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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加强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合同的签订、保管、存档等管理工作,减少失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经营工作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
3.
执行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人员
4.
职责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的销售合同由业务员签订,驻外办事处经理审核,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
5.
制度
5.1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主要包括: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权限、履约能力、资信情况以及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我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履约条件和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为有效整合优势资源,扩大招商引资成果,加强园区管理,协调布局企业,形成功能聚集效能,提高工作效率,结合目前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整体形势,现就区一区四园整合归口统一管理有关事宜决定如下:
一、将金鑫园、陶瓷园、冶金化工园、科技园移交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二、中冶美利纸业属规模以上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协调服务管理,该企业及所属各类子公司只作为工业区一期的一个板块进行经济数据的统计和汇总。
三、科技园作为城市工业集中区,保持现状,不再入驻企业,并逐步实行“退二进三”政策,适时推动入驻企业转型。
四、各镇工业园移交后,园区所在镇配合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市政府依据招商引资成效给予各镇奖励。入园项目所涉及到的土地征用拆迁,农业开发用地、林地、草原使用证的解除等事宜,由所在镇负责协调、协助、配合工业园区管委会为企业申办相关手续。
五、各镇工业园的治安、计生、等社会事务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各镇在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产生的债权债务,经相关部门审计核定后,一并上划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接管后,要明确一名副主任专门负责管理各镇工业园,并成立协调服务机构,各镇镇长为协调服务机构组成人员。同时,各镇要明确专人配合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相关工业园的管理服务工作,统一协调各镇工业园服务事项。
八、移交后工业园区管委会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各园区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园区各项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入园项目的洽谈考察审定、用地规划审核、建设前期协调工作,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负责园区企业建设经营情况的统计汇总、上报,并对园区经济运行作综合分析、研究,为市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关键词:通心络胶囊;不稳定心绞痛;急症;老年人;常规治疗
Clinical Evaluation on the Effects of Tongxinluo capsule with routine therapy in 72 Cases Aged with UAP
Wang Zhenguo Feng Weijie Pang Jingjing
Abstract:Objective: To observe the effect of Tongxinluo capsule on unstable angina pectoris(UAP)in 72cases aged.Methods: 144cases were randomized into two groups, each one was 72cases.In control group with routine therapy, including treated with medicines ; in treatment group with routine therapy and added Tongxinluo capsule for a course of eight weeks. Results: The effective was obviously superior in treatment group to that in control group for improvement of ECG and decreased attacks of angina pectoris (P
Key words:Tongxinluo capsule UAP; acute disease ; aged;routine therapy
【中图分类号】R2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6-0192-02
冠心病心绞痛是临床常见病、多发病,近年来发病率、致死率有增高趋势,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疾病,已成为人类三大死亡原因之一。冠心病中60%表现为老年不稳定心绞痛(UAP), 不稳定性心绞痛指介于稳定性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死之间的一组临床心绞痛综合征,是急性冠脉综合征的一种类型,是严重的,具有潜在危险的病症,随时有发展为心肌梗死的可能因此能否得到及时诊断,有效合理治疗是直接影响预后的重要因素。本研究应用随机对照的方法,应用通心络胶囊配合常规疗法治疗老年UAP,观察通心络胶囊治疗不稳定性心绞痛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
1.1 病例选择:诊断参照WHO推荐的《缺血性心脏病的命名及诊断标准》以及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分会2000年颁布的《不稳定型心绞痛诊断和治疗建议》中的诊断标准。纳入标准:用药前平均每周有2次以上心绞痛发作,并符合上述西医诊断.所有病人排除标准: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合并重度心肺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急性脑血管疾病及肝、肾、造血系统严重原发性疾病患者;存着明显感染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恶性肿瘤者,正在服用免疫抑制剂者;其他心脏疾病患者及重度神经官能症、更年期症候群、颈椎病及胃、食道、胆囊疾病等所致胸痛者;入院时已在服用通心络胶囊者,禁用通心络者;依从性差,疗程不足,无法判定疗效或资料不全者。
1.2 一般资料:观察病例均为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确诊为UA的老年患者,共144例,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72例,男39例,女33例,平均年龄(67.6±10岁)(61岁-79岁);心绞痛病程0.6年-12年,平均(6.12±1.78)年;合并糖尿病的6例,高血压12例;心绞痛分级:Ⅰ级15例,Ⅱ级39例,Ⅲ级18例。通心络组72例,男41例,女31例,平均年龄(68.6±8)岁(61岁-80岁),心绞痛病程0.5年-15年;心绞痛分级;Ⅰ级17例,Ⅱ级39例,Ⅲ级16例。两组性别、年龄、心绞痛病程无统计学差异(P
2 治疗方法
2.1 对照组:常规治疗使用抗心绞痛药物治疗,包括硝酸酯类、调酯降脂药、β-受体阻滞剂、肠溶阿司匹林、钙通道阻滞剂、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血管紧张素受体抑制剂。
2. 2 治疗组:在对照组治疗的基础上加服通心络胶囊(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4粒/次,3次/日。
