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的重要作用――――――――1-3
二、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维护方面存在的缺陷――――――3-4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所应该注意的几个――――――4-6
四、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保护中政府的角色――――――6-7
五、结语――――――――――――――――――――――7
摘要:
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对知识经济的建立、运行和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引申出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而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全文共分5部分,包括:一、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经济的重要作用;二、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维护方面存在的缺陷;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所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四、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保护中政府的角色;五、结语。本文的中心观点是:我国和世界发达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距,引起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并提出加强立法,实践等以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
当今是技术发展最为迅速的时代,新的发现和发明层出不穷,有力地推动了世界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同时也对人类的、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变革产生了重要。科学技术是在人类共同努力、相互交流中发展起来的。特别是今天,学科之间渗透日益扩展,使科学技术领域日益扩大,开发向纵深发展,使得一些大科学研究项目也越来越具有全球性,环境、大气、海洋等领域的深入研究,都需要各国科学家共同参与。虽然科技合作在国际关系中是既有合作又有竞争,但是由于国际科技合作对人类社会进步有利,对合作各方的经济和科技发展有利,因此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纷纷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本国科技人员参与国际合作,并吸引外国专家、学者参与本国的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特别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际科技合作迅速发展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但在国际科技合作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样变得十分敏感。如同为了防止软件盗版必须对其加密一样,在国际科技合作过程中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此前,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和一些发达国家就把知识产权作为会谈的一个重要议题。美国政府也向政府提出,要在中美科技合作协定和贸易合作协定中增加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经过谈判,两国政府已于1991年4月和1992年1月分别对科技合作协定和贸易合作协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达成了协议。此后,日本、瑞士、俄罗斯、欧共体等一些国家和组织也提出要和我国缔结保护知识产权的协定,合作项目的协议中也有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中国政府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立法,也陆续修改或制订了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国家科委于1995年2月制订了《关于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保护知识产权的示范导则》,以供各部门和各省市在工作中。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就成为了国际科技合作中不得不提的重中之重。本文通过国际科技合作中迫切需要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法律保障两个角度来展开论述,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一点见解。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经济的重要作用
1、知识经济[注1]的建立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经济是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资源配置第一要素的经济,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信息等智力成果为基础构成的无形资产投入为主的经济。这是知识经济最本质的特征。
智力成果从其实质意义上讲,是人类利用已经掌握的知识和技能,通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取得的成果,或者说是将人才与知识等智力资源有机结合,通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得到的直接产品。知识、科学技术等为代表的智力劳动成果本身是无形的,但是可以通过有形物表现出来。这种无形财产的归属和占有的判断,其难度远远大于对有形财产的判断。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因此,确认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就是承认人类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是一种财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实质上讲,就是一种确认知识(智力成果)是财产、是财富的法律制度。因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成为知识经济建立必需的法律条件。
2、知识经济的正常运行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
以知识、科学技术等为代表的智力劳动成果,它的创造功能和作用,只有在与有形资产等物质条件相结合时才能发挥出来,也就是说必须有一个“物化”的过程。知识、科学技术等智力劳动成果,相当大的部分往往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转化为一种资产-无形资产,来投入经济运行的。英国最大的格兰素(GLAXO)制药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以其特效胃药雷尼替丁(ZANTAL)每年为其带来10亿英镑的收入。1997年7月,当其在美国对该药的专利到期后,不到半年时间,在全球的销售额急降33%.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无形资产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也具有商品的属性。无形资产在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将超过50%.
知识形成产业化经济,即所谓技术创造了新经济。在有形商品的贸易中,附有高新技术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品,通常被称为“知识产品”或“知识产权产品”,在这些高科技产品中凝结着占相当大比重的、多种知识的价值,如集成电路、机软件、多媒体等产品就属于这类产品。这种主要利用知识、信息、智力开发的知识产品所载有的知识财富,将是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形式。
知识产权是知识、科学技术转化为资产、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是知识经济实现资产投入无形化的基础。知识产权在将知识、科学技术转化为资产、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知识经济的发展必然走向经济全球化。全球经济的概念不仅是指有形商品、资本的流通,更重要的是知识、信息的流通。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转化为人才、知识、信息的竞争,集中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
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所谓知识产权贸易,狭义的理解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它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利的转让、商标的转让、版权的许可、版权的转让、商业秘密的许可等等,这些都是知识产权贸易。广义的知识产权贸易,还应该包括知识产权产品贸易。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为主要形式的无形商品贸易大大发展。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000亿美元。1995年信息技术产品出口贸易为5950亿美元,超过了农产品贸易,30年间增加了190多倍。
3、知识经济的发展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
发展知识经济有三个必要的条件,一是技术的创新,二是资本的积累,三是产业结构的转变。特别是在高科技领域内,创新是决定产业发展的关键。创新包括了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并扩展到知识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诸多方面。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鼓励创新的制度。一项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包括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品要想获得版权必须要具备独创性,商标设计则必须具有新颖性和显著性(又称区别性),构成商业秘密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新颖性(又称非公知性),都与“创”和“新”有关。特别是专利法律制度,就是从产权角度对发明创造进行激励的制度。
知识经济是以高新技术产业作为支柱产业的经济,高新技术产业也是当前发展传统经济的新的增长点,其重要性是无需多言的。一项科技进步成果的取得,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投入是难以收回的。一个新型化学药品或生物药品的开发费用,需要1亿-6亿美元,花费大约10年的时间,才能取得成功。而一旦投放市场后,由于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也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开拓性的专利技术往往会导致一个新型产业的兴起。高新技术的90%以上首先是在专利中披露的,并通过专利制度的保护加以推广、利用。开拓性的专利技术往往会导致一个新型产业的兴起。电灯、电话、电视、计算机、集成电路等产业的形成和发展都是明证。专利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形成、发展、竞争、寻求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也是其科技实力的表征。
二、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维护方面存在的缺陷
1、 面对来势汹涌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浪潮,中国的法律滞后进一步暴露
