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浙江 农业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
农业知识产权就是指农业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涉及到农业科技活动的许多方面,从科学发明与发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到科学论文、高技术产品商标、农业商业秘密等。近几年来,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断增多,有关农业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只有把农业知识产权问题解决好才能激励农业科技人员自主创新,使农业得到更好的发展。在参考国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对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国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与经验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的发展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其中某些经验值得我省借鉴。
1.美国对植物品种专利的“双重选择”机制保护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给予植物以知识产权的国家之一,而且保护的形式、范围均较为完备。目前,美国实际上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三种法律:1930年的植物专利法、1970年的植物品种保护法、实用植物专利。其中,实用植物专利提供了植物最强有力的保护,审批机关是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三种法律下的三种保护方法互相配合,形成了较为完善和严密的保护体系。如对于某一特定植物品种,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申请实用专利权,或者申请植物专利权及植物新品种权,具有一种事实上的“双重选择”权。在1985年发生的“Exparte Hibberd”案中,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上诉委员会再次确认了这一“双重选择”原则。
2.欧洲对植物新品种的“单一选择”机制保护模式
在欧洲,植物新品种受到特殊法的保护,即植物品种保护法。与美国相比,欧洲尊重专利法的传统理论,始终认为传统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障碍无法克服,因此走上了以专利法之外的特别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道路。比如,荷兰在1942年,德国在1953年分别通过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赋予植物新品种育种者以生产和销售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排他性权利。欧洲对植物品种的保护采取了与美国截然不同的政策,即对某一特定的植物品种,法律保护方法是唯一确定的。申请人只可能按照法律规定,依其发明的性质申请专利权或品种权,而不可能在专利保护和品种权保护两种法律保护手段之间自行选择。
3.日本对种苗法不断修订的案例
日本政府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动作很多,包括机构的设立和相应法规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也已扩展到农产品,自1947年已来,日本不断修改的“种苗法”就是典型的例子。1947年,日本公布了“农业种苗法”即优良品种名称登记制度;1978年,日本根据1978年第二次修订的UPOV公约,对国内“农业种苗法”进行修改、完善,并更名为“种苗法”对外公布;1982年,日本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种苗法”正式开始实施;1911年,日本根据1911年第三次修改的UPOV公约,加强了对“种苗法”的全面修订、完善;1998年,日本加入UPOV1911年文本公约,并公布实施“修改种苗法”。总之,日本非常重视通过立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专利保护,尤其是在加入UPOV后,日本更是注重在实施和不断的修订过程中进行扎实的法规宣传与普及。
二、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其原因
浙江省经济发达,然而农业贡献的比例比较小,主要归结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不到位如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规范,激励机制有待完善等。
1.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规范
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农业企业目前没有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章制度。长期以来,受现行的职称评定、考核评价机制的弊端影响,农业科研人员把项目获奖而不是知识产权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在知识产权部门和人员配置方面,一半的企业既无产权部门又无专职人员,接近一半的企业仅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而同时设有知识产权部门和专职人员的企业少之又少。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一些科研人员把职务发明转卖给企业,谋取私利。而单位通过诉讼维权成本过高,这都导致科研机构或科研人员申请专利或植物新品种保护积极性不高。因此,农业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欠缺已无法适应当今农业转化与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2.激励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激励不足,主要表现为专利制度、品种权制度等使农业科技人员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不高,对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作用不大。主要原因:一是长期以来,浙江省农业科研单位的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实行科技成果鉴定制度。这种管理方式是评定科技成果的学术水平或检查验收科研课题执行情况。同时科研人员如果想要获得职称和相关待遇必须发表更高水平的论文、取得更新科技成果、并且获得更高层次的奖励。这种非市场化的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了重学术、轻市场的现实,造成科研与市场的脱节,降低了农业知识产权申请的积极性。二是农业科技成果申请专利要求成熟程度较高,申请文件需要田间实际数据资料,成果产出时间较长,专利审批时间一般也需在3-5年才能通过,严重地挫伤了申请者的积极性;三是政府对农业科研经费投入不足。由于农业是一项高投入的产业而政府又对此的投入力度不够,从而导致农业科研单位普遍缺乏专利技术的自我开发和生产能力,进而影响了农业知识产权的推广。
3.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同时也缺乏自律意识
浙江省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农业企业及科研单位高层管理者对其知识的掌握不多,产权保护观念淡薄,直接导致许多科技成果的流失,从而丧失了知识产权。同时,行业自律意识差是当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浙江省农业企业数量比较多、规模较小、类型杂。部分企业缺乏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自律意识较差,不能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企图通过不合法的途径获取他人的育种材料进行科研,仅用少量成本就获得了丰富的育种材料,相对于自律性较强、支付高额研发成本却仅拥有少量育种材料的个人或单位而言,无疑会造成不公平竞争,严重挫伤他人农业知识创新的积极性。
三、对策建议
浙江省虽然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通过对发达国家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方面的启示:(1)对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很大限制性因素的是我省科技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2)先进的管理体系和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是提高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保障。(3)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较高的执法水平是提高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外部条件。总之,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经验的同时也要从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制定、完善浙江省的相关体系、制度使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到位,从而促进、加速浙江省农业发展的进程,提高浙江省农业的竞争力。
1.建设以提高自主创新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加强相关部门和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一是必须建立健全由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和系、所负责人参加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完善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二是对现有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补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素质以便更好的进行科技管理工作。三是扩大专业的从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管理人才。四是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防范知识产权流失,一定要强化和规范科研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科研档案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科研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2.加强、完善农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体制
长期以来,浙江省农业科技人员没有得到有效的激励从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淡薄。为了加快浙江省农业迅速发展必须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如产权激励、政府激励、企业激励等,积极协调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多轨制”科技奖励制度与“单轨制”知识产权的关系,实现多方位的创新激励机制。只有合理细分相关环节的权益、利益,才能激发各层面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孙洪武,黄俊,刘华周.对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思考[J].江苏农业科学,2004,(5).
[2]戴海英,王旭清,刘佳,宋华东.关于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探讨[J].种子科技,2008,(2).
