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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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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第1篇: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

4月26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共同开展,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中华商标协会、中国版权会承办,中国知识产权报社、中国工商报社、中国新闻出版社等有关单位协办的201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评选活动结果在京揭晓。记者了解到,我国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并成功举办了网上成果展等10个重大事件,此外,此次评选活动还评选出华为公司在美国诉摩托罗拉在诺西交易中侵犯知识产权案达成和解等共计10个重大案件以及王海波等10名最具影响力人物。

此次评选活动评选出的10个重大案件是:我国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并成功举办网上成果展;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首次提出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提高到3.3件的指标,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首次编制;深圳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举办中国商标金项颁奖活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2011年全国版权执法等部门开展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剑网行动”取得显著成效;粤港澳三地海关联合开展打击侵权货物跨境运输“海龙行动”;第四届中国商标节在四川省成都市举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此次评选活动评选出的10个重大案件是:华为公司在美国诉摩托罗拉在诺西交易中侵犯知识产权案达成和解;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德国欧凯(OKAI)公司抢注商标案获胜;上海宏源照明有限公司诉欧司朗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胜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3566158号“M—ZONE”商标异议复审案作出不予核准注册裁定;安徽省滁州市“骑士音乐网”侵犯著作权案司法审判作出有罪判决;公安机关“7·20”系列特大假药集群战役取得重大战果;浙江省版权局对杭州麦达电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作出行政处理;珠海拱北海关查获珠海市某公司出口墨盒侵犯国内企业专利权案;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应对美国企业5年侵犯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缠诉,终获“一撤诉四连胜”;“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工商分局会同公安部门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侵犯“其乐”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此次评选活动评选出的10名最具影响力人物是: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副部长王海波,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局长徐友军,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四川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黄健华,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瑞旗,上海海关法规处知识产权保护科科长徐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张玉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处长冯兴汉。

据201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评选活动秘书处负责人介绍,在成功举办201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评选活动的基础上,此次评选活动进一步完善了工作方案。评选类型分为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事件、重大案件和有影响人物三类,评选范围扩展到海关、公安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根据评选活动安排,各有关单位组织推荐的名单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政府网站及有关新闻网站公示并接受社会评议,并由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从而产生201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事件、重大案件和最具影响力人物。

第2篇: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

中国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不完善,存在着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旅游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滞后、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不周、旅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频发等问题,使得旅游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大量流失,经济损失严重,阻碍了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了建立较为完整的中国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需要明确旅游知识产权的客体和保护类型,建立健全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旅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职能。

关键词:

旅游;知识产权;旅游知识产权;侵权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旅游产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旅游资源不断丰富,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不断完善,旅行项目推陈出新,旅游人数和旅游收入逐年提高,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然而,由于制度建设上存在的问题,我国旅游产业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尤其是在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存在着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旅游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滞后、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不周、旅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频发等问题。一些地区的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对旅游知识产权缺乏保护意识,只注重旅游资源、旅游项目的开发和利用,而忽略了与旅游相关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使得旅游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大量流失,经济损失严重,阻碍了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例如,我国经常发生把旅游景点的名称抢注为商标的案例。“黄山”“瘦西湖”“香格里拉”等国内知名景点名称,都被与旅游地区和景点不相关的企业所抢注,有的被标高价再卖给其他主体,给当地旅游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损失。有的旅游企业精心开发的旅游线路、旅游策划,被其他旅游企业随意模仿抄袭,导致旅游线路雷同、服务混乱,不仅使一些企业苦心开发设计的旅游产品变得毫无竞争优势,也使得旅客在大量雷同的旅游产品面前无从选择。有的旅游企业设计开发的新旅游产品中,有的技术达到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没有及时申请专利,被他人随意仿冒,导致经济利益严重受损。这些案例都表明,有必要系统、全面地对我国旅游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对我国旅游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本文拟从中国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保护类型与制度完善三个方面出发,对我国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提出对策与建议,期能从制度建设角度促进我国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提高我国旅游业的整体竞争力。

一、中国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1](P3)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还包括商业秘密,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已经在市场经济和国家竞争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成为决定国家、地区和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资源。我国2008年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已经将知识产权作为国家战略来实施。具体到旅游业,旅游产业实际上与知识产权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早期旅游业的发展,凭借的是旅游资源的开发、旅游市场的宣传、服务质量和定价等。而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旅游业更加强调的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特色旅游资源。在旅游过程中,“绝大多数旅游者希望能购买到当地有特色、品质高、品牌化的旅游商品。而由于旅游商品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很多区域旅游商品雷同,质价不符”[2]。这就对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产权关系到旅游产业和企业的兴衰。旅游知识产权不仅有利于树立旅游品牌的优势,打造知名旅游商品,而且有利于优化旅游业的产业结构,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毫不夸张地说,谁能够拥有旅游自主知识产权,有着自身具有特色的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谁就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然而,中国目前的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并不完善,中国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不容乐观,存在许多问题,导致中国旅游业长期处于以价格战、虚假宣传、抄袭仿冒等来吸引消费者的低水平竞争之中。这主要是由于中国旅游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存在很大的漏洞,导致旅游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维权意识普遍较弱,旅游企业不知道如何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市场竞争。目前我国的旅游企业在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市场宣传推广的过程中,仅注重旅游资源开发和宣传的市场效果,对自己独立研发出来的旅游智力劳动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遇到旅游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时,往往没有采取有效的知识产权维权措施。具体表现如下:

(一)旅游商标侵权问题严重我国旅游业不注重维护品牌效应,商标无形资产流失严重。在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中,商标非常重要,关系到旅游企业的品牌形象。然而我国很多著名的旅游景点、旅游商品、地理标志等都遭到了抢注。在被抢注之后,恶意抢注人往往会高价卖出商标,谋取不当利益。尽管我国《商标法》明确了针对商标抢注行为可以提出异议①,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鲜有企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采取维权措施。据统计,仅在安徽省,就有72%的景点没有注册商标。黄山市著名商标中旅游服务性商标只有2件,20件安徽省著名商标中旅游服务商标为零。而重庆,则有80%以上的景点没有注册商标。湖北襄樊甚至发生过一家公司申请注册了“高峡平湖”“神农架”“武当山”等一系列著名景点名称的商标,但遗憾的是,在商标局的异议期内,居然没有一个旅游景点所在地的政府和相关企业提出异议。[3]在海南省,知识产权侵权最为严重的也是商标侵权,“天涯海角、海棠湾等旅游风景区的名称多年来屡被岛外各方主体进行注册”[4]。不仅如此,对地理标志性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旅游地名进行抢注的行为也频繁发生。某一个地区人文或自然环境决定的产品应当由生产同类产品的主体通过地理标志的方式注册,然而,某个特定地域的名称却经常被其他个别主体抢注。“具有地理标志的旅游产品一旦被抢注成功,不仅导致当地同类生产厂家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而且如果抢注者属于外地企业的话,还导致产品原产地混乱。”[5]

