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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总结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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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总结

第1篇:知识产权保护总结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不足:改进

中图分类号:F4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2-0316-01

最近几年,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提高了重视度,使得知识产权保护获得了很大的成效,从而带动了社会创新能力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可是,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效和国外发达国家比较,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没有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吻合,存在很大的距离。时代在不停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越来越受到重视,怎样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这成为了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发展中必须要直面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对于国家而言,还是对于产权所有人以及相关实体产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创新型国家战略需要

一个国家和地区只有不断的改革创新才能够保持充足的战斗力,随着我国成立构建创新型国家战略之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其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长时间以来都是比较薄弱的,这就造成了我国和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竞争中尽处下风,而究其原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难辞其咎,知识产权得不到切实的保护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创新积极性,从而对于国家创新型战略的实现带来了负面影响。

2.保护产权所有人利益

保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同时也可以将知识产权所属人的利益有效的维护和实现,知识产权的所属人在前期会注入大量的成本才可以收获成果,对于所属人人来说,耗费了其大量的精力、成本等。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情形之下,这种知识产权就会遭到滥用,影响到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以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从而进一步激发其创新的积极性

3.推动实体产业的发展

在实体产业的发展中也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各种重要的资源都非常的丰富,唯独知识产权资源欠缺,正因知识产权资源的短缺造成了这一要素资源成为了决定实体产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可以说知识创新已经成为了引领实体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切实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以给实体产业的发展补足知识产权要素资源,从而有效整合资本、劳力等资源,实现实体产业的发展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比较多的不足,不仅仅有立法层面的不足,同时也有政府职能缺位以及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受到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影响到了知识产权保护效果

1.立法层面存在不足

想要保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是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如果没有法律的有效保证,将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效严重降低,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存在最大的缺陷就是没有成立强大的立法制度。即使近几年我国有成立一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无论是从立法层次来看,还是从立法内容来看,都存在不少的问题,远远没有办法满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的需要,使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陷入了一个无法可依的尴尬状态之中。

2.政府职能缺位严重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政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职能缺位的问题,不能够给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完善的服务,举例而言,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方面、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由于各种利益层面的因素以及政府职能定位层面的偏差,政府都没有尽到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结果影响到了知识产权工作的有效开展

3.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产权保护意识层面,我国无论是政府也好,还是知识产权所有人也好,普遍存在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的问题,政府方面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长远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于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对于产权所有人,意识不到申请专利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同时也没有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从而影响到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改进路径

针对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各种不足,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更多的重视,通过充分借鉴国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立法、职能以及意识等方面不断努力。

1.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需要尽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万面提升立法层次,增加法律震慑力,另外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内容,让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到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来让知识产权保护步入一个法制化轨道,确保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这样才能够切实有效地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2.调整政府职能

政府需明确自身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所起到的作用和职能,严格树立有所为有所的工作原则进行工作,必须将自身所要担负的责任切实履行好。对于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出现的犯罪行为要大力打击,强化建设执法力度,从而确保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3.强化保护意识

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层面,政府要转变落后观念,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题宣传,让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以及把握,塑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风气以及氛围,助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四、结语

知识产权是由于人们智力成果所产生的,时代在不断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地位也随之不断的提高。由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而有效推动自主创新能力的改善,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更多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

第2篇:知识产权保护总结范文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引言:由于现代化的国际贸易与传统的货物贸易不同,知识产权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的国际贸易中得不到切实的保护。面对这样的问题,怎样才能有效的保护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相应权益和合法利益,就需要企业本身与相关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理解与重视。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匮乏

根据我国目前很多企业所拥有的产权专利数量以及相关调查研究显示,几乎每一百个省级或省级以上的企业手中掌握相关科技成果专利申请的企业不超过十个,这种情况导致很多企业的专利技术被国外企业抢注。由此看来,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了解与重视程度不够,以至于引发这种抢注问题;其次是我国政府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导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机制发挥不出明显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发展与深入,很多企业已经开始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发展动力之一。

(二)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

目前,我国没有设置专门的负责知识产权问题的机构,而现在负责解决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部门也不具备专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在处理工作量极大的知识产权问题时,尤其是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与他国产生的知识产权贸易的摩擦时,我国企业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国家的及时与有效的帮助[1]。加之目前很多国内企业也没有设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导致企业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时要付出高额的诉讼费用,从而造成企业的消极应对。

(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对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还存在着许多的漏洞与不足,一方面导致很多国外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利用我国的法律漏洞进行贸易垄断等不利于我国企业利益与效益的手段。另一方面,很多国内企业在与国外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完善,国内企业不占优势,自然也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以至于国外企业对国内企业的经济垄断,从而不利用我国经济的发展。所以,政府部门应该及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一)国家提高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国家首先要做出表率与应对,给予我国企业更多的安全感与归属感。首先就是要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在资金和技术上给予相应的支持。在政策上,国家需要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营造良好的氛围与环境,并在此基础上可以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民族企业团体,为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增加一个坚强后盾。除此之外,我国政府还可以设立专利申请奖项,以此激励企业与相关人才对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专利申请,从而带动更领域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

法律的制定一般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通常只有在发现问题之后才能制定相关法律。所以,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存在漏洞,且这些漏洞已经成为很多国外企业牟取暴利的手段。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必须要根据目前知识产权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推动知识产权纠纷中可以有法可依,为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提供有力的依靠。

3.重视培养相关人才

人才是国家、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力量,尤其是现代企业的发展,只有再拥有大批专业人才的情况下,才能保持市场竞争力,才能在激烈的人才竞争、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在同样竞争激烈的全球化的市场中,很多国外企业自然不会放过中国这个大市场,并从中吸纳了大量的专业人才。在这种情况下,使得我国企业人才供应不足。所有,如果国内企业不能重视对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将会大大降低企业在市场中的份额与竞争力。同样,企业也应该重视对知识产权相关人才的培养与引进,通过这样的方法,保证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

4.对外借鉴经验与自身特点相結合

由于我国入市时间较短,且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上缺乏相关经验,所以我们可以适当的进行相关经验的借鉴,并根据我国自身经济的发展情况和企业的发展特色,将二者进行结合。比如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根据盗版在自身市场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将打击盗版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重心的做法,从我们的市场发展或企业发展中寻找突出问题,并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2]。同时,还要注重进行多边谈判和国际谈判,与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达成共识。

(二)企业提高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1.树立品牌意识

在知识产权问题中,品牌意味着产品的知识含量,不仅代表了产品,还代表着企业。但是品牌知名度的树立是不容易的,首先,企业需要建立一个被大众接受且产品各方面都十分优秀的品牌,并将其打入市场;其次是加大对已有品牌的保护力度,通过具有特色的民族品牌深入国际化市场;最后是要充分利用国际市场这个大舞台,将其发扬光大。

2.制定具体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企业在防止自身品牌产品出现侵权的工作中,可以通过建立产权信息网,将知识产权与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相结合。企业在技术或产品研发前,进行对相关信息的检索,可以查看是否构成侵权,这样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生产质量,还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人才与技术的引进与研发上,从而推动企业新技术专利的注册或申请,从企业本身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3.加大创新力度

从企业自身出发,企业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时,应该建立专门负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在增加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还能够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潜能。

总结:总的来说,知识产权就是一个人或一个组织通过智力创造的成果,并获得了其相关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在目前的国际贸易中显示除了其特有的、巨大的优势,并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并积极应对。

参考文献: 

[1]孙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7(34):84-85. 

