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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知识产权就是指在农业科技领域中公民等主体对于自身创造的成果在法律范围内的专有权利。并且其内容以及范围具备一定的动态变化特点,换句话来说就是会受到诸如科技更新发展、国内外的农业市场变化以及知识产权发展的实际变化而发生的相应变化。在我国目前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中最为主要的形式就是植物的新品种。因为农产品与其他类型的产品相比具有低价值以及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的特点,因此除去知识产权的一般化特点之外,同时还具备应有容易扩散、产权转移之后的利益难预测性等农业行业自身的特点。
二、当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解析
我国对于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是从1993年的《专利法》予以修订之后才有所提及,直到1997年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颁布之后,才算是真正涉及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方面,并陆续颁布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等相关的法律规范,并以此为基础解决了一些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事件。虽然我国在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等不断完善,并取得了相应的发展成果。但起步时间以及底蕴较薄等因素的限制,在这方面依然还是存在如下的问题:
1.法律法规方面依然存在着可行性较低的问题
即便目前我国有关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但是这些法规是从国家总体层面予以制定的,并不具备全部的适用性,这就导致法规自身的可行性有所降低。举个例子,齐齐哈尔市在这方面依旧紧跟国家的脚步注重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对于当地政府并没有依照国家层面法律进行具备当地特色的改变,使得部分农业知识产权的调查以及取证变得困难重重,也就导致专利拥有者自身的合法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导致在农业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受到巨大打击,对于农业科技创新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2.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建设力度不足
目前在农业知识产权的归属上大多数都是以职务的发明职责所在而形成的,这种在产权权能上的过分集中使得科研工作人员自身的技术性创新以及转让方面积极性难以被充分调动,在其落地使用上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
3.在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这种意识的缺失在科研人员、基层农民以及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身上都存在着一定的体现。对于科研人员自身来说,普遍重视论文、轻专利的奖惩制度,将其研发的新兴技术通过论文予以表达,完全不重视自身科研成果的保护。对于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基层农民来说,对于一些侵犯农业技术专利的现象没有形成任何的关注,让其肆无忌惮地发展。
三、我国实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1.农业知识产权意识的大力宣传
想要做到农业知识产权的完美保护,就需要先从意识的树立入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以及网络等媒体进行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有效宣传,借此让各个阶层,特别是与之相关的科研单位以及企业逐步对农业知识产权在现代化农业发展以及我国农业行业自身国际竞争实力提升的重要作用形成一个完整全面的认知。除此之外,需要针对与之相关的科研单位、企业、教育单位以及基层民众等诸多群体在实际需求上的差异,建立一个层次丰富并且具备立体化特征的农业知识产权教育体系,在提升相关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农业知识产权的申请以及保护意识的同时,也让基层的农民了解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带来的诸多利益。
2.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以及完善
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自然无法离开法律规范的帮助。基于此,先要在原有的诸如《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等法律的基础之上,将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予以完善,为今后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除此之外,执法部门的必须要做到严格执法,针对一切侵犯农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法律的基础上予以严惩,将法律的权威性予以树立,借此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氛围予以净化。同时国家可以支持一些与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组织的建立,并通过其自身调查以及诉讼等功能的充分发挥,将一些优质服务提供给农业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借此为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发挥相应的辅助作用。除此之外,在管理机制方面的建设力度也需要逐渐加强,国家层面需要由上至下地建立一个完整且规范的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在这其中将科研人员自身的职务内的科研成果以及职务外的科研成果界限予以清除划分,并以此作为基础将科研经费以及科技成果带来的利益划分原则予以确定,实现全面激发科研人员自身的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同时又通过制度的管理将一些交流环节中的无谓的产权流失现象予以减少甚至于消灭。
3.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市场化建设力度的不断提升
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还需要通过与其相关的市场化建设来实现。这里的市场化建设可以从如下的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建立农业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机制并予以不断的完善,以此来加快农业知识产权的流动,并最终实现一个以面向市场为特点的,以企业作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的市场运行机制的建立。第二,针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诸如评估、监管、咨询、风险保障等等辅助或者是服务行业进行不断的完善,借以实现农业知识产权转化效率的不断提升。并最终达到农业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发展,以此来加快农业科技的创新速度及其质量的不断提升。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由专门的国家机构,依据相关的法律,对权利人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对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脑力劳动成果,经过法定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作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点:
1.权利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的客体变现为知识、信息等抽象物。无形与有形相比有两个区别:第一,无体财产往往要通过特定的申请、审查、批准或登记手续而取得或确认,而有体财产权则依据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购买、赠与等;第二, 对有体财产的侵害行为通常表现为毁损或非法占有,而知识产权侵害行为往往表现为剽窃、仿冒等。
2.权利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表现为,得到一国法律认可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如要去的域外效力,只能通过国际条约来实现。
3.权利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客观的理论成果,其存在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相关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护客体。
4.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即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经权利人允许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这种专有性表现在:
第一,主体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且是经过法律程序予以确认的。
第二,客体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客体表现为无形的成果,这个成果的归属只能是一个客体,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第三,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行使,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完全由权利人行使。
(三)知识产权的价值属性
1.商业价值。知识产权最直接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商业价值。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就是权利人一旦拥有某项知识产权,那么就会产生专属于权利人的经济效益。知识产权的应用形式是多样化的,可以由权利人自己来实现,也可以由权利人收取一定费用,许可或者转让给他人来做。目前世界上许多著名企业都有自己独创的知识产权——商标。据统计,2000年“可口可乐”的品牌价值达到726亿美元之巨。徽软公司紧随其后品牌价值达到702亿美元,而国内的“红塔山”品牌价值也达到了439亿人民币。 可以说,这些知名品牌的价值,虽然是用有形资产来衡量,但是其中蕴含的潜在价值是无法用有形财产衡量的。
2.社会价值。知识作为人类智慧的集中体现,知识产权其实就是用法律手段来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相关权利。知识产权之于社会的价值可以理解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作为创新的手段,在创造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在推动者人类社会的进步;第二,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创造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促进科技创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
(一)国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发展