(二)旅游线路相互抄袭我国旅游业旅游线路模仿、抄袭现象严重,同质化低水平竞争明显。旅游线路往往是一些旅游企业精心设计出来的旅游智力成果。好的旅游线路、精心的旅游景点设计和安排,往往能够吸引消费者,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然而,由于旅游线路在知识产权法上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还不明确,旅游线路一旦开发出来,就往往成为被抄袭和模仿的对象。例如,“自驾车重走丝绸之路”旅游线路是四川某旅行社投入巨资首次开发出来的,其中设计了独具特色的游客以自驾车方式进行环线旅游的线路,但是这一旅游线路很快被其他旅行社模仿。[6]由于旅游线路是否能够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不明确,使得其他企业可以任意抄袭模仿独创性的旅游线路,这使得独具特色的旅游线路设计成为了公共资源,不仅旅游品牌无法树立,雷同的旅游线路也使得游客无所适从。

(三)旅游项目和商品缺乏创新我国旅游业提供的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抄袭严重,市场经营混乱。为了增强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许多旅游企业精心开发了各种具有本地区旅游特色的纪念品,具有本民族本地域风格的音乐、戏剧、曲艺、杂技等表演或民俗活动。这些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进一步推动了旅游地旅游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品牌的树立,也有助于宣传本地区的特色产业和商品。然而不容乐观的是,这些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中的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专有技术,往往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开发出这些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的企业,也缺乏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策略。这导致其他企业可以任意抄袭、仿冒这些旅游项目、旅游商品,导致假冒伪劣低质量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充斥市场。例如,“被称为‘东方第一染’的安顺手工蜡染长期被机器化大规模仿制,且价格低廉、质量低下,导致安顺蜡染的声誉在近些年大受打击”[7]。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艺缺乏保护我国经常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具有本民族、本地区特色的民间艺术、民间传说、民俗表演被剽窃的事件,给当地的旅游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具有本民族、地区特色的民间艺术是地区旅游的宝贵资源,是长期以来本地区本民族文艺风俗的长期积淀。然而,由于民族地区的特色民间艺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性质不明,长期以来未能得到知识产权法的认可和保护,导致剽窃现象严重。许多盈利性组织将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文艺进行摄制、记录,然后再进行加工处理,摇身一变变为自己拥有知识产权的文艺表演或作品,或者将一些民族地区的传统手工艺进行后续开发,并申请专利,变为自己拥有专利权的工艺产品。这种行为攫取了当地民族长期积累的精神文化财富,却并没有向拥有这些民间文艺的民族寻求许可并给与补偿,是严重的剽窃行为。例如,在中国具有影响力的乌苏里船歌案中,有人就利用了赫哲族调式“伊玛堪”和民歌中《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旋律,创作出了新的歌曲作品,引发了赫哲族人的不满,导致诉讼的发生。

(五)商业秘密流失现象频发一些旅游企业不注意管理和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的流失。商业秘密是指企业中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旅游企业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旅游企业所开发的旅游项目的策划方案、设计文书、创意资料、经营秘密、客户资料等。这些商业秘密是旅游企业自身运营和参与市场竞争所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源,对于旅游企业的兴衰起到决定性作用,也成为其他竞争主体所要窃取的对象。旅游企业商业秘密泄露或窃取,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公司员工跳槽,带走了旅游企业的商业秘密;二是其他公司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旅游企业的商业秘密。2001年,上海新华旅行社则是一些员工对原公司不满而集体跳槽的典型案例,该公司华东接待部的经理与四位员工同时跳槽到另一个属于竞争对手的旅游公司,不仅带走所有的客户资料和经营信息,而且把原本存储在公司电脑中的这些资料全部删除。[8]

二、中国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类型

为了建立较为完整的中国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需要首先明确旅游知识产权的客体和保护类型。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类型,实际上指的是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而保护类型只是保护客体的类型化。权利客体在法律制度的构建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客体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和属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基于对知识产权的对象的控制、利用和支配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它是法律所保护的内容”[9]。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包括作品、商标、技术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记、商号及标记、禁止与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等。[10](P18)总体而言,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11](P14)据此,知识产权客体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别,即创造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具体到旅游知识产权,旅游知识产权客体是“旅游企业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无形的智力成果”[12],指与旅游业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是旅游企业、旅行社等主体在旅游开发和旅游经营中为了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所运营、开发、设计、编排出的各项旅游智力成果和旅游工商业标记。与旅游知识产权相关的保护客体,主要也可以区分为创造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具体言之,可以分为如下保护客体:

(一)旅游工商业标记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消费者和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是一种远距离的贸易,商标在这种远距离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引导消费者购物,使消费者辨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主体,树立品牌优势,通过品牌吸引消费者,避免低水平的竞争。不仅是商标,商品或服务上所有发挥标示来源功能的指示性标记,包括商号、商品或服务名称、包装、装潢等,都是工商业标记,发挥着引导消费者购物的功能。同理,在旅游业中,商标以及发挥着商标功能的商号、名称、包装、装潢,都是旅游地或旅游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旅游工商业标记是旅游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工商业标记能够帮助消费者更好地识别提供不同旅游服务的主体,选择自己需要的或者信赖的主体提供的旅游服务。“商标的担保对于旅游者来说是一个无形的‘招徕’作用,短时间内建立起来的彼此信任对旅游商品的销售是非常重要的。”[13]旅游商品或者旅游服务如果能够走上品牌化的专业道路,必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因此,旅游地、旅游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旅游工商业标记的保护,做好工商业标记的申请、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二)旅游线路旅游是一种暂时性、异地性特点的休闲娱乐活动,受到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状况、交通条件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因此,旅游线路的策划和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好的旅行线路不仅能够使旅游者充分领略到旅游地的自然风光、风土人情,也能够使旅游者身心愉悦,不会感到疲惫。因此,如何选择旅游线路,组合适当的旅游项目,在旅游线路中提供何种产品或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作品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亦即,著作权的保护客体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①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体现人的选择、判断和再创作。[14](P28-29)据此,旅游企业把有特色的旅游项目组合起来,选择适当的旅游行程和线路,通过投入独创性的智力劳动,进行选择、取舍、安排,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旅游线路,具备了智力劳动成果的特点,因此,这种体现了智力安排的旅游线路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应当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民间艺术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历史、文化、习俗源远流长,积累了丰富的带有本民族、本地区特色的民间文艺或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民间艺术是重要的旅游资源和特色文化,是吸引旅游者的重要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地区特色的民间文艺种类繁多,包括了故事、歌谣、传说等民间文学,少数民族歌曲、舞蹈、杂技、戏曲音乐等民间表演艺术,节日活动、祭祀等民俗文化,剪纸、脸谱、服饰、金银饰品等民间工艺品。这些民间艺术之中,有些已经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著名的旅游资源,有的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吸引着众多旅游者的到来。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而言,民间文艺应是一种知识产权客体,它是特定群体在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积累下来的,通过创造性智力劳动创作并代代相承的文化艺术信息,从本质上说是智力劳动成果。只是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相比,民间文艺产生于民间,其创作者乃是民族或地区群体,是某一个地区或民族的整体智慧结晶,权利主体应当属于民族或地区群体。因此,对民间艺术应当通过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明确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属于创造出民间文艺的地区或民族群体,政府要进行相关立法,明确民间文艺的权利内容,防止他人任意剽窃、抄袭民间文艺资源。