两组总观察时间均为8周,住院期间均给予吸氧、卧床休息、低分子肝素钙抗凝等治疗,两组均治疗2周出院,出院后继续口服上药6周,共治疗8周。
3 观察项目与统计学方法
3. 1 观察项目:记录8周内治疗前后心绞痛发作次数、持续时间、缓解程度,心电图改善情况及心血管事件发生情况,血尿常规、血脂、血糖、肝肾功能检查,观察用药期间的不良反应。
3. 2 统计学方法:组间疗效比较采用Ridit分析,计数资料用卡方检验,计数用t检验。
4 疗效判定标准与治疗结果
4. 1 疗效标准:参照《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1] 中有关心绞痛的疗效标准及《最新国内外疾病诊疗标准》[2]拟定。显效:同等劳累程度下引起心绞痛或心绞痛次数及硝酸甘油用量减少80%以上,静息心电图正常。有效:心绞痛发作次数及硝酸甘油用量减少50%-80%,静息心电图ST段回升≥0.5mm。无效:症状基本同治疗前,静息心电图无改善。加重:心绞痛发作次数、程度及持续时间加重,硝酸甘油用量增加。治疗后S-T段降低加重,T波加深或T波由平坦变倒置。 4. 2 两组心绞痛疗效比较:通心络胶囊组显效25例(34.72%),有效36例(54.16%),无效6例(8.33%),加重2例(2.79%),总有效率为88.88%;对照组72例,显效19例(26.38%),有效34例(47.22%),无效15例(20.83%),加重4例(5.57%),总有效率为73.60%,两组总有效率比较,通心络胶囊组优于对照组,差异有显著性意义(p<0.05)。
4.3 两组治疗前后心电图的变化:治疗组显效21例(29.17%),有效36例(50%),无效15例(20.83%),总有效率为79.17%。对照组显效18例(25%),有效32例 (44.44)%,无效19例(26.38%),加重3例 (4.18%),最有效率为69.44%. 表明通心络胶囊组在改善心电图方面优于对照组(P
4. 4 两组心绞痛发作情况比较:治疗后两组心绞痛发作次数、心绞痛持续时间以及硝酸甘油用量均有改善,与治疗前相比,差异有显著性意义(P
与治疗前相比较,①P
4. 5 不良反应:两组治疗前后血尿常规、血糖、血脂、肝肾功能无明显变化,均无严重不良反应。
5 讨论
不稳定型心绞痛是介于稳定型心绞痛与急性心肌梗死和猝死之间的临床综合征。不稳定性心绞痛(UAP)与有Q波及无Q波心梗合称为急性冠脉综合征,其病理基础为冠状动脉粥样斑块的不稳定与破裂,同时伴有血栓形成,凝血和血管收缩,造成冠状动脉官腔不完全闭塞或瞬间闭塞,导致局部心肌供血减少[3]。其中氧化应激、炎症、免疫反应等可促进这一病理进程的进展。由于其具有独特的病理生理机制及临床预后,如果不能恰当及时的治疗,患者可能发展为急性心肌梗死。
通心络胶囊是根据中医络病理论研制的现代中药,组方中含有人参、全蝎、蜈蚣、赤芍、冰片、土鳖虫、芍药等组成的复方中成药制剂。本品特点是合用重用虫类药,如水蛭、全蝎、蜈蚣等,均有破血逐瘀、熄风止痉功效;如水蛭经现代研究证实有强大抗凝作用,对血小板凝集有明显抑制作用,能降低全血比黏度和血浆比黏度,减少纤维蛋白的含量;而方中人参可大补元气,增加心输出量和冠脉血流量,抗心肌缺氧、缺血,并有抑制血小板凝集、降血脂、抗动脉粥样硬化作用。具有益气活血、通络止痛、保护内皮、调节血脂、抑制血小板、防止血栓形成等多种作用。它的药理作用具有缩小心肌梗死范围,改善急性心肌缺血程度,降低血清胆因醇和低密度脂蛋白含量,增加正常人的冠脉血流量,抑制血小板聚集,降低血液粘度,延长凝血时间等。 临床研究发现,其具有改善患者运动耐量、减少心绞痛发作等作用;能够抗炎、保护血管内皮功能、稳定斑块及抗氧化;可促进内皮损伤后的修复和抑制血管内皮的增生,提高一氧化氮的水平而达到保护内皮的作用;降低部分血细胞黏附分子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血管内皮生长因子的水平[4]。可改善脂代谢紊乱[5],防止内膜增生,解除痉挛,维护血管正常功能。可见通心络胶囊对预防心肌缺血和保护微血管功能是十分有益的, 通心络胶囊具有对血液血管的双重作用,既能抑制血小板聚集,又可改善血管内皮功能,还可使血清中可溶性细胞间黏附分子和血管细胞黏附分子降低,从而减轻炎症反应,通过多种机制稳定斑块,延缓动脉粥样硬化的发展,达到治疗冠心病的目的[6]。表明通心络胶囊对UAP患者具有显著的抗心肌缺血作用。
因此,笔者认为对UAP患者在常规治疗基础上,加用通心络胶囊治疗可增强其疗效。本临床观察结果表明,通心络胶囊配合常规治疗对老年不稳定心绞痛患者治疗后心绞痛发作次数,持续时间,缓解程度,心电图改善方面优于单纯用西医治疗的常规组,作用明确,明显提高了治疗效果,临床观察期间未发现明显不良反应及毒副作用,远期疗效也较好,提示通心络胶囊配合常规疗法治疗冠心病心绞痛安全有效,可显著提高不稳定心绞痛的疗效,是治疗不稳定型心绞痛的有效方法,值得在临床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2,68-73
[2] 陈贵廷,薛赛琴.最新国内外疾病治疗标准[M].北京:学苑出版社,1991:214-215
[3] 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中华心血管杂志编辑委员会.全国心绞痛及心肌缺血学术会议纪要.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00,28(6):405-408
[4] 朱晓多,刘文娟,许超蕊,等.通心络对不稳定型心绞痛患者血脂和血清C-反应蛋白的影响[J].黑龙江医学,2007,31(6):414-415
[关键词]电子通关 核放 效率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发送检验检疫合格的主要手段是发送电子信息以及签发纸质通关单。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电子信息产业以极其惊人的增长速度,电子化技术有着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优势。笔者认为取消传统纸质通关单,实施电子通关不仅可以提高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效率,对缩短整个进出口商品的通关时间,促进对外贸易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纸质通关单所含的一些问题
首先,出境货物通关单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其内容主要包含了:货物名称、收(发)货人、货物金额、货物数量、包装种类及数量、唛头、有效期等基本信息。由于篇幅的限制,纸质通关单所含信息量也受到了限制。
其次,通关单在使用过程中,除了日常的打印工作以外,还有调拨、领用、核销、储存等一系列工作。通关单一旦发生了遗失,企业需向检验检疫部门提出办理更改重发手续,影响工作效率,因此,通关单的日常管理就成为了一项比较严格的工作。既要保证通关单的日常使用充足,又要保证通关单流向的可追溯,这为检验检疫机构带来了大量的工作量。
第三,部分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业务的企业,已取得了无纸报检的资格,而报检资料则是由企业自行保管,检验检疫机构定期,按要求到企业进行检查。这些获得无纸报检资格的企业办理业务时,虽然可以不带报检资料,但是仍然需要每天派员工到检验检疫机构领取通关单,仍然需要安排车辆,人工等,就工作步骤而言,并未得到明显的减少。
第四,随着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的“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的实行,纸质通关单的作用已经明显得到了削弱。“通关单联网核查”将对现行检验检疫通关模式产生较大的变革。由原来的只采用纸质通关单数据改变为电子数据与纸质通关单并行:电子数据用于海关系统比对,纸质通关单用于现场验放电子数据必须与纸质通关单上的数据完全一致。
二、凭电子通关信息核放货物的可行性分析
1.使用电子通关信息核放货物的必要工作
一是加强网络通讯设施的硬件,保证网络传输信息的通畅。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以来,检验检疫机构打印每一份通关单的同时向海关发送了相应的电子信息。随着业务量的增加,必须要有良好的网络通讯设施硬件配置为电子通关信息的传输提供有力的保障。另外,还要加强网络系统的安全设置,以免遭到网络传输过程中计算机病毒的侵害。
二是加强日常管理,保证信息录入时候的准确无误。“通关单联网核查”实施的基本原则是“先报检,后报关”。企业在先报检时,必先将报检信息,通过电子平台输入到检验检疫机构的业务系统中。
三是加强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在发生突发状况或特殊情况时,可以保证企业进出货物的通畅。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以来,企业在日常办理报检、报关的业务过程中,由于客户原因,网络原因,操作原因等诸多因素,造成通关困难,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
