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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性;建议
前言
知识产权在将知识、科学技术转化为资产、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具体而言,知识经济的建立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经济的正常运行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经济的发展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为此,要发挥知识经济的强大动力作用,归根到底要保护好知识产权。现今,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可以说,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体系,从系统上来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性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绝不仅仅是行政执保护和司法保护,具体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立法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知识产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系统、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等。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系统性保护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层次较低,法律体系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当中,处于较高层次的非常少。大部分的知识产权相关规定都是体现在级别较低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当中。法理学当中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三者的法律效力依次递减。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高效力的法律不多,效力不高的法规、规章却很多,从而影响了法在实践当中的适用。其次,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不完善。当前我国不但没有一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而且对同一客体的保护有些也没有形成一部独立而完善的法律,这些都致使知识产权的滥用不能得到很好的遏制。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出口商品上。由于我国许多企业对出口商品的商标保护意识不强,导致许多知名品牌在国外遭到抢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曾有超过80个商标在印尼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这些数据不仅仅反映了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而且还反映了中国企业对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内容知之甚少,这大幅度遏制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和保护。
3.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不协调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存的局面,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各司其职,行政裁决并不排斥司法程序的选择,但是实践当中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协作性却不高。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的做法时有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能力不强,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没有与司法机关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机制,这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4.知识产权执法中存在地方保护色彩
目前,一些经济发达、有一定实力的地区政府比较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保护系统的机构设置比较健全。而一些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基础较差,市场机制不健全,地方财政不足,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相对薄弱。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中还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色彩,各地的行政执法能力和尺度差距较大。
此外,从管理机构、司法部门到企业,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缺乏既懂理论又懂得实践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这严重遏制了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我国知识产权的系统性保护还存在许多问题,再加上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涉及到各行各业,相关部门较多。所以,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效率,要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制度。
二、对改进和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针对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性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在重视内部矛盾的完善的基础上,注重我国知识产权自组织性的不断完善。这里就对全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应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以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政策环境,大幅度提高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能力。同时要颁布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提高立法层级,从而为各类行政规章的制订提供有力依据,更加有效地保障依法行政。第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服务系统。这就需要建立权威且高效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构,建立与企业直接沟通渠道和预警机制,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的效率,最好能适当的整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加大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全国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便指导企业充分利用好知识产权信息,尤其是地方财政也应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执法资金账户。第四,加强对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协调机制,建立与主管部门的沟通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要提高司法保护的执法水平。需要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相结合的途径,提高司法审判队伍的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使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更有可操作性,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结束语
总的来讲,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切实做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必须在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的基础上,把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完善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并大力培养知识产权的高素质人才,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方面更加有序,从而更好地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推动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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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保护 政府 企业
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主要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三个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
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南非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二)战略化
现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由过去的被动防御阶段转入主动进攻阶段,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知识产权运作策略。比如抢注商标专利,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现阶段甚至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国家或企业并不实施这些专利,而是通过收集贸易目的国的经济信息,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采取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国进行权利诉讼,收取高额的知识产权利润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或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联合相关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国际化
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各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合作,先后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定》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世界性公约协定。各国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一体化进程,广泛开展多边合作,结成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以此获得国际合作保护。
