的战略原则、法令、措施、办法、方法和条例的总称。近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开始注重海洋经济发展的具体发展政策,主要体现在各级政府的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中。
2001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海洋产业“十五”计划》(粤府办〔2001〕48号)。2007年6月批准实施的《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是广东海洋领域内第一部系统的产业发展大纲,对“十一五”期间广东海洋产业的发展做出了详细的战略部署和指导政策。在《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指导下,各沿海市区也制定并颁布了各种发展规划。
广东在海洋事业发展过程中一直非常重视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制定和建设,针对海洋发展所涉及的每个方面均制定了海洋政策文件及相关法规条文,如在发展海洋渔业养殖和渔业捕捞业方面,广东先后制定颁布了《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广东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等,在海洋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方面,根据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发展思想,先后制定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以及在海域使用开发和海洋应急管理制度建设方面都有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初步形成了海洋法律框架体系,构建了海洋综合管理的制度框架,实现了管海用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广东海洋政策存在的问题
虽然广东海洋政策在全国范围内起步较早,也明确提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战略目标,但对于如何实现海洋经济强省却一直缺乏统一、完整、清晰的可指导海洋各方面协调发展的海洋总体政策。
(一)海洋政策缺乏宏观规划和前瞻性。由于海洋环境复杂多样,各种资源相互关联,使得各个海洋产业的发展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因此,单一部门、区域性的海洋发展规划不能协调各海洋产业之间的关系,难以促进海洋开发的整体效益。同时,各部门不同的海洋发展规划还容易导致纵向上政策相互脱节,横向上各政策又在目标、内容和效应上相互冲突。
(二)涉海法规政策有待健全。广东在地方性海洋法规和制度建设上已经取得了若干重要成果,但还仍不能适应海洋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海洋基本法规不健全,还没有制定出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家涉海法律相衔接,甚至是超前于国家海洋法律的地方法规体系;二是涉及海洋的法规和政策多为管理部门制定,导致相关涉海法规部门利益突出,缺少综合统一性;三是有的规定、办法法律层次太低,权威性不够,在执行中不可避免地被打折扣。
(三)海洋行政管理体制僵硬。广东省是较早开展海洋综合管理的省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的问题仍然困扰着广东海洋经济的持续发展。参与海洋管理的有海洋与渔业局、科技厅、环保局、海事局、交通局等多个部门,综合协调机构未能实现理想运转,造成了海洋政策落地困难,无法得到全面贯彻与实现,海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只能是“纸上谈兵”。
(四)海洋科技政策效果不明显。观察广东长期以来海洋科技政策以及海洋科技发展趋势可以发现,广东海洋科技以开发性、实用性研究占据主导,对海洋新兴产业和海洋高新技术研究滞后,使得各种技术应用开发后劲不足,关键海洋技术领域和海洋高新技术前沿领域落后。对实施海洋科技创新战略缺乏前瞻性认识,研究视野还大多局限在传统海洋产业和近海区域。海洋新兴产业和海洋高新技术研究大大落后于发达地区。海洋科技创新缺乏战略性指导,致使海洋科技创新水平与福建、山东等省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不利于广东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五)海洋环境政策成效有限。虽然近年来广东加大了环保宣传和污染治理的力度,但从源头控制污染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2007年监测结果表明,广东管辖海域河口区、港湾等近岸海域海水质量未见好转,受陆源污染影响较大的部分河口区、近岸海域和港湾水质较差,有些地区和部门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分不力,有些业主只追求内部收益,不考虑自己行为的负外部性,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恶化。每年全省因病害造成水产养殖产值损失15%以上,湛江2006年上半年对虾养殖约有62.5%的发病率。
(六)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公众参与性不强。作为一种公共政策,海洋政策是公众在海洋领域的政策表达,是有意识的、合理的政策序列设计与安排。在制定海洋政策的过程中,应当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标,应面向公共或社会共同需要,满足多数和保护少数。而目前情况是,在政策制定前、制定中及政策落实过程中,大多征求的是行政主管机构与所涉行业部门意见与建议,而未建立有效的直接面对公众的沟通协商机制,社会公众积极主动参与的深度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