[3]楼洪兴,端木斌,郑纪慈,骆少嘉.浙江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建议[J].中国农业科技导报,2006.
1.1无形财产权。
1.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1.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1.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1.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1.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才是有效的知识产权。
企业的知识产权是指在生产劳动中对生产技术、工艺发明、改造及科研的一种肯定并以法律形式确认的具有不可侵犯、盗用的一种属于企业、个人或企业与个人共同拥有的类似财产性质的权利。在我们的中小企业中几乎汇集了机械工业中所有的技术工种,生产方式是在一定人为技术指导下的操作行为,他们在进行产品的生产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技术,也开拓创新了不少的实用技术成果,由于我们的很多中小企业在建厂初期也是我国的改革开放初期,那时候我们国内还没有完全走上市场化经济,大多数的经营活动中并没有融入市场经济的潮流,也基本没有面临一种你死我活的残酷的市场竞争状态,是以一种计划性质的生产经营方式来满足分国内各种产品的需求。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基本是一项几乎没必要的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发展以及经济结构的变化,市场竞争的残酷性慢慢突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才开始呈现出来,在知识产权保护这一点上在改革开放的最前沿广东、江浙一带的一些效益好企业就做得很不错,他们对自己的核心技术进行了严格保密的同时还通过各种渠道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如通过专利申请及商标注册的手段等,他们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是相当强的。但就目前来讲很多中小企业其实有很多技术成果,却没有申请过一项专利,也没有对在生产中比较重要的核心技术进行有效的保护。因此我们大多数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是非常薄弱的。从战略的高度上来看这样一种状态对我们中小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也将渗透至企业的每一个角落,到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面对越来越激烈和残酷的市场竞争,如果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准备工作,增强保护意识,在未来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将会处于一个不利的境地,甚至会出现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当的而使企业面临崩溃的局面。这种情况在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是时有发生的。因此中小企业必须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即将到来的我国完全的市场经济做好充足的准备。
2专利申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作为中小企业来说怎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开展专利申请的工作呢?以下提出几点看法。
2.1在企业范围内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覆盖到班组,要通过各种手段让每一位员工都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如对现场作业中的发明创造给予充分肯定,让职工同志们充分认识这样的发明创造就是知识成果,是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来获得企业和国家的肯定的,从而提高职工同志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新晨
2.2加大专利申请力度。对在企业范围内
的合理化建议、技改、科研及其他技术成果和发明创造,对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要积极申请。
2.3建立和完善对发明创造的奖励机制。在作业过程中对工艺、设备、技术进行改造而达到提高生产效率和改善员劳动强度、改善作业环境等的发明创造视其效果的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2.4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制度和体系。设专积或兼职的专利申请联络员。由联络员对本单位不同时期的各种技术成果进行收集、整理。对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技术成果上报有关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对于工作出色专利申请优秀联络员,要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上的鼓励以促进这方面工作的开展。
2.5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培训和组织开展相关的活动。让广大企业员工充分的掌握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知识进一步的了解和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实质及目的。
在企业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专利申请的力度的同时时还可以加快科技创新的脚步,刺激企业员工创新的动力和激情。在现阶段我国科教兴国的浓烈氛围中,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让员工们更加重视工作中的技改、科研、技术创新及合理化建议的申报,为企业创造出更多的技术成果。作为企业的管理层对员工这种发明创造的精神坚决的给予鼓励及宏扬对其产生的价值予充分的奖励,进一步促进员工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总之在知识经济时代及全球化市场经济进一步的深入的背景下,在我国大力宣扬科技创新及自主创新的新型社会里,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及专利申请已成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地市;知识产权管理
近年来,陕西省以提高自主创新为重点,以增强知识产权运用为主线,以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核心,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方针,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建设创新型省份和实现“三个陕西”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省内地市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来,陕西省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转化、保护等各个方面均取迈上了新的台阶,特别是知识产权拥有量大幅度提升。以专利数字为例,2016年上半年,我省共申请专利26175件,其中,发明8806件,居全国第15位、西部第3位;共获授权专利26193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4110件,居全国第10位、西部第2位。这些数字充分彰显出了地市知识产权管理在促进全省知识产权创造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二、地市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完善
按我国现行政府机构体系,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命名为某某市知识产权局,为独立的正处级建制。但在陕西省内的11个市区中,西安市和杨凌示范区的知识产权局是在科技部门挂牌,分别为正局级和正处级单位。其余9个市都是归口科技局管理,为科技局的下属单位,除榆林市为正处级单位,宝鸡、渭南、延安为副处级单位,剩下5个市均为科级单位。也就是说,全省11个市区中,没有1家拥有完全独立且符合级别设定的机构。
(二)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缺乏
知识产权机构的不完善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不足。由于机构体制限制,各地市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相对都比较少,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则更为匮乏。调查中发现,有些地市甚至没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知识产权工作,而是由负责其他业务的工作人员兼任,延伸到下级区县,这种情况更为严重。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对工作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种人员不足、且职业素质不匹配的情况导致了一些地市在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中疲于应付,被动接受,完全按照省上的文件来干工作,缺乏有效和创新的手段,自身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基本没有得到发挥,知识产权工作进展缓慢。
(三)知识产权管理重创造、轻转化
知识产权转化量和转化程度难以考量,受考核机制的向导作用,在地市考核中,主要注重于对知识产权创造的考核,特别是更注重申报量。而对于转化基本没有考量。因此,各地市在知识产权工作中,也主要侧重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而对于转化则相对比较忽视。但其实单纯创造出来的知识产权并不能带来竞争力,要想知识产权变成强有力的核心竞争力,必须靠其转化才能够实现。而现行地市中这种重创造、轻转化的管理过程其实并不利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知识产权执法工作薄弱
目前省级层面出台了一些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政策和意见,但地市层面基本没有什么具体可操作性的政策和措施,地市政府对知识产权执法的力度还不够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真正引导市场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到应有水平,还需要更进一步的提升。调查显示,11个市区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参差不齐、执法人员专业知识不够充分,甚至个别地市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仅有2-3名,这就是使得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常常无法有效开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工作基本停留在民不告官不究的阶段,缺乏打击假冒专利、知识产权纠纷等案件的主动性。
三、对完善地市知识产权管理的建议意见
(一)优化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
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特别是要理顺知识产权管理的体制机制,保障工作人员和经费。必要时,省上应介入规范各地市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鼓励和引导各地市设立能够适应当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部门和机构,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同时,安排一定的财政预算,用于加大知识产权宣传,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以便更好的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转化、保护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加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养,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保证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个个熟业务、精业务,有能力开展好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业务培养,注重于其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特别是要让企事业的管理层和技术骨干切实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工作中注重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各地市应出台一定的鼓励政策,因地制宜地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本地生根开展服务,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三)促进知识产权转化
建立财政引导、社会参与的知识产权转化投入机制,使得政府财政和社会资本都能够积极主动参与到知识产权转化中。加强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日常监管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的落实。要将允许科技人员离岗或在岗转化知识产权真正落到实处,建立完善鼓励、规范科技人员创办企业的管理制度,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归根结底是为了创造利益,而只有得到的保护的知识产权才能真正成为“赚钱”的工具。地市政府在知识产权工作中要加强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加强各个行业和领域的知识产权执法以及维权援助工作,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维护好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有效有序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王宏杰.2015.浅议行政主体在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中的作用.中国发明与专利(3):28-30
丁文君.2014.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博士学位论文].武汉:武汉大学
李顺德.知识产权概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3-4.