二、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WTO《TRIPS协定》的要求相符合,我国在2000年和2002年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2004年4月,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增设了保护知识产权专章,旨在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
2008年7月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展露纲要》,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新专利法,更是顺应WTO规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的修改法案,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TRIPS规定》完全符合。
我国已加入大部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逐步与国际标准靠拢,所有这些举措将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开展。
(二)企业、外贸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
我国企业、外贸经营者的发明专利申请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从1985年4月―2010年4月,我国共受理专利申请6095949万件:其中。国内申请5134526万件,国外申请961423万件。且连年增长。商标方面,2002―2008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7年为世界第一。版权方面,2009年软件申请登记总量7.09万件,同比增长49.75%其中软件著作权登记量679万件,同比增长48.6%。可见我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有提高更加重视对自己无形资产的保护。
三、中国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滥用各类技术标准的防范制度
技术标准指对1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要达到的水平以及为达到这一水平而实施的技术。但是当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技术标准涉及的技术被知识产权的方式合法控制时,任何人要使用标准化技术,就触及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此时,使用人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以昂贵的代价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化技术,生产标准化产品:要么因不甘心知识产权人的宰割而放弃市场。因为标准化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首要条件,不按标准就不可能被市场接受,而采用标准就必然使用他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需要取得许可、支付报酬。我国由于存在严重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上的缺陷,在防范国外滥用各类技术标准方面,缺乏有力的武器。
(二)知识产权转化率有待提高
知识产权转化率就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通过自己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并以此来获取最大利益占知识产权研发所花费费用的总额。从授权数量来看,中国是知识产权大国;但就无形资产质量而言,中国远不是知识产权强国。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5月27日报道《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路在何方》,说我国500余万项的专利成果实际转化率不足30%;在商标领域,在国际知名品牌的排行榜单上,中国企业商标无一进入100强,进入500强的只有12家。就外贸而言,中国企业出口200强,70%以上是定牌生产、加工贸易。在合资企业,90%以上是使用外国投资方的品牌。据统计,美国、日本的知识产权利用率高达95%。
只有当知识产权付诸生产时它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在获得了知识产权之后的关键性问题是如何使之转化为实质生产力并获取最大利益,实现由量的发展到质的飞跃,这是中国企业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且人才匮乏
首先,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从我国专利申请人前10名的分布情况来看,其中有30%是高校,60%是民营企业,作为占据大部分国家研发资金的国有企业仅占10%。
其次,科技的发展需要人才,也离不开人才的储备。而我国知识产权的人才配备与发展需要不相符。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应按技术人员总数的4%比例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依此比例,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总需求量应该是8万人,我国现在所能培养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另外,现在所培养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也缺乏必需的综合专业知识背景。如果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往往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大大增加了外贸知识产权保护成本。
最后,中介市场也不完善。知识产权机构不仅可减少企业申请或注册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可抓住侵权行为的要害,收集有利证据打击侵权。目前,全国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已具规模,但在各地发展不平衡,且知识产权人员素质难以满足相应需求。当企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问题时,往往
因为不了解侵权所在国法律而导致诉讼失败。这就需要在全国各地形成有关专利、商标、版权和技术合同等的中介服务和保护网络。以此来满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四、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对政府的建议
1.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应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一些重要产业尽快掌握核心技术和提高系统集成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同时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可采取的措施有: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开展广泛的教育活动,鼓励创新,谴责剽窃、盗版和造假行为: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实行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设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并依据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人员进行惩处。
2.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评议和制定工作。首先,要积极参与WTO与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评议工作,很好地利用我国加入WTO和国际标准化组织获得的发言权,避免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和在标准领域里的经验优势控制国际市场。其次,要在评议的基础上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鼓励研究机构及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要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力争把我国的标准化意图和标准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再者,对标准技术性措施造成的贸易摩擦,要积极利用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加以解决。努力避免和化解贸易冲突。
3.充分行使海关的监管职能。有效利用打私和征税手段,控制非法贸易。加强对知识产权敏感商品的监控,坚决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使得侵权行为在进出口环节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海关国际合作,使海关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对外贸经营者的建议
1.提高知识产权转化率。企业应及时将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使核心专利成为标准,取得有效保护。要以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为依托,构筑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措施体系。加大资本与人才投入,从小技术到大专利,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充分扩大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贸易量,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使知识产权进行最大化的实质生产力转化,创建和保护拥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的产品。
2.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涉及到贸易、法律等方面的专业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纠纷和诉讼都有很强的专业性。国家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并给他们充足的空间与资源,发挥其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核心作用,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知识产权队伍,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启示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现金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 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保护,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 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课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 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用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另外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自1982你那《商标法》制定以来保护,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惩罚力度不够及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普遍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对企业和个人起到威慑作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逐渐被接受和国内经济的不断成熟,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已经逐步得到抑制,然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者信息落后的地区,模仿、盗用那些经济发达地区的知名品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频频出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更是层出不穷。
