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关键指标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2)05010908
作者简介:谭华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军强,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 (北京 100874)
知识经济时代,智力创新成果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核心竞争力。中国正处在由传统的农业、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期,需要以创新为主要动力推动经济发展。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目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行绩效评价,通过过程控制和结果衡量,有利于发现并及时调整战略推进中各阶段所存在的问题,以保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实现。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即采取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这一体制对于知识产权制度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过分强调“双轨制”保护特色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知识产权是私权,因知识产权的运用引发的纠纷应当由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权力救济私权不符合国家机关的权力配置,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会浪费国家行政资源。而且这一体制不符合国际惯例,使我国承受越来越多的国际压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这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将逐渐发生重大变化,司法保护将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保护措施、保护效果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反观现状,司法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保护程度距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仍有较大差距。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然属于粗放式保护模式,绩效导向不明,缺乏定量分析致使无法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是否符合国情,知识产权制度的司法状况是否能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权益,知识产权司法制度运行是否促进了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等问题进行系统的科学评价。
目前国内学者在探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效果时,并不是系统性地对这些制度能否满足预设的指标进行分析,而是就这些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割裂的、孤立的探讨。制度改革不能就事论事,还要针对个别对策是否能有效地融入制度整体而进行通盘考虑。任何一个制度都存在于司法保护系统中,司法保护的改革与推进不能只针对局部,避免解决问题后却又引发其他问题。如改革现有的专利循环诉讼,不能仅考虑提高效率,否则就会造成提高了效率却又不能保障公平的后果。要将改革措施的负外部性降到最低,就需要对该措施进行整体系统的绩效评价。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主要指按照事先确定的价值、评价工具和指标体系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进行综合性绩效考核。绩效评价首先要确定评价对象,不同的评价对象需要选用相适应的评价工具,构建相应的指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评价对象决定绩效评价的方法和内涵,另一方面指标体系反作用于评价对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不加以量化很容易虚化,绩效指标是绩效评价的依据和评价导向。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指标评价体系,是一个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考虑因素多的复杂系统。价值导向是绩效评价的目的任务,也是指标体系构建的指导原则。评价工具的选取和指标的设置方法可以帮助设计并选取关键指标,并对指标设置科学的权重,从而建立科学、系统、完整的绩效评价体系。
目前国内,从绩效评价层面开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已有的研究多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没有公认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估标准体系;绩效评价指标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关联性,无法挖掘出深层次问题。一国的司法体制受政治体制和社会文化环境影响较大,国外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估体系,也很难直接适用于我国。当前,亟需建立一套科学的司法保护绩效评价体系,为正确判断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制度的竞争力、科学评价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效果,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对象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对象
1.设定评价对象
本文认为绩效评价对象应该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保护措施、保护效果。保护体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和制度改革等因素;保护措施主要为司法主体采取的保护手段和保护措施,包含程序设置、成本投入等关键因素;保护效果主要为司法措施实施后所产生的效果,包含保障权利、公正、效率等关键因素。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作为绩效评价对象有以下原因:
第一,要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高度,对整个司法保护系统进行评价。现代绩效管理模式认为绩效主要是由系统所决定的,因此它所认定的绩效管理目的就是对系统中影响绩效优劣的主要因素进行识别,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的目的主要是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更好地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就决定了评价的视角应该宏观并具有一定高度。
第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具有完整性。将绩效评价划分为保护体制、保护措施、保护效果三个维度,其中保护体制、保护措施可以看作是过程,保护效果可以看作结果,通过“过程——结果”评价可以清晰地观测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否符合最初的目标任务。保护体制反映司法保护宏观层面的价值制度,保护措施反映微观层面具体制度。这三个维度通过“过程——结果”“宏观——微观”可以减少关键指标的遗漏,能全面地涵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关键因素,保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科学性。
2.增加外部评价指标
以往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评价更多地是司法机关的内部评价。内部评价通常表现为两种:一种通常表现为在国家机关内部,上级机关以“批捕率”、“有罪率”“上诉维持率”等标准来衡量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 ③ 李卫平:《司法工作绩效评价标准的若干思考》,《中州学刊》2004年第1期。。另一种表现为在司法机关内部,机关领导对该机关内部的警官、检查官、法官的绩效评价。如在法院对法官的评价通常表现为:法官业绩考核指标的数字化,比如作为重点考核对象的结案数、结收案比、平均审限、调解率、上诉率、申诉率、发改率、调研文章量等艾佳慧:《中国法院绩效考评制度研究——同构性和双轨制的逻辑及其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外部评价是指外部第三方中立地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进行绩效评价。
内部评价具有较大的局限性,难以从整体上反映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内部评价更多地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对被管理者的工作成绩进行评价,因此这种评价只能反映司法机关以及司法工作者的业绩,但是却不能反映整个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而且我国目前的内部评价本身也存在较多的问题,甚至连司法工作者的业绩也无法科学准确地反映。司法工作的行政化导致了不合理的司法绩效评价指标③。因此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行绩效评价,应当以外部评价为主,兼顾内部评价。
(二)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为评价对象的可操作性
绩效评价的核心是设计科学的指标体系,并且按照这一套指标体系能够采集到客观可信的数据。有鉴于此,本文在设计评价对象时,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的关键指标设置为司法机关的组织行为。围绕司法机关的组织行为设计指标体系、评分规则,既不会使考虑因素范围过于宽泛,又能保证指标选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指标体系可操作性的强弱不仅取决于评价对象,还取决于指标选取。指标的形成过程是在事先设计出的指标库中,通过一定的原则选取操作性强的指标。选取的时候,就可以将那些不容易被测评的指标淘汰。主成分分析是研究如何通过少数几个主成分来解释多变量的方差——协方差结构的分析方法,也就是求出少数几个主成分,使它们尽可能多地保留原始变量的信息,且彼此不相关王芳:《主成分分析与因子分析的异同比较及应用》,《统计教育》2003年第5期。。因此借助主成分分析法,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核心价值设置为几个主成分指标。对这些指标分析可以从宏观上保证司法保护不偏离预设的制度价值,及时发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从而为司法改革提供科学依据。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
(一)评价工具的借鉴与选择
在构建指标体系时,要选用适合评价对象的评价工具。绩效理论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已经相对成熟,理论和实践中成熟的绩效评价工具也多种多样,因此要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选择合适的评价工具。
1.关键绩效指标法
关键绩效指标法,又称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是指对关键绩效指标进行评价,是目前最为常用的绩效评价方法。所谓关键绩效指标,就是通过对组织内部流程的输入端、输出端的关键参数进行设置、取样、计算、分析,衡量流程绩效的一种目标式量化管理指标,是把组织的战略目标分解为可操作的工作目标的有效工具杨洋:《服务型政府转型路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 37页。。KPI是通过寻找并建构关键性指标将预设的目标落实到具体的行动和过程中去,从而提升整个组织的运作效率。KPI评价体系的优势就是既有若干级的量化指标又有一定的权重体系,它首先对底层的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然后应用权重将最初的数据汇总并进行总体评价。
KPI方法对知识产权司法绩效研究的借鉴意义就是设置指标时既要有前期基础性的定量研究又要有最后宏观的定性研究。目前司法机关内部评价主要为定量研究,主要设置结案率、调解率、上诉率、发改率等指标。它缺乏价值附加功能,或者说,它是一种价值缺失评价体系马明亮:《司法绩效考评机制研究——以刑事警察为范例的分析》,《中国司法》2009年第7期。。不可否认,这些基础的数据十分重要,但是仅仅停留在数据层面得出的初级结论,不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价值评判,那么最终绩效评价只会导致急功近利的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
KPI方法另一个借鉴意义为:在进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时要寻找和设置关键性指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包含很多因素,不可能将每一个因素都进行评价,这样既不现实也不经济。这就需要寻找关键指标,尤其是能体现知识产权基础价值的指标。本文通过价值分析方法初步设定保护体制、保护措施、保护效果三个维度的关键指标。保护体制和保护措施分别对应保护权利、利益平衡等价值,保护效果对应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等价值,通过设置关键指标建立的指标体系就能科学反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
2.平衡计分卡