关键词:高校 知识产权 管理 问题
0 引言
知识产权是关于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及其他来自智力活动所取得的一种财产属性权利。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也越来越重要。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纲要》指出,要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1]《纲要》的出台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也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从此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知识产权工作的体制、机制完善与否,任务目标完成的质量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及创新型国家目标的实现。
1 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问题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就是高等院校对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资源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以实现最佳经济效益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过程。随着我国科技事业的不断发展,经济建设的快速增长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法治的不断健全,我国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1.1 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高等院校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时间较短,我国高校领导层和一般管理者中的大部分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与培训,传统观念和意识还存在于高校相当一部分领导、一般管理人员、教师和科技人员的头脑中。他们对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缺乏真正了解,对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认识不足,意识薄弱。长期以来,我国高校一直把数、科研项目数、科研经费数、鉴定与获奖成果数等当作科技工作要求的主要方面,而且往往把这些指数作为教师职称评定、晋级奖励、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在这种“重成果轻专利”的政策导向下,教师们申请专利保护的敏感性差,缺乏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偏重学术水平的评估,轻视经济效益的发挥。科研成果一般以、成果鉴定、学术研讨会等形式公诸于众,使其丧失了作为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新颖性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与此同时,又使得大量的科技成果免费被世界各国使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1.2 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疏漏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仍有部分高校没有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没有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知识产权工作大都由科技处管理人员兼管,这样做不仅严重影响了科技人员申请专利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校的知识产权的健康开展。另外,这种相互脱节、互不协调的运行机制,出现了管理上的混乱和漏洞,形成了知识产权流失的“暗道”。如高校大量教师通过跳槽、考博、留学、访问等途径离开原学校,谋求新的发展,而将所掌握的技术资料、图纸、成果、软件等带到新单位;大量硕士生、博士生、访问学者,在校期间参与了导师的科研工作,离校时将有关技术秘密直接或变相地带走;一些高校中有相当比例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在技术服务和社会兼职活动中,为了一己私利,将技术秘密非正常地转移到兼职单位;有的把职务发明当作非职务发明进行专利申请等等。
1.3 知识产权政策导向滞后 政策问题的核心是如何调动科教人员积极性的问题,现在的激励机制力度不够,有些政策只是写在纸上没有落到实处没有使那些从事专利技术转化的人从自己的创造性劳动中得到应有的回报。[2]目前高校科研人员的收入主要有工资、岗位津贴、各类头衔津贴、各类奖金、科研奖励和社会服务收入(如担当各种鉴定会、评奖会、课题立项评审会、评标会等)。以上各项收入都是与职称挂钩的,而职称的评、聘等都需要看发表的论文数、出版的著作数和科研奖励的级别等,均与专利无关。据有关部门统计,科技成果是目前大学教师普遍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它与科研人员的住房问题以及福利待遇等多项利益紧密相关,而这些利益的获得很少与专利工作以及专利技术转化挂钩,严重地影响了科研人员申请和从事专利工作的积极性。因此,在专利技术转化方面,应尽快制订一套足以调动教职工从事专利技术转化工作积极性的政策和措施,确保专利技术转化者能够从中受益。
1.4 管理经费不足,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各高等院校应该设立专利基金,并对获权专利给予一定的奖励。但是,我国高校目前的情况并非如此,即使有些高校设有专利基金,却也是严重不足。我们知道,从专利的申请到获权后的维持都需要交纳一定费用,这就需要足够资金的支持。而我国高校目前普遍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经费,近年来高校专利权提前中止的现象屡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维护费用严重不足有直接的关系。由于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项基金,一些本该申请专利的高科技成果丧失了专利制度的保护,丧失了国际竞争性。另外,我国一些高校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无视市场导向,忽视对专利文献的检索无法了解和把握国内外最新技术水平的发展动向造成研发转化与市场的严重脱节,加之一些高校教师申请专利时只追求数量,不注重质量,致使科技成果实现真正意义上转化与产业化的比例低,且应用前景不佳。
1.5 知识产权人才缺乏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范围很广,涉及面宽,情况复杂,且专业性、法律性非常强。这就要求我们的高等院校要有一批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者,但我国高校却普遍缺乏这方面的人才。我国多数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由学校的科技处代为管理,一般没有配备接受过正规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的专业管理人员。这样,兼职管理人员运用知识产权知识的能力和水平较差,也就必然造成了知识产权各环节管理的失衡。这些管理失衡、各种法律关系处理不当、各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就直接导致高校知识产权的严重流失。
2 加强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对策
高校是知识产权的密集之地,曾经有人统计,今天影响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科技成果有70%来自于[3]高等院校。在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现代化国家立国之基的背景下,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针对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如何借鉴国外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制定确实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对策,已是我国高等院校迎接新挑战、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整体综合竞争能力的必然选择。
