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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主题
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
二、成立机构
成立*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下设办公室。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整规办,负责统筹和协调推进“宣传周”活动,承担组委会日常工作。
三、宣传重点
(一)保护知识产权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二)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原则、立场和成绩,以及我市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开展的交流与合作。
(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意义,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新科技进步和国民经济又好快发展中的作用。
(四)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措施及成效。
(五)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12312”)建设运行、协能拓展情况。
(六)企业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增强竞争优势的典型事例。
四、活动时间安排
“宣传周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4月上旬至4月19日)主要做好活动的各项筹组工作和前期宣传工作。
(二)实施阶段(4月20至4月26日)紧密围绕活动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三)总结阶段(4月28日至4月30日)做好活动的总结和情况报送工作。
五、“宣传周”主要活动内容
(一)4月20至26日利用新闻媒体进行知识产权宣传,向企业提供专利宣传资料和专利咨询,向中小学校发放知识产权宣传画。(市知识产权局)
(二)4月23日文化部门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全市统一行动,对出版物市场开展专项检查。4月26日上午在牌坊广场召开宣传周活动大会并公开销毁一批盗版光盘和非法出版物。(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4月20至26日“宣传周”期间,召开知识产权及商标战略知识讲座;召开全市广告从业人员培训班;对侵犯奥运标志的违法行为展开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商品和非法印制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禁止利用奥运会、奥林匹克等名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市工商局)
(四)4月20至26日通过播放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短片、制作专题板报、发放宣传资料、举行法制讲座、走访企业送法上门等形式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宣传工作。(*海关)
(五)4月20至26日集中销毁一批假冒伪劣药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4月20至26日宣传周期间,向相关企业派发质监系统各业务的办事指南、质监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资料。对辖区相关企业进行大检查,严厉查处利用标识弄虚作假,假冒厂名、厂址的违法生产行为。(市质监局)
(七)利用新闻媒体重要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和典型案例;推荐登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粤整规办[*]9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市专门成立了由整规办等部门组成的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加强活动的统筹安排和组织指导。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活动方案。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抓好重要活动内容的实施,确保宣传周活动取得实效,形成全市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
关键词:朝鲜;东北亚;地缘政治
近年来,随着中国对外贸易所占份额的不断扩大,中国与主要贸易经济体的摩擦不断增加。其中中美、中欧贸易中的主要问题就是知识产权纠纷,单独通过市场来解决此类纠纷产生了诸多问题,因此只有依靠行政手段,甚至是外交手段,才能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一、完善行政制度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制度主要包括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行力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谈判三部分,三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基础,以行政执行为延伸,以对外贸易谈判为方法利用行政行为保护知识产权,进而减少中美之间因为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贸易纠纷,促进国际贸易健康有序发展。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程序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三方面。中国现有专利局、商标局、海关、工商管理局等机构,配合司法部门一同行使知识产权保护职权。众多的行政机构大大降低了处理知识产权问题的效率,应当精简或合并部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局,统一办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提高行政效率,与国际挂钩;同时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审批的相关程序,使有关程序体系化、合理化、完善化;进而出台一系列包括专利奖励、知识产权国有化等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提高民间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树立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实施。
在中美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纠纷中,美国一直职责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方面执法力度不够。在进一步完善政府机构构成和相关政策的同时,应当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加强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的操控能力,提高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贸易谈判作为国际贸易争端中最常用的外交手段,可以有效规避贸易纠纷扩大化,减少国际贸易损失,同时达到加强中美之间交流与合作的目的。国际贸易过程中,加强中国与美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交流,使争端以贸易谈判的形式解决,减少中美之间因为贸易纠纷引发的贸易战,促进国际贸易平稳快速发展。
二、完善法律体系
国际通行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就是通过完善法律制度,进而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控制。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美国完善的司法制度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使中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时常处于劣势。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以及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人才两种方式,改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中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处于草创阶段,虽然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相关的辅法律法规仍然有所缺失,相关法律在之间存在相互抵触现象,缺乏有关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条款,无法完全对接现行的国际法。
自2008年起,中国已经开始着手对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进行完善和修改,对相关法条进行了可行性处理,使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化、合理化。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知识产权反垄断和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相关法律条款,进而打破美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地位。面对国际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纠纷问题,还应该积极加入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借鉴其先进经验配合中国现实国情,进一步对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配套完善,提高其实际操作性,从而达到保护知识产权,减少贸易纠纷的目的。
中国缺少能够灵活运用现行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熟悉知识产权保护法方面的相关人才,面对众多由于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的贸易争端,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无法维护中方合法权益。对此应当改革高校现有的教育方式,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尤其是法律、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等关系到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纠纷处理的专业,鼓励学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跨专业进行相关内容的在深造,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应对国际市场纠纷的能力。
三、通过外交手段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政府作为行政主体,起着不可忽视
作用,而外交手段作为政府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最主要的方式,逐渐成为各国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利剑。
制定灵活的外交策略,以多种方式处理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引发的贸易纠纷,是通过外交手段处理这类问题的核心思想。在面对知识产权引发的贸易纠纷时,外交手段应当依托国际法和现行的国际贸易规则,美国是一个高度法制化的国家,面对这样一个法律为上,制度为先的国家,运用国际法作为外交的主要依据,将大大提高中国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优势地位,从而合理的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纠纷。
外交不仅仅要灵活,更要有较强的针对性,面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纷争,中国必须建立相应的长效外交应对机制,建立双重隶属于外交部门和知识产权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专管机构,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知识产权保护纷争。
参考文献:
[1]马维强:“浅析我国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中外企业家,2009(8)
[2]郑成思:“知识产权的国际法保护与涉外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7(2)
关键词:TRIPS CNKI 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8-0317-02
一、前言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由各国代表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管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全称是《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
TRIPS协议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较之前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都有了显著的加强,TRIPS协议还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著作权的相关权利,以及对各协议缔约国提出了在保护措施上的更高要求。TRIPS协议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个很好的参照标准,也是我国是否很好履行入世承诺的一个有力的评价标尺。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不同国家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引起了各方学者专家的关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体制改革,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趋紧迫。国际制度环境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形成外在的压力和引导, 国内制度环境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形成内在的约束和规范。
二、主题
1.研究走势
“TRIPS协议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始于1993年,2003年达到最热,至今共有1317篇论文。
2.关联研究
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与其香瓜你的研究点,逐渐形成了庞大的研究网络。
3.学科渗透
“Trips协议”的跨学科研究也发展迅猛,已深入到应用经济学, 科学技术史等多个学科,并衍生出多个交叉学科主题,以下是多个渗透学科及对应的研究主题。
4.相关学者及研究机构
三、文献综述
Trips协议作为一种由发达国家主引,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的制度,在一些方面确保了发达国家的秩序,忽略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刘华 周莹(2009)认为TRIPS作为不同利益集团相互妥协的产物,依然存在可以利用的弹性规则,使发展中国家在既定规则下的政策空间选择合理的知识产权发展路径提供了可能性。那么,在与国际标准看齐的同时仍要保证中国的实际利益,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又该如何确立?通过现有期刊文献,在TRIPS协定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方向主要有:
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探究
王文璞(2015)通过对比认为发达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市场上居于技术优势地位,这些国家采取高标准的只是产权保护政策有助于保持本国技术优势并维护其知识产权输出国地位;发展总国家则应该建立与本国经济状况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邹薇(2002)提出不仅要加强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还要从政治经济文化多方面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驾护航。沈国兵(2008)通过历史经验分析,认为在国际层面上,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发展已经从被动接受阶段过渡到主动参与的阶段。处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压力和引导之下 ,中国加入的国际法律制度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机制来说是完全外生的 ,必须要经历一场炼狱式对接和融合的痛苦过程。刘华(2009)基于TRIPS协议的弹性空间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选择给出的建议是合理的政策选择不仅要以国家各种现实利益为导向 ,还需要以核心利益为基础, 与其他相关利益进行整合。以与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选择为例,鼓励产业创新和促进产业发展是该领域政策的核心目标。
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一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如果定的过高,会减少中国经济的发展机会。黄梅波,吴建梅(2010)提出中国身为WTO成员之一,理所应当的达到TRIPS的基本准则和最低保护标准,而不是选择和美国等其他发达国家一样的高标准在此基础上应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弹性的制定保护政策,避免盲从发达国家的高标准,充分平衡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最终提高国家的经济增长能力。另一些则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仍存不足。Moga(2002)的观点是中国还没有完全遵守TRIPS协议,当侵权行为和知识产权纠纷发生时,对被损害放的赔偿仍旧过低,并没有达到发达国家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执行效果的探究
李伟、余杭(2014)通过使用国际通用的Ginart-Park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强度指标,对中国的得分情况进行测算,证实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一直处于健康发展的状态。但仍指出执法强度上的发展较为平缓。孙旭东(2010)认为当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实践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行政保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仍然作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特色制度活跃在历史的舞台上。但也有其他专家持有较为中立的态度。Wang(2004)在其论文中指出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虽然取得了成果,但是对其有效性和深入的落实持有中立态度。
四、总结
1.理性把握知识产权保护趋势
在全球范围内推广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是一个总体趋势。身为发展中国家的领头羊,中国不应对这一趋势熟视无睹。与此同时,中国既不能盲目否定和对抗,也不能完全遵从TRIPS协议的高标准。在TRIPS协议中的弹性空间,努力积极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客观理智分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和而不同,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我们必须继续尊重全球多边渠道,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提高国际地位塑造经济和贸易规则。
2.客观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选择的考虑因素有:(1)维护产业发展的国家利益,营造良好的国内产业竞争环境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使用温和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维护国内产业的利益,从支持新兴工业,制造业服务业和新兴产业种比较优势,改良中国在国际竞争中行业劣势。(2)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形成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系统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应着眼于知识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和使用者和社会公共之间的平衡。(3)保持自身优势的利益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利益共享。种国应制定政策和立法,尊重,保护和利用生物资源,中国传统医药,传统知识的优势,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国际体系修正了国际竞争,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提高谈判的本钱其应有的效益的好处。(4)维护共同发展利益,要创建一个双赢的局面,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现有的世界。知识产权制度更有利于发达国家而忽略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因此,我国需要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系统的改革,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达成在世界上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目标。
3.加大培养专业性人才的力度
把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战略地位是迫在眉睫的趋势,中国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目前整体较为缺失。必须采取多种方法,多样的途径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既要让知识创造者懂得保护自己的劳动果实,也要让使用者懂得尊重他人的辛苦耕耘,明确自己在使用知识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借鉴TRIPS协议成员国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国的先进经验,使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高度的重视。人才是制度的根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业队伍的建设,扶持培养一批拥有专业知识的人才,培养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创新人才,以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改变中国在TRIPS协议中知识产权被动的地位。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在这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与成熟,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与TRIPS协议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存在的差距仍然是不可回避的尖锐问题。在TRIPS协议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建设不是一个部门一个领域的问题,而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事情。随着中国的经济与科技的不断腾飞,国际竞争力的增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必定会趋向完善,达到TRIPS协议成员国中的发达水平,在TRIPS协议的弹性空间下,利用法律形态的相关规定的灵活和时效性,与国内知识产权法规相辅相成,形成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
参考文献
[1]沈国兵. TRIPS协定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难题及基准[J]. 财经研究,2008,10:50-62.
