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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广大干部自觉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依据《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关于实施机关干部绩效考评的意见(试行)》(泰高委发[**]83号)等规定,现就区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全区区管领导干部。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等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一年来的工作业绩。
区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评定优秀等次的名额比例,按同级干部的12%-15%掌握。
三、工作程序
1.个人小结(1月15日前)
区管干部本人根据要求对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区考核办提出绩效考评等次意见(2月上旬前)
区考核办依据《关于实施机关干部绩效考评的意见(试行)》规定,提出区管干部绩效考评等次意见。
3.征求意见(2月底前)
区委组织部结合平时掌握情况、绩效考评等次结果和优秀等次比例,提出区管干部建议等次,就考核对象执行党纪、政纪、法纪、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分别征求区纪委、检察院等单位的意见。
4.区委常委会审定(3月上旬)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区委组织部提出区管干部年度考核建议意见,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5.考核结果反馈(3月底前)
对经区委常委会审定的考核结果,由区委组织部反馈至干部所在镇(街道)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再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干部本人。对需要进行提醒、诫勉谈话的考核对象,由区委组织部负责人或委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诫勉谈话。
四、其他事项
一、考核原则。
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考核标准按《*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三、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按月度和季度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记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考核单位专项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负责人审核评价。本文中考核单位一般指市局各处室、分局,也适用于分局所属科室、工商所。
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岗一要求。各考核单位对公务员定岗定责。围绕市局考核制度的深化和完善,逐步形成切合公务员岗位实际的考核指标体系。认真抓好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的每月工作记实。有条件的分局、工商所应使用工商所综合管理系统软件,试行网上考评。
*.一月一讲评。月底前,各考核单位要结合市局“网上局务会”的要求,在综合本单位公务员工作月记的基础上,召开月度例会,由考核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讲评。
*、一季一考核。季度末,各考核单位在月度讲评的基础上,进行季度考核,主管负责人作出季度考核评价。季度考核评价分“好、较好、一般、差”四种。其中“好”的评价最多控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
平时考核结果的使用,根据上级和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考核单位对本单位公务员的岗位要求、月度讲评、季度考核情况应做好书面登记,重点登记相应的出勤、过错与失误、创新与贡献奖励等情况,以及季度考核评价,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根据不同职务层次,分类进行。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个人自评。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一)。衡量平时考核结果,提出自评等次意见。
*.考核单位内部交流、互评、推优。考核单位召开内部会议,组织全体干部交流、互评、推优。在此基础上,主管负责人结合平时考核结果,并征求监察室等部门的意见,提出本单位副职及以下干部优秀等次候选者名单,以及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建议名单。优秀等次候选者名单应在平时考核成绩突出、季度考核获“好”的评价较多的人员中产生。存在《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中的情况,即使情节较轻,一般也不得列入优秀等次候选者名单。优秀等次候选者人数控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以内。考核单位人数较少,按*%比例计算不足*名的,可以报*名。
*.述职述廉和工作展示。分不同职务层次进行:
处室、分局主管负责人在市局机关大会述职述廉;
处室、分局副职在市局政务网述职述廉,展示业绩;
处室、分局副职以下干部优秀等次候选者在市局政务网展示个人工作业绩。
*.民主测评。召开有市局机关全体干部、分局副科(所)长以上干部参加的市局机关大会,组织开展对市局处室、分局正副职、机关全体公务员和分局副科(所)长以上干部的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与述职述廉等相关工作同时进行。
分局及越城分局下属工商所召开本单位全体干部会议,组织开展相应的民主测评。
《年度考核测评表》。
民主测评结果参照*组[*]*号通知的有关方法进行量化计分,具体如下:得分=[“好”票数*+“较好”票数*+“一般”票数*.*+“差”票数*(-*.*)]*÷总有效票数。
对分局副科(所)长以上干部的民主测评,按市局机关大会和分局及工商所干部大会民主测评结果进行复合计分,其中市局机关大会民主测评计分占*%。
民主测评结果由考核委员会分别反馈给考核单位主管负责人。主管负责人逐一向本单位干部反馈。
对民主测评得分最后的处室、分局正副职和副职以下(不含副职,下同)干部,对照《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查有实据的,由考核委员会责成所在考核单位提出意见,将其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对连续两年民主测评得分最后的,要谈话提醒或调整岗位。
*.主管负责人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单位主管负责人依据考核委员会反馈的本单位优秀等次候选人的民主测评结果,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其中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
*.考核委员会审定考核等次。考核单位主管负责人中的优秀等次人员,原则上在先进单位中产生。但考核单位主管负责人的民主测评得分居后三位的除外。
考核单位副职的优秀等次人员在民主测评得分较高的副职人员中产生,由考核委员会按不多于考核单位副职总人数的*%审定。同一考核单位的副职中,一般最多确定*名为优秀等次。
考核单位副职以下干部的优秀等次人数,控制在副职以下干部总人数的*%左右。在市局*年度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分配的限额(其中包含副职优秀等次人员,包含两个处室共享优秀等次名额)以内,按民主测评计分从高分到低分择定优秀等次名单。同一考核单位副职及以下干部中优秀等次人员一般不低于考核单位人数的*%。
考核委员会同时审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名单。
*.公示优秀等次名单。对公示期间有反映的,要及时核实。对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要将考核事实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诉。
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按照*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处理。
五、考核委员会。