2.1 大力强化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意识 观念意识问题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针对我国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观念模糊和意识淡薄的现状,我们应大张旗鼓地在全国高校范围内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宣传教育。通过这种宣传教育活动,一方面增强保护和管理好自己知识产权的意识,另一方面强化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观念。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利用校报、学报、电台、电视台、宣传栏、墙报、校园网等,还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和学习班以及开设必修课的形式,广泛宣传普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知识及知识产权管理知识,并进行典型案例教育,全面提高我国高校师生员工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观念和水平,强化其竞争能力与自我保护意识。
2.2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鼓励高校科教学人员申请专利获取自主知识产权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高校要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政策从制度上扭转那种重论文和报奖、轻专利的思想,把知识产权创造纳入到科研人员业绩考核中,与职称评定相结合,与岗位津贴相结合,与成果奖励申报相结合。教育部门在各种检查评估指标体系中也要逐步增加专利项目的比重;高校要对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科教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撑。教育部第3号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中指出“:高等学校应拨出专款或从技术实施收益中提出一定比例,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补贴专利申请、维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费用。”建议各高校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基金(经费),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将具有创新水平的成果及时申请保护,取得自主知识产权。
2.3 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知识产权管理队伍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知识产权人才的竞争。因此我国高校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首先,我们要有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专门机构。,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要开办知识产权学院或知识产权系,有计划地、系统地、正规地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人才。在其他一些高等院校本科教育中,应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使我们高校学生普遍具备知识产权方面的基础知识。其次,我国高校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人才的引进工作。我们既可以从国内的一些法律机构、管理机构中引进知识产权人才,还可以从国外引进这方面的人才。再次,加大对现有知识产权人才的培训力度。我们可以通过开办讲座、集中学习、到专门知识产权院(系)进修等方式对现有高校的知识产权人才进行教育、培训。最后,大力开展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合作与交流。使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与国际潮流相融合,以此共同推进人类知识产权事业的创新与进步。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Z].国发[2008]18 号,2008206205.
[2]陈美章.大学专利技术转化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05(3):7.
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课题有很多,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课题来加以讨论呢?当然,这一课题肯定是业内许多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之一,但我想说的是,法官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决不仅仅是诸多重要课题之一,而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重要的课题!然而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政府,包括法官自己,却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重要性。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无需多言。但是如何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却是众说纷纭,不一而足。在此笔者认为:只要我们的法官起到了他们能够起到,应该起到的作用,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一定可以更加顺利地得以解决!
本文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上述命题。一、法官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能够起到的作用,二,法官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优势;三法官应该起到更大的作用。讨论将按上述顺序依次展开。
法官能够起到的作用
1 维护法律尊严,震慑侵权者。法院对各种侵权案件的审判,都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对侵权者都会有震慑。但是与其他侵权案件相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往往呈现出产业化、规模化,普遍化,反复化,顽固化的特点,仅凭一般的社会教化根本就不可能遏制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蔓延和扩散。所以知识产权法官在判案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律的震慑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官们可以通过民事案件中的判赔和刑事案件中的判罚,使侵权者为其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并震慑他们放弃继续侵权的企图。
2 使权利人获得足够的赔偿,体现知识产权应有的价值。这一点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只有当权利人获得了足够的赔偿,才会有能力和意愿继续维权,而只有激发了广大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我们才能取得反侵权反盗版这场战争的最终胜利。要知道,权利人所面对的盗版侵权阵营往往财力雄厚,势力庞大,相比权利人自身原本就占有很大优势,如果再得不到法官判赔的支持,那么我们就不用期望胜利的到来了。
3 教育民众,提高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法官所判个案,都涉及具体的权利人和侵权者,其中不乏名人和著名的公司,这些案件往往广受媒体,公众的关注,因而更具宣传效果,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更大。
4 维护公平、合法的知识产权交易秩序,促进知识产权产业的积极发展。只有当侵权盗版者付出的代价高于正版经营者购买知识产权的代价,健康积极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才能真正建立起来。侵权盗版行为伤害的绝不仅仅是权利人,它也严重挫伤了正版经营者坚持正版经营的积极性,毁坏了知识产权市场合法公平的交易秩序。而失去了市场基础的知识产权产业,注定是发展不起来的,我国科技研发和文化创作水平的严重低下(与我国蓬勃发展的经济完全不相称),已经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而法官们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作出的民事判赔和刑事判罚,不仅能够对侵权盗版者产生震慑作用,同时也可以产生对权利人和正版经营者的巨大鼓舞作用,这样才能进一步推动他们继续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发展知识产权产业。
