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市场管理投资分析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华枫国际管理学院是一所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外方是十所加拿大著名的公立大学。上期为您们介绍的是加拿大北大西洋学院,本期为您详细介绍加拿大康考迪亚大学专业的详细内容,以便广大读者能更好的了解。
一、 人力资源管理:
凡在加拿大康考迪亚大学就读商科本科课程的学员可参考人力资源管理与其他管理专业的功能介绍,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向学生提供实践课程。
1、 提供实习课的公司:
我院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学生在社会上广受欢迎,各公司利用学员们在校所学的特殊专业技能,能提供实践课程的公司如下:
Bombardier航天公司
未来电子公司
Protocol
加拿大食品检测机构
Matrox电子有限公司
Discreet Logic公司
加拿大Merck Frosst公司
2、 专业描述:
参加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实践课程的学生须保持平均分数在2.70分或 B-。多数学生还须达到3.72分或A的标准。学员要完成42个学分的核心课程和另外24个学分的附加课程。学生有条件的选修其他系的12个学分的课程,并按本专业学术要求选修12个学分的课程。42个学分的核心课程包括:当代商业思想、商业沟通、商业统计学、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组织行为学与原理、市场管理、生产及操作管理、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会计学、金融、战略与竞争、商法与道德规范、企业管理。
3、 实习周期:
1) 第一期:
参与第一期实践课程的学员需要完成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基础课程,学生懂得如何组织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如何因人善用,统计绩效反馈表和制定事业发展的远期计划。
2) 第二期:
人力资源的学生学习人员分配与奖惩制度。学习如何安排工作,执行市场研究、招收有潜能的员工就职。
3) 第三期:
需要完成冲突与协调、培训与发展的课程。学生需学习判断不同的冲突,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是基于资源、结构、或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问题。
4) 第四期:
此时学员们需要学习机构变革与发展、战略人才管理等相关知识。学生自动策划变革计划、预测变革可能带来的结果,选择适当的方式介入个人、团体及组织的协调工作中去。学生了解保持人力、技术与结构三方的平衡是多么的重要。
4、 实习工作描述:
核查候选人的材料;网站人才资源整理;代表公司招聘员工;参与面试工作
分析并研究人力资源的具体事宜,以便更好地制定人力资源的政策与计划。
参与招工决策;制定不同工作的岗位需求指标;写应聘信
更新员工手册;制定新的计划和公司发展流程
二、 金融专业:
金融专业的目标是养培全方位人才,并能适应加拿大国际金融市场的需要。从康考迪亚毕业的学员思维敏捷可轻松适应各种工作职位。使学员具备综合决策和分析的能力。让学员入学第一年了解加拿大证券知识,帮助学员了解投资领域的相关知识。
1、 提供实习的公司:
以下这些公司可为学员们提供培养专业技能的场所:
蒙特利尔银行
加拿大Pratt & Whitney 公司
Price WaterhouseCoopers公司
国际贸易与外事部
GE Hydro公司
Standard Life公司
TD银行
Scotia银行
Scotia资金协会
2、 专业描述:
在康考迪亚大学金融系的学生需修满90个学分,其中包括42个学分的核心课程,例如:会计学、商贸沟通学、市场营销和金融。课程覆盖整个金融领域的基础学科。商科本科课程还需要选修24个学分的商业或其他专业的课程。
金融风险管理技术是该专业的主要课程。本专业参与实践课程的学员在平均分上至少达到2.7分,或是B-,有时学员在毕业时会往往超出该平均水平。
3、 实习周期:
1) 第一期:
学习当代商务思想、商务沟通学、商务统计学、金融会计学、市场营销、组织形为学、管理信息系统、金融知识简介。
2) 第二期:
学习管理会计学、商法与行为准则、金融原理、资本市场原理、外加一门非商务专业选修课。
3) 第三期:
学习战略与竞争、投资分析管理、买卖特权与期货,另外选修一门专业课或其他专业课程。
4) 第四期:
企业管理、案例分析、国际金融,外加选修课。
4、 实习工作描述:
学习分析复杂的金融案例例如:市场对比、公司评估与预测。
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与咨询。
准备金融报表、数据分析、创建数据库
作为金融投资银行的成员之一,将与世界各地的同仁共同处理复杂的金融业务事宜。
三、 会计学:
康考迪亚的会计学专业隶属于毛神商学院,学习优秀的学员才有机会获得参加实习课的机会。实习课衔接着商科会计学本科课程和带薪的实习课课程。实习课结束后学员们的专业知识水平将会大大提高,并且在毕业后有可能继续服务于这家公司或雇主。大多数会计学专业的学生都希望能参与到实习课程中,因为这是一种可将书本知识与理论相结合最佳契机。
1、 提供实习的公司:
KPMG公司
Bombardier航空公司
SNG公司
Pratt&Whitney公司
2、 专业描述:
在康考迪亚大学商科共计90学分的课程,所有商科的学生均需完成42个学分的核心课程。其中包含的专业有:会计学、市场营销、通用管理、管理信息系统、金融学、商务沟通。会计学专业参与实习课的学生平均分至少达到2.省略imi.省略
国内免费咨询热线:
关键词: 《证券投资学》 存在问题 教学改革
我院金融人才培养新方案提出,为满足新疆和兵团的人才需要,金融学专业的培养重点目标向“微观、实务”转变。《证券投资学》作为经济管理学科的重要应用课程之一,把经济学基本原理、财政金融理论、投资理论、国家的方针政策与股票投资实践密切结合,在经济管理类院校的教学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一、《证券投资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院从2007年就开始开设《证券投资学》课程,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教学模式单一化。
《证券投资学》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但以前在教学模式上多是采取单一的理论教学,案例教学、实验教学较少,使实践与理论严重脱位,学生觉得这门课只是理论的讲述,比较乏味、枯燥。
2.教学方法与手段单调落后。
对基础理论的教学主要采取教师讲、学生听、记的灌输式模式,并以黑板做媒介,在知识的传输上范围狭窄、呆板,加上实行大班授课,讨论、模拟情境教学无法有效开展,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证券课程比较单一。
我院的证券课程主要是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而证券市场专题和证券市场管理、证券交易法等辅助课程没有开设。证券课程内容比较综合,未能将证券内容进行细化,这样就不利于同学们全面系统地学习证券知识。实际上,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社会上需要的证券人才应当比较全面地掌握证券市场的有关知识,因此证券课程的内容也需要相对拓宽。《证券投资学》不仅要介绍股票市场的相关知识,而且要对国债市场、基金市场、海外证券市场乃至衍生工具市场进行全面的介绍与分析。
4.我院证券课程没有纳入必修课之列。
在新修订的人才培养方案除金融专业外,其他专业所开的证券课程均为证券投资技术分析课程,证券投资学课程作为我院各专业目前的培养目标均是力争在新疆、兵团扩大影响,所以就证券课程来说,应该使学生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而证券投资学课程仅仅作为选修课程来开设,已经远远满足不了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5.对学生的评价有待改革。
当前我院的对学生学习《证券投资学》评价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目的上主要用于甄别和选拔,而不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发展;内容上过多倚重知识,特别是课本上的知识,而忽视了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态度等综合素质的考查;评价方法上以传统的纸笔考试为主,过多地倚重量化的结果,评价重心上过于关注结果,忽视被评价者在各个时期的进步状况和努力程度,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形成性评价,不能很好地发挥评价促进发展的功能。因此,构建符合促进学生发展的评价体系,探究促进学生发展的有效的评价方式是当前《证券投资学》课程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实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效益
1.教学模式多样化。
针对以前采取单一的理论教学模式,加强实践性教学,使教学模式多样化。
(1)课堂理论教学模式:多媒体课件+原理与方法讲解+讨论与案例分析。
首先阐释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然后用直观实例、案例作进一步的讨论、分析。讨论中要求每位同学都发言,互相之间还可开展讨论。这一课堂教学模式以学生为主体,将教师从布道者转变为课堂教学的领路人、教练员和思维启发者,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加强证券投资学课程的实践操作。
实践教学设计的目的是力图通过实践环节的教学,加强学生对证券投资理论的理解和证券投资实务的感受,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证券投资学》课程的实践环节包括证券公司投资实地考察、认知实习、模拟投资、案例分析等环节。通过证券公司投资实地考察、认知实习,学生与真正的证券投资者沟通学习,书写亲身体会和感受;通过模拟投资体会投资工具的选择、投资公司(对象)的选择、技术分析、基本分析等具体应用情况,以及案例分析将所学理论与实际需要结合起来。实践教学不仅能促使学生体会到所学理论联系实际问题的具体情况,而且能促使学生感受到所学知识掌握程度与灵活应用所学知识的差距,激发学生自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多种教学方法灵活使用。
采用课堂教学、证券公司实地考察、认知实习、案例分析与课后网上模拟投资相结合的教学方法,目的是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理论教学与模拟证券投资相结合,理论考核占70%,模拟证券投资业绩占30%,有利于学生将所学理论应用于模拟投资,并激发学生自学的积极性和潜力。
第二,理论教学与实际工作的联系非常密切,既有比较高深的理论,又有很强的实践和可操作性。
第三,证券投资与国家的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公司情况联系紧密,应用性强,因此,培养的学生既要懂理论,又要会应用;既要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中国的国情;既要从微观角度思考问题,又要从宏观角度思考问题。
3.对教学内容进行补充。
学生通过《证券投资学》课程的教学了解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和债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懂得证券投资的专业术语和基本规则,掌握证券投资成本和收益的计算方法,掌握证券投资的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的基本原理,以便于进一步学习专业课程奠定专业基础。同时为便于进入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实践,教学内容应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学习体验、操作练习的关系,教师应从相关书籍、杂志、互联网中收集丰富的资料,结合自身的理论研究,形成与各章节内容相衔接的实战指南或案例,同时针对我国目前的股指期货进行介绍,增强实效性。
投入大量精力、人力自编与《证券投资学》教材配套、适合我院学生学习特点的习题集,有利于帮助学生复习、巩固和掌握所学知识。自编《证券投资学案例》,加深学生对课程的理解,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培养学生的操作技能、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明确案例的内容、操作程序等,为提高案例实践教学的质量提供基本保证。自编《证券投资实验教材》,明确实验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实践教学方式、课时分配等内容,为实验教学提供较完整、系统的参考依据。
4.学生评价的改革:注重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查。
