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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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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第1篇: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两者的相同点

首先,不管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使我们遇到风险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因而都是为保险群体服务的,都力图保障被保险人免受风险连累。

其次,都是要求我们事先缴纳保险费,这是享受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众所周知: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以收定支”,而社会保险是实行“以支定收”的“支付确定”型养老保险,就是要求被保险人获益前先缴纳保费。

再次,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既然同属于抵御风险的活动,所以二者预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结构,乃至专业术语都很近似。

由此可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活动和功能相辅相承,目的相同,方法类似。

两者之间的区别

行为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政府是社会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也是它的坚强后盾,即一旦社会保险入不敷出,出现严重赤字,政府将想方设法予以弥补,以保障受保人的权益,维持社会安定。商业人身保险是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讲究“多进少出高盈利”,与投保人保持商品买卖关系,无政治色彩。

实施手段不同

社会保险依法执行,带有强制性,强制一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时如数交纳社会保险费,否则,轻的罚以滞纳金,重的绳之以法。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它纯属商业活动,严格实行买卖自由、等价交换的原则,自愿投保,其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具有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无强制色彩。

可靠性不同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最可靠,年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因为它是政府行为;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当然在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所以我国不可能出现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倒闭的情况。

交换原则不同

社会保险实行的是互助互济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互相帮助,即富裕地区帮助不富裕地区,高收入者帮助低收入者,在业者帮助失业者等等。而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价。

保障程度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通常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国家福利政策、被保险人的贡献、工龄、地位,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而且只是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程度一般在社会贫困线和在职职工工资收入之间。而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则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购买价格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比较适合手头有闲置资金的人群。

第2篇: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讨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由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的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相似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提供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前提条件。

2社会保险服务现状与趋势

2.1发展现状和趋势我国已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体系。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基本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险。到2015年,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3.57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4.5亿,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3.2亿,社会保障卡发卡数量达8亿张。以广东省社会保险现状为例,到2015年,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和75%左右。因此,国家要建立一个庞大的社会保险服务系统,并推动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

2.2社会保险服务能力

(1)社保经办系统人均负荷比接近极限,社会保险服务质量受到制约。截至2012年,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8411个,员工172177人,参保人数166876,人均负荷比为9692:1。目前社保系统工作人员人均负荷比大大高于发达国家。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唐霁松预测,如果社保经办系统人均负荷比由目前的9692:1降到2009年的6359:1,未来10年全国范围的经办机构队伍要超过55万人。

(2)面对巨额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管理,急需解决资金保值增值问题。落后的体制和垄断经营,导致资金运用回报率不高,财富缩水巨大,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本上为“现收现付”,个人账户仅仅是记在账面上。

(3)老龄化社会带来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问题,日显突出。老龄化社会需要建立更多的社会福利机构,老年医疗费用负担越老越重,医疗费支付频率越来越大。超低出生率在“现收现付制”制度下,必然加大年轻人的养老负担。保障和改善民生,迫切要求社会保障部门,增强管理服务能力,加快转变社会管理服务方式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

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

3.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的可能性分析从理论层面看,社会保险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虽然社会保险人人都可享有,而且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但是,在现收现付制度设计下,例如某人提前退休或延长了预期寿命,那么他享受养老保险的增加,就减少了下一代人的享有额,或者增加下一代人的缴费额。从这个角度来讲,社会保险的消费存在排他性和竞争性,社会保险和商业人寿保险没有区别。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建立了多种社会保障制度。例如,英国实行政府包揽型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人人享有医疗保险;德国采取政府主导型的医疗保障制度,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协同作用,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保障全面、保障水平高;美国实行政府辅助型医疗保险制度,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政府介入查漏补缺。从业务处理流程的操作层面看,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经营有许多相似之处。服务技术、技能的合理利用,将节约人力成本,是双赢的选择。从客户服务的角度看,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客户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服务网络机构众多,截至2014年11月,全国共有商业财产保险公司65家、寿险公司70家,各家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形成巨大的保险服务网络。据保监会《中国保险中介市场报告(2011)》,2011年保险营销员为335万。保险营销人员遍布大街小巷,为客户提供随时的服务。