5 促进知识产权立法的良好发展。知识产权永远和创造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创造的目的和结果就是产生新事物,因此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也总是需要与新事物打交道。知识产权立法永远跟不上知识产权产业的升级换代。因此如何将知识产权法律中永恒不变的原则适用到具体的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工作中去,并反过来推动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发展,一直都会是知识产权法官们需要面对的一个课题。与其他审理非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们相比,知识产权法官与立法机关之间的互动关系更加明显,司法推动立法的作用也更加明显。
法官在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力量中的独特优势
1 更具公正性。与政府各主管部门相比,法院无疑具有更高的公正性。因为政府各主管部门总是与其主管的行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很多企业从当初的审批成立到每年的年审,可能都要通过这些部门。另外,这些主管部门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部门利益,严厉地反侵权反盗版,是否一直符合他们的部门利益,就很难说了。而法院的公正独立性,相对而言,就要高许多。这也是我多年以来从事反侵权维权工作的切身体会。
2 更具规范性。与行政投诉程序相比,法院的诉讼程序要规范、透明得多。法院的诉讼程序有民事、刑事诉讼法的统一规定,各地。各级法院都在统一执行,而行政投诉的程序,由于各个部门各个地方不尽相同,加之即便是同一地方政府的同一部门,因为不同的受理官员对程序的把握,甚至同一位官员在不同的时间或者针对不同的投诉对象,都有可能出现很大的不同。这使得权利人很难对自己的投诉行为有一个明确的预期。
3 更具严肃性。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与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相比,无疑具有更高的严肃性。首先,行政部门就其受理的投诉,往往非常吝啬于发出任何书面的行政决定或者答复。其次,即使发出了,它们的法律效力也远逊于法院的裁判文书――那可是能够用来马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部门对一些侵权案件的行政处理有许多到最后是不了了之的。
4 对权利人的保护更有力。行政部门一般侧重于对侵权者的处罚,对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他们往往爱莫能助,从侵权者处收缴来的罚款或者非法财产,也只能上缴国库或者收归行政部门自己,不可能发给权利人。而法院的判赔则能够使权利人获得补偿,从而增强权利人维权的信心。
5 可调动的资源更加强大和广泛。法院系统中,各中级人民法院都有知识产权庭,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现在还有越来越多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了。而每个法院的知识产权庭至少有一个合议庭三名法官可以处理知识产权案件,这样算来,全国有近千名法官在专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这是一支非常庞大的力量,因为他们是近千名法官,不是近千名办事员。近千名主审法官就意味着有近千名立案庭的法官,近千名执行庭的法官和近千名书记员在配合他们工作,这还不包括刑事案件中配合工作的公安局干警和检察院的检察官;而且这一队伍覆盖全国各地,均在按照统一的法律和程序处理
案件。更重要的是,由于法院除了可以使用本身的资源以及协同部门的资源而外,还极大地调动了广大权利人和律师甚至调查公司的力量。权利人要来,首先必须由自己或者聘请调查公司调查清楚侵权事实和侵权者,律师则会按照法院的要求将材料组织清楚,配合法院审理案件。这无形中又将反侵权的力量扩大了数倍,而且这数种不同的力量,全都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按照统一的程序,在有机地协调地高效地展开着行动。试问,有哪一个行政部门能有这样强大的能量?
因此,法院无疑是,而且应该是,也有能力是各种反侵权力量中最为强大的一股力量。
6 对社会的影响力更大。媒体也经常报道各行政部门的反盗版行动。但报道都是例行公事式的,读者或者观众也不会觉得这些行动与自己会有什么关系。而法院审理的个案就不同了,它们会涉及到具体的侵权者和具体的权利人,其中还不乏名人和著名公司,颇能吸引公众的关注,媒体也往往会主动跟踪采访报道这类案件。例如,前两年关于卡拉OK歌厅版权侵权系列案件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这种效果是行政案件所无法产生的。所以法院通过以理服人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能够在促进培养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方面,起到非常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7 常效性。行政部门的反盗版反侵权行动往往有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那就是有着很强的阶段性,如什么什么百日行动,什么什么集中整治,这样的字眼屡见不鲜。在集中行动阶段,我们一般都可以感受到行动的声势浩大。但是一旦行动结束,一切便又回复到原样。法院却不存在这种现象,除了每年年末法院不愿意受理新案外(一般通过立来年的案号也可以解决),其余任何时间只要权利人提讼,法院都会受理,也就是说,法院的反侵权工作是长期的,常效的,没有行政部门那样大的起伏和落差。
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可以起到更大的作用
毋庸置疑,目前大家都公认,法院是一支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量,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共同构成我国具有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这样的定位对于法院而言,似乎仍然不足够。笔者认为的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定位应该是“最重要的并具有主导地位的。”
在世界各国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力量都是法院,权利人遭受侵权后首先想到的肯定是法院。行政部门可能只是在某一方面某一时段,才能起到重要作用。有鉴于此,我们国家也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而且在这一体系中,我感觉占主导地位的还是政府部门。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一中国特色并未表现出其独特的优势,致使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国际社会和国内权利人的诟病。
如上文所述,法院在能力方面,已经是最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力量,所起的实际作用也正在越来越大,但仍未成为真正的主导力量。以下笔者将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1 法院如何进一步发挥作用
首先,法院应该从主观上充分认识到自己强大的能量以及自己所处的重要地位,并勇于充分发挥这种能量,承担起其应该承担的领导责任。
笔者发现,绝大部分总结法院工作的文章,都是在强调法院今年受理了多少知识产权案件,审结了多少,调解了多少,比去年有大幅的增长,从而说明法院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工作越来越有成效。同时,也有很多研究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文章。然而,着重研究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的社会实际效果的文章却很少,甚至没有。
例如,某法院就某起侵权案件作出了判决,媒体也作了广泛的报道。然后呢?这类侵权现象在社会上发生什么变化了吗?是因此减少了?还是反而增多了?还是根本没有变化?如果说减少了,是不是的确是因为判决的积极影响?如果说反而增加了,那么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如果说没有变化,那是不是说明判决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如果判决的确起到作用了,那么侵权形式又是否发生了变化,或者侵权主体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果有,那么是否在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法院在今后的判决中又应该注意些什么?
