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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6日,《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积极发展互联网仲裁。随着网络经济活动日趋频繁,网上争议递增,网络仲裁的需求和应用率将日益上升。但网络仲裁仍然存在相关规则不健全,仲裁和司法认识不统一,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的情形。
本文以近年来增长迅速的互联网金融纠纷为研究样本,发现网络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况比较突出,仲裁和司法对适用电子送达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通过对网络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相关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发现网络仲裁电子送达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网络仲裁的发展。
一、网络借贷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理由类型化分析
笔者通过无讼·案例以“网络借贷合同”“仲裁”“不予执行”为关键词,共搜索到2018年1月1日-2020年6月22日为止的918份执行裁定书,并对前述仲裁不予执行的裁判理由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当前网络借贷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形:
网络借贷合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的几种理由
法律依据
数量
签订借款合同时已签订仲裁调解协议
《仲裁法》第二条、法释【2018】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1条
245
电子送达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法释【2018】10号
377
违反金融业规定或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
184
违背公共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91
仲裁机构管辖约定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六、七条
21
通过上述类型化分析可以发现,在网络借贷合同中,网络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主要有:1.电子送达程序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2.签订借款合同时已签订了仲裁调解协议(“先予仲裁”裁决);3.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其中,电子送达程序未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属于不予执行仲裁决策的首要理由。由于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因而网络仲裁中适用电子送达送达相关仲裁文书是否有效,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网络仲裁中适用电子送达仲裁文书是否有效的争议分析
(一)网络仲裁电子送达是否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研究发现,在诸多网络借贷合同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案件中,司法机关认为仲裁中的电子送达程序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的规定,认定网络仲裁中通过电子送达仲裁裁决书无效。
事实上,《仲裁法》没有对仲裁裁决书的送达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由各仲裁委员会自行制定送达规则。仲裁裁决书能否采用电子送达,应根据仲裁委员会的送达规则确定,不能直接适用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在没有查明申请仲裁事项所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关于仲裁裁决书的送达规则前,径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认定仲裁裁决书适用电子送达无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对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持赞同态度。
(二)网络仲裁中电子送达仲裁文书的生效时间和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这一规定确立了电子送达凡到达受送达人系统的均确认已送达的一般标准。如网络仲裁机构通过电子邮箱送达仲裁文书,那么无论当事人是否查看、是否操作电子邮箱,均应当视为有效送达。受送达人是否确实收悉相关仲裁文书,均不影响仲裁文书的法律效力。
根据法释〔2018〕10号文件规定,此种情形在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中常常被认定为“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情形,并应当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因此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部分案件在认定仲裁机构适用电子送达未保障当事人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时,忽略了该法律规定的适用前提是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即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审查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时依职权主动审查的范畴。
(三)网络仲裁中关于电子送达仲裁文书的约定是否属于限制一方当事人权利的格式条款
一般情形下,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网络仲裁规则,那么应当遵循网络仲裁规则下关于电子送达的约定,它并不属于特别规定的格式条款。在具体个案中,基于网络借贷合同案件中,出借人一般为网络贷款公司,借款人一般为自然人个人,所以双方签订的网络借贷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实践中,一部分案件倾向于认定借贷合同中关于电子送达的条款属于不利于借款人的格式条款,应当加以特别提示,否则属于无效条款。
