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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大家好:
我是来自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支公司的陈洪海文秘站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__!,首先感谢团委举办这次活动所创造的机会及公司给予我的信任,让我有缘面对这么多朋友,告别校园时代至今已有八个年头,想来真是弹指一挥间,从小到大我评价自己是一个有着许多好奇心和梦想同时又用心的人,因此,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题目就叫用心追逐,放飞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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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征信系统;个人信用评级系统;信用报告;征信立法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2.38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2-90-03
近几年来,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发展非常快,个人征信服务系统已经初具规模。该系统本着提供个人信息综合服务的原则,以个人基本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充分利用数据库中的银行以及非银行信息,加以一定的整合,向广大民众提供综合服务。目前,该系统已经被广泛用于申办企业、个人资信证明及个人融资等各方面领域,是我国公民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从应用的实际看来,个人征信查询系统仍存有缺陷。只有弥补这些应用缺陷,才能使得个人征信系统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何来弥补这些应用缺陷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根据多番研究,笔者认为可以从多方面来入手进而完善个人征信系统,这些方面包括积极学习国外的成功经验,吸取国外的一些教训,扩大个人征信系统的范畴,考虑在系统中增加新的功能,满足消费者更多的需求。
一、个人征信系统的应用以及目前存在的缺陷
截至2011年底,接入个人征信系统的机构已多达693家,据统计,该系统中已收录自然人数约达到7.9亿人。而在这7.9亿人中的2.38亿自然人有信贷记录,占收录的自然人数的30%。数据来源包括: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国社保中心、电信运营商、路政管理部门。收录的信息,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能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业务数据,二是个人基本信息。由于目前个人申请贷款,甚至评选人大代表等许多方面都需要用到个人信贷记录,个人征信查询系统的利用范围不断扩大,进而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量与日俱增,据初步统计在2011年度中,全国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次数已达到1.81亿次。由此看来,个人信用报告的应用广泛,同时个人信用报告对商业银行也带来很大影响,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商业银行利用信用报告来防范风险、清收转化不良贷款,也有利于执行二套房贷政策等国家政策。
上述看来,个人征信系统给商业银行的工作带来诸多便捷与好处,同时,也为社会公众了解自己的信用信息提供方便渠道。但是从实际应用来看,现阶段的个人征信查询系统也存在着以下几点不完善的地方:
(一)个人信用信息不全面
目前,我国大多数居民能提供的信用文件包括人事档案、身份证明等自然情况,以及与经济有关的存、贷款情况,但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商业银行无法掌握其收入来源及稳定性,个人实物资产状况等。同时,各个商业银行中信息分散,且对于个人的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各机构中的信息分散,不利于整合,没有形成良性的共享机制,各类机构的信息参差不齐,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
(二)个人信用报告展示形式不够简洁
由于信用报告过于专业,很容易导致个人在查询个人信用时看不明白,或费时费力。现有的个人信用报告主要由两个要素组成:一是基本信息。主要有个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最高学历、最高学位、参加工作日期、退休日期、户籍地址、电话、地址、邮编、配偶等信息;二是信用交易信息。包含信用卡的明细及其最近24个月中每月还款状态记录、贷款明细及其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以及该被查询者的信用报告查询记录。同时,报告中采用不同的符号来表达个人最关注的个人信用等级,但即使是某些专门从事信贷查询的专业人士也需经过仔细查看才能明白。就普通个人而言,他们仅仅需要通过该信用报告查询得知个人信用的好坏就够了。因而,如何将信用报告做得更简洁、更人性化是当务之急。
(三)个人信用报告的模式不够多元化
从目前社会现状来看,在不同的行业中的个人信用侧重点不同,存在着差异性,而目前我们的个人信用报告采用的是同样一种模式,无法突出其查询的关注点。比如对于税务类、银行、生活以及其他行业的个人信用报告的模板应当有所侧重。
(四)征信系统建设缺乏法律保障
随着征信系统应用进一步加强,征信系统自身的法律制度缺失、非银行信用信息共享、数据质量问题日益显现。借鉴和吸收美国、瑞典等发达国家在征信系统建设有关数据采集、数据征集、数据质量、法律制度建设上的成功经验尤为关键。我国的征信立法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建立社会征信体系方面的法律框架和系列法规,对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和管理的权利与义务没有作出法律规定,这使得整个征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责任不明确,领导不统一,协调不一致,建设不到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成为制约我国征信业发展的瓶颈。一是征信机构开展业务的法律依据不充足,使得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披露和行业管理等环节上无法可依。二是人民银行实施行业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虽然赋予了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能,但并没有以法律形式进行明确,使得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开展工作存在困难。尽管2009年10月,国务院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标志着征信立法工作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但从另一角度而言,立法工作是一项长期过程。从《条例》的出台,到形成较为完备的各类法律规范,从征信立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到不断完善的制度规范,尚需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
二、国外个人征信评级借鉴
国外的征信管理已经推广很久,其个人信用管理相对较为成熟;而国内的征信管理在很多方面都处于起步阶段,仍需要不断完善。因而可以向在个人信用管理发展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如美国来学习借鉴关于对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的经验。
