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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整装勘查;地质找矿;经验
煤炭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要对其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提出:“充分挖掘国内资源潜力,加大找矿力度,提高资源供给能力和保障程度”,“集中力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突破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勘查工作,增加资源地质储量”等要求。为了提倡文件精神以及改变重庆市煤炭资源紧张的局面,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地质找矿工作计划》、《重庆市煤炭(煤气层)资源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等,将加大重庆找矿力度,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并且设置煤炭资源地质找矿勘查项目七十多个,煤气层资源地质找矿勘查项目7个以及基础地质调查评价项目6个等。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地质找矿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充分发挥了企业矿产勘查市场主体和地质勘查单位地质找矿主力军的作用,促进整装勘查工作全面展开。
1 整装勘查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矿产资源的供需形势不容乐观,因此迫切需要进行地质找矿工作,满足矿产资源的需求。在找矿过程中,整装勘查地质找矿模式使得地质找矿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整装勘查是在各级政府的主导下,多方参与,并按照市场化运作,将分散的探矿权、勘察技术、人员、设备等进行优化整合,在成矿区域内寻找矿产资源并统一组织实施,然后通过科学的成矿理论运用勘查技术手段进行系统化、规模化的勘查活动。
整装勘查集“权”、“钱”、“台”、“利”于一体,提高了矿产的生产效率,分摊了风险。整装勘查并不是能够找出多少矿产资源,而是构建了一个新的地质找矿机制,将地质工作的商业性和公益性相结合,将地质找矿突破与矿产权管理和地勘单位改革相结合。
2 整装勘查实施的主要经验
2.1 政府主导、统一部署
国家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调局以及市政府统一部署,市领导高度重视,加大投入资金,有力组织,在工作中突出重点,以及其他参与方积极配合,从而保障了整装勘查全面实施。
2.2 建立切实可行的勘察方案
多年来,在地质找矿过程中,由于勘察技术落后、资金投入不足、矿权分割等原因,致使地质找矿工作各自为政,没有整体工作思路,因此在短期内很难取得较大成果。在国家提出整装勘查政策下,应该将规划勘查、设计项目、标准技术然后组织实施;在资金方面,应该适应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确保各个渠道的资金能够有序投入,保障各参与方公平参与,降低大企业商业勘查的投资风险。同时,按照新思路、新机制形成一个系统的整装勘查方案,并且按照技术标准签订整装勘查协议,使地质勘查工作全面展开。重庆市以综合勘查为原则,推进整装勘查,加大信息交流,加强深部找矿和综合研究,以取得重庆市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
2.3 提高设计质量,实行监理制度减少投资浪费
在同一个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方案的不同产生预算结果的不同,因此,在明确整装勘查任务后,针对设计人员提出的各种方案,评定人员应该选择最为合理的方案,有效控制不合理的预算确保国家利益。方案的设计质量关系着整个工程产生的效益,因此应该重视方案的设计阶段,控制地质找矿的整体预算。
在地质找矿过程中,监理对整体工程的投资、进度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在实际工作中,却忽视了监理工作,只重视工程的施工。在地质勘查工作中,要明确监理工作的目标、任务以及工作内容等,从而减少工程投资的浪费,确保工程取得较好的效果。
2.4 加强前期的研究工作
在地质找矿过程中,地质条件极为复杂且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找矿前,勘查人员要分析、研究找矿区域的地质资料。这样才能立好项目、找出质量较好的矿产资源,明确地勘单位的位置。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认真研究地质资料、严格遵守地质规范,以科学的态度进行整装勘查,做好基础地质工作,确保不漏矿。
整装勘查主要是深部找矿,在进行找矿过程中,不仅需要成熟的勘查技术,还需要先进的钻探设备和钻探技术,这样才能满足深部矿产整装勘查的需求。
2.5 调动地质人员的找矿积极性
找矿是一项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和探索性的工作,找矿人员的积极性对找矿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推进整装勘查中,要激励地质找矿人员,建立激励措施,在利益上充分调动地质技术人员的找矿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还要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让技术人员不断学习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以及开展找矿经验学习活动,加强技术人员间的交流,不断提高找矿技术人员的知识、技能以及经验等,然后让他们在找矿过程红棕发挥自身的科学判断力和找矿的见解,从而有效地推进整装勘查项目的实施,推动地质找矿突破。
2.6 省企联动、加大资金投入
运用地质找矿新机制,坚持“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原则,使地质找矿工作的商业性和公益性相结合,使政府、地勘单位和企业实现相互联动,采用集中投入、规模勘查方式进行管理,从而为整装勘查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2.7 加大质量管理和财务监管力度
随着资金投入力度的加大,地勘单位选择项目的机会随之增多,但同时面临着人手不够的问题。有的地勘单位为了完成任务,盲目赶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忽视基础地质工作,使工作简单化,从而影响了工作质量。在整装勘查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地质工作的质量,遵守地质勘查规范要求。在质量管理方面加大监控力度,实行奖惩制度,对质量好的加以表彰奖励,严厉打击弄虚造假。同时,加强对勘查项目的财务审核,监测中央地勘基金投资整装勘查项目的动态预算管理,规范中央地勘基金投资整装勘查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工作效率。
2.8 集中优势,引领科技
地质工作者运用先进的资源勘查技术,能够从不同角度重新认识矿区的成矿环境、成矿规律、成矿条件等,从而更好的指导从隐伏煤田找煤和深部找煤工作。在整装勘查过程中,要根据成矿区地质特点采用勘察技术并根据成矿理论和成矿信息加强研究矿区成矿理论,从而更好地指导找矿工作。同时,在找矿过程中,结合地球化学方法和地球物理方法进行找矿。
3 结语
整装勘查是地质找矿的重要手段,是地质找矿新机制的核心,国土资源部加强整装勘查工作,各级政府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结合各省、市的具体资源情况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大优势矿产找矿力度,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的发展。重庆市实施的煤炭(煤气层)资源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增加了重庆市煤炭资源储量,改变了从外省调煤的状况,并有效地缓解了重庆市煤矿后续接替资源的紧张局面。
参考文献:
[1]吴文君.关于地质找矿整装勘查工作的几点认识[J].中国矿业,2011(02).
一、扎实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础性工作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作为重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目标,精心安排,稳步推进,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凡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分片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到人,责任到矿”的方式,定期对各矿区进行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坚持高标准,继续抓好治乱工作。进一步完善“一矿一卡”和“一勘查项目一卡”的清查制度,严厉打击无证采矿、无证勘查、越层越界采矿和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保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本稳定。
加大对越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按有关规定和各市、县(市、区)的职责分工,由国土资源、煤炭等部门定期对矿山进行实测检查。经实测发现越层越界采矿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责令违法矿山对越界井巷工程进行密封,打上永久性封闭墙,建立专项档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越层越界情况和处理结果,责令矿山出具不再越层越界采矿的书面承诺。发现再次越层越界采矿的,要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坚决予以关闭。
(三)全面清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事项。省和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集中时间,全面清理本部门审批的尚在有效期的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依法逐件、逐卷清理检查,主要检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要件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正确。对存在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重点解决资源配置和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
(一)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加快矿产资源整合进度。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要求,统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矿区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整合矿区的整合方案,经省整合资源调整布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整合工作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首先做好煤矿的整合工作。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冀政[2005]84号文件要求,确定煤矿重点整合矿区,先行安排整合工作。煤矿重点整合矿区的整合方案,要在**年4月底前报送省整合资源调整布局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底前开始组织实施,**年底前基本完成煤矿的整合工作。其他矿山的整合方案要在**年9月底前报送省整合资源调整布局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底前开始实施。全省所有矿山的整合工作,要在**年上半年基本完成。
(二)统筹安排,确保整合工作扎实开展。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资源整合方案。整合期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受理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对以各种手段抵制整合矿产资源工作的,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予以关闭,并取消其参与整合的资格。