司法机关通常认为由于未对电子送达加以特别提示、说明,不利于被执行人充分认识电子送达的含义,客观上也存在由于被执行人手机号码更换、电子邮箱弃用等未能收悉相关通知的情形,因而仲裁过程未有效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违反法定程序。
三、增强网络仲裁电子送达仲裁裁决获得执行的建议
(一)健全网络仲裁电子送达方式,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首先,网络仲裁中的电子送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仲裁的原则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要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除非当事人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限制性规定。而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法院的职权行为,不属于当事人意识自治的范畴,不是私法调整的行为,而是公法调整的对象。这是仲裁和诉讼中送达制度的首要区别。由于仲裁法对电子送达没有作统一的规定,因而与民事诉讼对电子送达的规定造成冲突。
其次,从实质上考察,仲裁虽然在开庭、审理、送达等方面具有相应灵活性,但在公正性、衡平性、程序合法性等方面与司法裁判的标准及要求仍然是一致的。因而在网络仲裁规则中,通过电子送达仲裁文书,采用书面审理相关案件的,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程序权利。如,建议在网络仲裁中对电子送达等涉及当事人重要程序权利的事项,做出特别提示,并通过现代电子技术保存已告知特别提示的证据。同时,注意提高电子送达成功的识别率,增强对受送达人回执情况的收集等,以增加司法机关对仲裁程序合法性的认可度。
(二)对仲裁裁决的审查和监督应严格限定在法定事由内
关键词:甘薯[Dioscorea esculenta (Lour.) Burkill];地膜覆盖;生长发育
中图分类号:S531;S3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3)22-5417-04
甘薯[Dioscorea esculenta (Lour.) Burkill]是湖北省第四大作物,在湖北省农业生产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加工型淀粉甘薯需求量日益加大,如何提高淀粉型甘薯的产量与干率,保证持续原料供给变得至关重要。
地膜覆盖栽培能改善田间小气候,克服早春低温干旱等不利因素,有利于甘薯生长发育[1]。湖北省甘薯生产前期经常受低温影响,为了解决甘薯生育期间低温问题,提高小环境温度,探讨甘薯地膜覆盖增产效果和机理具有重要意义。李云等[2]研究发现,覆盖地膜处理下的甘薯叶片、块根的鲜重均比不覆盖地膜的明显增加。覆盖地膜模式具有促进茎叶生长协调、促进地上和地下部养分合理分配、提高净同化率等优点[3],同时为生产绿色食品带来保障,又达到省工的目的。因此,覆盖地膜将成为一种栽培甘薯的新模式[4]。本研究通过不同覆膜方式的对比试验,探讨中上等地力条件下甘薯地膜覆盖栽培对甘薯生长发育及产量和品质的影响,并对生理指标进行分析,旨在为实际生产提供理论指导。
1 材料与方法
1.1 试验材料
供试品种为淀粉型甘薯鄂薯6号和紫色薯海南1号。
1.2 试验设计
试验于2012年4~11月在湖北省农业科学院试验田中进行。试验地肥力均匀,排水良好。试验设计采用全膜单垄技术,设2个覆盖地膜处理和1个对照(CK),分别为覆盖黑色地膜、覆盖白色地膜和不覆膜对照处理。小区面积42 m2,垄距75 cm,株距30 cm,4月中旬覆膜移栽,栽插后浇足窝水,苗四周用土封严,田间管理同大田。
1.3 调查及取样方法
从栽插成活后第20天开始,使用电子地温计测量土壤表层温度变化。当薯块直径大于5 cm时,每20 d调查单株地上与地下部的鲜重与干重,计算干率变化。收获后测定产量。
1.4 生理指标测定方法
丙二醛(MDA)含量采用硫代巴比妥酸(TBA)法测定;过氧化物酶(POD)活性采用愈创木酚法测定;可溶性蛋白质含量采用考马斯亮蓝G-250染色法测定[5]。各指标均为新鲜叶片测定结果。
2 结果与分析
2.1 覆盖地膜对地温的影响
从6月29日开始,用电子地温计正式开始测量地温,温度测量选择在0~5 cm的土层中进行,因为这个位置是对产量决定最大的门薯的生长位置。温度的变化会影响薯块的形成和膨大。电子地温计设置为每隔1 h测量1次温度,3个不同处理累计采集数据8 640个,对当天24 h收集的数据取平均值,将7~10月4个月的数据汇聚成曲线。结果(图1)表明,不同覆盖地膜处理间有一定的温度差异,处理之间的差异基本维持在2~3 ℃,差异不大,其中覆盖黑色地膜处理积温最高,覆盖白色地膜处理基本与对照持平,最高温度低于40 ℃,与前期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在4~5月收集的数据相比下降很多,前期高温能达到50 ℃,推测可能与后期封垄导致温度下降有关,到10月以后各处理间的温度无差异。
2.2 覆盖地膜对地上部与地下部鲜重的影响
从图2和图3可以看出,鄂薯6号与海南1号在覆盖白色地膜与黑色地膜处理下后期单株地上部鲜重整体高于对照,2个品种整体变化趋势类似,但是在8月之前,覆盖白色地膜处理的单株地上部鲜重增长趋势整体低于对照,覆盖黑色地膜处理的单株地上部鲜重增长趋势整体高于对照,推测可能与黑色地膜覆盖在这个时期能够累积更多的地温有关。从图4和图5可以看出,鄂薯6号与海南1号在覆盖黑色地膜处理下单株地下部鲜重均高于对照,而覆盖白色地膜处理下的单株地下部鲜重前期稍高于对照,之后低于对照,但是收获时(10月10日)又均高于对照。
2.3 覆盖地膜对地上部与地下部干率的影响
从图6和图7可以看出,不同处理间鄂薯6号地上部干率变化不大,差异均不超过5个百分点,不同处理间海南1号地上部干率变化也不大。从图8和图9可以看出,淀粉型甘薯鄂薯6号前期地下部干率覆盖白色地膜处理最高,其次是覆盖黑色地膜处理,对照最低,后期不同处理之间趋于一致;紫色薯海南1号整个生长发育过程中地下部干率覆盖黑色地膜处理总体上高于覆盖白色地膜处理和对照,但差异不大。
2.4 覆盖地膜对MDA、POD和可溶性蛋白质的影响
从图10可以看出,淀粉型甘薯鄂薯6号可溶性蛋白质含量总体上前期高于后期,覆盖地膜处理高于不覆盖地膜处理,覆盖黑色地膜处理高于覆盖白色地膜处理;海南1号可溶性蛋白质含量总体上后期高于前期,覆盖地膜处理高于不覆盖地膜处理,覆盖黑色地膜处理高于覆盖白色地膜处理。
甘薯MDA含量总体上前期高于后期,紫色薯海南1号的MDA含量低于淀粉型甘薯鄂薯6号(图11)。
POD活性总体上前期高于后期,紫色薯POD活性高于淀粉型甘薯。收获时同一品种各处理间POD活性无明显差异(图12)。
2.5 覆盖地膜对产量的影响
由表1可知,淀粉型甘薯鄂薯6号地上部与地下部产量明显高于海南1号。鄂薯6号覆盖白色地膜处理的地上部产量最高,其次为覆盖黑色膜处理,对照最低;地下部产量覆盖黑色地膜处理的最高,覆盖白色地膜处理的次之,对照最低。2个品种覆盖黑色地膜处理的地上部与地下部产量均比对照显著增产(P
3 结论