知识产权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很多国家都已经把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本国的一项战略来实施。在推进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日本从法律层面上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建立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地修订和完善。现今,在《知识产权基本法》作为日本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基础之上,还有其他的法律作为辅助,如:《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外观设计法》、《实用新型法》、《版权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等,共同作为日本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反垄断法》等概括性法律与《著作权法》等专门性法律相互补充,全面保护知识产权,形成完善法律保护链。此外,为了保证法律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日本针对知识产权法律的研究相当重视,针对新的问题及时讨论并出台相应的文件或者及时完善相关法律,可以说,日本政府的这种做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是极尽所能。美国政府于1979年第一次从国家层面的角度提出发展知识产权战略,并通过出台相关的政策提高美国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大力支持企业的发展,自那以后,美国的政府和企业都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重要战略。美国从1980年至2000年,短短12年的时间,相继颁布出台了《拜杜法案》、《联邦技术转移法》、《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扩充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内容,进一步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了发展本国经济,提升国际竞争力,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积极推动世贸组织达成知识产权相关协议,形成国际贸易新规则。挪威、芬兰和丹麦等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变化,针对一些特别的知识产权,还给与特殊的法律保护。例如以往的独创性是保护数据库的必要条件,而经过发展,对数据库的保护也扩展到基础数据本身。
(二)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
相较于世界发达国家,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滞后性和时代局限性是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难以避免的瓶颈。现阶段,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主要集中于《刑法》以及各单行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纵观各国发展,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方面,不得不承认,刑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强手段,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针对这一点的看法都较为一致。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目的最终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能够健康发展。通过正确、及时地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效的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警示他人,预防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发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和谐发展。尽管我国具有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但是我们仍旧不能忽视司法操作中面对的难题。在打击盗版、侵犯专利、假冒商标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犯罪的执法活动中,要揪出真正的制假者,使其能够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依旧道阻且长。从实践来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不容乐观,具体表现为:1.市场秩序混乱,造假严重,山寨横行。
2.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虽然经过千辛万苦取得了发明成果,但是保护、注册意识缺乏,使得知识产权成果被他人抢注,近些年这种情况虽然有所改观,但是仍不容乐观。
3.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保护缺乏主动性。除去《刑法》外,就只有2001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两个司法解释,都是在被动的情况下指定颁布实施的,不具有前瞻性。
4.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少之又少。原因有二,其一,《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的门槛较高,一般都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且数额巨大”才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其二,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都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结。
三、如何健全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当今世界各国都已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如上文所述,刑法作为最强有力的保护手段,其立法是否完善、配置是否合理,直接决定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效果。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只有《刑法》第213-219条以及两个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刑法规定的是六中知识产权,关于新兴的知识产权,如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等未做规定。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即使发生严重侵犯这些知识产权,也不能规定为犯罪,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此外,为适时的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正当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仍然需要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
(二)界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界限
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以刑事案件立案的很少,一个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界限不够明确。我国实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的是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结合的双轨制,这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不同。 可以这样说,虽然双轨制的做法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明显,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这一做法也提高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门槛。因此笔者建议,在大的法治社会背景下,应该在知识产权领域逐步弱化行政保护,强化刑法保护,建立一支专业素质高的执法队伍,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案件。
(三)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合作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对外贸易日益频繁的今天。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合作是大势所趋。只有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合作,在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的同时,也能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综上,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是未来国际竞争核心领域。所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刑法保护,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当代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
中小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误区
1.保护知识产权是大企业、大公司的事,中小企业没必要做这些费力的事情
中小企业目前都勉力维持,处于“温饱线”上,知识产权方面的投入不能产生直接效益,因此,对中小企业来说,这方面的投入当然是能省则省。殊不知,商品经济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大公司、大企业维护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不仅能提高企业劳动生产力,更形成了企业的品牌号召力,有时候还以此构筑市场准入壁垒,以维持高额利润。作为创新型中小企业,保护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就是掌握住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中小企业没有大企业的资源、资金和人才的优势,假如又没有保护好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在残酷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也就不能走得稳、走得远。
2.保护知识产权是净投入,难产出,不划算
申请专利,注册商标都需要花钱,专利权、商标权的维持也要投入资金,作为中小企业难以负担这些开支。事实上,相比巨额的研发投入,维护知识产权(申请并维持专利,注册商标)的开销是很少且必须的,而获得的收益也很明显。政府对于中小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都有减免或补贴,作为核心技术的专利权还能质押给银行,获得一定数量的贷款。对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利权的质押贷款是融资的有利渠道。例如,交通银行对技术含量较高的授权发明专利提供质押融资服务。
3.申请专利就是保护知识产权,获得专利授权就可以高枕无忧
有些中小企业只在乎专利是否授权,授权之后便认为可一劳永逸、高枕无忧,然而获取专利权并不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唯一途径。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知识产权的特点选择其他合适的方式,比如对核心技术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登记软件著作权,版权保护等。取得知识产权后,企业并不是就能万事大吉、高枕无忧,还要有专人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如果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举报、投诉或者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维权成本太高,中小企业没有更多资源投入知识产权诉讼纠纷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建时间不久,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企业和人们的心中还没有扎根,由于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屡有发生。我国政府已经注意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这种顽疾,于2010~2011年集中开展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并逐步将该项活动常态化、制度化、法制化。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多个政府部门在此期间都开通了维权举报热线,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被侵犯知识产权的类型先向相关部门投诉。因此,除了法律诉讼外,中小企业还能借助政府行政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建设创新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具体建议
