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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人类社会继农业时代、工业时代后,即将进入一个新的社会主导型经济形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即将成为这个新经济形态中占主导地位的权利形态。知识经济社会仍然是商品经济社会。知识经济社会中,知识和知识产权等取代了土地、资本等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最主要的致富手段。1虽然知识经济一词现在仍有争议,但无法否认的事实是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模式的确发生了远远不同于以往的变动趋势。知识产权法对知识经济社会的发展能否更好地保驾护航,取决于其能否因应新的制度需求而做出适时和有效的调整。
与以往社会形态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权利形态一样,知识经济时代也有适合其发展需要的权利形态。因此,必须重新审视知识产权法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作用:知识产权在工业经济时代既已出现,随着(特别是互联网)的加速发展,其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新的社会形态提出了新的制度需求。如果说物权是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社会的主导权利形态的话,知识产权无疑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主导权利形态。
一、知识产权法对社会的作用
知识产权法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制度。知识产权法作为法律制度的一种,它当然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作用:首先是鼓励和保护智力创造活动的作用。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和保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确立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对侵犯创造者权益的侵权行为人予以法律制裁。其次是促进智力成果推广的作用。知识产权法确定智力成果可以有偿使用和转让,鼓励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推广应用其成果,确定保护智力成果传播者的权益,规定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和强制使用。2若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的产生和传播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可以断定的是人类现在绝不可能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为解决技术、文学成果的权属而设立的,是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法律制度,它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调节因智力创造而产生的相应关系,以激励知识的创造、推动社会进步、知识产权制度在工业经济时代已经出现,为人类社会可能走到知识经济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要作出相应的调整,继续发挥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规范作用,可调节当今世界经济竞争的秩序。其次是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保障作用,可保证知识产业财富的实现。再次是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激励作用,可促进知识技术的创新。3知识经济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逐渐扩大,其保护难度在增大,保护期限应缩短。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占有如同财产的占有,需要得到产权的确认。知识产权与物权等一样是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独占权、垄断权。知识的不可替代性、不可逆性、非磨损性、不可分性、可共享性、无限增值性等使得其保护较之物权等的保护更依赖法律制度。许多知识产权的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主体将一无所有。4可以想见,若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则这个时代的整个经济基础都无法得到保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的生产环节就已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知识经济的推动力源于知识的不断创新,知识的生产是创新的源头,而知识的创新,要承担高风险的成本,唯有激励才有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制度就是用法律的形式确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而且用法律保护这种专有权的实现。5
人类对知识是一种权利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第一个在上明确提出以知识为基础的发明技术具有价值的是英国古典学家亚当·斯密。知识之所以被赋予权利的地位,并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出现是基于以下的考虑:6首先,知识产权大都是智力劳动的成果,主要是由复杂的脑力劳动创造的。其次,知识产权是特殊的商品,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归根到底在于是先获得更多的价值。再次,知识产权在发明过程中,它的生产成本构成存在着极强的不完整性、弱对应性和虚幻性,因此知识产权的市场价格即使在市场经济充分发育的经济环境中,仍然是可能带来的超额垄断利益上。最后,知识产权的价值量有很大的例外性,直接与他们的获利能力相关,并非与凝结其中的人类一般劳动成正比。
二、保护知识产权与发展知识经济的关系
知识经济是近年来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是在知识创新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的时代趋势下应运而生的。尽管知识经济这个概念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但无可否认的确出现了一种远远不同于以往的新的经济增长模式。根据联合国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1996年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专题报告中提出的知识经济的定义是:一种建立在知识与住处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这里说的知识包括了人类迄今为止所创造的所有知识。7
知识经济时代高度发达的信息和高新技术提供了知识成为有价商品的良好环境,使知识成为财富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每个人对知识的拥有权实际上就是对财富的拥有权。在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对知识的拥有权和知识财富自身的权利特征一般也是通过知识产权来得以体现的。知识产权的出现是人类对知识价值认识的深化,是人类在经历了以金钱为权利主体的社会形态之后,迈向以知识为权利主体的更高级的文明社会的开端。
20世纪末,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孕育和催生了知识经济这种新的经济形态,而到了21世纪,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诉求就更为迫切。知识产权与知识经济的关系是互动的。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因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制度需求而表现出新的变动趋势:首先,知识产权制度的不确定性因素在增加,主要是保护范围应扩大和保护期限应缩短的问题。其次,产生了知识产权的 地域性与国际性的冲突。虽然工业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地域性,但随着的发达,国界和地域的概念已经逐渐模糊,知识产权固有的地域性特点也逐渐丧失。再次,知识产权的私权实质也受到了质疑。8当然这个特点的丧失与整个法律制度的变动趋势是相关的,是私法公法化趋势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体现。
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多边制裁挂钩,极大地强化了知识产权的执法力量。
第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的趋弱和国际化的进一步加强。
第三,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9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了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发展则完善了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作用,促进了知识创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作用,保证了知识产业财富的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作用,调节了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秩序。对于这一问题的考察,主要有以下一些归纳:
首先,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源头。知识产权制度是在知识成为商品的社会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都以保护各项智力创造的无形财富为核心。知识成为商品交换的标的在工业经济时代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而正是为知识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充分发展,才催生了知识产权制度。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知识经济的发展创造了重要法律环境。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律制度体系,而已经签订了二十多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协议,也为知识经济的全球化、网络化、数据化发展铺平了道路。10,
也有人认为,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的密切关系表现在:首先,知识经济的发展,决定、着知识产权要素的具体内容,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必须依赖于产生它的经济基础,反映经济的要求,不可能脱离经济而独立存在,知识经济的发展,对发展知识经济的投资模式、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形成将产生深刻的影响,这就不可避免带来知识产权有关要素的变化。其次,知识产权作为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一种权利,通过法律对其加以保护,可以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维护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再次,知识产权对知识经济的发展起着很明显的推动、促进作用。
无论从哪一个角度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知识经济的关系,可以确定的一点是:知识产权孕育和催生了知识经济这种经济形态。
