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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工会 创新劳动保护工作探讨
目前,安徽淮海实业集团正处于“1134”的大发展的关键时期,在为“十二五”战略目标的奋进过程中,集团公司全体职工奋战在生产经营的一线,成绩斐然,是当之无愧的主力军,更是企业的主人。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关系到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热情,直接影响到集团公司“十二五”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新形势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根据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实际,我们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目前劳动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保护集团公司广大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集团公司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责的首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淮海的重要环节。首先,为建立和完善工会劳动保护长效维权机制,要严格根据劳动保护《三个条例》的要求,在集团公司上下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要抓好劳动保护组织建设,配齐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专兼职干部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广泛开展群众监督活动,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不受侵害。
其次,根据集团公司当前职工队伍的现状,劳动保护的工作重点是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充分发挥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监督检查活动,推动企业对一些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全面推行“6S”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目标考核细则、安全责任制、安全监督检查培训教育等制度,在职工中广泛开展“安康杯”劳动竞赛、安全生产月等各类安全活动,促进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
第三,进一步强化工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参与,与企业的安全监察部门联合进行安全防护、劳动保护的专项检查,推动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加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力度,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因此,要牢牢把握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给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带来的机遇,坚持自主创新,勇于探索实践,勤于完善提高,才能在推进安全发展中开创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新局面,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劳动保护需要。
二、目前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单位劳动保护意识淡化
通过调研发现,目前集团公司个别基层单位在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往往忽视劳动安全保护工作,出现有意识或潜意识地重生产,重效益,轻保护。存在着劳动保护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二)劳动保护教育不够,职工自我保护能力差
一些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思想上不重视,有章不循,违章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单位目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没有劳动保护用品,现有的劳保用品的发放都是由各用工单位自行购买解决,不但质量得不到保障,款式也与集团公司统一发放的不一样,对他们工作的积极性是一个打击,也给目前全面推行的“6S”管理带来了不便。
(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技术素质偏低
由于企业改革调整,人员变化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不能保持相对稳定,造成现有人员缺乏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知识,技术素质偏低。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提不出意见,不会监督,工作仅仅体现在劳保用品的领用和发放上,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对策
我们工会组织必须以对企业、对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维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作为维权的主要任务,增强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自觉性。
(一)完善组织网络体系,依法科学维权
要进一步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下的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维护机制,建立以强化监督为目标的工会劳动保护责任制。不断完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网络,努力建设一支懂政策、敢维权、善监督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队伍。同时完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加强工会劳动保护自身建设,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现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维护和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基层工会组织要组织职工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安监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要积极行使劳动保护管理权,充分发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的作用,认真组织职工代表对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巡视检查,监督各单位认真落实劳动保护工作制度和劳动保护工作条例,积极向行政反映职工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意见和要求。按规定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休息权益,不断改善职工劳动工作条件,主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积极维护女职工特殊保护权益,提高劳动保护工作质量。
但实际上,女职工的保护仍存在如:女职工就业机会不平等、工资待遇较低、女职工“四期”得不到保护、女职工产假待遇难以落实、个别企业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差等突出问题。
首先,就业机会不平等,女性就业率低,晋升机会少。我国的《劳动法》就曾有规定,女性与男性拥有平等的就业和择业的机会、条件和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男女的就业机会却并非如此,常常表现出其不平等性。据相关调查表明,许多企业、公司在招聘人才时,明确表明只招聘男性。即使是男女具有同等资格条件,亦会优先录取男性。可见,就业歧视的问题还是普遍存在,女性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的机会总是小于男性的。与此同时,女性获得晋升的机会也远远低于男性。一些用人单位根本不重视女职工就业后的待遇及发展问题。对于女职工的岗位培训、深造学习、晋升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给予女职工的晋升和发展机会普遍低于男性,导致男女两性收入的差距不断加大。
其次,部分企业女职工工资待遇过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未实际到位。由于一些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常常被当做廉价劳动力使用。据调查,有很大一部分新建企业的经营者,并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给女职工支付工资。比如:有的企业一线女职工占据90%以上,女职工的总体生产定额是在逐年增长的,但是其工资却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而有的企业对于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并不实行带薪休假,并且对于职工的加班不实行加班补偿。还有的企业对于女职工应当享有的各种补贴根本不予发放。由于许多女职工每月的工资收入根本达不到最低生活标准,除去生活费以及日常必要开支,一个月下来根本所剩无几。企业依仗强势地位未落实关于女职工“四期”保护的规定,严重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上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法律不健全。我国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有法可依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在现实中,侵犯女职工权益的现象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加上法律、法规规定的尚健全,致使在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出现漏洞。
要解决上述问题,就要积极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首先,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其次, 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再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企业工会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应建立有效的维权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得到落实,建立健全女工组织,并形成了网络体系。健全女工组织,配备强有力的女工干部,女工组织网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健全各项制度。女工组织与工会同步换届、同步选举。
在女职工就业方面要加强女职工自身建设,提高女职工就业能力。造成女性劳动者就业率低下的首要原因是女职工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因而当前首要任务是要提高女性劳动者个人素质,消除传统文化上的重男轻女封建思想,在法律上赋予女性同等的受教育权利,服务于女性,为其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等,通过有计划有针对的培训工作,提高女性的就业层次和发展空间。另一方面,要加强女性自身的法律意识,认识到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加强普法教育。在女职工中广泛开展女职工学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以《劳动法》、《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为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画廊、板报等形式大力宣传法律知识。通过法律知识讲座、培训、咨询、宣传,增强女职工的法制观念,真正使广大女职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提高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关键词]煤矿 职工 劳动保护用品 管理
中图分类号:F5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0-0082-01
在我公司生产的几十年实践中,劳动保护用品为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做好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做好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解放以来,党和国家为保护工人的安全生产和身体健康,每年都要花大量资金购置劳动保护用品。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工人阶级的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本文就建立煤炭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安全生产过程中使用劳保用品的重要性及现阶段的主要问题
1、重要性