由于创新型中小企业资源有限,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时不能贪多求全,所有技术全都申请专利,眉毛胡子一把抓,而要对不同的技术采用合理的保护方式,有的放矢、重点突出,尽量降低维护成本,构筑多层次、立体的保护体系。采取的措施和步骤,一般有以下几种。
1.熟悉和掌握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法律体系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等。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和修订了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网络域名、知识产权犯罪、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案件管辖和审理分工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司法解释近20个。
2.建立机构,订立制度,加强培训,培养意识
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者在人力资源部门设置知识产权专员,具体负责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宏观方面负责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的基本政策、指导方针,具体操作产品或创新活动的关于知识产权的确权工作。此外,还要重视对企业领导和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有针对性的对企业决策领导层、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普通职员进行不同形式和内容的知识产权知识宣传、普及和教育工作。
3.签订合同,明晰责任,分散保管,专人负责
和受聘人员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将知识产权保密协议作为附件,详细、全面的写入关于知识产权权属、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等方面的条款,让受聘人员从一开始就清楚自己的责任和权利。核心技术和全套工艺要让非技术人员分散保管,调阅或复制由专人负责记录,避免技术外泄。
4.针对不同知识产权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
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包含商业秘密和专利,商业秘密是一种相对权利,其禁止效力仅限于违法侵占,而不涉及合法的取得手段。只要未被公众所知晓,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若保密措施疏漏或核心人员泄密,即使相关的维权行动将泄密者绳之以法,也不能阻止善意第三人使用已被泄密的技术。与此相对应的专利保护的实质是公开换取保护,发明人将其技术发明在专利申请书中公开其相关的详细资料以获得一定期限内独占实施发明的垄断保护。
企业选择商业秘密还是专利权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应该根据发明创造的特性予以区别,首先企业内部对技术发明初次评估,该项技术本身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可以授权的范围,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三个要件,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可考虑申请专利:第一,当发明创造属于“一点就破”的技术时,有些发明创造没有想到之前,大家都很困惑,但是点明以后谁都恍然大悟,如果没有专利保护,这种发明进入市场就会被大量模仿;第二,商业价值大的发明创造,如苹果公司申请的很多关于智能手机的开创性的发明;第三,通过逆向工程分析易于得到的发明创造,如一些通过分析产品的组成容易得知该产品配方的化学洗涤组合物;第四,经济寿命长,开发周期、研发费用投入巨大的发明创造,比如药品研发费用数以亿计,周期长达十几年甚至数十年,应尽可能申请专利保护;第五,发明的主要外销市场,在该国销售或者制造有关发明创造时,应将该发明创造在该国申请专利。
5.制定合理的专利申请战略
在解决何种发明创造适合申请专利的问题后,还要清楚对该领域的发明创造怎么申请专利。中小企业的产品往往具有“小、专、精”的特点,技术研发常常持续在某一具体技术领域。企业对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保护要充分利用我国现有专利保护形式,对于涉及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发明创造,要申请发明专利保护,以取得较长的保护期限,然后围绕核心专利,多层次、多角度地申请其他辅助专利,构筑严密的专利保护池;对于其他吸收、改进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以尽快获得授权以保护发明创造的市场价值;对于一些门槛不高的技术,企业不一定都要申请专利保护,但是为了防止竞争对手申请专利保护对自己构成威胁,也可以采取专利申请的方式将该技术主动公开,使其成为现有技术,也是一种预防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企业在利用商业秘密保护核心技术时,特别是想在专利申请中结合商业秘密的形式保护技术成果应该非常谨慎,笔者就遇到过企业专利申请当中因为对于技术细节过于保护,导致申请公开不充分被驳回的案例。
6.合理利用PCT申请,用好PPH(专利审查高速路)政策。降低知识产权维护成本
中小企业的发明创造进入国际市场,需要在国外寻求保护时候,要充分利用PCT申请制度,通过PCT申请国际阶段向希望获得授权保护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指定局提出专利申请,既能节约时间还能省去部分费用。PPH(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请求一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受理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时,可以向后续申请受理局对后续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PPH请求是免费提出的,能加快专利审查,提高审查结果的可预见性。目前,我国还对中小企业向国外提出的PCT申请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检索费用提供财政补贴,以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相关措施都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找到。
7.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数据库,规避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
中小企业由于不注重专利信息的检索,往往自己苦心研发的产品落入别人专利权保护范围还不知道,等着专利权人提出侵权诉讼后,才恍然大悟。其实由于专利具有地域性、时间性的特点,而各个国家的专利信息都是免费公开让公众查阅的,中小企业在技术研发或者外销产品时,只要对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作出查新检索,就能了解竞争企业的专利在各个国家的布局。此时,既可以在别人技术成果基础上二次创新又能改变目标产品,谋求技术规避,做到有的放矢。
8.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合作,合理外包知识产权服务,实现双赢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都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中小企业如果没有合适的人才就需要与专利商标所等中介机构合作才能完成。此时,中小企业可以和有实力的中介机构签订外包协议,将专利权维护、专利侵权风险分析,技术查新等工作交给中介机构完成,既节约了企业成本又能促进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
9.国际合作交流中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
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的机会越来越多,一些跨国公司甚至专门携资本来中国投资或者收购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中小企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总结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达国家;制约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概念以及现状
对于何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有很多种观点,我比较赞同的定义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指以多边国际公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并形成的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保护。[1]也就是说以履行国际条约或国际公约的形式而实现的一种国内保护。因为一般来说,国际公约很少有可以直接适用的,一般来说都会转化成国内法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虽然转化成国内法,但是由于是一个国家间的协同行为,所以,不会破坏其国际保护的一致性。
那么为何会产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这个概念呢?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产生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而与全球化并肩产生的是知识经济,谁拥有知识谁就拥有财富。土地、机器、厂房等有形财产的作用相对降低,而以知识、技术、信息为对象,以知识产权为表现形式的无形财产的地位空前提高。知识产权与贸易间的联系也日益密切,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技术、服务连同知识产权本身都成为可贸易的对象,知识产权的商业重要性及其对全球经济的作用日益彰显。与此同时,存在于信息与知识上的利益冲突不仅限于一国的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更存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因此,知识产权作为配置知识和信息利益的主要法律工具应当做出回应。每一个国家和每一个利益集团都希望凭借知识产权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本国和本利益集团的利益,这就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国际化。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目前,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已经初具规模,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法律秩序目前己经基本形成。据统计,全球性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已达30多个,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条约就有27个,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也管理了若干条约。1967年7月14日,《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标志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正式成立。随后,各种工业产权保护公约、涉及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的公约以更快的速度涌现出来。1994年,随着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落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为谈判的最后一个文件得到签署。该协定推动了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的改革,也协调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种种利益冲突,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国际知识产权法” 也开始作为一个专业性极强的国际法部门固定下来。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成因——以TRIPS协议为例
