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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应急网络组织;治理;内涵;理论基础
中D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3.068
现实背景下,科技进步与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大国政治力量的角逐,使得全球正发生着复杂的变化,各种力量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或者合作,或者竞争,使得世界在和平与动荡中前行,突发事件已逐步摆脱传统的自然灾害领域,越来越带有人为的特点,群体性冲突以及事件处于多发期,而且破坏性力量愈趋强烈,且带有跨国,跨领域的特点,显然,新形势下,由科层制应急组织向新型应急网络组织治理的转型愈发迫切。通过在知网搜索应急网络组织关键词,仅出现少数几篇相关文献,针对性研究的成果甚少。基于此,笔者将从内涵、意义及理论基础三个维度对应急网络组织治理进行初步探析。
1 应急网络组织治理的内涵
孙国强认为,网络组织治理必须明确其治理主体(网络合作各结点),治理对象(构成组织的各类要素),以及治理过程(基于自觉的弹性管理)。杜军等在结合网络组织、应急管理等概念的基础上,认为应急网络组织是围绕应急事件而建立起来的层次化网状虚拟组织,并由实体形式的应急成员组织以及把这些组织串联在一起的各种联系机制与联动流程构成,当突发事件由常态演变为战态时,需要形成协作应急中心,来进行应急活动的高效执行以及应急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消耗,进而提升应急产出绩效。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急网络组织治理区别于一般层级组织管理,是多主体(政府,社区,企业以及非盈利组织)平等参与的共同治理,等级与权威被大大削弱,更多的是权力的分配与共享,同时有着十分清晰的共同目标与共同利益,并为此共同制定一系列能自觉遵守的规则、制度以及非正式安排,并不断的优化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治理过程,减少治理费用,提升治理的可塑性,从而使应急的综合产出最大化。
从应急网络组织治理概念中,可以进一步延伸出几个方面的特性:(1)应急网络组织治理客体是应灾体,即应对自然灾害以及人为灾害的多元主体,而且在灾害应对中表现得较为强势;(2)应急网络组织治理主体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应急行动主体,政府扮演主导角色,但各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互相强制,同时依据应急对象的状态变化,政府和其他应急主体的分工也会动态调整;(3)应急网络组织治理的权力机制发生变化,应急网络中各结点共享权力,权力的分配与使用已专门有相关的制度规定,没有权力垄断的局面,没有单一决策现象,应急决策必须依赖共同而有效率的磋商产生;(4)应急网络组织治理必须依赖各成员组织的互相信任,只有各成员组织间充分建立信任机制,维持信任关系,进而最大程度凸显应急网络组织治理的功能,降低信息传递与磨合成本。
2 应急网络组织治理的研究意义
杜军从交易成本的视角分析了应急网络组织治理的功能意义,认为其能有效的克服科层制组织治理的失效,包括降低应急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以及应急管理费用,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能提升治理的有效性基于此,笔者认为,应急网络组织治理的研究意义带有明显的现实性与理论性。
2.1 现实意义
突发事件爆发的复合型、不确定性特征,已对公众安全构成了明显的冲击。传统的科层制应急组织(政府单干或垄断)因其固有的治理缺陷(失效)已越来越无法应对复杂的应急事件(环境),政府需要广泛动员各种组织和力量参与,需要各个方面相互协作、快速联动,需要多层次的支持和保障,需要有法律和政策的依据。所以建立一个政府主导的多主体参与的应急网络组织体系是必然趋势,而且必须建立一整套的治理体系,提升其治理能力现代化,无论应急处于哪个阶段,都能高效运转。同时有利于推动政府主动革新,摆脱落后的应急观念,让更多有能力的主体加入到应急网络中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由其主导的大应急网络组织体系,并将提升各主体的应急能力为己任,而且政府有必要让渡更多的权力予其他主体,让其协助改造政府内部应急组织架构,进行共同治理。通过建立共同目标与愿景,合理分工,协商决策,成为利益共同体。
2.2 理论意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提出要推动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这是首次提出,这在理论上是一个突破与创新。笔者认为,建立应急网络组织治理体系是与其一气呵成的,应该说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对于推动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应急网络组织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在应急理论上是一个突破与创新,进一步研究应急网络组织治理,是完善应急网络组织治理体系与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经步骤,同时对于包括政府在内的各应急主体都具有极现实的理论指导意义,将深化应急理念与应急组织的变革,以及应急能力的提升。同时研究应急网络组织治理也借鉴和拓展升华了其他理论,包括网络组织治理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组织理论,以及应急管理理论等。总之,这一切都会促进应急网络组织治理理论的产生。
3 应急网络组织治理研究的理论基础
应急网络组织治理不是凭空捏造,它需要借鉴吸收一些合适的理论,来指导自身的运作及行为,笔者将用简述的形式来介绍与应急网络组织治理联系较为紧密的几个理论。
3.1 网络组织治理理论
网络组织治理理论研究已相对成熟,可以为应急网络组织治理提供良好借鉴。一是治理边界分析,包括边界的内涵,功能及效益分析;二是治理幅度研究,包括治理幅度的内涵界定,及影响治理幅度的变量分析等;三是治理幅度关键要素研究,以及各要素间的关联性分析等;四是网络组织治理模式研究,包括王忠耀的有核心主导的网络组织和无核心主导的网络组织,以及国外学者提出的空心网络、柔性网络、增值网络和虚拟网络等。最后便是在网络组织治理中用得比较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协同理论研究,此理论最早源于企业网络治理的研究,认为企业网络是不同要素提供者组成的系统,其目标便是为要素提供者创造财富,增加价值,同时其中存在一个剩余控制权问题,但是笔者认为在企业网络里面,这个剩余控制权被各利益相关者共同享有,实际上是协同合作,互补共赢。
3.2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是由科斯等经济学家应用宏观、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制度的构成和运行而建立起来的一门学科。其对应急网络组织治理具有指导意义的有二种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科斯认为,交易费用实际上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为了克服信息的不对称与不完整性,以及对于契约的监督实施等所担负的成本,实际上,交易费用理论解释了交易费用是如何生成的,怎么去衡量,以及怎么去克服,这些都给予了我们如何去降低交易成本的思考;对于产权,实际上最终包含的是人与人之间所有权关系,物是这种关系的载体,而且产权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与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进而获得认可与尊重,产权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工具,或者说是与他人进行交易的筹码,也就说产权是可以让渡的,有的是无偿让渡,有的为了谋取更大利益。对于应急网络组织中个体而言,实际上是存在产权让渡的,但这种让渡是自愿且带有公益性质,一般是其他主体将资源贡献给政府,或者直接反馈给受灾者,为了实现应急产出的最大化,包括政府在内的各主体都会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产权,以达到产权最有效率的配置。
3.3 权变理论
权变理论是一种反对一般管理规则,主张相机行事的理论,它强调对组织所处的环境及内部条件的变化能作出快速反应,并调整相应的组织治理手段。应急网络组织事实上是不断在面临着应急环境与应急阶段的变化,很显然应急网络组织的治理方式是存在动态变化的,必须与应急阶段变化相适应,这样在应急过程中才能赢得主动地位。组织激励理论中比较流行的是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和弗期望理论。马斯洛认为人的需要是有层次的,最先被满足的应该是其基本需要,包括生存需要,安全需要等,比较高层次的需要是被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这往往更激励人;期望理论实际上是设定一个组织目标值,但是并不是随便设定,而是要能使员工的期望值最大化,实际上是要能与员工的利益息息相关,在实现时有一定难度和挑战性,但也不是无法完成的目标。应急网络组织治理是人的治理,是由主体的人员组成的,所以这就存在激励问题,如何更有效的激励,使员工的产出绩效最大化,需要借鉴这些理论。
3.4 应急管理理论
应急网络组织治理与应急管理是有区别的,这一点不能混淆,但是它们之间有很多联系甚至交融的地方,了解应急管理理论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进行应急网络组织治理。应急管理理论实际上是应急机构如何对突发事件进行有效应对及管理的一整套步骤与方法,包括应急规划,减缓与准备,预测与预警,响应与处置,恢复重建,信息与舆情引导,应急社会动员,以及沟通协调等。同时要特别注意的是应急管理的阶段,了解这些阶段,才能作出有针对性的决策。总体来看,应急管理包括预防、准备、响应、恢复四个阶段,预防实际上是预防灾害和减少损失,如推行受灾保险,制定建筑质量标准等;准备是指增强应对各类灾害的能力,包括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成立协作中心等;响应是指采取应急行动进行突发灾害应对,最大努力挽救生命c财产,降低损失。如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疏散与搜救,提供应急救援物资等;恢复,指的两个阶段恢复,一是短期内的灾区受灾群众安置,二是长期内的灾区重建工作。实际上减缓可划分为应急常态阶段,准备则是由常态到战态阶段,而响应则处于战态阶段,恢复则由战态到新常态阶段。
参考文献
[1]孙国强.西方网络组织治理研究评介[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4,26(8):8-12.