市局设立考核委员会,由局领导,机关党委、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法规处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各考核单位提名,经民主推选产生,以得票高的当选。*年当选名单如下:*、*、*、*、*、*。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局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考核单位主管负责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六、市局监察室全程参与和监督公务员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及时反馈与公务员考核有关的有效投诉等信息,对优秀等次候选人的推荐提出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区房管局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部门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现将考核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今年考核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各单位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高度重视,把年度考核与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党员民主评议以及年终工作总结等结合起来,在考核小组指导下,依照工作实施方案认真贯彻执行。讲求实效,不走过场。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监察室和财务科负责实施,各单位由主要负责人亲自抓。
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一)部门考核内容:根据年初签订的工作责任制目标、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防范等责任制进行考核,各部门需事先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制订报表,由考核领导小组按照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结合部门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是否达到标准。
(二)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考察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能:主要是考察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主要是考察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勤奋敬业和对待人民群众态度的精神;绩:主要是考察工作人员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对照考核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是否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任务;廉:不吃、拿、卡、要,廉政服务。
(三)确定优秀等次比例。
⒈凡机关、事业单位去年以来,被省、地(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文明单位或继续保持文明单位的,其优秀等次的人数,可以占该部门、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⒉凡有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该部门、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二。
⒊其他情况的单位,优秀等次的比例控制在百分之十五以内。
(四)确定考核范围、对象
⒈对股级(含股级)以下干部和工勤人员进行考核。
⒉当年退休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⒋病、事假(不含法定产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
⒌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等次。
⒍因公致残、致伤,或患严重疾病的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其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⒎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⒏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五)确定考评等次:绩效考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考核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2010年度考核工作从2011年1月3日开始至2011年1月28日前结束,各单位要相对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考核,确保按时完成考核任务。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⒈2011年1月3日-7日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制定年度考核方案,上报优秀等次指标使用申报表,动员部署组织学习考核文件。
⒉2011年1月10日-24日写部门总结、制订报表及个人总结,填好考核登记表,进行相互评议,各部门负责人在“直接领导评价意见”栏写出评语,写明绩效考评等次及年度考核等次,送交局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有关工作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省环保局负责接受申请和组织预审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在预审阶段提出初步意见,并参与预审工作的现场核查,区(县)环保局参与所辖设施单位的现场核查。市环保局应自现场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省局。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省环保局的统一部署,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发现无证运营的要依法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要依据《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敦促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尽早办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有关运营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对于设施自运营单位的运营人员,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工作
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对设施单位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市管辖单位填写一份,区(县)管辖单位填写两份),区(县)环保部门应将备案表一份送市环保局汇总。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年度考核工作
市环保局受省环保局的委托,每年组织对辖区内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运营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资质单位组织机构、运营资质证书使用情况、运营合同执行情况、人员配置、运营设施日常运行管理情况、运营设施监测情况、持证单位事故处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采取记分的办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考核内容及标准见《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评分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程序: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每年1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简称年度报告表)。运营项目不在本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营项目在本省而不在本市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市环保局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组人数不少于3人,考核组根据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运营资质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必要时,考核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3、市环保局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在运营证书副本上填写考核结果,加盖印章;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环保局。
