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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作为技术创新动力的知识产权成为国家间以及地区间相互竞争的重要资源,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便成为政府管理不可或缺的内容。从政府管理职能及政策的角度,本文从战略指导、制度保障、政策扶持、利益协调、文化引导等五个方面来分析政府的作用,强调了宏观上的指导、微观上的服务、管理上的保障,指出了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政府 知识产权 保护作用
我们正处在知识经济和全球化的时代,作为一个制造业大国,企业的自主创新显得十分重要。企业的自主创新必须要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可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战略指导
制定以获得、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为重点的知识产权战略,是政府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必然选择。2008年6月,国务院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纲要指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思想是,以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为方针,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
纲要明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一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强化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政策中的导向作用;二是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司法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四是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五是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
二、制度保障
制度保障的首要问题就是制度体系的构建,这个体系涉及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和司法执法三部分。
1.健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柄双刃剑,适度保护将促进技术创新,过度保护将导致垄断。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利用反垄断法来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如美国有《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欧盟有《技术转让规章》,日本有《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中的反垄断指南》等。国家在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时必须以我国目前的国际竞争力现状为条件,正确处理维护国家利益与遵守国际规则的关系。
当前,要密切关注国内外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组织和论坛的动态,尽快启动《知识产权基本法》、《职务发明创造条例》、保护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编纂和立法工作,修改《合同法》、《专利法》等现有法律中不适应当前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有关条款,尽快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有自身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2.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新模式。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模式是不同的知识产权由不同的行政部门来进行管理,专利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著作权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管理,而商标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管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这种分散管理,导致企业在保护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时,成本过高,难度过大,因此,有必要成立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部来统管。
国家通过知识产权部的成立,一是有利于各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相互协作。很明显,各种知识产权的特点和工作内容都有所差异,而分散管理、各司其职将大大降低管理的统一协调性。二是有利于提高效率。大知识产权部保护的运作犹如行政审批中心,可提高行政部门的效率,这点在当下的服务节约型政府的改革中应该值得肯定。
3.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切实提高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审判水平。当前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涉及的技术和法律问题愈加深邃复杂,涉及的经济利益愈加重大,提高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审判水平必须要注意:一要准确把握专利审判的司法政策。既要使企业具有投资创新的动力,使个人具有创造热情,使社会富有创造活力,又不能使专利权成为阻碍技术进步、不正当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二要正确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和方法。要科学解释专利的权利要求,准确界定专利保护范围,依法审查各种不侵权抗辩事由和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合理认定先用权,酌情支持现有技术抗辩;三要着力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要充分吸收各类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积极探索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审判的途径,适当鼓励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说明有关专业技术问题,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规范技术鉴定问题。
依法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一要准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定位。要进一步研究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标准和考量要素,既要提高认定的准确度,又要避免在考量因素和举证上的过于繁琐,增加权利保护的负担;二要准确把握驰名商标侵权认定的条件和要求。要正确把握认定驰名商标的时间界限及对于驰名的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三要杜绝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行为。对于为认定驰名商标而有意造假或者串通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和严肃处理。四要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审查和备案制度。
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审判新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一级案由,下设“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3个二级案由,并相应总共设置了33个三级案由和86个四级案由;此外,在“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级案由部分还设立了“申请诉前停止侵权”等3个与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有关的三级案由。特别是,考虑到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紧密相关性以及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的体系性,《规定》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把有关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
三、政策扶持
1.规范设立技术标准。标准虽然不是直接的知识产权问题,但和专利关系非常密切。技术标准有两种类别,一类标准就是事实标准,它是由一些企业产品绝对的垄断量而成为事实上的标准。另一类标准则是由组织机构来制定的,比如政府、行业协会等来制定的,制定的标准有行业标准、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一般按照国际惯例对于这类标准通常要采取无歧视许可的原则,甚至是要尽量排斥专利,尽量少的把专利放进来。但是现在从高新技术的发展看,新标准就首先要采用新技术,而这些新技术往往都受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旦我们把企业的某些专利纳入到标准中来,则该企业就会借助标准的强制力和公信力放大其事实上的价值。所以,标准的制订要仔细地权衡这方面的利益。当然,技术上同时也要有先进性。
2.搭建信息和技术服务平台。构建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平台。大部分职业发明人迫切需要的是低成本高效率专利转化,国家知识产权局从前年开始已经在推动 “全国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平台计划”,现在大约有39个城市成立了挂国家专利平台牌子的转化交易中心。政府以公信力为基础,通过国家建立的转化平台向这些发明人提供高质量、高品质的服务,这个平台不会漫天要价,甚至资金都可以由政府来出,专业人员给你提供常年性的服务,只要你的技术对市场有益,平台都会接纳,目的是要把那些不法的社会中介挤出市场。
构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一些高精尖的或者大型设备非常昂贵,作为一个单位每年也许只使用一次或者几次,而大部分时间是闲置着,所以建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共享平台是政府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职责。创建第三方的技术服务平台也很重要,假设把技术支撑的基地都放在具体的某一个企业或者某一个研究机构,由于互相是竞争对手,通过实验,秘密会很容易泄露。所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搞第三方的,负责这个平台的单位本身不从事研究开发和生产销售,它只是帮助你进行研究开发和市场销售,这从利益的角度有了对大家平等的服务,并为大家保守商业秘密。