通过对淀粉型甘薯鄂薯6号和紫色薯海南1号覆盖地膜处理下各指标的分析,结果表明覆盖黑色地膜处理能提高甘薯膨大过程所需的积温;2个品种覆盖黑色地膜处理的单株地上部和地下部鲜重均高于对照;2个品种在不同地膜处理下的干率变化不大。生理指标的测定结果表明,2个品种覆盖黑色地膜处理下的可溶性蛋白质含量高于覆盖白色地膜处理和对照;MDA含量紫色薯低于淀粉型甘薯;POD活性紫色薯高于淀粉型甘薯。测产结果表明,覆盖地膜处理与不覆地膜的对照相比,能明显提高甘薯产量,且覆盖黑色地膜处理的地下部和总产量均高于覆盖白色地膜处理。总的来说,黑色地膜覆盖效果优于白色地膜和对照,淀粉型甘薯生长发育优于紫色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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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宋吉轩,毛堂芬,李 云.地膜覆盖对食用型甘薯生理特性及产量的影响[J].农技服务,2012,29(8):920-921.
(P0.05),但均短于对照组的(9.83±3.21)d(P0.05),但均显著高于对照组的82.1%(P
【关键词】 丙种球蛋白; 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糖皮质激素
Contrast Analysis of Curative Effect of Different Doses of Gamma Globulin Combined Hormone Therapy in Children with Idiopathic Thrombocytopenic Purpura/TAN Yan-fei.//Medical Innovation of China,2013,10(26):060-061
【Abstract】 Objective:To compare the therapy effectiveness of two different dosages of immunoglobin combined with glucocorticoid on idiopathic thrombocytopenic purpura(ITP).Method:84 patients of ITP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groups of large and small dosage and control group.All groups accepted basal treatment while large dosage group had immunoglobin 400 mg/(kg·d) and small dosage group had immunoglobin 200 mg/(kg·d) in addition.The effectiveness of 3 groups was observed. Result:The large dosage group had similar platelet rise start time of (3.17±1.42)d with small dosage group of (3.09±1.87)d (P>0.05), and time of both group were shorter than control group of (5.46±2.13)d (P0.05), and time of both group were shorter than control group of (9.83±3.21)d (P0.05) while both higher than control group of 82.1%(P
【Key words】 Idiopathic thrombocytopenic purpura(ITP); Immunoglobin; Glucocorticoid
First-author’s address:You County People’s Hospital,You County 412300,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3.26.029
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ITP)是以自发性皮肤黏膜出血、血小板减少、出血时间延长及血块收缩不良等为主要表现的一种出血性疾病,好发于儿童,有研究显示其发病与病毒诱发的免疫反应有关[1]。传统治疗以大剂量丙种球蛋白联合糖皮质激素为主,然而静脉注射丙种球蛋白高昂的价格无疑给患儿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本院选取2010-2012年间收治的84例ITP患儿随机分组治疗,以研究不同剂量丙种球蛋白对其治疗效果。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2010年7月-2012年8月间收治的84例儿童ITP患者,男47例,女37例,年龄8个月~11岁,平均(5.6±1.8)岁,病程5 d~3个月,平均(52.4±15.6)d,血小板(14~57)×109/L,均为首发病例,就诊时表现为皮肤黏膜出血或瘀斑、血便等,经血常规及骨髓穿刺等检查均符合中华医学会儿科分会对儿童ITP的诊断标准[2]。84例随机分为大剂量组、小剂量组和对照组各28例,三组患者年龄、性别、病程、血小板水平等均无显著差异,具有可比性(P>0.05)。
1.2 方法 三组患者均给予安络血、维生素K1等药物对症支持治疗,同时静脉滴注地塞米松每天0.5~1.0 mg/kg,连续使用5 d并逐渐减量,第6天起改口服泼尼松1~2 mg/kg,连用3周为一疗程。在此基础上大剂量组给予丙种球蛋白400 mg/(kg·d),静脉滴注,连用5 d;小剂量组给予丙种球蛋白200 mg/(kg·d),静脉滴注,连用5 d。观察三组患者血小板水平及出血症状变化。
1.3 评价标准 显效:出血症状消失,血小板恢复正常并稳定3个月以上;有效:出血症状基本消失,血小板升高幅度≥30×109/L;进步:出血症状基本消失,血小板有一定升高但未达30×109/L;无效:出血症状及血小板均无明显改善[3]。显效+有效=总有效。
1.4 统计学处理 使用SPSS 15.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采用 字2检验,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当P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血小板开始上升时间比较 大剂量组血小板开始上升时间为(3.17±1.42)d,小剂量组为(3.09±1.87)d,对照组为(5.46±2.13)d,大剂量组与小剂量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大剂量组、小剂量组与对照组比较,均显著短于对照组(P
2.2 两组患者血小板上升至正常时间比较 大量组血小板升至正常时间(7.42±2.78)d,小剂量组为(7.67±2.94)d,对照组为(9.83±3.21)d,大小剂量两组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与对照组相比均显著高于对照组(P
2.3 两组患者治疗效果比较 两组患者治疗效果情况见表1。大剂量组总有效率96.4%(27/28),小剂量组92.9%(26/28),两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与对照组(82.1%)相比,均显著高于对照组(P
表1 两组患者治疗效果比较
组别 显效
(例) 有效
(例) 进步
(例) 无效
(例) 总有效
例(%)
大剂量组(n=28) 22 5 1 0 27(96.4)*
小剂量组(n=28) 21 5 2 0 26(92.9)*
对照组(n=28) 17 6 3 2 23(82.1)