其一,个人信用资料数据库相对完善和成熟。在美国,是由信用局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评估并面向公众提供个人信用服务,信用局在经过长期发展逐渐成为个人信用市场的中介与主体,著名的三大信用局有益百利(Experian)公司、环联(Transunion)公司以及艾可飞(Equifax)公司,他们都分别有建立覆盖全美的数据库体系,这三家公司相对垄断也相对权威,信用局大多数附属于这三家公司,即便不附属于他们,也与他们在业务上保持密切联系。总而言之,美国的个人信用资料包含的范围较为丰富,他们将个人信息主要分为三个方面:消费者身份信息、信贷信息和公开信息,同时将以上信息分为两类指标,分别为广度指标与深度指标。再者,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广泛。在美国,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的信用信息来自各个领域,有着广泛的渠道,信用信息的来源包括了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信贷协会以及其它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等,其方式是由征信公司与上述机构自愿签订协议,由后者按协议约定向征信机构定期提供信用信息。企业征信公司搜集的数据来源与消费者征信有所不同,主要是美国各公司定期提供的公司内部信用信息和一些政府公共信息,而不是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
其二,采用FICO信用分数量化个人信用等级。对散乱的个人信用数据进行评估是衡量个人信用的关键。美国普遍使用客观经济计量模型量化法来进行个人信用评估,其FICO信用分数普及度最高,并被三大公司采用。该模型的方法是,利用大样本数据,分别将消费者的5C指标具体量化,同时使用深度指标进行分档计分,并加权取得最终分。当然,不同机构其分段定级标准也不尽相同。在实际风险管理中,贷款者一般对个人信用报告的细节并不太关心,最终的信用分数才是他们所乐于关注的。
其三,征信法制体系的建设与内容。美国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而且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随,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而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征信服务主体。美国的征信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征信机构。征信部门在信息征集以及信用评级等活动中担任着重要角色。不合理的征信方法有害于公众的信心,不准确的信用报告会降低银行系统效率。《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建立要求信用报告机构在从事征信活动中做到客观、公正,同时要做到充分保护个人隐私。美国已经形成了以《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为核心、15项相关法规为辅助的信用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的重点是规范征信、授信、平等授信以及保护个人隐私权等几个方面。
三、对国内个人征信建设的思考
针对我国个人征信查询系统应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参考以上案例,笔者认为在我国不但应该更加宽泛的收取个人基本信用资料,考虑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加入更多元素,比如信用评分系统,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方便的服务,形成针对不同行业查询主体的不同信用报告,使查询主体可以明晰地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更直观的认识到自己的信用等级处于什么层次上,是优秀还是正常,是关注还是禁入。
(一)加大个人资料采集的广度和深度
现在对资料的采集主要局限于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其银行业务的记录,但是个人品行、融资历史记录以及毁誉状况等都应采集记录,并尽可能的有一定的深度挖掘。个人征信系统应对已收集的客户基本信息进行整合,为每个人建立一份个人身份信息档案,记录个人的各种证件,以及学历、通讯、婚姻、职业、居住等信息的变化历史,形成完整可用的个人身份基础信息库。然后,一方面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档案查询服务,另一方面积累经验、开发反欺诈模型。同时,方便消费者直接修改自己的身份信息,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并且,考虑邀请社会力量进行有偿采集,对个人信用报告进行有偿鉴定,并加强对业务管理与准入退出管理,深入市场化运作,必然可以提高个人信用报告的质量。
(二)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加入评分系统
随着数据信息的增大,其个人信用报告也越来越复杂,本文建议将不同信息可分为生活类、税务类、银行类与其他信息。
1.生活类信息。即个人在生活中缴纳通信费与水电费等情况,缴纳公积金与社保基金的情况,以及一些违规情况等等。
2.税务类信息。需记录个人与所控公司的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3.银行类信息。建议详细列出该个人所有的银行账户信息及以其为法人代表的企业信息,同时列出其个人或企业账户中存在的不良记录,甚至可以注明何时何处因何原因所至不良记录,以便个体申请异议时使用。而良好信用记录则只需简单说明,不必列举。
4.其他信息。如是否存在个人财务与信用纠纷,或在生活中是否因为信用状况而被等。
将以上4类信息根据其在生活中的权重设定不同的分值,最后统计求和得出该个人的信用评分。同时,可以根据不同行业阶层,统计并衡量出个人在其阶层中所占位置,可根据统计学原理划分成5个等级:优秀、良好、正常、关注、禁入。查询人能够直观通过这五个等级了解到其预期授信程度,对评级等级较高的客户定义为优质客户,对其给予相关政策的优惠,比如贷款金额额度较高,在利率上也有一定的优惠;对于正常等级的客户,可在信用报告中对其进行书面提示,告知其建立个人信用的重要性,注意累积良好信用,提升个人信用等级;对于评级等级较低,比如关注与禁入等级的客户,可在信用报告的醒目位置将其个人信用不良明细分类说明,同时告知信用不良的严重后果,甚至可列出各银行贷款禁入标准。如此一来,可以让查询个体能够明确地了解其信用等级及其后果,对其以后的信贷行为具有约束作用。目前,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评分系统,并已在部分商业银行试点,反映较好,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针对不同的信用报告需求,制定不同模板的个人信用报告
对于不同行业,有时候需要征信机构制作成侧重点迥异的报告,对于上文所提及的4种不同类别的客户可生成有所侧重的生活版本、税务版本、银行版本等,例如对于税务类的查询主体,最好突出该被查询者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不良记录的情况,这种有针对性的报告更能够满足客户的要求。
(四)加快我国征信立法进程
完备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目前,我国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只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部门规章,尚未制定有关征信信用法律制度,这使得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基础薄弱,征信业的发展和监管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严重制约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加快征信立法进程,尽快出台《信贷征信管理条例》,制定和推广全国统一的征信标准,使征信业发展与管理有法可依。
(五)加强监督,提高征信质量
加强对征信系统制度的数据报送与制度执行的检查力度,规范数据质量与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同时建立信贷业务的数据质量情况通报制度。对于征信数据质量存在较多问题、执行不规范、整改不到位的金融机构,及时约见负责人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现场检查等措施来督促整改,对于严重违规的机构必须严肃处理,以促进金融机构的业务操作规范,从而提高征信系统的质量。
四、结束语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已经越来越重视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位置,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数量不断增加,个人征信查询系统在人民的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故而,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刻不容缓。我国不但应该完整而公正的多渠道记录个人基本信用信息,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的功能,利用客观的信用监督部门,使个人信用展示更加科学和规范。
参考文献:
[1]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R].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9-10.