[2]杜军.应急网络组织的概念、属性及其状态切换机理[J].科技管理研究,2013,(19):171-175。
[3]杜军.应急网络组织治理的必要性与驱动、特征及治理安排[J].科技管理研究,2013,(24):238-241.
[4]邱孝.政府应急管理组织结构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9,(19):181-183.
[5]王耀忠.网络组织的结构及协调机制研究[J].系统工程理论方法应用,2002,(1).
【关键字】工程机械自动化;铁路工程施工;机械自动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工程机械自动化水平也不断提高。这为铁路工程施工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工程机械自动化的应用,不仅大大提升工作效率,而且还能够加快我国铁路运输业的快速发展。
一、 工程机械自动化简述
机械工程自动化(Automation Mechanical engineering )是指在工程机械生产过程中运用自动化技术,从而实现自动化生产,以提高生产效率为目的。它把相关的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为理论基础,结合生产实践中的技术经验,研究和解决在开发、设计、制造、安装、运用和修理各种机械中的全部理论和实际问题的应用学科。机械工程的服务领域很广,凡使用机械、工具,以至能源和材料生产的部门,都需要机械工程的服务。机械工程自动化,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现代机械工程有六大服务领域 :①研制和提供能量转换机械,包括将热能、化学能、原子能、电能、流体压力能和天然机械能转换为适合于应用的机械能的各种动力机械,以及将机械能转换为所需要的其他能量的能量变换机械。②研制和提供用以生产各种产品的机械,包括农、林、牧、渔业机械和矿山机械以及各种重工业机械和轻工业机械等。③研制和提供从事各种服务的机械,如物料搬运机械,交通运输机械,医疗机械,办公机械,通风、采暖和空调设备以及除尘、净化、消声等环境保护设备等。④研制和提供家庭和个人生活用的机械,如洗衣机、电冰箱、钟表、照相机、运动器械和娱乐器械等。⑤研制和提供各种机械武器。6工程施工、矿山开采、建筑等各各领域。
二、 工程机械自动化的发展
在我国工程机械发展中,工程机械自动化从无到有,伴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自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计算机出现对工程机械以及其他行业都做出了一定贡献,国际上也出现了一些开始对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进行采用的现象,在初期主要以信息采集为主,以较高的工程机械自动化程度作为其主要特征,但在实际现实中,同样遇到了很多困难。鉴于对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全盘自动化实现需要巨额的投入作为保障和基础,械自动化技术从上世纪20年代开始发展应用以来,在各行各业都得到了迅速发展和广泛的应用,特别是近年来计算机的高度集成化,开始采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大大加快了机械自动化的发展,但我国让处于初级操作阶段的自动化。
我国机械制造目前有11.4万个企业,发展很不平衡,有大量落后于现代水准的产业,大部分企业还比较落后,手工劳动占有相当的比重,我国能独立开发现代机械自动化技术的企业可以说没有;我国机械制造业企业中自动化装备少、水准低,不仅在数量上同世界先进国家有较大差距,而且在品种上、质量上、使用上,同世界先进水准也存在阶段性差距。实现我国机械自动化技术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循序渐进,不断努力,创造条件,向自动化的高级理想阶段迈进。当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财力、生产力水准、国民素质等,与世界主要国家的差距是很大的;我国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每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口达两千多万,且今后每年的就业人数还会增加。机械自动化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劳动力的过剩和分工的转移就是一个现实问题。
三、 工程机械自动化在铁路工程施工的应用
近几年来,工程自动化在铁路工程施工中占有越来越多的比重,国家在这领域上也肯投资,据资料调查表明,2015年国内铁路投资额有望增至9500亿元,超出原计划的8000亿规模。近日,国家铁路局(下称国铁局)召开专题会议,落实4月11日国务院在重庆市召开的部分地区铁路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国铁局局长陆东福在会上透露了上述信息。工程机械自动化在铁路工程施工中的应用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机械自动化在隧道施工中应用
我国铁路隧道机械化施工是自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的,以衡广复线大瑶山隧道建设为起点,然后在大秦、南昆、京九、西康等铁路建设中推广完善,形成了多种机械化施工成套技术和设备配套模式。可以说,大瑶山隧道是我国铁路隧道钻爆法机械化施工技术发展的标志,20世纪90年代西康铁路秦岭特长隧道则是全断面硬岩掘进机(TBM)施工技术发展的标志。 近年来,我国隧道钻爆法施工机械化技术水平有逐步下降的趋势,主要表现在20世纪80年代后大量引进的一些先进设备如全液压凿岩台车、低污染自卸车、喷锚三联机等设备因投入大、台班费用高已逐步退出施工现场,取而代之的是传统的人工凿岩、国产设备装渣运渣、小型湿喷机喷浆衬砌等。再加之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价格低,可显著降低工程造价,施工企业对国外技术依赖程度也降低了。目前铁路隧道施工所使用的装载设备品种较多,也基本上能达到与运输设备相配套的要求。但是挖掘式装载机和一般其他装渣设备不同,它是通过专门的刮板输送机将石料装入后续运输车辆,作业空间小,作业效率高。在多工位钻孔台架的作业空间能与之相匹配的条件下,装渣作业与钻孔、喷锚作业同时进行就有了可能性,从而缩短循环时间,加快开挖速度,提高功效并且安全、快速、节能,工作面环境好。
2、凿岩台车是隧道施工的典型施工机械,对于较坚硬、完整性较好的围岩条件,凿岩台车钻孔速度快、单位能耗低、人工少、安全程度高、爆破质量好,仍是今后隧道施工技术发展的主要趋势。但是目前凿岩台车在国内隧道施工中应用较少,大多都是手持式风枪人工钻眼,劳动强度较大,因此急需以机械化的施工模式来替代。目前国内也有厂家生产凿岩台车,但赖教授认为还需在以下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一是开发全液压凿岩台车,其技术关键是研究高性能液压凿岩机和深孔钻具、钻杆,国内曾长期开展研究,但进展缓慢,与国外产品差距较大;二是多自由度钻臂的机构优化设计研究;三是台车动力和走行形式的研究;四是研究采用全电脑控制,以提高作业效率和钻孔的准确性。在赖教授的主持攻关下,目前这一产品课题项目也取得了很大进展。
3、机械自动化在铁路修整中的应用
现阶段,伴随着交通行业不断发展,我国铁路,营业线施工长,工程量巨大,在铁路维修中,机械自动化在这里作用不可估量。利用轨道车,大机等各种养路机械配合线路大修施工工作作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的协调配合才能进行开展工作。各部门相互配合可以决定机械施工作业的质量、效率及安全。
目前的铁路线路大修施工,同时参加作业的各类机械设备类繁多,实际作业前的工作量大,时间长,运行区间长,施工作业程序繁多,机械自动化的加入,使工作量大大减少,提高了工作率效。
[关键词]高职;顶岗实习;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11 ― 0163 ― 02
