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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组织机制优化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运行、行政保护分类归属各行政部门、属地管辖条块分割等特点。同时,知识产权案件具有自身属性:各种类之间相互牵连,侵权行为与结果较为分散,群体性多发性反复性较强等。这两个因素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必要性,也凸显了相关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由此,本文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贯彻落实、积极推进为背景,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影响因素
按照管理学理论,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问题的提出,表明知识产权保护主体之间还存在着行动目标的不一致性、行动方向的不一致性以及行动力度的非均衡性,在本质上将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与效益。总体而言,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因素主要有软件因素与硬件因素。
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软件因素。组织因素。处理相同性质事务的协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然协调,一种是人为协调。自然协调是主体基于自身存在与发展的需要与其他主体自然妥协的结果,而人为协调则是人工设计与构建的结果。知识产权保护是各级、各区域政府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等主体有意识的行为,尽管存在一定的自然协调因素,但主要还是人为协调,需要人为地构建组织来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方针、政策、措施等事务。
制度因素。制度可以使各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在共同规则制约下步调一致,协同作战。如果各主体所遵守的制度不统一、不协调甚至发生冲突,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就可能大打折扣。制度因素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行动方案、地方性法规和科技政策、投融资政策、技术与产品进出口政策、教育政策等相关政策。
体制因素。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机制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总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体制因素,包括知识产权各种类归属哪些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管辖,分散或集中程度如何,跨区域统筹协调机构的级别、职能以及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等,都对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影响甚大。
机制因素。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机制因素,包括政府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保护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司法保护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跨区域的协作机制等等。具体内容涵盖知识产权情况通报、执法协作、应急联动、议事会商、沟通对话和新闻等。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个群体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思想、理念、行为、风俗、习惯以及由这个群体整体意识所辐射出来的一切活动。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中的文化因素既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局意识和沟通协作行为,也包括各保护主体内工作人员的理念、素质、工作习惯等。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这些文化因素对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影响往往更为深远。
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硬件因素。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硬件因素主要是交通、通讯、网络等物质条件,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可以有效弥补因信息不畅造成的保护屏障,尽量在各部门、各区域之间保证信息资源的一致性,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趋向最佳的统筹协调状态,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现状分析
2000年,我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就开始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问题。近几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工作更是经历了组织机构逐渐建立,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但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能力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组织方面。中央和地方已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组织,但在国家层面,有些机构如全国整规办、保知办与知战办存在职能重叠,容易增加协调成本;而各地的统筹协调机构名称不同、职权与职能范围不同,则导致跨省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颇为不畅。
制度方面。主要存在三方面不足:一是统筹协调组织机构的内部运转制度不健全、不统一,会议的召集与决策程序、会议决议的执行及监督、会议决议执行效果的考评纠错等制度没有建立健全;二是各省市区跨区域统筹协调制度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三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全国性立法与地方性立法的统筹协调在更高层面上的备案审查制度没有建立起来。
体制方面。主要问题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协调体制不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的是多部门分别保护、一部门日常协调、临时机构总体统筹的体制。由于统筹协调的部门规格太低、职权太小,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往往较为薄弱。
机制方面。虽然我国已经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部门之间、行政与司法机关之间、跨区域之间建立了若干统筹协调机制,但还限于局部的省市和县区,各种统筹协调机制之间也还需要“统筹协调”。
文化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工作的有效开展有赖于人们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文化氛围。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难以准确把握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协调,要在整个社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更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信息平台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上传、共享等功能还不完善,更不用说实现不同部门之间及时、全面地公开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了。
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建设的建议
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建设意在及时处理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相应的机制保证和实施评估,改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能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重组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组织与体制。首先,要在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主导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重组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构;其次,区域性、各省市区的统筹协调机构应该统一名称、统一职能,以便在省际之间、区域之间、部门之间强化统筹协调;再次,整合现有知识产权部门的职能,减少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成本,比如,将地理标志保护的三个部门(质监部门、农业部门、工商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两个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各自归并到一个部门。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制度机制。其一,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构的议事规则、决议执行的保障措施等内部制度,如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决策制度、执行制度、决议执行监督制度、决策与执行反馈制度。其二,协调统一统筹协调的外部制度,包括制定全国性的长期规划和执行层面的年度计划,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制度的审查与备案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报备制度等。其三,加强统筹协调的机制建设,总结中南六省区、泛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和四个直辖市等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的经验,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区域间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建设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支持建立各部门、各地方的信息子平台。一方面,要增加各部门、各区域网点设备,建设和更新知识产权数据库,逐步扩大知识产权信息搜索的支持范围。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使相关人员能够及时、高效、便利、低成本地获取各类知识产权信息资源。
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文化建设。文化建设是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持续提升的重要动力源。应该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使各部门各区域的党政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管理人员和群众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摒弃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落后观念,同时,要建设保护知识产权战略高层论坛等宣传平台和品牌,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文化氛围。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考核评价制度。没有考核评价,就难以有效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考核评价制度包括考核评价的主体、客体、指标体系、数据搜集与整理、数量模型以及考核评价效果等。当然,适当保持考核评价制度的开放性,有利于制度的修正完善。
此外,在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建设过程中,还应该特别强调三个问题:一是侧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间的衔接与协调;二是侧重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的督办与统筹协调;三是侧重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检查和督导落实。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
在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中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着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中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中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更短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中国是wto 成员,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第一,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其次,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高校进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中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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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综述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4-0141-02
早在17世纪,西方国家就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目前,美国、日本、韩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运用。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知识产权制度的创建工作,20多年中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路程,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体系。不仅有商标法(1983年3月)、专利法(1985年4月)、著作权法(1990年9月),还有种子法(2000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技术合同法(1987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等法律法规。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在执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也形成了以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为主要内容的保护体系。特别是1997年10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了显著成果。我国于2005年1月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领导小组,2006年底启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计划。对农业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有利于国家资源保护,有利于科技成果在市场的竞争,同时也保障了产权人的利益。但是,由于受农业科研体制、市场经济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影响,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国内外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研究进行综述。
一、国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概况
随着涉农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物技术划时代的进步,许多国家不但大力支持农业技术创新,而且加强本国农业技术知识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实施运作,在国际经济贸易、技术开发中积极推行其知识产权战略。