因为《证券投资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所以需要对学生评价进行一系列改革,以建立科学、有效、符合实际、可操作的促进学生发展的评价体系。如在评价目的上以促进学生的发展为根本目的、淡化原有的甄别与选拔的功能,丰富评价与考试的方法,突出评价的激励与调控的功能。具体采用考勤、阅读、提问、课堂发言、讨论参与程度、模拟投资、撰写证券投资分析报告、闭卷笔试等多种形式,检验学生灵活运用知识及实际操作的能力。评分时,只要分析过程正确,分析结论与原理或案例背景相符即可。同时将模拟投资总结、实地考察报告和现场观摩报告也作为考核方式之一。改变纸笔测验是考试的惟一手段的现状,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对象等,选择灵活多样的考试方法,加强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考查;改变过于注重分数、简单地以考试结果对学生进行分类的做法,并对考试结果作出分析、说明和建议,形成激励性的改进意见或建议,减轻学生压力,促进学生发展。这样不仅能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能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信心。
参考文献:
[1]魏长江.新课程标准下课堂教学评价体系的探索.实验通讯,2008,(9).
一、设立背景
武汉是我国开展产权交易比较早的地区,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在资本市场上开展了一些探索。
在武汉,设有省、市、区(县)三级产权交易所。湖北产权交易所是湖北省唯一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7年11月批准设立,挂靠省财政厅,由湖北证券公司牵头组建,实行会员制;属于事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鉴证权,经该所鉴证的《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是产权变更登记的合法。 1988年,武汉市设立了企业兼并市场,1993年改为产权交易市场,1994年成立武汉市产权交易所。武汉产权交易所是武汉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挂靠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控和监督产权交易行为及过程,具有市场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同时,武汉市各区、县也设有产权交易所。比如,黄陂产权交易所负责组织、调控和监督产权交易行为及过程,具有市场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是黄陂区企事业单位产权交易的合法场所。
这些产权交易所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的,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交易平台,为国企改革、结构调整和扼制产权交易中的内部交易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长期缚住产权市场发展手脚的一些问题并未得到解决,产权市场的功能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突出表现在产权流动性很差,交易效率低、成本高。比如,企业在产权交易所交易后,还要到具体的部门办理变更、评估等手续,往往涉及10多个部门,互相扯皮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状况不仅不能适应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更不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武汉是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源地。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是我国第一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成立于1987年,是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全国8家国际企业孵化器试点单位之一。目前,武汉有40多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的中小型科技企业1000余家。这些企业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最主要的瓶颈是资金问题,而众多投资机构由于缺乏资本畅通进出的渠道和公开的信息资源平台,往往持币观望,创业企业和风险投资很难走到一起。一方面,很多创业企业缺乏资金,很好的项目不得不搁浅;另一方面,社会上的各种资金又进不来。这种情况使得创业企业和风险投资都很为难。创业企业抱怨风险投资公司怕风险,风险投资公司也有难言之隐:没有退出机制,投的钱何时才能回家?
作为一个科技大市,武汉每年都有大量的科技成果问世,不缺好项目,但缺少技术成果的交易平台。武汉·中国光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众多,但由于本地没有合适的交易平台,很多有前景的项目没有得到资金支持。这表明,武汉的产权交易和技术交易机构已经跟不上光谷建设的步伐,不能满足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发展的需要。
如何促使高新技术企业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稀有资源,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化发展,成为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设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势在必行。同时,加快光谷建设步伐,对创业投资和企业孵化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舞台。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的设立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是为中小型科技企业解决融资渠道的一种制度创新。交易所在成功的架构了中小型科技企业产权交易系统的基础上,又于2002年5月22日开通了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为孵化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为投资者提供进入和退出平台。
二、定位与运作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是集技术产权交易和国际企业孵化器为一体的综合性技术产权交易所,以产权交易为纽带,为科技成果所有者和企业提供技术与资本对接的通道,实现技术产权交易的公开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加快高新技术转化步伐;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为技术所有者和资金所有者提供投融资链接服务,为风险投资和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良性的资本运作机制为主要内容,集聚资本、整合资源,为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营造理想的投融资环境。
(一)定位:非证券化股权(产权)交易市场
技术产权交易是新兴行业,不同于技术市场,也不同于产权市场,无现成的规范可以遵循。况且,武汉没有上海那样的强政府背景,也没有深圳那样发达的资本市场,没有特殊的政策,只有靠市场,靠“武汉·中国光谷”的品牌。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立足于创新,追求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做市场的空缺。为了规避有关政策和法规的限制,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的定位是非证券化股权(产权)交易市场,是“不叫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所、不是二板的二板、是创业企业进入主板和二板的‘踏板’”。从交易形式上看,这套交易系统类似于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但实质又与证券交易所有很大的不同,其交易、结算以及产权变更等都与证券交易不同。
根据交易规则,孵化企业拿到系统内交易的股权必须以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而不能出让企业原有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也就是说,在该交易系统中,并不是挂牌企业的所有的股份都可以进行交易,只有通过在系统中进行增资扩股所形成的那部分股权才可以挂牌交易,而企业创始人所持有的股份也是不能在系统中挂牌交易的。
为了与证券交易“划清界限”,交易所还规定,不允许把系统内交易的股权进行证券化拆分。
(二)功能与服务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具有孵化器和交易所的双重功能。
1、交易所功能
交易所是知识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的配置枢纽,是技术创新、技术扩散、技术进步的动力引擎,为入场项目提供挂牌上市、评估认证、专业推介、交易鉴证、产权重组、企业并购、融资策划、管理咨询、财务顾问、拍卖招标等综合服务。交易所的服务对象包括三类:一类是技术产权出让方,包括科技成果的持有人、需增资扩股的科技企业和其它成长性企业;第二类是技术产权受让方,包括产权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上市公司、资产经营机构以及其它企业和个人;第三类是中介服务方,为技术产权交易提供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2、孵化器服务功能
主要包括:协助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协助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服务、协助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申报、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等综合服务(包括水、电、空调、电梯、保安、餐饮、停车、邮政、飞机、火车订票等)、资金筹措服务(包括风险投资服务;技术创新基金、孵化基金的立项申报;火炬计划的立项申报及协助筹措银行贷款等服务)、协助进行新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咨询服务、人才培训服务(包括出国接受相关机构培训)、协助办理出国交流、访问、进修等手续、人事档案接纳、党团关系接纳、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律师咨询服务。
(三)运作机制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立足于创新,在体制改革方面先行一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不要政府一分钱,实行股份制运作。
交易所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按照政府主导、省市共建、市场运作的方式,由武汉高科控股集团公司、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湖北省科技情报局、武汉宏宇实业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武汉光谷技术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运作管理,其股权比例分别是20%,30%,20%和30%。
交易所实行会员主导下的委托交易方式。目前,已吸纳了22家会员单位,正式挂牌的项目达230余个。
(四)加强与兄弟交易所交流与合作,融入世界产权交易市场