平衡计分卡(balance score card,bsc)由罗伯特?S?开普兰和大卫?P?诺顿提出,从财务、客户、内部流程和学习与成长这四个视角,向组织内各层次的人员传递组织的战略以及每一步骤中他们各自的使命,最终帮助组织达成其目标Robert Kaplan and David Norton“The Balanced Scorecard:Measures That Drive Performance”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1992,pp69-74。平衡计分卡最重要的地方就是对以往组织仅仅重视财务指标的突破,它提出不仅要重视财务指标,而且要重视学习与成长和未来发展能力等潜在指标,将既有成绩与未来发展潜力进行平衡,既能评估出该组织现有的成绩与不足,也能判断该组织在提升学习和创造方面的成绩与不足,因此有较大的借鉴意义,现代公共管理组织绩效评价也不断地引入了平衡记分卡作为评价工具。
在传统的知识产权绩效评价中,主要关注结案率、上诉率、审限比、发改率等指标并不能很好的反映整个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不能全面反应现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对权利人利益的影响,需要在传统的指标领域之外再开设新的指标领域。平衡记分卡作为绩效评价工具,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的意义在于平衡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价值导向上,既要加强对权利人的保障,又要促使社会的整体创造;既要评估现阶段司法保护取得的现有成绩,也要评估司法机关在为知识产权良性发展做出的努力。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的价值导向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的价值导向对绩效评价有指导作用。对评价指标而言,指标体系必须围绕这些价值导向而展开,设置的具体指标必须和这些价值导向相一致。对评价结果而言,绩效评价的最终结果表现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是否符合这些价值导向。从绩效管理系统的角度,实现这些价值导向,就是绩效评价的目的任务。
1.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与促进社会整体创造
TRIPs协议明确界定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吴汉东:《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和为对象》,《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首要价值是保护权利人的权利。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确立了一种激励机制,只有充分地激励知识产权人从事知识创造的积极性,才能产生更多更好的为社会需要的知识产品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页。。因此较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能够推进整个社会科技、文化的发展。但也不能过度保护权利人而将本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产品划归给私人。还要考虑人们对科技文化的正常需求,因此要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划分出一条合理的界限。既不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减损权利人的创造积极性,也不过分强调保护权利人而使社会大众无法接触并使用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绩效评价就是考察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否能够较好的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能否较好的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2.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
司法公平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价值观念,而且是一种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一种目的刘作翔、雷贵章:《试论司法公平的实现》,《政法论坛》1995年第3期。。司法公正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保障,甚至知识产权制度能否落实的灵魂。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行绩效考核,核心就是考察司法机关能否做到司法公正。因此,在权重上,考察司法公正的指标应该占较高的分量。司法效率的及时高效原则要求法官必须做到: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提高物质效率,降低经济消耗,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樊守禄:《实现司法公平正义面临的新形势新课题》,《河北法学》2007年第12期。。然而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不重视司法效率导致的案件积压、循环诉讼的现象十分普遍。知识产权是有保护期的,如果案件经过漫长的诉讼之后仍得不到救济,那么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就被缩短。以司法效率为价值导向就是在进行绩效考核时,要对程序的时间因素进行考核,督促司法机关提高时间效率。
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要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司法保护解决确权、侵权纠纷,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司法保障。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提升全社会创新总量。通过司法保护,建立崇尚创新、尊重产权的社会环境,使知识产权制度最大限度地提升经济增长水平,促进形成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法治环境。
(三)指标体系的设置方法
在设置指标体系时,除了要选用科学的评价工具,而且还要注意设置方法。评价工具可以用来架构整个体系,其主要作用是科学地划分出不同的维度,相当于搭建人体的骨骼。然而在设置具体指标时还要结合具体的方法,使设置的指标互相之间不冲突,并且有较强的操作性,相当于在骨骼中填充肌肉。
1.设置指标要符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价值导向。现有的司法工作内部评价中有些指标设置就不合理。有学者指出:单纯用“发改率”来考核法官有失科学性,因为某些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并不是因为下级法院法官审判存在错误,而可能只是在二审中发现了新事实和新证据而已艾佳慧:《中国法院绩效考评制度研究——同构性和双轨制的逻辑及其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所以在进行外部指标体系构建时要以价值导向为检验标准,对整个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
2.设置指标要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增强指标的可操作性又不使绩效评价过于模式化。在绩效评价中,数据具有直观性、客观性,有较强的说服力,因此要保证选取的指标能够获取数据。在理论上比较适合的指标,由于获取数据上的困难,有时不一定选用最合适的指标,而用次优指标替代易玉:《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思考》,《知识产权》2007年第1期。。然而在实践中,司法统计工作被边缘化,导致很多指标不能采集到准确、真实的数据,严重影响了对司法工作的绩效管理毛煜焕、金宁:《法院司法统计与绩效管理——从司法统计的边缘化谈起》,《法律适用》2008年第10期。。针对现在司法统计工作的现状,在设计指标时,要优先选取司法统计工作能覆盖到的地方,使被设置的指标能够采集到可靠性、真实性、客观性的数据。
3.指标的选取和设置要实行动态调整。指标体系的建立不是一劳永逸的,在数据采集和数据分析过程中,会发现最初建立的指标并不合适。因此要根据绩效评价的推进情况不断增加或删减指标。
4.设置指标时,对不同的指标要设置不同的比重。每个指标在知识产权绩效评估中所占的地位肯定不同。重要的指标要设置较大的权重,次要的指标权重相对较小。指标权重的设计要充分考虑价值导向,对于符合价值导向的指标赋予较高的权重,以使得绩效评价结果能够充分契合制度运行的目标任务。
四、绩效评价关键指标选取
结合以上讨论,本文尝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关键指标选取做初步筛选,尽管还很不成熟,但毕竟迈出一小步,为进一步构建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抛砖引玉,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保护体制
保护体制维度主要依据司法保护流程设计一级指标,按照权利类型、管辖体制、审判体制、配合衔接体制的顺序进行设计,可以避免关键指标的遗漏。首先是权利类型的有效保护,重点评估立法上的知识产权有多少类型可以得到司法的有效保护;管辖体制对目前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状况进行评估;知识产权审判涉及行政机关和专业知识因而具有复杂性,审判体制是评估当前知识产权审判能够妥善处理这些复杂问题;配合衔接体制主要测评司法机关与知识产权其他机关的配合。保护体制指标体系参见表1。
(二)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维度也是依据司法保护流程进行一级指标设计,按照司法解释、立案、审判、执行的流程进行指标设计,流程指标主要关注司法机关的具体保护行为。其次按照“宏观保护措施——微观保护措施”的思路来设计一级指标。其中措施评估与改革和司法投入属于宏观保护措施,而颁布文件、司法审判、司法执行、司法投入是微观保护措施。保护措施指标体系参见表2。
一、创业团队知识产权意识
知识产权意识包括对知识产权的知悉程度、权利意识、保护意识和运用意识等。对南京地区156个创业团队的访谈和问卷显示,大学生作为创业主体,对于知识产权的概念、与创业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以及创业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普遍缺乏较为清晰的认识。例如,对于“知识产权”概念,90.38%的创业团队处于“只是听说过”或者“了解但未实际运用”的阶段(见图1),大学生创业团队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较为薄弱。
二、创业团队知识产权拥有状况
知识产权拥有状况主要考察拥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主要类型知识产权的团队比例,并非各种知识产权的具体数量。156个创业团队中包括技术创新型78个、文化创意型32个、IT及互联网型46个。通过问卷与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分别考察,三类团队的核心知识产权拥有状况具体如下。专利权是技术创新型团队的核心知识产权类型。通过调研分析78个技术创新型团队的技术来源发现,20%团队的核心技术来自现有公知技术的简单整合,缺乏创新性、新颖性;19%团队的核心技术属于学校的科研项目成果;61%团队的核心技术基于自主研发。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通过前两种方式获得技术支撑的创业团队难以取得相应的专利权。核心技术基于自主研发的创新型团队中,41%采用了申请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18%采用了商业秘密的措施进行保护;而其余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团队占比41%,其核心技术容易被竞争对手窃取,当侵害事实发生后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著作权是文化创意型团队的核心知识产权类型。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此该部分调研要涵盖“创作过程”和“作品完成”两个阶段。通过对文化创意型团队创作过程调研发现,32个团队中作品素材来源于自主创作的占35%、作品素材已经取得权利人合法授权的占32%,该部分团队在创作中不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使用未经他人授权的素材,尝试与权利人联系但无法联系的团队占13%,存在一定程度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任意使用可获取的素材而不关注其来源的团队占20%,存在较大的著作权侵权风险。通过对文化创意型团队的作品完成后的著作权拥有状况调研发现,22%的团队对其作品进行版权登记,62%的团队通过第一时间保留时间戳或采用其他技术措施进行了保护,16%的团队未采取过任何保护措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IT及互联网创新型团队的核心知识产权类型。通过对46个IT及互联网创新型团队开发计算机软件的自主程度进行调研显示,完全独立自主开发的占82%;在已有软件基础上进行破解或反向编译的占0%;会部分参考他人软件的团队占18%,这存在着一定的著作权侵权风险。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63%团队对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31%对核心代码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只有6%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商标权是三类创业团队均应拥有的核心知识产权类型。调研发现,156个团队都未拥有注册商标。其中,正在申请注册商标的团队占46.2%,以图形、文字等标志作为商标使用但未考虑过注册的团队占39.1%,没有使用任何标志的团队占14.7%。可以看出,有商标使用意识的团队占85.3%,但这部分团队中只有16%的团队在设计其商标标志时进行过近似商标的检索,且在使用以后会定期检索该商标被侵权与注册情况。
三、创业团队知识产权维护状况
关键词:知识产权纠纷;企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和谐保护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原因