在生产当中,一部分人因为劳保用品穿戴不全或不正确而造成了伤害,有的后果很严重。但更多的人因为劳保用品穿戴齐全而避免了工伤事故的发生。实践证明,我们绝不可轻视劳保用品的作用,低估它的安全保护能力。因此,我们要切实转变观念,从思想上真正重视劳保用品的功效,在行动上杜绝不穿戴或不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的习惯性违章行为。各级领导,特别是车间主任,班组长要把劳保用品穿戴当做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工作来抓,既要让职工认识到穿戴好劳保用品重要性,让职工自觉严格按规范穿戴好劳保用品,又要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查处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的违章行为,使劳保用品真正成为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保护神,从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7月16日下午5时许,抚顺钢厂轧钢分厂在给二压工段轧机现场修复电风扇的电源时,由于送电工人没有与操作电工联系,突然送电,正在接线头的维修电工刘某右手触电,全身颤抖,双臂麻木,但没有造成事故。这主要是刘某劳动保护用品着装齐全,当天新换的绝缘胶鞋绝缘良好,380V电压没能击穿。由此可见,现场操作工人一定要按照各工种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着装的规定穿戴齐全,千万不能疏忽大意。
2、现存问题
有的企业不管劳动保护的需要,不按规定发放,或发放的标准不统一,效益好时多发,效益差时少发或不发。个别企业领导、一部分职工,对新时期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保护职工劳动权益、维护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任务,仅仅停留在安全规程操作的监督和简单的安全帽、安全带、矿靴、矿服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上,还存在着必须要监督的被动局面,与新时期企业安全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有的企业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很差,有的竟是假货,而劳保公司照进不误,根本没有把关。例如,有的高温鞋,里垫衬竟是厚纸片,穿不到一星期就坏掉,有的高温鞋只穿一个月全部脱线。电焊手套、布手套,女工的手都伸不进去,何况男工人。还有防尘口罩写的十二层,其实只有六层。劳保用品是预防职工生产中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一种措施,用好、管好劳保用品,是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目的。但是,在检查中发现,有的职工将发的劳保用品拿回家,留在班组的劳保用品很少。如口罩是用来防尘的,可是在工作中,没有几个职工把它戴上,一问为什么不戴口罩?几乎是一致回答:怕麻烦,有个别职工开始也带口罩,经过大家的讥讽,也就不戴了。一些监督部门和人员也不予教育和纠正,失去了劳动保护用品应有的作用。
二、提高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水平的具体措施
1、建立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片制度
就是给每个职工发给一张劳动保护用品登记卡片,由小组安全员统一保存,领新保护用品时,必须由安全员或本人持卡片来领。由于在卡片上要详细记载工种、品名、发放时间和使用期间,就能避免个别人不到期就来领取的混乱现象。
2、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制度更带有根本性,长期性。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健全制度是基础。解决劳动保护管理中的问题,提高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水平,我们首先从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入手,结合我矿实际,对管理制度进行了梳理和重建,修改制定了《孙村煤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劳动防护的意义,规范了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及发放等程序,增强了操作性,健全了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的制度。同时,加强学习教育贯彻,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都有法可依,使管理更加具体有效可行,大大提高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制度化管理水平,实现了管理的制度化。
3、加强对劳保用品生产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于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劳动部门要加强管理,禁止他们向非定点劳动用品厂家进货,同时各地市多搞几个劳动用品定点商店,引进竞争机制,打破过去劳保公司独家经营,非买我的不可的局面。使企业在购买劳保用品时,有选择余地,另外劳保商店的服务态度也会由此从冷变热。
4、对安全护具,用前必须仔细检查质量是否发生了变化
对于在用的安全带、安全网、高压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安全护具,用前必须仔细检查,如能及时发现这些护品经一段时间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就能及时防止人身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80年代,我厂一名职工在六楼宿舍擦玻璃,系好了借来的安全带,以防万一,结果真的出了事,从六楼坠落身亡,安全带没有起到保护作用。事后检查这条安全带,3股尼龙绳,有两股象刀切一样断开,估计是使用前断裂的,另一股是由于身体重量及下坠力拉断的。对高压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应定期对其绝缘性能进行检查,如鞋底磨薄、硬物扎伤时,可进行耐压试验。
5、建立交旧领新和丢失赔偿制度
凡领取新品,必须交回废旧品。如丢了旧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按新品价格的百分之五十进行赔偿。因为如果不严格实行丢失赔偿制度,有些不自觉的人就会以丢失为名,领新不交旧。所谓“丢失”,有的是由于没有节约观念,不爱护国家财产,只知伸手要,旧的弄丢了或是甩掉了,确实无旧品可交了;有的则是保护用品还没有用坏,或是根本没用过,而舍不得当废旧品交,但又不愿延长使用期。便既想保留还能使用的旧品或根本没有使用过的新品,又想重新领到新品,达到“一举双得”,因此,就假说原来发的劳动保护用品“丢失”了。所以只要严格实行丢失赔偿制度,就能堵塞这些漏洞。
结语:
劳保用品是预防职工生产中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一种措施,用好、管好劳保用品,是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目的。
参考文献
[1] 杨涛. 劳保用品不能“带而不用”[N]. 工人日报,2013-09-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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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丹. 劳保用品要正确穿戴[N]. 中华合作时报,2009-04-14C02.
Abstract:The prefect degree of Labor protection and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is one of an important signal to evaluate the level of social development. With the deepening of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cities have been expanding as well as increasing the level of modernization. But in the past few decades among the urban construction, there have been many special industry workers suffering from work-pathogenic or disability all along while the law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could not apply to. In this paper, the problems and the solutions of China's labor protection and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will be discussed by starting from an immediate social reality.
关键词:劳动保护职业病解决方法
Keywords:Labor protection Work-pathogenic Solutions
作者简介:王齐轩,女, 1989年生 北京人,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风险管理与保险。
引言:
2009年底,140多名长期在深圳从事风钻及爆破工作的湖南籍农民工,因在工作中吸入大量粉尘而染上了尘肺病,又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无法得到治疗和赔偿的尘肺事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事件由劳动合同关系引发,在深圳市政府的高度关注下,算是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但是,在劳动合同问题的背后还隐藏着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工人工作环境恶劣,职业病高发。
一、我国职业病防治存在的问题
早在2001年,我国就颁布了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法案中明确提出了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该法,在法规的第四条和第六条特别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与此同时用人单位还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然而,十年过去了,职业病对我国劳动者的危害却从未消除过。随着时间的积累,病发的劳工数量将进一步增加。从风钻行业的状况就可以一定程度上推及我国劳工市场目前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
(一) 劳动供需不平衡 社会地位不平等
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十分丰富。一方面,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为城市建设提供了坚强的后盾,成为城市的快速发展的中流砥柱;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劳动力充裕,导致了劳动力市场总体上具有严重的供大于求的特点,在这种非均衡的状况下,农民工要想与用人单位谈工作条件几乎成为不可能的事情。除此之外,我国目前城乡收入差距普遍过大,农村地区居民收入水平远远低于城镇,广大农民工进城打工还往往是受生活所迫,就更没有资本顾及工作条件的恶劣了。用人单位一方也往往为节约成本、逃避责任而不与工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更不用说关注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了。在社会、经济地位都无法达到平等的条件下,劳动者即使想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单凭一己之力也是难以做到的。
(二) 企业用工缺乏合法程序政府对于劳动力保护监管不严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不长,很多秩序都还有待完善,特别是包括用工制度在内的企业规范性管理。在我国南方沿海较早发展市场经济的地区,经济发展十分迅速,企业众多,相应的竞争也相对激烈。在过去政府为了促进当地企业的发展,往往会提供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企业用工合法性的忽视,以至于工人无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频频发生。如今虽然来自桑植县患病的风钻工人们在政府的协助下确定了劳动关系,得到了职业病鉴定并取得了赔偿,但单一的事故并不能改变整个市场的惯例,风钻工人们一直所有工人们的悲剧并不会因此而结束,仍然会有新的风钻工人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工作。城市的建设仍然需要他们的力量,患病的工人离开了,还会有新的工人接替患病的工人。只要一天存在不合法的用工情况,就一天不能使工人们摆脱工作所带来的风险。
(三) 相关法律法规缺位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合作与沟通
发生深圳的风钻尘肺事件,最初暴露出的问题就是法律的缺位,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治疗,要由当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职业病鉴定机构由政府指定,如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这也就是说,职业病鉴定只能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其他医院诊断都不具有权威性,这就很容易滋生用人单位与鉴定机构合谋的情况;除此之外《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时候,必须同时出具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和必要的详细资料。这样的规定直接使那些没有保障、没有用工合同的工人成了三不管的“地带”,不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为了逃避责任,因此出现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几乎百分之百拒开证明,职业病防治法在这里就形同了一纸空文。
二、对问题的分析及建议