3、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 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流通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教育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即便存在有丰富的专业基础知识的人才,但也存在不愿为知识创新贡献和努力奋斗的人。另一方面,我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因此虽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这些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的缺失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构成威胁。
4、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 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保护,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5、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6、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 成员国,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 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的高校进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保护,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 (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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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世界贸易格局 发展中国家 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当代国际贸易中竞争优势的主要祛码和最有价值的搏弈工具,是世界各国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及发展现状
在经济全球化与知识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发达国家尤其是具有技术优势的经济强国,不仅在在其知识产权国内政策中制定了符合本国实际和服务国家利益的战略目标,而且随着国际贸易发展和利益的驱动,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相比之下,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的推进过程中则处于被动,缺乏发达国家从低水平保护到高水平保护的必要过渡期,在国际贸易的现代化进程中处于不利的发展地位,发展中国家强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对本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预期的效果。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对国际贸易格局的影响
从全球贸易角度出发,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增强,使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两极化趋势更加明显,加剧了南北贸易发展不平衡。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后,由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绝对垄断优势,以及发展中国家市场对发达国家的高度依赖性,贸易利益流向发达国家,从而加大两极分化趋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具有绝对的垄断优势,使之成为发达国家利益分配的有效工具。
跨国公司是知识产权申请的主要微观主体,也是发达国家保持和强化垄断性贸易经营的重要工具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其跨国公司的垄断实力大大增强,延长获得超额利润的周期,进一步加强其技术垄断优势和市场垄断优势,占据更大的市场规模,,始终占据国际市场有利竞争地位。结果必然是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公平贸易和竞争无从谈起。
(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贸易壁垒,成为发达国家遏制发展中国家贸易发展的有力武器。
国际贸易中的标准壁垒己经成为遏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市场的有力武器,发达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发展中国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遇到更多的贸易壁垒,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降低。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运用,使得发达国家得以控制产业链、遏制竞争对手,从而进一步攫取产业利益,并削弱后发国家和后发企业的低成本优势,两极分化进而加剧。
(三)发达国际利益主导国际规则的制定,导致国际贸易主体地位不平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则问题成为另一个阻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制约因素。为保持和加强竞争优势地位,发达国家极力主张把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要求建立一整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减少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而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扭曲和障碍,增强其经济和贸易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发达国家还积极通过国际公约和单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深深打上了发达国家利益的烙印,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从而陷入长期经济贸易发展困境。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及对我国的启示
知识产权通常被称为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进步动力,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为知识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带来障碍,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全面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和成本。
各国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科技发展阶段选择适宜的国内知识产权政策,根据经济学基本分析工具,满足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收益的平衡,从而制定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能对贸易及经济造成扭曲,更不能成为知识和技术扩散的阻碍。
(二)从各方引入国外技术,形成竞争机制,削弱国外技术的垄断力度。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国外企业在该国的专利产品的市场垄断能力越大,为了削弱技术持有方的垄断势力,我国在引入国外技术时可以引入多家相同类型的国外技术,加强他们之间的竞争,从而削弱国外企业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而增加的对我国产品市场的垄断力度,降低我国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的成本,提高模仿能力。
(三)大力支持民族产业的科技研发,提高我国知识和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转化率。
我国政府要增强对出口企业的技术支持,加大自主研发力度,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有目的性的引导发展核心技术,提高科技的市场转化率,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贸易的不利影响。此外,要加强我国跨国公司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论文摘要: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农机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的现状,剖析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农机产业是我国传统而又成熟的技术行业,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研开发模式、竞争体系、战略架构和服务机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逐渐增强,知识产权新竞争模式在整体的经济竞争模式中逐渐占据较大份额,同时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竞争在农机行业也初现端倪。但与世界经济强国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水平、保护手段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此,探讨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对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近几年来,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发展形势越来越好。以后,我国政府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通过20多年的发展,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农机生产公司运用专利战略不断占领和控制我国同类行业市场,使得我国农机企业专利战略的滞后性日渐显露。目前国内的农机企业似乎没有受到涉外知识产权利器突袭的重创,但国内企业间专利纠纷及侵权官司却屡见不鲜。针对现实情况,我国各级政府专利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措施,旨在促进农机企业专利战略实施主体从战略高度有效地运用专利权、专利信息,积极适应专利制度等法律制度保护下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使我国的农机企业在专利战略研究、运用和管理方面有一个大的发展。