(一)普遍存在“贴牌”生产
例如,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广东南海珠三角地区,支撑半壁江山的众多民营、个体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较少,大多数产品定位在初级产品,普遍存在着“贴牌”生产的情况,这势必给某些恶意侵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也有些企业想有自己的产品,但是市场难以预测,于是就想用贴牌产品来检验市场;销售贴牌产品的企业的经营主动权操于他人之手,往往在发展势头正好之时与合作方产生纠纷,不仅会因此而蒙受损失,还会由于失去了主打产品,自身的商品被淡化,以及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逐渐丧失,制约自身的长远发展。
(二)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调查显示,我国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而民营企业的比例更低。尽管近两年我国企业专利申请量大幅度上升,但是大多限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且在国际市场获得的专利数很低,与发达国家以及与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相比,存在着分布面不宽,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
(三)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
据专项调查表明,建立了知识产权内部制度的企业有244家,占有效样本的45.6%,近五成的企业正在建立或者根本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更没有把行之有效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些企业虽然有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但多为其他部门兼职;不少企业重视对职工生产技能的培训,而忽视对职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对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经营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四)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面对频繁发生的专利被非法滥用的案件、争端,都明显表现出准备不足,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等问题。例如,一些企业认为自己开发的新成果只要通过了鉴定,就自然享有专有权利,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也缺乏其他法律保护手段,等大量的仿冒产品出现时,才想到要追查,结果费时费力,效果不佳。此外,在进出口企业中,约有50%的企业还不知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更少。
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形势下,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企业知识产权都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手段也明显表现出不够充分。以防御商标为例,一般而言,较多的大型企业具有防御意识,也有足够的财力来注册防御商标,而大量的中小企业往往从眼前的需要出发申请注册商标,只有较少的中小企业为防止抢注与日后业务扩展而使用保护性注册。
(五)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
由于国内外不法分子以及某些跨国集团专利操作“老手”,利用目前我国专利法律漏洞,假借专利侵权之名,掠夺专利科技成果,侵害企业的知识产权,使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扼杀我国创新成长型企业。因此,尽管恶意侵权诉讼蕴藏着风险,假专利侵权与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都不断发生,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在政府及司法方面对恶意侵权的企业和个人,还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利用率偏低。由于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耗时长,法律援助成本高,导致企业对通过行政及司法途径讨回公道缺乏信心。
二、相关建议
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直接涉及到的是侵权者和被侵权者的利益;也暴露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和谐保护机制存在的严重缺陷。实践表明,完善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和谐保护机制,遏制侵权纠纷的发生,对于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推进企业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一)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竞争力
应该明确,我国企业发展的前景是创立自己的品牌,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竞争力;对中小企业而言,独立研发和创新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一味模仿,中小企业必然难以做强。海尔集团(美国)总裁迈克・詹默尔对此更有感触,他说:“模仿不能赢得市场,一定要有受消费者青睐的独创特色。”只有企业的独特创新,才是别人不可能模仿的,才能够形成企业的竞争力。
我国企业普遍存在人才、技术、资金条件不足的问题,因此,企业应依据自身实际,在传统产业的基础上,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竞争力,还可以通过产业升级,向科技型企业转变。特别是中小企业,只要看准了机会,易于向科技型企业转变。现在的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等行业非常多,前景都非常广阔,只要有合适的技术人才及资金就可以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与企业经营管理紧密衔接
企业应针对现已开发或准备开发的产品进行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方面保护措施的作全面策划,并体现在注册、经营、合同、劳动合同等各方面,与企业经营管理紧密衔接。例如,对于研发成功的新产品,可以采用申请专利加以保护,也可选择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还可采用科技成果鉴定、分散零部件加工渠道等等保护措施;具体而言,决定哪部分经过严格的措施使之成为商业秘密、哪部分申请专利、哪部分公开,都应该进行具体分析与策划。例如,对于采用了具有公知特点以及专有特点的技术部分应定为专利技术,而将新产品技术秘密的核心部分及易被仿造和特有部分,申请为商业秘密,将新产品技术及商业信息加以保护。对于新产品开发中的设计、程序、新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实验方法,对于与新产品经营密切相关的具有秘密性质及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招标中的标底等,倚重法律和日常管理,兼以经济手段加以保护。此外,全面策划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包括商业秘密、专利、著作权、商标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多种法律保护手段的妥当衡接,找出最适合市场情况的法律保护手段与策略,并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
(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以专利为例,专利预警机制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信息情报收集机制、分析处理机制和告警机制。以专利的跟踪、预警与监控工作为例,一是对已授权专利,应严格执行专利法所规定的为维护专利所必需的各项措施,包括:在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专利号、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技术给他人时,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妥善收集和保管专利证书和有关标明专利的证据,按时缴纳专利年费等;适时评估已授权专利的创新点,弄清已授权专利的发明高度,按其不同的价值,区分哪些是构建战略性保护用,哪些是为了占近期地盘的,哪些是能实施的,有无必要进行后续开发工作等。二是评估对手或合作伙伴的授权专利,也应区别对待,区分可自己开发或合作开发的技术、可以参与竞争的技术,值得购买技术等。并安排专人进行信息搜集,及时发现他人提出的可能损害本单位利益的专利申请,及时向专利局提出意见,对已授予专利权的,要请求专利局撤消该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三是密切关注国内、国外同行业中是否有擅自使用本单位专利技术的情况,一旦发现,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方的侵权行为。对专利的申请、授权、纠纷以及贸易中的专利现状、发展趋势进行跟踪和调研分析,制定知识产权预警预案。
(四)对抗错误授权的救济手段
法院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时,判定侵权是否成立时所要解决的先决问题是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作为侵权判定的对比依据。专利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凡未提出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不能予以保护。因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中的各项必要技术特征。
尽管专利权都是经过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之后才授予的,但仍然不排除被授予的专利权存在不符合专利性的可能。一项错误专利权的授予,可能侵害到社会公众权利,所以很多国家都向社会公众提供了一种对抗错误授权的救济手段。美国专利法规定可以向法院反诉专利权无效,在中国只能向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因此,我国企业对付恶意侵权诉讼,应善于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隐性瑕疵。
企业如何对付恶意侵权诉讼,有哪些对抗错误授权的救济手段呢,仍以专利权为例,首先,应搜集对方主体资格方面的证据,包括:掌握对对方是否享有专利权,其次是搜集专利权是否存在瑕疵的具体证据,这些证据可以从专利管理部门通过检索专利文献而取得。如果有证据证明控方专利已丧失了新颖性或创造性,被控方就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权一旦被宣告无效,侵权自然就不能成立。
此外,被控方要分析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被控方确认侵权事实成立,则不应再使用强硬的态度激化矛盾。被控方应主动承认错误,力求和解、避免诉讼;通过自行和解的方式来解决企业专利侵权纠纷,也是最常用的方式。通过和解,侵权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可以作适当赔偿,有时也可能通过双方让步,而使侵权人免除赔偿。专利权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施能力和状况,与对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使侵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五)强化防范意识与法制建设,遏制恶意侵权诉讼
恶意诉讼是近年来发生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特殊现象,是当事人基于恶意,为追求不法、不当利益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提讼的违法行为。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之所以被提起甚至得逞,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制度尤其是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缺损造成的。由于“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有损善良风俗,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恶意行为无效或利用各种法律措施对行为人进行必要的制裁。
目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虽然没有做出专门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制度层面已采取措施。例如,最高院关于专利、商标诉前临时禁令的两个司法解释以及关于“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批复等,这些措施都积极有效的发挥了作用。同时,我国在修改《专利法》中,应增加刑事打击恶意侵权的条款,应依法追究造成专利权人重大经济损失的恶意侵权者的刑事责任,以及经济赔偿责任,罚没其非法所得;应增加免赔条款,对于无意中涉及专利侵权,被告知后及时停止的非恶意侵权行为,可通过行政调解,免于处罚和赔偿,从而,为实现我国企业和谐发展,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并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参考文献:
1、李薇薇.知识产权纠纷狼烟四起国内企业应该如何面对[N].新华社,2004-01-14.