第3篇:知识产权保护总结范文

[摘要]我国的家电企业由于国际贸易经验的不足,造成与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从而蒙受巨大损失。本文从个别案例中总结出我国家电产品在出口中与外国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原因,然后以海尔为例分析自主技术创新和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我国家电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为避免产生纠纷找到办法。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家电出口海尔

我国从1987年就开始家电产品的出口,知识产权纠纷是影响我国家电出口的一个重要问题。经过经验的不断积累和意识的增强,我国开始逐步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我国家电产品出口中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

我国家电产品的商标、专利以及外观设计屡屡被外国企业抢注,造成我国家电产品出口到国外遇到和自己相同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但由于我国家电产品没有在国外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面临着侵权问题。国外企业往往会中国家电出口企业侵害其的商标权和专利权,经过和国外企业的协商谈判以及上诉,外国企业向中国企业收取专利使用费和让中国家电出口企业赎回自己的商标。中国的家电产品出口到国外还要向自己的专利和商标付费,不难看出中国家电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和面临着十分严峻的问题。对我国家电产品出口中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有了初步了解之后,作者以海尔为案例,分析自主技术创新和产品出口中,如何把知识产权战略和自身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打造国际品牌。

二、自主技术创新和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以海尔为例

作为国内最先成功实施国际化战略的家电企业,海尔的目标是要成为中国的国际知名家电企业。而要达到这一点,海尔就必须在国际范围实现本土化,包括本土化技术研发、本土化产品生产和本土化销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提条件:

1.实施本土化技术研发,要能成功地取得本土化的技术专利保护。在国外的设计中心,技术基础是源自于海尔自身的技术实力。这时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市场准入资格,技术成果不进行专利申请、缺少当地国家法律保护,就难以取得法律上的同等地位。

2.本土化生产的关键因素也包含知识产权领域。投产前没有通过专利检索跟踪,对现有市场技术发展就不可能形成一个全面、准确的掌握,当然将直接影响到整体投资项目决策的做出,造成投资方向的错误。

3.知识产权是成功实施本土化销售的前提。在签订国外销售协议时,都会对产品提供方提出关于专利侵权责任归属问题。目前,海尔已经进入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超市、零售网络,正是得益于海尔具有的自主知识产权。论文来源于小柯

海尔把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无论在国内的发展还是国际中的竞争都把知识产权的保护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避免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疏忽;海尔拥有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新技术新产品的专利保护很及时到位,对每一项新技术、每一件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很强。

三、我国家电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中国家电产品要实现自主品牌经营和保护。我国家电企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发展,已拥有不少的知名品牌,如:海尔,海信,TCL等。但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很落后,使国外企业有可乘之机,抢注我国家电产品品牌和商标,直接影响了我国家电企业的出口和海外经营,阻碍了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所以我国家电生产企业在注重自主品牌经营的同时,更要注重自主品牌在国际竞争中的保护,做到自主品牌的牢固拥有。

2.完善家电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家电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实行家电产品在国外先注册后出口的方法和新产品下线立即注册的方法。当我国计划要出口某种家电产品的时候,可以先行到国外注册该产品的商标专利以及外观设计,这样可以避免外国企业抢注,实现产品的顺利出口。当我国家电企业新技术的应用或新产品的下线时,可以立即给这项技术或产品申请专利,做到下线时都已是专利产品,不给外国企业可乘之机。

3.我国家电企业积极应对外国抢注,抄袭的行为。我国家电企业不重视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就造成外国企业的抢注和抄袭,并对中国家电企业提出的交涉置之不理。我们应该积极面对国外企业的行为,据理力争,必要时要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向国外企业传递一个信息:中国的家电企业非常重视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家电产品的品牌、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不可侵犯。积极应对外国企业的侵害中国家电企业的行为是中国家电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4篇:知识产权保护总结范文

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地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断提高。我国于1983年实施商标法、专利法,此后著作权法也相继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断提高。与此同时,我国许可贸易量也存在不断提高的趋势。基于这样的背景下,通过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对许可贸易进出口产生的影响,验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能够促进许可贸易进出口的发展,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理论的支持。因此,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许可贸易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6005202

1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断提高

首先,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具体体现为专利法、商标法以及著作权法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其中,专利法经过两次具体修订,对发明创造的保护更明确,具体保护专利权的规定也更加严密,审查措施也越来越严谨和透明。通过对商标法的修改,可注册商标的标志组合不断增加,可受保护的商标的范围也不断扩大,申请程序更为便利。

其次,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断加强。一方面,知识产权执法机构的数量及种类不断增加。2009年底,我国在29个省市区设立了61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到2010年底,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76个、44个、46个和41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达到101个。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频率提高,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和打击力度也明显加强。2010年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显示,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接收了42931件新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同比增长40.18%,总金额达到794801.33万元。

最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指数上升,从2006年的4.4上升至2010年的5.5,增长率达到25%。《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2013》中数据表明,5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一直高速前行,发明专利申请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知识产权市场交易如火如荼,综合绩效不断提高,相关产业占GDP的比重稳步增加。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意识的逐步提高,这都将为中国经济升级与转型提供最强有力的支撑。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新一期全球专利报告也显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首次超过美国,位居第一。

2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对许可贸易进口的影响

2.1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许可贸易进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美国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认为,财产权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主要在于这一法律制度对于物质资源价值的合理分配。在分析财产权时,他还指出资源价值最大化有三个前提:一是财产权制度的普遍性,二是财产权的排他性,三是财产权的可转让性。

财产权是一种可以排除所有其他人使用某一资源,同时在法律上又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权利。知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得以明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知识这种无形资产创造排他性,并且保护这种排他性。这样就使得国外的知识能够成为一种排他性的财产权利,因此为许可贸易的进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2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能吸引外国企业的技术许可

根据英国经济学家邓宁提出来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OLI Paradigm),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在选择出口、许可交易或国际直接投资作为进入模式时,主要考虑所有权优势(O),区位优势(L)和内部化优势(I)。其中,所有权优势是指企业拥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管理与协调技巧等方面的优势。区位优势是指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包括自然资源、政府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及基础设施等。而内部化优势I是指企业拥有将所有权优势和区位优势内部化以降低交易成本的能力。当企业只拥有所有权优势,企业选择通过出售这些所有权优势来扩大自身的经营活动;当企业拥有所有权优势和区位优势时,企业则选择通过出口进入其他市场;当三个优势都具备时,则选择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来扩张企业活动的范围。