这些问题,很少有法官关注或者研究。或者说即使有,这种关注和研究也并不充分,因为连笔者这样一个专业从事知识产权诉讼的律师都没有了解到这种研究的存在和结果。
这说明了什么问题?这说明我们的法院从主观上讲,思维方式是被动的,即往往更着重强调解决了多少案件,多少纠纷,解决的越多,说明工作越有成绩,但却不强调法院的判决是否对社会产生了影响,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以及如何通过法院的判决去积极地引导社会向更加公平和正义的方向发展。
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逐年上升,这一方面说明了法院的工作成绩,说明了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在增加,但另一方面也同时说明了我们社会上的侵权现象也在增加――至少没有明显的减少。也就是说,侵权者并没有被法院的判决所震慑,侵权现象并没有被吓阻。
最明显的例子是,有许多侵权案件的被告会被诉多次,即,被判后再次侵权,再判,再犯。但绝大多数法院对他们的判决不是越来越重,而是越来越轻。为什么呢?因为主审法官考虑的重点不在于如何阻止侵权现象的继续发生,他们认为这是一个宏大的课题,整个国家努力了这么多年也没有解决,单凭我法院能解决得了吗?他们重点考虑的是,被告不要因为被判次数太多,赔偿得太多而无法承受,因此会不服判决,会上诉,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结,最终影响个案纠纷的顺利解决。
这种重视个案的解决却忽视个案产生的影响的思维模式,在当前的法官们中间比较典型。这说明了法院还不具有“知识产权保护,舍我其谁”的意识。大多数法官的观点,还停留在这样一个层面 法院主要是解决纠纷的,法院需要解决的纠纷也很多,除了知识产权纠纷,还有其它许多更重要的纠纷需要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宏观问题,有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考虑,法院的职责在于妥善处理告上门来的纠纷,让当事人双方都满意。
过分强调法院调处纠纷的职能,强调让当事人双方对判决结果都服从、都满意,这样的定位,实际上是将法院与仲裁机构和居民调解委员会混同了。法院决不仅仅是调处纠纷的地方,法院的地位要崇高得多,它是引领社会向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的主导力量,对错误、违法的行为,尤其是那些恶意侵权的行为,就应该予以制裁和谴责,对正义的行为就应该加以褒扬和鼓励。法院有能力这么做,也有责任这么做。
如果法院真正确立了以我为主的思路,主动考虑如何通过判决或者其他工作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积极发展,而不再仅仅满足于处理了多少起案件,那么接下来在措施上如何达到这一目标就容易得多了。笔
者仅在此提几点相关建议:
第一,大幅提高法定赔偿的判决力度。尤其对那些屡屡侵犯他人权利的被告;一定要改变各类侵权案件的判赔都一律越判越低这一毫无道理的惯例。
第二,更经常地运用司法建议这一手段。对那些屡判屡犯的被告,要向其产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提醒他们关注,建议他们从产业,行业的角度,采取适当的措施,配合法院制止侵权现象的继续发生。
第三,加强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力度。现在很多知识产权权利人对法律维权没有信心,主要是出于两点原因,一个是判赔太低,另一个就是判的那么一点儿赔偿,只要被告不主动履行,法院也难以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和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或者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完全不同,他们均以盗版侵权为业,通过盗版侵权活动谋取暴利。一直以来,法院执行就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但不管怎么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要重点执行。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的是,一方面盗版侵权者继续大摇大摆地公开生产经营,换句话说,也就是继续从事盗版侵权活动,但权利人几万元的赔偿,却眼睁睁地就是拿不到。这样的状况,权利人怎能不心寒?
第四,重视与公安部门的合作。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过程中,会发现很多侵权者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迹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多做一步,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从以上笔者的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其实处于一个中心位置,它能够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协作,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而只要法院的思想解放,勇于真正承担起领导者责任,就能够调动起成倍的力量,释放出成倍的反盗版反侵权能量,同时既不需要对现有的任何体系做大的调整,也不需要国家增加大的投入。
2 只要当法院承担起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责任,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问题就将得到更好解决。
为什么说“只要”?道理很简单,因为只要法院的判赔合理,执行得力,能够起到阻吓侵权的作用,那么就一定会促使相当一部分侵权者在权衡侵权所需付出的代价后,放弃继续侵权的企图,只要法院的判赔合理,执行得力,能够起到鼓励权利人维权积极性的作用,也就一定会吸引更多的权利人拿起法律武器,投入到反盗版反侵权的这场战争中来。
关键词: 医药生物领域 知识产权 制度 战略 保护
中图分类号: G306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3973 (2010) 04-153-01
1 前言
在当今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各个企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富资源,知识产权的竞争已经成为当代技术水平的获取的主要手段。随着医药生物行业知识产权的内容的不断增加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与技术交流的通用规则。如何加强我国生物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和制定相应的专利保护策略?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所以研究“医药生物企业的专利保护和专利策略”日益凸显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2 医药生物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通过出台一些只是产权法律及配套法规来鼓励医药生物领域自主创新的能力。在1985年4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给予生物领域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享受国家专利保护,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新药审批办法》和《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2005年11月29日公布了《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2002年12月1日出台了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通过以上法律及法规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生物医药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相关调查统计,在2006年至2008年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很多化学原料药发明专利申请,初步统计数据分别为3023件、3289件和3623件,年增长分别为9.9%、10.6%和11.1%,平均增长率达到10.54%;其中西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分别为1603件、2939件和3675件,年增长分别为14.6%、28.8%和36.7%,平均增长率为26.7%??;中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分别为3567件、3023件和4089件,分别较上年增长了68.7%、-16.9%和38.7.7%,平均增长率为30.17%;生物制品专利申请分别为890件、1347件和1678件,分别较上年增长了38.8%、26.7%和39.6% ??。
3 医药生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我国医药生物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趋势是:(1)医药生物企业必须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尽量减少药品知识产权纠纷(2)医药生物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己的专利保护,研制的新药实现利润,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3)首选司法保护作为企业维权的首选,并将逐渐弱化行政保护的作用??。在不断加强知情权和透明度原则下,药品先关配方以及生产工艺都难以做到绝对的保密,一些祖传秘方、技术秘密就更难实现保密了。因此,采用法律是企业保护自己专利权的强大后盾。在加入WTO后,我国不断强化政府只能,由对市场直接干涉的逐步减少向加强司法监督转变。所以要注重法律的保护作用,更应该遵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
4 医药生物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管理策略:通过鼓励医药生物企事业单位申请海外专利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在生物医药的某些技术中应该鼓励国内专利申请人及时采用PCT来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建立PCT海外援助专项基金,资助技术含量高、产业前景好、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生物医药发明创造采用PCT国际专利申请等手段,到海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通过将专利布局的战略研究与我国生物医药基地建设相结合。通过提高专利保护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的同时,在基地研发、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当中应用专利工作。专利布局的战略研究加强也是全国的生物医药产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作用,主要是规划和引导各基地之间和基地内部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发展重点,避免重复研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特点鲜明、技术层次清晰的生物基地群,通过建立生物医药产学研合作信息平台,提高生物医药领域专利实施效率??。强化生物医药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聚集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士,设立药品知识产权中心,进一步强化药品知识产权的获权和利用。
5 结论
对我国有关医药生物领域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要结合我国国情、把握重点并进一步完善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才能确保维护公共利益和提高我国药品行业竞争力。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医药,是中国从制药大国走向制药强国的必由之路,实施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对生物医药研发的保护和激励都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鉴于我国在医药生物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滞后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而生物医药市场竞争的发展趋势必将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推动医药生物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至关重要。
注释:
包海波.政府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作用[A].专利法研究.2003.