四是健全电子通关信息网络查询功能。目前企业能从检验检疫电子业务网查得的通关单信息,只是通关单电子信息的基本进程,信息发送是否齐全,信息内容是否准确,以及发送口岸是否准确等重要信息,均无法查询。电子通关信息一旦发生拦截,企业只能获得被拦截的讯息,却无法获悉被拦截的原因,造成了企业被动,妨碍了顺畅通关。
2.取消纸质通关单,实行电子通关信息核放货物的优势
首先,传统的纸质通关单,篇幅有限,内容有限。实行电子通关信息以后,传递的信息将突破通关单以往模式的束缚,不仅可以涵盖原有的货物名称、货物金额、货物数(重)量等基本信息,更能涵盖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时的一些检验情况。原有的“品名过多”和“唛头过长”等问题顷刻得到了解决,网络发挥的作用比原先更加充分。
其次,取消了纸质的通关单,检验检疫机构少了原有的通关单领用、核销、储存等工作,可以减少相当一部分工作量。有更多的时间可以用于对出入境货物本身质量进行检验,对于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检验检疫机构也减少了对通关单库存是否不足的担忧。
第三,实行电子通关信息核放货物以后,获得无纸报检资格的企业,不用每次前来检验检疫现场办理业务,只需将当日报检编号通过传真,邮件,电话等形式告知检验检疫机构即可,无需领取纸质通关单,真正实现了“电子监管、快速核放”。尤其是在企业报检批量较大的时候,省去了大量通关单打印的漫长等待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现行的电子通关信息是随着一份纸质通关单的打印,同时依次发送,如果电子通关信息可以实现批量发送,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效率将得到更加明显的提高。
第四,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电子通关信息传输的技术水平有着很大的上升空间,传递通关信息不论是速度或信息总量以及数据的准确性,都能不断的得到提高。这是纸质的通关单的各种局限所不能比拟的。另外,实行电子通关信息核放货物以后,不仅信息传递更及时,更全面,而且可以节约大量资源,符合绿色低碳环保的潮流。
三、结语
全面实行电子通关信息核放货物可以使检验检疫机构发出的通关信息更快,更准,更全面,同时对简化检验检疫工作流程,提升检验检疫机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都起到了助推作用,让企业从中获取更多便利,真正实现了“电子监管、快速核放”。此外,电子通关信息核放货物节约了通关单的印制成本,而电子通关信息传送的技术可以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完善,有着很大的上升空间,为检验检疫未来事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辛希孟.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A集[C].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特别是要做好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各管理环节的岗位职责与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各操作环节的监控。省一级的实施办法要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并按部的统一规划开发相关的数据库。
三、要注意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我部将有计划地组织各地及统筹地区经办医疗保险业务的骨干进行业务培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各地在落实《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完善管理,涉及全局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全国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与缴费核定
(一)受理缴费单位(或个人)填的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其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者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变更、注销事宜。
(二)建立和调整统筹地区内缴费单位和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档案资料(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的基础档案资料主要项目见附件2与附件3)。
(三)根据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以及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出情况,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集计划。
(四)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认真核定参保人数和缴费单位与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金额等项目。向用人单位发放缴费核定通知单。
(五)对于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发放《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通知单》,督促其尽快补办参保手续。
(六)按规定为在统筹地区内流动的参保人员核转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对跨统筹地区流动的,除按规定核转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外,还应通知费用记录处理和待遇支付环节,对个人帐户进行结算,为其转移个人帐户余额,并出具转移情况表。
(七)定期稽核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以确认其是否依法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八)由税务机关征收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逐月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或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情况及缴费核定情况。
二、费用征集
(一)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基础档案资料,确认缴费单位(或个人)的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基本医疗保险主管负责人及专管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情况,并与缴费单位建立固定业务联系。
(二)依据核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开具委托收款及其他结算凭证,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征集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集。
(三)以支票或现金形式征集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社会保险费收款收据”。
(四)及时整理汇总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情况,对已办理申报手续但未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者,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其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不缴纳者,除责其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五)保费征集情况要及时通知待遇审核和费用记录处理环节。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从次月起暂停其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欠缴期内暂停记载个人帐户资金,不计算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方可恢复其待遇享受资格,补记个人帐户。