图书馆肩负着系统收集、保存与组织文献信息,实现传播知识、传播文化、传承文明的社会职能,承担着实现和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消除社会信息鸿沟的使命。传统的文献信息服务远远无法满足读者的信息需求,因此数字图书馆建设是大势所趋。纵观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所涉及的诸多知识产权问题,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1 信息采集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不管其自身的馆藏资源、数据库出版商的数据库内容多么丰富,与浩繁的网络信息资源相比,都不过只是冰山一角,因此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是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重要工作。互联网中的很多公开的文献资源虽然可以免费获取使用,但未经作者许可的采集与加工必将涉及到众多拥有版权的、以多种载体形式发表的作品,很有可能引起知识产权问题。
1.2 文献资源数字化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文献资源数字化是信息整理、传播和存储的基础,是图书馆实现数字化的必然选择。文献信息的数字化处理,在内容上并没有创新,其实质是信息载体形式的转换[1],普遍认定这是一种复制行为。复制权属于产权人专有的权利之一[2]。若图书馆未征得产权人的许可把在保护期内的作品数字化并用于网上服务,就侵犯了产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3 购买数据库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目前,各图书馆将购买数据库作为数据库建设的主要手段,不仅可以迅速丰实图书馆的数字资源,还可以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纠纷风险降到最低。图书馆购买的数据库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已经由数据库商处理了。图书馆在购买数据库时要注意与数据库商就使用过程中易牵扯知识产权的问题达成相关协议,否则易引发纠纷。
1.4 信息传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知识产权作品的传播过程中,即使数字图书馆已经采取了各种规范措施,但在实际传播过程中仍难真实有效地控制信息的传播范围和使用群体。这既有技术层面的问题,也存在人为的原因,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传播者的不当传播和使用极易对知识产权作品造成传播范围和使用对象的失控,进而引发知识产权问题。
1.5 知识产权意识薄弱
目前不少产权人自身缺乏知识产权意识,不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不懂得利用知识产权赢取更大的利润。另外,由于图书馆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有效的管理方法,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严重,甚至有些图书馆都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侵权。
2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可采取的对策
2.1 采用新技术手段
技术是实现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力保障,因此应积极加快知识产权保护的网络技术的开发。通过各种新技术的有益结合,如权限管理、数字加密技术、IP地址限制、防火墙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客户认证技术、信息确认技术等[3]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效地为数字信息资源的利用建立一道防护墙,有效地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2.2 降低购买数据库成本和风险
可以通过合作采购来降低费用,减少重复采购[4],尽可能地实现资源共享。要注意避免采购存在知识产权问题的数据库,尽量争取馆外授权访问。此外,要尊重购买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严格按照合同授权为提供读者服务,并配合以文字声明,尽力避免读者因不明权限所造成的侵权行为。
2.3 加强对馆员及用户的知识产权教育
应当加强馆员知识产权知识的教育,提高馆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加大知识产权公益性宣传,开展的面向用户的知识产权主题教育活动。只有用户能正确地认识知识产权,认识数字图书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建立尊重知识产权的道德观,才能保证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获得用户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1.1经济学基础①新古典学派———外部性理论。外部性理论主要是指其所产生的效益不直接反映在生产和消费上。通常包括负外部性和正外部性。其中负外部性是指将自己生产、消费的成本转嫁给了他人,而正外部性指其生产、消费行为使得其他主体因此受益。②新制度学派———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理论认为通过合理的价格即可实现资源的优配这个观点是错误的,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必然存在交易费用。
1.2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理论基础本章从理论上阐述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使用的理论主要包括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理论。①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首先是用来解释贸易投资国际化问题的。其次,国际贸易的新秩序促使知识产权制度步入国际化,所以也能用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来解释知识产权国际化问题。②比较优势理论。在高速发展的国家化背景下,衡量一个企业实力以及发展潜力的标准将不再仅仅是资金、土地等可见实物,还将包括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简言之就是企业所拥有的专利质量和数量。③竞争优势理论。由哈佛大学商学院的迈克儿•波特提出来,认为竞争优势是一个可量化的优势是企业甚至是国家在市场竞争中的最为显著的优势,是其生产力水平的标志。
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本原则
2.1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但不同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复杂,毫无限制的推进容易损害本国利益,这是各国都无法接受的,所以,在特定情况下,其成员国可以实施“差别的待遇”,这是一个例外情况。
2.2最低保护标准原则由于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不一致,在国民待遇原则的前提下容易导致权利给予不均衡。所以必需设置一个各国都能接受的最低标准,化解成员国之间因知识产权制度差异造成的矛盾。最低保护保准原则就是指各成员国依据本国法律制定不低于所签署条约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范围、期限和权利。
2.3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与上述两种原则关系密切。也就是说在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中适用最低保护标准时,可以根据公共利益原则,规定对知识产权限制的若干例外情形。
3知识产权对外贸易的特征与趋势
3.1交易规模扩大,比重稳步上升1981-2011年,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年均增长11%,高于同期服务贸易进出口增长率。过去20多年世界经济向服务业转型。2012年服务业就已经占世界贸易比重的20%。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总额在服务贸易中的比重明显上升。
3.2知识产权贸易分布不平衡知识产权贸易的主要参与者大多是传统的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欧日三大经济体占据了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80%左右构成“大三角”形势。由于发达国家选择进行贸易的对象主要也是发达国家,所以其所占比重之高不低。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美国和日本在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明显的下降趋势,但欧盟由于有新成员国的加入,所以比重相对稳定。
3.3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比重迅速上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进入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并表现出极大发展活力。特别是来自亚洲的一些国家,例如中国、韩国、东盟和印度等。其中中国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3.8%。
4应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策略
4.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对中国的影响改革开放之后,虽然一些西方国家已经丧失了所有在华特权,但是他们仍然会使用一些霸道的新方式对中国造成各方面的威胁,其中就包括经济制裁和最惠国待遇。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就是在这种强大的外部依赖下发展壮大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必须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先。但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经常干涉中国自身法律建设。但为了更快的融入世界保护政策,降低发达国家以各种借口对中国实施经济制裁的机会,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4.2应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策略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虽然受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保护,但是由于其受控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标准居高不下,致使中国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国家利益。所有,在仍旧快速发展的现代化环境下,我国需制定策略应对知识产权国家保护制度,努力维护国家利益。
4.2.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需结合我国国情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前期一直受发达国家的压力,盲目追求速度,致使我国知识产权在立法环节一度出现理论与实际脱离的局面。所以,中国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时要时刻保持清醒,不能急功近利,需结合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国情,从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建立真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产权制度,使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高效运作。
4.2.2平衡国际与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上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委员会的研究报告指出:“知识产权运作规则是由各国政治经济状况决定。发展中国家由于其落后地位,在进口发达国家受知识产权保护产品时,谈判过程常常易处于弱势地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这种不平衡的关系是由经济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也应当平衡国际与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上的关系。