在中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还远不止深圳的风钻工人,在各地的工厂、建筑工地上,有着许许多多和桑植工人经历相似的工人们,政府能帮得了这140名桑植老乡,却终究无法使今后每一名工人都得到应有的赔偿。
十年来,《职业病防治法》之所以如同一纸空文,被许多用工企业钻了空子,劳工关系中供求地位不平等是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此外监督、管理不当也是其中的原因。要想类似的事件不再发生,政府唯有从根本上改变职业病高危人群如今在劳动关系中的被动地位;在加强企业用工规范的同时,更要加强流动人口社会保障的力度,尽一切可能避免这些劳动者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目前在建筑行业内,还多实行的是包工头体制,农民工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很难得到保障,特别是从事风钻这样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长期吸入粉尘导致的尘肺,不能认定为某一次或某一时段具体劳动所带来的伤害,责任很难划分。如果牵扯到需要损害的赔偿时,责任不清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劳动者的利益。特别是在劳动者没有参保工伤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其权益更加难以保证。
在其他职业病高发的类似行业中,也普遍存在着劳动力流动性大的特点,工人档案的管理几乎是空缺的,企业不进行登记注册、签订劳动合同,作为政府部门来说也很难将大量的流动人口统一起来进行登记管理,即便是可以也会浪费大量的人财物力。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考虑解决方法:
(一) 加强劳动保护的立法监管
首先政府要做的就是应加强监管力度,根据不同地区企业的类型与特点,从三方面着重监管企业与用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与工人的保障情况:一是企业与员工间是否签订劳务合同并参保相关的工伤保险;二是企业的生产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班加点审批制度、卫生保健制度、劳保用品发放制度及特殊保护制度;三是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的制度,是否为员工提供了安全的生产工作环境。如设备维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更要特别加大对于违反《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企业的惩罚力度,让企业守法的成本远远低于违法成本,促使企业一方自觉为工人投保并依法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除此之外政府部门自身也要做好自律,坚决避免政府公务人员与企业勾结,共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二) 借鉴经验完善体制
除加强监管之外,政府及相关部门还可以借鉴其他领域或者其他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完善现有的劳动保障体系。如可以建立专项基金,专门用于职业病受害者的治疗与补偿。让那些有没有参保工伤保险、无法认定劳动关系的工人也能够得到应有的救助。同时,还可以考虑由政府出面主持或在政府的支持下成立类似于行业协会的专门组织,其组织形态以机构或公司形式存在,将地区的流动工人吸纳进来作为员工,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参保社会保险,使用高级的防护设备。形成一只技术含量高,防护措施完善的施工工作队伍,既解决了工人劳动关系不固定的问题,又使其获得劳动者应有的保障与权益,从根本上防止了职业病的发生。
(三) 将强企业与劳工教育
在我国劳动者数量众多的前提下,改变劳动供需关系很难做到,因此,就应从当事双方自身入手,加强对于企业与劳工的宣传教育,让企业认清责任的重要性;更要使农民工群体广泛了解职业病的危害以及自我保护的方法与途径。通过宣传教育可以从主观上避免问题的发生,特别是当绝大多数农民工联合起来抵制企业不法用工制度时,企业只能依法办事,为劳工提供合规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 加大对劳动保护的技术支持
职业病的发生有很多还是与防护不严直接相关的,加强防护实际上就是消除生产中会引起伤亡事故等的潜在因素,以保证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在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对于从事危险工作的工人,都会有非常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予以保障。我国可以通过引进技术解决部分技术问题,但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保障不足,职业病高发的问题,还应从政府角度加大对劳工保护的技术开发的支持力度,通过科研项目、招标等鼓励方式促进自主研发,以普及那些保护技术,同时对于生产经营安全保障器材或技术的公司予以政策上的支持,将有效降低用工企业对于劳工实施保障的成本。一方面加大严惩力度,另一方面降低保障成本,相信更多的企业会选择对劳工实施全面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 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张俊九,中国网
(一)家务服务业的特点
从2010年国际劳工大会第99届会议决定“将‘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项目列入大会第100届例会的议程,进行第二次讨论,以便通过一项全面的标准”以来,家务服务员的劳动权益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特别关注。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家务服务员在就业中的比例高达10%[1]。根据《中国家政工体面劳动和促进就业——基本情况》的介绍,据不完全统计,至2010年,我国家政从业人员已经达到了1600万—2000万,有家庭服务企业60多万家,占世界家庭服务队伍的近20%[2]。随着社会的老龄化、职业女性数目的日益增加,家庭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家庭服务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家庭服务工作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求,解决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家庭服务工作在经济和整个社会中的重要性还在于它允许家庭成员从事工作并兼顾其个人、家庭和职业生涯进而对创造财富做出了贡献。家务服务业也是一个重要的就业来源,具有创造更多工作岗位和商业机会的巨大潜力。中华全国总工会已经制定规划,2011—2015年期间,每年培训20万名家政工,并帮助其中80%以上的人员实现稳定就业[3]。
家务服务是典型非正规经济,且在非正规经济中占主导地位。一般情形下,非正规经济工作的人比在正规经济工作的人挣的钱更少,贫穷与非正规经济常常连在一起[4]。家庭服务工作还别于其他类别的非正规经济工作,因为雇主雇佣家务服务员不是为了增加其商业利润,而是为了在家中帮忙,常在孤立的个人家中完成。家务工作的特点包括:工作场所是私人家庭,具有私人性;目的是为了保持雇主家的舒适和家庭人员的享受,工作内容具有模糊性;雇佣关系的隐蔽性等[5]。尽管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有贡献,但家务工作是最不稳定、低报酬和没有保护的就业形式之一。
(二)家务服务员权益保护的现状
家务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在国际公约中的称谓是家庭工人,但由于我国“工人”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同义,家务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尚未纳入劳动法调整,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虽然家务服务人员从业情况复杂,从最终工作的内容和性质入手,本文将所有的家务服务业从业人员统一称为家务服务员。根据家务服务员与家政公司或雇主的关系,家务服务员可分为员工型家务服务员、中介型家务服务员和自雇型家务服务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仅员工型家务服务员与家政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且比例很低。中介型家务服务员和自雇型家务服务员属于与家庭直接建立家庭服务关系的家务服务员,不受劳动法律的调整。自雇型家务服务员和中介型家务服务员占绝对主体地位。根据家务服务员是否居住在雇主家庭,家务服务员分为住家型服务员和非住家型家务服务员。
据国际劳工组织第100次劳工大会的相关报告可以了解到,世界范围内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普遍有待提高。“他们属于类似于其他任何工人,又不同于其他工人的工人。”全世界的许多家务服务员或是被排除在国家劳动法以外,或是在松散管理的条件下从事工作。即使提供了法律保护的情况,但往往很少被人了解或得不到落实。家务服务员处于隐蔽和不光彩的工作和生活状况,而且处在管理机制的影响范围之外,从而容易受到虐待。许多家务服务员处于过度劳动、报酬不足和没有保护的状况。在美国,有学者基于家务服务员这种工作环境低下,整体被剥削的状态,称其为“现代奴隶”[6]。
目前我国家政服务业的从业人员有两大来源:由农村迁移到城市的劳动力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此外还有少部分毕业于职业学校家政专业的学生和高等院校的毕业生[7]。家务服务员权益状况为:工作时间长、权利意识淡薄、缺乏正规培训、工资水平偏低、相较于雇主和家政公司处于弱势地位等[8],具有易受伤害的特征。以深圳家务服务员群体为例,深圳家务服务员群体特征为女性化、外来化、年轻化、文化贫困者。家务服务员有整体工资收入低、侵害家务服务员权益的违法行为广泛存在、住家型家政工人易受伤害的可能性更大、易被强迫劳动、家务服务员的隐私权容易受到侵害等特征[9]。这些弱者亟待劳动法律提供倾斜保护。
二、家务服务员不是我国劳动法律保护的对象
(一)法律障碍——家务服务员被排除适用劳动法律
从《劳动法》到《社会保险法》,家务服务员均不是我国劳动法律调整的对象。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对雇主和家务服务员之间的关系不予调整。1994年9月,劳动部制定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直接指明,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1995年劳动部实施意见“适用范围”第四条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七条中规定了六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家庭或者个人与家务服务员间的纠纷仍在其中。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依然不调整雇主和家政工之间的法律关系。
依照2011年《社会保险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主体是公民,似乎家政服务员的工伤保险权利可纳入其调整范围。但该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其权利主体仅限于职工。即我国工伤保险的权益主体是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外,虽然该法规定全日制工作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家务服务员也可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这两种保险实为所有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没有直接的关系。而工伤保险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属于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社会保险法未将该项权利赋予灵活就业人员,家务服务员也无参加工伤保险的途径。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到,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不对员工型家务服务员以外的从业者提供任何劳动法律保护。
(二)学理障碍——是否由劳动法调整的四个考量因素
任何法律都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很长时间以来,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未纳入劳动法学的研究视野。在我国的劳动学说上,除史尚宽先生的 著作提到“家内营业者及其类似受雇者视同受雇人。另外,收容受雇人于家庭之内,对于其起居之场所设备、饮食等须加以注意,履行保护义务”[10]外,再没有为家庭工人提供劳动保护的学说主张。应当注意的是,由于社会条件的限制,史尚宽先生所指家庭雇佣实为工厂雇佣的变异,是工厂劳动在家庭完成而已,与本文所指的家务劳动相去甚远。在家务劳动日益重要,从业规模越来越壮大的当下,家务服务员权益是否纳入劳动法体系的保护仍然存在很多争议。
1.劳动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的差距
我国劳动法调整对象的通说是“劳动关系说”。“法律正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就劳动法而言,其调整对象同样是也只能是劳动行为;并且,凡是劳动行为都应当且只能由劳动法来调整。”[11]理解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其重点在于如何理解“劳动”。著名的法学家史尚宽先生专门界定了“劳动”必须具备的要件:“广义的劳动,谓人间之有意识的且有一定目的之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然在劳动法上之劳动,则须具备下列之要件。(1)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2)为基于契约的关系(而民法上基于夫妇关系及亲子关系之劳动非劳动法上之劳动);(3)为有偿的;(4)为有职业的;(5)为在于从属关系。依上列要件可知劳动法上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12]其中,从属性和有偿性是该劳动最为重要的判断指标。而家务服务员工作明显具有劳动的从属性与有偿性的特征,劳动法将该种劳动行为排除在外的理由为何?