交易所重视同国内、国际交易所的合作与交流。目前,已经与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湖北省工商联、湖北省浩瀚律师事务所、湖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湖北诚信拍卖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湖北省设备招标办公室、湖北省设备成套招标有限公司、湖北民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英华信息识别传播有限公司、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北中创天脉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武汉大学风险投资高级培训班基地、长江咨询评估中心、武汉顺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为加强内地与海外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资产升级。交易所还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科技产业联交所、世界产权市场香港交易所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三、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在国内率先设计和实施了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通过在湖北省内各孵化器的推广和应用,已形成基于互联网平台、实现孵化企业产权远程和本地的实时报价交易和清算,为孵化器内中小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提供标准化、电子化交易的专业性市场。该系统不仅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拓宽资金融通渠道,而且通过市场机制促使各种孵化资源的全方位整合,实现孵化资源的有效配置,构建风险资本进出机制,拓展创新资金进出通道。
(一)基本目标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品种是由孵化器保荐的产权明晰的孵化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股权),其基本目标包括:为孵化器内的企业提权(股权)融资和交易的途径;完善孵化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为企业购并提供交易场所和资源平台;为风险资本创造一个项目资源丰富,价值认定相对准确并具有可参考性的投资市场;为风险资本提供进入机会和退出渠道,促进风险资本健康发展,并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私募场所;构造创业板支撑体系,促进创业板市场的良性发展;增强孵化器的孵化能力,促进孵化产业的良性循环和蓬勃发展。
交易所以孵化器为核心,以被孵的中小型科技企业产权(股权)为交易对象,以等份化的孵化企业产权(股权)为交易单位,构筑低门槛、低成本、高增值、高效率的交易平台,凡有50万元净资产、孵化器内半年存续期的企业都可以提出挂牌申请,最小的交易单位仅为1%的企业股权。
(二)业务流程
产权发售:经申请通过审核批准挂牌的孵化企业,将拟发售的产权(股权)通过项目推介会、路演和其他信息手段向投资者推介,投资者通过本系统对挂牌产权进行认购。
产权交易:挂牌产权(股权)由投资者认购后,投资者即可将产权(股权)在交易系统内进行交易。
(三)交易原则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规范交易操作。“公开”就是要求挂牌企业、保荐人、交易所对有关资料和信息必须实行公开披露,做到真实和全面,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平”和“公正”的核心是权利平等。任何人不得在交易系统中享有特权,必须遵循“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进行交易;“公信”即交易合约标准化与自律管理相结合。产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有赖于市场参与各方特别是挂牌企业、保荐人和保障会员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公信力。
(四)风险防范
交易所通过对市场风险和交易主体的监管,结合其他相关配套措施加强电子交易系统的风险防范。即:通过严格的涨跌停板制度、保证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稽查制度等对市场风险进行监管;通过会员资格审批制度、交易主体资格、保荐人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对交易主体进行监管;通过充分公开交易信息、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体系、引入先进的实时风险投资分析系统、加大投资者教育力度等其他相关配套措施控制风险。
四、特色与创新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开业时间不长,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更是一个新生事物。尽管在监督管理、非证券化股权交易、引入做市商和保荐人制度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但它毕竟是技术与资金结合方面的新探索,有自己的特色,是中小型科技企业解决融资渠道的一种制度创新。
(一)追求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定位为非证券化股权(产权)交易市场,具有创新意义
非证券化产权交易市场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灵活的投融资机制,它能够为科技创新型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其他非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为企业资产重组提供交易平台,是资本市场最基础的一级发展规范的非证券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为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途径,为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提供舞台,为大量的民间资本风险资本提供投资通道;可以拓展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层次升降的市场空间,从而提高上市证券的质量,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的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定位在非证券化股权(产权)交易市场,是“不叫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所、不是二板的二板、是创业企业进入主板和二板的‘踏’”。这种定位使它在政策上规避了诸多障碍,对在系统中挂牌的企业也可以带来诸多好处。在产权交易系统挂牌成本很低,门槛相对也低,投资者对企业回报的期望值也比主板市场低得多。这些宽松的环境都可以为中小企业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也可以使企业逐步走向规范,为今后走向主板、二板或是海外上市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以孵化器为依托,探索技术产权交易与企业孵化结合,着力于科技成果进入企业后的融资服务和孵化
孵化器是聚合孵化资源,为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服务的支撑体系。它为创业者营造一种创业环境和氛围,让处于种子期的企业进入孵化器,进行孵化服务直到其长大毕业,从而帮助创业企业提高成活率和成功率。
与国内其他技术产权交易所不同的是,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集技术产权交易与企业孵化为一体,为技术所有者和资金所有者提供融资链接服务,着力于科技成果进入企业后的融资,进行技术入股、产权转化、股权融资、企业并购和孵化,为中小型科技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交易所充分考虑本地资源优势,成熟的技术、项目直接挂牌交易,不成熟的,先孵化后交易。
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以在孵的中小型科技企业产权为交易对象,通过细致的交易品种设计和交易合约标准化,降低了资本市场的准入门槛,拓展了资金进出通道,促使投资人、孵化器、中介机构、在孵企业等加快资源的全方位整合。由被孵化企业与风险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及民间投资者所共同搭建的高效率、低成本、低风险的专业化交易平台,是企业孵化器功能的提升,为被孵企业吸纳民间资本提供便利途径,是各类投资者资本进退出的通畅渠道。
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不仅是一套解决资金“供求矛盾”的交易系统,反映在机制层面上,更是一种制度的创新。在这个系统中,建立了信息和评估的方法和制度,能帮助投资人评估在孵企业的发展状况,保证信息及时公证地披露;这个系统中引入了保荐人制度,提高了诚信度,降低了投资的风险。以前的投资者没有这些制度的保证,投资活动承担了过多的风险。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为投资人准备了规避风险的制度,对于风险投资来说可以更好地把握投资对象。
(三)引入做市商和保荐人制度
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是以技术产权交易所为依托建立起来的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产权交易服务的市场,为控制该市场的风险,引入了保荐人制度。
申请产权挂牌交易的孵化企业由其所在的孵化器作为保荐人,保荐人制度使孵化器服务功能得以延伸。保荐人通过比较完善的遴选机制,可以从储备项目中培育、遴选出优质企业,进行挂牌辅导。孵化器承担对孵化企业挂牌后的持续辅导职责,通过进行实时的全程化辅导,变风险投资的“远程管理”为“近程管理”,大大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把挂牌企业的运作行为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促进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市场的规范、稳健、高效和有序运行,保证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通过做市商制度,增加了市场的交投活跃性、抑制过度投机。
保荐人在任期内对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重大责任,有助于加大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力度,促使其充分地披露信息,增加信息披露的强度和透明度,尽可能避免和消除因信息分布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所引发的挂牌企业的投机行为,有效地防止挂牌公司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占有将风险转嫁给投资者。从一定意义上来讲,保荐人是防范和规避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市场运行风险的重要承担者。
针对我国国情,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还尝试引入了做市商制度,在交易方式上进行创新,设计出采用报价商报价与集中竞价相结合的交易方式,即由场内的做市商对其持有的某只股权进行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所报出的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做市商制度在交易效率、配置效率、风险处置方面具有其它方式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而且也更加符合高科技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要求。
一、可持续发展的融资主体
近年来世界各国普遍出现了两种参与可持续发展的融资机构:一种是以“社会责任投资”命名的各种基金会(FundsSRI);另一种是参与到可持续发展具体项目中去的一些非政府组织(NGO)。
(一)基金