4.2.3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未来,智力密集型商品的价值将远远高于传统的实体商品的价值。而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就是主要表现形式。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将会导致知识产权贸易迅速扩大,所以,国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势在必行。这种战略的实施主要可以表现为进行科技创新,建立拥有强大高科技水平的民族企业。
5结语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 对外贸易 法律修订
中图分类号:F752;F204 文献标识码:A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简要概述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巨大进步。以2012年为例,我国受理专利申请的数量就已经突破了200万件,达到了205万件,发明专利授权已达20余万件,较数年前,专利申请数量明显增大,质量也大大改善。
从数量上看,专利受理与授权总量均持续增长。从2005年到2012年,我国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受理量与授权量都保持了稳定的增长(如图1所示),平均增长率都超过了20%。
从类型上看,在专利申请总量中,技术含量高的专利申请所占比重逐年升高。(如图2所示)
2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我国专利申请的总体竞争力不强。我国专利申请总量与以往相比有了重要突破,我国也不断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专利申请的数量与质量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从一些关系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的专利申请上看,美、日等发达国家都占据着绝对优势,中国的竞争力比较弱。在生命科学、新材料、药物化学等领域的专利申请,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占世界总专利90%多;在航天领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国外的发明专利申请比在其本国的专利申请高出30多倍。
另一方面,我国专利申请的企业技术创新力不强。据统计,有90%多的的企业在核心技术方面严重缺乏创新能力,也没有申请专利。当前,我国国内大中型工业企业对科技研发的投入还不够。因此,我国企业还需要不断努力,逐步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国际上,申请国际专利排名里,大型跨国企业占绝大多数。这些大型跨国企业,不仅在国际上的有许多专利申请,而且在国际专利布局上也有一个整体规划规划。在申请国际专利排名里,我国只有华为公司被选定。在国际上,我国大多数的企业专利申请量少之又少。
(2)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为了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在加入WTO后,加大对知识产权立法以及修改的重视,但是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保护水平仍然与《TRIPS》协议存在一定的差距。
知识产权具有合法垄断的权利,目前在我国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还存在很多不足与空白。在国际贸易中,许多发达国家存在非法垄断行为的同时,还积极制定有利于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托拉斯法。
但在我国,反垄断法出台较发达国家晚,并且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当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与发达国家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我国企业将处于不利地位。以至于在国内市场上,企业在遭遇这类垄断时,企业也会感到很无助。甚至可能使自身在与发达国家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在国际贸易中陷入尴尬境地。
3完善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3.1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建立知识产权培养机制。
从长远角度看,专业的维权人才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在国际贸易中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可以交由专业维权人才进行管理,以防止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避免企业遭受更大的损失。
企业在制定相关管理条例的同时,也应该将学习知识产权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其中。从企业领导层开始再到员工层,都要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让他们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同时,要加强对领导层和员工层的培训,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只有企业领导层和员工层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得到增强,才能逐渐提高人们对创新精神的认识,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2)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我国企业要想在国际贸易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提高自身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减小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依赖,拥有属于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企业还要加大对创新研发工作的投入,培养一批有实力的科研人员,不断进行科技创新。同时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推进企业科研成果的专利化进程。在这种方式中,随着拥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企业研发能力和创新实力也会有明显改善。
3.2完善对外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意味着我国要付出比其他国家更多的努力,因此,我国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工作还需要经历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短期内可从下几个方面来实施:
(1)健全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适用真正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为此应修改专利法、商标法与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在专利法方面,我国应当使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法律保护脱离专利法的统一保护,对它们进行单独保护;在商标法方面制定驰名商标评选及保护法,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戒制度,大幅提高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行为的成本,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发展知识产权经济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条件。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制。
虽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和预警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从现行国际贸易发展形式来看,还存在很多的不足,需进一步修改完善。因此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在立法方面,我国应积极参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组织及协定,在参与有关这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时,尽量结合我国实际体现我国利益。例如,在扩大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的问题上,我国及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积极要求将“传统知识”及“遗产资源”纳入到世贸组织保护范围之内,以尊重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产权资源,经过多方努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在相关文件中对传统知识进行了阐释,并确立基因资源,利益分享等重要原则。
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尽量完善我国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除了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现有法律纳入其中,修正其重复或不相适应的相关条款以外,还应该将我国“中医药”、“民间文化”、“生物物种”等传统资源纳入到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根据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对其具体的定义、包含的客体范围、权限等制定我国相关法律;另外,要积极建立科学创新方面的法规及鼓励产学研有效结合实施的相关法案,使我国的创新体系纳入到法律管理范畴。积极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具体实施细则,将企业、产业发展的法律需求纳入立法考虑范围,切实维护好我国自身利益。同时不断关注我国主要贸易国最新的知识产权立法发展趋势,学习借鉴可取之处,逐步完善法律内容与并与《TRIPS 协定》接轨,从而制定一个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执法方面,工商管理监察部门要履行好监察职责,加强对侵权行为,特别是侵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制假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杜绝违法乱纪贪污受贿行为的发生,切实保证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维护好我国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整个社会的科技创新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知识产权司法机关要切实发挥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知识产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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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江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自主创新
在加入WTO及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施海外发展战略。但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各国经济面临着重大挑战,发达国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江苏企业在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上的缺陷与不足,制约了江苏对外经贸的发展。