4、省环保局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资质单位考核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局提出处置意见,并由省环保局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可以建议委托单位终止运营合同,另外委托合格运营单位。对基本合格的单位,明确整改期限,整改合格后,由市环保局复审合格后,即为合格。
国家环保总局收到省环保局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经核实后,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吊销资质证书的决定。
为了正确评价我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年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德才表现情况,充分发挥考核工作评价、激励作用,调动工作人员投身滨湖新区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皖组字[20*]2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含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其中市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区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其他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区人事局统一安排。
二、考核时间
20*年年度考核工作,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年4月10日前结束。
三、考核等次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设立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本次考核工作,全区优秀指标数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实行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优秀指标数统一下达(见优秀指标分配表)。区直部门、单位和各街镇、工业区,一般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各单位评定,分别上报;全区区管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各考核组按照规定的比例,在征求区委、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和区人大、政协相关负责同志的意见基础上,分别提出各组的区管干部评定等次建议,再提交区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20*年年度考核,区管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区管干部由区委考察组进行考核,一般干部采取评分量化进行,即对被考核人通过民主测评确定分值。民主测评基本分设置为总分100分。民主测评平均分值达到90分以上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考核优秀人数必须严格控制在下达指标数内);平均分值在70-89分之间的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平均分值在60-69分之间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平均分值在59分以下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要认真核实情况,准确把握,并按规定审核。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思想品德20分、履职能力25分、服务态度10分、工作实绩35分、廉洁自律10分)五个方面。考核是在全面考核德、能、勤、廉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并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工作人员的主要依据(具体各类人员考核基本标准见附件)。
五、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坚持平时考核和年度(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注重量化考核。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合理制定考核方案,注重多层面考核,要把量化测评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各部门、单位在开展考核工作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区管领导干部和其他区管干部的考核程序由区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区考核组分单位组织实施。
(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考核程序:
1、被考核公务员总结本年度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是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情况,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测评;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4、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被考核公务员拒不签字的,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注明。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程序:
1、被考核者按照考核内容撰写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并报直接主管领导审阅;
2、在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会上述职;
3、进行群众民主评议,本单位的全体人员对其进行逐项评议打分;
4、根据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确定考核等次,并对拟确定为优秀的人员进行公示。
5、反馈考核结果,由本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
六、几种特殊情况人员的考核问题
1、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新调入人员(含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入(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入(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挂职锻炼的公务员,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的其他人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由原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在本考核年度内,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不在工作岗位时间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5、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6、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事假连续超过3个月的,擅自离职半个月以上,超假一个月以上的,或留职停薪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7、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人员,本人自愿可不参加年度考核,由单位直接定为“称职”等次。
8、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不确定考核等次,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9、涉嫌违法乱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10、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执行;受处分的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合纪发[2002]18号《关于转发〈关于纪律处分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单位对受到处分的人员情况(何时、何文号、何处分),要在《被考核人简明情况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清楚。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根据组通字[20*]4号《关于实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奖金标准为800元;自2005年起,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奖金标准为1500元。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单位领导成员或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无职可降的,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八、几点要求