因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不断提高,为外国企业的所有权优势提供了越来越多的保障。这样就会使得更多具有所有权优势而缺乏内部化优势的外国企业通过技术许可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

2.3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可以降低许可贸易交易费用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在交易费用为零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社会经济资源可以自动实现最优配置。这样,产权制度没有必要存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交易费用总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产权制度成为必然。而且事实证明,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成本是不同的,资源配置的效率也是不同的。

进行技术、商标等的许可贸易会产生隐性的成本,即技术、商标被模仿使用或者直接盗版使用。而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对各种无形资产的切实保护程度提高使得这些技术、商标等被侵权的概率下降,因此降低这些隐性成本。同时,由于许可方对自身技术保护的肯定使得技术许可量不断增加。

2.4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能增加许可贸易进口商的收益

企业投资研发的主要驱动力在于其能否从创新、发明当中提取回报。技术的转移渠道包括外国直接投资、技术许可、合资以及多样化组合的方式,企业选择何种方式进行技术转移时,主要考虑综合影响效应和替代效应。而技术许可只需要转让技术的使用权,并且可以选择多方许可。这样就使得企业在持有技术专有权利的情况下,获得的技术收益增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可以改善许可贸易市场的缺陷,通过对技术等加强保护,使得进口商在维护自身专有权利的前提下,进行大量的普通许可,从而提高收益。因此,当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时,企业会选择技术许可的方式进行技术转移取得效益最大化。

3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对许可贸易出口影响

3.1 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使得PCT专利授权量增加

商品本身具有价值是进行交换的前提。知识产权制度则是通过给予知识产权持有人一定时期的权力保护,来换取技术的公开以避免社会重复研究导致的资源浪费。因此理论上,知识保护制度为知识产权拥有者提供比较优势,人为地创造商品交换的前提。

PCT专利授权量是通过PCT专利合作组织进入申请其他国家专利保护的途径而获得的授权量,并且PCT专利授权量与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息息相关。因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为有商业价值的知识确定财产的权利,随着保护程度不断提高,国内把有价值的知识当做一种财产的意识不断提高,对其进行保护的意识也不断提高。因此,使得国内对在其他国家要求专利保护的申请不断增加,在申请专利保护的量增加的情况下,获得的授权量也不断增加。

从实际的数据来看,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我国对于申请国外专利的限制条件逐步放宽,申请的成本逐渐下降。通过PCT进行国际专利申请的量也逐步上升,1998年到2010年我国PCT年专利申请量由1.4165万件上升至30.7293万件。随着PCT专利申请量的增加,获得的专利授权量也不断增加,1998年到2010年,我国PCT专利授权量从1817件上升至68414件。

3.2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使得技术水平上升

考特、尤伦在《法和经济学》中指出知识产品的个人消费不具有排他性,无数的经济个体可以共享某一种公开信息资源,这些无形的知识产品可以转为成为有形载体进行传播公开。然而,知识产品的生产是需要成本的,在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生产者很难通过销售知识产品收回成本以及控制知识创新成果。但是,他们又迫切需要获得最新的技术成果占有新市场。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保护新技术发明人的利益,鼓励技术创新,来化解这一矛盾。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国内模仿和复制他人技术的成本上升,促使国内企业进行技术等其他有价值的无形资产的研究发明,通过专利获得更高的收益。1998年到2010年,我国发明专利的年申请量由3.596万件上升至39.1177万件,是原来的10.88倍,授权量从4733件上升到135110件,是1998年的28.55倍。

3.3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能促进技术的交流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知识产权供应量不断增加,知识产权行业逐步形成,技术的交流不断发展。截止2007年,全国共建立19个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为专利技术供给和需求双方提供交易服务平台。这些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成为技术交流的重要平台,促进了技术的交流,为我国企业提高产品出口数量和质量提供了技术支持。

3.4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吸引跨国企业直接投资

根据上文分析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跨国公司在选择国际直接投资的东道国时,主要考虑区位优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和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使得这些跨国企业在制度性方面的竞争优势增加,同时保障跨国企业的所有权优势中的无形资产,为这些有能力进行直接投资的跨国企业提供更好的区位优势。因此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吸引更多具有内部化优势的跨国企业的直接投资。

从我国高技术产品的出口企业类型来看,2003年,外商独资企业占61.9%;2010年比率达到66.5%。由此可以看到,在我国高技术产品的出口中,外商独资企业是高技术产品出口的主力军,且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增加,比例不断提高。

4 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吸引更多外国企业通过技术许可进入我国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修正许可市场存在的缺陷,降低许可交易的隐性成本,进而使得许可交易成本费用下降,收益范围扩大,许可方的总收益增加。

另外,由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更多拥有先进技术的外国企业选择到我国进行直接投资。这些外国企业在申请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时,必须将技术公开,使得国内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可以研究这些技术,从而提高我国的技术水平。因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使得国内企业的所有权优势增强,为企业走出去创造条件。根据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企业如果拥有其他国家企业所没有的技术或其他无形资产,企业可以选择通过技术许可的方式进入其他国家,从而扩大商品市场获得更大的效益。总而言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我国许可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伟,祝鹏飞.基于经济全球化的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发展关联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0,(3).

第5篇:知识产权保护总结范文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一、前言

随着我国计算机软件技术国际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加强软件知识产权在国际领域的合作,对提升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质量至关重要,目前,很多国外公司在实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诸多值得中国借鉴的经验,计算机软件是研发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果,只有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良好的保护,才能够依法捍卫软件设计人员的合法利益,激励更多的专业人士投入到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活动当中,促进我国计算机软件行业的更好发展。

二、软件开发前期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一)明确软件知识产权的具体归属

1.完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首先,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要将明确归属问题作为一项重要问题,根据具体的著作权享有者情况,对软件的具体著作权进行研究,使软件的研发团队可以更好的根据研发委托情况进行著作权归属状况的认定。在国内公司收购国外公司包括软件著作权的过程中,要根据国际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对软件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机制建设。在进行著作权收购的过程中,要采用合同的形式对著作权的全部因素进行明确,既要明确对软件研发者的经济补偿,也要加强对软件后续开发环节知识产权的重视,使软件著作权的购买能够充分保障我国软件研发团队的利益。可以根据职务与非职务状况对软件的具体归属进行研究,使软件的归属权能够通过多样的方式进行著作权的认定[1]。如果软件在过去的时间段内存在著作权转让的情况,则要参考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软件的具体著作权情况进行明确,使软件能够更好的通过著作权的认定。

2.明确软件归属权

在进行软件归属权研究的过程中,电子软件需要根据著作权的具体情况,对软件产品的具体归属情况进行确定,使软件能够更好的同归委托实现开发质量的提高。要根据不同软件的具体研况,对产品的实际归属权进行分析,使委托人是否具备足够的委托资质能够更加清晰明了。要加强对软件委托过程中合同的关注,了解委托和被委托双方是否根据法律的要求制定了完整的委托合同,使软件产品的著作权能够更大程度上受到受托人的认可[2]。要在进行合同检验之前,对软件研发的委托人进行调查研究,使软件研发团队能够更好的保证委托人为合法身份。如果委托合同有行政性主管部分进行管理,则要加强对著作权设计领域的关注,使相同委托项目能够更好的被合同签订一方掌握,并将著作权划归受委托的一方。首先,要根据软件开发系统的实际需要,对软件描述程序进行研究,要根据软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解决的问题,对软件的开发周期进行确定,使软件的描述工作可以在不受约束的情况下顺利进行。