(四)旅游产品中的专利和技术成果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是发明申请人依据专利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经过知识产权局审查后所颁发授予的专有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在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有一些旅游产品、工艺纪念品有着独特的工艺或设计,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可以作为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但是,往往企业在研发之后并没有注重专利权的申请和保护。例如,民族活动或节庆旅游中存在的吉祥物的图案设计,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工艺品设计,都包含有外观设计的成分,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五)旅游商业秘密旅游商业秘密是旅游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是旅游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旅游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旅游经营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创造或积累的营销计划、旅游创意方案、旅游宣传方案、旅游客户名单、旅游项目开发和设计方案等。概括而言,这些归类于商业秘密的方案或信息具有如下特点:首先,这些信息往往是旅游企业的关键经营信息和秘密,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企业往往会采取一定的保密手段,只允许旅游企业定主体掌握。其次,这些信息是旅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通过积累、加工、收集、整理而成,代表着旅游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业务发展水平,是旅游企业长期资金、人力、物力投入的集中体现。第三,这些商业信息或方案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依靠这些信息,能够为旅游企业带来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15]因此,这些商业信息和方案在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商业秘密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

三、中国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

中国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需要从制度、意识和管理层面入手,全面建立起现代旅游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带动旅游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具体来看,中国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主要需要建立健全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旅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职能。

(一)完善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同时旅游行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又带有其自身特色,仅仅有知识产权法律的有关规定是远远不够的。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等国,为了保护本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都制定了有关于旅游业的综合性法律,其中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显然还远远不能适应旅游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对于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仅散见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事实上,正如前文所说,旅游业存在的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如旅游工商业标记、旅游线路、旅游企业的商业秘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艺等,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仅有一般性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是难以有效保护旅游知识产权的。我们还需要建立健全旅游知识产权规范,制定适合中国旅游业实际情况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旅游知识产权规范体系。目前较为适宜的对策是国家旅游总局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律规范,结合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旅游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其效力位阶低于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部门法,但是这是结合了旅游业情况,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可以具体贯彻落实于旅游业的具体规范细则。在旅游知识产权保护规章的制定上,需要首先明确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和构成要件,将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类型化,根据本文前文所述,要明确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以及客体的构成要件,包括旅游工商业标记、旅游线路、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艺、旅游产品中的专利和技术成果和旅游商业秘密。其次,要制定详细的知识产权保护细则,规定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侵权行为的判定、侵权责任的追究和政府监管的措施和落实。这样,就将旅游知识产权的权利、义务、保护、责任全部明晰化,有助于指导旅游行业的行为,也使得规范和打击旅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强化旅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旅游知识产权之所以保护不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旅游企业自身不重视自己的旅游知识产权,对于投资创造的各种智力成果、工商业标记和商业秘密,不懂得管理和维护。例如,有些企业不了解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对于本企业在经营中积累的客户名单,旅游策划方案,不注意采用一定的手段进行保密。这样,本企业的一些重要的经营信息流失之后,往往由于这些信息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不会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因此,对旅游企业来说,需要不断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意识,企业的领导者和专业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旅游企业要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从企业的名称、名牌、旅游产品的开发设计、商业秘密等各方面入手,建立起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在旅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旅游商品的专有技术,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要积极申请专利,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注意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对于商标和本企业独有的旅游服务的名称等,要积极申请商标注册,对于抢注行为,要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商标局已经注册,则要及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注册无效,对于带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地名,要积极申请地理标志,通过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对于旅游本地的特色民俗艺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当地旅游业也要注意进行妥善的维护和保管,积极向政府部门申请保护,确认当地的民俗艺术和文化遗产的主要种类和内容、权利主体和管理方案,防止被他人抄袭和模仿。只有旅游业从业者自身重视旅游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够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加强旅游知识产权政府管理工作旅游知识产权的政府管理工作在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从种意义上讲,仅仅有旅游知识产权的立法是不够的,还需要当地政府部门建立更为详细的旅游业知识产权保护规程和完善的旅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深入开展各项知识产权工作。在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政府部门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首先,各个省的旅游管理部门应当肩负起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职责,要督促和责成下级具体旅游地的旅游部门全面掌握本地区的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统计可以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积极督促本地区旅游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必要时可将辖区内的重要旅游景点名称注册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同时旅游管理部门要联合工商执法部门,建立起长效的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严厉打击和查处本地旅游业存在的侵犯旅游知识产权的行为,规范本地旅游市场,树立本地旅游市场品牌。其次,旅游管理部门要积极联系文化部门、遗产保护部门,加强对本地区特色遗产、民族风俗、民间文艺、特色商品的保护。民间文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重要的吸引旅游者的资源,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起完善的民间文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对于辖区内特色的民族产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及时申请商标注册,旅游企业开发出的有专有技术的产品,要及时申请专利或进行保密处理,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这些工作,离不开旅游管理部门的积极配合,需要旅游管理部门深入旅游企业开展工作,建立起本地区完备的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再次,要建立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快速响应和协调机制,组建高效、精干的旅游知识产权保护队伍,对辖区内各项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由专人负责管理,指导本地旅游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高本地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保护意识。同时完善快速响应和协调机制,对于侵犯本地知识产权的行为,要积极联系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强化政府的旅游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通过管理职能的强化,进一步推动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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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美霞,周国海.旅游商品开发与经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J].社会科学家,2011,(2):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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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第3篇: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

一、我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缺失的基本原因分析

知识产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总称,是智力创造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各种经济、民事权益。在我国,有关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缺失,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从民营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看,我国现存的一些政策措施不利于其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受到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发展的影响,民营企业的发展处于劣势和经济补充地位。其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被作为私有企业的事情,没有纳入国家和民族知识产权保护的视野,进行相应的立法和保护,缺乏国家对这些民营企业知识创新的保护,更谈不到对知识创新、智力创新的支持。体现在国家一些关于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一些知识、技术创造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民营企业处于一个容易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环境中。同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专利申请程序复杂、费用较多,维持费用和管理费用过高的现象,也影响着企业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使得当前民营企业存在重技术轻专利,重成果轻申请的普遍现象。二是从民营企业自身管理来看,在知识创新方面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我国民营企业是民间勇于创新的创业者兴办的企业,他们在现代管理意识、管理手段、技术创新方面都处于活跃地位。然而,我国民营企业缺乏对世界经济形势核心竞争能力的分析,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淡薄,使得知识产权载体的人才流失严重,专利权力申请被侵,技术创新被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日趋竞争激烈的世界市场环境中越来越处于被动的地位。

二、积极适应国际竞争的形势,构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框架

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形势,民营企业必须站在战略选择的高度,积极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框架,强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管理。

(一)民营企业应积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民营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专利保护、商标保护和商业技术秘密保护。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法律人员,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规划的设计及实施。这既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又要根据企业所处的市场形势、市场发展格局及动态,按照科学的方案实施。同时要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实施中积极同企业的经营战略、发展战略密切结合,努力增强知识产权管理的全面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充分利用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政策