一、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与作用
1.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非常迅速,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贸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极大地促进了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成为立国强国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提高到振兴国家经济的战略高度,纷纷出台政策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争夺或巩固其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诚如学术界所宣称的,在现代经济状态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及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因此,跨国公司不仅重视发展境内的知识产权,更重视发展境外的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数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递增,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我国75%以上的专利被发达国家抢先申请,形成新的专利壁垒和包围圈。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作为经济大省的江苏,要在经济发展中继续保持优势地位,必须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不仅保护企业在境内的知识产权,而且要保护企业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这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2.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手段
知识产权在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仅是企业的必备资源,而且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来,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了进展,但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许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松散、技术创新项目缺乏,而且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更多采取回避态度,造成企业知识产权在境外被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仅重质重量,而且善于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从国际环境看,江苏企业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就很难在短时间内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无法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适合江苏特点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提高江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3.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
知识产权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发达国家凭借科技优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的趋势愈演愈烈,如美国的“特殊301条款”(special301)的实施,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司法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该条款报复的主要目标。
江苏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壁垒方面无疑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头。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3家中国生产企业展开调查。面对美国市场的知识产权诉讼,江苏盐城捷康公司为维护公司利益主动应诉,历时近两年,耗资2000多万元。2009年4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盐城捷康没有侵犯美国泰莱公司的专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国总统没有行使60天的否决权,捷康公司在ITC专利调查中最终获胜。此案的胜诉为江苏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壁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说明将来只有越来越多的江苏企业像捷康公司一样,注重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真正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
综上,加强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是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面对国际贸易中企业的激烈竞争及各国的知识产权壁垒,只有在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
二、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不足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科技水平较低,现有的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中国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匮乏。中国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进行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不高,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出口大省的江苏,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同样存在着这些问题。
“十一五”期间江苏省专利申请与授权量年均分别增长55%和52%,均超过全国增幅30多个百分点。特别是2008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2.8万件,历史性地跃居全国首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已位居全国前列,为江苏省科技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作出重要贡献。但这只是在国内市场竞争中的进步,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多方面原因,江苏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江苏有相当比例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论有关案件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均有着明显的表现。首先,这些企业不懂得或者忽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和规则,不尊重别国的知识产权。在江苏省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相当数量的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产品缺乏创新,在走向国际大市场的过程中,主要利用国外技术、品牌为主,核心技术常常涉嫌侵权,从而引发众多知识产权纠纷。2008年,全省法院涉外知识产权立案51件,同比增加16%,案件标的也较大。如苏州地区受理的法国拉科斯特公司、德国鲁道夫公司、意大利古乔西公司等国际知名公司提起的13件侵犯商标权纠纷,涉案的江苏企业大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他们通过“傍名牌”获取巨额利润。其次,江苏一些企业缺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他们只注重产品的质量,却忽视了自身技术和自主品牌的保护,处于有“产权”无“知权”的境地,直到自己的商标或者技术被人抢先注册或者申请为专利时才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给自己的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最后,有些企业在诉讼中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各种诉讼费用巨大难以承担。以江苏索普公司为例,在2007年l0月时该公司遭到美国塞拉尼斯国际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受到美国ITC的“337调查”。在该案中,诉讼成本高达100万美元,令公司不堪重负。但如果不应诉,就会面临败诉的命运,对于企业的形象和品牌价值是一种巨大的损毁。这种情况往往会让企业陷入两难的境地。
2.江苏关于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不健全
虽然我国有关于知识产权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关于境外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尚未制定,仅仅分散在各个部门法当中,缺乏统一性与协调性。鉴于这种情况,江苏省应该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以更好地促进江苏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江苏省2009年的《江苏省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引》,主要从企业遭受和被控知识产权侵权的维权策略、企业维权援助社会资源的利用、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知识产权风险的规避四个方面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指导性意见。但这些意见多为司法程序上的建议,而且多适用于纠纷发生后的案件处理,并非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所在。在关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保护与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等方面则没有相关的规定。
这种保护机制不仅单薄,难成体系,而且与江苏省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协调,远不能适应企业对外发展的需求,导致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3.缺乏专业的境外知识产权维权人才
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和涉外案件的复杂性使企业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增添了很多困难,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取证、鉴定和诉讼程序等方面。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仅要求办案人员懂得我国国内法律,熟练运用外语,更重要的是熟悉国际规则,熟悉当事国大量的法律条文,熟悉案件相关的技术资料。江苏的知识产权律师不少,但是既熟悉国际规则,熟悉当事国法律,又熟悉科学技术的专业人士不多,远不能满足江苏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在企业内部,由于一些管理人员知识产权知识缺乏、业务技能不强、专业水平不高,与人或律师沟通困难,使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的难度进一步增大。以江苏常州地板专利案为例,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当初聘请我国专家前往美国参加诉讼,专家对技术非常了解,但是由于在外语运用方面不够熟练,法官也很难了解当事人的意思,给诉讼造成了很大困难。