*与对照组比较,P
3 讨论
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ITP)是儿童时期最常见的出血性疾病,表现为皮肤黏膜或内脏出血,其中颅内出血是本病最常见的致死病因[4]。近年来研究认为,ITP发生是由于病毒感染引起淋巴细胞功能异常,产生抗血小板的自身抗体,自身抗体与血小板表面抗原结合形成复合物,可引起血小板活化和破坏增多;包被在血小板表面的自身抗原-抗体复合物Fc段与单核巨噬细胞Fc受体结合,介导巨噬细胞吞噬作用,引起血小板破坏[5]。
地塞米松和泼尼松属于糖皮质激素类,能减少自身抗体形成及与抗原结合,促进已结合抗体解离;抑制Fc受体及C3b受体功能,减少单核-巨噬细胞系统对血小板的吞噬作用;刺激骨髓造血及血小板成熟和释放,对缓解ITP出血症状及抑制自身免疫反应有重要作用[6]。静脉注射丙种免疫球蛋白可以封闭巨噬细胞Fc受体,抑制巨噬细胞吞噬作用;竞争致病性抗体,减少其对血小板的吸附和破坏作用;减少血浆中免疫复合物结合血小板介导的吞噬作用;抑制Th细胞活性,提高具有下调作用的Treg细胞活性,从而抑制自身免疫反应[7-8]。两药合用可迅速升高血小板及抑制自身免疫反应,丙种球蛋白的应用还可防止激素导致的免疫力下降造成并发感染等[9]。本次研究中,使用丙种球蛋白的两组,血小板开始升高时间、升至正常时间均显著短于仅激素治疗的对照组(P
综上所述,丙种球蛋白联合糖皮质激素对儿童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患者具有较好疗效,能迅速升高血小板及缓解出血症状,控制出血倾向。小剂量丙种球蛋白和大剂量丙种球蛋白治疗效果相当,但治疗成本更低,减轻了患者家庭经济负担,更值得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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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 要约 法律问题 分析
电子合同是电子交易的法律形式,传统的法律,有的适用于电子合同,有的不适用于电子合同,要约在合同的成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笔者将在本文探讨电子要约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希望能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电子要约的形式合法性问题分析
合同拥有自由原则,这是各国合同法中明文规定的,因此,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均未作出与要约形式相关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电子内容所表达的意思能够满足要约成立的条件,那么电子合同就是有效的。为了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有的国家和地区已经为电子要约专门立法,为电子要约形式的合法性提供了保证,比如说,加拿大的法律规定:不管是要约还是承诺,都可以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做出;联合国的《电子商业示范法》也作出了规定,指出: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的协议,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都可以用电子手段进行表示,用电子意思表示的合同有其自身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
目前,我国现行的《合同法》还未明确规定要约的形式,笔者认为,针对这个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加拿大的《统一电子商务法》,制定明确电子要约的形式的法律法规,让电子要约的形式具有合法性。
二、电子要约的撤回问题分析
在电子要约生效以前,要约人使电子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就叫做电子要约撤回。但是各国对电子要约的撤回条件有着不同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在电子要约撤回问题上采用“投邮主义”的方法,意思是,电子要约如果投邮出去了,就不能撤回;大陆法系国家在电子要约撤回问题上采用“到达主义”的解决方法,也就是说,要约人可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撤回要约通知,即电子要约在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的《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但是要约人应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撤回。
目前,在电子要约的撤回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要约虽然不容易撤回,但是在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或者网络比较繁忙的时候,还是存在撤回电子要约的可能性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撤回很难实现,因此,研究要约撤回问题并没有实际的意义。将上述两种观点进行对比,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具有较强的说服力,电子商务合同是一种新的缔约方式,如果从维护法律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和尊重合同的原则出发,立法上应该将电子要约的撤回确定;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网络技术也在不断的发展,所以说,电子要约还是有被撤回的可能的。
三、电子要约的撤销问题分析
电子要约的撤销原理同电子要约的撤回原理相同,因此,完全有出现撤销电子要约的可能性,除此之外,立法应该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保留电子商务合同要约人的撤销权,也就是说,各国的法律法规应该赋予电子要约人发出撤销要约的权利。