TRIPS协议的签订主要体现了部分发达国家的利益,尤其是美国。在二战之后,美国经济经过战争后的短暂繁荣逐渐走下低迷,国内的知识产权出口到其他国家之后频频遭遇侵权困扰,这导致美国的技术优势没有最大限度转化成为经济利益。因此,无论是美国政府还是美国的知识产权大集团都试图通过说服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共同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以此来限制发展中国家对于其知识产权的侵袭,而TRIPS协议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因此,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标准实质上发达国家强加给发展中国家的。尽管,通过该协议,发展中国家也利用自身的努力,通过知识产权取得了某些利益,但是市场永远属于制定标准的人。发达国家利用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中建立了稳固的地位,占据了技术制高点,几乎所有的高新技术标准都是由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所垄断,而他们可以从这些垄断技术中不断的汲取他们所需要的利益,从而继续推动自身技术的进步,进而带来进一步的垄断。发达国家的利益集团从这种循环中可以不断更新自我的发展,在进步的道路上步子越迈越大!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以发展中国家的视角
从TRIPS协议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展的早期,《巴黎公约》也好,《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也罢,其实都是发达国家主导的产物,发展中国家与其说在经济全球化中得到了利益,不如说被苛责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发展中国家并非只能随波逐流,任凭发达国家支配,发展中国家必须利用自身的优势,巧用国际规则,来抵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自身带来的不利,因为现在的世界已经不是某几个国家说了就算的世界了,现在的世界已经开始有了自己的一套运行规则,即便这些规则当初是发达国家所创建的,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规则的制定者也不得不为自己的规则买单,也就是说即使是发达国家,自己同样要遵守这些国际规则。
既然过去的历史无法改变,那么更要把握现在和未来,所以,本人认为,发展中国家必须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制度下谋求科技的进步
在世界经济的舞台中,同样也遵循“丛林法则”,只有强者才有话语权。从现有的技术条件来看,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空间并不大,但是绝不是没有,当年日本在美国及欧洲发达国家的封锁之下同样创造了辉煌的经济发展,发展中国家同样可以做到。所以,目前要做的就是要找到技术突破口,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必须对现有的自身领域的技术做一个全面的剖析,把重心放在那些比较有开发潜力的技术上,同时国家必须给予支持,而不要一味的将重心投放到加工行业,为别人作嫁衣裳上,虽然后者比较轻松,风险性小,但是从长远考虑,你只能永远的做下手,利润空间低,而且自主性极差。举个例子,中国的国有企业,或者大型的公司可以将重心放到节能燃料上来,目前世界都在倡导绿色能源,未来的无论是工业,还是通讯,都离不开绿色能源,虽能抢先占领绿色能源的技术高地,谁就能在未来的技术发展中抢占先机,所以,发展中国家可以不用在继续纠结与传统工业、传统能源的发展,与其在当中赚取微薄的利润,还不将重心投放到新能源上来,只有投入才有回报,如果不冒风险,那就只能永远的听命与发达国家。
(二)利用自身优势与发达国家协商
发展中国家最大的优势就是市场、劳动力以及原材料,而这也是发达国家所渴望得到的东西,如果所有的跨国公司只能用本国劳动力,只能用本国的原料,这些跨国大企业就不可能存在,因为利润空间太小。所以,既然这些利益集团能够逼迫发展中国家接受他们所指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同样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逼迫发达国家以及相关利益集团让步。例如,在将来制度的制定方面,中国应从契合中华民族创新精神的特点来充分认识我国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深人研究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长项与不足,充分发掘我国传统创新优势,积极研究和促进对传统知识、地理标志、生物多样化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以及知识产权对公共利益的关注。[2]
(三)合理利用国际规则——以公共健康为角度
公共健康问题是全世界所关注的问题。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全球每年有1400 万人死于传染性疾病,其中90% 以上发生在非洲、亚洲和南美洲。主要的致死性传染疾病是艾滋病、呼吸传染、疟疾和结核病。[3]以艾滋病为例,它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为严重的公共健康危机之一,发达国家由于其有大量的专利药品,因此很多艾滋病患者能够得到有效的药物。但在发展中国家情况就不同了,这种传染病持续蔓延,正在毁坏个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这些问题并不局限于一种疾病,数以万计的民众,特别在发展中国家,买不起救命的药物。据统计,发展中国家拥有世界3 /4的人口,但在全球医药市场的份额却不到10%,世界1/3的人口无力获得最基本的基础药物,而最不发达国家,这一数字上升到1/2。[4]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如果发达国家能够放宽某些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发展中国家就可以制造相关药品,而价格自然会下降。而公共健康危机的全球化特别是传染病的全球肆虐,使公共健康问题由单纯的国内法管辖事项演变成为全球性的事务,有人类存在的地方就有可能受到疾病的困扰,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免于传染性疾病的侵袭。即便是发达国家,也不可能忽视公共健康的问题。所以,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该原则,取消某些对某些药品的专利权,来获得仿制的权利。
四、结语
事实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的起初只不过是发达国家以及发达国家的某些利益集团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例如《知识产权协定》的缔结完全符合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利益,数年之后一位曾经在埃斯特角城谈判的一位发展中国家的官员说道:“发展中国家质疑关贸总协定处理知识产权问题的能力问题被(发达国家)处理得相当精明。”[5]但是,随着发展中国家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发展中国家不能只满足与被发达国家牵着鼻子走的现状,发展中国家可以灵活运用业已形成的规则、加强研究“游戏”规则中的弹性条款,争取国际规则的制定权。[6](作者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J].法学研究.2005.(3).
[2]周俊强.与公共健康危机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J].中国法学.2005.(1).
[3]冯洁涵.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WTO 多哈宣言[J].法学评论.2003.(2).
[4]曹婷.药品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2.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计算机程序软件的保护,即软件的版权保护。目前,使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12月日内瓦外交会议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4条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第2条意义下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此种保护适用于各计算机程序,而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
1.软件的版权保护依赖版权法。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在八十年代中后期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的保护的一种客体。到目前为止,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国家和地区已经有60多个,但是采用的方式却不尽相同。如美国采取传统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中国在版权法下专门制定计算机保护法规,而欧共体有关国家却在原版权法中进一步加进一些专门针对计算机软件的条款。在国际上,第一个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国际公约是作为WTO的基础性协议之一的TRIPS协议。TRIPS协议的出现,使版权模式成了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模式。但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依靠版权法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1.1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并不是很充分。
和传统的文字作品相比,计算机软件有着重要的区别。软件包含创造性的技术性因素,它兼具工具性以及作品性,能够解决计算机的特定的问题。计算机软件虽说是文字作品,但是它在软件开发的过程中有关的软件的功能以及结构等的构思,版权法都不能给予必要的保护。在计算机软件中,能够得到版权法保护的是程序的作品性。但是,在计算机软件中能够体现软件开发的重要的创造性的贡献常常是比程序代码更加重要的技术成果,即软件开发的结构的构思以及计算机软件开发中对软件功能的开发。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的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点狭窄。
1.2在计算机软件中,传统版权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中的精神权利的保护,并不利于计算机软件的发展。
计算机软件中的源代码对于软件技术的交流以及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版权法却限制了这种公开和交流以及对软件源代码的修改。传统的版权保护法使得软件作品不允许他们没有经过授权对自己软件的源代码进行修改,即使是其他人发现了该软件中存在着的明显的错误或者是缺陷,也不能通过对受到版权保护的软件进一步修改形成自己的版权,这种情况下,软件的交流以及沟通就形成了一定的狭隘。而拥有版权保护的软件开发者对软件的修改也只是限于自己使用而修改,而不能将修改后的软件交给其他人来使用。
在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中,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更为关注的是软件的使用。但是,软件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使用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软件开发者的权利也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1.3在保护期限的问题上,传统的版权保护法的期限制约着软件的发展。
传统的版权保护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一般是作者的终生加上50年。但是计算机软件和普通的文字作品极为不同的是,软件之所以有其存在的价值就是它的适用性。但是,在这个软件的更新换代非常快的时代里,如此长的保护期显而易见不但没有必要,反而在一定的程度上阻碍了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同时,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侵权制裁措施比较轻。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收到侵权的时候,版权法对其制裁的主要方式就是民事赔偿。因为涉及不到刑罚,导致侵权行为在一定的程度上扩大化。再因为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成本较低,复制起来也非常容易。但是与此相反的,复制后的软件一旦形成使用价值,其经济价值非常高,可谓是一本万利。这就使得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侵权非常严重,轻度的惩罚对计算机的软件根本起不到相应的保护作用。
2.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可专利性的探讨。