1.金融机构在信用报告解读和判断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以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借款人信用行为事实为基础,公平、公正的提供信用产品――个人信用报告,为金融机构有效防范信贷资金风险提供一定的依据和参考,但部分基层金融机构单纯的将个人信用报告中有无不良记录作为放贷的必要条件,显然是不科学的,容易导致纠纷产生。
(1)将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判断个人信用好坏的决定标准,仅凭一两次逾期记录即拒贷。目前部分金融机构在具体业务操作时,往往忽视了借款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对恶意和非恶意行为不能区别对待,存在“一刀切”现象。如部分借款人由于外出等特殊情况,贻误了当月还款时限,虽然事后其能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归还贷款,但其个人信用报告上却因此留下了不良(逾期)记录。而金融机构内部规定,只要从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出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不良记录即予以拒贷,导致部分当事人心理上难以接受。
案例一:A客户2007年初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却被告知有两次逾期的不良记录而被拒贷。经了解,原来2003年9月A客户在甲银行办理了住房贷款,后由于银行两次调息又没有及时通知他。A客户于2005年1月和2006年2月接到银行告知后才在存入原定款项后次日各补存欠款20元,甲银行也明确指出这两次逾期还款并非客户个人责任。但A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却无法得到批准。
(2)对逾期次数和透支时间实行“一刀切”,信贷操作政策僵化。一些金融机构错误的将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记录理解为“个人信用评价指标”,并制定出累计逾期次数或最高逾期期数超过一定次数即拒绝办理新信贷业务的信贷政策,信贷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僵化。
如工商银行目前对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上规定:对个人贷款客户,信用报告中存在不良记录的,拒绝发放贷款。明确规定借款人信用卡最近24个月还款非正常月份12个月的禁入,6个月关注;个人消费贷款当前违约6次禁入,3次关注;个人住房贷款当前违约12次禁入,6次关注;最近3个月所有贷款记录最差状态,3个月禁入,2个月关注。
而建设银行规定:申请贷款的借款人须符合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条件。不良记录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的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抵押人(共有权人)已有的下列银行贷款信息记录:(1)分期还款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2)到期一次还款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时间在90天(含)以上的。如经调查,客户确因非恶意原因造成欠款的,须由客户欠款所在贷款行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案例二:B客户2004年3月在甲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并正常使用,透支后均在30天内予以还款。2006年3月当B客户到甲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时,被告知因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透支180天以上记录而无法贷款。后经查明:2004年6月B客户在朋友说服下在乙银行办理贷记卡一张,由于其从未使用,也不知要交年费,乙银行也从未向其催收,故而造成欠交两年的年费共20元记录。而根据甲银行内部信贷政策规定:只要信用卡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显示为“7”(透支180天以上),即予拒贷,即使所欠金额很少或此前在该行保持有良好信用记录。
(3)金融机构服务、宣传意识不到位,将拒贷原因推向个人征信系统。目前部分金融机构在贷后管理中,对借款人产生的逾期记录,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告知,以至有的借款人还款截止时,个人信用报告上出现了或多或少的不良记录,当事人却始终认为自己行为是守信的,而一旦发现本人的信用报告出现不良记录后,往往认为此类不良行为是由于金融机构没有及时告知所造成,自己是受害者,强烈要求金融机构修改不良记录,而金融机构又无权限予以修改,极易激化矛盾。
案例三:C客户参加团购手机时,通过电讯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小额消费信贷合同,由于电讯公司未作特别说明,所以C客户对此贷款并不十分清楚。2004年末,C客户手机丢失,到电讯公司办理了挂失并一次性缴清余款。2006年C客户到丙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时,被告知目前仍有逾期贷款未还而拒绝贷款,虽然C客户声明从未贷过款,但银行工作人员依据个人信用报告内容及内部规定拒绝了。显然丙银行工作人员在信贷政策规定的误导下,表现出服务和宣传意识的缺位,对客户声明不予调查了解,将拒贷原因推向个人征信系统和其内部规定,不仅拒绝了一些潜在的优质客户,而且引发客户与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之间的矛盾。
(4)信贷政策规定存在误导倾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错误解读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的“假性失真”,无疑会引发异议甚至是法律纠纷。究其原因:一是金融机构采取层层上报数据方式,数据入库周期较长,信息更新迟缓,前后不衔接,期间容易导致异议发生。二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中异议处理时效过长,从接到异议申请到处理完毕,最快也要十几个工作日,既影响了金融机构业务开展,也给当事人带来不便,甚至造成个人声誉、经济损失并由此产生法律问题。
案例四:D客户反映,其2004年办理信用卡一张,由于经常出差,其信用卡经常出现透支,但D客户一般都在银行规定的60天宽限期内还款。2007年D客户向另一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时被拒,原因是个人信用报告显示其存在多次违约记录且有时违约时间较长。显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个人信用报告的解读存在重大错误,将正常透支等同于违约记录。
2.对策建议
(1)科学制定信用报告解读及执行标准。金融机构在具体解读、执行时个人信用报告不能只片面地从字面上理解内容,更不能笼统地硬性规定只要有逾期行为就视同其行为不良,判定其不得再发生新的信贷业务,而应以个人信用报告资料为基础,制定科学的信用报告分析、判断及执行标准,结合产生逾期的原因、归还时间等因素,明确个贷恶意和非恶意违约划分标准,以区分实质不良行为,对非恶意违约者可允许其办理相应的信贷业务。
(2)金融机构应规范个人信贷业务,贷前明确告知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不良个人信用记录可能产生的后果,提醒社会公众注重个人信用财富的积累和保护。同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贷后管理机制,及时关注借款人还款动态,到期前几日可采取短信、电话等温馨方式提醒借款人按时按约还款,避免逾期行为发生。
(3)完善异议处理流程,尽快解决当前个人征信系统数据上报更新及异议处理时效滞后引发的异议问题,建立监督机制,基层人行可设立个人征信异议咨询、举报电话,约束金融机构受理行为,避免个人征信异议不及时受理、推诿等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征信 隐私权 信息 保护
征信体系建构的基本前提是信用信息的开放化和商品化。所谓开放化,即拥有信用信息的市场主体,例如企业和消费者,从主动接受市场监管和获得信用交易的目的出发,必须在一定条件下披露自己的信用信息;所谓商品化,即将信用产品商业化的机构―征信公司把搜集到的信用信息,经过加工整理后形成信用评价报告,并以商品的形式提供给用户。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信用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市场经济要健康高效地运行就必须建立征信体系,但是征信体系的建立决不能以牺牲个人的隐私权为代价。在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过程中,隐私权保护是整个系统能够运行的关键所在。