曾几何时,国人尚在自我感叹: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我们仅用二十几年的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的路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不知道这样的评价是否值得称赞,其实在一些国人的头脑中已形成了这样的思维定势:在知识产权这个神坛上,发达国家的绝对领导权是不可动摇的,对于象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只能俯首称臣。于是中国不得不与美国一次又一次的谈判,一遍又一遍的依照所谓的国际条约、惯例修改本国的知识产权法来提高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关于知识产权,就其本质而言是私权,同任何其他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存在滥用的问题。从现实层面看,当今社会知识产权已经成了发达国家重新维持其在全球经济中的主导地位的重要手段,随着各国关税壁垒的逐步拆除和世界统一市场的逐步形成,知识产权制度将会更加受到各国的重视。知识产权不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正如国际知识产权委员会的研究报告指出的:“我们就知道知识产权的规则是政治经济的产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受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贫穷进口国,只能从相对较弱的水平进行谈判。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存在着根本的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性最终是由相对经济实力来决定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不能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作出立法规制,就连反映发达国家利益的Trips协定[注2]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在后Trips协定的条件下对知识产权政策维持某种程度的国内控制的法律基础”,也为在成员国内层次上采取不同的具体措施提供了空间(见协定第7、8条)。反观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立法,显然是没有充分利用Trips协定中的这几条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条款,突出表现在没有制定反垄断法,相配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其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上的先天缺陷也无法对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作出有力的规制。就连知识产权的内部立法也过分倾向权利人的利益,使权利滑向了滥用的深渊。
这种立法失衡现象已对我国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一方面,正是因为没有反垄断法,微软虽然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地相继遭到垄断指控,在我国却安然无恙,即使已经存在垄断市场,滥用权利的事实;另一方面,与反垄断法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定位”上却发生了偏差,更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兜底”保护,而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笔者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将调整重心转到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上,对知识产权滥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总之,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应该包括防止权利滥用的制度,以确保知识产权这一垄断权的行使不背离法律设定它的初衷。
2、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法律移植方面的片面性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从零开始,以超乎寻常的发展速度迅速完成了所谓的与“国际接轨”。然而当我们头脑冷静下来,就会发现在权利大国的“威逼利诱”下发展的知识产权,天生就不具有限制权利滥用的免疫力。我们的政府过于强调宣传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的重要性,让全国人民都知道要怎样保护别人的知识产权,而对权利大国的知识产权法中对权利的限制却没有学来。既然是,为什么不全面的借鉴,把国外的反垄断法也搬过来呢;既然是“接轨”,就应该“接轨”的严丝合缝才对。对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强大保护有可能产生的反作用,至少在工业化国家可以通过反垄断法得到减轻,然而在缺少这种法律的中国并不总是能产生相同的效果(微软便是一个极好的例子)。纵观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可谓“恰当好处”。一方面,在国内,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力求最大程度的发挥知识产权的激励创新作用,同时注重对权利的限制。另一方面,在国际上,费尽心思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全然不顾后者的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也不提甚至反对对知识产权施加过多的限制,并且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挂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幌子下推进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为国内的知识产权人谋取最大的垄断利润。借助这种双重标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便得以保持其在国际上的技术垄断地位。许多跨国公司更是将知识产权作为获取最大利益,打击竞争对手的有利工具。近来发生在我们周围的一系列跨国公司对我国的民族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就很有利的证明了这一点。
更加讽刺的是,某些发达国家竭力推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统一化的同时,却在国内高筑知识产权壁垒,以阻止他国的产品冲击本国市场,如美国关税法与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中的301、201、337、406等条款。这反映了国内贸易保护主义仍是当今世界不可小视的因素,并有抬头的趋势,也使得我们对国际贸易环境中的不利因素有了更清楚的认识。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制度是有国界的,那种盲目跟随某些超级大国的知识产权观念走的做法不仅幼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在某种意义上讲,建立在对权利的盲目崇拜基础上而制造出来的“独角兽”比没有这种“怪物”更可怕。如果出发点就是错误的,那么跑的越快,离正确目标就越远。
3、 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证极度匮乏
在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就是维护一国、一利益的工具,而在却似乎缺乏这样的认识。过于注重上的研究而忽略了实战,就象空拿着从国外学来的“半部”圣经,却不知如何唱赞美诗。当我们的企业在同IT巨头签定“私有协议”时,当我们的用户在使用公开“标准”时,当生产线上组装DVD时,没有人意识到这些都是预埋在我们身边的“定时炸弹”。国外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前,通常采取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先行的战略,抢先申请专利,以缩小我国企业自主开发技术的空间,从而消除竞争对手。 更让人惊奇的是,许多本属我国的专利却在境外被人抢先申请,突出表现在传统中草药上。据介绍,这些专利产品的销售已达到了10亿美元。除了抢先申请专利之外,更有一些跨国公司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策略,先等待我国的企业到一定规模,再运用知识产权这个工具来收取许可使用费或索取赔偿。微软就是一个绝好的例子,其总裁比尔盖茨就曾公开宣称,就是要培养中国用户使用其盗版软件,等待时机成熟再向我国企业索取赔偿。姑且不论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商业道德,但它是合法的,是知识产权战略的体现。而我们的企业却没有做好知识产权的实战准备,在进入相关市场之前没有对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分析,也没有对当地环境进行调查,在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的条件下,我们的企业就极易落入别人精心设计的陷阱。因此要想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成长壮大,就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的实务研究,学会利用“游戏规则”。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所应该注意的几个
知识产权既非“灵丹妙药”,亦非“洪水猛兽”,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而存在,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从本质上,知识产权制度调整的是知识生产者与公众之间对知识产权受益与使用的利益分配。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史表明知识产权法始终在努力为两者寻求一个“阿基米德支点”,以达到一种“双赢”的妥协。然而,自80年代以来,知识产权国际化的步伐日益加快,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发达国家施加的压力,国家主权受到削弱。在这种大环境下,我们就要及时调整战略布局,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笔者认为,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在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中不应过于依赖WTO争端解决机制。虽然Trips协议规定了从实体到程序的比较完善的机制来协调国际知识产权争端,但问题的最终解决是靠一国的综合实力决定的。发展中国家即使通过WTO获得了一个有利于自己的裁决,但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在技术强国不履行裁决时,往往无力实行被允许的“贸易报复”。况且,将争议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需要耗费很长时间,而其间国内产业很可能遭受严重损害。此外,在Trips协定中,发展中国家做出很大努力争取来的对知识产权的限制条款,如第8条第2款,第40条的规定,在发达国家贸易制裁的威胁下,也不敢轻易运用,从而使这些条款失去了意义。实际上自Trips协议生效以来,也没有一个发展中国家能有效运用上述条款对发达国家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规制。因此我国要利用,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来维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利益。
2、要在知识产权国际立法领域争取主动权。欧盟、美国近年来把Trips协议丢在一边,继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如对数据库、域名的国内立法),另起炉灶,企图构建一个完全由其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是一个相当危险的讯息,它预示着发达国家又在制造一个对发展中国家“讨债”的“吸血鬼”。对此,我国在将来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应该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聚集力量,为自己争取更有利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另外,我国还应积极倡导加强对传统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定完全拥有自主权的“标准”,以此来制衡所谓的国际标准。值得称赞的是,我国正在起草的民法典知识产权部分拟将中国拥有传统优势的知识产权领域如地理标志、生物多样化、民间文学和传统中草药纳入保护范围。在尚未达成国际一致的情况下先在国内法中自行保护,也不失为一个有效的尝试,可以有力维护我国的利益。应该适时把这一立法成果国际化。
3、从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加快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在行政方面,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的做法,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战略机构,制定宏观政策,加强物质利益的激励作用,以引导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利用国家资源加快我国知识产权创新,为企业保驾护航,这在入世初期我国企业面临跨国公司的强力挑战下显得尤为必要。当然,最关键的还是我国企业自身要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不要盲目引进外国的技术,减少对其的依赖。在立法方面,注意保持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利益的协调,在确实发挥立法的激励作用的前提下,也要进一步规定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与法定限制,使知识产权不致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在司法方面,注意培养法官的衡平意识。因为知识产权法毕竟是激励法,其对权利人的限制规定的比较概括,需要法官在个案中仔细斟酌,把利益衡量引入到知识产权案件的实际审判中。权利限制的条款如果不能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就极易使知识产权偏离正确的轨道。这一点在的司法实践中尤为欠缺。法律固然是中立,但是我们的法官也应该明白他们是为中国利益服务的,而不是“国际正义”的守护神。