四、强化公共领域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协调衔接
公共领域政策和知识产权政策是比较特殊的问题,如“保护公共健康”公共政策。生命健康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责,但是我们在保护大家的医疗条件的时候,必然涉及到药品采购的问题,有效的药品可能就有知识产权的问题。我们一方面要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来激励企业创新,包括保护企业医疗产品、药品专利,使销售这些产品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公众的承受能力,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当这两者在某些时候发生冲突的时候,就要进行协调。既要保护创新者的利益,又要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五、文化引导
培育知识产权文化,是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秩序的有力举措。培育知识产权文化,重在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文化理念的形成。政府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责无旁贷。
1.构建知识产权理念体系。知识产权文化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文化”、“权利文化”,奉行权利本位并借此建立利益激励机制,其核心内容是崇尚创新、尊重知识的价值理念。我国在知识产权文化培育上缺乏思想观念的积淀,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普遍缺乏,因而导致许多企业在面临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往往十分被动。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国情,《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列为重要内容之一。
树立全面理性的权利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突出的价值倾向为“无讼”,它映射出权利虚无和中庸的价值观。所以,一是主动追求权利的习惯养成。如果权利意识的被动性和虚无性成为公众的普遍意识时,法律制度就陷入了泥潭;二是全面的权利观念的培育。我国公众对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的习惯认识中,对有形财产权利的尊重已经成为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构成,但对受到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庇护的发明、作品等无形财产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在传统的权利意识中并没有他们的位置。培养公民对无形财产权利的保护意识是全面权利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2.倡导开放、交流的创新文化氛围。从我国传统文化文明的宏观角度审视,中华文明在绝大多数时期基本是一种封闭性和宗法农业文明形态,缺乏西方自古希腊和罗马时代就奠定的摧毁封闭社会结构的那种工商力量和以个人自由为核心的文化精神。而采取开放交流、海纳百川以及闭关锁国、故步自封对社会整体的进步所导致的完全不同的结果在中国以及世界历史的演进中均有例证。知识产权文化的本质和功能在于制度创新和促进传播与交流。文化是对话,是交流思想和经验,是对其他价值观念和传统的鉴赏;文化将在孤立中消亡。故在开放和交流中胜优汰劣、在创新和传播中吐故纳新对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积累和提升将大有裨益。
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政府要加强对舆论宣传的领导,通过对一些驰名、知名企业创业、发展的艰苦历程和获得、保护商标权、专利权的成功经验的介绍,让本地区的老百姓了解企业,从感性上认识知识产权,增强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政府应推崇诚信典范,树立诚信观念。通过教育的力量,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权利、保护权利的主流意识,形成以诚信为本的良好社会风气。这些会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外部环境。
3.推行和谐的知识产权秩序。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所尊崇的秩序规则,侧重于自上而下的管理秩序,着眼于公众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而轻视公众的道德素养和习惯意识对法律自下而上的互动作用。期望单向的制度规则推进秩序的有序,其惯常做法是加强法律供给,它可能导致立法原则和法律规则变化频繁,司法及执法体系不能完全达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基本要求,公众也疏于遵守法律规范,最终使社会的知识产权秩序趋于动荡不安。所以,和谐的知识产权秩序的形成必须基于国家具备在道德、理性之上的稳定有效的知识产权法治,它代表国家对人们在技术创新及其扩散中行为的态度以赞许或禁止形式昭示于天下,并能通过规定人们基于智力劳动成果的权利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且这种调整可以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或者通过授予法律权利,给人们创造一种选择的机会,从而对公众的行为起到长期的、明确的指引效应。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EB/OL].省略/zwgk/2008-06/10/content_1012269.htm,2008-06-10/2009-07-15
随着广大权利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家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多的权利人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权利人的维权过程中,侵权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证据保全公证作为收集有利证据的有效方法已被权利人广泛使用,故而公证员在证据保全公证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一、权利证据的审查。
在权利人提出公证申请时,公证员要认真审查权利人的主体资格和其申办的公证事项,审查权利人有没有相应的权利来申办该项保全公证。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证员在审查权利证据时,主要是对申请人是否相应的署名作品、著作权登记证证书、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同时需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否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在审查之后,才能确定是否受理该证据保全申请。
二、证据保全过程中保全措施的客观公正、合法。
公证处受理权利人证据保全事项后,基于知识产权侵权中侵权行为的多样性,故需要公证员与当事人一起研究保全行为内容,了解保全的对象。确定切实可行的客观、准确、科学、合法的保全方法,通过证据保全活动达到保全目的。如对购买侵权产品的公证、对KTV播放未获权利人授权的歌曲的公证等等,在证据保全过程中,有的需要拍照,有的需要摄像,其中包括票据索取,开票人与侵权人不一致时如何保全等等。
客观公正性,在证据保全过程中,要求公证员的保全措施能够真实直观的反映证据状况,不存在遗漏,并且对证据没有人工雕凿改动的地方,是原始面貌。如笔者曾经对KTV播放歌曲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在消费完后,KTV店家无法提供发票,而是出具其它公司的消费发票,对此,为了保证证据保全行为的客观公正性,公证员应当在证据保全工作记录中或者公证书上予以记载,写明发票与侵权店家之间不同的原因,避免因此造成的证据保全行为无效。
合法性,在证据保全过程中,要求公证员的保全措施得到法律的允许。如申请人经常在不告知被取证人的情况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侵权商品的行为,公证员对购买过程进行证据保全。这种行为虽然是秘密进行的,但购买的行为是合法的,销售者无权过问购买者的使用意图。
另外,公证员不应当亲自购买保全物品等。而应让申请人自行购买,公证员在保全过程中是以监督者的身份出现在保全现场。这样做有利于保证保全行为的客观性和公证性,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公证员自身。
三、现场工作记录及公证书的准确性
证据保全过程中,公证员要做好现场工作记录,现场工作记录是出具公证书的重要依据。这个记录是整个保全措施实施过程的记载。其记载了证据保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保全的内容、方法、步骤等。在公证卷宗中必不可少,也是日后查证公证书的重要依据。
最后,就是公证员出具公证书,作为证据使用的公证书,就显得尤为重要。制作保全证据公证书,应当客观公正,表述清晰,不会产生异议。公证书写得简单了,无法起到证据的作用,公证书写的复杂了,往往又会产生异议,或者还会发生前后矛盾的地方,有损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因此。公证书最重要的是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无需申请人再提供其它证据予以佐证。
公证书还需要对一些必须事实进行记载,如进行网络侵权行为的公证,需要对使用的电脑、移动硬盘等等进行清洁性检查,保证公证行为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四、对申请人的风险提示
证据保全公证书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起到了固定侵权证据的作用,可以说,公证书的好坏决定着案件的胜败,因此,申请人往往会对公证书赋予很高的期望值,将案件的胜诉与否完全寄希望于公证书,而忽略了其他证据的重要性。
事实上,公证书的仅仅是证明事实的证据,其起到的是将发生的行为或事实进行固定的目的,至于公证书所固定的事实,是否就可以直接得出被公证一方存在侵权行为,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
一、我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缺失的基本原因分析