[收稿日期]2014 ― 10 ― 23
[作者简介]高亮亮(1984―),女(锡伯族),辽宁凤城人。助教,研究方向:高校学生管理。
一、概念界定
顶岗实习由来以久,但是现代意义上的顶岗实习是从2000年以后得到广泛研究,我们所说的顶岗实习是《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2+1”教育模式,即在校学习两年,第三年到专业相应对口的企业,带薪实习6个月以上,然后由学校统一推荐就业。然而顶岗实习,在现实操作中为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带来很大难题,如何选择一种合适、高效的管理模式,如何有效实施顶岗实习管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顶岗实习管理模式研究的历史与现状
(一)研究历史
有关顶岗实习的研究从1975年开始,四平师范学院的老师在《为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做贡献――数学系“顶岗”实习调查报告》中详细在阐述了该院学生在在伊通县如何“顶岗”实习,从文章标题可以看出顶岗实习在当时还是一个创新,顶岗实习还在摸索中进行。在1975至1989年间,有关“顶岗实习”的文献30篇,“顶岗实习”被称作“校外实习”、“模拟实习”、“代职顶岗实习”、“校外实习”、“生产实习”,研究内容多以顶岗实习模式探索,与传统各行各业的实习的区别研究为主。从1990年开始,师范院校关于顶岗实习的研究较多,分别探讨了师范专业顶岗实习的新途径与模式,顶岗实习中的问题与对策,顶岗实习与传统学科教学实习区别。与此同时,大中专院校教师关于顶岗实习的研究也正在展开,产学结合还是一个新鲜事物,较多的研究侧重于学生实习的改革。[2005135《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关于职业院校的“2+1”教育模式,由此关于大中专院校顶岗实习的研究逐渐增多,不同专业都在探讨顶岗实习模式,及顶岗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在各大院校大力实行顶岗实习的同时,学生在顶岗实习中的管理就成为一个不能逃避的问题,2007年开始,许多学者开始关注学生在校外顶岗实习的管理问题,同时也探讨了不同专业顶岗实习管理的问题、顶岗实习管理模式的研究、顶岗实习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等。
(二)研究现状
顶岗实习是产学研教育教学机制下,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表现途径之一,所以在对顶岗实习管理模式进行研究时首先应该对国内外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
1.国外相关研究
在查阅文献资料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国外并没有“顶岗实习”一词,但是与我国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相似的教育教学模式,其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经验。
众所周知德国的职业教育在全世界处于领先位置,德国职业教育的“双元制” 管理模式比较有代表性。澳大利亚的TAFF模式对我国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也有借鉴意义,这一模式是建立“学习―工作―再学习―再工作”的多循环终身教育模式。美国的社区学院与我国高职教育也很相似,社区学院学费较低,学制短,学习时间灵活;专业设对口;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对接,实用性较强;学院和社区企业联系密切,同时定期与企业一起举行研讨会,确保课程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上述国家高等职业教育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虽然有其各自的产生背景、存在条件与特点。
2.国内相关研究
对国内顶岗实习管理模式的研究可以追溯国内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发展进程,我国产学研合作教育开始于20世纪50、60年代,80年代开始引进国外的先进教育经验进行职业教育改革,到2005年将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确立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方向,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而关于顶岗实习管理模式的研究是从2008年开始,分别探讨了旅游类、高职园艺技术、软件技术、酒店管理、自动化、艺术设计、药学等专业的顶岗实习管理模式,研究范围较为广泛。学者们分别提出了适合各自院校的管理模式,比如“三层四共” 顶岗实习管理模式、“三点一线” 顶岗实习管理模式、“四体五段”顶岗实习管理模式、分散形顶岗实习管理模式、“校企联动,双师双籍”顶岗实习管理模式,“2+1”顶岗实习管理模式等。
三、研究成果
顶岗实习管理过程其实就是一个以管理为主的目标实现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院校都在寻找一个适合的模式,在文献查阅过程中,虽然每个院校的模式都不完全相同,但大体上可以分以下几类:
(一)根据学生顶岗实习地点,顶岗实习管理模式可以分为集中管理模式和分散管理模式。
赵节昌在《构建分散型顶岗实习管理模式的探究》中针对分散形顶岗实习的特点他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模式,首先,考察实习基地,校企共谋实习之策;其次,建立学院-系部二级实习管理保障体系;再次,探索科学的管理办法:开好实习动员会,建立网络管理平台,做好每月一次的常规检查;第四,建立考核新模式。王秀静,冯美宇在《分散型顶岗实习信息化管理模式研究―基于“双主体、三层次、多元化”的管理平台设计》中建立了以学校、企业为主体,建立信息、实习指导和拓展训练三层递进的信息化管理平台,顶岗实习岗位的“网络化”选择、制度的“规范化”执行、质量的“标准化”监控、成果的“资源化”共享、考核的“过程化”的顶岗实习管理模式。
甄铁丽在《高职学生集中型顶岗实习管理模式研究和探索》中提出成立企业专班,加强学生思想教育,校企合作共同探讨双向管理学生的集中型顶岗实习管理模式。
(二)根据顶岗实习管理主体,可分为双主体管理模式和三主体管理模式
李忠华在《“双主体”模式下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管理创新研究》中认为,“双主体”模式,是指“校企双主体”合作办学,通过学校与企业的真实合作,将企业的各种需求和用人标准引入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通过各种形式的工学结合的方式,由专业教师与技术专家或能工巧匠、学院与企业,共同完成课程标准,制定实训基地建设、学生顶岗实习、专业人才培养等工作,从而使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与行业、企业的需求紧密结合,使培养的人才更好地适应行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王晶在《高职旅游管理专业“分层次多方位”顶岗实习管理模式探索》提出了“分层次多方位”的双主体管理模式,其中“多方位”是指校企共建、校企共育、校企共管、校企共评,即实习开始前与企业共同制定实习管理制度和实习方案,实习过程中与企业共同对学生进行培养与管理,实习结束后与企业共同对学生进行考核与评价的校企合作管理模式。王娟在《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校企双主体”管理模式探讨》中提出的“校企双主体管理”是指学校与企业通过建立有效的实习机制,共同担任学生顶岗实习的管理主体,发挥学校和企业顶岗实习“双主体”的作用,相互配合共同管理顶岗实习学生。胡克伟等提出了“校企联动,双师双籍”管理模式,其含义是指在学校与企业深层次合作的前提下,通过建立有效机制,在共建实训基地的基础上,由学校的职业导师和企业的职业导师相互配合共同管理顶岗实习学生。
