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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因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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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因

第1篇: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因范文

一、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以来,根据我国已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进一步发展和改革面临一系列新矛盾、新任务的形势,我们党及时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指导方针,标志着改革开放站上了新的历史起点。党的十七大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坚持改革开放有机地融为一体,为新时期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深刻认识“新时期”,正确把握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后我国发展与改革关系的一系列新特征,是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提,也为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这些体制机制障碍既有体制转轨不彻底,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基础原因,但新的矛盾又并不完全由于“市场取向”不够这一原因,产生了复杂的表现形式。特别是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长期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日趋突出,我国经济在迈上新台阶后,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任务艰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充分考虑上述问题对体制机制的要求,拓宽改革攻坚的层面,着力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二是改革开放推动人民生活总体上进入小康水平,成就伟大,但同时收入分配差距出现拉大趋势,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在减少的同时仍有相当数量,与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城市发展迅猛、农村相对发展滞后,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任务艰巨;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统筹兼顾效率与公平,统筹各方面利益难度加大。显然,深化改革要更加重视民生领域的制度创新,重视各种利益关系的统筹兼顾和利益关系调整的制度建设。

三是改革开放推动经济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同时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协调配套的诸多新课题,医疗、教育、文化、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和社会运行体制存在大量的改革任务。

我国进入新时期所呈现出的新问题,是在改革开放取得伟大成就基础上的新矛盾,是生产力和综合国力跃上新的历史台阶后的新挑战。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在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经济体制改革所依据的客观情势在总体上已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作为30年改革所集中针对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不复存在,但改革的渐进性特征又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很多配套性、协调性制度,不可能在以“转轨”任务最集中的改革进程中得到同步解决。因此,转轨取得初步成功后,解决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后的一系列配套性协调性问题,就必然成为改革中更加重要的内容,成为新时期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方向。

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以建立科学发展观体制保障为重要内容,也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方针的改革。十六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是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这标志科学发展观的形成本来就是改革开放实践所呼唤的。党的十七大全面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下,把改革开放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机统一,实际上明确了新时期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基本方向,为我们解决进入新时期面临的深层矛盾,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

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与继续深化市场取向改革这两个方面,统一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入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经历从初步建立到逐步完善的转折。进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标志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性转折。完善体制是继续完成“市场取向”为基础的“完善”,也包括更广泛和深刻的新内涵。既要“更大程度地”、也要“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实现市场配置资源,已经成为深化改革的重心所在。解决“更好”的问题,就是“完善”的问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必然包括更好地解决宏观调控与市场基础的互动问题,更好地解决城乡、区域之间改革发展协调性问题,更好地解决经济发展动力与重视民生的配套性问题;更好地在体制上解决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市场机制为经济发展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我国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还带有很大的初兴特点,市场机制本身也不可避免带有自发性和盲目性,通过“完善”体制,可以有效抑制其自发性和盲目性,更好解决过度消耗资源、污染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式经济增长和不合理的经济结构,更好解决经济社会协调、城乡协调、区域协调问题,更好地解决一系列制度建设问题。从根本上说,实现新时期又好又快发展,还是要靠改革开放为动力。

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与连续进行的市场取向的改革是互动的关系,并不是也不能代替市场取向的系列改革。市场取向,体现经济体制改革继往开来的连续性。坚持改革开放方向,决不能离开市场配置资源这一贯通改革开放过程的体制性基础。建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保障,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要着力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有利于实现协调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注重民生为重点的多方面制度创新。这些向纵深领域推进的改革是在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上进行的,与市场取向的改革是协调进行的。仅靠市场机制,固然不可能自发实现科学发展,还要解决一系列制度建设,但离开了市场配置资

源的基础性作用,也就不可能有任何的科学发展。经过30年不懈努力,我国虽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这一基础性领域的改革并没有完成,一些重要环节仍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一些重点领域的改革仍然需要以更大的决心来推进。已经实现市场机制的部位,进一步完善的任务也十分艰巨。例如健全和改善宏观调控、完善各类微观主体现代产权制度、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深化生产要素市场的培育、推进垄断行业的改革、打破市场封锁等等。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的推进,必须与深化市场取向的改革相协调,而不能离开这一取向。这就体现了新时期改革向深度广度拓展的时代特征,体现了经济体制改革历程是承继的、连续的,又是适应发展新时期向深度广度的拓展。

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的推进,在市场取向改革基础上拓展和强调的新内容很丰富,其中,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系最密切的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要更加重视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二是形成推进新型工业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三是建立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城镇化,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四是形成以自律协调为基础的社会运行机制。以下对四个层面分别做一些简要分析。

二、更加重视市场基础上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

新时期深化改革要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体现以人为本的出发点,体现发展观、市场观与价值观的统一。这一问题,是在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上提出的,也要在市场取向改革基础上得到解决。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了具有活力、动力与资源配置效率的优势,形成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但是,市场机制自身也是有缺陷的,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带有利益即期性,如果不能驾驭其“自发作用”,将会对社会效益与公平正义价值产生冲击,这在市场经济形成初期和工业化加速期相交汇的阶段,可能助推经济、社会各种矛盾问题的产生积累。为此,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后,必须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基础上,高度重视弥补市场缺陷的制度建设,重视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既要保障效率,又要重视公平,当前需要更加注重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建设。最重要的是重视分配、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制度建设,重视公共服务行业社会效益的制度建设,更加注重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协调。

围绕“重民生”为重点深化改革,是经济体制与社会体制相交汇的改革,也是新时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之义。民生领域的体制都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紧密关联的,不可能离开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来解决民生问题。解决民生问题要靠发展,但在特定条件下,发展并不一定能自动解决民生问题。从根本说,解决民生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公平正义,要靠继续深化改革。在这方面的改革,不仅仅是以提高效率,加快发展作为改革的直接目的,而是要把公平公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深化改革中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就业制度创新、分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医疗卫生改革、教育文化体制创新、安居工程建设、直到加强各方面的公共服务等方面,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是新时期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着力点。

要重视初次分配也要有公平观,综合处理好再次分配调节与初次分配制度的关系。再次分配是收入调节的主要领域,是以公平性调节为原则的,当然调节的深度以不损害效益机制为限,我国目前仍有进一步加大调节力度的余地。在我国现阶段,完全依赖再次分配调节是难以覆盖社会各方面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与完善,是伴随整个工业化进程的一个艰巨任务,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全国城乡范围到位的保障调节。在这个历史阶段,分配体制的改革必须重视初次分配领域的调节。实际上,群众对分配意见的直接感受也主要来自于初次分配领域。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提高劳动在社会收入中的比重,这一论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初次分配领域还是要确保效率优先,这很重要,只有可以促进劳动效率的体制,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体制。但初次分配也必须注重公平,要以制度形式规范收入差距。提高劳动在社会收入中的比重,实际上就是要正确处理好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和按劳分配的协调,要考虑分类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包括农民工最低工资制度。增加农民收入始终是工业化过程中的关注点,要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与农业、农民补贴,同时,适时研究农产品价格调控体制,稳定农资产品价格,合理调控农产品价格。

要高度重视就业制度创新。就业既是经济层面的事,也是社会层面、人文层面的事,体现社会的价值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从我国当前劳动力巨大压力的实际考虑,如果就业问题解决不好,仅靠扩大社会保障制度和再分配调节就难以支撑社会和谐与公平。在我国现阶段,发展既应当是可持续的发展,也应当是有利于带动就业的发展。就业问题既是长期压力,也是经济发展的当前现实压力,决不能因其长期性而忽视当前。我国现阶段的就业问题,是工业化、城镇化阶段经济社会转型的特定问题,不能仅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指标,而应当有发展战略选择和更有效的制度安排。要大力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要作为我国现阶段的重要发展战略之一,真正解决不利于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这是带动就业增长的主要领域。促进就业还要研究新思路。对产业工人、包括进城务工者,要严格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双休日,加强劳动保护;对某些产业,包括内外资,可否根据产业特征给予劳动力数量的适当外在调控。该破产、该下岗、该裁员的当然还要进行,这是市场经济规律,但国家应当扶持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教育、转业培训。就内外需就业结构看,我国在就业压力下,农民工的超低工资支持了超常规的低价格出口的持续增长,维持了扩大农民工队伍就业状态,但这部分就业的过低收入水平不能形成为相当的国内需求,制约了与经济增长相应的国内需求增长,反过来也会制约内需性就业增长,这是需要与扩大内需一并深入研究的。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新时期改革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防止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对社会保障制度重视不够,突出体现在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项目数额偏大,而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缺口又很大。今后确实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转移支付和财政支持。另一种倾向是脱离现阶段实际,对社会保障寄予脱离现阶段可能的期望,提出一些不可能在现阶段实现的口号,这同样是有害的。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几个核心问题是,一是尽可能扩大覆盖面。特别要更加重视城市低收入和低就业家庭,更加关注农村社保体系的启动建设。二是对养老医疗保障加大统筹体系建设。首先要提高统筹层次,养老统筹到省,医疗至少到市。其次要加快探索人口迁移所必需的社保转移,中央政府要在社保转移方面加强协调支持和监督力度。三要逐步增加财政投入。这里的投入并不能对应产出,而是政府的公共责

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基础。

三、形成推进新型工业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从总体上摆脱贫困、解决温饱,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阶段。面向未来,深化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已经从推进生存型发展的需要为主转变为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加速发展为主的新阶段。其中,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步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加快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实现这一历史任务,必须在体制上解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一关键问题。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推动了中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的发展,但实现可持续发展仍然面临很多矛盾。不解决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问题,我国在人口多、资源不足情况下,就不能顺利地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改革,要着力于解决自主创新、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体制问题。对此,我国已经启动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建设,出台了促进自主创新的系列政策,并正在加快解决涉及主体功能区建设的体制机制问题。我国的工业化、信息化是在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下发展的,也是在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发展的,大量体制性机制性问题需要靠深化改革来解决,这是我国发展阶段的基础特征决定的。