三、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给江苏企业的启示
1.国内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经验
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橡胶防老剂、中间体RT培司生产企业。近年来其产品依靠自主创新,畅销美欧两大主流市场,成为世界上生产能力最大的RT培司生产基地。圣奥的崛起,打破了国际橡胶防老剂行业长久以来由德、美、韩、日等国化工巨头控制的局面,引起竞争对手的极大不安。2005年2月美国富莱克斯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对由圣奥生产的中间体RT培司,防老剂6PPD进行相关的专利侵权调查,即‘337调查”,并对其产品颁发排除令和禁止令,同时向俄亥俄北部地区法院提讼。对此,圣奥公司勇敢迎战,通过无数次电话沟通及数百万的文件资料,圣奥向ITC提供了大量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证明自己并未侵犯福莱克斯公司的专利,福莱克斯发表声明不再寻求针对其产品的排除令救济和禁止令。然而,2006年2月17日,ITC作出了初裁判定圣奥公司侵犯了福莱克斯公司在美国的部分专利,美国总统签发“有限排除令”,禁止圣奥的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圣奥公司于2007年2月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终在2007年6月3日,ITC正式宣布撤销由美国总统签发的针对圣奥公司产品的“有限排除令”,历时3年的维权官司终以中国企业的不屈抗争而胜利落幕。
圣奥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是自主、自信,坚定不移、寸“权”不让地抢占国际市场。圣奥集团的主营产品是橡胶防老剂,该产品的原有工艺生产成本高,污染严重,为此,“圣奥研发中心”经过多年不断的实验和改进,成功地自主研发出RT培司连续催化氢化新工艺,大幅度降低了防老剂6PPD和IPPD的生产成本,接近实现污染零排放,使圣奥的产品在质量、成本和环保等方面具备了充分的国际竞争力。圣奥案件还说明,企业要想彻底摆脱知识产权纠纷,在境外站稳脚根,防止外国企业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就必须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防御体系、应诉体系。不仅要在国内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更要在世界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相邻国家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以韩国为例,韩国是世界海外维权机制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已经形成以企业为主,政府、行业中介等非政府组织和驻外经商机构共同参与的机制,积累了丰富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宝贵经验。对其战略进行研究分析,对江苏企业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策略的研究和实践有一定的启发性。
首先,韩国为了鼓励中小企业保护境外知识产权,于2006年制定了《关于为了保护海外产业财产权提供审判与诉讼费用补贴的规定》。当这些企业在相关国家注册的财产权遭遇侵权时,可以得到韩国专利厅提供的侵权调查费、审判及诉讼费等费用的补贴。
其次,韩国在国外建立了多个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构,为本国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如1997年设立的韩国专利厅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可以为本国企业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服务,根据《诉讼费补贴规定》负责向中小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海外知识产权审判及诉讼费援助业务,并且出版发行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维权指南,以保护韩国企业在海外的产业财产权。
四、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建立与完善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目前,江苏省的科技法规的制定已经走在了国内前列,但是在法规的范围与专门性方面还有待改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有关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方面尚不成熟。为了江苏省科技的全面进步,江苏省政府必须制定与完善相应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
首先,要提高现有法规的可操作性。江苏省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战略、科技进步等的政策法规中都有关于境外知识权保护的规定,但并没有将其放在重要的地位加以详细描述。规定较为原则、概括,并且没有具体的措施办法供企业参照执行,缺乏可操作性。这对于对外科技文化交流日益增多,期待对外经贸更大发展的江苏省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必须制定较为详细的、有实践性的法规,比如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资金扶持方面规定详细的补贴项目或者资金比例,以此来更好地保障和激励更多的企业主动保护境外知识产权。
其次,要注重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一门涵盖范围广、技术性很强的法律,而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还要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因此,要想取得对境外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必须针对知识产权的各个门类的不同特点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比如,在专门立法的范围上,可以制定《江苏省企业境外专利保护条例》、《江苏省企业境外商标保护条例》等。在立法的内容上,可以针对江苏企业主要的贸易出口国、结合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专门制定针对这些国家的维权和保护措施。
2.涉外企业系统实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近年来,发达国家企业几乎无一例外地实行积极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即变防御为进攻,灵活运用知识产权资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有利于自我发展的竞争环境,摆脱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基于此,他们在国外积极申请专利,进行商标注册,其战略目标明确,策略要求细致,措施办法有效。而在江苏乃至我国,“中国制造,外国专利”的局面已经形成,它是制约江苏乃至中国产业升级的瓶颈。目前江苏贴牌加工企业较多,多数企业不够重视品牌创建,对江苏对外出口的长远发展极其不利。要改变这种现状,实现由“江苏贴牌”到“江苏专利”的转变,关键在于对境外知识产权战略、策略、措施有一个通盘的考虑。首先,制定“立足于自身“的发展战略,通过“拿来主义”改造传统产品,或发挥已有的品牌优势,特别是对民族品牌进行开发和保护。在开发自主品牌方面,企业不仅要树立信心,具有敢于与海外企业进行竞争的勇气,而且要把握住具有民族特色的技术创新。其次,要注重对涉外商标的保护。我国著名商标屡遭国外企业抢注,他们的目的并不仅仅是牟利,而是要阻止我国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根据商标保护的地域性规定,商标一旦抢注成功,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就不得在该国或该区域内使用该商标,若违反则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不论被抢注商标的国内企业是放弃原商标另创品牌,或是高价回购,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被抢注的商标,都将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延缓其产品占据市场的时间以及降低市场份额。因此,对于涉外商标,江苏企业必须吸取“海信”商标在欧洲被抢注导致重大损失的教训,策略地运用自己的商标优势,谋求自主品牌在境外的销售和影响。
3.建立诉讼预警机制以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的能力
江苏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过程中,经常遭遇知识产权诉讼,暴露出在知识产权风险预防和应对能力方面的不足。有条件的企业应该自己建立知识产权诉讼预警机制,最大限度降低侵权风险。
首先,企业应改变仅仅寄希望于政府提供预警的观念,根据自己的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尤其是把知识产权海外预警与企业目标产品和市场结合起来,建立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分析系统;其次,加强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建立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紧急机制,以求在遭遇国外知识产权诉讼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反应,提供应诉方案;再次,企业在研发、生产过程中,要重视种种实验数据记录的积累并妥善保管好自身的研发、生产资料,以便在遭遇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够及时证明自身的自主研发能力,赢得知识产权诉讼;最后,在国际竞争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启示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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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对医药的好奇与兴趣,张晓瑜在高考志愿单上填报了中国海洋大学药学专业,怀揣对药品研发的懵懂憧憬,他如愿以偿走进了药学圣殿,设想自己以后会成为一名医药科研工作者。然而命运的安排总是神奇的,大学三年级时,张晓瑜和当时的女朋友也是他现在的妻子相遇相识。据张晓瑜说,他的妻子本科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在她的引导下,他认识到知识产权作为朝阳行业所拥有的巨大潜力,同时国内对医药知识产权高端人才的需求也呈现不断增长趋势,如果拥有药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的复合背景,在未来将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于是,经过深入调研和慎重考虑之后,当身边其他同学都忙着报考药学专业研究生时,张晓瑜毅然选择了报考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由此跨入知识产权领域。硕士期间,他师从黄武双教授,专门研习国内外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操作实务。
毕业后,张晓瑜进入国内知名医药企业江苏豪森药业集团工作,用他的话来说,这是在合适的时机进入到与自身相契合的知识产权工作平台当中。自加入江苏豪森药业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至今,张晓瑜积累了丰富的知识产权保护、运用、风险预警与专利诉讼应对等工作的实战经验,建立了企业知识产权布局与管理制度,使豪森知识产权拥有量和PCT国际申请量均迅速提升,目前已为公司累计申请医药发明专利近400项,PCT国际专利60项,获得国内专利授权110余项,获得欧美日等国外专利授权近80项,豪森药业集团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如今名列医药行业前茅,足以彰显张晓瑜为民族医药企业的创新发展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夯基础 建体系