1、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发扬民主的原则,按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2、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审核备案。报区人事局审核材料,公务员应提供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被考核人简明情况登记表、考核量化测评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年度考核登记表、公示材料各一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提供考核结果统计表、考核花名册各一式两份,年度考核登记表、公示材料各一份。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实行绩效工资前,仍然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数额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奖金所需经费仍按原经费供给渠道解决。奖金审批程序,各单位在报送考核备案材料时一并报区人事局审批。
山东省规定,对于行政行为良好,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公务员,将在提供培训、学习机会和晋升职务方面给予奖励;对公务员发生不良行政行为的8种情况,将按规定予以处理。
这八种“不良行政行为”分别是:
1、因不熟悉业务,不懂相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应有损失,受到投诉的,责令其待岗培训,待岗期为3-6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待岗期满经考核合格后,重新安排工作;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
2、因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导致群众意见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
3、因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的,发生一次者,实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发生两次者,调离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
4、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严重损害发展环境,被投诉一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被投诉两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
5、因行政不作为,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的,其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6、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因对方未满足本人私欲有刁难、报复行为的,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被举报两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本标准规定了专业技术干部的资格评审、聘任、考核及评选优秀专业技术干部的程序和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专业技术干部
2引用标准
2.1人职发〈90〉第4号《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2人职改字〈87〉10号《关于在企业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2.3晋纺科字〈97〉6号《关于山西省纺织系统科技功臣、科技先进企业评选办法》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3.1.1组织机构
a)由总经理、各部门主管领导、人事教育处处长、宣传部长等组成公司职改领导小组,领导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b)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人事教育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c)成立工程、经济、卫生、会计、中学、小学、技工学校、统计、政工九个专业初级职务崐评审委员会,负责本专业的初评工作。
3.1.2评审程序
a)个人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高级5份,中级4份,初级2份;
技术报告或学术论文,高级5份,中级4份;
学历、技术工作资历证明各1份;
工作总结,高级5份,中、初级各1份;
外语或专业知识考试合格证;
技术成果证明,技术革新获奖证书各1份;
其它可以证明本人工作实绩、业务水平的材料各1份。
b)基层单位按要求审查个人申报材料,写出考核评语及推荐意见;
c)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者,提交各专业评审机构;
d)各专业评审机构通过无记名投票(或打分)方式,确定担任相应技术职务人员的名单;
e)由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记要,写出考核评审评语和评审意见,填入申报表;
f)需经上一级专业职务评委会确定职务的或委托地区评委会评审的申报材料,由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推荐意见,经总经理审查同意后转报;
g)经相应专业技术评委会确定,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由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各相关单位和本人,并负责资格材料的及时归档;
h)本人申请转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时,按申请转换专业的评审条件重新评审任职资格。
3.1.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办法》执行;
3.2专业技术干部考核
3.2.1考核
a)由总经理授权总工程师和各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委员会主任组成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专业技术干部的考核;
b)各专业技术职务初评委员会具体实施本专业考核;
c)人事教育处负责检查各专业的考核情况。
3.2.2考核内容
a)工作实绩、工作能力、职业道德;
b)人事教育处协助各专业初级评委会依据上述内容制定本专业的考核细则。
3.2.3考核的办法
3.2.3.1日常考核
a)各单位行政领导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或任期目标,定期(每季一次)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实绩考核》表,并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b)人事教育处定期深入基层单位考核专业技术干部的工作情况和技术攻关、技术改造项目的落实情况。
3.2.3.2年度考核
a)每年年末,由被考核人填写年度考核表和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b)单位领导审查,并填写评语和意见;
c)专业技术职务初评委评议考核,写出年度考核评语;
d)人事教育处汇总考核情况,报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后公布,并将年度考核表装入被考核人的技术档案。
一、范围与对象
区教育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在册(截至年5月31日止)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二、岗位设置与管理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与管理
我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4个等级,具体等级为:7-10级。管理人员等级设置与管理由学校确定并按照相关文件予以聘任。
(二)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与管理