在国际市场上,基金是伴随着金融产业的逐渐兴起而出现的。14世纪末到20世纪初,欧洲的一些宗教流派为宣传其伦理道德成立了道德基金会,从而形成了一些投资集团。甚至一些金融机构都成为附属于宗教社团的基金会,为这些宗教社团提供武器和娱乐等经费,也有一部分用于投资给一些以社会责任为经营目的的企业。当今世界各国也都是通过基金会这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地联合大部分投资者来实现各种各样的社会建设项目。在法国,最常见的基金形式也是数量最多的一类基金是基于“集体管理”(gestioncollective)的理念,由“证券公共投资机构(OPCVM)”以“共同投资基金(FCP)”的形式所进行的。[3]简单地说,这种公共机构为了特定的目的来收集投资者的钱,用于投资既定的项目。而现实中,无论是在法国还是基金较早盛行的其他欧洲国家,大部分基金被这些公共投资机构所掌控。目前,法国有超过300个基金会承担社会责任投资的职责。为了鼓励这种投资形式,2009年法国财政投入500亿欧元到基金建设;到2010年底,由法国投资者参与的社会责任投资基金达到683亿欧元;2011年底,这个数目增长到1153亿欧元,而法国集体管理资金总量为12260亿欧元。[4]这些增长数据说明社会责任投资已经在集体管理资金中占有了相当的位置。双重标准的博弈是社会责任投资的典型结构。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原文描述为“社会责任投资的意义在于对企业长远策略上的影响,并且也要对投资者的短期投资进行本息尝还”。[5]而法律对这一行为的规制首先体现为信息义务。在法国,基金投资一般是在专业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的,法国财务管理委员会(L’Associa-tionfrancaisedelagestionfinancière,简称AFG)就是这样一个以专业资产管理资质对第三方帐户进行的管理得机构,该协会还负责组织对社会责任投资这一专题的研究,组织相关工作的交流讨论,发行了名为《社会责任投资透明准则》(CodedetransparenceISR)的规定,还积极扩展与“社会责任投资论坛”(Leforumpourl’investissementre-sponsable简称FIR)这一部门的联系。该论坛成立于2001年,其实质是一个促进社会责任投资的多方协会。该协会包括1000多个金融领域的成员,包括投资者、管理公司、经纪人、表外评估机构、投资顾问、交易机构,同时也有一些科研教职人员、工会代表和其他的专业人员。[6]它与《准则》紧密配合,成为欧洲社会责任投资的重要规范,在整个欧洲具有指导作用。另外,《准则》还明确了一些重要定义:确认了社会责任投资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投资工具。允许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决定企业股票的收入,即从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三个纬度来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经营活动对环境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经营者通过人权、国际劳动标准、反等普适价值对人和社会产生的影响;公司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也包括所有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与客体关系问题。从2012年起AFG要求在社会责任领域的成员必须遵守该准则。社会责任投资基金不仅仅是这些会员的投资对象,也是AFG透明准则的自觉遵守者。法国对基金形式的立法选择上也没有明确的强调。事实上OPCVM本身的一些规则都是概括性地涵盖在金融货币法中,并没有具体地详细描述,更多地则是通过一些条例,内部规章制度来实现机构的自律建设。当然这些条款没有预见“社会责任投资”这样一个特殊情况。也就是说,理论上法国立法者没有创造一种与社会责任投资性质完全一致的投资工具,而是要求社会责任投资自己在OPCVM范围内寻找定位规则。这种规则对于基金投资来讲几乎无强制性约束,因为OPCVM的相关条款只是略微提及了社会责任投资的义务和义务履行的例外情况。实践中,社会责任投资机构也常常被看成在OPCVM之外的经济实体,例如有的基金会采用非法人的形式来投资可持续发展项目,也没有被法国立法者明确接受或者拒绝,如此就放开了社会责任投资参与者的资质门槛。一些非政府组织通过支持企业的项目活动也可以成为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参与者。
(二)非政府组织
NGO已成为当今各国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社会政治、经济还是文化领域都具有独立的地位。它们具有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由负责公益事业的私人基金会投资组成。其中一些也被国际社会所认可,在可持续发展领域内比较知名的非政府组织是“世界自然保护基金会”。但也有大量的NGO活动领域与成立的名义完全不相关,一些NGO通过召集会议、技术支持、后勤帮助和资金把控等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加入可持续发展项目。而现实中NGO越来越多地扮演着为基金会打基础的角色,这是由自身活动的资金需求决定的。为解决这一需求,法国立法者允许它们采取不同的方案:一个NGO可以接受不同来源的资金,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并建立一个赞助可持续发展计划的预算基准;NGO自身也可以为某特定项目成立一个基金会或者与可持续发展项目相关的分支部门;NGO也可以参与到碳交易机制中,负责企业减少碳排放项目的相关融资。此外,NGO在社会责任融资领域也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甚至在融资环节上与银行、基金公司的活动形成了紧密合作。随着对NGO功能认识的不断深入,可持续发展的参与者越来越多地运用这个公益性组织来融资,从而保障了各种项目的有效展开。为了实现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一些投资基金与专业NGO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甚至充当了基金会的小“金融公司”。[7]另外,NGO也经常倡导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项目,把该领域文化引导向金融路径。这更使得基金会能够利用NGO在该领域的知名度进行融资活动的开展,非政府组织就这样不可逆转地加入到了社会责任投资领域。然而社会责任投资的主体范围远非如此,近年来又出现了新的专业机构,即可持续发展的信息披露机构。
二、可持续发展的信息披露主体
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很大一部分体现在信息披露这一中枢环节,尤其在金融投资领域,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对投资产品的知情权。[8]事实上金融信息透明度问题早已为法国立法者所关注。2011年,《关于OPCVM和资产管理法律框架现代化》的法令明确了OPCVM的信息披露义务。[9]2012年1月该法令关于信息透明的内容被金融货币法所吸收,并予以明确和标准化,对信息披露的规范已细化到基金管理公司的网站以及证券投资机构的年度报告。信息准确、透明是社会责任投资发展的关键,也正是基于此,社会环境评估机构得以创设。随着对社会环境分析专家的需求增加,相关研究机构和基金性质机构也随之涌现,它们也成为了可持续发展的参与者。
(一)社会环境评估机构
随着慈善基金的不断涌现,公司企业的慈善行为在形式上也不断演变。20世纪90年代末,法国就出现了为企业社会评估服务的社团等专门性的组织,使得表外评估标准越来越清晰。[10]最有的名是1997年由储蓄银行成立的法国Vigeo,它还合并了欧洲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专门性大机构Arèse。在欧洲金融领域有一定影响还有瑞士的Inrate,意大利的Avanzi,瑞典的Caving,德国的Oekom,荷兰的Sustainalytics等,在北美还存在着专门的表外评估机构。这些机构在社会与环境评估方面有各自的方法来不断获得信息。传统的信息来源是多方面的:企业的年度报告、内部管理章程、印刷公报、企业网站、财务期刊、公司各部门特刊、评估机构做的拓展问卷、企业拜访、管理人员访谈、专家和股东咨询等等。当然每个评估机构在道德标准、方法论和评估报表方面会有一些差别,但通常可总结出三大类共同的评估标准:首先是由参数做出指示的社会标准:人力资源的管理质量(包括劳动环境、资质培训、劳动报酬、人动、工伤频率、不同群体满意指数、工会代表、工作时间灵活性、股东回报率、企业内部少数人的代表地位和分配情况、继续培训比率、对实习生和职务以及短期合同工的援助、作息时间和平均劳动时间、童工现象等等)。而在我国,企业与当地主管部门的关系也同样要考虑。第二类标准是以代表数据为依据的环境标准,即对环境的影响要最小化:对自然资源的风险管理和保护程度,排放数据,交通运输管理等。第三类是经济标准:利润的持续增长,融资潜力,财务风险,良好的客户关系,管理机构的能力,赞助商的实力等等。评估分析过程结束后,评估机构会根据评估背景和各自的标准给出一个综合分数以判断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情况。随着金融产业的发展和越来越多参考资料的适用,社会环境评估机构已经必然地成为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参与者。由于整个金融行业的信用评级机构世界范围内还未完全成熟,也曾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甚至成为了金融危机的导火索。这就需要考虑评级过程中的质量保证问题。
(二)评级机构的质量把控
经济危机和传统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经验告诉我们:几乎所有金融评估工作都存在一定风险,表外评估还处于启蒙状态,风险更加不可避免。[10]尤其是在信息交流欠缺、对各个要素检验的解释尚不充分的情况下,评估结果难免出现过大误差。在实践中,评估工作的质量高低可以通过评估结果变动频繁程度反映出来。法国关于社会环境评估的立法也有待改进,因为这方面的立法涉及到经济、社会和环境评估三者的一致性,而后二者所涉及的机构尚未成熟,所组织的活动也多为试验性的。像其他金融评估机构一样,社会环评机构也面临着经济独立和利益冲突的问题:评级机构是按照客户的申请进行收费,当申请评级的企业对一个评级机构申请多项服务时,为了扩大业务范围,评级机构很难保证工作的客观性;当评级机构为公司形式的时候,如果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就会通过评估工作来控制董事会的操作,或者评估与其有关联的企业。在前述法国大型社会环境评估机构Vigeo的董事会中,就有BNP、SUEZ等金融机构的代表人员。[11]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调查的结果往往是“对其所参与投资的公司只持有少数股份,并不对评估行为产生实质影响”。[12]程序的公正一旦被破坏,实体公正也很难实现,当社会责任投资评估工作出现上述质量问题时,需要一些新的参与者来监督和保证,社会责任投资分析师随之出现。
(三)社会责任投资分析师及社会责任投资研究机构
社会责任投资的不断增加就导致了对该行为分析专家的需求,也是近年来比较热门的职业。社会环境评估机构也需要聘请分析师,一些银行信贷机构也招聘这类专业人才。法国财务分析监管机构主要是金融市场管理局(L’autoritédemarchéfinancier,简称AMF),立法者却并没有明确地指出AMF对财务的控制标准,而是更多地适用职业道德准则。[13]传统财务分析所适用的客观和公正原则无疑也应适用于社会和环境的分析。近年来还出现了一些研究试验机构,它们是代表企业社会责任投资行为的专家,往往是大型金融机构的子公司或者是社会责任投资的媒介Novethic所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投资的不同方面:披露公司责任投资数据主持相关方面的会议和讲座、对社会责任投资的原则进行概括等。例如Novethic成立了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的样本库,建立了自己的标准。明确了基金要进行表外评估,保障信息的透明度,明确规定应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释表外特征;表外报告应准确及时披露;基金资产包的组成方式也应该公开;通过精致的参数为投资者提供社会责任投资产品的各个标准。[14]
三、立法理念的反思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风险;监管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1)06-0005-09
一、全球金融衍生品的发展状况
金融衍生品,又称衍生金融工具,通常是指从标的资产(Underlying Assets)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包括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从交易场所的视角来看,金融衍生品市场可以分为交易所市场(exchange-traded derivatives,简称ETD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over-the-counter,简称OTC市场),即通常所说的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固定的交易场所,交易的是标准化合约,有集中的结算制度和严格的保证金制度;而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情况相反,交易市场是无形而分散的,所交易的是非标准化合约,清算与结算非集中进行,无固定的保证金制度。危机爆发之前,场外衍生品由于其灵活、可满足风险管理的个性化需求等特点倍受投资者的青睐,然而由于其定价难、透明度差等特点使其在此次金融危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危机后的去杠杆化进程中,受影响最大的也是场外衍生品市场。
(一)金融危机后的ETD市场:有限萎缩
金融危机爆发前,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维持了长达十年的上升态势,其中金融期货和期权增长较快。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的资料统计,金融期货的合约数从2000年底的2 537.7万张增长到2007年第一季度的历史最高峰15 671.3万张,增长了5.18倍;金融期权的合约数从2000年底的2 769.6万张增长到2008年第三季度的历史最高峰16 536.1万张,增长了4.52倍。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的名义本金分别在2007年第二、第三季度达到历史最高峰,分别为31.7万亿美元和64.5万亿美元。但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场内衍生品交易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萎缩,不过下跌幅度较有限,至2009年,随着救市计划的实行和经济与金融市场的逐渐复苏,场内衍生品市场呈现出较明朗的好转态势。