吴仁坚,生物制药的专利保护和权利平衡[J].柳州师专学报,2008(02).
姚维保.我国生物技术与新医药产业专利保护:现状、问题与可持续创新战略[J].科技管理研究,2005(09).
王启林,邹永明.对我国医药行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思考[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1999(05).
知识以及技术创新已经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主要。有关现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例如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比较低,知识产权流失严重等等,已经引起广泛关注。但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
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电梯有限公司、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电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单位,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并在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陶瓷有限公司、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有的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刚刚建立,有的还在筹建过程中,甚至有的还未提上议事日程,这些企业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没有专人负责,而兼职的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的解也很有限。以往对企业的宣传培训中,往往只重视国有企业,实际上,加强对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人员的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对防止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同样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二、对员工新开发知识产权如何奖酬。大部分企业对员工新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很不规范,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决定晋升、评定奖金时作为参考,有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但对于具体数额和奖励的时间都没有明确,因而发明人、设计人权利的实现无法得到保障。没有规范的奖酬措施,必然会挫伤员工发明创新的积极性,也必然会影响合资合作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尽管在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都有给予发明人和设计人奖酬的相关规定,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员工不一定有这个意识,而且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建议在合资合作企业中推广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并将员工的知识产权奖励机制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三、外方只许可转让低层次的专利技术。往往不刻意以有形资产作股权控股方式,而采取在知识产权方面加以控制。由于合资合作企业中往往采用的外方投入或许可使用的技术,其知识产权控制方式更能以小投入达到强势控制的目的如外方在许可中方使用其专利技术时,往往只给中方低层次的技术,而涉及到核心技术的外方就要求中方购买具体的设备或配件,这样一来,中方既得不到核心的技术,又在生产上依赖外方的设备或配件。另外,还有的外方在转让、许可中方使用专利技术时不转让、许可使用相关的其它专利技术,使得受让方仅凭受让技术无法生产时,外方再高价向中方兜售其相关专利技术,中方陷于被动局面而不得不支付高额使用费。对此,企业在引进技术时应对外方转让、许可的技术认真进行检索、分析,不仅要了解引进技术,还要了解其它相关技术。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刚刚建立,有的还在筹建过程中,甚至有的还未提上议事日程,这些企业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没有专人负责,而兼职的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的解也很有限。以往对企业的宣传培训中,往往只重视国有企业,实际上,加强对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人员的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对防止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同样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科技管理
中图分类号:F424
1 概述
近几年,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促使科技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不断研发出了新的科技成果,从另一方面也增进了我国与外国的科技互动及交流。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在我国这个以法制说话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成为了我国建设法制社会的“主力军”,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国际间知识产权的交流合作。
由于一些科研工作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够重视,近年来在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发生的愈来愈多,这也对科技管理者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加强对《专利法》、《合同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为促使科技活动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一定帮助。
2 科技成果交易中知识产权保护
2.1 科技成果专利权的界定
依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技术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单位具有职务技术成果使用权及处理权,并针对成果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签定技术合同。在职科研人员从事的科研课题或履行职责属于职务性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也同样规定科研人员不能将职务科技成果独自或变相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
为避免给国有无形资产造成巨大损失,不能将职务成果作为个人专有技术转让给第三方。而这是有失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的,也是明显的欺诈行为,必将会受到社会舆论谴责及法律制裁。
2.2 科技成果交易应注意问题
2.2.1 专利权界定
洽谈科技成果交易前,应认真详细了解技术标的物实际情况,而且也要开展相关专利及文献检索,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研究,取得更有价值的技术成果,还可避免受骗。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专利权属一定要了解清楚,有效避免侵犯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交易过程具有复杂性、高投资性、高风险性等特征,所以,一定要结合转化过程中实际情况,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交易双方在成果交易过程中按照具体情况达成一致意见并在签定的合同中予以体现。
2.2.2 责、权、利进行明确
在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中,双方以科技成果入股与现金投资进行合作,在签定合同中要明确说明各自的责权利。合作各方股权是其利益体现的形式,也是核心。《合同法》中规定,合同分为口头、书面合同两种。合同文本应规范,股份分配按照签定合同各方约定。对于作资入股的技术成果应该对其价值进行合理评估,若对交易的技术成果评估不认真,就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造成一些麻烦,甚至会造成经济损失,浪费双方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交易合同的正常履行。
在科技成果评估中,主要分析评估技术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方面的内容,并以是否满足市场需求为关键,确定合适的研究项目进行开展,更要侧重于经济性,效益分析等方面的考虑。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是一项技术专业的交易洽谈,对于技术所有权归属一定要清楚,并对提供的技术成果权属材料严格审核,认真区分其是职务成果还是非职务成果,一定不能将职务成果作为非职务成果,避免日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所有权纠纷。
3 科技合作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在科技合作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有以下五点建议:一是合理依靠法律法规、仲裁、行政管理解决科技成果交易中的纠纷。科技成果交易中,出现纠纷是不能避免的,如果合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解决,就需要通过行政调解、仲裁、以及法院判决等方式进行解决。因此要在合同中关于双方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说明清楚。