(1)劳动法调整的领域。
劳动法是在人类社会完成工业革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国家为约束和制止资本家对劳动者肆意地压迫和蹂躏产生的。随着工厂劳动的普及而使雇佣关系成为一类普遍的社会现象,从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和道德法》为标志的“工厂立法”始,劳动法调整的领域主要是经济领域。现代产业社会中的劳动关系是以市场经济的社会化生产为背景的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劳动关系。在这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相对应并受雇于所有者的直接生产者[13]。而家务服务员被雇佣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生产,不直接参与生产过程,其雇主也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资本家,两者之间经济力量的悬殊亦明显较小,表面上具有家务服务员保护无须劳动法介入的假象。但是家务服务员的弱者地位仍然明显,随着历史进程的变化,劳动法调整的领域及劳动者所处的领域是否应当仅仅固化在经济领域,不为获取剩余价值或者直接获取剩余价值的劳动领域应否受到劳动法律的调整成为人们争论的问题。将家务服务这种非正规经济纳入劳动法调整,是劳动法调整领域从经济领域延伸至非经济领域的巨大变革。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代表人物狄骥认为,私有财产也不是权利,而只是客观的法律地位,资本家和工人都按照分工不同担当不同的社会职能,并共同尽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14]。家庭服务是经济“车轮的油”,在这种非正规经济中,家庭雇主与家务服务员之间也处在不同的社会职能分工中,家务服务业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不因其所处的领域不同而被排除。从社会连带关系的视角,家务服务员的工作和生活“生态”直接关系家庭雇主利益的实现,家务服务员的劳动权益保障,包括提供债权报酬以外的保障,也是家庭雇主利益的必要保障。
(2)劳动关系的主体定位。
各国法律对劳动关系的主体定位有所不同,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各不相同。资本主义国家以产业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为基本劳动关系,我国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家庭雇主与家务服务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相异于这两类主体之间的关系。首先,家务服务员与家庭雇主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产业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的关系。产业关系存在于产业经济中,在劳动法与商法、民法的共同调整下,雇员享有的是劳权,雇主享有经营权和产权。雇主对雇员的生活和实现再生产的负担是以获取剩余价值为目的,而家务劳动仅能提供生活的便利。其次,家务服务员与家庭雇主之间的关系不同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自然人组成的家庭在我国劳动法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这意味着与家庭直接建立家务服务关系的家务服务员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被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这两种主体范围实质是限制劳动法调整领域的结果。在非经济领域的蓬勃发展时代,这两种主体论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劳动法所调整的从属且有偿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范围之间出现了广与窄的差异。
2.劳动关系从属性与合同意思自由的融合
民事法律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最大的区别之一,即在于劳动法律关系通过法律和集体合同等方式限制雇主的权利与行为自由而赋予劳动者特殊保护。与依法律的规定进行实务判断不同,合理地区分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特别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标准尤为重要。由于个案判断的司法特点,英美法系的区分技术可以提供一些借鉴,如美国在区分劳动关系与独立的合同关系时,考虑的九大因素,包括:控制的范围、是否是特定的职业、是否需要雇主的指令、该职业是否需要技能、雇主是否需要提供工作场所和工具,工作的市场、按时计酬还是按工作计酬、该工作是否是雇主固定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是否认为他们之间是雇佣关系、是否是商业领域等[15]。综合这些因素,从属性或雇主的控制权仍然是最重要的因素。在家务服务行业,一方面,报酬的最终支付者是家庭雇主,家务服务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任务上均受到家庭雇主的指派、管理和监督,具有明显的从属性或处于被控制的地位。另一方面,家务劳动的特殊工作地点、工作目的也要求家庭雇主享有更大的自由,包括招聘和解雇自由。特别是当家务服务员的工作是照顾老人、小孩等与人相处、打交道的工作时,情感上的依存性不能接受强制的关系维持。这两个方面的特点决定了家务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既无法照搬原有的劳动法律制度,也不能当然地交由私法主体自由决定。而是需要重新配置从属性导致的法律强制与特殊劳动必须赋予的意思自由,这是一项比较困难且复杂的工作。
3.公平就业与就业影响之间的博弈
确保家务服务员享有同等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对所有的劳动者进行统一的法律保护,是达到公平就业最好的手段。多年来,家务服务 员在没有任何福利保护的情况下工作,成为虐待和歧视的牺牲品以及被剥夺了其劳动权。假如目前的情况持续下去,家务服务员则将开始寻求其他工作,从而会对那些在自己的家中得到护理的具有特殊需求的人员造成不利影响。然而,将家务服务员的权益全部适用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并不能真正实现对家务服务员的劳动保护。一是雇主的特殊性——家庭雇主是否足以承担与其他雇主同样的责任。在家庭服务领域,雇主不是资本家,绝大多数是以工资作为生活基础的普通老百姓,很多甚至是身体病弱等弱势族群,难以负担等同于劳动市场的管理者责任。不切实际地将责任加诸如残障者及照护家庭之成员,其结果是导致需求者对家务处理方式的调整,减少对家务服务的需求。与经济生产不同,家务需求是一种弹性需求,而这种弹性需求的较少结果与经济萧条的结果一致,将导致劳雇双方均受到伤害。二是家庭雇佣的特殊性——经济成本与生活便利的博弈状态。与产业雇佣不同,资本家是用资本获取更大的利益,资本具有天生的逐利性,购买劳动力是获取剩余价值的前提;而雇主雇佣家务服务员是出于他们所带来的方便,过多的成本支出可能会驱逐便利的需求,因而减少这一部门中的就业。以新西兰为例,由于家政工人的弱势地位以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每一次家政工人的立法改革都会触动新西兰人敏感的神经:他们既主张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家政工人提供劳动保护,又担心过高的劳动保护会推高家政服务的成本进而会影响日常生活的舒适和方便[16]。
4.隐私保护与劳动监察之间的冲突
家务服务员与家庭雇主之间存在明显的从属性,如果不是家务服务员的人格独立因素,甚至很难将其与旧社会的主仆关系划清界限。权利社会的权利意识对家务服务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产生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家务服务员的平等人格和工作关系区别于仆人的人格从属关系和绝对服从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平等的人格关系就促成两者的关系更加和谐。与产业关系下的劳资冲突相比,家务服务员与家庭雇主之间的冲突还存在隐私这一特殊因素。首先,隐私保护与就业歧视。出于对雇主的隐私保护,雇主在选择求职者进入自己的私人家庭时,具有更大的决定权,一般会基于性别、宗教信仰、身体状况、政治观点、婚姻状况和年龄因素进行考虑。其次,隐私保护导致劳动监察的困难。鉴于尊重雇主的隐私权和家务服务员的安全和保护权之间的矛盾,进入一个私人家庭对其生活和工作条件进行检查是困难的。考虑到它们无法像对公司那样对家庭和雇主进行监督,一些政府早已对家务服务员规则的实施保留了意见。在美国,家务服务员不能享有绝大多数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劳动保护。美国在1938年到1974年间,家务服务员被排除在公平劳动标准保护之外,很大的原因是,家务服务员需要在家庭工作,地点是私密空间,涉及雇主的隐私,所以不是政府调整的对象[17]。
三、家务服务员权益保护之现行方案与不足
(一)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模式与思路
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模式主要包括三种:(1)以促进就业为主要目标的地方立法模式,包括2001年深圳市人大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家务服务业条例》、2002年长春市政府的《家务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和2009年郑州市政府的《郑州市家务服务业管理办法》;(2)“家政服务合约”之民事法律关系处理模式,以《广州市家政服务合同》为代表;(3)家政行业协会自律性规范模式,以《中国家务服务业协会管理规范》、《北京家务服务业行业公约》、《江苏省家庭服务行业管理规定(试行)》为代表。该三种保护模式其实代表了调整家庭雇主与家务服务员关系的两种思路:一是发展和规范家政服务业,增加员工制家政公司的比例,提高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的比例;二是将家务服务员与家庭雇主之间的关系强制地确定为服务合同关系,即劳务关系定性,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二)家务服务员权益保护现行方案之不足
1.员工型家务服务员的发展障碍和制度困境
在现行劳动法调整方式下,增加员工型家务服务员的比例,是提高家务服务员受到劳动法保护比例较具可操作性的方式,也是很多地方政府努力的方向。然而这种思路关注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就业,重点均放在解决失业问题上,将重心集中在“家务服务业的经营和管理”方面,上述第一种地方立法模式与第三种行业性规范模式均是从家政公司的利益保护角度出发,未关注家务服务员的社会保险权利和劳动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
同时,全面发展员工制家政公司仍不能有效保护家务服务员的劳动权益。首先,员工与非员工身份差异必然导致家务服务员之间的不平等待遇。从现实情形看,员工制家政公司不是家政服务业的主流,也不是家政服务业的常态。家务服务业的行业特点,如灵活性强、技术要求不高、流动性大等,决定了这是一个无法通过公司制管理提供所有家政服务的行业,总会存在一部分,甚至是绝大部分提供劳动的家务服务员无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如现行地方立法的相关规定均未涉及家政工人直接与家庭相关自然人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的情形就是较好的例证。这种发展员工制方式必然导致从事完全相同工作的家务服务员依照与家政公司的关系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次,这种员工制的管理仍然不能解决雇主与用人单位相分离所导致劳动者权益易受伤害的特点。事实上,员工制家务服务员受到管理、指令、监督、服从的主体主要是家庭雇主,报酬的最终支付人也是家庭雇主。在家庭雇主和家务服务员之间增加家政企业这一主体,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权宜之举,既不能有利于实现公平,也不能提高经济效益。将两方关系变为三方关系,在承认自然人为劳动法上雇主的国家,这是一种典型的劳动派遣形式,是各国法律全面控制和竭力约束的用工形式。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应放在实际的雇主而不是在与家务服务员发生互动的劳务中间人身上。因为跨地域处理劳务纠纷的复杂性,外籍家务服务员通过派遣公司的方式能较好地保障其劳动权益。但是这一方式并不宜推广到国内的家务服务,这会导致原本简单的劳动关系复杂化。再次,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员工制家务服务员即使获得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和社会保险的权益,但根植于家务服务特殊性而所需要的特殊劳动基准、劳动条件的保护,仍然无法通过现行劳 动法体系得以实现。