(六)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情况,提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费征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费用记录处理
(一)根据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基础档案资料,及时建立基础档案库及个人帐户。
(二)根据费用征集环节提供的数据,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建立并记录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主要记录项目见附件4)。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保险费按规定分别计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根据待遇支付环节提供的数据,对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的支出情况进行记录,以反映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动态变更情况。
(三)由税务机关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单位(或个人)的缴费情况对个人帐户进行记录,同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四)按有关规定计算并登记缴费个人的个人帐户本息和缴费年限。
(五)负责向缴费单位和个人提供缴费情况及个人帐户记录情况的查询服务。对缴费记录中出现的差错,要及时向相关业务管理环节核实后予以纠正。
(六)根据登记与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变动情况,随时向登记与缴费核定环节及待遇支付环节提供变动单位和个人的基础资料及个人帐户的相关情况。
(七)对缴费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报送的基本医疗保险统计报表,定期进行统计汇总与分析,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
(八)缴费年度初应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每年至少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发送一次个人帐户通知单,内容包括个人帐户的划入、支出及结存等情况;每半年应向社会公布一次保险费征收情况和统筹基金支出情况,以接受社会监督。
四、待遇审核
(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发放定点标牌。
(二)向缴费单位和个人发放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登记表,并组织、指导其填报。根据参保人员的选择意向、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及区域分布,进行统筹规划,为参保人员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三)指导缴费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管员(或缴费个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批表,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向参保人员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同时将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四)及时掌握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及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相关信息。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从次月起暂停由社会统筹基金向参保人员支付待遇。
(五)接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申报以及参保人员因急诊、经批准的转诊转院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费用申报,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核准后向待遇支付环节传送核准通知,对未被核准者发送拒付通知。
(六)负责建立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主要包括就医记录、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的使用情况等。
(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定期审核、调整参保人员所应享受的保险待遇。
(八)按照有关法规和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五、待遇支付
(一)确认缴费单位或个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料,编制人员名册与台帐或数据库。
(二)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方式以及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
(三)根据待遇审核环节提供的核准通知及申报资料,按协议规定的时间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及时拨付结算款。
根据有关规定,核退个人垫付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款项;为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转移个人帐户余额;向参保人员继承人支付个人帐户结余款。
(四)对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支出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并将有关支出数据提供给费用记录处理环节。
(五)与银行、缴费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等建立经常性的业务联系,以便于相互协调配合。
六、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只能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支出户只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二)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支出记帐凭证,同时按规定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际收支进行审核。
(三)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凭证或记帐凭证,登记基本医疗保险明细分类帐或现金日记帐、收入户存款日记帐、支出户存款日记帐、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定期汇总记帐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后登记总帐,并将明细帐金额分别与总帐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结帐。
(四)每月与开户银行对帐,确保帐帐、帐款相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调整未达帐项;对因银行退票等原因造成的保险费欠收,要及时通知费用征集环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保险费收缴到位。按照有关规定,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定期对帐。