蔡凤,李铁军在《“政府参与,三方共管”的顶岗实习管理模式的探索》中提出政府、学校、企业共同负责顶岗实习的具体组织、管理和实施,形成企业、学校、管委会三方共管的管理体系。孙标在《校企合作背景下的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模式探索》中提出学校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企业是学生顶岗实习的实施者,政府是学生顶岗实习的保障者的三主体的管理模式。
(三)其它模式
1“四体五段”
王亚明提出“四体五段”顶岗实习管理模式,其含义是根据系统工程理论,将顶岗实习管理的组织机构看作一个系统,而在这个整体中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即学校、企业、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五段”是动员培训、组建机构、确定目标、编制工作计划、考核评价。
2“周报、月查、季巡”
基于不同的管理媒介,程远东、范仲勇都分别提出了“周报、月查、季巡”的顶岗实习管理模式。所谓“周报、月查、季巡”就是学生在单位顶岗实习中,至少每周必须上报一次实习情况;各班辅导员每月填写检查信息汇总表,同时将实习中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建议及时上报系;学院教务处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整改及解决。
3“1113”顶岗实习管理模式
陈显刚等在《实施“点对面订单式”教育 创新“1113”顶岗实习管理模式》中提出了“1113”顶岗实习管理模式,“1”分别是建立一个技术咨询中心,一个专门实施顶岗实习的管理部门,建立一个“准员工”考核档案;“3”是三个顶岗实习阶段,集中培训、分组工作、考核答辩阶段。
综上所述,顶岗实习管理模式的研究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校企共管是所有顶岗实习管理模式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 现代的通讯工具成为顶岗实习管理中必备的媒介。
3. “双导师”考核是顶岗实习考核必用的方式
4. 学者们提出的顶岗实习管理模式都具较强的理论基础
四、存在问题
近些年来,国内学者关于顶岗实习管理模式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且一些管理模式已经在一些高校中运行,但是仍存在一定问题:
1. 现阶段研究大多从教学管理角度进行研究,较少从学生管理角度研究,忽视了辅导员在学生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2. 缺少对学生个体的关注。多以实习整体存在的问题为研究对象并提出对策,更多的学者从宏观上强调如何管理顶岗实习过程,却很关注管理对象的问题。
3. 理论性较强。实地调查数据较少,多数学者是在整理文献的基础上提出理论。
4. 对管理模式实施后效果较少关注。学者们更多的在提出理论,但是理论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细节问题及实施后的效果关注较少。
五、对策
在现有研究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对学生个体关注较少,在今后的研究中应更多从学生的主体需要出发,探索出适合学生发展,便于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顶岗实习管理模式。另外,对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模式的研究理论性较强,缺少实地调研,任课教师与辅导员应同时进行实地调研,只有到了学生实习环境才能发现问题及其存在的原因。第三,发挥辅导员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辅导员是学生大学期间最亲密的老师,所以不仅是一个学生管理人员,更是最了解学生的知心人,因此在今后的管理模式研究中应该更多的挖掘辅导员的作用。
从现有关于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模式的研究成果来看,前人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的重要性及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作了分析、探讨和研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学生顶岗实习中问题,使我们大致了解了研究顶岗实习管理模式的意义及部分影响因素。
〔参 考 文 献〕
〔1〕赵节昌. 构建分散型顶岗实习管理模式的探究〔J〕. 继续教育研究,2010,(10):173.
关键词:法律风险基础理论法律风险源法律风险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Abstract:The legal risk theory system is the legal risk guards against controls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the rationale,the legal risk guards against controls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is this theory system application,is the theory system systems engineering.The article focuses in the legal risk theory the basic concept formation,the concept connotation and the reciprocity,searched in the legal principle theory of law and the enterprise service two stratification planes has analyzed the legal risk essence,from this and formed a set about the legal risk basic concept and the legal risk research methodology.In this foundation,inquired into the legal risk guards against controls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the mentality,the system construction,replied explicitly how the system does construct with the service union,the risk should to measure attribute,type,formulation principle as well as system questions and so on development form,finally has formed a set of cover enterprise primary service domain,the same enterprise various departments service close correlation,the easy servicer to understand,the operation,the execution standardization,the institution legal risk guards against controls the system.