2.民法调整方式保护家务服务员权益之不足
通过自由平等的劳动条件谈判,用平等的民法调整经济上地位不平等的雇主与雇员,雇员由此获得利益的机会是很少的。不使用劳动法律关系调整具有明显劳动特征的家庭服务,就如19世纪末德国在制定、颁布民法典时,虽然学界和社会已经注意到工厂雇工需要特殊保护的现实需求,而立法并没有反映这一趋势和社会呼声。基尔克称《德国民法典》第616—618条为“一滴社会之油”。而杜茨认为,劳动合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于给付和对等给付的债权合同,相反它是一种带有很强人身权色彩的,关系到雇员生存基础的法律关系[18]。民法是天生的平等派,而劳动法是为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天然的不平等派,是劳动者权益的最佳保护屏障。将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交由民法调整,如同工厂雇佣未进入劳动法调整时代,劳动者没有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一样,家务服务员的从属性不能得到有效地规制,加剧了家务服务员的弱势地位,也加剧了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之间的保护严重失衡,特别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家务服务员内部,员工制家务服务员与非员工制家务服务员之间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不平衡。
四、各国劳动法律赋予家务服务员权益的不同内容
在2010年之前,世界上不用劳动法对家务服务员进行调整的国家占大多数,特别广泛被运用于发展中国家。在这些国家,立法事实上将家政工人视同为民事法上的劳务提供人,其相关权利义务均主要按照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和理念配置。例如,《柬埔寨劳动法》第1条之e项规定:该法律不适用家政和家务仆从,除非在本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家政工人或仆从适用团结权相关规定。巴林1976年劳动法(第2条)将家务服务员以及类似的从业人员排除在该法之外。这种排除性法律规定是因为将家务工作视为私人性质。新西兰虽然将家务服务员视为雇主允许其缴纳工伤保险,但该事故赔偿机制是社会福利网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保险机制的组成部分,是工伤与非工伤一体化照顾的结果。由于家政服务行业在新西兰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私人问题[19],除最低工资外的其他劳动基准一般不适用于家务服务员,故不宜将其视为劳动法律调整家务服务员权益的国家。美国家务服务员被迫生活在很糟糕的生活条件下,很大部分是由于对家务服务员排除公平劳动标准法(FLSA)规定的联邦工资和工时等制度的适用。但也有不少国家对家务服务员给予劳动法保护①,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致力于制定家政工人公约并在很多国家产生了极大的号召力之后。虽然对家务服务员的劳动法保护意味着承认家务服务员的劳动法主体地位,但形式不同,赋予的权利内容也各不相同。对家务服务员的劳动法调整包括两种模式:专门法模式和劳动法保护模式。其中劳动法保护模式又可细分为普适性的劳动基本法保护,将原有的劳动法律通过解释或修改适用于家政工人、劳动法专章模式、劳动法律排除某些条款的适用及劳动行政部门决定模式[20]。
(一)注重个别劳权与劳动基准
个别劳权包括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等[21]劳动者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通过国家制定强制劳动基准的方式予以实现。印度于2008年颁布了《家政工人(注册、社会保险和福利)法》,该法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妇女和其他年轻家政工人的工资报酬、工作条件、防止剥削和人口拐卖。印度的一些邦政府采取了为家务服务员确定最低工资的一些措施,并将社会保障扩展到未组织起来的部门;突尼斯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扩展到家务服务员;阿尔及利亚法律为家庭工人提假、医疗保险和其他保护;2003年加纳《劳动法案》(第651号法案)对家务服务员的工作条件给予了特别关注,涵盖了他们的报酬、工时、产假、雇佣合同的正规化以及其他事项。2007年《家庭暴力法案》保护家庭工人免遭虐待、恐吓和骚扰;摩洛哥改善家务服务员的工作条件的立法法案,确定权利和保护的一种最低限度的“社会标准”,界定了根据一种家务工作关系应从事的任务:包括工资在内的雇佣待遇条件和可能的惩处。这些国家通过劳动基准对家务服务员的权益进行保障的范围主要是: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社会保险、工时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因其工作的特殊性,在经济领域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基准有所保留。
(二)强调集体劳权
集体劳权以“劳工三权”为代表,包括团结权、集体谈判权与集体争议权等劳动者个人及所组成之集体所享有之权利[22]。由于家务服务员工作的松散和孤立,家庭服务员的集体劳权更加不易实现。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仅仅依靠政府采取强制控制,往往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在谈判机制成熟的国家,社会对话是一种更有效果和效率的方式。家务服务员的集体劳权为争取劳动权益保护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政府立法对其集体劳权的保护特别重视。例如,南非工会呼吁家政工注意自己的权利;法国与瑞士根据家庭工人的一项集体协议为家务服务员争取劳动权益,“从事一个家庭的家务或管理性质的任何人员,无论是全日制或非全日制,被认为是一名雇员”;乌拉圭2006年便开始进行审议和改革劳动法和工人权利,强调社会对话的重要性,特别是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②;津巴布韦家务服务员目前享有与其他工人相同的权利,而且成立了为他们利益服务的经注册的工会。
(三)劳动基准与集体劳动权利的全面保护
在很多国家对家务服务员的个体劳权因种种特殊性予以例外和限制规定,而集体劳权极大地依赖成熟的社会对话机制的情形下,家务服务员得到全面劳动保护是最能体现公平保护也是最难实现的目标。1998年的巴西宪法将基本保障扩大到家务服务员。除其他条款外,家务服务员有权享有一种最低工资,带酬周休以及产假和父亲假。最近,巴西立法使家务服务员享有更多的津贴,包括带酬国家和宗教的节假日,30天的带酬年休假以及5个月的产假。除了在严格界定的条件下,还禁止从薪金中扣除以食宿为形式的实物成本。该法律还对工时和定期检查做了规定,这些进展是通过广泛的社会对话实现的,包括全国家务服务员联合会的积极参与;阿根廷的新法案包括承认他们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其他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产假、医疗保险、休息时间和享有体面工资权;美国纽约州2010年6月1日通过的A01470A号《家政 工人权利保护法》。该法案目的和理念是在纽约州为家政工人提供与其他工人同样的权利保护。具体而言,该法律废除了家政工人被排除在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之外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家政工人享有每周一天休息权和集体谈判权,该法还要求劳动部门研究家政工人集体谈判问题,建立跨机构联合工作制度,帮助家政工人和其雇主依法办事。国际劳工组织第189号劳工公约也为家庭工人提供由个体劳权和集体劳权组成的全面劳动权益保护,包括核心劳动权利和基本就业标准及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
五、劳动法调整形式和内容的多元化
家务服务工作在不引人注目的非正规经济中运行,家务服务员被排除在劳动法规调整对象之外,使得从事这类劳动的人虽然劳动却仍然贫困,即便“弱者”仍然不能享有基本的劳动权益。法谚云:“破法律实要法律。”改变当前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的脆弱状态,改善家务服务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应当重新定位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构建多元的调整方式,制定专门的家务服务员劳动权益法。
(一)劳动关系判断标准:从主体论向行为论转变
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以“劳动关系说”[23]为通说。但是劳动关系究竟是什么,如何判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劳动关系只能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特征,限定了劳动关系的范围,最后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就成为一种典型的“主体论”。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统一主体的“主体论”改变了同一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分为三六九等,在不同用人单位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实现了对劳动法上主体一视同仁,进行统一的法律调整。但是随着社会劳动的不断分化和延伸,主体论将一些具有劳动关系实质却不符合双方主体要求的对象排除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外,遇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在社会学意义上,凡是参与实际的社会生产劳动过程的人,不区分劳动内容、劳动对象、劳动方式、劳动性质等,都可以称为劳动者。按这种理解,工人、农民、经营者、管理者、官员、企业主均是劳动者。在劳动法学上,劳动者是“基于契约上之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职业上有偿的劳动”[24]的人。根据这一单方标准,家务服务员无疑是一个典型的劳动者。我国的用人单位这一主体规定非常特殊,在主体的限定上完全排斥自然人作为劳动者的相对人。而考虑的用人单位这另一主体要素,劳动者的性质无疑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未依附于某一用人单位的家务服务员,不再是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如何给予“劳动者”的身份和待遇并纳入劳动法的范畴,是问题之根本。依靠简单的主体限缩或扩张无法实现该目的,毕竟正是因为主体论的逻辑推演导致了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被排除在劳动法之外。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是“在一定时间内一个人提供服务或受另一个人领导并因此而获得报酬”[25]。这也是为什么史尚宽先生对劳动者的定义是“服劳动法上劳动之人”的原因,其逻辑原点仍然在“劳动”行为上。跳出原来“主体论”的思维,将其纳入劳动法调整的理论依据应当是确定劳动关系的“行为论”标准,一切符合劳动或劳动行为的活动均由劳动法调整。