知识产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总称,是智力创造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各种经济、民事权益。在我国,有关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缺失,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从民营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看,我国现存的一些政策措施不利于其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受到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发展的影响,民营企业的发展处于劣势和经济补充地位。其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被作为私有企业的事情,没有纳入国家和民族知识产权保护的视野,进行相应的立法和保护,缺乏国家对这些民营企业知识创新的保护,更谈不到对知识创新、智力创新的支持。体现在国家一些关于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一些知识、技术创造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民营企业处于一个容易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环境中。同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专利申请程序复杂、费用较多,维持费用和管理费用过高的现象,也影响着企业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使得当前民营企业存在重技术轻专利,重成果轻申请的普遍现象。二是从民营企业自身管理来看,在知识创新方面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我国民营企业是民间勇于创新的创业者兴办的企业,他们在现代管理意识、管理手段、技术创新方面都处于活跃地位。然而,我国民营企业缺乏对世界经济形势核心竞争能力的分析,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淡薄,使得知识产权载体的人才流失严重,专利权力申请被侵,技术创新被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日趋竞争激烈的世界市场环境中越来越处于被动的地位。
二、积极适应国际竞争的形势,构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框架
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形势,民营企业必须站在战略选择的高度,积极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框架,强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管理。
(一)民营企业应积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民营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专利保护、商标保护和商业技术秘密保护。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法律人员,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规划的设计及实施。这既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又要根据企业所处的市场形势、市场发展格局及动态,按照科学的方案实施。同时要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实施中积极同企业的经营战略、发展战略密切结合,努力增强知识产权管理的全面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充分利用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政策
我国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寻求与利用国内外现有法律的意识。目前,我国在《民法通则》、《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方面,就知识产权方面都做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尽管有些地方很不健全,但与民营企业的利用相比,这些法律法规发挥的作用还很不够。从国际法律环境看,由于世贸组织的加入,使得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备了依据有关国际组织通行规则、法律进行自身产权保护的条件。因此,我国民营企业应当根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化、国际化、标准化的优势,提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力度,尽快研究和制定国际大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熟悉国际通行规则,了解国外有关法律,尤其要根据当前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利用形势,建立起符合自身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信息情报网络。
(三)积极营造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氛围
知识产权的保护固然应当重视企业自身管理、技术的制度保护,也包含国家对有关法律制度的健全。但是建立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也非常重要。要从保护民族知识产权的高度,加强行业间的合作,建立企业间的互信关系和知识产权的相互尊重关系,共同营造行业内知识产权保护氛围。这不但需要依靠企业联盟组织和行业组织发挥作用,作为国家也要制定相关的宏观性的专利战略规划,依法出台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从制度建设、对外关系中积极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条件,提供保护。
三、积极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选择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很多民营企业发展迅猛,异军突起,然而很多民营企业也遭受了知识产权被侵的重创,使得很多民营企业的发展受到了较大影响,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在民营企业参与国际国内贸易中,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应当尽快选择适应市场经济竞争形势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方式,促进民营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加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创新能力代表了企业发展的活力,也直接关系到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因此,要坚持民营企业的技术优势,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使得自身技术水平处于市场中的优势地位,使得其他企业难以从模仿的角度进行盗用和侵权。另外,通过自主的技术创新,可以提高企业自身的市场信誉,提高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知名度,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注重合资合作形式下知识产权保护
合资、合作是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形式。然而,在与外商企业进行合资、合作过程中,如果不注重自身知识产权,尤其是不注重其核心利益―所有权的保护,就容易造成企业技术的流失,甚至造成自身原有商标权、信誉权的流失。因此,注重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选择也是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应当在充分利用对方资金技术中,打造企业产品自身品牌和美誉度,注重自身有关所有权的归属权限范围。
(三)加强国际贸易往来中知识产权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双轨制;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建议
一、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
我国在当今知识经济的时代已经建立了一项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包含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种途径,在保护范围方面主要包括了商标、专利和著作权。下面笔者就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这两条途径来做一番阐述。
1.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途径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中,一批知识产权审判庭及合议庭已经在各级法院中被建立起来,并从2001年时起,民三庭或民五庭也就成为了这些法院的知识产权庭部分的新名称,他们主要负责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所以在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中,占据核心地位的就是我国的人民法院,他们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制度在2009年被推出,相关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方面的工作也得到了全面的展示,同时其也实现了对三审合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全部由人民法院受理)试点工作的推进。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对外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威信息,我国相关部门还建立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并且推出了世界知识产权日(4・26)宣传周,以更好地在社会中更好的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同时我国人民法院为了减轻那些争大、影响大和审理难度大的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也实施了证据保全措施。而且为了实现我国在国际文化和科技交流中的更好发展,我国人民法院也加强了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注重对相关国际公约的研究和应用。
2.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途径
我国知识出安全行政保护的行使主体主要是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他们在法定程序和法定手段的规定下来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从而实现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秩序的维护。具体地来讲,我国的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机关主体主要包括了:海关总局及各地海关、国家农业局/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级地方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等。它在保护内容方面主要包括了: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如我国相关的行政部门要根据《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及的各种知识产权进行相关的管理工作,对那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出及时的行政处理,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对侵权人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相较于司法保护途径,行政保护有着成本低、积极主动、效率高和程序简省的优点,所以这种保护在相关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处理中有着更高的效率,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反复侵权和集体侵权现象非常普遍的情况下,行政保护途径作用的发挥就显得更加重要,它是一种扬长避短的保护方式。在当前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各国在对外贸易中关注的焦点问题,如美国在其“特别301报告”中就特别把中国置于了“重点观察国”的位置。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我国更要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建设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以激励我国在知识创新方面的发展,为它们提供坚实的保障。