3.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的意义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可以提高运营效率,增进社会福利。将垄断性管理转变为竞争性管理,发挥市场效率,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实现共赢的局面。政府节约了服务成本、提高了服务效率;商业保险公司发挥自身优势,提高自有资源利用率、拓展了业务资源,增强了盈利能力;消费者在保险服务市场竞争的态势下,获得优质的服务。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有利于我国经济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现。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随着低人口出生率、低死亡率和人口老化的加速,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财政不堪负重,其根本原因是“公有地悲剧”。社会保障并不是纯公共物品,它只是一种私有性公共物品,在理性消费驱动之下,公共供应的私有性物品最容易产生过度消费。放眼未来,改革社会保险保障模式,加快转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方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是新形势发展需要。

(3)有利于构建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增强政府执行力。社会保险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一个窗口,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个子系统,其服务好坏,体现了政府的管理水平和信誉,是社会保险为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稳定器”和“安全网”的直接体现。

3.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的对策

(1)改革社会保险单一主体经营模式,多渠道筹集医疗、养老保险基金。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创新保险产品,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额度的视同购买社保的税费减免,鼓励企业、个人积极参与。例如,智利、玻利维亚和墨西哥等的养老保险计划,几乎完全由私营机构管理,政府起监督和最后担保的作用;阿根廷和乌拉圭建立混合制度的养老保险计划。商业保险公司要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必然要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资金运用的投资回报率,因而可以提高投保人的福利水平。

第3篇: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 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第4篇: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分析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比较

社会保险是一种由政府举办,强制劳动者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商业保险是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商业保险包含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分别由寿险公司和产险公司分业经营。讨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讨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由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的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比较(见表1)。由表1的比较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相似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提供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前提条件。

2社会保险服务现状与趋势

2.1发展现状和趋势

我国已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体系。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基本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险。到2015年,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3.57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4.5亿,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3.2亿,社会保障卡发卡数量达8亿张。以广东省社会保险现状为例,到2015年,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和75%左右。因此,国家要建立一个庞大的社会保险服务系统,并推动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

2.2社会保险服务能力

(1)社保经办系统人均负荷比接近极限,社会保险服务质量受到制约。截至2012年,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8411个,员工172177人,参保人数166876,人均负荷比为9692:1。目前社保系统工作人员人均负荷比大大高于发达国家。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唐霁松预测,如果社保经办系统人均负荷比由目前的9692:1降到2009年的6359:1,未来10年全国范围的经办机构队伍要超过55万人。

(2)面对巨额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管理,急需解决资金保值增值问题。落后的体制和垄断经营,导致资金运用回报率不高,财富缩水巨大,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本上为“现收现付”,个人账户仅仅是记在账面上。

(3)老龄化社会带来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问题,日显突出。老龄化社会需要建立更多的社会福利机构,老年医疗费用负担越老越重,医疗费支付频率越来越大。超低出生率在“现收现付制”制度下,必然加大年轻人的养老负担。保障和改善民生,迫切要求社会保障部门,增强管理服务能力,加快转变社会管理服务方式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

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

3.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的可能性分析

从理论层面看,社会保险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虽然社会保险人人都可享有,而且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但是,在现收现付制度设计下,例如某人提前退休或延长了预期寿命,那么他享受养老保险的增加,就减少了下一代人的享有额,或者增加下一代人的缴费额。从这个角度来讲,社会保险的消费存在排他性和竞争性,社会保险和商业人寿保险没有区别。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建立了多种社会保障制度。例如,英国实行政府包揽型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人人享有医疗保险;德国采取政府主导型的医疗保障制度,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协同作用,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保障全面、保障水平高;美国实行政府辅助型医疗保险制度,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政府介入查漏补缺。从业务处理流程的操作层面看,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经营有许多相似之处。服务技术、技能的合理利用,将节约人力成本,是双赢的选择。从客户服务的角度看,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客户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服务网络机构众多,截至2014年11月,全国共有商业财产保险公司65家、寿险公司70家,各家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形成巨大的保险服务网络。据保监会《中国保险中介市场报告(2011)》,2011年保险营销员为335万。保险营销人员遍布大街小巷,为客户提供随时的服务。