党的十七大提出,新时期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着力解决两个关键性问题,即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两个关键问题在新时期是一体互动的。一是在新的历史时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目标,要着力实现二者的统一;二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虽然有其自身特定的内容,但关键问题还是要通过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实现。如果仅仅就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采取一些权宜管理措施,那很容易走上行政手段主导的老路,从长远看反而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也要建立在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上。重点是要重视市场的约束机制建设。市场本身具有两个方面的机制:激励导向机制、约束限制机制。两个机制都健全,才能构成完整的市场机制,才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我们不能把市场机制仅理解为激励机制,很重要的方面在于市场约束机制的建设,这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基础。宏观调控要起作用,没有市场约束机制就起不了作用,除非只用行政手段,那还有什么宏观调控?过去我们花费了很多的行政力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仍然不理想,问题在于体制、机制的角度研究不够。要改革经济管理体制,使经济管理与市场机制相适应。例如资源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未形成、投资管理体制不完善、财税体制不健全等重要问题,要成为新时期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要加强市场主体自身的各项改革,强化市场主体内在约束机制。市场本身就有约束机制,但还要通过市场主体的内在约束机制的健全才可以实现。还要规范市场主体的外部约束,加强市场秩序与市场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市场信息体系建设,正确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

政府“经济调节”也要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力求形成具有制度属性的经济调节机制。增长方式粗放,经济结构不合理,资源、环境制约日趋突出等,这些问题确实不能够完全由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自动解决,这在健全的市场经济中也是做不到的,必须健全符合需要的经济调节制度。实际中,对部分高耗能行业投资过热、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等方面的调控办法更多地采用了行政手段,这也是基于当前制度不健全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但我们应当努力建立基于市场调节,又不放任市场的经济调节机制。所谓带有制度属性的经济调节,即直接利用市场机制作用,对某些重要环节按产业导向意图设置制度性调节机制。一要探讨建立资源产权制度。解决资源浪费无节制问题,税费的办法、处罚的办法能够解决一些问题,但事倍功半。根本的基础还是要建立资源产权制度,使资源形成产权约束。我国的矿产资源、城市土地资源归国家所有,这是我们能够建立资源产权约束的制度基础。二是要尽可能在市场基础上设置经济调节的制度性节点。减排要探讨设立排污费用制度,排污必须列入企业成本,探讨建立排污权交易;节能也可以设置相应的制度,例如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要建立有效的价格分摊制度等等;促进节约利用土地,仅靠计划、项目、处罚也是不行的,关键是要规范土地市场,特别是对农村土地要建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使用和流转办法。

四、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推进中国特色城镇化

我国目前城镇化进程,是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体制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一方面,工业化已经推动并形成强大的城镇化趋势,另一方面,由于二元经济经济结构体制没有相应转变,城镇化又大大落后于工业化。根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公布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56157万,占总人口的42.99%,其中包括进城务工农民,如果减去1.5亿经常性进城务工农民,城镇非农业人口比重变为30%。这一数据距离我国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总产值已达到88.3%的工业化参照数据相差甚远。可以说,我国工业化进程已经极大地开拓了城镇化空间,但城镇化的潜力并没有顺畅地释放出来,我们已经到了必须破解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历史阶段。二元经济结构是―个生产力发展阶段问题,也是―个体制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要在发展中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中国特色城镇化的历史进程。

进入新时期以后,统筹城乡发展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环节,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在改革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城乡关系已经不同于改革开放初期,特别是农民进城务工已形成巨大的规模,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城乡关系已经到了发生巨大变革的前夜,很多问题亟待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把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放在改革向纵深推进的重要位置。

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必然要求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而城乡二元结构也只能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逐步消除,这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辩证关系。也就是说,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和延续,是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发展阶段的产物,它首先是一个经济发展问题,不可能通过某项体制变革来即刻改变。但是,目前的问题在于,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而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步伐已经滞后,在部分地区的农村,已经与城市经济密切交融,但在土地、落户等重要体制上,已经制约了进一步发展。从人口构成看,如果只看三次产业产值,我国第一产业早已在GDP的15%以下,似乎已经实现了工业化。而我国就业人口大部分仍是农业人口,城市的工业产值在相当程度上是农民工创造的,但这部分工业对城镇化作用较小。这种情况给我们带来城乡统筹发展的复杂局

面。在工业化进程中,城乡二元分治的体制会抵消我们提高农民收入的种种愿望和努力,阻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逐步缩小。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现金收入之比逐年扩大,1985年为1.8倍,2007年扩大到3.32倍。近年我国一直着力于提高农民收入,但城乡差距持续扩大的趋势未能改变。这些说明,改变城乡二元体制结构的进程必须逐步展开。既要反对不顾生产发展条件,把改变二元结构和城乡关系理想化,也要看到,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已经到了经济发展和体制创新互动的阶段。有的体制已经具备了先行先试、局部展开的要求和条件。只有深化改革,适时出台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政策措施,城乡协调、工业化城镇化协调才能步入良性轨道。

要稳定和完善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包括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发展要融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也必须得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要通过改革建立农村集体经济适应城乡一体化、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探索适应市场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当然,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涉及面很广,必须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前提下进行探索,把握好稳定和改革的关系。

农村生产方式也已经蕴含深刻变革。有条件的地方正在促进适度土地规模化经营。没有适度的土地规模经营,就不可能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不可能解放已经离土的农民,也就不可能解决我国城镇化进程滞后的很多矛盾。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从“有条件的地方”起步。目前看,“有条件的地方”最主要是大城市周边城乡结合部。在推进土地规模经营过程中,需要解决农民的权利保障、农民离土的权利置换、并逐步改变农村生产生活方式,这就为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已经到了必须高度重视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阶段。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的大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已经难以孤立运行于农村经济社会形态了,这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核心问题之一,已到了非重视制度创新不可的时候。包括农民承包土地流转、农户宅基地确权与农民进城后的流转问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何流转问题。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确实要保护耕地总量、保护农民利益,同时也要在逐步破解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相衔接方面积极探索,促进城镇化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要实现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转化身份的制度建设。基本内容是建立城乡能够对接的身份转化制度。只有让进城务工农民逐步转为真正意义的市民,与原有土地关系脱钩,才能实质性地缓解农村人地紧张关系、提高耕种效益,改善在乡农民生产条件,实现城乡共赢。转化身份的制度不可能一步到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农民工问题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将长期存在,但身份转化的工作也应当逐步推进。

要有一个统筹协调的城市化、城镇化管理机制。目前部门之间协调性较差,多元目标之间缺少统筹。例如空间布局问题,应当统筹我国主导各类空间布局的规划和法律体系的研究,是否可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主体功能区设计为主导,加入城镇化布局的考虑,统筹协调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之间的关系。新农村建设也要在农村社会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上,注重与我国工业化、城市化道路的模式统筹考虑,与我国城市化道路的制度安排予以统筹协调。

五、形成以自律协调为基础的社会运行机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要把社会自律、基层自治机制的形成放到深化改革的重要战略位置。这一任务在改革开放30年中已经触及,但并未提高到战略性、全局性改革任务的位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的新形势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必要把自律协调的社会运行机制的改革创新放到重要战略位置。

力求形成社会自律协调、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这既是社会体制,也是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乃至文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从经济体制看,如果不能有效形成社会自律协调、基层群众自治的机制,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经济运行就必然会过多地依靠行政力量。依靠行政手段,最终也就难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公民,在市场经济充满活力的运行中,也必然存在大量需要依靠一定机制及时解决化解的矛盾,各种利益群体产生后,也必然要求有序及时的利益协调机制,在法制的基础上由社会自身调节矛盾利益。可以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一定阶段后,发展社会自律协调机制、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就是必然的选择。

形成以自律协调为基础的社会运行机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基础。我们已经初步完成了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体制转轨,进一步完善这个体制,当然需要政府改革的配套,宏观调控的配套等等,但这并不够,更重要的问题在于社会自律协调机制的形成。可以说,没有社会自律协调机制,就不能顺畅实现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使很多本应在市场基础上由社会自律协调解决的问题维系于政府的干预,也必然不能最终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一重要改革领域,可能是比政府行政体制更具有基础性的改革。不要以为社会自律协调机制只存在于社会领域,它的基础实际上在经济领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之义。比如现在推出的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要实现“四个分开”,“四个分开”显然是必要的,但实际操作在政府和中介组织的关系上缺少更为基础的前提,就是把社会自律协调机制摆上更前置的位置。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角度来说,政府要把应该由社会中介组织协调解决的事项移交给中介组织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还在于市场中介组织的建设是否已经具备条件,需要实现政事分开的中介组织目前是什么性质。可以说,社会自律协调机制没有改革到位,行政体制改革是不可能到位的。

第2篇: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新市场竞争 企业经济管理 创新模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在新的市场竞争中,要想取得有利地位,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就要对经济管理模式加强指导和创新。

一、新市场竞争背景下企业经济管理模式的发展现状

在新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可以抓住机遇快速发展自己,然而企业的某些问题也逐渐突显出来,思想观念陈旧,企业领导者观念陈旧,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本质上的影响,没有与时俱进的先进理念,就不能在发展过程中,做出正确的决策,企业也就不能在竞争中发挥自身优势,获取想要的效益。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在执行某些决定时就不能得到有利的保障,经济管理的创新也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企业很难做到忽视这些风险,不利于经济管理模式的创新。

二、新市场竞争背景下企业进行经济管理创新的原因

创新的经济管理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它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同时,经济管理模式的创新,符合当今时代经济竞争的要求,是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因素。

对企业的经济管理模式进行创新,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它使企业逐渐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然而原有的经济管理是粗放的,管理效率低、资源浪费严重,企业在新的环境下竞争,往往是处于不利的地位的,这就要求企业对自身的经济管理模式进行创新。

当今社会是一个知识竞争的时代,企业经济管理模式的创新要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需求。要满足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就要加强企业在技术上的革新,加强人们对知识、信息的了解,运用科学的管理决策,提高企业的经济管理效率,扩大企业的经济收益。

三、新市场竞争背景下企业经济管理的创新的策略

(一)创新管理理念

对经济管理模式进行创新,首先就要改变传统的经济管理理念,只有理念转变了,管理措施才能更加到位,经济管理的创新才能进行下去。理念创新,要自上而下完善创新的机制体制,使企业内部的各个部分都具有创新的意识和观念,形成强大的创新动力,在制定企业发展的策略和措施时,要具有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前景,以及即将面对的危机做好规划,使经济管理得到有效的落实。