四、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保护中政府的角色
我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原有的高度集中型的计划管理模式已经被打破,技术市场在科技运行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显著增强。此外,技术开发型机构基本走上了按照市场机制运行,自主发展壮大的道路,增强了研究开发和创新的生机与活力。所有的这些都是有利于国际科技合作的。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却一直是薄弱环节。
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以及国际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制度逐渐提升到了国家基本国策的高度,并日益成为各国政府知识管理的一项重要。从日本的知识产权立国战略行动到韩国的《国家创新体系》及《《2002至2006技术基本计划》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个趋势。从我们国家来看,这种趋势也在加强,特别是在国际科技合作方面。国家科技部在2000年了《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充分体现了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管理介入。
的确,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角色极其微妙,一方面可以促进科技的发展,另一方面却可能到国家的利益和安全。如今的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通过贸易和合作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必须看到经济强势国家在这一关系网的强权角色,那么如何保护自己国家的利益就成为了各国政府首先要面临的问题。而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特殊性也必须要国家政府参与其中,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和制度,在遵守国际条约的同时,切实保护好国家的利益和安全。这个角色是每个政府必须承担的。在国际科技合作日益密切的今天,知识产权这四个字应该始终放在重要位置。虽然现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越来越完善,但由于国家之间的科技水平仍然存在不平衡,知识产权制度的应用也会造成不平等。因此,必须要强调政府的积极作用,在国际科技合作过程中保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另外,我们的政府无疑是企业的坚强后盾,政府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实证研究。利益是有国界的,政府在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时,考虑国际公约、惯例是有必要的,但不能被其束缚住手脚。通常公约都是各国妥协的产物,我们应该抓住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在可能的范围内发展适合我国现行经济体制的知识产权。在国外,任何一个政策和法律的修改,其背后有大量的实际调查报告支持,这样的立法成果才能真正维护本国的利益。思科诉华为,也是对中国政府的考验,如果没有对知识产权的恰当理解,没有对知识产权的实证研究,恐怕我们的政府是不会信心十足的讲话的。
五、结语
随着中国加入WTO,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已经很严峻,这在法律上要求我国迅速做出反应,制定相关法律,是我国的国家利益和我国的企业利益得到较好的保护,提高我国在国际合作和国际贸易中的主动地位,为我国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注释:
1、知识产权:迄今为止,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立法,都没有给知识产权下过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化领域做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发明权、发现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和其它非专利技术成果权等。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是区分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亦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精神权利是指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专利文件或科技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署名权,以及依法取得荣誉称号和获得科技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其权利必须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不能约定,也不能转让、赠与和继承,即使是共同权利人之间也不能转让和赠与,更不容他人剽窃,侵夺地分享。经济权利是指科技成果依法确定为知识产权后,权利人通过对该知识产权的使用、处分而获得的经济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依法进行转让、赠与和继承。不过从财产权存在的形态来看,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无形资产,它与有形资产具有明显的区别。
2、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它旨在减少国际贸易扭曲与障碍,给予知识产权有效和适当的保护,同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不会成为贸易障碍,并通过多边程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我国在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承诺,“中国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其现行的国内法和制定新的法律,以有效的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为此,我国对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先后分别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修改了《机软件保护条例》,颁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
1、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曹昌桢,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1 科技档案在进行相关内容整理过程之中存在的问题
1.1 科研档案记录内容的全面性有待提升
科技档案在尽心记录的过程之中,往往需要相关人员能够积极的将科技研究各个阶段的内容都记录到档案之中,但是在目前的调查阶段,结果显示很多科技档案在进行创建的时候,没有能够重视相关内容的收集工作,使得档案内容出现了缺失,并且这种情况也就会影响到科技档案的内在价值。在进行科研实验的过程之中,往往会涉及诸多的实验环节,如果没有对这些环节进行全面的记录,那么就有可能会遗失一些关键内容,另外,现阶段的众多科学仪器能够使得科学研究更加的便利,而在表示方面这些仪器往往会通过图表或者各种形式将实验结果表现出来,而有的科研单位能够重视起向瓜实验资料的文字记录,却没有能够将相应的图表、图像等形式的记录内容也进行存储,使得这些宝贵资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残缺的情况。
1.2 科技档案相应的利用率偏低,使得知识产权流失
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在目前科研领域之中存在着先进科研成果在利用率方面比较低的情况。有一部科研单位由于对科研档案的处理方式不恰当,使得科研成果在研发出来之后,经常被封藏在了研究机构内部,没有使得相应的科研成果发挥出应有的价值,而目前社会的发展速度较快,尤其是科技领域以及经济领域的发展速度更是日新月异,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科研单位没有能及时的发挥出科研技术的经济效益、社会实用性,那么封藏一段时间之后,就很有可能会导致科研档案失去了原有的较高价值,这样不仅不利于科研技术在经济性方面的转化,更为重要的是不利于我国科研技术的整体发展。
1.3 管理机构不健全,措施不到位
在科技档案管理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明显滞后。目前,高校和科研院所尚未建立适应科技档案管理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或者有的管理措施只停留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没有与科研人员的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结合起来,或者对于知识产权重“保”过于重“用”,成果束之高阁,造成资源浪费,使科技人员缺少利益归属感和成就感,严重影响科技人员主动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导致归档材料不真、不全,立卷质量差。
1.4 处理不好开发利用与保密的关系,引起知识产权纠纷
在科技档案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少数档案管理人员有时为了一些经济利益,在科技成果转让时处理不好科技档案的开发利用与保密的关系,引起科技人员的不满。档案管理部门在工作中要对所有科技成果档案协同科研管理部门及科研人员准确地确定密级,分清有偿转让的范围。对不属于有偿转让的一切科技成果,应当在国内广泛交流,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譬如国家投资引进的技术,应当遵循一家引进、全国受益的原则,要在确保国家和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多渠道地进行洽谈交流,使科技成果尽快被开发利用,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服务于社会。
2 提升科技档案在管理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的措施
2.1 提升科技档案方面的管理意识
在进行科技档案方面相应管理的时候,首先就需要管理人员能够充分的重视到科技档案的重要性,并能够通过相应的措施,提升科技档案在记录方面的详实性。在对科技档案进行管理的时候,首先就要能够将管理工作落实到日常的科研过程之中,做到随着科研探索的不断进行,能够将科研发展的点点滴滴记录下来,最终也就能形成一个成体系的实验记录,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保证科研档案能够具有较高的科研价值。另外,在对科研档案进行记录的过程之中,?要能够全面的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工作,能够科学研究过程之中各种有效的图表全部都记录下来,使得科研记录能够具有良好的完整性。
2.2 提升科研档案的利用率
科研技术是推动社会发展最有力的动力,为了能够实现社会高速发展,也就需要有关部门能够在科研技术出现之后,可以在短时间之内将相应的科研技术转化转化成为具有实用性的物品,这样不仅能够通过将科研技术实际化而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种形式,能够实现科研技术和资金之间的转换,也就能够使得科研单位能够具有更加充裕的资金进行其他科研科研项目的研究。
2.3 加强科技档案部门的组织制度建设
科研院所应在成立科技档案管理办公室基础上,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遵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定相应的档案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对在档案管理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管理,使科技档案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做到有序、合法的运转,避免出现专利纠纷或产权流失。同时要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档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也要兼顾高校、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励高校及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2.4 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更要注重科技档案的积极开发和利用