我国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寻求与利用国内外现有法律的意识。目前,我国在《民法通则》、《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方面,就知识产权方面都做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尽管有些地方很不健全,但与民营企业的利用相比,这些法律法规发挥的作用还很不够。从国际法律环境看,由于世贸组织的加入,使得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备了依据有关国际组织通行规则、法律进行自身产权保护的条件。因此,我国民营企业应当根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化、国际化、标准化的优势,提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力度,尽快研究和制定国际大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熟悉国际通行规则,了解国外有关法律,尤其要根据当前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利用形势,建立起符合自身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信息情报网络。

(三)积极营造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氛围

知识产权的保护固然应当重视企业自身管理、技术的制度保护,也包含国家对有关法律制度的健全。但是建立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也非常重要。要从保护民族知识产权的高度,加强行业间的合作,建立企业间的互信关系和知识产权的相互尊重关系,共同营造行业内知识产权保护氛围。这不但需要依靠企业联盟组织和行业组织发挥作用,作为国家也要制定相关的宏观性的专利战略规划,依法出台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从制度建设、对外关系中积极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条件,提供保护。

三、积极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选择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很多民营企业发展迅猛,异军突起,然而很多民营企业也遭受了知识产权被侵的重创,使得很多民营企业的发展受到了较大影响,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在民营企业参与国际国内贸易中,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应当尽快选择适应市场经济竞争形势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方式,促进民营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加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创新能力代表了企业发展的活力,也直接关系到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因此,要坚持民营企业的技术优势,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使得自身技术水平处于市场中的优势地位,使得其他企业难以从模仿的角度进行盗用和侵权。另外,通过自主的技术创新,可以提高企业自身的市场信誉,提高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知名度,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注重合资合作形式下知识产权保护

合资、合作是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形式。然而,在与外商企业进行合资、合作过程中,如果不注重自身知识产权,尤其是不注重其核心利益―所有权的保护,就容易造成企业技术的流失,甚至造成自身原有商标权、信誉权的流失。因此,注重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选择也是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应当在充分利用对方资金技术中,打造企业产品自身品牌和美誉度,注重自身有关所有权的归属权限范围。

(三)加强国际贸易往来中知识产权保护

第4篇: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

各旗县(市、区)教科体局:

为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开展2017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方案的要求与部署,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我局决定于4月20日至26日,以“创新创造改变生活知识产权竞争未来”为主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通过广泛宣传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相关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展示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和成就,突出反映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对于创新驱动发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撑作用,大力推进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活动时间

2017年4月20日至26日

三、活动主题

创新创造改变生活 知识产权竞争未来

四、宣传重点

(一)宣传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完善和发展的不平凡历程、成就和经验,着重宣传“十三五”开局以来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绩,以及贯彻落实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运用规划的情况。

(二)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着重宣传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打击侵权假冒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突出成果,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树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良好国际形象。

(三)宣传我国在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运用效益方面出台的政策和举措,挖掘报道在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方面的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更加注重知识产权质量、价值和效益。

(四)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着重宣传知识产权各领域的专业知识,把宣传普及提升到传播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理念的知识产权文化层面,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五、活动安排

(一)举行知识产权广场权宣传活动

时间:4月20—21日

地点:集宁区中心广场

内容:通过在人流较大的集宁区中心广场设立知识产权咨询台、展出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现场为广大市民宣传知识产权相关知识,解答疑问。

(二)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时间:4月22日—25日

地点:xx市集宁区

内容:以大型批发市场、超市等商品流通领域单位为重点对象,以农产品、农机、食品、药品行业为重点行业,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集中检查整治行动。

(三)举办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座谈会

时间:4月22日—25日

地点:xx市集宁区

为推动我市企业专利工作深入开展,组织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邀请自治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专家,针对企业专利工作面临的问题,举办企业专利工作座谈会。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正面宣传,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改进工作作风、注重活动内容、杜绝形式主义、厉行勤俭节约;要拓宽宣传渠道、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宣传实效,形成集中开展宣传周活动的态势,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第5篇: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

在通过司法诉讼或实施许可传统的行使权利的情况外,展会知识产权维权也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权利具体行使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笔者有幸了广交会知识产权维权案例,希望通过该案例窥视一下中国展会保护现状,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中国展会知识产权法律现状

·国际公约

展会行业在国际上的划分属于服务贸易。目前,涉及展会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有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

·国内法律法规

2004年8月,国务院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

2005年8月,中国国际贸促会纺织行业分会和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以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纺织行业分会展览会知识产权规则》及其配套措施;

2005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

2006年1月,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系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展览和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此有法可依;该办法中明确了展会中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展会级别、给予保护的知识产权种类、以及具体知识产权投诉站设立等一系列问题。

地方政府以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分别制定了辖区内符合自身展会特点的部门规定。例如: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

而作为国内规模最大、历史最长、影响力最大的《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即,广交会也最早地注意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且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

·广交会逐步制定了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2001年第90届广交会制定了《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保护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第92届广交会将《保护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修改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并拟定了《展会提请投诉书》及《承诺书》。

2006年9月28日,广州市工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及广州市版权局制定并了《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2007年4月,再次修订了《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

笔者本次外观设计专利权维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广交会的知识产权维权的流程和具体注意事项。

投诉流程简介

机构大会备案(如专利权人委托专利机构进行投诉)现场取证填写投诉书投诉站投诉投诉受理后查处领取处理结果。

进行投诉的注意事项和心得体会

·关于专利权的种类

由于多数展会的展期较短,例如一届广交会仅有一周左右,在投诉站负责查处处理的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数量以及水平的限制,以及对于权利权中发明专利涉嫌侵权判断的复杂性,导致以发明专利权所保护的产品被侵权为理由进行的投诉难度较大,这一点也可以通过广交会历年知识产权保护报告中得到印证。

“第111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专利类受理投诉386宗,占案件总量的70.7%,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占绝大多数,占专利投诉总量的97.15%”。

因此,主要以文字描述限定权利范围的发明专利权显然并不适合展会知识产权的维权,反而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借助于附图的直观、易懂的特点,容易对产品是否涉嫌侵权进行判断,便于对权利行使。

·关于投诉资料中的一些问题

1、根据广交会专利侵权纠纷接受投诉、处理流程的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专利公告文本,以及专利登记簿副本。

由于专利登记簿副本已经完全能够反映出专利权的权属状态以及法律状态,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专利公告文本显然属于多余,增加了申请人的投诉难度。

2、根据广交会专利侵权纠纷接受投诉、处理流程的规定,“材料是外文的需有中英译文”,这一规定也十分不合理,例如权利人如果是日本人,在提交了公证认证材料同时,需将材料翻译成中、英两种语言,增加了申请人的投诉成本与难度。

3、由于广交会的专利投诉主要集中在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上,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较差。

虽然被投诉人根据《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第14条可在壹个工作日内(以广交会会场作息时间表为准)到投诉站提出不侵权的补充举证,但是大部分部分参展厂商为商贸公司或区域性组织组团参展,并非制造商本身,因此很难再进行有效举证。

第6篇: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 

传统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网络知识产权大体上也具有这三个特征,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在网络领域的变化 