农机企业管理者专利意识不断提高。当新产品、新技术即将问世,及时申请专利已经成为这些企业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己经25年了,全国专利申请量己达600万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网提供的信息,截至2006年8月,北汽福田(含福田重工)的专利授权量已达209项,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专利申请量己达110余项,专利授权量已达99项,还有江苏常发,山东时风等国内知名农机企业也都把专利申请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之一。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尚有许多农机企业为零专利。在农机产品的专利中,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极少,绝大部分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2、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机产业的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一些国家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a.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国际规则、比较适合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并且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依然没有形成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在农业机械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保护盲区或者相冲突的地方,很难保障农业机械科技人员的应有权益,无法激励农业机械技术持续创新和实现农业机械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也不能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 b.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是创造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不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还包括不正当竞争权、文化遗产等智慧成果权。这些权利都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依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意识薄弱,容易使自己陷人知识产权的尴尬局面之中。多数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了解得还不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结果使自己的先进技术被他人低价收购并申请专利,辛苦创造和积累的无形资产付诸流水。据统计,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企业已经将13万项发明“奉献”给了外国企业。
3、加强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a.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完善修订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相关规定。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农机科研成果。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农业科研单位、涉农企业及农业专家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
b.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加强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农机科技管理部门应注意跟踪和研究农机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相关制度,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基础设施建设与利用的交流合作,提高农机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化;知识经济;经济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DF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20(2009)05―0619―05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背景
(一)从《巴黎公约》到TRIPS协议: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早期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统一的国际法律文件来进行协调,主要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来实现。因此,早期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差别较大。但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及商品和服务的交流的范围越来越大,单靠国内法并不能解决对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问题。这样,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国际协调的必要性就日益显现出来。
1883年,各缔约国在巴黎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建立了“巴黎联盟”。《巴黎公约》的目标不是试图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知识产权实体法,而是旨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原则在世界各国之间进行协调,在承认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别差异的基础上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仍然是通过国内法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巴黎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的范围,即确立其保护范围的最低标准。但是,这并不是说,《巴黎公约》为缔约国制定了一个统一的国际工业产权制度,而是说公约以“国民待遇原则”为条件和前提订立了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该标准最终仍应通过各缔约国的国内法体现出来。
1991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在GATT布鲁塞尔部长会议上获得通过。TRIPS协议是WTO协议的附件,除了坚持“国民待遇原则”之外,还坚持“最惠国待遇原则”。但是,在尚未制定出可以在各缔约国统一适用的国际知识产权实体法的情况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并未影响“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国际知识产权立法基本原则的基础性地位,“最惠国待遇原则”仅仅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补充。TRIPS协议的内容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把关贸总协定(GATT)有关有形产品贸易的某些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强化了执行措施,详细规定了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程序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实施程序,同时还建立了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第48页)。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扩大化的影响因素
随着国际经济、科技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化,自20世纪后期以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化有扩大化的趋势,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全球信息化程度加深以后更是如此。
1 新科技在全球的发展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扩大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知识产权的发展是紧密联系的。首先,新科技的发展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生物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如动植物新品种;信息科技的发展使著作权法也突破了传统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其次,新科技的发展加快了国际技术转让的速度,扩展了国际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打破了技术转让的国界。再次,新科技的发展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出了新的标准,原有的国际标准已经不能完全适用新科技发展的要求,需要有新的标准来适用这种发展需要。
2 在国际上成立了诸多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原先,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建立“巴黎联盟”,以及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建立“伯尔尼联盟”分别成立了两个联盟的“国际局”。1893年,两个国际局合并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根据1967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取代了原来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中第14个专门机构。除此之外,其他地区性的知识产权组织也相继成立。1972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改组;1976年,非洲国家工业产权组织建立;1974年,安第斯组织成立;1974年,欧洲专利局成立。从全球性组织到地区性组织,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层次和结构日趋多样化。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建立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扩大。
3 各国之间的科技和经济竞争加深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化程度。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下,各国之间的科技和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如何增强本国和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各国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特别是发达国家,早已将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到国家整体战略的高度。发达国家利用其科技和经济实力作为竞争优势,将其意愿和国内规则带到了国际社会,而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其利益也参与到制定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博弈中。所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在各国的竞争之中逐步形成。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仅仅是最基础的标准。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深,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化逐渐冲出地域的限制,而不再拘泥于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宏观领域