工勤技能岗位分1-5级,对应等级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工勤人员等级根据评定时间先后,按“先评先聘”原则予以确定。
(三)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设置与管理
1、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为1-13个等级。具体等级为:
高级岗位:1-4级为正高级岗位;5-7为副高级岗位(含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小中高教师),职级高低顺序为567,三个等级间的比例为2:4:4。
中级岗位:8-10级为中级岗位(含中学一级教师、讲师、小学高级教师),职级高低顺序为8910,三个等级间的比例为3:4:3。
初级岗位:11-13级为初级岗位。其中,11-12为助理级(含中学二级教师、助理讲师、小学一级教师),等级间的比例为5:5;13级为员级(含中学三级教师、教员、小学二级教师)。
2、已聘人员等级设置与管理
已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级设置实行全面量化,每位教师按量化总分值,由高到低,按号入座确定不同等级。量化总分值分年度考核基本分、任职年限分、教龄分、学历分和附加分五个部分,具体分值为;
(1)年度考核分:近三学年度年度考核平均分×40%,作为基本分。
(2)任职年限分:每任职一年按2分计(以年份为单位计算)。
(3)教龄分:教龄一年按1分计。
(4)学历基本分:以最高学历(非第一学历的以已取得人事局及教育主管局学历更改为依据)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毕业加6分,本科毕业加5分,大专毕业加4分,中专毕业及“专业合格”加3分。
(5)附加分: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加2分;名师或省级骨干教师或市级学科带头人加1.5分;市级骨干教师加1分;区级骨干教师加0.3分。有上述多项者,取最高限分值,不累计加分。
3、相关问题及规定
(1)近三年调动人员,其年度考核分为现所在学校同级别相应人员当年度考核分平均值。如校级干部按同职称的校级干部当年度考核平均分得计;中层干部按同职称的中层干部当年度考核平均分得计;教师按同职称的教师当年度考核平均分得计,以此类推。
(2)非教育类专业技术人员未聘的原则上本次要给予聘任。幼儿专业教师单列竞聘(幼师到小学任教的,参加小学系列竞聘)。确定职级时,学校应统筹考虑,原则上非教育类专业技术人员、幼儿专业教师应与本校中、小学教师的教(工)龄大体相当。
(3)已调动但工资关系未随迁的,本次参加现学校竞聘。调任他校任职校领导的,原所在学校有聘任的,现学校竞聘中等同已聘。
(4)原校级领导转任督导员的、借用教育局机关的教师在同类同等情况下优先予以聘任。
(5)新聘高级、中级职称的,按城教[]140号文《区教育局关于做好已评未聘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6)有下列现象之一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最高只能聘任其职称的最低职级。如:违法违纪,处罚期未满者;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罚期未满者;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师德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年度考核者。
(7)有下列现象之一人员,不予聘任中、高级职称。如:擅自离岗,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或不能完成教学计划,不能履行教师职责,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人员;或三年内非因学校工作需要任教学科专业不对口的人员。
三、组织实施
1、成立机构。各校(园)应成立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和资格审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党政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每届任期为三年。
2、宣传发动。各校(园)领导小组要负责本次岗位设置工作的政策宣传以及本组织实施意见的宣传解释,要接受教师的咨询,及时受理教师反映的问题,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3、组织实施。各校(园)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校岗位设置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做好本校教职员工的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要及时在校务公开栏公布下达的高、中、初级职务的各职级限额指标,以及每位教师量化分值及名次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4、结果公示。各校(园)领导小组按照等额推荐原则,确定各职级聘任对象,公布聘任结果,公示时间至少5天,接受群众监督。期间要及时、公正、准确处理教师反映的有关问题。
5、聘用审批。各校(园)聘任工作结束后,按文件规定填写相关表册,报教育局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区人事局核准。确认后,与受聘者签订聘《专业单位聘用合同》。
四、聘任期间管理规定
1、本轮聘任后的三年期间,男教师年龄55周岁、女教师年龄50周岁以下的中学高级、小学“小中高”、小学高级教师三年工作应满工作量,且有一年合格班主任或相当班主任工作履历。否则,在下一轮岗位聘任时,职级下调一级,高级职称的不得聘五或六职级,中级职称的不得聘八或九职级。
(二)凡提任乡科(局)级领导干部的,必须通过政治理论任职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提任。
第二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非选举产生的新提任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回原岗位或按原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条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期满,职务自然解除。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一)县直机关科(局)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二)乡镇领导干部在同一乡镇任职满三届或在同一岗位上担任正职满两届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岗位上担任副职满二届的,原则上要轮岗或交流。
(三)县直机关及乡镇机关的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五年的,或在同一科室担任正副职满十年的,一般应轮岗或交流。重要岗位的,必须轮岗或交流。
(四)不服从交流轮岗的,予以免职。
(五)特殊岗位或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轮岗的,按干部管理权限,须经县委或县委组织部批准。
第五条实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各单位中层岗位出现空缺的,或结构调整、重组及现有中层干部超出职数限额需进行调整或分流的,或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均实行竞争上岗。特殊岗位、特殊情况不适合竞争上岗的,须报县委组织部批准。不按此规定执行的,任命无效。
第六条改进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应坚持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查,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依据。要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分类组织测评,并将量化测评结果与定性考核结果相结合,提高年度考核结果的准确性。考核结果应综合反映被考核人的上级、同级、下级以及接受其直接服务对象等各方面的意见。坚持把年度考核结果与干部调整使用、升降去留以及奖惩、工资晋升等相结合,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鞭策作用。
第七条实行领导干部责令辞职、引咎辞职、降职制度。
(一)县委及组织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二)领导干部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本人应引咎辞职。不主动辞职的,予以免职。
(三)组织领导能力弱,工作实绩差,长时间打不开工作局面,未能较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第一年予以诫勉;连续两年的,本人应提出辞职。不愿辞职的,予以降职或免职。
(四)班子不团结,搞无原则纠纷,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视不同情节,对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分别予以告诫、诫勉。仍没有改正的,本人应提出辞职。不愿辞职的,予以降职或免职。
第八条严格实行乡镇领导干部住乡值班制度。对违反该制度的,追究领导干部本人及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