四、电子要约与电子要约邀请的区别问题分析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就是要约的意思,电子要约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要约人受要约内容的约束,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果采用传统的合同订立形式,这两种概念是很容易区分的,但是在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时,区分这两种概念就有了一定的难度,这两个概念直接关系着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问题,所以,将这两种概念区分开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在新的经济背景下,出现了很多互联网交易,但是在这些交易中,普遍存在要约和要约邀请问题。目前,悬赏广告和商业广告是网络广告的两大类型,人们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要求的人给予一定的报酬就是悬赏广告,各国法律对悬赏广告的规定还算一致,普遍认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构成要约。但是各国对商业广告的看法就不一致了,一般情况下,大陆系国家会认为商业广告在原则上不是一种要约行为,它只能算是要约邀请中的一种;英美法系国家也认为商业广告在原则上不能构成要约,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足够具体、明确,并且不是向特定人发出的,那么这种商业广告也算是要约中的一种。具体来说,这种例外情况主要包括:一、广告中没有另作承诺的意思,只是说明了规定行为,这样的广告属于要约广告;二、当广告上表明“要约”的意思的时候,刊登广告的人就应该受到广告内容的约束。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根据不同的电子商务情况确定网络广告是否具备构成要约的条件。如果网络广告的者只是为人们提供商品的名称、价格和数量,却没有指出希望他人购买的意图,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视为要约邀请,反之,如果网络广告的者向特定人群发出了购买某种商品的意思,则可以视之为要约。
为了推动我国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我国应该对电子要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关注,并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之上制定适合电子商务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电子要约撤回与撤销的条件,保证电子承诺撤回的合法性,只有这样,才能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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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权利义务
1.作为乙方的商,向直接客户提供企业建站,中国企业______________网企业信息登录、企业信息服务,并在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以建立和保持乙方的良好声誉。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保证做相应赔偿。
2.甲方确保自己及客户的网站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作为乙方的商,甲方应遵循乙方提供的业务相关内容及价格体系;服从乙方的管理和关于商的有关规定;统一佩带乙方提供的员工胸牌;使用乙方提供的统一发票。且不得私自变动服务项目及服务项目相应价格。
4.甲方应确保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因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产生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甲方承担。如因此造成乙方经济和名誉损失的,应由甲方做相应赔偿。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为甲方及时提供企业建站、中国企业______________网企业信息登录、企业信息服务,并在服务期内提供技术支持。
2.乙方应定期持续完善服务系统,以更方便和支持甲方开展业务。
3.如发现甲方不能完全遵守本合同内容,乙方有权随时通知甲方终止其权。
4.乙方负责将甲方提供的客户信息内容在因特网(协议期限内)。
5.乙方有权变动服务内容和价格体系,非特殊情况乙方均会通知甲方。
6.如因乙方未能按协议期限内完成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乙方应 对甲方作出相应赔偿及向客户赔礼道歉。
三、违约责任
1.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内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均视为违约。
2.其他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进行赔偿。
四、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支持时,不应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应对此表示认同。
五、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如一方要求提前终止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有效期内甲方的业务结算累计进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个人):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个人):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盖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的合同,简称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只以口头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的合同。
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
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第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书面合同较口头合同复杂,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
第三,公证形式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
公证机关一般均以合同的书面形式为基础,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
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证据力,当事人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
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公证采取自愿原则。
合同是否须经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就须公证,不经公证不生效。