1 虽然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原来是由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但由少数几个国家垄断的局面已经被打破,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中。为了建立世界经济的新秩序,发展中国家不断参与制定和提出修订知识产权国际法律文件,尤其是对未实施专利法的国家实行强制性制裁方面提出了软化的要求。其次,加强了区域之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1977年14个欧洲国家签订了《欧洲专利公约》(CPC),欧洲在知识产权的地区性合作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再次,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渗透到国际贸易领域。例如,1986年9月以后的关贸总协定(GATT)会议就变成了知识产权的谈判场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关贸总协定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2 知识产权所有者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使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利益博弈中不至于缺位。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在寻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上试图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由此,国际上形成了相对平衡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除了WIPO外,知识产权的多边国际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还有: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25年《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57年《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1989年《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等等。
(二)微观领域
1 版权方面。传统的版权保护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的书面著作问题,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成为版权领域的一个新问题,网络著作的传播权、邻接权等,都亟待解决。针对这种新情况,WIP01996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系列会议上通过了两个条约,即《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2002年,WIPO又公布了《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问题概述》的文
件,该文件为缔约国的版权立法提供了指引。在版权的区域保护方面,欧盟1997年通过了《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的版权和有关权若干方面的指令》。这些法律文件都是为了应对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而制定的,为信息社会中的版权国际保护提供了蓝本。
2 商标权方面。商标权的保护国际化也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而发展的。原来的商标权保护使通过国内立法来实现的,具有地域性的限制,而网络时代的商标则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并且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更容易引起各国商标权保护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WIPO1999年采纳了《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的联合建议》,2001年又提出了《关于在互联网上保护商标权以及各种标志的其他工业产权规定的联合建议》。这些法律文件为网络时代的商标权国际保护提供了国际法律依据。
3 专利方面。WIPO提出了《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问题初步报告》,并针对立法问题提出了《专利法(PLT)草案》。在区域性政治经济组织中,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了《关于对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专利保护》,试图协调缔约国或者成员国对涉及到计算机软件专利的法律保护。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对我国的影响
(一)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
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WTO和TRIPS协议的规则就是我国必须遵守的国际规则。此外,我国参加的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规则也是我国必须遵守的国际规则。由于以往的国际规则都是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制定的,既然要参与国际竞争,那么最好的做法便是参与到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去,以积极争取和保护本国的利益。我国加入WTO之后,以WTO成员国的身份参与了国际重要贸易规则的制定。以往的国际规则并没有注意到对诸如我国具有优势民间文学、中医中药等的保护,我国应当积极争取通过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维护我国的利益。
(二)使我国企业和公民的知识产权得到高标准的保护
融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机制中,能够使我国企业和公民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得到高标准的保护。毕竟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标准基本上是比较高的,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框架下,我国企业和公民的知识产权能够得到这些机制的保护,提高竞争力。
(三)促进了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先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我国在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之后,按照公约的要求修订了三大知识产权法。加入WTO之后,我国还积极履行WTO以及TRIPS所规定的各项规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由于我国民众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缺乏,我国国内普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这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国际标准有所差距,使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受到损害,贸易争端和摩擦时有发生。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以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要求所带来的挑战。
四、我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措施
(一)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先导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发展是影响一个国家及其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关键。发达国家均有一套针对本国国情而制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如日本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等。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更应该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出台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战略性指导文件,这也是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由国家出台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文件,也能够发挥国家在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和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方面的协调作用。
(二)按照“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协调国内与国际立法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由于国际公约等文件是缔约国自愿签署的,因此,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其实反映了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呈现出来的趋同化的特点。但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并不等于在保护内容、保护标准、保护水平等方面的全球法律规范的统一化。按照‘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各国立法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得低于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这即是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一般要求。具体而言,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当考虑本国的经济、科技与文化的发展水平,现阶段立法不应过于攀高,只要达到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水平即可,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协调。”
(三)调整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建制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比较分散,涉及到知识产权事务管理的机构有工业与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新闻出版署等部委,还有其他主管部分业务的知识产权机构,如商标局、专利局等。比较分散的管理机构容易造成管理中的不协调,增加管理成本,并且,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涉及到各个行业和各个环节,分散的管理体制容易出现管理上的漏洞。建立一个统一的对知识产权综合管理的行政机关,可以节约执法成本,增强管理的协调性和有效性。
(四)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范围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各类新的权利客体层出不穷,法律必须及时对这些新的权利客体进行保障,使之从潜在的权利客体变成法定的权利客体。例如,发展中国家安第斯组织在其2000年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总则第3条中把“传统知识”(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地方传统医药”)明确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知识产权法应当及时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进行调整,包括对我国具有优势的权利客体进行保护,如传统知识保护与民间文学的保护,对中医中药的保护等,也包括对新科技成果的保护,如半导体芯片、动植物新品种、网络著作权等,要出台更加详细的法律规范。