(二)创新经济管理制度

制度创新,有利于企业的经济管理,可以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对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进行创新,为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一定的保障和推动力量。进行制度创新的关键,首先要解决好人的管理问题,制定人性化的相关制度,以人为本,完善各项管理监督机制,加强人员的培养,使企业发展有充足的人才资源,为企业贡献出自己的力量。让每个成员都对企业有一定的认同感,努力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有效的机制体制,促进企业产品的有序开发。

(三)加强企业内部机制的调控,有效监督管理

企业要发展,要进行经济管理的创新,主要的是对企业内部的不合理结构进行调整,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的经济管理职能。对企业内部进行调整,最主要的是对企业的成本预算、核算进行调整,它们对企业的未来发展规划有重要的作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促使预算、核算结果准确科学,可以使决策者更加清晰的认识到企业目前的发展状况,并作出科学的决策,同时还要完善企业的风险机制,每个企业在在做出科学的决策时,都要充分考虑到风险的存在,对于所进行的项目不过度期望效益,也不盲目投资,要制定好风险保障制度,避免因盲目投资,或因外界原因使企业承受风险,造成经济出现一定的损失,危害企业的后续发展。

(四)加强技术进步,调整创新管理模式

企业要创新经济管理模式,还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作为指导,科学技术的优化,有利于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和空间,重视技术改进,对于经济管理模式的改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创新管理要从根本上做起,首要的就是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员工的技术素质,这样在面对激烈的竞争时,才会及时、迅速的做出反应,进行调整,使企业经济有序发展。

(五)注重人才素质的培养

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优势,不仅是企业的产品有优势,管理人员能够做出科学决策,更重要的是企业内部的人才具有较高的素质。企业可以与高校进行合作,把高校培养出的高素质人才,纳入到自己的企业,从而来推动企业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还可以对企业员工定期的进行培训,培养他们的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为企业的经济管理创新献计献策。

四、结束语

创新是一个民族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在新的竞争下,企业做好经济管理模式的创新,对于企业的发展和进步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及时发现企业管理的问题,通过强化理念、制度上的创新,加强技术改进,培养人员的素质,使企业的经济管理模式能够得到有效的革新和改善,使企业的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汉化.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体系的创新[J].中国城市经济,2013(3)

第3篇: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制度 顶层设计 农地改革指导原则

中图分类号:F3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042-02

一、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需要。中国经济改革虽然起自农村,曾经为国企改革提供了启示和方向,但由于还没有在建立现代土地制度上着力,农村经济迄今仍处在市场经济的边缘,也难以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改革开放30多年来,并不是国家对农村经济的重视程度不够,从1982年至2007年,中央已发出9个1号文件来解决农村建设、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问题,国家对农村的资金投入逐年提高,可谓举全党全社会之力破解“三农”问题,然而,城乡差距逐年拉大的态势仍未扭转。虽然出台的政策很多,资金的投入也很多,但由于在农村没有像对城市经济那样进行市场化改造,没有进行农村基本资源――土地制度改革,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在农村无力发挥,国家解决城乡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收效甚微。农村经济需要在农地制度改革完成之后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大环境,才能充分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才能有跨越式发展。

2.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自改革开放尤其是我国明确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经济增长连续保持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快速提高,目前我国经济已经由工业化初步发展阶段过渡到工业化较快发展阶段,同时,城市化发展也随之而来,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要素,其重要性与稀缺性日益显现,发展与土地的矛盾日益突出。

由于受现行农地制度约束,农村土地市场化的资产属性作用远未充分发挥出来,农村土地资源要素的流动性和优化、集约利用均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3.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是房地产业发展要求。我国房地产业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到目前为止,现有房地产体制中的弊端和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的制约房地产业及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房地产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同样,作为房地产体制改革前提与基础的城市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也势在必行。

4.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不仅是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由于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要素,具有市场价值巨大等特点,必然会成为各种市场主体迫切希望获取的宝贵资源。简单而言,土地就是财富。但是,由于我国现有房地产体制起步较晚,缺点与漏洞在所难免,尚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另一方面,现阶段我国的行政体制及其他配套体制改革也还处在需要启动和完善的状况下,也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还不能完全按照市场规律配置资源,还存在以权力等介入各种资源配置的问题存在,因此导致各种市场主体对农地这个财富资源虎视眈眈,部分通过现有制度的不完善利用各种方式与手段形成了对土地尤其是农村土地资源的掠夺。据国土资源部通报资料显示,仅2011年上半年,全国就发现违法用地行为3.0万件,涉及土地面积27.8万亩(其中耕地9.4万亩),同比分别上升8.0%、14.8%(0.3%)。其中,东部、中部地区发现违法用地面积分别为5.1万亩、9.6万亩,西部地区发现违法用地面积13.1万亩。另据国土资源部数据显示,自1996年国家提出要对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政策以来,我国耕地面积从19.5亿亩缩减为2007年的18.26亿亩,10年减少了1.24亿亩。当前,离18亿亩的红色警戒线已是咫尺之遥,耕地减少的趋势却仍在继续,由此形成的数千万失地农民也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潜在隐忧。现有农地制度不改革带来的社会风险主要有:在公有制下农地资源的大量不合理流失;农地征用拆迁导致社会矛盾对立冲突;贫富分化进一步加大;尤其严重的是大量农村土地的不合理征用与流失,必然使数量相当巨大的农民群体被动失地,相当部分可能会有赤贫化的危险,这将可能会是一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二、科学的顶层设计与明确的为民谋利的指导思想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思路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国之根本,是坚持公有制社会制度、确保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具有非常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我国的相关部门及众多的专家学者均对此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讨论与分析,在农村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众多的建议和方案,有认为要进行土地私有化、也有认为应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在此基础上又有许多不同的具体建议和方案。但是,实际上到目前为止,由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事项,相关部门对此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即使在个别地区对农地制度改革进行了试点,其态度也是非常谨慎的。笔者认为这就是一种采用科学发展观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时不我待,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到现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迫切性越来越明晰,同时,这也是我国深化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所绕不过去的一道坎。尽早明晰农村的思想、原则与思路是降低改革成本、保障改革效果的重要基础;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等等,均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是,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也付出了许多原本不需要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也走了许多本可以避免走的弯路。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在进行相关改革时顶层设计及指导思想和原则重视不够,战术性的手段、措施较多,战略和宏观指导原则思想研究不够。而且还存在一定的摸着石头过河的做法。

实际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是社会发展密不可分的两部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发展目的与目标一致时,社会就能高效稳健向前发展;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发展目标不一致甚至矛盾时,社会发展就会出现困难和障碍,增加社会发展成本和降低社会发展效率。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也是如此。因此,制定科学的顶层设计与明确的为民谋利的指导思想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核心。

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

结合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明确以下指导原则。

1.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是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所应坚持的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由于我国现在还是一个处于发展中的农业大国,还有8亿多农村人口,而农村会涉及他们最基本的利益,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是正确保障农民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在众多农村措施和方案中进行科学取舍的根本指导原则。这也是由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即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

2.所有的农地改革必须坚持被改革农民利益至上、全面保障农民利益的原则。我国是农业大国,这是一个在较长时期内都客观存在的事实,农村以及农民的稳定发展是国之根本,农村发展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另一方面,农民历来都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极易被侵害和掠夺,而农地改革涉及整个农民群体,如果不坚持这一原则,改革后的许多农民极易向赤贫化发展。国企改革中,由于经验等不足,伤害过工人的利益;农村改革,不能再伤害到农民了。农民群体的不稳定会是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3.所有的农地改革必须坚持依靠农民、发动农民的原则。农民是农地改革的关键主体之一,依靠农民、发动农民是农地改革能否顺利进行,能否提高改革效率、实现改革效果与目标的关键,只有依靠农民、发动农民才能解决农地改革中碰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和困难,发挥农民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农地集约利用,更快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只有坚持依靠农民、发动农民的原则,才能获得最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拥护,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为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打下良好的社会环境,为中华民族腾飞打下坚实基础。

4.在农地改革中必须坚持明确中央及地方政府科学的责权利关系,合理调配全局与局部利益关系的原则。由于在现有房地产体制下,地方政府是土地财政的最大受益者。一旦进行农地改革,地方政府可能成为利益损失最大者,为了确保地方政府短期利益,由此极易导致地方政府利用其公共权力影响甚至扭曲和改变农地改革的目标。这比国企改革更复杂,地方政府在其中的利益更大,因此,如果地方政府只从自身利益出发,必然会给农地改革造成极大阻碍和制约,而其负面效应必将远大于国企改革,这是农地制度改革的另一个最坏结果。

参考文献:

1.陈伯君,钟怀宇.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产权改革的风险分析.光明网

2.潘家华,李景国.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第4篇: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国际视角 发展中国家 城镇化 工业化 可持续发展

国际视角下中国特色城镇化

(一)城镇化的内涵

城市化或城镇化(urbanization)是指第二、第三产业在城镇集聚,农村人口不断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集中以及由此引起的产业、就业结构的非农化重组,是现代化过程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表现形式(蔡秀玲,2011)。

美国学者弗里德曼(J.Friedman)将城市化区分为城市化 I 和城市化II,前者包括人口和非农业活动在规模不同的城市环境的地域集中过程,非城市景观转化为城市景观的地域推进过程;后者包括城市文化、城市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在农村的地域扩散过程(康就升,1990)。因此,城市化既包括物质上的、实体的变化,也包括精神上的农民市民化。

在我国,城镇化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改革开放前的城镇化曲折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后的快速发展阶段(1979-2002年),改革开放后的科学发展阶段(2003年至今)。

(二)国际城镇化差异

在城镇化道路的选择上,西方国家偏重于个人自由行为和市场机制在城市化发展中的作用,认为不当的政府政策是发展中国家城市化出现各种问题的根源,一些学者甚至排斥和反对政府干预。而我国则侧重于对城市化的涵义、模式、发展阶段、动机机制、政策选择等内容的探讨,并围绕着中国城市化道路的选择,着重描述城市化各方面的特征和类型,其中又以对城市规模和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关系的研究最为丰富(见表1)。

成德宁(2004)在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城市化的初始条件、农业基础、工业基础、人口环境和城市规模体系的基础上指出,发达国家的城市化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基础上起步的,是在本国工业增长、农业不断进步的基础上推进的,基本上是一种自发的、渐进的演变过程,且目前已经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协调的城市体系和城乡一体化格局;但发展中国家往往是由于自主的工业化迟迟未能启动,农业发展停滞,农村经济萧条,大批农村人口被迫“推向”城市,在非正规部门就业或失业,加上城市基础设施短缺,导致大量贫民窟滋生、环境恶劣,“城市病”严重,出现“过度城市化”,城市也因此成为经济发展的巨大包袱和障碍。主要引发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有:

第一,工业化与城镇化失调,即国家城镇化速度远远超过经济发展水平的“过度城镇化”。这种缺乏经济基础的城镇化带来的是贫困与两极分化等严重的城市问题。

第二,城市人口空间布局过度集中,即城市人口过度的集中在少数几个大城市或少数区域,造成特大城市畸形发展,贫困、基础设施损耗过大、“贫民窟”、犯罪与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协调,对城市的社会环境构成了严重的威胁,阻碍了城市人口及经济的协调发展,这一般与发展中国家向大城市倾斜的政策有关。

第三,城乡与收入分配关系严重失衡。发展中国家片面强调城镇化与工业发展,实施向城市和工业倾斜的政策,忽视了农业和农村的进步,此外,城市和工业的发展攫取了大量农村资源,加剧了城乡间发展的不平衡,也带来了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

第四,市场失灵与政策失当并存。发展中国家往往市场机制不完善,存在法治欠缺、市场规则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使得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的各项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造成了交易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城市经济的发展。此外,发展中国家虽然不少都建立了民主制度,但政府在城市治理中常常表现的力不从心、事与愿违,政策上的失误严重制约了城市化的发展。

(三)城镇化的“中国特色”

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城镇化道路中,虽然存在部分发展中国家城市化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城市病”,但改革开放后,其“中国特色”,使之在城镇化进程中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

中国城镇化的主要特色有:中国政府将城镇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各方位政策的支持最大限度地确保了城镇化的进度和正确性;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强调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作用;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发展新型的城乡关系;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以乡镇企业的发展带动小城镇的崛起,缓解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问题;低成本使工业化发展极快,有30年高速增长的黄金时期;走可持续发展、集约式的城镇化道路,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中国城镇化的成就及存在问题

(一)改革开放后中国城镇化的成就

1.中国城镇化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且基本与国家工业化水平相适应,基本没有出现“过度城市化”。2006年,中国的人均GNI为1740美元,城市化水平为40.4%,而同一时期,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人均GNI在5000美元之下时,城市化水平已达到50%-70%之间,而拉美国家的城市化水平甚至已达到或超越了发达国家。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城镇化率为46.6%,工业化率为46.3%,可以看出我国城镇化与工业化基本协调,并不存在严重的偏离(见表1)。

2.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不同,中国城市化水平提高过程中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大中城市人口增长的同时,小城镇和小城市人口以更快的速度增长,吸纳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缓解了特大城市畸形问题。因此,在中国并未出现城市人口空间布局过度集中的问题。

3.我国城镇化体系日益完善,城镇布局日益合理,城镇现代化水平日益提高。目前,我国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体系已逐步形成了城镇集群,此外“大分散、小集中”的城镇空间合理布局也正在形成,城市内部空间结构层次也日益显现。城镇建设成效明显,基础设施日益完善,现代化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

4.城乡体制改革逐步展开,城乡关系开始走向协调。随着城镇化的进一步深入,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城镇用工制度、教育制度以及农村土地制度、行政管理体制等城乡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开展,推进了农民的市民化和城市居民观念的改变。同时,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阻碍城乡联系发展的“二元体制”逐渐被打破,推动了城乡之间的交流与融合,城乡关系日益协调。

5.中国长期实行限制人口自由迁移的政策和严格的城市管理, 使得人口可控,中国的城市中并没有形成像拉美国家那样大量的贫民窟,减少了由此可能引发的城市贫困、犯罪及严重的环境破坏问题。

6.中部崛起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使得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正在逐步缩减。21世纪前十年从西部大开发到中部崛起,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补齐国民经济区域均衡的“短板”,促进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协调发展。

(二)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

虽然中国城镇化已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就,但不可忽视的是,城镇化依然带来了一些问题,只有逐步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真正实现科学发展:一是城镇空间分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城镇规模结构不合理,体制机制不健全,阻碍了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二是农民市民化问题解决困难,大量农业转移人口难以融入城市社会,市民化进程滞后,不利于有效扩大内需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三是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城镇用地粗放低效。土地低密度开发,城市无序蔓延,“半城市化”问题严重,城市化质量不高。四是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工业发展和城市人口增多,城市服务管理水平不高,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环境破环和工业污染以及收入差距及管理不当所带来的社会矛盾上升。

国内外城镇化经验探讨

中国的城镇化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化,在我国,由于农村人口众多,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小城镇与城市一样,在城镇化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对比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城市化过程的特点,以及众多发展中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本文认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城市化的内外因素均有不同,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经验,必须从各国的国情出发。

首先,对于农业人口众多发展中国家,必须注重城镇在国家城市化实现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以人口城镇化为核心,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断提升城镇居民生活品质。减轻大城市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压力,避免在城市化过程中出现大城市人口过度集中,畸形发展的问题。中国在城镇人口不断增加的同时,中国城镇数量也得到快速增长,从1949年到2009年,中国城市数量从136座增加到654座,增长了 380.9%。此外,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也为中国加速城市化进程创造了必要的制度空间,大城市与城镇得到了较为协调的发展。

其次,城乡都是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城市化必须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像不少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本国城市化,从农村攫取过多资源,严重限制了本国农业的发展,造成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其根本上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

再次,城镇化需要国家政策的引导和市场机制的调节,中国改革开放前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显然造成了中国城镇化的畸形,而不少发展中国家的自由放任也形成了严重的“城市病”。实践证明,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能够更好地实现城镇化(见表1)。

最后,城镇化必须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有效预防和治理“城市病”。强化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产业功能、服务功能和居住功能,提升城市社会管理水平。目前,众多发展中国家甚至许多发达国家,之所以在城市化过程中出现众多社会问题,很大原因来自于忽视长远发展,只注重短期效益,使得城市发展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结论

国际经验表明,城镇化率50%-70%的区间是城镇化减速时期,中国目前城镇化率已超过50%,因此未来中国城镇化将由加速向减速转变,这种转变将对中国城镇化趋势、城镇发展和城镇体系结构产生重要影响。中国应当根据国情,在新的城镇化阶段借鉴以往经验,采取科学发展战略,实现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蔡秀玲.中国城镇化历程、成就与发展趋势.经济研究参考,2011(63)

2.康就升.中国城市化道路研究概述[J].学术界动态,1990(6)

3.何志扬.城市化道路国际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4.刘勇.中国城镇化发展的历程、问题和趋势.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3)

第5篇: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因范文

银行商业化改革与农户资金需求高度分散之间的矛盾在坚持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进程中,银行的商业化体制改革要求银行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来判断其经营行为,从金融部门看这当然无可厚非。但从中国农村发展的需求看则应该另外评价。因为,商业化的正规金融机构是不可能适应农户由于高度分散并且兼业经营而提出的资金信用需求的,商业银行和小农经济这两方面的对接有问题。我认为,农户经营高度化分散是其根本特点,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也确实要求其追逐利润,规避风险。所以,银行和农户任何一方都没有对错之分。

目前的问题是,农村资金的短缺使之成为极度稀缺要素,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主要问题不是农户资金需求不足,也不是政府不想加大农业资金投入,而是市场化取向的银行商业化改革必然要求其退出农业。

农户的资金需求一般具有分散、小额化、周期长、风险高、不易监督的特点(文秘站:),银行如对其贷款,利润就比较低。而任何银行它所追求的利润只能来源于相对有规模效益的贷款。因此,这就导致了资金的需求和供给两方面不对称。不对称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银行没有办法了解农户的贷款需求,农户也不可能拿出详尽的贷款报告给银行,不可能走目前的金融程序向银行申请贷款。此外,农户没有资产抵押条件,即使可以用土地抵押,银行也难以收回这种隐含农民社会保障的抵押品。实际上如果不使用特殊的或暴力的手段,就连高利贷者也难以收回农户借款时的抵押品。

从近几年对农户的整体调查情况来看,农户的存款增长幅度大于其贷款增长幅度,因此有大量资金从农村流出也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表面形式就是农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吸纳农村的资金有所增加,银行给农户的贷款却是减少的。农民的信用需求能够从银行和信用社得到满足的只占到24,连四分之一都不到,这就证明了我们刚才的假设:市场化导向的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必然结果是其退出农村信用领域,银行的资金供给与农户高度分散的、自给自足和半自给自足的、生活性需求与生产性需求混合在一起的、小额的、周期长的、风险高的、监督不易的资金需求之间信息不对称、体制不对称,其严重结果是导致农村资金要素匮乏。

作为龙头要素和最具组织作用的要素——资金,它如果退出农业,就会导致任何力图加大农业投入的政策措施都不能落实,增加农民收入的良好愿望只能落空。这就会引出一个问题:在整个国家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的同时,农业经济无法实现市场经济。这怎么来解释: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它调控的是什么?它是在边际收益递减的规律作用之下调控那些递减的要素,使那些边际收益可能递增的要素替代那些边际收益递减的要素。

那么什么要素的边际收益是递减的呢?很明显,是劳动力要素,而资金要素是过度稀缺的。因此就必然会产生这样一种现象:在农村搞高利贷是最赚钱的。资金要素的边际效益是上涨的,但由于银行资金供给与农户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资金没法通过国家金融部门进入农村,因此农村成为资金要素过度稀缺的一个领域。土地要素也不能增加,因为它是人均占有的,而且由于土地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所以土地要素的流转比例低。因此,尽管劳动力要素的边际效益降为零,甚至是负值,它也当然不能被替代。

因此,我们说,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自发调控资源,在农业生产领域很难发挥作用,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控农业结构更有可能会出问题。当我们的政策取向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思路上的时候,农业、农村经济所遇到的困难与这种政策取向的善良愿望之间似乎就出现了不相一致。

中国的农村经济问题不能靠外资来解决九十年代后期城市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靠外资不断增加来维持的。

那么,农业经济的发展能不能靠外资呢?我的回答是不可能。因为,外资是不会投向高度分散的、自给自足和半自给自足的、生活性需求与生产性需求混合在一起的、小规模的、周期长的、风险高的农业经济的。因此可以说,既不能按照城市经济发展的思路来解决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也不能靠外部市场来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问题。