3.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的意义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可以提高运营效率,增进社会福利。将垄断性管理转变为竞争性管理,发挥市场效率,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实现共赢的局面。政府节约了服务成本、提高了服务效率;商业保险公司发挥自身优势,提高自有资源利用率、拓展了业务资源,增强了盈利能力;消费者在保险服务市场竞争的态势下,获得优质的服务。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有利于我国经济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现。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随着低人口出生率、低死亡率和人口老化的加速,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财政不堪负重,其根本原因是“公有地悲剧”。社会保障并不是纯公共物品,它只是一种私有性公共物品,在理性消费驱动之下,公共供应的私有性物品最容易产生过度消费。放眼未来,改革社会保险保障模式,加快转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方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是新形势发展需要。

(3)有利于构建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增强政府执行力。社会保险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一个窗口,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个子系统,其服务好坏,体现了政府的管理水平和信誉,是社会保险为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稳定器”和“安全网”的直接体现。

3.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的对策

(1)改革社会保险单一主体经营模式,多渠道筹集医疗、养老保险基金。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创新保险产品,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额度的视同购买社保的税费减免,鼓励企业、个人积极参与。例如,智利、玻利维亚和墨西哥等的养老保险计划,几乎完全由私营机构管理,政府起监督和最后担保的作用;阿根廷和乌拉圭建立混合制度的养老保险计划。商业保险公司要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必然要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资金运用的投资回报率,因而可以提高投保人的福利水平。

(2)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为办理社会保险服务政府通过委托办理社会保险的方式,包括委托办理投保手续,委托办理医疗、养老金给付,合作开办养老和福利机构等等。例如,美国社会保障委员会,在开展社会保障工作的早期,就委托美国邮政局发放申请表,号码由邮局确定,每一个纳税人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总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对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必要的、可行的;推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对接,需要各级政府和经办人员在思想上明确其必要性和意义;改革社会保险保障模式、转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方式,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曹信邦.社会保险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2王则柯.社会保障在美国[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

4陆祺.商业保险公司受托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机制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3

5丁少辉.许志涛,薄览.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的模式选择与机制设计[J].保险研究,2013(12)

第5篇: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津贴型保险适作锦上花

父母为子女购买医疗保险越来越成潮流,但很多人却属于盲目消费,使保障成了空中楼阁。

杨女士,家庭主妇,30岁。为自己的双胞胎女儿各投保1份某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津贴型)1―1档(50元/天)。疾病住院,免赔3天。今年8月,双胞胎女儿双双因病住院,大女儿住院5天用去医疗费用694.02元,小女儿住院13天用去医疗费用1676.48元。最后保险公司共计赔付杨女士600元的住院医疗津贴。

解析

杨女士为两个女儿选择的是津贴型医疗保险。津贴型医疗保险,也称给付型医疗保险,是对因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之外其他损失的补偿,比如说因病假所产生的收入损失。津贴型医疗保险最大的特点是只与住院的天数相关,不跟医疗费用产生任何关系。而医疗费用型保险则相反。杨女士的女儿住院共用去医疗费用2000多元,但因只选择了津贴型医疗保险,忽略了最基本的费用报销,得到的赔偿与花销相差较大。

建议

购买医疗保险首先要考虑的是报销医疗费用的问题,其次才能考虑到因为住院所产生的损失补偿问题,只有将基础的保障夯实,在此基础上作补充才能锦上添花。而且少儿住院的时间一般来说都比较短,最好是选择医疗费用型的保险。

费用型保险过多则无益

很多消费者在保险销售人员的讲解几次后,或者朋友的多次劝说之下,更有甚者是怕再次面临保险销售人员的“骚扰”,就不知所以地买了几份费用型医疗保险,却没有考虑过是否真有必要买那么多。

刘先生,40岁,教师,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型保险)。学校为其购买补充医疗保险1份,自己购买A商业保险公司1份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费用型)。2005年9月,刘先生因为呼吸道疾病住院花去医疗费用共计6895.40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了3241.09元,学校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支付了128O.7O元,A商业保险公司支付了2300.70元,还剩近1OO元没有报销。日前,B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人向其推销了1份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费用型)。如果购买B商业保险公司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每年要支付300元的保险费。