3.合理划分软件股权

要将软件的开发活动进行阶段的划分[7]。首先,要对软件开发的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根据软件应用的实际情况,对软件的具体需求进行研究,以便软件能够更好的适应开发流程的需要。在国内公司收购国外公司部分股权的过程中,要加强对股权情况的分析,了解国内公司可享受国外公司的软件著作权的具体要求,使我国的软件开发人员能够更好的获取完整的外国软件著作权。要根据软件的具体描述情况,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有效性的验证,以便软件可以根据描述的情况对实际需求进行满足,降低软件开发造成的成本。要根据软件描述阶段的知识产权分布情况,对已经选定的项目进行全面的分析,尤其要加强对选定项目风险性因素的分析,使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提升对市场环境的适应能力。要根据初期规划得出的结论,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进行设计,按照规范的模型进行知识产权管理质量的提升,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更好的利用法律程序实现保护质量的提升。

(二)通过合作开发实施软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要对委托双方的具体组织形式进行研究,如果软件开发一方能够拥有高水平的开发能力,则要保证相关人员能够以自由合作的形式进行软件开发质量的提高。要根据软件开发活动的相关协议,对已经研发完成的软件的著作权进行明确,并以此作为后续软件研发活动的指导,使各类软件的研发都能够保证提升软件研发质量[3]。要充分借鉴西方国家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经验,一些西方国家针对软件的知识产权问题拥有健全的法律,如果某些软件研发者出于获取非法经济效益的目的实施知识产权侵犯,不仅要将非法所得作为原有知识产权持有者的补偿金,还需要根据非法所得金额担负相关刑事责任。因此,西方国家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成就较高。相比于西方国家,我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虽然进行了相关法律的制定,但法律条文尚需细化,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没有受到必要的打击,使得软件研发团队的切实利益不能得到保证。要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角度出发,在同西方国家进行业务交流的过程中,将相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机制的引进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使我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可以通过合作开发实现质量的提高。要对存在共有性特征的软件著作权进行关注,保证有关各方的经济利益能够得到明确的划分和保障,避免影响后续的软件开发积极性。要根据软件研发各方签署的协议,对软件研发过程中各方所实施的力量进行明确,使软件在研发的过程中能够采用分割使用的方式进行开发质量的提高。如果现有软件的归属权可以使用分割处理的方式进行控制,则要加强对软件分割状态的关注,使软件研发参与者的著作权得到充分的保障[4]。如果当前的软件不能保证以分割的形式进行使用,则要征求软件开发一方的意见,使软件资源的开发者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对著作权的持有者进行管理,使软件的开发团队可以更好的实现开发积极性的增强。

(三)根据职务属性进行软件归属权分析

要将软件开发各方的职务属性作为判断软件著作权的重要因素,首先,要对软件研发人员是否担任重要职务进行调查,使软件的研发人员不会由于研发工作影响了其它形式的本职工作[5]。另外,软件研发人员在进行研发的过程中,究竟是否使用公司的名义进行了相关的担保和经济资源的借贷,需要作为软件站著作权的参考性因素,使个人利益和团体利益能够在归属权分析的过程中得到充分的明确。如果软件的开发人员在实施开发的过程中,并未借用公司的任何软硬件资源,则需要将软件的归属权完全划归软件资源的开发者,使每一位软件资源开发者的经济效益能够的得到充分的保障。如果软件的归属权在研发的过程进行了转让或继承,则要对软件开发之后的经济效益分配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以便软件的研发权和使用权能够从法律层面上实现对接。要根据国家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对软件研发的知识产权继承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使软件资源的继承能够同研发工作的有关报酬进行统一。[6]。要在明确合法继承人之后,将继承方面的范围进行拓展,使同软件开发有关的各方都能够获得利益的保障。要保证团队的继承能够照顾到每一个个体的利益,使开发活动参与各方能够将现有的权力进行维护,避免权力的转让造成的大量的归属权问题。另外,还要保障著作权一方拥有放弃的自由,使不愿意进行著作权承接的一方能够实现著作权的放弃。

三、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盗版防护技术

在进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要将知识产权的机密性特点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将任何一种计算机程序都视作一种知识产权,使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以更好的同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商业秘密进行联系,提升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科学性。目前,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方面处于世界的前列,每一项新型计算机软件研发成功之后,科研团队都会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重要工作,在能够充分保证软件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才会将软件投入到市场当中。而我国在软件研发完成之后,出于盈利的需要,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研发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研发团队,要加强同美国知识产权研发团队的互补和配合,使计算机软件研发团队的知识产权和经济效益得到同时的维护。要从技术和经营性需要等多个方面,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进行性能判断,使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以覆盖全部的开发过程[8]。要根据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的说明书,对各项程序进行科学的设计,并采用统一形式的算法进行相关基础性信息的总结,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同多种技术参数实现同时运行。

(二)完善软件收购程序

首先,在进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之前,要加强对著作权的关注,根据我国相关制度的规定,对计算机软件的具体著作权进行确认。要使用登记的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认定,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具备法律效力。在国内软件公司收购国外软件公司的过程中,要加强对著作权的关注,确保著作权同公司其它硬件设施一同完成收购。在软件实施开发的过程中,要防止竞争对手对相关技术进行模仿,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利益。要在软件投入市场之后,加强对境外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关注,根据国际领域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进行完善,使我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可以得到充分的提高。

(三)计算机软件的商业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首先,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同其它实体物品保护技术的联系,使计算机软件可以根据保护活动的需要进行保护性能的提升。可以将知识产权的各类技术,以保险柜的方式进行保护,并通过密码的设计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性。可以正确的进行合同约定机制的构建,有针对性的对掌握知识产权信息的人进行约束,避免知识产权信息的泄露。要在合同当中对知识产权信息掌握者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信息泄露的代价进行说明,提升合同的完整性和法律效力。在进行新员工招聘的过程中,要对新员工进行机密保护信息的告知,使团队内部的保密规定能够更好的被新员工了解。在保护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要将软件的具体开发时间和开发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一项基础性任务,使员工可以根据已经完成的任务情况,对后续的工作进行规划,提升团队的责任认定科学性。

(四)计算机软件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进行不正当竞争问题应对的过程中,要高水平的利用法律手段实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有效制止计算机软件开发领域的商业窃密行为,并对已经出现的违法问题进行全面的打击。在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用的过程中,要将能够收集到的全部法律资源进行统一管理,为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解决提供足够的法律资源。要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群体进行管理机制的构建,既要约束开发人员的行为,又要加强对开发人员的保护,使所有软件开发者能够通过公平的竞争渠道实现软件研发能力的增强。要借鉴出版领域的相关经验,对计算机软件研发者的合法竞争渠道进行开拓,使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同其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结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质量。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应用效率,将不正当竞争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避免问题产生之后使用不正当竞争法,为计算机软件领域减少违法问题造成的成本。

四、结论

计算机软件的广泛使用,使得我国很多领域提高了信息的传递效率,并以此获得了更高水平的经济收益,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能够使研发计算机软件的领域受到更高水平的保护,促进更多新型高科技软件的研发质量,使我国社会的各个领域都能共享计算机软件研发领域的科研成果。

参考文献:

[1]邱雪娥.法经济学视角下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D].昆明理工大学,2013.