2、于又燕.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广东重审目击记[N].国际商报,2000-10-22.
3、莫守忠,黄新亮,刘梦兰.中小企业无形资本保护与管理法律问题研究[M].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
4、莫守忠,刘梦兰.企业知识产权绩效管理诊断模型的研究[J].知识产权,2006(1).
当前商业秘密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
(一)企业经营者对商业秘密的认知不足在实践中我们往往发现,很多企业不知道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什么,不是将已经处于公知领域的、事实上无秘密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由于认识不清而将真正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公知于众,甚至还有些企业认为其没有商业秘密。究其原因,主要是源于对商业秘密的认知不足。这种认知不足,一方面是基于对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认识不足。据调查,虽然现在很多企业在管理上已十分重视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但其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往往局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传统法律概念,而将同属知识产权范畴的“商业秘密”予以忽视。事实上,虽然我国把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主要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属于经济法范畴,但在国际上,我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后应遵守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把“制止不正当竞争”规定在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的一个主要部分)范畴,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应遵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也规定了“未披露信息的保护”。这些都说明,商业秘密归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因此,企业应当尽快认识到这一点,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给予进一步的重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目前缺少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以及对这方面业务研究的忽视,也是导致这种认知不足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这种认知不足是源于对商业秘密的具体概念认识不足。很多企业经营者没有掌握商业秘密的基本要件和特征,或者将其与其他概念相混淆,从而造成对商业秘密视而不见或未能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二)企业经营者的保密意识薄弱、保护措施不足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有些企业已经认识到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逐步建立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但从总体上看,国内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与外企相比仍然比较淡薄,保护措施也相对滞后。这种保密意识的薄弱和保护措施的不力,可能只表现在对某一细节的大意,但往往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比如,A厂的工艺品因工艺精良在市场上获得口碑后,B厂派人前来考察学习,由于A厂没有及时采取保密措施,B厂在考察过程中对工艺品的设计方法、工艺流程等数个重要工序进行了拍照。在这之后,B厂也开始生产同类工艺品,并在市场上与A厂竞争,逐步取得垄断地位,最终导致A厂亏损倒闭。(三)人才流动日益频繁,保密环境日趋复杂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环境下,国内企业和团体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日益增多,国际公司、大集团在我国的投资力度日益加大,人才的流动也更加频繁。这种日趋复杂的环境使得泄密渠道明显增多,包括:员工跳槽时可能带走原单位的技术信息和科研成果,用于新单位或自主创业,与原单位形成竞争关系;在进行国际经济技术交流的过程中,存在“商业间谍”窃取商业秘密等等,这些都给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巨大的挑战。(四)立法的不甚完善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立法也相对较晚。从现行立法来看,无论从体系和内容上都还不尽完善。首先,从体系上看,我国尚未制订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虽然多个法律、法规已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基本性规定,但其内容比较分散,缺乏完整性和统一性。其次,从内容上看,由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上各有不同,导致法条之间的协调性较差,而且存在一定漏洞,实践中可操作性和保护力度不足。这种立法上的不足使得近年来日益复杂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难以很好地解决。为更好地服务当前市场经济,我国应当认识到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根据实际保护需求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完善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做好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对策
1.(1)秘密性。商业秘密应当是一种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它仅限于由权利人所掌握,其他不特定人不能从公开渠道知道这些信息。但这种保密不是绝对的保密,而是相对的保密,权利人也可以向特定人披露商业秘密,只要被告知商业秘密的特定人在特定范围内持续保密,商业秘密将始终保持其秘密性。正是由于商业秘密具有这种特性,才使得其权利人与那些没有掌握商业秘密的竞争者相比,拥有某种优势,赢得更多经济利益,因此,秘密性也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需要指出的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这一特征,正是其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的最显著特征。(2)价值性。商业秘密应当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能创造价值的未公开信息,法律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企业也不必对其采取保护措施,价值性正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根本原因。这种价值性,可以是实际应用中正在发挥作用创造价值的信息,比如工艺流程、改进方案等,也可以是预测可能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信息,比如正在研发中的新产品、新配方等等。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并不以产生相关信息所花费的成本来衡量,而是以使用商业秘密是否会产生的竞争优势来衡量。因此,无论这种信息自身价值如何,只要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就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另外,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还体现在权利人有权通过商业秘密的转让或使用许可获得利润之上。(3)保护性。一般认为,商业秘密应当体现权利人对其进行保护的意思,并通常表现为权利人已经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在符合秘密性和价值性两个特征的前提下,只有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显示其主观保密意图的保密措施,相关信息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对于保护性这一特征,各国的观点稍有不同,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认为,权利人已经采取保密措施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但德国和匈牙利则认为,保护性只需要权利人有主观保密意思即可,如果强调只有“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才能成为商业秘密的话,那么有很多权利人有保密意思但因各种原因未来得及或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对此,笔者认为,在判定某个信息是否商业秘密时,如果仅以权利人的保护意思为条件,在司法过程中将较难举证,而采取保密措施作为权利人保护意思的一种表现形式更加便于作为认定的依据,应当成为判断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以上3个基本特征是构成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条件,企业经营者可据此来界定本企业是否有构成商业秘密的相关信息。另外,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还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相对性。一般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权利取向的对象是法律空间效率内的任何人,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具有排他性、专有性、独占性、绝对性,是所有权。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性的权利,它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围内靠“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前提条件决定了这种权利是在保密范围内相对特定人的一种权利,它不能对抗特定人之外的采用正当手段掌握该秘密的人,没有明显的排他性,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不是绝对权,是一种相对权。二是保护期限模糊。知识产权中的版权、商标、专利等的保护期都是法定的,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相应地,也可能由于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不够及时有效,使其遭到泄密而只享有短暂的保护期限。2.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基于商业秘密的来源,各国的立法和学说普遍都把商业秘密的范围界定在工业领域和商业领域。我国把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其中技术信息一般是指企业所掌握的使其具有竞争优势的非专利技术,如新产品、工艺程序、配方、图纸、技术改进、检验方法等;经营信息一般是指能在经营管理方面使企业具有竞争优势的信息,包括客户情报、管理诀窍、营销策略、货源信息等。为便于实际操作,有些国家、地区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还会对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进行列举。但笔者认为,随着现代企业形式和业务内容的多样化,以及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变化和增加,任何构成企业竞争优势的商业信息都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因此,无论法律法规作出怎样的列举,都将无法穷尽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只有真正掌握商业秘密的基本属性,才能审时度势地对商业秘密进行判断,采取适当有效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贸易争端;贸易保护措施;解决措施
一、我国所遭遇的主要贸易争端形式及基本情况分析
(一)遭遇频繁的反倾销为主的贸易救济诉讼
我国已经成为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和贸易保障措施的主要诉讼对象,形势严峻。
频繁的反倾销制裁和调查给我国外贸发展带来严重影响。一方面,高额的反倾销税使我国出口创汇损失惨重,反倾销指控使我国某些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份额缩小。另一方面,频繁的反倾销指控严重影响了中国出口商品的国际形象,对我国引进外资造成了不利影响。
(二)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壁垒广泛冲击着我国农产品、纺织品、机电产品、玩具、医药等行业的出口贸易。例如在水产品方面,2002年上半年,欧盟以氯霉素超标为由对我国对虾等水产品实行禁运,苛刻的技术标准给我国水产品外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医药行业中,发达国家更是严关把守,美国规定进口药品必须通过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的检查。目前,我国仅有20多个厂家的单个品种通过FDA检查,我国医药的出口受到极大限制。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的统计,2009年1月份,WTO主要成员共向WTO通报了248项技术性贸易措施,其中通报技术性贸易壁垒(TBT)175项,动植物卫生及检验检疫措施(SPS)73项。与中国贸易关系比较密切的成员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共通报技术性贸易措施83项,占1月份WTO各成员通报技术性贸易措施总数的33.5%,可以看出,中国占了一个相当高的比例。
(三)知识产权争端成为新的贸易壁垒
当前,我国面临的技术壁垒呈现出与知识产权相结合的新特点,其影响从个别产品扩大到整个行业。许多以达不到技术规定而提起的诉讼都是以知识产权为支撑,或直接以知识产权构筑技术壁垒,如我国DVD、彩电、打火机、电池、手机等产品和行业遭遇的贸易壁垒都是这种情况,诉讼提起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构成了技术含量更高的双重技术壁垒。
中国的对外知识产权纠纷并不都是中国企业对外侵权,实际上中国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形也很严重,比如大量的商标和域名在国外被抢注,几十年的商业秘密被外方窃取。而近年来在国内加工贸易领域,由于知识产权防范意识不强,中国企业吃了不少哑巴亏,例如在服装贴牌生产企业中,境外不法厂商提供订单和侵权商标,中国企业照单生产后成了侵权人,被第三方权利人索赔。中国企业合法采购的设备、原料和零部件等没有获得供应商的知识产权担保,结果侵犯了第三方专利而导致索赔。企业采购零部件时没有获得供应商的专利担保,导致组装后的整机侵权。但是,专利所有人不向零部件供应商收取专利费,而是向中国的整机生产企业收费。