世界银行Wiiliam Lesse等专家(1999)出版了《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一书,主要是讨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技术转让的影响与世界银行应起的作用。英国Blankey教授(1999)发表了“农业知识产权的政策研究”的文章重点讨论了农业知识产权的特点和保护的法律依据。目前,较系统的研究是哈佛大学教授Robert Paallberg博士(2000)出版的《转基因作物革命的政策管理》,详细讨论了肯尼亚、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农业大国的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政策和安全评价政策等。荷兰农业经济研究所Derek Eaton博士(2002)在海牙发表了“WTO-TRIPs协议与植物品种保护:经济分析和政策选择”的论文,系统的研究了实施TRIPs协议后各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的政策选择,通过对新品种保护的经济分析,阐述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国家农业科研、国际农业技术贸易、行业垄断和利润分配等领域的影响。
二、国内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概况
中国目前已经有很多学者对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保护机制或者对生物技术、植物新品种保护、地理标志、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等农业知识产权的某些具体内容进行研究。我国农业部2001年对1985―2000年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保护规则实施的投入产出分析、未来国际农业和技术贸易发展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的挑战和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实证分析。
我国学者赵华、孙光远(2003)讨论了中国农业广东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我国学者孙梅花(2003)探讨了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何建军、邬力祥、胡隆菊(2006)论述了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现状与挑战。李松年(2001)研究了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与行政保护手段。李冬梅(2003)论述了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等。我国学者郑秉秀、周寄中和徐倩云等(2002)就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和知识产权制度及其激励功能等领域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对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进行了比较。
吴立增等(2005)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及其国际比较研究中,通过对植物品种权人收益与植物品种保护水平关系的模型,分析了品种权人新品种价格、品种权人成本及收益与保护水平之间的关系,得出新品种需求弹性和品种权人品种供给所占市场份额是影响新品种价格的重要因素,品种权人的收益和成本与保护水平成正比,提高保护水平既能提高品种权人的收益,也会增加品种权人的成本。付丽洁、潘蓉、胡伟(2006)在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文中提出中国在品种权的国际保护公约方面应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争取更大的维护本国利益。品种权保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受到中国科研体制的制约,应继续加大科研体制改革的力度。王冬冬、王艳军、张之光(2008)认为划定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必需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制度和农业生产两方面的因素。农业知识产权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对于工业知识产权和版权而存在的。农业生产对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性和农产品的普遍低值性是农业知识产权区别于工业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农业知识产权栽体的自我复制性和对自然环境的高度依赖性是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栽体的根本特征,农业知识产权除符合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外还应当符合涉农性和生物性的标准。
宋秉斌(2008)在试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文章中认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不够,农业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薄弱,农业经济组织和科研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状况不平衡;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应该加大学习、宣传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力度,制定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武敏、刘金花(2006)、陈惠云(2008)认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业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产权保护制度及其监管不健全,侵权现象严重,农业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不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流动不畅,市场发育不健全;提出加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及措施为:提高公众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改革农业科技体制,鼓励发展农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创新激励机制,促进农业知识产权流动,提高产权效率,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意识,积极开展农业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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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农业知识产权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2-0317-01
一、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农业知识产权,即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知识产权所属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有效的智力成果、商标、版权和农业商业机密、经营管理活动以及信誉等所持有的权限。而这一内容具体表现了以下两点涵义:其一,农业知识产权只应用在农业生产范围内,法律对在农业生产中的智力成果给予确认。第二,农业知识产权不仅仅对农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智力成果进行确认与保护,并且还对其信誉、商标等予以确认。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随着各国经济往来不断加强,国际贸易不断增加,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已经成为必然趋势,所有国家都可以参与到国际贸易当中,分享国际贸易这一块“大蛋糕”在国际贸易中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各国所获取利益不尽相同,甚至可以说所获悬殊。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因此在国际农业贸易当中我们更应该注意保护农业知识产权,调动农业科研人员的研究积极性,通过农业科技创新来增强中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二)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调动农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从事农业科研工作的人员通过不断地刻苦钻研,最终研制出自己的农业科研成果,这种通过科研人员辛勤工作换来的成果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加强法律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又能够调动农业科技人员研发积极性,创造更多的农业科研成果。
(三)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农业结构的调整
运用法律手段对农业知识产权进行强有力的保护可以更好的保证农业科技工作人员的科研成果,同时还可以将农业科技工作人员的工作激情有效的激发,使其为农业科技研发做出更多贡献。多数农业科研成果的涌现势必能有效调整当前小规模、粗放型的农业结构,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
二、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近阶段,虽然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强化,可是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也有很对问题亟需解决。目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中还存在着保护体系的标准以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间不均衡的现象,这就造成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有一定下降,对中国农业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到位。因此,我们仍然要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更大限度地保护我国农业科研人员及农民的农业知识产权。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原因如下。
(一)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不足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不断加深,中国对外贸易越来越多,中国越来越重视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国农业科研人员及农民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比较薄弱,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概念还知之不多。在中国科研领域中对农业科技科研的重视不够,很多人认为农业科研成果就应当无偿提供给社会,人们头脑中根本就没有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因此虽然在农业科研领域成果很多,但是人们往往忽视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正是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轻视,导致近年来我国许多农业科研成果被国外轻易窃取,致使我国农业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调动不够
由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人们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界限划分不是特别清晰,并且当前我国在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当中不太重视农业科技人员应当依法通过发明创造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与科研投入成本相比,农业科研人员通过专利制度等方面获得的物质收益并不算高,知识产权保护并没调动起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科技研究的积极性。因而农业科研人员即使有新的发明创造,也不愿意去主动申请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甚至有些农业科研工作者根本就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把自己的农业科技发明直接无偿让别人使用。在大多数市场经济中经济交易中,这样的现象司空见惯。
(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不够
打击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需要许多相关部门的配合,这就增大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因此,有时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判定难以定论,也无法得到及时的处理。这就导致农业知识侵权成本不大。低成本的侵权高收益的牟利使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时有发生,这与中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有关。打击力度不力削弱了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对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者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三、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之策
(一)增强人们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如果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了解不够,那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根本无从谈起,因此提高人们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是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条件。在当今这个新传媒时代,我们应当运用多种媒体工具,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地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和重要性。
(二)完善奖惩机制,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由于当前中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创新奖励机制并不完善,在农业知识产权的创新与保护当中农业科研人员积极性难以调动起来。构建并完善中国农业知识产权评价体系成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主体成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规范的重点。依法规范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权,切实保障农业科研人员的正当权益。
(三)加大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
不断强化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有效保证农业科研者的合法权利,保证中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安全性。这就需要将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不断的提高,按标准严格执行,同时还要和每个部门之间有效的链接,增强执法力度,创造出良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还需要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提高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程度,帮助人们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近几年得到了健全和完善,可还是存在一定的缺点需要增强改善。目前,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还没有制定明确的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和要点,而且还有部分法律和现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完全不符,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在法律的制定当中更应该注意农业知识产权为农业科研工作人员带来的经济利益,保证农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 李荣,段莉.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法律保障研究[J].农业经济,2010(9).