初入豪森,张晓瑜在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之路上也是历经磨练,从流程、费用、项目到各种实务工作都做过。他坦言,那段时间虽然工作压力比较大,但确是成长最快的阶段,也是让他深刻明白医药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复杂性和重要性的阶段。
作为民族医药企业,豪森在研制创新药的过程中,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哪怕再重磅的药物也无法给企业带来丰厚的经济利润。深谙这一道理的张晓瑜意识到搭建豪森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重要性。于是他在2014年升任专利部部长之后,在总结豪森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开始着力搭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体系的构建远没有想象中的简单,需要张晓瑜全面了解企业各个业务部门的核心业务,而且他要对豪森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都有比较清楚的把握。从策划到最终实施和改进的每一个环节,张晓瑜亲力亲为,负责组织架构的设计、协助管理层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梳理各部门关键知识产权业务及管控节点、协作流程的商议、业务部门的协调、体系文件的审核以及体系运行时各部门的考核等工作。经过了近两年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的PDCA循环过程,最终在2015年底完成了整个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搭建,其中包含31份制度管理文件,涉及公司十几个业务部门,70余类中间记录文件,并且这一体系在2016年5月经过第三方现场审核顺利通过国标认证。
张晓瑜介绍说,该体系的特色是立足国内医药企业的发展环境,结合豪森“仿创结合”与“国际化发展”的企业发展战略,综合医药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特殊性建立起来的一套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该体系涉及公司的职能部门比较广泛,包括研发、市场、法务、信息和内控等部门,同时具有非常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且通过该体系串联了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的知识产权协作关系。足以想象他在其中花费了多少心血,耗费了多少精力。豪森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立确实使得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豪森的知识产权创造水平明显提升,专利布局的策略应用更为广泛,专利申请数量比制度实施前提升了近一倍,知识产权风险管控机制也得到有效实施,提升了产品的研发效率,降低了项目开发的侵权风险。
迎诉讼 防风险
为豪森搭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水平之外,张晓瑜还主动迎击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挑战,多次成功应对跨国药企发起的重大知识产权诉讼,化解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风险,相关案件在医药知识产权领域起到重要影响。
他曾多次作为委托人或V讼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院、广州中院等代表豪森出庭,目前已成功无效5项跨国医药巨头的核心专利障碍,其中“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即“格列卫”案)发明专利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评选为2015年度十大无效案例。其的“氟维司群案” 也是豪森成功扫除药品研发中核心专利障碍的典型案例,在此次诉讼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首次引入技术调查官,成为国内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重要里程牌事件。
此外,张晓瑜为有效清除企业医药项目研发的知识产权风险,还多次代表豪森针对原研药企布局的核心专利障碍主动发起专利无效挑战,并取得成功,使公司产品能够顺利提前上市,也促进了国内患者用药的可及性,实现了国内医药企业从被动应战到主动挑战的成功转变,增强了公司对知识产权制度和专利信息的运用能力。
在工作中,张晓瑜向来乐于主动出击,化被动为主动。他认为,医药领域本身就是一个竞争异常激烈的行业,谁能在激烈的竞争中洞察先机、把握机遇,谁就能从竞争中优先胜出。而主动出击的做事风格能够使他用最直接的程序来消除或明确法律风险,从而有效避免企业产品面临不正当的市场竞争,实现企业知识产权成果的价值收益。因此,他不畏迎接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之路上的一切挑战。如他所言,挑战的存在是自己当初迈入这个行业所预见和期待的,也是能真正体现知识产权工作价值的重要方面,而他愿意从事这样有挑战性的事业。
申专利 创联盟
在豪森,张晓瑜的主要工作是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成果,但他不仅是企业的知识产权经理人,还拥有职务发明人的身份。他先后申请了7项国内发明专利,其中4项获得授权,这几项专利主要涉及公司几个产品的药物制剂、新晶型及制备工艺方面的发明专利。在参与发明的过程中,他对相关技术进行了全面的背景检索,梳理了技术发展规律和发展方向,并与技术人员共同讨论相关专利技术的开发思路,提供了开发建议,并利用空余时间在实验室与技术负责人一起商讨技术的改进方案,最终这几项技术顺利开发成功。而张晓瑜也充分体会到了参与研究发明的乐趣,并从中感受到在其他工作中无法体会的另一种成就感。
一、知识产权在石油工业发展中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石油工业发展的基石
1.专利权是石油工业发展中技术的权利化。专利法通过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一定期限的垄断保护期,使技术优势变成产品优势、市场优势和竞争优势,使权利人获得丰厚的利益回报。
2.商标专用权是石油工业发展的商品化权。商标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以显著的识别性,张扬了商品的个性,使消费者能够迅速地识别并认同。同时商标的成熟带来了企业文化的积淀,甚至发展成企业的无形资产。
3.反不正当竞争权是石油工业发展的市场化权。反不正当竞争权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了经营者的活动,使石油工业在规范有序、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良性运作。
(二)知识产权―――石油工业发展的动力
1.知识产权为石油工业的发展提供了最新的发展理念。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依据有关协议的规定,外国公司可以依靠直接投资,拒绝转让给我们技术。这就是说,石油工业企业要生存、发展就必须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就必须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上做文章。
2.知识产权为石油工业的发展确立了激励机制。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而知识经济的核心是高技术。在这种背景下,石油工业企业只有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知识产权制度用赋予知识产品创造者一定的专有权,使权利人在独占市场的基础上,帮助其收回发明创造付出的投入和获取比投入更多的回报,从而继续新的发明创造。因而,知识产权成为激发人们发明创造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机制。
3.知识产权能够促进新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自产生之日起,就把保护和鼓励技术发明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作为根本的出发点。比如说,专利法规定,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只能在技术发明产业化以后,从其创造出来的效益中提取。专利制度的这一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技术创新迅速应用于生产实践,避免了技术的闲置和浪费。
二、石油工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我国不少石油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保护意识不够。很多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中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科研成果研究出来后,不是去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进行成果鉴定,,公开成果,造成新颖性的丧失,进而也丧失了申请专利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一方面石油工业科技人员的流动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科技人员流动是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由于石油企业部门管理的缺陷,加上科技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不少科技人员在流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制度,把本企业的关键技术或商业秘密当作提高自己“身价”的砝码和资本,携其“跳槽”,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另一方面企业忽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导致知识产权流失。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评估企业资产时,没有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有些企业即使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往往也是低评,远远低于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
(三)知识产权管理弱化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是国外大型企业的通常做法。这些大型的企业,普遍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如美国AB公司的知识产权部有20余人,日本松下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则高达500余人。目前,许多石油企业虽然设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但管理人员比较少,而且知识层次不高,保护意识也不强。另外,很多的管理机构并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更谈不上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发展了。
三、完善石油工业知识产权的对策
(一)增强石油工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要大力宣传石油工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使命感和危机感。通过宣传,让广大石油企业明确我国石油工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克服盲目乐观和因循守旧的思想,增强忧患意识,从而营造一个推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2.要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命根子”的观点,增强全体职工尤其是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宣传,使广大职工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石油工业发展壮大的根本,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从而使广大职工积极投身到知识产权保护活动中去。