(1)专有性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其独占性、垄断性,即对于某项知识产权,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传统知识产权的价值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得以体现,权利的专有性比较容易固化。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载体数字化,这方便了知识产权的传播(如一个图书馆可以轻易地将其所有藏书存储在一个服务器上),却使第三方侵犯知识产权更加便利。一些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而下载、复制、传播其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被大大削弱。 

(2)地域性模糊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确认的某项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到保护。由于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程度不尽相同,所以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但是,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或者签订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关于知识产权的地区性条约、双边协议等,对知识产权进行协同保护,这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越來越模糊。 

(3)时间性受影响。各国法律都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在保护期内知识产权人享有专有权并以此获利。但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速度加快、传播范围更广,如果仍然采用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就会出现某一项技术已经过时或被淘汰,其保护期限却还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情形。这不仅对该技术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收回成本毫无益处,还会妨碍技术进步。 

2.网络知识产权的新特征 

(1)权利对象多样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章第3节关于知识产权类别的规定,知识产权的对象包括作品、商标、技术方案等。网络知识产权的对象更加复杂,在传统类型的基础上,还衍生出了电 

收稿日期:2017-05-11 

作者简介:刘冠华,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平顶山467000)。 

子出版物、多媒体作品、计算机软件、网络域名等新的类型。如在网络环境下,创作者可以对传统文献加上各种文字、图片、声音等信息,或者在数字传播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网络游戏、计算机字库等作品,这些新的作品意味着新的知识产权对象的产生。 

(2)作品的技术性更强。网络知识产品是借助于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而传播的,其必然带有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技术性特质,如涉及P2P技术、网络定时播放技术、网络快照服务技术。对于此类技术,即使是行政执法人员也未必能够透彻认识。 

二、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1.法律规定不完善 

我国有《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传统知识产权予以保护,但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定较少且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中。立法滞后导致很多实践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比如,数据库经营者与企业、学校等单位达成付费使用的协议后,这些单位将数据库产品放在内部局域网中向用户提供免费在线阅览、下载或既阅览又下载的服务,该行为是否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对此,尚无立法予以明确。另外,现有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比较庞杂,一些法条之间不协调、相冲突,给司法实务部门在适用法律时造成了困难。 

2.侵权责任追究难 

(1)主体身份确定难。一是权利主体确定难。一些人使用虚拟名称或者匿名在网络上发表作品,该作品借助于互联网的开放性被完全或部分地复制、改编后再次传播,此类情况可能多次发生,最后已很难确定该作品最初的权利主体。另外,有的改编作品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可能产生新的知识产权,这加剧了从法律层面确定网络知识产权主体的困难。二是侵权主体确定难。目前,网络实名制还不完善,很多用户在网络上只留下虚拟名称、虚假身份,发生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后,很难查证侵权行为人的真实信息。在有多个侵权主体的情况下,若要一一查证其身份信息,工作难度更大。 

(2)侵权行为认定难。网络环境下出现了一些非常复杂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囿于对新技术认知的局限性,这类行为的性质认定及其责任追究都面临一定困难。这类行为主要有三种:一是涉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比如,在“三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融合的背景下,提供交互式网络电视回看服务、利用网络播放设备在线播放影视作品、通过手机客户端转播影视作品等行为引发了许多知识产权纠纷,对于此类行为在相关纠纷中的作用及其性质、责任认定,需要进行事实层面、法律层面和技术层面的准确分析,难度较大。二是涉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比如,一些人选用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引擎在网络上进行业务推广,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实践中已有这方面的典型案例,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认识不一。三是涉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网络链接劫持、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安插“流氓软件”等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倾向却很难归入这11个类型之中。

       (3)证据收集、保存难。互联网的虚拟性导致网络侵权行为的隐蔽性较强,侵权信息很容易被删除,在没有及时予以公证、保存的情况下,原始证据很容易灭失。在侵权行为人众多的情况下,通过其上网痕迹追踪其所在地域,进而对分布在不同地域的侵权人一一进行调查取证,这也非常困难。 

(4)赔偿数额难以准确计算。我国现有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赔偿标准作了规定,但该标准不能直接套用到网络领域。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赔偿标准,但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案件中,多数侵权人并不直接利用作品获利,法院无法基于侵权作品数量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此外,由于网络作品的统一定价机制缺失,所以很难确定涉案作品的市场价格,进而难以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三、国外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实践 

1.美国的相关实践 

作为世界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发达的国家,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不断探索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之道,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1995年,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小组在《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报告中提出了通过修改完善已有法律而对网络知识产权加强保护的建议和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美国于1998年出台了《数字千年版权法》,规定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下载数字类作品属于非法行为,并从民事和刑事兩个角度对侵害版权管理及相关技术措施的行为予以规制。2008年,美国出台《优化知识产权资源与组织法案》,在对网络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强化民事责任的同时加大了刑事打击力度。2011年,美国出台《禁止网络盗版法案》《保护知识产权法案》,不仅降低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入罪门槛,还赋予政府部门更大的知识产权执法权力。多年来,美国法院系统审理了一系列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案件,在强化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完善了相关判例法。 

2.日本的相关实践 

日本是仅次于美国的知识产权强国,近些年来不断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建设。日本于1997年、1999年两次修订《著作权法》,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者权利、著作传播方式等作了新的规定,其中包含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主要内容。2002年,日本出台《知识产权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将知识产权保护从政府部门主管事务上升至国家性事务,并对在网络上使用的外观设计等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2006年,日本出台《知识产权推进年度计划》,加强了网络知识产权管理,严禁私营网站或个人利用互联网传播盗版产品。2008年,日本设立数字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专门调查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该计划的执行情况。 

3.欧盟的相关实践 

20世纪80年代,欧盟开始重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与美国尽量在已有法律制度中增加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做法不同,欧盟主要采取新增立法的方式。欧盟理事会1996年通过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开以立法的形式对数据库进行特殊保护之先河,要求欧盟成员国对数据库提供版权和特别权的双重保护;同年的《信息社会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绿皮书(增补)》对数字著作传输、再传输的许可、授权行为进行了规制;2001年通过的《信息社会著作权指令》(第2001/29/EC号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确认权利人在网络上公开传播著作的专有权,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国著作权法律进行修正以应对信息技术冲击。 

四、完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的建议 

上述国家和地区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治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当然,我们不能盲目照搬国外做法,要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出发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 

1.构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1)模式选择。对于以何种模式构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尽快出台专门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类型、责任主体等作出统一规定;另一种认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内容比较庞杂,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中进行分散性规定比较合适。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我国需要出台专门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但目前进行专门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准备工作尚不充分,现阶段要立足于既有立法,借鉴国外法治经验,以完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有关网络知识产权的规定为主体,以出台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为补充,构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2)具体路径。第一,在《著作权法》修订时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规定“通知—删除”规则,规制不当使用网络著作权的行为。第二,在《商标法》修订时吸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完善有关网络域名的法律规范。第三,对于网络链接劫持、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等行为,可以考虑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相应的规制措施。第四,对于不能融入传统知识产权体系的一些新型网络知识产权,要在《著作权法》的原则性统领下另行立法保护。如对于数据库、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作品的知识产权,可以由国务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保护条例。第五,对于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型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原则下,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灵活性优势,由司法实务部门适时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规制。 