关键词:中小企业 知识产权 保护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企业也逐渐地参与并融入了世界经济交往之中。企业开始意识到国际化、全球化的战略发展已成为其生存的必然选择。中小企业由于本身的灵活性和发展的巨大潜力,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之一。但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创造经济利益的同时,由于缺乏对企业精神产品即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与必要手段,中小企业往往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无形中也提高了企业运营成本,制约了其自身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的含义
知识产权是人们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其特点有三点: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时效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
二、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在国外,企业早已对知识产权进行千方百计的保护了。然而,我国不少中小企业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变得只重视有形资产的积累与保护,忽视了对企业发展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大数企业在科研成果研究出来后,不是去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进行成果鉴定,,公开成果,造成申请专利权利的丧失。
2.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企业科技人员的流动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另一方面企业忽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导致知识产权流失。此外,以往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被批评的中国内地企业,现在却不得不因为自己的知识产权频频被海外企业和个人恶意侵犯感到头疼。据报道,近几年中国内地著名商标在海外被侵犯或恶意抢注的至少在300件以上。
3.知识产权管理弱化
发达国家的企业普遍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而我国中小企业老板一般都是和一线工程师通过在市场上的摸爬滚打才闯出来一片天地,在他们看来,技术才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他们来说是比较遥远的事,更谈不上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发展了。
4.不善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中小企业自身的经济限制决定了很多中小企业对于自身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后,不能及时采取维权成本较高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5.企业没有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轻视了知识产权战略在企业的发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健全;是知识产权的运用主体,但因为其实力弱、发展规模小,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很不够,80.2%的中小企业没有知识产权部门,88.5%的企业没有专利许可贸易。知识产权问题使得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处于被动位置。
三、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1.加深中小企业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的认识
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富越来越显示其威力,诸如抢注商标、抢注互联网域名等侵权事件也大量出现,无论抢注者的真实动机如何,从某个角度来看,足以证明国人已逐渐对知识产权认识和重视。我们要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作为规划自主创新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指标,贯穿于创新发展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明确技术创新成果及知识产权的归属政策,依法规范科技人员在从事知识、技术创新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扭转重论文、重鉴定,轻专利、轻转化的倾向,在进行成果鉴定或验收之前,应当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交知识产权分析报告,对创新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2.提高中小企业自我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首先,中小企业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的研发机构。其次,要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企业应考虑多种方式或途径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根据保护客体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再次,我国中小企业应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利文献档案,配备专职的专利管理人员,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
3.要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企业在注意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应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有些企业在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前,通常关心的是它们的市场前景,或者果断放弃,或者与对方协议有偿取得该技术的使用许可,由于公开的申请还没有取得授权,只是处于一种临时保护的法律状态,其许可费通常要比授权后的许可费低,或者向专利局提供有关资料,尽量使其不能通过实审。
4.熟悉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规则
随着世界市场的逐步形成,我国企业将会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如果不熟悉国际规则,就将举步维艰。中小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必须熟悉国际规则,在国际市场上寻求自身发展的合理空间。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化、保护标准的国际化、保护水平的高程化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小企业应认清形势,尽快转换角色,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
5.完善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
目前,我国已先后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的法律,修改了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基本上建立了符合国际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因此,我国现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尤其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完善职务发明制度,进一步提高商标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健全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利用协调机制,制定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章制度等,从而加强对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 韩学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思考[J].电子知识产权,2003,(3).