二是科技成果交易合同签署前,要认真检索相关专利文献,对技术持有方背景详细了解,尽量避免将公知技术作为新成果进行交易,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三是签署的科技合同要规范,界定、明晰各方责权利。科技合作的开展,应该严格遵照《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科技合同签署规范,所有权归属、技术股权份额及双方权利义务在合同中要明晰,尤其要明确合同有效期及纠纷处理方式。此外,应严格审定合同主体的合法性,若当时由于一些原因难于确定,最好在合同中说明由提供技术的签署方承担相关责任,并且要对日后开展的后续研究进行明确说明。
四是加强对国有无形资产的重视,避免国有无形资产流失。科技界高度重视国有无形资产流失问题,国家相关法律中也规定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在法律中明确职务与非职务界限。各高校与科研机构不仅要对科研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还要不断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在职科研技术人员除需要遵守保密约定,在离退休、工作岗位调动时,要将其从事的科研项目成果资料交接清楚,制订相应的处理措施,尽最大可能将无形资产流失现象降低到最小程度。
五是科技开发合作具有专业性强的特征,诉讼人与专利人应不断掌握科技合作的特征特点,熟练运用相关科技法律法规。科技转化具有复杂性、高投资、高风险性等特征,对于科研管理工作者,不能只明白管理知识,更要熟悉相关科技专业知识,并要不断学习掌握,保护技术成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知识产权对于增强企业经济实力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为企业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企业只有重视科研,不断研究出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成果,才能提高市场竞争力。技术成果这一无形财产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渐意识到,这就要求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保护。
随着科技的的不断进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科技成果应用到各行各业,从而促进科技成果交易,这就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保护科技成果权利人的智力成果,还要充分调动科技人才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对权利人的科技成果及其合法权利只有及时进行全面保护,才会使科研人员的创造性不断提高,研究出更多更有应用价值的技术成果,使社会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更能促进科技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
很多时候我们更愿意看到一个具有法律意识的人,因为他能为我们提供正面的东西,进而推动事物的发展,而知识产权保护仅仅只是一种义务,它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但法律意识却是需要在一个特定是时间段,由环境等因素去塑造,一旦塑造,变渐渐成型,慢慢朝一个方向发展。在高校校园的环境里,正是培养这个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好时机。知识产权公共课程应当从本科生的选修课程提升为全国所有非知识产权专业全部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限选课程以至必修课程。
一、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
(一)建设和谐文明校园的重要前提。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不仅仅只是开展教学工作的顺畅和高效与师生的文明礼仪谦让,同时也应该是重视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和塑造了人的内心和谐文明,以人为本,注重了个人对整体的影响和发挥的作用。学生是校园整体中的重要一环,也是校园存在的前提,在建设和谐文明校园中,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向,而我们不断加强学生和教师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必然要努力加快他们的申请专利。所以,在建设和谐文明校园的时代要求下,我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设力度和关注程度,必然影响着我们建设和谐文明校园的成就,是建设和谐文明校园的重要前提。
(二)高校人才培养精髓的重要体现。高校不仅仅是技能的培养,更是其素质的塑造。一个技能过硬素质平庸的人才,固然能为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推力,却无法将他的贡献不断扩大和发展,而一个技能过硬素质优秀的人才,必然能为社会发展提供无限的推力和不断创造更多的价值。无论大学给了他们多么高超的学识和技能,倘若他们在现在和将来不能以诚信塑造自我,就无法在人群中树立起值得信任的人格形象。作为培养专业技能型人才的高校,更应该注重对人才的知识产权法律的培训,努力为社会发展进步提供更高质量的人才类型,而不是目光短浅,只是现实需求。
(三)展示院校品牌的首张名片。一个有着优秀的人,必然是有着正确职业素养和人生观、价值观的人,高校所培养的未来职业人,如果是一个有着法律保护意识的人,必然受到社会和企事业单位的肯定和青睐,是打造院校品牌、打响院校名气的直接途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的构建,不是单纯的仅仅为了名声,而是以此为契机,不断发展,不断进步。我们无法短期的眼光去评价,而应当是以更长远的眼光去等待,它的价值一定是巨大的,对一个院校的发展肯定是利大于弊的。
二、新形势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缺失
(一)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在高校的相关科技人才和管理人员,需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对落后,由此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落实好,高校应该把这个问题专门部门来进行管理,特别是针对科技人才和管理人员的一些专利发明,技术资料,教学资源等等,可以说当前高校大部分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都显得很淡薄,究其原因:首先,由于有形资产价值取向,使得经济价值取向高于其他利益,从而引起高校对自身的利益权利保护不够;其次,高校在宣传方面做的不够,一些教职工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还存在很表面的程度,一些具体的法律程序都一知半解,这给他们维权和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对知识产权法知晓太少。再次,很多科技人才和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上能力缺失,特别是科技人才的专利文献不能将自己的知识文献很好地结合起来,不能起到专利和知识经济结合的目的。
(二)缺乏健全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内容老套、滞后,缺乏时代性。并且知识产权内容界定不清,内容设置与法律保护是融合在一起的。很多知识产权的内容并不能与时代相结合,不能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知识产权内容达不到理想状态。知识产权在管理层面也不能得到很好的重视,目前大部分高校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大部分都是科研处管理,但管理特别零散,不系统,特别是知识产权转让时,并没有相关的制度是由本人签订知识产权转让技术合同,还是院系领导,这些问题高校都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使得管理不到位,使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流失,而找不到追究责任的人。
(三)缺乏统一的、操作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或管理办法。不少教师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使得自己用了很长时间才完成的专著、论文和发明专门等科技成果被其他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在不支付知识产权转让费的情况下进行盗取和剽窃,有教师甚至认为打官司比较麻烦,就不去追究,这样就助长他人不正之风。在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过程中,由于一些截然相反的价值观念、制度安排等异质性因素导致学校在对科研成果、技术进行评估时,致使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产生。
三、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的建议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的知识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集成并向更广大的范围传播和转化,知识财富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详细而周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确定产权的归属,有效地解决纠纷。
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与完善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模式和制度:
(一)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教育。我国教育部曾于1999年通过并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这需要高校要在广大教职工、学生之间进行宣传、培训,让增强他们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权益,同时高校可进行一系列地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讲座,聘请国内外在这方面有很多建树的学者进行讲学,真正把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宣传工作落实到实处,让教职工和学生能够真正了解维权的方法和手段,为学校营造一种和谐、诚信、尊重知识、依法维权的氛围。可以说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要无时无刻不渗透到高校学术和教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