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及我国个人隐私权保护现状
信息是现代市场交易的核心要素。现代社会是陌生人社会,市场交易中各方对对方的信用状况并不了解,双方都对对方心存疑虑,担心交易的安全,而要他们放心地进行交易并使交易公平合理,就必须使交易双方对于对方的信用信息在掌握上达到平衡,打破信息偏在。因此,建立一个开放的征信数据使用平台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具体来说,就是被征信人要允许征信公司获取并使用自己的相关个人信用信息,征信公司将这些信息制作成信用报告并且以征信产品的形式提供给消费者去使用,从而达到市场交易双方对对方信用状况了解的均衡。
在市场交易中,征信公司只有充分、及时地掌握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才能快速准确地作出判断,化解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征信体系不能正常运作,征信公司不能及时准确地提供交易对方的相关信用信息,将势必影响市场经济的效率,使得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市场中正常的优胜劣汰机制无法形成,造成资源的错误配置和生产要素的错误集中,最终导致物美价廉商品的生产者破产,质次价高商品的生产者发展壮大,使得整个经济畸形发展导致市场崩溃的后果。更为严重的是,如果长此以往,这会使人们不再重视自身的信用,欺诈盛行于世,败坏社会风气,导致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况且,合理地利用个人的信用信息也有利于信息的提供者,为其增加信用等级、积累信用财富,完善交易机制,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利益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缺乏对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的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也不完善。比如,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上海、深圳均颁布过《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管理的相关试行办法》,但这些规定失之笼统,在隐私权保护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陷,条款中也不乏相互矛盾之处。在个人信息的收集程序上,上述“办法”并没有进行详细规定,在实践应用中可行性较差;对于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时的救济,对信息提供者和信用报告使用者的责任等这些关键内容也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从宪法和基本法的欠缺到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范的笼统,我国征信体系中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无法形成一个健全的保护体系,从而实践中个人征信的隐私权保护困难重重,征信体系中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堪忧。因此,借鉴西方先进国家在征信体系建设与完善中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加快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就越发显得紧迫和重要。征信制度先进和完备的西方国家被征信界称之为征信国家,这些国家的征信制度虽各有特色,但是美国的相关征信制度最为完备,对我国有较高借鉴意义。
美国征信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
在个人信息收集阶段对隐私权的保护。出于对被征信人的个人隐私的保护,美国对征信公司采集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严格限制其采集个人信息的范围,避免采集与市场交易无关却有损于隐私权的个人信息。美国不仅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征信公司所出售的征信产品中所允许包含的个人信息,相关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作为征信产品的信用报告所禁止包括的内容,比如政治派别、病史等与市场交易无关的隐私内容。
在个人信息储存和加工阶段对隐私权的保护。美国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作为信用信息采集者的征信公司每年都必须向被征信人提供公司所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制作成的该个人信用报告的副本。其次还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个人信用报告在不需要使用后要立即销毁,以防止个人隐私的泄露。
在个人信用产品销售和使用阶段对隐私权的保护。在个人信用产品销售和使用阶段,美国同样很重视对被征信人隐私权的保护,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五种可以合法使用消费者信用报告的情况:从事信用交易的对方;试图了解应聘者的雇主;从事保险业的保险公司;进行各类执照的颁发,以及从事社会救助与福利发放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的传票。
我国征信制度中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与西方的征信国家相比,我国缺乏建立和完善征信体制所必须的相关基础性法律法规,尤其缺乏对于征信公司采集个人隐私信息过程中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所以,为使我国的市场经济更加安全、有效地运行,依法对个人信用征信进行规范就显得非常重要。
第一,严格征信公司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征信公司是信用体系中主导系统运作的主体,也是整个系统运行中最活跃,最具创新性的主体,对征信公司的规范能够从基础层面上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征信公司的经营行为尤其是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行为,会涉及众多个人利益,因此,对于征信公司要严格市场准入、完善设立条件与程序。
第二,保护被征信人对自身信息的同意权。信用信息作为其主要内容的个人信息毕竟属于被征信人的个人信息,依据法理被征信人理所应当具有对于自身信息的同意权。征信公司在征集被征信人的信息时,要注意被征信人的两种个人信息,并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作特别规定:一类是国家机关基于行使自身职权而采集的个人信息。从法律的角度被征信人对该类信息仍享有隐私权,但是该隐私权是受到限制的,被征信人不能拒绝这种收集信息的行为。但是被征信人仍然可以就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第二类信息是个人的不良记录。这类个人信息是被有关部门所强行公开的。但是,被征信人仍然对于这种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所以这两类信息也仍然属于应受保护的范围。
第三,保护被征信人的查询权和异议权。对以被征信人个人信息制成的征信产品―个人信用报告,被征信人应当拥有查询权和异议权。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参照美国《公正信用报告法》的规定:征信机构必须保证被征信人的知情权;征信公司要对被征信人提出异议的信息进行核实,如果确实错误要立即更正,并应及时通知信用报告的使用者,尽量减少该种失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四,严格规定被征信人个人信息的采集范围。对于被征信人个人信息的征集,要注意范围,征信公司应当避免收集与市场交易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从内容限制上说,征信公司征集的个人信息应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也就是对于个人身份进行识别的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即能推断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同时,个人的信用状况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所以,必须对征信机构收集的信息进行时间限制。笔者建议,我国可以规定:征信机构不得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使用超过规定期限的债务信息、行政处罚记录以及除犯罪记录以外的其他不良信息,并可以规定具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