论文关键词 文化创意产业 知识产权保护 产权意识
我国的国民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的提高,在这种背景的滋生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文化产品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因此消费结构的调整也促使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自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以来,这个低耗能、高收益的新兴产业更是迎来了发展的高峰。然而,文化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并不意味着可喜可贺,越来越多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其中尤以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最为值得重视,因为它是文化创意产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所以我国应当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进而保障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高速发展。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概述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我国目前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并不存在官方的定义。多数所谓的定义都是许多学者结合“文化”的概念提出了自己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独到见解,这其中历经了“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再到“文化创意产业”的过程。其实文化创意产业就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衍生出一种新兴产业,它是以创造力为核心,强调一种文化因素或主体文化,通过创意、技术和产业化的方式,由个人或团队开发和营销知识产权的行业。
(二)文化创意产业的特征文化创意产业是新兴的朝阳产业,因而必定具备其高速发展的优势与特征。首先,文化创意产业具备高附加值的特征,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收主要就是依靠人脑的创意,这种方式既不消耗自然资源也不浪费过多能源,真正的实现了投入少、产出多的经济发展模式,在低碳生活被倡导的今天,这种产业方式具备较高的附加值;其次,文化创意产业具备高知识性的特征,传统文化具备了知识面大、层次广泛、高素质要求等特性,而文化创意产业是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性创意,这就决定了文化创意产业的高知识性;第三,文化创意产业还具备高风险性的特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依赖于市场需求,极为细微的市场变化也可能会导致在市场竞争中的成败,文化创意产业具备的高收益性特点使其难以避免高风险性。
(三)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同“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一样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通过2003年出台的《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可以得知:文化产业大体包括音像业、影视业、网络文化业、文化旅游业、文化娱乐业、文物、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和图书报刊业等9大类别。而2004年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则将文化创意产业的活动分为六类: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传播服务;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和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无论对内涵的理解如何不同,文化创意产业内涵的核心始终都是“文化”,更准确地说是“文化”的创新。
二、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关系
创新和创造力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所在,而知识产权制度正是从产权和法律的角度对人类智力创造活动进行激励,由此可以得出:文化创意产业的存在和发展是建立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之上。
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文化创意产业赖以发展的基础智力成果诸如软件、动漫、作品、歌曲等财富都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一旦这些智力成果公布于众,一些不法分子可以很容易的对其进行复制。当前人类社会正处于网络时代,各种迅捷的媒介传播更是为这一现象的发生提供了方便。种种现象更使得人们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性是难以替代的,一旦知识产权保障力度不足,原创人员的整个创作过程包括设计、研究、制作过程中所有智慧和精力的耗费都将付之东流;其次,文化创意产业要想得到良好、稳固的发展必将依赖于产品品牌的建设,产品创意只有与品牌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文化创意产业才能够进行可持续性的发展,而知识产权保护正是文化创意产业品牌塑造的根本保障。基于以上两点,可以说文化创意产业是建立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之上,一旦文化创意产业缺乏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那么这个朝阳产业也必将走向消亡。
三、当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陆续签定了大量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同时也在国内修订和颁布了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是新兴的、高速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在市场竞争中还是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国尚没有针对性的立法规范,而企业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是相当单薄。
(一)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单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环境上看起步相对较晚、在市场机制中宣传力度不足,相关企业并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范围,不能够正确运用知识产权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反之也不了解自身的一些行为是否对其他企业造成侵权。从文化创意产业的主观来看,我国文化创意发展以小规模企业为主,它们缺乏一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去关注对自身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普遍认知度较低,无法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对于企业及文化创意产业的真正作用,进而造成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单薄。
(二)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侵权行为日益严重文化创意产业与传统产业相比,其重要区别之一就在于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具有成本较低且易被复制的特征,一旦创意成果,极易遭到复制,盗版或其他侵权行为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另外,我国当前许多文化创意企业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更谈不上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在法律角度上进行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操作性不强。正是因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在知识产权的管理、运营方面存在较大的盲区和漏洞,使得文化创意产业中的侵权现象更加泛滥。
(三)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产品自主研发性不强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底蕴不够充分,多数企业不具备进行自主性研发的实力,其自身的创意产品竞争力低下且抄袭严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也是林林总总,笔者就以我国的动漫产业为例进行分析。国外动画片占据着我国90%的动漫市场份额,我国的多数动漫企业发展的重心并不是将着眼点放在民族文化和本土文化的开采挖掘上,而是以仅依靠帮助国外动漫公司加工的产业方式来赚取微薄利润。例如《功夫熊猫》、《花木兰》等极具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秀题材却为其他国家所用,并在中国的市场中大肆掠夺市场份额,赚得满堂彩。而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产品自主研发性较差,就导致相关企业无法获得自我知识产权,更谈不上对其进行知识产保护。
四、如何解决当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难题
(一)树立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是建立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础之上,知识产权保护是其不断发展、占领市场的重要保障。因此,国家要有意识地引导创意企业,使企业重视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工作,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计划、管理办法,在文化创意产业的研发、设计、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进行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从企业自身来说,要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企业要重视版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加强自我保护机制。企业应将版权登记工作摆在第一位,版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龙头,虽然自动保护原则是版权保护的主要特征,但为了摆脱其自身的不易举证、保护力度弱等缺点,企业要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要主动进行版权登记工作。商标保护也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因为它是一个企业的重要标识和品质保障,对企业的商标进行注册能够有效的维护企业的形象,防止企业商标被恶意抢注,避免被不法分子破坏文化创意企业的产品形象。
(二)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必须依赖于政府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首先,政府应完善相关法规、简化行政程序、降低保护成本、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保护效率。比如完善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创意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对创意产品实行“身份证”式管理,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的网络服务平台等;其次,要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将权责明细划分,合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杜绝各自为政,政府各部门应与各级司法机构、版权经营机构彼此间协调配合,保障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市场的有序环境;再次,政府要从宏观角度进行全局的统筹规划,制定科学的、可持续性的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划,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弥补自身的不足。