(三)严格整合条件和标准。坚持“先治乱,再治散”、“先关闭,后整合”,对按照有关规定应予关闭的矿山,首先严格按标准予以关闭,不得以整合为由规避矿山关闭工作;对有违法行为的矿山,要严格依法查处,查处到位后方允许其参与整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吊销有关证照、予以关闭的矿山,要严格按规定关闭,不得参与整合。
一个矿体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采矿权。对确因地质条件限制、开采技术限制和历史形成的开采条件限制不适于设置一个采矿权的,经专家论证后,可以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对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体,由其共同上级政府组织整合工作,不得按行政区域划分和设置采矿权。
三、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
(一)理顺矿业权管理体制,促进权力与责任的统一。省国土资源部门新设采矿权审批、登记以及中型以上生产或储量规模矿山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等事项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新设采矿权审批、登记,应及时向设区市政府报告。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帮助申请人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新设或廷续、变更申请资料,提前介入核查申请资料,对照申请资料深入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与申请资料一并递交登记管理机关。
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要及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探矿权、采矿权并登记发证后,要及时通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违法、越权或错误的采矿权登记、发证,省国土资源部门一经发现要及时予以撤销和纠正,由此给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原登记机关依法给予赔偿。
(二)严格矿业权设置标准,实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和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采矿权设置方案,经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不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采矿权设置方案,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委托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经县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汇总,经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
省和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以申请在先或市场出让的方式确定探矿权或采矿权人,按规定程序审批并登记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的,不予设置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已有探矿权、采矿权增加勘查区块或扩大矿区范围,要纳入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管理。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受理增加勘查区块或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
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审批,要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严格审查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严格评审储量核实报告。地质勘查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储量报告,由探矿权或采矿权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或矿山设计单位编制,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审查意见,登记机关依据审查结果审查申请事项。
(四)建立健全勘查和采矿许可证延期预警机制,切实解决持超期证勘查、开采问题。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监督管理权限,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准备前期勘查工作总结、进一步勘查实施方案或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等延续登记手续;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登记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不作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的必要条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逾期后即自行废止,并视为灭失矿产地。在灭失矿产地新设立探矿权、采矿权,有多家参与竞争的,要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原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机械设备等财产权益经评估后由矿业权竞得人予以补偿;只有原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一家提出申请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四、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五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六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一)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
(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四)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五)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证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类项目的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第十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对勘查区块登记发证情况,应当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一)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
(二)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区块,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区块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第十九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
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其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二)申请采矿权的;
(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勘查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勘查区块、矿种等有关文件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使用费、最低勘查投入按照重新登记后的第一个勘查年度计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
第四十条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和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等地质调查工作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一、总体目标和工作机制
(一)总体目标。建立健全我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速度、结构等状况;完善GDP核算制度,满足GDP分级核算需要;进一步加强行业部门服务业业务统计,为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及加快服务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二)工作机制。
1.分工负责制度。由市级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采取整体设计、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协同实施。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统计和所管理行业限额以上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
2.统筹协调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统计局或视需要由市政府办公室召集市级有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督促、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
3.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对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市级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列入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内容。
二、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服务业统计范围及调查对象。
服务业包括以下15个门类: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和零售业;4.住宿和餐饮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国际组织。
调查对象为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统计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1.财务统计及方法。市统计局根据《浙江省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负责将调查对象划分为限额以上单位、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两大类;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实施统计调查。
2.业务统计及方法。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业务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
限额以上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实行季报制度。限额以上单位一季度报告期为1至2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至5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至8月,四季度报告期为1到至11月,以及全年1至12月,各县(市、区)及市级部门的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次年3月25日前,从2009年二季度开始试行,2010年正式实施。