(二)金融危机下的OTC市场:大幅缩水
危机前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扩张十分明显。据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数据,在2007年上半年,OTC市场涨幅达到了9年来的最高水平,从2004年中期的220万亿美元升至516万亿美元。其中,增长最快的衍生品交易种类为信用衍生产品,在2004年中期,其交易的名义价值还不足5万亿美元,但到2007年6月底,达约51万亿美元。
从2003年至危机爆发前夕,OTC市场的增速一直高于ETD市场。2004年,ETD市场的交易量仅上升9%,但OTC市场却有26%的增长,之后随着信用违约互换(CDS)等信用衍生品的急剧膨胀,2006-2007年OTC市场的发展速度更是大大超越了ETD市场。金融危机爆发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下跌幅度也远远大于场内衍生品市场。2008年底,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名义金额总量降至547.37万亿美元,出现了自1998年以来的首次年负增长。随着全球经济的逐步复苏,至2009年6月末,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名义金额上升至604.62万亿美元,总体而言OTC市场已呈现出回暖迹象。不过,引起此次金融危机的信用衍生品却远未走出困境。
信用衍生品按照国际互换和衍生产品协会(ISDA)的定义,是指用来分离和转移信用风险的各种工具和技术的总称。在目前的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中,主要是以转移贷款、债券等资产的信用风险为目的的交易合约,主要包括信用违约互换(CDS)、远期CDS、CDS期权、担保债务凭证(CDO)、总体收益互换等,其中CDS为目前全球交易最为广泛的场外信用衍生品。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金融危机爆发后,CDS的市场规模一路下滑。2008年初,其规模高达60万亿美元以上;到2008年下半年,流通规模降至42万亿美元;而2009年底,CDS相关产品的总规模已降至25万亿美元左右,不到高峰时的一半。
从信用衍生品的内部结构来看,简单CDS产品因其结构简单、标准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充分、报价估值透明等特点,相对来讲更受市场认可,并且金融危机后成为信用衍生品市场的主力。而其他各种复杂的、高杠杆性的CDS和CDO产品逐渐淡出市场。到2008年下半年,单边合约流通规模降至26万亿美元,而多边合约(其中包括CDS指数和CDS指数成分)已降至16万亿美元。截至2009年底,总规模约为25.4万亿美元的CDS相关产品中,投机成分较高的CDS指数产品规模降至不足8万亿美元,占比已不到1/3。
(三)银行业的金融衍生品业务
银行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既是推动衍生品创新的主要动力,也是衍生品市场的主要交易者。国际清算银行把市场中衍生品合约的交易对手分为交易商(broker-dealers)、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三类,其中,交易商基本是由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来充当的。以利率衍生品市场和外汇衍生品为例(利率和外汇衍生品市场名义本金价值总额分别占到衍生品市场的75%和11%),如表1所示,无论是危机爆发前还是后,银行业参与金融衍生品业务占比皆很高,但是在危机爆发后该占比有所下降,特别是2009年以来利率衍生品的交易商占比下降较多。
实际上,对于主要从事存贷款等基本业务的传统商业银行来说,管理好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非常重要,因此其自身对衍生品就有着很大的需求。而对于中间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占重要比重的现代银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活动还可获得丰厚的收入,这已成为其一项重要的创新业务。但是,近年来,随着银行业越来越多地采用对冲基金的交易策略,这在给银行带来丰厚收益的同时,也产生了巨大的风险。
银行利用杠杆激进地持有风险头寸,一旦市场流动性紧缩或银行手中持有的风险头寸遭受损失而无法及时处理,后果将十分严重。一旦银行持有的衍生品头寸发生亏损,而其为了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又不得不采取惜贷行为时,就会造成市场流动性的进一步恶化和信贷紧缩,严重时酿成危机。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商业银行虽然通过次级贷款证券化将风险转移到市场其他参与者上,然而影子银行又以MBS、CDO等抵押融资将更大的风险传导给商业银行。因此在危机中,随着MBS等衍生品的信用风险增加,商业银行不得不进行信贷紧缩,致使市场流动性缺失,反过来又进一步地加剧了不良贷款率的上升,给许多银行带来了巨额的损失甚或破产之灾。
二、金融危机暴露出衍生品监管的缺陷
金融危机的爆发,给全球金融市场和整体经济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也使得作为危机导火索的信用衍生品市场遭受重创,其他衍生品业务也不同程度地萎缩。从事混业经营的国际大银行由于直接涉足衍生品市场交易,都遭受了较为重大的损失。这些银行虽然部分实施了巴塞尔I或巴塞尔II,但是由于巴塞尔I和巴塞尔II框架下对资产证券化等表外业务的风险资本计提不足,同时对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防范也不足,因此当危机爆发时,即使是满足8%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许多银行也遭受了沉重的打击。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影子银行体系是风险酿造者,自身更是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不力,使得金融衍生品市场自由放任式地泛滥发展,对金融危机的爆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场内衍生品监管组织制度存在缺陷
金融危机爆发前,许多国家实行的是多头监管制度。以美国为例,其实行的是“双层多头”的监管体制,即联邦和各州均享有监管金融机构的权力,并赋予美联储、财政部、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多个机构具体的监管职责。在此监管体系下,尚未形成一个被充分授权监管整个衍生品市场的机构,必然无法适应全球金融市场全面、迅速、自由发展的需求。首先,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产品的日益复杂,使得监管制度难以有效跟进。其次,监管机构众多,且各机构适用于不同的监管标准,使得部分领域的监管权限重叠,而部分领域又存在监管真空。事实证明,金融风险最易来自于各金融机构的交叉领域,而金融衍生品更是将这些错综复杂的风险交汇在一起,也为监管带来了难度。最后,监管法规措施的不断细化,在保证监管准确性的同时却丧失了监管效率。一些监管措施的推出往往要经过各级机构、各种会议的传达和表决,在推出时往往错过了最佳时机。
(二)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存在真空
在危机源头国美国,场外衍生品交易几乎不接受任何监管。1974年,美国的《商品交易法》将按揭工具、远期等场外金融衍生品定义为非商品,因此免除了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协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对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责任;同时,场外金融衍生品不属于证券,因此也不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范围内。2000年通过的《商业期货现代化法》,在很大程度上赦免了商业期货委员会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并限制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某些证券类场外衍生品的监管。此外,监管资源和监管手段的匮乏也束缚了监管当局有效监管的实施。英国的情况也类似。尽管2000年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将几乎所有的场外衍生品都归属到英国监管局的监管范围内,但其监管理念是:产品监管会阻碍金融创新,市场比监管者更适合判断金融产品的价值。因此,事实上场外衍生品市场未受到足够的监管。
(三)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监管不足
在场外衍生品市场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一些过度创新的衍生品充斥市场。这些衍生品产品设计复杂,且定价机制很不完善,市场透明度非常差,风险极高却不被投资者知晓。而一旦危险降临,隐匿的风险暴露,就会造成一连串的危机。其中,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缺乏透明度的场外衍生品市场中最重要的风险。重要参与者的违约行为可能会给市场带来巨大冲击,进而可能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2008年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AIG)因交易对手违约而出现的高达数百亿美元的巨额亏损,并迫使美联储紧急宣布采取上千亿美元的一篮子拯救计划的事实,就充分暴露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能引发的巨大灾难,同时也暴露出原有金融监管制度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防范不足和控制不力。
1988年的巴塞尔I为金融衍生品持有者的风险暴露制定了两种不同的衡量标准,这种风险暴露是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两种标准可由各国金融监管者自行选择。第一种方法是“现期风险暴露法”,即金融衍生品的信用风险是由在当前市场条件下的重置成本加上一个交易存续期间的潜在风险附加值构成。附加值以每个合同的名义本金为基础,并因合同的性质和有效期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第二种衡量风险的方法是“原始风险暴露法”,即合同的风险暴露值是由合同本金与一个固定百分比相乘计算出来的。采取这种方法无须考虑合同当前的价值,不存在每日盯市的问题,但因计算出来的风险暴露值不如第一种方法准确,故采用的国家比较少。而在巴塞尔II框架下,对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似乎更为放松了,将信用衍生品纳入信用风险缓释框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运用信用衍生品的银行面临监管的资本要求,起到了鼓励商业银行使用信用衍生品的效果。
可见,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下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监管,存在以下几点缺陷:第一,衍生品交易是表外业务,受资本监管的约束较小,风险反映不足;第二,衍生品设计较为复杂,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把握和计量不够准确;第三,银行衍生品交易多数为关联交易,或者是为一些较为熟悉的客户提供服务的,造成了难以确定其交易性质的局面,同时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控制程度较弱,而且容易产生链式反应,而巴塞尔委员会着重微观审慎监管,在这方面没有做详细考虑。由于客观上的困难和监管制度的缺陷,即便是遵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银行,也未能有效防止衍生品业务的交易对手风险。
(四)影子银行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
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借助杠杆操作并持有大量股票、债券和复杂信贷产品的金融中介机构。它涵盖比较广,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等在内的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本质就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发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等多种方式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高杠杆率的特点使影子银行的收益率往往更高,因此各家混业经营的银行都愿意往这个方向寻求监管套利。