[2]范超.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体制变革与我国的应对策略[J].国际贸易,2014,1:25-29.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引言:由于现代化的国际贸易与传统的货物贸易不同,知识产权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的国际贸易中得不到切实的保护。面对这样的问题,怎样才能有效的保护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相应权益和合法利益,就需要企业本身与相关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理解与重视。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匮乏
根据我国目前很多企业所拥有的产权专利数量以及相关调查研究显示,几乎每一百个省级或省级以上的企业手中掌握相关科技成果专利申请的企业不超过十个,这种情况导致很多企业的专利技术被国外企业抢注。由此看来,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了解与重视程度不够,以至于引发这种抢注问题;其次是我国政府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导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机制发挥不出明显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发展与深入,很多企业已经开始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发展动力之一。
(二)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
目前,我国没有设置专门的负责知识产权问题的机构,而现在负责解决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部门也不具备专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在处理工作量极大的知识产权问题时,尤其是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与他国产生的知识产权贸易的摩擦时,我国企业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国家的及时与有效的帮助[1]。加之目前很多国内企业也没有设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导致企业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时要付出高额的诉讼费用,从而造成企业的消极应对。
(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对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还存在着许多的漏洞与不足,一方面导致很多国外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利用我国的法律漏洞进行贸易垄断等不利于我国企业利益与效益的手段。另一方面,很多国内企业在与国外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完善,国内企业不占优势,自然也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以至于国外企业对国内企业的经济垄断,从而不利用我国经济的发展。所以,政府部门应该及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一)国家提高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国家首先要做出表率与应对,给予我国企业更多的安全感与归属感。首先就是要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在资金和技术上给予相应的支持。在政策上,国家需要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营造良好的氛围与环境,并在此基础上可以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民族企业团体,为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增加一个坚强后盾。除此之外,我国政府还可以设立专利申请奖项,以此激励企业与相关人才对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专利申请,从而带动更领域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
法律的制定一般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通常只有在发现问题之后才能制定相关法律。所以,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存在漏洞,且这些漏洞已经成为很多国外企业牟取暴利的手段。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必须要根据目前知识产权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推动知识产权纠纷中可以有法可依,为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提供有力的依靠。
3.重视培养相关人才
人才是国家、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力量,尤其是现代企业的发展,只有再拥有大批专业人才的情况下,才能保持市场竞争力,才能在激烈的人才竞争、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在同样竞争激烈的全球化的市场中,很多国外企业自然不会放过中国这个大市场,并从中吸纳了大量的专业人才。在这种情况下,使得我国企业人才供应不足。所有,如果国内企业不能重视对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将会大大降低企业在市场中的份额与竞争力。同样,企业也应该重视对知识产权相关人才的培养与引进,通过这样的方法,保证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
4.对外借鉴经验与自身特点相結合
由于我国入市时间较短,且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上缺乏相关经验,所以我们可以适当的进行相关经验的借鉴,并根据我国自身经济的发展情况和企业的发展特色,将二者进行结合。比如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根据盗版在自身市场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将打击盗版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重心的做法,从我们的市场发展或企业发展中寻找突出问题,并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2]。同时,还要注重进行多边谈判和国际谈判,与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达成共识。
(二)企业提高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1.树立品牌意识
在知识产权问题中,品牌意味着产品的知识含量,不仅代表了产品,还代表着企业。但是品牌知名度的树立是不容易的,首先,企业需要建立一个被大众接受且产品各方面都十分优秀的品牌,并将其打入市场;其次是加大对已有品牌的保护力度,通过具有特色的民族品牌深入国际化市场;最后是要充分利用国际市场这个大舞台,将其发扬光大。
2.制定具体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企业在防止自身品牌产品出现侵权的工作中,可以通过建立产权信息网,将知识产权与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相结合。企业在技术或产品研发前,进行对相关信息的检索,可以查看是否构成侵权,这样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生产质量,还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人才与技术的引进与研发上,从而推动企业新技术专利的注册或申请,从企业本身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3.加大创新力度
从企业自身出发,企业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时,应该建立专门负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在增加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还能够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潜能。
总结:总的来说,知识产权就是一个人或一个组织通过智力创造的成果,并获得了其相关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在目前的国际贸易中显示除了其特有的、巨大的优势,并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并积极应对。
参考文献:
[1]孙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7(34):84-85.
论文摘要: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农机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的现状,剖析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农机产业是我国传统而又成熟的技术行业,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研开发模式、竞争体系、战略架构和服务机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逐渐增强,知识产权新竞争模式在整体的经济竞争模式中逐渐占据较大份额,同时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竞争在农机行业也初现端倪。但与世界经济强国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水平、保护手段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此,探讨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对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近几年来,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发展形势越来越好。以后,我国政府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通过20多年的发展,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农机生产公司运用专利战略不断占领和控制我国同类行业市场,使得我国农机企业专利战略的滞后性日渐显露。目前国内的农机企业似乎没有受到涉外知识产权利器突袭的重创,但国内企业间专利纠纷及侵权官司却屡见不鲜。针对现实情况,我国各级政府专利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措施,旨在促进农机企业专利战略实施主体从战略高度有效地运用专利权、专利信息,积极适应专利制度等法律制度保护下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使我国的农机企业在专利战略研究、运用和管理方面有一个大的发展。