限额以下和个体抽样调查建立季报制度。限额以下和个体抽样调查一季度报告期为1至2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至5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至8月,四季度报告期为1至11月,各县(市、区)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2009年二季度开始试行,2010年正式实施。
业务统计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由各部门自行决定,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在上报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
(四)组织实施。市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抽样调查制度,编制数据处理程序和网上直报程序,审核、汇总、评估和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本地区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名单,指导开展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及统计业务培训、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的限额以上单位财务调查和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户的抽样调查,审核、汇总,上报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报表。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统一的服务业财务统计网络平台上,组织实施所管理行业的限额以上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做好本部门业务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分析等工作,及时向市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辖区内业务统计和限额以上单位财务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数据处理和上报,同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抄报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综合业务统计报表。
(五)工作要求。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范围广、调查难度大、业务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
2.做好统计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抽调专业人员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年度财政预算要保证开展调查所需经费,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3.规范统计基础。统计部门牵头,人事、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工作。加强统计台账和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做到数出有据,保证源头数据质量。加强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4.强化依法统计。要广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营造依法、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附件:市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附件
市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市统计局: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和综合协调,建立健全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和抽样调查制度,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基础台账建设,检查、评估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工作和数据质量,开展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他有关行业的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日常统计调查和限额以下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分析、监测全市服务业发展。
市信息办: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软件产业、通信业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市软件产业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组织全市软件产业、通信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限额以上单位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市教育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教育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教育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限额以上单位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市科技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科技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市科技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市民政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民政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社会福利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做好全市民政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限额以上单位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市财政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财政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市财政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以及财政决算报表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表。
市建设局:负责做好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变动统计,向统计部门抄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变动统计资料。
市房管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统计制度,做好房地产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市交通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交通运输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道路运输、水上运输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会同统计部门做好全行业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限额以上单位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文化艺术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做好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限额以上单位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市卫生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卫生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卫生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做好全市卫生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限额以上单位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市体育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体育服务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市体育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市旅游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旅游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市旅游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市工商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工商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市工商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做好企业、个体经营户注册登记库建设,向同级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以及企业、个体经营户等基本单位名录的登记、变更和注销资料。
市人事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人事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机关和事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向同级统计局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以及机关和事业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登记、变更和撤消资料。
市质监局:做好法人代码库建设,及时向同级统计局提供赋予法人代码的单位名录的登记、变更和注销资料。
市邮政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邮政业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邮政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做好全市邮政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限额以上单位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一)服务业统计范围及调查对象。
服务业包括以下15个门类:(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和零售业;(4)住宿和餐饮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国际组织。
调查对象为全县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其中包括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统计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1.财务统计及方法。县统计局负责制定《*县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将调查对象划分为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两大类,法人单位原则上要求全数调查,非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采用抽样调查;各乡镇、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实施统计调查。