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也随之日益发展起来,随着世界科学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各国的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国际多边贸易中的一大难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矛盾愈演愈烈。面对国际多边贸易的不测风云,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策略是我国重要课题。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本国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技术和资金的引进具有积极有效的作用。
2007年,美国就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我国有关规定向WTO(世界贸易组织)提讼,虽然最后美国败诉,但是同时也让我国认识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和积极态度不是可以任意抹杀的。如商务部负责人指出的,中方的当务之急是“认真研究这个报告下一步的执行问题”。人们可以相信,不管存在的问题多么细小,我国都会认真地加以改进,因为,毕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符合我国的自身利益。对我国而言,WTO的裁决毫无疑问增强了我国的信心和底气,还给我国一个公道。同时,我国也清楚地认识到,在加强国内保护方面,以及在日渐增多的海外维权方面任重道远。
我国同世界各国围绕知识产权的博弈,远不止本案所涉及的具体领域,也超出了多边甚至WTO范畴,而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方面体制性冲突的典型反映。不管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海关组织(WCO)等国际机构,还是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多边场合,这种冲突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随着我国的快速发展,这种博弈将如影随行,不断考验着我国的智慧和意志。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利益有多大,战场就有多大。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WTO的三大支柱议题之一,从其表现特点上看,也日趋复杂。入世后的前3年,我国大幅度降低了商品关税,同时取消了大部分的非关税壁垒,服务贸易也按承诺逐步开放,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这个阶段重点主要体现在商品贸易领域;而现阶段,我国处于入世的后过渡期,来自各方的压力都将集中于服务贸易的全面开放,服务业的各个领域都将面临保护期满后的考验,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作为一个核心的问题穿插其中,总的来看,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趋明显,已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武器
现阶段,知识密集型产品与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逐步上升,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变得更为重要。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中,知识产权相关案件位列第3,仅次于反倾销和保护措施纠纷案件之后。我国与WTO接轨越紧密,知识产权保护在参与世界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加大。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度越高,过去10多年间,专利申请排名前6名的依次是广东、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和山东,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较为淡薄。
众所周知,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全球概念不仅仅指商品、资本等有形产品的全球范围流通,更是知识、信息等无形商品的流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将成为贸易的核心,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知识产权的构成比例也将成为企业活力与生命力的重要考核指标。目前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就专利这项而言,我国10几年来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只有2000多项,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1年在国外就申请4000~5000件,差距极大。
二、知识产权侵犯手段日趋多样化
入世后过渡期知识产权侵犯的手段产生了变化,为了规避WTO框架下知识产权的相关协议,知识产权侵犯的手段日趋隐蔽,多样化,难以界定。主要表现在:第一,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成为了最主要的案件;第二,经济发达地区的犯罪比经济欠发达地区严重;第三,个人与单位犯罪并重。调查显示,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大批量生产技术含量高的假冒产品以单位犯罪为主,小批量生产技术含量低的假冒产品以自然人犯罪为主,而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以高科技的专业技术人员犯罪为主;第四,犯罪的组织化、专业化和智能化水平提高,这种有组织,有纪律,有规模的犯罪在个别地区甚至形成假冒产品“专业村”;第五,国(境)内外相勾结的犯罪趋势明显,由境外不法分子下订单并提供样式,由境内生产,或者采取台商、港商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为掩护,实则从事假冒商品加工,从而侵犯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犯罪惩戒制度尚不健全,保护知识产权执法难
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向法院,也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但由于奖励机制不健全,刑事制裁门槛高,向行政执法单位报案的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少,行政执法单位与公安机关缺乏沟通往往也使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另外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地方领导缺乏全局意识,往往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导致在外侵权地的办案人员工作障碍等。
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以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客观上为对外贸易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我国可以利用这一有利时机建立与完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与机制,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
首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更好地避免我国出口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陷入知识产权纠纷,进一步促进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合作,提高我国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其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加快我国出口产业科技创新、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外贸企业的竞争实力。我国可以通过建立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确立自身的核心技术,真正在世界贸易市场中得到应有的经济利益。
第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吸引发达国家的技术密集型投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高低是影响发达国家进行技术转移数量和质量的重要因素。
第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发达国家向我国进行技术转移。FDI、合资经营、以及合约许可是技术转移的重要方式,实证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加强对跨国公司投资区域的选择以及是否转移先进的技术有重要的影响。
在贸易领域中,发达国家越来越依赖知识产权统一的国际保护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实施新的贸易壁垒,这在客观上制约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势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挑战总体表现为我国出口产业、企业自身薄弱的实力、能力与更严格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环境之间的矛盾。
首先,当前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化的趋势已经逐渐明显,知识产权成为发达国家垄断和控制技术的利器。技术模仿成本的增加和技术获取难度的加大,要求我国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尽快拥有核心技术,但是我国企业整体薄弱的技术创新实力及升级能力很难实现这些要求。
其次,由于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之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尚未完善,这成为一些发达国家挑起知识产权争端的理由。以美国的“337"调查为例,美国针对中国的调查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中国已成为这一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这种形势下,知识产权成为对外贸易纠纷的主要诱发因素,我国对外贸易要应对的纠纷和侵权事件也呈增长趋势。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能力;自主研发投入;外商直接投资
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来看,开放环境下发展中国家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往往面临多重困境:首 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吸引更多更高技术含量的FDI,但同时会影响FDI的溢出效应; [1]其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本土企业的研发动力和创新能力,但同时也 会增加技术模仿成本。[2]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吸引FDI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全球化 背景下的中国是否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更多FDI的正向效应是否 足够弥补技术溢出效应的损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整体创新能力的影响是利大于弊还 是弊大于利?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看中国如何提高创新能力并促进经济增长转型?这些将是 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加强还是放松: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文献的论争