(五)按期计算、提取保险费用,并编制凭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根据保险基金的实际结存情况,在满足周转需要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或购买国债的手续;建立银行定期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备查帐,掌握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存储时间与金额,按时办理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转存、兑付及保管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费用征集、费用记录和处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建立应缴未缴、应付未付保险基金备查簿,以及各种业务台帐,定期进行核对、清理,加强对各种暂付款、借入款、暂收款等的管理。
(八)按要求定期编报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基金的收支结存情况,并提供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等情况的分析报告。
(九)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次年的基金预算草案。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预算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时,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上述报批程序执行。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十)年度终了后,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形成基金决算,并逐级上报。
(十一)制定、完善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监督职能。
(十二)建立和完善保险基金预警制度,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计算机管理系统要具备较为完善的基金监控、分析、评价、预测功能。
附件: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图(略)
2.缴费单位基础档案资料主要项目(略)
现将财政部(92)财会字第09号《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2)财会字第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级房地产开发公司:
根据财政部(92)财综字第38号文件《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的会计处理通知如下: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按规定每人每月5元标准发给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但不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支付给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关于工资核算的有关规定,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支付粮价补贴时,借(减)记“应付工资”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月份终了,企业应将支付的粮价补贴随同应付工资,按照现行资金渠道进行分配,借(增)记“管理费用”“房屋经营支出”“多种经营支出”等有关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
关键字:公司;合同管理;优化
中图分类号:C35 文献标识码: A
正文部分:
1.背景
目前,中原公司的合同类型较多、涉及范围较广,公司的各类合同分别由各个执行部门各自负责,包括合同文本的起草、评审、谈判、签订、履行等。自去年公司组织机构调整后,进一步明确了合同部作为公司合同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过去的一年当中,相继升版和编制了制度和程序,使用了一些信息化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统一和规范现在公司的合同管理。这些制度和程序也执行了一段时间,各个部门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而这些意见和建议还是需要在执行过程当中不需要不断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便持续提高公司的合同管理整体水平。
2.合同管理的现况
2.1制度和规定:目前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和规定分为两个层面:
一是公司层面的合同管理制度,公司的合同归口管理由合同部负责,目前,关于合同管理的公司层面制度有两个,分别为《中原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和《中原公司重大合同评审和备案管理规定》。
二是项目层面的合同管理程序,是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的。
2.2管理现状:按照合同类型分别介绍如下:
2.2.1第一类 完全授权管理的合同,这包括人力资源合同和物业的租赁合同。这些合同分别由人力资源部和物业经营部全权管理,负责合同管理的所有事宜。
2.2.2第二类 实行备案管理的合同,主要是公司驻外机构签订的合同,包括上海采购经理部和恰希玛现场经理部,实行备案管理。
2.2.3第三类 归口管理的合同。现简要说明一下这类合同管理过程,详见下面流程图:
环节 流程图
合同评审
合同会签
合同备案
3.优化和建议
结合目前公司合同管理的现状,调研了合同部和相关部门的一些建议和意见,在此基础上,对以后如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合同管理,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分析,并提出了优化和建议,具体如下:
3.1信息化
公司总部、恰希玛现场经理部、上海采购经理部以及阿尔及利亚等其他驻外机构,分处异地,形成了空间的分离,对整个公司的合同管理造成了一定困难。可以通过信息化对合同管理从合同起草、文本管理、合同评审、审批、合同签订、结算安排、执行进展、合同变更、到实际结款以及对合同结款情况统计分析的进行全方位管理。合同的管理流程都需要通过信息化来固化,合同管理信息化除了要将原先大量的纸质资料电子化,从而固化流程、解决工作量大的问题,还应能够对合同中包含的市场信息进行深层次的信息统计分析。
目前公司的合同管理主要是根据企业内部职能的分工,然后由不同的部门各自负责合同的不同内容,这样的管理模式给企业带来了诸多不便,合同内容管理太分散,很容易导致合同的后期实施跟进情况得不到及时准确的跟踪记录,并且当企业管理层要查看合同的整体情况也耗费一定的时间精力,这于企业的合同管理信息化显得不匹配。因此,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平台来对公司合同进行统一管理已经势在必行。
3.2分类分级管理
中原公司同时涉及工程、物业、国际贸易等多个行业,因此也就造成了合同类型多而杂。包括了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设备采购、劳动、租赁、修缮等多种合同。如何对合同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此,建议现有的合同分类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科学合理的细化和分类,比如对于人力资源部的劳动合同、物业经营部的租赁合同,是可以完全授权由人力资源部和物业经营部进行合同管理;对于上海采购经理部的设备采购类合同,根据重要性的不同,分别采取参与招投标等合同签订过程、监督检查合同管理过程、合同信息备案等手段进行合同管理;对于民用工程类的合同,可进行流程化、标准化的管理,尤其是合同的评审和审批;对于核工程类的合同,在流程化、标准化的基础上进行重点的、全过程的管理。
3.3加强合同评审和审批
不少合同风险,主要还是集中的合同签订前的过程当中,而想要规避这些潜在的风险,合同的评审和审批是两个最重要的环节。也正是因为如此,在过去的一年里,合同部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正在逐渐加强合同评审和审批,并通过信息资料部的配合,使这两个流程环节固化了下来。但是,还是存在着很多细节的问题,比如软件不够人性化、流程需要进一步明确和清晰、评审的方式和形式比较单一等。这些问题必须随着合同制度的不断完善、合同管理经验的不断增加得到解决。一是要逐步升级合同管理软件或引进新软件;二是结合合同管理软件和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合同评审和审批的流程;三是要丰富合同评审的方式方法,如针对重大的合同进行会议评审等。