简单地强调用市场化的路子来调整农业结构可能走不通,因为单纯开展“农业”的结构调整已经走到头了,九十年代中期以来的两次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导致农业主产品的成本在“天花板”价格(国际价格)之上,此后小农经济条件下惟一能够维持农业简单再生产的内在机制,是农民在家庭经营内部自己把劳动力的收益降为零,甚至是负值。在这种情况下,对农业的一切政策设计,包括政府对农民直接进行补贴,其效果都不可能明显。

农村政策研究应该体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从以往的经验看,一方面我们认识到,市场化的制度最早是在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被借鉴的,那时候的城市仍然在维持计划经济;并且由于政府对农村采取休养生息的让步政策,放开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因此,农村的市场经济制度并不是被设计好、被推行下去的,实际上是在农民作为利益主体的条件下,自发地与农村传统制度结合,才发挥了市场的作用。

另一方面,后来农村发展面临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则与城市改革从原来的国家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部门垄断体制以及在国家大规模对外开放进程中部门垄断与国际资本结合有关。这显然已经导致农村经济外部环境发生根本改变。以往的教训表明,再单纯地强调农业的市场化改革解决不了农村经济的复杂矛盾。如果政府真的想扶持农业,必须从国家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放开某些垄断领域,让农民合作经济参与进来。

农村经济发展对策的深入讨论第一,中国农村是典型的小农经济,必须用适宜小农经济的思路来解决农业问题。

首先要看到,我国的小农经济中,以种植业为主的农业,其投入产出比下降为负值其实是个必然的过程。要想有针对性地进行理论创新和体制创新,就不能照搬西方,而东亚小农经济社会模式的基本政策安排——东亚模式——是更值得我们借鉴的。东亚模式的主要特点就是对农民合作社采取特殊政策放开农业外部规模经营。因为纯粹的农业生产没有规模效益,政府对农民进行补贴又由于交易费用太高而不可能补到每个单一的农民头上,因此,只能靠农业外

部规模来补充农业内部收益下降的损失,政府只能是放开与农业相关的领域,让农民合作经济进入。与农业相关的这些领域包括:农村信用、保险、生产资料购销、农产品的加工,以及农副产品的批发等。所有这些农业生产外部经营领域都能形成规模、产生利润,而惟独种植业产生不了利润。外部合作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必须通过合作社内部收益分配补贴到种植业上去,否则东亚小农经济从事的农业就很难持续下去。

其次是政府对农业的投入要针对那些有组织的合作社,而不是直接投给农户。这还是由于政府与单个农户的交易成本过高。近年来提出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税费改革等政策都是以为政府可以与九亿农民进行直接交易,其实五十年的经验教训证明这是做不到的。政府能做的是,对农村的投入和补贴不是用于部门或者部门下设的企业,而是直接用于农村基层合作经济组织。比如,政府对合作社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投入,政府投入可以计股(政府股权甚至可以占到50以上,保证政府投入的资金不被私人占有),但不能拿回收益。政府股权收益只能通过合作社内部分配用于农业生产补贴和农村公益事业开支。

不过,即使我们采纳了东亚的合作经济模式,也仅仅意味着我们其实将小农经济条件下必然不断推高的农业生产成本消化在其他涉农行业领域返还的利润之中,而这并没有解决农业规模不足的根本问题(美国劳动力人均土地面积为八百多亩,中国仅为四亩多,相差二百倍),中国的农业依然无法与国际上的规模农业去抗争。

第三,现在必须尽快启动城市化,否则就很难解决农村经济结构调整问题,也难以带动国民经济整个一盘棋的发展。

这已经是被政策理论界自从八十年代中期以来谈了十五年的老话题。按说已经没有再讨论的必要,当务之急似乎只是如何操作的问题。但是,如果站在新世纪的门槛上“放眼全球”,如果考虑到二十一世纪中国所面临的国际环境,我所做过的关于加快农村城市化的一切分析,就变得几乎没有意义。因为进一步的分析是,如果按照一九九八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定义的将来在二十一世纪的国际垂直分工体系中,中国所能够扮演的,只能是以廉价原材料和劳动力生产最低价格的一般制成品的角色的话,其结果可能要求我们只能像当年搞工业化资本积累那样维持城乡二元结构,才能保证劳动力的低成本,否则追求高增长的中国经济就走不下去了。

第6篇: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 社会转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9-0051-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9.009

中国自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当前经济社会正向市场经济体制、现代化工业社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开放多元的文化、主动加入经济全球化的转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是中央政府为指导各地方政府开展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方针、依据、战略等方法论的集合。此背景下将“治理”(本文中,公共治理与治理的涵义一样,可以通用)理论引入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探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涵义,分析我国社会转型特定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历程与存在问题,提出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对策建议,为构建中国特色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模式奠定理论基础。

1 “治理”视域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职能1.1 “治理”(Governance)理论的内涵

“治理”英文单词为Governance,也可称为“公共治理”,原义为“控制”、“统治”或“操纵”,国外多用于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1990年以来,“治理”成为非常流行的概念、思潮和理念。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报告提出:“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总和,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

我国学者对“Governance”翻译不尽相同,如“管治”、“治理”、“协同治理”等。俞可平教授提出“治理”含义:指在一个既定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要。“治理”强调的是合作,认为政府不是合法权力的唯一源泉,公民社会也同样是合法权力的来源[1]。现在,更多公共管理研究者认同“治理”概念的新解释:治理是包括政府和各种非政府组织乃至私人机构在内的多个主体,协同处理公共事务,以满足公众需求,实现最大化公共利益的过程[2]。

从以上对“治理”(Governance)概念的理解可以看出三个共同内涵:第一,认为社会公共资源与事务管理的权力主体不是唯一的,而是包括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等,强调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权力和利益的平衡再分配理念;第二,治理是对公共资源与事务的网络状的合作管理,是“多中心”的,目标是多元的,最终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第三,主张社会公共资源与事务管理是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以补充市场机制失灵和政府自上而下管制两方面的不足,最终达到“双赢”管理格局。

1.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分析

在私有制的西方国家没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称谓,与之功能和作用大体相似的有“土地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可称之为“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基本手段。从1960年后Dvidoff的“倡导性规划理论(Advocacy Planning)”至现今在规划领域中提及的“公众参与”,都是针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复杂性、政策性和社会性而采取的一种Governance思维。所不同的是,Governance已愈来愈成为国外规划过程中明确的理念得以确立,并成为主动的过程和不可替代的工作方式。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规划编制与实施的实践,对土地利用利用总体规划逐步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概念:即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与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措施,其特征表现为政策性、整体性、兼容性、折衷性和动态性。

实质上,国内、国外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是一个土地利用的决策,也是一定时期内土地利用管理政策,其根本目标是公平、有效配置土地资源,以提高社会整体福利和公共利益。各国土地利用规划权力制度化进程虽然不同,但是土地利用规划己逐渐成为各国政府控制和参与区域社会经济活动(土地利用)的重要方式,所以土地利用规划过程己成为政府行政的一个组成部分。基于这一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是技术支撑的国家(公共权力)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具有对未来土地利用的导向性,有限理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特征[3]。

根据治理理论内涵与土地利用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可以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是指政府、各种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利用与管理土地资源所做出的智慧的集体选择,通过这种选择来确定稀缺土地资源(在中国尤其是耕地资源)的配置,以使其符合实现公共目标的战略方向[4]。既包括政府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土地政策和规则,也包括人们同意或以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土地制度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功效、主要表现、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功效方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不仅是描绘未来变化的图景,更重要的是通过土地利用管理的共同行动纲领和政策的制订,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引导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发展方向、行动步骤,促进社会经济在客观规律和规划的综合作用下,公平、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并为各种公益性土地利用活动安排合适的用地数量与用地范围,使土地利用符合未来发展和战略的要求。

第二,主要表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协调和调节土地使用关系,包括不同利害关系人的文化理念、政治观点和经济利益等的综合协调,从而建立社会经济和环境要素在土地使用上的关系以及共同行动的行为准则(政策制度),为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提供空间支持[5],避免区域内土地权益者产生相互的干扰和由此而带来的利益的抵触和损耗。

第三,基本特征。为充分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其编制实施过程中是公共权力和社会的互动过程,此过程中,政府的公共权力居主导地位,通过协商和谈判,与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共同构建土地资源配置的协同纲领,并为社会和业主(土地使用者、所有者、权利者)的经济活动提供高效服务。

2 转型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历程述评

2.1 “第一轮”(1986-200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6-2000年)是在党的以后,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要求编写的。1993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先后编制完成了19个省级规划,9个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全国的县级规划也大部分完成。《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基本方针是“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必要的建设用地”。基本上体现了当时处在社会主义计划商品经济下的服务型土地利用规划特点。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和乡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符合中国国情的规划方法。这一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具有较强的计划指令性质,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规划治理职能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不相适应。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规划研究能与科学的规划理论相联系的十分鲜见,规划编制缺少技术指导和规范。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政府是唯一的主体,严重缺少社会公众和部门组织的参与(因为假设公众利益是一致的,下级政府只须提供信息、执行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规划指标),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然带有较为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公共治理职能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第二,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是严格保护耕地的单一职能。注重土地自然资源利用规划,强调保护耕地,从而导致许多人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看成是保护耕地规划,这种观念束缚了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内涵进一步的发展;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战略的推进,规划缺乏有效的建设用地调控机制和农用地非农化的约束机制,限制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和作用发挥。

第三,缺乏相关法规条例使规划没有得到良好实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社会地位和市场经济下的法律约束都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尽管有《土地管理法》作依据,但是没有制定规划实施具体法规条例,致使规划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其公共治理职能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导致在市场经济冲击下,建设占用耕地现象越演越烈。至1992、1993年“开发区热”、“房地产热”等经济过热现象出现时,耕地减少速度达到高峰。

2.2 “第二轮”(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7年,国务院了11号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根据此通知,新的以耕地保护为重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在全国蓬勃开展起来,1999年l月实施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更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了详细规定,同年3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到2000年底,全国各地普遍完成了五级规划并开始正式实施。

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职能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以耕地保护为主的目标,并以一套高度集权的、复杂的行政审批制度保证这套指标的实施。这轮规划对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等都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社会转型、经济发展迅猛及加入WTO、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热衷以及规划本体和政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规划的公共治理职能实现效果也有诸多不足之处。例如,指标常有突破,一些地方擅自或变相修改规划,使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了挑战。原因如下:

第一,规划治公共理职能制定主体单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治理职能制定主体是政府(包括公务员)和国家职能部门,公众参与和市民力量未被充分发挥。这种自上而下、缺少足够“回应性”(Responsiveness)的单向规划制定流程一方面缺乏程序上的公正,无法做到实体上的公正;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政府自身的发展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从而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

第二,规划公共治理目标不够全面。在规划治理目标上过分强调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以“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为目标。各类用地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各级政府都按指标制定规划,致使对国民经济发展必须的建设用地需求保障不够,对生态环境变化影响和需求研究不多,使得规划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合理性。

第三,实现规划治理职能过程中存在上下级政府间的博弈。土地归国家(政治抽象物)所有,所有权由国务院(行政机构)通过各级政府层层(科层制)方式来实现,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是从中央及地方两个层面进行。例如,中央通过国家级规划对一定时期土地利用进行规范,规范的主要是地方政府行为;土地制度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的利与弊也是在规划的调控与反调控间产生的,这就涉及到了两个主体间的博弈[6],发生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及较高的成本。

第四,法缺乏多种规划综合运用的协调配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项规划之间如何协调没有成熟的理论和经验可循。发展规划侧重于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城市(乡)规划侧重于城市(乡)空间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各类用地平衡,要求后两个规划协调一致,存在较大难度。专项规划间的协调,实质是部门利益的协调;专项规划与地方规划的协调,实质是条块利益的协调。部门条块利益的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中的难点[7]。

3社会转型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影响3.1 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内在要求第一,规划治理内容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而转变。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显著增强,宏观调控体系日趋完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到2020年,我国将建立起比较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治理内容将相应逐步由大而全的控制模式转变为以土地利用的外部效应控制和实现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模式[8]。

第二,全球化背景要求规划治理职能的市场化程度提升。2001年我国加入WTO,意味着开始全面加入经济全球化行列,逐步形成与全球统一的、网络化的市场体系,以保证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要求我国各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步运用价格规律的独立性,从开放的国际市场中选择土地开发的机遇,将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积极融入到国际经济竞争进程中去,以市场为基础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市场经济下规划治理职能地域边界的弱化。市场经济促进了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我国社会转型期土地利用系统的各种要素在经济全球化和国家经济高速发展中以“源”和“流”的空间存在形式,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尺度产生空前超越,并且系统内各要素之间复杂的非线性相互作用效应表现为不平行的空间拓展[9],致使规划治理职能地域边界日益弱化。同时,市场机制中,供求信息横向传播和市场横向调节资源分配,但是,目前土地供需信息是政府通过规划纵向集中和下达的,土地面临着两种不同质的配置方式运转,磨擦成本是很高的。

第四,城市化发展对土地规划治理职能有特殊要求。转型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户籍对人口迁移限制作用力的减弱和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涌入,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并向农村地区延伸。在这一过程中,城乡空间结构将不断整合,土地利用也会随之而调整和改变。这样一种与土地利用有关的“二元”结构变化,对规划治理职能有着特殊的需求:即应有利于“二元”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的再配置和再利用,并且降低这种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再配置的交易成本[10]。

3.2 社会转型期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条件分析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政府管理内在矛盾的运动与发展、经济全球化与加入WTO促进了公共管理范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正是市场化条件下政府和市民社会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的新理念。因此,这一时期有以下条件有利于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

第一,市场化经济奠定社会基础。经济体制改革后,各级政府职能逐步转变,经营性用地由原来的政府行政与计划管理模式向市场机制与政府服务监管模式转变,国家把本应属于社会的权力重新归还给社会;同时,市场经济的运行使社会利益主体和要求趋于多元化,促进了相关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公众平等权利的实现,使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发挥所应具有的决策和参与作用,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因此,逐步建立起公民社会自我管理、服务的意识和社会中介组织体系,为实现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奠定了社会基础。

第二,民主化进程奠定政治基础。伴随经济改革的是政治改革。对原有的政府集权政治结构进行调整,大大推动社会民主化进程。政府行政观念与模式由“政府中心”、“全能政府”向“公民中心”、“有限政府”转变,表现为政府权力的稀释与下放,非政府组织、民间精英对土地利用决策和行政过程的直接参与[11]。现阶段一些大、中型城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逐步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创建了电子网络信息流动渠道与信息反馈机制,集中民智以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规划过程,有利于国土行政部门职能行使的最优化,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奠定政治基础。

第三,全球化背景提供动力源泉。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开始全面加入经济全球化行列,参与国际竞争。转型时期,我国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土地相关的公共部门与私营机构、土地权益者能够根据WTO规则和市场分工,通过沟通交流、合作与伙伴关系,与世界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方式的接轨,并参与全球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了国家制度供给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创新能力。因此,全球化背景为中国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提供了外部条件,同时也是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动力源泉和压力所在。

4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规划治理职能的对策建议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一的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正逐步走向以人为本的公共治理,成为国家公共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根据上述分析,为了更好地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应从如下方面着手:

4.1 科学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共治理目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目标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本区域社会概况、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各种因素,在科学的制度和规则安排下,允许并鼓励非政府行为主体以多种方式和途径,与政府分享政治权威和公共权力,共同决定规划的目标与战略方向;政府应从土地“经营管理”理念向土地“公共治理”理念转变,并将这种理念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基本理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配置全部土地资源的公共规划,不是保护耕地与城乡经营性用地供给的专项规划,它要满足社会发展和加入WTO等各方面的要求,要按“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发展观来确定规划公共治理目标,从而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良好治理职能。

4.2 规划编制实施中树立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理念

我国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构要求适应市场供求变化进行调整,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会影响国家和个人的土地利用决策行为。因此,要求规划决策者站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高度,考虑规划地区的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分析规划实施状况,以利确定规划地区适宜的土地利用发展战略和土地利用调整的原则。应在遵循“供给制约、引导需求”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跳出规划地区本身,从区域经济的比较优势、从市场的角度等考虑经济发展与土地调配的协调问题。避免主要用地指标采用平均或均衡分配方法,造成一些地区规划指标明显偏离实际的问题[1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动态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国际(WTO规则)两个市场对规划公共治理职能进行结构调整和不断优化。

4.3 构建与经济体制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规划内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地区发展实行调控和管理的重要手段。转型期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发展与完善,规划内容和职能应从政府管制走向公共治理。在构建和完善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与治理职能方面,要在服从于经济发展为主导走向的同时,更要满足自然条件适宜、经济有效、社会接受、环境可持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向。注重社会经济发展“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统筹协调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保障发展、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各类用地矛盾,从致力于“物”的物质建设规划转向更注重于“人”的社会全面发展规划,实现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4.4 规划编制中发挥公民社会的网络治理作用

所谓公民社会介入,首先是各种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多种形式直接举办与土地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资助公益事业;其次,从法理上讲,每个社会集体或公民都对土地享有一份所有权,以适当方式参与土地公共治理与监管应是其本分[13];最后,市场经济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要特别强调公民社会的广泛参与。规划编制中,公民社会网络治理就是要政府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私营部门和公众等多元共同行动主体通过彼此合作,共同编制与协商规划方案的互动过程,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反映和协调他们的利益,从而,因地制宜、富有灵活性和创造性地制定适合本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社会普遍接受的并愿意贯彻执行。

4.5 规划实施中加强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功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种引导地区发展的规划形式之一,其实施过程实质上是要通过规划的宏观引导和调控保证市场运作的长期有效,即在政府必要的干预下(纠正市场失灵)让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得到自觉发挥。这就要求在规划的实施中,变革简单的行政实施方式,借鉴西方国家市场机制对土地公共治理作用,改变政府作为建设用地的“地主”和土地经营者的角色,提高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竞争性;改革征地制度,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一级市场谈判,确保农民主体地位和不同主体之间是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利益关系。从而降低城市化过程中城乡“二元”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配置交易成本,即被征地农民有一个合理补偿与安置,例如,将征地与开发通过资本运作联结起来,走政府、失地农民和企业共赢的新型土地开发之路,保证农地所有者分享城市化带来的收益。

4.6 完善规划法律法规,加强对微观主体规制

依法建立规划体系并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特点,土地利用规划的发展总是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改进。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为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地位,应尽早出台《土地利用规划法》或《土地利用规划条例》,进一步肯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同时,在多方主体参与、践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即放松进入规制的同时,更要加强对这些微观主体的质量规制和约束规制。需要对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用、职能等做出法律条文上的规定,约束和监督规划审批与土地利用主体的行为。最后,“违法必究”是实现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重要保障,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4.7 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它类规划的协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它类规划的协调是指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空间规划之间的协调。可以将主体功能区规划作为协调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关系的主要载体。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关系较为明确,而且编制的部门是一致的,协调难度较小;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于有共同的空间载体,协调难度相对较小。因此,通过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连接,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及空间规划的协调更加科学,也更加具有实际意义。一方面,它使国家空间规划体系变得更加密实;另一方面它也是针对我国现行规划相互割裂的现实状况的一种尝试性统筹与策略性完善,更是由政府出面干预“空间规划体系割裂”窘境的重要举措之一[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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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Public Governance Functions of Land Use Planning During China's Societal Transformation

WANG Yubo TANG Yi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 Northeast University, Shenyang Liaoning 110819, China)

第7篇: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因范文

Abstract: With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accelerating,the demand of construction land for city is increasing rapidly and the conflict between construction land need and land supply is increasingly sharp,local“sites”appear frequently,souring house prices and so on,social problems which are related closely with land cause thoughts on supplying mode of urban land which is trigger compensation for the use of urban land with bidding,auction and listing tranfer-based mode. Urban land lease system is effective compensation and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effective mechanism of compensation for the use of land.