3.对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途径之间关系的探讨
相较于国外在行政执法方面的薄弱,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和司法保护制度,两者相辅相成而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首先,从行政保护途径的角度来看,它有着简洁性、主动性的优势,能够在知识产权受到侵犯之后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这种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有着效率高的优点;其次,司法保护的途径适用于那些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会更加有效,具体来讲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下所示:
首先,根据“司法终局决定原则”,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有着监督和审查的作用。其次,当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存在交叉的时候,我们将此分为行政裁和行政调解两种情况来看:国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应该要不断弱化行政裁决制度在知识产权纯民事纠纷中的应用,一直到被司法保护方式所取代,通常情况下行政裁决作用的发挥只是在司法保护途径不适用时才被采用,依此来补充司法保护途径的不足之处;而行政调解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也应该被定位为司法保护途径的重要补充,以更好地发挥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作用。第三,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途径可以在合理分工的情况下形成优势互补,例如被动和直接保护的方式主要是司法保护途径的特点,而主动和间接的方式则是行政保护途径的主要特点,前者主要是通过对个案践行判决来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而后者则多是通过对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和环境的维护来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于是在二者的互补中,我国行政和司法保护途径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就形成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双轨”体制面临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较晚,所以从时间角度方面考虑,我国社会民众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还较为薄弱。由于我国长久忽视知识产权保护,民众已经习惯于免费获得网络资源,这虽然有利于民众享受我国的知识文化成果,但是对于后续的文化创新来说却起着较大的阻碍作用,即使对一部分创作人或发明人来说,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性质也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除此之外,他们还在缺少相关的法律常识,也不懂得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整体上来看,我国知识产权整体的社会保护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行政保护途径的效率不高
因为我国比较重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的建设,所以从机构设置的方面来看,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机构设置也比较复杂,机构臃肿,并且存在着官僚作风和相互推诿的问题。具体来讲其主要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各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协调性不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各个行政部门的职能都较为单一,这种单一化的职能划分很容易导致行政效能底下的结果;其次,行政职能界限不清,天然扩张性是行政权的主要特性,这样做可以在权利扩张的同时,减轻本部门承担的责任,而且也使得很多方面的监管也出现了权利交叉和重复的现象,很多机构也都出现了本位主义的苗头,“有利则上,无利则下”,“互踢皮球”的现象也成为了行政管理中的常态。第三,执法力度不够,经济的发展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一个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所以经济发达地区在这方面要不经济欠发达地区做的较好,而在此基础上不同地区的执法资源也存在着不太平衡的现象,执法力度也就出现了差异。尤其是在内陆很多城市,他们在执法力度方面就会显得更加欠缺,并且各种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也影响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3.司法保护机制不健全
首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虽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法制体系,但是这种法律的建立和修订多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压力下被动进行的,而在这种外界环境的压力下,很多法律法规的制定其是在未充分考虑我国实际的情况中进行的,并且这种法律制定的被动性,也很容易导致我国立法的滞后,立法的质量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其次,其次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途径中的审判机构也存在设置于分工不合理的现象,当前“三审合一”模式已经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始试点工作,而民事审判刑事和行政审判分开进行还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主体,但是这种审判制度就很容易导致对同一案件的审判结果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第三,由于这类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对法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成为了必备,所以从这方面来讲,我国知识产权法官队伍也要加强对自身的建设,并且随着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对这一方面的人才需求也将会更大。
4.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建设与WTO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适应性冲突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承诺也开始生效,并且签署了TRIPS协议,而这一协议又是有发达国家主导的,这就使得在WTO相关框架下的争端解决对发达国家不利,并且美国为了使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在别对国家获得认可,还利用自己的经济和市场地位颁布了“301条款”,这样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也在欧美国家的压力下进行了修订。但是之后知识产权保护的纷争并没有因为此而得到缓解,中国与发达国家间在法律、外交方面也进行了激烈的互攻。而在这方面,中国可建立相关的海外维权研究中心,为相关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如深圳市在这方面就做了很多的努力,也逐渐建立了完善的海外维权研究机制,推出了如《深圳市企业海外维权指引》、《德国展会参照指引》等指导文件。
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双轨”体制改革的建议
第一,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途径方面要建立统一的管理部门。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行政机构设置过于分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行政效率和对外交流。因此在这方面,我国要建立一个知识产权统一的保护管理部门,对其保护、转让和取得等行为进行统一的管理。
第二,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途径方面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完善,并且还要加强对互联网商标使用问题的关注,同时还要将相关的地理标志保护规定进行理顺,以上时关于《商标法》修改的建议。而就《专利法》在2008年修改之后而言,对生物技术的保护也已经成为近几年需要被给予重点关注的问题。而我国当前《著作权法》存在的问题最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著作权所有人的著作权利益分配等问题都是应该被给予关注的问题。
第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要加强对司法审判体制的探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案例,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加强对“三审合一”模式的探索和推广。
第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要提高相关执行主体的素质。因为知识产权保护会涉及到很多的专业知识,所以相关执行主体素质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问题的解决。在这一方面,如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学院,深圳大学就在这一方面于2009年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学院;同时还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育,建立完善的培训体制;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对前沿问题的研究和关注。