解析

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的《健康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即数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额最终不会超过实际在医院办理出院手续结账时已经用去的金额。而且,目前住院医疗费用型保险大都是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自费药、一些特殊检查费按比例自付的部分,商业医疗保险也一样不能报销。再加上还要扣除的一些未在保险责任中的费用,那么买再多的医疗费用保险,在实际中也有可能得不到全额报销。

建议

参加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消费者,如果单

位购买了团体医疗保险(费用型),就不必再单独购买费用型的医疗

保险;如果没有其它任何、医疗费用报销补充途径,那么最多再购买一份商业医疗费用型保险。没有参加城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消费者,可以购买两份不同商业保险公司的医疗费用型保险,而且两份保险的费用型报销比例要有所区别。

刘先生有了3份费用型的医疗保险,就不用再买费用型的医疗保险了。如需要,可购买津贴型的医疗保险。

组合拳享受最大化医疗保障

如果消费者想要寻求充足的保障,补偿住院医疗费用和因住院产生的一些其他方面的损失,可以使用“医疗费用型+医疗津贴型”这个最佳组合。

向女士,58岁,个体,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型保险)。2002年购买份某商业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津贴型)2-2档(1OO元/天,疾病住院免赔3天),含手术津贴。今年8月,向女士因某慢性疾病住院51天。共计用去医疗费用3164.11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了1816.77元,个人承担1348.54元。某商业保险公司赔付2800元。

唐女士,42岁,家庭主妇。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购买A公司医疗费用型保险1档1份(1档5000元保额)。2002年,唐女士购买某商业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津贴型)1档(50元/天,意外无3天免赔),无手术津贴。2006年5月唐女士因意外伤害住院69天,并手术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5492.68元。最后,A保险公司向唐女士支付医疗费用11000元;B商业保险公司向唐女士支付了住院津贴3400元。

解析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向女士因疾病住院未承担费用,反而还从商业保险公司处“赚”了一笔;唐女士因意外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基本上已经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由此可见,组合式购买医疗保险可以最大化地享受医疗保障,最优化地补偿因住院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建议

医疗保险的组合形式可以有很多种,比如:

方案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津贴型保险

方案2: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费用型保险

方案3:商业医疗费用型保险+商业医疗津贴型保险

第6篇: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及商业保险公司

一、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关系

商业保险是指合同的主体双方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即保险人和投保人缔结形成投保和承保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作为活动主体通过向投保人征收保费的方式建立起保险基金,对资金进行相关管理活动,以获取盈利。同时利用保险基金履行其风险分散补偿损失的职能。社会保障字面意思可理解为维护社会安全,世界各国对社会保障的定义不尽相同且处于随时变化的状态,但对其基本功能的定义都有共同的认知。在国际上,社会保障主要被定义为一系列措施,以减轻人们在面临失业、疾病、老年、工伤和分娩时所面临的经济损失。在承受损失的情况下,提供最大程度的补助,社会保障是社会的安全网,国家是提供主体,由政府提供社会服务和社会救助,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保障。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特殊照顾和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后来提出商业保险应作为社会保障补充。在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方面,社会上存在着许多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是将商业保险视为社会保险的一部分,并支持商业保险来管理社会保险。第二种观点认为,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商业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差异很大,强调二者的区别。还有人建议,如果我们只依靠基本的社会保障措施,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忽视商业保险,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无法建立。

二、商业保险参与保障体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理解存在误区1.视角过于单一目前有些观点认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依然是单纯以政府为主体进行主导。但实际上,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对整个社会的合理资源配置。不同的保护水平应由不同的实体主导。通过调整社会结构,社会保障共享机制更加合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满足不同学科的社会保障需求,满足不同层次的福利诉求,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这一效果的前提是要调动整个市场的积极性,让各个部门及主体全都参与到社会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而在不同领域应遵守不同的规则,单靠政府的一手掌控,不合理也不现实。2.过分夸大市场的作用追逐利润是市场的本性,有些人赞成将基本的社会保障交由市场调节,这样做反而本末倒置,阻碍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为了获利,保险公司将重点维护重大疾病保险。忽视商业医疗保险市场的发展不能满足基本的健康保障需求。再比如公立医院的改制在一定程度上使其公益性逐渐降低,从而影响到法定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如今的许多社会现象都说明了社会保障机制虽然离不开市场的参与,但不得完全依赖于市场,在调动各个市场主体的积极性的前提下,同时也要注意加以正确引导,制定规则加以约束。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