[2]于凡.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模式研究[D].山东大学,2014.

[3]李金果.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探讨[D].西南大学,2010.

[4]常健.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吉林大学,2010.

[5]樊云峰.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D].郑州大学,2007.

[6]侯昕.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3.

第6篇:知识产权保护总结范文

收稿日期:20161014DOI:10.13968/j.cnki.1009-9107.2017.01.20

基金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SS15B12)

作者简介:谭英(1964-),女,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乡村传播与农村发展。

引言

知识产权指的是权利主体对其智力创造的各种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1],而农业知识产权则是指存在或运用于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强调智力成果的涉农性[2]。作为法律制度的知识产权,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的权利,维系社会正义;促进知识广泛传播,有效配置智力资源,这即是正义与效益的双重价值目标[3]。

以知识产权制度确立为前提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自不待言,在经济建设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激励创新、优化创新资源的配置、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技术和创新知识的传播与利用、促进国际间经济和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成效卓著[4]。相关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水平总体增长平稳,中西部地区增幅较大,东部地区增速出现减缓趋势[5]。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经济增长高度相关,保护强度100%的提升将会带来21%经济增幅[6]。但是知识产权保护在“三农”领域中的重要性极容易受到忽视,尤其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其为发展现代农业、培养新型农民提供了动力源泉[7]。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保障农产品市场秩序、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8];有利于更好地发展农业高新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竞争力,为农业增产的实现提供可靠保障[9]。具体来说,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优化农产品商标及地理标志保护、重视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10]。

然而,课题组在调研中了解到,有些农村在发展特色养殖和种植时就受到了侵权的困扰,但大多“被侵权者”都选择沉默,并非他们不想维权,而是确实不知道怎么维权,甚至由于某些原因根本无法维权。民间要求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处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条例的界定也越来越明晰[11],但仅有法律的威慑还不行,如何提高农村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遇到问题能够主动维权、并有效率地解决问题,可能是当今新农村建设中应关注的重点工作之一。

“知识运用是运用知识解决实践问题,在此过程中学习者经由对公共知识的内化、转化、外化、习俗化进而实现认知层面与实践层面的知识创新”[12]。在当今新媒体时代和多元文化交集的时代,要想提高农村公众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首先需要了解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认知和关注状况,以便解决现实问题,助推农村的经济发展。为了较为科学地评估基于媒体的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关注度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本研究从认知原理及传播效果的角度入手,主要从公众认知取向和实践取向运用知识的过程或心理效果层面(认知、情感、意愿、关注、满意等)分析受众认知、关注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认知是关于受众对事物作用的了解;情感是关于受众对事物的态度;关注是关于受众对事物采取的行动,如最相信的渠道、最关心的信息等;意愿是关于受众对事物采取的行动的驱动力;满意度是关于受众采取行动后的评价。近年来数字传媒发展迅速,农村公众如何借助媒体获取相关信息,并运用知识产权更好地保护产权人的利益,了解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关注度及其实践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建议,为相关政府部门及农村发展者提供决策依据。

一、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

采用偶遇方法选择样本,结合定点村庄进行面对面问卷调查,共发放1 200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 187份,问卷有效率达99%。共涉及26个省4个直辖市,118个市的53个乡镇147个村庄(见图1)。调查对象主要集中于东部的北京、天津、河北、山东、辽宁、浙江、广西等乡村,中部的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等地乡村,西部的四川、重庆、陕西、甘肃、新疆等地的村庄。在调查对象的年龄分布上,主要以年轻人为主,35岁以下人数占比达到66%,36~50岁的占24%。从调查对象的文化程度分布来看,本科及以上学历占37.5%;高中、中专至大专学历占比近32%;初中及以下学历占30.5%。从被调查者的职业分布来看,在校大学生占比最高,占24.94%;其次是企业工作人员,占比约为15%;种、养殖户占比10.91%,位居第三;从事其他职业的公众诸如中小学教师、生意人、村干部、农技员等占比近50%。对获得的调查数据采用Sps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偶遇抽样又称为便利抽样,其依据是认为被调查总体的每个单位都是相同的,因此把谁选为样本进行调查,其调查结果都是一样的,而事实上并非所有调查总体中的每一个单位都是一样的。因本研究的内容是基于媒体的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认知研究,在调查总体中各个单位接受大众媒体大致相同的情况下,了解农村、职业等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认知度,从空间的不同方向和方位对他们进行抽样调查,比较适宜采用偶遇抽样法。同时配合对某地区定点单位公众进行概率抽样面对面地问卷访谈,获取第一手资料。当然,由于每一个体文化背景差异较大,可能会出现没有足够的代表性的嫌疑,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公众从媒体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基本现状,对本研究内容有较大的帮助。

二、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度及运用能力

(一)农村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意愿

本研究把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意愿划分为“愿意”“不愿意”“说不清楚” “无所谓”四个等级。需要说明的是,“说不清楚”与“无所谓”虽然都是不明确选项,但前提不同,“说不清楚”的前提是对知识产权毫无了解,“无所谓”的隐含意思是对知识产权概况略有所知但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数据显示,有63.18%的公众表示愿意了解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明确表示不愿意了解这方面信息的公众不多,占比为2.27%,选择“说不清楚”选项的公众占比近11%,表示“无所谓”的公众占比23.64%。

(二)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及法律制度的认知

1.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及法律制度的知晓度。课题组选取了5部与公众生活较为贴近的法律,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此调查公众对相关法律政策的知晓程度。

数据显示,农村公众对法律、条例的认知水平较低。大多数公众对这些法令一无所知,对此较为熟悉的公众占比都未超过2%。就单部法律来看,对其不了解的公众占比都超过60%(见表1)。

2.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作用的认知。本研究预先提出了知识产权的17个作用,让公众作出选择。图2的数据表明,有18.64%的公众认为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作用是获取许可收益,紧随其后的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选择占比为15.45%。除这两个被选率较高的作用之外,还有“自己应用”与“提高企业市场影响力”得票率都在8%以上。

(三)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信息的关注度

1.公众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渠道。数据显示,农村公众最常用来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三个渠道为网络、电视台和报纸,其中,电视台占比68.91%、计算机网络占比65.13%、报纸占比29.83%(见表2)。