危机前,影子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发行各种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大规模地扩张其资产和负债业务,成长非常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和影响也不断扩大。但是,影子银行推出的金融衍生品,一般来说结构设计非常复杂,通常通过不透明的场外市场进行交易,且鲜有公开披露的信息,风险较高。可是,影子银行却不属于传统商业银行,按照危机前很多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原则和框架,不受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的约束。不断扩大的影子银行的高风险的金融活动,就这样基本处于监管真空之中,为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五)着重微观审慎监管而对系统性风险监管不足
金融衍生品在本质上是跨越基础性产品、跨越机构、跨越国界的,其极大的渗透性,很大程度地增加了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此次金融危机就是由一些场外金融衍生品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扩散、累积而成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缺乏充足的抵押担保,而且交易价格和条款很不透明,隐含着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场外市场交易具有高集中度,一旦某一交易商出现违约情况,就会引致连锁违约行为,造成系统性风险。另外,金融衍生品的对冲交易促进了市场一体化,各个金融市场间和各个地区的金融市场联系更紧密,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更容易在市场间传递。但是,危机爆发前,从全球金融监管制度来看,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主要遵循的是微观审慎监管原则,而普遍没有重视宏观审慎监管,对系统性风险认识、防范不足。
(六)衍生品评级体系缺乏监管
许多衍生品设计复杂,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公正,投资者较难对风险有充分、全面的认识,所以其定价常常是过度依赖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一般来讲,只要某种金融产品满足了一定的评级标准,市场就不再担心产品的内在风险,即使是专业金融机构也鲜有对这些衍生品进行独立的内部评级。因此,外部评级机构对衍生品的评级结果公正与否,对整个衍生品市场能否良好运行至关重要。但是,在实践中,评级机构的收入却主要来源于证券发行者所支付的评级费用,因而极有可能受到被评级机构的引导,做出非公允的信用评级。美国证监会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由于评级费由债券承销商支付并与所评等级挂钩,美国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在从事次级债评级业务中都存在违反内部程序的行为,对债券发行者的招揽评级现象较为严重。因此,外部评级机构应该受到严格的监管,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遗憾的是,危机爆发前,这一问题并未受到足够重视,衍生品外部评级体系并未受到合理有效地监管,众多衍生品的评级结果并不真实可靠。由于评级体系不能充分评估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在危机之后,评级机构不得不调低对衍生品的评级,导致其评级的不稳定,这对经营衍生品的银行产生了直接的顺周期性。随着衍生品的评级调低,银行风险资产增加,为保持最低资本充足率水平,银行不得不紧缩信贷,导致经济的进一步恶化。而且,投资银行等影子银行还以评级较高的CDO作抵押向商业银行进行贷款融资,在危机发生之际,衍生品评级下调使得许多商业银行遭受了多重损失。金融危机暴露出衍生品评级体系存在许多重大问题,却疏于监管。
三、危机后金融衍生品国际监管的变革
金融危机暴露出金融衍生品市场和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的缺陷,随后各国政府、区域性组织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等都对其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采取了积极行动,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
危机爆发的源头国美国陆续了《金融规制改革方案》(2008)、2009年6月的《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2009年8月11日递交国会审议的《2009年场外衍生品市场法》、2010年2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OTC衍生品改革》、《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2010)及讨论热烈的“沃尔克规则”等一系列法案。衍生品在危机中对美国银行业的打击巨大,其对于衍生品监管进行大刀阔斧改革的决心也不难从一系列提案中有所体会,但是其推出和实施的道路却充满荆棘。
欧洲对于衍生品的改革更多基于细节上的规范,2009年7月3日欧盟的《咨询性文件:加强OTC衍生品市场抗风险能力的可能性措施》、2010年2月11日公布的草案《关于效率、安全和稳健的衍生品市场:未来政策行动》、2010年6月14日的《对衍生品和市场基础设施的公开咨询》以及2010年9月15日的《使欧洲衍生品市场更加安全和透明》,均从多个角度对衍生品监管进行了规范。英国也于2010年7月26日了《金融监管的新方法:评判、集中和稳定》,提出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管理局有责任监管OTC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并建议将CCPS的监管权移交给英格兰银行。
国际监管组织也在危机后提出了一系列衍生品监管改革方案。2009年9月,G20匹兹堡峰会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重要举措,重点强调要加强对金融衍生品、场外交易、评级公司和对冲基金的全面监管。“场外衍生品监管者论坛”也在2009年9月成立,成员涵盖全球15个国家的35家监管机构,为场外衍生品市场中央对手方和交易登记机构的监管提供了国际合作框架。2010年10月25日,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又发表了《执行OTC衍生品市场改革》的报告,目的在于加强OTC衍生品市场的功能、透明度和监管监督。2009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评估的监管指引》,确立了衍生品价格评估机制、风险控制和报告制度。而在2010年底推出的巴塞尔III的框架中,虽然未对衍生品监管作出单独的诠释,但是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修订、对交易账户新增风险的关注以及对于监管指标相应参数的调整都是对衍生品监管的变革,而对于影子银行等尚不在监管框架内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可能也将成为未来讨论的重点。
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场中蕴藏着巨大的利益,衍生品市场监管改革中存在着激烈的博弈,既表现为一国监管当局和本国利益团体间的争锋,也表现为各国之间的纷争,这一点从前述多个法案的不断推出中也不难看出端倪。美国“沃尔克规则”的一再修订,使得美国最终出台的法律对衍生品监管的实施力度大打折扣,同时其留有余地的改革方案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美国衍生品市场的继续繁荣。欧洲大陆国家如法国、德国等的衍生品市场规模相对小一些,为了加强本国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对从严监管改革思路比较积极。而对于英国来说,由于伦敦占有全球40%的衍生品交易份额,使得其对加强衍生品监管的响应并不热烈。但是不论如何,此次危机爆发暴露出的重要监管问题还是基本获得了共识,各衍生品监管改革方案有许多共同之处,体现了全球衍生品监管的新方向。
(一)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推进场外衍生品的标准化
针对危机中场外衍生品风险较高且监管薄弱的现状,对场外衍生品市场加强监管已基本成为国际广泛共识。场外衍生品和场内衍生品之间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是场外衍生品的非标准化,而正是这一点使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风险远远高于场内衍生品市场。因此,促进一些可以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标准化,就不约而同地成为危机后衍生品监管改革的一个方向。推进衍生品的标准化,不仅有助于监管当局的风险管理,还可以为市场参与者对头寸的交易、结算和管理提供便利。
场外衍生品标准化主要包括场外衍生品的合约标准化、法律标准化和处理流程标准化。2010年2月,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要求标准化衍生品(如票据交换)在规范的交易平台上交易,以期提高其交易透明度。ISDA对信用衍生品的标准化工作做了很多努力,于2009年4月和7月颁布了《2003年信用衍生品定义文件》的两个附件,建立了CDS合约非实物交割的拍卖结算机制;此外,ISDA从2009年开始还在CDS合约中推广标准化息差。
(二)扩大中央对手方清算的使用,管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引入中央对手方清算(Central Counterparty,CCP)是管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和效率。美国总统工作小组于2008年11月宣布发展面向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的中央对手方服务(CDS- CCP),美联储、SEC和CFTC同时就有关监管事宜签署了谅解备忘录。2009年3月美国财长盖特纳提出的金融改革方案,要求所有标准化场外交易合约必须经由一个中心机构处理,并鼓励市场参与者更多地使用交易所交易工具。2009年3月18日,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也报告支持“信用违约掉期市场的大部分交易进行集中清算”的信贷衍生品行业计划,降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不确定性。2009年6月的G20公报要求,最晚在2012年底,所有符合条件的标准化衍生品合约必须通过中央对手方进行清算。2010年7月美国颁布的金融改革法案要求中央结算中心和外汇交易局对衍生品交易起到监管和清算的作用。
场外衍生产品的集中清算比较复杂,2010年5月,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专门针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中央对手方清算了相关监管建议适用指引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中央对手方在资本、风险管理、保证金与操作管理上的标准。
(三)建立较为完备的交易登记和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
金融危机后,针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改革,各国政府和重要国际机构几乎都强调市场参与者应承担更多的风险披露义务,提高市场透明度,以便于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能正确评估市场风险。2008年11月,美国几家联邦监管机构(总统工作组、财政部、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针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联合提出了监管目标和措施,其中很重要一点就是提高OTC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要求CDS市场参与者也要公开交易价格、交易量和总的风险敞口等信息。
作为集中登记交易的电子数据库,交易登记机构的逐步建立和使用已经成为提升交易透明度的重要手段。为避免数据分散和降低成本,在全球范围内为每类衍生品合约建立一个中央数据登记机构,最方便保证各方对数据的可获得性。2009年7月,美联储要求对信贷衍生品和股票衍生品进行登记,而利率衍生品要求在2009年底前完成登记。2009年6月的G20公报要求,场外衍生品合约必须向交易登记机构报告。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2010年5月了征求意见稿,指出场外衍生品市场中的交易登记机构在设计、运作和监管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不过,当前提升市场透明度的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交易数据报告要求在某些国家面临法律障碍,公开信息披露也需要考虑保密要求和对市场流动性的负面影响。