第五,明确信息的使用限制。在征信产品的消费者取得征信产品进行使用时,因为征信产品的特殊性―含有大量交易对方的个人信息,所以加强规范,防止滥用也很重要,在这方面我国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应该对利用的目的、范围做出界定;其次,要规定利用信用信息应当经过信息主体的授权;再次,要设立专门的投诉部门,对于违背使用目的进行使用的行为能够及时进行救济。
第六,加强对个人信息使用者的规范。征信公司有义务保证所收集信息的准确、及时、完整并对所收集到的信息保密,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笔者建议,我国可以仿照美国而规定:如果关于个人的信用报告有错误,征信公司应当对其信用报告立即更正;征信产品的消费者也只能在特定的范围之内使用,并且仅供自己使用;当交易者根据该征信产品拒绝与被征信人交易时,应当将该征信产品所属公司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告知该被征信人。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信用体系具备了较为充分的内涵,既有比较完善、有效的信用管理体系,也有完全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企业主体,还有对信用产品有强烈需求的信用产品使用者。
(一)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
美国有比较完备的涉及信用管理各方面的法律体系,将信用产品加工、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纳入法律范畴。美国对信用管理的立法主要集中在20世纪60―80年代,目前已经形成信用管理的法律框架。这些法律主要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等共15部。
美国政府对信用管理法案的主要监督和执法机构分两类:一类是银行系统的机构,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办公室、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一类是非银行系统的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国家信用联盟办公室和储蓄监督局。这些政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失信者的惩处、教育,对信用服务公司的监督和违规处罚等。
对失信者的惩戒,则主要靠各类信用服务公司生产的信用产品大量销售,从而对失信者产生的强大约束力和威慑力;靠整个社会对失信者的道德谴责,和人们与之交易时的有限信任;靠对失信者信用产品负面信息的传播和一定期限内的行为限制,使失信者必须付出昂贵的失信成本。
(二)市场化运作的各类信用服务公司
美国信用服务行业经过100多年的市场竞争,现已形成了少数几个市场化运作主体。目前从事信用服务的企业高度集中,主要有三大类:
1、资本市场上的信用评估机构,即对国家、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债券及上市大企业的信用进行评级的公司。目前美国只剩下三个这类公司,即穆迪、标准普尔和菲奇公司,这三个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信用评级公司。而美国约20种以上金融法规的制定,都要听取信用评级公司的意见。世界上所有国家和企业若要到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必须经两家以上的评级机构评定信用级别,信用等级的高低决定了融资成本和融资数量。
2、商业市场上的信用评估机构,即对各类大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调查评级的公司。目前,邓白氏集团公司是美国乃至世界上最大的全球性征信机构,也是目前美国唯一的这类评级公司。邓白氏集团公司进行信用评估业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在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时对企业所做的信用评级,一种是企业向银行贷款时对企业所做的信用评级。
3、对消费者信用评估的机构,在美国叫信用局,或叫消费信用报告机构。目前美国有三家大的信用局,分别是美国人控股的全联公司(TransUnion)、Equifax公司和英国人控股的益百利公司(Experian)。所谓信用局,是向需求者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供应商。信用局的基本工作是收集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法律规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偿传播信用报告。
在美国,几乎每个成年人都离不开信用消费,要申请信用卡、分期付款、抵押贷款等,都需要对消费者的信用资格、信用状态和信用能力进行评价,这种评价集中表现为信用报告。全联等消费信用报告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就是向授信机构提供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调查报告,或向雇主提供求职者的报告。报告提供如下信息:(1)消费者信用交易的记录;(2)公共信息记录;(3)就业信息记录;(4)人口统计信息记录;(5)信用局查询记录。
(三)市场对信用产品的巨大需求
对信用产品经久不竭的需求,是支撑信用公司生产加工和销售信用产品的原动力,是巩固发展现代信用体系的深厚市场基础,也是信用产品不断创新的原因。目前,全球有30万亿美元的负债按照规定要进行评级,全球100%在国际市场融资的国家要进行评级,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组织和上市的大企业都需要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仅穆迪公司就已经对全球110个国家、1200家银行、5000多家大企业进行了评级。信用产品最大的作用是为投资者的投资取向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对大部分企业来说,花钱买自己的信用等级,花钱买交易方的信用等级,也成为企业在交易中必要的前提。而消费者个人的信用报告,授权制作者则大部分是银行和商家。如果由于信用报告发生被拒绝贷款或被拒绝购买时分期付款,那么消费者有权无偿获得自己的信用报告,并查明负面信息的来源,除此情况,消费者也需花钱购买自己的信用报告。
二、我国信用缺损现状及产生的负面效应
我国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已经初步建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框架。但是,与之相适应的信用制度却没有及时建立起来。信用的缺损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已经带来十分不利的负面影响,并且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我国已经加入WTO,真正融入国际开放经济潮流,必须严格按照WTO的规则参与国际竞争,信用制度也必须尽快实现与国际接轨。但是从我国当前的信用状况来看,确实不容乐观: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假冒伪劣产品盛行,“三角债”困扰着整个信用体系,产生了较强的负面效应:
1、信用缺损使企业资金运行受阻,生产和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企业之间不讲信用,相互形成资金拖欠;一些企业为了生产和生存,必然想方设法借入新的运行资金。这样不仅增加了企业资金筹集成本,降低了企业资金运行效率,而且一旦债务链某个环节断裂,就会导致一批企业破产倒闭。
2、信用缺损使银行不良贷款大量增加,金融风险愈益突出。信贷是信用的基本方式,信贷的运行状况是衡量社会信用的一个标尺。近年来,由于社会信用环境较差,企业拖欠行为相当普遍,致使我国银行不良贷款增加,恶意骗取贷款,故意拖延还贷现象比比皆是,甚至出现了各种名目的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逃废债行为不仅使经营特殊商品的银行经营风险突出,而且使银企关系趋于紧张,银企资金链出现断层。
3、信用缺损使市场交易风险加大,经济诈骗案件乘虚而入。信用的缺损使市场交易秩序混乱,金融风险加大,经济案件显著增加,严重影响了市场效率。与失信行为相对的是,守信企业深受其害。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一些企业的交易甚至倒退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始状态,市场效率受到严重影响。