尽管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法保护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但是软件的版权保护模式依旧取得了主导地位。而各个国家也依旧没有放弃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的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是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关键所在。
2.1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一个逻辑实体,它具有相对的抽象性。计算机软件的核心就是算法,它虽然属于智力活动,但是随着人们对软件工具性的逐步认识,它的专利保护逐步在各国被提上日程。如美国专利法101条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也保障了计算机软件获得专利的可能性。
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特性要求需要软件的专利保护,其技术性可以解决技术领域中的某一种特定的问题的技术的方案。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计算机软件的核心算法使计算机软件的使用通过算法的运行带来一定的技术效果以及经济效益,它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问题。它和计算机硬件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工具性的装置。在完成具体功能时,计算机的硬件和软件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实现了对自然规律和现象的间接利用。
2.2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橙区"理论。
我国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提出了关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橙区"理论。他指出,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特点,可以建立计算机软件的工业版权制度。工业版权制度把专利保护方法和软件的版权保护方法结合起来,形成一种新型的软件法律的保护制度。从理论的角度上江,这的确应该是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中较为理想的一种保护方式。
但是,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橙区"理论因为立法费时过长的局限性,很多国家均按照《世界版权公约》使用版权法来保护软件。但是在计算机软件的实际保护的实践中,工业版权模式依旧在起着重要的作用。不论是"三步审查法",还是威尔案中的SSO准则,两者都是法官利用对"思想与表达"划分的解释,在走工业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道路。从这个意义上说,工业版权模式仍旧是软件保护立法的发展的趋势。
3.当前解决软件保护问题的最佳途径。
目前,单一的版权保护已经向全面的综合保护发展。我国目前已形成以《著作权法》(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为主,《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合同法》形成的重叠交叉的综合性保护。 在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中,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软件中的技术秘密收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甚至有些特殊的计算机软件还因为其专利性获得专利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因此,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问题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软件成果中,可以采用以下几种保护途径:著作权保护、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商业标识保护。
总之,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中,由于保护的知识产权的客体存在着不同,在软件保护的方式以及效果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计算机软件的相关客体也要认真考虑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认真考虑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程度、知识产权费用的因素、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只有这样,才能明确到底采用何种法律来保护自己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记者刘传书;深圳推出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专项规定[N];科技日报;2009年
[2]王旭超;吉林省软件产业竞争力及提升策略研究[D];吉林大学;2008年
1、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与传统财产制度相区别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但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展。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更有国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发展战略。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知识化带动并加快了世界产业结构演进进程,知识资源的推动更是加速了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拓宽,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已成为贸易竞争的焦点。为更好地维护作为世界科技与经济强国的地位,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不仅在国内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且极力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大国的强力、发展中国家的妥协和稳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经贸、科技发展的需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则之一。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作为WTO的三大支柱。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伊始,就承诺无保留全面执行TRIPS协议的规定,并明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目标是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中国入世以来,不断加快了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的步伐,是国内相关立法能够迅速与WTO规则接轨,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改革浪潮。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在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成熟和完善起来。
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较为完善,但保护水平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以至知识产权纠纷时常发生。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不仅要熟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内保护的基本规范,还要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去应对市场竞争。然而,究竟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度?比如说,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成为时展主旋律的今天,是应当以鼓励民族产业的发展创新为标准,还是以知识产权的全面权利为标准,或者说,是应当以国内产业的利益为考量,还是应当以知识产权的完全独占利益为考量,这已经成为制约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走向的关键因素。
2、利益衡量理论简述
(1)利益衡量的由来
利益衡量论(Balance of Interest)是源于德国自由法学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利益法学的一种主要理论,它是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在批判概念法学各种弊病的基础上于60年代提出的。该理论主张对法律的解释应当更自由、更具弹性,解释时应当考虑实际的利益。在处理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时,强调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判断哪一种利益更应受到保护。具体到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判决时,不是直接通过法律规定来得出结论,而是首先通过利益衡量得出结论,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
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换言之,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之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所谓利益衡量,就是在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裁判者对冲突的利益确定轻重并加以权衡与取舍的活动。
(2)利益衡量的功用与正当性
简单说来,利益衡量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对相互冲突的多元利益进行权衡和取舍。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首先就是弥补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与现实发展的不协调,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因此从利益衡量的角度,以利益为基础来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对法律未及之事实作出评判是弥补法律漏洞的恰当方式。其次,利益衡量是社会需求的体现。法律确定性和公正性的期望,要求据以衡量的规则应当具有客观性。实际上,如果利益衡量不考虑到“社会需求”,就很难具备正当性的基础。一般认为,社会需求可以包括有公众舆论、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效果等等。有活力的法律和法律实践不能与社会相脱节,私法独立的真正本意并非使法院与社会相隔离,而是在独立的环境下使法官得以冷静对待社会价值和社会期望。这些社会需求能够为利益衡量提供必要的客观评判标准,成为利益衡量的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的解释方法而非法的创造。利益衡量是在尊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立法者未对利益的位阶或利益的选择规则作出界定时所作的一种价值判断和选择。
利益衡量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作为司法过程的伴生物,利益衡量在个案中实现了利益的平衡或调节,实现了个案的正义,但这种正义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的正义。由于利益衡量是一种主观性相对较大的法律解释方法,如何发展出利益衡量的客观性标准,一方面通过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作,通过个案的审理来达到利益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借助于客观外在的标准,体现利益衡量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主体思考与客观世界的契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利益衡量体现了立足于个案但又超越个案事实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为社会所接受的一般准则。