(四)对衍生品风险进行更科学的计算,实施更严格的资本金要求
现行的衍生品风险度量模型不能实现风险的真实评估,因而有必要对衍生品交易进行更准确的评估,提出更为严格的资本金要求,以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应对能力。2009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评估的监管指引》,为监管者评估银行估值的稳定性提供了有效的指引。要求银行有足够的能力为自己参与的衍生品交易建立定价机制并核实其正确性;银行能在适当定价基础上对金融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并建立充分的控制机构和控制程序;高层管理者保证资产负债表中对金融衍生品的分类符合会计、监管和控制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还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展开研究,矫正现有的资本计量要求对真实风险的低估情形,对场外交易提出更严格的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对“内部模型法”下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如何计算监管资本的做法进行了修订,与过去相比,最重要的改变是对模型进行压力情形下的校准。此外,对于场外衍生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巴塞尔委员会还要求银行对场外衍生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的对手进行严格的抵押品管理,监控作为抵押品交换的证券的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并要求银行对非现金抵押品开发模型进行风险评估。
(五)将影子银行系统纳入监管,实行全面监管
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范围,并进行严格监管,已在各国达成广泛共识。设计信息披露机制,将成为未来对影子银行监管的重点。2009年3月26日,美国财长盖特纳在提出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宣布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根据这一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对冲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都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并向监管机构披露更多有关其资产和杠杆使用的信息。方案强调要建立针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全面监管框架。2009年3月18日,英国金融服务局(FSA)的报告也指出,要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并提出监管当局应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对这些机构应依据它们对金融系统的影响而非法律形式来进行监管。2009年4月,欧盟委员会出台立法建议,首次将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置于严格监管之下,并对总部设在非欧盟国家的对冲基金进入欧盟市场作出了限制。美国于2010年7月21日由奥巴马总统签署成为法律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为强化风险管理,明确提出将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监管之中,规定场外衍生品必须接受商品期货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
(六)加强衍生品监管的国际合作
危机后新成立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和国际清算银行(BIS)、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国际掉期交易协会(ISDA)及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等多个国际组织,关于衍生品市场问题合作开展了一系列的调查和研究,对现有的衍生品业务的国际监管提出了大量改进建议,对衍生品监管提供了一些新的工具和手段。2009年3月6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呼吁建立一个新的政府间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大幅拓宽金融监管的范围,对大型对冲基金、私人资本和自身失误可能导致全球经济重大风险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并建议各国政府采用“适用于各国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协调各国政府救市的方式、时机以及如何分担跨国运营的主要金融机构的损失。金融衍生品市场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全世界是一个整体,各国市场间存在着复杂而广泛的关系,只有加强衍生品监管的国际合作,才能有效防范危机,促进衍生品市场健康繁荣发展。
四、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变革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并不发达,全球化参与程度也较低,受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不大。但是随着国内衍生品市场的逐步发展和开放,此次危机中暴露的一些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风险和监管问题,仍值得我们深思。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看国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改革和完善,应该既立足于中国衍生品市场发展实际,也注意吸收国际改革经验,防止未来危险出现。
(一)商业银行开展衍生品业务的历程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始于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行作为首家试点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2004年2月4日,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商业银行从事衍生品业务进行了详细规范;2007年7月银监会对上述管理暂行办法做了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做了第二次修订,进一步扩大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衍生产品业务的范围。
近年来,一方面,我国银行业的改革不断深入发展,使得国内商业银行不断进行着转型和提升;另一方面,利率市场化改革、汇率体制改革等金融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各项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日益频繁,商业银行规避风险的需求增强,发展金融衍生品相关业务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需求。
从金额角度看,根据各银行年报的数据计算,13家上市商业银行衍生工具的名义金额在2008年6月30日达到5.6万亿元,之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有所下滑,2009年6月30日为4.2万亿元。其中,中国银行参与衍生工具业务的名义金额最高,这与其作为专业外汇银行最早涉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有直接关系;而股份制银行的衍生品业务名义金额占比有稳步上升的趋势。
从参与衍生品业务的方式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金融衍生产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利率及汇率类基础掉期及远期产品,并已初步形成了自主定价及对冲机制;另一方面是嵌套在众多结构性理财产品当中的奇异期权产品,这部分产品大多挂钩于国外的某项利率或汇率指标或某项指数。
从我国商业银行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看,外汇类衍生品业务数额最大,2009年6月30日名义金额占比曾高达66.72%,比排在第二位的利率类衍生品高出一倍多。外汇类衍生品和利率类衍生品合计占比高达98%左右。其他如信用类、贵金属类以及权益类等品种的衍生品业务规模相对比较小,名义金额占比仅为2%左右。但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时间还不长,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产品品种少、定价能力严重不足、风险管理能力低等问题。
(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改革建议
我国金融衍生品起步较晚,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现实中有金融衍生品监管与金融创新激励不相容的矛盾。同时,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实行的是多头分业监管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政府机构集中监管、交易所一线监管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期货业协会等自律监管组成监管体系,监管主体比较分散,同时也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在法律体系设计上,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合同法》、《担保法》等为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规范,但是单独针对金融衍生品的立法还处于空白。总体而言,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和完善之处。
1. 在实行审慎监管的同时应促进衍生品市场发展。首先,从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来看,此次金融危机,在一定程度上检验了我国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管理机制,结果证明我国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值得信任的。虽然在危机爆发时我国商品期货的市场价格出现了剧烈波动,但最终实现了平稳运作。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基本制度是学习和借鉴国际期货市场制度经验并充分考虑国内实际情况建立的。创新之处主要包括:会员及投资者资金前段检查控制制度、期货保证金监测监控制度、连续单方向涨跌停条件下强制建仓制度等。我国的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商品期货市场制度基础之上的,又增加了股指期货价格熔断制度、会员分集结算制度、结算连带担保制度等,从运行实践来看,对风险的控制也是比较有效的。
但是,我国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现有的产品种类较少,范围较窄,交易限制较多,市场规模和影响力受限。同时,许多金融衍生产品,如股指期权、国债期货与期权、外汇期货与期权等尚未起步,与我国的实体经济总量不匹配。从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优先次序来看,也应该加快壮大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因此,在对场内金融衍生品继续实行审慎监管的同时,还应多考虑促进市场的发展。