2.业务统计及方法。县直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管理需要自行制定业务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
法人单位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实行季报制度。法人单位一季度报告期为1-2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5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8月,四季度报告期为1-12月,各乡镇、各部门的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6月、9月、次年3月的15日前,从20*年三季度开始试行,2010年正式实施。
个体户抽样调查建立半年报制度。报告期为1-5月和1-11月,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报送时间分别为6月、12月20日前。20*年年报开始试行,2010年正式实施。
(四)组织实施。
县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全县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编制数据处理程序,审核、汇总、评估和全县服务业统计数据,配合县直其他主管部门做好个体经营户样本抽选工作,指导开展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及统计业务培训、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负责相关行业财务统计调查、审核、汇总、上报。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有关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和本部门业务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分析等工作,及时向县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
二、工作机制
(一)分工负责制度。由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采取整体设计、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协同实施。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负责本乡镇、本部门的业务统计和所管理行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财务统计调查。
(二)统筹协调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服务业统计领导小组召集有关单位,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督促、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
(三)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对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三、县直主要部门职责分工
县统计局:负责全县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和综合协调;负责制定《*县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即财务统计调查),负责数据处理程序的编制和网上直报平台建设;指导全县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开展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分析、监测全县服务业发展;负责服务业统计单位名录库的建设和维护;负责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县发改局:组织实施全县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网吧除外)、仓储业等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全县其他信息传输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等行业财务统计调查工作,加强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检查、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及分析工作;及时向县统计局抄报财务统计调查综合、基层数据库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县交通局:组织实施全县交通运输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县交通运输业财务统计及个体运输户调查工作;负责本行业财务统计调查数据的审核、汇总、评估、分析;及时向县统计局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统计调查综合数据库及基层数据库。
县建设局:组织实施全县建设系统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全县房地产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等行业的财务统计调查工作,加强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数据处理及质量控制和分析工作;及时向县统计局抄报财务统计调查数据库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县教育局:组织实施全县教育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全县各类学校财务统计报表制度,负责本系统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财务统计调查数据的审核、汇总、评估、分析;及时向县统计局抄报全县财务统计调查综合数据库和基层数据库及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县卫生局:组织实施全县卫生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全县卫生行业法人和个体诊所财务统计调查工作;做好全县卫生统计业务指导,加强调查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财务统计调查数据的审核、汇总、评估和分析;及时向县统计局抄报本部门全行业财务统计调查综合数据库和基层数据库以及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县民政局:组织实施全县民政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县社会团体、社会福利业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做好全县民政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积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单位名录库,及时提供单位增减的行政记录资料,及时向县统计局抄报本部门法人单位财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县科技局:组织实施全县科技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全县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做好全县科技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及时向县统计局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县文广出版局:组织实施全县文广出版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全县文广出版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完成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艺术业、娱乐业、网吧等行业及个体经营户财务统计调查工作;做好本系统调查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检查、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及分析;及时向县统计局抄报本部门财务统计调查综合、基层数据库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县旅游局:组织实施全县旅游部门业务统计报表;组织实施全县旅游景区财务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本部门调查业务指导、调查员培训、数据处理及质量控制和分析;及时向县统计局抄报财务统计调查综合、基层数据库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县水利局:组织实施全县水利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加强本部门调查业务指导、调查员培训、数据处理及质量控制和分析;及时向县统计局抄报财务统计调查综合、基层数据库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县人劳社保局:组织实施全县劳动保障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到劳动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积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单位户名录库,及时提供机构增减的行政记录资料,向县统计局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县财政(地税)局:组织实施全县财政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县财政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积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单位名录库,及时提供纳税单位增减的行政记录资料;及时向县统计局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以及财政决算报表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表。
县工商局:组织实施全县工商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县工商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积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单位名录库,及时提供企业、个体经营户增减的行政记录资料,及时向县统计局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县质监局:组织实施全县质监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积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单位名录库,及时提供单位增减及法人代码变更的行政记录资料,向县统计局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县公安局:组织实施全市公安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到公安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及时向县统计局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县环保局:组织实施全县环保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全县水污染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和其他环境治理业的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做好全县环保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及时向县统计局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