3.4合同专用章需要统一归口管理
目前,尽管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合同部,但是公司所有印章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公司印章的管理制度也是由办公室编制和负责解释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合同专用章使用和权限的不一致。因此,对于合同专用章需要有一个统一的管理和标准。考虑到《中原公司授权管理规定》规定较为明确,且经过公司办公会讨论后确定的,建议按照这一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和修改相应的印章管理制度或程序,以便保持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一致和制度的统一。
3.5合同文本的标准化
中原公司合同管理严格来说是从2014年开始的,到目前为止已有10年。随着中原公司合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参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示范文本,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逐步的出台中原公司自己的合同示范文本应该说一个趋势。这么做的意义有以下几点好处:
1.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原公司的利益,规避潜在的合同风险。
中原有了自己的合同范本后,各个部门会更加熟悉和很快的掌握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变更直至终止的各项合同条款、尽早识别和规避其中合同风险,避免公司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便于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评审、审批、履行、变更和争议的解决等。
3.减小合同管理的难度和加大合同管理的深度。
其实,建立合同范本的难度应该说并不是很大,比如设备采购、物业租赁以及一些合同已经有了自己的合同范本,可以根据合同不同类型,由合同各个执行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公司各类合同的合同范文,再逐步完善。
3.6对驻外机构的合同管理
对于驻外机构负责的各类合同,包括采购经理部、现场经理部等,由于受地域条件和总部人员配置限制,比如采购经理部设在上海,下设有合同、计划、质保及相关专业等多个部门,人员配备比较完善。且在以往过程当中都是由公司领导直接负责,合同的订立和实施是由采购部自行实施,合同部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管理。目前,对于这部分合同主要是实行的是备案管理,即将合同的信息定期向总部备案,属于事后的管理,可见备案管理的力度和深度是有限的。
从宏观上分析来看,驻外机构涉及的合同,主要还是上海采购经理部负责的设备以及备品备件等采购合同,涉及金额大,部分设备制造周期比较长,对工程进展有重大影响,同时也是影响中原公司主要的经济效益的因素。建议采取以下方法对这部分合同进行管理:
第一,继续实行备案管理,保证合同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对于重要设备的采购,所占金额比较大、工期较长等重要设备,比如主合同规定的25项重要设备,可以参与这些设备的招标、评标、定标、合同谈判等合同订立的过程。对于甚至于特别重要的关键设备,如压力容器、主泵、蒸发器等可参与设备见证点的见证,对合同执行过程中重要节点的支付进行复核;
第三,对于其他一般设备采购合同,由于金额较小、工期较短、对成本和工程进度影响不大。可以结合公司的稽核,对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支付等过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原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当中,是以工程总承包的角色,来进行工程项目管理。上游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下游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中原公司的项目管理,就是对于合同的管理。因此,不断加强和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对于加强公司风险管理、提升公司项目管理水平、完成公司战略目标都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宋体五号字,多倍行距设置时1.5,以下给出个示范文)
[1]乌云娜,项目采购与合同管理,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6:18-27
王先生在一家台资企业工作,最近遇到了一件让他烦心的事。
原来他们公司的厂开在广东省东莞市,他最初在厂里担任生产主管。此后,他被调往公司在北京的办事处,又再调到上海的总部工作。在广东工作时,王先生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在调往北京后又与公司续延了合同期限,在履行合同期间,被调往上海。频繁的调动给王先生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王先生决定辞职。
可是公司却说,辞职就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面对高额的违约金王先生左右为难。他听说,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不同于广东省和北京市,员工辞职不必支付违约金,希望了解一下。
三地
北京、广东:根据北京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以及广东省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上海:上海市2002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率先对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作了特别规定。
立法者认为,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获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会造成劳动者经济负担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用人单位滥设违约金,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还不足以支付违约金,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为此,《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同时,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没有关于违约金数额的条款,那么在广东,违约金的数额是不是可以由当事人任意设定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还是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双方由此发生争议的,也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了。
此外,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后,劳动者必须返回原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是说,在北京和广东,一方违约在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上规定了由用人单位在违约金和赔偿金中“两者取一”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留意地域问题
企业管理者在处理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清楚地知道,自己所处地域的劳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如一家上海企业在北京招聘一名在京工作人员,如果该员工是与上海总部直接订立的劳动合同,哪怕人在北京,适用的也是上海的规定;如果员工是与在京分公司或办事处订立的劳动合同,适用的则是北京的规定。只有熟悉当地法规或规章,才能因地制宜,成竹在胸。
论文关键词 外教 高校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聘用合同