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来看,应以鼓励为主。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起步较晚,1994年开始设立,然而直到2005年才推出银行间市场债券远期交易,才在场外市场开展大规模衍生品交易。随后四年又陆续推出了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人民币对外币远期与掉期等产品。目前,我国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以银行间市场的利率和汇率产品为主,2007年利率衍生品交易累计名义本金总额为4 665亿元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累计名义本金总额为3 379亿美元。危机后,人们对金融衍生品或多或少带有抵触心理,这必然会加强市场谨慎心理,也可能会对监管当局的监管原则产生影响,更倾向于严格监管。更重要的是,由于场外金融衍生品本身的高风险性和复杂性,监管难度增加,可能为了控制风险而发生监管“过度”。事实上,我国在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多是一些禁止性的规定和一般的交易规则,很少有鼓励创新的条款,不利于改变我国落后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状况。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牵头的“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正在酝酿,该办法可能会给参与者带来更宽松的创新环境,市场参与者可以根据市场需要研究开发衍生产品。
2. 完善金融衍生品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关于金融衍生品的系统性、规范性法律法规。现行的金融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公司法》等,都没有明确提出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问题。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现行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而制定的,如场内衍生品市场形成了以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以《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为内容细化的法律法规体系;而场外衍生品市场则尚未形成有体系的制度框架。目前,“期货交易法”已拟出草案,它的出台对衍生品监管框架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不能完全满足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需要,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跨系统、跨部门蔓延。鉴于此,有必要提出以下两点改革建议:首先,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监管法规,将其作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督管理的总体框架,统一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明确政府监督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交易所的职权;其次,在统一的市场交易法规框架下,针对不同种类金融衍生品的个性化特征分别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
3. 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衍生品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基础,安全稳健地运营至关重要,因此,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是衍生品监管的重点之一。加强对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商业银行对衍生品交易对手授信的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对大型交易对手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的问题比较普遍,而且内部授信风险管理技术也很不规范。在对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监管改革中,应该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科学的衍生品授信风险管理制度,引入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加强对交易对手特别是长期合作的大型交易对手的信息收集和资信调查,实现对交易对手的合理授信。第二,国内大部分商业银行缺乏对衍生品的设计能力和定价能力,一般依赖于外购的交易系统,在交易复杂产品时需向外资银行询价,其中蕴藏着极大的风险,同时其产品具有较高的同质化。针对商业银行衍生品业务的监管改革,应注意帮助商业银行提高对衍生品的定价能力,以更好地分散风险和实现更多的业务盈利。第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衍生品交易主要通过场外进行,交易透明度很低,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银行重要场外交易的监管,提高合约的标准化程度,完善结算制度;建立交易信息的数据收集系统,定期公开交易信息,加强场外交易的透明度。
此外,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表外特性和不断创新,会加重监管的滞后性。积极引导经营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银行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十分重要。银行应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制度安排,积极进行金融衍生品的风险评估,应成立专门的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部门,对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进行事前评估,并通过风险评估模型的运用,测量衍生品交易头寸变化时的风险价值变化情况,估计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风险状况。同时,监管机构可以建立和完善衍生品交易的风险预警和救援预案机制,以此防范偶发事件所引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4. 加强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完善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风险,进行投资分析和决策,也便于监管机构更好地了解相关机构和市场的运行情况,管理市场秩序,防范系统性风险。从危机后各国以及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改革来看,加强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信息披露,都是改革的重点。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应该深入研究会计处理方法和规范财务报告信息,对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严格规定,使投资者和监管者都能充分了解金融衍生品的价值和风险水平,建立相对透明的金融衍生品市场。
5. 加强部门监管合作,建立监管协调机制。金融危机给金融衍生品监管带来的一个启示就是,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危害巨大。而由于金融衍生品业务具有跨机构、跨市场的特点,考虑到目前我国金融分业监管的现状,加强监管有必要在人民银行、外汇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建立制度性的信息共享机制,克服机构监管下由于信息封闭导致的监管效率低下,防止因部门分割而影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6. 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品的国际化属性日益突出。各类风险在不同国家、不同市场间相互转移、扩散和渗透,加强我国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协调合作迫在眉睫。目前,除了国际互换和衍生产品协会(ISDA)在OTC市场的自律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以外,国际监管合作机构主要有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30国集团。这些组织所的定期报告和规则指引等重要文件,为各国监管当局提供了相对统一的国际标准,并在场外金融衍生品的自律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应将国际组织的监管规则和各国通行的监管标准引入到我国场外衍生品的监管当中,并结合自身情况加以改进完善。此外,还应加强国内监管机构与他国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交流,共同处理具有跨国性质的金融事件,并逐渐参与到国际监管标准制定过程中。
参考文献:
[1]刘伟琳,赵文荣.我国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历程回顾、现状分析与前景展望[J].理论界,2010,(9).
[2]王晓梅.从国际比较中选择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J].华北金融,2007,(8).
[3]范舟.浅析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战略[J].商场现代化,2009,(6).
[4]巴曙松,牛播坤,等.2010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报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5]张炜.从美国次贷危机看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J].武汉金融股,2009,(2).
[6]巴曙松.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金融衍生品发展与趋势展望[J].中国金融电脑,2010,(5).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Reform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and Its Enlightenment
Ba Shusong, Yin Yu
Abstract: Financial derivatives is playing an indispensable role i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fter just 40 years of development since 1970s. They can meet the needs of risk-averse investors, reveal the price, and make market booming, but bring a high degree of leverage, easy to breed and spread risk, and undermine the market price because of some misleading problems. With the outbreak of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not only the financial derivatives market has been hit hard, but also the improper derivatives are criticized.The major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Basel Committee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bodies have changed the core of the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achieving it more all-around and more rigorous. In China, how to improve theregulation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is the focus of regulatory reform.
Key word: financial derivatives; regulatory reform; ri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