对于发展中国家是否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争论的热点,但研究结论并不一致。在南北研究框架内,主流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对自身不利 :从静态局部均衡视角的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会加强发达国家企业的市场力量,并提高 其在发展中国家的产品 价格,降低发展中国家的福利水平;[3]从动态一般均衡的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 护的加强会减缓发达国家的创新速度,发展中国家不能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好处。[ 4]
同时,也有一些声音认为发展中国家需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首先,南-北方国家具有 不同技术偏好和产品偏好,这种技术特征的差异导致发展中国家放松知识产权保护,发达国 家不可能研发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技术;[5]其次,如果发展中国家疏于知识产 权的管理 ,发达国家企业会尽力使其技术更加难以模仿,这不但降低发达国家的研发效率,也会减少 发达国家的创新成果;[6]最后,虽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不利,但有 助于世界总体技术水平和福利的提高,南北国家可以通过国际合作达到双赢。
对于发展中国家是否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其依据主要来自对国家福利和技术转移两方面 的考虑。上世纪90年代初,经济学家强调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负向影响。De aror ff[3]的研究显示,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发达国家受益,而 自身利益 受损。Helpman[4]的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并不会因加强国内的知识产权 保护而受 益。Yang和Maskus[6]的研究显示,知识产权保护降低了跨国企业技术转移 成本,有 助于发达国家的创新及其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朱东平[7]的研究认为,发达国家 的FDI对发展中国家社会福利的影响效果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发展中国家成本优势 的大小,以及FDI的性质等因素。杨全发[8]指出东道国提供适度有效的知 识产权保护,可以增加FDI的流入量,也可以引进较为先进的技术。
对已有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首先,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研究多基于发达国家的背景和视角 ,而从发展中国家的视角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效应的相对较少。其次,已有的研究中,多立足 于北方国家从事创新,南方国家从事模仿活动的假设。而现实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创新活动 不断增加,中国的部分企业也已拥有了较强的创新能力。长远来看,与国家利益密切相 关的先进技术和核心技术,是无法模仿来的。如果仅是模仿,舍弃自主创新能力,会因匮乏 核心技术而在产业升级、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上遭受瓶颈制约,易被“锁定”于世界分工网络 的低端位置。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逐步从模仿走向创新,并适当注重对自身创新能力的培 育,而在面对知识产权问题时,同样也需要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内自主研发能力的影响和 作用。与已有文献不同,我们的分析以提高发展中国家创新能力为研究归宿,并考虑知识产 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中国家创新能力:理论模型的讨论
首先来看不考虑发展中国家自主创新的情况。假设只有北方和南方两个国家,每个国家各有 一个企业,并在南方国家市场上竞争,其中只有北方企业(N)从事研发活动,研发活动的 生产函数具有边际报酬递减的特征。研发活动的进行使得北方企业的生产成本低于南方企业 (S),但南方企业可以在相应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下,获得一定程度的技术溢出。
在南方国家给定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下,北方企业选择研发投入的力度,并与南方企 业在南方市场上进行古诺竞争。
北方企业的单位成本函数为:CN= -(gk)1/2k≤ 2/g(1)
由此可以看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资企业的技术溢出产生正、负两个方向的影响(见上 图):正的影响表现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追逐利润的外资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使 得外资企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更高技术含量、更大规模的生产活动(即k增加,qN增加 ),从而加大技术溢出的可能性;负的影响表现在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内资企业对外 企先进技术的模仿难度(即饧跎伲H绻вΥ笥诟盒вΓ敲捶⒄怪泄业难窬陀该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下面来看发展中国家从事自主创新活动的情形。将发展中国家分为两个部门:[9] 第一个 部门有一从事创新活动的外资企业和一进行模仿的内资企业;第二个部门有两个内资企业, 一个内资企业L进行研发活动,并被另一个不从事创新活动的内资企业M所模仿。类似于上面 的 分析,通过逆向归纳法可以得出:对于第二个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型内资企业的 研发投入和创新成果相应增多;同时创新型内资企业的产量和利润也相应扩张。
于是,在考虑了发展中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后,开放条件下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两难抉择 :虽然放松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得国内从事模仿活动的企业得到更多的技术溢出,但不利于 培养本国自主创新企业研发的积极性;虽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内资企业的研发动力 ,却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内模仿企业获得技术溢出渠道的畅通。在考虑了自主创新的前提下 ,即使知识产权保护对FDI技术溢出的正效应小于负效应,但只要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足 够大,发展中国家自身仍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动力(见图1)。
三、IPR对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能力影响:来自中国的实证检验
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化,中国经济与世界市场的联系也不断加强,成为吸引FDI最多的国 家之一。已有研究中,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FDI投资环境因素的文献相对较少。此外,多数 文献探讨了FDI规模的影响因素,忽视了FDI质量的影响因素。本节在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影 响中国FDI数量和质量的基础上,回答两个问题:知识产权加强保护是否吸引了更多更高技 术含量的FDI?从提升自身创新能力角度而言,中国是否由此获益?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投资规模和质量的影响
下面我们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跨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区位选择的影响,并分析与传统因素相 比,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对重要性如何。其中,知识产权保护指标(IPR),采用专利申请量 表 示。影响FDI区位选择的其他因素还包括:劳动力平均工资(Wage)反映地区劳动力成本 ;国有工业企业产值比重(Market)反映市场化水平;GDP(GDP)反映市场规模经济总 量;公路里程密度(Infra)反映基础设施水平;外贸依存度(Trade)反映开放水平; 人均受教育年限(Human)反映人力资本。区位变量(Region)的处理:东部、中部和西 部地区分别采用2、1、0赋值。FDI影响因素的计量模型如(6)式,其中FDI的规模(Lnfdi )使用外商直接投资表示。FDI质量(Lnfrd)使用三资企业的R&D经费表示。
表1显示,从FDI的规模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劳动力成本、市场化水平、基础设施、对外开 放度、区域因素等变量的估计系数都呈现出显著性,对FDI的流入规模起到了显著作用。这 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强、劳动力成本的下降,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基础设施的改善 、对外开放度的增加等都会增加FDI的流入。 影响FDI规模的一些重要变量,如劳动力成本、对外开放度等,对FDI质量而言不再显著,而 知识产权保护、基础设施水平、市场化水平和高水平的人力资本是影响FDI质量的重要因素 。中国政府在近年来加大了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从制度保障上减少了跨国公司对技术 外溢的担忧,促进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加大了在中国的研发经费和投入力度,增加了在华 研发机构的设立,提高了FDI的技术含量。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内资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
由上可知,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吸引外资起到了促进作用,有助于提高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 流量和质量。但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和FDI的关系,需要以国家创新能力的提高为立足点和切 入点。外资引进数量的增加并不是东道国对外开放的最终目的。只有促进东道国内资企业技 术 进步的FDI,才是有效的。下面探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吸引更多更高技术含量的FDI,带来更 多技术溢出可能性的同时,能否弥补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模仿成本增加的负面影响。
开放条件下创新能力的提高由自主创新和国际技术溢出两部分组成,将传统的知识生产函数 拓展为以下计量模型:
(7)式中,i表示省份,t表示时间,Y为内资企业创新产出,使用新产品销售值表示,rd为 内资企业研发活动经费,fdi衡量外资企业规模的扩张,frd衡量外资企业质量的提高。X为 控制变量:知识产权保护力度(IPR)、经济发展水平(gdp)、人口(pop)、交互项等。 其中,交互项是重点考察的变量,主要包括:Ipr*fdi(Ipr*frd)、Ipr*rd、和Rd*fdi,分 别 表示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资规模(质量)促进东道国创新能力综合效应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 对内资企业自主研发创新绩效的影响,内资企业自主研发对FDI溢出效应的影响等。