(二)法律调整方式:从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
法律既是特定社会环境的产物,又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施行。劳动关系形式的多元化、新型化要求法律的调整方式也应当打破单一的格局。在范围上,从调整正规经济领域的劳动者到同时调整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劳动者;在方式上,从给予所有劳动主体同等的保护到对不同的劳动主体给予不同的劳动保护。要么受劳动法调整,要么排除在劳动法律调整之外,这种全有全无的模式对不同劳动者的不同劳动权益需求未作出立法上的回应,且这种硬性的“一刀切”不能照顾到劳动的不同特点而给予符合实际、可以实施的保护。在将现行劳动法律作为“劳动基本法”的基础上,根据特殊劳动的不同特点给予不同的保护内容和方式,才能确保每类劳动者都得到最佳的保护。比如在德国,在对非全日制工作的一般规则下,制定有专门的《老年非全日制工作法》,减轻实践中老年人因提前退休带来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负担[26]。又如,国际劳工组织分特定部门和行业制定公约或建议书,如建筑业、港口、装卸业、海上作业、矿山业[27]的专门公约和建议书。我国现行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工厂的普通工人,即便是对于在单位就业的公司白领、退休返聘人员,都不能起到很好的调整效果。对于单位外就业的自雇型就业、自主就业人员强行地纳入基本劳动法律调整,其效果自是不难预料。另外,针对实习学生、学徒也应当制定专门的劳动保护法。在现行劳动法律作为劳动基本法的前提下,对劳动内容和劳动基准完全不同的特殊领域,制定专门的劳动保护法作为法律体系的补充,方能实现立体的劳动法律对不同劳动者进行全面的保护。
(三)立法:制定家务服务员劳动权益法
制定家务服务员劳动权益法,不是对现行劳动基本法完全照搬,而是在能实现家务服务员与其他劳动者公平保护、同等对待的不做规定,如组织、参与工会、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卫生保护、最低工资等。而应特别规定家务服务员的劳动保护与现行劳动基本法律的不同之处:1.特殊的劳动基准规则。包括家务服务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工资、解雇保护、免遭虐待和骚扰及强迫劳动、政府的职业培训职责、劳动监察程序等。其中,家务服务员劳动时间不能与现行劳动法规定每周不超过40小时持平,特别是立法面临着差别规定造成不公平待遇的挑战。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的海事劳工公约表明,衡量特殊工人类别的工作时间可以有一定的调整,如通过规定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的方式。又比如要充分考虑家务劳动监察的特殊性。家务工作场所为家庭这一特殊性,为劳动监察程序与家庭个人隐私的保护之间的平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定一些前置程序,如家庭劳动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劳动监察是非常有益的。2.特殊的劳动保险规则。工伤保险的交付对象、交付方式、交付主体、交付程序、工伤赔付程序、补偿内容均要做一定的调整。3.特殊的集体劳权规则。由于家务服务员工作场所的分散和雇主力量分散导致双方的结社权及谈判自由均不易实现。目前,一些地方 组织了家务服务员行业工会,但并未组织雇主协会,工会起到的是与社会对话的作用,而不是劳动者工会和雇主团体之间的协商、谈判。所以,家庭雇主联合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在家务服务立法中需要特别考量。
注释:
①请参见国际劳工局:“家庭工人的体面劳动报告四”,ILC.100/IV/1,各国法律的保护内容重点部分,如未特别注明,所采国家立法例均参考该资料。
当然,在这为期三周上午实习中,我也收获了许多:待人接物要真诚热情,要努力做好分内的工作,积极迎接新事物,尝试随时随地把自己融入集体……面队社会,我们代表的就是学校、学院、系,代表的是新一代大学生的面貌,我们很在乎这个社会对我们的评价。因此,我们竭尽所能去尽快适应工作和环境,希望能全面展现我们的能力。
实习就是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扎实基础。通过努力在劳动监察队的实习,我懂得它的工作主要是处理劳动纠纷中的工资纠纷以及监督用人单位是否按规章制度运作;它的主要目的是实行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国家保护弱势群体的一个重要举措。由此,我还认识到普法的重要性,了解到当前公民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现状。虽然国家力行保护弱势群体,但是还是有一些问题不可避免地存在
(1)劳动关系不规范。用工秩序混乱,大多数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法》与劳者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已签定的合同也存在着许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内容和条款,如:一些从事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的用人单位私下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
(2)劳动权益受到侵害。表现在:一、加班不给或少给加班工资。农民工大都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二、拖欠甚至拒绝给付工资。三、休息休假日权利没有落实。不少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让农民工休息。四、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导致农民工职业发病率较高。
(3)社会保障权利缺失。大部分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农民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没有得到保证。
(4)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主要表现在:一、社会歧视。农民工这一称谓不仅是对民工身份与职业分离的形象描述,也包含了许多特定的含义,是一种歧视性称谓。二、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城市正规学校入学的户籍体制使很多农民工子女不能进入学校接受教育,能够进入也需要交纳高额借读费。
建议
(1)完善权益保护的政策机制。一、尽快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政策。二、加强对劳工合同的管理。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2)加强就业前培训工作。通过培训来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搞好两个培训:一、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劳动力价值。二、结合技能培训做好农民工维权的教育。
(3)转变城市主题的管理理念:改变农民工实行经济接纳和社会拒入的态度。城市管理部门要实行积极的农民工管理制度,取消对农民工的各种歧视,多增加一些学校,接纳农民工子女上学,不增收其他费用,确保民工子女正常上学。
关键词:土木工程 施工项目 质量管理 措施
中图分类号:S969.1 文献标识码:A
1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
土木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内容可以用四个词语概括:规划、控制、管理、协调。规划指的是编制施工项目管理规划。在投标前编制作为投标书重要内容的《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并且编制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全面的纲领性的规划。
在施工前编制作为从项目开工到竣工管理指导实施的文件——《项目管理实施实例》。控制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当中控制工程成本目标、进度、质量和安全,以严格的遵守规章制度。管理指的是施工现场管理、生产要素管理以及合同和信息的管理。在实施项目的过程当中,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各种生产要素,比如说资金、技术、材料、劳动力以及机械设备等,以保证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所谓的协调指的有序协调施工过程中内部的单位之间、内部和外部之间的关系,以减小矛盾和摩擦,营造良好的内外部施工环境。
2当前土木工程施工项目质量控制现存的问题
2.1施工质量低
众所周知,施工质量的好坏是一项施工工程成功与否的关键,同时也是一项工程的命脉所在,而这一点对于土木工程而言亦是如此。其中,土木工程施工完毕后的使用性能,以及其质量好坏会关乎着其建筑的后期各方性能,同时也会直接关系着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土木工程中的施工质量必须得到施工人员的重点关注。而其中,在对土木工程进行现场施工时,其存在的问题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点:钢筋的绑扎不合理、钢筋长度不符合标准等。
2.2施工进度控制不高
对于施工进度控制来说,一定要在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但是对于许多土木工程来说,都未在这个时间段内完成。所以在加强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的同时,也要以更好的建设效率来作为辅助,使土木工程的建设真正能够符合合同中的规定。在目前的土木工程的建设看来,没有对其施工进度进行促进,就会使建筑工程进行地较缓慢,从而对整体性的建设没有较好的建设标准在里面。
2.3监理机制及监理人员综合能力的落后
对于土木工程来说,应该有健全、完善的监理机制进行辅助监理,但是对目前的现状来看,虽然有监理机制在监督,但是,其整体性的建设没有突出出来,监理机制及监理人员对土木工程的监理事项不能进行有效的实施,于是在众多的工程质量出现的时候,监理部门并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也就不能发现这些重点性的安全隐患问题,也就不能使土木工程的完整质量进行有效的完善建立。
3加强土木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措施
3.1制定严格的组织管理规范
项目组织规范是项目实施控制实施过程中规范和控制施工人员行为的有效手段。所以防范风险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组织规范,对于施工项目组织来说,建立健全组织规范就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比如说安全生产责任制,我国坏实行的施工项目安全责任制采取的是分级责任制,也就是将劳动保护的责任分配给项目组织各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以及技术人员。项目组织的最高领导应该负责领导组织的劳动保护工作,并监督组织贯彻执行和劳动保护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劳动保护工作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情况,组织管理人员学习劳动保护的知识。
3.2完善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