(五)建立有效的赔偿金制度以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不可否认的是,尽管我国执法机关进行了很大的努力,国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是层出不穷,这也成为我国与外国产生贸易摩擦的重要因素。原有的制裁机制已经不能完全适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需要,必须建立有效的赔偿金制度以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其一是建立法定赔偿金制度。法定赔偿金是指在难以完全准确确定知识产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和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并且不能通过其它方法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时,由法律直接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第36页)。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许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是难以准确计算的,如果没有法律进行界定,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就迟迟无法确定,将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其二是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所谓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相对于补偿性赔偿责任而言的,是指侵权人在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之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一定费用的赔偿责任,即侵害人的赔偿责任不仅限于弥补受害人之损失,还必须让受害人因此而获得高于损失的赔偿(第37页)。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惩罚性赔偿责任,对民事侵权行为只能让侵权人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这不利于有效遏制具有极大恶意的侵权行为。并且,由于大多数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是向社会公开的,侵权人进行侵权比较便利,而权利人对其权利客体的保护手段是有限和薄弱的,建立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助于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根据TRIPS协议,如侵权人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系出于故意,司法当局应判令其支付损害赔偿,包括赔偿被侵权人的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第759页)。我国法律一般没有规定损害赔偿包括诉讼费用和律师费,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况,可以根据TRIPS协议规定侵权人的赔偿包括了被侵权人的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等费用。
21世纪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也是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各国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建立了一个世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使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我国是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也是WTO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背景下面对着历史机遇,同时,我们更要检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国际的眼光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需要,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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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汉东:《国际化、现代化与法舆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道路》,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
[关键词]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TP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2-01-0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普及以及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网络己经成为传播科学知识和受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这就要改革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来适应网络时代的需求。
首先,网络信息的海量性带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正在扩大。其次,互联网的交互性及传播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不明确。同时,由于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给知识产权的认定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数字技术是互联网媒体的技术核心,也是承载着互联网传播信息的主体,数字技术是虚拟技术,这就不符合《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对传统意义上知识产权对象实物化的定义。由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引发了传播学、管理学、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热议,这的确是一个新兴的领域,需要学者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本文从创新管理的角度入手来分析和解决这个问题。
一、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如果我们暂时抛开现有的法律具体条款,从世界范围内看法律制度发展历史,许多国家和法律对新技术的发展始终保持理解和宽容的态度。从无偿使用到有偿支付,产业发展过程中就需要知识产权保护。这就是说,产业发展的规则要事先设定,才能确保某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现状
(一)网络版权的侵权现状
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权意识,网络上到处存在着非法传播、盗用影视、音乐、书籍、学术期刊等的现象。比如,著名的全球第一例P2P侵权案,美国网络公司Napster开发的Musicshare软件,利用P2P技术向用户传播MP3格式的音乐文件,损害了唱片公司的利益,最终被而招致倒闭;国内的搜索引擎百度也于2011年3月15日因为百度文库涉及侵犯著作权而陷入“百度文库侵权门”。
(二)电子数据库的保护现状
随着电子计算机存储与应用技术的不断成熟与完善,传统的数据库开始向着数字化电子数据库转变,这种转变极大的提高了社会生产效率,随着电子数据库技术的不断推广,在IT市场中,逐渐形成了电子数据库产业。而目前市场上并没有具体的针对数据库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如果管理不善,将导致大量数据库数据外流,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生产的正常进行。
(三) 域名抢注
互联网环境中,无论是需要建立电子商务、企业网站、电子政务还是社交网络,首要的前提就是要建立一个属于自己的网站,并且申请专属的域名,目前,国内以“.cn”为结尾的境内域名注册总量已经达到约40万,而以“.com”作为结尾的境外域名注册量也超过70万,因此,我国每年向国外缴纳域名的注册费接近一千万美元。所以,有些人为了谋取利益,抢先注册别人已注册的域名,严重地扰乱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 互联网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现状
近些年来,全世界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势头迅猛,这主要得益于渐臻完善的商业软件开发技术。中国是世界上电子商务大国之一,因此,对各种商业方法专利权的保护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不仅反映了我们国家当前的法律问题,而且也直接影响到我国在世界上的经济扩张力,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
三、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一)服务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知识产权对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显著作用。服务创新,由于其经济重要性,不能有效地得到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需要开发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法。服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选择与制造业有很大不同,第一,使用传统保护方法的不多;其次,普遍选择非正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第三,综合两种方法使用可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二)互联网服务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对于一项涉及面极广的技术,例如网络技术,它的成功在于实现了全球的互通。这样的技术只有无偿提供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同样,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激励创新的机制,也是互联网发展所必须的。因此,在互联网服务业发展的历程中,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适度保护,避免过分保护。
目前专门针对互联网服务业进行研究的文献相对较少,目前对于无形知识产权的保护很薄弱。作者认可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在传统方法基础上有新的发展。
首先,明确互联网服务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一方面,是知识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保护的主体通常是以产品或者技术因素形式出现。另一方面,是对过程创新的保护,这时体现出来的是所提供的特定生产模式。这样可以确保创新者有所回报。
第二,互联网服务业涉及范围较为广泛,因此要对企业的核心生产要素进行区分。针对不同的核心要素类型的企业,要选择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
第三,互联网服务业兼顾互联网和服务业的特点,使得服务更加透明化,扩散更快,客户参与更多,这就使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加大。另一方面,互联网创新的重要性,这就要求有效地将传统专利保护手段与非正式保护手段相结合。制造业更倾向于正式方法的使用,纯服务业往往偏向于三!卜正式方法,而互联网服务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正式方法使用与非正式方法具有着同等重要的位置。