此外,有些国家还采取了“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的损害和利益信息不对称对中国产品进行“抹黑”等措施来对我国的出口贸易进行限制。
二、我国应该采取的措施分析
(一)宏观政策上
1、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和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一是始终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但也必须兼顾其他贸易国家的利益。二是坚持采取适度贸易保护政策,积极倡导国际经济合作,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争取一个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三是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制订和修改,推进符合各国利益与多边贸易体制的WTO多哈回合谈判,通过多边贸易规则来约束和抵制新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2、对贸易保护主义与贸易摩擦关注的重点产业和领域进行战略性防御
一是重新评估中国当前比较优势,积极推进现有比较优势向长期的竞争优势的战略转变。二是从战略上加大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力度,把突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重点放到科技竞争上,抓住时机提高出口产业技术水平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三是加快完善国内技术标准、环境标准、劳工标准及社会责任标准、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开放等,使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逐步接轨。
3、积极应对各种贸易保护主义的战术选择
应对贸易保护主义时必须注意各国国家贸易保护措施差别,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实行贸易保护政策的差异。从战术上,整合贸易争端解决力量,分别应对各种贸易保护主义和贸易摩擦。针对发达国家非关税壁垒引起的争端,可以采取磋商谈判、向WTO提讼和打贸易战等方式解决,积极依靠双边磋商和谈判来解决贸易纠纷和摩擦;支持中国企业积极应诉外国“反倾销调查”。发展中国家频繁使用关税壁垒等措施限制中国出口贸易,必须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交流和协商谈判,努力打破区域贸易壁垒,为中国营造一个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
4、完善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的预警机制
在世界经济危机之后,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将处于高发阶段,必须加强各种摩擦的应对,建立和完善应对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一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国内外贸易数据库,及时进出口商品的变化信息,依靠专家和企业的力量建立定期信息分析机制。二是提高预警机制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对有潜在贸易壁垒风险的产品加强争端发生前的预防和化解。三是组织力量及时应诉贸易争端案件,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参与贸易摩擦的应诉的积极性,并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中介组织在预警机制中的定位和职责,推动政府管理手段和行业自律相结合,保证出口秩序协调的有效性。
(二)具体措施上
1、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
2、增加海外投资,以投资带动出口;
3、应该加强国内相关立法,完善各项技术标准,同时加强对劳工维权的执法;
4、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的作用;
5、对别国不合理的贸易保护,有理有利有节的进行“反击”;
6 积极宣传中国商品,打响中国产品品牌。
参考文献: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误区
杨金生委员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多停留在普法宣传阶段,科技界、企业界对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巨大价值和潜在效益认识不足,还不能做到从维护国家发展主动权和市场竞争主导权的高度来认识知识产权的战略意义。国家没有从资金上支持和政策上引导,存在现行中药品种保护代替专利保护、商标保护和技术秘密保护的现象,致使中药产品申请专利难以获得有效的保护,重论文、轻专利的管理体制和一些制度也不利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流失比较严重,创新性的专利还不够多,专业人才匮乏,以文科知识结构为主体的知识产权律师队伍难以胜任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外国注册知识产权保护威胁国家利益
杨金生委员介绍说,据最新统计,国外公司为了抢滩中国天然药物市场,在中国抢先申请的中草药专利已经有1 000多件。中国相关部门如果不积极应对,尽快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土中药”则很难抵御“洋中药”的冲击,中国在中药市场上的损失将是难以估量的。如:牛黄清心丸是我国传统的中成药,然而据报道,该产品的口服液和微胶囊的改进剂型产品,已由韩国向中国专利局申请,致使我国不能自主生产;江苏地道的中药材――薄荷,目前已有8项专利由美国抢先申请,主要用于口香糖等高利润市场,而我国申请的专利市场空间极为有限;在关于银杏的专利中,外国人申请的虽然只有4件,却几乎涵盖了银杏的全部提取工艺流程;吉林生产的“人参蜂王浆”在美国也被抢先申请了专利,导致中国的人参蜂王浆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变成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杨金生委员说,国际上一些制药公司一方面利用合作、收购、兼并来获得中国的中药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则抢先在中国申请专利,禁止中国企业生产和销售,然后再通过侵权赔偿来打垮中国企业,加强对中药知识产权的占有,强占国内的中药市场份额,这对我国中药产业的持续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我国要全面制定中医药知识产权战略
杨金生委员说,中医药是我国优秀的文化资源,重要的卫生资源,优势的科技资源,特色的农业资源,也是有潜力的经济资源。保护我国的中药知识产权,不仅仅关系国内中药企业的利益,更是关乎整个中华民族宝贵历史文化遗产继承与发扬的大事。开展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是发挥我国传统中药产业优势和提高中医药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开展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研究,有利于保护中药进入国际市场利益,有利于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战略目标,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鉴于国内现状和国际趋势,杨金生委员认为,建立以创新、保护、应用和人才为主体的国家中医药知识产权战略已迫在眉睫。
第一,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创新战略。国家应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维护竞争优势。国家科技部应着重制定有助于中医药技术创新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引导技术创新,高等院校和企业制定具体激励政策、措施,激发中医药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逐步理顺机制,注意避免和创新相矛盾,避免妨碍竞争,提供培养中医药创造力教育和研究工作的人力资源。
第二,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国家科技部应采取知识产权制度措施,着重建立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中药发明专利“三性”的界定,确保专利审查和审判的及时和高质量,创立真正的“中医药专利法庭”功能,强化中医药反假冒和盗版产品的措施,促进中医药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强化面向世界的专利授权制度,强化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和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途径和程序。
1.1法律法规的建全与实施20世纪末,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美国首先调整了知识产权战略,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先后制订了加速专利诉讼审理、扩大专利保护的对象、促进技术的转让、强化海外市场的保护力度等法规。随后,英国、德国等面对国际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新形势,陆续制定出本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1997年以后,日本参照美国的一些做法,从司法、行政及对外政策等角度,制定了重视专利的相关政策,通过对专利法和审查标准的修订遏制了侵权行为,保护了尖端技术,并通过设立专利技术转让中介机构,极大地促进了大学及研究机构的技术转让进程。与此同时,世界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重视。为了更好地引进国外知识资源,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我国政府也作出了促进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健全了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正式起步。1993年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专利法》补充了微生物、遗传物质发明和生物制品等发明同样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标志着我国开始将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了法律保护之列。此后,我国于1994年加入了国际《专利合作条约》,于1995年正式成为《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成员国,表明了我国生物技术保护正式与国际接轨。这不仅有利于国外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人在我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保护,也有利于国内农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在国际上获得保护,实现了农业科技的国际交流。随着我国在农业生物技术研究的快速发展,在具体组织实施农业生物技术保护工作层面上健全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国务院1993年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7月农业部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并已陆续受理国内外一些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评价申请。2000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我国制定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提出了我国生物安全的政策体系、法规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国家框架。2001年6月,国务院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接着农业部又了与之配套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3月20日起正式实施。200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正式,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迈上战略新台阶。这表明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对农业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基因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等比较系统的法律保护框架。与此同时,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种质资源和微生物专用菌种保存中心,如农业部建立的的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中心、国家专利局建立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CGMCC)等。迄今,在作物种质资源、动植物基因工程、农业微生物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
1.2技术创新研究与知识产权保护并举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并举是当前开展农业生物技术研究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家不断加大“863”、“97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植物转基因重大专项”等一系列科学研究项目的资助,使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研究取得了飞速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植物转基因技术的成熟与应用,植物转基因科研创新取得了多项成果。如转基因棉花、水稻、小麦、大豆和玉米等作物的研究和技术突破;一系列农作物的抗虫、抗病、抗逆、高产和优质的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的育成;建立了多种主要农作物的遗传转化技术体系等。在动物研究中,转基因猪、牛、羊等家畜的研究也取得了突出成果。RNAi、生物芯片等技术的开拓和应用进一步加速了农业生物技术自主创新的进程。在取得这些丰硕成果的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了进一步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农业生物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有了明显提高。国家从战略高度上引导农业科研和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与国际先进技术同步、同向发展。一方面积极开展农业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努力推动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十五”期间我国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年均增长率达22.8%;“十一五”期间,我国各级政府、企业和科技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提高,预计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将达到140万件。面对农业研究新成果的不断涌现,农业生物技术将在农业科技创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与之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显得更加意义重大。