我国有2200多所普通高校,每个高校都聘用了一些外教,外教数以万计。随着我国经济和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外教的数量会不断增加。随之,外教与高校之间的纠纷也会越来越多。要解决好外教与高校之间的纠纷,必须首先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否则,纠纷不能得到好的解决。
一、两种观点
目前,我国直接涉及外教的法律法规不多,主要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文件中,前两个比较陈旧,后三个法律层级过低,都是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这些文件用的词语是“聘用”、“聘用合同”,没有明确外教与高校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虽然都叫“聘用合同”,但事业编制的教师与高校之间的聘用合同和外教与高校之间的聘用合同是不同的,前者之间发生争议属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调整的“人事争议”,后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则显然不能属于“人事争议”。
目前,外教与高校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务关系。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三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christopher johnpratt(中文名白邝达,河南工业大学外教) 与河南工业大学之间是劳务纠纷,他们之间的合同是劳务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动关系,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二、外教与高校之间应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外教与高校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认定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动关系更为合理,因为:
(一)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动关系有法律依据
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联合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而不是“可以”,没有选择和变通的余地。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包括高校的外教。所以,外教与高校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应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二)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务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务关系,没有规定外教与高校之间的聘用合同是劳务合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christopher johnpratt 与河南工业大学之间是劳务纠纷却没有说明依据和原因,是非常武断的。
(三)应从保护受聘人的角度和有利于纠纷解决的角度认定双方的关系
劳务合同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干预。我国目前对于劳务关系没有专门立法,发生纠纷都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如果对于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合同详细约定,纠纷则难以很好地解决,对于劳务提供者的权益难以充分保护。我国在劳动关系方面有一系列全面的立法,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各地还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条例性质的文件。所以,虽然劳动关系也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很多权利义务是法定的,双方的意思自治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与劳务提供者相比,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明确、具体、全面,如休息、加班工资、工伤待遇、解除终止合同经济补偿等等。立法和司法均应体现保护弱者的理念,对于国立的高校,外教无疑是弱者。认定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动关系,则有利于保护弱者的权益,又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四)认定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动关系符合公平原则
外国人在我国的企业工作则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对此是没有争议的。同一个外国人,如果在我国的企业工作就是劳动者,就能受劳动法的保护,享受更多的权益;如果在高校工作就是劳务提供者,不受劳动法保护,劳动法规定的权益就不能享受。这显然不公平,外国人也不能理解和接受。最终必然导致高素质的外国人更愿意选择到中国的企业工作,而不是高校,这显然非常不利于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五)不能按一般高校教师与高校之间的关系认定外教与高校之间的关系
从有无编制的角度可以把我国高校教师分为两大类:有事业编制的教师和非事业编制的教师。有事业编制的教师主要有任命制和聘任制两种形式,非事业编制的教师主要有人事、劳务派遣、返聘、外聘等。虽然外国人在我国企业工作有人事、劳务派遣的,但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要求订立书面聘用合同。所以,外教不能人事、劳务派遣,外教显然也不是有事业编制的教师或返聘,只能属于外聘,要签订聘用合同。在没有专门立法的情况下该聘用合同适用劳动法最为合理。因为,外教不同于一般的高校教师,不能按一般高校教师与高校之间的关系认定外教与高校之间的关系,调整一般高校教师与高校之间关系的文件往往不应适用于外教。而且,《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文件无论是从文件的出台背景还是目的,对于高校来说只适用于有事业编制的教师,不调整外教与高校之间的关系。
(六)外教应遵守高校的规章制度
劳务合同中雇佣方和受雇人两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受雇人一般不用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章制度,只是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就行,对受雇者的自由约束较少,作息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自由支配,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劳动合同中主体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管理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劳动者对自己的作息时间不能自行支配,劳动岗位和内容由用人单位决定,接受用人单位奖励惩罚措施,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高校聘用外教具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条件之一就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外专发【2011】118号《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也明确规定,外教应遵守高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纪律,自觉服从高校的管理,接受高校所有的合理指示,积极参加高校组织的各种培训。