大力开发科技档案信息资源,面向本单位,面向社会,为科研成果的形成和发展服务,促进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是档案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的业务。一方面取得的经济效益可以加大对科学研究的投入,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科研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创造更大的效益。北大方正、东大阿尔派及著名的“剑桥现象”等都是成果利用、知识产权物化的典范。为方便科技人员利用原始资料,可按照保密规定,归档时将需要经常利用的部分原始记录复印一份给课题负责人留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维权;《著作权法》
1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由于历史的原因,知识产权的概念在公众中仍是一个相当陌生的名词,一些人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不知道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更不知道保护知识产权有什么作用。许多人,甚至是一些知识分子,既不懂得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又不会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个别的甚至肆意践踏知识产权。我们的许多知识成果诞生了,但却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结果后悔莫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据报载,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达3万多项,而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1万多件,还有2万项左右的成果没有取得专利保护。这些技术一旦公开,就等于白白流失。还有的发明人只是申请中国专利,而不申请其他国家和地区专利,也导致专利大量流失。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至20世纪末的十四五年时间里,我国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不足3000件,反而将11.3万多项发明无偿地“奉献”给了世界各国。对于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的盗版盗印等知识侵权行为,人们的反应也相当漠然。不少人,甚至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思想认识也有许多偏颇。认为“黄”是有害的,应该“扫”掉,而“非”则无关紧要,盗版盗印产品价格低廉,只要内容健康,就没有必要予以查处和打击,从而给“扫黄打非”斗争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
就企业而言,我国企业面临的国际知识产权竞争环境日益严峻。知识产权成为部分跨国公司打压我国竞争对手、谋求更大利润的主要工具。21世纪,世界巨头竞争最锋利的武器——知识产权,是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内企业目前遇到的最棘手的事情。目前,跨国公司非常重视在我国的专利申请工作,日益密集的专利“陷阱”将成为我国公司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问题。反观国内企业,合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维护境外自身知识产权权利的状况却不容乐观。由于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企业缺乏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较低,近几年来遇到了种种知识产权纠纷,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商标抢注问题。据统计,我国企业商标有超过80个在印尼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另外,还有许多知名商标被其他国家抢注。
近几年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虽有一定提高,但受惯性思维的影响,整体保护意识仍然比较淡薄。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这些数字暴露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低下,说明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缺乏。知识产权,需要国家政府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其予以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知识经济和商品经济发展滞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就法律来说,国家虽然颁布了《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但相对于内涵和外延极其丰富的知识成果和人类无穷无尽的创新能力而言,现有法律制度仍然很不完备,也很不配套。同时,知识产权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就行政而言,国家虽然已经成立知识产权局,但面对面广量大的知识市场,面对大量存在的违法侵权行为,仍然缺乏健全的管理网络和强有力的管理措施进行应对。就经济而言,知识市场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扶优限劣、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往往合法经营的收益微薄,而盗版侵权的则大发横财。
2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建议 2.1 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知识深入基层,深入人心,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行动成为社会公众的广泛自觉。不仅知识产权的拥有者要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权益,依法与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作斗争,而且知识产权的利用者也要明白只有依法才能取得知识产权,才能使用知识成果,不然的话,就会受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惩罚。从而逐步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尊重知识产权,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努力开发知识产权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为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2.2 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自我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如果能够从源头上做好保护工作,可以消除很多纠纷,减少大量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权利人,尤其是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企业,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订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专利申请工作,争取获得专利保护; 做好商标注册的申请工作, 并对商标进行合法使用;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做好对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保护工作,避免对外泄露,尤其是对企业生存与发展利益攸关的商业秘密更要着重加以保护;在与他方的合作或交易过程中,就知识产权问题应做到约定明确、权责清晰,防止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外,企业还应提高警惕,实时考察自身的经营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关权益,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推上法庭的被告席。
总之,一句话,希望使权利人的维权之路少一分艰难,多一点顺畅;少一分崎岖,多一点坦途。
2.3 发生纠纷,积极应对,依法维权
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经常会发现权利被他人侵犯;而作为市场经营者,又可能会面临知识产权人的侵权指控。一旦发生纠纷,应合理运用诉讼策略,实现利益最大化。首先,企业对于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诉讼应当积极面对,而不能消极回避,应从各个方面做好准备工作,全方位衡量诉讼利弊得失,选择适当的应对策略;其次,应确定整个知识产权诉讼的核心问题,搜寻案件的突破点,争取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第三,应将知识产权诉讼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以诉讼为核心,辅以行政处理手段、媒体宣传等,全面开展工作;第四,诉讼中应审时度势,有效利用洽谈磋商等非诉讼解决方式,避免出现两败俱伤的不利结局。此外,如果一旦遭遇大规模的诉讼,涉案企业还应积极争取同行业企业的支援,增强后援支持力量。
2.4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企业自身和中介机构的努力,更有赖于整个国家立法的完善和行政、司法保护机制的健全。
【关键词】农业科技 知识产权 保护
农业科技创新是新形势下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和“三农”发展的重要基石。加强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农业科技持续创新,实现农业科技资源合理配置,保护和调动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必然要求,因此充分了解当前我国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其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我国工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总体而言,当前我国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立法不足。自加入WTO之后,我国对有关知识产权各类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初步形成了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有关规定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但是,有关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立法尚显不足。虽然近年来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但相对越来越复杂和隐蔽的侵权行为,法律的保护仍显薄弱。主要表现为,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没有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许多法规的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现行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滞后于农业高新技术发展的趋势。当前,在农科技研发中所涉及的有关生物基因技术、克隆技术和产品、微生物技术、生物遗传工程等各种高新农业科技成果不断涌现,发展势头非常迅猛,这引发了一系列现行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无法解决的新问题,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执法不严。TRIPS第四十一条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与行政程序应遵守如下规则:一是有关执法程序应能有效地防止、制止和阻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同时要避免对合法贸易和正当竞争造成阻碍,防止程序的滥用。二是实施知识产权必须公平和公正,不应有不必要的复杂、高收费、无端耗时或延误。三是对行政机关最终裁定,应当给诉讼当事人提供要求司法审查的机会。