(二)双方合作存在困难1.主体的根本目标存在差异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根本目的是盈利,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公益性的体现,二者的根本目标的不一致,在某些方面会造成合作的阻碍。社会保险的低费率会降低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而保险公司为了开拓市场以及积累经营经验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当中,长期入不敷出会降低其积极性,很难持续合作。2.合作执行存在困难商业保险公司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来规范自己的地位,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管理职能是不方便的,不利于进一步深化双方的合作。进一步的合作政策计划难以制定,在提高双方合作水平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在法律制度方面也不够完善,对于第三支柱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缺少良好的推动力,比如税收优惠等方面。3.市场竞争日益复杂商业保险公司面临着巨大的市场外部竞争,政府在引入市场机制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都在抓住机遇,希望以此促进自身发展。面对复杂的金融市场,商业保险管公司经营相对单一,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等都是商业保险公司开拓市场的阻碍因素。其他金融机构的繁荣发展将导致人才流动不平衡,高素质人才将转向繁荣的产业,这将导致资金管理水平的不平衡。且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凭借其丰富的客户资源以及投资管理水平,研发出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在某些程度上削弱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竞争力。随着受托人数量的增加和范围的扩大,商业保险公司应善于抓住市场合作的机会。在经营不同业务的过程中,应扩大业务范围,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商业保险参与过程中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发展理念不清晰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建立尚处于初步阶段,并没有一个确定的长久发展理论体系作为支撑。对于理论方面,缺少对各层次的结构以及各自的定位的详细阐述,大多数研究只是片面表明某一部分的重要性,未能从整体上把握社会保障体系多层次的发展要求,往往过于强调法定的基本保障以外的其他因素的重要性,这样容易造成过度追求市场效用的发挥的现象。不仅理论层面有待完善,在政策的实施上的定位也不够清晰。虽然商业保险参与了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但在重大灾害发生时,还是由政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许多权责划分表明当下政策体系的发展并不清晰。理论和政策实践的定位模糊,必然影响多层次保障体系的高效健康发展,削弱保障的实际效果,在实际生活中,也往往出现体系紊乱的局面。

(二)主体参与程度不够中国的商业保险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在政策方面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支持,但相关政策的实施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并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使每个社会主体都参与到体系之中,满足其个体的不同需求。这也限制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也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扩大保险需求的良性循环。

(三)社会主体组织欠缺长远规划在实践中,各种市场主体都表现出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思想,但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偏离了原有的轨迹。在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许多寿险保险公司为了一时的盈利目的,开发出很多偏向于理财的产品,满足其投资融资需求,而忽略长期寿险业务的开发。而财产保险公司则以车险作为其主要业务来源,缺少开发新产品新业务的动力。整体保险市场有效服务能力呈现出供给不足的局面,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仍然面临很大困难。

四、解决对策及发展方向

(一)对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规划协同推进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有着自身运行规律的独立系统,内部复杂但也明确,不同的层级有着不同的作用,不同的内容对应不同的责任,统筹规划有助于权责分明,保障各部分都履行好自己的职能,使整体效率最大化。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首先要明确其中的各个层次,划清分类界限,才能为商业保险的参与扫清障碍。将传统的家庭保障视作基础层级,法定保障为第一层次,法定保障由政府主导或负责,以政策支持并集市场、社会各方之力的政策性或公益性保障为第二层次,以市场主导并由市场主体提供的商业性保障为第三层次。这样明确划分,规定了市场和政府等不同主体各自的责任内容,在确定的发展空间内,各司其职,推动整体的协调发展。