(3)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
显然,利益衡量不能随意进行,应有所节制,在适用时应考虑实用的可能性并应与具体的条文相结合。利益衡量的原则,或决定着利益衡量的适用界限,或贯穿利益衡量过程而对其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并对利益衡量的进行具有一般性的指导意义。具体而言,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是适用有限原则。一般地,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实质性判断,有利于软化法律的刚性。在有些情况下,立法中已经对法律的这种刚性通过“但书”的形式予以缓解,这样的情况不适合运用利益衡量。但有些情况下,法律并未注意到这些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予
以适当处理。由于在此情况下利益衡量是为软化法律的刚性而存在的,因此这种作用不能过扩大,否则就不仅仅是一种软化作用,而是影响到法律的安定性了。然而如果矫枉过正,则也偏离了利益衡量的初衷,超过了利益衡量软化法律刚性之目的。由此可见,利益衡量的适用应进行一定程度的节制,适用时在法律未及时可以一般原则进行衡量,在反对解释排除时的适用上,要注意其目的仅在于软化法律之刚性,依此并根据具体的条文来进行妥当处理。
其次是合理价值判断原则。法律是作为国家的强制来确保人们对正当行为的基本要求的服从而存在的,但人们对行为是否正当的认识同时还受到特定价值伦理观念以及相互间利益关系的制约。法律体现了价值观念,并将大部分纳入法律体系之中,但仍有很多价值原则游离于法律之外,不能直接从法律进行正当性评价。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适用法律的法官的自身局限性,使法律及其解释并不一定符合价值观念要求。因此,从人们一般性的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出发来对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进行解释是很多学者都不断进行探索的方法。价值判断是否合理,是利益衡量得以运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利益之正当性和法律目的之正当追求就成为利益衡量的判断标准。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利益衡平机制
利益的衡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无论是鼓励创新,还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无论是对权利加以保护还是限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利益衡平机制,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理念之一。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利益衡量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实际上,这样的利益衡量主要就是实现利益主体的利益状态的平衡以及禁止权利的滥用。在考虑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还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据。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与不协调,无疑是对法律正义的追求。
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开始,立法者一直在为权衡私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不断努力。遗憾的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利益衡量机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甚至有利益失衡的倾向。这一点在国际条约或协定中比较突出。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提出最大限度保护发达国家利益的要求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随着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越来越重要,这种利益失衡的状况也突显出来。我国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近年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为的就是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能够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但是由于基本国情的不同,不可能要求发展中国家能够象发达国家要求的那样极尽完善地保护知识产权。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利益衡量机制联系得更加密不可分。
4、如何在我国跨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适用利益衡量理论
(1)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利益衡量
知识产权,从法律角度看,是一项民事权利;从经济角度看,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资源;从市场角度看,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本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鼓励创新、促进知识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独占性质的知识产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来限制和排挤竞争,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造成了破坏,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这种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产业政策甚至于立国之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相应地,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问题也将会越来越突出。
由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各自选择不同途径追求共同目标,因此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当重要。这就需要确定以何种标准来衡量 “知识产权人的行为是否超出权利自身的界限,从而对市场造成不应当有的限制,而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禁止”我们认为,市场竞争和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密不可分,因此运用利益衡量既能够解决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问题,也可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使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目标均能实现双赢的局面。
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承认知识产权不等于说可以不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加以约束。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任何权利都有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的滥用只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所以民法上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当然可以约束知识产权人的行为。但是,该原则的运用毕竟只是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抽象的规制,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知识产权滥用导致了技术市场中各个主体(包括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而这些利益也正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所以,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成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连接点,并且这样的连接点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具体而言,如果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超出法定范围,依据利益衡量的判断方法,权利人已使原有的利益关系失衡,那么该行为即构成权利滥用,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总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到相关主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充分考虑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上的竞争及其相互关系,把握好各种利益要求之间的平衡。这也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利益衡量
由于TRIPs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并不完善,许多利益失衡之处需要解决,因此,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不断要求修改TRIPs协议,重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
1 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持续的动力
虽然世界各国发展的进程参差不齐,但经济增长却始终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一直认为经济增长的原因仅仅是人力资本和其他资源量增加的结果。近半个世纪来,一些新兴产业的兴起,尤其是九十年代开始信息产业带动经济持续高增长低通胀,人们逐渐意识到:技术创新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根源。技术创新导致了产业革命,并使人类的生活环境飞跃发展。早在1957年美国经济学家索罗(R.M.Solow)则就在他的论文《技术进步与总生产函数》中对经济增长中技术贡献的量作出了令人信服的估计,这篇文献在历史上首次给出了一个测度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中贡献的规范方法。
然而,法学家和制度经济学家们却有更深刻的忧患和思考,认为创新在一般情况下是人类智慧的一种偶发性活动,它对经济的刺激和带动也可能只是局部的、间段的,如何使这些随机的点串成线段、线段连成无限延伸的直线,也就是说使人类的技术创新成为一个持续的、不间段的活动,激励技术创新的制度问题便被重视起来。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指出:“先进技术是经济增长的一个允许的来源,但它只是一个潜在的、必要的条件,本身不是充分条件。如果技术要得到高效和广泛的利用,就是说,如果它自己的进步要受这种利用的刺激,必须作出制度和意识形态的调整,以实现正确利用人类知识中先进部分产生的创新。”发展经济学权威刘易斯(W.ArthurLewis)也向我们提出了令人深思的问题,“为什么在某些社会可以看到这些因素正在有力地发挥作用,而在另一些社会却不是这样,或者在某些历史阶段这些因素在有力地发挥作用,而在另一些阶段这种作用却很小。什么环境最有利于这些因素的出现呢?”他把注意力转向了制度的功能上。他认为,在制度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其结果是限制或促进着经济增长。事实上,对于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从刘易斯那里开始研究的。在本世纪二、三十年代,西方的制度经济学派就已经开始用一些经济模型研究制度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到五十年代中至六十年代末是经济增长理论的黄金时期。刘易斯的研究结论是制度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一致性,具体表现为“制度对增长的促进取决于制度把努力与报酬联系起来的程度,取决于制度为专业化和贸易所提供的范围,以及制度允许寻求并抓住经济机会的自由。……制度可能是沿着有利于增长的方向变化,但也可能是沿着限制增长的方向变化。”刘易斯认为,人们应当研究哪些制度有利于增长,哪些制度不利于创新或投资,然后,再进入观念的领域,提出什么原因使一个国家创立了有利于增长而不是制约增长的制度?