2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
科技创新是推动农业发展的重要动力,通过科技创新不断提升我国农业发展水平。在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提升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提高我国农业生物技术科研和产业水平将起到重大作用。
2.1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创新的有力保障目前,在农业研究领域,现有的机制还没有把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技创新者的利益有效结合,农业科研与产业机构中缺乏竞争机制。因此,造成了科研人员创造的知识价值得不到市场经济下有偿的回报,导致主动研发和创造的积极性受损,更多的科研能量得不到充分发挥。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从法律层面上认定了农业科技创新是一种无形财产,使农业科技成果从无偿使用变为有偿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农业科技人员的科研劳动成果得到法律保障,从而使农业科技人员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可以共享的资源。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保证农业科技产品在免受侵权的情况下充分共享,可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农业科研人员在良性科研制度和环境下创造更多的知识价值。
2.2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农业综合实力提升的有效途径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为解决当前制约我国传统农业生产中的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如转基因抗虫棉、转基因植酸酶玉米及转基因抗病水稻等开创了农业高新技术应用的一个新时代。据农业生物技术应用国际服务组织(ISAAA)近几年的全球生物技术及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发展态势报告显示,转基因作物在经历十多年的产业化后,仍在不断取得新进展。以中国的转基因抗虫棉为例,拥有抗虫棉核心技术的单价和双价抗虫基因分别获得了200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中国知识产权组织(SIPO)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和2003年中国专利优秀奖,利用这一核心技术我国已培育出80多个适应不同棉区需要的抗虫棉品种,其市场份额的增长率连续9年超过10%,累计种植面积已达1484万h2,累计减少农药使用量25.5万t,培训棉农2000多万人次,为棉农增加收入超过1484亿元,受益农户累计超过3000万户,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事实证明,有效的农业生物技术专利保护措施对我国农业科研和生产水平提高,农业产值提升作用巨大。现代农业竞争的焦点集中在生物技术上,保护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将技术引进与科技创新有机结合,将科研成果在法律保障平台上有效转化,这有助于推进我国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智力成果迅速变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切实需求,也是促进我国生物科技进步和加快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最佳选择。
2.3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动力农业可持续发展备受当今世界共同关注,20世纪80年代末,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就已反映在一些主要国际组织的文件和报告中。我国在1994年了《中国21世纪议程——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其中包括确立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措施。随着人口急剧增长,食品供需和全球气候变化矛盾的出现,全世界仍有很多国家粮食供给紧张。同时,自然环境的破坏导致了森林面积减少、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及有限的耕地生产能力下降等现状,不仅影响当代人的生存,也影响子孙后代的发展,这就促使人们重新考虑农业未来发展的战略思路问题。利用生物技术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开拓新的空间这是当今农业领域最重要的体现,而以生物技术为代表的农业高新技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增强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加快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立法工作,规范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积极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做好科研成果的合法有效转化、发明专利的高效应用、重点品牌的培育和保护等一系列系统性、战略性的工作,最终使得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相协调,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提升农业综合实力,推动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
3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且可以共享的资源。国家可根据自身相关的条件和需求作出科学规划、策略。因此,笔者提出“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的概念,即: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科研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科研项目的开题、研发路线设计、关键技术突破以及成果评定等每个环节。如涉及粮食安全领域的小麦、玉米、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和棉花、油菜等主要经济作物品种的资源研究和转基因新品种培育上;农业病虫害与畜禽疫病的防治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上,既要有领先的科研理念、技术创新,同时还要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渗透进去,旨在推动农业生物技术的综合发展。
3.1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与日常的科研有效结合“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就是要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科研工作的整个过程,在科研立项、研发设计、技术突破等各个环节充分联系和体现。首先,要确立战略目标。在立项时就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专利查询和文献资料的查新,真正做到思路开阔,立项质量高和研发目标准确,避免技术侵权或低效研究。其次,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并对专利的维护和使用进行规划,同时将专利申请成果作为科研考核指标。最后,项目结束后要结合具体情况,适时、适当地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科技成果及时形成知识产权。对尚未申请专利或尚未得到专利授权的科技成果,应注意保密,以备后续研究。除此以外,还要科学判断国内外未来农业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化发展趋势,优先确立与国计民生相关的技术领域作为发展重点,比如生物制药与基因治疗产品、生物农业与食品加工、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生物防治技术及防治药物开发、环境生物治理技术等等。
3.2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和创新激励“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就是为了充分、有效、合理地发挥专利制度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障和激励作用。一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将一系列有效措施和激励政策渗透到科研工作的每个环节。知识产权管理已成为促进自主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要强化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二是要进一步简化专利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以提高申请人进一步研发的信心和积极性。三是要激励创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奖励办法,对重要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可破格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推荐申报各级荣誉称号等。四是要积极创造有利于科研人员创新的科研环境,逐步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内部激励机制,将知识产权拥有量、知识产权运用、管理及保护状况作为科技资金资助、科技进步奖评审的主要依据。
3.3加强国际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研究“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还需要不断强化国际间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交流与合作,重视对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调整以及发展趋势的研究。积极参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变革和发展进程,共享各国农业科技进步带来全球资源的同时,也要主张我国应有的权益,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我们必须谨慎地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作出决策,国内立法应当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原则,遵循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最低要求,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利于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应当谨慎地对待高新农业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立法保护,对于像农业遗传资源这样的我国的优势领域,则应当加强立法保护;其次,改革现有不合理的农业科研管理体系,建立以提高自主知识产权为主的农业科研管理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科研人员的工作过程大都是按照“科研立项完成验收鉴定报奖”这样的程序开展的,没有把知识产权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因此有必要重新确定农业科研工作的目标,将农业科研成果与自主知识产权相结合;再次,要学习、参考、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技术转让中介机构制度,促进高校和科研单位专利的顺利转让,得技术专利的形成及转让更加便利、快捷;最后,要加强保护措施。随着农业生物技术的日趋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愈来愈频繁,但相应的保护措施也要加强,因为谁占据了专利权谁就抢先登上了至高点,由此带来的潜在经济价值是非常巨大的。因此,不断的跟踪有关国家的制度及执行情况,调整、制定我国相应的对策。既要防止海外知识产权对我国农业生物产业造成的侵害和影响,也不能因为苛刻的保护政策妨碍了积极的科技引进与交流;在加强与有关国家在法制建设及执行等方面交流的同时,也要不断促进科研产业单位和企业在海外专利的取得及行使;积极参与国际间专利合作条约的修订、各国专利制度间的协调、先行技术调查结果及审查结果的相互共享等。
4结语
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是依靠知识的进步来推动的,特别是我国在入世以后,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知识全球化这一趋势,发展我国区域知识产权品牌对区域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是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意识普遍较差
目前我国普通民众对于区域知识产权品牌的保护意识仍然很淡薄,在他们看来,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清楚知识产权品牌战略到底是什么,认为这些都是专家学者需要讨论的,与自身并没有多大的关系。对于区域内的大部分企业来说,它们并没有将知识产权品牌的培训工作纳入到企业的整体发展规划当中去,致使企业的工作人员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意识缺乏,对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知之甚少,导致我国在入世条件下,区域经济在向外发展时缺少专业的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人士参与,不利于区域经济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
(二)区域内企业的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工作缺少长期规划