(二)保险公司应加快创新把握机遇我国商业保险产品服务创新能力有待加强,现存的各类产品多样化程度低,无法满足不同类型的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可以从不同方面进行着手。各类保险产品的设计取决于不同地区人们的需求。例如,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引入高端保险产品,这可以满足高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更好地弥补基本需求,将更好地整合商业保险和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政府要不断加强和完善行业监管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要想得到有效发挥,良好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经营环境,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必须严格规范市场准入机制,从根本上减少保险市场中道德风险的发生。对新产品的开发要加大监管力度,在提倡创新研发的同时,政府也要对新产品的的上市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全面规范把控商品定价,让群众可以安心享受选择保险产品,在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范围之内,自由选择需要的风险保障。对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使用,政府还应发挥监管作用,实时监控资金使用情况,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内容制定不同的规定,规范投资行为,确保保险安全资金,并确保保险公司的还款能力。稳健地实施严格监督和管理资金的收集和运作能力。使保险基金的运用不会威胁社会总体稳定,保证资金安全以及商业保险补充作用的发挥。

第7篇: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

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 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彩票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着的效率优势,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8篇: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学平险:保费低廉

    学平险,即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是保险公司针对学生设计的一种低保费险种。在2003年以前,由于该险种通过学校强制购买,投保率几乎达到了100%.但随着2003年9月,保监会下达《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各大、中、小学校不能再以投保人的身份为学生统一办理保险,学平险的投保率逐年下滑。

    学平险的最大特点是保费低廉,一般在20元到50元之间,下至幼儿园学生、上至研究生,只要交费即可参保,无须像成人购买重大疾病险一样进行各种体检。

    以中国人寿的学平险为例,家长花50元为上中学的孩子购买一份为期一年的学平险,孩子可以获得12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障、8000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和60000元的住院医疗保障。理赔范围一般参考社保的规定。不过国寿的工作人员介绍,各地区的具体保额可能略有不同。

    在教育部门和保监会禁止学校为学生强制购买学平险后,家长们购买学平险的选择余地更大了。既可以到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直接购买,也可以以学校为单位购买。像平安保险公司就会在开学时到学校为学生办理学平险,家长以自愿为原则自行决定是否购买。

    少儿互助金:不是保险的保险

    目前,上海、北京等地均开始了由红十字会兴办的少儿互助金计划,实际上是一种具备保险形式的医疗互助基金。

    少儿互助金更多的是表现出社会的公益性质,旨在减轻患儿家庭的经济负担。它对参加者现有的健康状况没有要求,即使是已被诊断为患有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孩子也可以加入。

    以北京为例,参加少儿互助金的儿童在全市91家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50%由家长自理,另50%可以在住院治疗费用全部清算后,持医院出具的费用清单到所在区县的少儿互助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由少儿互助金按比例分级支付。其中1000元以下的部分互助金支付60%,1000元至5000 元的部分支付70%,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支付80%,而10000元以上的部分互助金将支付90%。每名患儿每学年度的最高累计支付额为8万元人民币。

    家长们为孩子购买少儿互助金的花费同样低廉,北京地区每人只需交纳50元即可获得一年的保障。中小学生、托幼园所的儿童由学校、托幼园所统一办理,学龄前散居儿童则由医院地段保健科负责办理。

    商业保险:保障更全面

    同学平险、少儿互助金的平民色彩相比,商业少儿险的保费较高,但相应的保障范围和质量也更好。

    以某保险公司的一款少儿险为例,父母年交费211元就可获得3万元的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以及3000元的意外医疗补偿和1500元的月度意外残疾给付。现在的孩子感冒发烧动辄就需住院,积累下来的花费也不小,如果仅靠学平险或少儿互助金补偿恐怕很难得到全面、优质的保障,而且受到指定医院、药品的限制,而商业保险相比较而言,保障范围和质量更好。

第9篇: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商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

一、背景

根据我国2010年11月1日进行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全国总人口为1370536875人。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13.26%,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占8.87%。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

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表示,中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说明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巨大改善,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

我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提高劳动者的福利水平,解决城镇职工养老的后顾之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它本身无法克服的缺陷。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问题的严重性日益显露,社会养老保险的负担也越来越重,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急需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来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缺陷,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多层次体系的建立。