第四,要抓住侵权问题的本质。进行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方法选择时,要抓住核心问题,不论是什么业态形式,知识产权防御的木质问题就是侵权。因此,目前的法律体系也是适应于互联网服务业的。
明确了以上四点,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知识产权互联网保护框架体系研究。通过该框架,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明确某种知识资产的产权,从而充分激励产权所有者的创造发明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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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研究
一、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高校是以传播科技知识、培养专门人才、开展科研活动为主要目的,是潜在的生产力孕育和发展场所。随着高校教育日趋职业化,高校服务企业、服务市场的意识不断增强。高校的智力资源越来越需要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高校与企业的融合中,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保护知识产权既可以明确权利的归属,亦可使权利主体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得以维护,从而不断推动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能为学校与企业营造更好的合作环境。但近年来,由于高校和政府、企业间合作形式逐渐多样化,对流转中科技成果所有权的争夺日益激烈,而作为成果流转主要形式之一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因此,有针对性地探究科研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高校科研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
1.纠纷类型多样化
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的知识产权类型众多,如:技术类知识产权,即以技术为表现形态的知识产权;标识类知识产权,即与科研成果转化有关的注册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和名称等标识类知识产权;著作类知识产权,即以作品形式表现的知识产权;信息类知识产权,即以信息为表现形式的知识产权。①因此,在成果流转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呈现多样化态势,如:专利权与非专利权的技术成果纠纷;技术成果成熟与否的纠纷;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纠纷;专利成果让渡过程中的归属纠纷;信息类知识产权泄密造成的纠纷等等。
2.纠纷主体的固定性
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多依托于企业,这也决定了此类纠纷主要以高校、企业为固定主体。纠纷或是发生在高校与企业之间,亦或是高校与高校、研究机构之间。这种相对固定的纠纷主体使得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在纷繁的类型纠结之中能够根据不同的纠纷主体整理出纠纷形成的主要脉络,便于我们在分析纠纷成因的基础上,探求保护知识产权的新方法。
3.纠纷处理以行政途径居多,处罚力度不强
依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涉及高校知识产权纠纷时,具体的处理途径有三种。一是内部行政处理,如:在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有关规定,泄露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高等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高等学校法人作品或职务作品的,或造成高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由高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是行政处罚,某些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私人权益,而且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侵害了国家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也要对自己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行政责任。②三是司法途径,即享有知识产权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进行司法保护。
三、对高校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1.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近三十年来,我国高校已逐步构建、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在观念意识的转变、管理制度的完善、法律知识的普及,实施监督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高校必须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及师资和管理人才培训工作,要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纳入本单位的普法教育计划,要强化科研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将知识产权工作列入各项工作之中,充分灵活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的权益,为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奠定良好的基础。
2.明确科研管理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职责
高校应明确科研管理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职责,制定符合高校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肩负起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对课题负责人申请专利的建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单位签订的各类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申请的非职务专利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进行审核以及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合同中的技术价值评估工作等。
3.完善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规章制度
其一,是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高校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职务成果缺乏明确界定,导致发生纠纷时,无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高校应针对职务成果的特性,在管理制度中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防止因制度空白而引起的权利纠纷。其二,高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查,报学校批准。其三,针对因人才流动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重视人才流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在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时,对所涉及人员在校已经开展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的高等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其四,可以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对科技人员保护知识产权有贡献者予以奖励;对给学校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者、对学校的知识产权直接侵害者要给予必要的处罚。
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高校应加强同科技、工商、出版、公安、法院等知识产权保护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及时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动态,通报本校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并和其他知识产权所有人组建协会或联合组织,使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成员单位权利受到侵害时,协助调查取证,申请仲裁或提讼,使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
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还沿用原来的行政管理模式,知识产权管理分散于众多部门中,管理的各个环节脱节,缺乏有机联系,这样极容易造成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空白地带。③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要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及科技投入回报率,就应当厘清高校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产权纠纷的特殊性,结合高校科技成果的特点,并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从而有理、有据、有力地推动高校科技创新。(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参考文献:
[1]史亚洲、周博.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26卷第6期;
关键词:中药学专业;研究生教育;中药知识产权
DOI:10.3969/j.issn.1005-5304.2016.04.003
中图分类号:R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04(2016)04-0008-04
Analysis on Education Statu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TCM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Based on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CHENG Jiang-xue1, LIU Tong-hua1, XIAO Shi-ying2 (1.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Beijing 100102, China; 2. China National Center for Biotechnology Development, the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100036,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the edu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TCM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Methods A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were administered to the graduate student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from 5 domestic TCM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and data were collected and analyzed, with the addition of Internet information searching. The import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ducation for graduate students and the status in the end were analyzed. Results Some noticeable problems still exist in the graduate student educa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ke lack of curriculums, poor after-class practice, less special lectures, and so on. Conclusion In order to tackle these problems, and to make the education of graduate student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better, the corresponding cultivation mechanisms should be established; the main educational points should be definite; the secure system of laboratory should be improved.