4、信用缺损导致社会风气日下,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信用秩序的混乱,不仅在金融、经济和社会安全稳定上产生不良影响,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也有不良影响,逃废债务、不守信用的违法行为不受制裁,必然危害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社会交往原则,从而扭曲人们的价值观念,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产品质量的失信,影响了市场秩序,破坏了社会风气。
三、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的建议
(一)加强市场主体――企业的信用建设
1、大力培养企业经营者的信用素质。为此,除对企业经营者加强培训和建立企业征信体系外,税务部门要加强企业守法纳税的监督检查,中央银行要引导各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建立新型的银企信用关系,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证工作,质检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检查和假冒伪劣产品的检查及信息工作,工商联和各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行业信用规范等等。
2、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库是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重要环节。企业资信数据库可分为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坏账(黑名单)信息库、依法缴税信息库、产品质量信息库、合同履约信息库、环境保护数据库等等;建立这些数据库的功能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对守信用企业的激励作用,即增大这些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商业机会,二是对不守法企业的惩罚作用。
3、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制度。要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和规范做法,尽快研究制定企业信用建设基本制度。主要包括:界定和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和企业信用活动,制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制定企业信用风险的防范、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的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各类金融企业信用风险的防范和责任追究的相关措施等等。
(二)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
1、首先是要对全民进行诚实守信教育。要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形成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文化氛围,使讲信用和遵纪守法成为每个人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
2、要依据国家法律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由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牵扯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又特别需要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体系。因此,国家要制定个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和规范,各级政府要依法大力支持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汇总,特别是那些在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发展中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
3、找准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与发展民营经济、提高人民利益的结合点,使广大人民群众尝到提高个人信用等级对发展经济的甜头。例如我国一些地区实行的农村信用社对评为“信用村”的“信用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小额农贷无需担保的措施,大大促进了这些地区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三)健全各类中介机构的信用体系
1、在大力清理整顿中介机构的过程中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和违法违规的中介活动,建立完善的法规规章,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对所有从事中介服务的经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做到持证上岗。
2、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内部监督,充分发挥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建立各类中介机构的自我约束机构。
项目编号:
客户名称
业务品种
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贷款用途
合作银行
项目经理A
项目经理B
风险经理
现场调查时间
一、反担保方案介绍
二、风险经理分析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
3、股东及高管情况:
4、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企业的管理情况:
(二)被担保人经营情况:
1、生产经经营情况:
2、行业情况:
3、行业地位:
4、产品的优、劣势:
5、市场份额:
6、产品销售及市场预测分析:
7、环评分析:
三、财务状况分析
1、通过财务报表2015年数据的参考,2016、2017年数据对比(不填);
2、通过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成长能力分析,(不填)。
(四)被担保人资信状况:
1、现有融资情况:企业现有融资 万元,经查询,核实均处于正常状态;
2、公司信用:信用报告显示 ;
3、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经查信用报告,信用状况 ;
4、实际控制人:经查信用报告,信用状况 。
(五)借款用途:
(六)还款来源:
1、公司的正常经营收入。公司2016年销售收入 万元,2017年销售收入 万元,以其正常销售收入可以偿还债务;
2、;
3、应收账款质押处置变现。
(七)反担保方案评估:(不填)
(八)主要风险及防范对策:(不填)
(九)结论:(不填)
二、法律专业意见:
(一)被担保人主体合法性:
(二)被担保人经营合法性:
(三)被担保人重要合同文书:(不填)
(四)反担保合法有效性:(不填)
(五)结论:(不填)
三、部门综合意见:
(不填)
风险经理签名: 日期:
法律主审签名: 日期:
为十万余、千万余户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报告在经济活动中的功能充分彰显
截至2013年末,全国联网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为云南省14.26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和1641.42万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数据库的主要产品——信用报告在信贷领域已取得了极大成效,近三年来为全省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1342万次。同期,全省金融机构运用信用报告实现不良贷款清收2.72万笔,金额为45亿元;拒绝企业授信、个人贷款和信用卡申请15.97万笔,金额457.20亿元。为满足社会公众了解自身信用记录的需要,全省人民银行设立126个信用报告查询网点,四年来为主动前来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免费服务52.24万次。
联合部门力量探索建立失信联动惩戒机制,有力净化社会信用环境