关键词: 城镇化建设;土地租赁;分析思考

Key words: urbanization;land lease;analytical thinking

中图分类号:TU98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0-0255-02

0引言

目前,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虽然实施时间不长,但在城市土地出让机制方面却取得了长足发展,结束了城市土地原来的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单一行政划拨土地使用制度时代,形成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渡, 实现了城镇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土地市场化改革,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与城市建设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起步较晚,制度实施环境各有不同,尚未形成完整和健全的有偿使用体系,相关问题逐渐暴露出来,需要土地租赁机制的这种方式来延伸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单一“招、拍、挂”出让制为主的土地有偿使用机制,提高有偿使用的覆盖面,促进城市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租赁制度是出让制的有效补充和有机组成。

1城镇化建设中城市土地租赁机制发展

城镇化建设的发展过程是人口就业结构、经济产业结构的转化过程,是城乡空间社区结构的变迁过程,城镇化建设使得城镇人口和城市数量的增加、城镇规模的扩大,同时也带动了城镇经济社会现代化和集约化程度的提高。目前,我国城市化水平已经超过30%,步入快速城市化阶段,[1]根据预测,2010年城镇人口可达6.4亿,城市化率超过46%,设城市数有可能增加到1000个;2030年城市化水平预计约70%。城镇化的快速过程不仅包括人口非农化,而且也是一个土地非农化、农地城市流转的过程。因此,探讨富有弹性的城市土地政策和有效的土地使用调控机制,以促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显得尤为重要。改革开放以来,市场要素逐步被引入农业、制造业、住房和其他领域,然而土地作为最重要的一种生产要素,土地制度的改革并没有和经济改革同步进行。1988年我国才开始正式建立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为此修订了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准许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转让,1990年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9年7月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2006年7月来自国土资源部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征求意见稿,其中出现了“勾地”这一概念,并且少数城市试行类似香港“勾地制度”的土地出让政策,至此除了“招、拍、挂”外,勾地制度也将成为土地出让的一种方式,但是有关专家则认为“勾地”只是现行土地出让制度完善的一种努力和尝试。现行的城市土地有偿使用机制主要还是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得以实现,土地出让制度的建立在推进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培育土地市场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建设基础设施所需的资金,为中国近年来城市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2]而土地租赁制度是一种古老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通行于世界各国。从古至今,都是国家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土地租赁及其相关法律制度已在现实生活中消失了几十年,现适应改革开放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又重新起步。城市土地租赁制度是出让制的有效补充和有机组成,社会各界有关学者对城市土地租赁也有不同的研究。国内经济界、法学界专家侧重于从法权制度角度研究城市土地租赁,对城市土地租赁的概念、适用范围、权利性质、租金标准和期限确定、权利流转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深入的探讨;也有学者从(经济)制度建设的角度对城市土地租赁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有学者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来探讨土地租赁制的建设;有学者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经验来探讨;也有一些学者对城市土地年租制持保留态度,对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土地租赁关系进行了初步考察分析研究。在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人们对城市土地租赁制度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些地区在实践中,制度更加完善、规则更加透明,操作较为规范,市场较为发育,管理更为专业化,效果也更明显。尽管在获得开发收益方面取得了成功。但是学者们和政策制定者对这种土地批租方法对物业价格的影响却有不同的认识。

2城市土地租赁制度对城镇化建设的影响

近几年,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增加迅猛,建设用地需求与建设用地供应的矛盾日益尖锐,各地“地王”频现、房价猛涨和土地腐败案件频发等与土地相关的经济社会问题,引发了一些人对城镇土地管理制度规则的新思考。如何使城镇居民能够买得起房,降低城市化门槛;有利于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有利于实现全面的、协调的、可持续的科学发展。[3]城市土地根据现行规定,协议、招标、拍卖及挂牌等四种市场化土地出让方式,通常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选择。原则上经营性用地都要招拍挂,公益性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产业用地要逐步实现招拍挂。在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过程中,由于出让制度的局限性,使一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属于有偿使用范围的用地,仍然保留划拨使用,土地有偿使用难以实现全覆盖。虽然内地近期城市土地出让制度出现了重大变革,除了“招、拍、挂”外,新增了“勾地”出让方式,还是不能有效解决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对城市土地的弹性矛盾。土地租赁制有着与出让制不同的操作方式与特点,能弥补出让制的不足。土地出让属于长期买卖,而短期买卖才是我们所说的土地租赁,是双方依次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经营行为。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城市土地储备计划;通过土地征用、回收、购买等方式完成土地储备计划,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平整开发使土地“熟化”,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对土地需求或土地供应计划,以有计划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将土地投入市场,以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高效运行。

通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城市土地出让使用制度已经建立,尤其是实施土地储备制度以来,经营性土地普遍采用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方式出让,出让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与此同时,对于城市零星分散土地和城市大量原有行政划拨用地等形式的土地使用方式的转变为有偿使用形式存在一定的难度,显然不宜采用同样形式的出让制。土地租赁制作为土地出让制的必要补充则在土地用途转变、行政划拨用地等方面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对土地市场的全面培育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它有助于盘活存量土地,通过挖潜改造,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有助于进一步明确产权关系,规范土地市场。采用土地出让制度,由政府向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收取若干年限的土地出让金,无疑可以为政府在短期内筹措到大量资金,用以进行城市建设和改造。然而一次纳如此高额度的出让金,对大部分用地者尤其是当前国营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道“门槛”,这种现实方式导致了两种情况产生,一是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之间讨价还价,最终以政府让利削减地价为结果,有些城市的企业干脆将地价减低后再空挂起来,仅是出让形式而已;二是部分用地者面对巨额出让金别无正常渠道选择,于是采取回避、绕行的方法,以非正常的方法在隐形市场上获取土地。产生这种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土地出让制度本身,而在于现有的土地市场体制及形式的不健全。[4]土地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以及各种社会经济活动对土地产生的不同需求,决定了一个完整和有效的土地市场体系必然包括土地交易市场、土地租赁市场和土地金融市场等。当前土地出让制度难以满足土地使用者的多种需求,这是我们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与流动相对不合理且处于低水平,同时相对经济改革仍处于滞后状态的重要原因。自我国实行土地使用制度变迁以来,通过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制度,使政府一段时间内获得了大量土地收益,但是,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政府对土地利用的调控能力相对减弱,由于土地市场体系的不健全和不完善,使得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数量十分巨大并趋于蔓延态势。土地租赁机制建立可以缓解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与流动问题,可以理顺规范土地市场和防止土地资产流失,将本属于政府的土地收益通过租金的形式获得,[5]政府可以确定土地租赁期限,定期调整土地租金,及时调整土地利用方向和方式,随着土地租赁制的建立完善与推广,地租收益完全有可能逐步超过土地出让收益,成为城市建设资金的稳定来源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保证,实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的目标。在城市土地有偿使用以出让为主要方式的情况下,土地租赁制是土地出让制的有效补充和重要组成部分。

3结束语

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它的发展变化受到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住房等体制的制约和影响,并且反作用于后者。城市土地租赁制度的发展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城市经济应对经济全球化、经济体制转轨和快速城市化的能力。在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的时期,系统地研究城市土地租赁制度问题,理论上可以丰富制度分析的个案,实践上可以为全面建立规范的城市土地租赁制度提出可供选择的发展思路。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大耕地占用成本,促使用地者形成内在约束机制,为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奠定了长期有效的制度基础,城市土地租赁制度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使用制度的一项创新形式,土地租赁制地扩展了有偿使用的范围,是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变革的重要体现,为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健全建立,土地市场的健康持续发育和完善,土地资源的优化和合理配置创造了条件,土地租赁制必然由其自身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吕萍等,土地城市化及其度量指标体系的构建与应用[J].中国土地科学,2008,8.

[2]赵南.谈推行国有土地租赁方式的优越性.国土资源,2008,1.

[3]卢新海,何兴.城市储备土地供应方式的创新.中国房地产,2005,3.

第8篇: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中小城市;房地产;经济周期;分析

中国社科院的2006年《城市竞争力蓝皮书》指出:房地产是城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重要的产业,是城市最基本的生活条件环境,也是城市发展的基本载体条件和重要投资环境。可见房地产业与城市竞争力关系的密切性,分析房地产业与城市竞争力之间的关系也是当下的一个热点和焦点话题。

一、中小城市房地产

从1978年到2003年,中国城市数量增长了4.1倍,城市面积扩展了4倍。中国城市数量近700座,城市化率达到了36.9%。城市的扩张直接受益者就是房地产行业,中小城市房地产落后局面,蕴藏着难以预知的商机和利润。

(一)房地产公司到中小城市发展的原因

大的房地产公司在大城市寻找新开发区域很难,国家对土地政策的调整,使得大城市的土地变成了稀缺产品;中小城市确实需要一些大城市的开发公司给他们带去新的住宅理念和小区物业管理的模式,大的房地产公司在中小城市具有不可竞争的优势;大的房地产公司为了更好的开疆拓地,有意识的将品牌向全国性拓展。

城市化的进程加快了中小城市房地产的发展,由于大城市房地产发展的空间越来越窄,房地产界将目光开始向不发达、可开发潜力大的中小城市转移。中小城市多样性、复杂性大,发展规划难度大,想要到中小城市发展的房地产商要充分考虑异地发展的困难和风险。

(二)中小城市发展房地产的问题

大房地产商在中小城市进行一些新设计的项目投资,为中小城市的房地产起到示范作用,这是一个方向。不仅对地方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而且能帮助中小城市走出落后的局面,改变中小城市民众的居住环境。但是,目前中国的中小城市房地产发展基本不理想,住宅小区的规模都很小,合理规划和正规物业管理的小区概念没有形成。中小城市目前房地产的滞后导致了城市无特色和极大的资源浪费。中小城市不仅需要好的房产项目来支撑城市形象,改变居住环境,最关键的就是政府的合理规划。

二、城市房地产经济周期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同时段经济总量的增长率有时快有时慢,有时高有时低,这样经济总量在时间序列上总会呈现波浪式上升或下降的波动现象。这种具有不同表现特征的经济波动便会构成所谓的经济周期。这种呈周期性的经济波动现象会直接影响到各种产业经济的发展,会使其出现同样的周期性波动现象。房地产业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就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周期波动现象。但与其他产业经济不同的是,房地产周期波动现象受着一定的外部宏观政策和内部行业经济的影响,给其波动赋予了一定历史意义和经济意义。

城市房地产规模与城市竞争力的各个表现指标都存在一定的正相关性,房地产业规模大的城市,其竞争力也较强,房地产市场发展速度与城市竞争力的相关性是不确定的。房地产业的高速增长会导致城市经济较快地增长。但是,若房地产业发展速度过快,超过了有效需求,就会降低经济运行效率,而城市经济的低效率,也会影响房地产业的发展速度。从房地产周期的成因看,我国两次房地产周期波动均有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或房地产制度改革背景,因此,我国的房地产周期其实是典型的“政策性周期”,它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房地产周期具有显著差异。