表2可知,内资企业的自主研发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表明国内企业的研发投入是中国创新能 力提高的重要因素之一。近些年来,中国自主研发投入总量逐年增加,同时随着我国创新主 体“错位”状况的改善,研发投入主体由政府向企业转型,企业创新的主体地位也进一步巩 固,自主研发对我国创新能力提升的作用已越发重要。
Lnfdi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的创新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产业链 条的关联、通过管理人员的流动,通过与外资企业在同一市场的竞争,外商投资不仅弥补了 发展中国家的资本缺口,而且使得内资企业有了面对和接触相对较为先进技术的机会,从而 有利于后者创新能力的提高。
就外商直接投资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促进了流向我国的FDI数量更多,质量也更高, 使 得内资企业得以与更多高技术含量的企业进行竞争和产业关联,但同时也加重了内资企业“ 无偿”学习这些技术的成本。即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给内资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蛋糕,但免费 得到每个蛋糕的机会却减少了。因此,Ipr*fdi(Ipr*frd)测度的是知识产权加强对外资企 业溢出效应的综合影响:既包括了外资规模扩大(质量提高)带来溢出效应增加的正向效应 ,也考虑了使用国外技术成本的增加及溢出效应减少的负向效应。表2显示两个系数为正, 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加大了内资企业的学习成本,但更多外 资企业(更高质量的外商投资)给内资企业提供了更多更好的学习机会,而且后者的正向效 应大于前者的负向效应。
Ipr*rd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有效地激励了内资企业自主研发投入的产出作用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运行,内资企业的创新活动容易被其他企业所模仿,加上从 事创新活动的巨大投入和不可预期的风险,内资企业的创新动力和研发积极性将受到打击。 Rd*fdi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中国自主研发投入的加强,有利于内资企业对外资先进技术的 吸收和利用。
四、结论及政策启示
研究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FDI数量的影响因素,更是FDI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虽 然知识产权保护促进FDI流入的同时,对技术溢出起了负面影响,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吸 引了更多更高技术含量的FDI,也带来更多的技术溢出,这种正面效应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 其对技术溢出的抑制效应。此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也有效激励了内资企业自主研发投入 的产出绩效。对研发成果的保护刺激了国内企业的研发积极性,保证了研发投入的加强,而 这又提高了内资企业对外资先进技术的吸收效果。
本文的政策启示:首先,相关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其对内资企业科研动 力和创新成果的影响,应以促进国内研发和创新为出发点;其次,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需要 兼顾对FDI溢出效应的吸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更多的FDI进入,使得内资企业获得 更多技术模仿的机会,但技术模仿成本也因知识产权的加强而增加,所以,政策的着眼点在 于 选择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和获得FDI技术溢出的临界点;最后,研发投入等吸收能力的提高, 可以减弱知识产权加强对国际技术溢出的负效应,因此,国内企业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环 境下, 需要重视自身的人力资本建设,并提高企业研发投入和消化吸收经费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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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Innovation Capability in Open Developing Coun tries:An Empirical Analysis from China
Yue Shujing
Abstract:When analyzed the protection of IPR in developing cou ntry, seldom pape rs considered R's effect on the domestic firms, whose innovation activities ar e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 for the improvement of national innovation. Consider ing the necessary of building own innovation tem, this paper analyzed trade o ff in its choice of IPR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performing en policy. An empi rical analysis from China, the largest developing country, draws such clusion s: IPR is an important factor attracting more and better FDI. There are positive ffects of IPR on domestic innovations. The benefits from IPRS to a developing country are ctually more than reduction form technology spillovers by stronger IPR.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novation Capabili ty; Independent Innovation; FDI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模式;战略分析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0-0029-03
[作者简介] 陈晓华,浙江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企业创新管理。(浙江 杭州 310027)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各国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并从中获益的重要条件。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日常决策的关键性考虑因素,知识产权战略也成为企业经营战略的一部分,甚至成为企业的主导战略。随着农业科技的突飞猛进以及农业产业的规模化,近年来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迅速[1]。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经验证明,农业龙头企业是现代化农业的领军角色。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我国学术界对龙头企业的研究很多[2-4]。但是,对发展过程中龙头企业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的研究很少。我国绝大多数农业龙头企业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管理意识非常薄弱,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尚未建立。
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及时总结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经验和好的管理模式,针对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与难点进行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调查概述
为了从总体上评价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在浙江省11个地市选择了168家龙头企业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的样本涵盖了浙江省各个层次的农业龙头企业。
(一)样本的特征描述
1.样本的业务类型及性质。从企业性质来看(国有、合资、民营、其他),调查企业中有近2/3为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占所有调查样本的14.88%,而国有企业较少,仅占7.74%。调查的企业所经营的业务主要涉及茶叶、珍珠、蜂产品、食品加工、生猪养殖、竹产品、蔬菜等方面。经整理,将这些业务整理成为5类(加工、贸易、养殖、制药、种植),其中加工企业最多,为100个,占所有企业的近60%;其次为养殖和种植企业,分别占调查企业的19.05%和14.88%;制药和贸易较少,分别占5.36%和1.19%。
2.企业规模描述。规模的划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按总资产数将企业分为4类(即:小规模、中下规模、中上规模、大规模)。从上表看,总资产50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所占比例最多为44.46%;资产在5000万元到1个亿的企业所占比例为19.64%;1到5个亿的企业所占比例为21.43%;资产为5个亿以上的大规模企业所占比例为8.33%。
(二)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差异描述
为了解按不同指标分类后,各类企业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情况是否有显著差别,通过选择企业规模、所处地区、经营业务类型和企业性质等四类因素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从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来看“企业规模”这个因素在样本间的差异是明显的,在衡量企业特征的10个指标中,不显著的分别是“高科技人数”和“现有产品包含专利的比例”。这表明,不同规模企业间有显著的特征差异。
二、不同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由于上述分析可知,企业的规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较大,为此,从三个方面对不同规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作一描述。
(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本状况。调查表明,各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多由兼营机构管理,进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也隶属于兼管机构。小规模企业仅有38.46%制定了管理制度,显著低于大规模的70.59%、中下规模的54.84%、中上规模66.10%。40.45%的大规模企业承担了研究项目,随着规模的缩小,承担研究项目的企业所占百分比在减少;中上规模、中小规模和小规模企业中,承担研究项目的比例分别为9.09%、3.57%和0。对于企业产品开发的技术类型,大规模和中上规模企业多以自主创新技术和合作开发技术为主,二者所占比例之和分别为57.35%和57.57%,但是在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方面,中下规模企业较高(20%)。
(二)企业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情况。不同规模企业均认为农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认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困难,尽管均集中于自主创新能力弱和资金问题不好解决,但小规模企业更多地表现为资金问题不好解决,而大规模企业则更多地认为是自主创新能力弱。中等企业在这两方面没有表现出较强的特点。
三、不同规模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农业龙头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特性,这里将当前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分为四种:
(一)企业自主创新与自主保护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自主创新与自主保护模式即内部性主体创新与主体保护模式,指企业设立自己的研发部门,开展技术创新,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模式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适合大型、骨干农业龙头企业。选择这种模式的龙头企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人员,其可根据自身及市场的需求,组建自身的研发机构并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合理分配研发及知识产权保护投入,优化技术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盈利能力。
3.典型案例
杭州娃哈哈集团经过不断的变革与创新,已成为中国最大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2006年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达到了4.95亿万元。中心实验室面积达2.64万平方米,研发设备投入总价达1.02亿万元,拥有科技人员899名。杭州娃哈哈集团已有专门机构、有专人管理,并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专利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四方面较为完整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二)企校联合市场型模式
1.模式内涵。企校联合市场型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指企业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承担研究开发,由企业把研发成果引入市场,申请专利,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适合对产品创新性要求较强的中型龙头企业。该类企业对产品的创新性要求较强,其对新产品、新包装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投入所占比例较大,但企业自身研发较为困难,于是可以跟踪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研究情况,或与学术界组成联合体,协同开发和促销技术、购买专利。
3.典型案例。浙江省金华火腿有限公司是火腿行业的龙头企业,已率先通过QS和HACCP食品安全和质量体系验证。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公司与浙江商学院联合开展金华火腿成香机理的研究成果获科技进步二等奖。从2000年开始先后与南京农业大学、浙江大学、西南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等高等院校进行了863国家攻关项目的研究;与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高等院校进行金华火腿深加工产品的研究,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三)企业技术开发与保护联盟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技术开发与保护联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同类型产品的农业龙头企业互相致力于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以联盟作为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形式,可突破企业规模对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限制,并有分散研发成本、缩短研发时间、降低技术创新风险的作用。因这类企业规模小、实力不强而易于结成联盟。此模式适合小型龙头企业。
3.典型案例。绍兴御茶村茶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资企业。公司现有茶园1.2万余亩,从日本引进的优良茶树品种面积以达4900余亩,茶树良种化率占80%以上。公司产品远销日本、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从茶园栽培管理到制作包装出口,全部实现并通过了ISO9001:2000认证。绍兴御茶村茶业有限公司自2000年绍兴县茶场改制后,与绍兴市茶叶产业协会紧密联系,实施了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有机食品、ISO、HACCP、QS等)、品种审定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合作。
(四)企业主导与政府计划结合型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主导与政府计划结合型模式是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机会,综合确定重点计划,或者由某些企业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机会确定农业技术创新项目,向政府计划部门申请列入重点计划,争取政府计划资助的一种保护产权的模式。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企业主要业务以政府计划研究项目为支撑,涉及政府重点技术创新计划内容。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业务与政府计划有机结合,在提高技术创新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的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中小型农业龙头企业适合于此模式。
3.典型案例。平阳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创建于1995年。公司聘请海南大学、厦门大学、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等科研部门的专家教授、研究员担任高级顾问,成立了全国首家海洋类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科技为支撑开展名优特海水养殖的研发工作,先后承担了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县级各类研发项目44项。已取得3项国际领先技术,科技专利9项。正是凭借政府科研计划项目的支撑和资助,平阳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一直走在同行业的前列。
四、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规划
根据不同的企业规模选择适合的保护模式是从企业微观角度论述知识产权的保护。从宏观的角度来说,应当对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使用不同的保护战略。
(一)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划分。为了对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全面分析,以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性两个维度,将浙江省所能创造知识产权的领域分为四个部分[5]:
强势重要领域:高科技产业和传统产业关键技术领域,且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申请的知识产权中,只有少部分水产品、畜产品良种等关键技术处于该领域。
弱势重要领域:高科技产业和传统产业关键技术领域,但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弱。目前浙江省的农产品加工技术、信息技术等处于该领域。
强势一般领域:不含关键技术的传统产业领域但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浙江省与传统知识、地理标示、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特色经济作物、中药产业和文化产业等属于该领域。
弱势一般领域:不含关键技术的传统产业领域并且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弱。该领域属于传统产业领域,目前浙江省的大部分产业处于该领域,如食品加工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等。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对调研资料的整理和分析,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大致分为11类:种植业、食品加工业、饲料及药品、畜牧业、水产业、竹子产业、茶叶、保健品、服装、蚕茧、其他产业。
根据以上确定知识产权重点领域的方法,将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重点领域定基在“强势一般领域”和“弱势重要领域”两块。具体就是,首先抓好茶业、蚕桑产业、竹子、水产业以及中药材等“强势一般领域”,重点在鸭子、猪、兔子、特色鱼类等初级产品加工业等“弱势重要领域”做强,随后带动其他两个层面的领域知识产权拓展和发展。
五、几点建议
为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更大成效,达到提升整个农业龙头企业竞争力的目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农业龙头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要自觉学习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知识,树立知识产权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采用综合保护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另外,农业龙头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投入。政府除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来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的投入外,还应根据不同规模企业的要求提供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小规模企业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和低息贷款+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中等规模企业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和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大企业则表现为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和低息贷款+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
(三)强化知识产权的服务和指导。首先,建立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农业资源和产业化特色,建立专题数据库,为农业龙头企业新技术开发和产品更新换代提供信息服务。其次,加强知识产权社会化专业服务,鼓励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保护、调解、评估、等服务活动。第三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申请注册的指导工作。
(四)健全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切实加大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开展针对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教学,提高在校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素养。倡导高校与地方管理部门、行业组织联合创办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为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实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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