但是,“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不应被理解为“全部”规章制度。显而易见,在高校中,即使是有事业编制的教师也不需要遵守全部规章制度,只需要遵守与其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因此,对“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合理解释应该是“与劳动者的劳动相关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七)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动关系也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相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雇佣合同就是劳务合同,因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的表述是“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11〕42号)将该表述改为“劳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因为“劳务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四部分“合同纠纷”,而“劳动争议”属于第六部分。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合同纠纷”包括“劳务合同纠纷”和“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这两种纠纷解决无仲裁前置程序,可以直接;第六部分由“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两部分构成,“聘用合同争议”包括在“人事争议”中之,第六部分的争议解决必须先仲裁。《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聘用双方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外国文教专家未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争议必须首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超过退休年龄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按照上述两个规定,如果文教专家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则适用第四部分 “合同纠纷”中之“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可直接向法院,无需经过仲裁这个前置程序;如果文教专家未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则必须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那应该按“劳动争议”仲裁还是按“人事争议”仲裁,显然应该按“劳动争议”。因为,第六部分“人事争议”特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对于高校来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仅适用于高校具有事业编制的教师,不适用于外教。
(八)新的《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参考文本》规定与劳动法一致
虽然国家外国专家局说明,《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参考文本》是“推荐给聘请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参考使用”。但按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申请办理外教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需提交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因此,国家外国专家局推荐参考使用的《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就成为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必须使用的合同。
对比外专发[2011]118号《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和外专办发[2008] 74号《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会发现,前者摒弃了后者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例如后者规定:“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1)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2)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方在病假连续30天后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前者修改为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对于争议解决,外专办发[2008] 74号《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只规定了“向当地人事或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外专发[2011]118号《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则按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了不同规定。
三、劳动法的一些规定不应适用于外教
(一)两险一金不应适用于外教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将外国人排除在住房公积金缴纳范围之外。所以,高校应该为外教缴纳“五险一金”。但是,《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要求:外国文教专家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超过5年,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外国专家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247号)第十九条规定:“外国文教专家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来华工作须在两年以后。”按照这些规定,外教在中国很难工作至退休,也不会失业。因为外国专家证的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为1年,如果外国专家证到期,外教则无权再在中国工作和居留,应该离境。
能够达到《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外国人就非常少,能够获得批准,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即中国“绿卡”)的外国人更是凤毛麟角。一直以来,中国绿卡被认为是“最难申请”的绿卡,至2014年5月23日,仅有1306名外籍人才及其家属获得中国“绿卡”。
按照6部委联合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规定,在中国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外国人才可以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而且高校往往会为外教提供宿舍或租房补贴,所以,外教一般会选择租房而不是购房。
综上所述,外教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可能性不大,缴纳这两险一金还会增加高校的负担。因此,对于是否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我国法律应赋予外教选择权,不应规定必须缴纳。
(二)劳动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外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