但对一些重要的合同种类,法律也可以规定必须进行公证。
当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赋予合同的公证形式以证据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第四,鉴证形式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鉴证是国家对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进行。
鉴证的作用在于加强合同的证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
鉴证也采取自愿原则。
除国家规定必须鉴证的合同外,鉴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鉴证。
对于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须予以鉴证的合同,在作出鉴证规定的行政区
域内签订时应从其规定。
第五,批准形式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采取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种合同形式。
这类合同,除应由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还应将合同书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才能生效。
这类合同的生效,除应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在合同形式上还须同时具备书面形式和批准形式这两个特殊要件。
合同的批准形式是国家对某些特殊类别合同的特殊要求。
法律不要求合同批准形式的,当事人不能约定或要求国家进行批准。
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合同,自始就无法律效力。
即使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认为他们之间成立了合同。
这是合同的批准形式与其他几种法定形式的重要区别。
第六,登记形式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登记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动产的买卖合同。
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其转让也采取登记形式。
【关键词】信息化建设 系统建设 企业业务
1 实施背景及目标
合同作为经营管理的手段,是企业与外部进行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交换的基本形式,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如何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合同法律风险管控能力,提高质量及效率,为企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2 传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队伍,健全法律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这些都是提升公司合同管控水平的重要手段,但是传统的全靠人工审核的合同管理模式,仍存在以下问题:
2.1 合同履行监控情况难以掌控
传统的合同管理模式更侧重于合同签订前对合同重要条款的审核,而合同已经履行到什么程度,是否按照合同签订的进程有序推进,这些都是法律部门管控的难点及薄弱环节,难以真正实现对合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2.2 风险管控能力有待提升
风险管控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如何确保合同文本内容的规范性及真实性、合同对方主体的合法性、财务付款合同与正式签字确认合同的一致性,降低合同倒签率等等,以上问题只靠人工审核都难以解决。
2.3 查阅、统计不便利
金额、对方供应商等合同信息全靠人工登记台账,工作量大、易出错、且统计维度单一,无法满足管理层多维度的决策、分析要求。
3 解决对策
基于以上现状及问题,企业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将标准的合同管理流程、条款和范本等业务管控模式通过信息化系统进行固化。实现对合同规范、标准的统一管理。详细功能模块如下:
3.1 合同审批表模块
合同审批表是贯穿各项功能的纽带,也是业务审核的重点。通过合同审批表,将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进行突出展现,同时提示各类合同的审核注意事项。包括合同基本信息、合同金额、对方主体、签章信息等内容。
合同基本信息: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承办部门、合同履行时间、合同业务大类、合同业务小类、合同主要内容、风险提示、审核规范、审核职责规范等;
合同金额:包括合同币种、合同价款、合同税款、合同总金额、付款条款等。
对方主体:包括对方主体名称、银行账户名称、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号等。
签章信息:甲方签字人、甲方签字日期,乙方法定代表人、乙方签字人、乙方签字日期等。
3.2 合同审批流程模块
合同审批流。主要是将合同审批业务流程固化在系统中,实现电子审批。主要流程包括:合同审批、授权、归档。履行、变更、移交、解除、作废等。
3.3 合同统计查询模块
支持用户通过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对方当事人、合同金额、合同起草人等信息,快速定位到用户需要查询的单个合同。
提供多维度报表查询及统计功能,包括倒签率报表、签订及时率报表、合同归档统计报表、结算合同报表等。用户通过在系统中选择报表类型、期间等查询条件,系统可快速、直观、精准展示统计结果。
3.4 合同履行监控模块
从相关财务系统中获取所有合同的报账及付款情况,给相关业务用户直观展示合同的付款进程;通过系统定期向相关业务部门发送合同履行监控单,请业务部门主动报送各合同执行情况并通过电子流程流转到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可以逐不出户就清晰了解每个合同的付款及履行进程,对存在风险及时洞察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
3.5 合同档案管理模块
对于已经审批完成的合同进行电子归档,按照纸质合同归档规则,系统建立相应的合同编目、案卷。建立电子的借阅审批流程,电子流程审批通过后,系统会给申请人赋予查看相应借阅合同的权限。
3.6 多系统协作办公模块
通过打通与手机办公、财务报账平台、文档安全等系统接口,实现各系统基础数据的一致性、办公的高效性以及安全的管控性,主要如下:
3.6.1 与短信平台接口
当审核人收到待审批合同时,系统会促发短信,提醒审批人及时审批合同;当审批人处理时间超过企业要求的处理时限后,系统会自动发送催办短信给审批人,提升合同处理的及时性。
3.6.2 与文档外发系统接口