Keywords:The legal risk basic theory Law risk source Law risk Law risk guards against controls the system
2005年的中航油事件仿佛一记春雷震撼了国人敏感的神经,南方网用略带感慨的文字写到:中国企业就像一个既没有受过正式训练又没有足够装备的新兵,试图击退一大群入侵的法律风险敌军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与准备充分的外国竞争者相比,中国企业会遇到更多的法律风险问题。[1]其后,国资委专门组织召开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论坛”,就法律风险的本质以及防控的方法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要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高度重视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增强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2006年6月,国资委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系统介绍了风险管理的涵义、基本流程以及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文化等,[2]是早期关于风险管理的具有指导性意义的重要文献。2006年11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了《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纲要》,成为集团公司关于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法律风险一时成为热议之题,乃至甚嚣尘上。
然而,由于认识深度、观察向度以及历史条件等多种因素,关于法律风险的概念、防控的方式以及如何与企业实际结合,却始终无统一之认识。2007年9月,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法律部、内部控制部组织多家地区企业法律人员及内控人员,并聘请多家中介结构,[3]在吸收以往工作经验、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的讨论、多次调研与修正,终于编写完成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手册》,并于2008年四月正式。笔者有幸参与其中。本文基本概念的表述沿用的是集体讨论的成果,但本文是笔者以自己的思考对法律风险基础理论的阐释,大致是注释法学的进路,仅为个人观点,文责自由笔者承担,特此说明。
1.第一部分,法律风险概念体系及方法论
1.1法律风险概念的形成。
1.1.1早期法律风险的有关理论及其简要评述。在早期有关法律风险的理论中,关于法律风险的概念大致形成了三种观点:责任说、责任损害说和不利后果说。
责任说认为: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及有关各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实际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4]将法律风险限定为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概括了企业作为行为主体实施侵权、违约或违反公法上义务所承担的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风险的实质;但此种观点有其局限,它无法解决因行为不当导致自身权利丧失、应取得权利而未取得权利以及遭受不特定主体侵权的问题。
责任损害说认为:法律风险是基于企业权利义务失控或受外部环境影响招致法律责任、产生实际损失的现实可能性。[5]责任损害说将法律风险界定为法律责任以及产生的实际损失,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责任说的局限,但对于企业权利义务失控的类型以及实际损失的法律本质未予明确。
不利后果说认为:法律风险是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即法律权利和义务落实于主体生活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作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导致的,与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6]不利后果说用相对抽象的修辞——法律不利后果对法律风险进行了概括,克服了责任说的局限,但仍然未就“不规范具体法律行为”的类型以及“法律不利后果”的本质予以揭示。
其后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纲要》中(以下称《纲要》),将法律风险描述为:基于法律环境产生的与企业权利义务有关的商业风险。[7]基于法律环境以及与权利义务相关揭示了法律风险产生的深层本质,商业风险则是以利益视角观察得出的结论,表明了法律风险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它是在通观早期法律风险各类观点基础上得出的在当时条件下相对科学的结论。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下属的部分地区企业依据前述理论,按照按照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防范、风险处理的逻辑结构,形成了早期有关法律风险防控的框架体系,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
1.1.2早期概念的特征及未解决的问题。通过以上的叙述,可以发现早期法律风险概念的特征为:其一,逻辑结构为前后的因果关系:其二,原因部分与权利、义务紧密相关,结果部分总是与“法律责任”、“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实际损失”——这些法律消极后果同一。那么究竟作为原因部分即那些与权利义务相关的行为的实质是什么,其产生的消极后果又是什么,相互关系如何,从法律层面看其本质又是什么,就法律风险的实质而言是不利后果的可能还是可能的不利后果?这是一组亟需解决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另外,由于没有严密统一的概念体系,在前期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中,始终存在工作范畴不明确、对风险识别及叙述标准不统一以及过分依赖经验的问题。所以,建立一套概念缜密、逻辑严整、表述清晰、界定科学的有关法律风险的概念体系实为必要。
1.2法律风险的概念体系。
1.2.1法律风险的实质及构成。法的一般理论认为,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8]基于法的规定,主体的特定行为必然引起自身权利义务状态的变化。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也一定存在那些能够引起企业权利、义务状态发生变化的行为;这些抽象法理层面权利义务状态的变化又必然表现为企业利益的变化,而利益的变化恰恰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关注的焦点所在。所以,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也一定是那些引起权利义务状态发生变化的行为。从另外一个角度观察,引起权利义务状态变化也既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9]而引起法律关系变动就是法律事实——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10]对于企业而言,此类属于法律事实的行为应当为法律行为,即依照主体意志变动法律关系的客观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行为是德国民法上的基本概念,乃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种效果之所以得依法产生,皆因行为人希冀其发生。法律行为之本质,在于旨在引起法律效果之意思的实现,在于法律制度以承认该意思的方式而于法律世界中实现行为人欲然的法律判断”,简言之法律行为即是旨在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11]不过,德国民法上法律行为的概念仅限于私法范畴,而企业法律风险所关注的涉及方方面面,依照此种分析问题的进路,将此扩及到各个法律领域,借助国内研究成果,我们将法律行为界定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12]
之所以这样考虑,是出于一个基本假设:企业只能控制自身的行为,并因此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故而一切有关权利义务的行为的着眼点也只能是自己。这样会产生一个问题,对于来自外部的侵权行为,行为的发生取决于不特定的主体的意志,从形式上看存在逻辑解释瑕疵。其实未必:对于他方的侵权行为,企业则因此产生相应的请求权,只有依法行使请求权才可能保护自身权利,而依法行使请求权恰恰取决于主体自身意志。
研究发现,引起企业权利义务状态发生变化的法律行为包括: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未依法取得、行使、保护权利以及缺乏法律技巧的行为等。这些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权益被侵害或丧失、增加义务或负担等。无论前述哪种法律后果从企业利益的角度来看,均表现为损失,既可以是直接的财产性损失,也可能表现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还可能表现为无形性损失——如企业声誉受损等。将原因部分定义法律风险源,后果部分定义法律风险,于是产生了两个基本概念:
法律风险源是指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未依法取得、行使、保护权利以及缺乏法律技巧的行为等法律事实。[13]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权益被侵害或丧失、增加义务或负担等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在两个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又产生了两个下位概念: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是指法律风险源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法律风险源诱发因素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导致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的原因。
之所以创设这个两个下位概念,是出于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实践的需要:其一,由于法律风险源的界定是一种抽象的法理描述,而法律风险防控的实践牵涉企业各个业务部门,结果必然造成理解上障碍,从而失去基础理论应有的指导功能。故而以具体行为表现的形式直观描述,更有利于理解;另外一个原因在于,法律风险源高度抽象的描述抹杀了实际工作中本质上属于一类法律行为,但形式却各有不同诸多行为之间的差异性,并且与这些具有差异的具体行为相对应的各类措施也有所不同;[14]其二,法律风险源固然从本质上揭示了此类行为的法律特征,但这些行为已经是一种事实状态,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更需关注的是造成此类行为发生或产生的原因。[15]而探究这些原因并通过各种方式有效的防止、遏制、消除这些原因发生的可能性,才毋宁是管理上最本质的需要,也是法律风险防控实践的关键所在。
运用上述四个相互关联的一组概念分析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存在的法律风险,称之为法律风险源分析,它包括法律风险源、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法律风险源诱发因素、法律风险四项内容。
以企业作为主体之权利义务状态的变化为分析问题的着眼点,以法律行为作为联系法律权利义务与企业管理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相应后果的介质,运用实证分析与逻辑推理结合的方式,在借鉴早期成果的基础上形成了法律风险源、法律风险两个核心概念以及由法律风险源衍生的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法律风险诱发因素两个重要概念,藉此回答了有关法律风险防控实践的范畴、标准、基础理论等关键问题,四者相互联系紧密结合形成了一套概念清晰、逻辑缜密的法律风险概念体系,并由此产生了一套分析问题的基本模式——这便是我们有关法律风险的方法论。
1.2.2概念的涵义及相互关系。法律风险源描述的是一组法律事实,[16]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就主体义务的履行而言,第二类是就主体权利运行而言,第三类是就法律技巧而言:
所谓不履行义务是指主体对其义务不予履行,不适当履行义务是指主体履行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此以合同领域表现最为显著。合同上的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有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其要求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方式适当等,[17]违反其则构成合同履行的不适当。
所谓未依法是指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因为权利本身就是法律规定的产物。
所谓取得、行使、保护权利是指权利取得的缘由方式、行使方式及边界和权利保护的方式,而一切缘由、方式、边界的基础判断标准均为法律规定。须说明的是,在权利保护中,基于侵权行为而生之请求权的行使,在一定意义上也属于权利的行使,在修辞上与权利行使发生竞合,但实质上请求权之行使乃基础权利遭致侵害为回复其原初状态从而保护基础权利而生[18]的衍生性权利,亦称第二性权利,故而与基础权利相区分将之纳入权利保护的范畴实值必要;所谓充分,是指除了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行使保护权利外,取得、行使以及保护权利的方式(成本)及由此带来的后果(利益)为法律规定之极限并符合企业利益最大化原则,显然这里有明显的主体价值判断的立场。
所谓缺乏法律技巧并无精确的概念,但其实质是行为的实施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依据法律知识实施该行为后,在应然层面必然更有利于维护企业利益然而却未予实施的事实。比如合同中可以约定担保而未约定,在诉讼种可以采取诉讼保全而未采取等。
法律风险描述的是可能承担的三类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所谓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其类型大致有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在一般的责任理论中,除了此三类外,还有违宪责任,[19]就法律风险语境而言,企业几无可能成为违宪责任的承担主体。法律责任与不履行或不适当类型义务对应;权益被侵害或丧失是指遭致他方侵权或主体自身权利灭失,与未依法充分行使、保护权利对应;增加义务或负担是指法定义务的增加或非义务性负担增加,前者与未依法充分取得权利对应,后者与缺乏法律技巧对应。
另须说明的是概念中可能的具体涵义,就承担法律不利后果而言,此可能性有两个层面涵义:其一是作为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的那些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此为一般风险管理理论中发生概率的问题;其二,由于法律风险源与法律风险之间是一种法理应然层面的逻辑因果关系,违反义务必然导致责任,但就实然而言并非如此,比如企业违约在合同相对人不追究的情形下并不会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将法律风险界定为“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而非“不利后果的可能”需要说明:一般的风险理论将风险定义为未来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20]藉此有人认为风险就是一种可能性。笔者认为法律风险关注的根本点在于企业权利义务状态变化给企业利益带来的变化,本质上关注的是不利后果带来的利益减损,而非不利后果发生可能性。当然,可能性是关注的因素之一,但不是根本点,从本质上说可能性是风险的属性之一,但不能说风险就是可能性,否则会产生风险理论自身的逻辑矛盾,也不符合认识规律。原因在于:在风险评价理论中,用风险发生概率和影响度来判断风险大小,[21]这个两分法本身隐含着风险是可能性后果的逻辑——风险发生概率本身则表明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影响表征了发生后果的影响度,两者运算的结果就是风险的大小,而最终关注的恰恰是风险的大小,可能性只是判断大小的一个因素。
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即是指那些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由各个业务人员实施的代表企业的具体工作行为,这些行为在本质上是能发生法律效果——抽象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法律风险源与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是同一法律本质不同层面观察的结果。如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即是抽象层面,而未按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价款以及逾期交付、提取标的物等则是此抽象法律风险源的具体表现,它就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实际行为。查找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以业务活动为观察对象,结合已发案件成因分析,梳理各类业务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法律风险源诱发因素是指企业管理中存在的导致法律风险源的具体原因,逻辑上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查找,但关注的重点首先应在现有工作模式、制度及各业务部门配合度等客观因素诸方面,只有在特定情形主观才是主要因素。
注:其中A与B是经验意义上的因果关系,A是B的必要条件;B与B1、B2等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B包含B1、B2等;B与C在应然层面是逻辑上的因果关系,B是C的充分条件。
1.3风险评价及其标准。
1.3.1一般风险理论的评价方法。对风险的分析和评分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一是风险发生的影响。
分析的步骤为:根据资料分析和沟通的结果分别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发生的影响开展定性或定量分析;按照风险评估标准的使用方法选择风险评估标准;根据风险评估标准和定性/定量分析的结论,对该风险源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进行评分;所有风险的可能性分值和影响分值的乘积,就是该风险的得分。必要时需要界定不同风险源占该风险的权重,最后得出该风险的分值。
对数值大小的运算有两种基本的方法:定性与定量。一般来说定性用于风险不适于量化、定量分析需要的数据无法充分、可靠获取、数据分析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情形,一般有专家访谈小组讨论等;定量则用于所需数据能够准确、充分的获取,通过精确的数学计算完成。[22]
1.3.2关于法律风险评价标准的修正及补充。法律风险中所谓的风险等级,实际上是风险源具体表现的等级。借鉴deloitte的方法,可从两个角度考虑:其一,发生的概率(可以已案件为依据,即以已发生的案件是由什么法律风险源造成的,对其进行数理统计)。对于无法对应的情况,即某些法律风险源并没有与之对应的实际案例,此种情形 只能依靠定性分析得出数值;其二,影响度,可以考虑两个维度:A、造成的经济损失B、社会影响(对公司声誉的影响)。