农机企业管理者专利意识不断提高。当新产品、新技术即将问世,及时申请专利已经成为这些企业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己经25年了,全国专利申请量己达600万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网提供的信息,截至2006年8月,北汽福田(含福田重工)的专利授权量已达209项,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专利申请量己达110余项,专利授权量已达99项,还有江苏常发,山东时风等国内知名农机企业也都把专利申请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之一。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尚有许多农机企业为零专利。在农机产品的专利中,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极少,绝大部分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2、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机产业的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一些国家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a.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国际规则、比较适合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并且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依然没有形成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在农业机械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保护盲区或者相冲突的地方,很难保障农业机械科技人员的应有权益,无法激励农业机械技术持续创新和实现农业机械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也不能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 b.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是创造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不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还包括不正当竞争权、文化遗产等智慧成果权。这些权利都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依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意识薄弱,容易使自己陷人知识产权的尴尬局面之中。多数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了解得还不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结果使自己的先进技术被他人低价收购并申请专利,辛苦创造和积累的无形资产付诸流水。据统计,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企业已经将13万项发明“奉献”给了外国企业。
3、加强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a.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完善修订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相关规定。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农机科研成果。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农业科研单位、涉农企业及农业专家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
b.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加强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农机科技管理部门应注意跟踪和研究农机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相关制度,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基础设施建设与利用的交流合作,提高农机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 家电出口 海尔
我国从1987年就开始家电产品的出口,知识产权纠纷是影响我国家电出口的一个重要问题。经过经验的不断积累和意识的增强,我国开始逐步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我国家电产品出口中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
我国家电产品的商标、专利以及外观设计屡屡被外国企业抢注,造成我国家电产品出口到国外遇到和自己相同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但由于我国家电产品没有在国外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面临着侵权问题。国外企业往往会中国家电出口企业侵害其的商标权和专利权,经过和国外企业的协商谈判以及上诉,外国企业向中国企业收取专利使用费和让中国家电出口企业赎回自己的商标。中国的家电产品出口到国外还要向自己的专利和商标付费,不难看出中国家电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和面临着十分严峻的问题。对我国家电产品出口中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有了初步了解之后,作者以海尔为案例,分析自主技术创新和产品出口中,如何把知识产权战略和自身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打造国际品牌。
二、自主技术创新和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以海尔为例
作为国内最先成功实施国际化战略的家电企业,海尔的目标是要成为中国的国际知名家电企业。而要达到这一点,海尔就必须在国际范围实现本土化,包括本土化技术研发、本土化产品生产和本土化销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提条件:
1.实施本土化技术研发,要能成功地取得本土化的技术专利保护。在国外的设计中心,技术基础是源自于海尔自身的技术实力。这时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市场准入资格,技术成果不进行专利申请、缺少当地国家法律保护,就难以取得法律上的同等地位。
2.本土化生产的关键因素也包含知识产权领域。投产前没有通过专利检索跟踪,对现有市场技术发展就不可能形成一个全面、准确的掌握,当然将直接影响到整体投资项目决策的做出,造成投资方向的错误。
3.知识产权是成功实施本土化销售的前提。在签订国外销售协议时,都会对产品提供方提出关于专利侵权责任归属问题。目前,海尔已经进入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超市、零售网络,正是得益于海尔具有的自主知识产权。
海尔把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无论在国内的发展还是国际中的竞争都把知识产权的保护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避免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疏忽;海尔拥有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新技术新产品的专利保护很及时到位,对每一项新技术、每一件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很强。
三、我国家电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中国家电产品要实现自主品牌经营和保护。我国家电企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发展,已拥有不少的知名品牌,如:海尔,海信,TCL等。但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很落后,使国外企业有可乘之机,抢注我国家电产品品牌和商标,直接影响了我国家电企业的出口和海外经营,阻碍了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所以我国家电生产企业在注重自主品牌经营的同时,更要注重自主品牌在国际竞争中的保护,做到自主品牌的牢固拥有。
2.完善家电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家电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实行家电产品在国外先注册后出口的方法和新产品下线立即注册的方法。当我国计划要出口某种家电产品的时候,可以先行到国外注册该产品的商标专利以及外观设计,这样可以避免外国企业抢注,实现产品的顺利出口。当我国家电企业新技术的应用或新产品的下线时,可以立即给这项技术或产品申请专利,做到下线时都已是专利产品,不给外国企业可乘之机。
3.我国家电企业积极应对外国抢注,抄袭的行为。我国家电企业不重视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就造成外国企业的抢注和抄袭,并对中国家电企业提出的交涉置之不理。我们应该积极面对国外企业的行为,据理力争,必要时要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向国外企业传递一个信息:中国的家电企业非常重视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家电产品的品牌、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不可侵犯。积极应对外国企业的侵害中国家电企业的行为是中国家电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4.我国家电企业应了解国际规则及出口国家的情况。我国家电企业在出口中应详细了解WTO规则,在国际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使我国家电产品出口有法律法规上的保障;我国家电企业还应了解出口国家的具体情况包括出口国家的法律法规、贸易政策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做到知己知彼,及时识破出口国家的贸易陷阱,避免与其不必要的纠纷。