Key words: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CM major; education graduate; TCM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我国历经几千年传承与发展的民族瑰宝。随着国际社会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关注日益增加,也使中药知识产权面临严重危机,最严重问题就是中药知识产权的大量流失[1-3]。中药学专业在读研究生不仅是从事中药学科研工作的最庞大队伍,也是中药事业发展的强大后备力量。学校教育对增强该队伍保护自己科研创新成果至关重要,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为此,笔者检索了国内24所中医药高等院校课程设置和活动通知,并对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陕西中医药大学和云南中医学院5所高校共155名中药学专业在读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进行了有关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的问卷调查。现
通讯作者:肖诗鹰,E-mail:.cn
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以全国24所中医药高等院校官方网站公布数据为课程设置信息来源;以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陕西中医药大学和云南中医学院5所高校的中药学专业在读研究生为调查对象,共收到电子邮件及纸质回复调查问卷155份。
1.2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Excel对收到的155份调查问卷进行简单统计,结合网络搜索所得24所高校的中药学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进行数据和理论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中医药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教育存在的问题
2.1.1 课程设置欠缺 本科时期是奠定扎实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基础,以课堂教育为主;研究生时期是专业水平提升的关键时期,以实验操作为主。实验操作是在课堂理论教育基础上得以实施的。但本次调查发现,只有极个别学生在本科教育时期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
专利文献,是指在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在接受申请和审批过程中所产生的官方文件和相关出版物的总称,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各种检索工具和专利审批程序中产生的文件(如专利证书等)。我国专利文献有信息通报类(如《发明专利公报》)和检索工具类(如《中国专利索引》),对发明的内容有详细记载,对中药学专业研究生了解所属技术领域现状与动向、参与专利申请,以及日后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3 提高数据保密意识,促进实验记录规范
药品的数据保护对中药科研和生产领域来说,是与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保护同等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5]。虽然我国与药品数据保护有关规定仅在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14条对行政机关在审批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做了规定,但也足以说明药品研发过程中实验数据保护的重要性。
数据记录、数据分析等科研过程往往会在实验记录本中如实反映。实验记录是实验者在整个课题研究过程中的记录和总结,应详细记录实验者本人的实验日期、时间、名称、目的、操作步骤、实验数据及结果分析等。书写规范、记录准确、保存完整的实验记录不仅能为实验结果分析提供强大后盾,也为实验数据的真实性提供有力证据。
在研究生进入实验室进行研究之前,先对其进行实验记录重要性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不仅可提高实验数据保护的警觉性,同时可促进实验记录更加规范和真实,从源头杜绝中药学研究生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4 关于知识产权教育的建议
4.1 建立知识产权师资配置或培养机制
增设知识产权师资配置,不仅可通过增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在课堂教学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养综合型中医药人才;还可通过增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高校知识产权事务,提高中药高校知识产权绩效。任何课程设置和部门设立都需要付出很多努力,在不能达到的情况下,学校可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培养机制,聘请专业专利审查员、专利人或相关专家,定期对校领导、各代课教师及研究生导师进行知识产权培训,提高校领导对学校中药科研创新成果的保护意识,增强代课教师和研究生导师的相关知识,并使其在授予学生专业知识同时提高学生知识产权素养。
4.2 多种形式并举,提升学生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兴趣
中药知识产权教育应在课堂教学基础上配合多种形式进行。首先,增设中药知识产权社团,聘请专业教师指导,通过举办论坛、辩论赛等活动,提高学生对知识产权的学习兴趣。其次,在校园广播增加法制栏目,定时对中药专利、商标及商业秘密等侵权事件进行播报,可增加学生对知识产权的印象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自主性。第三,由宣传部制作系列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简介展板及相关知识宣传画报,并定期更新,提高中药知识产权在学生中间的传播率。
4.3 校园网增设知识产权板块及相关链接
在校园网增设知识产权板块,将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列入其中,及时公布学校拥有各类知识产权动态,以及因相关权利被授权而获得的奖励,使广大师生更积极对科研结果进行相关知识产权申报,壮大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队伍的力量。
学校的网络文献数据库是学生查阅文献的必然途径,一些学校已开始建立中药专利数据库,但大多数学校至今仍未建立。建议在学校网络文献数据库中增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与查询链接,既可提高学生在查阅其他文献时对专利文献的注意力,又可避免资源的浪费。
4.4 完善实验室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合同或协议
实验室是进行新药研发的核心地带,也是研究生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相关知识产权的主要地点。中医药高校的实验室往往以研究生导师进行区分,同一实验室或隶属于同一导师的实验室除学校统一要求的规章制度外,应根据课题情况制定相应实验室保密制度,要求学生学习并遵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很容易造成数据外泄。由于研究生在校时间有限,离校时其毕业课题所属大课题仍未结题,将课题相关信息带入其他岗位继续研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为了对未发表过的实验数据、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在研究生正式进入实验室进行研究之前及完成学业离开实验室之后,导师都应与其签订保密合同或协议。
4.5 以专利教育为重点
无论从科研成果保护的角度还是从对科研创新的意义,专利对中药学专业研究生而言,比商标、商业秘密及著作等更加重要。因此,中医药类院校在知识产权教育中应着重进行专利教育。
4.5.1 注重专利文献检索教育 尽管目前大多数中医药类院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设有文献检索课程,但本次调查结果显示,看过国内专利文献的研究生不到50%(67名),而看过国外专利文献的研究生则不到30%(46名)。据此,笔者认为,对专利文献的重视程度不够是原因之一,更重要的原因是不知获取专利文献的途径及方法。因此,专利文献检索应作为文献检索课程重点讲授内容,尤其要加强实际操作的练习与指导。
4.5.2 举办专利文献解读讲座 在专利文献中,对中药学专业研究生来说最重要的应属专利摘要、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其中,阅读摘要可首先了解是否属于自己的研究领域,进而判断有无详细阅读其余文件的必要;阅读权利要求书可明确该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权利和从属权利,判断自己所研究内容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阅读说明书可从更加详细描述的术语和实施例中学习该发明的完整实施过程。但因专利文献的撰写有其特殊模式和要求,大多中药学专业研究生未经过系统培训或缺少参与写作的经历,通过阅读仍不能完全掌握专利文献所带来的所有价值,甚至因此放弃阅读专利文献。因此,增加相关讲座,不仅能使研究生在科研创新中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更可通过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构成及撰写技巧,提高专利申报的成功率。
5 小结
本研究仅选取了国内具有代表性的5所中医药类高校就读的中药学专业研究生作为调查对象,尽管样本数量有限,但也可看出,目前中医药高等院校近年来的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逐步加强,建立完整和系统的培养制度仍需很长一段时间。作为中医药院校中药科研创新力量的中药学专业研究生,应通过学校的知识产权教育,提高中药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在防止科研成果的流失的同时,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尽到自己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姚苗.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对“谁”谈保护――论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需要国际层面的保护[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2,20(4):305-308.
[2] 吕占江.中药秘方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9(1):36- 38.
[3] 李衡,李慧.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J].中国药事,2011,25(4):354-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