从严格意义上讲,历史上最早的创新激励制度,是已有四百年历史的专利制度,其标志是1624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规》,它也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从法律上确定专利权这种无形资产的产权,极大地推动了技术创新活动。可以这样说,18世纪六十年代英国开始的产业革命,没有专利制度是难以发生的。知识产权法是一系列保护知识资产的制度,它的目的在于通过赋予一定的人的某种权利或法律地位,保护权利人的权利,鼓励生产知识资产,促进科技、文化和艺术等事业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规定专利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两法均以促进文化、科学进步、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微观上,法律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提供了一种制度基础,使权利人的智力劳动能得到回报、并取得经济效益的可能性,从而调动了人们从事创新活动以生产更多的知识资产并将它们提供给社会的积极性,使社会也同时受益。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机制。宏观上,也就是从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经济增长取决于知识的增长,科技和文化的进步将会提高一个国家的生产率,促进一个国家生产的总量和人均值的增长,从而也促进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
2 美国奇迹――― 一个案例
美国是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国家经济增长最成功的国家之一。“从美国建国时起,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体系一直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动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作为全民的信条,并写进了美国宪法。高水平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制度,使美国的经济持续进步和繁荣。而作为技术创新权利拥有者可以并做到了“把成果带进了银行。”―一安全并升值。在Kodak和Polaroid快速成像照相诉讼中,近10亿美元的判决不仅是美国授予权利力量的体现,也是执行机构力量的有力证据。正是这些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经济实力支持着全美的工业,同时也影响着全世界的工业。1996年,仅版权业对美国经济的贡献约2784亿美元,占GDP的3 65%.专利和商标的贡献也许更为巨大,几乎每一样东西,从波音飞机到通用汽车,从生物技术到农业产品。从IBM到微软,以及各种药物,如现在最时髦的Viagra(伟哥),都是建立美国专利保护的产品或方法之上。而名牌商标的魅力对人们消费的影响就更大了。
有一组数据可以说明,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良性循环。1997年财政年度,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受理专利申请237,045件,授权专利122,977件;受理商标申请224,355件,注册商标97,294件。这些授权的数目是衡量它们在美国经济中的价值的重要指标。
美国的创新能力是居于世界前列的,其知识产权授权数总是独占鳌头,因此,它具有全球最庞大的经济就不足为奇了。
3 数据分析
在地委、行署和省知识产权局的领导下,在全区各县市科技局的共同努力下,按照省知识产权局的部署和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展开的。一年来,我们在人手较少、基础薄弱、条件较差、观念淡薄等困难情况下,将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工作紧密结合,脚踏实地一步一步往前推进,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保护、专利行政执法、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建设、企业专利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健全知识产权工作组织领导体制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我局按照省知识产权局的要求,积极向地区行署汇报,行署办以毕署办通(20xx)86号文建立了毕节地区行政公署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明确会议主持人由行署副专员李秀珍同志担任,成员单位有地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计划局、经贸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人事局、农业局、林业局、版权局、广电局、商务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药监局、旅游局、法制办等。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地区知识产权局局长王维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文件还明确规定了办公会议各单位的职责,强调协同配合。为有效推进全区知识产权工作,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建设
我区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慢,工作基础薄弱。为尽快扭转这种工作别动局面,我们着力加强工作基础建设。
一是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培训,迅速提高工作能力。一方面是组织人员参加省局举办的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到目前为止,全局已有九人通过培训,具备专利行政执法资格,并获得了执法证,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是组织全区县市科技局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由地区局向他们讲授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再一方面是组织全局工作人员,利用各种方式学习知识产权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二是加强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建设。我局筹建毕节科技信息网站,现已基本建成开通。在毕节科技信息网站上,我们专门把“知识产权”作为一个重要栏目,介绍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工作安排、工作经验等。到目前,已收集、整理近400条信息上网运行。在此基础上,我局还支持各县市科技局配置和更新了计算机,随时上网了解有关信息,推进工作的深化。
三、切实把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管理工作有效结合
我局充分依托科学技术局与知识产权局合署办公的有利体制,按照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的总体要求,在日常工作中,把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与科技管理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在科技管理中不断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中不断推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深化。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中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从始至终都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方面是加强技术创新,创造更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并及时申请专利等。到目前为止,已有两个项目及时将自己的创新技术申请了专利。如绿肥蛋白饲料开发项目,在项目验收前申请了“绿肥蛋白饲料”专利。另一方面是在科技合作特别是合作研发中,要求合作研发的各方一定要用书面形式明确界定在研发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充分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如在天麻相关技术的合作研发、中药材有关技术的合作研发、绿肥蛋白饲料的合作研发、肉牛育肥技术及专家系统的合作研发等项目,我们都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
二是支持知识产权的申报工作,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我区制定的毕地科发[20xx]11号文件《关于做好知识产权申报工作的通知》被省局转发全省各地州市作参考。文件中提出,除自动产生的著作权外,申请、实施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可以获得一定补助。补助经费从全区科技三项费中划拨出一块来支付。从去年起,每年拟拨出10万元,并根据发展要求可以增加拨款幅度。
今年受理申报项目共8项,其中3项专利技术申请实施补助,5项申请专利的补助,报商标注册的项目。5项专利申请均获500—20xx元的资助;3项专利实施项目,有一项获得列项支持,2项因实施的条件不具备未列项。被列项支持的专利实施项目名称为《一种新型天然保健啤酒的酿造方法》,由毕节地区长生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我局拨出8万元,主要支持其进行苦荞麦保健啤酒的标准研究,为企业招商引资,带来较大规模的开发奠定了一定基础。
四、逐步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一是结合项目实施开展企业专利试点工作。我国入世后,专利工作应是企业的生命线,但是在我区,尤其是国营企业极其少见其申请和利用专利技术的情形,非公企业在申请和使用专利技术方面还有一些实质性的动作。我们初步拟定将非公企业毕节地区长生公司列为专利示范企业。该企业的一项专利技术——一种新型天然保健啤酒的酿造方法, 在我局的列项支持下正在实施;还有几项专利技术伺机开发。该企业按省局对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要求拟写工作方案,已拿出草稿,他们想把近段迫切的招商引资工作集中力量抓一下后,再修订方案。
二是积极协调、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我们经常利用科技管理的机制与机会,深入部分企业,与企业一道研究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问题,宣传、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利用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应用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服务。通过不断的艰苦努力,有的企业已开始关注知识产权问题,有的已开始了利用专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虽然效果并不辉煌,但这些工作是富有成效的。
五、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调解处理专利纠纷