我国房地产业既处于产业恢复期,又处于宏观经济高速成长期。在多数时段,波动并不是因为供求关系变化形成,而是由于在需求拉动之下,房地产市场不稳定,引起宏观经济失调,政府采取宏观调控措施的结果。

三、如何理解中小城市的房地产经济周期

我国重点城市房地产市场基本实现市场化,但离完全市场化还有很大差距。东南沿海城市房地产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中西部市场化程度相对较弱。东部沿海地区,特别是江浙、广东等地区的城市的房地产业市场化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转(一)加快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促进良性发展

2006年《城市竞争力蓝皮书》的具体衡量指标中,政府分配、黑市活动、垄断程度等指标表现相对较好。从各指标纵向来看,11项指数得分中,政府分配、黑市活动、垄断程度这几个指标我国35个大中城市的得分较高,也就是70%的市场化程度以上。在公有制经济、市场健全度、诉讼保障方面,35个大中城市整体表现中规中矩,大多数城市得分达到了6分,基本上达到了市场化的要求;在市场秩序、政府服务、价格管制、审批管制整体表现相对较差。指数显示虽然体现出一定的进步,但与国际上的先进城市相比仍然较为落后,这意味着这几个方面将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掌握规模、找准定位发展,促进良性发展

投资中小城市房地产无论是对地方经济和民众的居住理念都有好处,但是不建议大规模的建设。单位分房、私建房占据了中小城市居民住房市场的主流,另一方面房地产公司的进入中小城市多为异地投资。异地投资的风险大,但是利润的诱惑吸引着房地产商们蜂拥而至。

入驻中小城市一定要找准定位,房地产公司要有三只眼睛,一只眼睛盯着管理,一只眼睛盯着市场,一只眼睛盯着政策的变化,特别是中国的土地政策。我国目前土地政策已经落入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恶性循环。宏观调控的三个不准——2004年12月份前不准批地、不准立新项目等等,都是违背市场经济原则的。眼下我国的土地政策急需改革,要从税制上、机制上解决土地管理问题,特别是大的房地产商到异地投资,常常受土地政策的影响。

(三)抑制炒房和空置现象,促进良性发展

大规模开发的背后,中小城市出现炒房和空置两种现象。现在的炒资已经对中小城市渗透过深。炒房和空置率的出现,其结果必然会是炒房的血本无归,空置的继续空置,最终贱卖。虽然在有规模的一二线城市里面,投资房屋其实是不错的一种赢利模式,且回报丰厚而稳固,但是在小城市尤其是经济极不发达的小城市里面就恰恰相反。中国的经济欠发达中小城市,眼下几乎全部依靠内需来拉动消费增长和经济发展,没有非常大的外资流动和吸纳能力。

从欠发达中小城市的房地产开发规模、空置率和房价涨幅情况来看,持续近两年的房地产调控在这些城市里显然没有起到任何效应,绝大多数城市依然我行我素。宏观调控政策对此无济于事,无法进行行之有效的约束,这个后果将会是灾难性的。

随着我国税制的改革,一些房地产商压在手里的空房实施缴税制度。这样可能会抑制房屋空置不受限制、无偿空置等的现象。

(四)建立完善的房地产市场体系,促进良性发展

这里所说的房地产市场,不仅仅指新建住房的交易市场,而是指住房消费的三级市场。包括一级市场(也叫增量房市场,即新建住房的交易市场),二级市场(也叫存量房市场,即可上市合法交易的二手房市场),三级市场(即住房租赁市场)。房地产一、二、三级市场,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一级市场的房价是二级市场房价的参考及制定标准,二级市场房屋的供应量将直接影响到一级市场的供求关系,三级市场的繁荣也将影响一、二级市场的供求关系。

总之,在中小城市发展房地产,有很多的经济问题需要解决和落实,科学定位、规划、投资的建设发展思路,是打破房地产市场任何不正常经济周期的关键。还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市场要与努力增加居民收入相结合,房地产市场要与发展外向型经济、扩大招商引资规模相结合,房地产市场要与市场需求相结合。这样才能促进中小城市的经济全面发展,促进我国城市化进程。

参考文献:

1、何国钊,曹振良,李晟.中国房地产周期研究[J].经济研究,1996(12).

2、丁烈云.房地产周期波动成因分析[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第9篇: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分税制 街道办事处 财政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的城区管理、社区服务等履行行政职能。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贯彻,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扩大城市基层政权-街道办事处的职能问题提到了日程。建立街道财政就是扩大街道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几年来,我国大中城市的城区地方财政收入不断攀升,街道财力配置也水涨船高,满足了街道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资金需求,保证了街道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探索完善中心城区街道财政管理,本文在总结其成效和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着重提出若干改进建议和措施。

一、街道财政的由来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权机构,因此,按照“一级政权,建立一级财政”的理论,建立街道财政似乎缺乏充足的理论根据。应该承认,这种理论有其合理的内容,但无法指导已经变化了的实际,甚至已成为影响街道财政产生和发展的障碍。随着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迅速变化,城市管理的一部分事权逐渐向街道下放和转移,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事实上,在一些城市,城区管理职权的下放力度正在日益增大。事权范围的扩大,必然要求取得相应的财权。财权将伴随着事权的转移而相应下放,这就意味着街道将掌握着日益扩大的财力资源。不仅如此,街道已经成为一个有着自身利益的经济主体,它正以崭新的姿态直接参与经济建设,通过创办街道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以及采用种种灵活的政策手段吸引越来越多的经济实体等方式,壮大财源,获得更多可直接支配的财力。还通过向辖区居民提供多种多样的有偿服务项目,直接参与社区服务。街道经济行为的独立自主性表明,街道已不再是一个受命于区政府的纯被动的办事机构,而已经成为一个有着独立责权利的经济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街道财政已具备了客观物质经济条件,不是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纯主观愿望。

二、街道财政体系存在的问题

1、体制不够完善

从一些先行改革的街道财政运行情况中可以发现,一是体制不够科学合理,财政管理体制依然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统收统支”,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新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而且不利于调动街道财源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二是旧的体制影响制约着新办法的实施,部分市县的街道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节余留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等新办法,但受旧体制的影响,井未真正付诸实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街道财政建设和经济发展。

2、难以摆平的责、权、利矛盾

城市街道办事处职能扩大,机构增加, 责任日益加重,但其作为派出机构的性质并未改变,这就从根本上造成了街道办事处的地位与职能、责任与权力、事权与财权、条条与块块、人事权与工作实际之间的严重脱节和分离,使办事处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功能受到极大的限制。

3、资产严重不实

有些街道固定资产长期不盘点、不对账;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随意处置;固定资产使用权转移不办理交接手续,尤其是小汽车、电脑等固定资产物随人走,形成账账、账实不符。同时一些街道还存在账外资产和账外债权,其对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其他资产未进行有效的监管,原为乡镇的街道办事处在这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有的在资产转让时,只按收到金额记录,而资产的整个转让过程没有完整地记载,容易形成账外债权;有些单位把投资作为支出,掩盖了单位债权的存在。

4、街道财源不足

现在多数街道没有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又缺少拳头产品。企业经济效益较差,致使街道财政没有稳定的收入,无法积累发展基金。对街道经济发展不能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三、建立健全城市街道财政体系的措施

1、正确处理城区财政与街道财政管理的关系

从立法的意义分析,城区财政是城市的基层财政,城市财政管理的基层还是街道。近年来,随着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开展,一些城市进行了建立街道财政的试点。为了保证其健康发展,必须正确处理城区财政与街道财政管理的关系。街道办事处不是一级国家政权,不能建立一级财政。但是为了适应城区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集市贸易蓬勃兴起和第三产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增强街道综合管理、综合服务的能力,调动街道生财、聚财、用财的积极性,可以实行街道一级财政管理,明确相应的责权利关系,实行一定程度的收支挂钩,它是区级财政职能向下一层次的延伸,但仍属区级财力的内部分配问题。同时,区级财政应加强对街道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要求建制建账,编报预、决算,防止财政性资金的体外循环,维护财经纪律,打好城区财政建设的基础。

2、强化街道部门的预算管理方式

财政预算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部门预算是财政预算的前提和基础。近几年来,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在政府各个部门中推行部门预算,街道预算管理也在不断完善。但是,由于街道具有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管理基础等诸多迥异于其他预算单位的因素,在实行部门预算时,要完全达到标准化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要求,需要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建议以试编部门预算为起点,逐步完善预算管理。第一,街道部门预算主要内容。街道部门预算由经常经费、项目经费、专项经费三部分组成。第二,统一街道会计核算。由于历史原因,各街道会计核算方法存在差别,各个街道核算方式也有不同,尤其在专项经费和专项业务费核算上,差别较大,街道会计报告之间缺乏可比性,对日常管理带来困难。因此,要统一街道会计核算明细科目,制作相应的会计补充报表,建立预算执行反馈机制。第三,严格部门预算编审程序。首先由街道编制预算建议数,经财政部门审核并综合平衡财力后下达预算控制数,街道根据预算控制数重新编制街道预算控制数,最后财政部门根据区人大批准的预算草案批复部门预算。

3、强化国有资产收入管理

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一步加强了街道的资产管理。各街道要巩固资产清查工作的成绩,根据财产清查按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特别是要加强资产购建的预算管理,对超标准配备或存量较多的资产,坚持不列入当年预算,而尽量采用科室之间调剂或共享的方式予以解决,避免资产闲置现象。

4、大力发展街道企业

街道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和资金扶持作用,大力支持街道企业发展。一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从全局的角度出发,街道企业和区属企业一样对待,只要有好的项目,区政府也进行投人,为街道办事处组织收入和壮大经济实力注入活力。同时,积极为效益好、还款信誉高的街道企业筹措资金,保证企业生产和销售畅通。二是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为街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财政体制,适度的政策为街道企业的迅速发展起重要的导向和扶持作用。同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支持街道企业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优化资本结构。

现实表明,我国城市街道财政工作正处在探索阶段,不仅需要实际工作者的大胆尝试,也需要理论界的深入调查和研究,更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和推动,对街道财政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投入地探索解决的办法。

【参考文献】

[1] 张明连:城区街道财政建设的思考[J].河北财会,1998(12).

[2] 彭定科:建立街道财政扩大街道职能[J].中国经济体制改革,19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