我国区域内企业的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工作目前还都基本处于自发环节,通常都是根据实际需要来进行的,例如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专利或者商标申请等,绝大部分的企业都没有制定全面长期的发展规划。即使一部分企业制定了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相关发展计划,但也都局限于形式,制定的目标大多也不符合实际情况,没有具体的保障措施来保证目标实现,并且企业在执行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工作的意愿也不是很强烈。[2]这样一来,虽然企业在因为临时制度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措施而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从长期来看,是不利于区域经济发展的。
(三)缺乏相关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法律
当前我国区域内没有制定专门针对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法律,而我国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是与科技、专利、商标等相关的。由于知识产权的范围比较广泛,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归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这给区域内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法律的制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另外,区域内相关政府对现有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进行到位的宣传推广,致使很多企业工作人员对于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很多认识,有的工作人员只是听说过这一政策但没有看到相关文件,而更多的则是很多人对该项法律法规根本就不知道。
(四)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机构
目前我国区域内的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机构大多是从政府相关部门中脱离出来的,由于与市场经济缺乏必要的联系,仍存在很多问题。首先,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机构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还没有在品牌保护行业中营造一个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服务质量上仍需提高;其次,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机构的业务主要还是从事企业提供的业务和咨询业务,业务面狭窄;第三,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机构没有专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尤其是我国入世之后,从业人员中缺少熟知国际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事务、能够适应国际竞争需求的高水平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人才,这不利于区域知识产权品牌在国际上的竞争。
二、完善我国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具体措施
通过对区域知识产权品牌战略基本概念的分析和我国当前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几项措施来完善我国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促进区域经济增长。
(一)增强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意识
要想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做好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工作,普及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相关知识以及培养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更好地在入世后,适应世界经济的需要,首先要根据事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3]可以在企业内部召开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工作的座谈会,并增设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相关课程,使员工能够尽快熟悉和掌握与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懂得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制度在国际竞争中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强化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力度
我国区域经济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在世界贸易中的形象,所以,强化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力度势在必行。我国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情况和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工作的情况,制定更具有明确导向性的法律法规。在制定的时候要充分征询相关方的意见,使出台的法律法规能够切实地将实际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并加大对相关政策的支持力度,对保护知识产权品牌的行为予以激励,以更好地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工作的进行。
(三)培养专业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人才
我国在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专业人才方面严重缺乏,这严重制约了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工作的进行,阻碍了区域经济的发展,所以我国要加大对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人才的培养。在坚持自主培养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人才的同时,要看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这个大环境,积极地向国外引进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并且为人才的引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4]同时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完善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机制,创造出能够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稳住人才和充分发挥人才能力的环境,使我国区域知识产权品牌在国际竞争中拥有更加强大的人才优势。
三、结语
论文关键词:江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自主创新
在加入WTO及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施海外发展战略。但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各国经济面临着重大挑战,发达国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江苏企业在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上的缺陷与不足,制约了江苏对外经贸的发展。
一、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与作用
1.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非常迅速,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贸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极大地促进了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成为立国强国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提高到振兴国家经济的战略高度,纷纷出台政策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争夺或巩固其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诚如学术界所宣称的,在现代经济状态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及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因此,跨国公司不仅重视发展境内的知识产权,更重视发展境外的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数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递增,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我国75%以上的专利被发达国家抢先申请,形成新的专利壁垒和包围圈。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作为经济大省的江苏,要在经济发展中继续保持优势地位,必须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不仅保护企业在境内的知识产权,而且要保护企业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这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2.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手段
知识产权在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仅是企业的必备资源,而且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来,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了进展,但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许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松散、技术创新项目缺乏,而且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更多采取回避态度,造成企业知识产权在境外被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仅重质重量,而且善于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从国际环境看,江苏企业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就很难在短时间内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无法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适合江苏特点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提高江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3.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
知识产权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发达国家凭借科技优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的趋势愈演愈烈,如美国的“特殊301条款”(special301)的实施,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司法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该条款报复的主要目标。
江苏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壁垒方面无疑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头。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3家中国生产企业展开调查。面对美国市场的知识产权诉讼,江苏盐城捷康公司为维护公司利益主动应诉,历时近两年,耗资2000多万元。2009年4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盐城捷康没有侵犯美国泰莱公司的专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国总统没有行使60天的否决权,捷康公司在ITC专利调查中最终获胜。此案的胜诉为江苏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壁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说明将来只有越来越多的江苏企业像捷康公司一样,注重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真正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
综上,加强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是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面对国际贸易中企业的激烈竞争及各国的知识产权壁垒,只有在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
二、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不足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科技水平较低,现有的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中国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匮乏。中国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进行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不高,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出口大省的江苏,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同样存在着这些问题。