在已有的理论中,关于可能性分值(即通过发生概率换算而来的分值)的计算,笔者以为可做修正以提高分值区分度(区分度愈明显风险分值的差异大,风险分值差异愈大,则愈易区分风险大小利于更有效配置管理资源)。修正运算过程如下:
设纠纷总数T,因某一风险源引起的纠纷数Ts;则其发生率 R=Ts/T,理论上R值区间为(0,1)。具体统计数据出来,比如最低为0.02,最高为0.65.,依照风险评价一般理论则以此数据为此闭区间的两个端点,分为5个等级,分值依次为1~5间的整数,然后对应打分。
为精确起见,可进行修正,还以上述数据为例,R值区间[002,0.65] 则修正系数为 1/0.65,为表述方便,设此值为p,则修正区间[0.02p,0.65p]每一个风险源具体表现的发生概率的最终分值为5*Rp。这样便得出每一概率数值对应的准确概率分值。
2.第二部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2.1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架构及功能。
2.1.1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必要性及体系建设的思路。《纲要》中从四个层面论述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必要性:一是法律环境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环境因素,构建法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事关企业长治久安;二是集团公司是法律风险相对较高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已成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三是依法治企是贯彻国家意志,塑造现代企业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法律风险防控是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基本保障;四是已经进行的法律风险防控建设成效显著有待深化、完善。[23]
法律风险基础理论解决了认识论的问题,但抽象的理论并不能直接防控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所牵涉的法律风险。如何根据这套理论建设一套全面、统一并同企业各部门业务紧密相关,易于业务人员理解、操作、执行的标准化、制度化工作模式,从而最优的配置管理资源,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这就是要建设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它是基础理论的实际应用并系统工程化,从而成为企业的免疫系统。建设法律风险防控体系面临着两个基础问题:体系建设的思路及架构,而这两个基本问题又会细化若干具体问题:其一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如何与企业其他业务相结合,其二风险应对措施(从实际工作层面看也是最重要的)的类型、属性、制定的原则、与企业现有制度的关系以及引发个部门权责状态可能产生的矛盾;其三体系的展示形式。
在早期的实践中,法律工作人员凭借经验与智慧形成了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模式,根据这种模式,建立起了风险识别、风险评析、风险防范、风险处理的工作体系,部分中国石油天气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下属的地区企业按此建立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并形成了手册及流程,在实践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正是在早期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形成了现有的工作思路:依照部门业务的大致类型,参考《纲要》若干具体分类,将整个体系涉及的内容划分为资源权属、安全环保、交易管理、企业设立及运作、劳动关系、知识产权、财税管理以及内部基础管理八个领域。在每个领域内依照前述基础概念,查找梳理法律风险源并判断其法律风险,探究风险源诱发因素,寻找管理漏洞,制定应对措施;应对措施要纳入现有的业务流程中,从而实现风险防控与业务流程的有机结合;流程则以现有内控流程为基础,进行必要的修改或增加;展现形式则借鉴以往工作成果,借鉴内控体系,表现为法律风险防控文档和将风险源及应对措施标注于其中的流程图。
需要说明的是,领域的划分是体系建设中的难点之一。作为法律专业人员,研究者始终面临着两难境地:一方面过分的考虑法律抽象本质,则于实际业务关注不足,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基本功能是指导、改进加强现有业务的管理;另一方面,一味的强调与实际工作的联系,则必然于法律本质层面考虑不足,打乱体系应有的内在联系,也无法体现体系的特点,甚至可能在法律风险源查找梳理方面存在漏洞。正是在这样的两难境地中,研究者最终选择了相对折中的方案——领域的划分首先考虑实际业务的内容,其次则考虑法律关系的性质,最后兼顾业务部门职责划分现状,实际上此为准实用主义价值立场。
2.1.2措施属性的涵义及防控文档的模板设计。在早期的法律风险防控实践中,一般通过调查研究,经过分析、归纳,按照“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基本思路采取措施,对每个风险点,按照风险识别、风险评析、风险防范以及风险处理四个环节进行应对。早期模式的有关概念其涵义大致为:风险识别是指对行为的描述及性质的判断;风险评析是依据法律规定对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进行简要分析,一般都会援引相关法条;风险防范与风险处理均对措施而言,防范即是就“事前预防”而言,处理是就“事中控制”与“事后补救”而言。借鉴这套分析问题的模式,形成了文章第一部分依据统一概念分析法律风险的“法律风险源分析”;风险防范与风险处理以及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模式又提供了风险应对措施大致类型的参考标准。
惟须注意的是,依靠经验形成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三分法在概念上缺乏一致性:简单的说所谓事前乃就行为发生之前而言,事中是就行为已经发生尚未结束而言,而事后则是针对行为后果的而言,[24]即事前与事中之“事”乃就行为而言,事后之“事”则是针对后果而言。这里的问题在于,虽然从修辞及经验层面上将应对措施进行了防范、控制以及补救的区分(甚至事实上早期成果的表述中,措施并没有分为这三类,这三类的分法是观念层面的),然就其属性、本质及涵义并没有清晰的表述;不过此三分法的思路有借鉴意义。
法律风险源是法律行为,法律风险是可能承担的法律不利后果,将这两个逻辑上因果关系的概念放入某一事件的过程观察,则产生两个点,即行为的发生点以及不利后果的产生点,这两点将整个过程分为三段。从逻辑层面考虑,某一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即企业实际存在的某一具体业务行为)发生,从而引发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而我们的目标是防范或者消除不利后果的发生,则首先考虑的是不让此后果产生的原因发生,也即避免某一法律风险具体表现这种行为的发生,它具有预防的性质;其次当此行为发生,但相应不利后果尚未发生,则考虑采取某种应对措施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它具有控制的性质;最后,当不利后果发生则考虑是否可以采取手段减轻不利后果的实际损害,它具有补救的性质。这种三分法的逻辑思路,只少从逻辑上完整的考虑了防控法律风险可能采取地一切属性的措施,形成了措施配置的梯次分布状态,从而形成有效的防御阵地。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产生了关于措施的一组概念:
防范措施是指法律风险源发生或产生之前,采取的避免法律风险源发生或产生的措施;控制措施是指法律风险源已经发生或产生,但尚未产生不利后果时,采取的控制不利后果发生的措施;补救措施是指实际不利后果发生之后,采取的消除或减轻实际不利后果的措施。
这种措施属性的分类及其概念,[25]事实上也隐含着措施本身的分布规律:对于一般情形即风险源具体表现尚未发生,发生后其行为呈持续状态且实际法律不利后果以持续一定时间为必要的情形,三种属性的措施均存在;对于风险源具体表现尚未发生,行为为非持续状态即行为的发生与不利后果的发生系于同时,则只有防范和补救措施;对于基于历史原因(此类以土地遗留问题之表现最为显著)风险源具体表现已经发生,且发生后其行为呈持续状态的,则只有控制和补救种措施。当然,这种措施属性的区分在逻辑上是极清晰的,但在实际中有时界限未必十分明显,甚至可能一个实际的应对行为兼有两种属性,这并不矛盾。之所以如此区分,是逻辑完整的需要,也即至少在考虑措施的制定时,要从这三个层面依次进行,惟此方可能完善,至于实际的应对行为其根本目的在于防控风险,其究为何种属性非为关键。以上论述,通过对措施功能的观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关键在防、重点在控、必要在补。措施解决的是行为问题,与之紧密相联的则是主体问题。因此,在措施中设定了责任部门。
有了前述有关核心问题的基本认识,借鉴内控RCD文档,最终形成了法律风险防范控制文档:文档以EXECL表格的为展现形式,嵌入一系列相互依存的概念,概念之间依照彼此间逻辑关系排列。
责任部门是指组织落实各项措施的主要负责部门,通常为该项业务主管部门。一般情况下,一项措施只有一个责任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作为协作部门在措施内容中列明;[26]措施内容是指防控措施的规范要求及流程;实施证据是指记载或证明防控措施已经落实的各类表单、文件等资料,是判断和测试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实施情况的主要依据之一;法律依据是分析法律风险源、制定防控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体系文件针对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及其防控措施,列明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文。