为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2013年5月,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与省高法联合印发《建立法院执行案件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股权投资领域的诚信建设,协调省发改委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股权投资备案企业相关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实现备案管理全覆盖。为解决担保公司代偿信息无法共享的问题,已将56笔代偿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涉及担保机构22家,代偿金额2.6亿元。积极推动信用报告在贷款贴息项目审核、企业评优等非银行领域发挥作用,2013年全省人民银行为政府部门提供查询服务2503次。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效初显,农户信用意识明显增强
为加强金融服务“三农”,切实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和融资环境,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制定并报请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管理办法》。为解决信息共享难题,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截至2013年末,已为419.45万农户建立了电子信用档案,评定信用户1435713户、信用村1165个、信用乡镇97个。
随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农户信用意识明显增强,农户贷款余额持续较快增长。截至2013年末,全省金融机构农户贷款余额达1372.53亿元,比2010年末增长46.28%。涉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比不断下降,2013年末农户贷款不良率为1.94%,分别比2011年、2012年同期下降1.59和0.88个百分点,金融业务实现良性循环。
联合部门力量,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2011年以来,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以“征信+评级+信贷”模式,推动全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与工商、法院、质监、环保和社保等部门沟通联系,收集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信用信息。探索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模式改革创新,与省工信委沟通,分“政府推动—政策引导—自愿参与”三阶段推动实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计划。
建立评级市场分类管理模式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形成了“市场”与“市场+行政”相结合的分类管理模式。2011年,在全国率先建立信用评级报告集中审核制度,要求评级机构完成评级报告后,必须先通过专家评审会的审议方可提交使用者。2013年以来,对借款企业评级业务,引导评级机构按照市场规律开展业务,对担保机构评级业务,充分发挥总经理联席会议的自律职能,统一评级标准,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规则。截至2013年末,全省已累计完成700次信用评级,实现评级收入2970.5万元。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社会公众更多了解信用知识,珍惜信用
银行贷款包括一些专业小贷公司的贷款都会上信用报告。如果贷款发生逾期了,普遍逾期金额都不会太小,想再申请信用卡100%被拒绝。
有些人抱着这样一种想法:借了钱不还,专门找那种不上征信的小贷公司来借钱,然后逾期了也不会上人行的信用报告。
但是这种方法不是100%能漏网,因为现在一些金融机构不仅仅参考人行征信记录,还会有其他的征信机构数据,比如鹏元征信、考拉征信等,现在这样的征信机构已经有几十家了。
(来源:文章屋网 )
摘要: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必备要素。目前我国落后的信用体系已经极大的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因此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构建一个符合国情的信用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信用;信用体系;
一.引言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经济。市场经济承认人们独立利益及独立的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性,并要求人们在为自身的独立利益而劳动、主产、交易的过程中,不得靠侵害他人的权益和财产权利而牟取私利。在市场经济的这一基本规则之上,为了使交易活动顺利进行.减少交易成本并提高生产和交易的效率,产生了交易各方相互提供信用的活动。所谓信用,就是指一种以偿还为条件的借贷关系。在债务人对债权人承诺偿还的基础上,使后者无须付现即可获取商品、服务或货币等。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交易都是以信用为中介的交易,从人们之间简单的买卖关系到国家发行货币,无时无处都需要信用作为中介,信用是市场经济存在的一个必须具备的要素。普遍的守信行为是交易能够进行.经济能够运转的前提,也是每一个企业立足于社会的必要条件。然而,信用是会带来风险的。提供信用的一方授信失当或接受信用的一方回避自己的偿付责任时,风险就发生了。为了控制这种风险。因此任何现代社会都需要有一整套严格的信用体系。只有在这一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起稳定可靠的信用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才可能存在。一个没有市场经济的体制,就不会有信用制度.也就不可能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反过来讲,如果没有信用制度、信用体系,就不会形成保护市场经济的体制,从而丧失市场经济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构建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就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现状
1.信用及信托关系不发达。在市场交易活动过程中,现金支付仍是主要形式,这使得社会额外承担了巨额的流通费用。消费中的信用关系不发达,人们还不习惯也不太愿意超前消费,不太习惯借贷消费。信托关系也不发达,受人之托、代客理财还不规范,不能取得广泛的信任。
2.信用工具太少。目前使用的很多信用卡只是代记卡,不是真正的信用卡。在美国等许多国家中学生都可以拥有信用卡,持卡者不需要先注入资金,可以预支,事后再付款,手续费也很少。
3.缺乏信用中介体系。中国还没有建立全国的征信网,只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初步建立起一些征信机构。要建立全国征信网很难,因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全国征信机构很难进入;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的雇佣关系也妨碍了审计的公正执行。建立信用中介体系就变得日渐重要。但信用中介不能仅仅发展征信公司,还需要建立更多相关的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担保中介机构、资质认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鉴证机构。
4.信用服务不配套。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时常常缺乏征信机构和担保机构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担保,从而导致银行惜贷。
5.相关法制不健全。中国目前尚无一部规范信用关系的《信用法》,更谈不上建立信用法律体系。现行与信用有关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失信惩罚的力度太轻,不能很好的起到规范信用关系的作用。
三.发达国家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经验
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发展起步晚,存在的问题多,因此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经验将为我国建立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有益的帮助.