(3)制度体系。第一,完善“通知—删除”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发出的被侵权通知后,要及时发送给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申辩材料,逾期不提供时删除其的知识产品;通知中反映的某一网络行为是否侵权的判断难度较大且涉及重大商业利益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要求权利人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权利人不提供时可以不采取删除措施。第二,强化证据保存制度。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利用现代科技对网络平台上的作品加上电子水印、数字签名等标识,有针对性地对知识产权相关数据进行固定和保存。第三,构建合理的侵权赔偿机制。对于多次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设定惩罚性赔偿机制。如规定每增加一次故意侵权行为,赔偿数额增加一倍,最高赔偿额为应赔偿数额的十倍。针对网络知识产权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的问题,可以设定酌定赔偿机制,由法官综合考量网络知识产品的类型、某项知识产品在网络环境中的知名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等因素,合理裁定赔偿数额。

      2.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 

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治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有效措施,以保护网络著作权、商标权为重点,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经营单位;要探索建立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追溯机制,重点打击通过电子邮件、网购等渠道进口、出口假冒知识产权商品的行为;要加强网站备案、域名和IP地址管理等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同时督促、指导网络服务提供者严格审核网站内容,增强自律能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与司法部门和网络平台加强联动,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打击。 

3.强化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司法机关要认真总结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适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及时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法院要协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做好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探索符合实际情况的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审判模式。法院系统要积极吸纳兼具互联网知识和知识产权法知识的人才,建立科学的法官培训制度和地方知识产权法官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着力培养一批业务能力强、法律素养高、具有国际视野的处理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 

4.增强公民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三微一端”以及重点新闻单位的网站等平台,积极开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信息的宣传,让网民了解、支持、参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在网民上网注册时特别提示其注意知识产权保护,并动态地对典型侵权案例进行公告。互联网企业可以在网络电视、视频中植入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公益性广告,在其职工培训中设置知识产权法课程等。 

参考文献 

[1]石必胜.数字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108. 

[2]苏志甫.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法院相关判例为切入点[J].知识产权,2015,(6). 

[3]史兴东,杨扬.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要紧跟时展[J].世界电信,2011,(8). 

[4]梅术文.网络知识产权法:制度体系与原理规范[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418-429. 

[5]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412-413. 

[6]李志军.国外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N].中国经济时报,2015-08-19. 

责任编辑:邓林 

The Dilemma of China′s Interne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the Relevant Law System Perfection 

Liu Guanhua 

Abstract:Under network environment, the tradit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ve changed a lot, and have presented the following new characteristics involving the diversification of types and more technical methods. At present, the protection of interne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China faces with some difficulties involving imperfect legal provisions, subject identification difficulty,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preservation difficulty, and the torts identification of liability difficulties. In order to implement the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and resolve the disputes over interne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ur country could initiate from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learn from foreign relevant experiences to construct a complete interne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law system. At the same time, China could strengthen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nhance citizen′s interne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onsciousness. 

第7篇: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

项目名称:建立公平运营体系,

助力中国创新经济

发起单位:微软中国

关于微软:

微软公司创建于1975年,是世界软件、服务和解决方案领域的领先企业,致力于帮助个人和企业发挥最大潜力。1992年,微软在中国北京设立了首个代表处,随着公司在中国的不断发展,相继成立了微软中国研究开发中心、微软全球技术支持中心和微软亚洲研究院等科研、产品开发与技术支持服务机构。如今微软在华的员工总数超过3000多人,成为微软在美国总部以外功能最为完备的子公司。20来年,微软在中国不断发展,一如既往地履行其“扎根中国,致力于与本地经济共同发展”的长期战略和承诺,持续不断地履行其企业公民责任。

项目目标:

自1992年进入中国,微软随行中国的成长,见证了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下的中国企业从注重做大到注重做强的变化,也见证了中国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积极鼓励创新,逐步提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对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方面的重视。随着中国改革的继续深入,中国经济能否通过科技创新在产业结构向上调整中获得新的增长动力,都需要对市场的充分尊重、对秩序的一视同仁。

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对于中国发展自主创新能力,构建创新经济极为重要。微软公司希望通过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中深化各界特别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携手并呼吁相关企业共同促进知识创新,在中国市场建立公平和谐的运营体制,打造中国创新经济,为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实施路径:

1 微软将通过教育、培训、扶植等多种方式宣传推广公平运营理念,弘扬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推动中国创新经济的发展。

通过微软校园先锋计划、微软创新杯等项目的持续开展,不断推动对企业未来领导者——学生群体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帮助激发学生群体的创新能力。

通过开展记者研讨班,帮助媒体建立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概念的正确认识,不断深化媒体对公平运营体系的理解,从而充分发挥媒体平台对公众的宣传教育作用。

针对中国市场,制定并持续推广的产品政策和多种销售渠道,满足不同客户(家庭、学生及大、中、小企业等)的需求。

通过“微软创新企业扶植计划”的持续开展,帮助创新企业在早期发展阶段快速成长,为其提供包含软件、技术支持、市场以及融资渠道等多项资源,使企业实现良性创新循环,实现双赢、多赢。

第8篇: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企业核心竞争力;耦合机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1-0205-03

一、基本概念阐述

1.耦合机理。耦合是物理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上以上的系统或运动方式之间通过各种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现象,是在各子系统间的良性互动下,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动态关联关系。例如两个单摆之间连一根弹簧,它们的震动就彼此起伏,相互影响,这种相互作用被称为双摆耦合(如图所示)。将重物1沿垂直于水平弦的方向摆出一定位置(A),然后松手,如果两个摆有一样的摆长,则他们以同一频率摆动,我们说这两个摆在谐振。在这种情况下,能量会缓慢地从重物1慢慢地转移到重物2上,一段时间后,重物2开始摆动,第一个则暂时停止摆动,然后能量又将转移到第一个摆上。此时,两者之间的这种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关系就是一种耦合关系[1]。

2.企业核心竞争力。关于核心竞争力理论研究真正意义上的开创者当属普拉哈拉德(Prahalad)和哈麦尔(Hamel)。普拉哈拉德和哈麦尔发表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文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核心竞争力”这一概念。他们指出,核心竞争力是能使企业为客户提供附加价值的一组独特的技能和技术的综合体,它是组织中的积累性学识,特别是关于如何协调不同的生产技能和有机结合多种技术流派的学识,是对各种组织知识的整合与提升[2]。

现在普遍认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是指企业资源经过长期有效整合而形成且蕴涵于企业内质中的独具的、支撑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能力,它是支撑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竞争优势,并使企业长时间内在竞争环境中能取得主动的核心能力,集中体现在自主创新能力上。

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长期积累性、独占性、价值性、动态性、无形性等特征。一般认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包括企业员工的知识和技能、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企业的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企业创造品牌和运用品牌的能力、企业独特的文化和价值观。

二、自主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耦合分析

虽然耦合是物理学的一个概念,但是本文的耦合应作软科学方面常用的概念理解,它与物理学上对耦合的理解相似但又不完全相同。在这里,这里耦合这一概念并不像物理学中一样强调精确的动态传导机制的含义,而是更多地体现和强调一种静态关系特征,这种静态的耦合关系其产生本身就是互动的结果,其发挥作用和效能当然也必须通过互动来实现。所以类似的,我们可以把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两个系统通过各自的耦合元素产生相互作用彼此影响的现象定义为知识产权――企业核心竞争力耦合。