总之,世界经济和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各国也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它是影响一国国际竞争力和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对于保护创造性的劳动和激励创新有着重要的作用,它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社会诚信和法制建设的水平。在我国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实行的是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协作运行的保护机制,这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的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不断实现有着积极的意义,而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建设还有很长的怒要走,这需要相关人员付出更多的努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启示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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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产业是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的重要产业,在几十年的快速发展中,已成为独立于计算机硬件的能够推动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型产业,但到目前为止,人们就计算机软件依据缺乏足够深入的认识,尤其是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据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规中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应当涵盖计算机程序、辅助资料及程序的描述等,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均是依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定义,在结合自身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
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依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作为不同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的客体,其特殊性呈现于较多的方面,这也强调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作为人类智慧的表现形式,同时具备着作品性及工具性双重属性;计算机软件在研发设计的过程中,实现着思想内涵与表现形式的高度融合,两者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使得界定区分较为困难;计算机软件所具有的更新周期逐渐缩短、更新换代逐本文由收集整理渐加快,增加着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计算机软件的研发设计成本普遍较高,但复制推广的成本却相对较低;计算机软件具备着较强的国际通用性等。计算机软件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的客体的以上诸多性质,强调着计算机软件并非一般的作品及技术,强调着不可将计算机软件这一知识产权客体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一视同仁,要综合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给予知识产权法律上的相应保护。
二.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纯粹专利保护制度之下的保护无法满足保护需求
纯粹专利保护制度之下的保护要求相对较高,且保护条件相对有限,该种立法保护的弊端与问题需要新立法模式予以解决,进行立法保护的相关条件及要求的合理适当降低;产品的专利申请时间长、申请成本高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计算机软件作为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的客体,申请保护中也同样存在着该种问题。就国际大环境而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经历着针对著作权的单维保护向著作权及专利权的双维保护模式的转变。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实现着与计算机发展技术的紧密结合,该种发展变化趋势就其原因主要是,计算机软件行业的产业化以及计算机软件的独立,最终导致计算机软件方面的法律保护类问题的出现。在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之初,某些国家尝试依据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是实用性及技术性,采用专利法对其实施保护,但某些软件程序并不符合专利的特征要求,利用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实施保护的效果并不显著。
2.知识产权保护践行并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虽然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已经完成从无到初具规模的发展脱变,在法律层面上著作权法律法规已将计算机软件收入到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中,同时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采用以著作权法的保护作为主要切入点、计算机软件产权保护的单行法的制定与完善的保护制度,就保护制度的总体架构隶属于著作权法之中,这与国家制定的其他的行政法规存在较大区别,也与其他发达国家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就其专利保护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致使计算机软件的盗版较为猖獗。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打击存在着政府部门的大包大揽的传统管理观念,社会动员程度较低。计算机软件盗版现象猖獗的其他产生原因也较为复杂,主要体现在国家经济的发展现状、计算机软件的价格、计算机软件使用者的法律水平及计算机软件研发者的法律维权意识等,广泛的开展计算机软件的盗版综合治理也是实现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途径。
三.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改进对策
1.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问题的解决对策
计算机软件产业逐步实现与计算机硬件产业的分离,使得计算机软件逐步的成为市场价值更为广阔的高新技术,适合计算机软件行业发展的保护措施需求的紧迫性变得越来越强烈;而到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初具规模的时候,针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体系确立的必要性显得更为突出,国家开始强化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但就立法保护的效果而言,仍需要立法保护中适当的降低软件在进行交易方面的成本,确保软件开发者合理的社会收益,从而推动计算机软件的产业化发展;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新的立法保护模式中,明确的指出保护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据保护条例来执行,而没有做出规定、规定不够明确、条件发生变化的要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实现软件的有效保护及软件交易成本的降低。
2.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践行问题的解决对策
转变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打击的理念,将最终的违法打击途径确立为良好的司法环境的组建,在进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要将软件的行政及司法保护确立为重点,充分利用行政执法这一国家执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将行政调查及处理力度的强化确立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核心,给予软件研发使用的相关权利人以足够的法律保护,并给予侵权者以应有的制裁及惩处;软件行业内的诸多协会是软件企业中形成的自治性的组织,虽然并不具备行政执法及司法等管理权限,但却在市场调查、信息的咨询评估、业界信息的交流、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方面具备法律所无法比拟的优势,要充分的发挥软件行业内相关协会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的企业相互竞争中,企业知识产权无疑是最有力的武器。企业知识产权是指企业对于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创造和获得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系列无形财产权的统称,其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版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企业名称权、企业包装与装潢权、商业秘密权、域名权、通用网址权、无线网址权、其他与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相关的权利。但是关于利用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却是我国中小企业的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大多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足,主要表现有对培育企业的核心技术重视不够、不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对商标和专利的申请不积极。有数据表明,我国的中小企业有九成以上没有申请专利,有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对于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就更加惨淡了仅有万分之三。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是过着有制造无创造的日子,认为只要有质量过硬的产品就高枕无忧了。以商标权的保护为例,一些中小企业认为商标注册的手续太过繁琐且费用较高,不愿到商品出口国办理商标注册;或者等到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后在申请商标注册这样可以避免在商标注册中投入过高收不回成本的风险。其结果就是很多中小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心血树立的品牌被国外一些企业抢注,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投入去维护本属于自己的权益。例如,广东的志高空调。某专利事务所在受志高委托去印度尼西亚注册商标时发现该商标以被该国的企业抢注,原本只需要1000美元就能注册的商标最后不得不花费30000美元通过长久的诉讼方式拿回。