1.美国的经验。
美国是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也是信用管理行业最发达的国家。因此,对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认识成熟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基本状况。
(1)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期间,美国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框架是以《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CreditReportingAct),简称(FCRA)》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其他和信用行业比较密切的法律包括:《平等信用机会法(EqualCreditOpportunityAct)》、《公平信用结账法(FairCreditBillingAct)》、《信用卡发行法(CreditCardIssuanceAct)》、《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FairCreditandChargeCardDisclosureAct)》、《信用修复机构法(CreditRepairOrganizationAct)》、《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Act)》等等。上述法案,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法律体系,而且几乎每一项法律都随着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进行了若干次修改。
(2)发达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美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由私人部门所有,一般来说,每一家信用中介机构都是以一种核心业务(如消费者信用报告、资信评级、商账追收等)为主,同时提供咨询和增值信息服务。在个人资信服务领域,主要是Equifax,Expefian/TRW和TransUnion三家最为主要的信用报告服务机构,这三家公司都建有覆盖全国范围的数据库,包含超过1.7亿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同时每年提供5亿份以上的信用报告;在企业征信领域,邓白氏(Dun&Bradstreet)是全世界最大、历史最悠久和最有影响的公司,在很多国家建立了办事处或附属机构。邓白氏建有自己的数据库,该数据库涵盖了超过全球5700万家企业的信息;在资信评级行业,目前美国国内主要有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andPoor’s)、菲奇公司(Fitch)和达夫公司(Duff&Phelps),它们基本上主宰了美国的资信评级市场。
(3)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在美国,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很难生存和发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普通的消费者,都有很强的信用意识。美国的企业中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在较大的企业中都有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为有效防范信用风险,企业一般不愿与没有资信记录的客户打交道。由于信用交易与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美国的消费者都十分注重自身的信用状况,并会定期向信用信息局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尽可能避免在信用局的报告中出现自己的负面信息。
(4)政府和行业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美国的信用行业的管理基本是建立在行业自律基础上的,因此政府在对信用行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有限,但美国的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仍然起到信用监督和执法的作用,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对信用管理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司法部、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和联邦储备系统等在监管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在对信用行业管理中,行业协会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不论是资信评级、征信、个人资信、收帐都建有自己的行业协会。这些行业协会是一种行业的自律管理部门,面对从业者进行一些培训工作。同时它也是企业和政府机构联系的纽带,比如这个行业面临什么问题,或者企业有什么司法建议等,通过它,可以把大家的意见更好地表达出来。
2.欧洲大陆国家的经验。
法国、德国和比利时等一些欧洲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同美国存在一定差别。
(1)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在法国,法国中央银行的信用局部以每月为间隔向银行采集它们向公司客户发放超过50万法郎的信息。在比利时,信用信息办公室根据一个记录有关分期付款协议、消费信贷、抵押协议、租赁和公司借款中的不履约信息的皇家条令建立起来,并作为比利时中央银行(比利时国家银行NationalBankofBelgium)的一个部门。
(2)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在比利时、德国和法国这些国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建立的信用风险办公室或信用信息局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是一种强制行为。比如,在德国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被要求向德国联邦银行(GermanFederalBank)的中央报告办公室报告负债总额达到或超过300万德国马克的借款者的详细资料。
(3)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以比利时、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由于信用信息局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部分,因而对信用信息局的监管通常主要由中央银行承担,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制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
四.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议
通过对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分析,结合中国的国情,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快信用立法。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我国可以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尽早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奠定制度框架。二是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如可先出台《信用报告法》,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2.加快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对信用的评价主要是建立在信用历史记录基础上,因此,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就成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各国的信用中介机构一般都建有自己的信用数据库,记录企业或个人的相关信用信息。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一般也都建立了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但数据库规模普遍偏小,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待条件成熟时,可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为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3.建立科学严谨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目前美国金融机构普遍应用“个人信用风险评分模型”和“消费信贷电脑审批系统”。一般情况下,银行在接到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后,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个人财务状况等个人基本资料,并通过Internet获取信用历史报告,然后将这些资料输入电脑,通过内部评分系统立即得出申请人所得的分数,从而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放贷款。该过程的理论基础实际是“5C”原则: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和行业环境(ConditionofBusiness)。借鉴国外将客户信用能力数字化的趋势,我国应基于“5C”原则建立起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电脑评分方式对申请贷款者的信用进行数字化,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职业状况、收入、居住情况、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财务指标等根据预先制定的标准对申请人资料的各项指标分别评分,最后汇总进行综合评价。
4.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规范发展。由于信用中介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和促进信用交易方面的重要性,信用中介机构本身的信用就成为各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还刚刚起步,直到1999年,我国才成立首家资信公司——上海资信有限公司,2000年8月成立首家全国性的专业资信评估机构——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目前我国的中介机构都是采取公司制的市场运营方式,但由于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需求不足,业务量相对较少,特别是政府对信用信息的利用程度低。由于竞争激烈,从制度上保障信用中介机构能够客观、公正、独立的运营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就信用中介机构的管理来看,根据我国行业发展现状和别国的经验,对于企业征信咨询类机构可以采取通过竞争优胜劣汰的方式,使其业务逐步向有规模、有影响的征信公司集中;但是对于资信评级机构和个人信用信息征信咨询机构建议通过比较明确的进入退出机制的办法加以规范。
5.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管是建立健康的信用体系的保证。政府的监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另一类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状况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信用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信用行业的发展状况更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因此,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还需要政府对该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当前,需要确立该行业的监管主体,改变长期以来我国的信用行业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状况,而且单一监管主体的确立有助于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推出。
6.加快信用体系的试点工作。国家应该选择几个条件较好的省市进行综合试点。综合试点要特别注重探索部门间的联合、协调以及信息资源共享、营造市场信用环境、完善信用制度、制定信用标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信用管理系统等方面的经验,以便在全国推广。例如,上海市从1999年7月开始率先启动了个人信用征集试点,2001年10月又启动了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建设,随着2002年3月28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正式开通,上海市将初步形成以中小企业为主要群体包括个人和企业征信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截至目前,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库已汇集240万个个人信用记录和48.7万个工商企业信用记录,已为社会出具个人信用报告14.5万份,已具备为社会出具企业标准信用报告的服务功能。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