(二)建立有效、严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细化知识产权机构的职责,做到专项工作专人负责。企业的内部除了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外,要制定专门的责任制度表,由专人负责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登记、科技成果登记、技术资料加密归档等工作。
2.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归档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规则。在当今的形式下,石油工业的国际交流合作越来越频繁,尤其要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制度。石油企业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定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并且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
3.建立企业无形资产数据库。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通过知识产权科学、合理的评估,真实地计算出石油工业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并建立企业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数据库,这样既有利于高效地开展业务,又可以提高职工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感和自豪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4.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通过激励机制,完善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对为企业知识产权建设做出贡献的人,企业要从物质上和精神上给知识产权创造者奖励,特别是对于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的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给予重奖,可采取一次性重奖、效益提成、技术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给他们在工作待遇、生活待遇上予以回报,真正做到多劳、多贡献多得,从而提高创造者的积极性,使他们自觉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5.建立利用知识产权文献的设施和制度。专利文献具有反映全球范围内已知技术水平、最新技术动态、未来技术发展趋势以及竞争对手经营战略的重要功能。所以说企业利用专利信息,不仅可以了解本技术领域世界科学技术的现状和水平,还可以预测技术发展的趋势和动向,分析潜在的技术市场和商品市场,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参与国内外技术市场的竞争,所以说,石油企业应该订阅专利文献,并搭建网络平台,利用互联网资源对本部门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动向予以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三)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经营保护战略
1.发展自主知识产权,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壁垒。要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石油企业要鼓励技术创新精神,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一项新技术开发研制成功后,首先将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实现新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其次,将新技术产权化,即积极申请专利,并以之为核心知识产权,同时积极开展工艺创新、外观设计创新、服务创新等,扩大保护范围,形成知识产权,带动企业的关联发展,提高产品品位。
要树立品牌战略与商标保护。《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指出:“大型企业都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名牌产品和关键技术开发能力,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价格竞争的因素越来越小,主要表现在品牌的竞争上。石油企业要积极开展自己产品的商标注册,对于一些产品种类多的企业,仅注册一类产品的商标是不够的,还需要在相关的产品领域内进行注册,达到防御的目的。同时,企业还要在保证商品质量,提高商品信誉的基础上,积极宣传品牌,加强品牌意识,尽可能地对产品技术方案、结构及外形、包装实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另外,在当今这个网络时代,域名是企业的一项新型无形资产,为了充分利用域名资源,企业在注册商标的同时,应该及时注册域名,并像保护商标一样保护自己的域名。
要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的手段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对于假冒、欺骗行为以及侵犯识产权人正当商业秘密的行为,要强化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保护。
2.在企业的产、供、销的各个环节进行专利的检索。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资料介绍,全世界每年90%-95%的发明成果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在应用技术研究中,经常查阅专利信息可以缩短研究时间60%,节约研究费用40%。石油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前进行专利的检索,可以避免重复开发,也可以从中获得启发,节约开发时间和费用。同时通过专利的检索,对于那些依法已经到期或者未交纳专利年费等原因失去专利权的专利,也可以免费共享。此外,企业在产品采购和进口原材料的零部件、产品销售前也应该进行专利检索,以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关键词]数字内容产品 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
[分类号]G350
1 引言
数字内容产品是伴随着数字内容产业的出现而诞生的一种新的产品形态。1998年,国际经合组织(OECD)在定义了内容产业的基础上,首次明确定义了数字内容产品的概念,并将“内容”界定为:①传统媒体,即一般意义上的多媒体视听和音乐内容,并具有物理维度,例如书本、音乐唱片以及以文本实体方式存在的研究报告等;②新媒体,即综合集成的数字化文本、资料、视听内容等多媒体服务,并主要依托数字终端或互联网进行传播、销售和发行,典型形态如电子书籍、MP3音乐文件、新闻、游戏。软件以及在线销售的研究报告等。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所谓的数字内容产品,一般是指第二类“内容”。王萌等指出,数字内容产品是以创意为核心、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载体的精神产品。数字内容产品作为一种以创意为驱动力、以网络为传播载体的特殊精神产品,其必然具有与一般精神产品乃至内容产品不同的内在属性:
首先,数字内容产品往往具有较强的互动性,依托于互联网的数字内容产品从其到最终消费的全过程无不伴随着各种各样的交互和协同工作属性。Mundoff和Bryant指出,交互性意味着从传统媒体的单向交流转向信息发送者和接受者之间的互换作用(Interchangeabie Roles),而这种作用既可以是人与人之间的,也可以是机器间的。
其次,数字内容产品的交互性,又进一步导致数字内容产品的价值无法孤立地批判,而必须在消费者与产品的互动过程中动态地生成和捕捉,这使得数字内容产品的侵权行为往往难以从价值增创或损耗的角度进行经济学意义上的量化判断。
第三,数字内容产品是一种交叉衍生生成的产品形态,往往需要依赖于数字内容产品的生产商和其它商家的全程合作,共同创造和分享利润。有的数字内容产品市场中甚至会衍生出二级市场,如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装备交易市场的交易额迅速增长,这使得数字内容产品的侵权责任人和受害人的判定产生了一定困难。
第四,数字内容产品还具有高度的可分割性,由于数字内容产品的价值体现在它的信息内容,而信息内容一般都具有高度的可分割性的,因此数字内容产品可以被分割成不同的部分,并以不同的组合形式投入市场。这往往又进一步增加了对数字内容产品的侵权行为界定的难度。
正因为数字内容产品所具有的上述特性,近年来,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得到了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特别是2007年华东政法大学与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联合举办的第一届国际内容产业与知识产权研讨会的召开,更是引起了国内理论界对于数字内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视。然而,目前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尚处于立法落后实践的状态,与欧美国家的法律实践相比差距更是明显。
以美国为例,由于其拥有非常完善的法律体系,数字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行为拥有相当丰富的理论依据。按照David M.McGovern的分析,美国关于数字内容的法律保护可以依据5种具体保护理论:财产权、准合同或不当得利、明示合同、默示合同和信任(秘密)关系。而在实际法律运作中,也往往可以根据多条法理依据提出多种救济申请。例如在Dunn诉Paramount Pictures一案中,原告Dunn就向法院提出诉求著作权侵权,违反默示协议,违法干涉现存的利益关系,违反互相信任关系义务,违反信任和公平交易的默示合同,虚假指示来源和不正当竞争等6项救济。本文拟对美国数字内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理和具体实践进行系统介绍,以期对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与具体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2 美国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按照美国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依据的不同特点,本文将美国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划分为三种模式,即财产权保护模式、契约合同模式以及商业秘密保护模式。
2.1 财产权保护模式
财产权保护模式的主要理论根源来自信息产权理论。1985年,被誉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第一人”的郑成思教授首次提出了“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本质”这一观点,成为信息产权理论研究的奠基人。20世纪90年代后,英美两国法律界逐渐认同了信息产权理论。理论界及司法实践认为,知识产权法是信息保护法,而信息具有共享性特征。报刊、书籍、电视、电影、广播等等媒介,是最广泛、最主要的信息源,根据产权保护模式,未经作者、出版社、电台、制片厂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都无权复制、翻译或者传播自己所得的信息。具体而言,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归人数字产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范畴。
在美国,法院承认数字内容拥有者的财产利益的前提是其内容必须是新颖的和具体的。如加里福尼亚最高法院在1950年的Golding诉R,K.O.Pictures,Inc,案和Stanley诉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Inc,案中积极地给予数字内容以产权保护。法院认为,只要数字内容在没有被盗用之前是新颖的并且已经归纳为一个具体的形式,创意就可以像用合同保护一样用财产权理论来保护。