合同审批完成后,系统自动加盖水印,并留痕控制,任何人无法再对合同的任何信息进行修改,只能查看和打印,且打印的合同会显示某某企业名称的水印,避免合同在前期商定妥当,且已履行完内部流程后,被对方主体恶意篡改。
3.6.3 与财务报账系统接口
将合同编号、金额等基础信息同步到财务报账系统,用户报账时,需要在报账平台选择合同编码,合同相关的金额、供应商等信息自动带出且不可修改,当报账金额大于合同金额时,报账单无法提交。通过上述手段,确保合同履行的规范性及合法性,避免报账人恶意篡改付款单位,或付款金额大于合同订金额的违规业务。
[关键词]电子档案;文档一体化;管理分析
文档一体化管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提出的—个档案管理领域的新课题。随着当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档案”、“虚拟档案”等概念的提出与运用,文档计算机一体化管理被赋予更新的内涵。
一、文档一体化管理的内容及其发展
我国的文档一体化管理基本与计算机技术在我国档案领域的应用同步进行和发展,随着计算机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文档一体化理论和实践也不断深化和发展。
文档一体化是从文书管理和档案管理的全局出发,实现从文件生成、办理到档案归档管理的全过程管理,保证文件内容的完整性、元数据数据结构的一致性,从文书到档案的数据畅通、完整性。包括:文档实体生成一体化,文档管理一体化,文档信息利用一体化,文档规范一体化。
文档一体化的意义在于保证档案信息收集完整、系统、准确;从文件生产到归档全程控制;数据信息重复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在实际工作中,文书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可由一人或多人承担,对于规模与文件流量较小的单位多由一人同时负责文书与档案工作,稍大的机关或企业则会将文书与档案分部门或分人来管理,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文档一体化”管理已成为信息化所推行的一种管理模式。
文书工作是档案工作的基础,档案工作是文书工作的延伸和发展,两者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文书运转的高效率和档案管理的高质量。文档一体化利用管理系统将公文处理与档案管理相结合,充分利用文书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信息,避免档案部门的重复劳动,使文书工作中文件的收发、登记、运转、承办、催办以及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利用、统计形成一个有序的整体。从而达到文件处理精炼化、完成案卷系统化、查找利用标准化,档案部门也就摆脱了繁琐立卷任务。可以通过办公自动化或档案系统或OA与档案系统相结合等不同的方式实现文档一体化管理。
二、电子文件与档案
随着以计算机为主的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文件作为办公自动化的直接产物,正在并逐步替代传统的纸质文件而成为信息传递的主角,给办公、管理等领域带来巨大的影响,档案部门也不例外。
(一)电子文件及其特点
电子档案的前身是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即通过数字电脑进行操作、传输与处理的文件。与传统文件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
1.电子文件的读写方式有了革命性变化。传统文件以文字、图形等为记录符号,可供人们直接阅读;电子文件以需要解码的二进制数字符号做记录符号,读写都依赖计算机。
2.电子文件的内容与载体的依附关系发生变化。传统文件的内容与载体密不可分,内容脱离原载体时可能破坏原文件的原始记录件,载体原件与复制件的区别较显著;电子文件的内容与载体不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内容可以同载体分离并转移到另一载体上,因此使电子文件失去物理意义上的原始实体状态;此外电子文件还可以由若干记录模型结合而成,因而存在着虚拟状态。
3.电子文件的结构发生变化。传统文件的结构是为阅读者显示的,并作为文件真实性的重要标准,构成文件的组成要素;电子文件的实体结构并非一目了然,而其内容与载体可以分离,因而结构有时对读者并无实际价值,所以电子文件适于建立逻辑结构,以便识别每份文件并显示其组成部分。
(二)电子文件的影响
电子文件的脱离载体生存的“数字式存在”形式,以及它在网络技术下快速传递等特点,使它在文件档案管理工作中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一方面使信息处理走向无纸化,减轻办公、业务部门和档案部门的文书、档案实体管理的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计算机实现快速检索,提高查全率和查准率,有效地满足人们的利用需要;同时,计算机的海量存储和网络化传输可以成功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不过,也正是电子文件的以上特点,在改变人们文件与档案的概念、提高信息管理水平的同时,也给档案部门带来了新的挑战。
1.电子文件内容和载体的可分离性和物质结构的可变性,给电子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带来了困难,即难以确认电子文件的原始性,档案“原件”及因此而具有的凭证价值难以确定,更难以保障。
2.电子条件下,文件的归档范围、程序、时间及档案管理的来源原则等都面临挑战。
(三)电子档案的发展趋势
尽管目前在大多数档案部门仍以传统的手工管理方式对文件和档案进行管理,而且受经济实力、人员素质和传统习惯等方面的影响,传统方式还将在相当长时间内存在,在许多办公室,计算机文件已取代手写的文件;计算机辅助设计,已在许多企业取代手工制图,并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诸如邮件取代信件、电子商务取代商务合同、信用卡取代存折、存单;也都发生在我们身边。尽管电子档案与传统档案相比,其原始性、合法性、长久性和可靠性方面还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但电子档案的存在和认可确实已成为不可拒绝的事实:美国司法部诉微软公司的案件中,电子邮件已作为重要的诉讼证据;我国《合同法》认可电子文件的合法性;国家颁布的关于CAD的标准承认电子档案的合法性;全球范围的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已开始登场。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计算机技术已发展到社会各领域。自1971年我国气象部门首次用计算机管理气象档案,到现在不少单位档案部门与业务部门联网,计算机已经从“文件、档案的管理——检索”,发展到“文件的产生——保管——管理——利用”的整合模式。电子档案的长久、海量的存储,方便、迅速的检索和利用,与其说是发展趋势,不如说是技术发展的必然。档案部门只有勇敢地接受信息技术的挑战,才能在新形势下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
参考文献:
[1]张武军.电子文件文档一体化管理中的问题[J].中国档案, 2005(8).