我国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执法不严突出表现在司法执法和行政执法两个方面。从司法执法部门来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缺乏专门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缺乏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专业法官队伍;审判监督机制形同虚设;缺乏反垄断和限制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内容的规定,使无辜的对方当事人备受行政强制措施或诉讼之累;刑事司法保护执法合力形成困难。从行政执法部门来看,由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的不完善和责任制度的缺失以及行政执法组织机构不健全,致使在一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中存在着消极无为,疏于主动查处的行政现象。在各种利益驱动下,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裁判不公,办“人情案”、“关系案”或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等,这些现象严重削弱了对侵犯农业科技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制缺失。多数农业科研单位尚未建立现代科研管理制度,没有制定完善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从而导致农业科技工作者在成果的发表、鉴定和转化以及对外合作交流过程中,无法有效保护技术性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也存在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业科技的产权界定不清,农业科技工作者难以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获得经济收益。同时,重学术研究、轻市场收益;重、轻专利申请的农业科技成果的评价和奖励机制,使得农业科研与成果转化严重脱节,从而导致科技工作者缺乏申请专利的动力,这不利于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保护。
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差。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些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确立了农业发明创造专利权利的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农业商业秘密权(技术秘密权)的保护等。但由于农业的特殊性,使得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难以鉴定和辨别,加之农业科技成果往往被赋予公共属性,以致农业科技工作者对保护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缺乏足够的认识、必要的保护措施和保护知识。这与其他行业形成了较大的反差。近年来,在其他行业都有大量的科技创新技术申请专利保护,而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申请专利保护的数量并不多,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也不强,由于知识产权知识缺失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加强我国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完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农业科技领域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不足,尤其是要准确判断农业科技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及其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进而加快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立法步伐,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具体而言:一是要查漏补缺,尽快弥补当前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限的缺陷,将动物品种、种植技术、养殖技术等列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二是提高现有法律法规的地位和权威性,将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层面,提高其法律效力;三是要紧跟国际农业科技发展趋势,密切注视国际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加快高新农业科技领域的立法,使我国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法律与国际接轨,从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加强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第一,要加强农业科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一方面,要强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职权,加大对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即提高侵权赔偿金额,让侵权者付出极大代价,使其不敢轻易侵权;另一方面,要整合行政执法力量,建议由农业部门牵头,专利、版权、工商等部门配合,进行统一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执法活动,做好大案、要案查处工作,加大执法打击力度。
第二,要加强农业科技知识产权司法执法力度。一方面,提高司法惩罚力度,在科技成果的保护上,我国对违法侵权者的责任追究主要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法保护相对较弱。必要时,要对极为严重的侵权行为予以刑事惩罚以维护农业科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加强农业科技知识产权司法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农业科技知识产权司法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营造一个良好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使农业科技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的保护。
健全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首先,建立健全农业科研院校以及涉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农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涉农企业应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处理单位内外的知识产权纠纷和矛盾,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穿于科研工作的全过程。具体而言,在科研课题选题和立项时,要进行查新检索,特别是专利文献检索,力求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在科研项目完成后,要先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后再论著、成果鉴定和参加交流、申报奖励。
其次,完善农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一是要逐步完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采取物质刺激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激励方式,建立起政府激励、市场激励与单位激励相结合的多元激励机制;二是要改革农业科技评价机制,将农业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农业科技成果评价的重要指标,与科技人员职称晋级、利益分配等方面挂钩,同时认真贯彻实施奖酬机制,使产权人真正得到应有的回报,充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三,建立健全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在日常管理制度中增加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建立健全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监察审核制度,把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纳入到监控审核范围,要求定期检查、定期汇报等。
强化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力宣传和普及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知识,加强农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仅要针对各级领导和广大科技人员,还要针对全体社会成员。一方面,要加强对各级农业科研院所的领导干部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系统地开展有关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使其主动利用知识产权知识保护自身的相关权益,规避自己的科研行为造成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全体社会成员开展知识产权知识的宣教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形成以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为荣、违犯和破坏知识产权为耻的社会新风尚,使知法、守法和用法成为全社会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做到不随意侵犯人的知识产权,并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进而树立知识创造价值的新观念,形成崇尚科学的社会风气。
关键词:知识产权 保护战略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权实施保护,以此保障产权所有人凭借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获取收益。我国作为WTO成员,要高度重视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规定,随着我国与国际上贸易的广度和深度的拓展,我国应加强对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支持和引导企业运用有关知识产权法规保护自身利益。知识产权主要靠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技术转让,转让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权;版权许可,使版权人获得收入。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例如新的药品和其他高科技产品:电影、音乐、书籍、计算机软件、知名品牌商品、植物新品种等。美国1992年一年仅计算机软件这一种版权保护对象,贸易额已达76亿美元。当然从国际贸易额的绝对数字上看,无形的知识产权转让,还远远比不上有形货物买卖。但知识产权贸易量的上升速度大大高于货物买卖。
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假冒商标、盗版书籍及电影,影响了正常贸易,给贸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乌拉圭回合将知识产权列入了贸易谈判的议题,世贸组织包括了知识产权,被认为是对关贸总协定的重大突破。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象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压力:药品、化工等产业从仿制走向自主开发,企业增加支付专利费。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中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二、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有待完善。我国现行的各项知识产权专门立法,在某些具体内容上与国际贸易的规定不尽相同,甚至留有空白,需要做更进一步的、细致的完善工作。例如:WTO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各成员将“出租权”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和电影作品的版权人的权利之一,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尚无“出租权”的规定;WTO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任何专利的撤销和丧失均应通过司法审查,但我国现行专利法则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宣告无效和撤销的行政决定是终局的。企业大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我国企业大多未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部门,没有员工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谈判、知识产权分析等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企业如果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