(二)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没有充分的认识
知识产权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导致一些中小企业常常采取投机取巧的方式去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认为这样的侵权行为不会被别人发现。还有一些胆大的企业在侵犯了国外的知识产权后还不知悔改,认为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就行,他们无法管到我们的行为,最后导致在国外常常遭遇在过关时货物被扣押、没收。
(三)自身力量的薄弱导致中小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够
中小企业实力一般是比较弱小的,规模也不是很大,其资金和技术实力不强,并且在获取金融机构的融资方面也十分困难。所以,大多数企业在考虑到成本和收益的情况后往往会放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在外国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费用更高。还有在一些中小企业遭遇知识产权权利侵害时,由于维权时间较长、维权费用较高且企业能获得利润有限,使得一些企业放弃维权。当然在企业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时基于同样是成本太高的考虑最后放弃应诉,最后导致本可以减少的损失没能减少。
当然我国的法制不够健全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也是一个导致中小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不足的重要原因。
二、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知识和技术在中小企业里发挥这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是企业在经济全球化竞争中提高竞争能力和开拓市场的有力手段。另外,随着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出台,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提高到了应有的高度,所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一)保护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可以防止企业的无形资产流失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外国企业纷纷进入中国市场,我国的中小企业受到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面对强大的竞争压力并在其中获得一席之地,中小企业就必须有自己的品牌。品牌的背后实际上就是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21世纪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和知识的竞争,知识产权资源在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对于自己掌握的知识产权必须加强保护,以使自己在尽可能长的法定时间内保有其知识产权,进而在较长时间内最大限度的获得最大的市场利润。同时,也避免因知识产权的失窃或失效而失去市场利益。
(二)保护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可以增加对企业的投资和加强企业的竞争力
增加对企业设备、人员以及产品的投入会加强企业的硬实力,进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但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质上也是一种投资,同时也会达到扩大资产和加强竞争力的效果。世界上最优秀的企业和最具竞争力的企业往往是那些卖标准的企业而不是卖产品的企业,他们所卖的标准其背后实际就是知识产权。没有品牌和其他知识产权,企业只能赚取微薄的加工费,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所以我国当前的中小企业,亟需自主知识产权。
(三)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是促进就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有效途径
中小企业的数量占到企业注册数量的99%,创造了国家税收的一半,实现创汇的近40%,解决了近2亿人口的就业问题。同时,中小企业的注册数量还在以每天近2000家的速度上升,注册资本每天增加超过30亿。另外,中小企业因其庞大的数量,使得其在创造知识产权的作用中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知识产权是市场竞争中的有力武器,是关乎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而中小企业又是解决就业和创造知识产权的主力军,所以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是促进就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有效途径。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加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我国中小企业对外交流的时间并不是很久也缺乏对外贸易的经验,使得很多的知识产权在无形之中就丧失了。例如,通过学术交流和联合开发或者在国外的知名杂志上等将企业的知识产权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还是远远不够的。政府还应该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加强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二)成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弥补企业自身保护能力的不足
前面已经论述过,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资金不足和融资困难等原因导致仅凭中小企业自身很难有效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如果能建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每个企业以缴纳一定费用的方式加盟,在联盟中聘请专业的人士去帮助中小企业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去帮助中小企业出庭应诉和维护自身的利益。这样不仅可以有效保护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也可以节约中小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成本。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面对科技的快速发展这些法律要真正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与完善,还有一些地方需要进一步调整。例如专利审查的时间太长、专利保护的范围太窄等。因此需对不同的专利,给予不同的申请审查期限和保护期限;对于那些更新较快的应缩短审查期限和保护期限;另外对于比较重要和复杂的专利可以适当扩大保护的范围等等。
参考文献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影响分析应对策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与国之间韵贸易变得更为频繁,随之产生的贸易间摩擦也经常出现在我们身边,各种贸易保护层次不穷,知识保护带来知识保护壁垒也是国际贸易保护的一种较新形势,给贸易国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要面对来自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压力和阻碍。20世纪80年代以来,和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逐渐增多,相关贸易额的急剧上升。据统计,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额从1993年的380多亿美元上升到2003年的3000多亿美元,十年就几乎涨了十倍,而这些贸易额中。美国知识产权的贸易额就占了总额度的50%到60%。在TRIPS协议签署之后,各国贸易之间涉及的知识产权以及本国知识产权立法都变得有法可依,国际贸易格局也随之发生了变化。知识产权保护逐步渗透到国际贸易活动中,无论对于发达国家抑或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都受到它的影响。
可见,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相关性,有利于更好地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从而为正确的实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带来的负面影响的策略,充分发挥其积极影响提供决策依据。
一、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保护介绍
1.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即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利用智慧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利。它有狭义、广义之分,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而狭义的知识产权则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工业产权包含商标权、专利权等,版权则包含传播权、著作权等。
2.知识产权保护
所谓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尽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受到各种国际条约的影响和束缚、以及一些国家的不满,但它的诞生和完善使得知识产权有法可依。从而推动知识创新。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其范围大幅度扩张,从传统的专利、版权、商标等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种植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样化对象。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保护相关性