总之,我们必须提高所有家电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我国家电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增强我国家电企业在出口中的科技、经济竞争能力,更好地参与并在国际竞争中胜出。
参考文献:
[1]俞飞编:知识产权保护[J].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
[关键词] 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 经济发展
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创新已成为国际竞争的决定性因素。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陈昌柏,2003:3),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应运而生。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以及版权,对知识产权的占有构成了国家、企业的竞争优势。科技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为生生不息的创造之火添加了利益的柴薪,一方面也由于依法赋予人们独占权对创新产生了一定消极影响。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的必要条件,但知识产权又限制了创新的扩散,如何辩证统一地看待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协调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经济利益的杠杆中找到平衡的支点,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
1.知识产权保护激励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从法律上确定了人们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利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这在法律上保证了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这就大大激发了科技创新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据统计,一种新型生物药品的研发费用,可能需要1亿至6亿美元,研制大约10年时间才能成功。一个企业花费如此巨额的费用,动用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来从事新产品开发,如果产品投入市场之后,没有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搭便车”“克隆”这种产品,赚取超额利润,那么研制企业根本不可能收回高额的发明创造成本,甚至可能面临破产的危险,这将极大挫伤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最后人们可能都不愿意投入成本去创新,而是等待他人投资科研活动获得成果后而进行仿制。这最终会阻碍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发展。反之,如果该产品能获得专利制度的保护,取得独占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以及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等权力,那么该产品一旦上市,就能获得发明创造的垄断效益。
创新的努力主要由其产生的回报来驱动。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作用就在于它可以激励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转移、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含量。日本曾实行严格的专利制度,对引进技术哪怕进行细微的改进都给予专利保护。这曾为日本企业在技术引进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并最终向自主研发过渡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也由此诞生了著名的索尼、松下、丰田等拥有大量知识产权、赢得丰厚利润的跨国公司。像日本这样资源贫乏的“弹丸之国”却能成为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所起的作用不可小觑。
2.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科技创新步伐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限制了人们无偿使用先进科学技术的自由。如需使用必须征得还在受保护期内的发明人的许可,而高额的专利使用费对许多企业来讲是一项沉重的负担。例如众所周知的“中国DVD出口专利风波”,由于DVD的核心技术是由日立、松下、飞利浦、索尼等十家公司所拥有,由这些企业组成的专利联盟向中国企业伸出了索要专利使用费之手,要求中国DVD企业每台支付1美元~10美元不等的专利费,近年来我国上百家的DVD企业已被迫交付了30亿元人民币的专利使用费,而在国外专利失效之前,中国DVD企业还需支付约230亿元的专利使用费。巨额专利使用费的打击使大量企业面临倒闭或已经倒闭,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教训之深刻,令人深思。
所以一个国家要走在世界前沿,一个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上最具竞争力,必须要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否则就永远在替国外的公司打工,成为世界的加工厂,赚取一点点可怜的加工费。而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除了加强自身的研发实力,加快基本发明的研究步伐,赶在别人前面取得知识产权,早日赢得市场,还可以在引进先进科学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再创新,尽快取得改进发明的自主知识产权,从而占领市场,获得丰厚利润。因此科技创新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下,其步伐需要明显加快,才能在国际竞争中抢占先机。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创新的抑制作用
1.过度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导致技术垄断
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又会妨碍技术创新。一项创新成果取得了知识产权,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这种法律上的滥用就为权利人获得经济上的垄断提供了便利,权利所有人可以利用其创新成果独占市场,排斥其竞争对手。现实社会中各种垄断行为多为公众谴责。许多国家专门制订反垄断法,限制获得高额利润的垄断行为就是一例。我们知道垄断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变相保护了落后,因为垄断阻碍竞争,没有了竞争,人们就不想再有新的东西发明出来,这一点就不符合市场竞争的原则。虽然依照专利法所授予的专利权与许多垄断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企业通过技术、成本等竞争优势获得的市场垄断没有错,但由于专利权所有人可以通过独占实施专利,可以利用供给的惟一性而自由定价,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同时,为了维护自己的超额垄断利润、维持垄断地位,专利权人可能会凭借其法定支配力使得其他人无法自由进入现有市场与之展开竞争,还可能会采取措施阻碍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这样将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会对科技创新产生消极影响。所以说知识产权过度保护形成了一种不正当垄断,这种垄断恰好是跟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我国的DVD灾难就是发达国家利用技术领先优势,将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专利和商标)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从而筑起较高的专利费壁垒,这种垄断行为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阻碍其民族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2.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阻碍专利技术的后续发明
人类的精神财富是继承发展的过程,如果我们的老祖宗没有发明文字,那么我们目前还是结绳记事,不可能有今天的科技。人类的财富不断积累,现在的创造都是建立在原来创造的基础之上的。虽然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制度通过专有权的授予换取了技术的公开,人们通过阅读专利文献可以了解各种最新的科学技术,从中获得创造的灵感,避免重复研究,但专利权作为一种垄断权,在本质上却具有反竞争的特性。专利权人为了占有支配性的市场份额,总是会想方设法地开发限制模仿的战略。例如,美国的当明大王莱迈罗逊发明的“计算机控制自动装配生产系统”专利为基本专利,为了限制他人模仿,莱迈罗逊在这一专利周围同时取得了许多相关的防御专利,从而构筑了一张完美无缺的专利网。现在世界各国生产汽车、家电、计算机等需要使用这种自动生产系统的领域,不但难逃此专利网,而且必须支付巨额使用费。所以在专利权过于“密集”的领域内,他人由于惧怕受到专利侵权的指控而遭受经济损失,使得在同一技术领域中进行开发研究就会有所顾忌,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妨碍了新技术的产生,成为阻碍竞争的手段。
三、辩证统一看待两者关系,合理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
唯物辩证法认为,每一事物总有其内在的联系。对于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应用辩证统一的方法来分析。科技创新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实现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是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是一种辩证的统一。
由于过度的保护会对创新产生消极影响,所以为了保护创新的积极性和维持创新的动力,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注意在鼓励创新和强化保护之间找到平衡,既要给予创新一定的保护,又要最大程度地避免这种临时的垄断所引发的不利。让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动力,而不是包袱。