1.自主知识产权与竞争企业进入成本的耦合。知识产权本身蕴涵着技术进步和工艺的创新,知识具有非消耗性,运用越多,成本越低,收益递增,能显著地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增加顾客的效用,从而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所以它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基础上使得企业营运成本降低,而其排他性的特征使得其他竞争企业进入时的进入成本大大提高[3]。同时,营运成本的降低和竞争企业进入成本的提高会使得企业对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的意识更加重视。企业会加强知识产权申请保护、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育等,这种良性循环的贡献往往具有乘数效应。

2.自主知识产权与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新市场开拓的耦合。现代企业、尤其是在高科技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是有些公司著名的关键。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开发新产品的机会,利用知识产权(专利权)在专利期限内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允许公司有开发和制造某种新产品的权利带来的机会。而且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开拓新市场的能力,企业开发未来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超额利润的专有技术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来占有某个市场,提高市场份额的能力。例如企业往往最先做出有关的发明创造,掌握其核心技术,并迅速将其产业化,投入到生产领域,抢占市场,以获得“第一桶金”。待市场成熟后,就将这些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技术转让费用就成为其获得的“第二桶金”。此时自己再通过新一轮的技术创新已经抢占了新的技术制高点,进而占领了新的市场,如此循环反复,从而达到在竞争中的步步领先[4]。所以知识产权对企业的竞争具有战略意义,企业也会加大对知识产权研发、管理、保护等的投入。

3.自主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的耦合。知识产权本身就是创新的一个途径和过程,知识产权保护贯穿创新的全过程,学术界公认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的基础和衡量标准,也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5]。然而自主创新却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必由之路。创新,最有资格代表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字眼,不仅引导个人的进步,也指引着国家的发展,是国家、企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和源泉。拥有知识产权,必然要求创新先行,保护创新成果,亦离不开知识产权。然而,自主创新及其成果也很大程度的丰富和扩展了知识产权的内容和形式,同时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创新成果及其权利者的权益,对不利后果进行防范与规制。所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自主创新。

4.自主知识产权与品牌的耦合。首先,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载体和市场成果表现是企业品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目的是提高在市场上直接与用户、消费者见面的是品牌。决定产品优劣、竞争胜负的是品牌。品牌不仅意味着产品商标标志,而且还代表企业的整体形象,包括企业文化、信誉、服务、定位,以及产品的高新技术含量等。所以,品牌具有市场价值,其发展体系中内在地要求关注市场的动态需求,以市场为导向来全面提升企业服务,技术能力以及提高产品质量、工艺及其企业核心竞争力。其次,品牌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其本质属于知识产权。从深层次上讲,品牌的知识产权属性,不只体现在商品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牌号等直接标识上。一个著名品牌依靠先进技术的支撑、优良品质的保障、诚信经营的依托、先进文化的铺垫,代表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以,品牌是多种和多项知识产权的集成[6]。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只有在市场中以品牌的形式体现出来,才能为企业带来巨额的利润;而企业的自主品牌体系中也应当包括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分,其价值才能得以提升和维持,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是相互融合的。

三、企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对策

1.加强培训学习力度、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意识。知识产权作为智力劳动成功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无形性和不可复制性等特点[7]。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企业做强做大和长远发展的重要性。应该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对企业自身参与竞争的战略意识,应该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学习力度,积极组织企业各层员工参与各种知识产权培训学习活动,积极配合政府开展知识产权调研。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法规和其他相关知识的教育与普及工作,提高广大企业科技人员和管理者的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直接面授、远程教育、学员自学、会议交流等多种方式,有所侧重地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工作。

2.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十分重要,所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借鉴国外和国内优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将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纳入企业组织管理之中,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培育和形成科技优势和知识产权优势。相关管理部门,尤其是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运行机制上,突出工作重点,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指导和宏观战略研究,进一步提高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执法部门也应该把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纳入自身的工作范围,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企业要建立健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管理的内部体系。不仅要制定专利管理办法、商标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奖励制度,而且要明确并细化公司各部门各涉岗人员的专利商标工作任务以及职责,积极鼓励科技人员以获得知识产权的形式使科研成果得到保护[8]。对于侵害本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要敢于提讼,保护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此外,要建立起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和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

3.注重自主知识产权和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的开发和培养。自主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因此,企业除了适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增强技术实力外,更应该结合自身特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努力构建自主知识产权[9]。另外,知识产权人才的开发和培养也至关重要,创新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灵魂,企业产品创新人才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只有和产品创新人才管理耦合,知识管理才能深入到企业核心竞争力这个层面,知识才能真正成为形成企业竞争优势的能力基础和源泉。目前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应主要通过工作培训、相关交流和继续教育等形式来实现培养。建议在高等院校设立农业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培养这方面的专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明确目标,坚持 “走出去,请进来”的方针[10],通过选拔业务骨干到国内外知名院校进行培训、聘请专家进行专题辅导、举办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抓紧农业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4.加强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市场推广、树立品牌。中国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市场推广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利用自主知识产权为公司创造价值的措施不足,运用自主知识产权改造原有的经营方法、盈利模式、生产经营中的业务流程、技术方案均未落到实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化、商品化比例偏低。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推广化流程不明确,存在着“有创新无产权、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的现象。

因此,企业应该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赋予企业产品独具的优势,将其产业化并投入到生产领域,明确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推广化流程。提高品牌观念、加强品牌管理意识,建立自己的品牌且加强品牌的营销,而且要有正确的品牌观念、走自主创新之路,创建自主品牌、加快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化进程、加强品牌的创新与维护[11]。扩大它们在消费者中的影响力和认同感,运用自主知识产权改造原有的经营方法、盈利模式、生产经营中的业务流程、技术方案等落到实处。避免“有创新无产权、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的现象。

四、结束语

通过对知识产权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内涵、实质的分析,和对企业核心竞争力与自主知识产权的耦合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企业核心竞争力就体现在知识产权上。可以说知识产权才是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是未来企业竞争制胜的法宝。因此,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方面应该切实加强培训学习力度、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注重自主知识产权和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的开发和培养、加强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市场推广、树立品牌,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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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双林,杨中毅.企业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J].安徽建筑,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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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永红,吴红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研究[J].软科学,2008,(8).

[6]魏鹏辉,牛帅奇.论自主知识产权与企业品牌的打造[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8,(2).

[7]秦颖男.论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核心竞争力[J].郑州大学学报,2006,(7).

[8]王中.强化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J].中国科技论坛,2005,(6).

[9]吴敏.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J].中国科技论坛,2006,(5).