土木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就是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活动,通过对生产因素的具体控制,使生产因素不安全的行为和状态减少或消除,不引发事故,从而保证施工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一、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受复杂的建筑施工环境影响,安全事故在施工过程中时有发生,为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认真贯彻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机制。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有专门的部门和专职人员进行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对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完善、是否分解落实,有没有一个安全管理监督网络进行严格检查工作,如对检查中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地方进行处罚,要限期整改补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注重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例如正在砌筑的墙顶上不准行走;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带、安全帽;架子必须要有足够的坚固性和稳定性;电焊操作工作地点5米以内不得有易燃、易爆材料;为防止触电,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电气安全规定;抹灰工在操作前应检查架子,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应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戴安全帽等等。
第四、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十分重要。它是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对生产各因素状态的约束和控制,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安全管理也具有明显的行业特色。要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加强安全教育,例行安全检查。
3.3加强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及成本管理
工程项目是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源泉,一个工程项目的质量直接决定着施工企业的生命,质量早已成为了企业发展的不可动摇的保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土木施工工程项目的快速增多,土木工程行业间竞争的加剧,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中心,提高项目的运作质量,已经成为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永恒主题。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也在此种形势下凸显了出来。如何提高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水平已经成为每位企业管理者首要面对的问题。所以,土木工程的质量管理将毫不犹豫的被纳入整个建设项目的实施计划和实施过程之中。
(1)要想保证施工项目的质量,样板的管理是前提。样板是表征楷模,在施工过程中直接指导施工。它不但要体现设计要求,而且要达到指定的质量等级。不仅要把抽象的设计要求和复杂的质量标准、规范等具体实物化,使施工人员特别是操作人员便于理解。所以样板管理,是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能够保证和促进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
(2)施工过程中质量的监控是保证项目质量的关键。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是工程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其重点,是实体质量保证的决定性环节。项目施工过程中质量监控的范围最广泛,从设计图纸、原材料到项目的各个部分的施工,每个部分都有其重要,不容忽视。这就对参与质量监控的操作人员有了较高的要求。他们不但要提高质量意识,树立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观念,还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更要熟悉掌握有关图纸审会、施工技术交底、原材料和半成品等的质量监控。
(3)成本是企业的神经,对施工项目成本的管理也就成了企业在整个项目管理相当重要的部分。项目成本管理的措施有:成本管理的责任制。项目管理人员的成本责任,不能等同于工作责任,工作责任完成了并不等于成本责任完成了;要坚持全面控制和动态控制的原则。要对成本的全员和全过程实施控制,而且要将工、料、机投入到施工过程中,时刻注意成本发生的实际值和目标值,若有偏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成本的提高;坚持目标管理和责任、权利与利益相结合的原则。这样就能对成本的控制提出具体的要求,而且能够把这些要求落实到相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而且要把这些和工资分配紧密挂钩,实行奖罚制度,这样就能达到预期效果,实现对成本的控制。
4结语
总而言之,土木工程的项目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科学,它涉及广泛,上至施工单位的高层决策者,下到具体施工的工人,再加上土木工程项目是百年大计,对民生,对环境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也就决定了工程管理的难度大。因此,必须运用现代管理的思想和方法,参照当前最新的国外管理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覆盖所有工程项目和每个项目施工的全过程,才能保证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确保土木施工项目的有效质量管理。
参考文献:
[1]吴为.中国土木工程概况[J].城市规划.2009
[2]陈小艺.工程项目的风险控制[C].城市与区域管治学术研讨会资料.2011
这次到翔安去政府实习是一次愉快的经历,尽管当中有过抱怨和畏缩,但无损我对翔安的好感。第一次,它让我想要停留。在这里,每日每日地伴着欢声笑语,连脚步也是轻快的。事实上,这里很简陋,日子也很平淡,却是一个能轻易让人遗忘世界,丢掉烦恼的地方。这里有单纯的快乐。
当然,在这为期三周上午实习中,我也收获了许多:待人接物要真诚热情,要努力做好分内的工作,积极迎接新事物,尝试随时随地把自己融入集体……面队社会,我们代表的就是学校、学院、系,代表的是新一代大学生的面貌,我们很在乎这个社会对我们的评价。因此,我们竭尽所能去尽快适应工作和环境,希望能全面展现我们的能力。
实习就是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扎实基础。通过努力在劳动监察队的实习,我懂得它的工作主要是处理劳动纠纷中的工资纠纷以及监督用人单位是否按规章制度运作;它的主要目的是实行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国家保护弱势群体的一个重要举措。由此,我还认识到普法的重要性,了解到当前公民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现状。虽然国家力行保护弱势群体,但是还是有一些问题不可避免地存在:
(1)劳动关系不规范。用工秩序混乱,大多数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法》与劳者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已签定的合同也存在着许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内容和条款,如:一些从事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的用人单位私下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
(2)劳动权益受到侵害。表现在:一、加班不给或少给加班工资。农民工大都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二、拖欠甚至拒绝给付工资。三、休息休假日权利没有落实。不少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让农民工休息。四、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导致农民工职业发病率较高。
(3)社会保障权利缺失。大部分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农民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没有得到保证。
(4)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主要表现在:一、社会歧视。农民工这一称谓不仅是对民工身份与职业分离的形象描述,也包含了许多特定的含义,是一种歧视性称谓。二、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城市正规学校入学的户籍体制使很多农民工子女不能进入学校接受教育,能够进入也需要交纳高额借读费。
建议:
(1)完善权益保护的政策机制。一、尽快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政策。二、加强对劳工合同的管理。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2)加强就业前培训工作。通过培训来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搞好两个培训:一、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劳动力价值。二、结合技能培训做好农民工维权的教育。
(3)转变城市主题的管理理念:改变农民工实行经济接纳和社会拒入的态度。城市管理部门要实行积极的农民工管理制度,取消对农民工的各种歧视,多增加一些学校,接纳农民工子女上学,不增收其他费用,确保民工子女正常上学。
关键词:土木工程; 施工; 质量控制
Abstract: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for urban construction to bring good development to build, it has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in China. As a moder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control and management is the key work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is engineering overall quality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the key.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is the success or failure of the quality, the quality of leave, and all other mentioned. Therefore, to put the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into the whole construction project implementation plan and implementation process. To ensure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use the party is necessary to organizations have experience of professional quality management team, design of the whole construction process, including engineering design, construction units, construction materials, construction process and supervision work and so on various management.