可以看出,电视台仍是农村公众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第一大渠道,网络紧随其后,报纸重要性虽然降低了一个等级,但仍不可忽视,位居第三。除此之外,乡政府、村能人、图书、宣传册、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都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将是在传统媒体影响力下降后,提高农村公众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的重要途径。

2.公众最相信的渠道。调查显示,对于获取知识产权相关信息,35%的农村公众最为信任的渠道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其次就是电视台,选择占比在30%左右(见图3)。

除这两个占绝对优势的渠道之外,乡政府这一独特的渠道表现亮眼,得票率仅次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和电视台,公众对其认可程度接近15%。此外,农村公众对报纸这一传统媒体的信任度也较高,排在第四位。

3.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类信息的关注。本研究把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类信息的关注度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必看必听、常常看听、偶尔看听和不看不听相关信息。数据显示,在农村中,偶尔看听知识产权保护类信息的公众最多,占76.82%;必看必听相关信息的公众仅占1.36%;常常看听此类信息的公众占4.55%;明确表示不看不听知识产权保护类信息的公众占17.27%。

4.最关心的知识产权信息。从具体数据来看,农村公众对于政策法规类信息受关注度相对较高,占比在30%上下。关注“专利侵权与法律责任”方面的信息公众占比在18%左右。但是,明确表示不关心知识产权类相关信息的公众占比达到18.64%(见图4)。

(四)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满意度

数据表明,在农村,对媒体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基本满意的公众人数最多,占比为81.82%;明确表示对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不满意的公众占比17.99%;非常满意此类服务的公众仅占比0.45%。

调查中了解到,明确表示对媒体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不满意的公众有两种:一类是没有现实需求,又想接受这方面信息,但媒体提供信息不足;另一类就是有实际需求,但媒体没有提供与其需求相关的信息。

(五)农村公众运用知识产权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1.公众遇到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低、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意识、不知道如何使用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是公众遇到的三个主要问题。

表现在农村公众遇到知识产权问题时不知道怎样使用;同时,农村公众对于“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意识”的反应较为突出,占比近26%;此外,有9.55%的农村公众认为技术水平不高是他们遇到的主要问题(见图5)。

2.最希望解决的问题。数据显示,农村公众最希望解决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执法水平、维权成本、惩处力度三个方面(见图6)。

对一些相对深入的问题,反应则相对较少,如结案速度问题显然只有参与过此类案件的公众才有发言权;再如侵权取证难也是相对专业的问题,不过这两个问题在农村有近6%的公众反映。

三、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1.在对知识产权信息的了解上,农村公众有较高的意愿,占63.18%,有超过20%以上的公众持无所谓的态度。

2.农村公众对相关政策及法律制度的知晓度极低,对一些常识性法律较为熟悉的公众不超过2%。

3.农村公众认为知识产权重要的作用是获取许可收益、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自我应用和提高企业市场影响力。

4.农村公众获取知识产权信息渠道的偏好是计算机网络、电视台和报纸,但公众最相信的渠道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业网站。

5.农村公众中,偶尔看听知识产权保护类信息的公众最多,占76.82%;必看必听相关信息的公众仅占1.36%;明确表示不看不听知识产权保护类信息的公众占17.27%。

6.在运用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农村公众遇到的主要问题有三个方面:(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水平比较低;(2)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3)不知道如何使用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农村公众最希望解决执法水平低、维权成本高和惩处力度低三个问题。

(二)建议与对策

大多数农村公众认为知识产权与自己的生活毫不相关,其实这种看法比较偏颇,我们每时每刻都在享受知识产权给这个社会带来的好处,所用到的东西也多多少少会涉及到知识产权。如果公众对知识产权相关信息不闻不问,直接原因有二:(1)公众感觉没有实际用途,即使有部分公众认为知识产权的作用是获取许可收益,但可能也并不知道如何去获取;(2)由于农村公众文化知识水平普遍较低,对于比较枯燥乏味的相关产权和政策条文理解困难。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电视、互联网、手机媒体应加强向农村公众传播与其生活相关的或感兴趣的内容,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增加知识产权信息的吸引力。

2.注重知识产权信息传播的通俗度,培育农村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如增加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例研究,让公众切实感受到知识产权的作用。有必要时,可以针对某些有特殊需求的农村,比如发展特色养殖与种植、民间艺术产业化的村庄,定期举办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训会,现场解答公众提出的问题并及时做出解决。

3.借用新媒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用能力的培育。计算机网络已经成为农村公众第一大信息来源。利用互联网及微信等新媒体的传播优势传播或转载知识产权信息,举办生动有趣的相关活动,鼓励农村公众积极参与面,调动其学习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4.发挥乡政府及村委会的“上传下达”的作用。数据显示,乡政府是农村公众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第三大权威信息来源。为此,可发挥乡政府执行力的作用,以宣传册、农村集市或文化娱乐活动为载体宣传知识产权信息,引导公众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这一权威资源库。

5.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设计要简单明了,相关信息要及时更新。公众只要有需求就能打开官网进行相关信息的查询。

6.针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做出积极回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大环境建设,从根本上激发农村公众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动力,提升农村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

农村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意愿度较高,但公众运用知识产权能力比较弱。执法水平低、维权成本高、惩处力度不够,是公众集中反映的三个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一会丧失法律尊严,损害群民利益;二是容易让公众产生消极心理,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大环境的建设。

第7篇:知识产权保护总结范文

知识产权在即将到来的“知识经济”时代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不言而喻的。能否建立起健全且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和反垄断等各方面的制度)不仅关系到中国经济贸易的未来,更关系到中国能否在世界贸易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而知识产权又一直是中美经济贸易关系中最敏感的关键问题之一。美国作为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法律体制;相比之下,我国仍处于尚未成熟的阶段。中美之间多次发生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摩擦,值得我国就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问题做出深入思考和分析。

对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三次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学术界有很多不同看法。就其发生的原因而言,李明德认为是美国的强权经济导致了争端的爆发,刘剑文进一步指出,只要其他国家同美国的经济差距继续存在,美国的强权经济就难以改变。其他学者大多从政治和经济两个角度分别做出分析。陈昌柏运用政治经济学原理得出,政治上是美国通过强化知识产权稳定霸权,经济上是美国以知识产权为手段平衡中美贸易逆差。肖虹认为,在政治上美国通过要求中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以遏制中国,在经济上美国以知识产权逼迫中国进一步开放市场。刘文华认为政治上是美国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控制新兴工业化国家贸易方向、投资流向、创新程度和经济增长速度,经济上与陈昌柏观点一致。

就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争端的政策建议而言,李明德认为关键是寻求中国同外国经济利益的平衡点,尤其是要注意寻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平衡点,以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陈昌柏指出要认真研究日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谈判全过程,从中吸取有益经验,同时还强调中美知识产权标准应以TRIPs协议为基础。

本文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中美三次知识产权争端的表现,在此基础上分析争端产生的原因,第二部分提出妥善解决争端的政策建议,在最后的结论中对本文的论点加以总结和延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特别301条款”;中美知识产权争端;TRIPs协议;“337条款”