要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知识产权成为科技创新的助推器,在确定知识产权的合理边界时,需要同时考虑到知识产权客体、权利效力和保护期限的界定。使得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能获得理想的平衡。
首先,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应有一个合理的尺度。不能对所有的发明创造不加限制地给予专利,实际上也没有哪个国家这样做。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2006:25)对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2006:176),如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这一范围,将会导致信息的传播和使用受阻,抑制技术的不断创新。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还是保护本国民族工业的一个措施,发展中国家的在计算机、信息、生化、数字技术、遗传工程、核技术等领域尚不发达,如果对这些领域的技术给予过度保护,将会使发达国家技术涌入,形成垄断,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显然是不利的。
其次,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效力方面,合理界定知识产权人享有的权利也是至关重要的。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赋予专利权人独占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禁止他人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不经许可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处分其专利的权利以及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的权利,这种一定程度的法定垄断权利的界定为专利权人提供了获得经济效益和收回投资成本的可能,有利于创新的激励。但如果亳无节制地赋予专利权以绝对的权利,那将会导致有人凭借其垄断地位滥用其权利,又会遏制创新。所以对专利权人能够行使的权利应该有所限制,比如权利用尽原则、先用权原则、强制许可原则、合理使用原则等,这些限制可以弥补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某些缺陷,有利于公众正常接近先进科学技术,促进对创新技术的有效使用。
再次,是对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与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财产不同,它的所有权不会自然消灭。知识产权的排他权限制了他人使用的自由。如果允许知识产权无限期地存在,就会使技术信息无限制地受制于专利权人的控制,这将会形成技术的无限垄断,从而阻碍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特别是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对科技创新的影响至关重要。专利保护期过短,专利权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收回投资,将会挫伤专利权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产生不了足够的激励。而如果专利权期限过长,又会限制公众自由接近创新技术,不利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所以对专利权保护期限的界定应对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创新激励和垄断效果予以平衡。
综上所述,科技创新是社会进步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创新的保障,然而过度保护和保护不足都会阻碍科技创新,辩证统一的看待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完善知识产权制度,适度保护知识产权、限制知识产权滥用,将激发出汹涌澎湃的科技创新浪潮,推动文明社会步入更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陈昌柏:知识产权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巩曜平: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壁垒[J].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4(12):35-37
[3]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新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F743.1;F0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11-0005-05
一、引言
TRIPS协议的产生使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紧密结合起来,既体现了国际贸易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又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使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在WTO成员国中确定下来;使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实施力度增强,WTO后来居上,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组织;同时也会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较长的时间内维持技术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发展中国家在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时,既要注重与TRIPS的协调,也要充分考虑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状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因而,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定因素可以为中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一)熊彼特关于创新与经济增长的理论
熊彼特对企业家精神的重视和对市场结构和企业创新关系的开创性研究是内生经济增长模型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理论的源头和基础,熊彼特(Sehumpeter(1942))首次提出:企业家通过控制和调整生产资料(土地,劳动和资本)来实现最有效率的生产,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企业家投入大量成本研发新产品,但他人的模仿侵蚀了企业的利润,削弱了企业家创新的动力。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尤为重要:通过专利等制度赋予成功的创新者对创新思想(产品)的专有控制权,使企业拥有一定程度的“市场权利”(Market Power),从而能够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获得足够的经济租金,为其研究开发活动提供激励。虽然不能运用“市场权利”直接解释现实的企业创新和经济增长,但这并不意味着熊彼特的观点已经过时。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的精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经济的静态资源配置效率与长期增长之间存在冲突;第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取决于在短期垄断条件下对回报的期望。因而从这个角度可以明确地解释知识产权作用于经济增长的关键机制――为企业提供短期的垄断地位,短期垄断利润的存在使创新企业对新技术的投资变得合算,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技术将逐渐普及,此时企业家又创造了更新的技术并形成了新的垄断,因而推动经济不断向前发展。
(二)马斯库思(Maskus)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实证研究
马斯库思的研究(1998)指出:即使是在创新能力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也应当通过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市场深化,避免过度竞争,激励本国企业的创新和成长,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贫穷国家经济发展难以为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支持市场扩展和深化的必要制度安排,而漠视知识产权正是市场发育不良的核心原因之一。这些分析实际上从侧面印证了熊彼特(1942)对市场结构与企业创新行为的研究。
(三)开放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在封闭经济中,一国可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牺牲当前经济效率为代价来提高经济长期增长率,但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国际经济活动可能使一国难以收获加强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部动态收益。由于在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上具有显著优势,少数发达国家成为国际知识产权的主要所有者和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出口国;而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对国外技术转移有较强的依赖性。南―北技术实力的巨大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中主要处于技术进口国和消费国的地位。因此,对发展中国家而言,TRIPS协议的实施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意味着发达国家企业在本地市场的垄断权利将进一步加强,这必然会降低本国的短期福利水平。