二、商业养老保险及社会养老保险概述

1、商业养老保险的含义及特点

所谓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社会养老保险含义及特点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根据人民的体质和劳动力资源情况,规定一个年龄界限,当劳动者达到这个年龄界限时作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一般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常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三、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商业养老保险具有营利性,而社会养老保险不具有该性质,但是它们都是在被保险人受到损害的时候为其提供经济补偿,以保障其生活正常进行,进一步维护社会经济稳定持续的发展; 此外,二者都需要建立保险基金,都要在相似的原则和技术下被运作,实现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最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处理的都是纯粹风险,是不可预知和不期望发生的偶然风险。

近年来,我国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也要求商业保险的参与,以给我们较高收入阶层更加灵活充足的保险保障。因此,社会保险运用商业化的管理手段必然提高效率,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而商业保险在充分发展积累之后,也必然走向低收入阶层开拓市场,进一步显示出保险的社会性特征。

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1、缓解养老保险的隐形债务

隐形债务是在现收现付筹资模式加之人口老龄化国情下产生的难题。现收现付的实质是劳动者收入的代际转移。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是人口老龄化加剧,生产性人口与退休人口比例严重失调,使得在职劳动者需要供养的退休劳动者越来越多,的经济负担日益沉重,现收现付制难以为继。即使提出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但"统账结合"模式仍不能有效填补隐形债务的资金缺口,隐形债务已经严重威胁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就要乐观得多。就 2008 年统计数据来看,我国保险行业原保险保费收入达 9784 亿多元,原保险赔付支出却只有2971 亿元,再除去业务成本,保险公司盈余也应当有上千亿如果由保险公司来经营"统一保单",社会养老保险的隐形债务资金缺口就可以用保险公司的利润予以弥补。在保险经营实务中,用某些险种的盈利来补贴某些险种的亏损的情况也十分常见,因为必要的亏损型险种能够带动那些盈利能力较强的业务,反过来增加利润。

2、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

现阶段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过低,治理分散,限制了劳动力的流动和共济功能。一方面,地区与地区之间保险基金统筹能力和负担都不均衡,经济实力较弱、财政困难的地方足额发放养老金较为困难; 而经济发达的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较多。另一方面,省级以下的统筹层次会造成流动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在跨省转移、接续方面存在着政策,使得大部分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侵害。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的功能,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难题。

首先,由保险公司经营"统一保单"的模式已经极大地提高了省级统筹的速度和力度。再加上保险公司内部建立的先进的信息通信机制,全省各地的经营状况都能够被各省分公司全面掌握。最后,由于商业化的保险经营不涉及被保险人户籍问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十分简便,被保险人的权利也能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3、促进商业保险的全面发展

如果保险公司着手经营社会养老保险,必然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极大地提升行业竞争力,甚至能够从激烈的价格战中解脱出来。与此同时,社会养老保险的办理如果转移到保险公司,那将意味着保险公司的潜在客户急剧增加,不仅给保险公司的展业带来极大方便,节约一笔不小的营业成本,而且又能够迅速增加其业务量和营业收入。最重要的是,社会公众在办理社会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可以借助这个机会宣传自身,纠正人们对商业保险的片面、错误的认知,通过潜移默化逐渐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为中国保险业的全面起飞铺下道路。

五、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事业,加快建立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1、规范市场经营,促进商业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大特色。公开、公平的竞争,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2、强化社会化服务与管理,为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提供必要的基础与条件。商业养老保险是一项涉及社会千家万户的事业,辐射面广,业务管理要求高,这决定了必须提高社会化服务与管理程度。

3、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政府要予以重视和支持。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加快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仍离不开政府的强有力的支持,尤其在市场经济尚未成熟的今天,显得更为重要。当然,这种重视与支持更多和更重要的还是反映在宏观上的指导与支持。

六、结束语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缺陷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人们已经从强调二者之间的区别过渡到寻找二者的共性。特别是近年来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集中凸显了商业养老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是,商业养老保险不应该仅作为提供较高层次养老保险的一种手段,而应该在各个层次中都找到一些契合点,发挥好商业保险特有的优势,在为发展社会保险服务的同时,也从中抓住自身的发展机会,快速成长。

参考文献:

[1]王文军.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事业 建立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浙江金融, 1997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