一、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表现及其产生原因

(一)中美三次知识产权争端

自1989年5月25日美国贸易代表第一份“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起的十一年间,中国每一年都在“特别301条款”名录上榜上有名。在1991、1994、1996、1997、1998、1999六年中被列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准入上问题最为严重的“重点国家”;在1989、1990、1993三年中也被列入“重点观察名单”;1991、1994、1996年几乎因为美国要对华实施贸易制裁而引发中美贸易战,最终由双方共同努力,特别是中方表现出了极大的诚意才化干戈为玉帛。

第一次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是在1991年4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的“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确定在知识产权保护及市场准入方面有严重问题的“重点国家”时,中国被列在其中。报告称中国在对专利权、版权、商标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的保护都存在问题,尤其是对前两者的保护十分不力。例如,美国计算机软件是作为文字作品受到保护的,而中国的著作权法未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只保护首次在中国发表的作品。美国指出,中国国内盛行的仿制药品和仿制化学品、计算机软件盗版的猖獗,都与中国对专利权版权保护不力有直接关系。④在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中,中国是唯一一个既不对美国药品和化学品提品专利保护、又不对美国计算机软件提供有效保护的国家。⑤

1994年6月30日,中国第二次被美方列为“重点外国”,而且是唯一的“重点外国”。随即进行的中美谈判中,美方代表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一,建立执法队伍,打击主要侵权者,没收和销毁侵权产品,侵权者;二,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建设,建立一个真正起实质作用的法院系统;三,对美国知识产权产品开放市场。⑥

1996年4月29日,美国方了当年的“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再次将中国定为唯一的“重点外国”,原因是中国没有认真地执行1995年双方达成的知识产权协议,在知识产权及相关的市场准入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这意味着中方面临制裁,只有极短的时间做出反应。美方公布了报复清单,中方也公布了反报复清单。在贸易战争一触即发之际,中方再次用国内开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效实际行动表达了履行1995年知识产权协议的决心。最终双方终于达成了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此次知识产权争端被化解。

显然,三次知识产权争端的挑起者都是美国。实际上,美国也承认,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短短几年内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市场准入方面取得了极大进步。既然如此,美国为何再三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发难呢?连美国人自己都承认:“指名中国是违反协议的‘重点外国’,在很大程度上是有象征性的。”⑦知识产权争端应属于民事权利纠纷,美国却把它上升为国家关系的高度,不能不说有深层的经济原因。美国醉翁之意究竟在何处?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三次知识产权争端呢?

第8篇:知识产权保护总结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司法救济;行政保护

[DOI]10.13939/ki.zgsc.2016.24.211

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加入WTO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开始与国际接轨,并逐步向前发展,实行司法救济与行政保护的“双轨制”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特点。[1]

1 行政保护、司法救济两种保护模式的对比分析

1.1 两种保护模式的联系

相对于一种保护模式而言,双轨制的实施并非仅仅增加一种保护模式,本质上而言,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治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但又不能实现相互替代,因此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需要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的有机配合。具体来讲,两者之间的联系可从以下方面分析探讨。

首先,要遵循“司法终局决定原则”,即知识产权司法部门有权对其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审查;其次,对于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治两者的交叉的部分,应当采用行政裁决及行政调解进行处理。

笔者将知识产权的纠纷用两个椭圆表示(见下图),一方面,司法救济可以处理所有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旦当事人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害即可向法院,用左边椭圆1+3进行表达;另一方面,行政保护也可以处理所有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用右边的椭圆3+2表达,而实际的知识产权纠纷又可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类是只能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用椭圆2表达;一类是只能通过司法救济进行处理的,用椭圆3表达。但从实际的图形我们也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又都有自己各自的管辖范围,尽管互相交叉,却不可替代。

1.2 两种保护模式的区别

首先是性质不同。行政保护的重点是保证知识产权使用秩序的合理性,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立刻给予纠正,是一种主动保护;[2]司法救济则是依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保护,需要当事人主动向司法部门寻求司法帮助。其次是法律依据不同。行政保护除依据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律外,还需依靠相关的行政管理法规;司法救治除依靠知识产权法律之外,还需依靠刑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最后是监督力度不同。行政保护的措施一经提出必须付诸实施,即便在诉讼期间也必须执行;司法救治的措施仅限于停止侵权、赔偿等,这些措施并不具备强制性。

2 实施“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必要性

2.1 行政机关介入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法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其保护客体――知识产品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私人商品,又是一种公共商品,其侵害行为不仅影响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公共利益。[3]有形财产的物权保护模式与知识产权相比,其社会功能对社会公众的影响相对较小。鉴于此,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除要考虑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外,还应当兼顾社会公共的利益,并寻求两者之间的利益的结合点,因此我国行政机关介入就十分必要。由于知识产权与社会公众利益紧密相关,因此行政机关介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十分明显。

2.2 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之间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

如果一个案件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则其就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如果要经过行政程序后进入司法程序,则其就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两种案件的诉讼客体、审查程度等均存在一定的差别。[4][5]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要经过行政程序才能进入司法程序,可以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可以实现对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从本质上来讲知识产权的司法救济是由当前生产力决定的,当前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其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因此实行司法救济与行政保护的“双轨制”保护制度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当前“双轨制”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

3.1 专利商标确权机制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专利确权及商标的纠纷案件的审理要通过三到四个审级,尽管其中也包括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但这种程序设置并不能完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造成工作效率低下,造成国家的行政、司法资源浪费,导致产权及商标确认时间过长,严重影响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冗长的确权过程给非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其多利用这段时间从事侵权活动,进行非法竞争,给知识产权人造成严重的损失。[6]

确权程序冗长仅是专利商标确权机制中存在的一个方面的问题,其机构设置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这些弊端的存在,造成商标、专利确权的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创新的政策,已经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2 商业秘密保护存在问题

首先,缺乏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当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多处于分散状态,其操作性、执行性较低,最终导致商业侵权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其他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也过于原则化,仅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侵权行为等做出了具体的界定,对于商业秘密的价值、权利主体等相关内容并未作具体的规定,最终导致其实践操作性不强,影响执法效率。其次,诉讼期间缺少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律。商业秘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旦被外人知晓,将会给权利主体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做好诉讼期间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现行法律并未对如何保护诉讼期间的商业秘密进行规定,且对泄露商业秘密的处罚力度较强,无法实现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

3.3 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的衔接存在问题

一般而言,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都是以司法救济为后盾的,但两者又是如何进行衔接的呢?如果当事人不服从行政部门做出的惩罚措施则向法院时,这是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还是行政诉讼的范畴?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并未对这一点作出明确的界定,这就给实际的鉴定工作带来了困难。我们这里以商标侵权为例,对于责令停止侵权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有人将其认定为行政调节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如果当事人不服从其行政处罚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将原争议双方作为诉讼的当事人,并按照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也赞同这种观点。[7]同时即便在司法救济内部,也存在着形式程序及民事程序衔接不恰当的问题。正是这种不恰当的衔接关系导致“双轨制”保护模式存在问题,严重影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4 “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完善措施