从制度经济学的层面来看,对于数字内容产品采取财产权保护模式的有效性在于,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且双方都愿意交易的情况下,采取任何规则都是无关紧要的。交易成本越高,适用侵权法保护个人信息越有效,反之,则适用财产权保护的方法越有效。在网络时代,数字内容产品的交易成本呈现不断降低的趋势,由此可见,采用财产权保护的方法,一方面可以降低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跨国案例中由于各国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方式不同而造成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有学者认为,利用财产权保护方法取代侵权法来保护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商业价值的合法利益的做法正在成为一种趋势。
由于财产权模式是一种在著作权法框架内保护知识产权的方法,数字内容产品一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其获得的权利将是一种非常强大的权利。不过,这种知识产权保护理论其实施的难度也最大。
2.2 契约合同保护模式
从本质上说,以财产权保护模式保护数字内容,并赋予权利人产权,具有不可忽视的负面效应,最主要的就是这种保护模式会导致信息被排他独占,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观念被权利人单方所垄断,从而阻碍科学技术和创意产业的发展。有鉴于此,在美国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引用契约合同模式,用一般只发生于特定的主体之间相对的合同关系保护数字内容,
从而弥补了财产权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
契约合同模式中的方法可分为明示契约与默示契约两种。明示契约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签订明确的契约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默示契约合同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并未订立明确契约合同,但是从当事人的行为过程中,可以推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契约合同。
一般认为,合同方法是数字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有效的方法。David M.Mc Govern指出,“明示合同提供了对创意人最好的最容易的救济,因为它不服从和准合同或财产权理论一样的政策考虑。对思想的垄断将预先排除科学和技术中的进步的恐惧在明示合同下是不存在的,因为合同仅仅约束当事人而使他人能免费使用该创意。”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仅仅约束当事人,而不会像财产权理论那样产生对抗第三人的强大效力,因此,用合同保护创意对第三人的影响较小。这也使得法院较为慷慨地使用这种方法保护创意人的创意。
在High诉Trade Union Courier Pub.Corp,案中,法院认为,被披露的内容也许是常识,然而如果受到合同保护,这种披露足够形成支付承诺的约因。在Aronson诉Quick Point Pencil Co.案中,法院认为,即使数字内容既不新颖也没有价值时它也可以成为一个合同的约因,并且“联邦专利法并不是这么一个合同的障碍”,从而原告的数字内容得到了保护。
不过正因合同的相对性,创意的合同保护方法也是有缺陷的。“合同创造的权利并不约束独立的第三人,因此,合同中的权利只有极小的价值。因为即使买方已经与创意创造者就创意的使用进行了磋商,如果没有较高的创意保护形式,任何一方对于之外的盗用人都不是安全的。未经授权的第三人的使用将毁灭这个交易,而原初的合同当事人将没有救济。”
2.3 商业秘密保护模式
欧美国家对于数字内容的法律保护模式,除了前述的财产权保护和契约合同保护两种模式之外,还可以运用商业秘密或反不正当竞争两种模式①。目前商业秘密已被有关国际公约列入知识产权的范畴。如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首先把技术秘密视为工业产权,允许进行有偿转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其成立公约中则暗示技术秘密可以包含在知识产权中,该组织在其草拟的各种知识产权示范法中,把技术秘密作为一项内容写入关贸总协定1993年乌拉圭回合谈判文件之一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把未披露过的信息(指商业秘密)专有权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日本也有学者持这一观点:“知识产权法另外还包括有关的专有技术及商业情报的商业秘密法等”。对创意产品进行商业秘密模式的保护已有了一定的知识产权理论及法律基础。在美国,以商业秘密方式保护数字内容产品和产业的法律依据则包括《侵权法重述》、《统一商业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等一系列法律和相关法律案例。
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具有一定的优点,数字内容与商业秘密同样是一定的信息,数字内容一般总有一定的创造性,而商业秘密却不一定有创造性,数字内容一般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在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的范围比数字内容的范围要广。就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商业秘密保护无须事先法律确认,自动产生;无需把数字内容转化为实物,对其保护的时间范围可以从在数字内容产业价值链的初端直至终端(从数字内容产品的构思、创作、复制、生产、传播、交换直到最终消费者的使用或体验的全生命周期)。在法律保护原则上,数字内容只要是具备了一般商业秘密的特点,即价值性和保密性,就可以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因此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原则可以很好补充前文所述两种保护模式对数字内容产业保护的遗漏之处。但是,鉴于商业秘密保护模式的被动性,有关学者认为,采用商业秘密对创意产业的保护比前述两种保护模式是“较弱和不太确定的”。
2.4 三种保护模式的比较分析
上述三种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是目前美国司法界较为主流的三种模式。三种模式的逻辑基础,或者说理论前提都不一样,这使得三种模式的保护对象的适用范围各有不同,举例来说,财产权保护模式主要适用于数字内容在没有被盗用之前是新颖的并且已经归纳为一个具体的形式的情形;契约合同保护模式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已经签订明确的契约合同或可以推定的事实契约合同的情形;而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则主要适用于具备价值性和保密性这两个商业秘密的基本特点的数字内容产品。
此外,上述三种模式都既有其优越性,也有其不足之处。财产权保护模式的保护强度最高,且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成本,但其所伴随的问题则是对于数字内容产品的财产权认定较为困难,同时有可能会对第三者造成不必要损害,导致很多时候法院无法明确判断;契约合同保护模式则能够避免财产权模式对第三者造成不必要损害的问题,契约关系较容易确定,有利于法院判定,但其实施需事先具备能够确认的法律效力,导致该种模式的适用范围较窄;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则不像契约合同保护模式那样需要事先法律确认,只要符合商业秘密的特点就可自动产生,但这种模式具有叫明显的被动性,相比前述两种保护模式较弱且不太确定。
表1从逻辑前提、适用范围、优点、缺点、法案等几个方面对财产权保护模式、契约合同保护模式和商业秘密保护模式进行了横向对比:
3 启示
上述三种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模式,共同构成了美国在区域或双边层次的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网,并成为美国在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中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从本质上说,知识产权是一种利益或利益工具。因此,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绩效,最终一定会反映到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和巩固上来。作为发展中大国的中国,目前在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认识和实践的滞后都较为明显。不仅从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数量、质量以及知识产权对中国国际竞争力提升的促进作用等方面看,中国具有明显的劣势,而且从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建设和司法实践的角度看,也存在很大的值得改进之处。为此,应当瞄准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剖析自身问题,结合国情国力提出相应的措施,进一步提升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的行业竞争力。
首先,要牢固树立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使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知识深入基层,深入人心,使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行动成为社会公众的自觉和广泛的行为。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出一种人人了解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人人尊重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人人维护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努力营造有利于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环境,从而为数字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其次,还要进一步健全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
保护机制,加大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固然离不开企业自身和中介机构的努力,但在某种程度上,则更加依赖于整个国家和政府层面的立法完善和行政司法保护机制的不断健全。为此,立法机关应不断吸收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积极寻求对原有法律的修订与解释,力图为企业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充分的权利基础。
第三,应该制定专门措施,帮助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的各类企业建立并完善关于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内部制度,让企业善于运用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自己。应当大力倡导企业多学习国内外优秀同行,特别是跨国公司在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上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起适用于本企业发展需要的数字内容产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数字内容企业的研发、生产与经营全过程。
4 结语
21世纪头20年是我国大力发展数字内容产业,实现产业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而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对美国数字内容产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和具体案例进行较为深入系统的分析,并综合比较了三种保护模式在逻辑基础、使用对象、优缺点等方面的不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未来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我国数字内容产业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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