其次,缺乏对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力的限制。一方面,在我国逐步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除了散见于相关知识产权法中“强制许可”或“权利限制”的内容及反不正当竞争的个别条款外,缺乏必要的反垄断和限制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的综合性法律法规。我国尚未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措施。另一方面,执行主体以行政执法为主,执法部门分散。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主体多元化,各部门执法力度不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由各地区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存在地区执法差别和地方保护现象,等等。
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首先是对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地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完善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
四、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提高知识产权转化率。企业应及时将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使核心专利成为标准,取得有效保护。要以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为依托,构筑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措施体系。增加资本与人才投入,从小技术到大专利,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充分扩大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贸易量,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使知识产权进行最大化的实质生产力转化,创建和保护拥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的产品。
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
最后应加大创新力度,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型人才。
参考文献:
[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综述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4-0141-02
早在17世纪,西方国家就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目前,美国、日本、韩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运用。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知识产权制度的创建工作,20多年中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路程,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体系。不仅有商标法(1983年3月)、专利法(1985年4月)、著作权法(1990年9月),还有种子法(2000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技术合同法(1987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等法律法规。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在执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也形成了以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为主要内容的保护体系。特别是1997年10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了显著成果。我国于2005年1月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领导小组,2006年底启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计划。对农业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有利于国家资源保护,有利于科技成果在市场的竞争,同时也保障了产权人的利益。但是,由于受农业科研体制、市场经济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影响,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国内外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研究进行综述。
一、国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概况
随着涉农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物技术划时代的进步,许多国家不但大力支持农业技术创新,而且加强本国农业技术知识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实施运作,在国际经济贸易、技术开发中积极推行其知识产权战略。
世界银行Wiiliam Lesse等专家(1999)出版了《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一书,主要是讨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技术转让的影响与世界银行应起的作用。英国Blankey教授(1999)发表了“农业知识产权的政策研究”的文章重点讨论了农业知识产权的特点和保护的法律依据。目前,较系统的研究是哈佛大学教授Robert Paallberg博士(2000)出版的《转基因作物革命的政策管理》,详细讨论了肯尼亚、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农业大国的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政策和安全评价政策等。荷兰农业经济研究所Derek Eaton博士(2002)在海牙发表了“WTO-TRIPs协议与植物品种保护:经济分析和政策选择”的论文,系统的研究了实施TRIPs协议后各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的政策选择,通过对新品种保护的经济分析,阐述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国家农业科研、国际农业技术贸易、行业垄断和利润分配等领域的影响。
二、国内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概况
中国目前已经有很多学者对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保护机制或者对生物技术、植物新品种保护、地理标志、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等农业知识产权的某些具体内容进行研究。我国农业部2001年对1985―2000年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保护规则实施的投入产出分析、未来国际农业和技术贸易发展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的挑战和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实证分析。
我国学者赵华、孙光远(2003)讨论了中国农业广东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我国学者孙梅花(2003)探讨了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何建军、邬力祥、胡隆菊(2006)论述了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现状与挑战。李松年(2001)研究了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与行政保护手段。李冬梅(2003)论述了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等。我国学者郑秉秀、周寄中和徐倩云等(2002)就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和知识产权制度及其激励功能等领域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对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进行了比较。
吴立增等(2005)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及其国际比较研究中,通过对植物品种权人收益与植物品种保护水平关系的模型,分析了品种权人新品种价格、品种权人成本及收益与保护水平之间的关系,得出新品种需求弹性和品种权人品种供给所占市场份额是影响新品种价格的重要因素,品种权人的收益和成本与保护水平成正比,提高保护水平既能提高品种权人的收益,也会增加品种权人的成本。付丽洁、潘蓉、胡伟(2006)在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文中提出中国在品种权的国际保护公约方面应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争取更大的维护本国利益。品种权保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受到中国科研体制的制约,应继续加大科研体制改革的力度。王冬冬、王艳军、张之光(2008)认为划定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必需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制度和农业生产两方面的因素。农业知识产权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对于工业知识产权和版权而存在的。农业生产对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性和农产品的普遍低值性是农业知识产权区别于工业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农业知识产权栽体的自我复制性和对自然环境的高度依赖性是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栽体的根本特征,农业知识产权除符合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外还应当符合涉农性和生物性的标准。
宋秉斌(2008)在试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文章中认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不够,农业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薄弱,农业经济组织和科研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状况不平衡;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应该加大学习、宣传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力度,制定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武敏、刘金花(2006)、陈惠云(2008)认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业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产权保护制度及其监管不健全,侵权现象严重,农业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不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流动不畅,市场发育不健全;提出加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及措施为:提高公众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改革农业科技体制,鼓励发展农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创新激励机制,促进农业知识产权流动,提高产权效率,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意识,积极开展农业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参考文献:
[1] Intellcetual Property in Agriculture,M.Blankey,1999.
[2] Intellcetual Property Management:Pllicy options,ISNAR,2000.
[3] Intellcetual Property Rights Agricultural Rights in Agriculture.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Agriculture Uma Lele ect.World Bank 1999.