第一,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一是根据省局的部署,12月上旬,我局联合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了毕节城区20多家经销企业,开展专利商品经销情况自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在省局的支持指导下,地市知识产权、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对10余家经销食品、药品、电器的商业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初步发现涉及专利的商品20余种,经网上检索,发现有少数商品存在涉嫌冒充专利产品的情形,我局已立案查处。除此之外,我们还在平常多次派人到毕节城区较大的商场、药店进行检查假冒、冒充专利的情况。
第二,调解处理专利纠纷。年初省局发来《关于办理毕节腾越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材料的涵》,要求我局调查处理。接到通知后,我们派出两位同志前去调查了解,查阅有关资料,弄清了问题的原委,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形成文字资料向省局作了汇报。总的情况是腾越电脑公司无主体资格,不能进行任何调解或处理,尽管腾越电脑公司做了不少的实质性工作,但程序不对。还有,平时接受有关方面的咨询,一方面为人答疑,同时自己也有所提高。通过实践和参加省局的培训,我局的有关人员初步掌握了解决专利纠纷的一些常识。
六、继续展开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年初制定了毕节地区20xx年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计划,力图将工作延伸到县市。在年初召开的全区各县市科技局长会议上,安排了专门的时间,进行知识产权知识讲座,较系统地介绍了知识产权的有关知识。且将讲座内容制作成软盘,分发各县市及地直有关科研所,再通过二传手的作用,力图来收到普及效果。由我局牵头,制定了毕节地区4.26期间知识宣传、执法活动计划,对具体活动作了详细安排,准备工作完全就绪,但因“非典”时期,行署行文取消各类集会,计划的目的没有得到实现。地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与《毕节日报》继续合作开办“科技大观园”栏目,全年共刊发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十多条。
此外,及时完成了省局交办的各项工作,如填写各类报表、情况统计、报送各类资料、组织报名参加省知识产权协会等。
七、***年工作初步设想
****年,我局虽然力所能及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因基础差、人手少,工作经验不足等因素,整体工作还不够深入,工作效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在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专利行政执法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年,我局将按照地委、行署和省局的部署与要求,根据毕节地区的实际,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切实加大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措施,特别是坚持把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研究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企业发展。
2、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适当的时候,请省局派员帮助我区举办领导干部知识产权讲座;地区和县市联动,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
3、继续组织人员参加省局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培训;采取多种方式不断强化和提高我区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深层次地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坚决打击专利违法活动。
4、办好毕节科技信息网站“知识产权”栏目,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的作用,及时相关信息,为推进全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支撑。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商标权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我国的商标注册数量更是与日俱增。但是商标的侵权行为在蔓延滋生。因此商标保护,特别是驰名商标保护越来越受到国家的保护。为此,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权也被赋予商标注册人应有的权限,这也要求商标注册人合理使用所享有的权利。不正当使用商标会对商标所有人的销售量造成影响,并进一步带来经济损失,同时,不正当使用人的销售量会因为利用他人商标而上升并创造利润,商标的使用影响了当事人双方财产的损失,因此商标成为所有人的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我国为此也出台了相应政策,用以解决知识产权中的商标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商标,商标法,商标问题,解决策略
一、商标的发展状况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是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重要途径。企业通过这一体系可获得所有成员国的商标保护,而不必在不同国家分别进行商标注册。中国于1989年正式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我国受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延伸申请量已连续5年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联盟成员中位居第一;国内企业或个人通过商标局提出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连续5年位列世界第八,在发展中国家排名第一。在西宁召开的“2010中国商标年会”上了解到,中国国内申请人通过商标局提出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780件,累计已达10501件。
出版的《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12)》显示,我国商标战略实施的重点已经转移到了有效运用和依法保护,去年我国商标申请量突破千万大关,全年认定驰名商标968件。2012年,国家工商总局在系统总结商标战略实施工作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作出将商标战略实施工作重心转移到有效运用和依法保护上来。截至2012年底,累计共核准注册和初步审定地理标志商标1754件,农产品商标累计注册量达128.15万件。2012年,国内申请人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量2100件,继续列马德里联盟第七位。通过完善商标权质权登记服务,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全年共帮助企业融资助14.6亿元,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64.8万件,同比增长16.3%连续11年位居世界第一;审查商标注册申请122.7万件,同比增长1.8%;裁定异议案件7.3万件,同比增长28.7%;审理完成商标评审案件5.25万件,同比增长50%。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突破千万大关,达1136万件,累计注册量765.6万件,有效注册商标640万件,继续保持世界第一。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统计表(2013年第一季度)
此外,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也进一步规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2012年国家工商总局在商标管理和异议程序中认定了968件驰名商标,截至目前总局共对4486件商标通过驰名商标认定进行扩大保护。
商标作为一项知识产权,能够保护智力劳动者的创新劳动成果,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和推广应用。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但当前我国商标保护的现状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商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商标制度与商标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商标数量发展迅速,但质量有待提高,知识产权创造总体质量不高;地区间、行业间商标发展不平衡,增加了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难度,使得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相对薄弱;知识产权保护与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期待存在差距,企业和公众商标意识不强,侵权假冒情况比较严重,多数企业没有申请过注册商标;知识产权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等问题。
(一)积压问题和总体质量不高
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大幅增长,导致商标注册申请、评审案件严重积压,商标审查和评审周期大大延长,社会各界十分关注。据悉,我国商标确权案件大批积压是自2001年开始显现的,此后,随着时间推移,案件积压数量越来越多,审理周期也越来越长。截止到2007年年底,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案件积压量已有200万件左右,从商标当事人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到该商标获准注册,一般需要36个月左右。与此相对应的是,2006年美国商标注册申请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15.5个月,而2005年日本商标注册申请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已缩减为6.6个月。
情况更严重的是商标异议和商标评审案件的积压数量和审理周期。截止到2007年年底,我国商标异议和商标评审案件的积压量,均已超过5万件,商标异议案件从受理到审结平均长达4至5年;商标评审案件中,单方当事人的案件从受理到审结约为3年,双方当事人的案件从受理到审结长达6至7年。
此外,我国注册商标数量发展迅速,但质量有待提高,尤其是世界知名商标很少。2006年度进入《财富》世界500强的大陆企业已达19家,但世界品牌实验室编制的2006年度《世界品牌500强》排行榜上,大陆只有海尔、联想、央视、长虹、中国移动、中铁工程6个品牌入围。2005年美国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为189家,进入世界品牌500强的有249个。我国“海尔”、“娃哈哈”等著名商标的价值,与价值690亿美元的“可口可乐”相比相去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