Keywords: civil engineering;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control
中图分类号:S96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土木工程施工管理概述
土木工程施工管理是指以土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要素为管理对象,以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依据工程项目施工的内在规律和具体属性特点,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要素进行合理有效地管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最小的能源消耗最低的成本实现工程项目的最佳经济效益,兼顾社会效益的过程。土木工程施工管理内容包括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和安全管理等主要内容。
土木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是决定整个工程项目质量的关键因素,土木工程施工管理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工程项目的质量。而土木工程的成本控制影响了工程的施工质量,科学有效的成本管理则能实现以较小的消耗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不仅有益于整个工程质量,同时也能使广大的居民受益。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则是土木工程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安全管理是保证土木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的基础,也能在有效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满足人们日渐提升的居住及生活要求。成本控制和安全控制归根结底是土木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最根本的目的是保证项目工程的质量。
二、现代土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分析
针对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质量事故等进行的研究表明,土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的不健全是导致这一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由于施工企业没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不能针对工程施工及情况进行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导致工程施工过程中许多因素不处于受控状态,最终导致各项质量问题的出现。针对这样的情况,现代工程施工企业在进行土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时,必须针对自身管理工作特点以及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以此保障施工质量控制体系在施工过程中的适应性,提高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实施的效果,保障土木工程施工质量。
要制定严格的组织管理规范项目组织规范的重要性,这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这也是项目组织控制实施过程中人员行为的强有力的控制手段。因此,实施危机防范的前提工作是建立在健全组织规范的前提上。建立健全组织规范对于施工项目组织来说就是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例,我国实行的施工项目安全责任制,采取分级责任制,它规定项目组织的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负有一定的责任。项目组织的高层领导有责任领导组织的劳动保护工作,并监督整个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各种法规政策,组织管理人员学习劳动保护作业的知识,督促他们定时对下层员工开展教育,并定期检查劳动保护工作,劳动条件的改善情况,并结合组织情况。
建立比较完善的施工管理成本管理机制,加强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是施工企业积蓄财力、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工程项目成本控制,就是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适当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对施工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和劳动消耗创造的价值以及其他费用开支和其他管理工作等,进行计划、实施、监督、调节和控制,按照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通过对工程实施中已发生或将发生的费用支出进行检查、复核、纠偏。
三、土木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工作
3.1现代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研究的深入为土木工程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得现代工程施工企业能够以质量控制研究理论为基础促进自身质量控制体系的完善。现代土木工程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根据自身施工管理架构与工作流程构建基础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质量控制的完善,以这样的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方式使企业在进行每一项工程施工时都能够保障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应性,满足工程实际需求。避免传统施工质量控制体系不能满足工程实际情况造成的质量控制不适应性。通过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促进土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科学开展,为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
3.2施工规划管理对工程施工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是现代土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由于施工规划工作不当造成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发生屡见不鲜,其已经成为影响现代土木工程施工质量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土木工程施工前的技术交底过程中,施工企业即应组织相应的人员进行施工规划工作,对施工场地进行科学的规划、对施工用材料存放、设备存放、设备养护时间等进行合理安排,以此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为保障土木工程施工质量奠定基础。
3.3现代土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需要施工企业以科学的质量控制点为控制对象,运用现代质量管理方式严格的进行质量控制,以此保障施工质量。针对现代土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施工企业应科学的进行施工质量控制点,以科学的施工质量控制点进行施工质量控制,达到施工质量管理的目的。针对现代土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现状,施工企业应在工程交底过程即开始施工分析工作,以影响土木工程施工质量的各项因素为控制重点科学的设置施工质量控制点,通过严格的施工质量控制点保障土木工程施工质量。我国土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中,许多企业存在施工质量控制点不科学、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现状,其一方面是由于施工企业技术水平导致施工企业不能科学的进行施工质量控制点设置,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施工企业为了节省设置时间、减少施工质量控制点设置工作量而套用一般土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点。这样的情况导致了施工质量控制点不能很好的对工程进行控制与管理,影响了施工质量的控制,最终导致施工质量出现诸多问题。针对这样的情况,现代土木工程施工企业应针对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质量控制点的设置,以此满足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求,保障工程施工质量。通过科学的设置施工质量控制点保障施工过程中影响施工质量的各因素处于受控状态,保障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保障工程施工质量。
3.4现代土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要求施工企业以严格的控制与管理保障施工质量。因此,现代土木工程施工企业应加强现场施工技术人员与质量管理人员的巡检与旁站,保障施工过程各项控制要点处于受控状态,同时通过现场技术人员与质量管理人员的巡检旁站监督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保障土木工程施工质量。通过严格的现场管理为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奠定基础,为工程技术参数、施工工艺管理奠定基础,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处于受控状态,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3.5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组织在施工过程中的所有生产都应当以此为依据。项目危机的防范不但要求项目组织的所有人员能够一丝不苟的做好本职工作,还要对项目组织能对引发施工项目危机的薄弱环节进行预控。无论是直接参与防范的各种措施,还是做本职工作,都需要依据规范行事,所以,完备的组织规范是危机防范的基础。
结束语:
如果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的一些环节中,质量都有所差距,这些差距积累起来就会从根本上改变整个工程的质量。因此,不放过每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对有问题的施工及时纠正,是对使用单位负责、对设计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负责,亦即对社会负责。有了这样的责任心,我们的工程建设水平才能逐渐提高,才能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形成良性发展的建设施工环境。另一方面,质量管理不能想到哪做到哪,要系统化、程序化,设计好整个管理流程,所有数据、项目都编制造册,最好建立计算机数据库,存储在计算机里。管理检查的结论、文字、图表图象、问题以及纠正情况及时得到记录。这是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方面还是我国土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开发完善。
参考文献:
[1] 盛春雷,张新忠. 浅谈土木工程的施工管理[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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