[4] Derek Eaton,TRIPs and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Economic Analysis and Policy Options"The Hague, Agricultural Economics Research Instutite report,2002.
[5] Governing the GM crop Revolution,Rebert.Paarlberg,2000.
[6] W.Lesser.The effect of Trips mand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n economic activitie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Cornell University,2000.
[7] W.Lesser.1998.Inter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concentration in agricultural biotechnology. AgBioForum,1:56-61.
[8] W.Lesser.Valuation of plant varitey protection certificates.Review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16(L994)pp.231-238.
[9] 何建军,邬力祥,胡隆菊.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现状与挑战[J].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2006,(16).
[10] 李冬梅.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3,(2).
[11] 孙梅花.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初探[J].政法论丛,2003,(3).
[12] 李松年.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与行政保护[J].农业科技管理,2001,(6).
[13] 赵华,孙光远.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J].甘肃农业大学学报,2003,(1).
[14] 郑秉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J].国际贸易问题,2002,(5).
[15] 吴立增,刘伟平,黄秀娟.植物新品种保护对品种权人的经济效益影响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05,(3).
[16] 付丽洁,潘蓉,胡伟.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农学通报, 2006,(7).
[17] 王冬冬,王艳军,张之光.农业知识产权范围初探[J].中国农学通报,2008,(3).
[18] 宋秉斌.试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J].安徽农业科学, 2008,36(1).
【关键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O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LIU Yongqing,Liaoning 110163,China
【Abstract】 With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ystem established and improving in China,People gradually realized the importance and urgency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Now we analyzd its current status and impact factors,and proposed the strategy of strength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to promote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development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industry.
【Key words】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Protection;Strategy
中医药是我国传统文化不可缺失的组成部分,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瑰宝,也是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最具民族特色和技术优势的专业[1]。我国被誉为“中药大国”,拥有丰富的中药资源。但我国离“中药强国”还很远,导致这一结果的因素很多。其中,我国给予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不够是一个重要因素[2]。
1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随着西方发达国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医药大规模商业化开发并获得高额利润的情况下提出的。加强对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无论在经济上还是传统文化意义上都极具必要性。
1.1 传统医药在世界范围地位的提升 由于西药的局限性和西药不可避免的不良反应,许多发达国家将一些疑难病、慢性病、老年性疾病的治疗手段开始转向传统疗法,特别是中医药。不论是西方的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还是东方的泰国、新加坡,都广布中医诊所,针灸、草药疗法已成为不少民众就医的选择。澳大利亚甚至立法《中医注册法》,新加坡成立了中医药专门委员会等机构,泰国政府正式承认中医药的合法地位[3],这些都标志着中医药地位的提升。
1.2 “洋中药”对国内市场的冲击 近年来人们的医疗健康观念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崇尚“回归自然”,天然药物和自然疗法在全球掀起热潮,一度使中医药市场升温。据统计[4],国际中药市场年销售额达160亿美元,其中,日本产品占80%,韩国占10%,而作为中药老家的中国仅占5%左右。中国每年从国外进口的“洋中药”超过1亿美元。不能说这不是中国中医药的尴尬。加入WTO以后中国市场日益开放,如果不积极应对,“土中药”将很难抵御“洋中药”的冲击,中国在中药市场上的损失将是难以估量的,中国中医药也很难走向世界。
1.3 刺激企业研发新药的的主动性 中药新药的研制开发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若不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耗费大量成本研制出来的新药,会被他人任意仿制。发明人非但得不到任何回报,而且当成本难以收回时,其研发积极性将会严重受挫。专利制度可以赋予新药研发者在一定时间内的独占市场的权利,使其凭借此种合法的垄断地位可获丰厚回报,从而促使其继续投入到新的研发活动之中[5]。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对新药研发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1.4 文化多样性的维系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西太平洋地区的中国传统医学和东南亚地区的印度草医学是世界传统医学的主要代表。灿烂辉煌的中华文明孕育了博大精深的中医药文化,从神农尝百草,伏羲制九针开始,逐渐形成了包括中医药经络文化、诊疗文化、本草文化、养生文化等在内的完整的中医药理论体系。以“整体观念”、“辨证论治”为核心,以“阴阳五行”为理论模式的中医药学成为世界上惟一拥有5000年连续历史、独立于西医的医学[6]。但由于对西医“现代性”、“科学性”的迷思以及诸多原因,中医药相对于西医药全面萎缩,已经面临生存危机。在这种情势下,从知识产权方面保护中药更显示了其必要性。
2 目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许多知识产权法律及配套法规,目前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专利保护、中药品种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著作权保护等。但是应该看到现在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尚不完善[7],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许多问题。
2.1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从研发角度看,我国70%~80%的中药科技人员集中在高校、科研院所,他们大多数只管完成课题研究和论文,通过成果鉴定便大功告成,至于科研成果的保护、转化、商品化却考虑甚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8]。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成果轻保护的现象。
从生产角度看,一些中药生产企业对于知识产业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短视现象[9]:有些企业认为市场营销活动比专利和商标重要,宁愿花巨额资金进行产品的市场推广,却不愿投资科研和知识产权保护;还有个别企业为了吸引外资,竟然不惜将中药处方交给外商,以技术换资本。长远来看,这种做法必然使我国中药生产在国际上处于更加不利的竞争地位。
2.2 针对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不健全 《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规未对中药产业做出详尽细致的规定。中药产品多为复方,而《专利法》目前只能保护中药配方和配方的剂量,对配方的用途、加减则未能有效保护,这对中药复方的专利保护是不利的[10]。又如《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属于一种行政法规的保护,存在着自身的不足:中药品种保护所保护的仅仅是中药品种,对于同一种中药品种,企业所享有的中药品种保护权不具有排他权,专利保护的效力要优越于中药品种保护[7]。
在我国中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完善的情况下,还存在着行政法规与法律相冲突的问题[1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的中药品种的保护期与国家法律《专利法》的规定不一致,使得不享有专利权的中药品种享有了甚至超过了专利的权利。
2.3 缺乏精通中医药及知识产权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人是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最根本因素[12]。知识产权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较短,专业人员相对较少,而中药知识产权由于涉及行业领域的特殊性,既精通中医药知识又精通知识产权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少之又少,由于待遇、发展空间等诸多原因,这部分为数不多的复合型人才也面临着流失的危险。
3 中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
3.1 强化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针对中药行业所面临的现代化、国际化的大趋势,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采取得力措施,提高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竞争武器,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护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中起到积极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迫切性的宣传和有关知识的普及,把“知识产权”提高到除人力物力财力外的“第四经营资源”的高度[12]。使中药产业部门和企业科研机构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工作对中药行业继续发展、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性,从企事业单位科学研究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的高度上重视和看待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13]。
3.2 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是市场行为最主要、最有效、最权威的调节器。有效保护中药知识产权必须形成完备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以中药理论为指导完善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立法,加强执法和司法,有效规范中药市场,维护中药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尽快制定法律层面中医药专门法,统一中医药主管体制[14],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步入正轨。
3.3 加强对人才的管理 加强人才管理,一方面要加大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数量,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人才流动的控制。人才流动是造成中药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一个主要表现形式[15]。要控制人才流动就要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对发明人、设计人在知识产权授权或实施后的奖励及报酬,切实兑现。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奖酬纠纷和知识产权的流失。
参 考 文 献
[1] 唐蕾,胡俊勇,陈孝,等.论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实用医药,2007,2(34):3739.