1.霸权稳定理论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可以用罗伯特・吉尔・培恩的“霸权稳定理论”来分析。此理论着重分析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如何在知识产权保护下形成相对稳定的结构。霸权理论的主要内容是知识产权拥有国通过用知识产权保护对其本国的创新成果进行保护,不仅可以增加其对外贸易、对外投资的对象国所使用的成本,加大对象国交易时的购买成本,延长其贸易产品的市场生命周期;而且成本压力的阻力下,发展中国家将自觉会改变其产品投资的方向。除此,为了保护相关产业的发展,发达国家还可以利用知识产权对贸易国设置贸易政策,如对于贸易国无法作对其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拥有国就对其封锁本国市场,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密切相关。对于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他们不得不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拥有自身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他们也要受到发达国家尤其是知识产权拥有国在知识产权上的束缚和要求,这都使得知识产权拥有国在和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过程中处于霸权地位。下图则很清晰的表述了基于知识产权保护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
2.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在贸易全球化、自由化的今天是十分有必要的,而且这也是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的一种体现,促使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有效的促进,更鼓励知识创新者进行不断的进取开拓,促进国家乃至人类的发展。当然,在复杂的贸易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完善或漏洞,被一些个人或国家所利用,破坏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可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国际贸易保护,既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
积极的一面即体现在:首先它有利于创造一个规范合理的市场秩序。因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加上国际贸易中出现了许多假冒伪劣的产品,侵害者消费者和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利,据估计,每年全球假冒侵权商品的价值超过了6000亿美元。相当于国际贸易总额的7%,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政府、企业以及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知识产权保护有法可依,从而让是市场更加合理规范;其次,知识产权保护还可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知识创新力度不足的国家,加大知识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已渗透到国际贸易中,加上在国际贸易中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往往都是附加值较低的产品,产品利润不高,在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时还要受到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阻碍,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发展中国家提高自身实力,加大出口产品的知识含量,增强在国际贸易市场中的竞争力的动力。
而消极的影响则表现在:第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漏洞或者不完善容易被国家利用,形成贸易壁垒,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也使得有关于知识产权的贸易摩擦不断升温。据统计,从1995年1月份起,到2002年的10月16日,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要求进行磋商的案件总共为268件,而应知识产权引起的贸易争端就有19起,占了总贸易摩擦数的7.1%。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会使得国际贸易发展失去平衡,即技术差距使得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上的差距逐步扩大。根据统计,全世界每年用于研发的支出中,发达国家占了95%。而发展中国家只占了5%;优秀的技术员也绝大部分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仅仅拥有10%的技术人员,这使得发展中国家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贸易上都受发达国家制约,阻碍发展中国家努力缩小与发达国家的进程。
三、知识产权保护下我国国际贸易存在的不足
中国作为后发展国家,尤其在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上。接触时间较发达国家晚,认知程度较发达国家低,所以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际贸易仍存在许多不足。
一方面。不论是政府或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足。由于知识产权的相关概念较晚进入我国,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规范和法规认识不深,使得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十分薄弱,对于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对于本国自己投资研发取得的成果以及享有的权利也没有及时的维护,甚至导致丧失。由于非法盗用他人知识产权获取的巨额利润的诱使,许多生产商都冒险生产大量盗版产品。如我们常见的VCD光碟、使用软件等等;同时由于我
国经济水平不高,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很少有人能够支付得起附带高昂知识产权相关成本的正版产品,因此盗版产品不仅没有收到排斥,反而受到人们普遍的认可,很少有人认识到这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性。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发展程度不高,吸引人才力度远远不及发达国家,使得我国知识存量和技术人员储备都低于发达国家。而技术发展、知识创新和技术人才分不开,人才资源的缺乏则是我国研发水平效率较低的关键原因,这也进而影响到我国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实力。不仅如此,《协议》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的实施。需要消耗一定的保护成本,而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和力度与知识产权保护投入的成本有正向的关系,即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越高就越需要花费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本。然而这与我国现在的国情不符,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水平都相对落后,很难达到和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投八。这也是为什么我国一直都难以杜绝盗版的重要原因,这是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偏低决定的。
同时。作为发展较为落后的国家,在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的过程中我们离不开发达国家的支持,面对与发达国家先进技术水平的巨大差距,我国需要通过学习、模仿别国先进的技术,进而消化吸收成为自己的内在知识,从而在此基础上创新获得后发优势,目前我国在西药、精细化工产品等方面的制造商95%以上依靠仿制。但在大量采用国外技术的同时,我国不能给予相同程度的与技术引用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正因为期此,我国在许多国际贸易中碰到许多贸易摩擦,我国对外贸易企业也遇到不同程度的贸易阻力。自我国加入WTO以来,中国企业就遭遇到接连不断的有关专利诉讼的案件,敲响了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警钟。再以DVD为例,在2000年初,我国的DVD生产商就先后被松下、东芝、日立、时代华纳、三菱电机、JVC6c联盟以及3C、1c等国际大公司指控侵犯其所有专利,并导致我国DVD生产商面对巨大损失,即我们每生产一台DVD,都要向国外支付产品净售价的4%或4.5美元的专利许可费。不仅如此,在赔付30亿元人民币的情况下,还将继续赔付200多亿人民币。这无疑是对中国企业的巨大打击,使得我国企业成为一个巨大的没有高附加值的生产制造基地,而这些都与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低敏感度不无关系。
总之,由于我国本国的基本国情限制,我国的经济、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比都较低,势必在短期内无法逃脱发达国家的制约和压力,因此,如何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我国技术研发能力以及知识存量,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力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四、我国因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1.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提高我国公民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针对我国目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薄弱的问题,一方面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健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相接轨,政府要加大力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宣传,并对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控制,建立相关法律机构、管理组织,结合相关媒介,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作为个人应该积极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仅可以对自身的利益进行有效保护,也是对别人知识产权的一种尊重,这样才能促使知识创新获得的成果得到法律的保护,激发技术人员的研发动力,让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走上正轨化、合法化。
2.要消除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国际贸易过程中的负面影响,很大一方面取决于我国自身研发能力、创新能力的提高,即最重要增加我国知识存量,从本质上改变我国国际贸易的被动地位。政府或国家应该加大对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通过优越的条件吸引更多的人才来我国进行项目研发,推动科技的快速发展。除此,对于专业的知识产权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要给予同样的重视,针对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匮乏严重影响我国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贸易的问题,政府应该加大对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的投入力度,在相关高校或培训组织设置相关的专业,企业则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的引进,填补知识产权缺乏的空白。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 对外贸易 法律修订