总的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更多的发达国家的企业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从而鼓励了市场化的有偿技术转移,提高了转移技术的水平,同时,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提高技术创新者所能获得的短期垄断利润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自主技术创新。但是从技术接收方来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同时也会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模仿成本,减少技术对本地企业的非市场化溢出,这会阻碍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对发达国家的企业的创新技术的消化和吸收,可能减少他们通过技术扩散而达到国际技术前沿的机会。因而,总的看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福利的影响依然是不确定的;发展中国家在进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时,总会在本国自主创新和国际专业分工之间发生难以调和的矛盾。
三、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的测量
按照吉纳特和帕克的计算方法来计算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GP指数,采用考察专利法令的五个方面的指标,即:保护的范围;加入相关国际协议的情况;有关专利权丧失的条例;实施机制;保护期限。除了保护期限这个指标以外,其他的四个指标都又各自包括几个分指标,如果某项分指标得到满足则代表着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各项分指标都采取一种二元选择的形式,而且给所有的分指标都赋予了相等的权重;如果该项分指标满足则得1分,不满足得0分,然后依据这些分指标的平均得分算出上一级指标的得分,最后,把五项指标的得分相加得到GP指数。中国目前的各项指标的得分情况见表1。
依据表1计算中国在1990年与2005年的GP指数分别为:2.10,3.248。可以看出中国自从颁布第一部专利法律以后,法律条款得到了很大的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相应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只是法律实施方面没有太大的改进。为了验证本测量是否与吉纳特和帕克的计算方法具有一致性,本文也按照上面的方法测量了美国在1990年的GP指数。美国1990年GP指数在上面的所有分指标中除了两个分指标――举证责任的反转和保护期限以外都得1分,其中举证责任的反转得0分,保护期限得分为0.859,美国在1990年的CP指数按照上面的方法计算为:4.526。而吉纳特和帕克所计算的美国在1990的GP指数为4.52,所以上面的测量方法与吉纳特和帕克的测量方法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四、适合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
(一)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
吉纳特和帕克1997年的研究表明世界上不同的国家采取了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即使同一
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也采取了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因而,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紧密相关的。中国从1990-2005年随着经济水平的迅速提高,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是否与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状况相适应呢?因而有必要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与各个经济变量之间的内在联系。本文选取了世界上12个发达国家与14个发展中国家共26个国家的样本作为研究对象。被解释变量为X1:GP指数,解释变量分别为x2:人均GDP的对数;X3人均GDP的对数的平方;X4: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X5:出口依存度;X6;大学生入学率;同时还设置了D1975,D1980,D1985,D1990等四个虚拟变量来检验知识产权在五个不同的时间里是否存在显明的截距变化,运用这6个变量、四个虚拟变量与1970年,1975年,1980年,1985年和1990年五期的数据,以X1:GP指数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面板估计,结果发现只有X2:人均GDP的对数;X3:人均GDP的对数的平方和X5:出口依存度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其他变量对GP指数的影响并不显著。剔除不显著的解释变量,重新做面板估计,所得到的结果如下:
面板估计的方程式为:
X1=5.787704-1229058X210783522+1.276234X5-0.295374D1975-0.400700D1980-0.306730D1985-0.573305D1990
对面板估计的结果作三点说明:
1.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GP指数与人均收入水平之间存在类似“U”形的二次函数的关系。由于最不发达国家没有能力投入任何资源用于创新,因而该国也没有知识产权需要保护,同时保护政策容易被外界(外国)力量所左右,保护水平较为随机;当人均收入有所提高时,国家通常处在工业化的初期,这时企业之间的学习和模仿活动加强了,消费者因收入水平的限制偏好于购买价格低廉的产品,社会上对高品质产品的需求并不多,因而质量较次的复制品大行其道,这时国内的技术扩散和经济发展都十分迅速,主要的政治和经济利益都偏向于低保护;当经济发展较为成熟时,一国的技术能力也逐渐提高,一些企业开始从事微小的、边际性的创新活动,同时消费者收入的增长导致经济中对更高质量和差异化的产品的需求也在增加,这导致社会开始要求和关注对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最后当收入达到最高水平,企业具备了在技术前沿领域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新产品和新工艺不断出现,而社会富裕程度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消费提供了旺盛的需求,这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随经济发展急剧上升。
2.外贸盈余是一国GDP的重要构成部分。随着该国出口比重的增加,为了保护这些出口企业积极性,政府要求和关注对这些出口企业的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免它们因受到别的企业的复制性模仿而损失利益;同时,随着该国贸易比重的上升,因贸易而牵连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也是国际压力所驱;最后,随着该国出口比重的加大,该国在国外就会有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需要保护,这个因素也驱使着其采取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3.从面板估计的结果来看,知识产权对收入和外贸依存度的回归函数在不同的时间点并不存在明显的变化,说明估计表达式随着时间的变化也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因而以此做预测具有较好的精度。在做预测时虚拟变量D可以取均值:
D=(D1975+D1980+D1985+D1990)/4=0.3940
2005年中国的人均GDP为1 703美元,外贸依存度为0.34,那么中国按照上面的方程所算得的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
X1=5.787704-1.229058×7.44+0.107835×7.44^2+1.276234×0.34-0.394=2.6525
1990年中国人均GDP为320,外贸依存度为0.175,中国按照上面方程所算得的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X1=5.787704-1.229058×5.7683+0.107835×5.7683^2+1,…276234×0.175-0.394=2.1155
从上面的分析计算结果可以看出,中国1990年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中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对外贸易依存度是基本适合的,或者说是稍微偏低;但是中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相对于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而言有些偏高了,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随着中国进出口贸易的急剧上升中国涉及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也急剧增加了,来自各种利益集团的压力迫使中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取消关税壁垒以后的另外一种最重要的壁垒来保护自己国家的产品和技术在全球的利益,他们积极推动全球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水平,而不管该水平是否与有些国家尤其是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是否相适应,TRIPS协议的强制实施就是一个重要的例子。
(二)过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危害
虽然高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有利于中国向国外的技术引进以及发达国家向中国的投资,在中长期甚至可以增加国际资本的流入,加强中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改善中国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地位,但是,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给中国带来许多的弊端,可能会导致中国内生技术能力发展的减缓或停滞,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第一,中国的专利法已经非常完善,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只能体现在加强执行力度上,而执行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将扩大知识产权在本国的有效覆盖面,使许多原来免费使用的国外技术置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技术使用者不得不支付专利许可费用,这会造成本地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从而导致国内供给曲线的上移以及市场均衡价格的上升。第二,对已受保护的专利技术而言,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提高专利的价值,由于本地企业是潜在的模仿者,因而国外发明者会针对本地模仿成本的大小,选择一个专利许可费率恰好使本地企业放弃模仿而选择技术许可,从而中国向国外技术拥有者所必须支付的许可费用将会提高很多。第三,中国的技术创新能力还不高,虽然有部分企业从事边际性创新,但是,大多数企业的技术能力还处在对国外成熟产品进行逆向工程和复制性模仿阶段;国外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占据了相当大的份额,进一步加强知识产