第9篇: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摩擦特剔 301条款 337条款 贸易保护

一、中美贸易中知识产权摩擦的演变

中国大陆地区从上世纪80年代曾经与美国就知识产权争端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并达成协议。就激烈程度而言,可能在所有基于美国“特别301条款”提起的调查案中是前所未有的。

(一)第一次知识产权争端

第一次知识产权争端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末。1989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表了《外围贸易壁垒报告》,指责中国未能对美国知识产品提供足够有效的保护,特别是在专利制度和著作权制度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故将中国列入了“重点观察国家”的名单上。

(二)第二次知识产权争端

第二次知识产权争端发生在1991年到1992年。1991年4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将中国列入“重点国家”名单,并指贵中国对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不够;版权法没有完全制订出来:计算机软件没有按照文学作品来保护等。同时发起对中国法律、政策等方面的调查。期间中美双方在贸易报复战的同时曾进行多次磋商,最终在1992年1月17日签署了第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

(三)第三次中关知识产权争端

1994年发生第三次中美知识产权争端。1994年2月,美国贸易代表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侵投自1992年以来直线上升;商标侵权现象也很严重:执法上缺少透明度:巾国对美国的版权和专利权没有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等。1994年4月30日,在“特殊301条款”年度调奁

中,美国贸易代表再一次将中国列为“最严重侵犯美国专利权和版权的国家”,并威胁如果在60天内无法达成解决办法的协议,即将中国列入“重点国家”名单.6月,中国政府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了‘中国知识产权》的白皮节,向世界公布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情况。

1995年2月26日,中美双方采用双方换文的方式,并以

(四)第四次知识产权争端

第四次知识产权争端发生在1996年。这一次的焦点是CD、影视产品和CD.ROM的非法生产。美国代表认为中国没存有效实施此前中国与美国达成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中美双方经过多轮谈判,于1997年6月17日就知识产权谈判达成了第三个协议。但这次协议只涉及到行动性的问题而不是一系列的承诺。

(五)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日趋激烈

2005年4月29日,美国义公布了“特殊301”报告。这一次,中国再度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但与以往被指责“立法不完善”不I司,此次“执法不严”、“工作不透明”成了焦点。此外,在美国对中国展开“特别301调查”的同时,越来越多的运用“337条款”对中国产品展开侵权诉讼。

二、中美贸易中知识产权摩擦产生的原因分析

中美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口J题的摩擦频繁发生,一方面与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有关:另一方面中国自身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不足也是知识产权摩擦频繁发生的原因。

(一) 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盛行

从理论上说。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世界各困按照比较优势进行分工和贸易能够实现其利益最大化。但是。自由贸易制度只是一种美好的理想,在当今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存在着形形的贸易保护主义现象。根据表现形式的变化,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传统的高关税壁垒阶段:第二阶段足一般的非关税蹙垒阶段:第三阶段足一般非关税肇垒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并重阶段。第四阶段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主的贸易保护主义阶段.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贸易的自由化趋势,在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壤垒藩篱不断撤除的同时,技术性贸易壁夸以其更强的隐蔽性和灵活性以及在实施和操作上的方便性,受到贸易保护.丰义的青睐。现采用两国博弈的方法,分析贸易国设置技术擘垒的内在动机。

假设:(1)甲国和乙国按照比较优势进行分工和贸易;(2)甲围和乙国只允许采用技术壁垒方式来限制对方出口.为了款得更大的利益。双方都有}喇牛方案可以选择,一种是不设置技术壁垒;一种是技术壁垒:(3)甲乙两国的决策者不存在信息约束,他们对任何政策的满意程度可以用准确地数值进行衡量。他们的利得和策略如下图l所示。这里,用古典囚徒博弈模型的方法分析设置技术壤垒围家的动机。任何一国政府把别国的政策视为既定的话,作为理性的国家都会有选择占优策略的动机,即设置技术壁垒。而除去严格的劣策略即不设置技术壁垒。这种决策给各国带来的福利比Illi国都不设置的福利要小.图中左上方的数值(O,O)要小于图中右下方的数值(0.5,O.5)。

虽然设置技术性贸易壁爱的国家知道,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能够提高福利,设置技术性贸易砖垒会使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但他们还是有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动机,这是追求自身利益博弈的结果。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是由于科技方面的创新,使其在某一领域的技术处于明显的领先优势,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获得的是垄断竞争优势。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同于其他形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它所保护的对象往往足技术商品的出口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实现了持续20多年的高速增长,平均增速达到9%,外贸增长速度达到19.8%。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在2001年中国进出口增幅只有7.5%,而从2002年进出口总额的增幅均高于20%,在2003、2004年增幅其至高达35%以上,中国外贸增长

星加速之势。其中,进出口总额从2001年的5097.7亿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2.1万亿美元,相当于“入世”前2001年的4倍多.与此同时。在中美经贸关系中,Ill国也逐渐成为美国的主要逆筹国。在这样的背景下。中美贸易摩擦急剧增多是必然的。

WTO框架下,各种关税壁垒已大幅下降,传统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受到约束和限制,迸一步被取消和规范。由于美国主要是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产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可以使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得益,还可以使美国长期保持技术优势,有利于它的长期发展。同时,巾国的对外贸易主要是加T贸易,缺乏核心专利技术。因此,在巾荚双方的博弈过程isf-,美国必然会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本国利益,而其中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不完善,在核心专利技术上的缺乏,势必使美国采用知识产权壁垒会得到更大的利益。因此说,中美经贸关系中的知识产权摩擦的产生实际上是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体现。

(二)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不足

1.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不足

中美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摩擦很多集中在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是否立法完善、措施有效。美国认为中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不能有效的保护美国产品的专利权。随着中国加入“WTO”后,中国采取了许多措施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向国际标准靠拢,但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上与美国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就导致中国企业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没有自主创新的意识,必然会导致中美贸易中出现有关知识产权的摩擦。 2.中国企业缺乏核心专利技术,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的信心不足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的外贸能力不断加强。但中国外贸增长主要依靠加工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专利技术,极易涉入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中。因此,美国对中国企业提出的337调查案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而在“337条款”调查中,企业只要能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事实而美国国内确实有相关产业即可定罪.这样,对美国企业来说,提起“337条款”调杏的要求比较低,立案容易。而对于涉及侵权的企业来说。由于调查涉及的内容在技术上比较专业,应对起来更为复杂、难度更大.从而中国企业面对337调查缺乏

应诉的信心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最终以被告缺席为由被动接受裁定内容,致使企业的产品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三、面对中美知识产权摩擦,中国应采取的措施

(一)中国政府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包括立法以及法律的实施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存在着密切联系.首先,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技术与信息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发明与创作,激励信息的增最发展:最后,知识产权制度有效的推动了新技术的商品化和市场化。政府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寺法和执法,可以有效的激励发明人,增加各种发明与创作,从而提高国家的创新能力。逐步减少中美贸易tII对于缺乏自由创新所引起的知识产权摩擦,特别是“337条款”调查中的涉及核心专利侵权的案件。

2.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认识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它取决于政府对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态度。健全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和严格的执法,将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产生威慑作用。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还要提高国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二)中国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面对中美经贸关系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中国企业不仅要重视知识产权,加大研究投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走自主创新的道路。更要面对摩擦采取积极的态度,了解美国相关法律,做到积极应诉,以保护企业自身利益。

参考文献t

[1]中国保护知讽产权网hup://www.ipr.gov.cn/cn/zhuandkznpan.hun.

[2]钟云尼。马聪.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报告.巾国经济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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