中图分类号:F752;F204 文献标识码:A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简要概述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巨大进步。以2012年为例,我国受理专利申请的数量就已经突破了200万件,达到了205万件,发明专利授权已达20余万件,较数年前,专利申请数量明显增大,质量也大大改善。
从数量上看,专利受理与授权总量均持续增长。从2005年到2012年,我国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受理量与授权量都保持了稳定的增长(如图1所示),平均增长率都超过了20%。
从类型上看,在专利申请总量中,技术含量高的专利申请所占比重逐年升高。(如图2所示)
2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我国专利申请的总体竞争力不强。我国专利申请总量与以往相比有了重要突破,我国也不断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专利申请的数量与质量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从一些关系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的专利申请上看,美、日等发达国家都占据着绝对优势,中国的竞争力比较弱。在生命科学、新材料、药物化学等领域的专利申请,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占世界总专利90%多;在航天领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国外的发明专利申请比在其本国的专利申请高出30多倍。
另一方面,我国专利申请的企业技术创新力不强。据统计,有90%多的的企业在核心技术方面严重缺乏创新能力,也没有申请专利。当前,我国国内大中型工业企业对科技研发的投入还不够。因此,我国企业还需要不断努力,逐步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国际上,申请国际专利排名里,大型跨国企业占绝大多数。这些大型跨国企业,不仅在国际上的有许多专利申请,而且在国际专利布局上也有一个整体规划规划。在申请国际专利排名里,我国只有华为公司被选定。在国际上,我国大多数的企业专利申请量少之又少。
(2)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为了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在加入WTO后,加大对知识产权立法以及修改的重视,但是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保护水平仍然与《TRIPS》协议存在一定的差距。
知识产权具有合法垄断的权利,目前在我国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还存在很多不足与空白。在国际贸易中,许多发达国家存在非法垄断行为的同时,还积极制定有利于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托拉斯法。
但在我国,反垄断法出台较发达国家晚,并且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当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与发达国家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我国企业将处于不利地位。以至于在国内市场上,企业在遭遇这类垄断时,企业也会感到很无助。甚至可能使自身在与发达国家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在国际贸易中陷入尴尬境地。
3完善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3.1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建立知识产权培养机制。
从长远角度看,专业的维权人才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在国际贸易中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可以交由专业维权人才进行管理,以防止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避免企业遭受更大的损失。
企业在制定相关管理条例的同时,也应该将学习知识产权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其中。从企业领导层开始再到员工层,都要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让他们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同时,要加强对领导层和员工层的培训,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只有企业领导层和员工层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得到增强,才能逐渐提高人们对创新精神的认识,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2)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我国企业要想在国际贸易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提高自身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减小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依赖,拥有属于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企业还要加大对创新研发工作的投入,培养一批有实力的科研人员,不断进行科技创新。同时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推进企业科研成果的专利化进程。在这种方式中,随着拥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企业研发能力和创新实力也会有明显改善。
3.2完善对外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意味着我国要付出比其他国家更多的努力,因此,我国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工作还需要经历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短期内可从下几个方面来实施:
(1)健全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适用真正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为此应修改专利法、商标法与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在专利法方面,我国应当使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法律保护脱离专利法的统一保护,对它们进行单独保护;在商标法方面制定驰名商标评选及保护法,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戒制度,大幅提高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行为的成本,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发展知识产权经济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条件。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制。
虽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和预警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从现行国际贸易发展形式来看,还存在很多的不足,需进一步修改完善。因此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在立法方面,我国应积极参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组织及协定,在参与有关这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时,尽量结合我国实际体现我国利益。例如,在扩大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的问题上,我国及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积极要求将“传统知识”及“遗产资源”纳入到世贸组织保护范围之内,以尊重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产权资源,经过多方努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在相关文件中对传统知识进行了阐释,并确立基因资源,利益分享等重要原则。
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尽量完善我国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除了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现有法律纳入其中,修正其重复或不相适应的相关条款以外,还应该将我国“中医药”、“民间文化”、“生物物种”等传统资源纳入到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根据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对其具体的定义、包含的客体范围、权限等制定我国相关法律;另外,要积极建立科学创新方面的法规及鼓励产学研有效结合实施的相关法案,使我国的创新体系纳入到法律管理范畴。积极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具体实施细则,将企业、产业发展的法律需求纳入立法考虑范围,切实维护好我国自身利益。同时不断关注我国主要贸易国最新的知识产权立法发展趋势,学习借鉴可取之处,逐步完善法律内容与并与《TRIPS 协定》接轨,从而制定一个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执法方面,工商管理监察部门要履行好监察职责,加强对侵权行为,特别是侵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制假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杜绝违法乱纪贪污受贿行为的发生,切实保证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维护好我国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整个社会的科技创新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知识产权司法机关要切实发挥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知识产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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