2.1.3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目标及功能。依照《纲要》,结合企业实际,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在公司各经营管理领域实现法律风险防控流程化、体系化,形成对法律环境变化应对迅速、应对机制健全,避免损害效果显著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就实质而言,体系中关于业务行为的要求及规范为企业管理制度,甚至可以说这些要求及规范就是一系列单项制度的有机结合。因此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有指引、预测以及评价三项基本功能。所谓指引是指它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业务上的指南从而指引具体业务人员;所谓预测是指业务人员可在一定程度上来预测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所谓评价是指可以用体系中关于业务行为的要求及规范来评判业务人员履行职责的标准之一。
2.2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手册(文档分册)的内容。
体系手册涉及八个业务领域,简述如下:
资源权属管理领域,包括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水资源利用三部分内容。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使用权取得、利用、处分的逻辑顺序,归纳了5个法律风险源。其中,1.5.3“部分土地权属不清……” 属历史遗留问题,在风险源表述和防控措施,有别于其他风险源。探矿权、采矿权和水资源利用,按照权利取得、利用、保护的逻辑顺序,分别归纳了3个和5个法律风险源。其中,“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内容,主要涉及油气田企业。
安全环保领域,包括安全和环保两部分内容。安全管理,按照机构及人员配置、人员素质、安全设施、安全合同、安全事故处理的逻辑顺序,归纳了7个风险源。其中,2.6关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问题,需要给予重视。 环保管理,按照环评、环保设施、非法排污、污染事故的逻辑顺序,归纳了5个风险源。其中,2.12“环境主管机关未依法行政”这一风险源,着眼点是企业未对这些行为采取有效应对手段,手册中的表述是为了通俗易懂。
交易管理领域,包括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和资产处置三部分内容。招投标管理,3.1-3.3是就我方为招标人而言,按照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文件、招标程序的顺序归纳的3个风险源。3.4是就我方为投标人而言,列举了2个具体表现。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及解除、违约救济的逻辑顺序,归纳了7个风险源。资产处置,列举了“处置权利瑕疵的资产”和“未依法处置废旧物资”两个风险源。资产处置实际也属于合同行为,单列出来是因为这里涉及到物权、诉讼及行政监管等其他法律关系。
企业设立及运作领域,内容较为复杂,需要引起大家足够重视。这部分包括行政许可及工商登记、合资合作、企业改制、资本市场四部分内容。 行政许可和工商登记,是针对所属单位和法人分支机构而言,归纳了3个风险源。 合资合作,是就参控股企业而言,包括出资、股权取得、股权行使三部分内容,归纳了5个风险源。企业改制,包括国有资产评估转让及企业合并分立注销程序二部分内容,归纳了4个风险源。资本市场,重点归纳了“未依法进行信息披漏”这一风险源。
劳动关系管理领域,以《劳动合同法》为主线,主要包括员工招聘、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五部分内容,共归纳了8个风险源。其中,5.1关于企业规章制度、5.4关于劳务派遣、5.7关于工伤事故认定的协助义务等内容,内容较为新颖,值得注意。
知识产权领域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四部分内容。 商标管理,包括商标注册及续展、商标使用、商标侵权3部分内容,商标侵权中,6.3.1~6.3.3是结合他人侵犯我公司商标三种常见行为归纳的。专利管理,包括专利申请权约定、专利申请、专利引进、专利使用和专利侵权5部分内容。其中,专利引进与交易管理有交叉之处,单列出来是为了内容完整。著作权管理涉及内容不多,需要注意的是6.11.2关于软件和6113关于域名的内容。商业秘密包括对商业秘密未采取有效措施和他人侵犯我方商业秘密两个风险源。
财税管理领域,包括税收、应收帐款、发票、票据、单证五部分内容,共归纳了8个风险源。税收部分,包括财税凭证和税控装置、纳税纳税、纳税筹划3个风险源。应收帐款部分,归纳了清欠方面的1个风险源,同交易管理和内部基础管理有交叉。发票部分,归纳了在发票开具、索取、报帐方面的4个风险源具体表现。票据部分,包括票据遗失后的处理及接受伪造、变造或背书不连续票据3个风险源具体表现。单证部分,归纳了违规转让仓单、提单这1个风险源具体表现。
内部基础管理领域,包括印鉴管理、文书档案、法律文书处理三部分内容。印鉴管理,重点归纳了擅自对外用印的5种情形和未有效应对盗用公司印章两方面的内容。文书档案管理,主要是从重视证据的角度,包括信息形成及保管、对外出证方面的2个风险源。法律文书处理,归纳了未及时、正确处理法律文书这一风险源。
参考文献
[1]南方网:《中航油事件再击中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软肋》,下载链接:southcn.com/news/china/zgkx/200506140147.htm
[2]《指引》将风险大致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此类划分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细究则会发现,此种划分本身缺乏统一的标准。下载链接:sasac.gov.cn/gzjg/qygg/200606200105.htm
[3]项目总决策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郭进平,负责人为集团公司法律部副主任杨大新,执行负责人为法律部企业法律工作处副处长柳峰,日常负责人为华东销售公司企管处副处长阎紫峰,项目组成员有:大庆油田时世进、黄珍涛、长庆油田安小毅、刘欣、吉林石化尚宏武、兰州石化张旌、冀东油田薛青、大庆炼化孙晓龙,另有中介机构Deloitte 、IDS、港大三家公司各两人
[4]吉林石化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手册》,吉林,企业内部刊印资料,2006年,第1页
[5]长庆油田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西安,企业内部刊印资料,2005年,第1页
[6]长庆石油勘探局:《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西安,企业内部刊印资料,2006年,第8页
[7]下载链接:petrochina/sites/lad/xxgx-new/DocLib3/中国石油法律工作文件汇编(三)/中国石油法律工作文件汇编(三).doc
[8]关于法的本质,不同法学流派因观察向度的差异而有不同的界定,但“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则是被普遍认同的
[9]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页
[11][德]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2~143页
[12]张文显.《法理学》,第150页
[13]本质上,法律风险源定义中所描述的这些取决于主体意志的行为乃法律行为
[14]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价款”、“逾期交付、提取标的物”都属于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在法律本质上是同一的,但在实际业务中的表现却是迥然相异的,若只用抽象的“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来描述,显然抹杀了两类具体行为间的差异性,更重要的是针对不同行为的不同应对措施的差异也将被抹杀
[15]还以“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价款”为例,它本身描述的是一种事实状态,就法律实务工作来说,更需要关注的是造成此种状态的原因
[16]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正式下发的体系手册中,将法律风险源中的三类情形界定为法律事实,其实这些取决与主体意志的行为更精确的表述应当是法律行为
[17]崔建远.《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1页
[18]王泽鉴.《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2~94页
[19]关于法律责任的本质有多种理论,有影响的有三种: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规范责任论。本研究采综合说,有关概念及分类的详细论述见张文显:《法理学》,第169~172
[20]《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
[21]此为一般风险评价方法论,本研究引自德勤华永(deloitte)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内部资料
[22]引自自德勤华永(deloitte)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内部资料
[23]详细的论述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纲要》
[24]有人认为亦可理解为事后是对行为发生后言,形式看似乎可通,但此种说法存在逻辑矛盾,补救本身说明,是对消极后果的补救而非对发生后的行为的补救,因为发生的行为已属过去状态,实无补救可能,惟有后果尚存补救之余地——减轻乃或消除;还有将“事“理解为发生纠纷或者一项工作,总之至少在同一场景下就一个行为而言,这三个“事”的涵义也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