4.1 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入世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受新技术革命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影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认知程度的弊端日益凸显,如不了解经济与科学技术之间的关系,无法认清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等,这些弊端严重影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因此,我们必须构建知识产权的保护环境,采用利用当前多媒体环境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程度。

4.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在进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中,知识产权立法是最重要的内容,因此其立法应当立足于整体的制度设计要求,拥有明确的价值取向,保证立法为同一目标服务,避免各项立法之间的冲突,保证整体运作效率。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应当制定单独的保护条款,同时借鉴Trips的相关原则,并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做好国家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总体来讲,我国已经充分认识到自身知识产权立法与Trips相关原则之间的矛盾,并认真总结相关经验,相关的知识产权的立法也在不断完善之中。

4.3 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体系

知识产权在民法中具有其特殊性。入世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及国际交往不断扩大,必然会涉及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这就要求相应的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因此必须通过教育和实践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水平。要想真正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应当从如下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完善诉讼的证据制度。做好诉讼前的证据保存工作,原稿提出足够的证据后,原稿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利于原稿的证据,并对证据提供期限、交换期限进行限定,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其次,将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则进行界定,确定为过错及过错推定,充分利用好全面培养原则。在特定条件下,如果当时人不知或有充分理由不知道自身的侵权行为,则必须责令其返回所得利益;对已经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要求当事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如侵权行为盗版营业,则可将其营业所得利润进行赔偿。

5 结 论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界、理论界、司法界等各界的共同努力,因此在建立保护模式时应当充分考虑两种模式的互补与互助,同时也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做好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郝思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协调与发展[J].知识经济,2014,9(18):27-28.

[2]王树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研究[J].楚天法治,2015,4(8):89-92.

[3]方海燕.浅析涉知识产权行政权的变化[J].知识经济,2014,11(23):32-33.

[4]周逸.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J].理论界,2015,3(5):98-100.

[5]姜芳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J].知识产权,2014,1(2):76-81.

第9篇:知识产权保护总结范文

【关键词】产权保护意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产权的管理机制

一、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尧都区核桃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即知识财产权、知识所有权,是指在科学、技术和文化等领域内,人们对利用知识而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品种权等内容。农业知识产权问题,广义地讲就是知识产权所有人(组织)在农业科技领域创造的精神财富而享有的专属权益问题。农业知识产权的内容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和完善,目前主要包括植物品种权、业专利权和农业科学成果及公共技术产权等方面。

(二)尧都区核桃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山西是核桃种植大省,近几年来,临汾市尧都区大力发展核桃产业,逐步在形成规模化的核桃基地建设。但从实践来说,为了使农产品有更好的销路,为了谋求广大农民的利益最大化,在核桃产业的发展链条中也需注意市场机制的建立和核桃品牌建设等问题。以临汾市古县为例,其在2010年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这个成果就为打造古县核桃的品牌,继续培育壮大当地核桃产业,为实现核桃产业富民兴县起到了推动作用,也为临汾市尧都区核桃产业发展提供了一个范例。

二、山西省农产品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说,通过多年来的努力,山西核桃产业在科技发展、技术革新等方面有了很大突破,但是由于其起步晚,发展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不够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

首先,知识产权观念没有深入人心。尽管近年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但政府对于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力度不够,许多人对生活中本应该加以保护和产权明晰的产品都愿意免费共享而不愿为其使用付费,对知识产权的观念不重视,这种现象在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中同样存在,因此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宣传方面的措施势在必行。

其次,专利产品市场转化率低。虽然我省每年在农业科技发展投入很大的财力物力,但很多科研工作者仅仅将其作为一项科学研究,对技术成果的普及推广不够重视,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

(二)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够

1.法规的实际操作问题较大

自1984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专利法、著作权的法律及实施细则,为推进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实行时间不长,我省在法规的实际操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例如,《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审批费用过高,期限过长。实际情况更为严重,专利审查机构由于不受期限的约束,也令行政效率低下,任意拖沓实质审查时间的情况发生。而这种拖沓的做法很有可能会使在申请的专利丧失先进性,不但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而且长期下去,这种现象阻碍了农业科技在生产中的应用。据近年统计,发达国家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已达68%,但我国仅为48%,要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转化已经成为关键的一部分,而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范的应用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

2.农民维权意识淡薄

在我省一部分较偏远的地区,农民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的时候,由于缺乏相应法律知识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虽然耗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但自身权利也没有得到维护。侵权人得不到惩罚,被侵权人得不到保护,这种现象得不到解决,只会使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困难,难以得到质的飞跃和发展。

(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监管机制不健全

1.程序执行不完善

如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程序缺乏严格的规则与制度规范,这导致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权力,损害当事人权益,而且无法利用程序公正消除当事人的不满,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功能的发挥。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有关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规定,特殊证据规则,科技专家陪审制度等都不完善。这严重妨碍了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指导作用。

2.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人才缺乏

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在我们国家起步晚,和知识产权相关的学科还比较少。另一方面,很多与农业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成果并未得到有效保护,如一些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研成果并未归入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而只是侧重其的使用效益。

三、加强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

1.通过媒体手段,加大宣传

利用现在多样化的传媒手段,通过网络宣传、电视公益广告、广播电台及自媒体等一系列方式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普及,逐渐培养人们的知识产权观念,使人们认识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山西省是文化大省,有历史悠久的文化积淀,这也为山西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内在动力。只有人们开始注重和认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我省在发展和完善农业的道路上才能越走越远。

2.利用政策优势,加强品牌力度

制定适合我省农业企业、科研单位农业知识产权研究的保护策略,结合尧都区政府针对核桃产业的发展制定的保障措施,积极参加各类会展活动,加大品牌建设力度。同时积极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工作,从多渠道开拓农产品市场,提高人们对产品的认知,加深印象,从而逐渐增加产品的知名度。

(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

高效的管理体制建立是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更好实施的前提。但目前我省部门分立,参差不齐的分散型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难以形成合力,这严重制约了知识产权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笔者发现,在地方层面,可以整合地方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充实执法队伍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水平。在整合后的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内部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将原来分散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闻机构,农林等部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整合起来,将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职能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审查登记,政策制定等职能分离开来,实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专业化,从而增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三)创新激励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

结合上文,在人才管理方面,我省应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通过法律全面赋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相关权利,以法律的权威性保障行政执法的有效性,满足执法的需要。同时还要努力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改善执法条件,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适应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审判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1] 陈慧云.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安徽农学通报,2008.

[2] 梁宏辉,龙在飞.创新型国家建设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

[3] 王子栋.关于山西核桃产业发展的几点建议[J].山西林业,2013(10).

[4] 宁志恒,高誉嘉,乔前,张栋家,刘玉明,王向东.山西核桃产业科技创新现状及对策分析-科技创新对山西核桃产业发展作用的系列调研报告[J].农产品加工(学刊),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