【关键词】网络交易 电子支付 第三方认证 权益保护 法律缺陷
作为一种全新的交易与消费方式,电子商务为交易主体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远程性、隐蔽性,在体验其方便快捷的同时,交易双方也承担着比传统消费更大的风险。因此,加强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对于保证电子交易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必要且重要,对作为电子商务三大核心环节(电子交易平台、电子支付体系、物流配送体系)之一的电子支付的制度建设尤为重要,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电子支付的第三方认证制度。目前,我国在电子支付第三方认证的法律建设方面尚属空白,不利于网络交易的安全及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
一 网络交易中的电子支付
1.电子支付的法律性质
表面上看,电子支付与传统支付方式在支付手段、技术要求、交易主体的注意义务等方面差异极大。但电子商务只是人们交易的手段之一,它并没有改变交易的法律性质,对传统交易进行规制的现有法律体系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二者均为交易主体履行合同义务(给付金钱或支付对价)的方式,均可达到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其不同之处仅在于履行合同义务的手段不同。值得注意的是,电子支付的实现需要多方主体的参与,其支付过程产生的法律关系较传统的支付方式更为复杂。另外,由于并非面对面的交易模式,加之其技术性等因素,电子支付的安全便成为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2.电子支付的安全性要求
电子支付克服了传统支付方式过程复杂、耗时等局限,以其便利性、高效性在电子商务中显现出重要作用,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交易主体得以享受交易成本的节约带来的便利。但其也有自身的局限性,电子支付过程中,网络隐藏的风险增加了交易主体的财产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交易主体的网上支付账号、密码等很有可能被电脑病毒、黑客等秘密窃取,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另外,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及远程性,网络欺诈也时有发生,电子支付的安全成为交易主体最关心的问题。
要保证电子支付的安全,首先要保证的是支付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不可否认性及抗攻击性,这也成为电子支付的安全目标。其实现不仅要求技术上的保障,更需要法律制度的建设。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电子支付进行第三方认证,其可以保障电子交易参与各方身份、资信的认定,维护交易活动的安全,是电子支付相关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 电子支付的第三方认证
1.电子支付中的第三方认证
第三方认证是基于对电子交易中交易主体的身份及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的需要而产生的,其在网络世界中提供对交易双方及多方真实身份的验证,证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及信息的真实性,保证交易的不可抵赖性。在认证过程中,第三方认证机构作为信任中介,为交易主体提供一种身份信任的传递和电子签名的可靠,其本质上是一种服务机构,但更注重权威性和可信度。
2.电子支付中第三方认证的必要性
由于电子支付的虚拟性、远程型等特点,其安全目标较难实现,交易主体通过电子支付履行给付义务存在较大的风险,由此引发的网络欺诈、账号被盗频发,严重损害交易主体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且,由于电子支付并非传统的面对面给付,交易主体在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后往往很难取证,或者取得证据后交易相对人的身份难以确定,因此对交易主体的救济也很难实现。所以,有必要对电子支付进行认证,作为电子支付安全的保障机制。
首先,电子支付的认证可以在支付前对交易主体的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保证交易当事人的心理安全,同时也可以使其免受网络欺诈等行为的侵害;其次,电子认证可以表明交易人的资金实力、合同履约能力和诚信水平等代表交易能力的因素,保障交易人的信誉;再次,支付过程中,由于电子认证程序的存在,交易主体的资金安全得到了保证;最后,由于无论电子支付风险防范机制多么健全,都无法保证电子支付的绝对安全,因此当支付主体蒙受不合理损失时,对其给予及时的补救是十分必要的,前提便是保证电子支付双方对自己的行为和结果不能否认,保证对过错方责任的追究。而要做到当事人对支付事实的不否认,对支付过程相关信息的保存与调取至关重要,电子支付的认证可以很好地实现这一点。
此外,认证应由第三方主体进行。对电子支付的认证宜由电子支付参与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担。这涉及利益相关主体回避和保护弱势一方的问题,若由支付参与方承担对电子支付的认证,作为利益相关主体,其很可能对涉及其利益的相关信息进行伪造或篡改,甚至有可能与他人合谋进行虚假的身份认证,侵害支付主体的利益为自己谋利。并且,发生纠纷后,由于认证数据掌握在一方手中,另一方在证据的获取上难度增大,不利于对其进行救济。退一步讲,即便认证方愿意提供证据,证据的可采性也有待考查①。因此,由支付参与方进行认证存在种种弊端,对电子支付的认证只能由中立的第三方承担才能保证其权威性和可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