权保护肯定会强化国外企业的垄断权利,减少从发达国家的知识溢出,并严重阻碍中国本地企业逆向工程的努力。其中第三点对于中国尤其重要,可以从亚洲四小龙的工业化进程中得到启示。在20K纪六七十年代,韩国和中国台湾首先进入了获得和吸收成熟技术的阶段。当时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相对比较宽松:尽管某些国外的成熟技术已经获得专利,但本地政府并未严格执行;而且国外专利拥有者轻视了当地复制性模仿对本企业跨国竞争力的影响,对类似的侵权行为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国外企业的进入和经济活动导致了一定的技术溢出;另一方面本地企业对外国标准化的成熟产品进行了积极的逆向工程。而逆向工程和学习研究也强化了本地企业的技术基础,改善了它们在技术引进时的谈判地位,从而使核心专利许可费率大幅度下降。由于不断开发本地熟练而便宜的劳动力资源进行复制性模仿,本地企业在“干中学’:过程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同时政府的教育改革提高了本国(地区)的人力资源素质,具备了从事创新模仿的技术能力,从而进入中级技术阶段。知识产权对技术转移和本地创新的影响取决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活动状况。当产业技术能力处在对国外成熟产品进行逆向工程和复制性模仿阶段时,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国际技术转移和国内技术进步。第四,赫尔普曼(Helpman)(1993)的研究发现,当模仿是技术转移的惟一手段时,更强的知识产权一方面会降低发达国家的创新频率,另一方面也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福利。虽然,模仿不是中国向发达国家学习先进技术的惟一手段,但在中国它绝对是中国本地企业学习国外先进技术的一个主要手段,因而,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的社会福利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五、政策建议
(1湖北科技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 湖北 咸宁 437100 2通山县横石镇中学 湖北 通山 437627)
摘 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维系经济主体之间公平交易的保障。目前社会上假冒、盗版活动猖獗,保护知识产权对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影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通过建立自主创新者与剽窃者之间的博弈矩阵图,可以推导出诸如知识产权的申报、自行维权成本、对侵权行为的罚款额、侵权者的剽窃成本等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影响的外部因素。从知识产权立法的角度,可以分析出如何通过改善这些外部因素,提供给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利的外部环境。
关键词 :博弈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博弈分析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0.018
收稿日期:2015-03-20
0 引言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并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对中小企业来说,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政府部门应该充分调动中小企业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发挥其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服务职能,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1 自主创新者和剽窃者之间的博弈
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Game Theory),既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学科。博弈论的基本概念中包括局中人、行动、信息、策略、收益、均衡和结果等。其中局中人、策略和收益是最基本要素。局中人、行动和结果被统称为博弈规则。博弈论有四种不同类型的博弈,分别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与上述四类博弈相对应的是四个均衡概念,即纳什均衡、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贝叶斯纳什均衡和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
在本文构建的博弈模型中,假定自主创新者和剽窃者都是风险中性的理性经济人,各自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博弈双方分别是中小企业中的自主创新者和剽窃者。政府部门只是作为外部环境对双方行为产生影响,并不直接参与博弈活动。对于自主创新者来说,其纯战略是申报或不申报知识产权保护,而不会剽窃他人的知识产权;对剽窃者来说,其纯战略是剽窃或不剽窃自主创新者的知识产权,而不进行自主创新行为。
笔者给出模型中所要涉及的变量。当市场上只有自主创新者掌握该项知识创新时,自主创新者的收益为s,竞争者的平均收益为v;当自主创新者和剽窃者都掌握该项知识创新时,双方的收益均为s/2。自主创新者的知识创新成本为f,剽窃者的剽窃成本为n。为了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自主创新者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成本为c。如果最终能够证实剽窃者进行了侵权行为,自主创新者可以从剽窃者处获得的赔偿为m。如果自主创新者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需要自行进行各种维权行为,如调查、举证、诉讼等,自主创新者的维权成本为g。整个博弈过程见图1,自主创新者以概率p申报知识产权保护,剽窃者以概率q进行剽窃行为,自主创新者的自行维权成本的概率为θ。
在图1所示的博弈过程中,假定当自主创新者会自行进行各种维权行为时,自行维权所获得的收益要高于放弃为全所获得的收益(s/2-f-c-g+m≥s/2-f-c),这要求维权成本满足条件g≤m。此外,对剽窃者的惩罚也要大于其收益,即m+n≥s/2-v。
这样,可以把上述博弈树进行简化,也就是说自主创新者总是会选择维权。
1.1 自主创新者行为模型
自主创新者I申报知识产权保护时的博弈矩阵见表1。
由表1的博弈矩阵及图1的博弈图可知,如果自主创新者选择申报知识产权保护,其市场期望回报为:
从式(5)可以得出:自主创新者是否申报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要依剽窃者的剽窃决策而定。当q<q*时,E(X1)<E(X2),不申报知识产权保护获得的收益更大,自主创新者将会选择不申报知识产权保护;当q=q*时,E(X1)=E(X2),申报知识产权保护与不申报所获得的期望收益是相同的,自主创新者可以随意选择是否申报知识产权保护;当q>q*时,E(X1)>E(X2),申报知识产权保护获得的收益更大,自主创新者将会选择申报知识产权保护。不难看出,为了提高自主创新者申报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可以通过降低自主创新者的申报成本和维权成本,加大政府部门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等途径来实现。
1.2 剽窃者行为模型
剽窃者剽窃自主创新者知识产权保护时的博弈矩阵见表2。
由表2的博弈矩阵及图1的博弈图,如果剽窃者选择剽窃自主创新者的知识产权,其市场期望回报为:
从式(10)中可以得出:剽窃者的剽窃决策要依靠自主创新者的申报知识产权保护决策而定。当p<p*时,E(Y1)>E(Y2),剽窃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更大,剽窃者将会选择剽窃自主创新者的知识产权;当p=p*时,E(Y1)=E(Y2),剽窃与不剽窃所带来的期望收益相等,剽窃者随意选择是否进行知识产权剽窃;当p>p*时,E(Y1)<E(Y2),剽窃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小,剽窃者将会选择不剽窃自主创新者的知识产权。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为了打击剽窃者的剽窃行为,可以通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及增加剽窃成本来实现。
2 模型优缺点分析
该模型是针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而提出的,在模型中只考虑了自主创新者和剽窃者两个参与者,并且假定他们有各自的纯战略,这是一种理想状态下的参与状况,现实生活中,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多方面的影响因素,而且各种因素之间是相互影响、错综复杂的。在该模型中采取的是局部均衡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孤立地考虑各种影响因素,事实上如果采取一般均衡的经济学分析方法情况会更复杂,结果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本文基于博弈论的视角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只是从理想状况进行研究,提出一些相对理想的策略,在现实中采纳的同时需要进行完善和修改,要与现实相符。
3 结语
本文是基于博弈论视角分析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构建了一种理想状态下的博弈模型,并结合现实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建议和策略,具有很好的现实参考意义和应用价值。在构建模型时抓住主干部分,撇开一些次要因素,合理地建立了一种简单的博弈图,然后又从参与双方各自进行分析,建立博弈矩阵,并通过数学方法进行分析验证,得出均衡结果,再根据结果来寻找形象问题的因素进而提出解决策略,这是一种论文研究最实用的分析方法,也使得问题明朗易于解决。另外本文是基于经济学角度的问题,用数学的方法(建模、概率、函数等)进行分析,充分体现了学科之间交叉运用的思想方法,并能够很好地解决一些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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