[2] 雍海英.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探讨.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3(5):100102.
[3] 蔡仲德,雷燕.建立中医药“专有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探讨.中国药房,2005,16(14):10461048.
[4] 佘超龙.“洋中药”抢了“土中药”市场.科技日报,2005.
[5] 张妍,刘亚军.论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6] 郑守甘.文化认同与中医药的发展.第五届北京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论坛论文集.科学出版社,2001:7071.
[7] 陈凤霞.试析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对策.云南中医学院学报,2006,29(2):47.
[8] 李昔贵,田保华.试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卫生产业,2007,01:9395.
[9] 郭冬梅.关于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中国现代中药,2006,8(9):3637.
[10] 虞坚尔,王美静.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医药管理,2005,13(5).
[11] 万仁甫,严桂平,徐伟亚.构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探讨.中医教育,2006,25(1):1721.
[12] 蔡伟.对当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思考.中国药事,2005,19(8):485487.
[13] 陈兆奎,申俊龙.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国医药导报,2006,3(31):9698.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
在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中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着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中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中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更短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中国是wto 成员,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第一,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其次,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高校进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中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
[1]叶慧霖.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m].上海: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
顾红文,谈中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7,(9).
夏先良.出口与国际专利:中国知识产权的差距与对策[j].开发导报,2007,(10).
王江.从“dvd 专利事件”看企业核心技术的重要性[j].东北大学学报,2008,(1).
董勤.外经贸工作中的专利问题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7,(6).
关键词:国际化经营;知识产权战略;系统
一、引言
在当代社会,技术和知识含量高的产品贸易,己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核心内容,在发展一国的国际贸易时,从战略高度来认识知识产权问题显得尤为必要。西方经济学家纷纷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把知识产权作为国际贸易竞争手段和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相对而言,我国对外贸易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问题却越来越突出,并成为世界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
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现状分析
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中,已进入中国的大约有400家。在过去的10多年里,跨国公司向中国申请的专利多数是现在迅猛发展的一些产业的核心技术,其战略布局相当超前。他们既注重扩大权利要求,又注重挤压我国的创新空间,以建立和巩固其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现在,他们还开始联合起来、共同提出诉求,动辄由政府出面交涉。
然而近些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建立了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修订了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但是我国对外贸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一定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申请专利的行业竞争力不强
众所周知,如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在一些关系国家安全或国计民生的行业专利申请方面占据着绝对的优势,而我国在这些方面的竞争力普遍较弱。比如在信息技术、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核心技术领域,美国和日本的专利申请量大约占据全球的90%。中国在永磁强磁材料、计算机、超导技术等方面曾经占据专利申请的优势地位,如今也被国外抢先。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从目前来看,我国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不强,他们没有把知识产权的确权工作放到应有的高度去重视,从而导致大量知识产权严重流失。就以中国传统的中草药这一项来说,我们都知道这项技术是由我们国人研制开发的,但由外国公司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项目竟多达1000多项。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每年研制的科技成果大约有3万多件,但真正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却不足10%。
3.法律体系不完兽,执法力度不够
在立法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程序透明度较低,缺少公开征求意见的环节。因此,有外商投资者反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征求意见的范围不够广泛,不能充分反映其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些要求。此外,我国法律规定的赔偿额度较低,惩罚力度小,使得一些侵犯外商投资者的行为屡禁不止。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编织不够科学,《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各单独法律内容、手段,不够统一、协调,缺乏法典化的统一安排和规范。从结构上看,结构优化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而且《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分别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进行了界定和规范。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共性内容、重复规定,以及在权利范围、保护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规定中,存在交叉和冲突等问题。
三、我国发展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应对挑战的对策
1.明确企业、市场和政府关系
在建立知识产权过程中,企业是主体,市场做主导,政府来补充。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主体是企业,这需要有三个条件,一是压力,市场竞争的压力;二是动力,长期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力;三是能力,企业的发展能力。此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主要靠市场的主导作用以及政府的补充作用。补充什么?引导、规范、服务。也就是谋划全局,确定战略重点和战略布局,规范技术交易市场,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
2.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日趋完善,但我们还是要对已有的法律及配套规章进行进一步修缮,使这些法律法规与国际条约有机衔接。同时,我们还要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预警机制,争取在知识产权纠纷事件发生之前,通过预警信息提醒企业,以免其遭受损害,只有这样才能预防因侵权而造成的客户流失和企业信誉受损。
3.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这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密切相关。实践证明,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越完善,它的工业化水平就越高、市场经济越发达。如今,发达国家都在强化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巩固自身的科技优势,从而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所以我国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来提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策略,通过高效率的资源配置,来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创新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方面,我国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与应用,对知识产权的基本能力、现实基础、发展趋势都有清晰的认识和透彻的分析;另一方面,也要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动向进行跟踪研究,借鉴他们的经验,这是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必备工作。
总之,知识产权战略在国际贸易中实施好与坏,己被大多数国家作为科技竞争、经济贸易衡量指标,成为提高国家科技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武器,和跨国公司国际投资与贸易中的“杀手钢”,也成为发达国家,处理国与国之间政治、经济贸易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我国必须加快推进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战略。
参考文献:
[1],任启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对外贸易影响及对策研究.经济问题探索,2006(2):48-51
[2]马治国,李本.对技术出口中专利壁垒的私力救济与公力破解.国际经贸探索,2006(5):38-41
[3]詹映,朱雪忠.标准和专利战的主角—专利池解析.研究与发展管理,2007,19(1):9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