“十一五”期间江苏省专利申请与授权量年均分别增长55%和52%,均超过全国增幅30多个百分点。特别是2008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2.8万件,历史性地跃居全国首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已位居全国前列,为江苏省科技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作出重要贡献。但这只是在国内市场竞争中的进步,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多方面原因,江苏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江苏有相当比例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论有关案件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均有着明显的表现。首先,这些企业不懂得或者忽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和规则,不尊重别国的知识产权。在江苏省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相当数量的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产品缺乏创新,在走向国际大市场的过程中,主要利用国外技术、品牌为主,核心技术常常涉嫌侵权,从而引发众多知识产权纠纷。2008年,全省法院涉外知识产权立案51件,同比增加16%,案件标的也较大。如苏州地区受理的法国拉科斯特公司、德国鲁道夫公司、意大利古乔西公司等国际知名公司提起的13件侵犯商标权纠纷,涉案的江苏企业大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他们通过“傍名牌”获取巨额利润。其次,江苏一些企业缺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他们只注重产品的质量,却忽视了自身技术和自主品牌的保护,处于有“产权”无“知权”的境地,直到自己的商标或者技术被人抢先注册或者申请为专利时才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给自己的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最后,有些企业在诉讼中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各种诉讼费用巨大难以承担。以江苏索普公司为例,在2007年l0月时该公司遭到美国塞拉尼斯国际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受到美国ITC的“337调查”。在该案中,诉讼成本高达100万美元,令公司不堪重负。但如果不应诉,就会面临败诉的命运,对于企业的形象和品牌价值是一种巨大的损毁。这种情况往往会让企业陷入两难的境地。
2.江苏关于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不健全
虽然我国有关于知识产权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关于境外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尚未制定,仅仅分散在各个部门法当中,缺乏统一性与协调性。鉴于这种情况,江苏省应该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以更好地促进江苏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江苏省2009年的《江苏省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引》,主要从企业遭受和被控知识产权侵权的维权策略、企业维权援助社会资源的利用、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知识产权风险的规避四个方面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指导性意见。但这些意见多为司法程序上的建议,而且多适用于纠纷发生后的案件处理,并非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所在。在关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保护与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等方面则没有相关的规定。
这种保护机制不仅单薄,难成体系,而且与江苏省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协调,远不能适应企业对外发展的需求,导致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3.缺乏专业的境外知识产权维权人才
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和涉外案件的复杂性使企业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增添了很多困难,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取证、鉴定和诉讼程序等方面。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仅要求办案人员懂得我国国内法律,熟练运用外语,更重要的是熟悉国际规则,熟悉当事国大量的法律条文,熟悉案件相关的技术资料。江苏的知识产权律师不少,但是既熟悉国际规则,熟悉当事国法律,又熟悉科学技术的专业人士不多,远不能满足江苏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在企业内部,由于一些管理人员知识产权知识缺乏、业务技能不强、专业水平不高,与人或律师沟通困难,使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的难度进一步增大。以江苏常州地板专利案为例,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当初聘请我国专家前往美国参加诉讼,专家对技术非常了解,但是由于在外语运用方面不够熟练,法官也很难了解当事人的意思,给诉讼造成了很大困难。
三、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给江苏企业的启示
1.国内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经验
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橡胶防老剂、中间体RT培司生产企业。近年来其产品依靠自主创新,畅销美欧两大主流市场,成为世界上生产能力最大的RT培司生产基地。圣奥的崛起,打破了国际橡胶防老剂行业长久以来由德、美、韩、日等国化工巨头控制的局面,引起竞争对手的极大不安。2005年2月美国富莱克斯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对由圣奥生产的中间体RT培司,防老剂6PPD进行相关的专利侵权调查,即‘337调查”,并对其产品颁发排除令和禁止令,同时向俄亥俄北部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对此,圣奥公司勇敢迎战,通过无数次电话沟通及数百万的文件资料,圣奥向ITC提供了大量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证明自己并未侵犯福莱克斯公司的专利,福莱克斯发表声明不再寻求针对其产品的排除令救济和禁止令。然而,2006年2月17日,ITC作出了初裁判定圣奥公司侵犯了福莱克斯公司在美国的部分专利,美国总统签发“有限排除令”,禁止圣奥的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圣奥公司于2007年2月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终在2007年6月3日,ITC正式宣布撤销由美国总统签发的针对圣奥公司产品的“有限排除令”,历时3年的维权官司终以中国企业的不屈抗争而胜利落幕。
圣奥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是自主、自信,坚定不移、寸“权”不让地抢占国际市场。圣奥集团的主营产品是橡胶防老剂,该产品的原有工艺生产成本高,污染严重,为此,“圣奥研发中心”经过多年不断的实验和改进,成功地自主研发出RT培司连续催化氢化新工艺,大幅度降低了防老剂6PPD和IPPD的生产成本,接近实现污染零排放,使圣奥的产品在质量、成本和环保等方面具备了充分的国际竞争力。圣奥案件还说明,企业要想彻底摆脱知识产权纠纷,在境外站稳脚根,防止外国企业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就必须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防御体系、应诉体系。不仅要在国内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更要在世界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相邻国家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以韩国为例,韩国是世界海外维权机制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已经形成以企业为主,政府、行业中介等非政府组织和驻外经商机构共同参与的机制,积累了丰富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宝贵经验。对其战略进行研究分析,对江苏企业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策略的研究和实践有一定的启发性。
首先,韩国为了鼓励中小企业保护境外知识产权,于2006年制定了《关于为了保护海外产业财产权提供审判与诉讼费用补贴的规定》。当这些企业在相关国家注册的财产权遭遇侵权时,可以得到韩国专利厅提供的侵权调查费、审判及诉讼费等费用的补贴。
其次,韩国在国外建立了多个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构,为本国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如1997年设立的韩国专利厅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可以为本国企业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服务,根据《诉讼费补贴规定》负责向中小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海外知识产权审判及诉讼费援助业务,并且出版发行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维权指南,以保护韩国企业在海外的产业财产权。
四、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建立与完善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目前,江苏省的科技法规的制定已经走在了国内前列,但是在法规的范围与专门性方面还有待改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有关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方面尚不成熟。为了江苏省科技的全面进步,江苏省政府必须制定与完善相应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
首先,要提高现有法规的可操作性。江苏省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战略、科技进步等的政策法规中都有关于境外知识权保护的规定,但并没有将其放在重要的地位加以详细描述。规定较为原则、概括,并且没有具体的措施办法供企业参照执行,缺乏可操作性。这对于对外科技文化交流日益增多,期待对外经贸更大发展的江苏省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必须制定较为详细的、有实践性的法规,比如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资金扶持方面规定详细的补贴项目或者资金比例,以此来更好地保障和激励更多的企业主动保护境外知识产权。
其次,要注重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一门涵盖范围广、技术性很强的法律,而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还要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因此,要想取得对境外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必须针对知识产权的各个门类的不同特点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比如,在专门立法的范围上,可以制定《江苏省企业境外专利保护条例》、《江苏省企业境外商标保护条例》等。在立法的内容上,可以针对江苏企业主要的贸易出口国、结合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专门制定针对这些国家的维权和保护措施。
2.涉外企业系统实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近年来,发达国家企业几乎无一例外地实行积极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即变防御为进攻,灵活运用知识产权资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有利于自我发展的竞争环境,摆脱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基于此,他们在国外积极申请专利,进行商标注册,其战略目标明确,策略要求细致,措施办法有效。而在江苏乃至我国,“中国制造,外国专利”的局面已经形成,它是制约江苏乃至中国产业升级的瓶颈。目前江苏贴牌加工企业较多,多数企业不够重视品牌创建,对江苏对外出口的长远发展极其不利。要改变这种现状,实现由“江苏贴牌”到“江苏专利”的转变,关键在于对境外知识产权战略、策略、措施有一个通盘的考虑。首先,制定“立足于自身“的发展战略,通过“拿来主义”改造传统产品,或发挥已有的品牌优势,特别是对民族品牌进行开发和保护。在开发自主品牌方面,企业不仅要树立信心,具有敢于与海外企业进行竞争的勇气,而且要把握住具有民族特色的技术创新。其次,要注重对涉外商标的保护。我国著名商标屡遭国外企业抢注,他们的目的并不仅仅是牟利,而是要阻止我国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根据商标保护的地域性规定,商标一旦抢注成功,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就不得在该国或该区域内使用该商标,若违反则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不论被抢注商标的国内企业是放弃原商标另创品牌,或是高价回购,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被抢注的商标,都将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延缓其产品占据市场的时间以及降低市场份额。因此,对于涉外商标,江苏企业必须吸取“海信”商标在欧洲被抢注导致重大损失的教训,策略地运用自己的商标优势,谋求自主品牌在境外的销售和影响。
3.建立诉讼预警机制以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的能力
江苏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过程中,经常遭遇知识产权诉讼,暴露出在知识产权风险预防和应对能力方面的不足。有条件的企业应该自己建立知识产权诉讼预警机制,最大限度降低侵权风险。
首先,企业应改变仅仅寄希望于政府提供预警的观念,根据自己的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尤其是把知识产权海外预警与企业目标产品和市场结合起来,建立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分析系统;其次,加强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建立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紧急机制,以求在遭遇国外知识产权诉讼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反应,提供应诉方案;再次,企业在研发、生产过程中,要重视种种实验数据记录的积累并妥善保管好自身的研发、生产资料,以便在遭遇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够及时证明自身的自主研发能力,赢得知识产权诉讼;最后,在国际竞争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